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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文書立卷歸檔辦法

2023-04-06

第一篇:訴訟文書立卷歸檔辦法

內丘法院訴訟文書立卷歸檔辦法

人民法院的各類訴訟文書,是國家重要的專業文書之一,它所形成的訴訟檔案,是人民法院審判活動的真實記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院訴訟檔案的特點,制定本辦法。

一、訴訟文書的收集與整理

第一條、我院的訴訟文書,要根據刑事、民事、行政等案件類別,按、審級、一案一號的原則,單獨立卷。一個案件從收案到結案所形成的法律文書都使用收案時編定的案號。

第二條、各類訴訟文書必須用標準A4辦公紙,并用毛筆或鋼筆(用墨汁或碳素、藍黑墨水)書寫、簽發。

第三條、各審判庭應把訴訟文書立卷歸檔工作列為本部門崗位責任制內容之一。由書記員負責收集、整理立卷,主辦人和庭長負責檢查卷宗質量,并監督書記員按期歸檔。

第四條、入卷的訴訟文書材料,一般只保存一份(有領導批示的材料除外),重份的材料一律剔除。本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可保留三份,裝入卷底袋內備用。

二、訴訟文書材料的排列

第五條、訴訟文書材料的排列順序,總的要求是按照訴訟程序的客觀進程形成文書時間的自然順序,兼顧文件之間的有機聯系進行排列。

第六條、刑事一審案件正卷訴訟文書材料的排列順序:

(1)卷宗封面;(2)卷內目錄;(3)案件流程信息表;(4)起訴書(自訴狀)正本及附件;(5)送達起訴書筆錄;(6)聘請、指定、委托辯護人材料;(7)變更強制措施決定及對家屬通知書;(8)搜查、勘驗、查封筆錄及查封、扣押物品清單;(9)證據收據、控辯雙方提交的證據及證據交換筆錄;(10)當事人、律師調取證據申請、準許調取證據令及調取的證據材料;(11)贓、證物委托鑒定書及鑒定結論;(12)審問筆錄;(13)被告人坦白交代、揭發問題登記表及查證材料;(14)延長審限的決定、報告及批復;(15)開庭前的通知、傳票、提押票、換押票;(16)開庭公告底稿;(17)開庭審判筆錄、公訴詞、辯護詞、證人證詞、被告人陳述詞;(18)裁判文書正本;(19)宣判筆錄;(20)判后釋法筆錄;(21)判決書、裁定書送達回證;(22)司法建議書;(23)提押票;(24)抗訴書;(25)上訴案件移送書存根;(26)上級人民法院退卷函;(27)上級人民法院判決書、裁定書;(28)執行通知書存根和回執(釋放證回執);(29)贓物、證物移送清單及處理手續材料;(30)備考表;(31)證物袋;(32)卷底。 第七條、民事一審案件正卷訴訟文書材料的排列順序:

(1)卷宗封面;(2)卷內目錄;(3)案件流程信息表;(4)立案審批表;(5)起訴書或口訴筆錄;(6)案件受理通知書;(7)繳納訴訟費或減、緩、免手續;(8)應訴通知書回執;(9)舉證通知書、送達地址確認書;(10)答辯狀及附件;(11)原、被告及訴訟代理人身份證明、授權委托書;(12)、訴訟保全擔保書,訴訟保全裁定書正本,鑒定委托書,鑒定結論;(13)證據收據及原、被告舉證材料,證據交換筆錄,申請調取證據材料;(14)庭前調解筆錄及調解材料;(15)開庭通知、傳票、合議庭成員通知書及開庭公告底稿;(16)開庭審判筆錄、代理詞;(17)判決書、調解書、裁定書正本;(18)宣判筆錄;(19)判后釋法筆錄;(20)裁判文書送達回證;(21)上訴案件移送函存根;(22)上級法院退卷函;(23)上級法院裁判文書正本;(24)證物處理手續;(25)備考表;證物袋;(26)卷底。

第八條、行政一審案件正卷訴訟文書材料的排列順序:

{1}卷宗封面;(2)卷內目錄;(3)案件流程信息表;(4)立案審批表;(5)起訴書及附件(行政處罰及處理材料);(6)受理案件通知書;(7)繳納訴訟費通知及訴訟費收據;(8)應訴通知書回執;(9)舉證通知書,訴訟風險告知書;(10)答辯狀及附件,法定代表人及訴訟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及授權委托書;(11)證據收據和舉證材料;(12)庭前協調筆錄;(13)開庭通知、傳票、公告底稿,合議庭成員通知書;(14)開庭審判筆錄,代理詞;(15)撤訴書;(16)判決書、裁定書正本;(17)宣判筆錄,判后釋法筆錄;(18)送達回證;(19)上訴案件移送書;(20)上級法院退卷函;(21)上級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或批復;(22)備考表;(23)證物袋;(24)卷底。

第九條 再審、申訴案件正卷訴訟文書材料的排列順序:

(1)卷宗封面;(2)卷內目錄;(3)案件流程信息表;(4)立案審批表或提起再審決定書;(5)申訴書;(6)訴訟費收據;(7)原審判決書、裁定書;(8)提審、詢問當事人筆錄,提押票、傳票;(9)舉證材料;(10)調解筆錄;(11)開庭通知,公告底稿;(12)開庭或聽證筆錄,代理詞或辯護詞;(13)判決書、裁定書、批復正本;(14)宣判筆錄,判后釋法筆錄;(15)送達回證;(16)退卷函存根;(17)備考表;(18)證物袋;(19)卷底;

第十條 各類案件副卷訴訟文書材料的排列順序:

{1)卷宗封面;(2)卷內目錄;(3)閱卷筆錄;(4)審理報告原本及正本;(5)承辦人與有關部門內部交換意見的材料或筆錄;(6)有關本案的內部請示及批復;(7)合議庭評議案件筆錄;(8)審判庭研究、匯報案件記錄;(9)審判委員會討論記錄;(10)判決書、裁定書原本;(11)其他不宜對外公開的材料;(12)備考表;(13)卷底。

