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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音標論文范文

2024-01-15

國際音標論文范文第1篇

1978年,一架編號為902的大韓航空客機在從法國巴黎飛往美國阿拉斯加州安克雷奇市時,偏離航向飛往了蘇聯北方艦隊核動力戰略導彈核潛艇的聚集之地,最后被蘇聯空軍蘇-15戰斗機攔截并擊傷,最終迫降在摩爾曼斯克市郊并造成兩名乘客遇難。無獨有偶,5年過后,一架從美國阿拉斯加起飛的大韓民航波音-747飛機,在飛往漢城(首爾)途中又偏離航道飛向了堪察加半島南部以及薩哈林島,而這次“碰巧”又途經了蘇聯部署在這一地區的戰略彈道導彈基地。最終這架偏離正常航向的韓國客機被奉命起飛的蘇-15戰斗機擊落,事后報道稱,機上269名乘客全部罹難。事件發生后,世界輿論一片嘩然。

到底是怎么回事?伊萬·特列奇楊科上將1976年到1984年擔任前蘇聯遠東軍區司令,當時正是他親自下令擊落了韓國客機。2007年5月2日,他在莫斯科去世,生前回憶透露:所謂“韓國客機”其實是美國人一手導演的騙局。

他說:“第一,早在波音飛機進入我國領空那一刻起,我們就獲悉,機組成員在同北約情報部門通話。我們有很多次機會可以擊落它,但沒有那樣做,因為如果飛機在堪察加半島上空爆炸,可能會引爆潛艇或其他設施上的核彈,這將產生極其嚴重的后果。第二,如果我們迫使對方在我軍用機場降落,美國人也可能引爆飛機,因為我們的戰略航母就停泊在附近,上面也有核武器?!?/p>

后來的調查證實了這一判斷。專家們得出一致結論:飛機內部發生了爆炸。具體經過是這樣的:蘇聯空軍殲擊機發射導彈擊中飛機,此后飛機又飛行了17公里,到達中立水域上空后爆炸。爆破專家認為,飛機是因內爆而解體的,爆炸威力相當于4噸TNT炸藥。而蘇聯的導彈根本沒有如此大的威力。

這架波音-747飛機的此次飛行有許多奇怪之處。從安克雷奇起飛時,飛機補充了4噸燃油,而飛往漢城根本用不了這么多燃料。此外,飛機起飛時間延后了40分鐘,結果當它飛臨蘇聯邊界時,美國的偵察衛星正好抵達堪察加上空。特列奇楊科說:“我們當時已發現,飛機在向衛星發送密碼文件。另外還有一點使我產生懷疑。我們在附近部署有兩個導彈營,而飛機剛好從二者之間的縫隙中穿過,誰都打不到它?!?/p>

據當時的殲擊機飛行員奧西波維奇中?;貞浾f,起初他想讓波音飛機迫降,并發出了國際通用的信號。隨后他開炮射擊以示警告,炮彈從波音客機前方呼嘯而過。但對方先是毫不理會,然后突然加速逃跑。奧西波維奇緊追不舍,在得到擊落對方的命令后發射了導彈。不過他說:“我只是擊傷了波音飛機,并沒有擊落它。我親眼看著它飛離現場?!?/p>

下達開火命令的是航空師師長阿納托利·利爾努科夫少將。他說:“波音-747客機裝備了現代化導航設備,它大大偏離了航線,為什么機組人員卻不知道?也沒有能夠及時修正航向?為什么機組人員對殲擊機發出的信號和警告性射擊毫無反應?美國和日本的地面監控人員為什么始終沒有采取任何措施,糾正波音飛機的航向錯誤,坐視悲劇發生?為什么不與蘇方聯系,告知必要的數據?”

