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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學生違紀處罰規定

2023-05-10

第一篇:學校學生違紀處罰規定

保安農場學校學生違紀處罰規定

為加強學校管理,嚴肅學校紀律,保持良好校風,維護正常教育教學秩序,本著對全體學生負責的原則,特制訂此規定:

一、考勤管理

1、遲到或早退

(1)每學期遲到會早退累計5次者,在全校公開批評;

(2)遲早或早退累計10次者,給予警告處分;

(3)遲早或早退累計15次者,給予記過處分。

2、曠課

(1)每學期曠課1-3節者,批評教育;

(2)曠課累計1天者,給予警告處分;

(3)曠課累計3天者,給予記過處分。

3、集體活動(如升旗、義務勞動、集會、運動會等)

(1)累計3次無故不參加者,公開批評;

(2)累積5次無故不參加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3)在集會中說話、做小動作、制造混亂者,公開批評。

二、考試管理

1、在學校組織的各類考試中,有左顧右盼、交頭接耳、旁窺他人答卷行為的,給予警告處分。

2、在學校組織的各類考試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記過處分:

(1)夾帶;(2)傳紙條;(3)幫助他人作弊;(4)其他作弊行為。

3、在學校組織的各類考試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其情節輕重,給予嚴厲處分:(1)大聲喧嘩,擾亂考場秩序;(2)考場上威脅他人;

(3)利用通訊工具作弊;(4)其他嚴重作弊行為。

4、除上述

1、

2、3項處分外,作弊學科以零分記入檔案。

三、公共財物管理

1、凡破壞學校公共財物者(包括衛生工具),除照價賠償外,并視情節輕重,結合學生管理制度給予相應處分。

2、凡故意污染校容校貌者,除責令其恢復原貌外,視其情節給予校紀處分。

四、其他紀律

1、長期沉溺于與學習無關的活動中(如看不健康的小說、影碟、錄像,玩電子游戲,談戀愛等),荒廢學業,不思進取,經教育不改者。

2、擾亂正常的教學秩序及其他公共秩序者。

3、吸煙、喝酒、賭博等屢教不改者。

4、偷竊、搶劫、打架、結幫搭伙、聚眾鬧事者。

5、糾結校外人員入校滋生事端者。

6、攜帶管制刀具或其他危險品者。

7、在校外違反社會治安管理條例者。

對違反上述規定者,要給予嚴肅處罰。

五、處罰程序

(一)凡學生出現違紀情況,有處罰標準中所列行為,需要給予警告以上紀律處分的,應先由所在班級班主任(必要時可請政教職工協助)調查清楚違紀情況,形成書面材料,材料要求事實清楚,準確無誤,證據確鑿,學生簽字,班主任提出處理意見,簽名上報到政教處。

政教處接到班主任報送的呈報材料后,要以事實為根據,以處罰標準為準繩,全面慎重考慮后提出處理意見,并報請學校領導班子研究批準,由政教處布告公布。

受到“警告”以上處分的學生,由學校通知家長到校,當面傳達學校的處分決定,并要求家長在《學校違紀處分登記表》上簽字。

對受到“警告”以上處分的學生,班主任和家長注意對其進行思想教育,共同做好轉變工作。

(二)處罰管理

學生受到批評教育的,要填入學生手冊,所寫檢討由班主任保存。 凡受“警告”以上處分的,由學生本人填寫《學生違紀處罰登記表》,一式三份,一份交給學生本人,一份送政教處保存,一份由班主任保存。

受“警告”以上處分,畢業時尚未撤銷的,記入學生檔案中“受到何種獎勵和處分”一欄,供高中錄取、就業單位、征兵時參考。

學籍不在本校的學生,受到“警告”以上處分的,由學校將處分決定轉至學籍所在學校。

增加工作的透明度。每學年結束時,由政教處統一公布本學受處分的學生名單,畢業時需要記入學生檔案的,由校長主持,學校有關領導、班主任參加,監督執行,任何人不得徇私舞弊,違者學校將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嚴肅處理。

