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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碩士論文范文

2023-03-19

法律碩士論文范文第1篇

[摘要]法律教育的目的不是為了使受教育者尤其是非從事法律職業的人學習多少法律知識,記住多少法律條文,而是通過學習法律知識這種手段讓受教育者能夠有效遵守法律,運用法律,即切實承擔應盡義務,并且能夠真正享有權利,善于利用法律維護自身合法利益。但在社會現實中,違法亂紀和不善于利用法律維護自身利益的事件大量存在,甚至是法律專業的大學生,從事法律職業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律師等竟然藐視法律,以身試法,也就是說法律不能被受教育者所普遍服從,轉化為內心的一種觀念,一種行為,一種習慣,一種信仰。而這與我們法律教育的目的背道而馳,所以,切實加強法律教育的有效性,就要培養受教育者內心對法律的真正信仰。

[關鍵詞]法律教育;法律信仰;培養

法治國家的真正確立,社會秩序的有效運轉,不僅僅要制定出法律,更重要的是已經制定的法律能夠得到有效的遵守,對違法行為進行及時的制止和懲處,對侵犯的利益進行有效的救濟和保護。真正的法律不是我們外化的法律條文,而是我們內化的法律信仰?!胺杀仨毐恍叛?否則它將形同虛設”。[1]本文從法律本身因素、法律外部環境、社會公眾內在條件等三個方面談一下如何進行法律信仰的培養。

一、法律本身因素

古希臘哲學家亞里士多德曾經對法治做了這樣的闡述,他說:“法治應包含兩重含義:已成立的法律獲得普遍的服從,而大家所服從的法律又應該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2]所以,法律若要得到自覺的遵守和服從,形成人們內心的信仰,那么法律本身必須是良法,而不能是惡法。惡法一經頒布實施,就如同在源頭把整個河流給污染了,這樣的法律越是得到有效的貫徹執行,就越會給社會公眾帶來更大的傷害,如收容遣送制度使一個叫孫志剛的青年非正常夭亡;沒有修改的拆遷條例與“唐福珍”、“自焚”等詞匯高度相關;現有的國家賠償法使一個無端認定有賣淫行為而飽受屈辱地關押數日之后的姑娘僅獲得七十多元的賠償,同命不同價的規定使在同一交通事故中喪失的生命得到了相差數倍的賠償……所有這些情況的發生不僅會造成嚴重的傷害,同時也會讓社會公眾對整體的法律產生懷疑,影響到法律的有效運轉.所以,我們要高度重視立法工作,通過立法過程和法律內容兩個方面來保證良好法律制度的確立。

立法過程要堅持民主立法,要反映出不同身份、不同群體、不同階層的利益訴求??茖W發展觀的一個重要內容就是構建和諧社會。而和諧社會就是利益多元時代的特有名詞,是對多種聲音、多種利益之間相互關系的平衡和界定。在社會急劇發展和轉型時代,當民眾的價值期望與相關利益集團出現矛盾時,希望自由地公開表達自己的利益訴求,喚起社會理性的關注和決斷,這本來就是現代社會實現治理的一種方式。公民正是通過這一方式參與到公共事務中。各級政府應該尊重和保護公民的這種表達權利,使得他們的訴求在更為廣泛的空間得以伸張,這種積極的互動能讓民眾感受到國家和社會機制在向好的方向轉變。所以,法律不應只維護少數人的利益,甚至也不能只維護多數人的利益,而應該是在協商、妥協基礎上體現了雙方甚至是多方意愿的共同利益。因此,和諧社會至少應該包含三重境界,首先是相容、共存。不能一看到矛盾、紛爭,就認為必須“你死我活”。在現代社會,利益紛爭是常態,由此產生的不同立場、觀點在所難免。在這種情況下,沒有寬厚和容忍,就沒有和諧可言。其次是協調。在相互容忍的基礎上,才能通過協商、談判、妥協、退讓等柔性方式化解矛盾和沖突。只有經過充分的協商與調和后,最后在不同利益、不同聲音之間,才能充分磨合,求同存異,形成1+1>2的局面。

法律內容應當充分體現公平、正義的價值取向和自由、平等的基本法律精神。這就要求:首先,法律以保障人權為主旨。法律的制定、實施應該以尊重和保障人的基本權利為主旨,并使社會公眾充分享有自由與平等。一個人如果沒有人權,就不能實現自我價值,而最有效的保障人權的方式就是運用法律的手段。給予人權肯定和保障的法為善法,而踐踏人權的法是惡法,對于這種惡法我們應堅決抵制。法律的善惡決定了人們對其信仰的最基本的邏輯起點和價值基礎。善法是法治形成的要素之一,而只有保障人權的善法才能獲得社會主體的普遍認同與擁護,并自覺遵守。這樣,在整個社會就形成了對善法的法律信仰。而惡法必然被社會拋棄?!罢嬲姆ㄖ沃髁x并不在于一定要遵守制定出來的法律,一部踐踏人的權利的法越被嚴格遵守,離法治主義就越遠。法的內容而不是法的形式才是法治主義的精髓”。[3]其次,法律能給社會公眾帶來確實利益。能否實現自身的物質利益是社會公眾最關心的問題,而現有法律的有效實施確實可以給社會公眾帶來利益,滿足社會公眾的需求,是產生法律信仰的物質基礎.而如果當前的法律不能滿足社會公眾的需求,甚至有損于社會公眾利益的實現,這樣的法律怎么會得到社會公眾的擁護呢?更不要談對法律產生信仰了。所以,只有滿足社會公眾的需求,并使得其利益最大化的法律才是社會公眾所信仰的對象。 最后,法律應具有保障和救濟功能。法律的制定目的就是為了保障社會的和諧與社會公眾的權利和義務平衡。保障功能即防止社會公眾的合法權益受到他人的侵害,而救濟功能則是在社會公眾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后所給予的補償。所以,必須充分發揮法律的保障和救濟作用,否則社會公眾會喪失對法律的信任,法律信仰則無從談起。

二、法律外部環境

法律外部環境包括很多方面,如歷史文化傳統、經濟發展水平、政權組織形式、公權力運行方式、社會制度、國家公職人員的守法意識等等,但我們這里重點談國家公職人員的守法意識這一因素對培養法律信仰的培養。因為國家公職人員直接的違法行為會給國家、社會及民眾帶來極大的危害,而間接的不作為或失職瀆職行為會使社會公眾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護和救濟。無論哪一種行為都會使法律運行缺乏保障,法律權威及易喪失,社會公眾對法律的神圣性和作用產生懷疑。即使有國家的強制規定,社會公眾也不一定會服從,法律信仰更是無從談起。反之,國家公職人員知法守法,執法護法,就可以起到很好的模范作用,提高法律的權威,促使社會公眾自覺遵守法律。而若增強國家公職人員的守法意識,除了依靠道德教育手段外,更應該依靠制度的硬性約束,具體如下:

堅持依法執政,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依法執政是新的歷史條件下黨執政的一個基本方式,要不斷改革和完善黨的領導方式和執政方式,把依法執政作為黨治國理政的基本要求,堅持在憲法和法律內活動,帶頭執法,保證執法,不斷推進國家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的法制化、規范化。

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積極推進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設步伐,首先要嚴格執法行為,提高依法行政的運行效率。我們要積極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明確行政執法中的權利義務,建立健全內部管理的配套制度,加快建立權責明確、行為規范、監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執法體制。其次要完善監督機制,提供依法行政的外部動力。依法行政靠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的自律僅僅是一方面,更重要的是要有一套真正強大有效的監督體系去制止行政主體的權力擴張和濫用,使各級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的行政行為時刻處于各種各類的外部監督之中。

深化司法體制改革,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司法制度。深化司法體制改革是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重要內容。黨中央多次對司法改革做出了重要指示和部署。黨的十五大報告指出:“推進司法改革,從制度上保證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地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盵4]黨的十六大報告指出:“社會主義司法制度必須保障在全社會實現公平和正義?!盵5]2004年底,中央司法體制改革領導小組發布了《中央司法體制改革領導小組關于司法體制改革和工作機制改革的初步意見》,涉及訴訟制度、檢察監督、司法鑒定、司法經費保障等10個方面、35項內容。黨的十七大進一步提出,要深化司法體制改革,優化司法職權配置,規范司法行為,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保證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依法獨立公正地行使審判權、檢察權。

