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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代表大會制度條例

2023-06-03

在當今快速變化和不斷變化的今天,我們都與制度有直接或間接的聯系,制度是我們需要遵守的規則或行動準則。那么,制度如何發揮其最大的作用呢?以下是小編為您收集的《職工代表大會制度條例》,供需要的小伙伴們查閱,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第一篇:職工代表大會制度條例

職工代表大會條例

時間:2008-06-05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本所職工民主管理權利和所長負責制的正確實施,實現所決策民主化、科學化、制度化,積極穩妥地推進所的各項改革、創新工作,根據《中科院研究所職工代表大會條例》,結合我所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實行所長負責制的同時,必須建立和健全以科技人員為主體的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和其它民主管理制度,保障與發揮工會組織和職工代表在審議所的重大決策、監督領導干部、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等方面的權利和作用,推動科技事業的發展。

第三條 職工代表大會是在所黨委領導下的職工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職工行使民主管理權力的機構,是所領導聯系群眾、依靠群眾辦好研究所的重要途徑。

第四條 必須堅持黨的基本路線,貫徹黨的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規,引導職工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個人三者的關系,既要注意遵循國家法律,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又要積極支持所長依法穩妥地推進所的各項改革、保證研究所創新管理體制的運行。

第五條 職工代表大會實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職權與任務

第六條 職工代表大會要認真貫徹中科院有關條例規定,并行使下列職權

一、定期聽取所長的工作報告,審議所長的任期目標和所的發展方向、科研規劃、改革方案、財務預決算、工資調整方案、獎懲辦法及其它重要規章制度,并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監督、評議所各級行政領導干部,各經濟實體負責人。對所級行政領導干部可向院領導機關提出獎懲和免職的建議。對中層干部的工作情況可向所長提出表揚、獎勵、晉升或批評、處分、免職的建議。

三、審議通過職工貨幣化分房條例、勞動保護措施方案、職工福利基金和福利費的使用原則和方案等有關職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項,經所務會議審定,所長頒布實施。

第七條 職工代表大會的任務

一、配合黨、政部門抓好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堅持疏導和正面教育的方法,對職工進行思想、紀律和職業道德的教育,努力提高職工素質。激發科技人員的創新熱情,凝聚所的團隊精神,發揮群體效應。

二、充分調動以科研人員為主體的廣大職工的積極性和創造力,促進科技體制改革,教育全體職工支持所長行使職權,依法穩妥地推進所的各項改革、創新工作、探索所創新管理體制與運行機制,動員職工貫徹我所的各項決定,自覺遵守紀律,努力完成各項工作任務,使職工群眾成為推動支持改革的力

量,促進我所多出成果,多出人才,多出效益。

三、密切聯系廣大職工,開展調查研究活動,如實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在維護國家、研究所整體利益的同時,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三章 職工代表

第八條 職工代表的產生

一、按照法律規定享有政治權利的本所職工均可選為職工代表。職工代表的條件是: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工作積極努力,作風正派,辦事公道,有一定的參政議政能力。模范遵守所的各項規章制度。

二、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人數為全體職工總數的10%左右,職工代表的產生,以分工會(直屬組)為單位,由職工民主選舉。每十位職工中產生一位代表,余額5人或5人以上,增選一名代表。

三、職工代表中應當有科技人員、管理人員、領導干部、工人和其他方面的職工,其中一線科技人員不應少于60%,(一線科技人員的代表中,具有高級職稱的職工代表不得低于30%)。

職工代表按業務、行政系統分別建立代表組,推選組長。

四、職工代表由所在分工會民主選舉產生,實行常任制,任期四年,可以連選連任。職工代表對選舉單位的職工負責,并參加本部門的民主管理工作,選舉單位的職工有權監督或撤換本單位的職工代表。

第九條 職工代表的權利

一、在職工代表大會上,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有權參加職工代表大會及其常設機構對研究所執行職工代表大會決議和提案落實情況的檢查,在會議期間有權參加對所行政領導人員的對話質詢。

三、職工代表可對本所的科研、開發、生產、經營管理和生活福利等方面提出提案(一人提議,三人附議,則可成為有效提案)。

四、職工代表因參加大會組織的各項活動而占用工作時間,按照正常出勤享受應有的待遇。職工代表按照規定行使民主管理權力,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壓制、阻撓和打擊報復。

