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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窗法雨讀后感3000字

2023-07-01

第一篇:西窗法雨讀后感3000字

愿西窗法雨能撒在東窗之上(《西窗法雨》讀后感)(模版)

愿西窗法雨能撒在東窗之上

一本《西窗法雨》,字并不多,書不算厚,內容不難懂,作為一部法學的入門書它是不錯的,因為它是中國人用中文寫的!這不是一句廢話,因為當你看那些外國人寫的理論書,特別是歐洲,美國,俄國等語系不同于我國的國家,翻譯的水平不論多高,還是有地方很難搞懂,例如盧梭的《社會契約論》,里面的句子有些很難搞懂,并且太長了;又或者貝卡利亞的《論犯罪與刑罰》,在里面,黃風先生的翻譯是不錯,但還是有一些地方令人琢磨不透。但《西窗法雨》則不同,它從內容上看只是一本法學入門書,面向的是初學者,自然而然從內容上就簡化不少,讓人一看就懂,又發人深思,更主要的是,每一篇里頭都有一個故事,想說服或感染人,最好的辦法莫過于以例說理,就是這樣,《西窗法雨》里的很多方面我都有感觸,既有贊同,又有反對;從寫法上看,它里面是一篇文章一件事,不需要人一次看完全書,這樣給予了讀者自由度,并且能讓讀者感到作者的體貼。

萬物本無完美,世界只有追求完美萬物的人和并不完美的萬物?!段鞔胺ㄓ辍芬膊焕?。

正如那個星期五,讀書小組那位不說名字的同學所言,在《西窗法雨》里,看到的是矛盾!“蘇格拉底的慎重”與后面的“惡法非法”有矛盾,有人會說沒有矛盾,因為前面說的是對待自己認為不公正的法律要慎重,而后面的是納粹德國的法律,是不正義的,不公正并不等同于不正義,并且前者是要慎重,而不是要絕對服從。但我想說得是,正義是什么標準?人總是在侵占他人利益來擴大自身利益,而正義的存在就是為了保護自身利益,在這基礎上才去侵占他人利益。那么對于不正義之法,人該如何是好了呢?又會有人說:“蘇格拉底是被自己贊同的程序判處死刑的,而“惡法非法”里的受害者與其妻子是反對納粹的法律的?!渡鐣跫s論》里講過,在一個政治共同體的成立后,必須要有一個全民同意的議案,那就是少數服從多數。如果沒有它的存在,政治共同體的效率就極為低下。而受害人處于當時的德國,不能阻止希特勒上臺,這就表明多數人是希望他上臺的,我們一直說德國人民在二戰時的生活多么悲慘,卻忘了這樣的生活是因為他們之中大多數的決定所決定。受害人間接得贊同了該法的通過,那么他就應該遵守,否則,就應該脫離這一政治體。法律不因一人而改!

矛盾存在著,但這不一定是劉星老師的矛盾,《西窗法雨》所寫得是劉星老師所看見得“西窗”對于“法雨”的看法,人本來就有矛盾存在,對待法律,也是如此;對待《西窗法雨》這本書,我也是如此。

對于《西窗法雨》中某些說法我自己是持反對態度的。如“上下關系”還是“契約關系”那一篇,西方人認為自己和政府是契約關系,聽到這里,很多人會想到盧梭的《社會契約論》,并且認為這書絕對肯定了這一關系。我以前也是這樣認為,但我看了《社會契約論》后,我明白了這是一個天大的笑話,盧梭不僅沒有說人民與政府是契約關系,還告訴讀者他是反對這一結論的?!渡鐣跫s論》是這樣寫的:“創制政府的行為絕不是一項契約,而只是一項法律。”擁有立法權的人民賦予政府管理他們的權力,那么政府的權力不就比立法權還大?又會有人說,不,契約中規定政府只能管理人民,而不能統治人民。但政府能管理人民,不就可以憑此來,慢慢地變成統治人民了嗎?就像管家與主人一樣,如果是契約關系,管家因為貪婪,慢慢開始侵吞主人的“財產”,最終就像國際象棋的特別招數的名字:“王車易位”,不過后者是舍身救主,前者是弒主奪位罷了。那么是法律關系的話呢?管家一輩子都只能是管家,主人永遠都是主人,法律是由主人所控制,由此,管家無法合法侵吞主人“財產”無論用任何方法。

有彈就必有贊,對于《西窗法雨》里很多說法我個人都十分贊同,但我覺得獻丑就不如藏拙,我無錦上添花之能,就不能在劉星老師的說法上做畫蛇添足之事,不然就像刑法對于共同犯罪中主犯、從犯、脅從犯、教唆犯的折中判斷方法那樣,一個犯人可以是兩種類型的犯,好像判斷人的種類,分為男人,女人,成年,未成年一樣別扭。中國人對于法律的別扭,我不想學。

在《西窗法雨》全書里,不時會出現中國人的習慣做法,而劉星老師就是以中國人的做法與外國人的做法作比較,由此突出外國做法的合理性。這好像有點崇洋媚外,但我卻認為這才是愛之切的表現!盧梭在《懺悔錄》里講到:想寫一些有益于祖國的書,必須要在祖國外寫。為什么,看一下盧梭的一生就知道,有益于瑞士的《社會契約論》被禁,盧梭的榮譽公民稱號被廢,有益于世界教育的《愛彌兒》,令盧梭晚年生活慘不忍睹。有益于祖國的,一定遭受頑固勢力的攻擊,因為有益于祖國的,是猛藥,俗話說得好“苦口良藥利于病,忠言逆耳利于行”,國家最受不了猛藥,對于出這藥方的醫生,必定趕走!但肯出這猛藥的醫生,并定是最愛這生病的國家!

