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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與民法分界點研究論文

2022-04-13

評職稱或畢業的時候,都會遇到論文的煩惱,為此精選了《經濟法與民法分界點研究論文(精選3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摘要:“增量利益說”是二十一世紀初經濟法學者陳乃新提出的從“增量利益”角度研究經濟法的一種學術觀點。增量利益說運用時間維度的方法,把社會化大生產之后出現的新的社會關系——增量利益關系放進現代社會的范圍內進行分析,對經濟法的調整對象重新進行界定。它對經濟法的研究和完善都具有很強的現實意義。

經濟法與民法分界點研究論文 篇1:

附屬刑法初探

摘 要:附屬刑法,作為通說廣義刑法的一部分,并未受到學界足夠的重視。附屬刑法目前存在的問題很多,涉及范圍較廣,相比之下,學界對其研究卻呈現個別化、粗淺化。有鑒于此,本文首先提出附屬刑法應當具備的三個功能,分別是區分功能、彌補功能和分擔功能,然后以此為導向和標準,圈定其概念內涵。最后,筆者希望學界能夠給予附屬刑法更多的關注。

關鍵詞:附屬刑法;功能;概念內涵

一、引言

附屬刑法,作為通說廣義刑法的一部分,長期以來并未受到學界足夠地重視,雖稱“刑法”,但是名不副實。法科學者,言必稱德日,幾乎將全部的目光投向“根正苗紅”的刑法典及其相關理論。法科學生,個個都可以將刑法的定義背誦得滾瓜爛熟,但是也鮮有人關注附屬刑法究竟為何。附屬刑法規定得科學合理與否,仿佛從未觸動那些號稱“視刑法如生命”的人,這不得不說是一個遺憾。

附屬刑法目前存在的問題,涉及范圍廣泛,跨越多個部門法,很難用三言兩語厘清。一般來說,學界對它的研究還僅僅停留在概念內涵和立法模式上,并且如前所述,這種研究也是個別的、粗疏的、富有爭議的。筆者認為,這些爭議根源自單一角度的思維方式,立意較淺,未曾上升到某種高度來審視附屬刑法的相關問題。有鑒于此,本文試圖首先探討附屬刑法的功能,然后以此為導向,圈定其概念內涵。為了避免作為本文研究對象的附屬刑法的范圍無限擴大或者縮小,引發論述過程中的麻煩和歧義,筆者借助通說的概念,暫時將附屬刑法定義為“非刑事法律中的刑事責任條款”,在下文專門論述概念內涵的單元,這一定義或許會得到修正。

二、附屬刑法的功能

(一)區分功能

刑法與其他法律的分界點,是學界熱議的話題,不僅在刑法界,其他各個部門法的學者都曾經進行過詳實的闡述。如何為這些闡述找到“給力”的法律規范支撐,附屬刑法責無旁貸。其作為非刑事法律中的刑事責任條款,天然地連接了兩個或者以上的法學領域,從這個意義上說,附屬刑法能夠將刑法和其他諸如行政法、經濟法等部門法在法律規范的層面區分開來。換一個角度來考察,仍然可以得出同樣的結論?!吨腥A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三條“但書”規定,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學者曾經對“情節顯著輕微”作過各種闡釋。筆者以為,如果同附屬刑法聯系起來,那么其關于刑事責任的規定,是屬于“但書”之前的構成犯罪的法律后果;“情節顯著輕微”則指向其他性質的違法行為,如違反民法、經濟法、行政法等的行為。這樣,附屬刑法的區分功能還涵蓋了一層意思,那就是從法律規范的層面豐富了刑法第十三條“但書”的內容,使得“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有了明確的落腳點。