第十一條 執行案件正卷文書材料排列順序:

(1)卷宗封面;(2)卷內目錄;(3)案件流程信息表;(4)立案審批表;(5)申請執行書;(6)執行依據;(7)受理案件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及送達回執;(8)案件受理費及實際支出費收據;(9)執行通知書、財產申報通知書及送達回執;(10)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身份證明、工商登記資料、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及授權委托書、律師事務所函;(11)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案外人舉證材料;(12)詢問筆錄、調查筆錄、聽證筆錄、執行筆錄及人民法院取證材料;(13)采取、解除、撤銷強制執行措施(包括查詢、查封、凍結、扣劃、扣押、評估、拍賣、變賣、搜查、拘傳、罰款、拘留等)文書材料;(14)追加、變更執行主體裁定書正本;(15)強制執行裁定書正本;(16)執行和解協議;(17)執行和解協議履行情況的證明材料; (18)以物抵債裁定書及相關材料;(19)中止執行、終結執行、不予執行裁定書及執行憑證;(20)執行款物收取、交付憑證及有關審批材料;(21)延長執行期限的審批表;(22)結案報告、結案審批表;(23)送達回證;(24)備考表;(25)證物袋;(26)卷底。 第十二條 執行案件副卷文書材料的排列順序:

(1)卷宗封面;(2)卷內目錄;(3)閱卷筆錄;(4)執行方案;(5)承辦人與有關部門內部交換意見的材料或筆錄;(6)有關案件的內部請示與批復;(7)上級法院及有關單位領導人對案件的批示;(8)承辦人審查報告;(9)合議庭評議案件筆錄;(10)執行局 (庭)研究案件記錄及會議紀要;(11)審判委員會研究案件記錄及會議紀要;(12)法律文書簽發件;(13)其他不宜公開的材料; (14)備考表;(15)證物袋;(16)卷底。

三、訴訟文書材料的立卷編目

第十三條、 訴訟文書材料經過系統排列后,要逐頁編號。頁號一律用阿拉伯數字編寫在有文字正面的右上角。卷宗封面、卷內目錄、備考表、證物袋、卷底不編號。

第十四條、 卷內目錄應按訴訟文書材料排列順序逐件填寫。一份訴訟文書材料編一個順序號。

第十五條、卷宗封面、卷內目錄要用毛筆或鋼筆按規定項目逐項填寫齊全。字跡要工整、規范、清晰。

四、卷宗裝訂

第十六條 卷宗裝訂前,要對訴訟文書材料進行全面檢查,材料不完整的要補齊,破損或褪色的要修補、復制。訂口過窄或有字跡的要粘貼襯紙。紙張過大的材料要修剪折疊。加邊、加襯、折疊均以A4辦公紙為準。對于字跡難以辨認的材料,應附上抄件。需要附卷保存的信封,要打開展平加貼襯紙,郵票不得取掉。文書材料上的金屬物必須剔除干凈。

第十七條、卷宗封面、案件流程管理表必須完整規范地填寫,不得有涂改、漏填項目。

第十八條、每卷的厚度以不超過15毫米為宜。材料過多的,應按順序分冊裝訂。

第十九條、卷宗必須用線繩三孔一線裝訂。長度以160毫米左右為宜。并在卷底裝訂線結扣處粘貼封志,由立卷人及檔案管理部門加蓋騎縫章。

五、訴訟卷宗歸檔

第二十條、案件歸檔期限為報結后的下一個月的十七日前。 第二十一條、卷宗歸檔前由書記員或主辦人填寫案件評查表,由庭室負責人和主管領導評查合格后向檔案室移交歸檔,接收人要逐卷檢查驗收。卷宗質量不符合本辦法要求的,應退回立卷單位重新整理。

第二十二條、 凡能附卷保存的證物均應裝訂入卷。有庭審記錄的應在證物袋內附錄音錄像光盤,無法裝訂的可裝入證物袋,并標明證物名稱、數量、特征、來源。不便附卷的證物應拍照片附卷。 第二十三條、已經歸檔的卷宗不得從卷內抽取材料{含證物袋內材料。

二0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第二篇:人民法院訴訟文書立卷歸檔辦法

2007-11-29 11:20:10

一、總則

第一條

人民法院的各類訴訟文書,是國家重要的專業文書之一,它所形成的訴訟檔案,是人民法院審判活動的真實記錄,反映了人民法院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令的情況以及人民法院的基本職能,又是人民法院進行審判活動的重要依據和必要條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等有關規定,結合人民法院訴訟檔案的特點,制定本辦法。各級人民法院必須嚴格按照本辦法的要求,做好立卷歸檔工作。 第二條

人民法院的訴訟文書,要根據刑事、民事、經濟、行政等案件類別,按、審級、一案一號的原則,單獨立卷。一個案件從收案到結案所形成的法律文書、公文、函電都使用收案時編定的案號。 第三條 各類訴訟文書必須用標準十六開辦公紙,并用毛筆或鋼筆(用墨汁或碳素、藍黑墨水)書寫、簽發。 第四條

人民法院的各類訴訟文書,應按照利于保密、方便利用的原則,分別立為正卷和副卷。 第五條

人民法院應把訴訟文書立卷歸檔工作列為審判庭崗位責任制內容之一。由承辦書記員負責收集、整理立卷,承辦審判員和庭長負責檢查卷宗質量,并監督承辦書記員按期歸檔。

二、訴訟文書材料的收集

第六條

人民法院在收案后,承辦書記員即開始收集有關本案的各種訴訟文書材料,著手立卷工作,在案件辦結以后,要認真檢查全案的文書材料是否收集齊全,若發現法律文書不完備的,應及時補齊或補救,并去掉與本案無關的材料,再行排列整理。 第七條