猛藥,《西窗法雨》還不算是,它僅算是溫和的藥,目的不在于治標又治本,僅在于慢慢治根。就像《西窗法雨》里“地理環境中的法律”那張所說,地理環境會對人們的行為造成不同的影響。對于法律也是一樣,在中國這一大國,各地風俗不同,甚至相反。并且在這文明古國,這沒被中斷歷史的文明古國中,人的根性已經千百年長存,扎根太深了。西方法律終究是西方的,西方法律習慣也只是西方的,在這相隔千里的東方大國,能行嗎?個人希望可以,但心中的中國人卻告訴我:“想一下你自己可以嗎,中國人.”

第二篇:西窗法雨讀后感

讀《西窗法雨》

---探根究源的看法律

聽師兄推薦《西窗法雨》,說此劉同學的這本書乃“探究法律精神的經典入門之作”,遂借得一本,待看時,果真如序言所言有隨風潛入夜,潤物細無聲的意思,法律精神與只言片語中得其精髓,與點點滴滴之間掀起波瀾。

從其分散的眾篇章中發現《法律的最終效力》一文,看罷若有所思。

一般來說,人們習慣于把國家制定或認可的規則當作法律,因此我們總是把國家權力、法院聯系起來。從初中起政治老師就教育我們會“軍隊、警察、法院是國家的暴力機器”,當時聽了就覺得心里很是不愉快:奈何代表著公平和正義的法院與“暴力機構”是掛扣的呢?那我們生活遵循的規則不都是被強制的嗎…

本書就這個問題進行了思考:為什么法律具有效力? 為什么立法機關頒布制定的這個規則就具有法律效力? 很多人的看法可能是:法律就是由國家暴力機器保護的規律,你不服從它,它就會鎮壓你。

先不說這個想法是不是正確的。

本書列舉了西方的一些思維,他們認為法律的最終效率來源于社會本身,而不是源自國家的暴力。 為什么這樣說?因為“當社會上大多數人承認或接受的行為本身就反映了一種規則的活動。”

那么國家暴力的作用,其實只是保護這些“被社會上大多數人承認或接受的行為”,因此像美國南北戰爭以前的黑奴法律、希特勒頒布的納粹種族滅絕法律、我國清朝末代頒布鎮壓老百姓的法律就不是真正意義上的法律,“惡法非法”就是說這種情況吧。

從西方人的邏輯看:法律的最終效力既來源于社會規則,而又規范著社會規則。他們希望給遵守法律的行為一個道德上的合理解釋,同時也希望法律本身能成為真正的公平與正義。然而事實上社會規則往往存在著不同的爭論:比如說 墮胎應否合法?

在我們的國家里墮胎是被接受的,并且主動墮胎者大約也沒有西方人那么緊張的擔心人權組織來找麻煩,然而在很多西方人眼里墮胎是不道德的,它是一種扼殺他人生命的方式,因此難以為社會的部分人所接受。君不見每屆美國總統大選時,每個競選人對公眾公布其政見時都不離:就業、墮胎和同性戀這幾個話題。 然而不墮胎者也有他們的說法,例如斯蒂芬寫的《魔鬼經濟學》有提到:正是墮胎導致了美國90年代犯罪率的大幅度下降。先不判斷這個命題的真偽,但是如果選擇墮胎的家庭是沒有能力撫養孩子的,如果強迫他們生下來,最終孩子可能由于教育、醫療不足等問題而走上歧路,確實會成為社會的問題。

那面對這些“社會上存在爭論的行為”而訂立的法律的最終效力又來自哪里呢?如果因此制定的法律,難免顧此失彼,因此洋人在必要的時候“會將法律放在一邊,運用更高的“公正原則”來判案。”莎士比亞筆下的《威尼斯商人》中表現出來的就是法律的理性,西方人更愿意把法律當作是一種“工具”,相當多的人認為“工具如果不具有理性”那么法律就很有可能成為邪惡的手段,從而使公平或理性無法實現。書中也說“這時候的法律更需要的是在一般規則下的自由裁量,自由裁量的度又由法院和法官來衡量。”

難怪柏拉圖很早就說過:法官要有淵博的知識和豐富的閱歷,但更要有善惡的判斷力以及在法律中揚善懲惡的智慧。

這又令我想到了現在我們國家司法機關的FB問題…一年年的嚴打,抓出一大串一大串同謀私合的司法人員,法官和檢察官之間眉來眼去早已是司空見慣…這不僅令人對司法的權威產生懷疑,更不利于法治深入人心的推廣。 這個問題我想早已不是“用不用高薪養廉”可以解決的問題了,更重要的是司法制度的改革,有必要把司法更加獨立化,用更多的社會責任感去約束他們的行為,很高興在今年高院的新指導意見里,我們似乎嗅到了這點風向。

法治社會是我們法律人共同追求的宏大理想,也是所有公民追求的美好愿望。一個成熟的法治社會應該是個能容納各種聲音卻有一套共同合理的規范,能發表不同意見卻有一致追求的目標的社會?,F行大陸社會在北京奧運后也開始一步步開放,新一代領導人也歡迎大家“講真話”,雖然電視機前的“迎客松”仍不時出現在鳳凰等港臺的輿論節目當中,但輿論開放的成果還是有目共睹的。臺灣常笑大陸沒有民主,然而他們的民主也好不了去哪里。政界與民間團伙勢力的勾結早已從明朝天地會就有傳統,政黨之間的勾心斗角都是借民主的名義來毒害民眾的行為。君不見大選槍擊案與現在鬧得沸沸揚揚的扁家洗錢風暴就是法治不完善的結果,如果臺灣檢察院能像美國的聯邦法院一樣獨立司法,這樣的案子恐怕能消亡在萌芽之際罷。

中國法治最成熟的地區還屬香港,許多經驗都可以借鑒她。我想公開的陪審制度和逐漸發展的判例效力可以學習下香港人的英美法律精神,世界的法律都是一家,沒有誰特別好之分,但是中國確實是地大,如孟德斯鳩也有說:地理環境和氣候都對法律有影響。在這種情況下采取靈活的判例方式,恐怕還是利大于弊罷?

