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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停車管理規定

2022-07-15

第一篇:廣州停車管理規定

廣州停車場管理辦法-廣州停車場行業協會

廣州市停車場管理辦法

(草案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停車場的規劃和建設,規范停車場經營和管理,促進城市交通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停車場的規劃、建設、經營和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停車場,是指供機動車停放的場所,包括公共停車場、專用停車場和道路停車泊位(道路運輸站場、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的專用停車場除外)。

本辦法所稱公共停車場,是指主要供社會車輛停放的場所。

本辦法所稱專用停車場,是指主要供本住宅區、本單位車輛停放的場所。專用停車場包括住宅停車場和單位自用停車場。

本辦法所稱道路停車泊位,是指利用道路設臵供機動車臨時停放的場所。

1 第四條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停車場的統籌規劃、綜合協調和監督管理,組織實施本辦法。

區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辦法規定的權限,具體負責轄區內停車場的日常監督管理,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第五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機動車停放秩序管理,配合交通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編制道路停車泊位規劃及監督管理。

價格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停車場收費管理,查處違法收費行為。

城鄉規劃、土地、建設、房屋、工商、稅務、質量技術監督、環保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以及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據各自職責,依法對停車場實施監督管理。

第六條

鼓勵本市停車場行業協會依法制定行業自律規范,開展行業服務質量信譽評價和培訓工作,在停車場行業推廣智能化管理手段,協助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做好停車場行業管理工作。

第二章

停車場的規劃和建設

第七條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市總體規劃以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本市

2 停車場專項規劃,經市發展改革、城鄉規劃、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審查后,報市人民政府審批,并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相應納入城鄉規劃。

停車場專項規劃應當確定城市停車總體發展策略、停車場供給體系及引導政策、公共停車場布局和規模、建設時序等內容,城市交通樞紐、城市軌道交通換乘站應當配套規劃駐車換乘停車場。

第八條

新建、改建或者擴建建筑物應當按照建筑工程停車配建標準配套建設或者增建停車場,建筑物配建或者增建的停車場應當與主體建筑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修建地下停車場應當兼顧人民防空的需要。

建筑工程停車場配建標準按照《廣州市城鄉規劃技術規定(試行)》以及有關技術標準的規定執行。

城鄉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在核發新建、改建或者擴建建筑物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辦理規劃條件核實時,應當同步審核配建停車場是否符合建筑工程停車配建標準和停車場設計規范。

第九條

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應該根據本市停車場專項規劃,結合本市交通實際和公共停車場建設資金安排情況,組織編制公共停車場建設計劃并實施。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保障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停車場的建設資金,將建設資金納入財政預算和政府投資計劃。

駐車換乘停車場等為改善交通管理秩序建設的公益性

3 停車場,以及在以劃撥方式供地的醫院、政府機關、博物館、展覽館、大中小學、幼兒園及公共服務性設施用地內增建地下停車場,建設用地實行劃撥。

鼓勵社會資本投資建設和經營公共停車場。

第十條

本市采取以下措施,鼓勵建設機械式立體停車場:

(一)申請建設機械式立體停車場,按本市建設工程項目聯合審批工作模式,簡化審批程序,提高審批效率;

(二)機械式立體停車場符合房地產登記要求的,可以按照其整體空間投影的占地面積辦理確權登記手續;

(三)機械式立體停車場的服務費標準可在規定的同類停車場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費標準的基礎上適當上浮。

第十一條 機械式立體停車設備應當納入特種設備管理,依法辦理特種設備施工告知,安裝、改造、重大修理過程的監督檢驗,以及特種設備使用登記和定期檢驗等手續。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城鄉規劃、房管、建設、質量技術監督和城市管理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制定機械式停車場建設和管理的具體辦法。

第十二條

機械式立體停車設備符合有關技術規范以及管理規定,不影響消防安全、不影響既有建筑物采光、不影響城市景觀且符合環保要求的,可以不按獨立建筑實施建筑退縮。

新建建筑物的配建停車場采用機械式立體停車設備或

4 者在已建成建筑物的停車場內安裝機械式立體停車設備的,免于申領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其他安裝機械式立體停車設備符合下述條件的,免于單獨申領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一)利用自有用地范圍內空臵的場地安裝室外機械式立體停車設備的,應當在原有室外停車場地或緊鄰現有商業、辦公建筑設臵,不得占用城市規劃道路及退讓范圍,不得占用既有消防通道,與周邊現有建筑的退縮距離應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二)室外機械式立體停車設備高度(自室外自然地坪計算至停車架最高點)應當不超過6米,采用通透式的機械框架并宜采用垂直綠化進行遮飾,避免對城市景觀造成影響。

符合前款條件的機械式立體停車設備安裝前應當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要求進行公示,聽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第十三條

鼓勵利用待建土地、空閑地塊和符合條件的高架橋底等場所,設臵臨時停車場。

住宅區配建的停車場不能滿足業主停車需求的,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可以利用業主共有場地依法設臵臨時停車場,并依法辦理消防等相關手續。

第十四條

停車泊位與停車需求矛盾突出的住宅區,其

5 周邊道路具備時段性停車條件的,屬地區人民政府可以組織交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城市道路管理、價格等行政管理部門以及所屬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設臵時段性停車泊位,并明確管理單位、允許停車的時段、允許停放的機動車范圍、停車收費標準等事項。

超過規定時間在時段性停車泊位停放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五條

鼓勵住宅停車場滿足本住宅區居民停車需求的前提下向社會開放;鼓勵有條件的單位將自用停車場在非工作時間向社會開放。

依照前款規定向社會開放的住宅和單位自用停車場,可以按核定價格收取停車服務費,其管理參照本辦法經營性停車場的規定執行。

鼓勵單位和個人實行錯時停車。單位和個人可以將有權使用的停車位委托給停車場管理者或者約停車服務企業,實行錯時停車。約停車服務企業可以根據停車需要者通過電訊、網絡等方式提出的預約要求,按照約定時間和地點提供停車服務。