入卷的訴訟文書材料,一般只保存一份(有領導人批示的材料除外),重份的材料一律剔除。本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可保留三份,裝入卷底袋內備用。 第八條 手續簡單的執行案件的文書材料,可與原審案卷合并立卷歸檔。需長期執行的案件的文書材料,用原審級收案號單獨立執行卷,歸檔后與原審案卷合并保管。受委托代執行案件形成的簡易材料,應移送原審法院保管。 第九條

下列訴訟文書材料可以不歸檔,由承辦單位自行處理: 1.答復來信來訪人到有關單位直訴的; 2.轉交有關單位辦理的;

3.沒有參考價值的信封、轉辦單、工作材料; 4.內容相同的重份申訴材料; 5.法規、條例復制件;

6.一般的法律文書草稿(未定稿); 7.與本案無關的材料。

三、訴訟文書材料的排列

第十條

訴訟文書材料的排列順序,總的要求是按照訴訟程序的客觀進程形成文書時間的自然順序,兼顧文件之間的有機聯系進行排列。 第十一條

刑事一審案件正卷訴訟文書材料的排列順序:

(1)卷宗封面;(2)卷內目錄;(3)案件移送書(收案筆錄);(4)起訴書(自訴狀)正本及附件;(5)送達起訴書筆錄;(6)聘請、指定、委托辯護人材料;(7)自行逮捕決定、逮捕證及對家屬通知書;(8)搜查證、搜查勘驗筆錄及扣押物品清單;(9)查封令、查封物品清單;(10)取保候審、保外就醫決定及保證書;(11)退回補充偵察函及補充偵察材料;(12)撤訴書;(14)調查筆錄或調查取證材料;(14)贓、證物鑒定結論;(15)審問筆錄;(16)被告人坦白交代、揭發問題登記表及查證材料;(17)延長審限的決定、報告及批復;(18)開庭前的通知、傳票、提押票換押票;(19)開庭公告底稿;(20)開庭審判筆錄(公訴詞、辯護詞、證人證詞、被告人陳述詞);(21)判決書、裁定書正本(刑事附帶民事部分的調解書、協議書、裁定書正本);(22)宣判筆錄(委托宣判函及宣判筆錄);(23)判決書、裁定書送達回證;(24)司法建議書;(25)提押票;(26)抗訴書;(27)上訴案件移送書存根;(28)上級人民法院退卷函;(29)上級人民法院判決書、裁定書;(30)執行通知書存根和回執(釋放證回執);(31)贓物、證物移送清單及處理手續材料;(32)備考表;(33)證物袋;(34)卷底。 刑事一審案件正卷中關于死刑、死緩訴訟文書材料的排列順序,在(23)與(24)之間依次排列:

(1)死刑、死緩的復核報告及上訴移送函;(2)最高人民法院或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書、裁定書或批復;(3)退卷函;(4)執行死刑命令;(5)暫停執行死刑的報告及批復;(6)死刑執行前驗明正身筆錄;(7)執行死刑筆錄;(8)執行死刑布告簽發稿;(9)執行死刑報告;(10)死刑執行前后照片;(11)死刑犯家屬領取骨灰或尸體通知;(12)尸體處理登記表。 上列訴訟文書排列完畢,再繼續排列(24)以后的訴訟文書。 第十二條

刑事二審案件正卷訴訟文書材料的排列順序:

(1)卷宗封面;(2)卷內目錄;(3)上(抗)訴案件移送書;(4)原審法院判決書、裁定書;(5)上訴書(抗訴書);(6)答辯狀;(7)聘請、指定、委托辯護人材料;(8)調查筆錄(調查取證材料);(9)撤訴書;(10)審問筆錄;(11)公訴人、辯護人出庭通知書;(12)開庭公告底稿;(13)傳票、提押票;(14)開庭審判筆錄;(15)公訴詞、辯護詞、陳述詞;(16)庭審后的補充調查材料;(17)司法鑒定材料;(18)被告人坦白交代、揭發問題登記表及查證材料;(19)延長審限材料;(20)判決書、裁定書正本;(21)刑事附帶民事部分調解書、協議書、裁定書;(22)宣判筆錄、委托宣判函;(23)判決書、裁定書送達回證;(24)退卷函;(25)執行通知書存根和回執;(26)備考表;(27)證物袋;(28)卷底。 第十三條

刑事二審案件正卷中關于死刑案件材料的排列順序,在(24)后依次排列: (1)執行死刑命令正本;(2)暫停執行死刑的通知、批復;(3)死刑執行報告及死刑執行前后照片;(4)執行通知書存根和回執(釋放回執);(5)備考表;(6)證物袋;(7)卷底。 第十四條

民事一審案件正卷訴訟文書材料的排列順序:

(1)卷宗封面;(2)卷內目錄;(3)起訴書或口訴筆錄;(4)立案(受理)通知書;(5)繳納訴訟費或免費手續;(6)應訴通知書回執;(7)答辯狀及附件;(8)原、被告訴訟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權書、鑒定委托書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9)原、被告舉證材料;(10)詢問、調查取證材料;(11)調解筆錄及調解材料;(12)開庭通知、傳票及開庭公告底稿;(13)開庭審判筆錄;(14)判決書、調解書、裁定書正本;(15)宣判筆錄;(16)判決書、調解書、裁定書、送達回證;(17)上訴案件移送函存根;(18)上級法院退卷函;(19)上級法院判決書、調解書、裁定書正本;(20)證物處理手續;(21)執行手續材料;(22)備考表;(23)證物袋;(24)卷底。 第十五條

民事二審案件正卷訴訟文書材料的排列順序:

(1)卷宗封面;(2)卷內目錄;(3)上訴案件移送書;(4)原審法院判決書、調解書、裁定書;(5)繳納訴訟費或免費手續;(6)上訴書正本;(7)答辯狀;(8)詢問、調查筆錄或調查取證材料;(9)調解筆錄及調解材料;(10)撤訴書;(11)開庭通知、傳票;(12)辯護委托書及辯護詞;(13)開庭審判筆錄;(14)判決書、調解書、裁定書正本;(15)司法建議書;(16)宣判筆錄委托宣判函;(17)送達回證;(18)退卷函存根;(19)備考表;(20)證物袋;(21)卷底。 第十六條

