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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學范文

2023-03-02

刑法學范文第1篇

(一題)【0303】

案情:被告人李某,男,45歲,農民。

一天晚上9時許,被告人李某駕駛一輛農用車回家途中,不小心將王某撞成重傷。李某為了爭取時間順利逃脫,即將傷口流血不止已處于昏迷中的王某拖入路邊小樹林中。王某后因傷口出血過多而死亡。李某被抓獲后交代說,他想到過這樣做王某可能會出血過多死亡,但他想王某完全可能醒過來呼叫而獲救,因而不一定死亡。 請分析并說明理由:對于王某的死亡,李某行為時的心理態度是什么?其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如果構成犯罪,屬于何種表現形式的犯罪? 答案:

1.對于王某的死亡,李某行為時的心理態度屬于間接故意。李某并不希望王某死亡,因而其行為時的心理態度不屬于直接故意。李某在已預見到將傷口流血不止已處于昏迷中的王某拖入路邊小樹林中可能會致其因出血過多死亡的情況下,認為王某可能醒來呼叫而獲救的想法沒有任何實際根據,完全是一種僥幸、碰運氣的心理,實際上是有意聽任王某死亡的發生,因而這種心理不是過于自信的過失,而是間接故意。

2.李某的行為造成王某死亡,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觸犯了刑法,應當受到刑罰的處罰,因此構成犯罪。

3.李某的行為屬于不作為形式的犯罪。李某將王某撞傷后負有將王某送往醫院救治的義務,但他卻采取放任不管的態度,致使王某出血過多死亡,因而其行為符合犯罪不作為的構成條件。

(二)案情:

陳某,男,46歲,某校教師。吳某(陳某的外甥),男25歲,無業,1994年因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1997年11月26日刑滿釋放。朱某(吳某的朋友),男20歲,無業。

陳某因為在工作中對校長許某某產生不滿,蓄意報復,于是便要家在外地的吳某找個人來干掉許某某,并許諾事成之后給每人3000元錢。2002年6月到9月,陳某帶著吳某數次查看了許某某的辦公室方位和工作環境,確認了許某某,并告訴吳某如何接近許某某,還在“酬金”之外另外給吳某1000元作為往返路費。2002年9月22日下午,吳某與朱某來到許某某的辦公室外,吳某讓朱某留在門口望風,自己則進人許某某的辦公室。許某某以為吳某是有事相找,正準備站起身接待時,吳某便拿出藏在身后的螺紋鋼段猛擊許某某頭部數下,導致許某某重度顱腦損傷死亡。隨后,吳某、朱某從陳某處拿到錢后潛逃。

請分析并說明理由:對陳某、吳某、朱某的行為應當如何認定和處理(只答處理原則)?

答案:

1.陳某、吳某、朱某的行為屬于共同犯罪。

(判斷正確者得分。判斷錯誤則全題不得分) 2.陳某在共同犯罪中屬于教唆犯。教唆犯是指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犯罪分子。陳某為達到殺害許某某的目的,以金錢為誘惑,指使原本無犯罪意圖的吳某和朱某將許某某殺害,其行為完全符合教唆犯的特征,因此屬于教唆犯。

3.陳某和吳某在共同犯罪中均屬于主犯。主犯是指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陳某雖未直接實施殺人行為,但他不僅教唆他人實 1 施犯罪,而且在整個犯罪中居于指揮地位,對于犯罪的發生起著主要作用,因此,陳某屬于主犯。吳某直接實施殺人行為,致使被害人死亡,在共同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因此也屈于主犯。

4.朱某屬于共同犯罪中的從犯。從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犯罪分子。朱某在參與犯罪過程中未直接實行犯罪行為,只是幫助吳某望風,因此屬于從犯。

5.對于陳某和吳某,應當按照本案全部犯罪處罰。對于朱某,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三)案例

王某,男,2l歲,某高校應屆畢業生,尚未工作。

2002年6月4日,王某和兩個同學吃完晚飯后在街上散步,行至縣城城北的某某路時,不小心踩著該地有名的“阿飛”吳某的腳。王某向吳某道歉后與同學繼續前行。吳某卻趕上王某并從背后踹了王某一腳,將王某踹倒在路邊的欄桿上,王某的門牙被磕斷。王某無比氣忿,便打了吳某一拳。吳某于是把幾個同伙叫了過來,隨即將王某圍住一頓暴打?;靵y中,王某摸出褲兜里正好帶著的一把水果刀,揮舞著試圖沖出人群。誰知,一刀刺中了吳某的心臟,吳某倒地身亡。

請分析并說明理由:對王某的行為應當如何認定和處理?(只答處理原則) 答案:

1.王某的行為屬于正當防衛行為,不負刑事責任。

2.正當防衛是指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行為。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梆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及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貴任。

4.本案中,王某在受到吳某等多人暴力侵害的情況下,以揮舞水果刀的方法實施防衛,以求逃脫圍改,雖然造成吳某死亡的結果,但其既無傷害或者殺害昊某的故意或者過失,其行為也并未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完全符合刑法關于正當防衛及其特別防衛權的規定,因此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四) 案例:

案情,

王某,男,23歲,某廠工人。

王某于2000年在江某開辦的電機廠找了份臨時工的差事。2001年4月中旬,江某以王某偷拿單位東西為由開除了王某,并拒絕給其發放2至4月份工資。王某不服,幾次與江某交涉,均因雙方各執一詞不歡而散。4月23日,王某再次找江某商談,結果發生爭執,雙方扭打起來,人高馬大的扛某還打了王某一拳。吃了虧的王某遂起意報復。4月24日中午,王某提著一桶汽油出現在江某家門前。江某出門時與王某碰個正著,他問王某有什么事,王某說:“還是工資的事兒,今天你得給我個滿意的答復,不然沒你好果子吃尸王某一邊說一邊晃了晃手中的汽油桶。江某一聞到汽油味,馬上返身進屋并鎖上門,然后打電話給保安員。王某則在門外高聲叫罵并將汽油潑在江某的門口。保安員趕到時,正好聽見王某說“你再不出來,我就燒死你!”便立即將王某撲倒在地,并從其手中奪下一只打火機。 請分析并說明理由c王某的行為屬于什么性質的行為?應當如何處理(只答處理原則)?

答案:

1.王某的行為屬于犯罪未遂。

2.犯罪未遂,是指行為人已經著乎實行具體犯罪構成的實行行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種犯罪停止形態。

3.本案中,王某出于報復心理,事先準備好汽油帶到現場并且潑灑在地,開始著手實施放火行為,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放火的行為,因此,其行為完全符合刑法關于犯罪未遂的規定,屬于犯罪來進而非犯罪預備或中止。

4.根據刑法規定,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此,對于王某的行為,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五)案情:

徐某某,男,1984年10月21日出生,聾啞人,學生。徐某某是家中的獨生子,由于受不良社會風氣的影響,對學習沒有興趣,經常逃學曠課,甚至與校外一些“混混”建立了關系。2000年9月17日晚上,徐某某向母親趙某提出自己明天不想去上學了,趙某見兒子又想逃學,頓時怒火沖天,抬手就打了兒子兩個嘴巴。當晚,徐某某趁趙某熟睡之際,將一包鼠藥(毒鼠強)放進了趙某每天必喝的中藥里,并從趙某的錢包里找到160元錢后到一網吧上網玩游戲。次日早上,趙某喝下摻有鼠藥的中藥后中毒死亡。徐某某 回家得知其母死亡,便向其父承認是自己所為,并在其父帶領下到派出所投案,交代了事情的全部情況。

試分析并說明理由:對于徐某某的行為應當如何認定和處罰? 答案:

1.徐某某的行為構成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判斷正確者得分。判斷錯誤則全題不得分)

2.根據刑法規定: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3.徐某某故意以鼠藥毒殺其母,致其死亡,該行為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顯然應當受刑罰處罰,且徐某某時已年滿15周歲,已達到刑法規定的相對負刑事責任的年齡階段,因而其故意殺人的行為構成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4.徐某某犯罪后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屬于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5.徐某某屬于聾啞人,可以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6.徐某某犯罪時不滿18周歲,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且不能適用死刑。

(六)案情:

案情:

王某,男,25歲。1995年5月因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1998年4月刑滿釋放。 王某于2002年12月在江某開辦的工廠找了份臨時工。2003年3月中旬,江某以王某偷拿單位東西為名開除王某,并拒絕給其發放1至3月份工資。王某不服,幾次與江某交涉,均不歡而散。3月23日,王某再次找江某商談,結果發生爭執,人高馬大的江某還打了王某一拳。3月24日中午,王某抱著不是魚死就是網破的心理,揣著一把剔骨刀(刃長15cm)出現在江某家門前。江某出門時與王某碰個正著,他問王某有什么事,王某說:“還是工資的事兒!今天你得給我個滿意的答復,不然就別怪我對你不客氣了!”聽到江某很不客氣地說出“沒門”二個字后,王某一下子火了,大叫一聲“好,你有種!”從懷里掏出刀來就刺向江 3 某的胸部。江某躲閃了一下,但還是被刺中腹部。江某隨即與王某展開搏斗,并抓住王某的手將刀奪下。保安員聞訊趕來同江某將王某制服。搏斗中,江某的胳膊和手指又被刀劃傷。經鑒定,江某的傷情屬于輕傷。

請運用刑法總論中的相關理論分析并說明理由:對于王某的行為應當如何認定和處罰? 答案:

1、 王某的行為屬于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2、 犯罪未遂,是指行為人已經著手實行具體犯罪構成的實行行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種犯罪停止形態。

3、 王某出于報復心理,以刀刺殺他人,欲致其于死地,只是由于被害人的反抗這一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其犯罪行為,未發生被害人死亡的犯罪結果,其行為完全符合刑法關于犯罪未遂的規定,因此,王某的行為屬于犯罪未遂。

4、 王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在前罪刑滿釋放后5年以內又故意犯罪,且根據其犯罪情節,所犯新罪應當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完全符合累犯的構成條件,因而構成累犯,應當從重處罰。

(七)案情:

王某,男,23歲,某廠工人。

王某于2000年在江某開辦的電機廠找了份臨時工的差事。2001年4月中旬,江某以王某偷拿單位東西為由開除了王某,并拒絕給其發放2至4月份工資。王某不服,幾次與江某交涉,均因雙方各執一詞不歡而散。4月23日,王某再次找江某商談,結果發生爭執,雙方扭打起來,人高馬大的扛某還打了王某一拳。吃了虧的王某遂起意報復。4月24日中午,王某提著一桶汽油出現在江某家門前。江某出門時與王某碰個正著,他問王某有什么事,王某說:“還是工資的事兒,今天你得給我個滿意的答復,不然沒你好果子吃尸王某一邊說一邊晃了晃手中的汽油桶。江某一聞到汽油味,馬上返身進屋并鎖上門,然后打電話給保安員。王某則在門外高聲叫罵并將汽油潑在江某的門口。保安員趕到時,正好聽見王某說“你再不出來,我就燒死你!”便立即將王某撲倒在地,并從其手中奪下一只打火機。

請分析并說明理由c王某的行為屬于什么性質的行為?應當如何處理(只答處理原則)? 答案:

1.王某的行為屬于犯罪未遂。

(判斷正確者得分。判斷錯誤則全題不得分) 2.犯罪未遂,是指行為人已經著乎實行具體犯罪構成的實行行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種犯罪停止形態。

3.本案中,王某出于報復心理,事先準備好汽油帶到現場并且潑灑在地,開始著手實施放火行為,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放火的行為,因此,其行為完全符合刑法關于犯罪未遂的規定,屬于犯罪來進而非犯罪預備或中止。

4.根據刑法規定,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此,對于王某的行為,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八)案情:

韓某,男,40歲,外國籍,該國駐中國某地領事館職員(不享有外交豁免權)。 2005年6月25日晚,韓某以向胡某(女,20歲,該領事館雇員)表示感謝為名,將胡某帶至自己宿舍喝酒.隨后,韓某向胡某提出發生性關系的要求。在遭到拒

