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矛盾糾紛聯動化解制度

2023-03-06

制度是員工行為的準繩,通過制度和觀念雙管齊下,共同提高全員對全面預算管理的重視程度。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矛盾糾紛聯動化解制度》,供需要的小伙伴們查閱,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第一篇:矛盾糾紛聯動化解制度

建立法庭司法所聯動指導機制提高人民調解員化解矛盾糾紛的能力

基層人民法院(法庭)和司法所均植根基層,在著力解決影響社會和諧穩定的源頭性、根本性和基礎性問題上有著共同的責任與擔當。

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社會轉型期呈現出一系列新的特點,新情況、新問題層出不窮,經濟成分、組織形式、就業方式、利益關系和分配方式逐漸多樣化,社會主體間的關系日益復雜,各種深層次矛盾逐步顯現且呈多元化態勢。而目前基層化解矛盾糾紛的方法途徑、方式手段又不能完全適應形勢發展,迫切需要整合基層矛盾糾紛調處中基層人民法院(法庭)與司法所兩支最重要的力量,探索建立信息共享、問題共解、義務共擔、互相支持、互相配合的聯動指導機制,切實提高基層審判效率及矛盾糾紛的化解能力,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本文主要結合本人在法院工作及吉木乃縣托普鐵熱克鄉司法所掛職工作中了解和掌握的一些具體情況,就進一步加強基層人民法院(法庭)與司法所的業務、人才與智力資源整合,實現基層人民法院(法庭)與司法所全方位工作對接作一些探討。

一、建立基層人民法院(法庭)與司法所工作對接機制的必要性

基層人民法院(法庭)是審判工作的前沿陣地,處在預防和解決矛盾糾紛的第一線,是審判、執行工作以及各項司法行政管理工作的基礎和窗口,與人民群眾接觸最直接、最廣泛、最密切,承擔著大量案件的審判工作和基層民調組織的指導工作,其工作優劣直接關系著司法權威的樹立;司法所是最基層的組織機構,擔負著具體組織實施基層司法行政各項業務工作,承擔著推進依法治鄉、依法治村等法治基礎工程的職責,是基層政府依法決策、依法建制、依法行政的參謀助手,又具體擔負著維護基層社會穩定、保障法律正確實施、完善基層法治機制的重要使命。

緩解目前工作的壓力、解決當前紛繁復雜的矛盾糾紛單靠某一方單打獨斗、各自為戰是不行的,靠一個部門也難以將審判、執行及司法行政工作落到實處。因此,迫切需要在基層人民法院(法庭)與司法所之間加強聯系和協作,建立起相互聯系、相互支持、相互配合、互動交流的網絡,使之信息暢通、問題共解、義務共擔,切實提高基層審判效率及矛盾糾紛的化解能力,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二、基層人民法院(法庭)與司法所各項業務工作對接的可行性

(一)立案庭、民事審判庭等庭室與司法所人民調解工作的對接。 人民調解工作是司法行政機關和人民法院的法定職責,也是推動政法工作全滿發展進步,確保國家安全和社會和諧穩定的重要內容,基層人民法院(法庭)與司法所應抓好人民調解這個羊頭,充分調動人民調解組織的積極因素,搞好人民調解的管理與指導,筑好人民調解第一道防線?;鶎尤嗣穹ㄔ?法庭)在立案時,立案法官可以邀請司法所工作人員參與調解,力促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在對審理民事案件主持調解時,法官亦可根據需要通知司法所調解員到場參與調解,真正做到案結事了;在法院(法庭)建立司法所人民調解員培訓基地,人民調解員可以通過旁聽案件審理、與法官結對調解、法官集中講授法律知識等多種方式學習法律知識,提高人民調解員的自身法律素養和調解技能。同時在重大、解決難度大的矛盾糾紛調處方面實行聯調機制,法院安排法官參與調解,為司法所提供專業法律協助,不僅促進了人民調解和司法調解在矛盾糾紛化解工作中的有效銜接,形成了調解合力,也進一步提高了矛盾糾紛化解工作水平和效率。

綜上,雙方在人民調解工作中形成訴前、訴中有效銜接,各自揚長避短,司法所發揮基層優勢,法官有專業的法律知識,但人少案多,有了司法所的協助,不少矛盾都能夠順利在訴前調解,也不易激化矛盾。雙方相互“借力”,形成“合力”,共同做好人民調解工作,及時化解紛爭,消除矛盾。真正達到“政治效果、社會效果、法律效果”相統一的目標。