經濟一審案件正卷訴訟文書材料的排列順序:

(1)卷宗封面:(2)卷內目錄;(3)立案審批表;(4)起訴書及附件;(5)受理案件通知書;(6)繳納訴訟費通知及預收收據;(7)送達起訴書回執;(8)答辯狀及附件;(9)原告、被告、第三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及授權委托書;(10)原告、被告舉證材料;(11)訴訟保全或先行給付申請及本院裁定;(12)訴訟保全或先行給付的執行記錄;(13)詢問、調查筆錄及調查取證材料;(14)調解筆錄及調解材料;(15)撤訴書;(16)鑒定委托書及鑒定書;(17)開庭通知、傳票、開庭公告底稿;(18)開庭審判筆錄;(19)判決書、調解書、裁定書正本;(20)宣判筆錄;(21)訴訟費收據;(22)上訴案件移送書存根;(23)送達回證;(24)上級法院退卷函;(25)上級法院判決書、調解書、裁定書;(26)證物處理手續材料;(27)司法建議書;(28)備考表;(29)證物袋;(30)卷底。 第十七條

經濟二審案件正卷訴訟文書材料的排列順序: (1)卷宗封面;(2)卷內目錄;(3)上訴案件移送書;(4)原審法院判決書、裁定書;(5)上訴書及附件;(6)繳納訴訟費通知及預收收據;(7)答辯狀及附件;(8)訴訟代理人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及授權委托書;(9)上訴人、被上訴人舉證材料;(10)詢問、調查筆錄或調查取證材料;(11)調解筆錄及調解材料;(12)撤訴書;(13)開庭通知、傳票等;(14)開庭公告;(15)開庭宣判筆錄及辯護材料;(16)判決書、調解書、裁定書正本;(17)宣判筆錄;(18)送達回證;(19)訴訟費收據;(20)司法建議書;(21)退卷函存根;(22)證物處理手續;(23)備考表;(24)證物袋;(25)卷底。 第十八條

行政一審案件正卷訴訟文書材料的排列順序:

(1)卷宗封面;(2)卷內目錄;(3)起訴書、口訴筆錄及附件(行政處罰及處理材料);(4)受理案件通知書;(5)繳納訴訟費通知及預收收據;(6)應訴通知書回執;(7)答辯狀及附件(8)法定代表人及訴訟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及授權委托書;(9)詢問、調查筆錄及調查取證材料;(10)開庭通知、傳票、公告底稿;(11)停止行政機關具體行政行為繼續執行的法律文書;(12)開庭審判筆錄;(13)代理詞、辯護詞;(14)撤訴書;(15)判決書、裁定書正本;(16)宣判筆錄;(17)送達回證;(18)訴訟費收據;(19)上訴或復核案件移送書;(20)上級法院退卷函;(21)上級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或批復;(22)證物處理手續;(23)備考表;(24)證物袋;(25)卷底。 第十九條

行政二審案件正卷訴訟文書材料的排列順序:

(1)卷宗封面;(2)卷內目錄;(3)原審法院案件復核或上訴移送書;(4)原審判決書、裁定書;(5)上訴狀或申請復核書;(6)繳納訴訟費通知及預收收據;(7)上訴狀副本或申請復核送達回證;(8)答辯狀;(9)法定代表人、代理人身份證明及授權委托書;(10)詢問、調查筆錄及取證材料;(11)鑒定委托書及鑒定報告;(12)開庭通知、傳票、公告;(13)開庭審判筆錄;(14)代理詞、辯護詞;(15)撤訴書;(16)判決書、裁定書、復核批復正本;(17)宣判筆錄;(18)送達回證;(19)訴訟費收據;(20)退卷函存根;(21)司法建議書;(22)備考表;(23)證物袋;(24)卷底。 第二十條

再審、申訴案件正卷訴訟文書材料的排列順序:

(1)卷宗封面;(2)卷內目錄;(3)立案審批表或提起再審決定書;(4)申訴書;(5)原審判決書、裁定書;(6)提審、詢問當事人筆錄;(7)提押票、傳票;(8)調查筆錄或調查取證材料;(9)判決書、裁定書、批復正本;(10)宣判筆錄;(11)送達回證;(12)退卷函存根;(13)備考表;(14)證物袋;(15)卷底。 第二十一條

各類案件副卷訴訟文書材料的排列順序:

(1)卷宗封面;(2)卷內目錄;(3)閱卷筆錄;(4)案件承辦人的審查報告;(5)承辦人與有關部門內部交換意見的材料或筆錄;(6)有關本案的內部請示及批復;(7)合議庭評議案件筆錄;(8)審判庭研究、匯報案件記錄;(9)審判委員會討論記錄;(10)案情綜合報告原、正本;(11)判決書、裁定書原本;(12)審判監督表或發回重審意見書;(13)其他不宜對外公開的材料;(14)備考表;(15)卷底。 第二十二條

第十一條至第二十一條中的未盡項目,各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按照形成文書材料的時間順序排列。復核案件、減刑假釋案件、執行案件的訴訟文書材料的排列,可參照所屬該類案件

一、二審材料的排列順序辦理。

四、訴訟文書材料的立卷編目

第二十三條

訴訟文書材料經過系統排列后,要逐頁編號。頁號一律用阿拉伯數字編寫在有文字正面的右上角,背面的左上角。卷宗封面、卷內目錄、備考表、證物袋、卷底不編號。 第二十四條

卷內目錄應按訴訟文書材料排列順序逐件填寫。一份訴訟文書材料編一個順序號。 第二十五條

卷宗封面、卷內目錄要用毛筆或鋼筆按規定項目逐項填寫齊全。字跡要工整、規范、清晰。結案日期填寫宣判日期。

五、卷宗裝訂

第二十六條

卷宗裝訂前,要對訴訟文書材料進行全面檢查,材料不完整的要補齊,破損或褪色的要修補、復制。訂口過窄或有字跡的要粘貼襯紙。紙張過大的材料要修剪折疊。加邊、加襯、折疊均以十六開辦公紙為準。對于字跡難以辨認的材料,應附上抄件。外文及少數民族文字材料應附上漢語譯文。需要附卷保存的信封,要打開展平加貼襯紙,郵票不得取掉。文書材料上的金屬物必須剔除干凈。 第二十七條