第十條 職工代表的義務

一、努力學習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律,不斷提高政治覺悟、政策水平、技術業務水平和科研管理的能力,不斷增強民主管理能力。

二、密切聯系群眾,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如實反映職工群眾的意見和要求,勇于代表和維護職工合法利益,認真宣傳執行職工代表大會的決議,做好職工代表大會交給的各項工作。

三、模范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研究所的規章制度、勞動紀律,努力做好本職工作,積極參加所的兩個文明建設工作。

第四章 組織制度

第十一條 職工代表大會應選舉大會主席團主持會議。大會主席團成員由科技人員、管理人員、工人和黨政工團的領導干部組成,其中科技人員超過半數。所工會委員會承擔職工代表大會常設機構的任

務,負責主持閉會期間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條 職工代表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每次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職工代表出席。如不能按期召開,則應事先征得職工代表大會常設機構的同意,并報上級備案。遇有重大問題,經黨委、所長、職代會常設機構、工會或三分之一以上職工代表提議,可召開臨時會議。

職工代表大會進行選舉和作出決議,必須經過全體職工代表過半數通過。

第十三條 職代會閉會期間,需要臨時處理的重要問題,應召集職代會主席團、常設工作組和所工會委員等召開聯席會議,審議討論,根據表決結果形成處理意見,向下次職代會報告并予以確認。第十四條 職代會圍繞增強所的綜合競爭實力,凝練和提升科技目標,調動廣大科技人員主人翁的積極性和責任感,同心同德為全面推進所的創新工程而出謀劃策,針對所的科研、管理、分配、職工福利等重大問題確定議題。

第十五條 職工代表大會根據需要,設立民主管理組,監督評議組,生活福利組。完成代表大會交辦的有關事項,向職工代表負責。閉會期間,在工會主持下開展民主管理,參政議政工作。各組的成員在職工代表中產生,也可吸收少量非職工代表參加,由主席團提出各組的推

職工代表大會選舉辦法

1、代表候選人必須經過群眾充分醞釀,采取自下而上、上下結合的方法產生。

2、職工代表實行差額醞釀,等額選舉。差額比例一般為正式代表的20%,差額醞釀的候選人,經工會委員會資格審查同意后,方可進行選舉。

3、選舉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選票上的候選人名單應按姓氏筆劃排列,因故不能到會從參加選舉的不能委托他人代為投票。選舉時,參加選舉的職工必需超過選區有選舉權職工的三分之二,方可進行選舉。收回的票數等于或少于發出的選票,選舉有效,多于發出的選票,選舉無效,應重新選舉。每張選票等于或少于應選人數的為有效票,超過應選人數的為廢票。

候選人得到的同意票數超過應參選職工半數的方可當選,如獲得同意票數的候選人超出應選人數時,以得票數多的當選。如不足應選人數時,應再另行補選。

第二篇:職工代表大會條例

生效日期: 2008年2月15日 修訂日期:2011年8月6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完善我院的民主管理和監督機制,充分發揮職工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參政議政,促進醫院的改革與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高等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暫行條例》等有關規定,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山東大學第二醫院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職代會)以醫護人員為主體,是醫院職工行使民主權利,參與醫院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是醫院管理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三條 職代會在醫院黨委領導下開展工作,按相應程序行使職權。職代會應堅持黨的基本路線,貫徹和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堅持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和科學發展觀的重要思想,保障和發揮職工在參與醫院重大決策、維護合法權益,監督醫院工作等方面的權利和作用,推進醫院民主建設,團結和動員職工以主人翁姿態投身到醫院的改革與建設中去。

第四條 職代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職 權

第五條 職代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 聽取和討論院長工作報告,對醫院的辦院指導思想、發展規劃、重大改革方案、財務工作、人力資源的儲備和人才培養等職工隊伍建設及其它有關醫院發展的重大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 討論通過醫院醫療體制改革、獎懲、分配制度改革的原則、辦法及其他與職工權益有關的重要規章制度,提交醫院黨委研究或院長頒布實施。