(二)刑事審判庭等庭室與司法所社區矯正工作的對接。

社區矯正是將符合一定條件的犯罪分子放在社會上服刑,對其犯罪的心理和行為進行“矯”并使之“正”的一種新的刑法執行方式,這種新的服刑方式在緩解監所壓力,減少交叉感染,節約犯罪改造成本的同時又體現了我國對犯罪分子采取的一種治病救人的人性化舉措,能夠讓他們更早更快的地回歸社會。社區矯正由司法行政機關具體負責日常工作,主要由鄉鎮司法所具體承擔社區矯正工作,由于社區矯正服刑人員外出務工較多、人戶分離現象突出、流動性較大等原因,加之需要法院等部門的配合,社區矯正實際執行起來困難重重,如何有效監管社區矯正對象,是擺在執法者面前的一道難題。法院刑事審判、執行等部門加強與司法所的聯系對接,在作出緩刑、管制等判決后,將接收社區矯正對象告知書和基本情況通報表遞交司法所,能夠促使社區矯正工作人員會同法官共同對矯正對象進行宣告與訓誡,可以確保社區矯正對象的及時接收和法律文書的無縫銜接,有效避免脫管、漏管發生。不僅接矯、矯正方面,法院與司法所還可以探索對擬判處緩刑被告人的判前評估工作,法院刑事審判等庭室對認為有必要進行判前評估的,可及時函告管轄司法所,司法所立即組織人員走訪被告人住所、工作單位等進行社會調查,后將調查結果反饋法院,切實為法院刑事審判工作提供幫助。

(三)執行庭執行工作與司法所工作的對接。 法院“執行難”一直成為社會關注的焦點,主要表現在“被執行人難找、被執行財產難尋、強制措施難實施”三個方面。雖然法院加大執行宣傳力度、開展無執行積案活動,制裁和扼制故意規避執行的被執行人,但是現實卻仍有大量執行案件無法執行到位,嚴重損害著司法權威。法院在尋找故意躲避被執行人員時,若沒有信息渠道,通常需要花大量的精力。例如吉木乃縣僅托普鐵熱克鄉就轄14個行政村,有很多地方是車輛無法到達的,辦案人員唯有步行山路,經常是花了一整天時間也有可能找能不到被執行人員的現象發生。既使找到被執行人員,由于他們具有一定的對抗性,不會配合執行。而處在矛盾糾紛最前線的司法所做工作顯然比法院執行人員做工作具有鄉情優勢,它與基層鄉鎮政府,社區與村組卻有著豐富的人脈資源,法院應當積極共享這一豐富的人脈資源,利用司法所工作人員對轄區被執行人員與其財產情況較熟悉的優勢,讓他們為法院提供信息或由他們利用地域鄉情關系做被執行人員的思想工作,執行人員及時掌控被執行人員的整體動態,準確出擊打擊執行“老賴”, 提高執行工作效率。

要通過共建工作的進一步開展,整合優化全省人民法庭與基層司法所的科技、人才與智力資源,實現人民法庭與司法所全方位工作對接,從而形成社會矛盾糾紛有效化解和創新社會管理工作的強大基層合力。

在我國司法行政體系中,司法所是最基層的組織機構,擔負著具體組織實施基層司法行政各項業務工作,承擔著推進依法治鄉、依法治村等法治基礎工程的職責,是基層政府依法決策、依法建制、依法行政的參謀助手;司法所通過履行指導人民調解工作、代表基層政府處理民間糾紛發揮著維護基層社會穩定的重要防線作用;司法所作為基層政治組織,與公安派出所、法庭、檢察室和綜治辦等部門構成鄉鎮(街道)一級的基層政法體系,它們各司其職、優勢互補、協作聯動,共同擔負著維護基層社會穩定、保障法律正確實施、完善基層法治機制的重要使命。

目前,司法所面臨著機遇與挑戰,發展與壯大之時,困難很多,壓力很大,基層司法所普遍存在人員不足,經費不足,基礎設施較差等問題,在政法戰線中司法行政職能相對弱化,地位低下,如何求生存,謀發展是一個普遍存在的問題。秭歸縣司法局歸州司法所在困境中求生存謀發展,闖出了一條成功的道路值得借鑒與思考。

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社會轉型期呈現出一系列新的特點,新情況、新問題層出不窮,經濟成分、組織形式、就業方式、利益關系和分配方式逐漸多樣化,社會主體間的關系日益復雜,各種深層次矛盾逐步顯現且呈多元化態勢。而目前基層化解矛盾糾紛的方法途徑、方式手段又不能完全適應形勢發展,迫切需要整合基層矛盾糾紛調處中司法所與人民法庭兩支最重要的力量,探索建立信息共享、問題共解、義務共擔、互相支持、互相配合的聯動指導機制,切實提高基層人民調解員化解矛盾糾紛的能力,及時解決民間糾紛,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一、目前基層矛盾糾紛調處的現狀與問題