4 絕后,韓某將胡某按壓在床上,扯下自己的領帶將胡某的雙手捆在床架上,又用毛巾塞住胡某的嘴,隨后與胡某發生了性行為。期間,胡某由于不斷反抗以致身體多處受傷(經鑒定屬輕微傷)。凌晨2時許,胡某覺得韓某已經入睡便悄悄掙脫捆手的領帶溜出韓某宿舍,不料卻碰倒了門口的衣架.響聲驚醒了韓某,韓某隨即趕出來將胡某抓住并拖回房間。胡某大聲喊叫,韓某便死死掐住胡某的脖子,直至胡某不再動彈為止。當韓某將胡萊的尸體運出領事館準備拋棄時被巡警發現抓獲。

請分析并說明理由:韓某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我國法院是否有權管轄?如果我國法院

有權管轄,應當如何處理(只答處理原則)? 答案;

1.韓某的行為構成犯罪,應由我國法院管轄,對其所犯兩罪應當實行數罪并罰。

2.韓某采取捆綁等暴力手段強奸胡某,后又為了掩蓋罪行而將胡某殺害,出于兩個故意實施兩個行為,其行為顯然已分別構成犯罪。

3.韓某的犯罪行為發生在中國境內,而且韓某雖是外國人,但其并不享有外交豁免權,此案中并無法律特別規定的例外情形,因此,根據我國刑法的屬地管轄原則,此案應由我國法院管轄。

4.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對于韓某所犯兩罪應當先分別定罪量刑,然后依照數罪并罰的原則決定執行的刑罰。

(九)案情:

案情: 徐某某,男,1989年10月21日出生. 2005年9月17日晚上,徐某某在街上閑逛時發現趙某(女,12歲)一個人在家里學習.便從趙某家窗口跳了進去,要趙某拿點錢給他.趙某說沒錢。徐某某抬手就打了趙某兩個耳光,并說“你老老實實待著,不許喊不許跑!”隨后便在趙某家中翻箱倒柜,結果只搜到160元錢。這時,徐某某聽見外面有說話聲傳來,便立即從窗口跳出逃跑。趙某隨即大喊抓賊.路經此地的王某夫婦聽見喊聲追趕過去,將徐某某抓住并送至派出所.徐某某供述了全部事實,并且交待自己曾于一個月以前將王某扎傷(輕傷)的事實,經查屬實。 請分析并說明理由;對徐某某的行為應當如何認定和處理(只答處理原則)? 答案:

1. 徐某某的行為已經構成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2.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3.徐某某以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顯然構成犯罪,且徐某某時已年滿“周歲,已達到刑法規定的相對負刑事責任的年齡階段,因而,徐某某的行為構成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4.徐某某將王某扎成輕傷的行為不屬于相對負刑事責任的范圍,不構成犯罪,因而其交待不能成立自首。

5.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對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村犯罪的時候不滿18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因此,在對徐某某進行處罰時,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而且不能適用死刑(包括死緩)。

5 (十)案情:

胡某,男,17歲。2005年2月因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

2005年11月某日晚9時左右,胡某與其朋友陳某喝完酒后在本縣城關鎮大街駕車兜風,行至一個夜市小吃區時,撞上了正在馬路邊行走的張某、王某。張某被撞到卷入車下,掛在車右前避震器與方向桿上,王某被撞到在馬路邊(手在地上蹭破了皮)。胡某沒有停車救人,而是繼續向前開。因被撞的張某還在車下,車輛行駛不正常,陳某便對胡某說:“好像那人在車上呢。停車看看吧。”胡某說:“管他呢!”繼續駕車逃跑。夜市上的群眾見此情景,大喊“車上有人,把車停下”,邊喊邊往胡某車上仍啤酒瓶、飲料盒,進行阻攔。但胡某不僅不停車,反而加大油門快速行車。車行至縣城南郊一加油站前時自行熄火,而張某被拖帶長達2000多米,已血肉模糊、面目全非,慘死于車下。

試分析并說明理由:對于張某的死亡,胡某行為時的心理態度是什么?對于胡某的行為應當如何處罰(只回答處罰原則)?

答案

1、對于張某的死亡而言,胡某的心理態度屬于間接故意,其行為構成(間接)故意犯罪。

2、間接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一種心理態度。其顯著特點表現為行為人對可能發生的危害結果抱著漠不關心的放任態度,即不希望、也不追求結果的發生,但也不反對結果的發生。

3、胡某交通肇事撞到張某后,不僅不停車救人,反而加速逃跑,并且在陳某提醒、路人阻攔的情況下,明知車下有人,繼續行駛可能會致人重傷甚至死亡,但他卻無動于衷,對張某的死活放任不管,駕車猛跑,以致張某被拖帶至死,其心理態度完全符合間接故意的特征,故其行為已由過失犯罪轉變為間接故意犯罪。

4、胡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罪,應當撤銷緩刑,在對其新罪作出判決的基礎上,將原判刑罰與新罪所判刑罰合并,決定執行的刑罰。

5、胡某犯罪時未滿18周歲,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6、胡某犯罪時未滿18周歲,不能適用死刑。

(十一)案情:

案情:

王某,男,25歲。1998年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2001年4月26日刑滿釋放。王某于2005年12月在江某開辦的工廠找了份臨時工作。2006年3月中旬,江某以王某偷拿單位東西為名開除了王某,并拒絕給其發放1至3月份工資。王某不服,幾次與江某交涉,均不歡而散。4月23日,王某再次找江某商談,結果發生爭執,人高馬大的江某還打了王某一拳。次日中午,王某抱著不是魚死就是網破的心理,揣著一把剔骨刀(刃長15cra)出現在江某家門前。江某出門時與王某碰個正著,他問王某有什么事,王某說:“還是工資的事兒!今天你得給我個滿意的答復,不然就別怪我對你不客氣了!”聽到江某很不客氣地說出“沒門”二個字后,王某一下子火了,大叫一聲“好,你有種!”從懷里掏出刀來就刺向江某的胸部。江某躲閃了一下,但還是被刺中腹部。江某隨即與王某展開搏斗,并抓住王某的手將刀奪下。保安員聞訊趕來協同江某將王某制服。搏斗中,江某的胳膊和手指又被刀劃傷。經鑒定,江某的傷情屬于輕傷。

請運用刑法總論中的相關理論分析并說明理由:對于王某的行為應當如何認定和處罰(只答處罰原則)? 6 答案:

1.王某的行為屬于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2.犯罪未遂,是指行為人已經著手實行具體犯罪構成的實行行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種犯罪停止形態。

3.王某出于報復心理,以刀刺殺他人,欲致其于死地,只是由于被害人的反抗這一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其犯罪行為,未發生被害人死亡的犯罪結果.其行為完全符合刑法關于犯罪未遂的規定,因此,王某的行為屬于犯罪未遂。

刑法學范文第2篇

[關鍵詞]刑法學 挑戰 教學方法

[作者簡介]劉紅(1975— ),女,河北定州人,中央司法警官學院法學院,講師,碩士,研究方向為中國刑法。(河北 保定 071000)

一、刑法學課程的特點

1.研究對象的復雜性。刑法學所研究的對象具有一定的復雜性,包括犯罪、刑事責任和刑罰。在刑法學課程中,圍繞犯罪展開的是抽象的犯罪概念、特征、構成要件以及形態等問題,構成犯罪論;圍繞刑事責任展開的是犯罪的法律后果、刑罰的概念、本質、功能、目的、種類、體系以及刑罰的裁量與執行等問題,是為刑事責任論;對于其不能包含的關于刑法的其他一般性問題,如刑法的概念、基本原則、適用范圍等則構成刑法論。刑法論、犯罪論、刑事責任論是刑法學總論知識體系的三大組成部分。與刑法總論相對應的是刑法分論,主要是規定各種具體犯罪的概念、構成特征、罪與非罪的界限、此罪與彼罪的界限等認定。由此可知,刑法學這門課程不是簡單地解釋刑法典,而是融刑法、刑法哲學、刑法解釋學以及刑法適用的規律、經驗、審判實務于一體的法學學科。

2.涉及內容的廣泛性。刑法學所包含的內容非常廣泛。作為部門法學和其他部門法相比較,可以發現,一般的部門法只是調整和保護某一方面的社會關系。例如,民法僅調整和保護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婚姻法僅調整和保護婚姻家庭關系。而刑法所涉及的社會關系包括人身、婚姻家庭、財產、經濟、社會秩序、公共安全、國家安全等許多方面。具體的內容涵蓋國家政權安全、領土安全、公共交通安全、食品藥品安全、生產作業安全、金融、稅收、海關、工商、生產經營、廣告、生命、健康、財產、婚姻家庭、社會秩序、職業操守等多個方面。因此可以說,一般部門法要保護、涉及的內容,刑法都會涉及,都要進行保護。所以,刑法又被稱為“二次保護法”。

3.與實踐的密切聯系性。刑法學是一門具有很強的理論性和應用性的學科。刑法學所包含的犯罪與刑事責任的基本原理不僅具有深刻的哲理性,而且有著豐富的實踐性。刑法學作為一門應用性、理論性極強的法學學科,要求教師在課程講授的過程中,一定要密切聯系實際,注重實踐教學環節,注意學生實際問題的分析能力的培養和鍛煉。刑法學來源于刑事法學理論、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實踐,反過來又為刑事立法和司法實踐服務。刑法學的教學就是要通過刑法理論的學習和研究,指導國家刑事立法、促進國家的刑事司法、完善刑法的基本理論。

4.研究方法的多樣性。刑法學學習和研究需要融匯多種方法,主要包括:(1)注釋研究法。刑法學以解釋刑法典為中心,因此需要對刑法條文進行分析、解釋,以使刑法的意義得以明確。對于刑法學的研究從很大程度上說就是對現行刑法進行解釋和分析。(2)社會學研究方法。刑法的研究對象,即犯罪,本身就是一種社會現象。因此在各種社會現象中研究刑法,把刑法理論與社會發展相協調,對刑法與社會現象的關系、刑法的社會作用與效果進行考察,充分發揮刑法維護社會關系的作用,才能促進社會的發展。(3)比較研究法。對不同國家的刑法以及不同時期本國的刑法進行比較研究,剖析優劣、評述利弊。對不同國家的刑法進行比較研究,可以發現可供我國借鑒的法律成果?,F代社會是開放的社會,法律文化上的融會貫通已是平常,借鑒他國先進的法律制度,也是法制發展的一大表現。對于本國不同時期的刑法進行比較研究,有助于弄清不同時期的刑法有所不同的原因,有助于現行刑法的正確行使。(4)歷史研究法。歷史研究方法有助于我們弄清刑法的來龍去脈,了解刑法的發展方向。(5)理論聯系實際的方法。刑法學具有很強的實踐性,因此,必須要將刑法原理付諸于實際。運用案例研究法,是理論聯系實際的良好途徑。在運用案例研究法時,不僅要以典型案例闡述刑法的基本原理,還要以疑難案例反思現有的刑法理論,以新型案例慎思刑事立法的趨勢,從既定判決中抽象出一般規則。

二、刑法學課程教學面臨的挑戰

1.教授刑法學的教師應當與時俱進。除了向學生介紹刑法學的基礎知識以外,還要熟悉相關學科的內容。例如,關于知識產權的犯罪,需要對知識產權的相關內容有所了解;涉及公司、企業的犯罪,就需要了解有關公司、企業的相關法律和一些實務。面對突飛猛進的現代社會,進行刑法學的教學,就需要教師的知識面更加寬廣,要將時事問題以及前沿學科理論融入刑法學的教學中去。

2.在刑法學的教學過程中要注意培養學生的現代刑法理念。隨著法學理論的不斷夯實,部門法中也越來越重視基礎理論的滲透。因此,在教學中補充和介紹有關刑法的功能、刑罰權的人權保護、刑法倫理等內容,有助于豐富學生的理論內容。

3.就業的現狀要求刑法學的教學與未來職業的需要相結合。因此,刑法學的教學就不僅僅是為了完成學習任務,還要與法學專業的學生在將來要參加的統一司法考試結合起來。這樣有助于學生在學習期間就形成對未來工作至關重要的學習能力、理解能力和實踐能力,提高應運能力。因此探尋刑法學教學與司法考試的契合點,是目前刑法教學面臨的又一挑戰。

除去以上的新型挑戰以外,傳統教學中存在的問題,仍然不能忽視。這方面的不足主要表現為:一是在課堂教學中,師生互動交流不夠,思辨式的教學模式很難形成;二是從事刑法學講授的專業教師都比較重視刑法學本身的研究,對刑法學教學研究比較薄弱,教學研究成果較少。所面臨的這些問題和挑戰,需要我們通過探尋一定的教學方法來彌補和改進。