第三篇:《西窗法雨》讀后感

想起剛進大一學習法理學的第一堂課時,通過老師的推薦我結

識了《西窗法雨》這本書 ,僅僅是書名就透露著寧靜而深邃的味道,淺顯易懂的書名。此時讀完這本書我對法律有了新的認識 和理解。作者劉星透過西方世界這扇窗,向我們講述了關于法的故事、道理。開的是“西窗”,下的是““小,

作者本書的文字猶如書名一樣,沉穩而又寧靜,有“隨風潛入夜,潤物細無聲”之意??赡?ldquo;雨”不僅“潛入”了“夜”,也潛入了“心”。讀著讀著,我就被帶入了那法的世界,他講著西方的法律,卻又像是在講“雨”也小。一紙千于字,挺低調的。中國的現狀,讓人時時思考中國的問題。作者是研究西方法理學的學者,對法律問題,他不僅討論法律的制定,而且討論為什么、憑什么制定這些法律。小故事,告訴我們大道理。這些是我對此書的總體感悟。下面來談談 《法律的缺陷與人的智慧》一文中提到法理社會無非有三種形式:法治、我比較

喜歡的幾個章節吧。

人治和無為而治。文中所提到的喬治案就體現了法律的缺陷和人的智慧。大家都說,法律的優點在于它具有穩定性和明確性??墒?,很多人并未意識到,它的優點也正是它的缺點。而這種穩定性和確定性是不能朝令夕改的。這樣導致一些特殊情況和未曾遇見過的情形,無法隨機應變和靈活處斷。在喬治案中律師帕克用自己的智慧隨機應變,靈活處斷。在我們看來帕克律師這種行為是在鉆法律空子,而現如今的法律中有多少律師不是在鉆法律的空子。其實,法律的這種這種缺陷是法律本身固有和無法消除的?,F在每個國家都選擇法治而不是人治,因為法治比人治要可靠。歷史證明人的自覺自律是不恒常的。法治優于人治。

《西窗法雨》此書中的一文《死刑的存廢》使我頗有感觸,這一問題是現在討論的最激烈的,對于死刑存廢的問題眾說紛紜,就像墻頭草隨風倒,不管是支持存廢,還是不支持存廢兩方都有道理。而我讀了《西窗法雨》后我堅定的站在廢除死刑這一立場。在我們中國人的觀念里,殺人償命是天經地義的事,他們認為這是惡有惡報,這很公平。其實,刑罰的目的在于防止犯罪,而不是在于殺掉罪犯,罪犯是有可能從新做人的,死刑只能助長人性的殘忍。我們認為殺人者是可惡的,那么殺死殺人者的人又該怎樣定位?壞人殺了好人,好人又殺了壞人,這豈不是“人殺人”的惡性循環?這不沖淡了人道主義的思想感情?可見死刑并未起到制止殺人行為的作用。從發展趨勢上看,雖然有的國家廢除了死刑,有的國家廢除了又恢復,而廢除死刑的國家越來越多了。就中國國情而言,中國死刑是不能廢除,這是對待殺人犯的最好方法。如果要防止殺人行為的出現。就因具有人道主義理念。死刑只是眾多刑法中的一種,而刑法的本質,是要引起罪犯內心

懺悔使之能重新做人,回歸社會。

在隨筆《活的法律》使我對法律有了重新認識。如文中所說我們總把法律和國家權力、法院聯系起來.但是,如果從一個人一生所遵循的行為規則以及整個社會所主要依賴的規則來看,與國家權力和法院直接聯系在一起的規則好像并不是發揮主要作用的規則。我們往往關注的不是國家制定或法院適用的規則,而是日常生活中的規則也就是活的法律。其實,每個人都會發覺我們的日常生活處處存在法律,而這種法律不過是活的而已,不是國家或法院規定的。法律因該是活的,活在我們的心中和生活中。成為人們思想上的一種習慣。這樣人們才會更

好的去關注和遵守它。 為什么要遵守法律?這是個奇怪的問題。如西方人所言為了社會有條不紊、井井有序人們應該遵守法律;在一個社會中必須要有一個權威,這個權威是放在法律上的。在我們的觀念中法律是維護秩序和正義的,它是公平的象征。但法律真正能體現公平與正義嗎?這值得我們思考,法律有時使用暴力來要求人們守法,導致人們害怕法律。難道這樣的法律還值得我們去遵守嗎?如果有一天法律能真正體現自身的公平與正義,那人們對待法律的態度就會發生改變。 這些就是我讀完這本書的感想,我覺得此書不僅僅是法學者的啟蒙讀物。不管你是學法律的,還是不是學法律的讀完此書都有很大的收獲。小故事大道理帶我們走進的是另一個世界――法的世界。西窗法雨》一書用通俗易懂的語言,講述了西方的法律,使我對其有了一定的了解,并通過自己的思考,得到一些個人對“法”的看法。由于這本書各篇文章之間的聯系并不緊密,因而讀書體會也是零零散散。當我讀到有體會時,就寫下來。寫完再將這些體會聯系起來。由于相關法律知識很有限,所寫的感悟缺乏一個法律人應有的“法言法語”,甚至有一些很幼稚。但無論如何,記下的,都是自己最真實的感受。

