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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

2022-09-04

第一篇: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

國家公務員管理暫行條例

第十四章 辭職辭退

第七十一條 國家公務員辭職,應當向任免機關提出書面申請;任免機關應當在三個月內予以審批。審批期間,申請人不得擅自離職國家行政機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規定國家公務員三至五年的最低服務年限,未滿最低服務年限的,不得辭職在涉及國家安全、重要機密等特殊職位上任職的國家公務員,不得辭職。

第七十二條 國家行政機關對違反本條列第七十一條規定擅自離職的國家公務員,給予開除處分。

第七十三條 國家公務員辭職后,二年內到與原機關有隸屬關系的企業或者營利性的事業單位任職,須經原任免機關批準。第七十四條 國家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辭退:

(一)在考核中,連續兩年被確定為不稱職的。

(二)不勝任現職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單位調整、撤消、合并或者縮減編制員額學要調整工作,本人拒絕合理安排的。

(四)礦工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15天,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三十天。

(五)不履行過埃及公務員義務,不遵守國家公務員紀律,經多次教育仍無轉變,又不宜給予開除處分的。

第七十五條 辭退國家公務員,有由所在機關提出建議,按管理權限報任免機關審批,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七十六條 被辭退的國家公務員,可以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待業保險。

第七十七條 國家公務員辭職或者被辭退,離職前應當辦理公務交接手續,必要時接受財務審計。

辭職離開國家行政機關和被辭退的國家公務員,不再保留國家公務員的身份。

第二篇:《公務員法》與《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之比較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自2006年1月1日起實施,原來的《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同時廢止,它的頒布實施意義重大,標志著我國公務員制度建設進入了新的階段。這段時間我通過認真閱讀這兩個法律文本,總結出了《公務員法》與《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之間的一些區別,我認為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公務員法》調整了公務員的范圍,使公務員的范圍擴大?!秶夜珓諉T暫行條例》第一章第三條規定:“本條例適用于各級國家行政機關中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即《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中的公務員僅指國家行政機關中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而《公務員法》第一章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公務員,是指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工作人員。”按照上述規定,符合以下三個條件的才算是公務員:一是必須是依法履行公職,二是使用行政編制,三是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這三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才是公務員。由此可見,公務員包括七大類機關工作人員:中國共產黨機關的工作人員、人大機關的工作人員、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政協機關的工作人員、審判機關的工作人員、檢察機關的工作人員、民主黨派機關的工作人員。把上述機關的工作人員納入公務員范圍,將有利于加強對機關干部隊伍的統一領導和保持干部隊伍的整體性。第二,完善了公務員分類管理制度?!秶夜珓諉T暫行條例》雖然也規定了國家實行職位分類制度,但是卻沒有詳細劃分職務類別。而《公務員法》第三章第十四條規定:“國家實行公務員職位分類制度。公務員職位類別按照公務員職位的性質、特點和管理需要,劃分為綜合管理類、專業技術類和行政執法類等類別。國務院根據本法,對于具有職位特殊性,需要單獨管理的,可以增設其他職位類別。各職位類別的適用范圍由國家另行規定。”國家根據公務員職位類別設置公務員職務序列。公務員職務分為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領導職務層次分為:國家級正職、國家級副職、省部級正職、省部級副職、廳局級正職、廳局級副職、縣處級正職、縣處級副職、鄉科級正職、鄉科級副職。非領導職務層次在廳局級以下設置。綜合管理類的非領導職務分為:巡視員、副巡視員、調研員、副調研員、主任科員、副主任科員、科員、辦事員。