三、刑法學教學方法的改進

1.課堂教學。在教學內容上,始終堅持以刑法學的教學大綱為基礎,突出基本概念、基本知識、基本理論的傳授。根據近年來出臺的多部刑事立法解釋、刑法修正案,及時修改和補充教學大綱中的相關內容,使教學內容與我國刑事法律發展現狀相結合。在此基礎上,還要注意將刑法學領域的新論題、新觀點、新理論適當地引入課堂教學,使學生能夠了解刑法學發展的新動態。針對法學的特殊性,刑法學課堂在傳授基本知識的基礎上,還注重培養學生的刑事法律觀念的形成。通過一學期的研究學習,使學生能夠熟悉國家的刑事立法,了解、把握刑法條文的精神實質,把握條文與條文之間的內在聯系,在消化刑法學理論的同時能夠解決實際問題。通過啟發誘導學生,使其產生學習的興趣,主動地發現問題,教師或解答學生的疑問,或適時組織學生開展討論,使學生在教師的指導、引導下不斷發現問題和加深對問題的認識和理解,并使他們對問題的探究活動能夠延伸到課后。在傳統的課堂演繹式教學基礎上,大量采用現代化的多媒體教學方式,并同時建立刑法學網絡教學平臺。上傳網絡的內容應主要包括:課程介紹、刑法學電子版教學講義、教學大綱、各章思考題、綜合練習題、討論案例、例題分析、刑法學多媒體課件、主要參考書目、刑法學講授錄像等。

2.案例討論。討論案例是刑法學教學不可或缺的環節,能夠培養學生運用法律知識分析問題的能力。一些西方的法學教育主要以案例討論的方式進行。成功的案例討論,一是要選擇合適的典型案例。太容易,討論不出深度;太復雜,對初學者來說無從著手,宜循序漸進。二是組織要小型化。目前,大學教室的設計不利于舉行全班的課堂討論,每個行政班的人數較多,全班討論也不利于活躍討論氣氛,易導致混亂的場面,而且給每人提供的發言機會也少。所以案例討論課,宜采取課堂外討論與課堂內交流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即以小組、宿舍為單位的討論為主,課堂則交流、匯報或教師進行小結,或穿插一些典型發言。三是形式應以對抗式為主。將不同觀點的同學按司法審判的不同角色分成若干小組先行討論,然后進行對抗式辯論,在辯論中鍛煉各自的應變能力。

3.理論研討。盡管刑法學是一門較為成熟的學科,但仍有許多理論與實踐問題需要研究。對于初學刑法的大多數學生來講,要他們馬上作很深的理論研究是不現實的,可進行方法論指導,為今后進行研究打下基礎。配合刑法學教學進度,就一些刑法學難點讓他們寫一些學術觀點和小論文,促使學生廣泛閱讀參考書目、文章,加深對所學知識的理解,鍛煉其發現、研究問題的能力。通過安排學生進行閱讀和文獻綜述,鍛煉學生搜集資料、整理資料、消化資料的能力。通過組織寫作競賽和考試引導,使學生的表達能力和邏輯能力得到提高。還要鼓勵學生積極參加相關的論文競賽,以此來帶動學生對理論學習的興趣。另外,還可以適時開展一些專題講座。專題講座可以幫助學生拓寬視野,加深對某些疑難或熱點問題的理解。講座的內容最好選擇一些不宜在課堂展開或教學大綱中未列入而實踐中又十分重要的問題。

4.實踐教學。實踐教學環節也是至關重要的,通過實踐教學可以讓學生形象地掌握書本中的理論知識,加深印象,形成思考??梢越M織的實踐教學方式主要有:(1)旁聽公開審判。到司法實踐部門旁聽公開審判的刑事案件,不但能提高學生的學習興趣,而且也是一次直觀的教學,是學生了解社會、接觸社會的重要渠道。旁聽的案件應注意選擇,一般應為較為復雜疑難的案件。由于旁聽公開審判往往要耗時半天至一天,低年級學生課程緊,若旁聽導致調課頻繁,可能會沖擊其他課程的正常進行,因此,這種旁聽不宜過頻,每學期一至二次為宜。(2)組織舉行模擬法庭。模擬法庭是現代法學教育中推行的教學設計,它有利于學生逐步熟練地掌握審判程序和實體法中的有關疑難問題,也有利于培養學生獨立活動和創造、組織能力。對于任課教師來講,模擬法庭的組織和運行既不能撒手不管,也不能事事包辦,可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指導:第一,幫助選擇案件??蛇x擇案情較為復雜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這可以使直接參加的人數多一些,刑事、民事兼顧,收到一舉多得的效果。第二,根據活動需要,將全班學生按不同角色分成若干小組,如辯護人組、代理人組、公訴人組、審判員組等,互相獨立,分頭準備材料,在此基礎上推選出庭人員。第三,指導學生進行排練,特別是對初次搞模擬法庭的班級,開庭前進行數次的排練,任課教師應自始至終地在排練現場,發現問題,及時糾正。第四,開庭審判后,任課教師應將開庭審判的得失進行講評和總結。(3)參觀和觀摩。適當組織一些參觀、觀摩活動,將其作為輔助性的教學手段,也能增加學生對刑法的認識。例如,組織參觀一些打擊刑事犯罪的展覽,組織參觀監獄、勞改隊、少管所,以加深對我國刑罰制度的理解。(4)到實習基地實習。當前許多政法院校都設置了教學基地制度,擁有大量教學基地,在教學的過程中也應當適時地發揮這些教學基地的作用。如和教學基地聯系,讓學生在假期就近到教學基地實習,將自己的理論應用于實踐當中,既能鞏固專業知識又能提前與社會實踐接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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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學范文第3篇

通過本章節的學習,使學生了解并掌握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合同的相對性、合同的分類,以及合同法的概念和適用范圍、合同法的基本原則。

教學重難點:

合同的相對性、合同的分類、合同法的基本原則。

教學時數: 2個學時。

教學步驟和內容:

引言

人們(法人及自然人)在社會生活和經濟活動中,幾乎時時處處與合同打交道,不管你對合同的知識知道的有多少,也不管你對合同法的內容知悉有多少,我們都將自覺或不自覺地成為合同的當事人。一個好的合同,能夠使合同當事人雙方或某一方受益;一個缺陷的合同,會導致合同當事人無所適從;一個無效的合同,有可能為我們留下無法挽回的禍根。

在現實的生活中,合同廣泛的、普遍存在的,我們經常遇到的有些合同沒蓋印章,寫錯單價就開始履行了;有些根本沒有合同,不斷供貨,到最后發現對方債臺高筑,一走了之;有些沒有注意對方的"皮包",給對方的一些假象迷惑,急于推銷或賺錢,匆匆簽約,上當受騙。定金與訂金的區別,怎么樣防范合同的風險。什么三角債、賴帳、建設工程合同中收回扣、送紅包,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低劣,造成橋倒屋蹋,造成嚴重的人身、財產損害。

建設工程合同中最大的問題就是工程質量。這和一般的合同不一樣。一般的合同只損害當事人自己的利益。比如買了一臺彩電,因質量不合格這臺彩電在家里爆炸,把房子炸飛了,這是只是買受人一家遭殃。但是如果一個大橋,因質量不合格垮塌,50個甚至更多不相干的人就死去了(50個冤魂呢!);一個大廈一下子倒塌,所造成的損害是觸目驚心的,不僅給發包人造成損害,而是其他廣大人民群眾也遭受損害。這個問題不是現在才看見,前幾年設計合同法時已經有所預見。當韓國的橋梁垮塌的時候,已經預見到中國要出現比它更嚴重的問題。問題出在哪里呢?出在建設工程合同上,建設工程合同和中國的民族傳統結合起來,一個紅包、一份回扣,就潛伏著這些危險。有了紅包、有了回扣(這是中國人最擅長的東西),什么招標投標都變成了假的。再加上行政機關強大的權力,結果招標投標就成了純粹的“程序”,沒有任何實質意義。建設工程不僅造成人民財產的極大損害,還敗壞國家機關的作風,官場的腐敗相當一部分是在建設工程中。面對這種特殊的問題,合同法必須采取相對應的策略,而且這個策略還必須是多方面的。所以合同法立法時專門對建設工程合同做了規定。

為此,簽訂一個好的合同是十分重要的。而好的合同必然源于訂立合同的當事人了解和熟悉合同內容和掌握合同法律。

合同法對建設工程合同所作的規定,可以概括為如下方面:

(1)規定招標投標的原則(第271條)。招標投標作為建設工程首先面對的必經程序,是一個較為負責的操作問題,合同法不可能在這里作詳細規定,而需要另行制定一個附屬的法律專門規定。但合同法必須為招標投標設計一個基本準繩,使得招標投標不流于形式?;诤贤ù_立的原則,建立一套與行政管理脫鉤的統一的科學的招標投標體制。嚴格的招標投標不僅可以保障承包人是技術水平高的,有相應的合理的資質的,還能保障造價各方面的優惠。

(2)對發包人和承包人的限制(第272條)。規定發包人不得將一個工程分解和分包;承包人禁止將工程轉包或者分包。對發包人來講,建設工程的質量問題好象是損害發包人的利益,其實不然,發包人如果嚴格按照招標投標的正當程序進行的話就收不到紅包和回扣了,因此發包人要規避招標投標程序。為了達到規避招標投標的目的,發包人首先將工程分解,分解成達不到招標投標標準的許多小工程。所以,法律規定發包人不得將工程分解和分包。對承包人來講,法律不允許其將承包的全部工程轉包,主要是針對現在我們社會中出現一種靠攬工程賺錢的現象。攬工程的人根本不進行施工,甚至他根本沒有施工隊伍,而是將攬來的工程轉手從中漁利。這樣的結果,就造成層層轉包,一轉兩轉三轉最后轉到最后的施工人,即使施工隊有技術和能力也沒有錢,經費被層層卡了,剩下的就不夠施工了,剩下的只是通過偷工減料以完成工程任務。紅包、回扣、層層轉包的結果必然是將工程轉到了一點不懂技術的、沒有什么資格的農民工手里去,彩虹橋一樣,工程最后轉到了連起碼的技術都沒有的施工隊手中去了。法律必須明確禁止轉包。此外,第272條第3款還規定建設工程的主體結構必須由承包人自己完成。

(3)推行監理制度(第276條)。監理就是擁有很好技術、在施工現場隨時監督建設承包工程承包人的施工過程的工程師。監理在施工現場對偷工減料、粗制濫造等行為隨時提出糾正,如果施工人不糾正,在工程驗收時監理可以不簽字,施工隊的費用、報酬就得不到或者下一期的工程款就不會再撥給這個施工隊。如果嚴格按照監理制度來對工程進行如此嚴格的監督,就可以保障有技術的施工隊嚴格按照技術、設計來施工。但如何保障監理能夠真正行使監理的職責?這是我們現在面臨的一個重要問題。寧波大橋的主橋為什么斷裂?不是沒有監理,而是因為監理單位和施工單位是兄弟單位,是一個總公司下面的兩個公司,兄弟之間怎么監督,監理工程師怎么可能發揮其監督的職能。所以,關于監理這一條有待于我們建立科學的監理制度,不能讓有利害關系的單位來當監理人。

