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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速記刑范文

2022-05-22

第一篇:法條速記刑范文

法條速記-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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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試法條快速記憶800條

1、認為下列規定不合法,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復議時,可一并向復議機關提出對該項規定的審查申請:

(一)國務院部門的規定;

(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規定;

(三)鄉鎮人民政府的規定。以上規定不含國務院部委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

2、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復議申請,但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60日的除外。

3、有權申請行政復議的公民死亡的,其近親屬可申請復議;同申請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可以作為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可以書面、也可以口頭申請。

4、對省、自治區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所屬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應向該派出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5、對國務院部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應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復議,國務院依照行政復議法規定作出最終裁決。

6、對政府工作部門依法設立的派出機構依照法律、法規或規章的規定,以自己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應向設立該派出機構的部門或該部門的地方人民政府申請復議。

7、對于有行政復議法第15條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請人也可以向具體行政行為發生地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復議,由接受申請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自接到該復議申請之日起7日內,轉送有關行政復議機關,并告知申請人。

8、法律、法規規定復議為必經程序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可自收到不予受理決定書之日起或復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依法起訴。

9、復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停止執行:

(一)被申請人認為需要;

(二)復議機關認為需要;

(三)申請人申請,復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行;

(四)法律規定。

10、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或申請筆錄復印件之日起十日內提出書面答復。

11、申請人、第三人可以查閱被申請人呢提出的書面答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材料,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行政復議機關有權拒絕。

12、在復議過程中,被申請人不得自行向申請人或其他有關組織和個人收集證據。

13、一并提出對有關規定的審查申請的,復議機關有權處理的,應在30日內依法處理;無權處理的,應在7日內依法轉送。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應在60日內依法處理。處理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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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

14、復議機關審查具體行政行為時認為其依據不合法,有權處理的,應在30日內依法處理;否則應在7日內轉送有權機關處理。處理期間中止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

15、復議機關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被申請人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具體行政行為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具體行政行為。

16、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已依法取得的自然資源所有權或使用權的,應先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可起訴。

17、根據國務院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行政區劃的勘定,調整或者征用土地的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認自然資源梭魚權或使用權的行政復議決定為最終裁決。

18、變更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復議決定,由行政復議機關依法強制執行或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維持具體行政行為的復議決定,則由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完成上述行為。

19、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繼承人和其他有扶養關系的親屬可要求賠償。

20、經復議機關復議的,最初造成侵權行為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但復議機關決定加重損害的,復議機關對加重的部分履行賠償義務。

21、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應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

22、賠償義務機關應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個月內給予賠償;逾期不賠或請求人對數額有異議的,請求人可自期間屆滿之日起3個月內提起訴訟。(行政賠償)

23、對沒有犯罪事實或沒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拘留的,作出拘留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24、對沒有犯罪事實的人錯誤逮捕的,作出逮捕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25、再審改判無罪的,作出原生效判決的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二審改判無罪的,作出一審判決的法院和作出逮捕決定的機關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

26、賠償義務機關應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個月內給予賠償;逾期不賠或請求人對數額有異議的,請求人可自期間屆滿之日起30日內提請其上一級機關復議。復議機關應在2個月內作出決定。請求人不服的,可在收到復議決定之日起或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可自期間屆滿之日起30日向復議機關所在地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

27、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賠償金按國家上年度職工的日均工資計算。

28、外國人、外國企業和組織在中國領域要求國家賠償的,適用[賠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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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2年,自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的行為被依法確認為違法之日起計算,但被羈押的期間不計算在內。

30、對起訴后經人民法院判處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并已執行的依照刑法規定不負刑事責任的人和依照刑訴法規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人,有權依法取得賠償。判決確定前被羈押的日期依法不予賠償。

31、賠償請求人單獨提起行政賠償上訴訟的,須以賠償義務機關先行處理為前提。

32、賠償請求人提起行政賠償訴訟的請求涉及不動產的,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單獨提起的行政賠償訴訟案件由被告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33、賠償請求人單獨提起行政賠償訴訟,可以在向賠償義務機關遞交賠償申請后的兩個月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

34、行政案件原告可在起訴后至人民法院一審內庭審結束前,提出行政賠償請求。

35、法院對賠償請求人未經確認程序而直接提起行政賠償訴訟的案件,在判決時應對賠償義務機關致害行為是否違法予以確認。

36、單獨受理的第一審行政賠償案件審限為三個月,第二審為二個月;一并受理的案件審限與該西案件的審限相同。

37、國務院或者經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權,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只能由公安機關行使。

38、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管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39、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

40、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外,聽證公開舉行。

41、當事人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42、行政監察的對象: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監察業務以上級監察機關領導為主。

43、對下列情形,監察機關可以作出監察決定(或者提出監察建議):

(一)違反行政紀律,依法應當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行政處分的;

(二)違反行政紀律取得的財物,依法應當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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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監察機關立案調查的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結案,延長的,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45、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在六個月內公安機關沒有發現的,不再處罰。

46、對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的處罰,由縣、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當于縣一級的公安機關裁決。警告、50元以下罰款,可由公安派出所裁決。在農村沒有公安派出所的地方,可由其委托鄉(鎮)人民政府裁決。

47、被裁決受治安管理處罰的人或被侵害人不服的,在接到通知侯日內,可向上級公安機關提出申訴,由上一級公安機關在接到申訴后5日內作出裁決;不服該裁決的,可在接到通知后5日內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8、犯罪的行為或者結果有一項發生在中國領域內,就認為是在中國領域內的犯罪。

49、中國公民在中國領域外犯刑法規定之罪的,適用刑法,但是按刑法規定的最高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50、外國人在中國領域外對中國或公民犯罪,而按刑法規定的最低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適用刑法,但是按照犯罪地法律不受處罰的除外。

51、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52、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

53、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54、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55、對于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56、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57、對于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58、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59、對于脅從犯,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60、如果被教唆之人未犯被教唆之罪,對于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61、管制期限:3個月——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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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役期限:1個月——6個月

有期徒刑期限:6個月——15年

剝奪政治權利期限:1年——5年(除刑法第57條規定外)

62、犯罪時不滿18周歲的人和審判時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當然也不適用死緩。

對案件起訴到人民法院以前,被告人在羈押期間做人工流產的,應視為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能判處死刑;懷孕婦女因涉嫌犯罪在羈押期間自然流產后,又因同一事實被起訴,交付審判的,應當視為“審判時懷孕的婦女”,依法不適用死刑。

63、在死緩減為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時候,應當把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改年以上10年以下。

64、沒收財產以前犯罪分子所負的正當債務,需要以沒收的財產償還的,經債權人請求,應當償還。

65、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66、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67、數罪并罰的,管制最高不能超過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1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過20年。

68、緩刑適用范圍;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其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

69、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不能少于二個月;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不能少于一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70、對于累犯,不適用緩刑。

71、減刑適用范圍: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一)在執行期間,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可以減刑);

(二)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刑法第78條所列6項之一),應當減刑。

72、減刑以后實際執行的刑期: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0年。

73、由執行機關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減刑建議書。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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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減刑。

74、假釋適用范圍:被判有期徒刑的,執行原判刑期1/2以上,被判無期徒刑的,實際執行10年以上。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假釋后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如有特殊情況,經最高院核準,可不受上述執行刑期的限制。

75、累犯以及因殺人、爆炸、搶劫、強奸、綁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

76、有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為沒有執行完畢的刑期,無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為10年。假釋考驗期從假釋之日起計算。

77、在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集體企業和人民團體管理、使用或者運輸中的私人財產,以公共財產論。

78、組織、領導、參加恐怖活動罪,犯此罪并實施殺人、爆炸、綁架等犯罪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79、犯劫持航空器罪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嚴重破壞的,處死刑。

80、非法制造槍支、彈藥后又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的,應以非法制造槍支、彈藥罪論處,不實行數罪并罰。(吸收犯)

81、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的,依照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的規定處罰。

依法配置槍支的人員,非法出租、出借槍支沒,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的規定處罰。

82、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丟失槍支不及時報告,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83、交通肇事罪,是指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犯此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

84、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中,如果勞動安全設施符合國家規定,由于其他原因造成嚴重后果的,不成立該罪;如果有關部門或單位職工沒有提出事故隱患,行為人因而未采取措施的,不成立該罪。

85、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罪,以造成嚴重后果為犯罪成立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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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生產、銷售刑法第141條至第148條規定的特定偽劣產品,但不符合各該條規定的構成要件時,如銷售金額在5萬元以上,則依照刑法第140條的規定認定為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

87、生產、銷售刑法第141條至第148條規定的特定偽劣產品,構成各該條規定的犯罪,同時又湊成刑法第140條規定的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法條競合)

88、與走私罪犯通謀,為其提供貸款、資金、賬號、發票、證明或者為其提供運輸、保管、郵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共犯論處。

89、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緝私的,以走私罪和刑法第277條規定的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罪,依數罪并罰規定處罰。

90、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商業受賄罪)中,無論是索取他人財物還是收受他人財物,都必須是為他人謀取利益,即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或者允諾他人謀取利益。至于利益的性質和種類,則不影響該罪的成立。(并且要數額較大)

91、對公司、企業人員行賄罪,行為人必須是為了謀取不正當利益,至于實際上是否獲取了不正當利益,則不影響該罪的成立。

92、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主體必須是國有公司、企業的董事,數額須為巨大(以上)。

93、為親友非法牟利罪,主體須是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且須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以上)。

94、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主體為國有企業、公司、事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且須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以上)。

95、玩忽職守造成破產、嚴重損失罪,主體為國有公司、企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且須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96、濫用職權造成破產、嚴重損失罪,同上。

97、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過資產罪,主體為國有公司、企業或其上級主管部門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且須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以上)。

98、偽造貨幣的,處3年——10年有期徒刑,并處5萬元——50萬元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5萬元——50萬元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偽造貨幣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偽造貨幣數額特別巨大的(偽造貨幣的總面額未萬元以上);

(三)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99、出售、購買、運輸假幣罪和金融機構工作人員購買假幣,以假幣換取貨幣罪,在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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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要件上存在區別:(1)前罪要求數額較大,后罪無此要求;(2)前罪為一般主體,后罪為特殊主體。

100、行為人出售、運輸假幣構成犯罪,同時有使用假幣行為也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171條出售、購買、運輸假幣罪和第172條持有、使用假幣罪的規定,實行數罪并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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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敲詐勒索罪以數額較大為成立要件。行為人知道他人的犯罪事實,向司法機關告發是合法的,但行為人以此相威脅而索取財物的,成立敲詐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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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盜竊廣播電視、公用電信設施價值數額不大,但是構成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依照刑法第124條破壞廣播電視、公用電信設施罪定罪處罰。

1

53、盜竊廣播電視、公用電信設施,同時構成盜竊罪和破壞廣播電視、公用電信設施罪的,擇一重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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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盜竊使用中的電力設備、同時構成盜竊罪和破壞電力設備罪的,擇一重罪處罰。

1

55、實施盜竊犯罪,造成公私財物損毀的,以盜竊罪從重處罰;又構成其他犯罪的,擇一重罪處罰。

1

56、盜竊公私財物未構成盜竊罪,但因采用破壞性手段造成公私財物損毀數額較大的,以故意毀壞財物罪論處。

1

57、盜竊后為掩蓋罪行或者報復等,故意破壞公私財物構成犯罪的,應當以盜竊罪和構成的其他罪實行數罪并罰。

1

58、以牟利為目的,盜接他人通信線路,復制他人電信號碼或明知是盜接、復制的電信設備、設施而使用的,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1

59、詐騙未遂但情節嚴重的,應以詐騙罪(未遂)論處。

160、向自動售貨機內投入類似硬幣的金屬片,從而取得商品,數額較大的,不成立詐騙罪只成立盜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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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虛假、毛用的身份證件辦理入網手續并使用移動電話,造成電信資費損失數額較大的,成立詐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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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挪用特定款物罪,是指違反國家財經管理制度,將專用于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挪作他用,情節嚴重,致使國家和人民群眾利益遭受重大損害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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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阻礙軍人執行職務的構成刑法第368條的阻礙軍人執行職務罪,而不成立妨害公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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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妨害公務罪中,對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大代表、紅十字會工作人員采用暴力、威脅方法,而對于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則不要求使用暴力、威脅手段(只須故意阻礙),但必須造成嚴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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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妨害公務罪中,暴力行為如果觸犯了其他罪名,如暴力行為致人重傷、搶奪執法人員槍支等,應視為想像競合犯,原則上以一重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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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同時有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行為的,只認定為一罪,不實行數罪并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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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偽造、變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后,又利用該公文、證件、印章實施其他犯罪的,從一重罪論處,不實行數罪并罰。(牽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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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盜竊、搶奪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的,不認定為盜竊罪或搶奪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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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竊取他人商業秘密、國家秘密的,從一重罪處罰。

170、成立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不惜不是為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國家秘密。否則成立刑法第111條規定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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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法生產竊聽、竊照專用器材后又非法使用的,只成立非法生產間諜專用器材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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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利用計算機實施金融詐騙、盜竊、貪污、挪用公款、竊取國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其目的行為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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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只有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才構成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聚眾沖擊國家機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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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只要首要分子才構成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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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刑法第292條所列四種情形是聚眾斗毆的加重情節,而第293條所列四種情形是尋釁滋事罪的構成要件情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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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入境發展黑社會組織罪,又實施了其他犯罪的,實行數罪并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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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對同一犯罪內容同時實施教唆行為與傳授犯罪方法的行為,或者用傳授犯罪方法的手段使他人產生犯罪決意的,此種情況應按照吸收原則,從一重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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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如果行為人分別對不同對象進行教唆與傳授犯罪方法,或者向同一對象教唆此罪而傳授彼罪的犯罪方法,則應按所教唆的罪和傳授犯罪方法實行數罪并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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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非法集會、游行、示威罪的主體是集會、游行、示威的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集會、游行、示威的一般參加者不成立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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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蒙騙他人,致人死亡的,成立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這里的致人死亡是指導致他人實施絕食、自殘、自虐等行為,或者阻止病人進行正常治療,致人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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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制造、散布迷信邪說,指使、斜坡其成員或者其他人實施自殺、自傷行為,應以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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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婦女或者幼女、詐騙財物的,分別以強奸罪、奸淫幼女罪、詐騙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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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行為人不是聚眾賭博、開設賭場或以賭博為業的,只是單純的參加賭博的行為,不成立賭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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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對以賭博為名騙取他人財物的,宜認定為詐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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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旅館業、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出租汽車業等單位的人員,在公安機關查處賣淫、嫖娼活動時,為違法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情節嚴重的,以包庇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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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刑法第318條所列七項情形,是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的加重情節。其中

(三)造成被組織人重傷、死亡的;

(四)剝奪或限制被組織人人身自由的;

(五)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檢查的都以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定罪處罰,不再定其他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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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在犯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過程中,對被組織人有殺害、傷害、強奸、拐賣等犯罪行為,或者對檢查人員有殺害、傷害等行為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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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犯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罪,對被運送人有殺害、傷害、強奸、拐賣等犯罪行為,或者對檢查人員有殺害、傷害等行為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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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在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中造成被運送人重傷、死亡或者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檢查的,從重處罰(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190、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掌握國家秘密的國家工作人員偷越國(邊)境叛逃的,按叛逃罪處理,不另定偷越國(邊)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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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法出售、私贈文物藏品罪與非法向外國人出售、贈送珍貴文物罪的區別:(1)前罪主體僅限于過于博物館、圖書館等單位;后罪則可是一般自然人和單位。(2)前罪對象僅限于國家保護的文物藏品;后罪則可以是國家、集體、個人收藏的文物,但以國家禁止出口的珍貴文物為標準。(3)前罪僅限于向國內的非過于單位或者個人;后罪則向外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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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搶奪、竊取國家檔案的,以搶奪竊取國有檔案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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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妨害傳染病防治罪,不惜是造成甲類傳染病傳播或有傳播危險的行為。

19

4、傳染病菌種、毒種擴散罪主體須是從事實驗、保藏、攜帶、運輸傳染病菌種、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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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的人員。

19

5、采集、供應血液,制作、供應血液制品事故罪主體須是經國家主管部門批準采集、供應血液或制作、供應血液制品的部門,其要求造成危害他人身體健康的結果,而非法采集、供應血液,制作、供應血液制品罪則只要求足以危害人身健康。

19

6、醫療事故罪不惜是造成就診人死亡或嚴重損害其身體健康。

19

7、已滿14周歲不滿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可以成為販賣毒品罪的主體;走私、運輸、制造毒品罪的主體不惜是已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

19

8、行為人在一次走私活動中。既走私毒品又走私其他貨物的、物品的,一般應按走私毒品罪和構成的其他走私罪,實行數罪并罰。

19

9、行為人故意以非毒品冒充真毒品或者明知是假毒品而販賣牟利的,應認定為詐騙罪,而非販賣毒品罪;但行為人以為是真毒品而販賣,事實上有可能販賣毒品的,應認定為販賣毒品罪(未遂)。