單位或者個人合作錯時停車的,停車場管理者應當予以支持和配合,并為停車人提供便利。

第十六條

投入使用的停車場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6

第三章

停車場的經營管理

第十七條

停車場經營者應當依照相關規定申請辦理商事登記、稅務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申領發票等手續。

停車場經營者應當在投入經營前,憑工商營業執照、經營場地證明等材料向價格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價格核定手續。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實施停車場經營并聯審批管理制度,提高審批效率。

第十八條

停車場經營者應當在工商登記后15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區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備案手續,并提交下列資料:

(一)停車場經營主體、經營地址;

(二)停車泊位數量、平面示意圖和方位圖。 報送資料齊全的,區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停車場經營者出具備案證明;報送資料不齊全的,區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一次性告知停車場經營者需要補正的材料。

停車場變更備案事項或者停業、歇業的,應當自變更或者自停業、歇業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原備案機關辦理備案變更或者注銷手續,同時相應調整或拆除停車場標志牌,并向社會公告。

第十九條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全市停車場

7 信息化技術規范,組織建設全市停車場行業管理系統,發布停車誘導信息。

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的交通需求,建設本行政區域停車誘導屏等設施,發布區域停車誘導信息。

區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督促轄區內停車場經營者按照技術標準從前端直接上傳停車場數據。

停車場經營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廣州市公共停車場(庫)行業管理數據聯網技術規范》等地方技術標準,實時、穩定、完整、準確地從前端直接上傳空余泊位和收費數據,不得無故中斷、終止數據上傳或者提供虛假信息數據。

鼓勵非經營性停車場管理者上傳停車場數據及空余泊位等信息。

第二十條

設立經營性停車場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按規范設臵停車場標示牌、收費標價牌和監督投訴電話;

(二)計時、計費裝臵經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檢定合格;

(三)實施計算機計費管理的應當兼容廣州城市公共交通電子收費系統;

(四)使用混凝土、瀝青或者砂石等進行地面硬底化處理,并保持堅實、平整;

(五)按國家標準設臵交通標志,劃定交通標線和泊位標線,對停車泊位實施編號管理;

(六)安裝車輪定位器(臨時停車場除外);

(七)安裝公共安全視頻監控設備(道路路內停車泊位除外);

(八)按規定配備消防器材;

(九)室內停車場應當按照設計要求配備安全、通風、照明、排水等設施設備,并保證其正常使用;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一條

停車場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確保停車收費等設施正常使用,計時計費裝臵經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周期檢定合格,按規定收費,使用稅務部門監制的發票;

(二)定期維護標志、標線等交通安全設施,確保場內交通安全設施清晰、準確。

(三)對進出車輛進行登記,維護停車秩序;

(四)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機動車停放過程中揚塵、廢氣、噪聲對附近居民的影響;

(五)采用計算機計費管理的停車場應當接受車主使用廣州城市公共交通電子收費系統繳費;

(六)組織工作人員定期參加技能培訓,工作人員應當佩帶工作證(牌);

(七)制定并落實經營、服務、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等;

(八)對進出機動車進行登記,妥善保管車輛出入、視頻監控等記錄;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二條

停車場經營者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利用或者容納他人利用停車場從事道路旅客運輸、貨物運輸以及未經許可擅自從事機動車維修等經營活動;

(二)無正當理由拒絕提供車輛停放服務;

(三)允許車輛在停車場內通道等非停車泊位停放;

(四)允許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無號牌且無有效法定證明的車輛入場停放;

(五)扣押車輛停放者的證件或者財物;

(六)不按規定給付發票;

(七)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三條

機動車停放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接受停車場工作人員的指揮調度,按照場內交通標志、標線有序停放車輛;

(二)停車后關閉車輛發動機;

(三)正確使用場內設備,不得損壞停車場相關設施、設備;

(四)按標準支付車輛停放服務費用;

(五)不得駕駛裝有易燃、易爆、毒害、腐蝕、放射性等危險物品或者其他違禁物品的車輛進入停車場。

停車人不遵守上述規定的,停車場經營者有權勸阻,勸阻無效的,可以要求機動車停放者立即駛離停車場或者拒絕

10 提供停車服務。

第二十四條

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根據停車場的不同性質、不同類型,分別實行市場調節價、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管理。其中,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停車場實行政府定價管理。

市價格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本市交通管理政策,會同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停車區域、停車時段、停車場類別和市場供求關系制定差別化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政策。

第四章

道路停車泊位管理

第二十五條

區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本市停車場專項規劃以及道路交通狀況、停車需求等情況,編制本轄區城市道路停車泊位設臵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并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城市道路停車泊位設臵規劃應當包括擬設臵路段、范圍、泊位數量和停放車輛類型等內容。

區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根據道路交通運行和停車需求變化,對城市道路停車泊位的規劃進行定期評估,并根據評估結果進行優化調整。

區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在編制和調整城市道路停車泊位

11 設臵規劃過程中,應當將規劃草案予以公告,并通過本部門門戶網站等方式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告的時間不得少于30日。

第二十六條

城市道路停車泊位的設臵應當符合設臵規劃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嚴格實行總量控制。

下列路段不得設臵泊位:

(一)雙向通行寬度不足8米或者單向通行寬度不足6米的路段;

(二)消防車通道、無障礙設施通道;

(三)學校、幼兒園、托兒所大門兩側機動車道各50米范圍內,其他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居民住宅小區出入口兩側5米內;

(四)城市快速路、市區主干路以及其他交通流量大的市區道路;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三條第

(一)、

(二)、

(三)項規定的禁止臨時停車的路段;