在新的處理規定頒布之前受到處分,按新標準予以轉化,并由學生重新填寫《學生違紀處罰登記表》。

學生違紀后自動退學的,不再給予處分。

對已撤銷的處分,不再記入學生檔案。

(三)處分撤銷

1、受到“警告”以上處分的學生,真正能夠認識錯誤,確有悔改表現,從處分公布之日起經半年后可申請撤銷處分。

2、要求撤銷處分的學生,應先由學生本人寫出申請,在班上宣讀,然后由全體學生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有三分之二以上學生同意者予以通過。班級同意撤銷處分的,由學生本人填寫《撤銷處分申請表》,經班主任、政教處逐級上報,最后由學校領導班子研究批準。

3、撤銷處分前又重新受到處分,不再予以撤銷。

第二篇:考生違紀舞弊處罰規定

1、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違紀處理:

在試卷密封線外填寫姓名、準考證號或在試卷上做明顯標記者, 在開考前作答或者終考鈴響后作答,

不用藍、黑墨水的鋼筆或圓珠筆答題(作圖可用鉛筆)者,該科計零分;

其他違紀情況,視其情節輕進行處理。

2、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舞弊處理。

偷看他人答卷或交頭接耳者,該科記零分;

考生夾帶資料入場者,該科記零分;

傳遞紙條、換卷,有意將自己的答案讓人抄襲者,該科記零分; 互打暗號、手勢者,該科記零分;

凡擾亂考試秩序、違紀舞弊后拒不認錯者,考試成績記零分; 凡威脅開始工作人員安全或公然辱罵、毀謗、誣陷考試工作人員者,記零分,并嚴肅處理;

凡公然威脅其他考生協同作弊者,記零分。

3、代考處理:

在校學生請人代考者,取消考試資格,所有科目全部記零分; 在校學生代替別人參加考試者,給予記過、記大過或留校查看處分。

4、處理權限:

如發現上述違紀舞弊事件,監考老師必須如實將其違紀舞弊情節在《考生違紀記錄單》上予以記載,報考點正副主考集體研究,提出初步處理意見,考點主考簽名以示負責。

第三篇:福田中心學校學生違紀規定

根據《中、小學日常行為規范》制定衡山縣福田中心學校學生一般違紀:(一般違紀扣1分/人) 1:規定時間不佩戴規定標志

2:無故上課、集會、四操遲到、早退,無班主任簽字請假條的請假。(含早自習) 3:亂丟亂倒

4:就餐插隊

5:來回餐廳就餐、集會奔跑,故意擁擠。

7:使用不文明語言

8:雨天去運動場、乒乓球場活動的

9:來回學校路上不靠右行的、超過三排路隊的

10:以大欺小

11:無故進入老師食堂

12:男女學生不進行正常交往(以文字與目擊者為證據)

13:集會隊伍中講話

14:就寢后講話

15:攀爬圍墻、欄桿、雕像臺,樹木

16:學生舉止不雅觀

17:公共場所大聲喧嘩

根據《中、小學日常行為規范》制定衡山縣福田中心學校學生重大違紀:(重大違紀扣5分/人) 1:本班學生打架造成重大影響(學生家長來學校),不同班學生打架的,校園內外聚眾打架(以家為界限,包括來回學校路上)。

2:學?;顒訜o故不參加班級(集會、四操、公益活動、黑板報等)

3:多次不組織課前準備的班級(唱歌等)

4:辱罵教職員工

5:未允許外出校園(教師簽字的請假條)、在校期間外出上網

6:聚眾賭博。

未盡事宜另行。

衡山縣福田中心學校

2012-9-1

第四篇:安全生產 文明施工 違章違規違紀處罰規定

安全生產

文明施工

違章違規違紀處罰

規定

根據<<建筑法>>第五章“建筑安全生產管理”和<<安全生產法>>第六章“法律責任”《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四章《施工單位的安全責任》中的有關規定,結合JGJ59-11《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和公司有關規定,為制止三違的行為發生,消除事故隱患,各類 事故的發生,創建文明施工工地,經公司研究,特制定本規定: 一, 安全教育培訓:

1,凡是進場職工,必須經過“三級”安全教育培訓上崗,屏簽訂教育卡片,未經“三級安全教育”培訓簽訂教育卡片的罰10元每人,(以工區班組為單位計罰)。

2,工區與班組簽訂安全責任書,班組與職工簽訂安全責任書,每缺一份每人罰10元。

3,凡不服從教育培訓和不有有愿意簽訂安全責任書和三級教育卡的罰10元/人。

4,特殊工種未持有效證件上崗的,罰100元/人。 二, .安全紀律:

1. 進入施工現場,不戴安全帽的罰20元/人,未系帽帶的罰10元/人。

2. 管理人員的班組加倍處罰。作業面上有5人的(含5人)未戴安全帽的,除對職工按規定罰款外,罰班組長50元,有10人以上(含10人)未戴安全帽的罰工區主人100元。 3. 高處作業,在沒有安全防護設施時,未系安全帶的罰50元。/人。作業面上有3人以上(含3人)未系安全帶的罰班組長100元。

4. 有以下行為之一的,每人罰20元。

1 酒后上崗的;2 穿拖鞋,高跟鞋上崗的;3 赤膊上崗的,4 非本工種人員而使用另外工種機械設備的。

5.

在高處向下拋物或向下倒垃圾的,罰100元/次。重復發生加倍處罰。

6.

未經批準,擅自離開工作崗位的,罰20元/次。

7.

未經工區 ,項目部負責人批準,擅自拆除安全防范設施安全防護棚,防護欄桿,

洞口防護,蓋板,安全防護門,安全網的或工區項目負責人批準拆除,工作完畢后未及時恢復的,罰100元/處。

8.在施工現場打架斗毆的,在宿舍區食堂打架,斗毆的,每人罰

100元/次。不聽勸告加倍處罰,直至清退。嚴重的交公安機關處理。

9 拆除消防器材的,罰100元/次只。

10 偷盜工地財物的,罰款以財值的10 倍處理,嚴重的作清退處理。并報公安部門。 三.施工用電:

1.

未經現場電工而擅自安裝電機和開關的,罰50元/次。

電線拖在地面上,未作防護處理的,罰50元/處.。 2. 施工現場電焊,氣焊作業未辦理動火證得,防范措施不到位的,罰100元/次 3. 使用不符合施工用電規范標準電器開關和導線的 ,膠蓋閘刀,倒順開關,護導線花線和多相插座的,誰使用罰誰100元/次。

4. 未使用接線插頭,而直接用導線插入插座內的,每處罰款100元。

5. 6. 破壞電器設施的罰100元—500元。

未達到一機一箱一閘一漏的 ,美缺一項罰100元。

四.施工機械

1.

機械安裝后,未經驗收合格,掛牌而擅自使用的罰100元/臺

2.

無證人員操作塔機,施工升降機,卷揚機,電焊機,對焊機的,罰100元/人次。

3.

塔機,施工升降機,卷揚機,攪拌機,木工機械,鋼加機械焊機等機械不按操作規程操作和違法十不吊的,每發現一次,罰100—500元。

下班和中途信息,不停機,拉閘斷電的,罰50元/次。

5 .

50 元,二次以上罰100—500元。

6.

施工期間發生施工機械故障或安全隱患,機操工部報告或不采取及時停機修理,排除隱患而繼續不負責任的運轉機械,罰100—500元/次。(特別是大型機械)

施工升降機 ,井子架進出口(樓層上)安全門不隨時關閉,罰50元/ 層次(機械操作工和施工班組各負百分之五十罰款)

8.

機械運轉中,看書看報,干其他活,發現一次罰20元,第二次以上罰40元。

9.

為了確保安全及機械的完好,電源操作臺機卷揚機,攪拌機要做防雨棚,有關

機械班組要安排專人操作,人員名單報項目部備查。 10.

維修人員對機械電器要勤檢查,如發現電機缺箱燒壞或人為操作不當損壞的

要追查原因,并追究專職操作員,班組及極點維修工的責任,并作相應的經濟賠償。

11.

