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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與民商法論文

2022-05-09

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經濟法與民商法論文(精選3篇)》,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摘要:自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改革以來,經濟法和民商法的發展逐步完善,兩個法律部門之間也應建立和諧互補的關系。但經濟法與民商法之間本是互相區別及關聯的關系,本文將著重討論二者之間的區別和聯系,以望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制度的研究提高參考意見。

經濟法與民商法論文 篇1:

論經濟法與民商法的關系

摘 要: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經濟法與民商法也得到了繁榮,兩者共同根植于市場經濟,市場經濟是由市場經濟和國家經濟結合的混合經濟,民商法和經濟分別代表著混合經濟兩個方面產物,民商法是經濟法產生的基礎,經濟法是民商法的矯正和補充,二者既具有差異性,又具有互補性。

關鍵詞:經濟法;民商法;關系

如今,把法學和經濟學相結合的研究方式已經普遍存在,這是因為法律和它吸收的經濟成分是密不可分的,將法學與經濟學分割開來研究是違背客觀事實的,應該充分應用兩者的互補性,在兩者之間架起橋梁,本文闡述了經濟法和民商法的表層和深層的區別以及兩者之間的聯系。

1經濟法與民商法的表層關系

1.1意思自治

在意思自治方面,民商法強調意思自治,而經濟法則相反,強調限制意思自治,民商法從個人利益出發,允許市場主體可以根據個人意志做出抉擇,拒絕強制意志,意思自治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首先,多數情況下,當事人可以通過個人意志排除法律的適用,另一方面,只有在當事人主動行使訴權時,法律才能進行責任追究,經濟法從整個社會整體利益出發,限制不利于社會公共利益的市場行為,以犧牲個人利益換取整體利益,保證社會的發展,經濟法的發現過程實際上就是從個人權利過渡到社會的過程,而社會權利的實現常常以個人的權力限制為前提。

1.2市場主體保護

民商法和經濟法所保護的市場主體不同。民商法要求平等保護所有市場主體,而經濟法注重保護部分市場主體,民商法對所有市場主體都給予平等的保護,規定每個人都享有平等的權利,負有相同的義務,經濟法將不同主體分成強弱的等級,不同主體在市場競爭中占有不同的地位,為了協調各個市場主體的實力,保證市場的良好運營,經濟法給不同主體給予不同力度的保護,以實現社會的公平正義。

2經濟法與民商法的深層區別

2.1市場主體的假設

民商法的產生和施行與18世紀末,19世紀初的社會和經濟基礎相適應,當時的社會主要是由小商販,小作坊主和小手工業者組成,因此,為了保證人人平等,民商法把它規范的市場主體假設成平等的經濟人,而經濟法產生的歷史背景與民商法有著很大的區別,它產生于資本主義自由競爭轉向壟斷的時期,資本主義國家陸續完成了產業革命,大大提升了生產力,原來依靠人力的工作逐漸被機器所取代,市場主體也開始發生變化,擁有經濟實力的公司處于優勢地位,而一些沒有技術的公司則面臨倒閉,此時的市場變得千瘡百孔,經濟法隨之產生,它以所規范的主體為不平等,不均質的經濟人,這些市場主體在交易和競爭中處于不平等的地位,經濟法假設的人性具有君子的情懷,不但要追求自己利益方便他人,且在必要的時候要犧牲自己的利益方便他人。

2.2市場整體的假設

民商法假設的市場整體是個體的簡單疊加,來源于古典經濟學,而市場個體利益的增加必然帶來市場整體利益的增加,經濟法假設的市場整體是市場的有機結合,市場個體利益的增加并不一定會帶來整體利益的增加,民商法代表著個人的權利,重視個體交易安全和自由,經濟法代表社會利益,重視市場整體的安全,希望將社會利益的總體達到最大化,經濟法并不是致個人利益于不顧,而是當個體利益與整體利益發生沖突時,協調個體與整體利益,努力保持個體利益與整體利益相一致。

