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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法范文

2023-11-10

畜牧法范文第1篇

傳統獸醫實際上與我國傳統中醫的基礎理論是相同的, 中國古人在長期飼養家禽過程中, 不斷總結治療各種家畜疾病的經驗方法被稱為傳統的獸醫學。獸醫學的基本理論是道家的陰陽五行學說, 由辨證論理和[1]整體概念支撐。在我國, 傳統獸醫學的歷史很長, 其在對抗家畜疾病方面的價值是無法估量的。

現代畜牧獸醫在傳統畜牧獸醫的基礎上有取得長足進展, 治療方法上更多采用醫療器械和儀器, 同時引進西藥注射、口服等方式對家畜疾病給予治療?,F代牧業獸醫為人們的日常生活飲食起到防病妨害的作用, 還能給人們帶來清潔、安全的生活, 從而達到提高動物健康和生活水平的目的。[2]從控制食物事故的來源做起, 避免人們在消費肉類產品時遇到帶菌帶病有問題的肉源, 不僅給人們飲食帶來新的變化, 還能使人們獲得更健康、更安全的食品。

2 畜牧獸醫的工作任務

畜牧業和獸醫的主要職責是:負責家畜衛生保健、疾病監控和治療, 貫徹防疫制度, 做好家畜的定期檢 (免) 疫工作。認真細致地進行疾病診治, 填寫病歷。每次上槽巡視家畜, 發現問題及時處理。掌握科技動態, 開展科研工作, 推廣先進技術。發現疫情立即報告有關人員, 做好緊急防范工作。負責建立統計記錄人畜共患疾病的預防治療數據。畜牧獸醫服務水平與人們的飲食安全和生活質量密切相關, 對人們的精神文明和身體健康也有間接影響。畜產品是保證對外貿易安全的關鍵。因此, 所有的國家和人民, 等等, 都對畜牧業和獸醫學和教育的工作非常重要。

3 區別

3.1 用藥方式不同

在傳統的畜牧業中, 即通過給動物喂食更高的營養和動物飼料, 通過這些營養物質來消化吸收, 達到了消除其不利條件的目的, 這種滋補方法被稱為以藥補虛法。這個主音方法通常是動物飼料和某些藥物混合在一起, 這樣我們就可以進行很好的補充牲畜缺乏物質, 這樣不僅可以實現扶弱補虛的目的, 而牲畜在不知不覺中不會反抗, 所以說該方法具有一定的人性化, 而且牲畜把飼料藥物攝入后, 不僅可以有效地治療壞病, 還可以快速恢復快[3]。

對于現代牧業和獸醫學來說, 主要是由一系列家畜在牲畜身上的生理變化與靶向藥物作用的結合產生的。這種獸醫補充可以使動物身體的異常狀態逐漸轉變為正常的生理狀態。在現代畜牧業和獸醫學中, 有兩種主要的補充方法, 一種是輸液法的補充, 二是注射方法。但偶爾也可以使用飼料和某些藥物混合。這不僅能幫助家畜快速恢復體能和生理功能, 還能有效地幫助家畜治療疾病。因此, 從用藥方式來看, 現代牧業獸醫學是在傳統畜牧業獸醫學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一種綜合治療方法。

3.2 時間上的區別

我國是一個傳統農業國家, 中國古代人民的生活方式主要以農業和畜牧業為主。畜牧業在農業的構成中占了很大的比重。在中國, 傳統畜牧業和獸醫學經歷很長發展過程。起源可以追溯到從把野生動物馴化、馴養成家畜的時期開始。畜牧業獸醫學在封建社會的中期形成了一個完整的體系。在宋代和元代, 這一領域的理論得到了極大的改進和創新[4]。但在后期, 畜牧業和獸醫學逐漸衰落。新中國成立后, 隨著黨和政府的高度重視和重視, 畜牧業和獸醫學的相關事業得到了極大的發展和發展。然而, 由于我國畜牧業獸醫學的起點相對較低發展慢, 存在問題比較普遍, 目前國內掌握高精技術畜牧業人才仍然稀少, 不能真正滿足國家建設的需要。

結束語

目前, 隨著畜牧業獸醫學的迅速發展, 畜牧業和獸藥等畜禽病害的需求也非常高, 這是治本的迫切需要。中國傳統畜牧獸醫醫學的長期目標, 將世界主流的畜牧獸醫行業, 從目前的情況下, 由于畜牧業的發展畜牧業規模, 一旦疾病, 農場的主人是期待我們的獸醫藥物可以直接、高效、現代獸醫的擴散。在畜牧業和獸醫產業的未來發展中, 只有將傳統畜牧業和獸醫科學與現代畜牧業和獸醫科學相結合, 才能相互補充, 以適應畜牧業和獸醫學的未來發展??傊? 隨著人類社會的不斷發展, 對畜牧業和獸醫學的需求在整個社會中都必須越來越高。在這個漸進的過程中, 畜牧業和獸醫學的體系將越來越完善。

摘要:我國是傳統的農業大國, 無論傳統畜牧獸醫還是現代畜牧獸醫對我國農業發展都起到推動作用, 是與人民生產生活息息相關的行業。本文從理論體系出發介紹了傳統畜牧獸醫與現代畜牧獸醫在概念含義、過去和未來和進補法等方面等等不同之處。為同行等進一步研究提供借鑒資料。

關鍵詞:畜牧獸醫,傳統,現代,進補法

參考文獻

[1] 劉馨憶.傳統畜牧獸醫與現代畜牧獸醫的區別[J].科技展望, 2016 (5) :280.

畜牧法范文第2篇

關鍵詞:右江區畜牧科技推廣;難點;策略

1引言

畜牧養殖是我國重點的農業發展區域,在我國國民經濟發展中做出很大貢獻。而隨著時代的發展,對于畜牧產品的需求增加,使得畜牧養殖規模逐漸擴大,畜牧養殖朝向規?;?、集約化和智能化方向發展。而這個過程的實現需要畜牧科技的支持。但是在畜牧科技推廣工作中,還存在一些問題,需要進行解決。

2右江區的基本情況

2.1右江區畜牧養殖情況

畜牧養殖是右江區的主要產業形式。2019年,右江區生豬養殖量106652頭,牛養殖量8475頭,生羊養殖量28092頭,家禽養殖量10895730羽,其中肉雞9648685羽;規模養殖場68個,中小規模以上養殖戶2582戶。2019年肉類總產量達2.9249萬噸,其中生豬出欄96719頭,牛出欄1075頭,羊出欄10712只;肉雞出欄619122羽。2.2右江區畜牧技術推廣站情況

畜牧技術推廣站一直致力于畜牧養殖技術的推廣工作,并配合其他部門進行品種改良、環境保護等工作,有效減少了畜禽養殖疾病的發生,減少了畜牧養殖的損失,增加了養殖戶收益。畜牧技術推廣站有技術人員4名。

3右江區畜牧科技推廣的難點

3.1體制缺乏完善性

我國當前的畜牧科技推廣體質還處于完善階段,整體體系不健全,難以滿足右江區畜牧業發展的需求。畜牧業內的科研機構和人員數量以及養殖戶之間沒有建立緊密的關系,使得很多養殖戶認識不到先進技術的重要性,阻礙了新技術的推廣。推廣體質不科學,信息溝通不暢通,共享程度低,不同部門和人員之間互動性不足。