井字架拆除連接板,螺絲都要拆盡,拆角鋼嚴禁拋擲,拆卸過程中損壞的按

原價的三倍處理。 五.施工現場安全防護

未按規定及時設置安全防護設施的,當檢查發現,限期整改,而整改后不到位的,每發現一處,罰100—200元。

未按規定搭設腳手架的,腳手架高度未施工層面的,罰

100—200元。

防護設施經大風吹毀不及時修復的,(如防護棚,安全網)罰100元。

機械安全防護罩殼損壞不及時更換的,罰50—100元/處。

擅自拆除和移動安全防護設施的,視情節嚴重每處罰100—200元。

六.現場防火:

在易燃易爆場所吸煙,罰50元 /人。違規使用明火的,視情節嚴重罰200—1000元。

應設滅火器材的,每缺設一處罰100元,故意毀壞消防器材的,每發現一處重罰500—1000元。

七.現場文明施工,清潔衛生:

在施工現場和樓層拉大便的,每發現一處罰100元,多次發生加倍重罰。

腳手架竹跳堆施工材料和垃圾不及時清除的,視情節處以100—500元罰款。

將瓜皮 果殼 快餐盒 方便面 酒瓶等生活廢品丟在施工現場樓層內,每項罰5元。(工區施工范圍)

不按文明施工規定,不將各種材料,加工半成品,成品材料,廢品材料分類堆放整齊的,施工現場道路,場地,加工場所,日清日凈的,視情況作200—500元罰款。

攪拌機每天要清洗干凈,井子架

攪拌機周圍不得有水泥砂漿堆積硬化,如有硬化按離攪拌機2米范圍內進行計算,每立方200元。

嚴禁挖土機或死拉硬拖攪拌機 井子架等設備,應人工處理,如死拉硬拖得按原價的雙倍處理。

班組所用的各種設備要負責領用及入庫,項目部不得另行安排點工。(特殊情況除外)

水泥要及時堆蓋好,如發現硬化每包按原價的雙倍處理,手工未用完的砂漿妥善處理,如發現處理不當造成浪費的按原價的雙倍處理。

可利用的多層板木工板不得用作拌水泥,堆砂漿,確實需用的也要得到材料的

同意方可使用,更不能用新板墊路,墊床等。如發現按原價三倍處理,由班組承擔。

10

做好麻袋,膠水桶的回收利用工作,特別是膠水桶要如實做好領用和空桶回

收,如有缺少由班組按原價承擔。 11

不得用擠塑板及其他易材料當凳子或睡覺等。如有發現人為造成損失的一侓

按原價的三倍處理并由班組承擔。

以上規定自發布只日起執行

以上罰款,項目部只罰到所在工區,在每月發放工資和生活費中扣除,工區根據項目部的罰款分別對班組和個人做出處罰。工區和班組長在施工過程中應按此處罰規定對三違人員或班組嚴格處罰。

生活區的處罰按生活區有關規定執行:

1 在室內亂接開關,亂拉電線的,發現一次罰50元。

2 在 室內燒飯炒菜的罰50/次,燒電爐的100元/次,燒熱得快和電熱壺的罰50元/次,使用大功率燈泡的罰50 元/次,用明火取暖的罰500元/次,并沒收其違規用具。

3 向室外拋擲垃圾和倒臟水的罰50元/次,在室外(宿舍周圍)隨地大小便得罰20—100元/次。查不到人頭的由該宿舍班組和工區承擔。

4 私自帶外來熟人進宿舍居住的罰50元/次。

5 在宿舍內有賭博的罰50元/次,打架斗毆,酗酒鬧事的罰50—100元/次,不服從勸阻,加倍處罰,并報公安機關處理。

6 故意損壞和玩弄消防設備的罰200元/次。

7 不服從管理,謾罵和毆打管理人員的,視情節輕重罰50—200元/次

溧陽市天目湖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

第五篇:學生違紀處罰條例

屠甸中學生違紀處罰條例(試行稿)

第一條:學校是廣大學生學習、生活、活動的場所,為了營造良好的校風、學風,教育廣大學生遵守紀律,防范未然?,F根據浙江省全日制普通中學學籍管理和《義務教育法》等有關規定,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的約束對象為本校全體在校學生。