這架波音-747飛機上到底有多少人呢?打撈情況表明,機上乘客最多不超過29人??墒菫槭裁从?69人的行李呢?而且奇怪的是,這些行李都被串綁在了一起。特列奇楊科認為,此舉的目的顯然是為了防止水流將行李沖走,這樣就可以證明共有269人死亡。而這些乘客在安克雷奇機場起飛前就離開了飛機。

參與調查此事的多個國際委員會都承認,蘇方的做法是符合國際慣例和國際法的。沒有人對蘇聯正式提出指控。蘇聯也沒有給予受害者家屬任何賠償。

國際音標論文范文第2篇

2、利用人工智能加強國際傳播能力建設的三個維度

3、互聯網時代中國影視劇在越南傳播的獨特競爭力研究的文獻綜述

4、個體本位現實主義與社會性別歧視

5、改革開放后地方政府外事行為的轉型與定位

6、中國共產黨對外交往的百年演進與當代發展

7、需求層次論與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的世界意義

8、現代國際傳播在國際關系中的影響

9、新時代中國外交凸顯“塑造力”

10、國際合作的英國學派路徑

11、告別霸權時代:新型國際秩序的四個重要特點

12、政治文明視閾下的愛國主義教育

13、中國外交研究的新領域新議程新機遇

14、國際關系理論家的預測為什么失???

15、重估中國外交所處之國際環境

16、論中國的國際話語權及其“硬權力”基礎

17、維護世界和平,促進共同發展

18、新型國際關系與人類命運共同體構建

19、國際法在當代國際關系中的作用

20、“和諧世界”同西方國際關系理論的比較研究

21、美國全球戰略中的澳新美同盟

22、中國外交現狀與發展戰略

23、“一帶一路”框架下的戰略對接:歐亞合作未來所向

24、北歐的國際關系研究評析

25、國家行為體思維模式及行動策略研究

26、綢繆中國在當代國際事務中的發展

27、共生中的戰略互構:新中國成立60年來中非關系“三部曲”

28、學界與國際智庫密切關注G20杭州峰會

29、談如何看待英語在國際關系中發揮的作用

30、日月福祉,海定則波寧

31、中國外交“命運共同體”新理念

32、全球化進程中的國家主權問題再認識

33、2018:俄羅斯對外政策展望

34、論“大國關系”研究中歷史的繼承性與變異性①

35、考軍校、警校,除了一腔熱血,還需要什么

36、中國參與周邊地區非傳統安全合作的原則析論

37、巴米揚大佛與日本阿富汗關系

38、對接需求的寧波市語言服務人才供給側改革對策建議

39、西南歐國家的國際關系研究評析

40、聯合國與新型國際關系的構建?

41、習近平外交思想中的正確義利觀

42、論當代國際關系的新變化和新特點

43、中印自貿區建設難點問題探析

44、全球化時代的國際組織變遷與中國的戰略選擇

45、和諧世界思想指導下我國的對外軟實力建設

46、注意提高領導干部的國際化素質

47、復興的中國給世界傳遞的是正能量

48、當前國際形勢新變化與中國特色大國外交新舉措

49、試論目前國際關系學科建設和理論發展中存在的問題及其嬗變趨勢

國際音標論文范文第3篇

從表4數據分析中,我們可以清楚地看到外商直接投資對我國國際收支的改善貢獻力很大,相對于大規模的外商直接投資,我國對外的直接投資顯得微不足道。外商直接投資從1995年到2004年基本保持上升的趨勢,僅在1999年和2000年有滑坡,但2001年回升幅度較大;而我國對外投資額度卻存在先升后降的趨勢,這也說明兩者差額短期內會進一步增大。從平均數來看,外商在華投資為450.1億美元,我國對外投資平均數為28.7億美元,這說明我國海外投資不足,外匯儲備的積聚只能是加大外匯的機會成本,說明我國企業對于國際市場涉足不深,國外資源和市場占有率很少。相反,外商在華投資的加劇,說明我國實際資源在不斷地消失。

(三)外商直接投資對我國國際收支的影響

綜合以上分析,我們結合Lall.s和Streeten.P測算國際收支效應度的L.S模型:B =(X+I)-(Cl+Cr+R+D),對外商直接投資與我國國際收支關系進行分析。這里我們先將模型簡化為B=(X+I)-(M+R)。其中B代表外商直接投資引起的收支效應,X為外資企業的出口額,I為外商直接投資額,M為外資企業的進口額,R為外商投資的收益額。代入上面分析數據,我們可以得到B與I的數據對比關系,具體見表5:

從上面的相關數據可以看出:外商直接投資與我國國際收支呈同方向運行,且隨著FDI規模的增大,對國際收支的邊際貢獻也逐漸增大。這也進一步說明了FDI對我國國際收支的重要支撐作用,同時也向我國相關部門暗示,必須把握住資本進出口關,控制、利用好外商直接投資,維護國家經濟安全。

三、外商直接投資對我國國際收支影響的新動向

就引進外資的角度而言,我國入世的基本承諾包括三個方面的內容,即開放新領域、加深原有領域的開放程度和參加《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TRIMS)協定》和《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TRIPS)協定》,這些承諾將大大改善外商直接投資在我國的經營環境,也逐步向外資企業放開了關系國家經濟命脈的基礎產業和能源產業的市場,外商直接投資正順著這些優惠政策,開始以新的投資模式更廣泛和深層次地進入中國市場,搶占中國的資源。

(一)外商直接投資削弱了我國政府對經濟的控制程度

我國加入世貿組織以后,外商投資變得更有組織、規模性。世界著名的跨國公司將加大進入我國市場的力度,且外商獨資比重加大,這些著名企業將通過獨立子公司的形式牢牢控制住中國市場的優勢地位,逐步擠壓民族企業??鐕①徱矊⒊蔀橥赓Y企業的常用戰略,他們通過并購開始深入我國高科技技術領域和有著高壟斷性的新興行業,同時國際巨頭也會涉足影響和決定我國資本借貸運營的金融行業。這些新動向必然會加大我國宏觀經濟政策調控的難度系數。因此,我國政府必須在遵守WTO相關協議的基礎上,加強相關產業、金融等領域的法律完善工作,引導和控制好跨國企業的資本投向。

(二)外資的來源和資本結構變化將進一步影響我國國際收支

根據Edward M.Graham (2001)的研究,中國的FDI可分兩類:一類是歐、美、日大型跨國公司的投資;另一類是亞洲新興市場的中小型資本。前一類投資多屬市場拓展型,是發達國家跨國公司通過在中國設立子公司,運用其技術、管理等壟斷優勢,實現內部貿易和轉移定價策略,進而規避稅收,占領中國市場而進行的投資。后一類FDI多為出口導向型,這類投資往往通過大力發展一些勞動密集型產業,利用中國低成本勞動力優勢,在出口創匯中實現贏利,進而幫助中國積累了巨額的貿易順差。隨著我國投資環境的改善,市場的開放,國民待遇的實施,靠利用優惠政策為主進入我國的港澳臺韓等東南亞國家和地區的小型投資會減少,而依靠自身實力進行競爭的歐美日大型跨國公司的資本輸入會增加。這暗示著我國國際收支將會面臨前所未有的沖擊,值得慶幸的是這些跨國公司目前還沒有將利潤大量匯回,而是用于再投資,因此對我國國際收支并沒有太大影響。但利潤的回匯是遲早的事情,即我國國際收支的長期風險性較大。因此,我國政府必須現在就做好防范措施,對這類企業的資金來源和財務狀況進行監督,嚴格控制以“內部轉移價格”進行資本轉移,從而維持我國經濟的穩定發展。

[參考文獻]

[1]何凡.全球國際收支失衡與中國的對策[J].中國改革,2005,(1).[2]彭有軒.在充分利用外資同時注意國家經濟安全[J].財政研究,2002,(10).[3]侯高嵐.國際金融[M].清華大學出版社,2005.[4]段軍山,毛中根.FDI 投資收益匯出與潛在國際收支危機的理論及經驗分析[Z].2005 年中國金融國際年會論文.[5]Osiatynski. J.The Collective Works of Michal Kalecki Vol-ume V: Developing Economics,Ox-ford, 1993.[6]Wood-ward. D.The Next Crisis? Direct and Equity Investment in Developing Countries.Zed Books, New York, 2001.[7]劉振林.FDI與中國國際收支關系的研究:負面影響及前瞻[J].當代財經,2005,(5).