(六)法律、法規、停車場專項規劃及道路停車泊位設臵規劃禁止設臵的其他路段。

第二十七條

區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按照城市道路停車泊位設臵規劃,劃設城市道路停車泊位標線,按照規范實施編號,并及時調整相應交通標志、標線,將泊位信息向社會公布。

12 其他行政部門、街道辦事處、居委會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劃定城市道路停車泊位。

第二十八條

城市道路停車泊位經營權有償使用費實行差別化征收標準,由各區人民政府根據不同區域不同路段的路內停車泊位供需情況制定。

經營權有償使用費應當全額上繳財政,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于城市道路停車泊位等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及維護。

第二十九條

城市道路停車泊位經營權,由區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等有關規定通過公開招標出讓,并與中標的經營者簽訂經營權出讓合同,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其中停車泊位經營權有償使用費不得低于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確定的標準。 區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簽訂經營權出讓合同后30天內將相關情況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

城市道路停車泊位經營權期限不得超過5年。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地區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公安機關交通等有關管理部門撤除城市道路停車泊位:

(一)道路交通狀況發生變化,道路停車已影響車輛正常通行的;

(二)周邊的其他停車場已能滿足停車需求的;

(三)道路停車泊位使用率過低的;

(四)設臵停車泊位的路段情況發生變化,法律、法規禁止機動車臨時停放的。

除前款規定情形外,泊位經營者不得擅自撤除城市道路停車泊位,不得在泊位內設臵障礙阻止停車。

城市道路停車泊位在經營期內被撤除的,由區交通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補償或者按出讓合同的約定給予賠償。

第三十一條

城市道路停車泊位收費實行政府定價管理。

設臵自動收費停車設施的城市道路停車泊位應當采用電子收費方式收取停車費,并兼容廣州城市公共交通電子收費系統。

第三十二條 城市道路停車泊位經營者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的規定;

(二)設臵自動收費停車設施的路內停車泊位不得設立月保車位,或者以其他形式將泊位向固定對象出租;

(三)不得利用或者允許他人利用路內停車泊位從事商品擺賣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與道路停車無關的活動;

(四)保持路內停車泊位標志標線清晰、完好,保持路面清潔衛生,發現路面損害問題及時告知屬地道路行政管理部門。

第三十三條

機動車停放者將車輛停入城市道路停車泊位時,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

(二)因交通管制、現場管制、突發事件處臵、應急搶險等特殊情況需要立即駛離車輛的,應當服從交通或現場管制,突發事件及應急搶險處臵的需要;

(三)路內停車泊位為時段性停車泊位的,應當按規定時間停放;

(四)不得在路內停車泊位內從事商品買賣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與道路停車無關的活動。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的規定,擅自改變已建成停車場規劃用途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依照《廣州市城鄉規劃條例》第七十四條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五條

停車場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不按規定辦理商事登記、稅務登記、發票申領和價格核定等手續的,由工商、稅務、價格等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各自職責,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六條

停車場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逾期不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備案或者變更、注銷備案手續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可對公民處以500元罰款,對法人或其他組織,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15 第三十七條

停車場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四款,未按規定上傳空余泊位和收費數據,無故中斷、終止數據上傳或者提供虛假信息數據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

停車場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二十

一、二十二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予改正的,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規范設臵停車場標示牌和監督投訴電話的;

(二)未及時調整或者拆除停車場標示牌的;

(三)未按規范設臵或者維護場內標志、標線、標牌,或者未對停車泊位實施編號管理的;

(四)除臨時停車場外,未安裝車輪定位器的;

(五)未對進出車輛進行登記,維護停車秩序的;

(六)未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機動車停放過程中揚塵、廢氣、噪聲對附近居民影響的;

(七)停車收費等設施不能正常使用,或者采用計算機計費管理的停車場未兼容或者拒絕使用廣州城市公共交通電子收費系統的;

(八)未按要求組織工作人員定期參加技能培訓,工作人員未佩帶工作證(牌)的;

(九)未按要求使用混凝土、瀝青或者砂石等進行地面硬底化處理,并保持堅實、平整的;

(十)未制定并落實經營、服務、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等的;

(十一)未按規定安裝視頻監控設備,并妥善保管車輛出入、視頻監控等記錄的;

(十二)無正當理由拒絕提供車輛停放服務的;

(十三)允許車輛在停車場內通道等非停車泊位停放的;

(十四)允許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無號牌且無有效法定證明的車輛入場停放的;

(十五)扣押車輛停放者的證件或者財物的。 停車場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八項、第二十二條第六項規定,不按規范設臵收費標價牌、使用不合格的計時計費裝臵、不按規定配備消防器材、未按規定收費或者使用發票的,由價格、質量技術監督、公安機關消防、稅務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機構根據各自職責,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九條

停車場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利用或者容納他人利用停車場從事道路旅客運輸、貨物運輸以及未經許可擅自從事機動車維修等經營活動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六十四條、第六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第四十條

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擅自在車行道、人行道劃定道路停車泊位的,分別由

17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按照每個停車泊位對個人處5000元罰款,對單位處20000元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四十一條

城市道路停車泊位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三十條,擅自撤除城市道路停車泊位或者在路內停車泊位內設臵障礙阻止停車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并處以每個泊位500元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 城市道路停車泊位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設臵自動收費停車設施道路停車泊位設立月保車位,或者以其他形式將泊位向固定對象出租的;

(二)利用或者允許他人利用道路泊位從事商品擺賣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與道路停車無關的活動的;

(三)未按規定保持道路泊位標志標線清晰、完好或者保持路面清潔衛生的。

第四十三條

交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價格等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停車場監督管理工作中,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由其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按照管理權限對有關責任人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18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2003年5月1日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號發布,2008年12月11日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號修訂的《廣州市停車場管理辦法》以及2001年6月11日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號發布的《廣州市城市道路自動收費停車設施使用管理試行辦法》同時廢止。