3.2畜牧市場和畜牧科技推廣以及產業間缺乏體配性

當地的畜牧業發展存在“產前大力號召,產中服務罕見,產后無人照管”的問題,畜牧部門只關注技術推廣工作的進行,不關注這項工作的成效以及反饋。這導致短時間內可能有效,但長期會損傷畜牧部門的公信力,使得養殖戶不再信任畜牧部門,降低他們的主動性。

3.3過度重視防疫注射疫苗,科技應用力度不足

當地開展動物疫病防疫工作,對于疫苗的重視度過高,認為只要注射了疫苗就不會出問題。對于強制免疫病種,當地比較重視,比如禽流感等,而且可以有效保證防疫效果。但對于普通疫病不太關注,導致帶來較大損失。還有就是具體的免疫流程不合理,操作不規范,沒有按照畜牧養殖的流程進行對應的免疫,導致免疫成效不高。

4強化右江區畜牧科技推廣工作的有效策略

4.1建設畜牧科技推廣隊伍,完善相關機制

右江區要注意對畜牧科技推廣隊伍的建設和培養,提升推廣人員的綜合素質。畜牧部門要定期組織專業人員前往養殖單位,了解他們的現實需求,針對性進行畜牧科技的推廣。同時要建立完善的人才培養機制,對現在職的推廣人員進行專項業務能力的提升,組織他們定期參與培訓活動,學習技術推廣的技巧和流程,掌握先進的畜牧科技的基本知識,在養殖戶遇到問題時可以準確給出解答。推行科學的獎懲措施,對推廣人員工作和培訓情況進行考核,提升綜合素質和業務水平,并提高工作的積極性。右江區還要面對高校積極招收和引進高水平的畜牧專業人員,豐富推廣隊伍建設,增加新鮮血液,還要增加畜牧獸醫技術人員的配置,安排他們定期前往畜牧養殖戶中進行指導和現場觀察,強化畜牧科技的推廣成效。

4.2強化科技推廣和基層畜牧業之間的匹配性

在進行畜牧科技推廣工作中,要做到腳踏實地,與實際生活相聯系,避免“閉門造車”現象的出現。技術人員需要前往基層進行調研,掌握養殖過程中出現的各類問題,分析可以解決這些問題的有效技術手段,然后針對性進行推廣。全面掌握基層畜牧養殖情況的發展,堆場出現的問題進行分析和評估,然后集中養殖場所制定科學的應對措施。畜牧部門還需要掌握當地的畜牧產品市場情況,針對市場需求適當調整養殖方向,提供對應的養殖技術。需要注意的是,畜牧部門在推廣畜牧科技時,要考慮這些技術的成果轉化能力,要保證技術可以落實到實踐層面,保證技術的可行性;同時還要注意追蹤技術的推廣效果,對應用畜牧科技取得良好成效的養殖戶進行大力宣傳,從而激發其他養殖戶的積極性。

4.3示范先行,引導群眾

養殖戶進行畜牧養殖的最終目標就是獲取經濟效益。只有在利益驅動的動力下才能調動他們參與畜牧養殖的積極性。因此在進行畜牧科技推廣過程中,推廣人員要深刻認識這一點,做好畜牧養殖的“示范者”,引導養殖戶認識到先進畜牧科技的作用和價值,認識到先進畜牧科技對于養殖產量和質量提升的價值,從而可以積極引進和應用畜牧科技。推廣人員針對當地有發展前景的項目,需要組織養殖戶采取合作方式進行落實,尤其是自身競爭實力較低、資金不充足的養殖戶,可以組織合作社的形式進行共同發展。右江區還要針對畜牧科技建立養殖技術示范基地,在當地的養殖戶中選擇示范戶,實地進行畜牧科技的推廣工作,發揮示范引領作用。右江區可以選擇本地區發展較好的畜牧養殖單位,發展成品牌企業和龍頭企業,發揮帶頭作用,引領其他養殖戶的發展。

5結語

在畜牧養殖工作中,畜牧科技的作用發揮不可替代,對畜牧產品的產量、質量和生產效率的提升有積極作用。所以右江區要加強畜牧科技推廣力度,分析推廣工作存在的問題,進行優化和改進,提高畜牧科技推廣水平,實現畜牧科技的廣泛應用。

參考文獻:

[1]謝桂萍,周夢瑤.右江區科學養殖技術推廣中存在的主要問題與對策[J].農民致富之友,2019,(19):115.

[2]梁杰.基層畜牧科技推廣的難點與應對策略[J].畜禽業,2019,(8):27.

畜牧法范文第3篇

關鍵詞:地方性法規 實施 法律 行政法規

《立法法》第73條規定:“地方性法規可以就下列事項作出規定:(一)為執行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需要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作具體規定的事項……。”這種情形是指,在有上位法的情況下,為保證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實施,地方性法規可以制定執行性的規定。法律和行政法規是要在全國范圍內實行的,考慮到全國各地的實際情況,有些規定只能比較概括和原則。比較具體的規定,則需要由地方性法規根據本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加以制定,這樣才有利于更好地根據實際情況執行法律和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應當以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為依據作出具體化的或補充的規定,但不能同法律或行政法規相抵觸。

根據地方性法規與法律、行政法規是否有直接對應性關系,地方性法規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實施可以分為兩類。

第一類,直接實施對應性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地方性法規。如《上海市產品質量條例》是對《產品質量法》直接對應實施的地方性法規。目前此類對應性地方性法規比較普遍。再如,《北京市建設工程質量條例》(2016年制定)是直接依據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的,屬于直接實施對應性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地方性法規。受篇幅所限,本文對此不再展開分析,另文討論。

第二類是實施非直接對應性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地方性法規,也就是與法律、行政法規沒有直接對應性關系的地方性法規。如《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1999年制定,2004、2008、2017年三次修正)第1條規定:“為了加強人民防空建設,保護人民的生命和財產安全,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這部地方性法規直接對應的上位法是《人民防空法》,這在第1條也作了列舉。該條在1999年制定時未將國務院行政法規《條例》作為明確的上位法依據,但在2008年修正的條文中新增加了一條作為第35條規定:“建設、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違反人民防空工程質量管理規定從事相關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建設、人防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在其職責范圍內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據此,《條例》也是江蘇省地方性法規制定的上位法依據。但很顯然,《條例》不是《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的直接對應的上位法依據,只能屬于非直接對應的行政法規。所以,《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相對于《人民防空法》,其屬于直接實施法律的地方性法規;相對于《條例》,其屬于實施非直接對應性行政法規的地方性法規(以下簡稱為“非對應性地方性法規”)。

多數地方性法規既有直接實施對應性法律和行政法規的任務,也有實施非直接對應性法律和行政法規的任務。從實際情況看,前者實施的情況較好,后者實施情況不理想。本文只討論后一種情形,即地方性法規實施非直接對應性法律法規的情形。

以下主要以省級地方性法規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以下簡稱《建筑法》,下文涉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等,均省去“中華人民共和國”)、《條例》《產品質量法》等為上位法,對非直接對應的地方性法規實施情況進行分析。

《建筑法》(1997年制定,2011年修正)《產品質量法》(1993年制定,2000、2009年修正)是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法律?!稐l例》是國務院根據《建筑法》制定的行政法規。

以下具體舉例展示省級地方性法規對《條例》的實施和細化的情況,并進行評析。

非對應性地方性法規對法律、行政法規的實施可以分為兩種情況:第一,專業性地方性法規對一般性綜合性法律、行政法規的實施。第二,一般性綜合性地方性法規對專業性法律、行政法規的實施。

