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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學論文范文

2023-03-20

刑法學論文范文第1篇

[關鍵詞]刑法學 挑戰 教學方法

[作者簡介]劉紅(1975— ),女,河北定州人,中央司法警官學院法學院,講師,碩士,研究方向為中國刑法。(河北 保定 071000)

一、刑法學課程的特點

1.研究對象的復雜性。刑法學所研究的對象具有一定的復雜性,包括犯罪、刑事責任和刑罰。在刑法學課程中,圍繞犯罪展開的是抽象的犯罪概念、特征、構成要件以及形態等問題,構成犯罪論;圍繞刑事責任展開的是犯罪的法律后果、刑罰的概念、本質、功能、目的、種類、體系以及刑罰的裁量與執行等問題,是為刑事責任論;對于其不能包含的關于刑法的其他一般性問題,如刑法的概念、基本原則、適用范圍等則構成刑法論。刑法論、犯罪論、刑事責任論是刑法學總論知識體系的三大組成部分。與刑法總論相對應的是刑法分論,主要是規定各種具體犯罪的概念、構成特征、罪與非罪的界限、此罪與彼罪的界限等認定。由此可知,刑法學這門課程不是簡單地解釋刑法典,而是融刑法、刑法哲學、刑法解釋學以及刑法適用的規律、經驗、審判實務于一體的法學學科。

2.涉及內容的廣泛性。刑法學所包含的內容非常廣泛。作為部門法學和其他部門法相比較,可以發現,一般的部門法只是調整和保護某一方面的社會關系。例如,民法僅調整和保護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婚姻法僅調整和保護婚姻家庭關系。而刑法所涉及的社會關系包括人身、婚姻家庭、財產、經濟、社會秩序、公共安全、國家安全等許多方面。具體的內容涵蓋國家政權安全、領土安全、公共交通安全、食品藥品安全、生產作業安全、金融、稅收、海關、工商、生產經營、廣告、生命、健康、財產、婚姻家庭、社會秩序、職業操守等多個方面。因此可以說,一般部門法要保護、涉及的內容,刑法都會涉及,都要進行保護。所以,刑法又被稱為“二次保護法”。

3.與實踐的密切聯系性。刑法學是一門具有很強的理論性和應用性的學科。刑法學所包含的犯罪與刑事責任的基本原理不僅具有深刻的哲理性,而且有著豐富的實踐性。刑法學作為一門應用性、理論性極強的法學學科,要求教師在課程講授的過程中,一定要密切聯系實際,注重實踐教學環節,注意學生實際問題的分析能力的培養和鍛煉。刑法學來源于刑事法學理論、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實踐,反過來又為刑事立法和司法實踐服務。刑法學的教學就是要通過刑法理論的學習和研究,指導國家刑事立法、促進國家的刑事司法、完善刑法的基本理論。

4.研究方法的多樣性。刑法學學習和研究需要融匯多種方法,主要包括:(1)注釋研究法。刑法學以解釋刑法典為中心,因此需要對刑法條文進行分析、解釋,以使刑法的意義得以明確。對于刑法學的研究從很大程度上說就是對現行刑法進行解釋和分析。(2)社會學研究方法。刑法的研究對象,即犯罪,本身就是一種社會現象。因此在各種社會現象中研究刑法,把刑法理論與社會發展相協調,對刑法與社會現象的關系、刑法的社會作用與效果進行考察,充分發揮刑法維護社會關系的作用,才能促進社會的發展。(3)比較研究法。對不同國家的刑法以及不同時期本國的刑法進行比較研究,剖析優劣、評述利弊。對不同國家的刑法進行比較研究,可以發現可供我國借鑒的法律成果?,F代社會是開放的社會,法律文化上的融會貫通已是平常,借鑒他國先進的法律制度,也是法制發展的一大表現。對于本國不同時期的刑法進行比較研究,有助于弄清不同時期的刑法有所不同的原因,有助于現行刑法的正確行使。(4)歷史研究法。歷史研究方法有助于我們弄清刑法的來龍去脈,了解刑法的發展方向。(5)理論聯系實際的方法。刑法學具有很強的實踐性,因此,必須要將刑法原理付諸于實際。運用案例研究法,是理論聯系實際的良好途徑。在運用案例研究法時,不僅要以典型案例闡述刑法的基本原理,還要以疑難案例反思現有的刑法理論,以新型案例慎思刑事立法的趨勢,從既定判決中抽象出一般規則。

二、刑法學課程教學面臨的挑戰

1.教授刑法學的教師應當與時俱進。除了向學生介紹刑法學的基礎知識以外,還要熟悉相關學科的內容。例如,關于知識產權的犯罪,需要對知識產權的相關內容有所了解;涉及公司、企業的犯罪,就需要了解有關公司、企業的相關法律和一些實務。面對突飛猛進的現代社會,進行刑法學的教學,就需要教師的知識面更加寬廣,要將時事問題以及前沿學科理論融入刑法學的教學中去。

2.在刑法學的教學過程中要注意培養學生的現代刑法理念。隨著法學理論的不斷夯實,部門法中也越來越重視基礎理論的滲透。因此,在教學中補充和介紹有關刑法的功能、刑罰權的人權保護、刑法倫理等內容,有助于豐富學生的理論內容。

3.就業的現狀要求刑法學的教學與未來職業的需要相結合。因此,刑法學的教學就不僅僅是為了完成學習任務,還要與法學專業的學生在將來要參加的統一司法考試結合起來。這樣有助于學生在學習期間就形成對未來工作至關重要的學習能力、理解能力和實踐能力,提高應運能力。因此探尋刑法學教學與司法考試的契合點,是目前刑法教學面臨的又一挑戰。

除去以上的新型挑戰以外,傳統教學中存在的問題,仍然不能忽視。這方面的不足主要表現為:一是在課堂教學中,師生互動交流不夠,思辨式的教學模式很難形成;二是從事刑法學講授的專業教師都比較重視刑法學本身的研究,對刑法學教學研究比較薄弱,教學研究成果較少。所面臨的這些問題和挑戰,需要我們通過探尋一定的教學方法來彌補和改進。

三、刑法學教學方法的改進

1.課堂教學。在教學內容上,始終堅持以刑法學的教學大綱為基礎,突出基本概念、基本知識、基本理論的傳授。根據近年來出臺的多部刑事立法解釋、刑法修正案,及時修改和補充教學大綱中的相關內容,使教學內容與我國刑事法律發展現狀相結合。在此基礎上,還要注意將刑法學領域的新論題、新觀點、新理論適當地引入課堂教學,使學生能夠了解刑法學發展的新動態。針對法學的特殊性,刑法學課堂在傳授基本知識的基礎上,還注重培養學生的刑事法律觀念的形成。通過一學期的研究學習,使學生能夠熟悉國家的刑事立法,了解、把握刑法條文的精神實質,把握條文與條文之間的內在聯系,在消化刑法學理論的同時能夠解決實際問題。通過啟發誘導學生,使其產生學習的興趣,主動地發現問題,教師或解答學生的疑問,或適時組織學生開展討論,使學生在教師的指導、引導下不斷發現問題和加深對問題的認識和理解,并使他們對問題的探究活動能夠延伸到課后。在傳統的課堂演繹式教學基礎上,大量采用現代化的多媒體教學方式,并同時建立刑法學網絡教學平臺。上傳網絡的內容應主要包括:課程介紹、刑法學電子版教學講義、教學大綱、各章思考題、綜合練習題、討論案例、例題分析、刑法學多媒體課件、主要參考書目、刑法學講授錄像等。

2.案例討論。討論案例是刑法學教學不可或缺的環節,能夠培養學生運用法律知識分析問題的能力。一些西方的法學教育主要以案例討論的方式進行。成功的案例討論,一是要選擇合適的典型案例。太容易,討論不出深度;太復雜,對初學者來說無從著手,宜循序漸進。二是組織要小型化。目前,大學教室的設計不利于舉行全班的課堂討論,每個行政班的人數較多,全班討論也不利于活躍討論氣氛,易導致混亂的場面,而且給每人提供的發言機會也少。所以案例討論課,宜采取課堂外討論與課堂內交流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即以小組、宿舍為單位的討論為主,課堂則交流、匯報或教師進行小結,或穿插一些典型發言。三是形式應以對抗式為主。將不同觀點的同學按司法審判的不同角色分成若干小組先行討論,然后進行對抗式辯論,在辯論中鍛煉各自的應變能力。