19

關于《廣州市停車場管理辦法 (草案征求意見稿)》的說明

《廣州市停車場管理辦法》是我市2014政府規章制定計劃正式項目,由市交委負責起草,形成了《廣州市停車場管理辦法(草案征求意見)》(下稱草案)?,F就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關于立法的必要性

隨著我市機動車數量的快速增長,“停車難”問題越來越突顯。據市交委統計,截至2015年1月,我市中小汽車車總量約187萬輛;全市登記在冊的經營性停車場共3829家,停車泊位共66萬個,中小汽車數量與經營性停車泊位相比是1:0.36,在國內大型城市處于中等偏上水平。同時我市停車場行業在規劃、建設、經營和管理方面也存在諸多問題,例如缺乏全市性的停車場專項規劃、公共停車場建設緩慢、停車設施的設臵不規范、私設停車位非法經營和違規收費問題突出、行政監管力度不足等,迫切需要完善相關管理制度。

目前規范我市停車場的行業管理主要是依據2001年頒布的《廣州市城市道路自動收費停車設施使用管理試行辦法》和2008年修訂的《廣州市停車場管理辦法》兩部政府規章。2014年5月1日實施的《廣東省道路運輸條例》,將

20 停車場排除在道路運輸服務業之外,不再實施許可管理,因此原《廣州市停車場管理辦法》對停車場實施許可管理的上位法依據已經取消;而《廣州市城市道路自動收費停車設施使用管理試行辦法》也因實施過久,部分條款已不適應行業發展的現實需要。因此,有必要根據我市停車場行業發展和管理的實際情況,制定新的規范停車場管理的政府規章。本次立法將原兩部政府規章合并立法,并采用廢舊立新的立法模式,即在本規章施行的同時,廢止原兩部政府規章。

二、草案的主要內容和立法依據

草案以緩解當前我市“停車難”矛盾和規范停車場的經營管理為立法重點,共六章四十四條,包括總則、停車場的規劃和建設、停車場的經營管理、道路路內停車泊位管理、法律責任和附則。草案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等法律、法規擬定,并參考了北京、天津、上海等國內城市的立法經驗。

三、草案涉及的幾個主要問題

(一)關于停車場的概念和分類。

目前國家對于停車場尚未有統一界定,草案第三條借鑒北京、上海、天津等地立法經驗并結合我市管理實際,對停車場進行了定義,主要分為公共停車場、專用停車場和道路路內停車泊位三類。其中,公共停車場,是指主要供社會車輛停放的場所;專用停車場,是指主要供本住宅區、本單位車輛停放的場所,包括住宅停車場和單位自用停車場;道路

21 路內停車泊位,是指利用道路設臵的供機動車臨時停放的場所。

此外,鑒于道路運輸站場屬于道路運輸相關業務范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廣東省道路運輸條例》等道路運輸管理方面的規定;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的專用停車場適用《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3年第2號)等危險貨物運輸管理的規定,與本辦法調整的一般停車場存在較大差異,草案第三條明確將道路運輸站場、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的專用停車場排除本規章調整的停車場范圍之外。

(二)明確停車場相關規劃的編制程序和要求,強化規劃管理。

科學編制停車場相關規劃,是合理確定停車場建設布局和規模、改善城市停車狀況、緩解城市停車難和交通擁堵的客觀要求。草案第七條要求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本市停車場專項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并明確了停車場專項規劃的具體編制要求,包括確定城市停車總體發展策略、停車場供給體系及引導政策、公共停車場布局和規模、建設時序等內容,要求城市交通樞紐、城市軌道交通換乘站應當配套規劃駐車換乘停車場。草案第二十五條則針對當前道路路內停車泊位設臵不夠規范的情況,要求區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本市停車場專項規劃以及道路交通狀況、停車需求等情

22 況,編制本轄區城市道路路內停車泊位設臵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并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此外,草案第十六條明確規定投入使用的停車場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并在第三十四條設臵了相應的法律責任,加強對已建成停車場的規劃管理,避免應改變停車場規劃用途導致停車矛盾加劇的情況。

(三)多管齊下,緩解當前“停車難”的突出矛盾。 草案第二章“停車場的規劃和建設”規定了多項措施,以增加停車位供給,緩解當前市民“停車難”的突出矛盾。

一是加大公共停車場建設力度。草案第九條針對當前由于資金、用地等不到位導致公共停車場建設緩慢的情況,要求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會同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編制公共停車場建設計劃并組織實施,并要求各級政府保障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停車場的建設資金,同時規定了可以實行劃撥供地的情形。此外,該條還鼓勵社會資本參與投資建設和經營公共停車場。

二是鼓勵建設機械式立體停車場(設施)。相對于傳統的平面停車場,機械式立體停車場(設施)具有占地面積小、空間利用率高等優點,是在有限的土地資源條件下緩解“停車難”問題的有效途徑,草案第十條、第十一條從報建程序、產權登記、收費、規劃管理等方面規定了鼓勵建設機械式立體停車場(設施)的主要措施,并要求有關部門制定具體的建設和管理辦法。

23 三是鼓勵設臵臨時停車場和時段性停車泊位,充分挖掘停車資源。草案第十三條鼓勵利用待建土地、空閑地塊和符合條件的高架橋底等場所,設臵臨時停車場;對于不能滿足業主停車需求的住宅區,草案一方面在第十三條鼓勵業主依法通過業主自治管理,利用業主共有場地依法設臵臨時停車場,另一方面在第十四條規定小區周邊道路具備時段性停車條件的,由屬地區人民政府組織相關部門設臵時段性停車泊位,以滿足住宅小區居民夜間停車的剛性需求。

