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frames id="ixm7d"><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delect id="ixm7d"></delect></rt><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 id="ixm7d"></rt></rt><rt id="ixm7d"></rt> <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delect id="ixm7d"></delect></rt><delect id="ixm7d"></delect><bdo id="ixm7d"></bdo><rt id="ixm7d"></rt><bdo id="ixm7d"></bdo><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 id="ixm7d"></rt></rt><rt id="ixm7d"><rt id="ixm7d"></rt></rt><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 <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noframes id="ixm7d"><noframes id="ixm7d"><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noframes id="ixm7d"><noframes id="ixm7d"><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noframes id="ixm7d">

憲法學重要名詞解釋

2022-11-02

第一篇:憲法學重要名詞解釋

憲法學名詞解釋

名詞解釋

1)憲法補充解釋 是指對憲法規范的含義和作用,依據立法精神和意圖作確切的說明。

2)國體 即國家的階級本質,具體說,是指各階級在國家中的地位。作為國家根本法的憲法,它所規定的國家性質主要是確定統治階級與被統治階級的關系。

3)國家制度 是指一個國家在政治方面的根本制度,支配著整個國家的政治生活,是國家制定其他各項制度和方針政策的出發點和立足點。

4)愛國統一戰線 是指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有各民主黨派和各人民團體參加的,包括全體社會主義勞動者,擁護社會主義的愛國者和擁護祖國統一的愛國者組成的政治聯盟。

5)政體 又稱政權組織形式,是指特定社會的統治階級為治理社會所采取的政權的組織形式。 6)政治制度 指統治階級實現其階級統治的政權組織形式及其有關制度的總稱。

7)兩黨制 兩黨制就是一個資本主義民主國家內,政治上存在著舉足輕重而又勢均力敵的兩個政黨,它們通過控制議會多數議席,取得組織政府的權利,用輪流上臺的方式交替地掌握政權。

8)多黨制 是指在一國內存在著三個以上的政黨,其中沒有一個政黨能保持絕對的優勢,而只能靠選舉時的一時獲勝或與其他政黨結成聯盟來掌握政權。

8)政黨制度 是指特定國家內,各個政黨采取不同的組織與活動形式,通過選舉取得或維持政權,控制國家機器的一種政治制度。

9)選舉制度 是指公民按照法律的規定選舉各級國家代表機關的代表和應由選舉產生的各級公職人員的制度。

10)直接選舉 指選民直接選舉產生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11)間接選舉 直接選舉的對稱,選舉國家代表機關代表時,先由選民選出代表,再由代表投票選出代表的選舉方式。

12)無記名投票 又稱秘密投票。是指選舉人在投票時不在選票上填寫自己的姓名,不受任何干涉和影響。 13)等額選舉 是指候選人名額與應選人名額相等的選舉。

14)差額選舉 是等額選舉的對稱。是指候選人名額多于應選人名額的選舉。

15)國家結構形式 是指國家的內部構成形式,即國家整體與部分之間、中央與地方之間的相互關系。國家結構形式是國家形式之一。

16)單一制 單一制國家是以普通的行政單位或自治單位組成的單一主權國家的結構形式,是統一的中央集權國家。在單一制國家里,整體和部分的關系體現為一般的中央和地方的關系。

17)復合制 復合制國家是以幾個有一定獨立性的單位組成的各種國家聯盟的國家結構形式。 18)聯邦制 是指由兩個以上州、邦或共和國組成的聯盟國家。 19)邦聯 是由兩個以上的國家為了某種特定目的而組成的國家聯合。

20)民族區域自治 是指在國家統一領導下,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實行區域自治,設立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管理本自治區域內的事務。

21)特別行政區 是指在我國行政區域內,根據我國憲法和法律的規定,專門設立具有特殊法律地位,實行特別的社會、政治和經濟制度的行政區域。它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享有高度的自治權。22)行政區劃 是行政區域劃分的簡稱,即統治階級為便于進行管理,按照政治、經濟、人口、民族分布等情況,把國家的領土,劃分成若干個大小不同的區域,并分級設立相應的國家機關,以實現國家的任務。 23)經濟制度 經濟制度即經濟基礎,是社會發展到一定階段上的生產關系的總和。

24)社會主義公有制 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全民所有制是社會主義國家代表全體人民占有生產資料的一種所有制形式。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是部分勞動群眾共同占有生產資料的一種所有制形式。