每卷的厚度以不超過15毫米為宜。材料過多的,應按順序分冊裝訂。 第二十八條

卷宗必須用線繩三孔一線裝訂。長度以160毫米左右為宜。并在卷底裝訂線結扣處粘貼封志,由立卷人及檔案管理部門加蓋騎縫章。

六、訴訟卷宗歸檔

第二十九條 案件結案后3個月內由審判庭內勤或承辦書記員編寫歸檔清冊向檔案管理部門移交歸檔。接收人要逐卷檢查驗收。卷宗質量不符合本辦法要求的,應退回立卷單位重新整理。 第三十條

隨卷歸檔的錄音帶、錄像帶、照片等聲像檔案材料,應按《人民法院聲像檔案管理辦法》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一條

凡能附卷保存的證物均應裝訂入卷。無法裝訂的可裝入證物袋,并標明證物名稱、數量、特征、來源。不便附卷的證物應拍照片附卷。 第三十二條

已經歸檔的卷宗不得從卷內抽取材料,確需增添訴訟文書材料的,應征得檔案管理人員同意后,按立卷要求辦理。

七、附則

第三十三條

各高級人民法院在必要時可以根據本辦法的規定制定補充辦法。并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第三篇:人民法院執行文書立卷歸檔辦法(試行)

狀態:有效 發布日期:2006-05-18 生效日期: 2006-05-18 發布部門: 最高人民法院

發布文號: 法發[2006]11號

一、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執行文書的立卷歸檔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人民法院檔案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人民法院執行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關聯法規: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執行文書,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執行過程中所形成的一切與案件有關的各類文書材料。

第三條 人民法院辦理的下列執行案件,納入立卷歸檔的范圍。

1.本院直接受理的執行案件;

2.提級執行、受指定執行的案件;

3.受托執行的案件;

4.執行監督、請示、協調的案件;

5.申請復議的案件;

6.其他執行案件。

第四條 執行案件由立案庭統一立案,按照案件類型分類編號。

執行案件必須一案一號。一個案件從收案到結案所形成的法律文書、公文、函電等所有司法文書以及執行文書的立卷、歸檔、保管均使用收案時編定的案號。

中止執行的案件恢復執行后,不得重新立案,應繼續使用原案號。

第五條 執行文書材料由承辦書記員負責收集、整理立卷,承辦執行法官或執行員和部門領導負責檢查卷宗質量,并監督承辦書記員按期歸檔。

二、執行文書材料的收集

第六條 執行案件收案后,承辦書記員即開始收集有關本案的各種文書材料,著手立卷工作。

第七條 執行文書材料應全面、真實地反映執行的整個過程和具體情況。

第八條 送達法律文書應當有送達回證附卷。

郵寄送達法律文書被退回的,掛號函件收據、附有郵局改退批條的退回郵件信封應當附卷。

公告送達法律文書的,公告的原件和附件、刊登公告的報紙版面或張貼公告的照片應當附卷。

第九條 執行款物的收付材料必須附卷,包括收取執行款物的收據存根;交付、退回款物后當事人開具的收據;劃款通知書;法院扣收申請執行費、實際支出費的票據;以物抵債裁定書及抵債物交付過程的材料;雙方當事人簽訂和解協議后交付款物的收據復印件等。

第十條 入卷的執行法律文書,除卷內裝訂的外,應當隨卷各附三份歸檔,裝入卷底袋內備用。其他文書材料,一般只保存一份(有領導人批示的材料除外)。

第十一條 入卷的執行文書材料應當保留原件,未能提供原件的可保存一份復印件,但要注明沒有原件的原因。執行人員依職權通過摘錄、復制方式取得的與案件有關的證明材料,應注明來源、日期,并由經手人或經辦人簽名,同時加蓋提供單位印章。

第十二條 下列文書材料一般不歸檔:

1.沒有證明價值的信封、工作材料;

2.內容相同的重份材料;

3.法規、條例復制件;

4.一般的法律文書草稿(未定稿);

5.與本案無關的材料。

第十三條 在案件辦結以后,執行人員應當認真檢查全案的文書材料是否收集齊全,若發現法律文書不完備的,應當及時補齊。

三、執行文書材料的排列

第十四條 執行文書材料的排列順序應當按照執行程序的進程、形成文書的時間順序,兼顧文書材料之間的有機聯系進行排列。

執行卷宗應當按照利于保密、方便利用的原則,分別立正卷和副卷。無不宜公開內容的案件可以不立副卷。

第十五條 執行案件正卷文書材料排列順序:

1.卷宗封面;2.卷內目錄;3.立案審批表;4.申請執行書;5.執行依據;6.受理案件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及送達回執;7.案件受理費及實際支出費收據;8.執行通知書、財產申報通知書及送達回執;9.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身份證明、工商登記資料、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及授權委托書、律師事務所函;10.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案外人舉證材料;11.詢問筆錄、調查筆錄、聽證筆錄、執行筆錄及人民法院取證材料; 12.采取、解除、撤銷強制執行措施(包括查詢、查封、凍結、扣劃、扣押、評估、拍賣、變 賣、搜查、拘傳、罰款、拘留等)文書材料; 13.追加、變更執行主體裁定書正本;14.強制執行裁定書正本;15.執行和解協議; 16.執行和解協議履行情況的證明材料; 17.以物抵債裁定書及相關材料;18.中止執行、終結執行、不予執行裁定書及執行憑證;19.執行款物收取、交付憑證及有關審批材料;20.延長執行期限的審批表;21.結案報告、結案審批表;22.送達回證;23.備考表;24.證物袋;25.卷底。