根據2010年8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的《人民調解法》規定:“鄉鎮、街道以及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根據需要可以參照本法有關規定設立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作為基層矛盾糾紛調解組織,從上到下分別為鄉鎮(街道辦事處)司法所、人民法庭、公安派出所和村(社區)級調解委員會(有的還下設有調解小組)。目前,各調解組織在調處社會矛盾中的現狀不容樂觀,還存在以下問題:

(一)司法所與人民法庭獨立調解的多,但聯合調解的少。在基層矛盾糾紛調處中兩支最重要的力量就是司法所與人民法庭,但平時調解中往往獨立調解的多,聯合調解的少。兩大調解主體之間缺乏必要的溝通,彼此配合不夠,不能統一思想認識,無法統一調解糾紛的原則和標準。在信息時代卻不能及時通報糾紛信息,無疑會給調解矛盾糾紛帶來一定困難。加之《人民調解法》第四條規定:“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不收取任何費用”,面對轉型期出現的各種社會矛盾,基層人民調解組織當受理卻未受理、當調解而未能調解、推諉扯皮等現象時有發生,各調解主體之間各自為陣,彼此聯系較少,基層其他各級調解組織的調解職能也沒有得到充分、有效的發揮。

(二)司法所和人民法庭對其他調解組織業務指導較少。目前,由于基層司法所多為1人所,平常業務工作龐雜,對人民調解工作也是疲于應付;人民法院的審判任務又較重,很少抽出時間去對基層調解組織和調解人員進行工作指導和業務培訓,使得基層調解工作質量不高。具體表現為:一是調解程序不規范,有的只將矛盾糾紛雙方喊攏“和稀泥”而未真正解決問題、在調解協議上當簽名而未簽名、當簽章而未蓋章,形成的調解協議的效力自然受到影響。二是不以事實為依據,搞人情調解、違法調解、硬性調解,調解人員強迫一方當事人接受調解的現象也一定程度存在。

(三)調解隊伍雖然龐大,但基層調解人員素質較低。由于基層各級調解組織人員組成復雜,素質參差不齊,影響了調解工作的正常開展。根據《人民調解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的相關規定:人民調解員由人民調解委員會委員和人民調解委員會聘任的人員擔任。人民調解員應當由公道正派、熱心人民調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識的成年公民擔任。對調解員的基本素質規定較籠統,面對新形勢下日益復雜的矛盾糾紛,如果調解人員沒有一定的文化素質,沒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識,是難以勝任調解工作的。目前基層調解人員年齡普遍偏大,有的地方調解員變動頻繁,造成了調解人員隊伍整體素質不高,無法保證化解矛盾任務的完成。

(四)司法所和法庭現有資源有限,且整合不夠。據調查,目前鄉鎮一級調委會成員一般由政法、綜治、民政、國土、村建、林業、計生、工青婦等部門組成,但在實際開展工作當中,雖名單一大串,實際無人干事,聯動大調解形同虛設?;鶎诱{解仍然是以司法為主,法庭也是一支不可忽視的力量,但二者缺乏有效的整合,聯動對接工作處于渙散無序狀態,缺乏應有的管理規范機制,難以發揮應有的作用,致使基層調解力量比較薄弱。

二、建立司法所法庭聯動指導機制的必要性

人民調解是是指人民調解委員會通過說服、疏導等方法,促使當事人在平等協商基礎上自愿達成調解協議,解決民間糾紛的活動,是在當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礎上,不違背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且尊重當事人權利的調解。 目前我國正處在轉型期,人們的行為方式和社會活動的獨立性、選擇性、多變性、差異性明顯增加,矛盾沖突明顯增多。轉型期社會群體利益調整,部分人利益會受損,突出地表現在房屋拆遷、土地征用補償、拖欠農民工工資等問題上,由于矛盾糾紛解決渠道不暢,需要建立人民內部矛盾處理機制、社會利益協調機制、社會輿情匯集與分析機制、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機制以及利益救濟機制,從源頭上消除隱患,化解矛盾,維護穩定。當前基層人民調解工作可以說是維護穩定的基石,全社會都應該正確認識這項工作的重大意義和重要作用,人民調解員更應該深刻意識到工作的責任感,通過自身的工作將矛盾化解在基層,為黨和政府排憂解難,確保一方平安。