一、專業性地方性法規對一般性綜合性法律和行政法規實施情況

(一)地方性法規實施上位法的情況及其問題

某一領域專業性地方性法規通常只關注對本專業性直接對應的上位法進行實施細化,對于非本專業的一般性綜合性法律和行政法規實施不足。以下以涉及人民防空(或民防)方面的地方性法規為例說明,分析表明,不少省級人大常委會制定了直接對應《人民防空法》的地方性法規,但很少在此類專業性地方性法規中提及非直接對應性的《建筑法》《條例》等依據?!督ㄖā酚绕涫恰稐l例》對建設工程治理管理提出了詳細的要求,設定了大量的法律責任,特別是行政處罰的責任。照理地方性法規有必要根據其規定,將人防或者民防工程建設質量管理納入其中,為人防或者民防行政部門執法提供依據。

1.涉及民防專業性地方性法規沒有提及《條例》

這是目前地方性法規的主要情形。多數省市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根據《人民防空法》制定了地方性法規。名稱有三種形式:第一,“XXX?。ㄊ?、自治區)人民防空條例”,如《北京市人民防空條例》,這是國內省級地方性法規中的主要情形。第二,“XXX?。ㄊ?、自治區)民防條例”,這種情況很少,目前主要是《上海市民防條例》。第三,“XXX?。ㄊ?、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如《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

由于《人民防空法》第三章“人民防空工程”規定較簡單,該法律和《上海市民防條例》在“法律責任”部分涉及的行政處罰較少,主要包括:城市新建民用建筑違反國家有關規定不修建戰時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侵占人民防空工程;不按照國家規定的防護標準和質量標準修建人民防空工程;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改變人民防空工程主體結構、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設備設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補建;向人民防空工程內排人廢水、廢氣或者傾倒廢棄物;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少建防空地下室或者不繳、少繳民防工程建設費;出租或者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民防工程;平時利用民防工程不按照規定辦理備案手續;未向市或者區民防辦報送竣工檔案;擅自改建民防工程。也就是說,這部法律對民防工程建設質量管理方面的規定簡單,處罰責任少。

無論《人民防空法》還是直接對應的地方性法規很少對民防工程建設質量提出要求,很難滿足現實的需要。按說省級地方性法規應該根據國務院《條例》的相關規定增加民防工程建設質量管理方面的措施并根據《條例》規定增加法律責任,但上述地方性法規多數沒有作出規定。如《北京市人民防空條例》《上海市民防條例》都沒有此類規定。這給民防行政部門涉及人民防空或者民防建設工程質量的管理和處罰帶來不便。

2.涉及民防工程建設方面的專業性地方性法規未依據《條例》

《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設條例》(2008年山西省人大常委會制定,2013年修正)是目前唯一一部省級人大常委會制定的專門涉及民防工程建設的地方性法規。其第1條規定:“為了加強和規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設,提高城市整體防護能力,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從這部地方性法規調整的對象和目的來看,本應該以《人民防空法》《建筑法》《條例》作為其上位法。從該法規名稱來說:“人民防空”對應的上位法是《人民防空法》;而“工程建設”對應的上位法應該是《建筑法》《條例》,但是很遺憾,該地方性法規未以《建筑法》《條例》作為上位法,所以其設定的行政措施、處罰與《建筑法》和《條例》不同。如第28條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建設單位擅自施工,或者建設單位擅自變更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施工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施工。”這個規定與《條例》設定的處罰明顯不同?!稐l例》第64條規定:“施工單位有不按照工程設計圖紙或者施工技術標準施工的其他行為的,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依據《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設條例》制定的《太原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條例》《大同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和管理條例》兩部地方性法規也有類似情形。

查閱2008年5月14日山西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鄧永明在山西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上所作的《山西省人大法制委員會關于(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設條例(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可見,《建筑法》和《條例》根本未進入該省人大常委會立法依據的視野之中。

這就提出了以下問題:山西省人大常委會制定《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設條例》,除了依據《人民防空法》以外,是否還要依據《建筑法》和《條例》?如果必須依據后兩部法律法規,那么前述處罰的條文應當與《條例》第64條一致。如果沒有將兩部法律行政法規作為上位法依據,為什么會出現這種情況?難道《建筑法》《條例》不應該是《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設條例》的上位法依據嗎?從理論上說,涉及建設工程質量的地方性法規的相關規定應該遵循《建筑法》和《條例》的規定,雖然該地方性法規第1條所標示了依據《人民防空法》,但這個依據只是一個泛化的依據。因為《人民防空法》中并沒有對前述違法行為的處罰作出任何規定??梢?,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在制定地方性法規時,如何對待非專業領域的法律、行政法規是要解決的一個大問題。我國現實中,有很多一般的法律、行政法規,而這些法律和行政法規需要在很多專業領域予以實施,如果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在制定地方性法規時,沒有注意到這種情況,對于上位法的實施就會出現很大的缺位。

3.少數地方性法規提及《條例》

只有少數地方性法規提到《條例》。如《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1999年制定,2004、2008、2017年三次修正)第1條規定:“為了加強人民防空建設,保護人民的生命和財產安全,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該條雖然在1999年制定時未將《條例》作為明確的依據,但在2008年修正的條文中新增加了一條作為第35條規定:“建設、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違反人民防空工程質量管理規定從事相關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建設、人防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在其職責范圍內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筆者查閱了相關資料。這條文出現在2008年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的決定”第29條。而省人防辦主任張永康在省人大常委會會議上所作的“關于《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修正案(草案)的說明”、省人大常委會環境資源城鄉建設委員會所作的“關于《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修正案草案)審查意見的報告”以及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劉克希所作的“關于《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修正案(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都未提到國務院《條例》。這說明該省人大常委會在修改地方性法規時,對其中重要內容進行修改或者增加時,還缺乏“說明理由”的意識。按說在地方性法規修正時,增加了依據一部行政法規《條例》作為處罰的規定,這是一個很大的調整變動,理應有相應的說明,同時也應當在法規的第1條“立法依據”中將《條例》明確列舉為上位法依據。雖然這部地方性法規還有不足,但其確認了國務院《條例》作為行政機關執法處罰依據,這是前兩種情形沒有的,這是地方性法規立法質量提高的一個重要表現。它說明,該省人大常委會意識到要將實施國務院行政法規作為地方性法規的重要任務。

該地方性法規還有一個不足是,未明確“縣級以上建設、人防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在其職責范圍內”依法予以處罰的具體職權職責權限分工。比如,建設行政部門、人民防空或者民防行政主管部門是否有權對每一種處罰都可以行使不得而知。

也有少數地方性法規明確了專業行政機關與一般行政機關之間的職權職責分工。如《深圳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2009年深圳市人大常委會制定)第48條規定,違反國家有關人民防空工程設計資質管理規定承攬人民防空工程設計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向設計資質管理部門通報情況,并建議有關部門依法處罰。據此,人民防空行政部門沒有處罰權。第49條規定,“人民防空工程未按照批準的設計文件施工或者未經人民防空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將建筑物投入使用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建設單位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萬元罰款;對負有相關責任的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建議規劃、建設主管部門依法處罰。”“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發現建設單位違反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及時通報建設主管部門,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責令限期改正,并依法處罰。”據此第1款規定,對相對人違反規定,未按照批準的設計文件施工或者未經人民防空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將人民防空建筑物投入使用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只能對建設單位予以處罰,對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則由其他行政機關處罰。根據第2款規定,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則沒有處罰權。這一規定在明確處罰權限上對上位法即《人民防空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作了明確的責任分工,但這種分工是否科學,值得探討。筆者認為,將涉及人民防空一些主要的處罰權不授予人民防空行政部門,不符合功能最適當原則。因為一般建設行政部門執法人員對人民防空專業方面的知識和執法能力未必能勝任。