第十六條 執行監督案件正卷文書材料的排列順序:

1.卷宗封面;2.卷內目錄;3.立案審批表;4.執行監督申請書;5.原執行裁定書;6.當事人身份證明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及授權委托書、律師事務所函;7.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材料;8.聽證筆錄、調查筆錄;9.督辦函;10.執行法院書面報告; 11.監督結果或有關裁定書;12.結案報告、結案審批表;13.送達回證;14.備考表;15.證物袋;16.卷底。

第十七條 執行協調案件文書材料的排列順序:

1.卷宗封面;2.卷內目錄;3.立案審批表;4.請求協調報告及相關證據材料; 5.協調函;6.被協調法院的報告及相關證據材料;7.協調會議記錄;8.承辦人審查報告;9.合議庭評議案件筆錄;10.執行局 (庭)研究案件記錄及會議紀要;11.審判委員會研究案件記錄及會議紀要;12.協調意見書;13.結案報告、結案審批表;14.備考表;15.證物袋; 3

16.卷底。

第十八條 執行請示案件文書材料的排列順序:

1.卷宗封面;2.卷內目錄;3.立案審批表;4.請示報告及相關證據材料;5.承辦人審查報告;6.合議庭評議案件筆錄; 7.執行局(庭)研究案件筆錄及會議紀要; 8.本院審判委員會評議案件筆錄及會議紀要;9.向上級法院的請示或報告;10.批復意見;11.結案報告、結案審批表;12.備考表;13.證物袋;14.卷底。

第十九條 執行復議案件正卷文書材料的排列順序:

1.卷宗封面;2.卷內目錄;3.立案審批表;4.復議申請書;5.原決定書;6.復議申請人身份證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及授權委托書、律師事務所函;7.復議申請人提供的證據材料;8.聽證筆錄、調查筆錄;9.復議決定書;10.結案報告、結案審批表;11.送達回證;12.備考表;13.證物袋;14.卷底。

第二十條 各類執行案件副卷文書材料的排列順序:

1.卷宗封面;2.卷內目錄;3.閱卷筆錄;4.執行方案;5.承辦人與有關部門內部交換意見的材料或筆錄;6.有關案件的內部請示與批復;7.上級法院及有關單位領導人對案件的批示;8.承辦人審查報告;9.合議庭評議案件筆錄;10.執行局 (庭)研究案件記錄及會議紀要;11.審判委員會研究案件記錄及會議紀要;12.法律文書簽發件;13.其他不宜公開的材料; 14.備考表;15.證物袋;16.卷底。

四、執行文書的立卷及卷宗裝訂

第二十一條 人民法院執行文書材料經過系統收集、整理、排列后,逐頁編號。頁號一律用阿拉伯數字編寫,正面書寫在右上角,背面書寫在左上角,背面無字跡的不編頁號。卷宗封面、卷內目錄、備考表、證物袋、卷底不編頁號。

第二十二條 執行文書材料包括卷皮的書寫、簽發必須使用碳素墨水、藍黑墨水或微機打印,如出現文書材料使用紅、藍墨水或鉛筆、圓珠筆及易褪色不易長期保管書寫工具書寫的,要附復印件。需要歸檔的傳真文書材料必須復印,復印件歸檔,傳真件不歸檔。

第二十三條 卷宗封面必須按項目要求填寫齊全,字跡工整、規范、清晰。卷面案號應當與卷內文件案號一致;案件類別欄填寫“執行”;案由欄填寫執行依據確認的案由;當事 4

人欄應當填寫準確、完整,不能縮寫、簡稱或省略;收、結案日期應當與卷內文書記載一致;執行標的欄,應當填寫申請執行標的;執行結果欄,應當填寫已經執行的金額或其他情況;裁決機關欄,應當填寫作出生效法律文書的機關;結案方式欄,按不同情況分別填寫自動履行、強制執行、終結執行、執行和解或不予執行等;結案日期欄,應當填寫批準報結的日期。

第二十四條 卷內目錄應當按文書材料順序逐項填寫。一份文書材料編一個順序號。

第二十五條 卷內文件目錄所在頁的編號,除最后一份需填寫起止號外,其余只填起號。

第二十六條 卷內備考表,由本卷情況說明、立卷人、檢查人、驗收人、立卷日期等項目組成。

“本卷情況說明”欄內填寫卷內文書缺損、修改、補充、移出、銷毀等情況;“立卷人”由立卷人簽字;“檢查人”由承辦執行法官或執行員簽字;“驗收人”由檔案部門接收人簽字;“立卷日期”填寫立卷完成的日期。

第二十七條 卷宗的裝訂必須牢固、整齊、美觀,便于保管和利用。

每卷的厚度以不超過15毫米為宜,材料過多的,應當按順序分冊裝訂。每冊案卷都從“1”開始編寫頁號。卷宗裝訂齊下齊右、三孔一線,長度以180毫米左右為宜,并在卷底裝訂線結扣處粘貼封條,由立卷人蓋章。

第二十八條 卷宗裝訂前,要對文書材料進行全面檢查,材料不完整的要補齊,破損或褪色、字跡擴散的要修補、復制。

卷內材料用紙以A4辦公紙為標準。紙張過大的要修剪折疊,紙張過小、訂口過窄的要加貼襯紙。

外文及少數民族文字材料應當附上漢語譯文。

作為證據查考日期的信封,保留原件,打開展平加貼襯紙。

卷宗內嚴禁留置金屬物。

五、執行卷宗的歸檔和保管

第二十九條 執行人員應當妥善保管執行卷宗,防止卷宗毀損、遺漏、丟失。

第三十條 承辦書記員應當在案件報結后一個月內將執行卷宗裝訂完畢,并送有關部門或負責人核查是否符合案件歸檔條件,驗收合格的應當立即歸檔。不合格的,應當及時予以補救。