(三) 監督醫院各級領導干部,參與民主評議或推薦醫院行政領導人選的工作。并對醫院各方面的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

第六條 職代會行使權利的民主程序及議事規則

(一) 凡提交職代會審議、決定的政策、方案、制度、辦法等,均應由職代會或職代會主席團進行討論,廣泛聽取意見,提交大會審議。

(二) 需要通過或表決的議案,根據大會審議意見對草案進行修改和補充,經職代會、專門委員會負責人聯席會議審議后,提交大會進行表決。

(三) 在院黨委的統一領導下,安排進行民主評議醫院領導干部工作,具體可采用領導干部個人向職代會述職、職工代表民主評議或進行無記名書面測評等方法。

(四) 職代會閉會期間,凡遇急需提交職代會、專門委員會會議審議的事項,由院行政提出意見并準備好有關材料交院工會,院工會組織召集職代會相關人員或代表討論。必要時可按規定程序,召集臨時代表會議。

第七條 職代會要尊重和支持院長及行政系統依法行使行政管理的職權,配合院長及行政系統開ZH—015:職工代表大會條例

生效日期: 2008年2月15日 修訂日期:2011年8月6日

展工作,教育職工嚴格遵守各項規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責任感努力完成各項工作任務。

第三章 職工代表

第八條 凡我院依法享有政治權利的在編職工,均有當選為職工代表的資格。 第九條 職工代表應以部門工會為單位按一定比例由各單位職工直接選舉產生,代表須獲得本單位半數以上職工的同意才能當選。代表的構成應具有廣泛的代表性,要照顧到醫院各方面人員,要充分體現醫院以醫療、教學、科研為主的特點,其中醫護人員、工會干部和工會積極分子應占代表總數的一半以上。女性代表應占一定比例。

第十條 職工代表實行任屆制,每屆任期三至五年,到期改選,可以連選連任。職工代表接受選舉單位職工的監督,必要時選舉單位可以依照規定的程序撤換、更換或補選本單位的代表。代表在任期內如在本院范圍內調動,其代表資格仍然有效,可編入調入的單位活動,若調離醫院或因其它原因長期離院不能履行代表職責,或任期未滿退休的,其代表資格自行終止。

第十一條 職工代表的條件及義務

(一) 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努力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和科學發展觀的重要思想,擁護和執行黨的各項方針政策,不斷提高思想政治素質和參與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 忠誠黨的醫療衛生事業,關心醫院的改革和發展。

(三) 堅持原則,辦事公道,不謀私利,作風正派,團結同志。

(四) 關心集體,熱心為群眾服務,能正確反映群眾的意見和要求。維護群眾的合法權益,協助各級黨組織做好群眾工作。

(五) 積極主動地參加職代會活動,認真宣傳、貫徹職代會的決議,努力完成職代會的各項任務。

(六) 模范遵守職業道德規范和醫院的各項規章制度,做好本職工作,不斷提高業務水平,在醫院兩個文明建設中起表率作用。

第十二條 職工代表的權利

(一)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按職代會規定的程序提出提案,充分發表意見。

(三)向醫院領導和有關部門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參與對職代會決議的提案落實情況的檢查和督促。

(四)對職代會的工作和議程發表意見,提出批評和建議。

(五)因依法行使民主權利受到壓制、阻撓和打擊報復時,有權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和控告。

第十三條 職代會可以根據需要邀請有關領導干部、民主黨派代表和其他人員作為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參加會議。他們可參加除選舉和提案程序以外的正式會議的各項活動。 ZH—015:職工代表大會條例

生效日期: 2008年2月15日 修訂日期:2011年8月6日

第四章 組織制度

第十四條 職代會開會期間設立主席團。主席團在代表中產生,并在職代會預備會議上通過。主席團應由醫院各方面代表組成。主席團的職責是:主持召開大會;領導大會期間的各項活動;聽取和綜合代表對各項議案審議的意見;審議提交職代會討論、通過和決定的事項;起草大會決議:主持大會選舉;處理大會期間其他相關的重大問題。

第十五條 職代會每三至五年為一屆,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全體會議,大會的表決必須有半數以上的代表通過才能有效。