三、法律主體的內在條件

信仰作為主體對象即公民的心理信念,只有主體自身有相應的感知和體認,方能實現。因此,主體自身必須具備符合信仰要求的條件才能形成對法律的心理信念乃至信仰。

主體的權利意識逐步增強。社會主體沒有對權利的要求,也無法產生對法律的渴望??梢?權利意識與法律信仰是一種相互影響的關系,主體權利意識的增強導致對法律的認識與對其價值的認同,有利于人們法律信仰的萌發和生長;反之,對法律的信仰也必將推動人們權利意識的擴張,從而又推動法律意識的增強。主體對權利意識的主張是近代自覺的主體者人格的吶喊,如果缺乏權利意識,法律規定的權利只能是一紙文書,而不會有任何現實意義。而權利意識的培養主要取決于主體者自主意識的覺醒。首先,人要認識自己作為人的價值是獨立的,是不隸屬于任何人而獨立存在的;其次,人們互相將他人也作為這種主體人來認識并尊重其主體性,這是構成近代法律意識的因素。然而,在現實中“社會正義以主張群體權利為核心,以至壓制并替代個人權利。如果群體的權利高于一切,那么,對社會正義的謀求非但不會導致法律的遵循,而且會導致對法律權威的蔑視,因為憲法所宣載的權利和自由絕大多數是以個人為主體的?!盵6]因此中國的法治建設必須由注重群體如國家、集體、組織等權利的保護轉到對個體如自然人、法人等私權利的保護軌道上來,倡導和確立以權利為核心的社會關系,以此不斷強化人們的權利意識和法律權威信念,以內心的原動力撐起法律信仰的道德基礎。

主體對法律價值趨于認同。從遠古時期,人類就存在對美好價值的追求,人類把這些美好價值通過主觀意志——法律體現出來,體現了人類對美好價值的認同感。人類往往把諸如正義、公正、平等、自由、民主、博愛、人權等這些最美好的價值追求賦予法,試圖運用法律的規范性、權威性、普遍性、穩定性等特性體現并最大程度的實現人類的美好追求。從法律的規范性方面看,法律明確了社會主體的權利義務,并通過法律的效力確保權利的實現和義務的實施,塑造全社會共同的價值標準。因法律具有相對穩定性,其所體現和追求的價值也具有穩定持久的特征。雖然法律在不斷改進,但法的良好精神是會得到傳承和發揚的,體現在其中的主體價值也就被長久的繼承了下來。主體首先要感受什么是法律價值,然后辨別法律價值的善惡,最后認同良好的法律價值。先產生對法律價值的感性認識,然后上升到理性認識,當這種價值的理性認識得到普遍共識后,法律中就必然體現了對良好價值的肯定和追求。西塞羅在《論法律》中說,羅馬人自兒提時便受到如此教育:“一個人要求求助于正義,就去訴諸法律?!币驗轶w現和保障正義實施的法才可以稱之為良法,從而得到社會主體的普遍認同,進而形成對法律的信仰。所以,只有肯定、體現并保障主體的價值追求的法律才會得到社會主體自發的遵守法律、尊重法律,由此產生法律的權威性,最終形成對法律的信仰。

參考文獻:

[1]伯爾曼(美國).《法律與宗教》.三聯書店1991年版,第28頁.

[2]亞里士多德(古希臘).《政治學》.商務印書館1983年版,第199頁.

[3]徐顯明.《公民權利義務通論》.群眾出版社1991年版,第51頁.

[4]《十五大以來重要文獻選編》(上).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33頁.

[5]《十六大以來重要文獻選編》(上).中央文獻出版社2005年版,第27頁.

[6]夏勇.《走向權利的時代》.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5年版,第211頁.

注:該文為軍械工程學院基礎部教學基金資助項目部分研究成果■

法律碩士論文范文第2篇

[摘 要]文章在肯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以下簡稱《法律適用法》)第45條進步的基礎上,針對其不足,建議盡快出臺司法解釋設定排除被侵權人意思自治的標準,明確被侵權人意思自治的優先地位,折衷處理賠償額度;在條件成熟時,適時修改法律,修正排除被告不可預見原則的判斷標準,制定例外條款。

[關鍵詞]涉外產品責任;法律適用;完善

2010年《法律適用法》制定并頒布實施,其第45條規定:“產品責任,適用被侵權人經常居所地法律;被侵權人選擇適用侵權人主營業地法律、損害發生地法律的,或者侵權人在被侵權人經常居所地沒有從事相關經營活動的,適用侵權人主營業地法律或者損害發生地法律?!?/p>

一、《法律適用法》第45條的先進性

首先,司法、守法成本較低。一般而言,沖突規范可以規則和標準來表現。[1]本條“產品責任適用被侵權人經常居所地法律”是規則,“侵權行為適用與侵權案件有最密切聯系的法律”是標準。鑒于新法已生效,本文僅討論司法、守法成本。

從司法成本上看,法官對規則拿來即用,而標準則需法官運用大量專業知識、審判經驗去判斷。[2]而我國法官專業水平良莠不齊、自主決定權不大,運用“標準”不太現實的。從守法成本上,規則能保障當事人的預見性,降低守法成本,而模糊的“標準”,則使人們對行為后果的預見產生困難。綜上,規則的成本相較而言較低。該條吸收了最密切聯系原則但未直接表述為“適用與侵權行為事件及當事人有最密切聯系的國家的法律”,而是規定具體的連接點,以規則體現原則,可見,我國立法不是盲目借鑒西方,而是結合國情靈活運用。

其次,確定性強又不失靈活性。各國的國際私法無一例外地需要處理好法律適用的確定性和靈活性之間的緊張關系。[3]該條選取了被侵權人經常居所地、主要營業地和損害發生地為連接點,可見其支配理論仍是“法域選擇規則”?!胺ㄓ蜻x擇規則”具有很強的可預見性。這些連接點無疑增強了產品責任法律適用的確定性,同時為彌補靈活性不夠的缺點,新法未采取規定原則、標準的方式,而是通過增加連接點、制定多重連接點的方式來實現目的。

最后,立法理念、立法技術的現代化。該條雙邊沖突規則的使用體現了我國立法者開放和自信的心態,用更加客觀和平等的眼光看待外國法。它吸收了有利于原告原則、最密切聯系原則、獨立原則、排除被告不可預見以及有限的意思自治原則,注重保護弱方當事人的權利的同時兼顧各方利益,是產品責任法律適用在立法理念上的一大進步。而以“經常居所地”、“損害發生地”為連接點,則順應了國際發展趨勢。

二、《法律適用法》第45條存在的不足

第一,被害人選擇法律的實際效用小。[4]一般認為“被侵權人選擇適用侵權人主營業地法律、損害發生地法律的,適用侵權人主營業地或者損害發生地法律”是通過意思自治的方式保護弱方當事人的體現。然而,單純的意思自治未必有利于原告。首先,產品責任具有難以事前預料的特點,普通消費者在糾紛發生后沒有專業指導的條件下能否有這個識別能力是值得懷疑的。其次,一旦被侵權人做出選擇,便無條件地執行了嗎?比如,損害發生地既不是被侵權人住所地又不是侵權人主營業地,只是消費者使用了某產品如服用藥丸,在某個國家旅游途中發生侵權事件,當事人選擇適用損害發生地法律,而適用該法律是否有利于原告亦無法分清,也仍堅持被侵權人的選擇嗎?由此可見,該條能否實現當事人意思自治、保護弱方當事人利益的目的是有疑問的。

第二,保護利益不平衡,對侵權人的權益重視不足?,F代社會中消費者主動前往外國消費的現象日益普遍,經營者被動地提供服務,要求經營者預見各地消費者的交易風險成本相當大,為公平起見,適用經營者所在地法律可更好地平衡雙方當事人利益?!扒謾嗳嗽诒磺謾嗳私洺>铀貨]有從事相關經營活動的,適用侵權人主營業地或者損害發生地法律”,可理解:當被侵權人主動前往經營者所在地的國家購買產品時(即侵權人在被侵權人經常居所地沒有從事相關經營活動的),適用被侵權人主營業地或者損害發生地法律;當被侵權人被動地在經常居所地購買產品的(當侵權人在被侵權人經常居所地有從事相關經營活動的),適用被侵權人經常居所地的法律??梢?,該條已有體現通過對主動消費者和被動消費者法律適用相區分來保護經營者的這一趨勢。但假設主營業地在A國的侵權人雖在被侵權人經常居所地B國從事經營,但被侵權人到C國購買產品,在C國或D國發生侵權,此時,在被侵權人沒有選擇法律適用的條件下,是否仍應該適用被侵權人經常居所地B國的法律就值得探討:A國的侵權人雖在被侵權人經常居所地B國從事相關活動,但要預見跟一個主動前去C國交易的外國人的交易風險恐怕困難?!胺刹粡娙怂y”,故把侵權人是否有在被侵權人經常居所地經營作為一個劃分經營者是否應當預見交易風險的標準是不合理的。

此外,在產品責任中,經營者并不總是強勢的一方。如在一些空難中,航空公司雖資金實力雄厚,但它們也是受害方。該條體現了保護弱方當事人的利益,但卻只傾向于消費者,而沒有想到在某些案件中,經營者也可能是弱方。

第三,一定條件下侵權人主營業地與損害發生地法律競相適用?!斗蛇m用法》第45條以適用被害人經常居住地法律為一般規則,以侵權人主營業地、損害發生地法律為補充,然而“被侵權人選擇適用侵權人主營業地法律、損害發生地法律的,或者侵權人在被侵權人經常居所地沒有從事相關經營活動的,適用侵權人主營業地或者損害發生地法律”應當如何理解呢?