公務員的職務應當對應相應的級別。公務員的級別根據所任職務及其德才表現、工

作實績和資歷確定。公務員在同一職務上,可以按照國家規定晉升級別。國家根據人民警察以及海關、駐外外交機構公務員的工作特點,設置與其職務相對應的銜級。

第三,實行統一的工資制度?!豆珓諉T法》第十二章第七十三條規定:“公務員實行國 1

家統一的職務與級別相結合的工資制度。”《公務員法》還規定了許多其他關于公務員工資福利的制度,如:“ 國家建立公務員工資的正常增長機制。公務員的工資水平應當與國民經濟發展相協調、與社會進步相適應。公務員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福利待遇。國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提高公務員的福利待遇。” 此外公務員的工資結構也發生了巨大的變化?!秶夜珓諉T暫行條例》規定:“國家公務員的工資主要由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基礎工資和工齡工資構成。”而《公務員法》則規定:“公務員工資包括基本工資、津貼、補貼和獎金。”在《公務員法》實施之前,由于沒有規定統一的工資制,各地可以自行制定工資標準,導致不同地區的公務員工資水平不一樣,甚至有很大的差距。而且,不規范的各種補貼、津貼在各地普遍存在,這樣不但不利于全國公務員的規范化管理,同時也容易滋生腐敗。實行統一的工資制度之后,基本工資、津貼、補貼和獎金的水平都將由國家規定,公務員的工資水平將趨于穩定,對公務員隊伍的穩定和勤政廉政建設有著重要的意義。

第四,健全了職位聘任制?!豆珓諉T法》第十六章第九十五條規定:“機關根據工作需要,經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對專業性較強的職位和輔助性職位實行聘任制。”還詳細規定了聘任公務員的程序、聘任制公務員的福利待遇、聘任期及爭議解決機制等。而《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只是簡單地描述,如第四十五條:“國家公務員職務實行委任制,部分職務實行聘任制。”

聘任制作為我國公務員選任制和委任制的補充形式,可拓寬機關選人、用人渠道,降低用人成本,改善公務員隊伍結構,使公務員隊伍更加具有生機和活力。一些專業技術人才和輔助性人才將可以通過這條途徑進入公務員機關。

第五,公務員對上級的錯誤決定可以說“不”?!豆珓諉T法》第九章第五十四條:“公務員執行公務時,認為上級的決定或者命令有錯誤的,可以向上級提出改正或者撤銷該決定或者命令的意見;上級不改變該決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執行的,公務員應當執行該決定或者命令,執行的后果由上級負責,公務員不承擔責任;但是,公務員執行明顯違法的決定或者命令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這是《公務員法》的一大創新。

但是我們也應看到,此處“明顯違法的決定或者命令”在某些情況下是很難判斷的,在實際的應用和判定中將有一定的難度,在今后的法律實施過程中應健全判定機制。

第六,單獨公開選拔初任法官、檢察官?!豆珓諉T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確定初任法官、初任檢察官的任職人選,可以面向社會,從通過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取得資格的人員中公開選拔。”而在《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法官、檢察官都不屬于公務員序列,當然談不上公開選拔法官、檢察官了。

第七,健全了干部人事管理的四大機制即新陳代謝、競爭擇優、權益保障、監督約束四大機制。這四大機制的健全是通過許多條款的規定來實現的。

一是新陳代謝機制?!豆珓諉T法》完善了公務員考試錄用、公開選拔、調任、轉任和掛職鍛煉等方面的制度,注意吸引優秀人才進入公務員隊伍;同時認真落實正常退休、提前退休、辭去公職和辭退等方面的制度,從而能夠保持隊伍的合理流動和動態平衡。

二是競爭擇優機制?!豆珓諉T法》第五條“公務員的管理,堅持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依照法定的權限、條件、標準和程序進行。”在公務員的錄用、職務晉升等環節,進一步引入競爭機制,實行優勝劣汰,選拔優秀人才,從整體上不斷提高公務員的素質。

三是權益保障機制?!豆珓諉T法》完善了各種權益保障措施:落實了工資福利保險以及退休養老制度,健全了公務員職務與級別制度以及申訴控告、爭議仲裁等制度,使公務員的正當權益得到保障,充分調動了廣大公務員的積極性。四是監督約束機制。對公務員實行嚴格管理、嚴格監督。督促公務員履行義務、嚴守紀律,完善了公務員的考核機制、回避制度,限制公務員辭職、退休后的從業行為,從而保證公務員正確行使權力,忠于職守。

第八,《公務員法》突出了黨管干部的原則?!豆珓諉T法》第四條規定:“公務員制度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貫徹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路線,貫徹中國共產黨的干部路線和方針,堅持黨管干部原則。”而《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則無此類規定。

第九,《公務員法》體現出以人為本的思想,突出了對公務員合法權益的保障,更加人性化。如《公務員法》對于不得辭退公務員的情形作了列舉;詳細規定了公務員享受保險制度及公務員在意外情況下其和其親屬所享受的待遇;規定了公務員的申訴控告制度、人事爭議仲裁制度和工資福利保險;機關因錯誤的具體人事處理對公務員造成名譽損害的,應當賠禮道歉、恢復名譽、消除影響;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賠償等。

