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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十字會選舉辦法

2022-07-16

第一篇:紅十字會選舉辦法

紅十字會救災物資管理和發放辦法

紅十字會救災物資管理和發放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救災物資的管理,確保救災物資及時發放和調配,充分發揮救災物資的使用效益,保障救災救濟和災后恢復重建工作的順利進行,根據國家救災物資管理的有關規定,結合我旗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救災物資,是指由社會各界、各級紅十字會、各級各部門安排、捐贈、調配的抗災救災生活物資。

第三條 基本原則:

(一)摸清災情,準確評估。根據受災情況和自救能力等因素調配救災物資,以民生優先為原則,做到科學合理。

(二)統籌規劃、突出重點。根據受災情況和自救能力等因素合理調配救災物資,優先安排發放,并對受災嚴重的貧困地區給予適當照顧。

(三)專人負責、專賬管理。及時歸集和進行詳細的登統計,做到捐贈物資賬務清楚明晰、來去有帳、手續完備,并向捐贈方出具收據。

(四)救災物資不得隨意調整,不得平均分配或者截留、挪用,不得實行有償使用。

(五)公開、公平、公正。救災物資的收發情況應當向社會和受災群眾及時、動態公示,做到救災物資管理使用公開透明,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條 救災物資的來源:

(一)各級紅十字會捐贈的物資。

(二)省、市政府和各級各部門下撥的物資。

(三)社會各界愛心企業、人士捐贈的物資。

(四)其它捐贈物資。

第五條 救災物資按照以下具體情況分別安排使用:

(一)救災救濟物資用于解決災民的吃、穿、住和搶救、轉移、安置等生活困難。

(二)應急搶險階段的應急物資,統一交由市救災物資配送中心,由市配送中心統籌分配。

(三)災后恢復重建物資,用于因災受損的恢復重建項目,實行項目管理,嚴格按照程序辦理。

(四)春荒、冬令受災群眾生活救濟物資,用于災民的生活救濟,解決因災帶來的生活困難問題。

(五)救災捐贈物資捐贈者有明確意愿的,嚴格按照捐贈者的意愿安排使用;沒有明確意愿的,按《中國紅十字會募捐和接受捐贈工

作條例》的規定,依法處置。

第六條 救災捐贈物資的管理和使用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一)接收的救災捐贈物資,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法》、《中國紅十字會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救助規則》及其他相關規定安排使用。

(二)對上級紅十字會安排的救災捐贈物資應當向上級紅十字會報送使用情況。

(三)做好救災捐贈物資的收發情況備案,以便隨時接受部門審計。

第七條 調配和發放要求:

(一)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要求調配和發放,嚴禁滯留滯撥、隨意分配、優親厚友、損失浪費、弄虛作假、截留克扣、擠占挪用、貪污私分。

(二)按需分配,確保救災物資發放到最需要的受災群眾手中。

(三)救災應急物資應及時發放到受災群眾手中,用于受災群眾的基本生活。

(四)有特別規定和上級物資下達文件有時間要求的救災物資,應按規定時間要求調配發放。

第八條 對捐贈物資的接收和使用情況應當向社會動態公示,并向捐贈者反饋使用情況。

第九條 任何人不得截留、挪用或者擅自改變救災物資用途。凡截留、挪用或者擅自改變救災物資用途等違規違紀行為者,一經發現,將追究其責任。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救災物資出入庫流程:

入庫:救災物資運抵→安排存放地點→專人負責接收(歸集、登統計)→入庫出清單(物品名稱、數量、種類、合計)→向捐贈方出具收據

出庫:制定分配方案→會領導審批→專人負責發放做好登統計→受贈單位接收物資并向捐贈方出具收據

(發放單位名稱、發放物資種類、名稱、數量、時間;受贈單位蓋公章)→存檔(收據)以便接受審計 →及時公開公示發放情況

第二篇:無錫市紅十字會人道救助實施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人的生命和健康,發揚人道主義精神, 致力于改善最易損害群體的境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辦法》、《中國紅十字會災害救助規則》、《中國紅十字會募捐和接受捐贈工作條例》等法律和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紅十字會救助行動應迅速有效,應與傳播人道主義相結合。

第三條 無錫市紅十字會根據自身的資源情況和救助需求,對因自然災害、突發事件和重大疾病等原因而陷入困境的人群實施無償人道救助。

第四條 各級紅十字會在同級政府和上級紅十字會的指導下,獨立自主地開展人道救助工作,負責管理處分所接收的捐贈款物,通過紅十字會的組織系統開展人道救助活動。

第五條 人道救助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1、堅持國際紅十字運動的七項基本原則;