200、包庇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財物的行為,不能認定為包庇罪、窩藏罪與窩藏贓物罪,而應認定為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窩藏、轉移、隱藏毒品、毒贓罪。

20

1、對于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并出售毒品的,應認定為販賣毒品罪。

20

2、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罪、精神藥品罪主體必須是依法從事生產、運輸、管理、使用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人員與單位。

20

3、以牟利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有償提供上述麻醉藥品或者精神藥品的,應認定為販賣毒品罪。

20

4、明知是走私、販賣毒品的犯罪人,而向其提供上述麻醉藥品或精神藥品的,不管是有償提供還是無償提供,均應認定為走私、販賣毒品罪。

20

5、強奸后迫使賣淫,造成被強迫賣淫的人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以組織賣淫罪或者強迫賣淫罪從重處罰(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不另定其他罪名。

20

6、在組織他人賣淫的犯罪活動中,對被組織人有引誘、容留、介紹賣淫活動的,應當作為組織賣淫罪的量刑情節予以考慮,不實行數罪并罰。如這些行為是對被組織者以外的其他人實施的,即被組織者與被引誘、容留、介紹者具有不同一性時,仍應分別定罪,實行數罪并罰。

20

7、行為人明知他人患有嚴重性病而組織、強迫或引誘、容留、介紹他們賣淫的,除符合組織賣淫罪、強迫賣淫罪與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的構成要件外,還構成傳播性病罪的教唆犯與幫助犯(想象競合),不實行數罪并罰,以前述幾項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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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8、旅館業、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出租汽車業等單位的人員,利用本單位條件,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依照刑法第358條組織他人賣淫罪、強迫他人賣淫罪或者第359條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罪定罪處罰。

20

9、國家工作人員在國內公務活動中或對外交往中接受禮物,依照國家規定應當交公而不交公,數額較大的,以貪污罪論處。

210、因挪用公款索取、收受賄賂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挪用公款進行非法活動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211、將國有資產或者罰沒財物私自分給單位少數成員的,應認定是共同貪污行為。私分國有資產數額較大的,才成立私分國有資產罪;而私分罰沒財物罪無此要求。

212、斡旋受賄罪中,索取或收受請托人財物,都須以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為條件。

213、單位受賄罪中,索取或收受他人財物,都須以為他人謀取利益為條件。

214、因被勒索而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以行賄犯罪論;行為人為了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亦不構成行賄罪。

215、單位行賄罪的成立,要求情節嚴重。

216、單位不能成立介紹賄賂罪的主體。

217、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要求情節嚴重。

218、非法獲取國家秘密后又故意或者過失泄露該國家秘密的,屬于吸收犯,應從一重罪論處。

219、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以牟利為目的,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而非低價出售的,應認定為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罪。

220、徇私枉法罪的成立,要求枉法裁判發生在刑事審判領域。

枉法裁判罪則表現為在民事、行政審判領域枉法裁判。

2

21、司法工作人員貪贓枉法,有徇私枉法、枉法裁判行為,同時又構成刑法第385條規定之受賄的,依阿姨重罪定罪處罰。

2

22、從事傳染病防治的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導致傳染病傳播(甲類)或流行(乙類),情節嚴重的,才構成傳染病防治失職罪。

2

23、犯放縱制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罪,如行為又符合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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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要件,應從一重罪處罰。

2

24、軍人以竊取、刺探、收買方法,非法獲取軍事秘密的,構成非法獲取軍事秘密罪。

2

25、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軍事秘密罪的主體:軍人。

2

26、軍人泄露軍事秘密以外的其他國家秘密情節嚴重的,構成故意(過失)寫落國家秘密罪。

2

27、軍職人員駕駛軍用裝備車輛,違反武器裝備使用規程,情節嚴重,造成重大責任事故的,以武器裝備肇事罪論處;如果僅因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而發生重大事故的,應以交通肇事罪論處。

2

28、軍職人員秘密竊取或公然奪取部隊除槍支、彈藥、爆炸物以外的武器裝備或者軍用物資的,構成盜竊、搶奪武器裝備、軍用物資罪;軍職人員竊取、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的,則仍構成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罪。

2

29、刑法未明確規定罰金數額標準的,其最低額不能少于1000元。對未成年人應從輕或減輕判處罰金,但其最低額不能少于500元。

230、財產刑由一審法院執行。

2

31、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認定為自首;但在一審判決前又能如實供述的,應當予以認定。

2

32、被判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一般在執行1.5年以上方可減刑;兩次減刑時間間隔應當在一年以上。

被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一般一次減2——3年有期徒刑以后,再減刑時,其間隔時間一般不得少于2年。

被判處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可比照上述規定,適當縮短起始和間隔時間。

確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不受上述減刑起始和間隔時間的限制。

2

33、對判處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一般不適用減刑;如在考驗期內有重大立功表現,可予以減刑。

2

34、無期徒刑罪犯,如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服刑2年后可以減刑。對確有悔改表現或有立功表現的,一般可減為18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減為13年以上18年以下有期徒刑。

2

35、對死緩經過一次或幾次減刑后,其實際執行刑期不得少于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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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36、在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后隱藏或遺棄,致使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嚴重殘疾的,應分別以故意殺人罪或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2

37、對入戶盜竊,因被發現而當場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的行為,應認定為入戶搶劫。

2

38、搶劫正在使用中的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運鈔車的,視為“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

2

39、盜竊未遂,情節嚴重,如此數額巨大的財物或者國家珍貴文物為盜竊目標的,應當定罪處罰。

240、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代理人的同意。

2

41、監護人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的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

2

42、全民所有制、集體所有制企業符合規定的,經主管機關核準登記,取得法人資格。

三資企業具備法人條件的,依法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取得中國法人資格。

2

43、企業法人被撤銷、被宣告破產的,應由主管機關或者人民法院組織有關機關和有關人員成立清算組織進行清算。(不應自行成立清算組)

2

44、有獨立經費的機關從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資格。

具備法人條件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依法不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從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資格;依法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經核準登記,取得法人資格。

2

45、企業之間或企業、事業單位之間聯營、共同經營,不具備法人條件的,由聯營各方按出資比例或協議約定,以各自所有的或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依法律或協議約定負連帶責任的,承擔連帶責任。

2

46、民事法律行為自成立時起具有法律約束力。行為人非依法律規定或取得對方同意,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

2

47、依照法律規定或按照雙方當事人約定,應當由本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

2

48、委托書授權不明的,被代理人應向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2

49、第三人知道行為人無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代理權已終止還與行為人實施民事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由第三人和行為人負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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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國家所有的土地,可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單位使用,也可依法確定由集體所有制單位使用。

2

51、合同對專利申請權無約定的,完成發明創造的當事人享有申請權。

2

52、合同對科技成果的使用權沒有約定的,當事人都有使用的權利。

2

53、合同一方將合同權利義務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應當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民法通則)。

2

54、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承擔民事責任。

2

55、暫時無力償還債務,經債權人同意或人民法院裁決,可由債務人分期償還。

2

56、當事人一方由于上級機關原因不能履行合同義務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另一方賠償損失或采取其他不久措施,再由上級機關對它因此受到的損失負責處理。

2

57、從事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如能證明損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免責。(唯一免責事由)

2

58、地面施工致人損害行為適用過錯推定責任,即除非施工人能證明其已僅法定警示義務,主觀上無過錯,否則應認定其有過錯。

2

59、建筑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適用過錯推定責任,即一旦發生建筑物致人損害的后果,便推定其所有人或管理人有過錯,除非所有人或管理人自己舉證證明自己無過錯,否則應承擔民事責任。

260、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為無過錯責任,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證明是由于受害人或第三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可以免責。

26

1、有財產的無、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門由監護人適當賠償,但單位擔任監護人的除外(不足部分,單位不予賠償)。

26

2、中國公民定居國外的,其民事行為能力可適用定居國法律。

26

3、涉外合同當事人沒有選擇處理合同爭議所適用法律的。適用與合同有最密切聯系的國家的法律。

26

4、侵權行為損害賠償,適用侵權行為地法律。雙方國籍相同或在同一國家有住所的,也可適用當事人本國法律或住所地法律。

26

5、中國公民和外國人結婚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律,離婚適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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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6、當事人是否患有精神病,在不具備診斷、鑒定條件的情況下,也可以參照當地群眾公認的當事人的精神狀態認定,但應以利害關系人沒有異議為限。

26

7、公民離開住所地最后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為經常居住地。

26

8、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應按民法通則第16條第3款或第17條第2款的規定,由有關組織予以指定。未經指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法院不予受理。

26

9、有關組織依法指定監護人后,被指定人不服的,應在接到通知次日起30日內向法院起訴。逾期起訴的,按變更監護人關系處理。

270、監護人可將監護職責部分或全部委托給他人。因被監護人的侵權行為需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由監護人承擔,但另有約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確有過錯的,負連帶責任。

27

1、申請撤銷死亡宣告不受申請宣告死亡的利害關系人順序的限制。

27

2、民法通則中公民下落不明的起算時間,從公民音訊消失之次日起算。

27

3、宣告失蹤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經程序。利害關系人只申請宣告失蹤的,應當宣告失蹤;同一順序的利害關系人,有的申請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則應當宣告死亡。

27

4、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從事個體經營或承包經營的,其收入為夫妻共有財產,其債務應以家庭共有財產清償。

27

5、未起字號的個人合伙,合伙人在民事訴訟中為共同訴訟人;起字號的個人合伙,應以依法核準登記的字號為訴訟當事人,并由合伙負責人為訴訟代表人。

27

6、合伙人以個人財產出資,合伙的盈余分配所得用于家庭成員生活的,應先以合伙人的個人財產承擔。不足部分以合伙人家庭共有財產承擔。

27

7、行為人在神智不清的狀態下所實施的民事行為,應當認定無效。

27

8、行為人因對行為的性、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和數量等的錯誤認識,使行為的后果與自己的意思想悖,并造成較大損失的,可認定為重大誤解。

27

9、對于重大誤解或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應予以變更;當事人請求撤銷的,法院可酌情予以變更或撤銷。

280、附條件的民事行為,如所附條件是違背法律規定或不可能發生的,應認定該民事行為無效。

28

1、凡依法或依約必須由本人親自實施的民事行為,本人未親自實施的,應認定行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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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2、拾得物滅失、毀損,拾得人沒有故意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拾得人將拾得物據為己有,拒不返還而引起訴訟的,按侵權之訴處理。

28

3、因自然資源所有權或使用權發生權屬爭議,應由有關行政部門處理。對行政處理不服的,當事人可依法向法院起訴;因侵權糾紛起訴的,法院可直接受理。

28

4、被擔保的經濟合同確認無效后,如果被保證人應當返還財產或者賠償損失的,除有特殊約定外,保證人仍應承擔連帶責任。

28

5、公民之間的生產借貸性利率,可以適當高于生活性借貸利率。

28

6、贈與房屋,未辦理過戶手續,但贈與人根據書面贈與合同已將產權證書交與受贈人,受贈人根據贈與合同已占有、使用該房屋的,可以認定贈與有效,但應令其補辦過戶手續。

28

7、返還的不當得利,應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孳息。利用不當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勞務管理費用后,應當予以收繳。

28

8、侵害他人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而獲利的,侵權人除依法賠償受害人的損失外,其非法所得應當予以收繳。

28

9、因堆放物品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如果當事人均無過錯,應當根據公平原則酌情處理。

290、夫妻離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權益的,同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如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確有困難的,可責令未與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擔民事責任。

29

1、被監護人造成他人損害的,有明確監護人時,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監護人不明確的,由順序在前的有監護能力的人承擔民事責任。

29

2、在幼兒園、學校生活、學習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在精神病院治療的精神病人,受到傷害或給他人造成損害,單位有過錯的,可責令這些單位適當給予賠償。

29

3、未授權給公民、法人經營、管理的國家財產受到侵害的,不受訴訟時效期間的限制。

29

4、權利人向債務保證人、債務人的代理人或者財產代管人主張權利的,可以認定訴訟時效中斷。

29

5、定居國外的我國公民的民事行為能力,如其行為是在我國境內所為,適用我國法律;在定居國所為,可以適用其定居國法律。

29

6、無國籍人的民事行為能力,一般適用其定居國法律;如未定居的,適用其住所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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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法律。

29

7、有雙重或者多重國籍的外國人,以其有任何或與其有最密切聯系的國家的法律為其本國法。

29

8、外國法人以其注冊登記地國家的法律為其本國法,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依其本國法確定。

29

9、侵權行為地法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法和侵權結果發生地法,如兩者不一致時,法院可以選擇適用。

300、我國法院受理的涉外離婚案件,離婚以及因此引起的財產分割,適用我國法律,認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律。

30

1、當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訂立合同。

30

2、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采用書面形式。

30

3、寄送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廣告等為要約邀請。商業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視為要約。

30

4、承諾應以通知方式作出,但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表明可以通過行為作出承諾的除外。

30

5、要約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應當即時作出承諾,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30

6、要約以信件或電報作出的,承諾期限自信件載明的日期或電報交發之日起算。信件未載明日期的,自投寄該信件的郵戳日期開始計算。

30

7、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蓋章時合同成立。

30

8、當事人采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簽訂確認書。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

30

9、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在簽字或蓋章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310、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

311、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過權限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超過權限的以外,該代表行為有效。

312、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一)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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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313、當事人一方對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或另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意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有權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314、當事人請求變更合同的,法院或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315、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316、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的,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317、債權人分離、合并或者變更住所沒有通知債務人,知識履行債務發生困難的,債務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將標的物提存。

318、合同生效后,當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稱的變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承辦人的變動而不履行合同義務。

319、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

320、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321、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其可向受讓人主張抵銷的情形僅限于債務人對債權人的債權先于轉讓的債權到期或同時到期。

322、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法律沒有規定或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經對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323、當事人一方依照合同法第93條第二款、第94條歸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

324、當事人互負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到期債務,任何一方可主張抵銷,但依照法律規定或按合同性質不得抵銷的除外。當事人主張抵銷的,應通知對方。通知自到達對方時生效。抵銷不得附條件或期限。

325、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不符合約定,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事實上不能履行;

(二)債務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或履行費用過高;

(三)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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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6、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327、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328、合同文本采用兩種以上文字訂立并約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對各文本適用的詞句推定具有相同含義。各文本使用的詞句不一致的,應當根據合同的目的予以解釋。

329、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的期限為4年,自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

330、當事人可以在買賣合同中約定,買受人未履行支付價款或者其他義務的,標的物的所有權屬于出賣人。(所有權保留)

3

31、出賣人按照約定未交付有關標的物的單證和資料的,不影響標的物毀損、滅失風險的轉移。

3

32、因標的物質量不符合質量要求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3

33、買受人在合理期間內未通知或者自標的物收到之日起2年內未通知出賣人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但對標的物有質量保證期的,適用質量保證期,不適用該兩年的規定。

3

34、標的物為數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約定的,買受人可就該物解除,但該物與他物分離使標的物價值顯受損害的,當事人可就數物解除合同。

3

35、分期付款的買受人未支付到期價款金額達到全部價款的1/5之一時,出賣人可以要求買受人支付全部價款或者解除合同。

出賣人解除合同的,可向買受人要求支付該標的物的使用費。

3

36、憑樣品買賣的買受人不知道樣品有隱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標的物與樣品相同,出賣人交付標的物的質量仍應符合同種物的通常標準。

3

37、試用買賣對試用期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自找合同法第61條規定仍不能確定的,由出賣人確定。

3

38、試用期內,買受人對是否購買標的物未作表示的,視為購買。

3

39、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是贈與合同成立的要件之一。

340、因贈與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贈與財產毀損、滅失的,贈與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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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41、附義務的贈與,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在附義務的限度內承擔與出賣人相同的責任。

3

42、贈與人的繼承人或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6個月內行使。

3

43、借款合同采用石棉形式,但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

3

44、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3

45、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

3

46、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實踐合同)。

3

47、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

3

48、租賃期限6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3

49、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350、租賃期間因占有、使用租賃物獲得的收益,歸承租人所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3

51、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3

52、當事人對租賃期限無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第61條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3

53、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可隨時解除合同。

3

54、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向承租人交付標的物,承租人享有與受領標的物有關的買受人的權利。

3

55、出租人、出賣人、承租人可以約定,出賣人不履行買賣合同義務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賠的權利。

3

56、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復制、測試、檢驗等工作。

3

57、承攬人將其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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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定作人負責;未經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解除合同。

3

58、承攬人不得擅自更換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換無需修理的部件。

3

59、承攬人交付的工作成果符合質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其承擔修理、重作、減少報酬、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360、共同承攬人對定作人承擔連帶責任,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36