(二)彌補功能

眾所周知,罪刑法定原則是現代刑法的根本原則,其基本內容為“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吨腥A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條規定,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自1997年新刑法實施至今,罪刑法定原則日益深入人心,人們對其理解也漸入佳境。然而,當人們認真審視刑法典時,不難發現有部分規范顯然違背了罪刑法定原則。罪刑法定原則要求罪刑法定化和罪刑明確化。前者是指犯罪和刑罰必須由法律事先加以明文規定,不允許法官擅斷;后者是指刑法的條文必須文字表達確切、意思清楚,不得含糊其辭、模棱兩可。但是與此項要求相反,刑法典中規定了不少空白罪狀,即條文不直接地具體規定某一犯罪構成的特征,只明示構成該罪需要參照的其他法律。筆者認為,附屬刑法的存在能夠彌補這種不足。因為附屬刑法是前述“其他相關法律”中對刑事責任的規定,是“刑法”。一般來說,其與刑法典中的罪名有對應關系。圍繞著附屬刑法,就可以找到彌補刑法典中空白罪狀的內容,使刑法典的規定趨于法定化和明確化,這就是附屬刑法的彌補功能。

(三)分擔功能

刑法作為其他各個部門法的“后盾立法”,調控范圍非常廣泛。其所調整的是所有受到犯罪侵害的社會關系,這些社會關系涉及社會生活方方面面,內容豐富多樣。如果僅僅靠刑法典來進行規范和調整,勢必會造成一系列的不良后果。以經濟犯罪為例,其作為主要的犯罪種類之一,內容已經極其繁雜、臃腫。刑法典在第三章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中規定了這一類的犯罪,據不完全統計,其條文數量達100個之多,罪名也是最多的。從立法技術上說,為了確保刑法典的結構均衡,也不宜在刑法典中就某一類犯罪規定過多、過細的內容。解決前述問題的一個路徑就是在附屬刑法中規定某些犯罪的罪狀和刑事責任,把刑法規范引入經濟類的法律規范中。以上就是附屬刑法分擔功能,一言以蔽之,即替刑法典分擔一部分過于繁復、龐雜的內容。

三、附屬刑法的概念

(一)附屬刑法的制定主體

對于這個問題,本來應該是沒有任何爭議的。因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六十二條和第六十七條的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制定包含附屬刑法的非刑事法律,可以對刑法典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但不得同刑法典的基本原則相抵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八條和第九條的規定,有關犯罪與刑罰的事項只能由法律規定。既然如此,那么只有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才有權制定附屬刑法。但是,現實生活中施行的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部門規章和地方規章中,存在不少有關刑事責任的規定,混淆了視聽。例如,國務院制定的《個人存款賬戶實名制規定》第九條、中國人民銀行《票據管理實施辦法》第三十二條、《北京市公園條例》第五十四條等,都規定某些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這種情況嚴重違背了憲法和立法法的相關規定,應當予以糾正。也就是說,除了由全國大人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可以規定附屬刑法,其他的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等都不得有關于刑事責任的規定。

(二)附屬刑法的范圍

在法律(狹義)的范圍之內,附屬刑法的延展度是多大?是不是只要是法律,就可以從中規定相關刑事責任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的規定,從任何法律中規定附屬刑法都是沒有障礙,可以接受的。但是,如果從法理上考量,實際沒有必要這樣做。一般來說,法律可以分為這樣幾個部門,即刑事法類、行政法類、民事法類、商法類、經濟法類和國際法類。相應地,在立法實踐中,六大類法律都有關于刑事責任的規定。

由此可見,目前附屬刑法數量眾多,涉及面廣,內容繁雜,規范設置散亂。這種局面將必然導致司法實踐操作困難,最終極大地沖擊刑法的權威。然而,上述附屬刑法又是客觀存在的,為了刑法的統一規范、科學合理,到底哪些可以被保留,哪些可以被刪減呢?筆者認為,首先,各種法律責任是由于實體法中的規范設置而直接產生的,應當是同實體法大致相對應的。程序法是解決如何追究法律責任的,其本身不能直接生成某種責任。在程序法中規定刑事責任并不科學而且沒有必要。其次,法律責任分成四類,是為刑事責任、民事責任、經濟責任和行政責任。也就是說,所有規定在刑事法類、行政法類、民事法類、商法類、經濟法類和國際法類中的法律責任,歸結起來也就是四類責任,四類責任完全可以對應上四類實體法,即刑事類法、民事類法、經濟法和行政法。只有將附屬刑法規定在民事類法、經濟法和行政法中,其功能才可以彰顯,充分發揮。比如前述附屬刑法的區分功能,用以區分刑法和民事類法、經濟法和行政法的界限。刑法和國際法的界限是一目了然,沒有必要區分的,所以應當將國際法類中關于刑事責任的規定進行分攤,初步考慮可以分散至民法或者行政法領域,刑法同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的界限也是明顯的。但是刑法同民法、經濟法和行政法在內容上是有銜接關系的,在各自的責任上也是有銜接關系的,所以這四類法律是有區分的必要性的。綜上所述,將附屬刑法規定在除了訴訟法以外的民事類法、經濟法和行政法中,較為科學合理。