(二)專業性地方性法規忽視實施一般性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行政對策

如前指出,不少省級人民防空或者民防方面的地方性法規未對民防工程建設質量管理作出規定,也未在地方性法規中明確民防行政部門是否可以適用《條例》進行執法處罰,這種地方性法規立法情況滿足不了實踐的需要,為此行政機關采取了相應的補救措施:有的在行政權力清單中加以明確,也有的制定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加以明確。具體情況如下:

1.在政府規章或者規范性文件中予以規定

2013年河南省政府令頒布的《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辦法》第1條規定:“為規范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簡稱人防工程)管理,提高城市總體防護能力,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河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該條雖然未規定《條例》作為立法依據,但第37條規定“違反本辦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缺點是,該條規定沒有明確,處罰主體是建設行政部門還是人民防空部門。第4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人防工程規劃、建設、維護和使用的監督管理。”“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規劃、國土資源、財政、公安、安全生產監管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人防工程建設管理的相關工作。”

直到2017年河南省人防辦制定的《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質量管理暫行辦法》第100條才明確規定:“縣級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對人防工程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施工圖審查、人防設備生產安裝、質量檢測等單位違反人防工程質量管理規定的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河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做出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的,依照有關規定移送司法機關處理。”據此,人民防空行政部門有權予以處罰。

201 1年湖南省政府公布的《湖南省人防辦行政執法依據目錄》(湘防辦發[2011]74號)將《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46條列為湖南省人民防空辦公室職權依據,但此類職權屬于“對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設、質量、維護管理、開發利用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不包括行政處罰權,也就是人民防空部門沒有行政處罰權。

上海市政府公布的上海市民防辦公室權力清單中,行政處罰權87項。其中依據《人民防空法》和《上海市民防條例》確立的行政處罰職權的只有13項,其他74項均依據其他法規。

2.省級人民防空或者民防部門的規定

上海市民防辦發布的2015年《上海市民防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將《上海市建筑市場管理條例》第50~57、59條,國務院《條例》第54~56、58、60~64、66、73條,《招標投標法》第49、50、53、54、68條,《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65、67條,《上海市建設工程檢測管理辦法》第30、31、33、35條,《安全生產法》第94條《實施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監督規定》第18條《上海市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管理條例》第61、63~67條,《上海市建設工程監理管理辦法》第32、33條等作為民防行政部門處罰的依據。以此彌補《人民防空法》和《上海市民防條例》的不足。而上述這些非民防專業類的法律法規的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直接采用上海市城鄉建設和管理委員會于2015年發布的《上海市建設工程行政處罰裁量基準(2015年版)》,將其中部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直接拿過來予以適用。

2013年《吉林省人民防空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制度試行》將《條例》第56、58、59、63、67條作為民防行政部門處罰的依據。2015年浙江省人民防空辦公室發布的《浙江省人民防空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標準(試行)》序號第19~34,涉及國務院《條例》第54~69、73條的適用。2017年《浙江省人民防空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再次確認了上述規定,適用國務院《條例》第54~69、73條一共17個條文(序號第10~25)等。2015年安徽省人民防空辦公室發布的《安徽省人民防空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制度》將《條例》第56、58、67、73條作為民防部門適用處罰的依據。

2013年山東省人民防空辦公室發布的《山東省人民防空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違反人民防空建設的其他行為,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制定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可遵照執行。”《遼寧省人民防空辦公室權責清單》(省政府2016年版)將《條例》第54、60、61、63、67、68條作為其權力清單事項,但尚未發現其制定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加以具體化。

2011年河北省人民防空辦公室發布的《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實施辦法》第1條規定,為加強全省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簡稱人防工程)建設的監督管理,確保人防工程建設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但未規定人民防空行政部門適用《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進行處罰。

3.設區的市政府規范性文件的規定

以下設區市在制定文件時尚無立法權。2008年日照市政府頒布的《日照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辦法》第1條規定,為加強和規范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簡稱人防工程)的建設與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以及《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32條規定,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高密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辦法》《煙臺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辦法》等作了類似規定。但其處罰主體不明確。

4.設區的市級人民防空辦公室的規定

2011年沈陽市人民防空辦公室《沈陽市人民防空辦公室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實施標準》將《條例》第56、58、59、63、64條等作為民防行政部門處罰的依據。2013年鄭州市人民防空辦公室發布的《鄭州市人民防空行政處罰裁量標準(試行)》將《條例》第54、56~59、63~67、69、73條作為民防部門處罰的依據。

2016年《廣州市人民防空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標準細化表》將《條例》第54、56、63~67條等作為民防行政部門處罰的依據,并且規定“其自由裁量權的行使參照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行使規則中相關內容執行。”此外還將《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54、55、56、57條等作為民防行政部門處罰的依據。還規定“其自由裁量權的行使參照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行使規則中相關內容執行。”此外還規定:“其他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取得的行政處罰權,其自由裁量權的行使參照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行使規則中相關內容執行。其他依據《人民防空法》取得的行政處罰權,由廣州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實施,并根據《廣州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穗城管[2016]197號)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

5.上述行政對策的不足分析

雖然上述行政處理解決了部分問題,但是仍然有不少問題有待解決:

第一,全國只有少數一些地方采取這些方法解決問題,還有不少地方沒有明確民防或者人防行政部門是否能適用國務院《條例》。凡是在沒有明確的地方,其民防或者人防行政執法依據就會遇到麻煩,或者這個領域的違法行為往往沒有受到法律的制裁。有人可能質疑,難道建設行政部門不依法對人防或者民防領域的工程建設違法行為進行檢查和處罰嗎?

從理論上說,這個問題似乎不存在,因為建設行政部門應當對民防或者人防領域的建設工程質量進行管理、監督檢查和處罰,但從實際情況看,很多地方的建設行政部門沒有在此領域進行執法或者處罰。這不能簡單地歸結為建設行政部門不作為,而是要考慮建設行政部門執行能力和可能性,就其專業知識和能力來說,建設行政部門很難勝任這個領域的建設工程質量執法工作,因為該領域有很強的專業性,對于建設行政部門執法人員來說,一般缺乏人防或者民防方面的專業知識,缺乏相應的執法能力。立法者在立法配置權力時要遵循權力自身運行的規律,這是立法科學性的要求。我國《立法法》第6條對科學立法作了要求。“科學立法,就是要求法律準確反映和體現所調整社會關系的客觀規律,同時遵循法律體系的內在規律??茖W立法的核心,在于立法要尊重和體現規律。”立法者在立法時要將權力配置給最有能力去勝任的相關主體予以執行。這是權力自身運行規律的要求。這個在學理上被稱為功能最適當原則的要求。

第二,地方性法規不明確一般性綜合性法律、行政法規是否在專業性地方性法規的適用問題,使得上位法的相關規定不能在本地得到有效的實施,不符合憲法的精神。我國憲法第99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的遵守和執行……。”第100條規定:“省、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和它們的常務委員會,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制定地方性法規落實法律、行政法規的精神正是地方性法規最重要的任務?,F實中需要地方性法規為行政機關嚴格執法提供更有針對性的法規依據。地方性法規沒有根據上位法精神解決這一問題,地方性法規應有的功能很難得到有效發揮。