1、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筑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內造成人身和財產損害的,承包人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36

2、建設工程合同有關合同法中沒有規定的,適用承攬合同的有關規定。

36

3、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

36

4、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36

5、貨物毀損、滅失的賠償額,當事人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第61條仍不能確定的,按交付或應交付時貨物到達地市場價格計算。

36

6、兩個以上承運人以同一運輸方式聯運的,與托運人訂立合同的承運人應對全程運輸承擔責任。損失發生在某一運輸區段的,與托運人訂立合同的承運人和該區段的承運人承擔連帶責任。

36

7、按照托運人的要求,多式聯運單據可以是可轉讓單據,也可以是不可轉讓單據。

36

8、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訂立技術合同轉讓職務技術成果時,職務技術成果的完成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受讓的權利。

36

9、非法壟斷技術、妨礙技術進步或者侵害他人技術成果的技術合同無效。

370、委托開發完成的發明創造,除當事人另有約定以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研發人。研發人取得專利權的,委托人可以免費實施該專利。

37

1、研發人轉讓專利申請權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受讓的權利。

37

2、合作開發當事人一方申明放棄其共有的專利申請權的,可由另一方單獨申請或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請。申請人取得專利權的,放棄專利申請權的一方可免費實施該專利。

37

3、合作開發的當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請專利的,另一方或其他各方不得申請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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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4、當事人可以按照互利原則,在技術轉讓合同中約定實施專利,使用技術秘密后續改進的技術成果的分享辦法。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第61條仍不能確定的,一方后續改進的技術成果,其他各方無權分享。

37

5、技術服務合同不包括建設工程合同和承攬合同。

37

6、技術咨詢合同委托人按照受托人符合約定要求的咨詢報告和意見作出決策造成的損失,由委托人承擔。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37

7、在技術咨詢、服務合同履行過程中,受托人利用委托人提供的技術資料和工作條件完成的新技術成果,屬于受托人。委托人利用受托人的工作成果完成的新的技術成果,屬于委托人。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37

8、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時成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實踐合同)

37

9、保管人不得將保管物轉交給第三人保管,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380、第三人對保管物主張權利的,除依法對保管物采取保全或執行的以外,保管人應當履行向寄存人返還保管物的義務。

38

1、倉儲合同自成立時生效。(諾成合同)

38

2、保管人驗收時發現入庫倉儲物與約定不符的,應當及時通知存貨人。保管人驗收后,發生倉儲物品種、數量、質量不符約定的,保管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38

3、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在倉單上背書并經保管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可以轉讓提取倉儲物的權利。

38

4、轉委托經同意的,委托人呢可就委托事項直接指示轉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僅就第三人的選任及其對第三人的指示承擔責任。

38

5、因不可歸責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務不能完成的,委托人應當向受托人支付相應的報酬。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38

6、行紀人處理委托事務支出的費用,由行紀人負擔,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38

7、行紀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的,行紀人對該合同直接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38

8、合同成立于合同法實施之前,但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跨越合同法實施之日或者履行期限在合同法實施之后,因履行合同發生的糾紛,適用合同法第四章有關合同履行的規定。

38

9、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辦理登記手續,但未規定登記后生效的,當事人未辦登記手續不影響合同效力。合同標的物所有權及其他無權不能轉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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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0、當事人超越經營范圍訂立合同,法院不因此認定合同無效。但違反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規定的除外。

39

1、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39

2、債權人以次債務人為被告向法院提起代位權訴訟,未將債務人列為第三人的,法院可追加債務人為第三人。

39

3、債務人在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債權提出異議,經審查異議成立的,人民法院應裁定駁回債權人的起訴。

39

4、在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勝訴的,訴訟費有次債務人負擔,從實現的債權中優先支付。

39

5、債務人在代位權訴訟中對超過債權人代位請求數額的債權部分起訴次債務人的,法院應告知其向有管轄權的法院另行起訴。

39

6、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所支付的律師費、差旅費等必要費用,由債務人承擔;第三人有過錯的,應當適當分擔。

39

7、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39

8、國家機關不得為保證人,但經國務院批準為使用外國政府或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

39

9、保證人與債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保證合同。

400、債務人放棄對債務的抗辯權的,保證人仍有權抗辯。

40

1、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范圍內繼續承擔擔保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40

2、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取得保證人的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40

3、一般保證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

40

4、連帶責任保證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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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5、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對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方位內免除保證責任。

40

6、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后,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保證人可以參加破產財產的分配,預先行使追索權。

40

7、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抵押的,應當將抵押時該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時抵押。

40

8、鄉(鎮)、村企業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

40

9、訂立抵押合同時,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約定在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時,抵押物所有權轉移為債權人所有。

410、以企業的設備和其他動產抵押的,辦理抵押登記的部門為財產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411、當事人以恰他財產抵押的,可自愿辦理抵押物登記,登記部門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證部門。

412、抵押期間,抵押人轉讓已辦理登記的抵押物的,應當通知抵押權人并告知受讓人;未履行前述義務的,轉讓行為無效。

轉讓抵押物的價款明顯低于其價值的,抵押權人可要求抵押人提供相應的擔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轉讓抵押物。

413、抵押權不得與債權分離而單獨轉讓或作為其他債權的擔保。

414、抵押人的行為使抵押物價值減少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恢復抵押物的價值或者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當的擔保。

415、抵押人對抵押物價值減少無過錯的,抵押權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損害而得到的賠償范圍內要求提供擔保。抵押物價值未減少的部分,仍作為債權的擔保。

416、依照擔保法規定以承包的荒地的使用權抵押的,或者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筑物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抵押的,在實現抵押權后,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土地集體所有和土地用途。

417、最高額抵押的主合同不得轉讓。

418、出質人和質權人在合同中不得約定在債務履行期間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時,質物的所有權轉移為質權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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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9、質權人不能妥善保管質物可能致使其滅失或者毀損的,出質人可以要求質權人將植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償債權而返還質物。

420、以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單、倉單、提單出質的,應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將權利憑證交付質權人。質押合同自權利憑證交付之日起生效。

421、以依法可轉讓的股票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訂立書面合同,并向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422、股票出質后不得轉讓,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可以轉讓。

423、以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出質的,適用公司法股份轉讓的有關規定,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記載于股東名冊之日起生效。

424、當事人在合同中可約定不得留置的物。

425、留置的財產為可分物的,留置物價值應相當于債務的金額。

426、定金應以書面形式約定。當事人在定金合同中應當約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427、當事人對由民事關系產生的債權,在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情況下,以擔保法規定的方式設定擔保的,可以認定為有效。

428、董事、經理違反公司法第60條規定,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除債權人知道或應當知道的外,債務人、擔保人應當對債權人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429、擔保人因無效擔保合同向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后,可根據承擔賠償責任的事實對債務人或者反擔保人另行提起訴訟。

430、主合同解除后,擔保人對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應承擔擔保責任,但是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431、當事人約定的或登記部門要求登記的擔保期間,對擔保物權的存續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432、從事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為保證人的,如無其他導致保證合同無效的情況,其所簽訂的保證合同應當認定為有效。

433、連帶共同保證的保證人以其相互之間約定各自承擔的份額對抗債權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內部協議不具有對外抗辯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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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4、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債權履行期間屆滿后,向債權人提供債務人可供執行財產真實情況的,債權人放棄或者怠于行使權利致使該財產不能被執行,保證人可請求法院在其提供可供執行財產的實際價值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

435、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部分債務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但是保證人仍應對未轉讓部分的債務承擔保證責任。

436、擔保法第十七條第三款第

(一)項規定的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發生的重大困難情形,包括債務人下落不明、移居境外,且無財產可供執行。

437、保證期間,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數量、價款、幣種、利率等內容作了變動,未經保證人同意的,如果減輕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仍應當對變更后的合同承擔保證責任;如果加重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對加重的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

438、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變動,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期間為原合同約定的或者法律規定的期間。

439、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動主合同內容,但并未實際履行的,保證人仍應當承擔保證責任。

440、[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或者等于主債務履行期限的,視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4

41、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二年。

4

42、主合同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4

43、一般保證訴訟時效的計算: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從判決或者仲裁裁決生效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

4

44、連帶保證訴訟時效的計算: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從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

4

45、債權人在主合同履行期屆滿后怠于行使擔保物權,致使擔保物的價值減少或者毀損、滅失的,視為債權人放棄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擔保。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范圍內減輕或者免除保證責任。

4

46、主合同債務人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欺詐、脅迫事實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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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47、法院判決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或者賠償責任的,應當在判決書主文中明確保證人享有擔保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的權利。判決書中未予明確追償權的,保證人只能按照承擔責任的事實,另行提起訴訟。

4

48、債權人申報債權后在破產程序中未受清償的部分,保證人仍應當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應當在破產程序終結后六個月內提出。

4

49、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后,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各連帶共同保證的保證人應當作為一個主體申報債權,預先行使追償權。

450、以依法獲準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抵押的,當事人辦理了抵押物登記,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抵押有效。

4

51、當事人以農作物和與其尚未分離的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的,土地使用權部分的抵押無效。

4

52、抵押合同對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抵押財產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根據主合同和抵押合同不能補正或者無法推定的,抵押不成立。

4

53、事人辦理抵押物登記手續時,因登記部門的原因致使其無法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人向債權人交付權利憑證的,可以認定債權人對該財產有優先受償權。但是,未辦理抵押物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4

54、抵押物登記記載的內容與抵押合同約定的內容不一致的,以登記記載的內容為準。

4

55、抵押權設定前為抵押物的從物的,抵押權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從物。但是,抵押物與其從物為兩個以上的人分別所有時,抵押權的效力不及于抵押物的從物。

4

56、債務人有多個普通債權人的,在清償債務時,債務人與其中一個債權人惡意串通,將其全部或者部分財產抵押給該債權人,因此喪失了履行其他債務的能力,損害了其他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受損害的其他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抵押行為。(最高院早先已有過類似的司法解釋)

4

57、主債權未受全部清償的,抵押權人可以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其抵押權。

4

58、同一債權有兩個以上抵押人的,債權人放棄債務人提供的抵押擔保的,其他抵押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減輕或者免除其應當承擔的擔保責任。

4

59、同一債權有兩個以上抵押人的,當事人對其提供的抵押財產所擔保的債權份額或者順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抵押權人可以就其中任一或者各個財產行使抵押權。

460、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順序在先的抵押權與該財產的所有權歸屬一人時,該財產的所有權人可以以其抵押權對抗順序在后的抵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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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1、同一財產法定登記的抵押權與質權并存時,抵押權人優先于質權人受償。

同一財產抵押權與留置權并存時,留置權人優先于抵押權人受償。

46

2、當事人對最高額抵押合同的最高限額、最高額抵押期間進行變更,以其變更對抗順序在后的抵押權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46

3、出質人以間接占有的財產出質的,質押合同自書面通知送達占有人時視為移交。占有人收到出質通知后,仍接受出質人的指示處分出質財產的,該行為無效。

46

4、出質人代質權人占有質物的,質押合同不生效;質權人將質物返還于出質人后,以其質權對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46

5、轉質權的效力優于原質權。

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未經出質人同意,為擔保自己的債務,在其所占有的質物上為第三人設定質權的無效。質權人對因轉質而發生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46

6、以匯票、支票、本票出質,出質人與質權人沒有背書記載“質押”字樣,以票據出質對抗善意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6

7、以票據、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出質的,質權人再轉讓或者質押的無效。

46

8、質權人向出質人、出質債權的債務人行使質權時,出質人、出質債權的債務人拒絕的,質權人可以起訴出質人和出質債權的債務人,也可以單獨起訴出質債權的債務人。

46

9、債權人合法占有債務人交付的動產時,不知債務人無處分該動產的權利,債權人可以按照擔保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行使留置權。

470、債權人行使留置權與其承擔的義務或者合同的特殊約定相抵觸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7

1、債權人的債權未屆清償期,其交付占有標的物的義務已屆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權。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債務人無支付能力的除外。

47

2、債權人與債務人按照擔保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在合同中約定寬限期的,債權人可以不經通知,直接行使留置權。

47

3、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于或者少于約定數額,視為變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異議并拒絕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

47

4、因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或者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可以適用定金罰則。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47

5、當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應當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約定內容的比例,適用定金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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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6、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適用定金罰則。因合同關系以外第三人的過錯,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適用定金罰則。受定金處罰的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償。

47

7、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為他人提供保證的,人民法院在審理保證糾紛案件中可以將該企業法人作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但是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的分支機構提供保證的除外。

47

8、債務人對債權人提起訴訟,債權人提起反訴的,保證人可以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不能列為原被告)

47

9、債權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行使擔保物權時,債務人和擔保人應當作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

480、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當事人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債務人與保證人、抵押人或者出質人可以作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

48

1、主合同和擔保合同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應當根據主合同確定案件管轄。

48

2、擔保人承擔連帶責任的擔保合同發生糾紛,債權人向擔保人主張權利的,應當由擔保人住所地的法院管轄。

48

3、在主合同糾紛案件中,對擔保合同未經審判,人民法院不應當依據對主合同當事人所作出的判決或者裁定,直接執行擔保人的財產。

48

4、擔保法所稱“不能清償”,指對債務人的存款、現金、有價證券、成品、半成品、原材料、交通工具等可以執行的動產和其他方便執行的財產執行完畢后,債務仍未能得到清償的狀態。

48

5、擔保法施行以前發生的擔保行為,適用擔保行為發生時的法律、法規和有關司法解釋。

擔保法施行以后因擔保行為發生的糾紛案件,在擔保法解釋公布施行前已經終審,當事人申請再審或者按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不適用擔保法解釋。

擔保法施行以后因擔保行為發生的糾紛案件,在擔保法解釋公布施行后尚在一審或二審階段的,適用擔保法及其解釋。

48

6、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不論是否發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

48

7、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國境內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

48

8、未與中國簽訂協議或者共同參加國際條約的國家的作者以及無國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國參加的國際條約的成員國出版的,或者在成員國和非成員國同時出版的,受本法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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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9、著作權法不適用于

(一)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

(二)時事新聞;

(三)歷法、通用數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490、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意志創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視為作者。

49

1、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的著作權由制片者享有,但編劇、導演、攝影、作詞、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權,并有權按照與制片者簽訂的合同獲得報酬。

49

2、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中的劇本、音樂等可以單獨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權單獨行使其著作權。

49

3、著作權由作者享有的職務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在其業務范圍內優先使用。作品完成兩年內,未經單位同意,作者不得許可第三人以與單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該作品。

49

4、在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的十二項規定的情況下,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49

5、為實施九年制義務教育和國家教育規劃而編寫出版教科書,除作者事先聲明不許使用的外,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在教科書中匯編已經發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樂作品或者單幅的美術作品、攝影作品,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前款規定適用于對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制作者、廣播電臺、電視臺的權利的限制。

49

6、著作權人向報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發出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收到報社通知決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收到期刊社通知決定刊登的,可以將同一作品向其他報社、期刊社投稿。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49

7、圖書出版者經作者許可,可以對作品修改、刪節。

報社、期刊社可以對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刪節。對內容的修改,應當經作者許可。

49

8、著作權法第四十六條和第四十七條所列情況下的法律責任承擔有很大的不同,若能詳記為好。否則應該比較清晰的掌握他們之間的區別。在此不一一列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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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

500、著作權法第二條所稱出版,是指作品的復制、發行

50

1、國家規定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必須申請商標注冊,未經核準注冊的,不得在市場銷售。

50

2、申請注冊的商標,應當有顯著特征,便于識別,并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

商標注冊人有權標明“注冊商標”或者注冊標記。

50

3、商標法第十條所列八種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熟記)

50

4、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已經注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有效。

50

5、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注冊(根據法義,我理解為可以作為商標使用):

(一)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

(二)僅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

(三)缺乏顯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標志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征,并便于識別的,可以作為商標注冊。

50

6、[以三維標志申請注冊商標的,僅由商品自身的性質產生的形狀、為獲得技術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狀或者使商品具有實質性價值的形狀,不得注冊。

50

7、就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

50

8、就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已經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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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注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

50

9、商標中有商品的地理標志,而該商品并非來源于該標志所標示的地區,誤導公眾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經善意取得注冊的繼續有效。

前款所稱地理標志,是指標示某商品來源于某地區,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該地區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決定的標志。

510、注冊商標需要改變其標志的,應當重新提出注冊申請。(不屬于變更范圍)

511、商標的國外優先權為6個月,申請人要求優先權的,應當在提出注冊商標申請時提出書面聲明,并且在3個月內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商標申請文件的副本。

512、商標在中國政府主辦的或者承認的國際展覽會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該商品展出之日起六個月內,該商標的注冊申請人可以享有優先權。