結束語:由于水平所限,筆者對附屬刑法的認識僅止于此。在充斥著“知識”的二十一世紀,任何一個新領域的開啟都是不易的。對于附屬刑法的研究,也是“前有古人”,只不過并不深入罷了。知與未知,往往只是一念之差。如果認為探索與創新是學問的根本,那么筆者愿意做拋磚引玉之人,來捅破附屬刑法領域的窗紙。筆者希望學界能夠給予附屬刑法更多的關注,因為這的確是一個值得深入發掘的領域。

作者單位:湖南師范大學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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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齊文遠.刑法學[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7:11.

作者:馬琳

經濟法與民法分界點研究論文 篇2:

經濟法增量利益說的解讀

摘 要:“增量利益說”是二十一世紀初經濟法學者陳乃新提出的從“增量利益”角度研究經濟法的一種學術觀點。增量利益說運用時間維度的方法,把社會化大生產之后出現的新的社會關系——增量利益關系放進現代社會的范圍內進行分析,對經濟法的調整對象重新進行界定。它對經濟法的研究和完善都具有很強的現實意義。

關鍵詞:增量利益說;時間維度;解讀

一、“增量利益說”的提出

增量利益說是眾多經濟法學說中的一種新興學說,是學者陳乃新首先提出和倡導的,后被許多學者所接受。增量利益是指勞動產品超出投入的費用而形成的剩余,是勞動產品扣除原始成本以后新創造出來的那一部分,這里的成本費用包含了投資者投入生產的物質資料成本和勞動者投入的勞動力成本,而剩余對人們來說就是一種增量利益,它是一個經濟法學概念。增量利益說作為一種新興的經濟法學說,認為經濟法是調整在以社會化生產為基礎的市場經濟中的增量利益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增量利益說的提出背景有二。

第一,經濟法否定論者的責難。早在2001年全國九屆人大四次會議上,經濟法就被劃分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但是,經濟法否定論者仍然認為其不能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存在。從調整對象來說,其認為經濟法沒有自己的調整對象和范圍;從調整方法來說,其認為經濟法沒有特有的法律規范調整方法。盡管如此,以增量利益作為經濟法的調整對象不僅使經濟法具有了獨特的調整對象,回應了對經濟法成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的質疑,這也使經濟法解決了民法、社會法等部門法無法解決的問題。

第二,增量利益說解決了傳統法律部門解決不了的理論難題。主要表現為民法、行政法、刑法等傳統法律部門對經濟生活中增量利益社會關系調整的漠視和乏力。以民法為例,物權法、合同法、侵權行為法都是以調整存量利益關系為主要的調整內容。在人類進入資本主義社會化大生產之后,形成了復合型法權模式社會化大生產,就生產關系的考察來說,與個體小生產相比,社會化大生產催生了一種新的社會經濟關系,即增量利益關系。改革開放以來,現代化建設沒有處理好的問題,主要就是增量利益的配置不公平的問題。正是這種新的增量利益關系催生了經濟法,成為經濟法存在和發展的直接動因。

二、“增量利益說”的解讀

(一)“增量利益說”從生產方式的變更入手,找準了傳統法與現代法的區分點

傳統法中的民法和行政法調整的是存量利益關系,在社會化大生產之后,出現的新型的社會關系(增量利益關系)與存量利益關系有本質區別,民法和行政法等傳統法是無可奈何的。因此,需要一種具有現代法性質的法律來調整復雜的新型經濟關系,即以增量利益為調整對象的經濟法來調整,滿足經濟發展的需要?!霸隽坷嬲f”把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定位于社會化生產方式出現后產生的新的社會經濟關系——增量利益關系,解決了以往的經濟法學說用“主體論”無法把經濟法和民法、行政法的調整對象完全分開的問題。它把從傳統生產方式變更為社會化大生產的時間點作為傳統法與現代法的分界點是完全符合歷史事實的。