3經濟法與民商法的聯系

3.1 調整范圍交叉

現代市場經濟是市場調節和國家干預的結合,市場調節和國家干預覆蓋全社會,市場調節與民商法相對應,國家干預與經濟法相對應,這就導致兩者在調整范圍上存在重疊的部分,微觀經濟主要由民商法調整,微觀經濟關系和宏觀經濟關系都受經濟法的調節,但是兩者在調節上有所側重,經濟法對微觀經濟的調整僅僅是為了彌補民商法在調節過程中因過分注重私利導致社會利益的損害。

3.2職能互補

民商法是市場經濟常態性法律。而經濟法是市場經濟非常態性法律,民商法主要通過任意性規范,強調市場的自發調整,體現無形之手的要求,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經濟法通過強制性規范,彌補市場失靈,體現看得見的手的作用重視市場機制的外化,提供具有干預性,整體性,宏觀性公共性的規則,解決市場失靈,促進國民經濟持續健康發展由此可見,經濟法只有在市場自發調節失靈時才有展現的機會,在市場經濟平穩運行時,僅僅依靠民商法就能實現有效的調節,正常的競爭依靠民商法就可以調節,當民商法不能解決市場混亂時,經濟法才能發揮作用,民商法和經濟法是保證經濟又好又快發展的兩只手,只有實現在在職能上的互補才能發揮發揮最大效能。

4結語

綜上所述,經濟法適應經濟的社會化發展的客觀需要,為了彌補民商法失靈造成的損失。民商法為經濟法的運行提供基礎,經濟法彌補了因民商法過分注重個人利益而帶來社會利益的損害,此外,經濟法還為民商法的運行創造了良好的環境和秩序,民商法和經濟法共同作用于社會經濟關系系統,他們肩負著共同的使命,共同解決市場經濟的矛盾。經濟法與民商法相互補充,相互適應,相輔相成,共同作戰,偶合市場經濟的法律調整活動之中。

參考文獻:

[1]唐孝東.經濟法與民商法價值比較闡析[J].蘭州學刊,2005(01): 163-166.

[2]聶雋.經濟法與民商法關系新探[J].安徽工業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3(06):62-63.

[3]呂艷輝.論經濟法與民商法的關系[J].當代法學,2002(05):10-12.

[4]程寶山.再論經濟法與民商法的關系[J].鄭州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1999(05):98-102.

作者:馬延環

經濟法與民商法論文 篇2:

關于經濟法與民商法之間的關系芻議

摘要:自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改革以來,經濟法和民商法的發展逐步完善,兩個法律部門之間也應建立和諧互補的關系。但經濟法與民商法之間本是互相區別及關聯的關系,本文將著重討論二者之間的區別和聯系,以望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制度的研究提高參考意見。

關鍵詞:經濟法;民商法;區別;聯系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經濟法與民商法之間的關系就已是法學界和經濟學界研究的一個關鍵問題。近年來,法學界圍繞經濟法與民商法的關系問題更是開展了諸多討論。當下,我國正處在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時期,如果在經濟法與民商法之間的關系上認識不足,這將直接影響國家經濟法制的建設,阻礙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穩健發展。因此,研究民商與經濟兩個部門法之間的關系具有重要意義。

一、經濟法與民商法的區別

(一)表面區別

1. 意思自治。在意思自治方面,經濟法強調限制自治,而民商法則提倡自治。民商法作為一種私法,要求市場的主體依法享有自愿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非法干預,這是確定合同準據法的最普遍的原則。而經濟法則著重于社會的整體利益,行使國家權力限制對社會整體利益不利的市場行為,表現出經濟法限制了市場主體爭取社會整體自由和開拓發展空間。其實,經濟法的制定和完善是以社會權利為主體的,而要實現社會權利就需要對個人權利加以限制。

2. 市場主體保護。經濟法一般偏重對市場主體的部分保護,而民商法則突出對市場的全部主體予以平等的保護。民商法對各個市場主體一視同仁,給予相同力度的保護,每一個體都擁有同樣的權利和義務,而經濟法根據市場主體實力的不同,判斷市場主體的強弱之分,給予較弱偏重保護,較強的保護力度則小于弱勢的市場主體。從實質上看,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的方法更能實現公平和正義。