執行卷宗應當在案件報結后的三個月內完成歸檔工作。

第三十一條 執行機構應當對執行卷宗的歸檔情況登記造冊,歸檔案件必須有檔案部門的簽收手續。

第三十二條 中止執行的案件可以由執行機構統一保管執行卷宗,不得在執行人員處存放。

第三十三條 執行檔案的保管期限由檔案管理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確定。

第三十四條 已經歸檔的卷宗不得抽取材料,確需增添材料的,應當征得檔案管理人員同意后,按立卷要求辦理。

第三十五條 對違反本辦法未及時歸檔、任意從案卷中抽取文書材料或損毀、遺漏、丟失案卷材料的有關人員,視情節輕重,依有關規定作出相應處理。

六、附則

第三十六條 各高級人民法院在實施本辦法過程中,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篇:甘肅省食品藥品監督行政處罰文書立卷歸檔辦法

(甘食藥監法[2006]221號 2006年8月25日)

一、總 則

第一條 藥品監督行政處罰文書,是實施行政處罰活動的真實記錄,反映了藥品監督行政機關執行藥品監督管理法律法規等部門法律和行政處罰法等基礎法律的基本職能,各級藥品監督行政機關必須嚴格按照藥品監督行政處罰文書立卷的要求,做好立卷歸檔工作。

第二條 藥品監督行政處罰文書,根據案件辦理、適用程序,堅持一案一號的原則,單獨立卷。一個案件從收案、結案到歸檔保管以及所有的法律文書和公文、函電,都使用收案時編定的案號。聽證的案件另行編號。

第三條 藥品監督行政處罰文書,必須用鋼筆或碳素筆書寫、簽發,由經辦案件的部門負責整理立卷歸檔,歸檔前由案件主要承辦人負責立卷質量的檢查。

二、材料的收集

第四條 藥品監督行政處罰收案以后,案件承辦人員應立即著手收集本案有關的各種文書材料。在案件辦結以后,要認真檢查全案的文書材料是否收集齊全,發現法律手續不完備的,應及時補齊或補救,去掉與本案無關的材料,再行排列整理。

第五條 卷內各種文書材料,一般只保存一份,重份的文書材料一律剔除。多余的處罰決定書,以備日后查考,可將其夾在已裝訂好的卷內。

第六條 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來信,可以不立卷歸檔。(1)不屬藥品監督行政處罰范圍,歸口交辦的人民來信;(2)答復來信來訪人向有關部門投訴的信件或記錄;(3)詢問一般法律手續問題的來信來訪;(4)沒有參考價值的信封;(5)內容、地址不清的申訴信件;(6)確系精神病人的來信。上述各項由相關業務部門處理。

三、材料的排列

第七條 行政處罰文書材料的排列順序,總的要求是,內部程序性文書按照倒序進行排列,證據性文書按照行政處罰程序的客觀進程形成文書的時間自然順序進行排列。

第八條 簡易程序行政處罰文書材料的排列順序:(1)卷宗封面;(2)卷內目錄;(3)處罰決定書;(4)現場檢查筆錄、檢驗報告書、調查筆錄等證據材料(按時

間順序排列);(5)行政處罰結案報告;(6)罰款上繳收據復印件;(7)備考表;(8)卷底。

第九條 一般程序行政處罰文書材料的排列順序:(1)卷宗封面;(2)卷內目錄;(3)處罰決定書(含沒收物品憑證及清單);(4)行政處罰審批表;(5)案件調查終結報告;(6)重大案件集體討論記錄;(7)案件合議記錄;(8)舉報登記表或案件移送書;(9)立案申請表;(10)現場檢查筆錄、檢驗報告書等證據材料(按時間順序排列);(11)先行登記保存物品審批表;(12)先行登記保存物品通知書;(13)先行登記保存物品清單;(14)查封扣押物品審批表;(15)查封扣押物品通知書(包括已經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證據);(16)查封扣押物品清單;(17)行政處理通知書;(18)調查筆錄等證據材料;(19)解除先行登記保存物品通知書;(20)解除查封扣押物品通知書;(21)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22)陳述申辯筆錄(或者陳述申辯材料);(23)送達回證;(24)沒收物品處理審批表;(25)沒收物品處理清單;(26)延期繳納罰沒款審批表(延期繳納罰沒款申請書);(27)行政處罰強制執行申請書(法院裁定書及相關執行文件);(28)行政處罰結案報告;(29)罰沒款上繳收據復印件;(30)備考表;(31)卷底。

第十條 行政處罰聽證程序案件文書材料的排列順序:(1)卷宗封面;(2)卷內目錄;(3)處罰決定書(含沒收物品憑證及清單);(4)行政處罰審批表;(5)聽證意見書;(6)聽證筆錄;(7)聽證告知書;(8)聽證申請書;(9)聽證通知書;(10)聽證人員組成審批表;(11)案件調查終結報告;(12)重大案件集體討論記錄、案件合議記錄;(13)舉報登記表或案件移送書;(14)立案申請表;(15)現場檢查筆錄、檢驗報告書等證據材料;(16)先行登記保存物品審批表;(17)先行登記保存物品通知書;(18)先行登記保存物品清單;(19)查封扣押物品審批表;(20)查封扣押物品通知書(包括已經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證據);(21)查封扣押物品清單;(22)行政處理通知書;(23)調查筆錄等證據材料;(24)解除先行登記保存物品通知書;(25)解除查封扣押物品通知書;(26)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27)陳述申辯筆錄;(28)送達回證;(29)沒收物品處理審批表;(30)沒收物品處理清單;(31)延期繳納罰沒款審批表;(32)行政處罰強制執行申請書;(33)行政處罰結案報告;(34)罰沒款上繳收據復印件;(35)備考表;(36)卷底。

第十一條 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的規定中沒有列舉的法律文書材料,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按形成的順序排列。

第十二條 行政處罰案件文書材料為一卷裝訂,不分立正卷、副卷。但是,案件合議記錄、重大案件集體討論記錄、行政處罰決定書審批表等內部形成的材料,未經局長批準不得向當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提供。