第三,政府規章、一般行政規范性文件實施法律和行政法規的權威性不足。前述表明,一些地方通過制定規章、行政權力清單和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來明確法律或者行政法規在本地區適用與否。換言之,將行政機關一些低層級的規范性文件作為實施法律和行政法規的依據。這種做法在一定情況下是有好處的,也是必要的,但是畢竟行政規范性文件效力等級較低,加上其合法性和其他質量都缺乏有效保障措施的情況下,在地方性法規和地方政府規章沒有作出明確規定的情況下,由行政規范性文件直接實施法律和行政法規確實不妥。

第四,從上述行政對策的辦法可以看出,即使明確了《條例》可以為民防或者人防行政部門予以適用,但各地情況差距很大。比如有的規定,民防或者人防部門只能適用《條例》開展監督檢查工作但不能處罰;有的規定能夠適用的條文很少,而有的地方則能適用《條例》甚至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規的情形較多。同樣的法律、行政法規能否為民防或者人防部門適用,全國差距如此之大。這一點由行政機關來處理顯然正當性不足,至少要有地方性法規作為依據可能更妥。

二、一般性綜合性地方性法規對專業性法律、行政法規關顧不足

(一)實施不足的兩種情況

非對應性地方性法規實施法律、行政法規不足的另一種情形是,一般性綜合性的地方性法規對專業性法律、行政法規關顧不足,很少為地方性法規實施法律、行政法規提供關聯性依據。如《產品質量法》作為產品質量方面的一般法律,很多省級人大常委會都制定了對應的一般性地方性法規,各地地方性法規在實施這部上位法時,合法性、科學性和適當性都有很大成績。但此類一般性地方性法規對其他特定領域的專業性法律、行政法規的關顧較少或者不足,很少為地方性法規實施非對應性的專業性法律、行政法規提供關聯性依據。

如《產品質量法》第2條第3款規定:“建設工程不適用本法規定;但是,建設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屬于前款規定的產品范圍的,適用本法規定。”第8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產品質量監督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產品質量監督工作??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產品質量監督工作。”

各地在制定地方性法規時,在對上述兩個條文進行實施細化,要按照《立法法》規定的科學原則,遵循功能最適當原則,兼顧專業性法律如《建筑法》、行政法規如《條例》的規定進一步明確相關行政機關之間的職權職責劃分,為專業行政部門通過地方性法規執行專業領域法律、行政法規提供依據。但從地方性法規實際情況來看,沒有做好此項工作。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1.應當明確建設行政行為與技術監督部門在實施《產品質量法》第2條第3款中的“建設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方面的職責界限,但沒有地方性法規予以明確。2011年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發布的《關于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若干問題的意見》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條規定,建設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適用本法規定。因此,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對上述產品進行監督。”“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可以進入建筑工地進行監督檢查和執法檢查,發現建設施工單位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有質量問題,可以對建設單位和建設施工單位進行調查,以此為線索依法追究生產者的產品質量責任。并將建設施工單位使用有質量問題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情況通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說這是中央行政機關對《產品質量法》的理解。

但這種理解未必是唯一正確的理解。因為從功能最適當原則來說,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涉及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等產品的質量監督檢查和處罰方面未必能更勝任,建設行政部門可能更能勝任對此類產品的生產、銷售進行檢查監督和處罰。

既然全國人大常委會未對此作出過解釋,這就意味著地方性法規可以確定建設行政部門有權對涉及此類產品的生產、銷售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和處罰,這樣規定符合《立法法》的科學原則。省級人大常委會在制定實施性地方性法規時,應該根據本省的情況,確定建設行政部門是否對此類產品具有監督檢查和處罰權。但從地方性法規的實際情況看,地方性法規沒有明確這個問題。如《上海市產品質量條例》第4條規定:“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主管本市產品質量監督工作,區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產品質量監督工作。”“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流通領域產品的質量監督管理,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產品質量監督工作。”可見,在產品質量領域,一般性地方性法規《上海市產品質量條例》根本沒有提到建設行政部門對“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類產品的檢查監督和處罰權等等。這說明這部一般性地方性法規雖然對《產品質量法》作了比較好的實施,但對專業性法律和行政法規《建筑法》《條例》關注不足,沒有考慮到行政機關職權劃分的科學性原則、功能最適當原則。

2.應當明確其他專業行政部門具體所指但地方性法規沒有明確。根據《產品質量法》規定,技術監督部門是該法律的主管部門,其他專業部門到底指哪些?它們的職權職責如何?《產品質量法》沒有規定。比如,人防或者民防行政部門對人防或者民防方面“建設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產品的執法檢查監督和處罰是否適用這部法律?地方性法規本應在此方面有所作為,這方面內容也是地方性法規最能作出科學性、適當性、具體性立法的領域,但是很多地方性法規往往在此方面無所貢獻。

如前所說,《產品質量法》第8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產品質量監督工作。”其中的“有關部門”到底指哪些并不明確。按說地方性法規應當在法規中明確,人民防空行政部門或者民防行政部門是否可以依據此規定作為執法的依據?!渡虾J挟a品質量條例》第4條規定:“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主管本市產品質量監督工作,區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產品質量監督工作。”“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流通領域產品的質量監督管理,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產品質量監督工作。”可見,《上海市產品質量條例》增加了工商行政部門的職責,而沒有對《產品質量法》的“有關部門”還包括其他哪些部門予以具體明確。其實明確“有關部門”的具體指向和具體職責正是地方性法規應該規定的內容。這說明這部地方性法規在制定時沒有關顧到《人民防空法》這一專業法律的相關精神,同時也沒有注意到與《上海市民防條例》之間的銜接,科學性明顯不足;也沒有給上海市民防行政部門適用《產品質量法》《上海市產品質量條例》對涉及民防方面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類產品的生產、銷售進行檢查監督和處罰權提供依據。

(二)行政對策

在一般性綜合性地方性法規忽視關顧專業性法律和行政法規的情況下,地方行政機關往往為了解決現實問題,也采取相應的對策措施。如2017年12月27日河南省人民防空辦公室、河南省質量技術監督局、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聯合發布《全省人防工程專用設備產品質量專項整治行動方案》,其中規定:“各級人防、質監、工商部門要積極配合,開展聯合執法,不斷完善部門之間信息互通機制,提高執法效能。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人防設備產品質量問題,由人防部門責令企業限期整改,屢次整改仍有質量問題的,建議國家人防主管部門取消其生產安裝資格;對生產、經營假冒偽劣人防設備的,由質監、工商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處理。”就是說,根據河南省人民防空、質量技術監督和工商部門三家的理解,民防行政部門有監督檢查權,有責令期限整改權,但沒有處罰權。對于生產、經營假冒偽劣人防設備產品的,只能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工商部門予以處罰。

這種做法雖然解決了部分問題,但由地方行政機關之間作這種協商處理,法定依據并不充分。我們認為,由地方性法規作出明確規定,才是合法的做法。筆者認為,從功能最適當原則來說,民防行政部門承擔民防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等產品生產、銷售的執法檢查和處罰,不僅符合《產品質量法》的規定,而且也是其職責所在。因為,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工商行政部門對于民防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產品的生產、銷售,無論在檢查監督還是在認定和處罰方面,明顯存在專業知識不足的問題,即使勉強執法,也會影響行政行為的執法效率和質量。

2014年國家人民防空辦公室制定了《人民防空專用設備生產安裝管理暫行辦法》,對部分涉及民防產品生產不合格作出了規定,“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地下空間分會將其產品從目錄中刪除,廢止其‘人防(防護、防化、警報)設備從業能力達標企業’證書,并通過中國人民防空網公布;造成人民生命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這個規定很乏力。而且根本未提到《產品質量法》。換言之,國家人民防空辦公室根本未意識到民防領域建設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生產、銷售可以適用《產品質量法》的問題。