25)物質文明 是人類改造自然界的物質成果,它表現為人類物質生產的進步和物質生活的改善。 26)精神文明 是人類在改造客觀世界的同時,對自己的主觀世界進行改造,取得精神生活和精神生產的成果。 27)公民 公民是法律概念,凡具有某一國家的國籍的人就是這個國家的公民。

28)人民 人民是政治概念,人民在不同的歷史時期,有著不同的內容。在我國現階段,人民是指全體社會主義勞動者,擁護社會主義的愛國者和擁護祖國統一的愛國者。

29)權利 權利是指人們從事某種行為的可能性。憲法權利是指在憲法規定的范圍內,公民從事某種行為的可能性,公民實現這種行為是受國家保護的。

30)義務 義務是指人民從事某種行為的必要性。憲法義務是指在憲法規定的范圍內,公民從事某種行為的必要性,公民如不實現這種行為就要受到法律的處罰。 31)平等權 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32)言論自由 是指公民享有憲法賦予的通過言論發表意見的自由。 33)結社自由 就是憲法規定公民為一定宗旨組成某種社會組織的自由。

34)集會自由和游行、示威自由 都是公民表達自己的見解和意愿的自由,集會、游行、示威是特定的表達方式。

35)宗教信仰自由 即每一個公民對宗教信仰有自由選擇的權利。既可以信仰宗教,也可以不信仰宗教。 36)人身自由 又叫人身不受侵犯權,它是公民參加社會生活和享受其他自由權利的基礎和前提。人身自由是公民最基本、最重要的一項權利。

37)人格尊嚴 人格就是做人的資格,尊嚴即做人的資格應當得到他人的尊重,不容別人侮辱和誹謗。作為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人格尊嚴包括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和人身權。

38)通信自由 是指公民有權通過通信的形式,自由地與他人進行交往,任何組織和個人均不得非法加以干涉。

39)通信秘密 是指公民在通信中所說的內容,未經本人同意,他人不得偷看、偷聽、涂改。

40)損害賠償權 是指公民因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自己的合法權利而受到損失時,有依法取得賠償的權利。

41)受庇護權 又叫“政治避難權”,是指一國公民因為政治原因請示另一國準予進入該國居留,經該國政府批準,而享有受庇護的權利。

42)社會經濟權利 是公民享有經濟物質利益方面的權利,是公民實現其他權利的物質保障。 43)勞動權 是指有勞動能力的公民,有獲得工作和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

44)物質幫助權 是指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45)國家機構 就是國家機關的總和,是統治階級行使國家權利,實現國家職能而建立起來的組織體系。 46)質詢權 全國人大代表在全國人大開會期間,有權依照法定程序向國務院及其所屬部、委提出質詢案,受質詢的機關必須負責答復。

47)總理負責制 是指總理個人對國務院職權范圍內的重要工作負有處理的全權并承擔責任。國務院其他組成人員都要向總理負責??偫眍I導國務院的工作,在國務院中起著主導作用。 48)憲法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是階級力量對比關系的表現。

49)違憲解釋 指確認某項法律是否違反憲法,以維護憲法的尊嚴,保證憲法具有高于普通法律的效力。 50)憲法監督 為實施憲法而進行監督的制度和活動的總稱。它包括:(1)對違憲的審查處理;(2)對憲法的解釋;(3 )對法規、規章的批準和備案制度。

51)選區 是以一定的人口為基礎,選舉國家代表機關代表時劃分的區域單位。

52)選民登記 是確認選民資格的一項必經的法定程序,即由選舉委員會審查、登記,并編入選民名單。

. .

第二篇:憲法學 名詞解釋

0

1、憲法制度,它是憲法的制定、宣傳、解釋、補充、修改、監督、實施,以及違憲審查處理一系列規定和原則的總和。

0

2、憲法的解釋,對于憲法規范的內涵和外延以及詞語用意,依據立法精神原則及意圖加以準確地詮釋或說明。

0

3、憲法修改,指國家的憲法在實施后,因為政治經濟形式發生重大變化或自身條款的某種缺陷,致使繼續執行遇到困難時,由有權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對其內容與條款作出的書面變更和修正。

0

4、君主制,國家最高權在實際上或名義上掌握在君主個人手中,君主終身任職并且實行世襲的政權組織形式。

0

5、共和制,國家最高權掌握在由選舉產生,并有一定任期的國家機關或公職人員手中的政權組織形式。

0

6、議會制,即議會共和制,由在議會中占多數席位的政黨組織政府,并對議會負責的政權組織形式。

0

7、總統制,由選舉產生的總統直接組織政府,不對議會負責,而對產生它的人民或組織負責的政權組織形式。

0

8、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指以民主集中制為組織和活動的原則,由人民選舉代表組成國家權力機關,統一行使國這權力的基本政治制度。