四、立卷編目

第十三條 一個案件的文書材料經過系統排列后,要逐張編號。卷宗封面、卷內目錄、卷底、備考表不編頁碼。頁碼編在右上角,一律使用阿拉伯數字。字體要整齊、清楚。

第十四條 卷內目錄應按卷內文書材料排列順序逐件填寫,標明起止頁碼,字跡要工整、清晰。

第十五條 卷宗封面所列的各個項目,用毛筆或鋼筆逐項填寫齊全,書寫工整。其中結案日期填寫處罰決定履行完畢日期。

五、卷宗裝訂

第十六條 裝訂前要做好處罰文書材料的檢查。對破損或褪色的材料,應當進行修補和復制。裝訂部位過窄或有字跡的材料,要用紙加襯邊。紙面過小的書寫材料,可加貼襯紙。紙張大于卷面的材料,按卷宗大小折疊整齊。對字跡難以辨認的材料,應當附上抄件。外文材料應當譯成中文附在后面。藥品包裝等原始證據材料,加貼襯紙,展開平放,并有當事人簽字。需要附卷的信封要打開平放,郵票不要起掉。材料上的全部金屬物都要剔除干凈。

第十七條 一個案件的文書材料,每卷以二百張為限,超過時應按形成的順序分冊訂卷。

第十八條 卷宗必須用線繩三眼至五眼裝訂牢固,不要漏訂。長度應在十八公分左右。

第十九條 卷宗裝訂以后,應檢查文件材料有無漏訂現象,然后在卷底裝訂線上貼上封紙,并用案件承辦人員名章加蓋騎縫。

六、歸 檔

第二十條 案件結案以后應在一個季度內歸檔。凡立卷不符合規定要求的,應重新整理。提出保管期限意見后,向本機關檔案管理部門移交,并辦好交接手續。

第二十一條 歸檔的錄音帶、錄像帶、影片等聲像檔案,應在每盤上注明當事人的姓名、案由、案號,承辦單位、錄制人、錄制時間、錄制內容,并按形成順序,逐盤登記造冊歸檔。

第二十二條 歸檔的證物,凡是能夠附卷保存的,應裝訂入卷。不能附卷保存的,可拍照附卷,證物另行保管,待訴訟期滿后,經領導批準可將不能附卷保存的證物銷毀或處理。

第二十三條 已歸檔的行政處罰卷宗,不得從卷內抽取材料。需要增添文書材料時,必須征得檔案管理人員同意,按立卷要求辦理,以保證卷宗的質量。 文章來源:中顧法律網 (免費法律咨詢,就上中顧法律網)你好哦啊,

第五篇:文書檔案立卷歸檔制度

(一)總則

第一條 根據郵電部《郵電文書立卷歸檔辦法》為加強本公司文書立卷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歸檔的文件材料必須按立卷,本單位內部機構在工作活動中形成的各種有保存價值的文件材料,都要按照本制度的規定,分別立卷歸檔。

第三條 公文承辦部門或承辦人員應保證經辦文件的系統完整(公文上的各種附件一律不準抽存)。結案后及時交專(兼)職文書人員歸檔。工作變動或因故離職時應將經辦的文件材料向接辦人員交接清楚,不得擅自帶走或銷毀。

(二)文件材料的收集管理

第四條 堅持部門收集、管理文件材料制度。各部門均應指定專(兼)職文書人員,負責管理本部門的文件材料,并保持相對穩定。人員變動應及時通知檔案室。

第五條 凡本公司繕印發出的公文(含定稿和兩份打印的正件與附件、批復請示、轉發文件含被轉發的原件)一律由辦公室統一收集管理。

第六條 一項工作由幾個部門參與辦理,在工作活動中形成的文件材料,由主辦部門收集歸卷。會議文件由會議主辦部門收集歸卷。

1.公司工作人員外出學習、考察、調查研究、參加上級機關召開的會議等公務活動的相關人員核報差旅費時,必須將會議的主要文件資料向檔案室辦理歸檔手續、檔案室簽字認可后財務部門才給予核報差旅費。

2.本公司召開會議,由會議主辦部門指定專人將會議材料、聲像檔案等向檔案室辦理歸檔手續,檔案室簽字認可后財務部門才給予報會議費用。

第七條 各部門專(兼)職文書的職責:

1.了解本部門的工作業務,掌握本部門文件材料的歸檔范圍,收集管理本部門的文件材料。

2.認真執行平時歸檔制度,對本部門承辦的文件材料及時收集歸卷,每年的三月份前應將歸檔文件材料歸檔完畢,并向檔案室辦好交接簽收手續。

3.承辦人員借用文件材料時,應積極地提供利用,做好服務工作,并辦理臨時借用文件材料登記手續。

(三)歸檔范圍〖ht〗

第八條 重要的會議材料,包括會議的通知、報告、決議、總結、領導人講話、典型發言、會議簡報、會議記錄等。

第九條 上級機關發來的與本公司有關的決定、決議、指示、命令、條例、規定、計劃等文件材料。

第十條 本公司對外的正式發文與有關單位來往的文書。

第十一條 本公司的請示與上級機關的批復。

第十二條 本公司反映主要職能活動的報告、總結。

第十三條 本公司的各種工作計劃、總結、報告、請示、批復、會議記錄、統計報表及簡報。

第十四條 信訪工作材料。

第壹拾伍條 本公司與有關單位簽訂的合同、協議書等文件材料。

第壹拾陸條 本公司干部任免的文件材料以及關于職工獎勵、處分的文件材料。

第十七條 本公司職工勞動、工資、福利方面的文件材料。

第十八條 本公司的歷史沿革、大事記及反映本公司重要活動的剪報、照片、錄音、錄像等。

(四)平時歸卷

第十九條 各部門都要建立健全平時歸卷制度。對處理完畢或批存的文件材料,由專(兼)職文書集中統一保管。

第二十條 各部門應根據本部門的業務范圍及當年工作任務,編制平時文件材料歸卷使用的"案卷類目"。"案卷類目"的條款必須簡明確切,并編上條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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