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開會,應向代表說明,取得多數代表的同意。遇有重大事項,根據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或經院黨委同意,可以召開臨時代表會議。

第十六條 職代會的議題,應根據醫院的中心工作,在廣泛聽取職工意見的基礎上,由工會提出,報院黨委討論批準,提請代表大會預備會議通過。

第十七條 職代會可根據需要設立相應的專門工作委員會。

第十八條 職代會閉會期間,遇有急需解決的重大問題,可由職代會主席團或職工代表團團長、專門委員會負責人協商處理,但須向下一次職代會報告,并予以確認。

第五章 職工代表大會與工會

第十九條 醫院工會委員會作為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負責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日常工作并承擔下列工作任務:

(一)組織職工代表選舉。

(二)提出職代會的中心議題,提出大會方案和主席團成員的建議名單。

(三)主持職代會的籌備和組織工作。

(四)主持職代會主席團、專門工作委員會聯席會議。

(五)檢查、督促、落實職代會決議的執行。

第二十條 院工會會員代表大會與職工代表大會屆期統一,同時換屆。代表基本合一,同時召開。選舉新一屆院工會委員時,非會員職代會代表作為列席人員,沒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細則經職代會通過后實施。

第二十二條 本細則由職代會主席團和院工會負責解釋。

第三篇:職工代表大會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本校職工民主管理權利和校長負責制的正確實施,實現本校決策民主化、科學化、制度化,積極穩妥地推進本校的各項改革、創新工作,根據上級工會相關文件及要求,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實行校長負責制的同時,必須建立和健全以一線教師為主體的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和其它民主管理制度,保障與發揮工會組織和職工代表在審議本校的重大決策、監督領導干部、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等方面的權利和作用,推動教育事業的發展。

第三條 職工代表大會是在本校黨支部領導下的職工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職工行使民主管理權力的機構,是本校領導聯系群眾、依靠群眾辦好教育教學工作的重要途徑。

第四條 必須堅持黨的基本路線,貫徹黨的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規,引導職工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個人三者的關系,既要注意遵循國家法律,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又要積極支持校長依法穩妥地推進本校的各項改革、保證教育教學工作創新管理體制的運行。

第五條 職工代表大會實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職權與任務

第六條 職工代表大會要認真貫徹上級工會有關條例規定,并行使下列職權

一、定期聽取校長的工作報告,審議校長的任期目標和本校的發展方向、科研規劃、改革方案、財務預決算、工資調整方案、獎懲辦法及其它重要規章制度,并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監督、評議本校各級領導。對本校級行政領導干部可向上級機關提出獎懲和免職的建議。對中層干部的工作情況可向校長提出表揚、獎勵、晉升或批評、處分、免職的建議。

三、審議通過勞動保護措施方案、職工福利基金和福利費的使用原則和方案等有關職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項,經本校務會議審定,校長頒布實施。

第七條 職工代表大會的任務

一、配合黨、政部門抓好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堅持疏導和正面教育的方法,對職工進行思想、紀律和職業道德的教育,努力提高職工素質。激發一線教師的創新熱情,凝聚本校的團隊精神,發揮群體效應。

二、充分調動以科研人員為主體的廣大職工的積極性和創造力,促進教育體制改革,教育全體職工支持校長行使職權,依法穩妥地推進本校的各項改革、創新工作、探索本校創新管理體制與運行機制,動員職工貫徹我校的各項決定,自覺遵守紀律,努力完成各項工作任務,使職工群眾成為推動支持改革的力量,促進我校多出成果,多出人才,多出效益。

三、密切聯系廣大職工,開展調查研究活動,如實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在維護國家、教育教學工作整體利益的同時,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三章 職工代表

第八條 職工代表的產生

一、按照法律規定享有政治權利的本校職工均可選為職工代表。職工代表的條件是: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工作積極努力,作風正派,辦事公道,有一定的參政議政能力。模范遵守本校的各項規章制度。

二、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人數為全體職工總數的10%左右,職工代表的產生,以分工會(直屬組)為單位,由職工民主選舉。每十位職工中產生一位代表,余額5人或5人以上,增選一名代表。