《蘇格拉底的慎重》中,談到蘇格拉底的死。在中國人看來這似乎是不可理喻的。因為當時雅典的法律是“不公正”的。但其實,法律的制定,都只能使一部分人獲益,另一部分人受損。因而,法律無所謂對錯和公不公正,只有相對公正。蘇格拉底選擇死,是覺得自己有服從法律的義務,即使他知道當時制定的法律有諸多弊端,但如文中所說“人們要法律,就是想要社會有個方圓,有個秩序”。我想,他是為了這個方圓而犧牲的。西方人相信,要慎重地對待自己認為不好的法律。其實在我們國家制定的法律中,雖然作為社會主義國家,保護的是絕大多數人的權益,人民當家作主,但其實也會有讓社會中的一些人覺得“不公平”,我覺得這是不可避免的。如上課時老師舉的一個案例:有一老人因住在工廠旁邊,長期受工廠噪音影響。最終導致生重病住院。其兒女對工廠提起訴訟。但結果卻是敗訴。原因是該工廠的噪音程度沒超過國家的指標。我們如果從老人的角度來講,工廠的噪音已經對其造成嚴重的傷害,導致其住院。老人會覺得這件事上法律不公,因為沒有維護他利益。但從法律制定部門的角度來說,它不可能做到面面俱到,只能是大部分人獲益。假設立法部門提高噪音的指標,那么必然會使很多個工廠無法正常運行,影響整個中國的經濟發展。因而,法律只能“相對公平”。

這里又涉及到一個問題,就是法律是否能實現法治和人治的結合。如果可以,那么特殊情況就能得到特殊解決。有人說“法律的目的之一在于實現同樣情況同樣對待”,亦即有特殊情況需要特殊的方式進行解決。如《一般規則之下的自由裁量》中提到的案例,同樣是盜竊500元,但如何運用法律處理這三種人,就會給人們留下很多問題。按照法律的相關規定,同等處理,似乎對出于良好道德動機的人不公。這似乎有悖于法律制定的本意。不同等處理,會讓人覺得由法治又返回了“人治”,這會導致法治社會建設的道路無法正常進行下去。又如《法律的條文與目的》,軍人將軍用吉普車開進市中心公園,并停放在那里,其目的是為了使人們享受歡樂生活的同時明白幸福來之不易。但市政委員會頒布的法律卻明文規定機動車不能停放在公園中。但其實我們想,頒布這一法律的本來目的是為了不影響居民休息。而軍人的作為并不影響。因而,嚴格依法辦事其實不應該處處唯條文是舉,法治才更有理性。法律的優點在于它具有穩定性和明確性,很多人未意識到,這個優點,其實也是它的缺點、它的局限性所在。法律是死的,而人是活的,人總在不斷地發展變化之中。很多新的問題,需要新的方法解決。很多特殊的情況會不斷地涌現。新的問題無法用舊的規范來約束。我覺得,法治,應當是在尊重一定的法律原則、并真正地理解法律制定的根本目的的基礎上,給予人適當的權利進行判斷。因而,一定的自由裁量權是很有必要的,而且,如何合理調整自由裁量權的大小和怎樣使這個權利得以正確的實施是關鍵。如果調整不好,就很難做到法治和人治的很好結合。法治里說到,法無明文不為罪,法不禁止即權利。而這種權利,或者將其擴大說成是法益,有時候會危害到未來的社會。而法律的制定者無法預測到未來,因而法律具有滯后性。正是這種滯后性導致一系列問題的出現,導致特殊的情況無法特殊解決。而作為人治,則會涉及到公平問題,人治總會有比較多的主觀因素,即使擁有最公平正直的法官,也會在同一種情況下出現不同的判決結果。因此人治和法制均有優缺點。我認為,真正公平和合理的社會,應該是將法治和人治很好地融合在一起的,將兩者的優點很好地匯聚起來,從而使這種治理的模式深入人心,使社會正常發展。

學習法,真的需要細心。很多時候,一字一句之差,就會產生不一樣的結果。而且,字里行間,又藏在許許多多的隱含的規則。因而,必須注重細節,注意對細節的分析?!斗傻娜毕菖c人的智慧》里的案例,帕克法官根據相關規定,無法判定喬治有罪。原因只是規定時說到“在···附近”是違法的,而卻沒規定“在···里”是違法的。如果按照常人的邏輯來判斷,喬治的行為明顯是違法的,但他卻抓住這個漏洞,讓自己逃過一劫。而《包細亞的智慧》中提到了那個很多人都知道的威尼斯商人的案例。在合約里寫道如果違約,安東尼必須割一塊肉作為賠償,但肉中不能帶血。這讓人看起來苦笑不得,但細想,卻是有道理的。這種說法嚴格按照這個合約,能實現法律意義上的“公道”。又如《隱藏的法律規則》里的一個案例,著名的拿破侖法典里提到,如果一份公證遺囑符合下列條件,這份遺囑的效力就算是無可爭議了:1有四個證人在場和一個公證人在場記錄;

2、遺囑向這四個人宣讀過;