(二)“增量利益說”提出了創建以經濟法為主導的法治模式觀點

支持“增量利益說”的學者認為經濟法是在社會化生產為基礎的市場經濟中,為緩和人與人之間爭奪增量利益(即剩余價值,具體表現為利潤等)的沖突,規范其爭奪增量利益之行為(即逐利行為),保障增量利益的生產和再生產的一種現代法。經濟法調整的是人們在社會化生產中生產和實現剩余(增量利益)并相應地進行剩余的分配和再分配關系,是調整分配關系的法,是保護人的創造財富能力權益的法,它直接保障經濟的發展。而增量利益說調整人們在競爭中實現剩余和再分配剩余的關系,力求采取法律手段排除各種不正當競爭和壟斷以及不公平競爭,使各個企業普遍實現自己的勞動成果;同時,用法律手段排除過度競爭的各種不良影響,使人們爭取增量利益和發展利益的競爭正?;?。

三、“增量利益說”的完善

“增量利益說”的提出具有很強的現實意義。但仍需不斷完善和論證,有必要對其理論基礎和其運用的方法論等問題進一步完善和驗證。

第一,“增量利益說”從時間維度運用歷史唯物主義的方法,并以生產方式的變更入手,通過對具體歷史環境的考察,找準了經濟法與傳統部門法的區分點。但是“增量利益說”對該方法運用得不夠徹底,對于其怎么與現代部門法區分開來尚未開始論證。所謂歷史唯物主義方法,是指對事物、事件、現象,根據他們產生的歷史條件,從其發生和發展的過程進行研究的一種辯證方法。其被認為是馬克思主義的社會歷史觀和認識、改造社會的一般方法論,也是科學方法中的一般方法。因此,完善“增量利益說”,應當徹底運用科學的歷史唯物主義方法,對經濟法與現代部門法的區分進行論證。

第二,“增量利益說”就目前的發展情況來說,還只停留在假說階段,仍然需要進一步運用馬克思主義哲學的方法對其進行驗證。任何學說在得到真理證實前都還只是假說,而假說通常是指在現存的事實和理論的基礎上,對某些事物的存在或與其相關的規律所做的推測性的解說或虛擬性的預設。它只是對客觀事物及其規律的一種推斷和猜測,但這種推測是建立在一定的事實和理論的基礎之上的,因而它既非成熟理論,亦非主觀臆測。但科學的假說有其作用和功能,首先,科學假說是形成和發展科學理論的必經途徑;其次,科學的假說有助于明確研究方向,提高研究的自覺性。因此,若假說確定得當,就會大大提高科研的效率和水平。也就是說,“增量利益說”要從假說階段不斷發展實踐到真理,就要進一步運用馬克思主義哲學的方法來對其進行驗證,需要不斷提高我們的認識,不斷地去證實其科學性、合理性。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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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何純潔

經濟法與民法分界點研究論文 篇3:

反竊電工作中的法律風險點及防范

摘要:由于社會經濟發展不均衡導致社會矛盾比較突出,電力用戶經常以盜竊電能的方式來降低生產、生活成本,致使竊電現象比較嚴重。反竊電工作是政策性很強的工作,它不僅事關供電企業的切身利益,而且還關系到供電企業的社會形象。當前,供電企業查處竊電行為的法律風險來自多個方面,應注意進行防范。

關鍵詞:反竊電;法律風險;防范措施;供電企業;竊電現象 文獻標識碼:A

隨著反竊電工作的不斷深入開展,部分深層問題逐漸顯露出來。常見的問題有,個別竊電用戶在電力部分核查后,拖延處理時間、變相采取其他方式拒絕處理。單位工作人員的執法力度受到威脅,不能有效應對不法用電企業或個人的暴力威脅,由于專業性不強,沒有經受專業培訓的反竊電工作人員不能科學合理地保存證據,用電者大量使用不正當手段和維護自身權益,反竊電的工作難度更大了??梢詺w納為以下方面:

1 反竊電工作現狀

1.1 查處竊電行為的主體存在爭議

嚴格意義上講,查處竊電行為本身性質上是一項國家行政制裁權,應由政府主管部門行使。電力體制改革之后,電業局由政企合一的行業管理者轉化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企業經營者,供電企業不再具有行政執法權,查處竊電工作缺乏體制上的支持。雖然供電企業依據《供用電監督管理辦法》和《用電檢查管理辦法》成立了相應的電力稽查機構,但供電企業沒有執法權,因此在實踐中可操作性不強,法律效力不足。而國家對執法隊伍的建設構成有明確的規定,各地電力管理部門受人員編制、技術力量的限制,無法成立電力行政執法隊伍來處理行政執法問題,直接導致電力管理部門有權卻又沒有行使行政執法的能力,對竊電行為的查處和震懾未能起到很好的作用。

1.2 竊電證據收集、保全難

我國民事訴訟中有一個原則是“誰主張,誰舉證”,即在訴訟過程中,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從以往實施竊電行為的單位和個人構成比例來看,主要為居民用戶,近年來,竊電行為的主體已變得多元化,居民、個體和私營經濟組織、集體甚至一些國有企業和事業單位也參與其中。比較常見的有娛樂場所、餐飲、洗浴中心、房地產開發商等個體企業或私營企業,由于這些企業有各自的安保體系,給竊電證據收集工作帶來了較大的困難。此外,竊電手法和花樣在不斷翻新變化,政府行政部門對竊電行為的判斷認定缺乏相應的技術支持,會導致證據的效力大打折扣。而竊電主體則狡辯供電企業的內部鑒定結論不成立,認為供電企業自話自說,這無疑又增大了竊電證據的認定困難。電能不可儲存的特性區別于其他有形商品,發、供、用一次性完成,竊電行為發生后不可能像實物盜竊案件一樣進行“起贓”。由于無法二次取證,在查處竊電過程中發現用戶有竊電嫌疑,如果第一現場取證不足或程序不合法會直接導致電量電費無法追補的風險,甚至會引起用戶提出賠償訴訟的風險。

1.3 竊電數量的計算認定標準受異議

現行有效的涉電法律法規,只是對禁止盜竊電能作了原則性規定,但對電力管理部門、公安等政府部門查處竊電行為的職責及竊電數量計算的法律適用上未做明確規定,特別是針對無法確定竊電時間的案件,在對竊電數量的認定上,最大的難題在于如何認定“數額”。供電企業主要依靠《供電營業規則》的相關規定進行竊電數量的計算,竊電時間無法查明時,竊電日數至少以180天計算,但按這種推算辦法取得的數額,在實際竊電案件的定性中,不同區域的司法機關由于理解的偏差往往會提出異議。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在竊電數量計算方法上司法解釋有不同的意見,這也造成了一些司法機關認為供電企業對竊電數量的推算違背了“禁止不利于被告的類推”原則而不予認可。

1.4 為制止竊電采取中止供電程序不規范引起的法律風險

《供電營業規則》第102條規定:供電企業對查獲的竊電者,應予制止并可當場中止供電。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河南省供用電條例》第50條規定:供電企業發現竊電行為的,有權予以制止,可以中斷供電。同時根據《合同法》《電力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發現竊電行為供電企業可以中止供電,引起中止供電的原因在于用戶的過錯行為,如果不終止供電,供電企業的利益就會受到實際損害,《電力法》規定的對電能實行保護的基本原則就無從體現。但這并不意味供電企業可以隨時行使中止供電這一項民事權利。首先,民法規定的誠實信用原則要求民事法律關系的雙方當事人必須盡最大可能減少對方的損失;其次,《合同法》第180條明確規定供電人的義務,未事先通知用電人中斷供電,造成用電人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最后,合同法規定的主合同義務之外的附隨義務違反同樣產生違約責任。上述法律條款的規定增大了供電企業查處竊電行為的法律風險。