3. 經濟層次。從不同的經濟層次看,民商法與經濟法所管轄的范圍也有所不同。民商法著重從微觀經濟發展方面出發,保障交易和競爭的自由,以實現人們的市場利益;經濟法則側重于宏觀經濟的調控,制定相應的法律法規以協調社會經濟的平衡,使減少社會經濟震蕩造成的破壞和經濟結構得到優化。換言之,民商法負責調整微觀經濟中發生的具體經濟關系,而經濟法負責直接干預經濟活動中主體的行為。

4. 目標內容。經濟法所重視的目標包括經濟、社會和生態方面,而民商法則主要重視經濟目標。民商法是一種典型的私法,其制定的根本目的是為了保障個體發生經濟關系時的安全與利益。也就是說,民商法僅僅針對個人而非整體,在個體不違反相關法律的情況下,實現個體利益的最大化。而經濟法從社會整體的角度出發,除了保障市場主體的經濟活動公平外,還追求人類社會以及生態的可持續發展。

5. 穩定程度。從經濟法與民商法的穩定程度看,民商法的穩定程度要遠遠強于經濟法。民法自古羅馬法演變而來,至今已存在2700多年,若從五世紀初的《查士丁尼法典》為起源,也存在了1400多年。經過漫長的歷史文化的積累,民商法的理論體系已趨成熟,其研究的框架也極為穩固。但正是因為民商部門法的穩固性和封閉性,在現代的市場經濟體制中對新理論概念具有一定的排斥力。經濟法的興起歷史遠沒有民商法久遠,其吸納新理論和觀念的能力也遠遠強于民商法,因此經濟法的理論體系還在不斷的完善和改進中,這也是其不穩定的根本原因。

(二)深層區別

1. 市場主體的假設。民法自古羅馬法演變而來,而當時立法針對的對象是小規模、實力小的商品生產者。當時主要的生產者以小作坊生產為主,其實力都相當小,沒有太大的差別。因此民商法所假設的市場主體為平等均勢的經濟人。而經濟法產生于公元1900年前后,這是一個產業革命進行得如火如荼的時期,生產力得到了突飛猛進的發展,原有的生產小作坊被近代大型的機械生產廠所取代,資本主義也大肆地壟斷市場。設備和技術落后的企業面臨著破產倒閉的危機,而有些積極響應產業革命的大財團和大公司也相繼出現,這就導致市場主體出現了巨大差異。經濟法便在這樣的歷史背景下應運而生了。經濟法將市場主體假設為不均勢、不平等的社會人和經濟人,這些主體的經濟實力本就存在著差別,在發生經濟關系時是不公平的?!糂P(〗因此可以看出經濟法更具有“人性化”,在本質上看更易保障經濟人的平等和公平。

2. 市場整體的假設。民商法認為市場個體是組成市場整體的基本元素,保障了市場個體利益的同時,市場整體的利益也相應的得到了保障,因此民商法所假設的市場整體是個體的簡單相加。而經濟法假設的對象是由個體有機組合成的市場整體。經濟法認為市場個體增加了利益并不一定會導致市場整體也相應地增加利益,其體現了在現代的市場經濟體制下個體與團體精神的沖突。這也暗合上文提及到的意思自治,民商法從個體角度考慮,為保障個體實現利益最大化,提倡意思自治;而經濟法從整體角度出發,限制與整體利益發生沖突的個人利益,不強調意思自治。

3. 政府與市場關系的假設。作為私法的民商法認為政府是外在于市場的,市場本身具有“一只看不見的手”,受價值規律的影響,擁有自我恢復的能力,而政府的干預會導致市場的運作遭到破壞。而經濟法卻做出政府是內在于市場的假設,認為政府本身就是市場的一部分,政府有能力對市場經濟進行宏觀調控。

二、民商法與經濟法的聯系

(一)調整范圍交叉

在市場經濟中,不管是國家的干預還是市場的自我調節的范圍都顧及全社會。因此,提倡市場自我調節的民商法和與強調國家干預的經濟法之間在調整上必然有交叉的管理范圍。如民商法著重于微觀經濟的調整,經濟法既著重宏觀經濟的調整,也強調調整微觀經濟,后者對前者起著一定的監督作用。