【責任編輯:高 玫】

國際音標論文范文第4篇

【關鍵詞】國際性 國際商法 跨國法

準確界定國際商法的概念不是件容易的事情。一般而言,要界定國際商法這個概念,就需要解析“國際”和“商法”兩個概念。盡管我們不能武斷認為“國際商法=國際+商法”,但是要認識國際商法就首先要重視對“國際”、“國際性”的認識。

“國際商法”術語的混用與區分

實際上,“國際商法”這個概念有濫用或者混用的趨勢,因此弄清“國際商法”這個術語很有必要。目前學界經常在以下三個方面使用該術語:

國際商法是指一門課程。隨著我國國際經濟貿易交往的增多,國內一些大學開設了《國際商法》課程,國內這個課程開設始于20世紀70年代末80年代初。不僅如此,國際商法還作為許多行業和部門人士學習法律的重要內容而受到普遍重視。與此同時,“國際商法”一詞在各種場合被頻繁使用,冠以國際商法名稱的書籍也屢見不鮮。在我國,國際商法作為一門課程加以開設,這是誰都無法否認的事實。但是,當學者出于研究或教學的需要把一些法律淵源攏于一書時,往往宣稱這些法律淵源構成一個部門法,這在一定程度上混淆了部門法、學科、課程之間的關系。①

國際商法是指部門法。國際商法是否能夠作為單獨的部門法或者法律部門,有兩種比較對立的觀點:一種認為國際商法是獨立的部門法;另一種認為不存在獨立的國際商法,國際商法的內容實際上是國際經濟法的一個分支。嚴格來講,部門法,也叫法律部門,是指按照一定的標準和原則而對一國內部現行的規范性法律文件所做的劃分,部門法離不開成文的規范性法律文件。我國劃分部門法的標準主要有兩個:其一,也是最重要的是,法律所調整的社會關系,也就是法律的調整對象;其二是法律的調整方法。此外,劃分部門法時還應當照顧到粗細適當,多寡合適,主題定類,邏輯與實用兼顧等等原則。部門法既不包括已經廢止的法律,也不包括還沒有制定生效的法律,也不包括完整意義上的國際法。因此,從這個意義上來講,我們不能說國際商法是獨立的部門法。

國際商法是指一門學科。我國法律學科分類并沒有列出國際商法,按照我國的法學分科體系,國際商法實屬于國際經濟法的范圍。②根據國務院學位辦公室1997年《授予博士、碩士學位和培養研究生的學科、專業目錄》,廣義國際法學科是包括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國際經濟法等學科所構成的整體,并不包含國際商法。而教育部規定的法學專業必修的十四門核心課中也不包括國際商法。因此,我國現行國際法學科體系中并沒有國際商法。然而,目前國內國際商法學者大多主張將國際商法作為一門獨立的學科,與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國際經濟法相并列。這種意義上的“國際商法”實際上指“國際商法學”。

“國際性”的界定

國際貨物買賣法中的國際性。1980年《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一條和第八條對“國際性”作了界定。公約第一條明確規定:“本公約適用于營業地在不同國家的當事人之間所訂立的貨物銷售合同。”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國際性是“營業地”標準,是以締結合同的當事人的營業地為參考,并且特別聲明排除了當事人的“國籍”因素。除營業地外,公約還采用了“慣常居住地”的標準,其前提是當事人沒有營業地。公約之所以采取“營業地”標準而不是“國籍”標準,是因為營業地是一個較少爭議,容易判明的標準。因此即使貨物沒有跨越國界,但是由于當事人營業地在不同國家,所以,也具有國際性,該合同仍然為國際性合同。另外,1964年海牙《國際貨物銷售統一法公約》,曾將營業地標準和其他因素結合作為復合標準來確定貨物買賣合同的國際性。該公約認為,貨物買賣合同當事人除了營業地在不同國家以外,還需要滿足以下三項標準之一才會具有國際性:貨物需要跨境運輸;要約和承諾行為須在不同國家發生;如果要約和承諾發生在同一國,則交貨地須在不同國。另外,該公約還認為國際貨物買賣的國際性與當事人的國籍無關。