(4)明確承包人的賠償責任(第282條)。這條更厲害,講的是因為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在合理的期限內造成人身和財產損害的,承包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這條是起草人設計的,借鑒了法國的制度。但當時設計時沒有現在這么厲害,當時叫做直接請求權。建筑隊把房子蓋起來,開發商賣給了用戶,如果用戶在使用期間發生了質量問題,發生了人身、財產傷害,按照原來的制度只能找開發商(即出賣人),這就是我們買賣合同上的珊疵擔保責任。我們在開始設計時鑒于建設工程的特殊問題,規定因建設工程質量問題給他人造成人身或財產損害,受害人可以直接找建筑公司、施工隊、承包人,這就叫直接請求權,即便中間有很多環節,比如開發商賣給中間商,中間商又賣給了用戶、用戶又賣給了別的用戶,只要是在一定期限(保修期2年)內發生質量問題,最后的使用人也可以直接找施工隊、建筑公司來賠償。這是個創造,很大的創造。但只有這一點還不夠,尤其在期限上限制較短,比如說保修期兩年,這是遠遠不夠的。后來在修改合同法的過程中把2年期限刪掉了,改成合理使用期限。磚木結構的房屋合理使用期限大概至少要有五十年吧,五十年之內凡是發生人身、財產損害,如果最后查明是承包人的原因,是設計、施工的原因,誰都逃脫不了責任。一個大橋合理使用期限至少百八十年,這樣如此長的時間當中,也是如此。這樣的條文是現在各國法律當中最先進的制度,彌補了現在我們產品責任制度的不足,產品質量法第四章規定的損害賠償,其中第29條到第34條規定產品責任,認為產品有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的由生產者承擔責任,缺陷是指產品具有對他人人身和財產造成危害的不合理危險。問題是產品責任制度說的是“產品”,什么是“產品”?法律上說是加工制作用于銷售的產品。是否包括不動產(比如建筑物)?不清楚。我們的產品責任制度是學了美國、歐共體的制度,歐共體的產品責任制度規定的產品僅指動產,明確不包括不動產。依此解釋我們的產品質量法也只管動產,建筑物就管不著。直到現在,各地法院受理的因建筑物有質量問題而發生的糾紛中,直接告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擔責任的判決還沒有作出過,基本上都是讓開發商承擔責任。因此產品責任這樣的嚴格責任(無過錯責任)比較優越地適于保護消費者、買受人的制度,卻保護不了房屋的買受人。關于不動產怎么辦呢?其他國家也沒有解決,就用過錯責任和買賣合同上的假疵擔保制度,出了問題只能去找合同的直接當事人即出賣人,一層一層這樣進行。而我們的合同法第282條規定可以直接找承包人、設計者、施工者,并將發生質量問題的期限定為合理的使用期限,這個條文現在是最先進的,不僅保護買受人,還保護廣大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的安全。我估計這個條文將對建筑單位施工單位、設計人造成很大的壓力,促使他們精心地設計,嚴格地施工,將來有希望靠這樣的制度來在可以預見的時間內基本解決建設工程中的那些重大豆腐渣工程、解決因工程質量問題造成的人身傷亡事故。到現在我還沒有看到別的國家法律中有類似的規定,這是我們合同法一個了不起的創造。

一、合同

(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合同也叫契約,是民法中最重要的概念之一,但在世界兩大法系中,對合同概念的基本理解是不一樣的,存在兩種不同學說。大陸法系主張協議說,認為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合意;而英美法系主張允諾說,認為合同是一種單方的允諾。

我國民法理論基本上繼受了大陸法的概念,一般都認為合同在本質上是一種協議或合意,在我國的民法教科書中也是這樣界定的。并且,這種觀點已被我國立法所確認和接受,如我國《民法通則》第85條規定:“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系的協議。”這就強調了合同本質上是一種協議。但這實際上是狹義的合同概念。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行為,無論哪種形態的合同,只要它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系的協議,都可以被看作是我國合同法的有機組成部分,可以適用我國合同法的規定。我國合同法繼續沿用了《民法通則》第85條的規定,《合同法》第2條規定:“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由此可見,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所實施的一種民事行為。合同是發生、變更、消滅民事法律關系的法律事實。民事法律關系與其他法律關系最本質的區別在于:民事法律關系包括合同法律關系主體間的法律地位是完全平等的。合同法中的合同的當事人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它們盡管在法律上的人格可能不完全一樣,但在法律上的主體地位卻是平等的。因此,諸如有關部門與單位之間訂立的計劃生育協議、綜合治理協議都不屬于民法上的合同,因為它們不是平等主體之間的協議。

(2)合同以設立、變更或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為目的和宗旨。合同是一種民事行為。民事行為是一種主要的法律事實,即民事主體實施的能夠引起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產生、變更或終止的行為。合同是一種最基本的民事行為,是以協議的方式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事實。因此,不是以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為目的的協議也不屬于合同,如兩人達成結伴出游的協議,就不是合同。就像民事行為有合法行為(即民事法律行為)和非法行為之分,合同也有合法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與非法合同(無效合同)之分,所以,合同不都是民事法律行為。

(3)合同是當事人協商一致的產物或意思表示一致的協議。合同成立必須有兩方以上的當事人,他們相互作出意思表示,并且取得一致。如果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不一致,就不會形成合同。

注意:切忌實務中不把借條、欠條作為合同認定,機械地認為有書面合同的才能認定,因為合同(關系)不能等同于合同書,合同書只是用來證明合同(關系)的存在。

(二)合同的相對性

合同作為一種民事法律關系,它不同于其他民事法律關系如物權法律關系的重要特點就在于合同關系的相對性。所謂合同關系的相對性,主要是指合同關系只能發生在特定的合同當事人之間,只有合同當事人一方能夠向另一方基于合同提出請求或提起訴訟;與合同當事人沒有發生合同上權利義務關系的第三人,不能依據合同向合同當事人提出請求或提起訴訟,也不應承擔合同的義務或責任;非依法律或合同規定,第三人不能主張合同上的權利。合同的相對性主要從合同主體的相對性、合同內容的相對性、合同責任的相對性三個方面來體現:

1、主體的相對性。是指合同關系中能發生在特定的主體之間,只有合同當事人一方能夠向另一方當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請求或提起訴訟。具體說,首先,由于合 同關系僅是在特定人之間發生的法律關系,因此,只有合同關系當事人彼此之間才能相互提 出請求,與合同關系當事人沒有發生合同上的權利義務關系的人,不能依據合同向合同的當 事人提出合同上的請求及訴訟。其次,合同一方當事人只能向另一方當事人提出合同上的請 求或訴訟,而不能向與其沒有合同關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請求及訴訟。應該提出的是,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法律為保護某些合同關系中的債權人,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也賦予了某些債權以物權的效力。例如《合同法》第229條規定:“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這種規定在理論上稱為“買賣不能擊破租賃”,實際上是 賦予租賃具有對抗第三人的物權效力。當然這種債權物權化的情形只是例外的情況。

2、內容的相對性。是指除法律、合同另有規定外,只有合同當事人才能享有某個合同所規定的權利,并承擔合同所規定的義務。合同當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不能主張合同上的權利。在雙務合同中,合同內容的相對性還表現為一方的權利就是另一方的義務,另一方承 擔義務才使一方享有權利,權利義務是相對應的,因此權利人的權利必須依賴于義務人履行 義務的行為才能實現。從合同關系內容的相對性原理中,可以具體引出如下幾項規則:

(1)合同規定由當事人享有的權利,原則上并不及于第三人;合同規定由當事人承擔的義務,一般也不能對第三人產生約束力。當然,隨著現代產品責任制度的發展,許多國家立法擴大了產品制造商、銷售商對許多與其無合同關系的消費者的擔保義務和責任。但承擔此種責任,也必須有法律的特別規定。

(2)合同當事人無權為他人設定合同上的義務。一般來說,權利會給主體帶來一定的負擔或使其蒙受不利益。如果合同為第三人設定權利,則在第三人未明確表示反對的情況下,法律推定此種設定是符合當事人的利益。但合同當事人約定的為他人設定合同上的條款是無效 的。在實踐中,即使當事人一方與第三人之間存在著經濟上的利害關系(如長期供貨關系等 ),也必須在征得第三人的同意后才能為其設定義務。

(3)合同權利與義務主要對合同當事人產生拘束力,一般合同之債主要是一種對內效力, 即對當事人之間的效力,但是,法律為防止因債權人對債務人的財產的不當減少而給債權人 的債權帶來損害,允許債權人對債務人和第三人的某些行為行使撤銷及代位權,以保護其債權,這兩種權利的行使,都涉及到合同關系以外的第三人,并對第三人產生法律上的拘束力。因此,合同的保全也可以看做合同相對性的例外現象。

3、責任的相對性。違約責任是當事人不履行合同所應承擔的法律后果。義務是責任產生的前提,而責任是債務人不履行其義務時,國家強制債務人履行債務和承擔責任的表現,責任與義務是相互依存、不可分離的。由于違約責任以合同債務的存在為前提,而合同債務則主 要體現在合同義務之中,合同義務的相對性必然決定了合同責任的相對性。所謂違約責任的相對性,是指違約責任只能在特定的當事人之間,即合同關系的當事人之間發生;合同關系以外的人,不負違約責任,合同當事人不對其承擔違約責任?!逗贤ā返?09條和第121條規定,“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違反合同的責任的相對性,包括三方面的內容:

(1)違約當事人應對因自己的過錯造成的違約后果承擔責任,而不能將責任推卸給他人。根據合同法的一般原則,債務人應對其履行輔助人的行為負責。所謂債務履行輔助人,是指根據債務人的意思輔助履行債務的人。主要包括兩類:一是債務人的代理人,二是代理人以外的根據債務人的意思事實上從事債務履行的人。履行輔助人通常與債務人之間具有委托合同關系,但他與債權人之間并無合同關系, 因此債務人應就履行輔助人的行為向債權人負責,如果因為履行輔助人的過錯而致債務不履行,債務人應對債權人負違約責任。

(2)在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債務不能履行的情況下,債務人仍應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我國《合同法》第121條對此已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債務人在承擔違約 責任以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債務人為第三人的行為向債權人負責,既是合同相對性規則 的體現,也是保護債權人利益所必需的。當然,如果第三人行為已直接構成侵害債權,那么,第三人得依侵權法規定向債權人負責。我國民法也確認了債務人應就第三人行為向債權人負責的原則?!睹穹ㄍ▌t》第116條規定:“當事人一方由于上級機關的原因,不能履行合 同義務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另一方賠償損失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再由上級機關對 它因此受到的損失負責處理。”我國合同法雖未重申這一規定,但在第121條中明確規定:“ 當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間的糾紛,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約定解決。”這就是說,對于當事人一方與第三人之間的糾紛,有約定的應依據約定,無約定的應按照法律規定解決。

(3)債務人只能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而不能向國家或第三人承擔違約責任,因為只有債權人和債務人才是合同當事人。其他人因不是合同的主體,所以,債務人不應對其承擔違約責任。如果因為違約造成國家、集體或他人損害的,債務人應承擔民事責任、行政責任乃至刑事責任。所以,在違約的情況下,法律為制裁違約當事人的行為,對違約方處以罰款、收繳其非法所得等,都不是違約責任,而是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盡管多種責任有時同時存在,但并不喪失其各自固有的性質,違約責任依然屬于民事責任的范疇,而罰款和收繳非法所得屬于其他責任范疇。

總之,合同相對性規則的內容是十分豐富的,但集中體現于合同的主體、內容、責任三個方面,這三個方面的相對性也是相輔相成、缺一不可的。

(三)合同的分類

1、有名合同與無名合同。根據合同在法律上有無名稱,可分為有名合同與無名合同。凡是法律上已經賦予一定名稱的合同就叫做有名合同,又叫典型合同,我國《合同法》分則中規定了買賣、租賃等15種有名合同;凡是法律上沒有賦予一定名稱的合同就叫做無名合同,又叫非典型合同,如旅游合同,但無名合同并非沒有自己的名稱,而是法律對這類合同未明確規定。

2、單務合同與雙務合同。根據合同當事人中是一方負有義務還是雙方互負義務,可分為單務合同與雙務合同。只有一方當事人負有義務的合同是單務合同,如贈與、借用合同;雙方都負有義務的合同是雙務合同,如買賣、租賃、運輸合同。在雙務合同中,又分為完全的雙務合同與不完全的雙務合同。形成對價關系并互為前提的是完全的雙務合同,如買賣合同;不具有對價關系、彼此不構成前提的是不完全的雙務合同,如無償的委托合同。

3、有償合同與無償合同。根據雙方當事人是否因給付而獲得利益,可分為有償合同與無償合同。凡雙方當事人都因向對方給付而獲得相應利益的合同就叫做有償合同,它是大量的,如買賣、租賃、有償保管、運輸、承攬合同;凡向對方給予而不能取得利益的合同就叫做無償合同,它是少量的,如贈與合同。有的合同的性質決定了它必定是有償的,如買賣、租賃合同;有的合同的性質決定了它必定是無償的,如贈與、借用合同;有的合同可以是有償的,也可以是無償的,如保管、委托合同。雙務合同都是有償合同,單務合同原則上是無償合同,但有的單務合同也可以是有償合同,如有息貸款合同。

4、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根據合同的生效是否以標的物的交付為要件,可分為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凡是僅以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為生效要件的合同就叫做諾成合同,又叫不要物合同,如買賣、承攬、租賃合同;凡是除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還要求以標的物的交付作為合同生效要件的合同就叫做實踐合同,又叫要物合同,如贈與、保管合同。