0

9、選舉制度,關于選舉國家代表機關的代表和國家公職人員的有關制度的總稱,它包括選舉的基本原則、選舉權利的確定,組織選舉的程序和方法,以及選民和代表之間的關系。

10、等額選舉,候選人名額與應選代表名額相等的選舉。

11、差額選舉,是指候選人名額多于應選代表名額的選舉,我國從1979年選舉法開始變等額選舉為差額選舉。

12、復合制,由兩個以上國家組成國家聯盟的國家形式。

13、邦聯,指兩個以上的獨立國家為了某種特定目的組成的國家聯合。

14、單一制,由若干不享有獨立主權的一般行政區域單位組成統一主權國家的國家形式。

15、中央集權制與中央近水樓臺相結合制,是指中央政府在擁有絕對國家權力的前提下,根據統治需要將國家的權力從中央分授給地方部分權力,或從地方收歸中央的授給的部分權力的制度或方

式。

16、地方自治制,是指國家所確認的由特定區域的公民所組成的自治單位,在國家授權下,自主管理所轄區域事務的制度。

17、行政區劃,是一個國家按一定的原則和程序將其領土分成若干不同層次的區域,并設置相應的地方國家機關分別管理,以實現國家職能的法律制度。

18、民族區域自治,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在國家統一偏下,以少數民族聚居或多民族雜居區為基礎,建立民族自治地方,設立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實現各族人民當家作主,管理本民族

內部事務的一種政治形式。

19、特別行政區,中國家行政區域內,根據我國憲法和法律規定,專門設定的具有特殊法律地位,實行特殊社會政治和經濟制度的行政區域。

20、選舉權,公民依法享有選舉和罷免代表機關代表和國家公職人員的權利。

21、被選舉權,公民依法享有被選舉為代表機關代表和國家公職人員的權利。

22、物質幫助權,公民在推動勞動能力或暫推動勞動能力而不能獲得必要的物質生活資料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生活保障,享受集體福利的一種權利。

23、休息權,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為了保護身體健康,提高勞動效率,根據國家法律和制度的有關規定,所享有的休息、休假和休養的權利。

24、國家機構,國家依法按行政區域設立的行使法定職權的國家機關的總和。

25、總理負責制,國務院總理有權領導國務院的各項工作,對屬于國務院職權范圍內的事務擁有完全決定權,同時總理對國務院的工作負全部責任的制度。

26、自治機關,實行民族區域自治的民族行使自治權的國家機關,是我國 后級地方國家機關,包括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

27、自治條例,指由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依據憲法和民族區域自治法制定的,有關本地區實行民族區域自治的基本制度以及其他各種有關重大問題的規范性文件。

28、單行條例,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和它的常務委員會在自治權的范圍內根據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文化等方面的特點制定的關于某一方面具體事項的規范性文件。

29、行政長官,是指特別行政區的首長,代表特別行政區,其執照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規定對中央人民政府和特別行政區負責。

30、選區,以一定數量的人口為基礎進行直接選舉,產生人民代表的區域單位。

31、選民登記,對每一個享有選舉權的公民,從法律上確認其選舉資格的一項必經法定程序。

32、事前審查,在法律、法規頒之前或尚處于立法起草過程中時,由專門的機關對其進行審查,或者由負責起草的部門自查,審查其有無與憲法相抵觸之處。

33、事后審查,對正式頌生效的法律、法規在適用過程中對它的合憲性產生懷疑而予以審查,或由于特定的單位和特定的人對有關法律、法規是否合憲提出疑問請求審查時,而做出的審查。

34、附帶性審查,以爭訟事件為前提,對與此案有關的法律、法規的合憲性進行的審查。

35、憲法控訴,公民個人認為某個法律、法規違背了憲法的原則,侵害了公民的基本權利而向憲法法院提出指控的一種制度。

36、全民所有制經濟,即國有經濟,是生產資料歸社會全體公民所有,由代表全體公民的國家占有生產資料的一種所有制形式。

37、集體所有制經濟,是由集體經濟組織內的勞動者共同占有生產資料的公有制形式。

38、人體經濟,由城鄉個體勞動者占有少量生產資料和產品,以個人及其家庭成員從事勞動為基礎的一種經濟形式。

39、私營經濟,是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生產資料屬于私人所有,由私人雇工經營的一種經濟形式。