國際技術轉讓法中的國際性。國際技術轉讓領域中,中國立法是以技術轉讓是否跨越國界作為標準衡量國際性的。凡是位于一國境內的一切自然人、法人,只要從該國境外引進或者向該國境外輸出技術的,都是屬于國際技術轉讓,都必須遵守有關國家關于國際技術轉讓的法律規定。然而在《國際技術轉讓行動守則(草案)》起草過程中,“國際性”的討論卻引起了巨大爭議。“77國集團”提出國際技術轉讓應包括同一國內,轉讓方為外國的子公司、分公司或受外國公司控制的其他公司與該國受讓方之間的技術轉讓。有學者也將國際技術貿易分為三類:跨越一國國境的技術轉讓;受方與供方不居于同一國之中的技術轉讓活動;受方與供方雖居于同一國之中,但其中有一方系外國的子公司、分公司或受到外國公司以其他方式控制的公司。③可見,跨國性不是衡量國際技術轉讓法“國際性”的唯一標準。

國際投資法中的國際性。根據《多邊投資擔保機構公約》第十三條規定可見,從擔保的角度來審視,該公約對國際性的標準放得非常寬,除了自然人國籍外,還有法人注冊地、主要營業地以及資本控制下的股東國籍。并且,即使不具備外國自然人國籍、注冊地和股東國籍,只要投資跨越了國境,也應當認為具有國際性。

上述認定國際性的標準比較廣泛,有的以當事人的營業地和慣常居所地為標準,有的以國籍為標準,有的以行為地為標準,有的以貨物是否跨越國境為標準,不一而足。在此基礎上,我們可就“國際性”作進一步探討。“國際性”一般有兩種觀點:其一是跨國性,強調跨越國界,在國家與國家之間跨越國界的流動,這種流動,可能是商事行為的跨國流動,也可能是商事主體的跨國流動。其二是國家間,更強調國家作為法律關系的主體。目前,在國際商法中,一般學者多認為“國際性”即為“跨國性”。

將“國際性”解釋為“跨國性”,馮大同先生認為:“‘國際’(international)一詞的含義并不是‘國家與國家之間’的意思,而是‘跨越國界’(transnational)的意思”。很明顯,這種觀點中的“國際”概念與國際公法中的“國際”概念是刻意區分的。但是英美國家關于國際商法的“國際”概念認識卻與此不同,許多著作中的目錄和內容都與國際公法概念中的“國際”相同。此外,還有學者包容這兩種觀點。④其實,馮先生的觀點取自大陸法系。從大陸法系觀點來看,無論是民法還是商法,都屬于私法的范疇。因而他排除了關于“國際”的公法概念。而英美法系從實用主義的角度出發,凡是涉及到商業交易的重要問題都加以闡述,而不管是否已經加入了國家責任、貿易管制等方面的內容。第三種觀點包含了這兩種觀點,并加以融合,可是相應的問題也會出現:國際商法的體系該如何安排,會不會出現一個非常龐雜的系統?

“跨國性”和“涉外性”、“國際性”的區分

跨越國界不應當是“跨國法”的范疇。提起“跨國”、“跨國性”,就不能不提及“跨國法”的概念。“跨國”的概念與“跨國法”有關。真正的跨國法理論產生在二戰后,美國的法學家杰塞普教授提出了“跨國法”理論,認為可以用“跨國法”這個概念來取代“國際法”。他認為,跨國法內容不僅包括民法和刑法,也包括國際公法和國際私法,而且還包括國內法中其他公法和私法,乃至不屬于上述標準范圍的其他法律規范在內。從這個觀點可以看出,認為具有跨國法性質或者跨國性就是私人性質或私法性質的說法是不明確的,甚至是含混不清和錯誤的。因此,不能一說國際性就認為是國家與國家之間,或者說兩個不同的國家主體之間。兩個不同的國家主體之間可以構成“國際性”,同時兩個國家內部不同的公司和企業之間也可以構成“國際性”,這時,我們不宜用“跨國”來代替國際。