2 反竊電解決方案

2.1 重視宣傳與合作

借助于普法宣傳教育活動,通過張貼標語掛圖、懸掛橫幅、制作宣傳版面、發放宣傳資料等形式開展反竊電宣傳。以良好的用電行為和秩序對電網的安全穩定運行和竊電的社會危害性兩方面著重進行宣傳,從理念上塑造居民依法、安全有序用電的法制觀念,擴大反竊電教育的覆蓋面和影響力,為依法打擊竊電奠定廣泛而又堅實的群眾基礎,為供電企業營造良好的社會環境。受電力行政執法權限的制約,供電企業一方查處竊電工作力度不足,需要地方政府的支持尤其是公安、司法機關的密切配合,通過開展警企聯防活動,集中力量查、打、抓、罰,開展打擊反竊電專項斗爭。對情節嚴重、盜竊電力數額較大構成犯罪的單位和個人,提請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竊電者繩之以法,才能對其他潛在的竊電者起到有效的震撼和威懾作用,控制猖獗已久的竊電活動。

2.2 重視證據和流程

打官司就是打證據,在反竊電工作開展中,現場取證不當或證據保全不扎實,以至于構不成完整的證據鏈或證據間不具備應有的關聯特征,證據的效力達不到最高,后期一旦形成訴訟,將會因為證據的效力較低而導致達不到訴訟請求甚至敗訴發生的可能。在查處竊電中或接到群眾舉報經核實懷疑竊電行為發生時,應立即會請公安機關、公證機關配合,對竊電第一現場進行多角度、多方位攝像、拍照,確保竊電證據的完整和連續。對公安機關現場做出的記錄或詢問筆錄要及時影印,在提取或封存竊電裝置時做好記錄并由當事人簽字認可,封存后的證據要送交司法機關聘請、指定或認可的部門和人員進行鑒定,使證據的效力達到最高。在實際工作中,以《用電檢查管理辦法》為原則,電力檢查人員必須兩人以上,用電檢查人員必須持證上崗,保證用電檢查人員的專業性,檢查過程中發現異常情況要當場通知用戶,開出《用電檢查結果通知書》和《違章用電、竊電通知書》,取得客戶簽名的文件并保證程序的合法性,防止程序不合法造成不必要的麻煩,所有文件要書寫標準化,簡單扼要,避免產生歧義。

2.3 強化內部防范,規范用電管理

規范業擴報裝管理。報裝開始后,公司的專業職能部門對現場進行考察,確定方案,審核制定嚴格的操作流程,對突發異常情況提出重復審核,并進行現場檢查,重視《供用電合同》的教育,給用戶宣傳違法合同要求的嚴肅性。計量裝置的安裝嚴格按照《供電營業規則》的規定選定,盡可能裝設在產權分界點或用戶工程電源接入點,防止用戶表前接線或改接進表線。加大了對舊有設施、計量裝置等硬件改造資金的投入,從技術手段上堵塞竊電的漏洞,如采用防竊電多功能電能表、防竊電計量箱、專用計量柜等。提升用電檢查人員的專業素質,保證持上崗工作。

2.4 篩選科學化,跟蹤持續化

由于竊電量值的計算與其他傳統方式不同,計算所盜取的電量通過特殊的電能計量裝置實現,部分線路損失無法科學地通過電力營銷報告反映出來,因此公司制定的電力報告就無法準確地反映出實際的竊電量,容易產生混淆,實際竊電的用戶和名單不能一一列舉,應該制定科學高效的用電系統,及時發現電力系統中電量變化異常的地區和用戶,專業人員專門監督核查,發現問題及時保留證據,并向上級報告,等證據確鑿統一處理,對由于線損造成的電力損失要進行精準排查,對線損區域的電路和電表進行核查,對不合格的電路進行維修和更換。對有竊電嫌疑并不能及時掌握證據的用戶,要建立跟蹤機制,不定期巡視,爭取在第一時間抓取用戶竊電證據,保證電力公司利益。

3 結語

打擊竊電行為需要持之以恒,多年來,周口供電公司嚴肅防范意識,采取以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式嚴厲打擊違法竊電行為,取得了較大的成績。僅2009~2012年間,追補電費166235.9元,追繳違約電費642399.72元,涉及竊電用戶152戶。今后,周口供電公司將會切實加強營銷精益化管理,更加有效地打擊竊電行為,最大限度地減少竊電造成的電量損失,努力構建和諧供用電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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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陳俊翔(1981-),男,河南漯河人,供職于國網周口供電公司,企業法律顧問,研究方向:經濟法律。

(責任編輯:王 波)

作者:陳俊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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