40、國家政權組織形式,特定國家的統治者按照一定原則組織政權,實現其行使國家權力的基本形式。

41、國家結構形式,特定國家的統治階級按什么原則,采取何種形式來劃分國家的內部區域,調整國家整體和組成部分、中央和地方之間相互關系的一種形式。

42、地域代表制,按選民的居住地區劃分選區,或者以區、縣、鄉等行政區域為單位,并根據區域的人口比例選舉代表的制度。

43、職業代表制,按職業團體為單位選舉產生一定數額代表的制度。

第三篇:憲法學名詞解釋

四、名詞解釋

1.憲法:憲法是規定一個國家的根本問題,使民主制度法律化,集中體現統治階級的意志和利益,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反映政治力量實際對比關系的國家根本大法。

2.憲法學:以各種憲法典為主要研究對象的一門法律課程,是法學的一個重要分支學科,屬于社會科學范疇。

3.剛性憲法:是指創制憲法的形式和程序不同于一般法律,具有特殊嚴格的要求.不論是制定憲法,修改憲法,還是解釋憲法,都必須按照一套嚴格的法律程序進行,以體現創制憲法活動的神圣性

4.柔性憲法:是指創制憲法的形式和程序與一般的普通法律一樣,由此產生的憲法在法律效力上與普通的法律的效力是一樣的

5.成文憲法:在一個國家中用名稱為憲法的成文法典來表現的各種具有憲法效力的法律規范。 6.不成文憲法:是指沒有統一的法典形式,而散見于多種法律文書、憲法判例和憲法慣例的憲法

7.欽定憲法:是由君主或以君主名義制定和頒布的憲法

8.民定憲法:指由民意機關或者公民公決制定的憲法

9.協定憲法:指由君主與國民或國民的代表機關協商制定的憲法

10.憲法慣例:是指在國家長期政治生活實踐中形成的,涉及有關國家根本問題,調整相應基本社會關系,并為公民及全體社會普遍承認有約束力的習慣和傳統的結合。

11.解釋憲法:對于憲法規范的內涵和外延以及詞語用意,依據立法精神原則及意圖加以準確地詮釋或說明

12.國家性質:指的是國家的本質屬性。國家性質在政治學上和在憲法學領域其含義有所不同,在政治學上國家性質亦稱國體。在憲法學上,國家性質一般是指以有關的憲法內容和憲法規范所規定和反映的一國在政治,經濟和文化方面的基本特征以及該國社會制度的根本屬性。 13.統一戰線::::是指無產階級極其政黨在進行革命和建設過程中,為了獲得最廣泛的同盟軍以壯大自己的力量而同其他階級以及一切可以團結的人群所組成的政治聯盟。

14.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簡稱政協:是指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實現各民主黨派及其他愛國民主人士進行政治協商的組織,是我國統一戰線的重要組織形式

15.政黨制度:就是有關政黨的產生、法律地位和作用

16.一黨制:就是指一個國家的政權完全掌握在一個政黨的手里,只有該政黨才是唯一合法政黨的制度。

17.兩黨制:就是指在一個資本主義民主國家內,政治上存在著勢均力敵的兩個政黨,它們通過幾年一次的議會選舉或總統選舉,控制議會或控制政府,用輪流上臺的方式交替地掌握政權的一種制度。

18.多黨制:指在一個國家里存在著三個以上的政黨,其中沒有一個政黨能長期保持絕對優勢,而只能靠選舉時的一時獲勝或與其他政黨結成聯盟來掌握國家政權的一種制度。

19.政權組織形式:是指特定社會的統治階級為治理社會所采取的政權的組織形式,它是國家形式的一個重要方面。任何一個國家,不論是哪一個階級占統治地位,都要采取一定的政權組織形式去組織自己的政權機關治理社會。

20.君主立憲制:是指君主或國王是國家元首,國家最高權力實際上或形式上由君主或國王一人掌握的政權組織形式。

21.共和制:指國家權力屬于人民,國家的代表機關即國家元首是由選舉產生并規定有一定任期的政權組織形式。共和制是現代國家普遍采用的政權組織形式也是資本主義國家最典型的政權組織形式。