解決目前紛繁復雜的矛盾糾紛單靠某一家單打獨斗、各自為戰是不行的,靠一個部門或某個組織也是難以調解成功的,原因很簡單,那就是當前社會矛盾的產生不是一種因素造成的,人民調解工作必須以《人民調解法》為指導,向法制化、正規化方向健康發展。因此,迫切需要在基層司法所、人民法庭與其他調解組織之間的加強聯系和協作,建立起相互聯系、互相支持、互相配合、不可分割、互動交流的調解網絡,使基層各調處主體充分認識到自身在調處社會矛盾糾紛中的地位和作用,清醒地認識到化解矛盾糾紛不是哪一家的事,而是大家共同的責任和義務。尤其應當在司法所與法庭之間建立信息共享、問題共解、義務共擔的工作格局,努力化解社會矛盾糾紛。

三、建立法庭司法所聯動指導機制,切實提高人民調解員化解矛盾糾紛的能力 以司法行政、人民調解委員會為主的調解體系,其工作對象主要是民間糾紛,而目前以征地補償、拆遷安臵等帶來的矛盾,往往具有復雜性、群體性、綜合性和敏感性等特點,隨著群眾民主、法制意識的增強,如果矛盾處理不及時,難免引發群體性事件,甚至帶來社會震蕩。面對以上新情況,筆者認為,單靠司法或基層法庭各自的調解力量顯然薄弱,無法應對,迫切需要整合司法所與人民法庭的力量,努力探索多元化的社會矛盾糾紛解決機制,即建立以司法所為主,法庭積極配合的聯動機制,二者實現互融互動,加強對人民調解工作的指導,化解矛盾糾紛。

(一)加強業務指導,提高基層調解員化解矛盾糾紛的能力。

對基層人民調解員的業務指導,應針對基層調解工作中存在的問題,主要采取以下幾種方式:

1、巡回指導:司法所和法庭采用巡回辦案方式指導基層人民調解員開展調解工作?;鶎尤嗣穹ㄍヒ浞掷醚不胤ㄍ?,加強對基層調解工作的指導。通過巡回法庭下基層就地審理人身損害賠償、相鄰關系糾紛、撫養贍養糾紛、土地權屬糾紛等簡單性質的民事糾紛案件,既可以向廣大群眾宣傳法律法規,又可以對基層調解人員進行實戰指導。當事人的文化水平不高,有時愛認死理,有時僅憑打一場官司還不能根本解決問題,就需要人民調解員運用靈活多樣的調解方式,“定紛止爭”、“息訴平判”,起到化解人民內部矛盾,維護社會穩定的效果。

2、普遍指導:為規范人民調解活動,《人民調解法》第五條明確規定:“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指導全國的人民調解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指導本行政區域的人民調解工作。” 基層人民法院對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進行業務指導。對基層人民調解工作中的原則和標準,對人民調解中帶有共性的問題,以及對帶有傾向性的問題,司法所和法庭應進行普遍指導。

3、個案指導:司法所和法庭密切配合,采取以案釋法、以案例指導調解工作等手段,利用法庭審判實例和人民調解具體案例,如贍養糾紛、人身損害糾紛等案例,組織基層調解人員座談交流具體個案,通過剖析個案,舉一反三,達到提高人民調解員調解能力的目的。

4、重點指導:有針對性地選擇一些具有典型性和普遍性的調解案例,由司法所和法庭提前通知并組織好基層調解人員進行現場觀摩,讓他們參加和體驗法庭審案或實地調解的氛圍,學習調解民事案件的方式、方法及技巧,進而促進其自身工作的開展,學習如何利用自身具備的社會知識和閱歷,依照群眾能夠普遍接受的“鄉規民約”、“公序良俗”、道德規范等進行勸解,以理服人,以情感人,促使糾紛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最終化解矛盾糾紛。

(二)加強工作調研,建立司法所與人民法庭聯合調解機制

完善人民調解制度,在矛盾糾紛調解中做好調研工作。不僅應在實踐中找經驗,更應在理論上有所創新和突破,使之更好地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服務。建立健全人民調解工作季度聯席會議、調解激勵機制、調解監督考核制度以及建立與完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等人民調解工作制度,探索建立司法所與人民法庭聯合調解調研機制,不斷推動調解工作向縱深發展。要對基層人民調解員兼任鎮村干部的,推行激勵辦法,將調解工作納入年終評優選先、納入鎮村干部年度績效考核內容,對優秀者予以獎勵。