三、職工代表中應當有一線教師、管理人員、領導干部、工人和其他方面的職工,其中一線教師不應少于60%,(一線教師的代表中,具有高級職稱的職工代表不得低于30%)。

職工代表按業務、行政系統分別建立代表組,推選組長。

四、職工代表由本校在分工會民主選舉產生,實行常任制,任期四年,可以連選連任。職工代表對選舉單位的職工負責,并參加本部門的民主管理工作,選舉單位的職工有權監督或撤換本單位的職工代表。

第九條 職工代表的權利

一、在職工代表大會上,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有權參加職工代表大會及其常設機構對教育教學工作執行職工代表大會決議和提案落實情況的檢查,在會議期間有權參加對本校行政領導人員的對話質詢。

三、職工代表可對本校的科研、教育教學管理和生活福利等方面提出提案(一人提議,三人附議,則可成為有效提案)。

四、職工代表因參加大會組織的各項活動而占用工作時間,按照正常出勤享受應有的待遇。

職工代表按照規定行使民主管理權力,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壓制、阻撓和打擊報復。

第十條 職工代表的義務

一、努力學習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律,不斷提高政治覺悟、政策水平、技術業務水平和科研管理的能力,不斷增強民主管理能力。

二、密切聯系群眾,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如實反映職工群眾的意見和要求,勇于代表和維護職工合法利益,認真宣傳執行職工代表大會的決議,做好職工代表大會交給的各項工作。

三、模范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教育教學工作的規章制度、勞動紀律,努力做好本職工作,積極參加本校的兩個文明建設工作。

第四章 組織制度

第十一條 職工代表大會應選舉大會主席團主持會議。大會主席團成員由一線教師、管理人員、工人和黨政工團的領導干部組成,其中一線教師超過半數。本校工會委員會承擔職工代表大會常設機構的任務,負責主持閉會期間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條 職工代表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每次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職工代表出席。如不能按期召開,則應事先征得職工代表大會常設機構的同意,并報上級備案。遇有重大問題,經黨支部、校長、職代會常設機構、工會或三分之一以上職工代表提議,可召開臨時會議。

職工代表大會進行選舉和作出決議,必須經過全體職工代表過半數通過。 第十三條 職代會閉會期間,需要臨時處理的重要問題,應召集職代會主席團、常設工作組和本校工會委員等召開聯席會議,審議討論,根據表決結果形成處理意見,向下次職代會報告并予以確認。

第十四條 職代會圍繞增強本校的綜合競爭實力,凝練和提升教育目標,調動廣大一線教師主人翁的積極性和責任感,同心同德為全面推進本校的創新工程而出謀劃策,針對本校的科研、管理、分配、職工福利等重大問題確定議題。

第十五條 職工代表大會根據需要,設立民主管理組,監督評議組,生活福利組。完成代表大會交辦的有關事項,向職工代表負責。閉會期間,在工會主持下開展民主管理,參政議政工作。各組的成員在職工代表中產生,也可吸收少量非職工代表參加,由主席團提出各組的推薦名單,需經職工代表大會通過。

一、民主管理組的主要職能:

1.不定期的聽取校長或校長委托有關職能部門作的工作報告或專項報告,審議校長提交的重大議案,審議需要試行的重要規章制度。

2.反映職工對科研、教育教學和管理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3.負責收集提案,進行審理、歸類。并提出立案的建議意見及催辦提案。

二、監督評議組的主要職能:

1.按照上級工會有關的規定和要求,對本校級行政領導干部進行監督評議。

2.監督評議中層干部的工作情況,并可向校長提出表揚、獎勵、晉升或批評、處分、免職的建議。

三、生活福利組的主要職能:

1.監督檢查職代會審議通過的有關勞動保護措施方案、職工福利基金和福利費的使用原則等有關職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項落實情況。

2.反映和研究職工生活福利方面的意見和要求。

第十六條 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情況,應定期向全體職工公布,接受全體職工監督。

第五章 職工代表大會與校長

第十七條 職工代表大會應積極支持校長依法行使行政、業務領導和指揮的職權。職代會常設機構,可根據情況建議本校領導召開懇談會,與職工代表協商解決有關問題。

第十八條 本校校務會議應吸收職工代表大會常設機構負責人參加有關會議。

第六章 職工代表大會與工會

第十九條 本校工會承擔職工代表大會常設機構的任務,負責會議閉幕期間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條 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小組和工會的有關小組,在組織上可結合為一體。