首先,“被侵權人選擇適用侵權人主營業地法律、損害發生地法律的”和“侵權人在被侵權人經常居所地沒有從事相關經營活動的”兩者是什么關系?從語言結構上是并列關系,但若兩者確是同一順序,將導致兩者競相適用,進而導致侵權人主營業地和損害發生地法律競相適用的后果。然后,“侵權人在被侵權人經常居所地沒有從事相關經營活動的,適用侵權人主營業地或者損害發生地法律”在同一條件下規定了兩個連接點,又應如何確定?如由被侵權人來選擇,違背了“排除被告不可預見原則”,如由法院來選擇,可能延續了法院適用本國法的偏好。最后,當“侵權人在被侵人經常居所地沒有從事相關經營活動的”產品責任,適用被侵權人經常居所地、侵權人主營業地或損害發生地三者之一? 綜上,該條雖然有簡化了的“層疊體系”的影子,但其語言邏輯性不夠強,造成誤讀的可能性大,加大當事人理解的難度。

三、完善《法律適用法》第45條的建議

現階段最高人民法院應當針對《法律適用法》第45條存在的一些問題盡快出臺司法解釋,并最終在條件成熟時由立法機關適時修正法律。具體建議如下:

第一,明確規定意思自治的優先地位。主要明確“被侵權人選擇適用侵權人主營業地法律、損害發生地法律的,或者侵權人在被侵權人經常居所地沒有從事相關經營活動的,適用侵權人主營業地或者損害發生地法律”規定中被侵權人意思自治的規定與排除侵權人不可預見的規定的適用順序,從而明確當被侵權人沒有選擇法律時,“侵權人在被侵權人經常居所地沒有從事相關經營活動的”,法院則“適用侵權人主營業地或者損害發生地法律”。

第二,設立一定標準排除被侵權人的意思自治??山梃b德國的相關做法在司法解釋中規定,若在訴訟請求中出現:1.賠償根本上遠遠低于經常居所地的法律的保護標準的、或者遠遠高于經常居所地的法律的保護標準的;2.違背被侵權人經常居所地強制性規定的,排除被侵權人所選擇的法律的適用。

而當被侵權人沒有選擇法律時,“侵權人在被侵權人經常居所地沒有從事相關經營活動的”,到底是適用侵權人主營業地的法律還是損害發生地法律仍可借鑒上文所提的排除被侵權人意思自治的做法,規定先適用侵權人主營業地法(因為該規定的立法原意就是要排除被告不可預見因素,故優先適用侵權人熟悉的法律即侵權人主營業地法符合立法原意),當在訴訟中出現:(1)賠償根本上遠遠低于被侵權人經常居所地的法律的保護標準的、或者遠遠高于被侵權人經常居所地的法律的保護標準的;(2)違背被侵權人經常居所地強制性規定的,排除該國法律的適用,適用損害發生地國家的法律。由此,在現有法律框架內促進雙方利益平衡。

第三,關于賠償額的處理。德國法律規定在跨國侵權中的排除條款,即:“訴訟請求如果出現下列情形,則可免于適用上述規定:(1)賠償根本上遠遠超出受害人所需要的適當賠償;(2)明顯出于對被害人進行適當賠償之外的目的;”[5]我國可借鑒該做法,用來平衡雙方當事人的利益,保障經營者尤其是發展中國家經營者的利益??梢砸幎ǎ嘿r償根本上遠遠超出受害人所需要的適當賠償或者明顯出于對被害人進行適當賠償之外的目的的,應當折衷處理,按照被侵權人實際損失確定賠償額。 “按照被侵權人實際損失確定賠償額”體現了“損害填補原則”,注意到不同國家消費者因同樣的損害所遭受的損失的不同,因此,按照被侵權人實際損失確定賠償額,既是侵權人應當負起的最低的責任,又是維護其正當利益的利劍。

第四,關于“排除被告不可預見原則”的規定,《公約》確立了“產品取得地”這個連接點,并且在第7條制定預見可能性條款。我們可以借鑒《公約》的做法在條件成熟時修正法律: “若被侵權人經常居所地并非產品取得地的,適用侵權人主營業地或者損害發生地法律”。由此,當被侵權人經常居所地也是產品取得地的,適用被侵權人經常居所地的法律,當被侵權人經常居所地不是產品取得地的,適用侵權人主營業地的法律或損害發生地的法律。這就要求消費者前往他國購物時要適當了解產品造成的損害的風險,要求經營者在處于被動地位時預見本國法基礎上的交易風險即可,適當加重消費者的義務,相應減輕經營者的責任,使雙方在預見性這個利益上趨于平衡。

第五,需要制定例外條款,引入最密切聯系原則理論,以增強法律的靈活性,保證復雜產品責任案件中的個案公正。當《法律適用法》在實踐中慢慢成熟、法官素質提高以及經濟條件適應的情況下,引入最密切聯系原則,制定一個例外條款是必要的。而為了限制法院的自由裁量權,可以參考美國的做法列舉一些需要考慮的因素來確定最密切聯系地。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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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田洪鋆.國際私法中規則和標準之爭的經濟學分析.法制與社會發展. 2011.1.

[3]陳衛佐.中國國際私法立法的現代化——兼評<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法律關系法律適用法>的得與失.清華法學.2011.2.

[4]霍政欣.涉外侵權之債的法律適用——“7、23甬溫線特別重大鐵路交通事故”中外籍傷亡乘客的賠償為視角.法商研究.2011.6.

[5]黃進,何其生,蕭凱編.國際私法:案例與資料.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498.

[作者簡介]陳泓漪,中山大學法學院。

法律碩士論文范文第3篇

摘要:本文從相關概念的界定出發,對專業教育的屬性和特征,專業教育與高等職業教育之間的關系等問題進行了分析。本文認為,專業教育作為一種教育類型有其自身的屬性和特征,專業教育和高等職業教育之間既有共同性又有差異性。

關鍵詞:專業教育;高等職業教育

Dialectical Analysis of Professional Education:

Discussion on Relationship between Professional Education and Higher Vocational Education

XU Jin-ya, ZHU Xu-dong

(School of Education, Beijing Normal University, Beijing 100875, China)

Abstract:The paper starts from defining the related concepts to analyze the properties and characteristics of professional education, and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professional education and higher vocational education. The paper points out that, as a type of education, professional education has its own properties and characteristics. And there are familiarities and differences between professional education and higher vocational education.

Key words: professional education; higher vocational education

一、問題的提出

20 世紀90 年代以來,為了順應社會的發展,我國高等教育體制進行了以合并為主要手段的綜合化改革,一大批單科性院校通過“共建、調整、合并、合作”, 建成為集各種類型教育于一體的綜合性大學。在這樣的背景下,如何正確把握不同類型教育的定位,正確處理不同類型教育之間的關系,就成為高等教育發展中的一個重要問題。當前,值得我們關注的是對專業教育(professional education)的認識問題。長期以來我國的高等教育理論和實踐把“專業教育”理解為專于特定“學業門類”的教育(specialty education),因而對專業教育(professional education)的認識還不是很清晰,一些人甚至還將其與高等職業教育混為一談。那么,什么是專業教育?其本質特征是什么?它與高等職業教育有何區別和聯系?本文擬通過文獻法,從相關概念的界定出發,力圖厘清上述問題。

二、“專業”概念界定

要探討專業教育,首先要清楚專業的內涵。在漢語中“專業”大致有兩個方面的含義:一是指學業門類,如《教育大辭典》(上海教育出版社)將專業定義為“中國、蘇聯等國高等學校培養學生的各個專業領域”;《現代漢語詞典》(商務印書館)、《辭?!罚ㄉ虾^o書出版社)、《教育管理辭典》(海南人民出版社)等對“專業”的解釋是“在教育上,指高等學?;蛑械葘I學校根據社會專業分工的需要設立的學業類別”。二是指專門性職業。如周川在《專業散論》中認為廣義的專業即某種職業不同于其他職業的一些特定的勞動特點,狹義的專業是指某些特定的社會職業[1];王沛民在《研究和開發“專業學位”芻議》中認為,“專業”是在社會的各行各業中相對于“普通職業”的“專門職業”[2]。在英語中,“學業門類”含義可用“specialty”表示,“專門性職業”含義可用“profession”表示。國內教育界常把“專業”理解為“specialty”,本文所探討的則是 “profession”。