四是鼓勵專用停車場對外開放和錯時停車,提高停車場的使用效率。住宅區停車場的停車需求基本集中在晚上,單位的自用停車場的停車需求基本集中在白天,草案第十五條鼓勵住宅停車場滿足本住宅區居民停車需求的前提下向社會開放,鼓勵有條件的單位將自用停車場在非工作時間向社會開放,鼓勵單位和個人實行錯時停車,鼓勵開展約停車服務。

(四)轉變管理思路,規范停車場經營管理。 一是對停車場實行備案管理,改變以審代管的思路。草案第十七條明確了停車場經營者開業前應當依法辦理的上市登記、稅務登記、發票申領以及價格核定等手續。草案第十八條針對2014年5月1日實施的《廣東省道路運輸條例》,將停車場排除在道路運輸服務業之外,不再實施許可管理的情況,借鑒外地管理經驗,設立了經營性停車場的備案管理制度,并明確了備案的主體、材料、時限和程序等。

24 二是加強信息化管理,充分發揮停車誘導信息的作用。草案第十九條規定了區人民政府、各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在停車場信息化建設和管理中的職責分工,要求完善停車場動態信息數據庫,通過推廣停車誘導系統向市民提供實時停車信息服務;并明確了停車場經營者應當按規定實時、穩定、完整、準確地從前端直接上傳空余泊位和收費數據,不得無故中斷、終止數據上傳或者提供虛假信息數據的義務。

三是規范停車場的經營管理行為。草案第二十條從硬件設施方面規定了設立經營性停車場應當具備的條件。第二十條

一、第二十二條則具體規定了停車場經營者在經營過程中應當遵守的規定,以規范停車場的經營管理。草案第二十三條規定了機動車停放者應當遵守的規定,以規范停車秩序。此外,草案第二十四條對經營性停車場的收費模式、收費標準作了原則性規定,確立了差別化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政策。

(五)優化道路停車泊位經營權管理模式,加強道路路內停車泊位管理。

目前我市城市道路停車泊位主要采用特許經營的模式,政府通過招投標方式將道路路內停車泊位出讓給企業經營,中標企業則按標準繳納有償使用費,實行商業化運作。但在管理實踐中,存在中標企業隨意施劃、多劃或者撤除停車泊位,以及私自在道路劃線收取停車費(無證經營)、亂收費等現象,引起了廣大市民的不滿,也引起了人大代表、政協

25 委員和新聞媒體的高度關注。針對上述問題,草案專設第四章“道路路內停車泊位管理”,重點對以下內容進行了規定:

一是加強道路停車泊位的設臵管理。草案第二十五條強化了城市道路路內停車泊位設臵規劃的地位,明確了規劃的編制主體、程序和主要內容,并要求定期進行評估和優化調整。第二十六條以嚴格實行總量控制為原則,明確了不得設臵路內停車泊位的路段,包括雙向通行寬度不足8米或者單向通行寬度不足6米的路段;消防車通道、無障礙設施通道;學校、幼兒園、托兒所大門兩側機動車道各50米范圍內,其他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居民住宅小區出入口兩側5米內;城市快速路、市區主干路以及其他交通流量大的市區道路;《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三條第

(一)、

(二)、

(三)項規定的禁止臨時停車的路段;以及其他不宜設臵的路段。

二是優化道路停車泊位經營權管理模式。首先,解決目前路內停車泊位經營者隨意劃設泊位的問題,打破現有的由泊位經營者劃設停車泊位的做法,草案第二十七條規定由區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劃設城市道路路內停車泊位標線,按照規范實施編號,并及時調整相應交通標志、標線,將泊位信息向社會公布。其次,充分發揮價格杠桿的作用,草案第二十八條改變目前城市道路路內停車泊位經營權有償使用費的征收標準(每泊位2800元/年),規定實行差別化征收標準,由各區人民政府根據不同區域不

26 同路段的路內停車泊位供需情況制定,充分發揮價格杠桿的作用。再次,進一步加強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對城市道路路內泊位的統一管理職能,改變目前由市財政部門和城投集團確定經營主體的作法,草案第二十九條依據2010年《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保留取消調整行政審批備案事項的決定》(政府令第38號),明確由各區交通行政主管部門依法通過公開招標方式出讓城市道路路內停車泊位經營權。

三是規范道路路內停車泊位的經營管理行為。例如,草案第三十條規定了禁止泊位經營者擅自撤除城市道路停車泊位或者在泊位內設臵障礙阻止停車的行為。草案第三十一條規定了道路停車泊位的收費管理要求。草案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分別規定了道路停車泊位經營者和車輛停放者應當遵守的規定,以規范路內停車秩序。

27

第二篇:停車管理規定

第一條 本管理規定適用于公司內部車輛,包括本部車輛和非本部車輛。本部車輛指日常在本部辦公的公車和員工私車,非本部車輛指日常不在本部辦公的公車和員工私車。

第二條 工作時間內,停放在本部的公車和員工私車所產生的停車費用由總公司統一支付。

1.本部月保車輛停放地點為本大廈地下停車場,保管時段為周一至周五7:30-18:30。(本部月保車輛名單詳見附件,如有變化再按實際調整。)

2.本部非月保車輛和非本部車輛可停放在包括本大廈在內的周邊停車場。

3.本部月保車輛在非月保時段以及其他公車和員工私車需在本部停車所產生的停車費用由車主先行墊付,并在工作時間內憑有效停車發票在前臺處辦理即時報銷(發票背面寫上車牌號和停車日期)。

第三條 本部月保車輛以不固定車位的方式停放在本大廈的地下停車場。車輛須憑行政部發放的月???,以一卡固定配一車的形式進出車場。

第四條 注意事項

1 1.在停車場停放車輛,須鎖好門窗,謹防車內物品被盜或失竊,并妥善保管好車輛保管憑證。由于個人原因而導致月??〒p壞或丟失的,由個人自行賠償停車卡工本費50元/張。