第三條:對極少數違反《中小學生守則》《中學生日常行為規范》和學校有關規章制度的學生,學校視其所犯錯誤的性質和對錯誤的認識程度,分別給予全校通報批評或處分。處分分為: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記大過、留校察看。

第四條:對于極個別思想品質惡劣、道德敗壞,有嚴重違法犯罪行為學生,報請公安司法部門依法處理,并按相關法規取消學籍。

第五條:對學生的處分,由班主任和年級組長提供事實和意見,經政教處(曠課或考試違紀學生經教務處)會同有關人員調查了解核實后報分管校長批準公布。處分結論要通知學生本人及其家長,并在校內張榜公布。

第六條:學生受處分后,能正確認識錯誤,有悔改表現并取得顯著進步的,在受處分后半年至一年內可申請撤銷處分。申請撤銷處分由受處分人寫出書面申請,班主任及年級組長簽署意見后,經政教處(或教務處)審查,報分管校長批準撤銷其處分。

第七條:學生在畢業時處分尚未撤銷者,如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期間有悔改表現的,準予畢業,否則不予畢業。記過、記大過、留校察看處分未撤銷者不予畢業。因處分不予畢業的學生,學校只發肄業證書。

第八條:學生受處分后,其有關材料裝入個人檔案,記過以上處分結論應記入學生檔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撤銷后,有關材料從個人檔案中撤出連同撤銷處分意見一同另外歸檔。

第九條:對違反課堂紀律學生的處罰。

1.違反課堂紀律、影響教學秩序,科任教師應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應責令其寫出書面檢查,并給予全校通報批評。

2.多次違反課堂紀律,屢教不改,嚴重影響課堂教學秩序,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個別特別嚴重者,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第十條:對曠課學生的處罰。

曠課達十節以上,由年級組會同教務處對其進行教育,并給予全校通報批評。曠課達二十節以上,教務處給予警告處分。教育不改,曠課累計達一周(每周以35節計)以上,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早讀、上課無故遲到,廣播操、集會無故缺席二次作曠課1節。

第十一條:對考試違紀學生的處罰。

1.在各類考試中,發現作弊,給予全校通報批評或警告及以上處分。該科考試成績視情節扣20分及以上或作0分。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屬作弊。

(1)交頭接耳,互相打暗號、手勢;(2)夾帶資料(開卷考除外);(3)抄襲他人答卷;(4)交換答卷;(5)有意讓他人抄襲;(6)評卷中被認為雷同卷(7)攜帶通訊工具、作弊工具進入考場;(8)其他作弊行為。第十二條:對于故意損壞校容、破壞公物或他人財物學生的處罰。

1.對于亂扔果皮紙屑、亂倒垃圾、隨地吐痰、在校園公共場所亂涂亂畫等破壞校園衛生,損壞校容行為,除責令其負責清理干凈外,給予通報批評或警告處分。

2.無意損壞公物或他人財物,照價賠償;故意破壞學校公物或他人財物、毀壞學?;ú輼淠?,除加倍賠償外,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

第十三條:對打架、斗毆學生的處罰。

1.兩人之間的打架斗毆,視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或警告及以上處分。

2.事后報復者,導致打群架或校外人員介入,有意策劃他人打群架,給予記過及以上的處分。群架主犯者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從犯者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

3.以勸架為由,偏袒一方,導致事態擴大的,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為一方造勢的,給予通報批評或警告處分。

4.爭斗中亮出兇器、器械或為他人提供兇器、器械的,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留校察看,并報請公安部門依法處理。

5.因打架致人傷殘者,除了依照相關法規負責賠償對方醫療費、營養費以及家長照顧的誤工費、交通費等外,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第十四條:對偷竊、勒索、搶劫錢物等學生的處罰。

1.偷竊價值較小(100元以下),認錯態度較好,給予警告處分。

2.偷竊價值較大(100元及以上)或多次偷竊,或引社會人員入校作案者,視情節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數額特別大(符合立案條件)或情節特別嚴重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并報請公安機關處臵。