專業是一種歷史現象,是在社會發展過程中逐漸形成的。在原始社會,由于生產力的極度低下,勞動沒有分工,無所謂職業,因而也就無所謂專業。到了原始社會末期,由于生產力的發展,產品有了剩余,出現了社會分工,各種不同的職業逐漸涌現,隨之產生了專門從事各種不同職業的勞動者,因而也就產生了專業。歷史上,專業現象最早為稅法所關注。世界上第一個開征個人所得稅的國家是英國。早在18世紀,英國就對個人 “從貿易(trade)、專業(profession)等活動中取得的收入”征稅,課稅方法與對“雇傭”所得的課稅方法不同,需要法官對哪些職業是“專業”進行界定。這就使得專業問題進入司法的視野[3]。進入19世紀后,伴隨著經濟活動的迅速發展,西方國家出現了專業化浪潮,在傳統的牧師、律師和醫生之外催生了更多的專業人士,如會計師、機電工程師、建筑師等,形成了一個特定的社會階層。專業現象開始逐漸進入學術界研究視域。

英語中的“專業”profession,源自拉丁詞profilteri,字首 pro-為forward, before 之意,字尾fari-為說、聲明之意。因此在英語里,從最原始的意義上講,“專業”(profession) 一詞意味著聲明或者宣誓(professing) 的行為與事實,它意味著專業的從業者們聲稱對某些事務具有較他人更多的知識[4]。不過,對專業概念的界定卻是眾說紛紜。由于學者們所持的理論視角不同,對專業各有不同的見解,從20世紀的早期開始,形成了以下幾種不同的觀點:

1、功能主義理論的觀點。帕森斯(Parsons)強調專業活動的價值在于維持有秩序的社會,而專業之所以能維持社會秩序,則在于其所具備的專業知識與技術??? 桑德斯(Carr-Saunders)和 威爾遜(Wilson)也認為專業是指一群人在從事一種專門技術之職業,目的在提供專門性的服務。專業化由一群應用抽象知識到特定案例的專家來推動,他們有復雜的教育系統,同時必須通過測驗去取得專業的證明,通常需要執行倫理守則,并被期望擁有如服務導向及高度訓練等特征[5]。

2、結構主義理論的觀點。這種觀點的核心是強調各種結構性制度在專業形成過程中的決定性作用。韋倫斯基(Wilensky)認為,專業的形成存在相對確定的次序,如培訓體系、專業團體、規章制度、道德準則等各種結構性制度的建立,這些結構性制度對專業化具有至關重要的意義。同樣,卡普洛(Caplow)認為專業化具有清晰的次序,主張專業化的第一階段是具有專業工作者,第二階段是有專業協會,第三階段是發展倫理準則,最后的階段則是立法限制從事該職業者,并發展訓練的機制[4]。

3、沖突控制理論的觀點。拉爾森(Larson)認為社會賦予專業權力乃是由于專業有聯結社會系統所需要的專業知識,專業化的關鍵首先在于專業教育對“生產者的生產過程”,標準化與壟斷化的專業教育培養并維系著從業者的價值取向,而專業技能則被視為具有交換價值的商品,其價值通過專業教育年限來衡量與比較。專業與社會其他團體在權力、金錢、地位等方面是相沖突的,每個專業通過限制專業教育的入學資格及控制證照制度,發展并維持其對專業知識與技能的壟斷,借此獲得較高的經濟報酬[5]。

4、社會生態理論的觀點。阿伯特(Abbott)認為不能僅僅關注專業團體、許可、倫理規范等單個專業的組織形態問題,處于同一工作領域的各個職業構成了一個相互依賴和影響的系統,每種職業都通過管轄權將一組工作任務加以限制,專業的發展正是在處于同一工作領域的不同職業對于管轄權邊界的沖突中得以完成的。任何職務都可能持有執照或發展倫理守則,而只有抽象的知識系統可以定義專業的問題與任務。因此,專業化的核心任務視一個職務的基礎知識結構而定,專業的發展則視專業團體控制其知識與技能的方法,及各項職務間相互關系的情形而定[5]。

上述各種觀點,可以分為靜態和動態兩種不同的取向。第一種觀點持靜態取向,認為專業具備了一些不同于一般職業的特質,從而由這些特質構成專業的定義;持動態取向的后幾種觀點,將注意力集中于專業的形成過程即專業化,通過專業化過程中知識的作用以及使某些行業團體能夠實現其對專業化技能的壟斷要求的社會條件來界定專業。

從探討專業教育的視角出發,本文取靜態觀點之長并適當兼顧動態觀點,對專業作出如下解讀:專業是在社會的各行各業中相對于“一般職業”的“專門職業”。與“一般職業”相比較,專業具有自身的特征:

第一,從業者需具有系統的專門知識,高度的智能性技術,工作過程需要心智和判斷力。

第二,從業者必須經過和接受比從事普通職業更多的教育與訓練, 即需接受長期的專門化教育。

第三,專業從業者需通過資格認定取得專業的證明,壟斷地從事社會不可缺少的工作,從而借此獲得社會地位、專門權力和較高的經濟報酬。`

第四,從業者必須遵守服務重于報酬的原則,并遵守專業倫理守則。

第五,專業是被授權的,形成了專業協會,有綜合性的自治組織。

第六,專業形成于職業之中,并處于動態發展過程,并非以“全有”或“全無”的狀態存在;從業者需要不斷更新知識,掌握新技術。

三、“專業教育”概念界定

由于“專業”有“specialty”和“profession”兩種含義,相應地,專業教育也應有“specialty education”和“professional education”兩種含義。長期以來,我國的高等教育理論和實踐把“專業教育”單一地理解為“specialty education”(平常所說的“通識教育與專業教育”這對概念中的“專業教育”即“specialty education”[6]),因此“培養專門職業人才”的“專業教育”(professional education)鮮有涉及。

經過對中西方文獻中有關內容的收集整理,關于“專業教育”(professional education)的含義,主要有以下幾種代表性表述:

1、陳桂生在其文章《“職業教育”辨析》中認為,職業包括專業性的職業與事務性的職業,相應地把這兩類職業從業人員的就業準備教育,分別稱為“專業教育”與“職業教育”[7]。

2、《國際成人與繼續教育詞典》對專業教育的定義是:面向那些高地位的職業而進行的職業教育就是專業教育[8]。

3、《美國教育百科全書》對專業教育的定義是:一些職業除了手工技能之外還需要專門的學術知識,所謂專業教育就是為了滿足這些職業的需要而進行的正式的教學和訓練[9]。

4、美國《商業與金融百科全書》將專業教育定義為:專業教育是在專業學校(profession school)進行的專門訓練,通過這種正式的方式學習者獲得理論知識和應用技能。專業教育常見的目標包括將知識和基本價值觀融合成專業倫理,理解核心概念、方法和實踐應用技術,獲得進入專業領域實踐所必需的能力和可持續發展的能力。這種教育是為了培養有責任意識的專業人士,通過幫助他們認識和理解不斷充實專業知識和完善實踐標準的重要性,從而確保他們在專業上的持續發展能力。專業教育不斷將理論轉換為實踐,確保專業與時俱進[10]。

5、美國學者索洛姆(Solomon) 和悉尼(Sidney)對專業教育概念的表述是:專業教育幫助學生獲得能夠判斷某些專門的需要并能自行決定采取適當措施的專門的能力。同時,專業教育也是在專業理念形成過程中對學生進行社會化的過程,以本專業的習俗、倫理、工作關系以及本專業成員所共同期望的行為來教育學生的過程。索洛姆和悉尼還對專業教育的特征進行了描述,這些特征除了能培養學生在實踐中應用專門知識的能力外,還包括:有社會性和專業化的目標;教師既精通理論又善于研究;教學內容以其他學術性和研究型學科的理論和研究為基礎;在大學中獨立設置學院;學費昂貴;有嚴格的招生條件;一般是學士后階段的教育;有一長段時間的課程學習等[11]16。

6、英國學者大衛·沃森(David Watson)對專業教育概念的表述是:專業教育是指把受教育者培養成為勝任的專業人士的教育過程。此外,還包括提供職后課程和繼續教育以確保在職專業人士在變化的社會中保持其專業性的過程[12]。

上述諸種見解,為我們對專業教育概念的界定給予了啟發。但是,這些表述仍不夠周全。前兩種表述涉及對職業教育外延界定的爭議問題;后幾種表述從不同角度進行界定,各有其側重點,但總體上對專業教育的獨特性強調不夠。不過,在上述各種表述中,認為專業教育是為專門職業培養專業人才的教育這一點是共同的。

為了更好地把握專業教育的內涵與性質,我們不妨再對專業教育的培養目標進行一些分析。因為,教育類型的人才培養目標常常是對一種教育類型的界定以及與其他教育類型相區別的標志。

英國學者彼特(Peter)在其專著《專業教育》中對專業教育的培養目標進行了系統的闡述。他認為,專業教育的目標是培養能夠勝任專業工作的實踐者。具體包括三個方面:第一,專業教育所培養的學生應該具有專業倫理觀念,對什么是完美的實踐和服務應有深刻的理解;第二,專業教育應給專業新手提供足夠的知識與技能,或提高在職者的知識和技能;第三,通過專業教育發展學生的批判性思維和意識[13]48。