第十,不再實行男女退休的年齡差別制度?!秶夜珓諉T暫行條例》第七十八條規定“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國家公務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退休:

(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五周歲;

(二)喪失工作能力的。” 可見,原來的國家公務員制度在男女退休年齡上是實行差異制的。女性公務員在五十五歲就要退休,但其可能還有工作的熱情和愿望,由此可見這是一項不合理的制度,男女不同齡退休也是與我國憲法規定的公民的平等權相沖突的,所以《公務員法》便沒有這樣的規定。

第十一,引咎辭職和責令辭職制被引入《公務員法》。第八十二條中有這樣的規定“領導成員因工作嚴重失誤、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的,或者對重大事故負有領導

責任的,應當引咎辭去領導職務。領導成員應當引咎辭職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適合擔任現任領導職務,本人不提出辭職的,應當責令其辭去領導職務。”增加這樣的規定,有利于增強領導干部增強事業心和責任感,不再為所欲為。

主要不同之處

2005年4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以下簡稱《公務員法》)與1993年8月14日國務院頒布的《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及其配套法規的主要不同之處是:

(一)立法層次升高?!豆珓諉T法》是法律,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國家主席簽發主席令予以頒布;《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是行政法規,由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以國務院令發布?!豆珓諉T法》的立法層次高于《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

(二)調整了公務員的范圍?!秶夜珓諉T暫行條例》規定的公務員范圍,是國家行政機關中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豆珓諉T法》對公務員的范圍進行了調整?!豆珓諉T法》第二條規定:“公務員,是指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工作人員。”這就是說只是同時符合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三個條件的人員就是公務員。按照這一規定,除國家行政機關外,黨的機關、人大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民主黨派機關中符合上述三個條件的工作人員都是公務員。

(三)增加規定了公務員應當具備的條件?!豆珓諉T法》第十一條規定,公務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2)年滿十八周歲;(3)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4)具有良了的品行;(5)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6)具有符合職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7)法律規定的其他條件。而《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無此規定。

(四)進一步完善了公務員的分類管理制度?!秶夜珓諉T暫行條例》第八條雖然規定,“國家行政機關實行職位分類制度”,但沒有對公務員職位要和進一步的分類?!豆珓諉T法》對公務員的分類管理制度作了明確規定,第十四條規定:“公務員職位類別按照公務員職位的性質、特點和管理需要,劃分綜合管理類、專業技術類和行政執法類等類別。國務院根據本法,對于具有職位特殊性,需要單獨管理的,可以增設其他職位類別。”同時還對各類職位公務員的職務設置作了規定。

(五)對錄用公務員作了限制性規定?!秶夜珓諉T暫行條例》規定了報考國家公務員的條件,而沒有規定哪些人員不得錄用為公務員。而《公務員法》明確規定,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曾被開除公職的和有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人員不得錄用為公務員。

(六)增加了選任制的有關規定?!秶夜珓諉T暫行條例》規定,國家公務員職務實行委任制,部分職務實行聘任制?!豆珓諉T法》規定,公務員職務實行選任制和委任制。

(七)增加規定了競爭上崗、公開選拔等制度?!豆珓諉T法》吸收了近年來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新成果,規定了“機關內設機構廳局級正職以下領導職務出現空缺時,可以在本機關或者本系統內通過競爭上崗的方式,產生任職人選”,“公務員晉升領導職務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實行任職前公示制度和任職試用期制度”。

(八)進一步完善了懲戒制度。(1)《公務員法》增加了公務員的一項紀律規定,即不得“礦

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2)《公務員法》對公務員在掃行公務時,認為上級的決定或者命令存在錯誤,對此如何處理也作了規定,即,“公務員執行公務時,認為上級的決定或者命令有錯誤的,可以向上級提出改正或者撤銷該決定或者命令的意見;上級不改變該決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執行的,公務員應當執行該決定或者命令,執行的后果由上級負責,公務員不承擔責任;但是,公務員執行明顯違法的決定或者命令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九)進一步完善了工資制度。(1)《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規定,“國家公務員實行職級工資制。”《公務員法》規定,“公務員實行國家統一的職務與級別相結合的工資制度。”(2)《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規定,“國家公務員的工資主要由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基礎工資和工齡工資構成”;“國家公務員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地區津貼和其他津貼。”《公務員法》規定,“公務員工資包括基本工資、津貼、補貼和獎金”;“公務員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地區附加津貼、艱苦邊遠地區津貼、崗位津貼等津貼”;“公務員按照國家規定享受住房、醫療等補貼、補助”。(3)《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規定,“國家公務員的工資水平與企業相當人員的工資水平大體持平。”《公務員法》規定,“公務員的工資水平應當與國民經濟發展相協調、與社會進步相適應”。