司法所與人民法庭可定期或不定期地召開其他調解主體的聯席會議,使基層各調解組織之間認識統

一、避免內耗,相互保持經常性的聯系,動態了解轄區各類糾紛信息,交流在調處工作中的心得體會,共同探討解決矛盾糾紛的方式方法及原則、標準,共同提高調解能力。各糾紛調處主體應當精誠合作,共同構建全方位、多元化的民間糾紛調處機制,確保大量糾紛真正化解在基層,解決在萌芽。

(三)注重調解培訓,切實提高基層調解隊伍整體素質。 “縣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定期對人民調解員進行業務培訓。”在具體操作中,司法所要與法庭互動配合,共同承擔起培訓的任務。采用請進來、走出去方式,運用以會代訓、授課培訓、案例培訓、情景模擬、崗位練兵、經驗交流、觀摩庭審、業務培訓等多種形式,加強法律業務知識培訓和調解方法的系統培訓,逐步改善和提高人民調解員的知識結構和業務水平。使他們熱愛調解工作,會干調解工作,干好調解工作。要做好調解工作,調解員就應當成為懂法律、懂政策、懂心理、懂人情及會預防、會調查、會調解、會制作調解協議的人才。一是要加大分級培訓的力度。建立人民調解員分級培訓制度,分期分批輪訓,共同構建學習型社會。挑選法律知識比較扎實、調解業務比較嫻熟的同志,深入鎮、村(居),采取傳、幫、帶的方法上門對基層調解員進行業務培訓。二是抓好在崗業務學習。司法所和法庭要結合新法普及的機會,制定全年業務學習計劃,充實相關學習內容。三是以會代訓,加強人民調解工作經驗交流。不斷拓寬人民調解員的工作視野,拓展工作思路。四要合理選聘人民調解干部,優化人民調解員隊伍結構。在實際工作中培養和選拔一批懂法律、善調解和有較高政治思想水平、公道正派、熱心調解工作的人員充實到人民調解隊伍中,努力提高基層調解員隊伍的整體素質。

(四)整合現有資源,實現司法所和法庭有機聯動。 基層司法所和人民法庭在調處矛盾糾紛中各有所長,多年來也各自積累了一些好的經驗和成功的做法,在新的歷史時期必須大力加以整合,實現人民法庭與司法所的聯動指導,有效提高人民調解員化解矛盾糾紛的能力。人民法庭加強對人民調解工作的指導和支持,對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矛盾糾紛,法庭應訴前勸導,交由調解委員會組織調解,積極引導當事人通過調解消除紛爭。司法所應充分發揮人民調解積極主動、靈活多樣、成本低、效率高等優勢,努力做到應調盡調。同時,通過開展“崗位業務大練兵、調解技能大比武”等活動,著力提高廣大調解員排查發現矛盾糾紛的能力、調處化解矛盾糾紛的能力、制作調解協議書的能力,全面增強靈活運用法律政策的本領,著力化解矛盾糾紛,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第二篇: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制度

一、聯席會議制度

建立矛盾糾紛排查調處聯席會議制度,定期召開成員單位會議,研究解決存在的突出問題,研究矛盾糾紛調解方案,分析當前矛盾糾紛形勢。

二、排查制度

堅持執行每半月排查一次社會矛盾糾紛,重要時期,實行每日排查和“零報告”制度,對一些苗頭性、傾向性的突出問題,及時組織

開展集中排查和研判,提出工作建議,制定調處方案。

三、分流制度

社會矛盾糾紛排查調處服務中心對群眾要求調處的社會矛盾糾紛,實行統一登記受理,然后根據矛盾糾紛的性質、類別,按照“屬地管理”、“分級管理、歸口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分流指派到有關部門和單位。對中心分流指派的矛盾糾紛,有關部門或單位按照分流指派的任務和要求,強化調處責任,落實調處措施,確保調處效果,并及時反饋調處結果。

四、移送制度和歸口管理制度

調處服務中心對所有受理的社會矛盾糾紛,實行一個窗口對外,按照“統一受理、集中梳理、歸口管理、依法辦理、限期處理’’的原則,視情況分流或直接組織調處:

1、涉及優撫安置、社會救濟、殯葬管理等矛盾糾紛,由民政辦會同當事人所在村負責調處。

2、涉及保險、勞動爭議、工傷等矛盾糾紛,由勞動保障所會同黨政辦、當事人所在村負責調處。

3、農村經濟政策、經營和財務管理、土地承包等方面的矛盾糾紛,由農經站會同國土資源所、當事人所在村負責調處。

4、有關土地法律、法規和政策,土地的征用和劃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爭議,土地有償轉讓,農村宅基地的使用,以及反映濫占濫用耕地等矛盾糾紛,由國土資源所、司法所會同當事人所在村負責調處。