3.對于敲詐、勒索、強借不還、強買強賣的行為,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

4.對搶劫他人錢物的,報請公安司法部門依法處理,并按相關法規取消學籍。

5.收取保護費或以調解為由收取調解費的,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第十五條:對抽煙、酗酒、賭博學生的處罰。

1.凡在校內外抽煙的,給予警告處分,屢教不改者,給予嚴重警告、記過處分。

2.凡在校內或公共場所酗酒者,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酒后鬧事,造成不良影響者,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3.參與賭博,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為首者或組織他人賭博,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在旁圍觀者,給予通報批評。

第十六條:對有不安全行為或妨礙他人安全學生的處罰。

1.在校內騎車、橫沖直撞,給予批評教育或通報批評,造成一定后果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2.攀爬圍墻、鐵門、樹木或在建筑物樓頂追打嬉鬧玩耍等存在安全隱患行為的,給予通報批評或警告、嚴重警告處分。

3.在校內生火、燃放鞭炮或擅自亂接用電器的,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并賠償損失。

4.未經老師許可中途擅自離校的,視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或警告處分。翻越校門或圍墻離開學校的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

第十七條:對進“三廳二室”等娛樂性營業場所學生的處罰。

多次進入“三廳二室”(營業性歌舞廳、錄像廳、卡拉OK廳、電子游戲室、桌臺球室)和網吧等娛樂性營業場所的學生,經批評教育不改者視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或警告、嚴重警告處分,屢教不改的,給予記過處分。

第十八條:對侮辱、謾罵或毆打教職工學生的處罰。

侮辱、謾罵老師或課堂上戲弄老師,擾亂課堂秩序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威脅、毆打老師,阻礙老師正常工作的,給予記大過及以上處分,造成老師傷殘的還應賠償相關費用并支付學校代課費用。

第十九條:對離家出走或夜不歸宿學生的處罰。

離家出走或夜不歸宿的,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在校時間出走的,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在校外期間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有違法行為的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第二十條:對攜帶違禁物品進校學生的處罰。

1.攜帶不良書籍、MP

3、游戲機 、手機等影響學習物品進校的,學校保管到學期結束由家長領回;多次攜帶者給予全校通報批評。

2.攜帶手機等通訊工具進校的,學校保管到畢業由家長領回,教育不改者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

3.對攜帶管制刀具等危險品進校的,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并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第二十一條:對不戴胸卡和著裝打扮不符合要求學生的處罰。

1.在校佩戴不規范或不佩戴胸卡被查到兩次的,給予通報批評;多次查到不戴胸卡且教育不改的,給予警告處分。

2.染發、燙發、男生留長發、女生劉海過長等發型不合要求的,要求家長領回整改合格后才可上學;對屢教不改的,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

3.穿著打扮奇裝異服、過分艷麗、過分成人化的,勒令回家整改,屢教不改者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

第二十二條:對違反文明上網行為學生的處罰。

1.通過QQ群、貼吧、論壇等媒體公開上傳作業等答案的,視情節情況給予全校通報批評或警告處分。

2. 傳播不良網站及其不健康內容或轉發不健康內容的,給予全校通報批評或警告及以上處分。

3.利用網絡惡意誹謗、謾罵侮辱他人,給他人或單位造成名譽等損害的,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

4. 在網絡中發布不良信息或虛假信息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特別嚴重的移交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三條同時犯有多項錯誤,其處罰等級按最高一項加重一級處罰,受過處分未撤銷又再違紀者,加重處分。

第二十四條:對于各種違紀行為,全體同學均有勸阻、舉報、舉證的責任,若故意知情不報,提供偽證,阻礙調查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記過處分。

第二十五條:受警告以上校紀處分,應撤銷其學生干部職務和各級榮譽稱號。在給予違紀學生處分的同時,學??梢暻楣?,對于屢教不改嚴重影響其他學生學習和學校正常教學秩序的,勒令其居家反思2~10天,并寫出反思報告或保證書,待其改正缺點再返校復學。

第二十六條:附則。

1.本條例解釋權歸桐鄉屠甸中學行政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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