三、改進非對應性地方性法規實施法律和行政法規質量的建議

前文分析表明,非對應性地方性法規實施法律、行政法規的情況很不理想。在地方性法規沒有作出明確具體落實上位法的情況下,行政機關采取了相應的對策。這些對策性措施彌補了地方性法規的不足,但也有不少問題,需要進一步改進。

筆者認為,地方性法規對非對應性法律、行政法規很少予以實施性的規定有很多原因,如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沒有對相關法律、行政法規予以解釋,地方性法規擔心在地方性法規中作出實施性規定可能會越權。但這個問題很好解決,可以通過請示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的方式解決。

更主要的原因是,地方性法規大多由政府某個主管部門起草,每個部門在起草地方性法規時,往往著眼于本部門對應性的法律和行政法規,對其他非對應性的法律和行政法規則可能不太熟悉,也不愿多關注。而負責其他非對應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主管部門也不愿在不屬于自己主管實施的地方性法規中去將法律、行政法規的實施納入其中。

要克服地方性法規由某個部門單獨起草帶來的這種局限性,除了加大大部制改革行政機關外,還要政府特別是政府法制部門在審查部門起草的地方性法規草案時,要盡可能改變這種狀況,要關注非對應性法律、行政法規在非對應性地方性法規中的實施問題。人大常委會在審議時,也要打破行政機關牽頭起草地方性法規草案所帶來的這種局限性,要從地方性法規必須全面貫徹實施法律、行政法規的高度去審視地方性法規的合法性、科學性和適當性。不僅要關注直接對應性法律、行政法規在地方性法規中的實施,還要關注非直接對應性法律、行政法規在地方性法規中的貫徹實施。

地方性法規對非對應性法律、行政法規實施不足是影響我國地方性法規質量的一個重大問題,必須引起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和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的高度重視。這也是未來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在立法特別是在審議時要克服的缺陷。

如何改變非直接對應性地方性法規實施上位法質量不高的情形,筆者認為,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在立法中要做好兩方面工作:

1.在制定一般性地方性法規時,要兼顧專業法律、行政法規,要設置相關條文為其專業領域的行政執法和制度設計留下相應的余地。以前述地方立法為例,具體說,有兩條路徑,第一,在《上海市產品質量條例》中將民防行政部門納入《產品質量法》第8條規定的“有關部門”之中。對于產品質量監管來說,這是一般性綜合性的地方性法規,將“民防行政部門”納入《產品質量法》的“有關部門”之中,不僅將上位法《產品質量法》予以具體化,還將《人民防空法》等相關專業法律等予以具體化。第二,未來修改《上海市民防條例》時,將民防行政部門依據《產品質量法》規定予以執法和處罰的具體內容細化。具體說,《產品質量法》第2條第3款規定:“建設工程不適用本法規定;但是,建設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屬于前款規定的產品范圍的,適用本法規定。”在《上海市民防條例》中增加規定:本市民防行政部門依據《產品質量法》和《上海市產品質量條例》負責民防建設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等產品的生產、銷售的管理、監督檢查和處罰工作。如此,地方性法規的質量才符合《立法法》第6條“明確、具體,具有針對性和可執行性。”

2.在制定專業性地方性法規時,要兼顧一般性綜合性法律、行政法規的內容要求。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有義務在專業性地方性法規中將一般性和綜合性法律、行政法規中的相關規定納入地方性法規之中,并根據本地情況予以細化。如在環境保護領域,《環境保護法》是一般性綜合性法律,其中第24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環境監察機構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有權對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進行現場檢查。……第63條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第67條規定,上級政府及其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環境保護工作的監督。……第68條規定,地方各級政府、縣級以上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過、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其主要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

上述這些條文中“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屬于主管部門。各地在制定地方性法規時,都會在“XXX?。ㄊ?、自治區)環境保護條例”等地方性法規中作出具體的規定。但是《環境保護法》上述條文中“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有關部門”“其他有關部門”等也需要各地在制定專業性地方性法規時予以具體落實。有些地方性法規立法有所落實。如《江蘇省農業生態環境保護條例》第1條規定:“為保護和改善農業生態環境,合理開發利用農業資源,實現農業可持續發展,提高農產品質量,保障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該《條例(草案)的說明》指出,“關于農業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部門職責分工問題”中指出:“農業生態環境保護是國家整個環保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農業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涉及到許多部門,工作任務十分繁重,只有在各級政府和環保部門的統一組織、監督管理之下,充分發揮各有關部門的作用,才能把這項工作做好?!稐l例(草案)》按照我國環境保護‘統一管理,分工負責’的原則,并根據國家有關部門新的‘三定’方案的內容,規定環保部門對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農業、林業和漁業等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負責職責范圍內的農業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并依法實施監督管理。其中農業部門的職責主要包括:組織開展農業生態環境建設,推廣生態農業工程技術,擬定農業生態環境污染整治區的劃定范圍和整治方案,組織綠色食品和無公害農產品的生產,對耕地使用和養護的監督管理,指導農業生產中農藥、化肥的使用,依法參與對農業環境污染事故的調查處理,等等?!稐l例(草案)》同時還規定國土、水利、地礦等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職責分工,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農業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該地方性法規第37條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的,按照下列規定進行處罰:……,其中明確了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林業或者工商行政部門、環境保護部門等處罰分工。第38條規定:“違反本條例其他規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在本例中,《江蘇省農業生態環境保護條例》是一部專業性地方性法規,在設計相關內容時,將一般的綜合l生法律《環境保護法》中規定的“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有關部門”“其他有關部門”予以具體化,作了責任明確的操作性強的規定。

我國不少法律和行政法規設定了多部門的管理監督職權,通常確立一個綜合性的主管部門,此外還籠統規定其他一些專業性行政機關負有相關責任。地方性法規應當將法律和行政法規涉及這方面的職責職權作出詳細具體的規定。只有這樣,地方性法規才符合《立法法》要求,地方性法規的質量才能切實提升,也只有如此,才能為地方依法行政提高充分的依據。

畜牧法范文第4篇

關鍵詞:現代畜牧業;發展;畜牧技術;提升

1 現代畜牧業發展中的畜牧技術推廣現狀

1.1 實用技術與標準化生產技術的缺失 自上世紀80年代開始,畜牧技術推廣主要是圍繞畜禽品種改良、提升畜禽生產水平的一系列單項技術開展的,在一定程度上加速了我國畜牧業的發展。但是,30年的畜牧技術開展也存在著諸多缺失,如畜禽品種質量較差、采用簡陋的畜禽舍、科學飼養管理技術未被全面利用、沒有嚴格的衛生防疫制度等,這些都說明了現代畜牧發展沒有將實用技術全面整合利用,導致肉、蛋產量不高,畜牧發展受到制約。另外,畜牧業發展環節中的品種選擇、飼料應用、飼養管理、環境控制、實驗推廣等一系列標準化生產技術沒有落到實處,也導致畜牧業不能全面發展。

1.2 標準化畜牧小區與污染治理技術的缺失 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生產方式的轉變已經成為當下畜牧業發展的重要動力,但是的縣、鄉兩級由于資金短缺、小區布局不合理等問題,并沒有將畜牧小區科學規范化的特點體現出來。畜牧業的生產范圍擴大及生產方式的轉變,促使其污染的量與質已經達到了工業污染的水平,在危害與治理難度方面甚至已經超過了工業污染程度,而我國對畜禽污染防御及治理的水平正處于剛剛發展的地步,技術還沒完全得到開發與施展,于是,縣鄉中的畜牧區的畜禽糞便等污染物對周邊的空氣、河流的污染影響日益加劇,致使我們不得不考慮創新污染治理技術的實施。