3、他們都在遺囑上簽了字。但實際操作過程中,就會出現如案例中巴斯蒂的特殊情況,即四個證人無法同時在場。但這么規定,言外之意,就是四個人不需要同時在場,亦不需要同在一個地方。這么分析顯然不觸犯它的具體規定。法律制定時無法想盡所有可能發生的情況,因而就會有“隱含的規則”,就會有通過對細節的分析理解后得出的一些讓人覺得不可思議、或者讓人拍案叫絕的結果。很多時候,在案件訴訟和審理過程中,總需要透過法律法規本身,挖掘藏在其背后的規則。也許,這看起來像是在玩文字游戲,但為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合理運用法來保護自己,是理性、充滿智慧的行為。這些“漏洞”,有時是好的,因為它使法律更有彈性,更加靈活。而有時又是不好的,如喬治就因此而逃出法律的制裁。但無論如何,法條之中還有很多縫,在我們需要運用它們時,我們要學會看這些縫里面藏著什么,唯有如此,才能使法的運用更加靈活。而作為立法部門,在頒布一條法規時,即使無法面面俱到,也要盡量想到可能發生的情況。如“在···附近”和在“在···里”這個漏洞是可以避免的。很多時候要考慮到特殊的情況,特別是一些比較重要的法律的制定,更需要多想,不需要具體到什么情況都說到,至少,不能讓嚴重危害社會、而運用法卻沒辦法對其進行懲治的情況出現。 政府,在我們看來,似乎擁有很大的權力。在我們國家,很多時候,相關政策的頒發對法律的制定和修改有很大的影響。但作為真正的法制社會,必須如《政府旁邊的法院》所說,要有“法律存在于政府旁邊”。水門事件中,法院毫不給尼克松面子,即使他是總統,他也必須遵守法律的規定。在“達特毛瑟學院訴烏德華案”中,政府作出的承諾也不能反悔。這是法公平的體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包括政府。唯有做到真正的平等,人們才會更加信仰法律,更加崇尚法制社會。才能不斷推進法制社會的發展和不斷完善。在西方法律文化中,政府被認為是除了為公共利益進行管理之外,別無特權。這一點,值得我們深思。

西方的法院具有審查能力,可以手執憲法,左審右審,對立法機關規定的法律表示懷疑并作出修改、甚至廢除?!斗傻膶彶槟芰Α分械鸟R歇爾毫不留情地廢除了司法條例第十三條,剛開始看時,我感到不可思議。感性告訴我,好直爽的決定!靜下心細思,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是大多數人意志的體現。而相關部門法的制定,圍繞此展開。違憲的法規法條,確需廢除。從這個角度理解,廢除合情合理。但法律具有穩定性,廢除卻是在審理此案件的過程中廢除,似乎又不合理。在此便有一個疑問。即使某條文違憲,但它已經制定出來并已用于規范和制約人的行為。在實施過程中,卻突然被廢除。這是否會造成不良的社會影響?是否會使人心惶惶?難道在遵守部門法或者運用部門法來保護自己時,應先考慮是否違憲?如果這樣,那么部門法就會失去其穩定性。因此我覺得,立法機關在制定法律是應更加謹慎,防止出現該案例的情況。如果有可能,要設立相關的部門對立法機關所立的法律進行審核,確定無違憲行為后再頒發。

其實,看完這本書后的體會不只這些。寫在紙上零零散散的體會也沒有全部打出來。只是將其中體會較深的部分整理一下,并呈現出來。從書中簡單敘述的案例中,可以獲得很多法律知識,有的是直接的,更多的,需要自己去思考。這是一本好書,適合初學法律的人進行自我充電。

第四篇:《西窗法雨》讀后感

《西窗法雨》一書用通俗易懂的語言,講述了西方的法律,使我對其有了一定的了解,并通過自己的思考,得到一些個人對“法”的看法。由于這本書各篇文章之間的聯系并不緊密,因而讀書體會也是零零散散。當我讀到有體會時,就寫下來。寫完再將這些體會聯系起來。由于相關法律知識很有限,所寫的感悟缺乏一個法律人應有的“法言法語”,甚至有一些很幼稚。但無論如何,記下的,都是自己最真實的感受。

《蘇格拉底的慎重》中,談到蘇格拉底的死。在中國人看來這似乎是不可理喻的。因為當時雅典的法律是“不公正”的。但其實,法律的制定,都只能使一部分人獲益,另一部分人受損。因而,法律無所謂對錯和公不公正,只有相對公正。蘇格拉底選擇死,是覺得自己有服從法律的義務,即使他知道當時制定的法律有諸多弊端,但如文中所說“人們要法律,就是想要社會有個方圓,有個秩序”。我想,他是為了這個方圓而犧牲的。西方人相信,要慎重地對待自己認為不好的法律。其實在我們國家制定的法律中,雖然作為社會主義國家,保護的是絕大多數人的權益,人民當家作主,但其實也會有讓社會中的一些人覺得“不公平”,我覺得這是不可避免的。如上課時老師舉的一個案例:有一老人因住在工廠旁邊,長期受工廠噪音影響。最終導致生重病住院。其兒女對工廠提起訴訟。但結果卻是敗訴。原因是該工廠的噪音程度沒超過國家的指標。我們如果從老人的角度來講,工廠的噪音已經對其造成嚴重的傷害,導致其住院。老人會覺得這件事上法律不公,因為沒有維護他利益。但從法律制定部門的角度來說,它不可能做到面面俱到,只能是大部分人獲益。假設立法部門提高噪音的指標,那么必然會使很多個工廠無法正常運行,影響整個中國的經濟發展。因而,法律只能“相對公平”。