5、要式合同與不要式合同。根據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履行特定的形式和手續,可分為要式合同與不要式合同。凡法律規定必須具備一定的形式和手續的合同是要式合同;凡法律規定不需要具備一定的形式和手續的合同是不要式合同。在現代各國,雖然以合同自由為基本原則,即以不要式合同為原則、以要式合同為例外,但為了保護交易安全,對特殊財產如不動產合同仍然規定為要式合同。

6、主合同與從合同。根據合同能否獨立存在,可分為主合同與從合同。能夠獨立存在的合同是主合同;依附于主合同才能存在的合同是從合同,如保證合同。主合同無效,從合同也無效,唯一例外的是合同中的解決爭議的仲裁條款,它作為從合同,具有獨立性,主合同無效,從合同約定的仲裁條款仍然有效;從合同無效,不影響主合同的效力。

7、本約(本合同)與預約(預備合同)。根據訂立合同是否有事先約定的關系,可分為本合同與預備合同。當事人約定將來訂立一定合同的合同是預備合同;而將來應訂立的合同就是本合同。如約定將來要購買房地產開發商的商品房是預備合同,而將來要買賣商品房就是本合同。

8、為自己訂立的合同與為第三人利益訂立的合同。根據訂立的合同是為誰的利益,可分為為自己訂立的合同與為第三人利益訂立的合同。僅訂約當事人享有合同權利和直接取得利益的合同是為自己訂立的合同;訂約的一方當事人不是為了自己,而是為第三人設定權利,使其獲得利益的合同是為第三人利益訂立的合同,在這種合同中,第三人既不是締約人,也不通過代理人參加訂立合同,但他可以直接享有合同的某些權利,可以直接基于合同取得利益,如為第三人利益訂立的保險合同。

此外,根據不同的標準,合同還可分為書面合同、口頭合同與其他形式合同,還可分為附條件合同與不附條件合同等。

二、合同法

(一)合同法的概念和適用范圍

在1999年10月1日以前,我國合同法體系是以《民法通則》為基本法,《經濟合同法》、《涉外經濟合同法》、《技術合同法》已經廢止 以前合同常用適用法律的語句三足鼎立,加上著作權法等單行法中的合同規范,輔之以有關合同的條例、辦法、實施細則及司法解釋的格局。其中1981年頒布的《經濟合同法》是我國合同立法中的一部重要法律。但是,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發展,舊的合同法暴露出越來越多缺陷。1999年10月1日,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正式施行,該合同法彌補了舊合同法的不足,變《經濟合同法》、《涉外經濟合同法》、《技術合同法》為統一的合同法,完善了我國合同法的體系。

新的《合同法》由總則、分則和附則構成,共計428個條文??倓t包含了:合同的一般規定、合同的訂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變更和轉讓、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違約責任和其它規定。分則包含了:買賣、供用電水氣熱力、贈與、借款、租賃、融資租賃、承攬、建設工程、運輸、技術、保管、倉儲、委托、行紀、居間等合同制度。

而除《合同法》本身以外,1999年12月29日、2009年2月9日(2009年5月13日施行)分別發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兩個司法解釋,司法解釋有效地補充細化了合同法中的部分條款,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合同法的兩個司法解釋成為重要的判案補充依據,與合同法本身一起構成了我國合同法體系。

合同法不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而只是民法的重要組成部分。合同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交易關系的法律,它主要規范合同的訂立、合同的有效和無效及合同的履行、變更、解除、保全、違反合同的責任等問題。

合同作為反映交易的法律形式,并不是適用于各種經濟活動的法律形式,而只是反映平等主體之間的商品和勞務交換的法律形式。我們所說的交易是指平等主體基于平等自愿及等價有償原則而發生的商品和勞務的交換,由這些交換所發生的交易關系構成了合同法的調整對象。在市場中,各種交易關系不管是發生在公民之間,公民法人之間,還是法人之間,不管這種關系的客體是生產資料還是生活資料,是國家和集體所有的財產,還是個人所有的財產,只要是發生在平等主體之間的交易關系,都應當由合同法調整,并遵循合同法的基本原則和準則。由此可見,合同法是市場經濟的基本法律規則。

具體來說,合同法的適用范圍是:(1)適用于平等主體之間訂立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2)適用的合同包括各類民事主體基于平等自愿等原則所訂立的民事合同;(3)適用范圍既包括當事人設立民事權利義務的協議,也包括當事人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的協議。由此也可見,不屬于平等主體之間訂立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不適用合同法。具體來說,這些關系不應當由合同法調整:(1)政府依法維護經濟秩序的管理活動,屬于行政管理關系,不是民事關系,適用有關政府管理的法律,不適用合同法;(2)法人、其他組織的內部管理關系,適用有關公司、企業的法律,也不適用合同法;(3)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也不適用合同法。

(二)合同法的基本原則

合同法的基本原則是貫穿合同法的根本準則,是制定、適用、解釋和研究合同法的依據和出發點。關于合同法的基本原則包括哪些,學說和各國立法上有不同的意見。從我國合同法的規定看,它在第3條、第4條、第5條、第6條、第7條分別規定了平等原則、合同自由原則、公平原則、誠實信用原則及守法與公序良俗原則。

《合同法》第3條規定:“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這條規定了平等原則。平等原則主要表現為當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相互間不存在服從與命令、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當事人必須平等地協商相互間的權利義務,當事人的權利平等地受法律保護。合同屬于一個民法體系,民法體系的最重要的原則就是平等,當事人意思自治。因此,平等協商原則也是合同法最大的基本原則,它充分尊重雙方當事人對于是否締結合同,締結合同內容的意思表示。我國合同法第三條規定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

《合同法》第4條規定:“當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這條規定了合同自由原則。合同自由原則是民法上意思自治原則的具體體現及中心內容,它貫徹于合同動態發展的整個過程,包括訂約自由、選擇合同相對人的自由、決定合同內容的自由、選擇合同方式的自由、變更和解除合同的自由等。也就是說你可以選擇是否訂立合同,訂立合同的內容是什么,你是否需要對方承擔違約責任,你是否愿意承擔對方給予的義務。合同自由原則將民法體系中的意思自治發揮到極致,只要沒有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沒有出現合同法規定的無效情形,雙方當事人可以充分發揮主觀能動性,自由地締結合同,自由地決定合同的內容,構成繁榮的合同交易市場。這一原則在我國合同法中體現在合同法第四條,“當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合同法》第5條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立各方的權利義務。”這條規定了公平原則。公平原則本來是道德上的規則,但作為合同法的基本原則就成為了法律準則。它堅持正義與效益的統一,既要求當事人按照公平原則設立權利義務,也要求按照公平原則履行合同,按照公平原則處理當事人之間的糾紛。:公平原則是法的精神,法之正義的最大體現。在合同自由的前提下,公平原則有效地調節了市場經濟中出現的強勢地位與弱勢地位之間的關系。這種公平原則,除了要求訂立合同的雙方原則上總體上承擔著對等的權利義務外,更是一種實質上的公平,強勢主體可能從形式上看有更多的義務,但從實質上看,是公平的,是符合邏輯的,是合情理的。這就是公平原則最大的正義感。我國合同法第五條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自的權利義務。

《合同法》第6條規定:“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這條規定了誠實信用原則。誠實信用原則與公平原則一樣本來都是道德準則,但作為合同法的基本原則就成為了法律準則,它通常被稱為“帝王規則”,可見其重要性。它既要求當事人在行使權利上不得濫用權利,不損害他方的合法利益,也要求在履行義務上不欺詐,嚴格遵守諾言;要求當事人既依約定履行主義務,也應依要求履行附隨義務。市場經濟條件下,整個市場的生產、流通、分配、消費都沒有嚴格的指令性計劃,都靠當事人簽訂合同。簽訂合同時候,你說我的這個產品如何好,有什么優點,有什么效用,對方買回去一用,實際上不是那回事,就說你說了假話,你不誠實。簽訂合同的時候信誓旦旦,說保證到期交貨,到期付款,結果到合同的履行期滿了,他不交貨,不付款,就說他不守信用。因為相當一部分的合同簽訂了以后要經過好長的時期才履行,才付款,才交貨,這樣在簽訂了合同以后他不能夠按照合同的約定來履行我們就說他不講信用,簽定合同的時候說假話,我們就說他不誠實。

刑法學范文第4篇

答:1過于自信的過失與間接故意有相似之處,如二者均認識到危害結果發生的可能性,都不是希望危害結果發生,但二者的區別也是明顯的。(1)間接故意是旅途危害結果的發生,結果的發生符合行為人的意志;過于自信的過失是希望危害結果不發生,結果的發生違背行為人的意志。(2)間接故意的行為人是為了實現其他意圖而實施行為,主觀上根本不考慮是否可以避免危害結果的發生,客觀上也沒有采取避免危害結果發生的措施;過于自信過失的行為人之所以實施其行為,是因為考慮到可以避免危害結果的發生。(3)間接故意是“明知”危害結果發生的可能性;過于自信的過失是“預見”危害結果發生的可能性。

2過于自信的過失與間接故意有相似之處,如二者均認識到危害結果發生的可能性,都不是希望危害結果發生,但二者的區別也是明顯的。

從本質上說,間接故意所反映的是對法益的積極蔑視態度,過于自信的過失所反映的是對法益消極不保護的態度。這種本質上的差別,又是通過各自的認識因素與意志因素體現出來的。

首先,間接故意是放任危害結果的發生,結果的發生符合行為人的意志;過于自信的過失是希望危害結果不發生,結果的發生違背行為人的意志。

其次,間接故意的行為人是為了實現其他意圖而實施行為,主觀上根本不考慮是否可以避免危害結果的發生,客觀上也沒有采取避免危害結果的措施;過于自信過失的行為人之所以實施其行為,是因為考慮到可以避免危害結果的發生。間接故意是“明知”危害結果發生的可能性;過于自信的過失是“預見”危害結果發生的可能性。這說明間接故意的行為人認識到結果發生的可能性較大。

2、簡述因果關系與刑事責任的關系?

.1因果關系是客觀屬性,刑事責任是主客觀相統一的。(存在因果關系并不等于要對“危害結果”承擔刑事責任,要對"危害結果"承擔刑事責任,必須具有因果關系。)如某人于雨夜躺臥一貨車下避雨睡覺,第二天早晨司機倒車裝貨時壓死該人。雖然倒車行為與壓死一人的結果有因果關系,但因為司機并無故意或過失,而無責任。

因果關系是"行為"與"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沒有因果關系,只是不對結果承擔刑事責任,但仍然可能承擔刑事責任,如犯罪未遂。

2 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有聯系且行為人對行為后果主觀存在罪過→如果該行為為刑事犯罪,那么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如果在該行為人做出該行為后,出現了異常因素。如果該因素是獨立的且異常的,那么就不存在因果關系,此人的該犯罪行為未遂。如果該因素為正常的且相關的,那么就存在因果關系,為既遂。

3、簡述刑法的性質?

a/所謂刑法的階級性質就是指刑法的階級屬性。刑法和其他法律一樣,不是自古就有的,而是隨著私有制和階級的出現,才作為階級矛盾不可調和的產物應運而生。刑法是統治階級根據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制定的,是統治階級對被統治階級實行專政的工具。刑法的階級本質由國家的階級本質決定。

所謂刑法的法律性質就是指刑法作為法律體系中之一部分所具有的特征。刑法與其他部門法如民法、行政法、經濟法等比較起來,有兩個顯著的特點:(1)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的范圍更為廣泛。任何一種社會關系,只要受到犯罪行為的侵犯,刑法就規定對這種行為予以一定的刑罰處罰,從而使這種社會關系進入刑法調整范圍。在這個意義上,刑法可以說是其他部門法的保護法。(2)刑法的強制性最為嚴厲。任何法律都具有強制性,任何侵犯法律所保護的社會關系的行為人,都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受到國家強制力的干預。但是,所有這些強制,都不及刑法對犯罪分子進行刑事制裁即適用刑罰嚴厲。刑罰不僅可以剝奪犯罪分子的財產,限制或剝奪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剝奪犯罪分子的政治權利,而且在最嚴重的情況下還可以剝奪犯罪分子的生命。

b/ 刑法的性質有:(1)刑法是規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規范,而其他法律規定的都是一般違法行為及其法律后果。(2)一般部門法都只是調整和保護某一方面的社會關系,而刑法所調整和保護的社會關系相當廣泛。(3)一般部門法對一般違法行為也適用強制方法,但其嚴厲程度輕于刑法所規定的刑罰。(4)刑法具有補充性,即只有當一般部門法不能充分保護某種社會關系時,才由刑法保護;只有當一般部門法還不足以抑制某種危害行為時,才能適用刑法。(5)刑法是其他法律的保障法,即其他法律調整的社會關系和保護的合法權益,也都借助于刑法的調整和保護

4、簡述我國刑法的犯罪構成要件?