3.理論研討。盡管刑法學是一門較為成熟的學科,但仍有許多理論與實踐問題需要研究。對于初學刑法的大多數學生來講,要他們馬上作很深的理論研究是不現實的,可進行方法論指導,為今后進行研究打下基礎。配合刑法學教學進度,就一些刑法學難點讓他們寫一些學術觀點和小論文,促使學生廣泛閱讀參考書目、文章,加深對所學知識的理解,鍛煉其發現、研究問題的能力。通過安排學生進行閱讀和文獻綜述,鍛煉學生搜集資料、整理資料、消化資料的能力。通過組織寫作競賽和考試引導,使學生的表達能力和邏輯能力得到提高。還要鼓勵學生積極參加相關的論文競賽,以此來帶動學生對理論學習的興趣。另外,還可以適時開展一些專題講座。專題講座可以幫助學生拓寬視野,加深對某些疑難或熱點問題的理解。講座的內容最好選擇一些不宜在課堂展開或教學大綱中未列入而實踐中又十分重要的問題。

4.實踐教學。實踐教學環節也是至關重要的,通過實踐教學可以讓學生形象地掌握書本中的理論知識,加深印象,形成思考??梢越M織的實踐教學方式主要有:(1)旁聽公開審判。到司法實踐部門旁聽公開審判的刑事案件,不但能提高學生的學習興趣,而且也是一次直觀的教學,是學生了解社會、接觸社會的重要渠道。旁聽的案件應注意選擇,一般應為較為復雜疑難的案件。由于旁聽公開審判往往要耗時半天至一天,低年級學生課程緊,若旁聽導致調課頻繁,可能會沖擊其他課程的正常進行,因此,這種旁聽不宜過頻,每學期一至二次為宜。(2)組織舉行模擬法庭。模擬法庭是現代法學教育中推行的教學設計,它有利于學生逐步熟練地掌握審判程序和實體法中的有關疑難問題,也有利于培養學生獨立活動和創造、組織能力。對于任課教師來講,模擬法庭的組織和運行既不能撒手不管,也不能事事包辦,可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指導:第一,幫助選擇案件??蛇x擇案情較為復雜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這可以使直接參加的人數多一些,刑事、民事兼顧,收到一舉多得的效果。第二,根據活動需要,將全班學生按不同角色分成若干小組,如辯護人組、代理人組、公訴人組、審判員組等,互相獨立,分頭準備材料,在此基礎上推選出庭人員。第三,指導學生進行排練,特別是對初次搞模擬法庭的班級,開庭前進行數次的排練,任課教師應自始至終地在排練現場,發現問題,及時糾正。第四,開庭審判后,任課教師應將開庭審判的得失進行講評和總結。(3)參觀和觀摩。適當組織一些參觀、觀摩活動,將其作為輔助性的教學手段,也能增加學生對刑法的認識。例如,組織參觀一些打擊刑事犯罪的展覽,組織參觀監獄、勞改隊、少管所,以加深對我國刑罰制度的理解。(4)到實習基地實習。當前許多政法院校都設置了教學基地制度,擁有大量教學基地,在教學的過程中也應當適時地發揮這些教學基地的作用。如和教學基地聯系,讓學生在假期就近到教學基地實習,將自己的理論應用于實踐當中,既能鞏固專業知識又能提前與社會實踐接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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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劉翔雁.刑法學教學方法探析[J].教學教法,2004(23).

刑法學論文范文第2篇

關鍵詞:刑法解釋;對象;目標;罪責刑關系;罪責刑均衡;刑法學體系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刑法學研究大體經歷了注釋刑法學—理論刑法學—注釋刑法學與理論刑法學并重三個階段。為了克服刑法的不安定性和任意性,成文刑法和罪刑法定是刑事法治的必然要求。但在適用成文刑法時,絕大多數的總則或是分則條款都需要難易程度不等的解釋。我國近些年圍繞刑法解釋的研究異常繁榮,取得了喜人的成就,但存在解釋對象和目標不合理的缺陷,未能立足于刑法學體系之上,而罪責刑關系與罪責刑均衡才是刑法解釋的對象與目標。

一、刑法解釋的對象新論:罪責刑關系

“法律必須穩定,卻不能靜止不變”[1]。對于任何法律而言,都必須接受解釋。刑法作為部門法同樣如此,但首先必須明確解釋的對象,保證有的放矢。

傳統理論認為,刑法解釋,就是對刑法規范含義的闡明。[2]21由此可知,刑法解釋的對象是刑法規范。但還有論者認為,刑法解釋是指一定的主體對刑法規定的含義進行闡明的活動,或者該活動所得出的結論。[3]由此可見,刑法解釋活動包括解釋行為和解釋結論,解釋的對象是刑法規定。無論是刑法規范、刑法規定,都是從刑法典出發,立足于現有的法律規定而得出的結論。從最終結果看,這些實質上均是指同一事物,即刑法典中的具體規定。從罪刑法定的形式側面看,將刑法解釋對象限定于此,具有必然性與合理性。但是,將刑法解釋對象等同于刑法的淵源,即等同于刑法典,這基本上是一種靜態的法律語義解釋立場,往往導致刑法解釋形式化為刑法條文的獨白,未必與現實的刑法解釋過程相符。

在經歷了從圣經詮釋學、羅馬法解釋理論到一般文學批評理論以及人文科學普遍方法論之后,20世紀90年代以來,在哲學界、法理學界,由解釋學向詮釋學的過渡成為主流趨勢,從解釋方法論到解釋本體論的過渡中更加強調了理解與解釋的與時俱進的品格、實踐品格和創造品格。刑法解釋也未能幸免。有論者認為,刑法解釋的對象是事實與規范。限定為刑法文本是近代理性主義觀念的學術遺產?,F代解釋學表明,只要承認解釋者合法偏見的有效性,解釋的真實過程就不應僅是文本自身,解釋者應目光往返來回于事實與規范之間,并在自己的“偏見”引導之下最終得出結論。[4]另有論者提倡人本主義說,認為刑法解釋的對象包括刑法規范及價值、規則與事實、語言的共性等因素。[5]從法官的角度看,刑法解釋的對象不應限定在刑法典的規定,還要考慮案件事實、民意、常識等因素。因此,拘泥于刑法典規定的傳統觀點確實有些不妥。但是,刑法解釋必須接受罪刑法定原則的制約,不允許僭越罪刑法定的刑法解釋,否則將違背刑法解釋的終極目的。刑法解釋不能僅聽命于哲學詮釋學擺布,脫離法律文本的意義框架而尋找主觀裁判標準的做法,實質上無視立法者的原意和那些已經過長期司法實踐檢驗的、行之有效的傳統法律解釋方法。因此,刑法解釋對象不能漫無根據地擴大化。

那么,什么才是刑法解釋的對象?毛澤東同志說過:“對于某一現象的領域所特有的某一種矛盾的研究,就構成某一門科學的對象。”[6]刑法解釋是一種主觀活動,刑法解釋領域的矛盾看似在解釋者與解釋條文之間,但實質上首先是罪刑關系,即罪狀和法定刑。刑法解釋必須以刑法典的規定為依據,但刑法解釋不是單純的語義闡釋活動,而是要為特定的案件事實確定可以適用的法律規范。無論如何,刑法解釋的結論最終都用于定罪量刑,而定罪量刑是罪刑關系的實現過程。由于定罪量刑直接導致刑事責任,罪刑關系與刑事責任密切關聯,刑事責任是罪刑關系的橋梁,即常言之的罪責刑關系。因此,刑法解釋的最終落腳點是罪責刑關系及其實現,通過罪狀和法定刑,借助定罪量刑這一媒介,經過刑事責任的銜接,最終歸結為罪責刑關系,這才是刑法解釋的對象。

傳統理論認為,刑法學是研究刑法及其規定的犯罪、刑事責任和刑罰的科學。[2]1這為刑法解釋對象的確定提供了方法論前提。刑法規范、刑法規定或事實與規范,要么站在罪刑法定的形式側面,要么立足于罪刑法定的形式側面,往往容易走向極端的一面。凡是與罪刑法定漸行漸遠的做法,均忽視了刑法學體系這一基石范疇。刑法學體系,就是指犯罪、刑事責任與刑罰三大基本范疇所組成的刑法學框架,宏觀概括了一切刑事法理論和司法實踐所針對的對象。罪刑法定作為近代刑法的支柱,是追究刑事責任的根本準繩。無論刑法解釋的主體為何,即使解釋的結果效力不一,但歸根結底都要解決罪責刑關系,即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法定刑與宣告刑的關系,并保障罪刑法定的實現。具體如圖1所示:

刑法解釋首先要超越刑法條文或者所謂的刑法規范,在此基礎上,也要回歸到刑法典本身,以罪狀和法定刑為基本原點,通過定罪量刑活動以及刑事責任的特殊橋梁作用,將犯罪、刑事責任與刑罰三大范疇串聯起來,唯有罪責刑關系才是刑法解釋的應然對象,這樣才能確保刑法解釋結論的合乎體系性需要。