513、對初步審定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任何人均可以提出異議。公告期滿無異議的,予以核準注冊,發給商標注冊證,并予公告。

514、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非法搶注無效)

515、商標注冊申請人不服商標局駁回申請、不予公告決定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由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516、對初步審定、予以公告的商標提出異議的,商標局應當聽取異議人和被異議人陳述事實和理由,經調查核實后,做出裁定。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由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裁定,并書面通知異議人和被異議人。

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商標復審程序的對方當事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517、經裁定異議不能成立而核準注冊的,商標注冊申請人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時間自初審公告3個月期滿之日起計算。

518、經許可使用他人注冊商標的,必須在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

519、經注冊的商標,違反商標法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或者是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由商標局撤銷該注冊商標;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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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注冊商標。

520、已經注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三十一條規定的,自商標注冊之日起五年內,商標所有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注冊商標。對惡意注冊的,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時間限制。

521、除前述兩條外,對已經注冊的商標有爭議的,可以自該商標經核準注冊之日起5年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裁定。

522、對核準注冊前已經提出異議并經裁定的商標,不得再以相同的事實和理由申請裁定。

523、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商標裁定程序的對方當事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524、注冊商標被撤銷的或者期滿不再續展的,自撤銷或者注銷之日起一年內,商標局對與該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注冊申請,不予核準。

525、 使用未注冊商標,有商標法第48條所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報或者處以罰款。

526、對商標局撤銷注冊商標的決定,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由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527、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有權依法查處;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528、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529、出版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匯編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應當取得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匯編作品的著作權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

530、出版者有權許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權利的保護期為十年。

531、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員、演出單位)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演出組織者組織演出,由該組織者取得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

532、表演者享有許可他人直接傳送、錄音錄像、復制發行、網絡傳播其表演權利時,被許可人以以上方式使用作品,還應取得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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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3、錄音錄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錄音錄像制品,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

534、錄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經合法錄制為錄音制品的音樂作品制作錄音制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著作權人聲明不許使用的不得使用。

535、錄音錄像制作者享有許可他人復制、發行、出租、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并獲得報酬的權利;被許可人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錄音錄像制品,還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表演者許可,并支付報酬。

536、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他人未發表的作品,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

537、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他人已發表的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支付報酬。

538、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已經出版的錄音制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支付報酬。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539、電視臺播放他人的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錄像制品,應當取得制片者或者錄像制作者許可,并支付報酬;播放他人的錄像制品,還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

540、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履行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執行。

對于哪種情況下即需要取得許可又需要支付報酬,哪種情況下不需要取得可可但需要支付報酬,哪種情況下只需要取得許可不需要支付報酬(好像新的著作權法中已少有這一類),請大家自己列表總結一下。

541、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訂有合同,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作出約定的,從其約定。

542、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可以轉讓。

543、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向外國人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必須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批準。

544、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在中國申請專利和辦理其他專利事務的,應當委托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指定的專利代理機構辦理。

545、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在國內申請專利和辦理其他專利事務的,可以委托專利代理機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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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6、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將其在國內完成的發明創造向外國申請專利的,應當先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申請專利,委托其指定的專利代理機構辦理,并遵守著作權法第四條的規定。

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參加的有關國際條約提出專利國際申請。申請人提出專利國際申請的,應當遵守前款規定。

547、申請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應當提交請求書、說明書及其摘要和權利要求書等文件。

548、請外觀設計專利的,應當提交請求書以及該外觀設計的圖片或者照片等文件,并且應當寫明使用該外觀設計的產品及其所屬的類別。

549、發明或實用新型的國外優先權為12個月,外觀設計的國內優先權為6個月。

發明或實用新型的國內優先權為6個月。

550、屬于一個總的發明構思的兩項以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可以作為一件申請提出。]

5

51、用于同一類別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產品的兩項以上的外觀設計,可以作為一件申請提出。

5

52、對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記載的范圍,對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圖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圍。

5

53、專利申請人請求復審和向法院起訴的期限均為三個月。

5

54、專利權自申請日起計算。

5

55、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說明書及附圖可以用于解釋權利要求。

5

56、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表示在圖片或者照片中的該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為準。

5

57、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后至專利權授予前使用該發明未支付適當使用費的,專利權人要求支付使用費的訴訟時效為二年,自專利權人得知或者應當得知他人使用其發明之日起計算,但是,專利權人于專利權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者應當得知的,自專利權授予之日起計算。

5

58、有專利法第六十三條所列情形的,不視為侵犯專利權。

說明:因專利法實施細則于2003年2月1日起施行,故復習時未有專利法實施細則的筆記,大家自己動手吧!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2001年修正)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一)(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0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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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通過 法釋〔2001〕30號)

這部分法規修改得較多,我復習時也是從頭開始復習,和在學校學婚姻法時的內容已經有相當大的出入了。所以也建議大家認真復習這一部分的法條。這部分法條和民法、合同法一樣,每個法條都有出題的可能。

5

59、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

560、個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許由繼承人繼續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辦理。

56

1、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

(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

(三)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

(四)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

56

2、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56

3、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56

4、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56

5、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56

6、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

56

7、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56

8、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的, 經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請求, 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遺產的權利。

56

9、繼承人中無人知道被繼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繼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繼承人生前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負責通知。

570、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遺贈的放棄須明示表示)

57

1、執行遺贈不得妨礙清償遺贈人依法應當繳 納的稅款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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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2、繼承從被繼承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時開始。

57

3、遺囑繼承人依遺囑取得遺產后,仍有權依繼承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取得遺囑未處分的遺產。(仍有權參加法定繼承)

57

4、從繼承法角度,不滿六周歲的兒童、精神病患者,應當認定其為無行為能力人。已滿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應當認定其為限制行為能力人。

57

5、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不論是否追究刑事責任,均可確認其喪失繼承權。

57

6、繼承人有故意殺害被繼承人或者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之行為,而被繼承人以遺囑將遺產指定由該繼承人繼承的,可確認遺囑無效,并按繼承法第七條的規定處理。

57

7、繼承人在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侵犯之日起的二年之內,其遺產繼承權糾紛確在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期間,可按中止訴訟時效處理。

57

8、養祖父母與養孫子女的關系,視為養父母與養子女關系的,可互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57

9、代位繼承人不受輩數的限制。

580、代位繼承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或者對被繼承人盡過主要贍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58

1、繼承法實施前訂立的,形式上稍有欠缺的遺囑,如內容合法,又有充分證據證明確為遺囑人真實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遺囑有效。

58

2、繼承人是否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應按遺囑生效時該繼承人的具體情況確定。

58

3、無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即使其本人后來有了行為能力,仍屬無效遺囑。

58

4、附義務的遺囑繼承或遺贈,如義務能夠履行,而繼承人、受遺贈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經受益人或其他繼承人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附義務那部分遺產的權利,由提出請求的繼承人或受益人負責按遺囑人的意愿履行義務,接受遺產。

58

5、應當為胎兒保留的遺產份額沒有保留的應從繼承人所繼承的遺產中扣回。

58

6、繼承人放棄繼承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其他繼承人表示。用口頭方式表示放棄繼承,本人承認,或有其它充分證據證明的,也應當認定其有效。

58

7、遺產處理后,繼承人對放棄繼承翻悔的,不予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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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8、由國家或集體組織供給生活費用的烈屬和享受社會救濟的城市居民,其遺產仍應準許合法繼承人繼承。

58

9、下列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

(一)喪失父母的孤兒;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590、下列公民、組織可以作送養人:

(一)孤兒的監護人;

(二)社會福利機構;

(三)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

59

1、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無子女;

(二)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年滿三十五周歲。

59

2、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可以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無配偶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年齡應相差40周歲以上”被收養人不滿十四周歲的限制。

59

3、僑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除上述所列情況外,還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的限制。

59

4、收養孤兒或者殘疾兒童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和年滿三十五周歲以及收養一名的限制。

59

5、繼父或者繼母經繼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養繼子女,并可以不受繼承法“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收養人的四項必須條件和被收養人不滿十四周歲的限制。

59

6、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養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優先撫養的權利。

59

7、收養人在被收養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養關系,但收養人、送養人雙方協議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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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的除外,養子女年滿十周歲以上的,應當征得本人同意。

59

8、對于不滿十八歲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訊問和審判時,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場。

59

9、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600、對偵查人員的回避作出決定前,偵查人員不能停止對案件的偵查

60

1、辯護律師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

60

2、辯護律師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許可,并且經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

60

3、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

60

4、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

60

5、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傳、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60

6、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p>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

60

7、有權申請取保候審的: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

60

8、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須經過檢察院批準或人民法院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

60

9、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應即依法逮捕。

610、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檢察長決定,重大案件應當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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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11、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社查批捕的時間可延長至30日。

6

12、公安機關對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決定,認為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復議,但是必須將被拘留的人立即釋放。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復核。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立即復核,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執行。

6

1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羈押的案件,不能在刑訴法規定的偵查羈押、審查起訴、一審、二審期限內辦結,需要繼續查證、審理的,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6

14、期間開始的時日不計算在期間以內。

6

15、 當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而耽誤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后五日以內,可以申請繼續進行應當在期滿以前完成的訴訟活動。

前款申請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裁定。

6

16、控告人對不立案原因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

6

17、對于自訴案件,被害人有權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訴。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6

18、詢問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的持續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

6

19、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請律師,應當經偵查機關批準。

620、詢問不滿18歲的證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場。

6

21、為了收集犯罪證據、查獲犯罪人,偵查人員可以對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隱藏罪犯或者犯罪證據的人的身體、物品、住處和其他有關的地方進行搜查。

6

22、對人身傷害的醫學鑒定有爭議需要重新鑒定或者對精神病的醫學鑒定,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

鑒定人進行鑒定后,應當寫出鑒定結論,并且由鑒定人簽名,醫院加蓋公章。

6

23、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是不得停止對其犯罪行為的偵查取證。對于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報的姓名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6

24、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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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6

26、安機關認為不起訴的決定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復議,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復核。

6

27、被害人如果不服檢察院不起訴決定,可以自收到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

6

28、被不起訴人如果不服檢察院不起訴決定,可以自收到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人民檢察院申訴。

6

29、基層法院、中級法院一審合議庭:由審判員3人或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3人組成合議庭。

630、省高院、最高院合議庭:由審判員3—7人或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共3—7人組成合議庭。

6

31、人民法院審判上訴和抗訴案件,由審判員3—5人組成合議庭進行。

6

32、人民法院應將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10日以前送達被告人。

6

33、有關國家秘密或個人隱私的案件,不公開審理。

6

34、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有權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鑒定或勘驗。

6

35、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刑事案件,法院應在受理后20日審結。

6

36、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有權提出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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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訴的,應當對全案進行審查,一并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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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對檢察院抗訴的案件,第二審法院應當開庭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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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二審法院開庭審理上訴、抗訴案件,可以到案件發生地或者原審人民法院所在地進行。

640、刑事案件一審、二審的審限最長都是2.5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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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高院復核死刑案件,不同意判處死刑的,可以提審或發回重新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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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生效判決、裁定,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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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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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再審審限為:在作出提審、再審決定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需要延長期限的,不得超過6個月。

6

44、對于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由居住地公安機關執行。

6

45、沒收財產的判決,無論附加適用或者獨立適用,都由人民法院執行;在必要時,可會同公安機關執行。

6

46、人民檢察院認為人民法院減刑、假釋的裁定不當,應當在收到裁定書副本后二十日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糾正意見。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糾正意見后一個月以內重新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作出最終裁定。

6

47、對于第一審刑事案件,依法應當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不能再指定下級人民法院管轄。

6

48、對于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組織、領導、參加恐怖活動組織罪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等重大復雜的兩個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律師提出會見犯罪嫌疑人的,應在5日內安排會見。(不是批準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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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審查起訴階段和審判階段,案件已偵查終結,辯護律師和其他辯護人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檢察院、法院不派員在場。

650、刑事案件中,對于辯護律師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認為需要調查取證的,應當由人民檢察院、法院收集、調取證據,不應當向律師簽發準許調查決定書,讓律師收集、調取證據。

6

51、檢察院、公安機關不呢感扣劃存款、匯款,對于在偵查、審查起訴中犯罪嫌疑人死亡,對犯罪嫌疑人的存、匯款應當依法予以沒收或者返還被害人的,可以申請法院裁定通知凍結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的金融機構上繳國庫或返還被害人。

6

52、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和律師申請取保候審,有決定權的機關應在7日內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復。

6

53、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其聘請的律師不需要經過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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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公安機關對案件提請延長羈押期限時,應當在羈押期限屆滿7日前提出。

6

55、檢察院移送證人名單應包括在起訴前提供了證言的證人名單。

6

56、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的期限計入法院的審理期限。

6

57、開庭時,由審判長查明當事人是否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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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58、檢察院對違反法定程序的庭審活動提出糾正意見,應在庭審后提出。

6

59、對于二審人民法院直接改判死刑的案件,無論死刑核準權是否下放,都應報請最高院核準。

660、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1、侮辱、誹謗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的,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

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一款規定的);

4、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的)。

66

1、對中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約所規定的罪行行使刑事管轄權的案件,由被告人被抓獲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66

2、中國公民在駐外的中國使領館內的犯罪,由該公民主管單位所在地或者他的原戶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66

3、中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的犯罪,由該公民離境前的居住地或者原戶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66

4、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或者公民犯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應受處罰的,由該外國人入境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66

5、基層人民法院對于認為案情重大、復雜或者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審刑事案件,請求移送中級人民法院審判,應當經合議庭報請院長決定后,在案件審理期限屆滿15日以前書面請求移送。

66

6、基層人民法院接到上級人民法院同意移送決定書后,應當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和當事人,并將起訴材料退回同級人民檢察院。

66

7、現役軍人(含軍內在編職工)和非軍人共同犯罪的,分別由軍事法院和地方人民法院或者其他專門法院管轄;涉及國家軍事秘密的,全案由軍事法院管轄。

66

8、審判人員自行回避的,可以口頭或者書面提出,并說明理由,由院長決定。

66

9、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申請審判人員回避的,可以口頭或者書面提出,由院長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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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0、

(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的現職人員;

(二)本院的人民陪審員;

(三)與本案審理結果有利害關系的人;

(四)外國人或者無國籍人。

如果是被告人的近親屬或者監護人,由被告人委托擔任辯護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準許。

67

1、人民法院指定的辯護人,應當是依法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

67

2、審判委員會和合議庭的討論記錄及有關其他案件的線索材料,辯護律師和其他辯護人不得查閱、摘抄、復制。

67

3、人民法院依法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調查、核實證據,認為必要時,可以通知檢察人員、辯護人到場。

67

4、保證金僅限于現金。保證金應當依照有關規定交由公安機關收取和保管。

67

5、對已經逮捕的被告人,符合刑事訴訟法解釋第81條所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變更強制措施或者釋放。

67

6、對已經逮捕的被告人,符合刑事訴訟法第80條所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變更強制措施。

67

7、附帶民事訴訟中依法負有賠償責任的人包括:

(一)刑事被告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及沒有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

(二)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監護人;

(三)已被執行死刑的罪犯的遺產繼承人;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審結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遺產繼承人;

(五)其他對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為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單位和個人。

67

8、附帶民事訴訟應當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審判決宣告以前提起。

67

9、經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調解,當事人雙方達成協議并已給付,被害人又堅持向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也可以受理。

680、審理附帶民事訴訟案件,除人民檢察院提起的以外,可以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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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1、刑事訴訟期間以時、日、月計算。期間開始的時和日不計算在期間以內。

68

2、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被告人被羈押的自訴案件,應當在被告人被羈押后一個月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

68

3、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被告人未被羈押的自訴案件,應當在立案后六個月內宣判。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審理期限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

68

4、開庭審理和評議案件,必須由同一合議庭進行。評議情況應當保密。

68

5、案件經審查后,對于不屬于本院管轄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應當決定退回人民檢察院。

68

6、人民法院對于按照普通程序審理的公訴案件,決定是否受理,應當在七日內審查完畢。

68

7、對于人民檢察院建議按簡易程序審理的公訴案件,決定是否受理,應當在三日內審查完畢。

68

8、人民法院應當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十日以前送達當事人。

68

9、證人、鑒定人不得旁聽對本案的審理。

690、延期審理的期限不計入審限。

69

1、在庭審過程中,公訴人發現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延期審理建議的,合議庭應當同意。但是建議延期審理的次數不得超過兩次。

69

2、如果被告人在最后陳述中多次重復自己的意見,審判長可以制止。

69

3、被告人在最后陳述中提出了新的事實、證據,合議庭認為可能影響正確裁判的,應當恢復法庭調查;如果被告人提出新的辯解理由,合議庭認為確有必要的,可以恢復法庭辯論。

69

4、在宣告判決前,人民檢察院要求撤回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審查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的理由,并作出是否準許的裁定。