2 現代畜牧業發展中的畜牧技術提升方案

2.1 推廣實用技術是基礎

2.1.1 重視畜禽品種質量 選擇仔畜禽時,應該從正規的有種畜禽生產許可證的場家引種,這樣可以優化整個畜牧環境,降低畜禽死亡率,提高畜禽出欄率。

2.1.2 采用先進的畜禽舍,引進帶有先進設備的畜禽舍,讓畜禽能夠在舒適的環境中成長 尤其是在寒冬季節,更應該確保畜禽舍內的保溫設施齊備,保溫效果得到提升,畜禽生產性能也會隨之提高,其生產周期會隨之縮短。

2.1.3 使用正確科學的飼養管理技術進行科學管理 把握創新管理技巧在其中發揮的作用,認識畜禽飼養與飼料應用之間的關系,引進優質飼料,讓畜禽更好的長肉、產蛋,提升飼料轉化率,促進畜禽質量不斷提升。

2.1.4 建立嚴格的衛生防疫制度 在生產中不僅要抓住重點,還要通盤考慮預防問題,將治療與預防兩個重要的內容重視起來,加大防治費用的投入,不斷提升畜產品質量。

2.2 推廣標準化生產技術是重點 采取標準化的生產管理方法,從環境控制、飼養管理、衛生消毒、疫病控制等重要環節入手,促進畜禽生產在量與質上實現新的突破;在蛋雞、肉雞、肉羊等養殖小區實行綜合性的生產技術規范,發展現有技術的創新之處,對于各省、市、縣、鄉進行標準化生產試驗的推廣,將其中存在的產品污染與藥殘等突出問題進行全面總結,及時做出調整,加大試驗過程中的改善力度,使新的生產技術能夠獲得大家的公認;建立省、市、縣、鄉畜牧業信息服務網站,將新型的畜牧業技術發展試點中的問題及其解決策略進行總結與交流,并在專門人才的幫助下將畜牧技術廣泛地應用到實處,促進標準化生產技巧的完善。

2.3 推廣標準化畜牧小區是核心 改變畜牧業生產方式,讓畜牧生產小區化的生產方式變為農村生產發展、生活富裕的主要動力,使更加完備的小區化畜牧管理技術能夠滲透到縣、鄉的畜牧業發展中去,改善人們的生存環境,并促進畜牧業生產向規?;?、產業化方向發展。要達到這一目的,就應該對小區化的畜牧業生產建設標準與創新實施方案認識清楚,選取的小區地址應該與周邊的公路干線、農村居住區的距離適中,盡量符合現代病害防疫的要求,在布局方面,要將生產區與生活區分開,凈道與污道分開,并且配備糞污無害化處理場所及相關設備,將畜牧小區中的聯動式的管理技巧順暢地運用到細節中去,確保管理者能夠將衛生防疫與嚴格的畜牧管理技術結合起來。

2.4 推廣污染治理技術是保障

地方性的污染危害主要是由于畜牧業發展導致的,尤其是畜禽糞污與有害氣體,都嚴重影響著周邊的空氣、水環境,所以加大污染治理力度,刻不容緩。

2.4.1 從生產源頭上來減少糞污及有害氣體的生產量與排放量 必須推廣先進的生產工藝,提升飼料的轉化率,降低氮、磷及其他惡臭氣體的排放量,對糞污等污染物進行有效分離,采用雨污分流、干濕分離、糞尿分離的辦法,將畜禽產生的糞污進行一次性處理,不給周邊環境帶來危害。

2.4.2 推廣先進的糞污處理工藝 對液體分級沉淀的污水處理技術、強制通風防滲靜態垛堆肥等固體糞便處理技術、沼氣技術、干燥技術等進行應用,提高污染廢物的利用率,給民眾帶來更多的經濟實惠。

2.4.3 將畜禽糞便中的可用微量元素提煉出來,制造有機、無機復合肥 因為畜禽糞便中多含有豐富的氮、磷、鉀等可用的微量元素,制成肥料對農作物生長有很好的幫助,所以增強提煉技術,改變現有模式,是當下的一個重點。

3 總結

通過對現代畜牧業發展進程中我國各地存在的整體缺失現象進行了總結,將發展過程中經常出現的預防性、施治性的技術缺失點呈現出來,然后提出相應的解決方案,將畜牧小區建設中的畜禽生產、生活促進標準重視起來,提升污染治理技術,保證畜禽養殖在最優良的環境中進行,只有這樣才能夠確保我國在現代化的畜牧業發展進程中走在世界前列。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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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法范文第5篇

關鍵詞:中國重要農業文化遺產;畜牧獸醫;分類;展望

畜牧獸醫類農業文化遺產具有悠久的歷史淵源、獨特的農業產品、豐富的生物資源、完善的知識技術體系以及較高的社會、歷史和文化價值,對我國農業文化傳承、農業可持續發展和農業功能拓展具有重要的科學價值和實踐意義。[1,2]根據目前的研究基礎,可將畜牧獸醫類農業文化遺產劃分為8類,即遺址類、物種類、技術類、工具類、文獻類、特產類、景觀類和聚落類。[1,3,4]本文將其加以概括,以期能夠為農業文化遺產的深入研究提供一定的參考,為其發展提供一定的啟示。

一、畜牧獸醫類農業文化遺產的分類

(一)遺址類

主要指遺址本身以及遺址中挖掘出的家畜遺存。動物遺骸可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當時人類農業生產和生活方式。畜牧類農業文化遺產主要包括漁獵遺址和游牧遺址。目前發現的漁獵遺址主要有內蒙古興隆溝遺址、內蒙古復合溝遺址、內蒙古二道井子聚落遺址、遼寧新樂遺址、遼寧小珠山遺址、遼寧牛河梁遺址、遼寧三道壕西漢村落遺址、吉林萬發撥子遺址、黑龍江昂昂溪遺址、黑龍江新開流遺址、福建齊和洞遺址。游牧遺址主要有四川劉家寨遺址、西藏卡若遺址、西藏小恩達遺址、西藏曲貢遺址、西藏昌果溝遺址、青海宗日遺址、新疆東黑溝遺址、新疆孔雀河遺址、新疆羅布泊小河遺址、新疆海洋古墓群、新疆尼雅遺址。