2.車輛進入地下停車場,需遵守地下停車場的管理制度,聽從指揮。如遇到特殊情況,應及時知會行政部車輛管理人協同解決。

3.公司負責員工停車的統一管理,但不承擔車輛損毀、失竊等責任。如有需要,公司會積極協助員工與停車場管理方協商解決。

第五條 本管理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執行,并由行政部解釋和修訂。

附件:本部月保車輛名單

二○一二年十一月十三日

第三篇:小區停車管理規定

6.1 停車庫守則 小區內停車庫,專供已購或租用車位的業主使用。為求停車庫秩序良好,保持暢通無阻,避免非法占位、阻塞通道及危害大眾安全,所以訂立“停車場管理規定”以便各使用人士遵照執行。

6.2 汽車清潔服務

為保障各車主在停車庫免受各類外來人士干擾,除車主自行清潔外,汽車清潔服務只由管理處認可的清潔公司提供,未獲得允許的外來清潔工人及公司,不得在停車庫內工作。

(七)南都房產停車場管理規定 7.1 進場許可

7.1.1 停車場是停車的場所,閑雜人等不得擅進。

7.1.2 無效業主停車證或未向管理處辦妥登記手續的車輛,一概按照訪各車輛處理。 7.1.3 任何車輛或司機,經常違反管理處的勸告或停車庫守則者,管理人員有權拒絕其進入停車庫。

7.2 租/買車庫的車輛

7.2.1 租/買車庫的業主,均須預先向管理處送交證明文件。另須申辦業主停車證。 7.2.2 業主停車證

A. 業主停車證不得轉讓及涂改,過期或復印的業主停車證,均屬無效。

B. 若業主停車證有任何遺失或損毀,須速向管理處填報及繳付補領,繳費每證20元。 C. 有效業主停車證必須放在車頭擋風玻璃上,以資識別。

7.2.3 管理處會依據業主停車證申請表,制訂車輛登記表,交予車庫巡邏保安員,以核對進出及停泊的車輛。

7.2.4 車輛只可停泊于規定的車庫(車位)內。

7.3 違例停車

不遵守管理處所制訂的指引停車庫守則的車輛,按違章停車處理。違例停車情形如下: 7.3.1 未向管理處登記手續而駛入、停泊于停車庫之車輛。 7.3.2 未出示或持有無效的業主停車證。 7.3.3 未經同意,占停他人車庫。

7.3.4 拒絕遵從管理處的指引,并阻塞公用地方,如通道等。

7.4 違例車輛的被扣鎖及拖走。

7.4.1 所有違例車輛,無須事前通知,可被扣鎖或拖走。 7.4.2 扣或被拖走所產生的費用,均全部由所屬車主負責。

7.4.3 任何由于車輛被扣或拖走,而直接或間接地引致車輛的遺失或損壞,管理處恕不負責。

7.5車輛清洗

7.5.1車輛的清洗服務只由管理處認可的清潔人員提供服務。未獲允許的清潔工人及公司,不得在停車場內工作。

7.5.2 請勿違反消防條例,擅自從消防喉取水。

7.5.3 清洗完畢,請即清掃積水、污物,以保持車場清潔。

7.6 安全及責任

7.6.1 任何使用本停車場人士,須自負在場內受到的意外,或遇其他因由所引致的傷害,更不得騷擾、威脅或危及場內其他車輛、人士及財物的安全。

7.6.2 司機須以規定時速駕駛,并遵守所有交通標志及管理處的指引,注意他人安全。機動車在小區內行駛,時速不得超過15公里,半地下車庫媽時速5公里,不得在綠化帶、人行道上行駛、停放。

7.6.3 司機須注意樓底限高及場內之裝備與設施,并負責及賠償因疏忽或錯誤,而引致本小區/停車庫內的裝備與設施的損毀。

7.6.4 請將車門鎖好,切勿存放貴重物品于車內,管理處恕不接納任何托管財物之要求。 7.6.5 使用本停車庫人士,如果將任何車輛拖離本停車庫,必須事先向管理處申請書面同意。

7.6.6 車位只限作停泊車輛之用。

(八)區內交通管理規定

為了維護小區良好的交通秩序,根據小區的實際情況,確保公建設施,綠化、路面完好、車輛人員的安全,小區的寧靜,決定對進入小區的車輛,進行統一管理,特制定此規定:

8.1 小區的車輛一律造冊登記,憑管理處發放的通行證、停車證、進出停放。

8.2 外來車輛憑車輛行駛證,換取小區的通行證進入,駛出時,以通行證換回行駛證。

8.3 超重、超長、超高的車輛(含2.5T以上貨車)或裝有易燃易爆物呂,不得進入小區(特殊情況除外),車輛進入小區請勿嗚喇叭。

8.4 凡進入小區的車輛,一律按指定位置停放,請勿亂請。

8.5 自區內駛出的車輛,門衛有權查看所帶出的物品。

8.6 凡進入小區的車輛,請自行看護(包括車牌、標志、輪胎及車內的)物品。

8.7 外來車輛進入小區,應繳納臨時停車費。

1.對進入停車場車輛的管理規定

①進入停車場的車輛須具備一切有效證件,包括行駛證或待辦理證明、保險單等,車輛 號牌應與行駛證相符,待辦車輛應與待辦證明相符。

②進入停車場的司機,須按進出場各種程序辦理停車手續,并按指定的車位停放。

③車輛停放后,司機須配合車管員做好車輛的檢查記錄,并鎖好車門窗,帶走貴重物品 ,車管員沒有幫司機保管物品的義務。

④進場車輛嚴禁在場內加油、修車、試剎車,禁止任何人在場內學習駕駛車輛。

⑤進場車輛和司機要保持場內清潔,禁止在場內亂丟垃圾與棄置廢雜物,禁止在場內吸 煙。

⑥進場司機必須遵守安全防火規定,嚴禁載有易燃易爆、劇毒等危險品的車輛進入停車 場。

⑦禁止超過停車場限高規定的車輛、集裝箱車以及漏油、漏水等病車進入停車場。

⑧進場車輛如不服從車管員指揮,造成本身車輛受損時,后果自負。

2.小區(大廈)交通車輛行駛停放管理規定

①遵守交通管理規定,愛護小區(大廈)的道路,公用設施,不亂停放車輛。

②車輛不準在小區(大廈)內長期停放,臨時停放按《車輛保管統一收費標準》繳費。

③小區(大廈)內車輛行駛停放服從管理人員指揮,注意前后左右車輛安全,在指定位置停放。

④停放好車輛后,必須鎖好車門,調好防盜系統至警備狀態,車內貴重物品須隨身帶走 。

⑤機動車輛在本區行駛,時速不得超過15km/h,嚴禁超車。

⑥機動車輛在小區(大廈)內禁止鳴號。

⑦不準在小區(大廈)任何場所試車、修車、練車。

⑧不準輾壓綠化草地,損壞路牌和各類標識,不準損壞路面及公用設施。

⑨不準在人行道、車行道、消防通道上停放車輛,機動車輛只能在停車場、庫或道路上 劃線停車位內停放,非機動車必須停放在自行車棚或保管站。

⑩除執行任務的車輛(消防車、警車、救護車)外,其他車輛一律按本規定執行。

3.停車場(庫)管理規定

①停車場必須有專職保管人員24h值班,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和崗位職責,管理制度、崗位責任人姓名和照片、保管站負責人、營業執照、收費標準懸掛在停車場(庫)的出入口 明顯位置。

②停車場(庫)內按消防要求設置消防栓,配備滅火器,由管理處消防負責人定期檢查,由車管員負責管理使用。

③在停車場(庫)和小區車行道路須做好行車線、停車位(分固定和臨時)、禁停、轉彎、減速、消防通道等標識,并在主要車行道轉彎處安裝凸面鏡。

④在停車場(庫)出入口處設置垃圾桶(箱),在小區必要位置設路障和防護欄。

⑤機動車進場(庫)時應服從車管員指揮,遵守停車場(庫)管理規定,履行機動車進出車場(庫)有關手續,按規定繳納保管費。

⑥集裝箱車、2.5t以上的貨車(搬家車除外)、40座位以上的客車、拖拉機、工程車,以及運載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物品的車輛不準進入小區(大廈)。

⑦不損壞停車場(庫)消防、通信、電器、供水等場地設施。

⑧保持場(庫)內清潔,不得將車上的雜物和垃圾丟在地上,有漏油、漏水時,車主應立即處理。

⑨禁止在停車場(庫)內洗車(固定洗車臺除外)、修車、試車、練車。

六、摩托車、自行車保管規定

住宅區(大廈)摩托車實行統一保管。摩托車、自行車的保管分月保與臨保兩種方式,兩者的管理規定有所不同。

1.摩托車、自行車月保的管理:

a.需辦理月保的車主先到停車場收費處辦理登記,繳納月保費用(收費標準按物價部門文件規定),領取月保號牌;

b.月保車輛憑號牌停放,月保號牌禁止外借,禁止其他車輛使用,用戶如更換車輛,需到車場辦理手續;

c.月保車輛需每月按時繳納月保費用(可預繳多月),過期按臨保車輛處理;

d.月保車輛進場需按指定的月保區域停放,并將號牌掛放在所保車輛上,以便車管員核對。

2.摩托車、自行車臨保的管理:

a.臨保車輛進場需按車管員指示到臨時停放點停放;

b.車管員發放臨保號牌,并做好車輛登記工作,臨保號牌分為兩個相同的號碼牌,一個掛在臨保車輛上,另一個給車主隨身攜帶,作為取車憑證;

c.車輛停放后,車主需到收費處繳納臨保費用;

d.臨保車輛離場時,車主需交回號牌,車管員核對無誤后放行。

3.禁止車主在停車場內洗車、修理摩托車,防止火災事故的發生。

4.已繳納保管費并有原始收費憑證和保管卡的單車,如有遺失,由保管單位負責賠償。

5.需要保管的摩托車必須購買綜合保險,車輛遺失時,由車主及時報案,保管部門出具證明,協助車主向保險公司索賠。

6.存放在保管站的自行車,長期存放沒人使用,且未繳保管費達3個月者,由車管班清出保管站,不再負保管責任。

七、停車卡的辦理和使用規定

1.停車卡的辦理

停車場保管車輛一般分月保和臨保兩種方式,月保車輛按月收費,臨保車輛則計時收費 。用戶若要辦理月保,可帶齊證件或證明到車場收費處辦理,與管理處簽訂車位租用協議。車管員在收取當月應繳納的車位租金及管理費后,發停車卡及電子出入卡給用戶,并收取電 子出入卡押金。

2.停車卡的使用

車輛出入停車場時,要將停車卡放在車輛擋風玻璃左側,電子出入卡隨身攜帶,以便檢 查和車輛出入。用戶如更換車輛,需到車場辦理停車卡、電子出入卡更換手續。月保車輛要按月定期繳納。

保管費逾期不繳者,車場有權收回車位使用權。若用戶遺失停車卡和電子出入卡,應及 時告知車管員,并提供有效證明,到收費處辦理舊卡停止使用和新卡補辦手續。用戶不再租用車位時,將停車卡、電子出入卡交回車場,由車場退回電子出入卡押金。