第二十一條 職工代表大會與工會的任期一致。上級工會有指導、支持和維護職工代表大會正確行使職權的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條例若需修改,需經過職工代表大會討論,得到全體職工代表過半數通過方能修改。

第二十三條本條例二○一○年五月修訂。

xx學校工會

2014年5月5日

第四篇:職工代表大會條例中篇

第十一條 審議決定職工福利基金、公益金使用方案、職工住房分配方案和其他有關職工福利的重大事項。

1.職能部門在擬訂方案時,工會代表職工提出原則和要求;

2.職能部門制訂草案后,要組織職代會對口工作委員會進行討論,根據討論意見,將草案做進一步修改和完善;

3.公司領導向職代會或聯席會議報告方案情況,審議通過后貫徹實施。

第十二條 評議、監督中高級管理人員,根據評議結果,提出獎懲和任免建議。評議結果要向全體職工公開。上級主管部門,要把職工代表大會評議的結果,作為考核干部和任免、獎懲干部的重要依據。

1.職代會人事工作委員會擬定評議方案,并組織實施;

2.中高級管理人員分別在職工代表組長聯席會、二級職代會或職工大會上述職,接受評議;

3.職工代表對被評議人進行背對背打分,打分情況由參加會議的人事工作委員會成員收集;

4.組織單位對被評人員進一步評議,肯定成績,找出差距,將評議結果上報工會;

5.職代會人事工作委員會將評議情況匯總后,呈報有關領導或職能部門并及時歸檔,作為獎懲任免領導干部的依據。

第十三條 選舉、更換董事會、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以及參加集體協商談判的職工代表,并聽取他們的工作匯報。

1.企業在公司制改制時,要根據有關規定,選舉相應數額的職工代表進入董事會和監事會;

2.進入董事、監事會的職工代表不能勝任工作,職工代表有權提出更換;

3.董事會、監事會要根據公司運作情況,定期向職代會匯報。

第十四條 聽取業務招待費使用情況、領導干部廉潔自律情況以及與職工切身利益直接有關事項的報告。

1.主管部門和分管領導在職代會召開時,向大會報告上述情況;

2.職工代表對上述情況有疑義,可提出質詢,主管部門或領導在規定的期限內進行答復。

第十五條 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由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或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職工代表

第十六條 按照法律規定享有政治權利的企業職工,均可當選為職工代表。職工代表的條件:

(一)了解黨和國家政策,有較強的議事能力;

(二)熱愛企業,具有強烈的事業心和責任感,是生產經營中的骨干;

(三)勤于思考、勇于實踐,有一定的文化素質;

(四)在職工中享有較高威信,有廣泛的群眾基礎。

第十七條 職工代表經小組提名推薦,由各單位三分之二以上職工參加選舉,獲得應到人數半數以上贊成票的方可當選。高級管理人員分配到基層單位參加選舉,不占單位指標。工會機關可適當增加代表名額。

職工代表實行常任制,可以連選連任。

第十八條 職工代表的比例,占全公司職工總數的百分之五到百分之十,比例系數根據情況進行調整。

第十九條 職工代表由工人、技術人員、管理人員、領導干部和其他方面的職工組成。其中工人代表為代表總數的45%左右;中層以上領導干部代表為代表總數的20%;科技人員、管理人員代表為代表總數的35%,青年職工和女職工應占適當比例。

第二十條 職工代表的權利:

(一)在職工代表大會上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有權參加職工代表大會及其工作機構組織的各項活動,有權參加對中高級管理人員的評議和質詢;

(三)因參加職工代表大會組織的各項活動而占用生產或工作時間,有權按照正常出勤享受應得的待遇。

對職工代表行使民主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壓制、阻撓和打擊報復。

第二十一條 職工代表的義務:

(一)努力學習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不斷提高綜合素質和參與管理的能力;

(二)密切聯系群眾,努力代表職工合法權益,敢于和善

于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認真執行職工代表大會決議,做好職工代表大會交給的各項任務;

(三)職工代表要對本單位的職工負責,定期向職工述職,接受職工評議;