犯罪構成要件從不同角度說明行為對法益的侵犯性和行為人的罪過性的實質內容。如果某種因素不具有這種實質內容,就不可能被刑法規定為犯罪構成要件。

犯罪構成要件是一種法律規定,而不是具體事實。最初的構成要件理論曾將符合法定構成要件的事實稱為具體的構成要件,但當今刑法理論一般認為這種稱謂混淆了法律規范與具體事實。以下所說的犯罪構成的具體要件或具體構成要件是指法律規定,而非具體事實。

5、簡述犯罪的基本特征?

一、嚴重的社會危害性。這一特征是區分犯罪與違法的界線。犯罪和違法對社會都具有危害性,但其危害的程序有所不同,犯罪的危害性嚴重,一般違法危害性輕微或較小,違法只要不達到嚴重危害社會的程序,就不認為是犯罪,也就是說不受刑法處罰。

二、刑事違法性。是指違反刑法條款規定禁止性行為。如刑法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這里的“故意殺人”,就是刑法規定的禁止性行為,違反了就按刑法規定處罰。

三、受刑法處罰性。刑法處罰,以對社會的危害性和刑事違法性為前提,符合這兩個前提的犯罪,均應受到刑法處罰。刑法處罰是最嚴厲的處罰,他不僅可剝奪人的自由、財產,甚至可以剝奪人的生命。因此,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應給予刑法處罰,對于行為人的行為已給社會造成危害,但不及刑法規定的程度,刑法不給予處罰,即不認為是犯罪,但可由其他部門依其他法律或行政法規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5、簡述犯罪的我國刑法中的因果關系?

6、試述犯罪故意?(800字以上)

7、你對刑法中期待可能性的看法?(800以上)

8、試述犯罪故意?(800字以上)

根據中國刑法第14條第1款的規定,根據我國刑法第14條第1款的規定:犯罪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主觀心理狀態。這種由犯罪故意而承擔的刑事責任,就是故意責任。故意責任是責任的主要形式,它意味著行為人是在一種故意的心理狀態下實施犯罪的,因而屬于責任形式。作為一種責任形式,故意不僅是一種心理事實,而且包含著規范評價,由此形成統一的故意概念。 犯罪故意可以分為以下兩種類型:

(一)直接故意

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在直接故意中,存在認識程度上的差別,即明知自己的行為必然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與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但這種認識程度上的差異并不影響直接故意的成立。只要對危害結果的發生是明知的,無論是明知其必然發生還是明知其可能發生,并對這種危害結果持希望其發生的心理態度,即可構成直接故意。

在中國刑法關于犯罪故意的概念中,雖然規定犯罪故意是對于危害社會結果的一種主觀的心理態度,但危害社會結果并非是所有犯罪的構成要素。因此,犯罪故意同樣也是對于危害行為的一種主觀心理狀態。在這個意義上,直接故意具有以下兩種情形:一是對危害結果的直接故意,即結果故意。在結果犯的情況下,一定的危害結果是犯罪構成的要素,行為人在認識到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結果的前提下,希望其發生,就是這種結果故意的心理內容。二是對危害行為的直接故意,即行為故意。在行為犯的情況下,刑法規定不以一定的結果作為犯罪構成的要素。在這種情況下,行為人只要明知危害社會的行為而有意實施就構成直接故意。

(二)間接故意

間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有意放任,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心理態度。間接故意的認識因素是指行為人認識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而不包括認識到自己的行為必然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放任是以行為人認識到危害結果具有可能發生也可能不發生這種或然性為前提的,如果行為人已認識到自己的行為必然發生危害結果而又決意實施的,則根本不存在放任的可能,其主觀意志只能是屬于希望結果的發生的直接故意。間接故意的意志因素,是指行為人對危害結果的發生采取從容的態度。正因為如此,危害結果的實際發生是認定間接故意的必要條件。如果沒有發生危害結果,就不能認定行為人具有放任危害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

間接故意具有以下三種情形:一是為追求某一犯罪目的而放任了另一危害結果的發生,如甲為放火燒乙的房屋而放任了將睡在房中的乙燒死;二是為追求某一非犯罪目的而放任某一危害結果發生,如甲為打一野兔而置可能誤中正在附近采摘果實的某乙于不顧,并開槍擊中某乙致死;三是突發性犯罪中不計后果放任某種嚴重危害結果的發生,如某甲因違法犯罪被某乙當場抓獲,為掙脫逃跑,某甲掏出匕首向某乙刺去,致某乙心臟被刺破傷重而死。以上三種情況中,行為人對被害人死亡結果的發生,都是持間接故意的心理態度。

9、你對刑法中期待可能性的看法?(800以上)

摘 要:期待可能性是刑法中規范責任論的核心內容,在大陸法系刑法理論中,獲得了普遍認同,我國刑法也有必要移植該理論。在判斷標準上,應采取類型人標準,而超法規的期待可能性,應當作為刑事責任的阻卻事由。

關鍵詞:期待可能性 類型人 刑事責任

期待可能性是指依據行為之際的現實情形,能夠期待行為人不實施犯罪行為而實施適法行為;反之,則為期待不可能性。[1]期待可能性論在大陸法系現代刑事責任論,即規范責任論中,是一個核心性的概念。在我國,有無移植該理論的必要,如若引進,如何解決其標準和理論地位問題?本文圍繞這些基本問題,加以探習。

一、期待可能性理論的移植問題

期待可能性概念能夠實現對犯罪人的責任的個別化評價,使責任判斷一改過去流于形式主義的缺憾,并產生機能性效果??疾煸摾碚摰臍v史形成過程以及它的理論價值,結合我國當前的社會實際情形以及刑事司法的發展需要,我認為期待可能性論無論是在理論上,還是在實踐上,都應當是一個急切需要引進的理論。

期待可能性理論肇始于德國帝國法院第四刑事部對“癖馬案”的判決:①要確定基于違反義務的過失責任,不僅要依據行為人當時可能并且已經認識到“駕馭有癖害之馬可能傷害行人”,還要求被告人處于當時的境遇有拒絕駕車之可能。受上述判決提示,M.E.邁耶在1901年的論文《有責行為與其種類》中提出,違反義務的意思活動,僅僅是責任的分類標準。1907年,弗蘭克在《責任概念的構成》中提出非難可能性概念,認為對違法態度的非難,除了要具有故意或過失之外,還必須要求行為人具備責任能力,并且行為之際的周圍情形處于正常狀態。但是他認為該理論僅限制適用于過失。戈登修米特在1913年的論文《作為責任問題的緊急避險》和1930年的論文《規范的責任概念》中,提出責任阻卻事由說,認為責任阻卻事由應求之于“„主觀上,優越且正當之動機?之主觀評價;易詞以言,即本對于人性弱點之考慮結果始發生責任阻卻事由。”[2]弗洛登塔爾是繼弗蘭克和戈登修米特之后,極力倡導期待可能性論的學者。他痛感當時存在于“法律與國民之間的隔閡”,1922年發表《責任與非難》一文,認為義務必須以行為人的能力為前提,不可能的事絕無義務可言,即法律在行為人沒有遵守法定標準的可能之際,不能認為他有責任而加以非難。適法行為的期待可能性是責任非難不可或缺的要件,他稱其為“倫理的責任要素”,并且不拘泥于弗蘭克承認的過失范疇,主張期待可能性是故意和過失的共通的倫理的責任要素,且可認為是超法規的責任阻卻事由。E.修米特被公認是期待可能性理論的集大成者。他提出,命令規范發生作用必須具備的條件是:(1)行為人具備責任能力;(2)就行為時的全體情形看,在我們的經驗上認為,行為人的意識領域出現義務規范(命令規范的內容)、或該義務觀念對行為人的動機過程發生作用都是可能的。E.修米特成功地確立了以期待可能性為核心概念的規范責任論。[3]

自E.修米特奠定了期待可能性在刑法理論中的地位之后不久,期待可能性理論不僅在德國刑法學界獲得了通說的地位,經常為司法判例所采用,而且在立法中也屢屢得以運用。盡管期待可能性理論當時在德國刑法學界和判例中獲得了主導性地位,但是在20世紀30年代,由于期待可能性觀念被認為具有自由主義、個人主義色彩,而屢屢受到一些學者的批判。尤其是當德國的思想、政治、經濟等方面的社會生活受到納粹勢力的全面影響之后,針對期待可能性的理論批判比過去更顯激烈。1933年,納粹刑法學者達姆和肖夫斯坦發表了《自由主義刑法還是權威主義刑法》一文,認為“將對法律服從的期待可能性拔高到一般的超法規處罰條件”,其結果是“刑法禁止的無限相對化和軟骨化”。[4]

二戰以后,以期待可能性為中心的規范責任論的地位沒有被推翻,在刑法立法中,仍然存在關于期待可能性的規定,如德國舊刑法第52條第1項規定:“行為者,由于不可能抗拒之暴力,或由于無其他方法可以避免,且與對于自己本身或親屬之身體、生命之現在的危險相結合之威脅,而被強制實行該行為時,不構成犯罪。”1973年刑法第35條第1項前段規定:“為避免自己或自己之近親或其他密切關系者之生命、身體或自由所遭遇他法不可避免之危險,所為之違法行為,不構成責任。行為人依其情況,如有自行招致危難,或具有特別法律關系等情形,可期待其經歷危難者,本項規定不適用之。”[5]但是在當前理論和實踐中,對以期待可能性為超法規的免責事由的觀點,一般采取否定的態度。

在日本,1928年,木村龜二教授發表了《關于刑事責任的規范主義的批判》的論文,率先將德國期待可能性理論的學說介紹到日本,之后,該理論獲得了普遍認同。如瀧川幸辰教授主張責任包括三要素:(1)責任能力;(2)責任條件;(4)基于義務意識支配行為的可能性。佐伯千仞教授在1947年出版了《刑法中的期待可能性思想》一書,該書在1985年再次增補出版。二戰后,期待可能性理論成為日本刑法學中的通說,是責任論中必不可少的內容。而隨著理論觀念的日漸成熟,在日本刑法實務中,也更多地表現出對該理論的關心和運用。而且日本的期待可能性研究反超德國,形成了獨特的體系和內容。

在意大利,規范的責任論獲得了大多數學者的支持,[6]在我國臺灣,期待可能性也成為刑法中的通說。美國也有學者嘗試著借鑒期待可能性研究美國刑法問題,美國學者Fletcher認為,期待可能性是指對被告的行為能力的公平期待,模范刑法典Section2. 09(1)中的“具有一般人忍受度的人在行為人的情況,可能無法抵抗”之規定,接近德國的期待可能性思想。[7]

期待可能性體現了規范化的意志自由,正確顯示了行為人的內在的法性格,所以,以期待可能

性概念為核心的規范責任論,已取代心理責任論,成為迄今大陸法系刑事責任論中的通說。[8]

我國古代也有這種思想,如《論語·子路》記載:葉公語孔子曰:“吾黨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證之。”孔子曰:“吾黨之直覺者異于是:父為子隱,子為父隱——直在其中矣。”[9]這被日本學者佐伯教授視為期待可能性的最初思想萌芽。而如親親相隱、子報父仇等也顯現了這種思想。

今天,我們很有必要有意識地移植這一理論。在我國社會實現轉型的過程中,社會不公正現象較為突出,貧富懸殊較為顯著,司法環境和司法人員的素養亟待改善和提高,在這樣的背景下,強化法律手段,樹立法治威信,既是必要的,也是迫切的。但是,如果不能解決社會中的不公正問題,就難以通過刑法實現社會秩序的穩定、協調,也不能體現刑法中所固有的維護社會公正的本質。為了緩和這種不公正現狀中潛在的危機,在刑事司法中,一方面要加強對于那些以權謀私、胡作非為等強霸勢力者的懲治;另一方面,對于處在弱勢地位的人,司法機關不僅有必要表達出一定的同情與關懷,還有必要以一種理性的眼光,審視行為人的處境,考慮行為人的非難可能性及其大小。