2、堅持第一時間救助的原則;

3、堅持屬地為主、分級救助的原則;

4、堅持救助標準和籌資規模相適應的原則。

第六條 人道救助有應急救助、專項救助、定向救助和對外援助等方式。

第七條 各級紅十字會應建立并完善災害信息網絡和報告制

1 度。發生自然災害或突發事件應及時上報上級紅十字會,災害信息必須及時精確、真實可靠。數字統計應隨災情發展累計上報,為上級紅十字會制定救助計劃提供依據。

第八條 紅十字會在開展救助活動時,原則上同一對象只適用一種救助方式。情況特殊的按審批程序,在合理范圍內施救。

第九條 人道救助的資金來源:

1、紅十字備災救助金;

2、政府及有關部門的資助;

3、上級紅十字會下撥的救助款物;

4、其他合法收入和捐贈。

第十條 市和各市(縣)、區紅十字會分別建立紅十字備災救助金賬戶。根據上年度資金募集情況,制定本年度人道救助預算,量入為出,計劃發放。

第二章 應急人道救助

第十一條 應急人道救助指受助人由于各種原因,造成家庭生活陷入困境,紅十字會為改善其境況而進行緊急援助的一種方式。

第十二條 常住在本市的居民(有戶籍或居住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應急人道救助:

1、因重病、大病(本會指定病種見附件1)導致基本生活困難的家庭。

2、因突發事件或意外傷害(車禍、火災等)造成暫時難以維持基本生活的家庭。

3、市、區紅十字會認定的其他應予救助的對象。

2 第十三條 申請應急人道救助對象的家庭基本生活水平核定,參照當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線。

第十四條 應急人道救助標準,應當根據救助對象困難原因、程度、種類等因素,結合應急救助資金狀況,合理劃定救助檔次和標準。市級救助標準為3000—5000元,區級救助標準為1000—3000元。

第十五條 應急人道救助以市(縣)、區紅十字會為主,特殊困難的需兩級救助的報市紅十字會,按照逐級救助的程序進行。應急人道救助金原則上只享受一次(含兩級救助)。

第三章 專項人道救助

第十六條 專項人道救助指由紅十字會根據社會需求和籌資情況,為特定對象設立的一種固定的救助方式。一般設定有助醫、助學、助困等項目。

第十七條 各地紅十字會應依據市級專項人道救助項目(已開展并繼續開展的項目見附件2),負責本地區城鄉居民專項人道救助項目的實施。市(縣)、區紅十字會根據需求設立的專項人道救助項目,應報送市紅十字會備案。

第十八條 專項人道救助立項前應有可行性調查,執行中嚴格按要求進行,項目結束時應總結評估。

第十九條 專項人道救助項目可以冠名,捐贈者應與紅十字會簽訂協議或意向,明確雙方的責任和權利。

第二十條 專項人道救助遇不可抗拒的原因而需中止,應事先公告,已接受的案例盡可能執行完畢。

3

第四章 定向人道救助

第二十一條 定向人道救助指由捐贈者根據自己的意愿,通過紅十字會向指定對象進行援助的一種救助方式。

第二十二條 捐贈者的定向救助行為應符合紅十字人道主義的宗旨,不得從事營利性活動。定向人道救助項目資金額較大的,捐贈者經與市紅十字會協商,可設立專項基金或給于指定項目(活動)的冠名權。

第二十三條 紅十字會應尊重捐贈者的意愿,迅速有效開展救助活動。雙方簽訂協議的,按協議內容執行。

第二十四條 定向人道救助工作結束后剩余的款物,在征得捐贈者同意后,可用于其他救助活動或轉入紅十字備災救助金。

第五章 對外援助

第二十五條 各級紅十字會根據自身籌資情況可對轄區外困難地區進行援助。

第二十六條 對外援助應在同級政府要求下進行,事前需經會長同意,事后向常務理事會報告。

第二十七條 市紅十字會統一組織的對外援助,各市(縣)、區紅十字會應積極配合,按要求執行。

第六章 人道救助申辦程序

第二十八條 申請:求助人向居住地的社居委、街道(鎮)紅十字會提出申請,說明生活困難情況,提供戶籍(居住證)、身份證、社保醫療卡等相關材料。

第二十九條 受理:求助人的申請材料一般先由社居委,街

4 道(鎮)紅十字會或單位紅十字會受理。情況特殊的市(縣)、區紅十字會和市紅十字會可直接受理。

第三十條 審核:

1、社居委,街道(鎮)紅十字會或單位紅十字會初審,確認求助申請材料是否真實;

2、各市(縣)、區紅十字會審核,符合條件的給予救助;

3、情況特殊需兩級救助或屬于市級專項人道救助的,上報市紅十字會;

4、各市(縣)、區上報市紅十字會和市屬單位紅十字會、理事單位、冠名單位上報市紅十字會的求助申請由市紅十字會賑濟救護部受理后初審,并提出救助建議,提交市紅十字會執委會審核。

第三十一條 款物的發放:

1、應急人道救助款物直接發放給求助者;

2、專項人道救助款物的發放按項目規定執行;

3、定向人道救助款物的發放按捐贈意愿書或協議書要求實施;

4、上級紅十字會下撥和社會捐贈的人道救助物資由市紅十字會賑濟救護部根據上級紅十字會要求和社會需求制訂物資分配計劃,經市紅十字會執委會審核后發放。

第七章 人道救助款物的管理

第三十二條 各級紅十字會負責本地區城鄉居民人道救助款物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三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和挪用紅十字人道救

5 助款物。

第三十四條 各級紅十字會的人道救助款物的發放必須接受上級紅十字會、捐贈者和當地政府指定的審計機構的審計,并為其提供必要的方便和條件。救助物資的使用情況和審計結果以適當的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五條 各級紅十字會在接受、分配、使用救助款物時應有文字記錄,包括銀行匯票、報價單、付款發票、分配通知、接受收據、救助群眾簽收冊等,要妥善保存以供自查和分級檢查,并隨時接受審計。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無錫市紅十字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于2009年10月1日開始實施。

6 附件1

應急人道救助特種疾病的范圍

1、急慢性白血病,再生障礙性貧血,多發性骨髓瘤,骨髓增生綜合癥等重癥血液病。

2、惡性腫瘤,重要臟器占位性病變。

3、慢性腎炎尿毒癥,系統性紅斑狼瘡、艾滋病等難治性免疫性疾病。

4、各種開顱手術及心臟手術。

5、器官移植(含造血干細胞移植)排異期。

6、重度燒傷。

7

第三篇:河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辦法

【發布單位】81601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6-05-20 【生效日期】1996-08-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文件來源】中國法院網

河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辦法

(1996年5月20日河南省八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第一條 為了保護人的生命和健康,發揚人道主義精神,促進和平進步事業,保障紅十字會依法履行職責,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第二條 縣級以上紅十字會是中國紅十字會的地方組織,是從事人道主義工作的社會救助團體,依法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

縣級以上紅十字會辦事機構,配備專職工作人員,負責紅十字會日常工作。

全省性行業組織可以建立行業紅十字會。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鄉鎮、街道等可以建立基層紅十字會。

第三條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紅十字會給予支持和資助,保障紅十字會依法履行職責。各級紅十字會協助人民政府開展與其職責有關的活動,并接受同級人民政府的檢查監督?;鶎蛹t十字會組織接受所在單位的檢查監督。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為紅十字會開展活動創造條件。

全社會都應當關心和支持紅十字事業。

第四條 第四條 各級紅十字會理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理事會民主選舉產生會長、副會長,根據會長提名確定秘書長、副秘書長。

縣級以上紅十字會設名譽會長和名譽副會長。名譽會長和名譽副會長由同級紅十字會理事會聘請。

第五條 第五條 各級紅十字會可以吸收自愿為紅十字事業工作的社會各界人士為志愿工作者,協助紅十字會開展工作。

第六條 第六條 省紅十字會根據獨立、平等、互相尊重的原則,發展同香港、澳門、臺灣地區紅十字會以及外國地方紅十字會和紅新月會的交流和合作關系。

第七條 第七條 紅十字會應當做好救災的準備工作,根據每年災情的預測和實際情況籌措救災物資。

省紅十字會,建立備災中心和備災倉庫,儲備一定數量的救災物資。

發生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當地紅十字會應當及時組織救助,并報告上一級紅十字會。

紅十字會根據情況可以組織對災區和貧困地區進行救助和醫療服務。

第八條 第八條 紅十字會普及衛生救護和防病知識,進行初級衛生救護培訓,組織群眾參加現場救護。

公安、鐵路、交通、電力、建筑等容易發生意外傷害的單位,應當重點對其人員進行初級衛生救護培訓。

第九條 第九條 紅十字會應當參與輸血獻血工作,推動無償獻血事業。

第十條 第十條 紅十字會應當與教育部門密切配合,根據青少年的不同年齡和知識層次,開展相應的衛生和救護知識教育,在學校內外開展紅十字青少年活動。

第十一條 第十一條 紅十字會經費的主要來源:

(一)紅十字會會員繳納的會費;

(二)人民政府撥給的事業經費和專項經費;

(三)接受國內外組織和個人捐贈的款物;

(四)動產和不動產的收入;

(五)行業和基層紅十字會所在部門和單位的資助。

第十二條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為本級紅十字會開展工作提供場所、設備等必要的工作條件。

第十三條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紅十字會可以依法設立紅十字基金會,所籌資金用于發展本地的紅十字事業。

第十四條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紅十字會為開展救助工作,可以進行募捐活動。在民航機場、外賓賓館、貨幣兌換處等公共場所設置募捐箱進行募捐時,有關單位應當予以協助。

紅十字會募捐工作,由省紅十字會統一管理。

第十五條 第十五條 各級紅十字會興辦的與其宗旨相符的社會福利事業,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給予扶持,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減收、免收管理費。

第十六條 第十六條 海關、檢疫、交通運輸等部門應當重點安排、優先辦理紅十字會接受捐贈救災物資的有關事項。

在救災緊急情況下,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協調解決救災物資的轉運。

第十七條 第十七條 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對執行救助任務并標有紅十字標志的人員、物資和交通工具,應當按照國家和省對搶險救災車輛通行的規定,優先放行。

紅十字會的賑災救護車免交養路費和路、橋通行費。

在進行緊急救助時,紅十字會人員使用公用通訊和交通運輸工具予以優先。

第十八條 第十八條 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單位和文化部門應當積極宣傳紅十字會法律、法規,對紅十字會組織開展的人道主義救助宣傳活動,應當給予支持;對需要收取費用的,應當適當減免。

第十九條 第十九條 省紅十字會對為紅十字事業做出突出貢獻的志愿工作者和社會各界人士,可以授予榮譽稱號和頒發榮譽證書、證章。

各級紅十字會對在紅十字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工作人員和會員,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條 第二十條 各級紅十字會應當建立經費收支、財產管理以及捐贈款物專項帳目的審查監督制度,并向理事會報告本會經費的來源和使用情況。

上級紅十字會對下級紅十字會專項經費和專用財產的使用,定期進行檢查監督。

各級紅十字會的經費使用情況,應當接受同級人民政府的檢查監督;行業紅十字會和基層紅十字會的經費使用情況,應當接受所在部門和單位的檢查監督。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一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和挪用紅十字會的經費和財產。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二條 紅十字會使用白底紅十字標志。紅十字標志的使用范圍和辦法,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濫用紅十字標志。

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1996年8月1日起施行。

本內容來源于政府官方網站,如需引用,請以正式文件為準。

第四篇:甘肅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辦法

(2005年7月29日甘肅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2005年7月29日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27號公布

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縣級以上按行政區域建立的紅十字會是中國紅十字會的地方組織,是從事人道主義工作的社會救助團體,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

全省性行業根據需要,可以建立行業紅十字會。

上級紅十字會指導下級紅十字會和同級行業紅十字會的工作。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依法保障同級紅十字會的工作經費,對紅十字會開展的人道主義活動專項經費給予支持。

第四條

縣級以上紅十字會設置獨立的辦事機構,配備專職工作人員。

第五條

公民可以自愿申請加入紅十字會,為紅十字會個人會員。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及有關團體加入紅十字會的,為紅十字會團體會員。

熱心人道主義事業并自愿協助紅十字會工作的社會各界人士,可以成為紅十字會的志愿工作者。

第六條

縣級以上紅十字會應當根據同級人民政府制訂的備災救災和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建立紅十字會系統的備災救災網絡,根據條件建立備災救災倉庫,籌措、儲備救災救助款物,對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的傷病人員和其他受害者進行救助。

第七條

各級紅十字會應當結合本地實際普及衛生救護和防病知識,開展群眾性衛生救護培訓,提高群眾自救互救能力。

第八條

各級紅十字會應當推動自愿捐獻遺體(器官)工作和開展捐獻造血干細胞的動員、宣傳、組織和數據檢索工作。

各級紅十字會應當依法參與輸血獻血工作,推動無償獻血;開展艾滋病防治的宣傳、教育以及關懷艾滋病患者和感染者的工作。

第九條

各級紅十字會應當與教育部門配合,根據青少年的特點,開展體現紅十字人道主義精神的教育和實踐活動,提高青少年的人道主義意識。

第十條

各級紅十字會應當組織紅十字會會員和志愿工作者為社區中的鰥寡孤獨、殘疾人員等提供人道主義服務。

第十一條

紅十字會經費的主要來源:

(一)紅十字會會員繳納的會費;

(二)接受國(境)內外組織和個人捐贈的款物;

(三)紅十字會的動產和不動產收入;

(四)會員單位或者理事單位的資助;

(五)人民政府的撥款;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二條

紅十字會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后,可以進行募捐活動。

第十三條

紅十字會有權接收和處分國(境)內外組織或者個人所捐贈的款物,在處分捐贈款物時,應當尊重捐贈者的意愿,并向捐贈者通報情況。

第十四條

紅十字會對募捐的物資不適應救助需要的,經征得捐贈者同意,可以進行拍賣,所得款項仍用于原救助對象。

第十五條

紅十字會接受國(境)外捐贈的或者用于救助和公益事業的物資,海關、稅務、檢驗檢疫、交通等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優先辦理有關手續,并依法予以減免稅和減免其他費用。

單位和個人向紅十字會捐贈款物,捐贈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減稅、免稅待遇。

第十六條

紅十字會依法興辦的與其宗旨相符的社會福利事業,按照國家規定享受有關優惠政策。

第十七條

紅十字會在執行救災、救護任務和處理突發事件時,交通、鐵路、民航部門應當對標有紅十字標志的救災人員、物資和車輛,優先安排、優先通行,并免收公路車輛通行費。

縣級以上紅十字會配備的工作用車,經省交通主管部門核定,免繳公路養路費。

第十八條

文化、廣播、電視、報刊等有關部門、單位應當宣傳紅十字會法律、法規,對紅十字會組織開展的人道主義宣傳活動給予配合支持。

第十九條

各級紅十字會應當建立健全經費、財產、募捐款物管理制度,每年向理事會報告其經費和財產的來源和使用情況,其財務應當專戶專賬獨立核算,并接受同級政府審計和財政部門的監督。重大災情和突發事件的救助款物使用情況應向社會公布。

上級紅十字會對下級紅十字會專項經費、專用物資和募捐款物的使用情況,進行定期檢查監督。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使用紅十字標志。

醫院、血站等企業事業單位以紅十字會命名或者冠以紅十字名稱的,應當經省紅十字會批準。

第二十一條

對擅自使用紅十字標志的單位和個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標志使用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妨礙、阻撓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

紅十字會的經費和財產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和挪用。對侵占和挪用紅十字會經費和財產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退賠,并對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紅十字會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對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索賄受賄、貪污挪用備災救災款物的,由直接責任人員所在單位或者同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五篇:換屆選舉大會選舉辦法

興文縣村(居)第八屆村(居)委會換屆

選舉大會選舉辦法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組織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四川省村民委員會選舉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選舉辦法。

二、本次村(居)民大會直接選舉產生新一屆村、(居)民委員名,新一屆村(居)民委員會主任1名。

三、選舉采用無記名投票的方式,實行差額選舉。

四、選舉時,有參加選舉的選民必須超過本屆選民數的半數、方可進行選舉。有選舉權的選民的過半數投票,選舉有效。收回的選票數等于或少于發出的選票數,選舉有效;收回的選票多于發出的選票數,選舉無效,應另行選舉。

五、選舉時,候選人得到的贊成票超過參加投票的選民的半數以上始得當選;如果獲得過半數選票候選人超過應選名額時,以得票多的當選;如果得票數相等不能確定當選人時,應就得票數相等的候選人另行投票以得票多者當選。

六、選民填寫選票時,對所列候選人,同意的劃“○”,反對的劃“X”,棄權的不劃任何符號。如另選他人的,請在后邊的空格內寫上另選人姓名,并劃“○”。每張選票所選人數等于或少于應選人數的有效,超過應選人數無效。

七、選民本人不能填寫選票的,可委托候選人之外的人代為填寫。

八、會場設票箱個,秘密畫票處處,投票順序時:先是選舉委員會成員、總監票員、監票員、總計票員、計票員、總唱票員、唱票員、工作人員,接著是其他選民依次投票。

九、選舉結果經過村(居)選舉委員會確認有效后,當場公布選舉結果,頒發《當選證書》。

十、本選舉辦法經本次選舉大會鼓掌通過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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