(十)對擔任領導職務的公務員辭職問題作了規定?!豆珓諉T法》規定,“擔任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因工作變動依照法律規定需要辭去現任職務的,應當履行辭職手續”;“擔任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因個人或者其他原因,可以自愿提出辭去領導職務”;“領導成員因工作嚴重失誤、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的,或者對重大事故負有領導責任的,應當引咎辭去領導職務”;“領導成員應當引咎辭職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適合擔任出任領導職務,本人提出辭職的,應當責令辭去領導職務”?!秶夜珓諉T暫行條例》沒有這方面規定。

(十一)修改了公務員提前退休的有關內容?!秶夜珓諉T暫行條例》規定,公務員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且工作年限滿二十年的或者工作年限滿三十年的,本人提出要求,經任免機關批準,可以提前退休?!豆珓諉T法》規定,公務員工作年限滿三十或者距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滿二十年以及符合國家規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請,經任免機關批準,可以提前退休。

(十二)進一步完善了公務員申訴制度。(1)《公務員法》在《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的基礎上增加了公務員可以申請申訴控告的事項,即公務員對取消錄用,免職,申請辭職、提前退休未予批準,未按規定確定或者扣減工資、福利、保險待遇等涉及本人的人事處理決定不服,可以提出申訴。擴大了提出申訴的事項范圍。(2)《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和《國家公務員申訴控告暫行規定》(人核培發[1995]91號)沒有公務員對處理機關作出的申訴處理決定不服,可以向上一級機關提出再申訴的規定;而《公務員法》則增加了這一規定,即,“對省級以下機關作出的申訴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處理決定的上一級機關提出再申訴。”

(十三)對職位聘任制做了具體規定?!秶夜珓諉T暫行條例》規定了部分職務實行聘任制,但一直沒有推行?!豆珓諉T法》專列了“職位聘任”一章,對職位聘任制作了具體規定:(1)規定了實行聘任制的職位范圍,即專業性較強的職位和輔助性職位;(2)規定了聘任辦法,即可以參照公務員考試錄用的程序進行公開招聘,也可以從符合條件的人員中直接選聘;(3)規定了管理辦法,即實行聘任合同管理。(4)規定了聘任制公務員與所在機關之間因履行聘任合同發生爭議的解決辦法,即“可以自爭議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篇:資源稅暫行條例

19931225(頒布時間) 國務院令第139號(文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

經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國務院第十二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開采本條例規定的礦產品或者生產鹽(以下簡稱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的單位和個人,為資源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資源稅。

第二條 資源稅的稅目、稅額,依照本條例所附的《資源稅稅目稅額幅度表》及財政部的有關規定執行。

稅目、稅額幅度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

第三條 納稅人具體適用的稅額,由財政部商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納稅人所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的資源狀況,在規定的稅額幅度內確定。

第四條 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課稅數量;未分別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提供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課稅數量的,從高適用稅額。 第五條 資源稅的應納稅額,按照應稅產品的課稅數量和規定的單位稅額計算。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課稅數量×單位稅額 第六條 資源稅的課稅數量:

(一)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銷售的,以銷售數量為課稅數量。

(二)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自用的,以自用數量為課稅數量。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減征或者免征資源稅:

(一)開采原油過程中用于加熱、修井的原油,免稅。

(二)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過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災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損失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酌情決定減稅或者免稅。

(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減稅、免稅項目。

第八條 納稅人的減稅、免稅項目,應當單獨核算課稅數量;未單獨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提供課稅數量的,不予減稅或者免稅。

第九條 納稅人銷售應稅產品,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自產自用應稅產品,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移送使用的當天。 第十條 資源稅由稅務機關征收。