但在我國刑法理論和實踐中,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時,往往只強調對行為主體的主觀性要素中的責任能力和罪過(故意、過失)進行抽象判斷。其中,責任能力是法律所擬制的關于責任主體范圍的界限,它基本上不能反映成年人在精神正常的狀態下實施行為的決意能力;而故意與過失不過是判斷行為與行為者的心理之間有沒有必然的聯系,它們通常只起到了責任分類的效果。我國現在通行的還是典型的心理責任論,它不可能對行為人在行為時的具體情形加以必要的注意,不能真正評價行為人的責任。比如在有些事例中,國外有的作為緊急避險解決,但是在我國刑法中,禁止以第三人的生命或健康為緊急避險的對象,所以,行為人吃同伴構成殺人罪。但是,在當時的情形,一般的人是不會坐以待斃的,那么吃人的結果自然就無法避免了。“法律不強人所難”,既然如此,刑法上就要給行為開脫罪責的“非常出口”。由此看來,我們需要移植以期待可能性為核心的規范責任理論。

二、期待可能性的標準問題

期待可能性的判斷,有一個標準問題。關于期待可能性的標準,有如下一些看法:

1.立足于客觀情形的標準及其觀點:(1)客觀標準說,該說是由我國學者張智輝提出的,主張以行為發生時的客觀情形作為標準。(2)類型的行為事件標準說,該說為日本學者瀧川幸辰、內藤謙等所倡導,認為應當以一定事件的類型,作為決定有無期待可能性及其程度的標準。瀧川幸辰認為,決定期待可能性標準的,“不是行為人,而是促成行為人通常的動機過程的類型性事件。將此歸結為弗蘭克最初主張的附隨情形,即導致行為人不得不實施行為的類型性情形是期待可能性的標準。”[10]但是,將客觀情形作為期待可能性的標準并不妥當,偏離了問題的方向??陀^情形及其類型化不僅不能作為期待可能性的標準,而且不能全面說明期待可能性的有無及其程度。

2.立足于人的標準,包括:(1)國家標準說,也被稱為法規范標準說,該說認為,期待體現了存在于國家和行為人之間的對立關系,它必須由期待的主體充當判斷的標準,即必須依照國家意志的統一要求,由現今國家所施行的法規作為期待可能性的標準,以決定行為人能不能采取具體的適法行為。很明顯,該說的不足在于:第一,不免于強人所難的結果;第二,不能夠就期待可能性與具體客觀情形之間所存在的動態發展關系作出公正的解釋;第三,有導致不當擴大國家主義的危險;第四,現實的期待者不確定。

(2)行為人標準說,認為確定有無期待可能性,應當立足于具體行為的行為人的自身條件,并結合行為時的具體客觀情形,以判斷可不可以期待他實施合法行為,或者不實施違法行為。該標準的主要問題是:第一,有導致弛緩法秩序的可能;第二,背離了法秩序的統一性要求;第三,不符合評價的實際。

(3)平均人標準說,就是根據一般人處在行為人的情形之下有無規范上的期待可能性為判斷標準,決定行為人有無期待可能性,也即認為必須以平均人,即社會中的一般人,作為衡量期待可能性的標準,如果通常一般人處在行為人的情形下,也可以實施合法行為,此時就應認為該行為人有期待可能性;相反,如果通常一般人在相同情形下,亦無法實施合法行為,就應該認為行為人沒有期待可能性。該說有一定道理,但也存在幾點問題:第一,平均人界限模糊,導致平均人的范圍過于寬泛,不利于實際判斷;第二,平均人標準不能顯示刑罰的個別化原則;第三,將導致期待可能性與責任能力等同的結果;第四,在有些方面存在著與國家標準說一樣的不利結果。即強人所難,以及期待可能性的標準將不免于演化為法官標準。

鑒于行為人標準說、平均人標準說和國家標準說各自存在的問題,越來越多的學者期望通過采取折中的標準解決問題。特別是我國學者,支持折衷的標準說的學者很多。但是,各種折中說最終還是會陷入基礎標準的困境中。

我認為,應當采用類型人的標準。類型人是以特殊身份類型形成的人群。采用類型人作為標準的理由如下:

第一,類型人概念能夠較為全面地反映社會關系中的不同人群及其屬性。其中部分類型人是根據國家的意志確定的,可以體現存在于期待者與被期待者之間的關系。比如,有特殊身份者是特別類型的人群,在法律中具有特殊的地位,即其享受與其他類型的人不同的權利并承擔不同的義務。有時候,完全不能根據一般的責任觀念解釋特殊類型人的獨特法律地位,例如《德國刑法典》第二章第五節關于議會言論及報道不受處罰的規定,假如沒有這種立法制約,那么議員的特殊權利就無法得到保障,但再假若不根據法律的身份類型進行規定,而是依據一般人的責任理解的話,那么議員在議會中的發言就應當如一般人一樣受到約束。這對于一般人來說是可以的,但是對于政治生活的民主化來說是不能容忍的。而議員作為一類人,本身就是政治的產物,也是法律規定的從事特定政治生活的類型人。所以,對于議員在刑法規范中的特殊地位,就不可根據被期待者的標準進行理解,而必須在一定程度上考慮國家的意志。在刑法中,國家意志并不僅僅體現在對屬于政治類型的人群進行例外規定方面,有時還體現為刑法在一定程度上適當地提高對被期待者的要求,如刑法對于累犯的規定就是如此。類型人的標準體現了期待者與被期待者之間的對立統一關系,運用類型人標準,可以最大限度地均衡刑法的社會防衛功能和人權保障功能。

第二,類型人標準不僅可以在決定有沒有期待可能性時適用,也可以在判斷期待可能性大小時適用。類型人是一個綜合性概念,可以從多種角度充分體現行為人所屬的類型,如一個公務員,具有屬于公務員的特性,也有屬于一般人的特性,在一般特性中,他具有性別的屬性,還具有一定經濟地位的屬性,等等。而這正是一個合理標準所必須具備的特征,普特南說過:“當我們轉向知覺的合理性,即轉向一個我們賴以決定某人能否對哪怕最簡單的知覺事實給出一個真的、恰當的和明晰的解釋的隱含的標準和技巧時,我們會看到大量因素起著作用。”[11]這表明,決定標準的因素往往不是單一的,作為一個標準,必須具有涵蓋這些因素的最大包容性,否則就會導致多個標準或者標準不明確。將期待可能性的標準委諸于行為人或國家或一般人,其存在的弊端,要么是標準的包容性不夠,要么是標準的涵蓋面過大以致于不容易把握,結果必須另設輔助性標準。而類型的劃分,由于具有不同的參考因素,而可以充分顯示人的不同屬性。所以,當根據數個不同的類型進行具體評價時,就可以保證在刑法規范的要求中,對行為人的期待可能性作出正確評價,從而,期待可能性不僅僅成為衡量責任有無以及大小的因素,還成為實現刑罰個別化的合理依據。

第三,類型人標準能夠適用于刑法實踐的不同環節。在立法中,必須對人進行分類,如無責任能力者、限制責任能力者和有責任能力者,在有責任能力者中,進一步依據從事不同職業的人的身份,作出特殊的規定。在司法實踐中,當對具體的行為人進行評價時,并不是根據行為人自身進行的,而是根據行為人在社會活動中所處的客觀環境以及行為人自身的主觀特征,考慮具有與行為人相似屬性的人處在這種環境之下能否實行其他行為。如醫生沒有對病人進行及時搶救而導致病人死亡的,當我們考慮該醫生有無救助該病人的期待可能性時,不能從病人或者病人親屬的角度進行考慮,也不能從護士的角度進行考慮,而要結合當時的情形,看其他醫生在這種情形之下一般會采取何種處置方案。再如外國人在我國犯罪是因為不知道我國法律,當我們考慮該外國人有無期待可能性時,不能根據中國人對于法律的認識進行判斷,但也不是根據其他國家的外國人進行判斷,而是根據該國家的人進行判斷。

三、期待可能性的地位問題

期待可能性的地位,應該體現期待可能性在刑法中的作用。在大陸法系刑法學中,期待可能性是犯罪論的要素。但是,犯罪論的構造包括犯罪要件的符合性、違法性和有責性這三個要件,那么,期待可能性又當居于何種要件之中呢?對此,學者們存在一定的爭執,傳統的觀念,也是大多數學者的主張,認為期待可能性是責任論的要素,但是,也有學者主張在其他范疇中把握期待可能性的地位??紤]到我國刑法構造和這些國家不同,我們應當從別的方面考慮期待可能性的地位。

我國學者關于期待可能性的地位,有如下一些見解:(1)責任能力要素論,主張期待可能性是刑事責任能力的一個構成要素,而不是和責任能力、故意和過失并列的第三要素。[12](2)罪過要素論,主張將期待可能性置于故意或過失的要素之中,即“針對我國刑法理論的特點,我們應當把期待可能性置于故意和過失之中,讓它成為故意和過失的內容之一。”[13](3)修正的罪過要素論,論者基本上贊同德、日刑法理論中的責任阻卻要素論,從而將期待可能性視為罪過的要素。論者將有關罪過的構成要素分為:第一,基本要素:故意、過失;第二,評價因素、前提要素和消極因素:期待可能性。[14](4)第三要素說,該說對日本刑法學中的獨立要素說表示贊同,認為“期待可能性雖然是指向行為人的主觀的,是對行為人主觀選擇的期待,但是,與故意、過失不同,它不是行為人的主觀的、心理的內容本身,而是從法規范的角度對處于具體狀況下的行為人的主觀選擇的評價,可以說故意、過失是主觀性的歸責要素,而期待可能性是客觀性的歸責要素,期待可能性是獨立于故意、過失之外的歸責要素。”[15] (5)更新地位說,認為“期待可能性是能期待行為人選擇不做違法行為的綜合條件(綜合狀態),而這綜合條件由行為時行為人的責任能力、心理和各種客觀狀態組成,因此,期待可能性不能作為犯罪主觀要件的構成要素,也不能作為犯罪主體的責任能力的構成要素。它是專門用于綜合評價意志自由有無的法哲學領域。”[16] (6)責任范疇論,該說認為應在責任中確定期待可能性的地位。[17]

與以上幾種學說不同,責任范疇論跳出了傳統觀念的限制,將期待可能性從兩個層次上考慮,將有關期待可能性的法定情形的類型與超法規的期待可能性情形區別開來,并把前者作為阻卻犯罪的事由(相當于大陸法系刑法中的違法性阻卻事由與責任阻卻事由),后者作為阻卻責任的事由(相當于大陸法系刑法中的責任加減事由),擺脫了長期以來關于期待可能性與故意、過失和責任能力之間的爭訟,最大限度地發揮我國刑法理論體系的作用。對此,筆者深表贊同,不過同時認為,由于在我國刑法理論中,關于刑事責任的爭議很大,刑事責任究竟具有哪些要素還沒有取得初步的一致性意見,假如將期待可能性置于責任論的范疇,必須回答的問題很多,首先應當就刑事責任的應有含義,以及它在刑法中的地位進行重新說明,之后才能分析期待可能性在該范疇中的地位。所以,責任范疇論的理由還不是十分充分。

我之所以認為應該把期待可能性作為刑事責任論的要素,理由如下。

(一)這是由我國的刑法理論構造決定的

在我國刑法理論中,關于刑事責任論與犯罪論和刑罰論的關系,傾向于將刑事責任論作為一個獨立于犯罪論和刑罰論的范疇。事實上,采用罪、責、刑的理論結構,不僅使我國刑法關于犯罪的分析從平面趨向立體,而且相對于國外的理論構造,還有值得稱道之處。

比如在德、日等國刑法理論中,責任一般是判斷行為是否有阻卻犯罪的主觀因素的要件,但是,由于責任不僅涉及存在與否的問題,還關乎大小輕重問題,所以,只好在有責性階段,一并包含責任的全部內容。這樣,必然將犯罪的定性與量刑的判斷混淆起來,從而在理論上就不徹底。我國刑法學將刑事責任與犯罪分開,與英美法系的刑事辯護事由有相似之處,但并不等于說兩者沒有差別,畢竟我國司法中定罪的模式與英美法系國家不同,在犯罪論構造上就有明顯分歧。在思維習慣方面,我國理論比他們更強調邏輯結構的嚴密性和完美性。