(四)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單位規章制度,做好本職工作。

第五篇:職工代表大會工作條例

薪酬與提名委員會

雨潤控股集團有限公司職工代表大會工作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建立穩定和諧的勞動關系,充分發揮廣大員工的積極性、智慧和創造力,促進企業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江蘇省企業民主管理條例》,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職工代表大會是企業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職工行使民主管理權力的機構,各集團、各子(分)公司應建立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并保障職工代表大會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及本條例規定行使職權。

第三條 本制度適用于控股集團各部門、各子集團。

第二章

職權

第四條 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通過集體合同草案和勞動安全衛生、女職工權益保護、工資調整機制等專項集體合同草案;

(二)選舉參加平等協商的職工方協商代表和職工董事、職工監事,聽取其履行職責情況報告;

(三)討論企業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草案或者重大事項方案,提出意見;

(四)對企業經營管理和勞動管理提出意見和建議;

(五)圍繞企業經營管理和職工生活福利等事項,征集職工代表大會代表提案和合理化建議;

(六)監督企業執行勞動法律法規、實行企業事務公開、履行集體合同和勞動合同、執行職工代表大會決議和辦理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情況;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五條 職工代表大會可根據需要,設立若干專門小組或只設立一個綜合性的民主管理專門小組,完成職工代表大會交辦的有關事項,專門小組職權如下:

薪酬與提名委員會

(一)審議提交職工代表大會的有關議案;

(二)在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職工代表大會的授權,審定屬本專門小組分工范圍內需要臨時決定的問題,并向職工代表大會報告予以確認;

(三)檢查、督促有關部門貫徹執行職工代表大會決議和職工提案的處理;

(四)辦理職工代表大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職工代表

第六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員工,有選舉和被選舉為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的權利:

(一)與公司建立勞動關系或勞務關系,并正常在崗的員工;

(二)關心企業、顧全大局、堅持原則、辦事公道、遵紀守法,具有一定的參與管理能力;

(三)熱心為群眾辦事,能夠真實、準確、全面、理性反映職工群眾的意見和要求,群眾擁護。

第七條 職工代表由職工直接選舉產生,實行常任制,其任期與職工代表大會屆期相同,可以連選連任。

職工代表選舉應當以車間、班組、部門、處(科)室為單位設立選區,由職工直接選舉產生。選舉職工代表,各選區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職工參加(須進行書面選舉簽到),選舉應采用無記名投票方式,得到選區全體職工總數一半以上贊成票者方可當選。

控股集團、各子集團層級的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可以由下一級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也可以由職工直接推選產生。

第八條 各級人力資源部門負責制定職工代表選舉方案和選舉辦法,并對職工代表條件、產生程序、組成結構等情況進行審查,以保證代表具有代表性、群眾性和合法性。

職工代表選舉產生后,應將名單在公示欄內公示不少于五個工作日,接受職工監督;對不合要求的人選,人力資源部門應及時責成有關選區做出調整。

第九條 職工代表大會的代表名額,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職工不足一百人的單位召開職工代表大會的,代表名額不得少于三十名;

(二)職工一百人以上一千人以下的單位,代表名額以四十名為基數,職工每超過一百人,代表名額增加七名;

(三)職工一千人以上五千人以下的單位,代表名額以一百名為基數,職工每超過一千人,代表名額增加二十五名;

薪酬與提名委員會

(四)職工超過五千人的單位,代表名額不得少于二百名。

職工代表應當以經理級及以下人員為主體,總經理級及以上管理人員不得超過代表總數的百分之二十 ??偨浝砑壖耙陨瞎芾砣藛T當選職工代表,必須將其名額分配至有關選區,按照選舉辦法選舉產生。女代表比例應當與女職工人數所占比例相適應。

第十條 職工代表應當依法行使代表的職權,真實反映職工意見,向選區內職工報告職工代表大會情況和履行代表職責情況,接受職工的民主監督。

職工代表因參加職工代表大會各項活動占用工作時間的,視為提供正常勞動。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報請同級工會和人力資源部門同意,所在選區可罷免、撤換或增補職工代表:

(一)職工代表與企業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

(二)職工代表調離原所在選區的;