22.政治制度:指統治階級實現其階級統治的政權組織形式極其有關制度的總稱,如國家的政權組織形式、國家的結構形式以及選舉制度、文官制度、自治制度等。

23.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人民代表大會制是我國人民在長期的革命斗爭實踐中創建的國家政權組織形式,是指我國人民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貫徹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則,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原則,民主選舉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再由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組織對它負責,受它監督的各級其它國家機關,組成統一協調的國家政權機關體系,共同行使國家權力,實現人民當家作主權力的一種政治制度。

24.選舉制度:關于選舉國家代表機關的代表和國家公職人員的有關制度的總稱,它包括選舉的基本原則、選舉權利的確定,組織選舉的程序和方法,以及選民和代表之間的關系

25.選舉法:是規定選舉國家代表機關的代表和國家公職人員的原則、程序和方法的法律。

26.直接選舉:是指由選民直接投票選舉國家代表機關代表和國家公職人員的選舉

27.差額選舉:是指候選人名額多于應選代表名額的選舉,我國從1979年選舉法開始變等額選舉為差額選舉

28.國家結構形式:特定國家的統治階級按什么原則,采取何種形式來劃分國家的內部區域,調整國家整體和組成部分、中央和地方之間相互關系的一種形式

29.單一制: 指由若干個不具有獨立性的行政單位或自治單位組成的單一主權國家的結構形式,是由中央統一行使國家主權的國。

30.復合制:是指有兩個或多個成員國聯合組成的聯盟國家或國家聯盟

31.地方制度:指在國家治理上有關行政區域劃分和地方國家機關或自治機關的組織、職權以及行使職權的程序等法律、政策、慣例的總稱。

32.特別行政區:是指在我國版圖內,根據我國憲法和法律的規定專門設立的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實行特別的社會、經濟制度,直轄于中央人民政府的行政區域

33.經濟制度:指人類社會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生產關系的總和,即在社會生產、交換、分配和消費整過程中形成的各種社會關系包括生產資料歸誰所有,人們在生產過程中的相互關系、勞動產品的分配形成三個方面的內容。

34.私營經濟:是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生產資料屬于私人所有,由私人雇工經營的一種經濟形式。.

35.公民:通常是指具有某個國家國籍的自然人

第四篇:憲法學名詞解釋

期末考試必考的48個名詞解釋

1.愛國統一戰線,是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有各民主黨派和各人民團體參加的,包括全體社會主義勞動者,擁護社會主義的愛國者和擁護祖國統一的愛國者組成的政治聯盟,是我國人民民主專政的重要內容之一。

2.國家政體,是指特定社會的統治階級為治理社會所采取的政權的組織形式,它是國家形式的一個重要方面。

3.無記名投票,也叫秘密投票,指的是選舉人在投票時不在選票上填寫自己的姓名,不受任何干涉和影響。

4. 特別行政區,是指在我國行政區域內,根據我國憲法和法律的規定,專門設立具有特殊法律地位,實行特殊的社會、政治和經濟制度的行政區域。

5. 精神文明,人們在改造客觀世界的同時,主觀世界同時得到相應的改造,社會的精神生產和精神生活也得到了發展,在這方面所獲得的成果。

6.國家機構,是由統治階級選拔出一批官員同一定的物質手段相結合,按特定的職責關系組織起來,并按行政區域設置的一整套國家機關的體系。

7.憲法就是規定一個國家的根本性問題,使民主制度法律化、集中體現統治階級的的意志和利益,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反映政治力量實際對比關系的國家根本法。

8.宗教信仰自由,指公民有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這種宗教或那種宗教的自由,在同一種宗教里面,有信仰這個教派或那個教派的自由;有過去不信教而現在信教的自由,也有過去信教而現在不信教的自由。

9.政治制度是指統治階級實現其階級統治的政權組織形式及其有關制度的總稱,如國家的政權組織形式、國家的結構形式以及選舉制度、文官制度、自治制度等。其中,政權組織形式是政治制度的主要和核心部分,所以被稱為根本政治制度。 10.差額選舉是指候選人名額多于應選代表名額的選舉。

11.民族區域自治是在國家統一領導下,按照憲法和法律的規定,在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建立自治地方,實行區域自治,設立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自主地管理本民族自治區域內的事務的政治制度。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

12.憲法解釋是指由法定的機關對憲法條文的內容,詞義以及應用范圍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說明.