彼特認為,培養專業倫理觀念要比其他兩個方面更為重要。確實,專家的詞源本是“profess”,意思是“向上帝發誓,以此為職業”。如醫學界著名的“希波克拉底誓言”就是以敬業精業、道德自律為中心思想的醫學倫理。日本戰略之父、著名經濟學家大前研一在其影響全球的文章《專業,21世紀你唯一的生存之道》中所呼吁的“專業是希波克拉底誓言,專業是顧客至上”,強調的也正是這一點。專業人員擁有專門的知識、掌握著高度智能性的技術,在社會中有著獨特的地位并起著重要的作用,因此,超越于理性技術的“倫理沖突”便成為專業實踐的特點之一[14]6。如一個技術工程師的設計,純粹從技術角度看,其設計是合理、完美的,然而在對環境的污染或是稀缺資源的消耗方面卻會造成不可預見的影響。那么在實際設計中,工程師該如何抉擇?顯然,相對于一般從業者來說,對專業人員的專業倫理要求無疑更為突出。

專業教育所提供的知識和技能不同于普通的知識和技能。從知識方面看,首先,正如蕭恩(Schon)所指出的,專業知識是一種現場取向的實踐知識,專業知識具有由“實踐中認知”和“行動中反思”的本質,專業知識的獲得要與情境的脈絡性和即時性作緊密的結合[15]。其次,專業知識處于不斷的發展和更新之中。一方面,在彼特看來,研究是專業發展的一個重要方面,許多職業視己為“專業”,其中的一個依據就是他們自稱是“基于研究的職業” [13]70。正是在不斷的研究中,新的專業知識不斷地發展;另一方面,知識有不同的類型,不同類型知識更新速度也不一樣,經驗性和實證性知識的更新要快于理性知識。這也意味著以研究(其中以經驗性和實證性研究為主)為基礎的“專業”,其知識的發展和更新要快于其他一般職業的知識。專業知識的以上特點,對于我們理解專業教育來說至少有以下幾點啟示:一是專業教育應是基于實踐的教育;二是專業教育同時也應是基于研究的教育;三是專業教育課程內容應與時俱進;四是專業教育應是一個終身的過程。

從技能方面看,所謂專業的技能也并非簡單的機械操作,而是“在掌握本專業‘是什么的知識’(knowledge that)的基礎上,將理論上‘如何做的知識’(knowledge how)在實踐中的運用與批判性的理解相結合的過程。在專業技能的習得過程中思想、行動、理論、操作相互滲透、相互結合”[13]77。因此,在專業教育中技能的訓練離不開專門的知識,離不開心智和判斷力。

在專業教育中強調發展學生的批判性思維和意識顯然還與專業權力、倫理及專業知識的性質有關。正如蕭恩所說的,“在專業實踐的地形中,既有實踐者能有效運用以研究為基礎的理論和技術解決問題的堅硬高地,也有技術手段不能解決的情況復雜的沼澤地”[14]3-7,專業人士在“沼澤地”樣的復雜情況下進行何種實踐、采取何種措施,不僅依賴于他所掌握的各種理論或實踐知識,更依賴于他的評價和判斷能力。索洛姆和悉尼對專業教育概念的表述強調的正是這一點。同時,由于專業知識和技能的變動性,專業教育無法一勞永逸地為學生提供滿足其整個專業生涯所需要的知識和技能,因而專業教育的目標不能僅僅限于知識和技能的獲得,更為重要的是發展學生的批判性思維和意識,提高學生自我發展的能力。

綜上所述,本文認為專業教育的本質屬性是專門職業導向性,正因為這一本質屬性,使得專業教育具有以下幾個特性:一是實踐性。專業知識是現場取向的實踐知識,那么,專業教育的工作重心必在實踐領域,比如醫學院要扎根于醫院,法學院需聚焦于法庭,教育學院應深入中小學;二是研究性。專業教育是基于研究的教育,在研究和創新中專業教育不斷拓展專業知識,不斷將理論轉換為實踐,從而促進專業持續發展;三是復合性。在人才培養上不僅強調知與行的統一、理論與實踐的統一,更強調要培養專業倫理、培養較寬的知識面、培養批判性思維和能力;四是終身性。知識不斷拓展,專業也在不斷發展,僅有職前教育是不夠的,因此專業教育必然與終身教育相聯結。

由此,本文認為專業教育的概念可作如下表述:專業教育是在專業學校進行的為專門職業培養專業人才的教育。它既包括職前教育,也包括職后教育。通過正式的、較長時間的專業教育,學習者獲得專門的理論知識和理智性的實踐技能,養成強調服務理念與客戶利益的專業倫理。這種教育基于實踐,也基于研究,強調在實踐研究中培養學生應用專門知識的能力和可持續發展的能力,培養學生的創新意識和批判意識。

四、專業教育與高等職業教育的關系

專業教育培養的人才具有明確的職業導向性,這就使得它與高等職業教育有眾多的聯系之處。也正因此,才導致了專業教育和高等職業教育概念的混淆問題。實際上,專業教育和高等職業教育同為培養應用型人才的教育,兩者在培養人才方面必然存在許多共同性,但專業教育和職業教育又分屬于兩類不同的教育,因而必然也存在本質上的區別。

1.專業教育和高等職業教育的共同性

第一,兩者培養的人才都直接指向具體某一職業,因而在人才培養類型上有一定的共同性。以專業教育中極具典型的專業學位教育為例,專業學位的培養目標是“根據特定職業的需要,培養從事實際工作的應用型、復合型高層次人才” ,而高等職業教育是培養“適應生產、建設、管理、服務的第一線需要的德智體等方面全面發展的高等技術應用性專門人才” ??梢?,兩者在強調應用性上,有著相同的要求。另外,專業教育和高等職業教育的“職業背景”,昭示了兩者的教學并非一定要按照原有學科門類體系來進行,而可以依據國民經濟的產業、行業、職業來確定人才的培養,這與其他普通學科教育有著很大的不同。

第二,兩者都具有鮮明的實踐性特征,在培養目標中都強調實踐技能的掌握,因而在教學和人才培養方式上也有一定的共同性。專業教育密切結合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實際需要,注重培養學生應用專門知識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人才培養具有職業性、實踐性和應用性。在人才培養的過程中注重理論與實踐相結合、教學與生產相結合、開發與應用相結合,強調高校與企事業單位結合,構建產學研合作體系,而這些特點在高等職業教育的整個過程之中也有著突出的表現。

盡管如此,專業教育與高等職業教育還存在著本質上的區別,我們在看到兩者共同性的同時,還必須看到兩者的差異性。

2.專業教育和高等職業教育的差異性

第一,兩者的教育類型不同。長久以來,我們根據社會功能,將人才大體分為學術型人才、工程型人才、技術型人才和技能型人才。對應于這四類人才的培養,相應就產生了四種不同的教育類型,即學術教育、工程教育、技術教育和技能教育。根據1994年全國教育工作會議精神,我國的學術教育和工程教育由大學本科或本科以上層次實施,技術教育在我國現為大學??茖哟?,是高等職業教育的發展方向,技能教育則由中等職業教育為主來實施。根據這種分類法,專業教育應屬于“工程教育”類,而高等職業教育屬于“技術教育”類。需要說明的是,“工程”這一概念只是沿用了我國人才類型四分法的習慣用語,實際上,這里所說的“工程型人才”是廣義的,除了工程師外,還包括醫生、律師、建筑師、教師等專業人才。

如果按照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國際教育標準分類》,以課程類型來界定教育類型的分類方法,高等教育劃分為5A、5B兩種類型。其中5A為理論型/為研究作準備/進入高技術要求的專業課程。它傳授基礎學科知識以達到具有進入高級研究領域的能力(符合學術型人才規格),或者傳授應用科學知識(醫學、法學、建筑學等)以可以從事高技術要求的專門職業(符合工程型人才規格)為目標。5B類則為實用的/技術的/職業的特殊課程。主要使學生獲得某一特定職業或職業群所需的實際技術和專門技能(符合技術型人才規格)。根據這種分類法,專業教育應屬于5A類,高等職業教育則屬于5B類。

第二,兩者的本質屬性不同。專業教育的本質屬性是“專門職業”導向性,而高等職業教育的本質屬性是 “一般職業”導向性[16]。這是區分兩種類型教育的關鍵,也就是兩者的本質區別。職業教育以幫助學生獲得某種職業為主要目的,所獲得的職業是“一般職業”,并不包括“專門職業”[17]。對于“專業”不同于“一般職業”之處,前文已作詳述。當前有些人對此缺乏正確的認識,認為所有教育的受教育者最終都要就職,因而所有類型的教育都可以稱之為職業教育。這種觀點不恰當地擴展了職業教育的內涵與外延,使得職業教育內涵模糊不清,這會將職業教育發展引向歧途,導致職業教育發展喪失方向。同時,對專業教育的發展也會帶來同樣的困擾。