二、刑法解釋的目標:罪責刑均衡

刑法解釋是一個有目的性的主體活動。換言之,刑法解釋是有特定目標的,否則圍繞刑法解釋對象會得出很多不同的結論,也無法用于刑事司法活動。

理論上,刑法解釋的目標一般等同于刑法解釋立場、刑法解釋的基本思想或刑法解釋觀,是指導刑法解釋的基本原理或指導標準。但刑法解釋的目標與形式解釋論、實質解釋論無關,是不同的概念。無論是形式解釋論還是實質解釋論,都是對構成要件的解釋,是立足于大陸法系的三階層犯罪論體系而言,因而不同于此處的刑法解釋目標。在我國,陳興良教授主張形式解釋論,是基于罪刑法定原則所倡導的形式理性,通過形式要件,將實質上值得科處刑罰但缺乏刑法規定的行為排斥在犯罪范圍之外。參見陳興良:《形式解釋論的再宣示》,載《中國法學》2010年第4期,第27頁。張明楷教授倡導實質解釋論,對構成要件的解釋不能停留在法條的字面含義上,必須以保護法益為指導,使行為的違法性與有責性達到值得科處刑罰的程度;在遵循罪刑法定原則的前提下,可以做出擴大解釋,以實現處罰的妥當性。在解釋構成要件時,不能脫離案件事實;在遇到法律疑問時,不能將有利于被告人作為解釋原則。參見張明楷:《實質解釋論的再提倡》,載《中國法學》2010年第4期,第49頁。刑法解釋的目標,是必須首先解決的一個方向性問題。理論界一般有三種觀點:一是主觀說,又稱主觀解釋論。刑法解釋的目標就是闡明刑法立法時立法者的意思,即闡明刑法的立法原意。二是客觀說,又稱為客觀解釋論、法律客觀意思說。刑法解釋的目標是闡明解釋時刑法條文客觀上所表現出來的意思,而不是立法者制定刑法時主觀上所賦予刑法條文的意思。三是折中說,又稱綜合解釋論。刑法解釋的目標要綜合立法原意和客觀意思,或以主觀說為主、客觀說為輔,或以客觀說為主、主觀說為輔。在我國,刑法學界關于刑法解釋的基本立場也大致如此,不同的學者基于不同的立論各執一詞。[7]

客觀地講,主觀說和客觀說的缺陷明顯,立法原意抽象且模糊,客觀意思則空泛且易變,這長期被理論界詬病。盡管折中論試圖調和主客觀說的沖突,并尋找一條各方能夠認同的解釋立場,不過事實證明難以成功。隨著哲學詮釋學的引入,理論界出現了一些新的立場。如正當的刑法解釋立場,刑法解釋的目標應該是發現法律文本的客觀含義,而且是針對現在的個案的最好的含義,倡導引入哈貝馬斯的溝通行動理論,解釋具有主體性和創造性,需要構建理想的對話情境,保障所有參與者的發言權和決定權。[8]又如根據認知語言學、家族相似性原理,刑法范疇不是特征范疇,而是以典型原型為核心事實所建立起來的原型范疇。刑法范疇都有明確的核心和不明確的邊緣,無法用共同的語義特征來描述內部所有成員。在進行刑法解釋、考察差的樣本是否歸屬于某刑法范疇時,必須將該樣本和典型原型進行實質性的對比,根據其相似度確定其是否屬于該范疇。在該過程中立法原意、刑法的字面意義均提供不了幫助,而只能留給法官行使自由裁量,由法官根據具體語境并結合自己的前見對文本進行客觀解釋、實質解釋。[9]但也有論者對這些哲學詮釋學化的刑法解釋立場進行反思,倡導返回到方法論的法律解釋學本體論解釋學總體上看是一種非理性的、非科學的以及弘揚自我理解(解釋者決定論)的哲學理論,主觀主義、相對主義和虛無主義是其揮之不去的痛疾。而為本體論解釋學所漠視或者忽略的認識論和方法論,對于人類理性而言,卻是一個始終繞不過去的高地,也是必須要予以解決的重大實踐問題。致力于解釋方法的體系化、規范化和可預測性、可操作性,則是法律解釋學的現實選擇和歷史使命。法律解釋學堅持的是一種有限解釋,而不是無限解釋。法律解釋學堅持的是一種規范性解釋,而不是游戲式解釋。法律解釋學堅持的是一種嚴格解釋,而不是自由解釋。法律解釋學堅持的是一種以目標取向為任務的解釋,而不是純粹認知型的解釋。法律解釋學堅持的是一種教義學(獨斷論)解釋,而不是文學藝術類(探究性)解釋。法律解釋學堅持的是一種普遍性、客觀性、確定性的現代主義立場,反對的是倡導差異性、創造性、多樣性的后現代主義立場。參見姜福東:《法律解釋的范式批判》,山東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16-19頁。。正如意大利法學家貝蒂指出的,本體論詮釋學容易造成概念混淆,把認識目的的理解及其結論混為自我理解,各種理解方法反而成為事后論證的依憑,存在倒因為果、任意選擇解釋方法加以附會的現象。[10]

由此可見,無論是傳統觀點所爭議的主客觀說,還是受到哲學詮釋學影響的溝通式正當解釋論、客觀實質論、方法論解釋學等,分歧的根本在于刑法解釋的性質,即本體論與方法論之爭。法律詮釋學是一種帶有先見的理解,是法律文本與理解者之間的溝通,并創造性地得出判決依據,這顛覆了法律解釋學只是借助各種方法去尋求判決與法律一致性的思維定式。但是,法律詮釋學也存在放棄法律文義的解釋標準、拋開法律條文的立法意圖、過于偏向理解者的主體性認識之嫌疑,時刻處于僭越罪刑法定、沖擊刑法解釋的獨斷性、權威性和唯一性的邊緣,這些難逃批評。鄭永流教授認為,本體論和方法論,分別強調內容和注重方法,這兩種法律解釋觀互不可替代,解釋無詮釋流于空洞,詮釋無解釋走向盲目。[11]從目前看,這些爭執似乎無法消解,反而會一直延續下去,究其原因在于刑法解釋對象不正確,不同的解釋對象必然會導致不同的解釋立場。

這場無休止的論爭何去何從呢?方法服務于目的,而目的直接制約方法,二者是一種辯證統一的關系,片面強調其一的做法均不足取。從這個角度看,刑法解釋對象和目標應該是一脈相承的兩個概念,作為刑法解釋的兩端,刑法解釋的對象與刑法解釋的目標是高度統一的。既然刑法解釋的對象是罪責刑關系,那么,刑法解釋的目標就是罪責刑均衡,即犯罪、刑事責任與刑罰在質和量上的均衡性?;谧镓熜痰男谭▽W體系,我國刑法確認了罪責刑均衡原則?!缎谭ā返?條規定,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作為刑法基本原則,刑法解釋必然遵循。傳統理論認為,刑法解釋就是闡釋刑法規定的內容,但實際上還應包括解釋刑法規范后的結論如何與具體案件事實實現有效對接,法官作為個案刑法解釋的特定主體,通過全面考察案件與事實中的罪責刑關系,即如何定罪、量刑、刑罰制裁等三項相連貫的活動來得出個案的判決。刑事判決不僅僅是一紙文書,而需要達到“案結事了、人和紛解”,而這個判決是否高度地實現了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關鍵的衡量標準是罪責刑均衡。

簡言之,刑法解釋的對象和目標具有內在一致性,罪責刑均衡是刑法解釋的終極訴求。刑法解釋立場之爭難有定論,應走出立場之爭,避免“形而向上”的過度思辨。立足于刑法學體系,罪責刑均衡作為刑法基本原則,是罪責刑關系的另一端,刑法解釋目標與刑法基本原則的高度統一是刑法解釋目標體系化的一環。

三、走向刑法學體系視域的刑法解釋范式

縱觀中國刑法解釋的理論研究歷程及其司法實踐,一直在穩定性與適時性之間進行艱難的抉擇。美國學者龐德指出,所有的法律思想都力圖協調穩定必要性與變化必要性這兩者之間彼此沖突的要求,即一個規則與自由裁量權之間進行調試的問題。[12]而法官在法律解釋過程中,應嚴格服從法律還是可以創造性地解釋法律,這是長久以來困擾人們的問題。傳統的法律解釋客觀性理論為法官嚴格服從法律提供了理論和方法支持,在維護法治的同時也帶來了司法裁判的僵硬。而創造性解釋雖然能夠彌合法律條文與具體案件之間的天然縫隙,卻擴大了司法的不確定性。與其在兩難境地之間徘徊,不如嘗試走向刑法學體系視域的刑法解釋范式。