13.政黨制度就是有關政黨的產生,其法律地位和作用;政黨的活動方式、其參與或影響國家政權的規定等各種制度的總稱. 14.共和制指國家權力屬于人民,國家的代表機關即國家元首是由選舉產生井規定有一定任期的政權組織形式。

15.選舉制度就是關于選舉國家代表機關的代表和國家公職人員的有關制度的總稱,它包選舉的基本原則,選舉權利的確定,組織選舉的程序和方法,以及選民和代表之間的關系等等。 16.地方制度是指在國家治理上有關行政區域劃分和地方國家機關或自治機關的組織、職權以及行使職權的程序等法律、政策、慣例的總稱。地方制度是國家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反映了存在于單一制國家內的作為局部的地方同作為整體的中央之間的關系。

17.人權簡言之,就是作為自然的和社會的人所固有的權利.它包含生存權以及國家賦予的政治,經濟,文化各方面的權利自由,在法律上一般稱之為公民權.

18.司法審查制度:是指在實行憲政的國家,由法院按照訴訟程序對某些行為進行合憲、性審查,并對其是否違憲作出裁決的制度。

19.兩黨制:就是指在一個資本主義民主國家內,政治上存在著勢均力敵的兩個政黨,它們通過幾年一次的議會選舉或總統選舉,控制議會或控制政府,用輪流上臺的方式交替地掌握政權的一種制度。

20.議會制:在議會共和制國家中,議會不僅是立法機關, 同時又是最高權力機關,議員由選民直接選舉產生,議會代表國民意志,政府由議會中占有多數席位的一個政黨中幾個政黨組成,政府對議會負責,并接受議會的監 督。國家元首是總統,由選舉產生的總統通常沒有實權,只履行外交禮儀等名義上國家無首的職責。

21.選舉:是由選民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方式推舉民意機關代表或國家公職人員的政治活動。

22.國家結構形式:指的是國家的內部構成形式,即國家的整體與部分之間、中央與地方之間的相互關系。

23.庇護權:也叫“政治避難權”或叫“居留權”,是指一國公民因政治原因請求另一國準予進入該國居留,或已進入該國請求準予在該國居留,經該國政府批準而享有受庇護的權利。政治避難者在所在國的庇護下,不被引渡或者驅逐。

24、柔性憲法是指制定和修改憲法的機關或程序都與普通法律相同,即由國家的立法機關議員按普通立法的形式通過,就可制定或修改憲法。

25、憲法慣例是指在國家長期的政治生活中形成的、涉及國家根本問題,調整相應基本社會關系,為社會普遍承認和遵循的、具有連續性和穩定性習慣和傳統。

26、憲法控訴,指公民個人的憲法權利受到侵害時,有權向憲法實施的監督機關提出控訴的一種制度。

27、憲法實施監督,是為了保證憲法的貫徹實施,而對一切違憲活動所進行的審查和糾正。

28、國家性質一般是指以有關的憲法內容和憲法規范所規定和反映的一國在政治、經濟和文化方面的基本特征以及該國社會制度的根本屬性。

29、多黨制,指在一個國家里存在著三個以上的政黨,其中沒有一個政黨能長期保持絕對優勢,而只能靠選舉時的一時獲勝或與其他政黨結成聯盟來掌握國家政權的一種制度。 30、一黨制,指一個國家的政權完全掌握在一個政黨的手里,只有該政黨才是唯一合法政黨的制度。

31、君主立憲制,是指君主或國王是國家元首,國家最高權力實際上或形式上由君主或國王一人掌握的政權組織形式。

32.政權組織形式,是指特定社會的統治階級為治理社會所采取的政權的組織形式,它是國家形式的一個重要方面。

33、總統制:在總統制國家中,總統由選舉產生,他既是國 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腦。政府的組成不是取決于議會中政黨席位的多少,總統直接對選民負責,不對議會負責。議會除對總統可以行使彈劾權外,不能強迫總統辭 職,總統也不能解散議會。國家機構是依“三權分立”的原則建立國家權力體系的,議會由選舉產生,行使立法權,司法機關行使審判權,總統行使行政權。

34、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我國的政權組織形式,是指我國 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人民通過直接或間接選舉選派代表,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則,組成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集中統一行使國家權力;其他國 家機關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受人民代表大會監督,對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人民代表大會向人民負責,并最終實 現人民當家作主的一項根本政治制度。

35.選民登記,是國家對公民是否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進行審查,即是對選民資格的法律認可。

36.選舉權的普遍性,是指享有選舉權的廣泛程度,具體表現為符合法定年齡的公民絕大多數的都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37、選舉制度就是關于選舉國家代表機關的代表和國家公職人員的有關制度的總稱,它包括選舉的基本原則,選舉權利的確定,組織選舉的程序和方法,以及選民和代表之間的關系等等。