(三)職工代表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

(四)職工代表不稱職或無法正常履行職工代表職責的;

(五)出現其它不適合繼續擔任代表情形的。

第四章

組織制度

第十二條 職工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三年,到期應當及時換屆。

遇有特殊情況,職工代表大會可以提前或者延期換屆,但提前或者延期換屆時間不得超過半年。

第十三條 職工代表大會應該根據經營管理的實際需要,定期召開職工代表大會,一般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各單位應當將定期召開職工代表大會列入年度工作安排。

經三分之一以上職工代表或者企業工會、企業經營班子提議,可以臨時召集職工代表大會。

第十四條 職工代表大會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才能舉行。進行選舉、作出決議和通過事項應當經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

審議通過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方面的重要事項,應當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其它事項可采取舉手表決方式。

職工代表大會通過的決議和重要事項必須形成書面文件。

第十五條 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需要臨時解決的重要問題,由企業工會委員會召集(未建立工會的,由人力資源部門召集)職工代表團(組)長或專門小組負責人聯

薪酬與提名委員會

席會議,協商處理,并向下一次職工代表大會報告予以確認。聯席會議可以根據會議內容邀請企業相關負責人或其他有關人員參加。

第五章

召開程序

第十六條 召開職工代表大會,應首先圍繞增強企業活力、促進技術進步、提高經濟效益,針對企業經營管理、分配制度和職工生活等方面重要問題確定議題。

職工代表大會議題由工會聽取職工意見后與企業經營班子協商確定,未建立工會的,由人力資源部門與企業經營班子協商確定。

第十七條 職工代表大會議題確定后,組織方應圍繞職工代表大會議題進行宣傳發動、征集提案,并確定提案征集截止日期,指導幫助職工代表提高提案質量。

提案由職工代表在征求和集中所在選區職工意見后,以書面形式提出,提案內容應包括提案的理由、依據、具體要求和解決的辦法,并由提案人和附議人署名。提案可以由職工代表個人提出,也可以多名代表聯署提出。

對于征集到的提案,組織方應當及時整理分類,送經營方閱處,確定整改落實部門和辦結、答復時間。

第十八條 職工代表大會召開前,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每一位職工代表,告知會議時間、地點及主要內容,各單位應當安排好職工代表工作,保證會議的出席率。

提交職工代表大會審議的重要制度、方案(草案),一般應當提前5個工作日發至職工代表,由職工代表充分討論和征求選區職工意見。

第十九條 為了保證會議效果,職工代表大會召開之前可以召開預備會議。預備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1)聽取關于職工代表大會籌備情況的報告,通過大會議程;

(2)聽取關于職工代表資格審查情況以及列席代表建議名單的報告,確認代表資格;

(3)確定職工代表大會主持人。

第二十條 職工代表大會一般議程如下:

(1)由大會主持人向大會報告代表出席情況,宣布大會開始;

(2)聽取本單位行政負責人的有關工作報告,以及對提交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的有關制度、方案的說明和上次職工代表大會決議、提案和集體合同履行、處理、落實情況的報告;

薪酬與提名委員會

(3)聽取工會組織開展日常民主管理工作情況的報告;

(4)討論行政方、工會方的報告和有關制度、方案,充分表達職工訴求,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5)就職工代表大會審議的重要問題做出決議。

(6)選舉參加集體協商的職工方代表和職工董事、職工監事,通過職工代表大會專門小組成員名單。

(7)民主評議和監督企業中高級管理人員,提出工作評價、獎懲等意見和建議。

(8)簽訂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

第二十一條 職工代表大會閉幕后,組織方應做好如下工作:

(一)向全體員工傳達職工代表大會會議內容和決定事項;

(二)組織職工代表大會專門小組制訂工作計劃,落實職工代表大會交辦的各項任務。

(三)公示企業重要規章制度和經當地勞動保障部門審核登記的集體合同;

(四)填寫《職工代表大會情況報告表》,并于職工代表大會閉會一周內報告上級工會備案。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制度為控股集團基本制度,解釋權歸控股集團工會。

第二十三條

本制度自頒發之日起實施,前期相關規定自行廢止,未盡事宜另行補充。

頒發日期: 二○一四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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