刑法解釋首先要超越單純的刑法條文,或者所謂的刑法規范。在此基礎上,也要回歸到刑法典本身,以罪狀和法定刑為基本原點。通過定罪量刑活動,以及刑事責任的特殊橋梁作用,將犯罪、刑事責任與刑罰三大范疇串聯起來。唯有罪責刑關系才是刑法解釋的應然對象,這樣才能確保刑法解釋結論的合乎體系性需要,而符合主流價值的罪責刑均衡無疑是最佳的選擇。無論解釋主體是誰,或者解釋方法為何,刑法解釋的對象和目標必然是整個解釋活動中前后的關鍵連接點所在:確定對象,繼而明確目標,這個過程動態地展現了刑法解釋的操作范式,也即借助刑法學體系這一媒介,經由罪責刑關系到罪責刑均衡。刑法解釋作為一項刑事法活動,受在其之上的刑法學體系即罪責刑關系之規訓。而所有的刑法活動,無非都是為了實現罪責刑均衡,實現刑事判決的合法性與合理性,即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這是刑法解釋的終極歸宿。因此,刑法解釋的結論必須是站在事實和法律之上,通過各種解釋方法和價值權衡等,針對個案構建適當的裁判規范。[13]在刑法解釋的立場選擇上,早期的刑法規范論和后期的規范與事實論均存在過度形式化和實質化的不良傾向,脫離了刑法學研究的對象,沒有自覺地將刑法解釋這一法律和社會相結合的主觀活動納入到罪責刑均衡及其實現中予以考察。通過導入刑法學體系,有助于鎖定刑法解釋的本質,即犯罪、刑事責任和刑罰的三維互動關系,進而在具體的刑法解釋活動中得以具體化和均衡化。需要說明的是,罪責刑均衡不是簡單的罪刑均衡,而是以刑事責任概念為紐帶,把罪刑相適應原則和刑罰個別化原則有機結合起來。[14]罪責刑均衡是對罪刑均衡的一種超越,與刑法學體系和刑法基本原則具有內在一致性,這是我國刑法理論的基本輪廓。盡管刑法解釋的結論不具有唯一性和確定性,但刑法解釋是一項嚴肅的主客體之間的活動,過度放大非規范性因素的做法不足取。以罪責刑關系為邏輯起點,刑法解釋應該如此操作:首先是罪狀,是關于犯罪構成要件、要素的規定,是判斷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的法律標準。其次是法定刑,這一般在罪狀分析后進行,即根據犯罪所確定的刑事責任及其程度,進一步確定刑罰的種類與幅度。最后是復查,即對罪責刑三個部分所得出的結論予以均衡考察,這種考察首先屬于法官的經驗判斷,同時還有社會價值判斷;但以此同時,也還可能會受制于隱形程序和隱形司法等[15],如檢委會、審委會及政法委等對刑法解釋結論的影響;然而,法官的業務素養顯得尤為重要。只要按照通常的定罪量刑邏輯,刑事責任的確定及其實現就合法正當,判決也具有公信力和法律效力。

筆者認為,圍繞主客觀立場的爭議一定程度上脫離了刑法解釋的對象,偏離了刑法學體系的指導性作用,也忽視了刑法基本原則的全局性影響,這是當前刑法解釋陷入無休止之爭的根源之一。在倡導罪責刑關系與罪責刑均衡的對象與目標之一致性的基礎上,如何發揮刑事責任、刑罰的溝通作用尤為重要。目前的刑法解釋似乎僅僅與罪狀有關,刑法解釋更強調罪名的確定,主要考察和分析罪狀。而刑罰往往不是刑法解釋的對象,法定刑的正當性不太被關注,這是不對的。“刑”應當是刑法解釋的對象和目的之一。在一些案件中,如果確定罪名困難時,通過審查法定刑的社會可接受性和正當性后,可以反過來檢驗罪名的妥當性,進而通過再次解釋的方式來實現罪責刑均衡。如許霆案,民眾對法定刑的不認同直接導致定罪不被認同,法定刑被“生硬”地理解,罪狀與法定刑呈現出剝離狀態,而沒有根據罪刑關系、罪刑均衡進行有效解釋。與此同時,刑事責任有質和量的區分,刑事責任不能僅僅是犯罪的必然法律后果,刑事責任的溝通作用在于促使罪刑關系的均衡化,以進一步實現罪刑法定原則的實質側面——刑罰的正當性。這需要構建完善的刑事歸責體系,尤其是明確刑事責任的歸責要素,進而將刑事責任實質性地融入刑法解釋中。而目前我國的理論研究闕如,這影響了刑法學體系視域下的刑法解釋的順暢運作,但限于篇幅則不加以詳述。簡言之,刑法解釋中的各部分之間是對立統一、相互制衡的辯證關系,而不是簡單的單向性、靜態性關系?;诖?,我國刑法解釋的操作流程如圖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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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陳尚志)

刑法學論文范文第3篇

摘要:法學專業人才培養模式改革是我院法律系法學特色專業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近年來法律系積極籌劃、認真研討并付諸實施的重要改革舉措。通過組建法學實驗班、與司法考試培訓機構合作辦學等新模式,我院法學專業逐步實現了由“法學學術教育”向“法學專業教育”的應用型人才培養模式的轉型。

關鍵詞:人才培養模式;法學實驗班;法律職業教育

《2015年中國大學生就業報告》顯示,2014屆大學生畢業半年后就業率最低的學科為法學。隨就業情況持續低迷而突顯的還有法科學生司法考試通過率低、畢業生能力素質無法達到崗位要求、理論知識不能轉化為實踐運用等一系列問題。在諸多院校的法學教育不被看好的同時,獨立學院也不可避免的受到質疑。面對這些問題,西北師范大學知行學院法律系積極探索,希冀走出一條符合學院辦學特色、契合學院發展、能夠滿足社會需要、服務地方經濟的應用型法學人才培養之路。

一、我院法學實驗班創設目的及辦學特色

2014年,我院法學專業被甘肅省教育廳確定為省級重點建設專業。為了對傳統的教育模式及人才培養模式進行改革,法律系以創設法學實驗班為基點,正式拉開了改革的大幕。

(一)法學實驗班創設目的

法學實驗班的創設與我院的人才培養目標緊密相關,更與當前法學教育現狀密不可分。

1.響應國家職業教育發展要求,培養應用型法學人才?!胺▽W實驗班”是我院法律系在探索培養應用型法學人才過程中創設的,是法學專業“專業教育”與“職業教育”相互結合的產物,也是法學教育過程中傳統與改革碰撞的產物。以實驗班形式進行法學人才培養模式改革的核心,就是將從前的“法學學術教育”轉化為“法律職業教育”,“法律職業教育”以就業為目標,以通過司法考試為基點,更注重對學生實踐操作能力的培養。

2.提高學生司法考試過關率,從而促進就業。司法考試是畢業后志愿從事法律工作的學生必須經過的高難度考試,其過關率不僅與高校法學教育質量密切相關,而且與學生的就業率緊密相連。司法考試是敲門磚,有了敲門磚,便意味著獲得了進入職場的資格,重要性不言而喻。近幾年來,報考人數逐年遞增,通過率卻在下降。據統計,2012年報考40萬人,通過率為12%;2013年報考43.6萬人,通過率為11%;2014年報考45.4萬人,通過率僅為10%。2013年,我院法律系共有185名學生參加司法考試,通過率達到了14.6%,2014年通過率接近17%,近兩年的過關率均高于國家平均水平。在獲得贊譽的同時,壓力也隨之而來,如何使更多學生通過司法考試,更好地就業,成為法律系教育模式改革和人才培養模式改革的終極目標。

(二)法學實驗班辦學特色

1.準確定位,學用結合。法學教育原本就是職業教育,在取得法官、檢察官、律師等職業資格之前的整個法學教育過程均為法學職業教育。與傳統的法學教育相比,我院法學實驗班最突出的特色在于將法學教育定位于法律職業教育,在重視法學理論教育的同時,更注重學生實踐能力的培養。

2.校企合作,優勢互補。改革教育教學方法,探索學校與司法考試培訓機構聯合辦學是法學實驗班的又一特色。在我院法律系與蘭州眾合教育機構的合作中,雙方充分發揮各自優勢,成效明顯。我院利用教學場地便利、生源廣且穩定、師資力量雄厚的優勢組建了實驗班,并按教學計劃完成前五個學期的專業基礎課程教學。眾合教育機構則擁有最有針對性的職業資格考試培訓教材、最新的輔導資料和最專業的培訓團隊,利用第六學期對學生進行強化培訓,并對實驗班進行嚴格管理。

二、我國高校法學實驗班模式概況及我院借鑒情況

近幾年高校法學實驗班如雨后春筍,而且每所院校在人才培養模式方面均有獨特之處,我院法律系作為后起之秀,應在學習借鑒基礎上走出一條新型辦學之路,以期能在法學教育這顆“老樹”上開出“新花”。