第十一條 收購未稅礦產品的單位為資源稅的扣繳義務人。 第十二條 納稅人應納的資源稅,應當向應稅產品的開采或者生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納稅人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其納稅地點需要調整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決定。

第十三條 納稅人的納稅期限為一日、三日、五日、十日、十五日或者一個月,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實際情況具體核定。不能按固定期限計算納稅的,可以按次計算納稅。

納稅人以一個月為一期納稅的,自期滿之日起十日內申報納稅;以一日、三日、五日、十日或者十五日為一期納稅的,自期滿之日起五日內預繳稅款,于次月一日起十日內申報納稅并結清上月稅款。

扣繳義務人的解繳稅款期限,比照前兩款的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資源稅的征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本條例由財政部負責解釋,實施細則由財政部制定。

第十六條 本條例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八四年九月十八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條例(草案)》、《中華人民共和國鹽稅條例(草案)》同時廢止。 附: 資源稅稅目稅額幅度表

稅 額 幅 度

-------------------------

一、原

8—30 元/噸

二、天 然 氣

2—15 元/千立方米

三、煤

0.3—5 元/噸

四、其他非金屬礦原礦

0.5—20 元/噸或者立方米

五、黑色金屬礦原礦

2—30 元/噸

六、有色金屬礦原礦

0.4—30 元/噸

七、固體鹽

10—60 元/噸

液體鹽

2—10 元/噸

-------------------------

第四篇:增值稅暫行條例

《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

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

《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本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

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營業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營業稅。

《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條規定,條例第一條所稱條例規定的勞務是指屬于交通運輸業、建筑業、金融保險業、郵電通信業、文化體育業、娛樂業、服務業稅目征收范圍的勞務(以下稱應稅勞務)。

加工和修理、修配,不屬于條例規定的勞務(以下稱非應稅勞務)。

第六條規定,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應稅勞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行為。除本細則第七條的規定外,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

不繳納營業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提供應稅勞務,繳納營業稅。

第八條規定,納稅人兼營應稅行為和貨物或者非應稅勞務的,應當分別核算應稅行為的營業額和貨物或者非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其應稅行為營業額繳納營業稅,貨物或者非應稅勞務銷售額不繳納營業稅;未

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稅行為營業額。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的通知》(國稅發[1993]149號)第七條服務業

規定,服務業,是指利用設備、工具、場所、信息或技能為社會提供服務的業務。

本稅目的征收范圍包括:代理業、旅店業、飲食業、旅游業、倉儲業、租賃業、廣告業、其他服務業。

第八條規定,其他服務業,是指上列業務以外的服務業務,如沐浴、理發、洗染、照相、美術、裱畫、謄寫、打字、鐫刻、計算、測試、試驗、化驗、錄音、錄像、復印、曬圖、設計、制圖、測繪、勘探、打

包、咨詢等。

根據上述規定,婚紗攝影公司或照相館提供的照相勞務應按“服務業”計算繳納營業稅,如果還兼營銷售貨物等增值稅應稅行為的,應當分別核算營業稅應稅行為的營業額和增值稅應稅行為的銷售額,分別繳

納營業稅和增值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稅行為營業額和銷售額。

第五篇:機關工會工作暫行條例

第一章 總

第一條 為加強機關工會工作制度化、規范化建設,充分發揮機關工會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中國工會章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機關工會是指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各民主黨派和工商聯的機關,以及使用國家行政編制的人民團體和群眾團體機關等依法建立的工會組織。

第三條 機關工會必須堅持黨的領導,在同級機關黨組織領導下,依照法律和《中國工會章程》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依法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

第四條 機關工會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堅持正確政治方向,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黨中央保持一致,堅定不移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工會發展道路,認真履行工會各項社會職能,團結動員機關職工為完成機關各項任務作貢獻,在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的歷史進程中充分發揮作用。

第五條 機關工會堅持以改革創新精神加強自身建設,堅持群眾化、民主化、制度化,改進工作作風,保持同職工的密切聯系,依靠職工開展工作,把機關工會組織建設成職工群眾信賴的“職工之家”,把工會干部錘煉成聽黨話、跟黨走、職工群眾信賴的“娘家人”。

第二章 組織建設

第六條 機關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工會組織。有會員二十五人以上的,應當建立機關工會委員會;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單獨建立機關工會委員會,也可以由兩個以上單位的會員聯合建立機關工會委員會,也可以選舉工會主席一人,主持工會工作。