38、選舉法:是規定選舉國家代表機關的代表和國家公職人員的原則、程序和方法的法律。

39、選舉權的平等性:指每個選民在一次選舉中只有一個投票權,所有選票的效力相等。 40、單一制國家,是指由若干個不具有獨立性的行政單位或自治單位組成的單一主權國家的結構形式,是由中央統一行使國家主權的國家。

41、復合制國家,它是以幾個有一定獨立性的單位組成的各種國家聯盟的國家結構形式。復合制國家又分為聯邦國家、邦聯國家、政合國、君合國等。

42、經濟制度,是指一國通過憲法和法律所確認和調整的,以生產資料所有制形式為核心的各種經濟關系存在和發展的各種原則、規則和政策的總和。

43、政治文明:是人類在社會政治領域中所創造的財富,主要表現為社會政治制度和政治生活的進步及其成果。

44、物質文明:是人類改造自然界的物質成果,它表現為人們物質生產的進步和物質生活的改善,它是一切文明的基礎。

45、精神文明:人們在改造客觀世界的同時,主觀世界同時得到相應的改造,社會的精神生產和精神生活也得到了發展,在這方面所獲得的成果。

46、公民權利,是指公民依照憲法和法律的規定,有從事一定行為和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某種行為,以實現某種權利或愿望。

47、政治權利和自由:是指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公民參與國家政治生活和國家管理、表達對國家事務、社會事務的意見和建議的權利。

48、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是指依照有關法律規定,以城鄉居民(村民)一定的居住地為紐帶和范圍設立,并由居民(村民)選舉產生的成員組成的,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社會組織。

第五篇:自考憲法學名詞解釋

1、憲法:憲法是法的組成部分,集中反映社會各種政治力量的實際對比關系,規定國家的根本任務和根本制度,即社會制度和國家制度的原則、國家政權的組織以及公民的基本權利義務等內容,是國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

2、憲法規范:指調整國家最基本、最重要的社會關系的各種規范的總和,具體來說是調整國家權力運行與人權保障的法律規范。

3、憲法制定:憲法的制定簡稱制憲,也就是憲法的創制,是指憲法制定者按照一定的指導思想和原則創造憲法規范的活動。

4、憲法修改:憲法的修改簡稱修憲,是指有權機關按照法定程序對憲法文本的某些條款、語詞或結構予以變動、補充或刪除的活動。

5、憲法解釋:指制憲者或者按憲法規定享有憲法解釋權的國家機關對于實施中的憲法的內容、界限和精神所作的說明。

6、憲法監督:是指特定的國家機關依據一定的程序,審查和裁決法律法規等規范性文件、有關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為是否符合憲法,以維護憲法權威、保證憲法實施和保障公民憲法權利的制度。

7、事先審查:又稱預防性審查,指在法律、法規和其他的規范性文件的制定過程中,由專門的機關審查其合憲性。如發現與憲法不符可予以糾正,避免其在制定完成并生效后產生不良后果。

8、事后審查:指對已生效的法律、法規在執行、適用的過程中,因發現有違憲的可能性而予以審查,或者因特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就有關的法律、法規是否符合憲法而提出請求時,才予以審查。

9、附帶性審查:司法機關在審理具體案件的訴訟過程中,因提出對所適用的法律、法規是否違憲的問題,而對該法律、法規進行審查的,叫做附帶性審查。

10、憲法控拆:指公民個人有權就憲法所保障的基本權利受到法律、法規的侵害而向憲法法院提出控拆的一種制度。

11、憲政:就是實施憲法的民主政治,也就是用憲法這種根本大法的形式把已爭得的民主事實確定下來,以便鞏固這種民主事實,發展這種民主事實。

12、國體:是指反映一個社會的階級構成,表明社會各階級在國家中的地位。

13、政黨:是由一定階級、階層或集團中的中堅分子組成的,并為反映和實現一定階級、階層或集團的政治、經濟利益的政治綱領、政治主張而奮斗的政治組織。

14、政黨制度:是國家有關政黨的組織、活動以及政黨參與政權的方式和途徑等一系列法律、政策和慣例的總和。

15、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是我國具有廣泛代表性的愛國統一戰線組織,是實現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的重要機構,是我國政治生活中發展社會主義民主的重要形式。