(一)以中國政法大學為代表的“六年制法學實驗班”

六年制學習分為兩個階段,一是前四年的基礎學習階段,一是后兩年的應用學習階段,學生完成兩個階段的學習并通過答辯即可獲得法律碩士學位。實驗班實行雙導師制,前一階段的教學工作由專業課教師承擔,后一階段則由法律實務界人士完成。中國政法大學的實驗班在師資配備及教師職能分工方面為我院提供了有益借鑒,專業課教師幫助學生構筑法學理論框架,實務界人士則可引導學生將理論轉化為實踐。

(二)以中國人民大學為代表的“復合型人才培養實驗班”

由人大法學院和商學院共同創建的“工商管理—法學”實驗班,以培養法學專業和管理學專業人才為雙重目標。該實驗班在學生遴選方面較為嚴格,學生要通過學校組織的筆試和面試,尤其對數學能力和英語水平要求較高。我院法學實驗班剛剛創建,在學生遴選上條件較為寬松,主要采取自愿報名形式。今后在學生遴選環節、措施等方面,我院將積極向人大學習。

(三)以甘肅政法學院為代表的“應用型實驗班”

甘肅政法學院與我院毗鄰,在學習上具有地緣優勢。我們主要借鑒了三個方面:在人才培養上,更加注重培養學生的法律職業能力;在教學模式上,增設了“民事案例分析”、“法律診所”等實踐類課程,且增大了實踐課程比例;在班級管理上,注重聘用知識淵博、經驗豐富的法學教授擔任班主任,對學生進行全面指導。

三、我院法學實驗班人才培養模式構建方式

法學實驗班人才培養模式構建是一項系統工程,需要從人才培養目標的確定、師資隊伍的建設、課程體系的設置、教學方法的變革等諸多方面作出整體性改革。

(一)課程設置

實驗班的課程設置與以往不同,主要包括三個方面:一是專業基礎課,含14門法學專業核心課程。二是專業實務課,涵蓋《民法實務》、《刑法實務》、《訴訟法實務》等,此類實務課程的設置旨在讓學生將所學理論運用于實案分析和司法實踐中。三是專業實訓課,包括《案卷制作》、《庭審實務》、《計算機速錄》等。將此類課程的教學由課堂移至人民法院或人民檢察院,“真案實景”取代了“大空理論”,使學生能夠在實習環節的辦案流程中學到知識。

(二)教學模式

我院法學實驗班教學模式為“五一一”模式,即前五個學期為“基礎學習階段”,根據“司考考什么,教師就教什么,學生就學什么”的原則來確定課程,旨在為學生構建完整的知識體系,強化學生的理論根基。第六學期為“應試培訓階段”,由眾合教育機構負責實驗班該學期及暑假期間的授課,眾合教育的課程設置包括重點學科基礎階段、系統強化提高階段、全真??贾v評階段、考前突破、卷一和卷四突破等五個階段。第七、八學期為“專業實習階段”,該階段由司法實務界承擔法學教育責任,學生在一年的實習期內要將《案卷制作》、《庭審實務》、《計算機速錄》等課程的理論知識在真實的場景中轉化為實踐應用。

(三)教材選取

在教材選取上,大多法律院校會選取“十一五”國家規劃重點教材,但偏重理論闡述的“紅寶書”是否真的適合每個學校,則另當別論。我院法學實驗班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將偏重考點解析的眾合教育核心教材與“紅寶書”相結合,既滿足了教師教學需求,也滿足了學生應試要求。

(四)教學方法

我院法學實驗班主要采用“講”、“練”、“考”相結合的教學方法,促使學生實現由知識能力向應試能力轉化?!爸v”是指任課教師在講授本課程基礎知識時,結合國家司法考試試題,側重講解重點與難點;“練”是指讓學生通過大量研習司考歷年真題和模擬試題,以量的積累達到質的飛躍,從而提高學生的得分能力;“考”是指增加每門專業課的考試次數,嚴格采用司法考試的仿真環境,分章節對所學知識進行考查,以檢驗學生對知識的掌握情況。

(五)班級管理

法學實驗班對班主任業務素質要求較高,不但要求班主任必須是本專業教師,且要通過司法考試,還要利用課余時間開展專業學習,例如研習司考真題、評析典型案例、觀看教學視頻、參加案件旁聽等。

我院法學實驗班組建以來,雖然實驗班班風學風正、學習氛圍濃、師生積極性高、評比競賽成績優,但因創建時間短,經驗不足,仍存在不足之處。相信在全院師生的共同努力下,注重借鑒名校好的經驗做法,充分發揮校企合作等優勢,能夠實現辦學特色明顯和人才培養質量突出雙贏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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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學論文范文第4篇

摘 要: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的法學教育取得了巨大的發展成就,但繁榮之下難掩危機,中國法學教育主要存在著學生實務能力薄弱、就業率低、國際交流與競爭能力有限等問題,不能適應時代發展的要求,因此,中國的法學教育只有不斷的改革才能獲得長足的發展,中日法學教育有著深厚的淵源,本文主要講述了日本的法學教育改革,分析其經驗和教訓,使中國的法學教育從中獲得啟示,實現法學教育職業化,進而不斷的完善中國的法學教育改革。

關鍵詞:日本法學教育 經驗 教訓 啟示

一、繁榮之下難掩危機的中國法學教育

(一)中國法學教育的危機

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的法學教育取得了令人矚目的發展成就,回顧我國社會主義法治發展歷程,從培養\"刀把子\"到培養\"高級專門人才\"\"對口人才\",再到當下各高校結合自身辦學特點提出的人才培養模式,我們看到的是時代的變遷對法學教育改革的影響。

如今法學專業的學校數量與在校生人數大幅增長,據統計,\"中國目前有615所高校設立了法學專業,115個法律碩士點,在校本科生45萬人;2008年招收法學碩士生13192人,法律碩士(含全日制和在職)8705人,兩者合計在校碩士生近6萬人;2009年招收法學博士生約1千人,在校法學博士生近3千人。\"⑴法學教育規模不斷擴大的同時,法學教育管理體制也得到了極大的改善,\"共建、調整、合作、合并\"的八字方針,無論是對法學教育結構的改革,還是對發揮法學教育整體優勢都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另外,法學教育師資力量不斷加強。中國已經成為世界上最大的法學教育大國,規?;姆▽W教育依然給每一個受眾披著\"精英\"的標簽,然而,正如數量并不能代表質量,法學教育自身結構性制度失范問題日益突出,看似一片繁華似錦的中國法學教育,其實面臨著危機四伏的局面。

中國法學教育危機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第一,學生實務能力薄弱。法學是一門實踐性很強的學科,法律人才必須具有社會適應性,長期以來,我國法學教育基本上是教師\"主導兼主體\",學生則是被動的接受,法學教育長期偏重于基礎知識和理論教育,往往脫離了社會現實,對應用教育重視不夠,導致學生的實務能力薄弱、專業技能低,不能夠迅速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缺乏夠綜合運用法律及相關學科知識解決實務問題的人才。

第二,就業率倒數第一。在法學院校大規模擴招之前,法學畢業生有著很好的就業前景,但是隨著法學院校的不斷擴招,一貫最熱門的專業的就業率大大低于人們的預期,有關調查顯示,我國的法學專業就業率已經倒數第一。

第三,國際交流與競爭能力有限。我國雖是法學教育大國,但還不是法學教育強國,我國法學教育的國際化程度還很低,法學教育的國際化水平整體不高,\"據2010年統計,全國高校法學教師出席國際學術會議1375人,提交國際會議論文509篇,赴境外出席國際會議348人,國外進修學習派出153人,國外受聘講學派出118人,占全國高校法學教師的比例分別僅為6%、2.2%、1.5%、0.6%和0.5%。\"⑵;法學外國留學生比例過低。我國傳統法學教育缺乏\"走出去\"與競爭的觀念,沒有面向國際市場與法律職業化的方向發展,教學內容單一,缺乏國際知識的傳授,全球化的到來要求我們具有國際化的法律服務,面向的應該是國際市場,而國際化的法律知識、法律交流都是現階段我國所缺乏的。

不少有識之士已經看到了危機,并且進行了一系列的教學改革試驗,如法律診所、模擬法庭、案例教學、雙語教學等等,但是,中國法學教育的問題是全局性、體制性、結構性的,改變并非一蹴而就,如果不改變目前野蠻的發展模式,法學教育終會走到崩盤的一天。

(二)中國法學教育改革不能閉門造車

中國法學教育改革面臨的種種問題,并非出人意料,只要我們認真考察其他國家,特別是日本法學教育發展的歷史,便會發現從單純追求規模數量到注重教育質量,是每一個國家發展法學教育所必經的階段。