機關內設部門及機構,可以建立機關工會分會或者工會小組。

會員人數較多的工會組織,可以根據需要設立相應的專門工作委員會,承擔工會委員會的有關工作。

第七條 機關工會組織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建立。工會委員會由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選舉結果報上一級工會批準。

機關工會接受同級機關黨組織和上級工會雙重領導,以同級機關黨組織領導為主。

第八條 機關工會委員會每屆任期三至五年,具體任期由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決定。

機關工會委員會應當按期換屆。因故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應當報上一級工會批準。任期屆滿未換屆的,上級工會有權督促其限期進行換屆。

第九條 機關工會委員會具備條件的,應當依法申請取得工會法人資格,工會主席或者主持工作的副主席為法定代表人。

第十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地)和自治州(盟),縣(區、旗)、自治縣、不設區的市所屬機關,經同級地方工會或者其派出機關批準,成立機關工會委員會或者聯合機關工會委員會。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地)和自治州(盟),縣(區、旗)、自治縣、不設區的市,經同級地方工會批準,可以成立地方機關工會聯合會,也可以設立地方機關工會工作委員會,領導本級各機關工會委員會或者聯合機關工會委員會。

地方機關工會聯合會或者地方機關工會工作委員會以同級地方直屬機關黨的工作委員會領導為主,同時接受地方工會的領導。

第十一條 中央直屬機關工會聯合會、中央國家機關工會聯合會的建立,由中華全國總工會批準。中央直屬機關工會聯合會、中央國家機關工會聯合會以中央直屬機關工作委員會、中央國家機關工作委員會領導為主,同時接受中華全國總工會的領導。

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各人民團體機關,經中央直屬機關工會聯合會或者中央國家機關工會聯合會批準,成立機關工會委員會。

第三章 工作職責

第十二條 機關工會的職責是:

(一)加強對職工進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教育,深入開展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綱領、基本經驗、基本要求教育,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不斷提高機關職工政治理論、思想道德、科學文化和業務素質水平。

(二)動員組織職工圍繞機關中心工作,開展創先爭優活動,做好先進工作者的評選、表彰、培養、管理和服務工作。

(三)加強和改進職工思想政治工作,注重人文關懷和心理疏導,開展群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文化體育活動,豐富職工精神文化生活,推動機關文化建設。

(四)配合黨政機關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等法律法規,維護機關職工合法權益,協助黨政機關解決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問題。做好困難職工幫扶工作,組織職工參加療養、休養及健康體檢,努力為職工辦實事、做好事、解難事,促進和諧機關建設。

(五)加強調查研究,反映機關職工意見和建議,參與機關內部事務民主管理、民主監督,促進機關內部事務公開,保障職工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推進機關廉政建設。

(六)加強工會組織建設,健全工會民主制度,做好會員的發展、接收、教育和會籍管理工作,加強對專(兼)職工會干部和工會積極分子的培養,深入開展建設職工之家活動。

(七)依法收好、管好、用好工會經費,管理好工會資產。

第四章 組織制度

第十三條 機關工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經機關工會委員會或者三分之一以上會員提議,可以臨時召開會議。會員在一百人以下的應當召開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和會員代表大會的主要任務是:傳達黨組織、上級工會的重要指示精神;審議和批準工會委員會工作報告;審議和批準工會委員會的經費收支情況報告和經費審查委員會的工作報告;選舉工會委員會、經費審查委員會;討論決定工會工作的重大問題;公開工會內部事務;民主評議監督工會工作和工會領導人。

會員代表大會代表實行常任制,任期與工會委員會相同。

第十四條 機關工會委員會主持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的日常工作,向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接受會員監督。

第十五條 機關工會委員會的主要任務是:負責貫徹黨組織和上級工會工作部署、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向黨組織和上級工會請示報告有關召開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的重要事宜;研究制定工會工作計劃和重大活動方案,提出工作報告;編制和執行工會經費預算,編報工會經費決算,審批重大支出項目;討論和決定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六條 機關工會委員會向同級機關黨組織請示匯報以下事項:貫徹上級黨組織對工會工作重要指示和上級工會重要工作部署的意見;召開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的方案、工會工作報告、工作安排、重要活動及主要領導成員的推薦人選;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及思想工作和生活情況;推薦表彰先進等事項。