第三,兩者培養的人才能力結構不同。專業教育和高等職業教育培養的雖都是應用型人才,但專業教育的研究性、復合性特性決定了其培養的是“研究型應用性”人才、“復合型應用性”人才。在專業實踐中需要解決的往往是具有“不確定性(uncertainty)、獨一無二性(uniqueness)、倫理沖突性(value conflict)”的問題,而不是傳統中純粹的技術問題 [14]6。比如,一個道路設計工程師,他知道在什么樣的土質情況下選用什么樣的材料來建路,但當涉及造什么樣的路、是否需要造路等問題時,就不僅僅是技術問題,而是一個涉及地形、財政、經濟、環境、政治等領域的綜合復雜且難以確定的問題。與專業教育不同,高等職業教育培養的是“實施型應用性”人才,是具有生產、管理、經營、服務一線的實際能力的專業技術人才或管理人才。相對于“研究型應用性”和“復合型應用性”人才來說,這種人才面臨更多的是技術性的問題,要求專業知識和能力的涉及面更為集中,解決現場突發性問題的應變能力更強,經驗和經歷對于工作質量更為重要,同時還具備更多一線的操作技能??梢?,專業人才和高職人才在能力結構要求上各有側重點。

第四,兩者的教育層次不同。我國一般將高等職業教育層次定位于???,這一方面是借鑒了國外絕大多數國家的做法,另一方面也是考慮到國情和人才培養規格的實際需要。而專業教育由于其所對應的專業崗位的專業性更強,要求更高,需要通過時間更長、層次更高的培養和熏陶才可能完成,因而一般要求在本科及以上層次。西方國家專業教育雖根據專業不同既有4年的本科層次(如工程、商業管理等專業[18]),也有年限更長的碩士及以上層次(如美國的法律專業其專業教育時間至少要求7年,醫學專業則要求至少8年[11]7),但總體趨勢是要求達到碩士以上層次。碩士層次的專業教育一般有以下四種模式[19]:一是在本科階段的專業教育(如商業)加碩士階段同一個專業的教育;二是本科階段的普通教育(如社會學)加碩士階段的專業教育(如社會工作);三是本科階段的專業教育(如教育)加碩士階段的普通藝術教育;四是5至6年教育的同時可獲學士和碩士學位的項目。因此,從國際經驗并結合我國國情來看,專業教育一般不能低于本科層次。當然,這種層次上的劃分并不是絕對的,在《國際教育標準分類》中,5A的標準學制是四年或更長,但也可以是全日制3年,5B的學制一般比5A短些,通常為全日制2或3年,但也不排斥更長的學制。

五、結語

“在快速發展的社會中,各種教育現象之間互相融合滲透而日益復雜,要絕對界定出一種特定的教育現象越來越難”[20]。由于任何一個新的“專業”都是在社會的發展過程中從“一般職業”中形成的,因而專業教育與高等職業教育之間存在著天然的聯系,似乎難以劃出一條清晰的界線。但是,在高等教育快速發展的今天,高等職業教育和專業教育之間的差異性越來越顯現。正確把握兩者的區別和專業教育的內涵,有助于我們在高等教育實踐中正確處理好不同教育類型之間的關系,促進各類高等教育的健康發展。

根據上述分析,我們認為,作為為專門職業培養專門人才的專業教育,“專門職業”指向性是其本質屬性,其基本特征是實踐性、研究性、復合性和終身性,與高等職業教育相比,研究性和復合性是其根本性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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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趙友良)

收稿日期:2007-07-26

作者簡介:徐今雅,1965年生,女,浙江云和人,北京師范大學教育學院博士研究生,浙江師范大學研究生學院副研究員;朱旭東,1965年生,男,浙江金華人,教育部普通高校人文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北京師范大學教師教育研究中心執行副主任,教育學博士,教授,博士生導師。

法律碩士論文范文第4篇

摘 要:現代民主社會的法律之所以能在社會生活中起作用不僅僅是對強力的屈服,更為重要的是因為法律體現了整個社會基本價值評判標準,法律容易為公眾所認同和信仰。大學生對于法律的信仰程度直接關系著法治社會目標的實現,探尋大學生法律信仰缺失的原因并積極尋求改進之策,對于青年大學生的成長具有重要現實意義。

關鍵詞:法律信仰;原因分析;對策

一、法律信仰的意義

自人類社會產生以來,每一時代都存在著各類權益的沖突,而在人類社會不斷演進的過程中,越來越依靠文明的方式定紛止爭,這種方式即法律的解決方式。作為解決社會紛爭的一種方式,由于法律本身體現的公平、正義、秩序和自由等特性,在歷史的比較中逐步為整個社會所認可。人們通過規范秩序,達到利益的契合,長此以往便形成一種穩固的情懷,即法律信仰。

法律信仰作為法治內在的驅動力,體現了一個國家和民族的文明與進步的程度。美國著名法學家伯爾曼提出“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它將形同虛設”。只有全體公民信仰法律,法律才能真正實現其實現社會公平正義的作用,人與自然、人與人、人與社會之間的和諧關系才能夠建立。只有法律信仰才是有效發揮法律的功效,最終實現法治社會的目標的最佳選擇。

二、大學生法律信仰缺失之原因分析

人總是生活在一定的社會歷史條件下的,特定的社會歷史條件對人的信仰的形成及發展具有影響力。我們從社會歷史方面分析大學生法律信仰缺失的原因。

(一)歷史原因

中國歷史上有重人治、輕法治的傳統。我國歷史上是長期的自然經濟、宗法專制制度和儒家文化三位一體的國家。這種三位一體的狀況導致了我國重人治,輕法治的傳統。

1、長期的自然經濟必然導致法律不被信仰。我國社會長期處于封建社會,自給自足的小農自然經濟一直是我國的主要生產生活方式式。這一生產生活方式的本質特點決定了以血緣親族關系為基礎的宗法關系和人身依附關系,不僅是維持單位再生產的基本條件,同時也是據以處理人們之間相互關系的基本準則。人們主要是靠“三綱五?!钡娜藗愐幏秮砭S護經濟秩序的穩定和血緣氏族內部人際關系的和諧,而法律只是作為維護宗法關系和人身依附關系的手段。由于商品經濟一直不發達,使得法律的調節作用無從發揮,因而法律不被信仰。

2、倫理文化因素是法律不被信仰的心理因素。中國傳統社會是建立在以宗法血緣為紐帶的家族關系之上的。人與人之間的社會關系完全情感化、倫理化與道德化,人們陶然于倫理親情,鐘情于對現實人際關系的把握,并從中獲得心理上的滿足。因此,人們對于倫理道德以外的企圖通過法律來協調人際社會關系的做法,都視為不吉之物。在傳統法文化中,“法即刑”的觀念深入人心,使民眾從內心情感上排斥法律,這種心靈上的厭惡與排斥是無法形成公眾對法律信仰的最原始動力的。

(二)現實原因

雖然我國已基本建立了社會主義法制的框架,但是總得說來還是粗細條的。我國的法制尚在發育期,談不上完備也就更談不上成熟了。

1、法律制定上的不成熟。從總體上來看,未形成以憲法為中心的法律體系。憲法中未能較全面地規定公民的基本權利,其子法中也就更談不上保護了。不僅如此,我國各部門法律、法規、規章甚至有對憲法公然的違背,但由于沒有完善的法律體系對此進行糾正,現實對經此也無可奈何。

局部而言,我國的法律并沒有較全面地涉及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在不少的新興領域或次新興領域都沒有相應的法律的規制,造成了社會秩序的混亂,從而進一步造成了社會生活的不公平。

2、法律執行上的不如意?,F實生活中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或亂究的現象大量存在,社會公眾與法律之間甚至存在某種程度的內在緊張關系。人們表現出對法律的冷漠厭惡規避或拒斥,而不是對法律的熱情期待認同和參與。據有關部門調查我國有法不依的現象相當普遍,許多地區得到認真執行的法律僅有20%,有的地方只有10%。有法不守莫如無法,出現糾紛時人們求助于人情關系和門路而不是依靠法律尋求救濟。民眾對法律懷有絕望的心態其內心的信念是“法律無用”。執法部門規避法律曲解法律缺乏對法律最基本的尊重,植根于他們心靈深處的是“官本位權本位”的概念,他們相信權力大于法律,個別執法人員甚至利用法律以法謀私,在他們心里權大于法,人治大于法治,法律就是利己的工具。

三、大學生法律信仰培養之對策

歷史和現實的原因都會使大學生對法律的信仰產生動搖,甚至無從培養起大學生對法律的信仰。深入分析原因,尋求解決方案,我們提出以下對策:

1、培養大學生的權利意識。法律信仰的形成是一個過程,同時也是人們有意識地選擇和培育的結果。然而,大量的社會現實告訴我們現行的法律沒有能夠真正成為大學生所信仰的對象,從而決定了培養大學生崇尚法律的情感的艱難程度??墒且呦蚍ㄖ位?,要建成法治社會,就不得不擯棄歷史傳統對大學生思想的影響,不得不對大學生的法律情感進行培養,激發起他們對法律高度認同的熱情,也就不得不將法律作為整個社會所信仰的對象。權利是法律的核心,一部沒有權利內容的法律大學生就對它沒有感情,也就談不上信仰它,權利意識的增強必然會導致大學生對法律的認同及法律所含的價值的褒揚,激發大學生對法律的熱愛,使大學生對法律有強烈的感情,從而去守法護法信仰法律。