我國的司法考試制度,目的是提升司法工作者、律師的業務素質和職業素質,以實現司法公正,這一制度在內容設計、具體運作上很大程度的吸收和借鑒了日本的經驗,中國法學教育很早就受日本的影響,例如很多中文法學術語詞匯就是從日本輾轉而來的,中日兩國近代法學領域交流密切且頻繁,我國法律發展特點與法律人才培養模式與日本是極其相似的,如都是通過改革現行司法制度和訴訟程序,提高司法民主化程度,在法律職業構成方面努力增加律師人數,改革法官選人途徑等,因此日本對我國更具有借鑒意義。

中國的法學教育已經到了非改不可的程度,但既然有日本的成功經驗可循,中國在設計法學改革方案的時候,就應該充分借鑒日本的經驗以及吸收日本的教訓。

二、日本的法學教育改革

為了建立與社會相適應的高素質\"法曹\"隊伍,實現司法改革的目標,日本仿效美國的法學院(Law School)制度,開始創設法科大學院。法科大學院的設立是為了解決日本法曹人數不足和司法考試制度的結構性矛盾,為日本培養\"職業法律人才\"。

(一)日本法學教育改革的具體措施

1.招生的改革

日本\"法學部\"本科教育的招生對象是高中畢業生。\"法科大學院\"的招生對象包括非法律專業和法律專業本科畢業生,這兩種生源的比例大約是3:7,目的在于優化生源結構。在招錄的方式上,舉辦無專業針對性的邏輯、表達能力的測試考試,\"法科大學院\"采取適應性統一考試和學校選拔考試相結合的方法。適應性統一考試主要考查入學學生的邏輯分析能力和語言表達能力,主要目的在于測試考生是否具備在\"法科大學院\"接受法律訓練的素質、能力。學生要進入\"法科大學院\"學習,還需要參加所報考的\"法科大學院\"的入學考試,最后,由法科大學院根據兩種考試的成績決定錄取人選。

2.課程設置的改革

\"法學部\"作為本科教學機構,在專業課程設置上基本上與我國法學院相同,但分類更細、涉及面更廣、課時更多,前兩年基本是通識教育,后兩年是專業教育。

日本《法科大學院的設立標準》中對法科大學院的課程設置規定:將課程分為四大部分,法律主干課程(憲法、行政法、民法、商法、民事訴訟法、刑法、刑事訴訟法);實務基礎學科群課程(與法律實務有直接聯系的實踐性課程);基礎理論法學課程(法理學、法史學);尖端、擴展科目群課程(有關法學領域的前沿問題),其中的法律實務課程是法科大學院課程中最具有特色的,采取小班上課,采用美國法學院蘇格拉底式研討教學法,強調法學教育與法律實踐相結合,加強案例教學與診所教育,20%的教師是\"實踐導師\",擁有法律實務經驗的律師、退休法官、檢察官參與教學⑶?,F行的司法考試也根據法科大學院的課程進行了重新的設計,增強了司法考試的針對性。

3.學制的改革

大學學習由\"法學部\"和\"法科大學院\"共同承擔,其中\"法學部\"屬于本科教育層次,主要培養學生的通識教育;\"法科大學院\"屬于研究生層次的教育,主要進行法律職業教育,

學生的組成包括\"法學部\"和非法學部畢業生,法科大學院標準學制為三年,法學部畢業生可為兩年,非法學部畢業生不少于\"法科大學院\"在校生30%。經過大學階段的學習之后就可以進行司法考試,通過司法考試的學生要在\"司法研修所\"⑷學習半年,然后到法院、檢察院、律師事務所實習一年,成績合格者就可以取得法官、檢察官和律師的資格。

(二)日本法學教育改革的效果

日本法學教育改革是隨著法科大學院的建立而展開的。2004年4月,包括國立、公立和私立在內的首批68所法科大學院正式在日本設立,2006年3月,首屆法科大學院學生 (法學部背景) 畢業,同年11月,參加為期一年的司法研修,2007年12月,司法研修結束,第一批通過法科大學院培養的學生畢業。⑸法科大學院制度 被日本學者稱作是\"對教育形態的革命性變革\"⑹,在法學教育與法律職業資格銜接層面,根本上劃清了新型法學教育機構與傳統法學教育機構的界限⑺,單從大學教育改革的層面來看,它基本達到了預期的效果,為日本的法學教育帶來了新氣象。當然,法科大學院培養的畢業生還少,還只是剛進入實務界,要將其與舊制度下培養的人才作客觀全面的比較還為時尚早,但這并不妨礙我們對制度目標和制度實施現狀進行簡單比照。

法科大學院開設了大量法律實務基礎學科群課程,涉及司法倫理,法律信息調查,法律文書制作以及訴訟實務等⑻,尤其是模擬法庭和法律診所課程,注重對判例的討論以及具體案件的模擬。由于法科大學院鮮明的職業化特點以及學生明確的職業定位,使得教師更加注重教學工作,并積極改善教學內容和方法,提升學生實務技能而非研究能力。另外法科大學院也得到了法律實務界的大力支持,司法界人士積極加入到法科大學院的教學團隊中,擔任專職教師,此外還有律師作為兼職講師參與教學,使得研究型教師受到了刺激,有利于理論和實務的雙向互動。

三、日本法學教育改革的思考

(一)經驗

\"法科大學院\"的設立標志著日本著手進行正式的法律職業教育,\"法科大學院\"建立以來,形成了\"法科大學院--司法考試--實務研修\"這樣一個有機的人才培養模式,不僅使法律教育與法律實務人才的培養有機結合,而且有效的利用了社會的教育資源。日本現行法律職業制度的一個重要特征是建立合理的法律職業人員選任制度,不僅重視對法律職業的專業理論考核,而且重視對法律職業人員的實務能力訓練和培養以及民主化改造。

從日本國家的經驗來看,現代法律職業制度的形成取決于三個要素:第一,健全的法學教育制度;第二,法律職業充分的身份保障制度;第三,科學、合理的銜接法學教育與法律職業的司法考試制度。司法考試制度是銜接法學教育和法律職業之間的橋梁,對法學教育和法律職業的發展有著重要的作用,因此,對于司法考試制度,必須將法學教育、法律職業選任、公正司法、法治國家結合起來。

這種法學教育改革在聯系法學教育與\"法曹\"培養的同時,也在保障\"法曹\"質量的前提下擴大了\"法曹\"人數。

與法科大學院制度改革相適應,日本的司法研修制度也發生了變化,\"根據法科大學院的教育內容,以實務研修為核心,不斷改進研修內容。此外,今后要根據法科大學院制度的完善情況,隨時對新司法考試實施后司法研修中的集中研修(前期)同法科研究生院教育的功能分擔問題進行調整。\"⑼現在司法研修的時間是一年,主要任務是提高學生的法律職業能力,強化法庭能力的培養,增加非訴訟業務能力的訓練。

(二)教訓

日本的法學教育改革雖然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是在實踐中仍然存在著一些問題。

日本的司法改革過程中,法學教育與法曹培養相脫節,司法考試嚴格限制人數,導致日本司法人數嚴重不足,進而導致日本社會司法救濟不夠,為了通過司法考試,日本也出現了\"雙學校\"的特點,即出現一些專門為參加司法考試的考生服務的補習學校,在這樣的制度下,選拔出來更多的是擅長應試而缺乏法律思維與實務能力的學生。

\"法科大學院\"制度與司法考試制度的銜接不力,司法考試極低的錄取率對法科大學院更是產生了很大的影響,法科大學院制度是否成功,就要看立法所提出的培養高素質法曹的目標是否實現,在提出的法科大學院的構想中,新司法考試的錄取率要達到七到八成,但實際上司法考試的及格率只維持在兩至三成,但\"地方律師公會甚至是中央法務省大臣認為司法考試錄取率人數已經很多,提出應該適當放慢增加人數的速度。\"⑽如果不能增加錄取人數,錄取率勢必更低,很多法科大學院很難錄取到非法學本科學生。更甚者,有些學校甚至無一人通過的亦有之,法科大學院高昂的學費,加之學生在畢業后又無法通過司法考試,很多學生在工作之后辭職去學習,法科大學院對考生來說就不能滿足他們通過司法考試成為法曹的目的,長此以往導致了一些法科大學院無法招到學生,最終為市場所淘汰。對這一現象的出現,一些法科大學院調整了教學內容、教學方法以適應司法考試,為了生存,一些教師會被迫確保一定的考試錄取率,學生則會為了考試而學習,缺乏法律職業所要求\"高度專業法律知識、廣泛的教養、國際素養、豐富的人性以及職業倫理的大量法曹\"⑾。法科大學院漸漸淪為補習班化的司法考試工具,考試再一次支配了法學教育。