第五章 干部隊伍

第十七條 機關工會應當根據職工人數相應配備專(兼)職工會干部。職工人數較多的,可以配備專職工會主席。

第十八條 機關工會設專職主席的,一般按同級機關黨組織副職領導干部配備;設專職副主席的,一般按相應職級的干部配備。機關工會主席是黨員的,應當具備提名作為同級機關黨組織常委、委員候選人的條件。

第十九條 機關工會主席、副主席和委員實行任期制,可以連選連任。

工會主席、副主席因工作需要調動時,應當征得本級工會委員會和上一級工會的同意。

工會主席、副主席缺額時,應當及時補選,空缺時間不超過半年。

第六章 工會經費和資產

第二十條 工會會員按規定標準按月繳納會費。

建立工會組織的機關,按每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向機關工會撥繳工會經費;由財政統一劃撥經費的,工會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按財政統一劃撥方式執行。

機關工會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有關規定,向機關單位申請經費補助,以彌補工會經費不足。

上級工會有權對下級工會所在機關撥繳工會經費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無正當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撥繳工會經費的單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相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一條 具備社團法人資格的機關工會可以設立獨立經費賬戶。費用支出實行工會主席簽批制度。

工會經費主要用于為職工服務和工會活動。

機關工會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收繳、上解工會經費,依法獨立管理和使用工會經費。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侵占工會經費。

第二十二條 機關工會應當根據經費獨立原則建立預算、決算和經費審查制度,堅持量入為出、厲行節約、收支平衡的原則。

工會經費的收支情況應當由同級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審查,并定期向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報告,采取一定方式公開,接受會員監督。工會經費的審查工作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和工會經費審查制度進行。

工會主席任期屆滿或者任期內離任的,應當按照規定進行經濟責任審計。

第二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機關單位應當依法為工會辦公和開展活動提供必要的設施和活動場所等物質條件。

工會經費、資產和國家撥給工會的不動產及撥付資金形成的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調撥;未經批準,工會所屬的為職工服務的企業、事業單位,其隸屬關系和產權關系不得改變。

第七章 工會經費審查審計

第二十四條 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在選舉機關工會委員會的同時,選舉產生經費審查委員會,會員人數較少的,可以選舉經費審查委員一人。

經費審查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由經費審查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產生。經費審查委員會主任按同級工會副職級配備。

經費審查委員會或者經費審查委員的選舉結果,與機關工會委員會的選舉結果同時報上一級工會批準。

第二十五條 機關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的任期與機關工

會委員會相同,向同級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在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向同級工會委員會負責并報告工作。

第二十六條 機關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審查審計同級工會組織的經費收支、資產管理等全部經濟活動。

經費審查委員會對審查審計工作中的重大事項,有權向同級工會委員會和上一級經費審查委員會報告。

機關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應當接受上級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的業務指導和督促檢查。

第八章 女職工工作

第二十七條 機關工會有女會員十人以上的建立女職工委員會,不足十人的設女職工委員。

女職工委員會由同級機關工會委員會提名,在充分協商的基礎上組成或者選舉產生,女職工委員會與工會委員會同時建立,在同級工會委員會領導下開展工作,接受上級工會女職工委員會指導,任期與同級工會委員會相同。

女職工委員會主任由機關工會女主席或者女副主席擔任,也可以經民主協商,按照同級工會副主席相應條件配備女職工委員會主任。

第二十八條 機關工會女職工委員會的任務是:依法維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和特殊利益;組織開展女職工崗位建功活動;開展教育培訓,全面提高女職工的思想道德、科學文化、業務技能和健康素質;關心女職工成長進步,積極發現、培養、推薦女性人才。

第二十九條 機關工會女職工委員會定期研究涉及女職工的有關問題,向機關工會委員會和上級工會女職工委員會報告工作。

機關工會應當支持女職工委員會根據女職工的特點開展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活動場地和經費。

第三十條 機關工會女職工委員會通過縣以上地方工會接受婦聯的業務指導。

第九章 附

第三十一條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適用本條例。

機關直屬企業和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工會,依照《企業工會工作條例》執行。

第三十二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總工會,中央直屬機關工會聯合會、中央國家機關工會聯合會可以依據本條例,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由中華全國總工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江蘇省省直機關工會工作委員會

2015年9月2日

發布日期:2016-03-01 16: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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