69

5、在審判過程中,自訴人或者被告人患精神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以及案件起訴到人民法院后被告人脫逃,致使案件在較長時間內無法繼續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審理。

69

6、由于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使案件無法繼續審理的,可以裁定中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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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7、中止審理的期間不計入審理期限。

69

8、判決生效后還應當送達被告人的所在單位或者原戶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被告人是單位的,應當送達被告人注冊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

69

9、當事人對人民法院罰款、拘留的決定不服,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復議申請可以直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通過作出罰款、拘留決定的人民法院提出。

700、對于自訴案件,人民法院經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說服自訴人撤回起訴,或者裁定駁回起訴:

(一)不符合本解釋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的條件的;

(二)證據不充分的;

(三)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四)被告人死亡的;

(五)被告人下落不明的;

(六)除因證據不足而撤訴的以外,自訴人撤訴后,就同一事實又告訴的;

(七)經人民法院調解結案后,自訴人反悔,就同一事實再行告訴的。

70

1、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自訴狀或者口頭告訴第二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并書面通知自訴人或者代為告訴人。

70

2、被告人實施的兩個以上的犯罪行為,分別屬于公訴案件和自訴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審理公訴案件時,對自訴案件一并審理。

70

3、上訴和抗訴的期限,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計算。

70

4、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及其打頂代理人在上訴期限內要求撤回上訴的,應當準許;在上訴期滿后要求撤回上訴的,應當由二審法院進行審查。

70

5、對于在上訴、抗訴期滿前撤回上訴、抗訴的案件,第一審判決、裁定在上訴、抗訴期滿之日起生效;對于在上訴、抗訴期滿后要求撤回上訴、抗訴,第二審人民法院裁定準許的,第一審判決、裁定應當自第二審人民法院裁定書送達原上訴人或者抗訴的檢察機關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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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6、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訴的,或者人民檢察院只就第一審人民法院對部分被告人的判決提出抗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全案進行審查,一并處理。

70

7、審理附帶民事訴訟的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對全案進行審查。

70

8、共同犯罪案件,沒有提出上訴的和沒有對其判決提出抗訴的第一審被告人,應當參加法庭調查,并可以參加法庭辯論。

70

9、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對刑事部分提出上訴、抗訴,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如果發現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中的民事部分確有錯誤,應當對民事部分按照審判監督程序予以糾正。

710、在第二審程序中,自訴案件的當事人提出反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另行起訴。

7

11、在第二審案件附帶民事部分審理中,第一審民事原告人增加獨立的訴訟請求或者第一審民事被告人提出反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就新增加的訴訟請求或者反訴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

7

12、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人民檢察院不抗訴的,在上訴、抗訴期滿后三日內報請高級人民法院復核。高級人民法院同意判處死刑的,應當依法作出裁定后,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不同意判處死刑的,應當提審或者發回重新審判。

7

13、高院同意判處死刑的,用裁定。

7

14、高院核準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案件,不得以提高審級等方式加重被告人的刑罰。

7

15、高級人民法院復核或者核準死刑(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案件,必須提審被告人。

7

16、人民法院受理申訴后,應當在三個月內作出決定,至遲不得超過六個月。

7

17、人民法院決定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除人民檢察院提起抗訴的外,應當制作再審決定書。再審期間不停止原判決、裁定的執行。

7

18、人民法院審判涉外刑事案件,應當公開進行。但是涉及國家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案件,不公開審理。

7

19、對涉外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及人民法院認定的其他相關犯罪嫌疑人,可以決定限制出境;對開庭審理案件時必須到庭的證人,可以要求暫緩出境。限制出境的決定應當通報同級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

720、最高院和高院執行死刑的命令,均由高院交付原審人民法院執行,原審人民法院接到執行死刑命令后,應當在7日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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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21、執行死刑前,罪犯提出會見其近親屬或者其近親屬提出會見罪犯申請的,人民法院可以準許。

7

22、收監執行決定書應當分別送達交付執行的公安機關和監獄。

7

23、人民法院撤銷緩刑、假釋的裁定,一經作出,立即生效。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部分

7

24、人民檢察院辦理刑事案件,由檢察人員承辦,辦案部門負責人審核,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

7

25、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案件,由犯罪嫌疑人工作單位所在地的人民檢察院管轄;如果由其他人民檢察院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其他人民檢察院管轄。

7

26、因符合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情形而回避的檢察人員,在回避決定作出以前所取得的證據和進行的訴訟行為是否有效,由檢察委員會或者檢察長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決定。

7

27、書記員、司法警察和人民檢察院聘請或者指派的翻譯人員、鑒定人的回避由檢察長決定。

7

28、人民檢察院對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不予逮捕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對被拘留的人,需要逮捕而證據尚不符合逮捕條件的;

(四)應當逮捕但患有嚴重疾病的;

(五)應當逮捕但正在懷孕或者哺乳自己嬰兒的;

(六)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不能在法定偵查羈押、審查起訴期限內結案,需要繼續偵查或者審查起訴的;

(七)持有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證件,可能出境逃避偵查,但不需要逮捕的。

7

29、公安機關在執行取保候審期間向人民檢察院征詢是否同意批準犯罪嫌疑人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時,人民檢察院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

730、對下列違反取保候審規定的犯罪嫌疑人,應當予以逮捕:

(一)企圖自殺、逃跑,逃避偵查、審查起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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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實施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干擾證人作證行為,足以影響偵查、審查起訴工作正常進行的;

(三)未經批準,擅自離開所居住的市、縣,造成嚴重后果,或者兩次未經批準,擅自離開所居住的市、縣的;

(四)經傳訊不到案,造成嚴重后果,或者兩次經傳訊不到案的。

7

31、下列違反監視居住規定的行為,屬于情節嚴重,對犯罪嫌疑人應當予以逮捕:

(一)故意實施新的犯罪行為的;

(二)企圖自殺、逃跑,逃避偵查、審查起訴的;

(三)實施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干擾證人作證行為,足以影響偵查、審查起訴工作正常進行的;

(四)未經批準,擅自離開住處或者指定的居所,造成嚴重后果,或者兩次未經批準,擅自離開住處或者指定的居所的;

(五)未經批準,擅自會見他人,造成嚴重后果,或者兩次未經批準,擅自會見他人的;

(六)經傳訊不到案,造成嚴重后果,或者兩次經傳訊不到案的。

7

32、對于[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七十九條、第九十三條對人大代表拘留、逮捕的情況應進行列表比較。

7

33、審查逮捕部門辦理審查逮捕案件,不能直接提出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措施的意見。

7

34、外國人、無國籍人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的案件或者涉及國與國之間政治、外交關系的案件以及在適用法律上確有疑難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分、州、市人民檢察院審查并提出意見,層報最高人民檢察院審查。最高人民檢察院經征求外交部的意見后,決定批準逮捕。經審查認為不需要逮捕的,可以直接作出不批準逮捕的決定。

7

35、對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接到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是否批準逮捕的決定;未被拘留的,應當在接到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十五日以內作出是否批準逮捕的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不得超過二十日。

7

36、人民檢察院作出不批準逮捕決定,并且通知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案件,公安機關在補充偵查后又提請復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建議公安機關重新提請批準逮捕。公安機關堅持復議的,人民檢察院不予受理。

第二篇:司法考試新增法條

法官職業道德基本準則

(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0月18日發布,2010年12月6日修訂后重新發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法官職業道德建設,保證法官正確履行法律賦予的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和其他相關規定,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法官職業道德的核心是公正、廉潔、為民?;疽笫侵艺\司法事業、保證司法公正、確保司法廉潔、堅持司法為民、維護司法形象。

第三條 法官應當自覺遵守法官職業道德,在本職工作和業外活動中嚴格要求自己,維護人民法院形象和司法公信力。

第二章 忠誠司法事業

第四條 牢固樹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忠于黨、忠于國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做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和捍衛者。

第五條 堅持和維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認真貫徹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尊崇和信仰法律,模范遵守法律,嚴格執行法律,自覺維護法律的權威和尊嚴。

第六條 熱愛司法事業,珍惜法官榮譽,堅持職業操守,恪守法官良知,牢固樹立司法核心價值觀,以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為己任,認真履行法官職責。

第七條 維護國家利益,遵守政治紀律,保守國家秘密和審判工作秘密,不從事或參與有損國家利益和司法權威的活動,不發表有損國家利益和司法權威的言論。

第三章 保證司法公正

第八條 堅持和維護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的原則,客觀公正審理案件,在審判活動中獨立思考、自主判斷,敢于堅持原則,不受任何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不受權勢、人情等因素的影響。

第九條 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努力查明案件事實,準確把握法律精神,正確適用法律,合理行使裁量權,避免主觀臆斷、超越職權、濫用職權,確保案件裁判結果公平公正。

第十條 牢固樹立程序意識,堅持實體公正與程序公正并重,嚴格按照法定程序執法辦案,充分保障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權利,避免執法辦案中的隨意行為。

第十一條 嚴格遵守法定辦案時限,提高審判執行效率,及時化解糾紛,注重節約司法資源,杜絕玩忽職守、拖延辦案等行為。

第十二條 認真貫徹司法公開原則,尊重人民群眾的知情權,自覺接受法律監督和社會監督,同時避免司法審判受到外界的不當影響。

第十三條 自覺遵守司法回避制度,審理案件保持中立公正的立場,平等對待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不偏袒或歧視任何一方當事人,不私自單獨會見當事人及其代理人、辯護人。

第十四條 尊重其他法官對審判職權的依法行使,除履行工作職責或者通過正當程序外,不過問、不干預、不評論其他法官正在審理的案件。

第四章 確保司法廉潔

第十五條 樹立正確的權力觀、地位觀、利益觀,堅持自重、自省、自警、自勵,堅守廉潔底線,依法正確行使審判權、執行權,杜絕以權謀私、貪贓枉法行為。

第十六條 嚴格遵守廉潔司法規定,不接受案件當事人及相關人員的請客送禮,不利用職務便利或者法官身份謀取不正當利益,不違反規定與當事人或者其他訴訟參與人進行不正當交往,不在執法辦案中徇私舞弊。

第十七條 不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的經營活動,不在企業及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法律顧問等職務,不就未決案件或者再審案件給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提供咨詢意見。

第十八條 妥善處理個人和家庭事務,不利用法官身份尋求特殊利益。按規定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教育督促家庭成員不利用法官的職權、地位謀取不正當利益。

第五章 堅持司法為民

第十九條 牢固樹立以人為本、司法為民的理念,強化群眾觀念,重視群眾訴求,關注群眾感受,自覺維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條 注重發揮司法的能動作用,積極尋求有利于案結事了的糾紛解決辦法,努力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第二十一條 認真執行司法便民規定,努力為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提供必要的訴訟便利,盡可能降低其訴訟成本。

第二十二條 尊重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人格尊嚴,避免盛氣凌人、“冷硬橫推”等不良作風;尊重律師,依法保障律師參與訴訟活動的權利。

第六章 維護司法形象

第二十三條 堅持學習,精研業務,忠于職守,秉公辦案,懲惡揚善,弘揚正義,保持昂揚的精神狀態和良好的職業操守。

第二十四條 堅持文明司法,遵守司法禮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行為規范、著裝得體、語言文明、態度平和,保持良好的職業修養和司法作風。

第二十五條 加強自身修養,培育高尚道德操守和健康生活情趣,杜絕與法官職業形象不相稱、與法官職業道德相違背的不良嗜好和行為,遵守社會公德和家庭美德,維護良好的個人聲譽。

第二十六條 法官退休后應當遵守國家相關規定,不利用自己的原有身份和便利條件過問、干預執法辦案,避免因個人不當言行對法官職業形象造成不良影響。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人民陪審員依法履行審判職責期間,應當遵守本準則。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員參照執行本準則。

第二十八條 各級人民法院負責督促實施本準則,對于違反本準則的行為,視情節后果予以誡勉談話、批評通報;情節嚴重構成違紀違法的,依照相關紀律和法律規定予以嚴肅處理。

第二十九條 本準則由最高人民法院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準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0月18日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職業道德基本準則》同時廢止。

命題題眼

修訂后的《法官職業道德基本準則》從加強法官職業道德建設方面提出了很多具體的要求。比如,明確規定要“嚴格遵守法定辦案時限,提高審判執行效率,及時化解糾紛,注重節約司法資源,杜絕玩忽職守、拖延辦案等行為”;強調“審理案件保持中立公正的立場,平等對待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不偏袒或歧視任何一方當事人,不私自單獨會見當事人及其代理人、辯護人”;強調法官“不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的經營活動,不在企業及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法律顧問等職務,不就未決案件或者再審案件給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提供咨詢意見”;強調“法官退休后應當遵守國家相關規定,不利用自己的原有身份和便利條件過問、干預執法辦案,避免因個人不當言行對法官職業形象造成不良影響”等。

2003年試卷一第76題:法官在主持開庭審理某一刑事案件過程中,檢察官與律師就案件的焦點問題展開激烈的辯論,法官多次制止律師的發言。律師對此提出異議,遭到法官拒絕后當即退庭。檢察官對正走出法庭的律師說:“你要小心點。”事后,律師擔心遭報復,向當事人提出解除代理關系。上述案例中,法律職業人員存在的不當行為有哪些?

A.法官多次制止律師的發言的行為

B.律師退庭的行為

C.檢察官對律師的言行

D.律師向當事人提出解除代理關系的行為

答案:ABCD。

2003年試卷一第77題:按照我國法官職業道德基本準則的規定,以下哪些情況違反了法官在審理案件中應當保持中立地位的要求?

A.在法庭上對當事人態度不夠禮貌

B.警告當事人如果不按有關規定及時舉證則必然敗訴

C.在法庭調解過程中告訴當事人一方:如果不接受調解則肯定敗訴

D.在法庭外與當事人一方就城市交通問題短暫閑聊

答案:BC。

2004年試卷一第96題:下列表述中何者為影響法官內部獨立的行為?

A.在公開場合對其他法官正在審理的案件的是非曲直發表評論

B.私自對下級法院正在審理的案件提出意見,告知其應如何判決

C.向其他審判庭的法官咨詢,探討某一案件涉及的法律問題

D.庭長要求合議庭對某一案件進行重新合議

答案:AB。

2005年試卷一第48題:李法官在審理一起二審民事案件中的哪一種做法違反了維護審判獨立的原則?

A.某市領導電話暗示此案只能判原告勝訴,李法官表示理解,但未作任何承諾,事后也沒有采納這位領導的意見

B.就案件中的一個疑難問題,李法官查閱了資料,但對其中幾個概念不甚明了,于是就此向某大學教授請教

C.本案一審法官張某來訪,李法官予以接待并宴請,席間張某就此案發表了個人意見,李法官表示“可以考慮”,并在數日后制作判決書時打電話征求張某意見

D.原告上書市人大對本案審理程序提出異議,市人大常委會向法院提出詢問,李法官根據院長指示,向市人大提交了一份書面報告,就有關問題作出解釋

答案:C。A、B中李法官沒有違反外部獨立的規則,沒有受到法律規定之外的影響,應排除。C中違背了內部獨立的有關內容。D中是市人大常委會向法院提出詢問是行使自己的合法權力,李法官根據院長指示,向市人大提交了一份書面報告,就有關問題作出解釋是法律規定的義務。所以,D應排除。

2005年試卷一第88題:法官王某的下列哪些行為違反了法官職業道德規范?

A.根據領導批條辦案,誰的官大就按誰的批示辦理

B.同學朋友問案,總能仗義地告知案件審理和合議情況

C.對雙方律師宣稱:該吃可以吃、該喝可以喝,案子該怎么辦還怎么辦

D.一方托情相約,在承諾保密的情況下,同意私下單獨接觸

答案:ABCD。

2006年試卷一第96題:關于法律從業人員的職業道德和職業責任,甲、乙、丙、丁四人的下列何種說法是正確的?

A.甲說,依我的意見,律師做廣告、亂許諾、高收費、搞風險代理、不敬業盡職、挖墻腳爭案源的,都應開除出律師隊伍,情節惡劣的要嚴打

B.乙說,法官就應該深居簡出,高薪高福利,終身任職,任憑自己內心確信去獨立判案

C.丙說,新的《公證法》對私自出證、出假證、篡改公證書和泄露當事人商業秘密或隱私的,處罰很重,對公證處罰款可高到10萬元,還可以沒收違法所得,還可以吊銷公證員執照,有的還可追究刑事責任

D.丁說,對法律職業人員來說,總的要求就是忠實于事實,忠實于法律

答案:CD。這題的考點主要是法律職業道德和職業責任。

A、B選項的錯誤較為明顯,D項說法顯然正確。

根據《公證法》第42條的規定,C項說法正確。

2007年試卷一第88題:下列哪些屬于法官張某違反法官職業道德規定的情形?