日本的法科大學院制度還處于起步階段,在與原有的法學教育結構的協調上,在師資、課程、學制等制度建設上還有不夠成熟的地方,但其職業化的方向是明朗的,理論聯系實踐的努力是堅定的,未來如何與司法考試制度有效銜接,將是其未來探索的重點。

四、對于中國法學教育改革的啟示

從中外法學教育的發展歷程來看,任何脫離法律職業的法學教育都難以走上健康發展的道路。我們對傳統法律觀念解構的目的就是為了實現當前司法考試制度下法學職業制度的重構,法學教育的目標是造就具有健全人格的法律職業者,培育職業法律家群體,促進法治社會的形成,中國法學教育的職業化趨勢日益增強,成為法學教育的顯著趨勢,因此,法學教育的未來發展必須走\"法學教育職業化\"的道路,讓法學教育與司法考試和市場需求接軌,就中國目前法科畢業生就業前景不容樂觀的的狀況而言,這樣的目標設計既能保證事務型人才的質量,又能讓另外一些不能進入法律職業的人具備從事其他職業的素質,也能提高法科學生的法律思維能力。

統一的司法考試制度的建立成為銜接法學教育與法律職業之間的橋梁,要實現法學教育職業化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努力:

首先,在法學教育培養層次上,我國的法學教育在實施階段上由法學本科教育、研究生教育和繼續教育相銜接;在培養目標上由通識、精英、職業教育三元并存,法學本科教育主要是通識教育,是法學教育的基礎,法學研究生教育和繼續教育則是精英化、職業化教育,我國的法律研究生又分為法學碩士和法律碩士,二者的培養目標不同,法學碩士以理論研究為主、寬口徑、并能適應司法實際工作的復合型高級人才,對法律碩士則是在提高理論水平的前提下,更注重實踐和應用能力的培養,因此為了實現法律教育職業化應該把注意力更多的放在對法律碩士的培養上,必須改變法律碩士現存的大班上課,教師主導的教學模式,對于只大致把握法學知識體系框架的法律碩士學生而言,如何培養出能夠從事法律實務工作,具有職業道德和法律思維能力的法學家呢?

因此,在研究生法學教育的層面上,應該根據其培養的不同目標,探討研究生法學教育與司法考試的互動關系,對司法考試的方式、內容、科目進行科學、合理的設計,實現研究生法學教育與司法考試的有效銜接。

其次,在教學方法上引入\"法律診所教育\"模式。

\"據統計,到2009年10月,中國診所法律教育專業委員會(CCCLE)已有成員115個;有76所院校開設了法律診所課程,共有診所101個,不同院校的法律診所各具特色,形成了各個專門性法律診所,全國已有553名法律診所教師,其中校外教師84名,培養了17063名法律診所學生,承辦法律援助案件3432起,提供免費法律咨詢服務27248起。\"⑿法律診所對于塑造和提升中國法律職業共同體的品質有著不可替代的作用,它為中國法學教育從傳統的單純法學知識與理論的傳輸模式到更具社會適應性的法律職業教育模式轉化提供了一種具體的路徑和實施平臺。

診所式教育方法使學生在真實和模擬的法律實踐中,根據他們的身份扮演著積極的角色,他們面對的是眾多的診所活動,從法律援助中心到法律援助小組,從法律改革競賽到復雜的公益訴訟等,開拓了學生的視野,豐富了學生的閱歷,學生的價值取向得以確立,使他們不僅了解法律的運營情況,而且明白法律需要在哪些方面進行完善和改革,這些在教師監督和指導下的診所活動,學生積極參與法律實踐,加強了法學教育與法律職業之間的關系。法律診所實踐課程可以透過法律實踐訓練學生的法律職業技能,目前,中國法律診所教育的案件主要集中在自己沒錢打官司的窮人,它有利于培養法律人的職業責任感和社會責任感。

對于絕大多數將來要從事實務的學生來說,多積累一些人生經驗后再進入法學院學習,職業化優勢更大,我們反對的是以單純技術主義為導向的法律職業教育,在職業教育之外,法學教育還應該擔負起培養法律人政治家的責任。

我國的法學教育改革仍然處在不斷的探索之中,我們必須集思廣益,選擇適宜的路徑,避免不必要的損失,爭取最好的效果,密切關注并及時解決實踐中遇到的問題。

注釋:

⑴王健.法學教育改革與發展的新動向[J].法制日報.2009,11,4.

⑵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2010年社科統計年報數據.轉中國政法大學校慶論壇論文集.第84頁.

⑶丁相順.\"JM還是JD?--中、日、美復合型法律人才培養制度比較[J].法學家.2008年第3期.

⑷司法研修所是最高法院(最高裁判所)的一個下級機構,期培訓對象包括兩部分人員,法律學徒和在職培訓的法官,與此相應,研修所分為兩個分支,一個為法律學徒分部,一個為法官研修分部.賀衛方.日本司法研修所訪問記--兼論我國司法考試及司法研修制度的改造.http://blog.sina.com.cn/s/blog_625ce4f50100h7ga.html.

⑸肖萍.日本設立法科大學院的背景、效果及問題淺析[J].日本學刊.2010年第1期.第133-134頁

⑹同注⑶.第134頁.

⑺同⑴.第142頁.

⑻同注⑴.第135頁。

⑼日本司法制度改革審議會.日本司法改革審議會意見書--支撐21世紀日本的司法制度.2001年6月12日.

⑽ (日)鈴木賢.走到十字路口的日本法科大學院制度[J].法學家.2009年第六期.

⑾同⑴

⑿中山大學法學院.中山大學法律評論[M].法律出版社.第1輯.2010.第372頁.

作者簡介:趙春艷,性別:女,學校:中國政法大學 ,年級:2011級,學院:法律碩士學院,學歷:研究生,專業:法律碩士 ,研究方向:民事訴訟法。

刑法學論文范文第5篇

摘 要 隨著行刑社會化的發展,社區矯正在世界各國被普遍采用。我國這次《刑法修正案(八)》將社區矯正正式寫入刑法,使得“社區矯正”一詞第一次正式出現在刑法條文的規定中。這是對社區矯正在我國試行七年以來積極意義的重要肯定,也是對我國刑罰輕緩化、行刑社會化發展的進一步考驗。其確立也對我國刑事法律的改革和完善有著重要的意義和作用。

關鍵詞 社區矯正 刑罰

一、我國社區矯正發展情況

隨著社會的不斷進步和發展,刑罰輕緩化變革的潮流迅速蔓延。特別是20世紀60年代以來,罰金刑、社區矯正等更輕緩和人道的非監禁制裁措施越來越把監禁刑罰取代。目前在刑罰適用方面,西方主要的發達國家業已進入了以非監禁刑為主的階段。社區矯正也是相對于傳統的監禁處罰而言的一種被稱為社區處遇、社會內處遇、機構外處遇等的罪犯處罰方式。社區矯正體系中的某些諸如緩刑和假釋的具體制度,在西方已經有了一百多年的發展歷史。但現代社區矯正是在二戰以后成為系統的思想,并繼續快速發展,成為不可缺少的犯罪矯正措施,在世界范圍內得到廣泛應用。為了貫徹落實我國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等四部門于2003年7月10日起發布了《關于開展社區矯正試點工作的通知》,正式啟動社區矯正試點工作,隨后北京、上海、江蘇等6個省市成為第一批試點地區。而在前不久通過的《刑法修正案(八)》則明確將社區矯正正式寫入刑法,使得社區矯正第一次正式出現在刑法文本中,從法律意義上確立了社區矯正的刑罰性質,這也標志著社區矯正制度正式上升為法律層面,是社區矯正制度建立的重大標志。其作為我國刑罰制度改革的一項重要舉措,社區矯正制度的確立和發展必將對我國的刑事政策產生長期和深遠的影響。在這樣的背景下加強對社區矯正制度的理論研究和實踐探索顯得尤其必要和迫切。

在適用范圍上,我國社區矯正目前主要包括下列五種罪犯:被判處管制的;被宣告緩刑的;被裁定假釋的;被剝奪政治權利,并在社會上服刑的;被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緩刑和假釋在這五類對象中占絕大多數,全國的情況也差不多。由此可見,我國每年社區矯正適用比例不僅偏低,而且適用率增長緩慢。其中主要原因應該是作為主要社區矯正方式的緩刑和假釋的使用率偏低。世界上大多數國家的緩刑使用率都在50%左右,最高的達到60-70%,我國依然徘徊在25%左右。假釋作為世界各國廣泛采用的制度,使用率普遍較高,而我國則不到2%。同時,由于我國的管制刑、暫予監外執行制度和剝奪政治權利刑自身的不足,導致它們在司法實踐中的適用率一直低位徘徊。另外,我國刑法設置的非監禁刑仍然不夠豐富,國外廣泛采用的社區服務、中途之家等非監禁刑措施在我國立法上還是個空白,我國的社區矯正制度還有待創新。