5、城鄉建設規劃、城鎮管理以及拆遷補償和安置等矛盾糾紛,由城鎮建設辦會同當事人所在村負責調處。

6、消費者權益,商品質量糾紛,經濟合同糾紛,市場監督和管理等矛盾糾紛,由經濟管理辦公室會同相關部門負責調處。

7、計劃生育方面的矛盾糾紛,由計生辦和有關部門、相關村負責調處。

8、涉及企業產權改制、安全生產等矛盾糾紛,由派出所和有關部門、相關村負責調查。涉及上訪的矛盾糾紛,由信訪辦牽頭、有關部門負責調處。

9、涉及治安方面的矛盾糾紛,由綜治辦會同派出所、司法所、當事人所在村負責調處。

10、其他民事矛盾糾紛由司法所和村社會矛盾糾紛排查調處服務站調處。

11、上述單位對所屬矛盾糾紛必須進行面對面的調解工作,確實調處不了的,由社會矛盾糾紛排查調處服務中心抽調人員協調調處。

12、重大疑難矛盾糾紛,由社會矛盾糾紛排查調處服務中心直接調處。

五、聯動聯調制度

1、涉及到多個部門或跨村的矛盾糾紛,由調處服務中心組織相關單位進行聯合調處,相關單位應按照中心要求,抽調人員按時參加聯合調處工作。

2、對中心指派分流的矛盾糾紛,相關單位及時指派領導和具體負責人按時間要求進行調處,不得拒絕推諉。

3、矛盾糾紛調處實行領導包案負責制,各級領導對中心指派負責的矛盾糾紛應當負責指導、督促或親自參加調處工作。

4、中心調處矛盾糾紛時需要有關部門配合支持的,有關部門要積極參與,不得拒絕。

5、矛盾糾紛確因部門決策不當或行政行為不當引起的,相關部門要立即糾正,防止矛盾糾紛激化。

6、中心實行矛盾糾紛調結報告制度。

全局性的重大矛盾糾紛,由鄉社會矛盾糾紛排查調處服務中心召開聯席會議進行協調,集中力量進行調處。從而形成分工負責與聯合調處相結合、屬地管理和集中調處相結合的“大調解”格局,做到信息聯通、力量聯動、糾紛聯排、矛盾聯調。

六、督查回訪制度

1、定期組織開展矛盾糾紛排查工作。

2、對分流指派給有關單位的矛盾糾紛進行跟蹤了解,提出調處意見。

3、走訪當事人,了解調解協議履行情況,聽取群眾對社會矛盾糾紛調處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4、對未調結的矛盾糾紛每月至少組織開展一次以上的繼續調處和控制工作。

5、定期通報有關單位對中心分流指派案件的調處情況。

七、檔案管理制度

1、中心工作檔案包括:(1)調處網絡組成人員名冊;(2)會議記錄、培訓記錄、業務學習記錄;(3)矛盾糾紛受理、分流、調處情況登記薄;(4)矛盾糾紛調解卷宗;(5)中心工作計劃總結、兩次以上矛盾形勢分析報告;(6)矛盾糾紛集中排查調處相關材料;(7)其他應當歸檔的文件、材料。

2、中心直接調處的矛盾糾紛調處結束后,應及時形成卷宗,做到一案一卷。卷宗包括以下內容:(1)卷宗封面;(2)卷宗目錄;(3)調解申請書;(4)調查筆錄;(5)證據材料;(6)調解筆錄;(7)調解協議書;(8)回訪記錄;(9)附卷材料。

3、中心調解的簡易矛盾糾紛,未制作書面

第三篇: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制度

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制度

一、聯席會議制度

建立矛盾糾紛排查調處聯席會議制度,定期召開成員單位會議,研究解決存在的突出問題,研究矛盾糾紛調解方案,分析當前矛盾糾紛形勢。

二、排查制度

堅持執行每半月排查一次社會矛盾糾紛,重要時期,實行每日排查和“零報告”制度,對一些苗頭性、傾向性的突出問題,及時組織-

開展集中排查和研判,提出工作建議,制定調處方案。

三、分流制度

社會矛盾糾紛排查調處服務中心對群眾要求調處的社會矛盾糾紛,實行統一登記受理,然后根據矛盾糾紛的性質、類別,按照“屬地管理”、“分級管理、歸口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分流指派到有關部門和單位。對中心分流指派的矛盾糾紛,有關部門或單位按照分流指派的任務和要求,強化調處責任,落實調處措施,確保調處效果,并及時反饋調處結果。

四、移送制度和歸口管理制度

調處服務中心對所有受理的社會矛盾糾紛,實行一個窗口對外,按照“統一受理、集中梳理、歸口管理、依法辦理、限期處理’’的原則,視情況分流或直接組織調處:

1、涉及保險、勞動爭議、工傷等矛盾糾紛,由勞資部門會同黨政辦、當事人所在車間部室負責調處。

2、計劃生育方面的矛盾糾紛,由計生辦和有關部門、相關車間部室負責調處。

3、涉及安全生產等矛盾糾紛,由安監部和有關部門、相關車間部室負責調查。涉及上訪的矛盾糾紛,由信訪辦牽頭、有關部門負責調處。

4、涉及治安方面的矛盾糾紛,由綜治辦會同派出所、當事人所在車間部室負責調處。

5、上述單位對所屬矛盾糾紛必須進行面對面的調解工作,確實調處不了的,由公司矛盾糾紛排查調處領導小組抽調人員協調調處。

6、重大疑難矛盾糾紛,由公司矛盾糾紛排查調處領導小組直接調處。

五、聯動聯調制度

1、涉及到多個部門的矛盾糾紛,由調處領導小組組織相關單位進行聯合調處,相關單位應按照要求,抽調人員按時參加聯合調處工作。

2、對領導小組指派分流的矛盾糾紛,相關單位及時指派領導和具體負責人按時間要求進行調處,不得拒絕推諉。

3、矛盾糾紛調處實行領導包案負責制,各級領導對領導小組指派負責的矛盾糾紛應當負責指導、督促或親自參加調處工作。

4、中心調處矛盾糾紛時需要有關部門配合支持的,有關部門要積極參與,不得拒絕。

5、矛盾糾紛確因部門決策不當或行政行為不當引起的,相關部門要立即糾正,防止矛盾糾紛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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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督查回訪制度

1、定期組織開展矛盾糾紛排查工作。

2、對分流指派給有關單位的矛盾糾紛進行跟蹤了解,提出調處意見。

3、走訪當事人,了解調解協議履行情況,聽取群眾對社會矛盾糾紛調處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4、對未調結的矛盾糾紛每月至少組織開展一次以上的繼續調處和控制工作。

5、定期通報有關單位對領導小組分流指派案件的調處情況。

七、檔案管理制度

1、工作檔案包括:(1)調處網絡組成人員名冊;(2)會議記錄、培訓記錄、業務學習記錄;

(3)矛盾糾紛受理、分流、調處情況登記薄;(4)矛盾糾紛調解卷宗;(5)中心工作計劃總結、兩次以上矛盾形勢分析報告;(6)矛盾糾紛集中排查調處相關材料;(7)其他應當歸檔的文件、材料。

2、直接調處的矛盾糾紛調處結束后,應及時形成卷宗,做到一案一卷。卷宗包括以下內容:

(1)卷宗封面;(2)卷宗目錄;(3)調解申請書;(4)調查筆錄;(5)證據材料;(6)調解筆錄;(7)調解協議書;(8)回訪記錄;(9)附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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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

第四篇:排查化解矛盾糾紛工作制度

一、實行排查定期報備制度。采取定期排查和不定期排查相結合、集體組織排查和個人主動排查相結合的方法。對所受理、承辦案件逐一進行排查,特別對有可能引發不穩定因素的案件及重點人員;上訪老戶和和未息訴息訪的案件,揚言赴省進京訪的案件;擬作不捕、不訴、不抗、不立案、撤案決定的案件及辦理案件中涉及查封、扣押、凍結款物的關鍵環節;擬作維持公安機關不立案決定的案件;擬作維持或改變決定的刑事申訴案件、擬作不確認、不賠償決定的刑事賠償案件;擬作其他處理決定的案件,要重點排查,及時發現矛盾糾紛苗頭和隱患。對排查的情況列清名單,每月報控申科備案,特殊時期實行每日報備??厣昕茀R總后每月報排查化解工作領導小組,并建立涉檢信訪臺帳,做到底數清,情況明,加強督促,協調解決。

二、實行涉檢信訪動態預警。對經辦的案件都要進行信訪評估預警,按照誰主辦、誰評估、誰負責的原則,辦案人對所承辦的每一起案件進行信訪評估。對有涉檢信訪可能的,實行涉檢信訪動態預警,承辦部門逐案填寫《涉檢信訪評估登記表》報控申科,控申科按照信訪風險確定等級,實行黃、橙、紅三級信訪風險預測,一般涉檢信訪風險實行黃色預警,重大涉檢信訪風險實行橙色預警,緊急涉檢信訪風險實行紅色預警,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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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評估預測情況報排查化解工作領導小組。要求案件承辦人及時釋法說理、疏導化解;控申科收到信訪預警信息后,及時了解案情,根據等級與有關部門制定預警方案,共同研究解決。