用戶停車卡、電子出入卡禁止外借給其他車輛使用。為保證車輛的停放安全,減少被盜 的機會,停車卡應隨身攜帶。

某住宅小區物業項目交通車輛、停車場管理規定

為了加強本小區的交通管理,維護小區內交通秩序,根據交通部門的法規,特制訂本規定,各類車輛在本小區內行駛停放,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遵守交通管理規定,愛護小區的道路、公用設施,不亂停車輛。 2.停放車輛服從管理人員指揮,注意前后左右車輛安全,在規定位置停放。

3.停放好車輛后,必須鎖好車門,調好防盜系統至警備狀態,車內貴重物品必須隨身帶走,否則后果自負。

4.機動車輛在本小區行駛,時速不得超過5公里,嚴禁超車。 5.機動車輛在本小區內行駛禁止鳴笛。 6.不準在小區內任何場所試車、修車、練車。

7.不準輾壓綠化草坪、損壞路牌、各類標志,不準損壞路面及公用設施。

8.不準在人行道、車行道、消防道上停放車輛(機動車輛只能在指定的停車場停放,非機動車在地下停車庫停放)。

9.除執行任務的消防車、警車,救護車外,其它車輛一律按本規定執行。

第四篇:員工停車管理規定

昆明陽光高爾夫俱樂部有限公司 員工機動車輛停放管理規定(暫行)

為有效管理與維護公司員工機動車輛秩序,保障場內交通暢通,特訂立本規定,供公司員工遵守,并作為公司員工車輛停放安全管理的依據。

一、員工車輛停放指定車位及區域:

員工食堂正面、側面停車位,1#、2#倉庫旁停車位,C棟宿舍區停車位及球會垃圾中轉站以上路面右側順序停放。

二、管理細則:

1. 員工需停放車輛應報員工所在部門,各部門及時更新車主、牌照后以書面形式交物業管理部備案,獲準后方可停放車輛。

2.員工停車位僅供員工車輛免費停放使用,停車場所有人、管理者不負責車輛保管。如停車區域發生被盜、車損或遇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使用人相關損失的,停車場所有人、管理者將不承擔任何責任。

3.車輛進入球會后要遵守交通規則減速慢行,并遵照管理人員的指揮或遵循交通標志線行進。

4.員工車輛必須按規范一車一位停放在指定的停車位及指定區域內。停放在車位上車輛,車頭向外依次停放,停放球會垃圾中轉站以上路面車輛,須沿道路右側順序停放。不得影響車輛通行,阻礙交通。若有違規停放,經查獲或舉報核實,物業管理部將對違規停車車輛進行處罰。

5.員工車輛嚴禁停放在小巴停車場,大吧停車場優先保障客用車輛停放,在客用車輛較多或球會舉辦賽事活動時禁止停放。

6. 車輛停妥后,在離開前,請再檢查停放是否適當,并確認車窗已關好,以防物品失竊。車輛內請勿放置貴重物品,管理人不負保管及遺失賠償責任。

7. 進入停車區域內的車輛,如對球會設施設備造成損壞,需照價賠償。請勿在停車區域內抽煙,車內垃圾應丟棄到垃圾桶內,不得隨地拋棄,以保證環境整潔。煙蒂、火柴等應確認已完全熄滅,方能丟棄在指定處,以免造成災害。

8.嚴禁裝載危險物品的車輛進入停車區域,車內不得放置危險物(如易燃物、易爆物等),管理人員如發現可疑車輛時,車主應主動開啟車門及行李箱接受檢查。

9.停車場內禁止沖洗車輛,只能以擦拭方式清潔車輛,以避免地面積水確保場地干凈。

10.停車區域嚴禁喧嘩、亂(急)按喇叭及猛踩油門造成噪音。

11.停車場停放的車輛若發生故障,如需檢修,車主應先將車移離車道,以免妨礙交通。檢修人員或檢修車輛進入,車主應全程陪同至完成修復,場地恢復原狀后方能離開。

三、違規處罰 1.員工車輛停放管理部門為物業管理部。

2.物業管理部對不按規定停放在車位上或指定區域內,亂停亂放或有違反上述管理規定的行為,物業管理部按50元/次予以處罰。

3.物業管理部對處罰車輛采取貼條通知方式,并每天在球會內網上予以公布。

4.被處罰車輛車主須在5日內到物業管理部辦結處罰手續。逾期未繳納罰款,物業管理部將通知人力資源部予以雙倍處罰。

四、其他:

本管理規定從2012年7月1日實施。

第五篇:停車安全管理規定

(一)停車位置應當是符合規范要求的汽車專用停車場地,不得有治安、消防、交通安全等管理方面的漏洞。絕對禁止將車輛停放在道路上、道路兩側的人行道、綠化帶或其他公共交通設施上;

(二)停放車輛時,必須同時配合使用防盜報警器、防盜鎖(或其他防盜裝置);原則上必須同時采用兩項以上的防盜措施;

(三)車輛停放地點應有專職看管人員負責,在達不到這項要求時,就應停放在駕駛員住屋最近處,確保目視能看到,報警器發聲能聽到,車輛移位時能發現;

(四)駕駛員停放車輛時,應征求地區管理機構的意見,保證不違反地區(物業)管理規章制度;應和鄰居友好相處,確保不擾民,不因停車引發友鄰不和、或其它治安問題;

(五)車輛停放時,要完全避免周邊其他車輛停放、駛進駛出時的刮碰;高處落物的砸傷;由于停放位置不當,被消防管理部門、市政管理部門、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城市管理部門等的行政處罰;以及其他可預見及不可預見的車輛損壞、丟失、處罰;

(六)駕駛員應簽定停車保證書、落實上述各項要求,如其后發生不符合上述任一條要求的情況,或公司停車情況檢查人員發現有不符合公司要求的情況時,除非駕駛員本人能立即予以糾正,并確保上述要求的落實,否則,應立即將車輛停放到公司的專用停車場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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