(二)職能互補

經濟法作用于市場經濟,是通過政府的強制規定,制定相應的法規在市場出現失靈的情況下,對市場經濟進行宏觀調控。由此可見,經濟法是非常態性的法律,換言之,就是當市場處于健康穩定狀態時,經濟法就沒有用武之地。當經濟法作用不大的時,民商法所體現的常態性法律就能對市場經濟進行微觀調整。民商法通常使用非強制性手段對市場進行資源分配,以實現個體利益的最優。由此可見,經濟法與民商法在職能上是互補的,二者通過默契地配合,合理的發揮作用才能保障市場經濟的正常運行。

(三)取向趨同

通過對現代民商法發展狀況的觀察可以看出,民商法的現代化即表明私法實現了社會化和公法化,這與經濟法的價值取向逐漸趨于一致。自《法國民法典》的頒布開始,近代民法的三大基本原則已基本成熟,即所有權絕對、契約自由和過錯責任。民法的三大基本原則是與資產階級革命時提出的天賦、人權、自由、平等和博愛等理念是相適應的。民法的確定促進了經濟的發展,也使資產階級的力量得到了壯大。但是隨著社會的不斷進步和發展,民法確定的三大原則的絕對性被打破,在當代所有權的絕對性、契約自由等已變得不合時宜。所以民商法也已不是純粹的個體權利本位法,其也逐漸以社會為整體,與經濟法的價值取向趨同。

結束語:

經濟法與民商法是調整市場經濟關系最重要的兩部法律,二者來歷淵源及奉行的觀念有所不同,因此二者之間存在一定的區別,但也具有一定的聯系。而兩部法律與社會市場公平、公平運行有著重要的關系,為了促進我國市場經濟能處在健康環境之下,就需要明確兩者的之間的關系,充分發揮法律制度對市場經濟的約束及促進作用。(作者單位:富驛酒店管理發展(上海)有限公司)

參考文獻:

[1]譚袁.論經濟法的地位——以政府經濟職能為中心[J]. 武漢科技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2,(06).

[2]李德進,孫迎春.從歷史沿革探究經濟法與民商法的關系[J]. 安徽農業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5,(05).

[3]張濤.對經濟法與民商法關系的方法論透視[J]. 河南師范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3,(03).

[4]陳永栓. 經濟法與民商法的關系剖析——以國民財富的分配為考察重點[J]. 法制與社會,2007,(06).

作者:成琦

經濟法與民商法論文 篇3:

淺論經濟法與民商法的關系

摘 要:隨著時代的不斷進步,法律法規為了適應不斷發展的社會也在不斷地完善與改革,為了讓現代人民能擁有更舒適安全的社會生存環境,法律法規的不斷加強有重要意義。針對經濟發展方面而制定的,有兩部重要法律,分別是經濟法和民商法,通常來說這兩者之間為互補關系,但在發展過程中也有很多區別。針對兩者關系,筆者進行了研究探索,通過了解經濟法和民商法的具體概念、了解兩者的聯系與區別來深入明確這兩部重要法律法規。希望能給需要的人帶來理論助益。

關鍵詞:經濟法;民商法;聯系

一、經濟法、民商法的概述

(一)經濟法

經濟法是一個比較大的概念,綜合來說是對現有的商品經濟關系進行系統調整的一個法律機制,為社會生產和再生產提供理論助益??偟膩碚f一般從三個方面敘述,首先,經濟法是經濟行為中法律規范的總稱。第二,是能夠調節現有經濟關系的規范準則。第三,經濟法主要職責在于調整社會各方面經濟關系。

(二)民商法

顧名思義,民商法的構成主要由民法和商法構成,這兩者相互聯系又相互區別,一般是兩中存在形式:民商分立而治和民商統一行使職責。但是由于我們現在在實際操作中一直是表現的民商統一行使職責,也就成就了現在民商法。民法對商法有指導作用對公民的行為基本準則做出要求,也是人們常說的《民法通則》。商法主要就是針對商務之間的調整規范,例如商法包括的《公司法》《海商法》《保險法》等,均可以說明商法的主要解決問題就是處理商事關系。