這里又涉及到一個問題,就是法律是否能實現法治和人治的結合。如果可以,那么特殊情況就能得到特殊解決。有人說“法律的目的之一在于實現同樣情況同樣對待”,亦即有特殊情況需要特殊的方式進行解決。如《一般規則之下的自由裁量》中提到的案例,同樣是盜竊500元,但如何運用法律處理這三種人,就會給人們留下很多問題。按照法律的相關規定,同等處理,似乎對出于良好道德動機的人不公。這似乎有悖于法律制定的本意。不同等處理,會讓人覺得由法治又返回了“人治”,這會導致法治社會建設的道路無法正常進行下去。又如《法律的條文與目的》,軍人將軍用吉普車開進市中心公園,并停放在那里,其目的是為了使人們享受歡樂生活的同時明白幸福來之不易。但市政委員會頒布的法律卻明文規定機動車不能停放在公園中。但其實我們想,頒布這一法律的本來目的是為了不影響居民休息。而軍人的作為并不影響。因而,嚴格依法辦事其實不應該處處唯條文是舉,法治才更有理性。法律的優點在于它具有穩定性和明確性,很多人未意識到,這個優點,其實也是它的缺點、它的局限性所在。法律是死的,而人是活的,人總在不斷地發展變化之中。很多新的問題,需要新的方法解決。很多特殊的情況會不斷地涌現。新的問題無法用舊的規范來約束。我覺得,法治,應當是在尊重一定的法律原則、并真正地理解法律制定的根本目的的基礎上,給予人適當的權利進行判斷。因而,一定的自由裁量權是很有必要的,而且,如何合理調整自由裁量權的大小和怎樣使這個權利得以正確的實施是關鍵。如果調整不好,就很難做到法治和人治的很好結合。法治里說到,法無明文不為罪,法不禁止即權利。而這種權利,或者將其擴大說成是法益,有時候會危害到未來的社會。而法律的制定者無法預測到未來,因而法律具有滯后性。正是這種滯后性導致一系列問題的出現,導致特殊的情況無法特殊解決。而作為人治,則會涉及到公平問題,人治總會有比較多的主觀因素,即使擁有最公平正直的法官,也會在同一種情況下出現不同的判決結果。因此人治和法制均有優缺點。我認為,真正公平和合理的社會,應該是將法治和人治很好地融合在一起的,將兩者的優點很好地匯聚起來,從而使這種治理的模式深入人心,使社會正常發展。

學習法,真的需要細心。很多時候,一字一句之差,就會產生不一樣的結果。而且,字里行間,又藏在許許多多的隱含的規則。因而,必須注重細節,注意對細節的分析?!斗傻娜毕菖c人的智慧》里的案例,帕克法官根據相關規定,無法判定喬治有罪。原因只是規定時說到“在〃〃〃附近”是違法的,而卻沒規定“在〃〃〃里”是違法的。如果按照常人的邏輯來判斷,喬治的行為明顯是違法的,但他卻抓住這個漏洞,讓自己逃過一劫。而《包細亞的智慧》中提到了那個很多人都知道的威尼斯商人的案例。在合約里寫道如果違約,安東尼必須割一塊肉作為賠償,但肉中不能帶血。這讓人看起來苦笑不得,但細想,卻是有道理的。這種說法嚴格按照這個合約,能實現法律意義上的“公道”。又如《隱藏的法律規則》里的一個案例,著名的拿破侖法典里提到,如果一份公證遺囑符合下列條件,這份遺囑的效力就算是無可爭議了:1有四個證人在場和一個公證人在場記錄;

2、遺囑向這四個人宣讀過;

3、他們都在遺囑上簽了字。但實際操作過程中,就會出現如案例中巴斯蒂的特殊情況,即四個證人無法同時在場。但這么規定,言外之意,就是四個人不需要同時在場,亦不需要同在一個地方。這么分析顯然不觸犯它的具體規定。法律制定時無法想盡所有可能發生的情況,因而就會有“隱含的規則”,就會有通過對細節的分析理解后得出的一些讓人覺得不可思議、或者讓人拍案叫絕的結果。很多時候,在案件訴訟和審理過程中,總需要透過法律法規本身,挖掘藏在其背后的規則。也許,這看起來像是在玩文字游戲,但為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合理運用法來保護自己,是理性、充滿智慧的行為。這些“漏洞”,有時是好的,因為它使法律更有彈性,更加靈活。而有時又是不好的,如喬治就因此而逃出法律的制裁。但無論如何,法條之中還有很多縫,在我們需要運用它們時,我們要學會看這些縫里面藏著什么,唯有如此,才能使法的運用更加靈活。而作為立法部門,在頒布一條法規時,即使無法面面俱到,也要盡量想到可能發生的情況。如“在〃〃〃附近”和在“在〃〃〃里”這個漏洞是可以避免的。很多時候要考慮到特殊的情況,特別是一些比較重要的法律的制定,更需要多想,不需要具體到什么情況都說到,至少,不能讓嚴重危害社會、而運用法卻沒辦法對其進行懲治的情況出現。

政府,在我們看來,似乎擁有很大的權力。在我們國家,很多時候,相關政策的頒發對法律的制定和修改有很大的影響。但作為真正的法制社會,必須如《政府旁邊的法院》所說,要有“法律存在于政府旁邊”。水門事件中,法院毫不給尼克松面子,即使他是總統,他也必須遵守法律的規定。在“達特毛瑟學院訴烏德華案”中,政府作出的承諾也不能反悔。這是法公平的體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包括政府。唯有做到真正的平等,人們才會更加信仰法律,更加崇尚法制社會。才能不斷推進法制社會的發展和不斷完善。在西方法律文化中,政府被認為是除了為公共利益進行管理之外,別無特權。這一點,值得我們深思。