2、強化國家公職人員的公正執法理念。堅持公正執法是培育法律信仰的最有效途徑。法律能被信仰不僅在于它的科學性、正義性,而且還在于它的效益性,效益性是被主體普遍信仰的實效基礎。當人們的權益受到侵害時,正義之劍——法律能使他(們)的權益得到保護,社會正義、公正、公平精神,才能得到體現,只有這樣,才能喚起人們對法律的崇高信念和信仰的激情。但是,當前大學生缺乏法律信仰,直接的問題還是出在執法者身上。大學生由于年齡和閱歷上的局限性極易受到社會上負性事件的影響,執法者不公正執法極易使大學生認為法律無用,人知大于法治,從而喪失對法律的信仰。因此,執法者務必要嚴于律己,提高本身的素質,率先垂范,以認真執法,公正執法,影響和帶動整個社會的法律信仰的形成。所以,我們認為公正執法是培育法律信仰的最有效途徑,又是樹立法律信仰過程中最核心的一環。

3、改進大學生法制教育,增強教育效果。在教學中我們要不斷滲透法律信仰理念教育,要強調不信仰法律給個體帶來的危害及信仰法律給個體帶來的利益。要通過法律典型案例,激發學生的情緒,使學生內心感到不守法的壓力與威脅,使學生認識到遵行和實踐法律所帶來的利益。同時,要向大學生傳遞法律的理性知識。公民信仰法律,不只是出于對法律的畏懼,更主要的是出于對法律的理解、認同和選擇。特別是對于已經具有獨立思考能力、極力擺脫權威的青年人來說,更重要的是要解釋、闡明法律的理性知識,引發大學生發自內心的法律敬畏感,建立牢固和持久的法律情感。

參考文獻:

1、曾瑜:《淺析公民的法律信仰與法律意識的培養》,載《人民論壇》2010年第2期;

2、張斯琦:《“法律信仰理論”在中國的學術脈絡》,載《人民論壇》2010年第26期;

3、宋忠好:《中國語境下的法律信仰探析》,載《前沿》2009年第12期。

法律碩士論文范文第5篇

[關鍵詞]法律碩士;專業學位;定位;路徑

我國法律碩士專業學位教育創建于1995年,15年以來已經取得了顯著的成績,成為法學教育的重要渠道和力量。但是,在法律碩士教育繁榮發展的同時,人們也日益清楚地認識到,法律碩士教育存在諸多不能令人滿意的地方。而這些問題的癥結就是法律碩士教育的合理定位未能實現。解決法律碩士教育的恰當定位,首先必須清楚專業學位教育的定位,由此結合法律職業來準確定位法律碩士教育的屬性。針對當前存在的主要問題,高校有必要從培養目標、師資、課程、畢業設計等個人才培養的要素環節來探討法律碩士教育科學定位之路徑。

一、法律碩士教育定位之含義

法律碩士教育是典型的專業學位教育,明確法律碩士定位之含義,必然首先要探討專業學位之屬性。

(一)專業學位教育的基本屬性

專業學位制度源于國外,并且在我國設立的歷史并不很久,因此,有關專業學位的本質屬性是人們經常探討的一個問題。比較典型的探討有以下一些:

史雯婷認為,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的基本屬性主要表現為知識屬性和獨特的職業性,它們相互作用,共同規范著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的本質屬性,使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體現出“知行統一”的特點。 知識屬性也是研究生教育的基本屬性規定,專業學位教育在知識獲得方面強調科學知識與技術的開發和應用,而非學術性學位教育對新知識的生產的強調。相對于一般職業教育而言,專業學位教育的職業訓練不僅要有傳授職業領域和職業崗位的相關知識的任務,更要承擔起發展知識特別是在實踐中不斷發展知識的職責,以及培養更高層次的復合型人才的責任。

劉國瑜認為,專業學位具有職業性、學術性和研究性的特征。 作為具有職業背景的一種學位,專業學位為培養特定職業高層次專門人才而設置,其職業性、學術性、研究性三大基本特征缺一不可,相互作用,共同規范著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的發展方向。職業性與學術性是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的重要基石,職業性是在學術水準保證下的職業性,而學術性則是體現職業性的學術性,兩者融合為有機整體。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還具有研究性,但其研究的傾向性或價值觀與學術性研究生教育的科學研究有別,其研究的指向是技術、應用理論,其研究的根本目的是將科學運用到實踐中以解決實際中存在的問題。

別敦榮認為,專業學位是專業教育的文憑證書,是面向特定社會職業的人才需求,為培養社會高端專業人才而設立的學位類型,具有職業性與學術性相統一、特定的職業指向性和教育的實踐依賴性的特征。 專業是由普通職業演變而來的專門化職業,是以專業知識為基礎的特定的職業。專業知識是學術知識與經驗知識的統一。建立在專業知識教育基礎上的專業學位及其教育不僅有著強烈的學術性,而且有著鮮明的職業性。特定職業指向性指的是,專業學位的設立主要是為了培養能夠解決經濟生產和社會發展實際問題的高級應用型人才,該學位只對應于那些對知識和技術水平要求較高的社會職業。教育的實踐依賴性指的是專業學位的教育活動必須以有關職業實踐為基礎,將職業實踐經驗與專業知識結合起來。

上述學者對專業學位屬性的認識具有高度一致性。進一步分析可以認為,專業學位的基本屬性有兩個:一是學術性(研究性、知識性);二是特定的職業指向。教育過程中的實踐依賴性其實是第二個特性的必然延伸和內在要求,不具備獨立性。

就這兩個屬性而言,這里的學術性不同于科學學位對學術性的要求,職業性也不等同于職業教育中對職業性的要求。其學術性是需要以職業定向為依據來規范對學術性的要求,不是重在基礎理論知識的生產,而是重在應用性知識的開發。專業學位中的學術性“其研究的指向是技術、應用理論,其研究的根本目的是將科學運用到實踐中以解決實際中存在的問題,具有可實現性、可見效性,追求的是效果和效益。” 專業教育對應的職業崗位不同于一般意義的職業,而是具有更高專業性要求,任職者必須有該職業特有的更高層次的專門知識和專門技能,不是一般的熟練工,而是具有很強組織和綜合能力的技術領導者,具有較高的理論素養、綜合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有在實踐中進行應用研究、開發創新研究、發展應用性知識的能力。這種職業能力與專業學位教育的學術性(知識性、研究性)本質是有內在聯系的。

(二)法律碩士教育的定位

法律碩士是典型的專業學位教育,其定位必然要符合專業學位的基本屬性。

1.法律碩士在層次定位上屬于研究生教育

法律碩士定位于研究生教育這一層次,表明其對知識性、學術性和研究性的基本要求。法律職業是一類典型的專業性程度很高的職業,這一職業在很多發達國家具有很高的入門標準,必須以法律專業知識、專業技能與專業素養為基礎。在很多國家,進入法律職業者都必須經歷多達七八年的長時間訓練。其訓練包括相關的理論知識學習和實踐技能與職業倫理的習得。其中理論知識的學習既要具有一定的寬度,也要具備一定的深度。寬度即由于法律自身的綜合性,法律職業要求法律人所掌握的理論知識不僅包括法律知識,還包括哲學、社會學、經濟學、政治學、心理學等知識,以便更好地理解法律追求的價值基礎及其運行的社會基礎。深度即在這些知識掌握的基礎上,能夠增進對法學理論在司法實踐中的批判性應用,以及結合社會變革對現有法律的立法、執法等提出改造建議的能力。美國法學博士(JD)作為法學的第一學位正是考慮到法律職業的這些要求,我國法律碩士教育制度的設置對美國模式的借鑒亦有這方面考慮。

2.法律碩士在類型定位上是應用型人才的培養

法律碩士專業學位教育的應用型類型定位內在地要求其從目標,到具體的人才培養方案的實施,到最終的畢業生就業都充分地結合和面向法律職業。也就是說從培養目標看,法律碩士學位的設定具有明確的法律職業指向,即培養法官、檢察官、律師以及服務于企事業單位的其他法律人員。而與此相對的法學碩士教育主要培養法學領域的學術研究人員包括法學教師。從具體的人才培養方案看,法律碩士教育對法律職業實踐具有高度依賴性。這種依賴性一方面要求法律職業知識與技能在法律碩士教育的課程設計中占據重要地位,針對實踐技能培訓的各種實踐課程應當占有相當的比例。另一方面要求法律碩士教育者在具備高深的法學理論水平的同時,具備豐富的法律實務經驗,能夠在教學中充分調取司法實務經驗,來闡釋相關的法學理論,通過自身對司法實踐與法學理論的融會貫通來培養法律碩士利用法學理論解決司法實踐問題的自覺性。在最后的畢業設計等考核中,更是需要針對司法實踐中的現實問題,結合法律碩士生的就業去向進行論文選題和畢業設計,而不是一味地追求論文的學術水平。