A.年底前,張某要求當事人撤訴,明年再起訴,理由是年底不結案就會影響全年結案率

B.張某之妻從事律師職業

C.張某私下通知當事人王某接受對方的調解意見,否則將敗訴

D.張某與對方當事人同時出現在某研討會上

答案:AC。

2008年試卷一第50題:邱法官在出席會議期間,參加會議組織的聯歡活動,發現會務組安排她與自己正在審理的案件的被告代理律師同桌相鄰而坐。此時全體代表已就坐,除了給邱法官安排的座位之外已無空位。在這種情況下,邱法官的下列哪一做法最符合法官職業道德規范?

A.按號就坐,但裝作與律師不認識,與其不說一句話

B.按號就坐,可以與律師寒暄,但是不交談案件事務

C.僅與同桌的人調換座位,但桌號不變

D.馬上與會務人員聯系調換座位,不與律師同坐一桌

答案:D。法律禁止法官與任何一方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單方接觸,為了避免引起公眾的誤解,D項的做法是最好的。

2009年試卷一第50題:下列哪一法律職業人員的行為不違背相應職業紀律要求?

A.金法官向自己審理案件中受盡屈辱的原告推薦社會知名律師為其代理訴訟

B.聞律師在辦理無償的法律援助案件后,收取受援人交通費

C.公證員黃某在派發的名片上印有“法學碩士、法學副教授”的頭銜

D.曾律師發起舉辦了“金融危機下律師業的挑戰”研討會并邀請一些教授、法官、檢察官、公證員朋友出席

答案:D。法官對與案件有利害關系的機關、企事業單位、律師事務所等邀請參加座談應當謝絕。而D中的行為因與案件無利害關系,所以不違背相應職業紀律要求。

2010年試卷一第89題:法官李某的下列哪些行為違反了法官職業道德規范?

A.庭審時,發現當事人高某聘請的律師趙某明顯不負責任,提醒高某可另行委托律師錢某

B.辦案時,發現原告律師程某系自己高中同學,主動提出回避申請

C.庭審前,向所辦案件當事人委托的張律師指出某一證據效力不足

D.講座時,提出司法腐敗主要是當事人行賄所致

答案:ACD。法官提出司法腐敗主要是當事人行賄所致,會使公眾對法官的公正司法和清正廉潔產生合理懷疑,對人民法院的公信力產生不良影響,故D當選。綜上,本題選ACD。

強化模擬題

1.下列關于法官應當遵守的職業道德準則的表述哪一項是不正確的?

A.法官在審判過程中可以用適當方式向雙方當事人表明自己對案件審理結果的觀點或態度

B.法官對與當事人實體權利和訴訟權利有關的措施和裁判應當依法說明理由

C.法官不得向上級人民法院就二審案件提出個人的處理建議和意見

D.法官不得擅自過問下級人民法院正在審理的案件

答案:A。

2.下列( )行為違反了法官職業道德。

A.某法官的一位朋友提出申訴,因不屬于本院管轄,就介紹其到下級法院一位他認識的法官那里立案

B.某法官向上級人民法院就二審案件提出個人的處理建議和意見

C.某法官在接受記者采訪時透露了自己審理的案件的審理進程

D.在辦公室與書記員一起會見一方當事人

答案:AB。法官發表文章或者接受媒體采訪時,應當保持謹慎的態度,不得針對具體案件和當事人進行不適當的評論,避免因言語不當使公眾對司法公正產生合理的懷疑,但披露案件審理進程并不違反此規定。法官與書記員共同會見當事人,不是單獨接觸,不違反職業道德。

3.下列選項中,法官的( )行為違背了司法公正的原則。

A.王法官受理一案件的當事人之一正好是他大學同學李某,李某以同學之名邀其小聚,王法官礙于情面準時赴約,聚會情形正好被對方當事人看到

B.某當事人用硫酸把其妻致成重傷,審判法官對當事人的行徑大加批評,全部駁回當事人為自己的辯護,使其不敢再為自己辯護

C.某法官向其上級人民法院就二審案件提出了個人的處理意見和建議

D.某法官的親戚是一案件的當事人,他進行了回避,只是向親戚介紹了辦案法官的聯系方式和其他的一些信息

答案:ABCD。A項中的王法官本身就不該單獨會見當事人,并且由于受理的是老同學的案件,應當考慮回避。

B項中法官把個人的好惡在法庭上過多地流露出來,沒有保持中立性,所以B項也是錯誤的。

法官應當尊重其他法官對審判職權的獨立行使,不得向上級人民法院就二審案件提出個人的處理建議和意見。所以C項是錯誤的。

法官除履行審判職責或者管理職責外,不得探詢其他法官承辦案件的審理情況和有關信息,法官不得向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辯護人泄露或者提供有關案件的審理情況、承辦案件法官的聯系方式和其他有關信息,不得為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辯護人聯系和介紹承辦案件的法官。所以,D項也是錯誤的。

(2011年1月6日中國公證協會修訂后重新發布)

為加強公證員職業道德建設,保證公證員依法履行公證職責,維護和增強公證公信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制定本準則。

一、忠于法律 盡職履責

第一條 公證員應當忠于憲法和法律,自覺踐行社會主義法治理念。

第二條 公證員應當政治堅定、業務精通、維護公正、恪守誠信,堅定不移地做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捍衛者。

第三條 公證員應當依法辦理公證事項,恪守客觀、公正的原則,做到以事實為依據、法律為準繩。

第四條 公證員應當自覺遵守法定回避制度,不得為本人及近親屬辦理公證或者辦理與本人及近親屬有利害關系的公證。

第五條 公證員應當自覺履行執業保密義務,不得泄露在執業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更不得利用知悉的秘密為自己或他人謀取利益。

第六條 公證員在履行職責時,對發現的違法、違規或違反社會公德的行為,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的權限,積極采取措施予以糾正、制止。

二、愛崗敬業 規范服務

第七條 公證員應當珍惜職業榮譽,強化服務意識,勤勉敬業、恪盡職守,為當事人提供優質高效的公證法律服務。

第八條 公證員在履行職責時,應當告知當事人、代理人和參與人的權利和義務,并就權利和義務的真實意思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后果做出明確解釋,避免形式上的簡單告知。

第九條 公證員在執行職務時,應當平等、熱情地對待當事人、代理人和參與人,要注重其民族、種族、國籍、宗教信仰、性別、年齡、健康狀況、職業的差別,避免言行不慎使對方產生歧義。

第十條 公證員應當嚴格按照規定的程序和期限辦理公證事項,注重提高辦證質量和效率,杜絕疏忽大意、敷衍塞責和延誤辦證的行為。

第十一條 公證員應當注重禮儀,做到著裝規范、舉止文明,維護職業形象。

現場宣讀公證詞時,應當語言規范、吐字清晰,避免使用可能引起他人反感的語言表達方式。

第十二條 公證員如果發現已生效的公證文書存在問題或其他公證員有違法、違規行為,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反映。

第十三條 公證員不得利用媒體或采用其他方式,對正在辦理或已辦結的公證事項發表不當評論,更不得發表有損公證嚴肅性和權威性的言論。

三、加強修養 提高素質

第十四條 公證員應當牢固樹立社會主義榮辱觀,遵守社會公德,倡導良好社會風尚。

第十五條 公證員應當道德高尚、誠實信用、謙虛謹慎,具有良好的個人修養和品行。

第十六條 公證員應當忠于職守、不徇私情、弘揚正義,自覺維護社會公平和公眾利益。

第十七條 公證員應當熱愛集體,團結協作,相互支持、相互配合、相互監督,共同營造健康、有序、和諧的工作環境。

第十八條 公證員應當不斷提高自身的業務能力和職業素養,保證自己的執業品質和專業技能滿足正確履行職責的需要。

第十九條 公證員應當樹立終身學習理念,勤勉進取,努力鉆研,不斷提高職業素質和執業水平。

四、廉潔自律 尊重同行

第二十條 公證員應當樹立廉潔自律意識,遵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不得從事有報酬的其他職業和與公證員職務、身份不相符的活動。

第二十一條 公證員應當妥善處理個人事務,不得利用公證員的身份和職務為自己、親屬或他人謀取利益。

第二十二條 公證員不得索取或接受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利害關系人的答謝款待、饋贈財物或其他利益。

第二十三條 公證員應當相互尊重,與同行保持良好的合作關系,公平競爭,同業互助,共謀發展。

第二十四條 公證員不得以不正當方式或途徑對其他公證員正在辦理的公證事項進行干預或施加影響。

第二十五條 公證員不得從事以下不正當競爭行為:

(一)利用媒體或其他手段炫耀自己,貶損他人,排斥同行,為自己招攬業務;

(二)以支付介紹費、給予回扣、許諾提供利益等方式承攬業務;

(三)利用與行政機關、社會團體的特殊關系進行業務壟斷;

(四)其他不正當競爭行為。

五、附 則

第二十六條 中國公證協會和地方公證協會監督公證員遵守本準則。

第二十七條 公證員助理和公證機構其他工作人員,參照執行本準則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八條 本準則由中國公證協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準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2010年12月28日)

為進一步規范上下級人民法院之間的審判業務關系,明確監督指導的范圍與程序,保障各級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等相關法律規定,結合審判工作實際,制定本意見。

第一條 最高人民法院監督指導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業務工作。上級人民法院監督指導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業務工作。監督指導的范圍、方式和程序應當符合法律規定。

第二條 各級人民法院在法律規定范圍內履行各自職責,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

第三條 基層人民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對于已經受理的下列第一審案件,必要時可以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書面報請上一級人民法院審理:

(1)重大、疑難、復雜案件;

(2)新類型案件;

(3)具有普遍法律適用意義的案件;

(4)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不宜行使審判權的案件。

第四條 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提出的移送審理請求,應當及時決定是否由自己審理,并下達同意移送決定書或者不同意移送決定書。

第五條 上級人民法院認為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案件,屬于本意見第三條所列類型,有必要由自己審理的,可以決定提級管轄。

第六條 第一審人民法院已經查清事實的案件,第二審人民法院原則上不得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發回重審。

第二審人民法院作出發回重審裁定時,應當在裁定書中詳細闡明發回重審的理由及法律依據。

第七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因原審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將案件發回重審的,原則上只能發回重審一次。

第八條 最高人民法院通過審理案件、制定司法解釋或者規范性文件、發布指導性案例、召開審判業務會議、組織法官培訓等形式,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業務工作進行指導。

第九條 高級人民法院通過審理案件、制定審判業務文件、發布參考性案例、召開審判業務會議、組織法官培訓等形式,對轄區內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業務工作進行指導。

高級人民法院制定審判業務文件,應當經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最高人民法院發現高級人民法院制定的審判業務文件與現行法律、司法解釋相抵觸的,應當責令其糾正。

第十條 中級人民法院通過審理案件、總結審判經驗、組織法官培訓等形式,對基層人民法院的審判業務工作進行指導。

第十一條 本意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行政法重點法條

行政許可法(04)

第八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受法律保護,行政機關不得擅自改變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

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或者準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機關可以依法變更或者撤回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由此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財產損失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第十二條 下列事項可以設定行政許可:

(一)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宏觀調控、生態環境保護以及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特定活動,需要按照法定條件予以批準的事項;

(二)有限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公共資源配置以及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準入等,需要賦予特定權利的事項;

(三)提供公眾服務并且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職業、行業,需要確定具備特殊信譽、特殊條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資格、資質的事項;

(四)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產品、物品,需要按照技術標準、技術規范,通過檢驗、檢測、檢疫等方式進行審定的事項;

(五)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等,需要確定主體資格的事項;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其他事項。

第十四條 本法第十二條所列事項,法律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許可。

必要時,國務院可以采用發布決定的方式設定行政許可。實施后,除臨時性行政許可事項外,國務院應當及時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規。

第十五條 本法第十二條所列事項,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確需立即實施行政許可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章可以設定臨時性的行政許可。臨時性的行政許可實施滿一年需要繼續實施的,應當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地方性法規。

第二十三條 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在法定授權范圍內,以自己的名義實施行政許可。被授權的組織適用本法有關行政機關的規定。

第二十四條 行政機關在其法定職權范圍內,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委托機關應當將受委托行政機關和受委托實施行政許可的內容予以公告。

委托行政機關對受委托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行為應當負責監督,并對該行為的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受委托行政機關在委托范圍內,以委托行政機關名義實施行政許可;不得再委托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許可。

1

? (2011年山東公務員)行政機關在其法定

? 職權范圍內,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梢晕邢铝心囊粰C關或者單位實施行政許可? ? A. 其他行政機關 ? B. 所屬事業單位 ? C. 其他國家機關

? D. 其他行政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

第四十二條 除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外,行政機關應當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二十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但是,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行政許可采取統一辦理或者聯合辦理、集中辦理的,辦理的時間不得超過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內不能辦結的,經本級人民政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五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 (2008國考行政能力測試)按照《律師法》規定,申請領取律師執業證書,司法行政機關應生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是否頒發的決定,而按照《行政許可法》的規定,行政機關一般應當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2004年7月初,張某向省司法廳申請領取律師執業證書,司法廳的正確做法是: ? A.依據《律師法》,在30日內作出是否頒發的決定 ? B.依據《行政許可法》,在20日內作出是否頒發的決定

? C.因法律關于期限的規定不一致,報請全國人大常委會裁決后再作決定 ? D.可以選擇依據《律師法》或者《行政許可法》關于期限的規定作出決定

第四十六條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實施行政許可應當聽證的事項,或者行政機關認為需要聽證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許可事項,行政機關應當向社會公告,并舉行聽證。

第四十七條 行政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系的,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前,應當告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在被告知聽證權利之日起五日內提出聽證申請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二十日內組織聽證。

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

2

第四十八條 聽證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行政機關應當于舉行聽證的七日前將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通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必要時予以公告;

(二)聽證應當公開舉行;

(三)行政機關應當指定審查該行政許可申請的工作人員以外的人員為聽證主持人,申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主持人與該行政許可事項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回避;

(四)舉行聽證時,審查該行政許可申請的工作人員應當提供審查意見的證據、理由,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可以提出證據,并進行申辯和質證;

(五)聽證應當制作筆錄,聽證筆錄應當交聽證參加人確認無誤后簽字或者蓋章。

行政機關應當根據聽證筆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第五十七條 有數量限制的行政許可,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申請人的申請均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行政機關應當根據受理行政許可申請的先后順序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行政處罰法

第八條 行政處罰的種類:

(一)警告;

(二)罰款;

(三)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四)責令停產停業;

(五)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第九條 法律可以設定各種行政處罰。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設定。 第十條 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處罰。

法律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行政處罰規定,行政法規需要作出具體規定的,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規定。

1、(

)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處罰。 A: 法律

B: 地方性法規 C: 行政法規

D: 國務院部委規章

3

第十六條 國務院或者經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權,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只能由公安機關行使。

第二十條 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管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2、《行政處罰法》規定,行政處罰通常由(

)的行政主體管轄。 A: 違法行為人住所地

B: 違法行為人經常居住地 C: 違法行為損害發生地 D: 違法行為發生地

第二十四條 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

第二十八條 違法行為構成犯罪,人民法院判處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時,行政機關已經給予當事人行政拘留的,應當依法折抵相應刑期。

違法行為構成犯罪,人民法院判處罰金時,行政機關已經給予當事人罰款的,應當折抵相應罰金。

第二十九條 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七條第一款 行政機關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并協助調查或者檢查,不得阻撓。詢問或者檢查應當制作筆錄。

第四十二條 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聽證依照以下程序組織:

(一)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后三日內提出;

(二)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三)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公開舉行;

(四)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回避;

(五)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

(七)聽證應當制作筆錄;筆錄應當交當事人審核無誤后簽字或者蓋章。

當事人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有異議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 作出罰款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與收繳罰款的機構分離。

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當場收繳的罰款外,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不得自行收繳罰款。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銀行應當收受罰款,并將罰款直接上繳國庫。

第四十七條 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一)依法給予二十元以下的罰款的;

(二)不當場收繳事后難以執行的。

第四十八條 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作出罰款決定后,當事人向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確有困難,經當事人提出,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第四十九條 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當場收繳罰款的,必須向當事人出具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不出具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的,當事人有權拒絕繳納罰款。

行政復議法

第十二條 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由申請人選擇,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對海關、金融、國稅、外匯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第十三條 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對省、自治區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所屬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該派出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第十四條 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

5 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國務院依照本法的規定作出最終裁決。 《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 申請人對兩個以上國務院部門共同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依照行政復議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可以向其中任何一個國務院部門提出行政復議申請,由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共同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第十五條 對本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以外的其他行政機關、組織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按照下列規定申請行政復議:

(一)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設立該派出機關的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二)對政府工作部門依法設立的派出機構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以自己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設立該派出機構的部門或者該部門的本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三)對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分別向直接管理該組織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或者國務院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四)對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以共同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五)對被撤銷的行政機關在撤銷前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請人也可以向具體行政行為發生地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由接受申請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第十八條的規定辦理。

3、某市某區人民政府決定將區建材工業局管理的國有小磚廠出售。小磚廠的承包人以侵犯其經營自主權為由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本案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是下列哪一個? A.市國有資產管理局 B.市經濟貿易局 C.市人民政府 D.區人民政府

? 某市政府所屬A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后被撤銷,其職能由市政府所屬B行政機關繼續行使.受到行政處罰的公民不服,準備提起行政復議.此時他應以()為行政復議被申請人. (2007國考行政能力測試) ? A.A機關 ? B.B機關 ? C.市政府 ? D.省政府

? 衛生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對某國有企業共同作出一項行政處罰,該企業不服欲申請行政復議,應當如何處理?(2008國考行政能力測試) ? A.該企業應當向國務院申請行政復議,由國務院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 B.該企業可以同時向兩個機構申請行政復議,由國務院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 C.該企業可以同時向這兩個機構申請行政復議,由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機構共同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 D.該企業可以向其中任何一個機構申請行政復議,由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

6 院機構共同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第二十一條 行政復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執行:

(一)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二)行政復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三)申請人申請停止執行,行政復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行的;

(四)法律規定停止執行的。

第二十九條第二款 申請人在申請行政復議時沒有提出行政賠償請求的,行政復議機關在依法決定撤銷或者變更罰款,撤銷違法集資、沒收財物、征收財物、攤派費用以及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具體行政行為時,應當同時責令被申請人返還財產,解除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措施,或者賠償相應的價款。

4、張某因不服稅務局查封財產決定向上級機關申請復議,要求撤銷查封決定,但沒有提出賠償請求。復議機關經審查認為該查封決定違法,決定予以撤銷。對于查封決定造成的財產損失,復議機關正確的做法是什么?