二、我國社區矯正確立的現實意義

開展社區矯正上升到法律規定的意義是十分巨大的,它不僅能改革和完善我國的刑罰執行制度,而且有利于積極推進民主法制建設,有利于社會治安綜合防控體系的進一步充實和完善,有利于鞏固和發展民主團結、生動活潑安定和諧的政治局面和良好的社會環境。

(一)促進了行刑權的統一。

《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取消了公安機關作為管制執行以及緩刑考察、假釋監督主體的規定,從立法內容來看,社區矯正的執行主體尚處于未規定狀態。對該問題的解決需要結合我國社區矯正的特殊背景來解釋。這根源于我國社區矯正試點工作中出現“雙重主體”的現實情況,這一現象引發了實踐中的許多現實問題,多為學者質疑。立法者此處的修改原意應是對雙重主體的模式給予了否定,但具體由哪一主體來執行,目前理論上存在三種觀點:由公安機關執行,由司法行政機關執行,抑或建設一個全新的機構。根據目前對行刑權統一的研究,學者們多贊同統一由司法行政部門執行。也就是說,應當由司法行政機關執行社區矯正。筆者認為,賦予司法行政機關社區矯正執行權力,將監獄行刑工作與社區矯正工作整合于一個統一的權力系統之中,有利于加強二者之間的聯結和互動,取得行刑效益最大化,也有利于確立兩大矯正體系。當然,司法行政機關在實行社區矯正時,也需要得到公、檢、法等機關的配合。

(二)完善了我國現行刑罰體系。

不可否認,自由刑在預防犯罪方面發揮了巨大的作用。但隨著刑法理論的不斷發展和人權思想的逐漸深入,人們逐漸認識到監禁矯正有其局限性,因此刑罰種類的輕緩化、處罰的輕刑化和開放化成為刑法發展進步的必然趨勢。在這種情形下,社區矯正隨著行刑社會化的浪潮在世界各國廣泛展開。如果說以自由刑取代肉體刑是刑罰執行方式的第一次飛躍,那么,社區矯正制度又向人類社會的文明進步邁出了一大步,實現了刑罰執行方式由監禁刑向非監禁刑發展的第二次飛躍。 社區矯正相對于監禁矯正來說有其巨大優越性。但這并不說明社區矯正可以取代監禁矯正。實際上,社區矯正與監禁矯正二者是相輔相成的關系。在我國刑事立法中明確規定社區矯正,必將促進兩大矯正體系的進一步協作,從而在共同預防犯罪上取得重大效果。已經進行的研究表明,社區矯正具有豐富和完善我國刑罰制度,有利于鞏固執政基礎,有利于促進整個國家的文明水平,能夠體現行刑人道化的要求,有利于解決監獄擁擠問題和維護監管安全,有利于合理配置行刑資源,有利于提高罪犯改造質量,有利于實現司法工作的根本目的。

(三)大幅降低了刑罰執行的成本。

依法對法院和其他矯正機關裁判為非監禁刑及監禁刑替代措施的罪犯予以在社區中行刑,有利于分流罪犯數量,遏止監獄規模,減少監獄改造罪犯的成本。同時,從犯罪學的研究來看,在未來相當長的一段時間中,犯罪的數量不會下降。這就意味著罪犯數量和監獄規模都會繼續增長,無論從何種意義上來看,這都不是一種好的社會現象。因此,必須通過發展社區矯正,分流罪犯數量,讓一部分符合條件的罪犯在社區中服刑,從而降低刑罰執行的成本。 在實踐中,目前各試行地區都建立了黨委政府統一領導,司法行政部門牽頭組織,相關部門協調配合,司法所具體實施,社會力量廣泛參與的社區矯正工作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各地按照全國社區矯正工作會議的要求,圍繞對社區服刑人員的監督管理、教育矯正、幫困扶助三項工作任務,在落實上認真下功夫。落實銜接管控措施,避免發生脫管、漏管。通過公益勞動、心理咨詢、個案矯正、分類管理、分階段教育等多種教育改造措施和方法,教育矯正社區服刑人員的不良心理和行為惡習,防止重新違法犯罪。積極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整合社會資源和力量,解決社區服刑人員基本生活保障等方面困難問題。

(四)促進了刑罰配置結構的合理化。

《刑法修正案(八)》明確規定了社區矯正的適用類型,即管制、緩刑和假釋。社區矯正的引入的確促進了我國刑罰結構的合理化。以管制刑為例。管制作為非監禁刑罰,在司法實踐中,其積極作用并未得到有效發揮,其規定雖然廣泛,規定有管制的罪名約占罪名總數的1/4,但適用率卻極低。其中的原因并不在于管制作為一種刑種本身不合理,而主要在于彰顯管制刑本身的行刑內容出現了問題。緩刑和假釋的考察監督義務也同樣存在著不落實的問題,長期以來存在“無人監督”、“無人考察”等現象,甚至于許多人誤認為被告人被判處管制、緩刑就沒事了。 因此,為了充分發揮管制、緩刑、假釋在矯正犯罪人和降低我國刑罰嚴厲性方面的積極作用,必須要在立法上對其內容加以完善。此次《刑法修正案(八)》明確規定對管制、緩刑和假釋適用社區矯正,這就使得非監禁刑罰執行具備了實質內容,管制、緩刑、假釋的適用效果也必將得到改善。從近幾年社區矯正試點工作的成果來看,“緩刑沒事”的局面已經逐漸有所改觀。由此可見,社區矯正的立法化,將進一步促進我國刑罰結構的合理化,給我國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發揮提供更大的空間,將促使非監禁刑罰執行考察落到實處,真正發揮管制、緩刑、假釋的作用,使得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在非監禁刑罰執行中切實得到體現。

三、對我國社區矯正立法的展望

在確立社區矯正的國家,在一般情況下,刑法和刑事訴訟法中均明確規定了社區矯正執行的刑罰種類、刑罰適用和執行制度,以及各種社區矯正措施適用的程序、步驟及刑事執行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和義務。從2003年社區矯正試點開展至今,我國既未在法律中明確規定社區矯正,也沒有出臺專門的《社區矯正法》,我國在社區矯正的引入中并沒有草率先予立法,而是采取“先實踐后立法”的方針,根據實踐中社區矯正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來進行立法,這符合馬克思主義“理論來自實踐”的原理。根據多年來社區矯正在全國試行的具體情況,社區矯正作為管制、緩刑、假釋等的執行措施,有效地降低了罪犯的重新犯罪率,幫助罪犯復歸社會,營造了和諧的社會氛圍。至此,社區矯正作為管制、緩刑、假釋執行措施的地位已經可以明確。所以,此次《刑法修正案(八)》將社區矯正寫入刑法,是符合我國實際情況的,是對社區矯正性質的肯定。將社區矯正寫入刑法,從立法上全面肯定了社區矯正的刑法性質,也必將推動社區矯正相關制度,如具體項目設置以及社區矯正隊伍建設等的配套立法完善??傊?,將社區矯正寫入刑法,確立社區矯正的刑法地位,社區矯正的一系列配套措施才有可能緊鑼密鼓地跟上,否則將達不到預期效果。而刑法的規定,也必然需要配套措施的盡快出臺予以配合,否則刑法的規定也只是徒有其表。所以,繼我國刑法規定社區矯正制度之后,一部系統的《社區矯正法》應當被納入立法規劃?!?/p>

(作者:鄭州大學2010級法律碩士(法學)專業(刑事訴訟法方向)碩士研究生)

注釋:

康樹華.社區矯正的歷史、現狀與重大理論價值.法學雜志.2003年第9期第24卷,第21頁.

吳宗憲等.非監禁刑研究.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3 年.

馬克昌主編.刑罰通論.武漢大學出版社1999年.

李恩慈.論社區矯正的幾個問題.中國司法.2004年第4期.

參考文獻:

[1]馬克昌主編.刑罰通論.武漢大學出版社1999年.

[2]儲槐值.刑事一體化與關系刑法論.北京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

[3]吳宗憲等.非監禁刑研究.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3 年.

[4]侯國云.刑罰執行問題研究.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5 年版.

[5]康樹華.社區矯正的歷史、現狀與重大理論價值.法學雜志.2003年第9期第24卷.

[6]吳宗憲.試論中國社區矯正制度的基本框架.犯罪與改造研究.2005年第5期.

[7]李恩慈.論社區矯正的幾個問題.中國司法.2004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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