三、實行辦案人矛盾糾紛排查化解責任制。實行“一崗雙責”,案件承辦人既要依法文明辦案,同時承擔承辦案件的矛盾糾紛排查化解責任。對排查出的不穩定因素,實行“四定一包”責任制,該業務部門為責任部門,案件承辦人為責任人,業務部門和承辦人要定方案、定時限,包做化解息訴工作,在規定期限內處結。

四、實行部門聯動信息共享。相關部門負責人要互通情況,加強部門工作聯動,實現信息共享,聯手解決信訪隱患,把矛盾糾紛化解在萌芽狀態。對信訪突發事件按照《信訪應急工作預案》規定,及時報告排查化解工作領導小組,縱向報告,橫向聯動,并與當地黨委、政府加強信息溝通,聯動聯防,及時妥善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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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學校矛盾糾紛排查化解處理制度

一、指導思想

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上級有關文件精神為依據,特立本制度,為打造“平安校園”提供有力保障,切實做到“早發現,能化解,善控制,處理好”,確保我校教育教學工作順利推進和職業教育穩定發展。

二、矛盾糾紛排查方式

認真做好老師的思想建設工作,利用例會時間,除對國家方針政策進行集中學習外,認真學習《中國教師報》、搜集案例對教職工進行職業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增強法律意識,提高教職工能在相互融洽的關系中團結合作,理解支持。對教職工之間的矛盾糾紛進行調解,采取召開民主生活會,個別談心等方式把矛盾糾紛處理在萌芽狀態。我校利用家長會、學校開放日、家訪等形式積極向家長宣傳學校教育,爭取家長及社會人士對教育的更大支持,創“家長社會放心,用人單位滿意,”的學校。

妥善處理校園周邊關系,教育好學生不破壞周邊群眾設備設施,不損壞群眾利益。虛心聽取周邊群眾的意見和建議,如周邊環境中存在對學校校產和師生安全極大隱患的人事,要時刻提高警惕,不能解決的及時報告上級部門和公安機關。

三、重點疑難糾紛報告制度

對發生多次或重大糾紛不能妥善解決的,要及時報告有關部門進行解決,報告要做到及時,真實逐級上報。每次情況的調查和協調要做好相關記載,以備上級部門參考和檢查。調查情況必須有當事外的兩人以上在場。

四、領導輪流值班制度

行政領導實行值班制度,值日期間處理當日糾紛制度,每天三人,一人留保衛科,負責學校安全穩定,二人負責維持正常教育教學秩序。在上班期間,行政人員輪流值班,保證辦公室有人值班,對來訪者進行接待。對來訪電話進行登記、答復、處理和匯報。

五、 接待登記制度

對來訪者要進行盤查,盤查內容為姓名、住址、身份、來意等;在盤查時要察言觀色,保證不放可疑人員進入校園;盤查還要注意文明禮貌,做到文明值勤,禮貌待人。學校全體教職工對來訪者要熱情接待,對來訪者提出的重要意見和建議要做好記錄,并及時報告學校行政。

六、限期處理制度

對校園內發生的師生有關人員的矛盾糾紛進行處理,堅持及時、逐級處理原則,對本班內發生的學生之間、科任教師間的矛盾原則上由班主任進行協調處理。班主任不能處理的交由政教處處理。校內外其它糾紛交由當班領導先進行調查處理。不能解決的矛盾糾紛要及時報告調解主任。全體教職工必須做到不推諉責任,不把小糾紛都推向領導,不把矛盾上交;在處理中,還應兼顧學校及其它教師利益,做到以人為本。

七、督查回訪制度

對校內外矛盾糾紛進行調解處理后,要定期進行檢查、了解現狀,要找當事人談心,聽取當事人意見反饋。如果當事人在心里還有不服或不滿,要進行開導與說服教育。以達到徹底化解矛盾,增強內部團結的目的。

八、責任追究制度

在矛盾糾紛調查過程中,每一位教師都應本著以人為本,大化小,小化了的原則去幫助需要我們關心的教師。在調解處理過程中,調解領導組本著實事求是、公正無私、治病救人的原則進行調解工作。

九、對以下幾種人事將進行責任追究處理:

1、矛盾糾紛當事人蓄意擴大事態,不服從調解組調解的。

2、其他教職工拉幫結派、扇風點火、搬弄是非制造矛盾的。

3、調解組成員對本校發生的矛盾不及時妥善處理或不公正處理的。

對違反以上三條的教職工將視其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警告、記入考核、移交上級部門等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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