A.解除查封的同時決定被申請人賠償相應的損失 B.解除查封并告知申請入就賠償問題另行申請復議 C.解除查封的同時就損失問題進行調解

D.解除查封的同時要求申請人增加關于賠償的復議申請

第三十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已經依法取得的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應當先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根據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行政區劃的勘定、調整或者征用土地的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行政復議決定為最終裁決。

第三十一條 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復議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經行政復議機關的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并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三十日。

行政復議機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應當制作行政復議決定書,并加蓋印章。

行政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5、復議機關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書之日起60日內作出(

)。 A: 復議判決, B: 復議決定

7 C: 復議裁定, D: 復議仲裁

行政訴訟法

第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條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對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審查。 合法:是否越權,證據是否充分,程序是否合法、法律依據是否合法

第十一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下列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起的訴訟:

(一)對拘留、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

(三)認為行政機關侵犯法律規定的經營自主權的;

(四)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和執照,行政機關拒絕頒發或者不予答復的;

(五)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

(六)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給撫恤金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

(八)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的。除前款規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

第十二條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事項提起的訴訟:

(一)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

(二)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

(三)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

(四)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

第十七條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八條 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五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

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作出同一具體行政行為的,共同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共同被告。

由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該組織是被告,由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委托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行政機關被撤銷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6、王某因不服區公安分局行政拘留10天的處罰申請復議,市公安局認為處罰過輕,遂改為行政拘留15天的處罰,王某以市公安局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對王某的訴訟請求,法院應當如何處理? A.決定受理此案

B.要求原告將區公安分局列為共同被告 C.要求原告將被告變更為區公安分局 D.以被告不適格為由裁定不予受理

第三十七條 對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先向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三十八條第二款 申請人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十四條 人民法院經過審理,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以下判決:

(一)具體行政行為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的,判決維持。

(二)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并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1、主要證據不足的;

2、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

3、違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職權的;

5、濫用職權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的,判決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四)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可以判決變更。

國家賠償法

第二條 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有本法規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情形,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

本法規定的賠償義務機關,應當依照本法及時履行賠償義務。(國家機關:僅限國家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不包括立法機關和軍事機關。)

第三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法拘留或者違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四)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四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

(二)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三)違法征收、征用財產的;

(四)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五條 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己的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

(三)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7、某縣公安局刑事警察趙某下班期間發現有人斗毆,即予以制止。正巧打架的馬某與趙某有隙,便對趙某出言不遜。趙某大怒,拔槍將馬某擊傷。下列關于賠償責任正確的說法是:( ) A.應由趙某賠償,因其行為屬于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B.應由趙某賠償,因其是刑事警察,無治安管理職權,且是在下班時間作出 C.應由公安局賠償,因趙某的行為是在執行職務

D.應由公安局賠償,因趙某的行為屬于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的情形

? 下列屬于行政行為的是( )。 ? A.警察在下班后毆打他人 ? B. 稅務機關購買辦公用品

? C.城建機關對違反城市建設規劃的公安機關予以處理

? D.工商機關和建筑工程公司簽訂本機關宿舍樓建筑承包合同

第十三條 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決定,應當充分聽取賠償請求人的意見,并可以與賠償請求人就賠償方式、賠償項目和賠償數額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規定進行協商。

賠償義務機關決定賠償的,應當制作賠償決定書,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送達賠償請求人。

賠償義務機關決定不予賠償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書面通知賠償請求人,并說明不予賠償的理由。

第十四條 賠償義務機關在規定期限內未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賠償請求人對賠償的方式、項目、數額有異議的,或者賠償義務機關作出不予賠償決定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或者不予賠償決定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五條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提供證據。

賠償義務機關采取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期間,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賠償義務機關的行為與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的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關系,賠償義務機關應當提供證據。 《賠償法解釋

(一)》第一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行為發生在2010 年12 月1 日以后, 或者發生在2010 年12 月1 日以前、持續至2010 年12 月1 日以后的,適用修正的國家賠償法。 《賠償法解釋

(一)》第二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行為發生在2010 年12 月1 日以前的,適用修正前的國家賠償法,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適用修正的國家賠償法:

(一)2010 年12 月1 日以前已經受理賠償請求人的賠償請求但尚未作出生效賠償決定的;

(二)賠償請求人在2010 年12 月1 日以后提出賠償請求的。 《賠償法解釋

(一)》第六條 人民法院審查發現2010 年12 月1 日以前發生法律效力的確認裁定、賠償決定確有錯誤應當重新審查處理的,適用修正前的國家賠償法。

第十七條 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時限,其后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對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

(四)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五)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第十八條 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的;

(二)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罰金、沒收財產已經執行的。 第十九條 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虛偽供述,或者偽造其他有罪證據被羈押或者被判處刑罰的;

(二)依照刑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不負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未成年和精神病人)

(三)依照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 (情節輕微不起訴的人)

(四)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的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五)因公民自傷、自殘等故意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

(六)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條 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依照本法的規定應當給予國家賠償的,作出拘留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對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的,作出逮捕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再審改判無罪的,作出原生效判決的人民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二審改判無罪,以及二審發回重審后作無罪處理的,作出一審有罪判決的人民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

8、某縣人民法院以受賄罪判處陳某有期徒刑7年,陳某不服提出上訴。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判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發回原審法院重新審判。原審法院經審理退回

12 縣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h人民檢察院經補充偵查認定陳某構成犯罪證據不足,遂作出不起訴決定。陳某提起國家賠償請求,本案的賠償義務機關應為下列哪一機關?

A.縣人民檢察院和縣人民法院

B.縣人民法院和市中級人民法院

C.市中級人民法院

D.縣人民檢察院

第二十三條 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決定,應當充分聽取賠償請求人的意見,并可以與賠償請求人就賠償方式、賠償項目和賠償數額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規定進行協商。

賠償義務機關決定賠償的,應當制作賠償決定書,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送達賠償請求人。

賠償義務機關決定不予賠償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書面通知賠償請求人,并說明不予賠償的理由。

第二十四條 賠償義務機關在規定期限內未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賠償義務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

賠償請求人對賠償的方式、項目、數額有異議的,或者賠償義務機關作出不予賠償決定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或者不予賠償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賠償義務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

賠償義務機關是人民法院的,賠償請求人可以依照本條規定向其上一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

第二十五條 復議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決定。

賠償請求人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復議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復議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

第二十八條 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應當自收到賠償申請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決定;屬于疑難、復雜、重大案件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

第二十九條 中級以上的人民法院設立賠償委員會,由人民法院三名以上審判員組成,組成人員的人數應當為單數。

賠償委員會作賠償決定,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

賠償委員會作出的賠償決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決定,必須執行。

第三十條 賠償請求人或者賠償義務機關對賠償委員會作出的決定,認為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提出申訴。

賠償委員會作出的賠償決定生效后,如發現賠償決定違反本法規定的,經本院院長決定或者上級人民法院指令,賠償委員會應當在兩個月內重新審查并依法作出決定,上一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也可以直接審查并作出決定。

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作出的決定,發現違反本法規定的,應當向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

13 提出意見,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應當在兩個月內重新審查并依法作出決定。 《賠償法解釋

(一)》第九條 賠償請求人或者賠償義務機關認為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作出的賠償決定存在錯誤,依法向上一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提出申訴的,不停止賠償決定的執行;但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依據修正的國家賠償法第三十條的規定決定重新審查的,可以決定中止原賠償決定的執行。 《賠償法解釋

(一)》第十條 人民檢察院依據修正的國家賠償法第三十條第三款的規定,對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在2010 年12 月1 日以后作出的賠償決定提出意見的,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應當決定重新審查,并可以決定中止原賠償決定的執行。

第四十一條 賠償請求人要求國家賠償的,賠償義務機關、復議機關和人民法院不得向賠償請求人收取任何費用。

對賠償請求人取得的賠償金不予征稅。

第四篇:租賃合同法條與相關案例

《合同法》

第二百二十條 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一條 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

第二百三十一條 因不可歸責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三條 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房屋租賃糾紛《案例》

案例一: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在出租房屋存在漏雨的情況下,至今未對房屋進行維修,顯屬違約;被告作為承租方,在原告不履行維修義務的情況下,既不自行修繕,又不將已空關的房屋交付原告,導致房屋空關至今造成租金損失。對此,被告亦有過錯,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對被告空關房屋期間的租金損失雙方應各半承擔。 案例二

一、基本案情

2011年1月1日,某公司(以下稱“我方”)與劉某某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合同約定:(1)我方承租劉某某位于某小區A1樓401房;(2)房屋租賃期間,劉某某保證房屋符合出租房屋使用要求,負責對房屋及其附著物的定期檢查并承擔正常的房屋維修費用,因出租人延誤房屋維修而使承租人或第三人遭受損失的,出租人負責賠償。(3)我方在入住前對房屋內的各種配套設施進行檢查并在使用期間保證完好無損(包括附件設施),因使用不當或其他人為原因而使設施損壞的,承租人負責按價賠償或給予維修。

2011年10月5日,我方租住房屋的廚房水槽進水管軟管發生故障,向外噴水,導致屋內漏水,并漏至樓下。10月7日,劉某某要求我方賠償房屋損失,我方拒絕,劉某某揚言要把我方物品扔出,我方人員報警,110出警到現場,建議雙方通過法院調解解決糾紛。10月13日,我方給劉某某寄送《關于終止房屋租賃合同的函》,要求劉某某退還費用共計5250元。

10月18日,受理法院向我方送達劉某某訴我方財產損害賠償一案的法律訴訟文書,劉某某訴稱我方沒有盡到管理職責,導致租住房屋漏水,要求我方賠償地板、墻面損失7000元。 另:受理法院向我方送達陳某訴我方相鄰損害防免關系糾紛一案的法律訴訟文書,陳某認為我方沒有盡到管理職責,導致屋內漏水,并漏至其樓下房屋,造成其房屋受損,要求我方賠償屋頂處理費、燈具費用、在外住宿費等費用共計35380元。

二、辦案思路

接受委托后,我對案情進行了分析,并對當事人提出以下處理思路: 1. 對劉某某一案提起反訴或另行起訴。 2.申請陳某一案中止訴訟。

3、在陳某一案中追加劉某某為我方。

三、法庭審理

法庭審理中,結合舉證、質證情況,我向合議庭提出四點代理意見: 1. 房屋漏水的根本原因,是劉某某房屋設施出現故障所致

本案的基本事實:2011年10月5日下午,我方所租劉某某某小區A1樓401房屋漏水。我方得知情況后,立即派人到漏水現場查看,并及時采取彌補措施,避免損失擴大。第二天下午,我方與劉某某、物業公司樓管員靳某某等人進出租房屋查看漏水原因。如靳某某所言,“經查看,系廚房洗菜盆下連接閥門和洗菜盆之間的軟管(即水槽進水軟管)發生漏水,水在往外射,而不是滴,其余地方再無漏水”。10月8日,劉某某找裝修工人熊某某更換了進水軟管。

劉某某、我方向法庭提交證據均能證明上述事實。所不同的是,劉某某提交證據:物業公司《 A1-401滲水至A1-301情況說明》,載明是“401室內廚房水龍頭軟管漏水,導致401室內木地板大面積翹起”。至于“水龍頭軟管漏水”的具體指向,結合房屋內漏水現場照片,可以確定是廚房水槽進水軟管突然破裂導致漏水。據此可知,劉某某房屋設施出現故障,是導致房屋漏水的根本原因。

2. 劉某某出租房屋設施存在嚴重缺陷,沒有安裝進水總閥門,沒有盡到定期檢查義務和修繕義務,也是造成房屋漏水的重要原因 依照合同法和雙方當事人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的相關約定,出租人負有對出租房屋及其附著物(包括水、電、煤氣等設施)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維護和修繕的義務,并保證房屋本身及附屬設施、設備處于能夠正常使用狀態。本案中,房屋租賃期間廚房水槽進水軟管突然破裂,進而引起房屋漏水,有水壓的原因、廚房水槽進水軟管材質的原因、安裝的原因,更有劉某某沒有盡到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義務的原因和對設施存在故障不積極修繕的原因,而非我方的使用不當造成。 同時,需要特別指出,劉某某房屋設施存在嚴重缺陷,疏于履行以下義務,也是導致房屋漏水的重要原因:

(1)劉某某在出租房屋時,沒有向我方提供出租房屋及附屬設施的使用說明。

(2)劉某某對其裝修所用材料材質可能存在的缺陷,既沒有盡到定期檢查修繕的義務,也沒有告知我方在使用過程中應注意防范; (3)劉某某出租房屋提供的附屬設施存在嚴重缺陷,沒有安裝進水總閥門,樓層總進水閥又由物業公司控制,使得我方離開房間時無法切斷水源。如果劉某某事先給出租房屋安裝了進水總閥門,使我方離開房屋時能夠關閉閥門,也不會引起房屋漏水。

綜合以上分析,劉某某在租賃合同履行期間,不僅沒有保證房屋符合出租房屋使用要求,也沒有對房屋及其附著物履行定期檢查和及時維護、修繕的義務,導致廚房水槽進水軟管突然破裂,進而引起房屋漏水的后果。因此,劉某某應自行承擔出租房屋所受損失,并賠償我方因此而受到的物品損失。

3.我方已盡到注意和管理義務,及時采取彌補措施,減少損失的擴大。

(1)房屋租賃期間,我方已盡到注意和管理義務,不存在不當使用房屋和附屬設施的情形。根據雙方當事人向法庭提交的證據,房屋漏水發生在10月5日白天,當時房屋使用人、我方總經理華某某正在公司值班并檢查工作,加之進水軟管突然破裂,我方無法預料,而非我方不履行管理和善良注意義務。

(2)房屋漏水后,劉某某及時采取彌補措施,避免損失的擴大。10月5日下午,當得知房屋漏水后,房屋使用人華某某立即安排公司辦公室人員前去查看,并及時采取彌補措施,用笤帚、拖把等工具清理房間積水,避免損失的擴大。由此,進一步說明我方積極履行了管理義務。

4.劉某某提交的證據《某某裝飾公司工程預算書》,是劉某某單方委托裝飾公司做出的工程預算,不屬于鑒定結論或評估報告,不具有公信力,不能客觀反映案件事實,依法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綜上所述,房屋漏水的根本原因,是劉某某房屋設施出現故障所致。劉某某出租房屋設施存在嚴重缺陷,沒有安裝進水總閥門,沒有盡到定期檢查義務和修繕義務,也是造成房屋漏水的重要原因。我方已盡到注意和管理義務,及時采取彌補措施,減少損失的擴大,不應承擔劉某某出租房屋所受損失。

四、審理結果

受理法院以劉某某所舉證據不能證明房屋漏水是因我方過錯造成為由,駁回了劉某某的訴訟請求。劉某某沒有提出上訴。

隨后,陳某訴我方相鄰損害防免關系糾紛一案,原告陳某向受理法院申請撤訴,受理法院裁定予以準許。

至此,律師代理工作結束,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亦得到維護。

案例三:房屋漏水糾紛

住過樓房的人往往有這樣的經驗,因為相臨房屋漏水,使得原本和睦的鄰里關系而受影響,甚至破裂。而且作為受害方,不知如何索賠,也不知索賠多少。下面這個案例,可以提供一些借鑒意義。 原告(上訴人):劉女士 被告(被上訴人):陳女士