二、民商法與經濟法的區別

(一)在權利保護上的不同

公民一般屬于自然人,自然人就會受到法律的直接保護,民商法對國家內的任何自然人都會予以保護,保障其權利不受到侵犯,平等的對待每一位自然人,不論是民事主體還是法人代表或者是相關的經濟組織,都會受到民商法的庇護。但是經濟法不同,經濟法的涵蓋面比較廣泛,會將人和組織進行分類,人和組織由于角色的不同要承擔不同的社會責任,同樣享受的社會權利也不同。

(二)主體意識上的不同

民商法在進行相對關系處理時比較靈活,當事人雙方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和公司發展的前途去制定、更改、廢除合約,只要不突破法律,當事人雙方又比較滿意,就可以對一些民商法的規定有所篩選,將自己的利益最大化。但是經濟法不同,它是強制的,無論是任何人還是任何組織都要為了社會的整體發展讓路,社會經濟的正常發展與之相應的社會利益需要在一定程度上達到平衡。比如國家制定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這類法律的總體效益是民商法所達不到的。經濟法會不斷加強我國社會產品的質量和提升經濟的發展優勢。

(三)目標內容上的不同

上述已經說道民商法可以根據當事人雙方的意愿來對有關事項進行制定、更改和廢除,由此可見,民商法的更重視保護自熱人的最大化利益,它鼓勵廣大群眾去積極發展經濟,追求自身的財富,為實現經濟發展起到推動作用。因此,民商法是針對個人主義所倡導的,自然人擁有個人意志,為了最大限度的實現經濟效益就必須要民商法的幫助。但是經濟法在這點上不同,經濟法更注重社會利益,為了使社會能不斷前進發展,每個人都要對社會的整體發展作出貢獻,經濟法就是要整合現有的資源以促進經濟社會的發展進步,整體來說經濟法的目標層次更全面廣大一些。

三、經濟法與民商法的相互聯系

(一)兩者在調整對象上的關系

在調整對象上,民商法會著重強調自治,因為它是強調以自己的意志為轉移的,其他形式無法強迫意志。當事人受到侵犯或者其他財產損失,需要自己決定要不要進行訴訟渠道討回公道,政府不會針對這一方面加以強制。但是由于經濟的不斷發展會帶來一定的社會經濟矛盾,民商法不太能完全處理這個過程。因此要使用經濟法來傳達國家意志。國家的要求確定了市場的發展,屬于強制的經濟關系,如果出現作奸犯科,就會被法院起訴,通過宏觀調控等方式實行對經濟行為的監督。

(二)兩者在價值取向上的關系

無論是經濟法還是民商法,最初目的就是實現社會的公正,為社會經濟的發展、個人利益的保護提供法律保護。民商法對任何人都會給予保護,市場關系的強弱對民商法的實行不受影響,公民既能享受平等的權利也要執行同等的義務。經濟法會根據市場的不同區別兩者權利義務,根據社會經濟組織的經營大小來確定相應的保護力度。綜合來講,經濟法與民商法的社會目標是趨同的。

四、結語

經過上面的闡述,我們能夠知道經濟環境對社會經濟平穩運行的重要意義,每個人與社會的發展是不可分割的。民商法與經濟法之間既相互區別又相互聯系,兩者共同對經濟行為進行調控,也同樣促進社會經濟的發展進步,但在具體細節上又有諸多不同。對兩者要用辯證的目光看待,讓兩者相互發展,共同促進社會經濟的平穩運行。筆者相信,未來的經濟法與民商法會更加契合,為促進我國現代化經濟社會的發展貢獻出更大的力量。

參考文獻:

[1]單飛躍,肖順武.市場極端主義的經濟法矯正研究——基于經濟法與民商法功能互補的視角[J].北方法學,2011(4).

[2]徐曉蘭,劉愛珍.論經濟法律責任的獨立性——基于經濟法與民商法功能互補的視角[J].新視野,2013(5).

[3]王修祥.基于生態學視角的多層次資本市場法律制度體系研究[D].西南政法大學,2014.

作者:曾昭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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