(二)物種類

指人類在長期的農業生產實踐中馴化和培育的動物種類,具有地方代表性。我國的畜禽遺傳資源約占世界總量的六分之一,是世界上畜禽遺傳資源最豐富的國家之一。據記載,我國畜禽遺傳資源主要包括豬、雞、鴨、鵝、特禽、黃牛、水牛、牦牛、綿羊、山羊、馬、驢、兔、梅花鹿、馬鹿、水貂、貉、蜂等20個物種,已認定畜禽品種576個。按畜種劃分,豬品種有72個,牛品種有88個,羊品種有74個,禽品種有134個,其他品種有58個。畜類的遺產,豬的品種主要有八眉豬、大白花豬、黃淮海黑豬、內江豬、烏金豬、五指山豬、太湖豬、民豬、兩廣小花豬、里岔黑豬、金華豬、榮昌豬、香豬、華中兩頭烏豬、清平豬、滇南小耳豬、槐豬、藍塘豬、藏豬、浦東白豬、撒壩豬、湘西黑豬、大蒲蓮豬、巴馬香豬、玉江豬、河西豬、姜曲海豬、關嶺豬、粵東黑豬、漢江黑豬、安慶六白豬、莆田豬、嵊縣花豬、寧鄉豬;牛的品種主要有九龍牦牛、天祝白牦牛、青藏高原牦牛、帕里牦牛、獨龍牛、海子水牛、富鐘水牛、德宏水牛、溫州水牛、延邊牛、復州牛、南陽牛、秦川牛、晉南牛、渤海黑牛、魯西牛、溫嶺高峰牛、蒙古牛、雷瓊牛、郟縣紅牛、巫陵牛;羊的品種主要有遼寧絨山羊、內蒙古絨山羊、小尾寒羊、中衛山羊、長江三角洲百山羊、烏珠穆沁羊、同羊、西藏羊、濟寧青山羊、貴德黑裘皮羊、湖羊、灘羊、雷州山羊、和田羊、大尾寒羊、多浪羊、蘭州大尾羊、圭山山羊、岷縣黑裘皮羊;馬的品種主要有百色馬、蒙古馬、鄂倫春馬、晉江馬、寧強馬、岔口驛馬;驢的品種有關中驢、德州驢、廣靈驢、泌陽驢、新疆驢;其他畜的品種還有阿拉善雙峰駝、敖魯古雅馴鹿、福建黃兔、四川白兔。禽的品種中,雞的品種主要有大骨雞、魯西斗雞、吐魯番斗雞、西雙版納斗雞、漳州斗雞、白耳黃雞、仙居雞、北京油雞、絲羽烏骨雞、茶花雞、狼山雞、清遠麻雞、藏雞、矮腳雞、浦東雞、溧陽雞、文昌雞、惠陽胡須雞、河田雞、邊雞、金陽絲毛雞、靜原雞;鴨的品種主要有北京鴨、攸縣麻鴨、連城白鴨、建昌鴨、金定鴨、紹興鴨、莆田黑鴨、高郵鴨、四川白鵝、伊犁鵝、獅頭鵝、皖西白鵝、雁鵝、豁眼鵝、酃縣白鵝、太湖鵝、興國灰鵝、清遠烏鬃鵝;蜂的品種主要有中華蜜蜂、東北黑蜂、新疆黑蜂。

(三)技術類

主要指畜牧養殖獸醫漁業技術。包括牲畜和家禽等的飼養、繁殖、相畜、閹割和獸醫等方面的技術,依靠農牧民生產經驗的積累和創造。主要有圈養與放牧結合飼養技術、閹割術、相畜術、家畜引種和改良技術、中獸醫術、護蹄術等。

(四)工具類

主要指養蠶工具。包括蠶架、蠶網、蠶箔、蠶匾、蠶蔟、火缸、桑剪等。

(五)文獻類

指古代流傳下來的有關畜牧獸醫的文獻資料。具有代表性的文獻有中國現存最古老的獸醫學專著《司牧安驥集》,中國現存成書于元代的唯一一部獸醫學專著《痊驥通玄論》,我國獸醫學內容最豐富、流傳最廣的著作《元亨療馬集》,中國現存唯一一部古代養雞學專著《雞譜》,中國現存古籍中唯一以論治豬病為主的著作《豬病大全》,醫牛經典專著《抱犢集》。

(六)特產類

包括牲畜、生皮、獸毛等畜產品;活禽、鮮蛋、羽毛等禽產品;鮮奶、蠶繭、燕窩、鹿茸、麝香等其他副產品。畜產品主要有從江香豬、蘇尼特羊肉、新晃黃牛肉、中陽柏籽羊肉;禽產品主要有泰和烏雞、臨武鴨、興國灰鴨、壽光雞。

(七)景觀類

主要指草原、草地和畜群以及草原放牧等畜牧活動形成的景觀。目前著名的畜牧業文化生態系統主要有那拉提草原游牧景觀、那曲高寒草原游牧景觀、祁連山草原游牧景觀、科爾沁草原游牧景觀。

(八)聚落類

指以畜牧業為經濟活動主要形式的聚落。具有代表性的有被譽為世界滿族語言活化石的“三家子村”,中國三大藏傳佛教寺廟之一的“五當召”,在研究蒙古史、佛教史、建筑史和美術史方面都具有重要價值的“美岱召村”,體現古絲綢之路最典型的哈密文化的“阿勒屯村”,唯一完整保留工布藏族傳統村落布局、習俗、文化和信仰的“錯高村”。

二、目前畜牧獸醫類農業文化遺產存在的問題

我國數千年來形成的畜牧獸醫文化遺產,近年來隨著農業和農村的巨大變化,尤其是受到畜牧業集約化發展與城市化進程的沖擊,流失嚴重,現狀不容樂觀,亟待整理與保護。從分布地域、經營方式、經濟地位、畜禽品種、文化類型五個方面的差異,可將中國畜牧業文化遺產劃分為農耕畜牧業區文化遺產和草原區畜牧業文化遺產兩大部分。農耕區畜牧業文化遺產目前存在五個比較突出的問題。一是以種養結合為核心的一批畜牧業文化遺產被擯棄。二是農耕區傳統的畜禽物種正在消失。三是社會整體缺乏對畜牧業文化遺產的法規與保護觀念。四是研究與宣傳的力度不夠。五是城市化對畜牧業文化遺產造成沖擊。草原區畜牧業文化遺產流失與損害也比較嚴重,主要表現在如下五個方面。一是草原被破壞,草原畜牧業文化遺產失去存在的基礎。二是部分牧區政策損害畜牧業文化遺產。三是對草原地區的放牧系統存在曲解,認為放牧落后,破壞草原,破壞林地,應該以舍飼取代放牧等觀點。四是草原家畜品種資源正在消失。五是傳統的草原畜牧業文化遺產面臨后繼乏人的局面。

三、保護及推廣應用前景

中國畜牧獸醫業發展擁有獨特的自然資源和豐富的傳統經驗。獨特的自然資源為發展特色農業模式提供了物質基礎,而豐富的傳統經驗則蘊含著值得當代傳承的生態保護與可持續發展意識。[5]我國政府在進行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規劃和制定現代農業發展戰略中,充分注意保護豐富的農業遺產文化資源和生物資源,正確處理好發展與保護和傳承的關系。我們建立了相應的農業遺產學術研究機構,培養農業遺產保護專家隊伍,開展專項的農業遺產調查研究項目,取得了初步的成果。[6]但由于工業現代化的沖擊,珍貴的畜牧獸醫農業系統正面臨威脅,許多畜禽物種瀕臨滅絕,已經威脅到人類和大自然的可持續發展,因此畜牧獸醫類農業文化遺產亟待挖掘和保護。隨著世界遺產保護事業的發展,保護的內容逐漸從以文化遺產為主向同時關注自然遺產的方向發展;從只注重單一要素的自然或文化遺產向關注自然與文化雙遺產的方向發展;從只注重靜態遺產向關注活態遺產的方向發展;從只注重物質文化遺產向關注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方向發展;從只重視遺產本身到關注遺產地綜合保護的方向發展。[7,8]畜牧獸醫類農業文化遺產的保護,也應遵循動態保護、適應性管理和可持續發展的原則,[9]從而更好地發揮農業文化遺產促進農業多種功能、促進傳統知識與現代技術的融合、促進農村可持續發展方面的重要作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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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系中國農業博物館博士,研究方向:農業文化遺產、當代中國農業國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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