一、基本案情 原被告系上下樓鄰居。2002年3月8日至12日間,由于被告衛生間水管破裂,大量自來水沿被告房屋地坪自上而下流入樓下原告住房內,直到漫溢室外被鄰居發現。漏水造成原告三房二廳二衛及廚房間裝潢重度受損,所有房間地面積水,天花板受潮起皺、涂料脫落,墻紙剝落,地板起翹。家中大量物品受潮濕、水浸損壞,以致無法居住在內,只能將出租給他人的另一套自有住房收回自住。因被告拒不承擔相鄰方應盡的賠償義務,故原告起訴要求被告賠償直接與間接損失人民幣8萬元。訴訟中。原告變更訴訟請求為要求:1)判令被告對原告的因漏水損壞的SONY29英寸彩電一臺、落地音響一對、寫字臺一張、紫紅色皮沙發一套、聶耳牌鋼琴一架予以修復;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裝潢損失修復費用人民幣4萬元;3)判令被告賠償自2002年3月10日起至今的房租損失人民幣25000(按月租金人民幣1600元計);4)判令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及鑒定費。

被告辯稱:2002年3月8日至12日間因其衛生間抽水馬桶連接水箱的軟管破裂,確實發生了漏水。但漏水原因不在被告。被告所住該房從未進行裝修,且房屋地坪傾斜,存在質量問題,更由于原告沒有配合共同更換污水管道才造成水漏出后流向樓下。在此次漏水之前,原告的房屋已經歷兩次漏水。1998年因三樓住戶陽臺出水管堵塞造成的漏水損壞了原告一部分室內裝潢,原告未就此重新裝潢。2002年1月,因三樓住戶熱水器故障,漏水造成原告廚房受損,原告曾向熱水器生產廠家索賠,但后來又放棄了?,F原告將兩次漏水的損失轉嫁到被告處,明顯不合理。至于原告的租金損失,與本案無關。原告要求其承擔全部責任是不公平的,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二、一審法院的認定與判決

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經公開審理查明:本案原告劉女士系上海市閔行區滬青平路338號榮德公寓16號101室及上海市滬青平路101弄榮德大廈2號203室房屋的所有人。本案被告陳女士系原告住所樓上榮德公寓16號201室所有人。2002年3月8日至12日間,因被告衛生間抽水馬桶連接水箱的軟管破裂,大量自來水沿被告房屋地坪自上而下流入樓下底層原告住房內,直至漫溢室外被鄰居發現。其時原、被告均不在滬。漏水造成原告臥室、廳墻面和頂面不同程度出現涂料、墻紙起殼、剝落、霉變,客廳、臥室地板、木質踢腳線浸水、受潮,不同程度隆起、褶皺和斷裂,臥室房門變形,發霉。裝潢修復費用經上海市價格認證中心閔行分部鑒定為人民幣13559元。漏水造成原告家中一對音響外殼變形,寫字臺發霉、開裂。漏水發生后,原告及家人居住上海市滬青平路101弄榮德大廈2號203室至今。

另查明,1999年因榮德公寓16號三樓陽臺下水口堵塞,發生漏水,殃及本案原、被告的住房。2002年1月,因榮德公寓16號三樓住戶的熱水器故障,漏水影響到原告的廚房間。原告為此曾與熱水器生產廠家交涉,要求賠償。

又查明,上海市閔行區滬青平路338號榮德公寓B座102室即現榮德公寓16號101室,建筑面積為150平方米左右。 本案有如下證據:

現場照片2本、洪菁實業公司照相館的沖印證明1份,證明照片拍攝的時間、漏水造成裝潢受損情況。

錄像帶1盤,證明漏水發生5天后現場情況。

華舒物業公司的證明1份,證明漏水原因在于201室衛生間洗臉盆下閥門破裂所致。

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1998)閔民初字第2558號民事判決書1份,以及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00)滬二中執字第783號民事裁定書1份,以證明原告是現滬青平路338號榮德公寓16號101室和滬青平路101弄榮德大廈2號203室房屋所有人。

租賃合同一份,證明原告原將自有的另一套住宅榮德大廈2號203室房屋出租給上海金洲酒店服務有限公司,租期為2002年4月1日至2003年4月1日,租金每月人民幣3200元。 房屋產權轉移申請書1份,證明201室是被告所有。

通告1份,證明榮德公寓的開發商因房屋經常發生漏水問題,要求業主配合維修管道。

向劉猛勇、朱業明、王桂琴、沈信杰、張若杰做的調查筆錄,證明1999年該幢房屋三樓陽臺出水管堵塞引起漏水,2002年1月三樓滲水影響到原告廚房,原告曾要求更換廚房的天花板和吊廚。 上海市價格認證中心閔行分部對上海市閔行區滬青平路338號榮德公寓16號101室受損裝潢的修復費用進行價格鑒定,結論為“受損裝潢修復材料費、人工費合計人民幣13559元”。 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根據上述事實和證據認為:

關于物品損失。原告主張因漏水損壞的物品有:SONY29英寸彩電圖像失真;音箱因浸水外殼變形;寫字臺發霉、開裂;皮沙發外觀未壞但內里受水浸受損;鋼琴彈不出聲。原告要求被告對上述物品進行修復。被告提出異議,認為上述物品漏水前是否已損壞、漏水后損壞到何程度不明,原告要求被告進行修復的依據不足。經庭前證據交換,被告確認上述物品存在于原告漏水侵害的上海閔行區滬青路338號榮德公寓16號101室現場。原告提供向朱震宇所做的調查筆錄,以證明漏水前的2002年春節鋼琴彈奏情況良好。經庭審質證,被告認為證人是原告的熟人,與原告有利害關系,即使鋼琴當時是好的,現在有損壞,也不能排除其他原因引起的損壞。原告提出的證據又是孤證,故缺乏證明力。原告要求被告修復的物品系在家庭內部使用的器物,按音箱因浸水外殼變形、寫字臺受潮發霉、開裂,不需再對受損原因舉證,法院即可確認損害系漏水造成。原告雖有初步證據證明漏水前鋼琴彈奏狀況良好,但原告主張的彩電、鋼琴、皮沙發的損壞情況是內在的,僅憑視覺觀察無法確定,現被告不認可此三樣物品損壞系由漏水引起,故應由原告對此進行舉證。原告現未能就其主張提供證據,法院對彩電、鋼琴、皮沙發因漏水而損壞的事實難以采信。 關于裝潢修復費用。原、被告雙方對鑒定結論均無異議,法院予以采納。原告堅持以人民幣4萬元來計算其裝潢受損費用,缺乏依據。被告認為鑒定結論是針對房屋現狀作出的,應當扣除房屋遭受前兩次漏水造成的裝潢損失,被告只愿補償原告相當于13559元的1/3的損失。因原告當庭承認1999年、2002年1月三樓漏水殃及原告住房,故被告要求扣除相關的裝潢損失,是合理的。 關于租金損失。2002年3月28日原告之夫回國處理漏水事件,因家中無法居住,遂取消另一套住宅的出租協議,住進榮德大廈2號203室。原告于2002年10月回國后也居住在該房內至今。原告要求租金損失按每月人民幣1600元計算,因賠償糾紛尚未解決,要求租金損失以人民幣25000元總計。而被告認為漏水的房屋經收拾尚可住人,不愿賠償租金損失。法院認為,原告有關租金的舉證與其欲證明的租金損失有25000元之事實缺乏客觀聯系,法院不予采納。但漏水發生后,原告房屋裝潢受損程度較為嚴重,使原告與其家人難以在短時間內繼續居住該房屋,原告另覓住處合情合理。即使原告居住的是自己的另一套房屋,但原告利益受損的事實足以認定。原告以租金損失形式提出的賠償,具體數額可由法院參照同類地段相似房屋的月租金予以確定。

法院認為,不動產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處理相鄰關系。經審理查明漏水原因在于被告房屋衛生間設施的缺陷,漏水造成樓下鄰居原告房屋裝潢及物品損失,損害了原告的權益,故應賠償原告因此所受的損失。被告辯稱漏水的發生是房屋質量問題及原告不配合更換污水管道所致。因被告作為房屋的所有人的義務對房屋行使管理職責,故被告不能據此對抗原告的訴情。在此次漏水之前,原告的底層住房已經歷兩次漏水,因被告對前兩次漏水給原告造成的損失范圍難以舉證,價格認證機構對裝潢修復費用的鑒定又是根據房屋現狀作出的,另考慮到原告因廚房間漏水曾向案外人提出索賠后又放棄的情節,從公平、合理的角度出發,法院酌情確定由被告承擔裝潢修復費用的90%。原告要求被告修復的物品,其范圍應當是因漏水造成的物品損壞,法院根據常理推斷及原告的舉證,確定由被告人修復音箱、寫字臺??紤]到原告房屋裝潢受損程度較為嚴重,使原告及其家人難以在短時間內繼續居住、使用該房屋,原告另覓住處合情合理。即使原告居住的是自己的另一套房屋,但原告的利益損失應當由被告賠償?,F原告以租金損失的形式來主張此項利益,對合理部分法院可予支持。法院為彌補原告的利益損失及促使原告收拾發生水患的房屋,早日回搬,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參考同類地段同類型房屋的租賃價格,酌情確定以租金每月人民幣1200元計支持租金損失3個月。法院另考慮到原告遭受如此漏水后清理現場需花費精力,其提出過高的訴訟請求尚在情理之中,故法院在確定訴訟費用的負擔時亦酌情考慮。

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條、第八十三條、第一百零六條之規定,作出如下判決:

被告陳女士應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內委托具有維修資質的企業,對漏水造成損壞的原告劉女士所有的、現在上海市閔行區滬青平路338號榮德公寓16號101室內的音箱一對、寫字臺一張予以修復。 被告陳女士應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賠償原告劉女士裝潢修復費用人民幣12203.10元。

被告陳女士應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賠償原告劉女士租金損失人民幣3600元。

駁回原告劉女士其余之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2910元、財產保全費人民幣670元、鑒定費人民幣680元,由原告劉女士負擔1000元,被告陳女士負擔3260元。 上訴人訴稱:撤銷原判第三項,改判陳女士應賠償劉女士租金損失25600元(以每月人民幣3200元計,計算8個月)。原審以人民幣1200元計算租金損失不合理,參照周圍鄰居及自己原出租的同地段同類型房屋,每月以3200元計算租金實屬合理;由于事件發生后為便于進行受損評估,故保留現場至今,原審確定租金損失僅為3個月,也屬欠公平,現主張以8個月為限計付租金損失應屬恰當。 被上訴人辯稱:劉女士的上訴請求缺乏依據,要求維持原判。

三、二審法院的認定與判決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查明:原審法院認定事實無誤。原審中劉女士未主張對租金損失進行評估;二審中劉女士也不主張對受損房屋2002年3月間租金價格進行評估。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原審法院對本案的賠償范圍的認定、賠償責任的確定、責任承擔方式的判令均合法、有據,且雙方當事人對此亦無異議,故二審法院對上述處理予以維持?,F雙方當事人爭議的焦點是賠償數額中租金損失的確認。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負有舉證的義務。劉女士就其主張的租金損失,在本案中未行舉證,亦不要求有關專業權威機構就此進行評估,因此,其對租金的主張因缺乏證據而難獲支持。原審考慮到事件發生后,劉女士確實一時難以在該房內居住,發生了另居他處的情況,客觀上也可能發生因此事件而帶來的利益損失,故依據雙方陳述的同地段同類型房屋租賃價格酌情確定租金以每月人民幣1200元講,支持3個月的租金損失,已屬公平合理。在劉女士無充分證據支持其主張的前提下,劉女士的上述請求,二審法院難予支持,原判可予維持。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

(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上訴案件受理費人民幣2910元,由上訴人劉女士負擔。

四、對本案的解析

我們在處理相鄰損害糾紛案件時,常遇到損失的確定問題。對一些價值明顯不大,但確有損壞的物品,進行價值評估的訴訟成本可能遠大于物品損失本身。也有一些物品的損壞是否在侵權行為中形成,沒有專業機構愿意鑒定、評估,導致這部分事實難以查明。我們認為,簡單地以當事人未提供損失的依據而不予支持,有失公允。應當在確認賠償范圍的前提下,結合法官的生活經驗和現有的相關依據,充分考慮公平合理原則,酌情確定損失的具體數額。對確需鑒定的事項,如果當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不提出申請或不預交鑒定費用的,可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由其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

本案中,關于雙方爭議的裝潢損失費用,經審理查明確定包含前兩次漏水引起的損失,但損失有多少,原、被告沒有舉證,鑒定結論也無法明確,法院根據前兩次漏水主要侵害廚房間的天花板、吊櫥,酌情確定在總的裝潢損失中扣除10%,是比較合理的。關于租金損失,比較嚴謹的做法是委托專業機構對發生水患的房屋在該時段內的租金市場價進行評估。但這樣做勢必增加訴訟成本,拉長辦案周期,最終加重當事人的負擔。而且,租金市場價不是非鑒定評估不可,原、被告是上、下樓領居,對本地租金行情有達成共識的可能。法官遂征求雙方意見,原告稱每月租金1600元,被告稱裝潢新舊程度為1000元至1500元不等。從原告的訴訟心理來看其一般是就高要求的,考慮其裝修已有6年,遂確定租金為每月1200元。根據生活經驗,通常家庭裝修住房3個月可完工。為促使原告早日回搬,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酌情支持3個月的租金以計算原告的損失,也比較公平合理。后原告對有關租金損失的一審判決部分不服,提出上訴,但在二審中未就此進一步舉證,又不要求專業機構進行評估,上訴請求遂被二審法院駁回。

五、律師提醒

在發現漏水情況后,作為受損方首先應當保護現場,并進行證據固定。如能進行現場公正最好,次之可拍攝照片等。其次,對于損失的范圍,我們建議能請有評估資質的企業,如價格認證中心等,到現場進行評估。上述手續完備后,再向法院起訴為妥。

當然,事情發生后,鄰里間能相互體諒,妥善解決問題是最有效的。作為受損方的心情,大家都可以理解,但我們也反對不顧事實,漫天要價,這樣往往不利于問題的解決,同時,也是不符合法律的。

第五篇:國家賠償法重點法條

第一章 總則

「重點法條」

第二條 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

國家賠償由本法規定的賠償義務機關履行賠償義務。

第十四條 賠償義務機關賠償損失后,應當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或者受委托的組織或者個人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

對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責任人員,有關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賠償義務機關賠償損失后,應當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作人員追償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

(一)有本法第十五條第

(四)、

(五)項規定情形的;

(二)在處理案件中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對有前款

(一)、

(二)項規定情形的責任人員,有關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相關法條」 《民法通則》第121條。

「意思分解」

對國家賠償責任的歸責原則,《民法通則》第121條規定了無過錯原則,本法第2條采用了違法原則。所謂違法原則,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違反法律造成他人權益損害的,國家承擔賠償責任,即以行為違法為歸責原則,而不論行為人主觀上有無過錯。

依上述兩條的規定,我國國家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有四個:

1侵權行為主體要件

侵權行為主體要件是構成國家賠償責任的必要條件,即國家只對一定范圍內的主體的侵權行為承擔賠償責任。國家賠償法共規定了三類主體(第

2、7條):

(1)國家機關。此處僅指三類國家機關:①國家行政機關;②國家審判機關;③國家檢察機關。

(2)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3)被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

2侵權行為要件

這一要件包含了兩項內容:

(1)致害行為必須是執行職務的行為;

(2)該執行職務的行為必須違法。此處的違法應作廣義理解,不僅指違反了嚴格意義上的法律,還包括法律的一般原則。如警察拖走違例停放車輛過程中將被拖的車輛損壞,海關在出入境檢查時造成被檢查物品的損壞,都構成了職務侵權行為。

3損害結果要件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執行職務行為必須現實地、確定地給他人造成了利益損害。

4因果關系要件

即可引起國家賠償的損害結果與侵權行為存在著因果關系。

只有以上四個要件同時具備,國家才承擔責任。

「不要混淆」 

14、24條分別規定了行政賠償和刑事賠償中,國家機關承擔了賠償義務后,有權向其工作人員行使追償權。

國家對受害人承擔賠償責任時采違法原則、無過錯原則,但國家向其工作人員行使追償權時只能向有故意、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第14條)或向故意違法的工作人員(第24條)行使追償權。

特別注意第14條第1款被追償人還包括受委托的組織和個人,以及第24條第1款的第

(一)、

(二)項規定的幾種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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