16、經濟基礎:或稱經濟結構,是在一定歷史發展階段的國家中占主導地位的生產關系的總和。包括生產資料歸誰占有、人們在生產過程中所形成的相互關系和勞動產品的分配形式三個方面。

17、全民所有制經濟:即國有經濟,是生產資料歸社會全體成員公有,由代表全體人民的國家占有生產資料的一種所有制形式。

18、集體所有制經濟: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經濟是指集體單位內的勞動群眾共同占有生產資料的一種公有制經濟。

19、個體經濟:是由城鄉個體勞動者占有少量生產資料和產品,以自己從事勞動為基礎的一種經濟形式。

20、私營經濟:是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生產資料屬于私人所有、存在雇傭勞動關系的一種經濟形式。

21、物質文明:是指人類改造自然界的物質成果,表現為人們物質生產的進步和物質生活的改善,包括生產工具的改進和技術進步,物質財富的增長和人們生產水平的提高等。

22、政權組織形式:是指特定社會的統治階級采取何種原則和方式去組織其反對敵人、保護自己、治理社會的政權機關。我國政權組織形式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

23、君主立憲制:又稱為有限君主制,是以君主或國王為國家元首,國家最高權力實際上或者名義上由君主一人掌握的政權組織形式。

24、共和制:國家最高權力在實際上和形式上都不屬于一人所有,而由選舉產生、并有一定任期的國家機關掌握的政權組織形式。

25、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指我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人民在普選的基礎上選派代表,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則,組成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并集中統一行使國家權力;其他國家機關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受人民代表大會監督,對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人大常委會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人民代表大會向人民負責,并始終體現人民當家作主的一項根本政治制度。

26、選舉:指選民、選舉單位或國家機關按照國家法律規定的原則、程序和方式選定國家代表機關代表和國家公職人員的行為。

27、選舉制度:是由法律規定的關于選舉國家代表機關代表和國家公職人員的各項制度的總稱。

28、選舉的組織:是承擔選舉的各項準備工作、主持選舉和宣布選舉結果的機構。

29、國家結構形式:是指特定國家的統治階級所采取的,劃分國家內部區域,調整國家整體和組成部分、中央和地方之間相互關系的原則和形式。

30、單一制國家:指由若干行政區域單位或自治單位組成的單一主權國家。

31、復合制國家:指由兩個或多個成員國聯合組成的聯盟國家或國家聯盟。

32、行政區劃:又稱行政區域劃分,是指國家把自己的領土依據一定的原則劃分成若干大小不同、層次不同的區域,建立相應的地方國家相關,以便進行管理的一種領土結構。

33、民族鄉:是我國特有的、少數民族自己管理自己內部事務、依法行使當家作主權利的一種基層政權形式。

34、一國兩制:是指在統一的社會主義國家內,在中央的統一領導下,經過最高國家機關決定,可以容許局部地區由于歷史的原因而不實行社會主義制度和政策,依法保存不同于全國現行制度的特殊制度。

35、特別行政區:指在我國版圖內,根據我國憲法和法律的規定專門設立的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實行特別的社會、經濟制度,直轄于中央人民政府行政區域

36、公民的權利:指國家通過憲法和法律所保障的,公民實現某種愿望或獲得某種利益的可能性

37、公民的義務:指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公民必須履行的某種責任,為一種必要性。

38、控告權:指公民對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向有關機關進行揭發和指控的權利。

39、國家元首:是國家機構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一個國家對內和對外的最高代表。

40、代議機關:又稱代表機關、立法機關,指建立在現代民主政治基礎之上,主要通過選舉方式產生并組成的以行使國家立法權為主要職責的國家機關。

41、一院制:指議會由一個民選的議院組成,統一行使議會職權,一般稱為議會或國會。

42、兩院制:指議會由上下兩院組成,分別行使議會職權。

43、行政機關:指國家根據統治集團的意志,按照憲法和有關組織法的規定設立的,依法享有并運用國家行政權,負責對國家各項行政事務進行組織、管理、監督和指揮的國家機關。

44、法律監督:指享有法律監督權的機關,對國家法律的執行和遵守情況進行監督。

45、國家標志:又稱國家象征,指由憲法和法律規定的,代表國家的主權、獨立和尊嚴的象征和標志。

本文來自 99學術網(www.gaojutz.com),轉載請保留網址和出處

上一篇:幸福心理學課程簡介下一篇:性格分類的四個類型

91尤物免费视频-97这里有精品视频-99久久婷婷国产综合亚洲-国产91精品老熟女泄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