西方的法院具有審查能力,可以手執憲法,左審右審,對立法機關規定的法律表示懷疑并作出修改、甚至廢除?!斗傻膶彶槟芰Α分械鸟R歇爾毫不留情地廢除了司法條例第十三條,剛開始看時,我感到不可思議。感性告訴我,好直爽的決定!靜下心細思,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是大多數人意志的體現。而相關部門法的制定,圍繞此展開。違憲的法規法條,確需廢除。從這個角度理解,廢除合情合理。但法律具有穩定性,廢除卻是在審理此案件的過程中廢除,似乎又不合理。在此便有一個疑問。即使某條文違憲,但它已經制定出來并已用于規范和制約人的行為。在實施過程中,卻突然被廢除。這是否會造成不良的社會影響?是否會使人心惶惶?難道在遵守部門法或者運用部門法來保護自己時,應先考慮是否違憲?如果這樣,那么部門法就會失去其穩定性。因此我覺得,立法機關在制定法律是應更加謹慎,防止出現該案例的情況。如果有可能,要設立相關的部門對立法機關所立的法律進行審核,確定無違憲行為后再頒發。

其實,看完這本書后的體會不只這些。寫在紙上零零散散的體會也沒有全部打出來。只是將其中體會較深的部分整理一下,并呈現出來。從書中簡單敘述的案例中,可以獲得很多法律知識,有的是直接的,更多的,需要自己去思考。這是一本好書,適合初學法律的人進行自我充電。

第五篇: [《西窗法雨》簡介及讀后感]

簡介

這本書曾在《南方周末》以專欄形式連載,《西窗法雨》簡介及讀后感。一篇篇短小精悍的文章,猶如一道道美味佳肴,組成了《西窗法雨》這一份可口的法學大餐。本書以精彩的案例為載體,巧妙地將枯燥的法律與文學融為一體。劉星老師更是以親切家常、平和幽默的手法漫談西方法律文化,使文章變得更加通俗易懂。雖然說的是西方法律文化現象,但是它啟蒙著中國人的法律意識和法治觀念,不著痕跡地調動著讀者的思維,引領讀者一步一步地走進法律世界,領略“法”的奧秘。

讀后感

對于《西窗法雨》,黃樹森先生評價道:“我愿將全書歸納為:一襲縱橫捭闔下的法趣談,一闔學養駁雜下的法議論,一掬情感積淀下的法情結。靈動,縝密,成熟,讀之,感到一種法理精神的歡愉洗禮,一種法理智慧的痛快淋浴。”這則評價是我在讀過《西窗法雨》后看到的,覺得實在是貼切。我相信讀過《西窗法雨》的人都不會否認,讀《西窗法雨》讓人有一種如沐春風,很舒適的感覺。

不得不佩服,劉星老師的確是個不可多得的寫手,他巧妙地將枯燥的法律與文學融為一體,以活潑細膩的筆觸將一份可口的法學大餐呈現在人們面前。他很懂得把握文章的長度,深入淺出,讓人不會有飽脹感而又意猶未盡;他的文章內容豐富充實,正是驗證了“麻雀雖小,五臟俱全”這一句話,實在是言簡意賅;他的寫作手法極為巧妙,往往從趣事趣案下手,如藥引般引導讀者進入他要論述的主題,繼而敘述法學原理,領你進入法學世界。

當蘇格拉底為捍衛雅典的法律慎重的選擇飲毒自盡時,兩千多年來,這位哲人的抉擇,帶給人們無盡的議論和探討,這是否為一種迂腐,一種理性的敗走„„

當紐倫堡的判決一錘定音,法學家奧斯丁所宣揚的“惡法亦法”在德國納粹分子的狡辯中被“善惡價值”的尺子狠狠地裁量為“惡法非法”

時,一切都在引發世人的思考,法律是否就是正義„„

當1801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馬歇爾親自審理的馬伯里訴麥迪遜案充分彰顯法院的審查權利時,西方國家的法官手執憲法,左右審視各種法律,找到違憲的便取消其“家族”資格的力量的做法引發了大陸法系國家法律人的無盡思考„„

是的,就是這樣一個個的小故事,告別了用晦澀的語言表達深刻意蘊的方式,卻帶給人們無盡的思索。同時,《西窗法雨》將法律與文學完美的結合,使那“雨”不僅“潛入”了“夜”,也潛入了人們的“心”。而這幾點雨恰恰又是下得及時的雨,有點啟蒙的思想,可貴的是這些思想,往往不是硬塞給你一些法律道理,而是帶給你更深層次的思考,一種法律背后的智慧,因而在中國人面前打開了一片全新的天地。

有時候也會思考造成中國的的法治與西方法治差異的原因在哪里?尤其是學了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的差異和特點以后。但是教材上的思考面比較主流也比較狹隘,然而當我閱讀到“法治的假設前提”這一篇時,有了一種另類的卻潛藏在內心的共鳴。眾所周知,早在19世紀末到20世紀初,西方國家尤其是美、英國家就用相當成熟的法律手段治理國家,約束民眾的不良行為,并在法治的車軌上越走越遠。反觀同時期的中國,尚屬落后的“人治”狀態。歷史唯物主義告訴我們,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誠然,法治的發展經濟占了很大的因素,但是社會心理的影響也是不容小覷的,書中所言,這是“人性惡”的結果,這種“人性惡”的認識起源于《圣經》?!妒ソ洝防镎f,上帝創造了世界上第一個男人叫亞當,亞當整天孤獨寂寞,上帝便從亞當身上取下一根肋骨,創造了一個叫夏娃的女人給亞當做伴,亞當和夏娃沒什么事可做,上帝便派他們去看守伊甸園,并且再三叮囑他們千萬不得偷吃善惡樹上的“禁果”。夏娃不聽上帝的命令偷吃了“禁果”,豈料抵擋不住蛇的誘惑,在無法控制的情況下去引誘亞當,致使兩人結合在一起,從而引發了人類的迅速繁衍。上帝知道后極為震怒,將夏娃逐出了伊甸園。于是,上帝告訴后來的人類,第一父親和第一母親的行為是一種罪惡,人類是由于這種罪惡出現的,所以每個人生下來都是有罪的,讀后感《《西窗法雨》簡介及讀后感》。西方人相信這個故事,也相信人性惡。所以他們認為說服教育的力量是軟弱的,是起不了什么作用的,言傳身教無法抑制人的犯罪傾向,因此他們特別喜歡用法律,認為只有運用強制性的法律才能治理國家,因而“法治”在西方日益發達。