我國刑法理論關于犯罪的認知模式是平面的,但是,它并不妨礙對于犯罪的發現和認定。只不過由于完全從形式上進行把握,使定罪的范圍就比較大,比如說,在以生命對生命的同等價值的避險場合,行為人吃了同伴,依據我國的刑法規定,行為人的行為構成犯罪,而在德、日國家,則可以根據責任阻卻的理論而阻卻犯罪。所以在結果上,我國的犯罪論模式似乎過于刻板和不近人情。但是,由于在犯罪成立之后,還不能進入到刑罰裁量階段,此前必須評價行為人的責任,在這個階段,也可以阻卻責任,即有犯罪不等于有責任,行為人就不會受到實質性的處罰。這樣就使得問題基本上被化解了。另外,我們還必須注意,犧牲他人的生命來挽救自己的生命,和“舍身取義”的社會道義是矛盾的,如果我們認為行為不構成犯罪,無異于認為這樣的行為是合法的,就含有鼓勵類似行為的意思,因此,將這樣的行為作為犯罪認定的通說觀點,是正確的。宣布其有罪,也就表明法律不主張這樣的行為,只不過由于行為人沒有更好的保全辦法,所以不對他施加實質處罰罷了。而且,由于這個階段的存在,使得責任大小的認定有比較大的空間,也即更有利于發揮期待可能性在衡量責任大小方面的機能,而德、日等國的模式中存在忽視責任程度判定的可能性。綜合以上理由,我認為,我國的刑法模式在將期待可能性作為刑事責任的判斷要素之后,反比德、日顯得合理。

(二)這是由刑事責任的應有之義決定的

關于刑事責任的概念,如果簡單地從消極方面或者積極方面理解,它就沒有單獨立足的必要。因為,如果從積極方面認為刑事責任是一種應該負擔的義務,此時,責任就與刑事法律中的禁止性規范或命令性規范相重復,既然如此,我們可以認為犯罪的評價就是責任的評價,也可以認識責任的評價就是犯罪的評價,如此一來就沒有刑事責任的獨立地位可言,它只能如大陸法系理論一樣依附在犯罪論中。如果從消極方面認為刑事責任是一種后果,這一點在譴責說、責任說、法律關系說以及后果說均是如此,由于刑罰、非刑罰處理方法都是犯罪的后果,則導致不能劃分刑事責任與刑事處罰的界限,從而不能將刑事責任與刑罰分割開來,這樣,要么沒有刑罰論的獨立地位,要么沒有刑事責任的獨立地位。但是,由于沒有刑罰的犯罪是極其例外的,那么,沒有刑罰論的刑法理論是不可思議的,因此,問題最終落腳于刑事責任,即它只能依附于刑罰論中??傊?從這兩方面理解刑事責任,在刑法理論上會使整個體系不協調,也不符合司法操作的實際。

在司法實際操作中,刑事責任判斷是一種評價。行為是否具有犯罪性,通常是一個形式的判斷。即只要行為的客觀表現符合犯罪的構成模式,行為人的行為就應該被認定為犯罪。但是,就犯罪構成的一系列標準而言,不過是根據類型性的行為人客觀環境和行為人主觀條件而擬制的,它們并不能從動態的層面、完全反映行為人不犯罪的現實可能性。而根據社會的一般觀念,一個人有意志自由才有選擇行為的能力可言,只有選擇行為的能力才有不實施犯罪行為的可能性,當法定的標準并不能完全反映行為選擇的可能性時,雖然根據法律的規定,行為人的行為構成了犯罪,但是卻不能就此判斷他有責任。因此,根據我國的犯罪構造體系,當行為被評價為犯罪之后,還必須進一步評價行為人有沒有不實行犯罪的現實可能性,這就是責任所要解決的問題,理所當然是責任的內容。所以,對于刑事責任的評價,我國與德、日等國在本質上沒有什么區別。[18]德國學者耶塞克認為,所謂責任,“就是意志形成的非難可能性”,它意味著對行為人在意志形成過程中施加影響的標準進行否定評價。[19]而期待可能性在本質上屬于意志形成的可能性,對期待可能性的評價,其實就是“意志形成的非難可能性”評價,所以,期待可能性屬于責任的范疇。

(三)這是根據罪刑法定原則所作出的合理選擇

由于產生期待可能性問題的事由通常是具體的,存在不為法律所明確規定的可能性,所以,期待可能性理論有可能破壞罪刑法定原則。而要運用期待可能性論,就必須不脫離罪刑法定原則。在這個問題上,大陸法系學者將期待可能性作為犯罪論的要素以及我國學者將期待可能性作為責任能力或者罪過要素都具有共同的、不可避免的詬病,不能克服違背罪刑法定原則之虞。

根據對罪刑法定原則的普遍理解,罪刑法定主義在實質上包括三個條件:(1)刑罰法規條文的明確性;(2)刑罰法規內容的正當性;(3)通過民主的方式制定。[20]在司法實踐中,當刑法規范與憲政的目的存在矛盾時,或者當刑法規范不明確、刑法規定具有不正當性時,完全應該遵從實質意義上的罪刑法定原則,限制或者取消對這些刑法規范的適用。在刑法分則規定的條文中,一個行為被作為犯罪規定下來,總是有一定依據的,在現代政治制度中,刑法的制定有嚴格的民主程序,因此,具體規定違背民主原則的現象基本上不存在,所以,將期待可能性作為阻卻犯罪的原因,一般只能局限于有法律明文規定的場合。另外,如果法律規定符合罪刑法定原則的實質條件,那么雖然在理論上可以運用期待可能性進行解釋,但在實踐中,并沒有其適用的必要。甲的行為構成犯罪,而一般人不僅認為它是犯罪,而且即使處在甲的境地時也不會犯罪,對此,法律也有明確合理的規定,那么,司法中只須依據事實和規定進行處理,而沒有必要特別依據期待可能性進行解釋。

但是,如果刑法規定并不具體,或者有彈性,法官就可以運用期待可能性說明為何這樣處理而不那樣處理的原因。如果依據現實情形和對應的法律規定,不能免除行為的犯罪性時,假如強行施加刑罰反而不能為一般人所接受,這時,充分運用期待可能性作為評價責任程度的事由,具有積極意義。因為一般人在行為構成犯罪時,注重的是其結果,如果存在一般人認為值得寬恕的原因,就可以認為沒有刑事責任或者刑事責任比較小,并作為減免刑事處分的責任前提,以求在最大限度內消除對被告的不當處罰。

(四)這種處置方式不會限制期待可能性的機能,不產生訴訟上的問題

于犯罪論中尋求期待可能性的地位,還存在訴訟上的舉證問題,要么增加起訴機關的訴累,要么強求當時人舉證,這都不盡合理和可取。但于犯罪論之外確定它的地位,問題就迎刃而解了。由于在刑法立法中,已經考慮了一般情形之下的期待可能性,而且針對屬于期待不可能的一些常見情況,在立法中規定為阻卻犯罪的例外事由,所以可以說,期待不可能性發揮阻卻犯罪的機能已經比較充分。同時,以犯罪為前提,進一步考慮包括期待不可能性在內的刑事責任,就不僅從形式上保障了期待可能性論不被濫用,而且結合具體情形,再次發揮評價責任大小的功能,從而,屬于法定的阻卻犯罪的部分,可以在犯罪論中得到運用,而不能阻卻犯罪的,就作為評價責任的事由被展開。同時,由于期待可能性是評價責任的要素,就不必在犯罪的認定階段進行積極的舉證,所以不至于引起訴訟方面的問題,不會導致對公訴方或被告人不利的后果。

(五)這種處置方式,可以更加充分地注意犯罪前的原因,從而合理評價責任

一個人犯了罪處以一定的刑罰,另外一個人也犯這種罪或許不能處以同樣的刑罰。銀行高級管理人員甲為了賭博而貪污單位財物的行為,與銀行職員乙為了給長期臥病的妻子治病而貪污的行為,兩者產生的原因不同,其刑事責任并不一樣。如果脫離犯罪產生的原因,其結果肯定令人不服。脫離犯罪原因的刑法是呆板的刑法。

在刑事司法中,對于犯罪產生的原因,一般只包括犯罪的目的、動機、被害人原因,這些因素往往只是一些主觀性事實,是說明行為人可否不實行犯罪的評價條件,并不能直接說明行為人犯罪的可能性,如人產生了需求錢財的動機,但并不等于他一定要用犯罪的方式滿足自己的需要。犯罪動機、目的等等因素,必須結合客觀環境,成為期待可能性判斷的要素。而期待可能性正是借助于行為之際的行為人內部和外部情形的結合,生動地解釋犯罪發生的原因,進而說明行為選擇的可能性及其大小,完整地反映行為人的責任。

刑法學范文第5篇

1、法的效力

2、憲法

3、代理

4、行政行為

5、刑事拘留

6、法的淵源

7、行政處罰

8、債

9、督促程序

10、法定繼承

11、人民民主專政

12、特別行政區

13、行政主體

14、行政復議

15、犯罪主體

16、刑罰

17、瀆職罪

18、證據

19、證明責任 20、知識產權

二、 填空、單選

1、我國社會主義法律關系的客體,一般認為包括________、__________和__________這三種。

2、我國現行憲法是________年頒布并實施的;我國的政權組織形式是_______________制度。

3、我國刑法規定的主刑有五種,分別是管制、拘役、________、___________和_________。

4、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創造,必須具備________性、_________性和________性。

5、公司是由兩個或兩個以上股東出資,實行_______責任的股權式的企業法人。

6、產生法律責任的原因大體上可以分為三種:即_________、_________和__________。

7、現今世界各國的國家結構形式基本上可以分為________和_________兩種。

8、我國刑法規定的主刑有五種,分別是管制、拘役、________、___________和_________。

9、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證據種類有七種: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勘查筆錄和視聽資料。

10、民法中的財產共有形式有兩種,一是按份共有,一是__________。

11、知識產權主要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發明權和發現權。

12、法律事實包括法律行為和_____

13、我國憲法規定的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則是指_______。

14、防衛過當是指

15、我國行政訴訟法受案范圍

16、債權人的代理人請求債務人履行拖欠的債務,這在法律上將引起什么后果

四、問答題:

1、法的特征

2、我國選舉制度的基本原則有哪些

3、緊急避險應當具備哪些條件

4、 民事起訴必須符合那些條件

5、我國民法的基本原則

6、我國公民基本權利和義務的特點

7、人民民主專政的含義

8、行政執法行為的形式

9、我國刑法的基本原則

10、公司的權利和義務

11、犯罪的概念和構成

12、正當防衛的條件

13、行政賠償的起訴條件

14、我國的政治組織形式

15、審判管轄

16、人格權的法律保護

17、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的區別

六、案例分析(10分)

1、某日,突然天降大雨,農民王甲躲到王乙家的樹下躲雨,突然樹遭雷擊,墜落的樹干把王甲砸到,致使王甲左腿骨折,后王甲要求王乙賠償,理由是樹是王乙種的。 請問:王甲的要求是否合理?請說明理由。

2、某村村民于1998年12月在公路上拾到一包李寧牌運動衫交給村委會,村委會貼出招領啟事后一直無人認領。

問:該村委會應如何處理該拾得物?如向法院聯系,法院應怎樣處理此案?

3、何某和沈某原為戀愛對象,后沈某發現該男子性情粗暴遂中斷交往,何某多次糾纏未果,于是使用暴力手段企圖強奸沈某,恰逢沈某的妹妹回家,見狀拿起一根木棒將何某打昏,沈某得以脫險,但沈某唯恐何某蘇醒后報復,于是又擊一棒,致何某當場死亡。

問:沈某的行為是正當防衛嗎?

4、高某于1996年4月其他四位待業青年一起成立了一個油漆隊,取名“便民油漆隊”。五人每人出資600元,作為油漆隊的經費,商定大家一起勞動,收入共同分配,經區工商局批準后即開始營業。第一個月為某機關油漆房屋,收入1500元,除交稅外,其余的由五人平均分配。不久他們又承攬了給某化工廠油漆管道的工作。工作中,高某不慎將吸剩的煙頭扔到一堆麻袋中,引起火災,給化工廠造成損失12000元?;S以便民油漆隊為被告訴至法院,要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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