二、當前法律碩士教育存在的問題

十多年來,法律碩士教育從制度到規模都取得了顯著的成績,已經成為法學教育的重要力量。但是,考慮到法律碩士教育的上述層次與類型定位;考慮到旨在把法律碩士塑造成為具有交叉型知識結構、諳熟法律并能夠靈活運用法律解決實際問題、從事法律實務工作的復合型、應用型高級法律人才,以滿足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需要的培養目標;特別是考慮到法律碩士教育創立的初衷就是要重新尋求法學教育適度的平衡點,即教育屬性和法律屬性的平衡狀態,特別需要強化法律屬性這一結構性缺失與示范, 可以說,當前的法律碩士教育仍然偏離其應有的定位,體現在以下兩方面。

首先,是法律碩士培養目標的模糊。盡管相關調查研究表明無論從畢業論文還是職業選擇意向,都可以看出法律碩士生實踐型的自我定位已經形成 ,但是,從教師的教學和用人單位的選聘取向上,都實際地反映出法律碩士專業學位在法律職業人這一培養目標上的失落。法律碩士教育實踐中,教師的茫然態度比較普遍。教師們在對法律碩士授課過程中,往往不知所措,陷入法學本科或者法學碩士教學的模式。以至于在現有的培養模式下,法律碩士知識多樣性的優勢難以發揮,法律專業知識難以同法學碩士匹敵甚至不如法學本科生系統扎實的缺點暴露無遺,從事法律工作所需的熟練技能嚴重缺乏,法律碩士被培養成了“四不像”。 相關調查研究顯示法律碩士教育質量堪憂。在就業中,法律碩士缺乏社會認同,社會公信力受到質疑。法律碩士生對所受的教育及未來的就業前景也不樂觀。

其次,是培養模式雷同。主要體現是課程建設、教學方法、培養主體都缺乏針對性。當前,法律碩士的課程設置及教學內容要么和法學本科教育重復,要么把以培養研究型人才為主的法學碩士教育模式移植到法律碩士教育中來,難以實現法律碩士培養的目標。在教學方法方面,很多高校依然沿襲傳統的單純傳授理論知識的教學方法,局限于對基礎理論知識的講授和對法律條文的解釋,而與法律實務緊密結合的辯論式教學、案例討論式教學以及法律問題實踐性調查等教學方法和教育方式卻不普遍。在培養主體上,法律碩士教育仍以學校為主體,法律實務部門參與的很少,合作培養遠沒有制度化,嚴重脫離法律實踐。正是這種雷同的培養模式,使得法律碩士培養制度仍不具備獨立性,法律碩士培養與法學本科、法學碩士之間的區別性差, 法學本科、法律碩士、法學碩士之間和諧的差序格局難以建立。

法律碩士教育的上述問題也是我國專業學位教育存在問題的反映。研究表明,我國專業學位教育存在嚴重的定位不明問題,被學者們稱為學術性學位的衍生品、山寨版、模仿與依附, 帶著學術化的影子的專業學位培養模式 ,作為科學學位的附庸或點綴,一直游離在高等教育的邊緣 ,社會認可度低。

三、法律碩士教育定位實現之路徑

對進行法律碩士教育的高校來說,通過法律碩士培養要素的改革來促進其定位的實現是其最基本的、也是完全在其自主范圍內的職責。法律碩士培養的主要要素范圍很廣,包括培養目標的標準化設計、教師隊伍建設、課程體系、課程選讀方式和課程教學內容的設計和畢業考核設計等。

(一)培養目標的標準化

既然法律碩士作為應用型專業教育,對口于法律職業,那么對法律碩士人才培養目標除了現有一般定性的描述外,應該有一套標準的培養目標指標體系。這種標準化是與法律職業的專業化標準緊密相關的。其構成應該充分考慮法律碩士作為專業學位的學術性與職業性雙重屬性,充分保證學生對法律職業專業化知識、技能與素養的掌握與習得。我國法律碩士入學資格存在多元化現象,但是,對這種入學資格多元化的考慮不能構成培養目標多元化的借口,而只能通過課程等中間環節的安排,使這種入學資格多元化的優勢得以發揮的前提下,保證法律碩士專業教育標準化培養指標體系的實現。美國律師協會關于統一的法律人才培養目標體系的設定對我們有借鑒意義。

(二)教師隊伍的專業化建設

針對法律碩士教育存在的師資問題,應該針對性地加強法律碩士指導教師的專業化建設。其建設目的在于構建一個既有豐富的理論知識,又有著豐富的實踐技能性知識與經驗,能夠有效實現法學理論與法律實踐相互溝通的教師隊伍。其構建途徑可以通過掛職鍛煉、鼓勵兼職等途徑促進現有教師隊伍知識與能力的結構轉型,也可以通過聘任法律實務部門具有一定理論基礎的在職人員充任法律碩士的兼職導師或者合作導師的形式來彌補高校原有教師實踐技能知識不足的缺陷。無論哪種途徑,都必須促進法律碩士人才培養過程中高校與法律職業之間的雙向合作,促進法律碩士人才培養模式的開放性。

(三)課程的專業化建構

法律碩士課程的專業化建構需要從課程體系、課程修讀方式、課程教學內容與教材三方面進行。

在課程體系方面,法律碩士的課程需要合理安排理論課程與實務課程的比例,在堅持必要的法學理論知識模塊的同時,應包含更多的實務型課程和實踐教學環節。我國法律碩士課程體系中,應當壓縮與法律碩士人才培養目標體系相關度小的課程,提高課程體系與法律職業后備人才培養目標之間的適切性。

在課程修讀方式方面,要增大選修課比例。選修課比例的增大一方面在于保證多元化入學資格學生既有知識與能力優勢的發揮,另一方面在于更好地適應學生就業前景的多元化選擇。通過選修制的充分實施,使得法律碩士畢業生達到共同的人才培養目標的同時,形成多樣化的發展潛質,適應社會對不同法律職業崗位人才的需求。

法律碩士的課程教學內容與教材應該充分體現法律職業中理論與實踐并重的要求,突出專業技能訓練。法律碩士教育應當在法學本科和法學碩士掌握最基本的法學理論要點的同時,重在通過與實踐教學相結合以及通過實踐技能的訓練,達到促進法學基本理論的應用能力的提升。因此,在教學內容和教材設計上,應當堅持基本理論知識與實踐技能知識相結合的原則,減少兩者各自孤立的情形。

(四)教學方法的完善

相對于法學本科教育,我國法律碩士的教學方法反而呈現更強的單一性,即法學理論知識的惡補。方法改革的首要原則是應當充分體現法律碩士生在學習中的主體性。充分體現其主體性就是尊重其已有的學科理論知識學習能力,尊重其法律實踐經驗中獲得的技能性知識,提高其在進一步的法學理論基本知識掌握中有效反思法律實踐的能力,并進一步提高其對法律實踐技能的掌握水平。從這個原則出發,法律碩士教學方法的選擇可以是多樣化的,包含傳統的課堂講授、案例教學法、診所教學法、模擬教學法、研討式教學法等。只是在這里,傳統課堂講授要求教師不僅僅是對法學理論進行闡釋,更要求關注對法學理論應用條件的解釋;案例教學法也不能是舉例式教學,而必須是以案例為載體,充分調動學生利用既有理論知識來處理案例的能力。

(五)畢業設計考核制度的完善

法律碩士教育畢業設計的考核不應當按照學術性學位的考核要求進行,不應當一味追求法學理論的創新。專業學位論文質量標準要強調針對性和應用性,可以采用研究論文、實驗報告、調研報告、案例分析、項目設計等多種形式完成學位論文,以體現和衡量應用能力及專業技能的提升。這就要求在畢業考核的主體中,適當地確立法律實務人員作為兼職導師或合作導師的地位,以便從法律實務的角度評判法律碩士畢業生的專業能力水平。

當然,除了從上述法律碩士培養的基本要素考慮外,法律碩士教育的有效性及其專業學位教育定位的實現,還受制于一些外部性因素的影響。例如專業學位自身法律保障體系的健全和社會認可度的提高、學術學位與專業學位結構關系的協調、法律職業專業化程度的提高。這些外部因素的完善構成保障法律碩士教育有效性的重要制度環境。這些制度環境的完善有利于使法律碩士人才培養要素環節的改革成效得到充分的實現。相關主題超出該文篇幅,將另文予以探討。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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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宋鴻雁(1968—),女,陜西蒲城人,西北政法大學高教所副研究員,教育學博士,研究方向:高等教育管理、比較高等教育。

[基金項目]該論文為廣州東送集團·西北政法大學“法學教育模式改革項目”(2010年)階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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