與洋人不同,中國人則普遍認為人性是善的,相信人性善,或許始于《三字經》,“人之初、性本善”的廣為流傳便是最有力的說明。由于認為人性善,所以確信教育的力量,感化教育可以使人改邪歸正。教育,一直是中國人矯正錯誤的一個傳統手段,先賢孔孟的教誨流傳了兩千多年。然而也許是國人確信教育的效力,因而在相當長的一段時間里缺乏法治。

社會發展到今天,倘使我們去爭論西方的“人性惡”和中國人的“人性善”誰利誰弊,恐怕沒有什么大的必要,也爭論不出什么結果,但法治作為治理國家、管理社會的一個有效手段則是一個普遍認同的不爭的事實。法治的缺失,“社會將沒有方圓,沒有秩序”。就從這一點講,“夏娃”偷吃“禁果”也沒有吃錯,然而中國的傳統教育也不能丟。在中國即使把法治建設得天衣無縫,仍然需要用教育的手段實施法治,因為矯正人的犯罪手段只有兩個:心靈的教育和肉體的制裁,前者是道德,后者是法律。道德的方式是一種勸說,法律的方式是一種強制,勸說是教育,強制是懲罰。因而我覺得,將法治與教育的有機結合才是真正的出路。

在上述問題中,涉及到了“道德”與“法治”這對概念,而這一對概念作為矛盾的存在是法律人最為無奈,最為糾結的。無論選擇了哪一個,都是一種背叛,要么背叛良知,要么背叛正義。而《蘇格拉底的慎重》為我們所展現的是一位哲人,面對此種問題時的種種思考和抉擇。很小的時候便聽到過蘇格拉底殉道的故事,當時內心十分不解。雅典的法律是不公正的,遵守這樣的法律簡直就是迂腐!

這種慎重是否在維護法律的尊嚴與權威?這讓我想到了書中的另一個故事,關于二戰戰犯的審判,蓋世太保殺害猶太人遵循的是當時納粹德國的法律,從狹義的法律意義上講,他們似乎沒有犯罪,然而在道德上認為納粹沒有罪行是世人所無法容忍的,于是,正義的人們認為那些法令與人類最基本的正義相悖,根本不能成為任何法律的理由,任何有良知的人都不會執行這樣的法令。

“惡法非法”成為了一種裁量有點法律到的話的意味。那么,將法律道德化是法律的一種倒退還是升華?然而從另一方面來說,我們是無法脫離“以暴制暴”的原則,但是,如果用一種暴力去打擊另一種暴力能為我的情感所接受的話,為什么我就不能接受用生命去維護正義?哪怕這種正義并不見得完善。如果“以暴制暴”能讓我們得到一種情感的宣泄和對現實不滿的快慰的話,那么蘇格垃底的選擇則是一種殉道,理性地說,那是一種偉大的震撼!

思維在此并沒有停滯,康德告訴我們,法律與道德的區別在于前者約束內心,后者約束外在行為;前者只具有說服力,而后者具有一種物質的強制力。換句話說,道德總是勸慰人,法律則總要給人一點厲害看看。在閱讀到“法律就是‘強制’?”這一篇之前,我一直堅信肯定的答案,也從來沒有過多的思考過“法律的特質在于強制”這樣一個命題的真偽。然而劉星教授告訴我,這句話值得懷疑。因為法律的規定具有兩方面,一則權利,一則義務。義務是強制的,不可放棄的,然而權利卻是可以放棄的,可見這個看法的確有些瑕疵。是的,我想這或許的確是植根于一個信念:法律不是自上而下的,而是自下而上的,它的基礎主要在于人們的主動接受,而不是被迫服從。

《西窗法雨》帶給我們的不僅有縱向的深度的思考,更有橫向的廣闊的視野。一些全新的詮釋,一種銳利的彰顯,都鐫刻在我的內心。在大部分人眼中,法律與政治、經濟的聯系是十分密切的,至于民俗、習慣之類的或許與法律也有些淵源,然而要說地形地貌、唯獨位置、海路位置、氣候狀況、膚色人種與法律也有千絲萬縷的關系,恐怕很多人便會搖頭蹙眉了。書中介紹了孟德斯鳩的《論法的精神》中的有關“地理因素”說的內容。比如熱帶以及亞熱帶國家所以盛行嚴刑峻法,是因為那里的酷熱容易使人脾氣暴躁而失去理智;而處于溫帶寒帶地區的國家之所以刑法較為寬和,就是因為適中及嚴寒的溫度使人冷靜和理智。那么講這些的弦外之音在于哪里?思考一下中國的地理環境,三級階梯,緯度跨越范圍,海路分布,地形地貌十分復雜,那么中國的法律在講究國家統一性的同時是否也應該講究地方區域的差異性呢?

另外,在書中還論述了有關權利的來源,判例法,法院的審查權力,人權,政府與人民的關系,法律的最終效力來源等一系列發人深省的問題。我想說,對于法學初學者的我而言,閱讀這本書就像在法律的道路上彷徨地游走。彷徨來自思考時的矛盾,游走來自對法律的好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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