國際性與涉外性。在界定“國際性”時,“涉外性”是不能忽視的術語。涉外性含義非常廣泛。以合同為例,無論合同的當事人是具有外國國籍、住所還是營業地,還是合同標的物在國外,該合同都具有涉外性。即使合同當事人和標的物都無涉外因素,但如果簽訂或履行合同的行為是在國外,該合同也具有涉外性。當然,“國際性”這個術語是從整體的角度來考慮,而涉外性則是從某個國家國內角度出發。這兩個術語視角不同,但是可以同樣描述對象。實際上,要認定國際性,也就是要認定涉外性或涉外因素。

結 語

上述中外學者的觀點都有其合理性。同時筆者認為以下兩個原則也不能忽視:第一,實事求是的原則。我國的國際商法必須考慮我國國情和法律傳統以及大陸法系的影響,合理安排自己的體系,并在此基礎上界定好“國際”概念。第二,發展的原則。國際商法不是一成不變?;谏鲜隹紤],筆者認為國際商法中的“國際”概念應取廣義,不僅僅局限于跨國性,理應包括一切具有涉外因素的情形。(作者單位:北京聯合大學商務學院)

注釋

①高爾森,程寶庫:“論涉外經濟法律的部門歸屬與學科劃分”,《南開學報》,2000年第4期,第82、83頁。

②李巍:《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評釋》,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年,第5頁。

③參見鄭成思:《知識產權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42頁。

④參見鄒建華等:《國際商法》,北京:中國金融出版社,2000年,第1頁。

國際音標論文范文第5篇

摘 要:在確定網絡犯罪刑事管轄權時,適用傳統的刑事管轄權理論面臨諸多困境。許多國家的立法以及《網絡犯罪公約》都在嘗試解決這一問題,而我國關于網絡犯罪管轄權的立法明顯滯后。為了懲治和打擊網絡犯罪,我國應根據可能、公正、方便及國際協調原則,分別確立網絡犯罪的國內管轄權和國際管轄權。對網絡犯罪的國內管轄,可適用刑法中的地域管轄理論,借鑒民事網絡案件的管轄權規則,以網絡犯罪的IP地址作為確定管轄權的依據。在網絡犯罪的國際管轄權方面,建議確立以屬地管轄為基礎、以法益受到損害的關聯性為補充的有限擴張原則;同時,應通過參加或締結網絡犯罪刑事管轄的多邊或雙邊國際條約來解決網絡犯罪刑事管轄權的沖突問題。

關鍵詞:網絡犯罪;刑事管轄權;IP地址

文獻標識碼:A

網絡犯罪,也稱網絡空間中的犯罪或涉及網絡的犯罪,是指以網絡為犯罪對象或利用網絡為工具進行的各種犯罪的總稱。[注:目前,我國立法還沒有網絡犯罪概念的明確表述,學術界多主張對“網絡犯罪”概念作廣義理解。關于網絡犯罪的概念及其類型,參見:許秀中.網絡與網絡犯罪[M].北京:中信出版社,2003:156-168;253-263.]在我國《刑法》中,網絡犯罪的類型包括:妨害互聯網運行安全的網絡犯罪;妨害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的網絡犯罪;妨害市場經濟秩序和社會管理秩序的網絡犯罪;妨害人身權利、財產權利的網絡犯罪;其他網絡犯罪行為。[注:《刑法》第285條、第286條、第287條規定了計算機犯罪的罪名,包括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利用計算機工具的傳統犯罪。為適應打擊網絡犯罪的需要,2000年12月2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關于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將《刑法》中的計算機犯罪規定進一步具體化,從犯罪侵害的客體對網絡犯罪類型作了具體的劃分。]隨著計算機信息技術的發展和國際互聯網的日益普及,網絡犯罪與日俱增。由于網絡犯罪的無國界性、非中心化以及犯罪現場和空間的虛擬性等特點,使得在確定管轄時,區際沖突與國際沖突相互交織,其刑事管轄權的確定十分困難。由于我國對網絡犯罪的刑事管轄權問題還沒有專門的立法規定,因此,如何確定網絡犯罪的刑事管轄權是我國司法實踐中必須加以解決的現實問題。切實解決這一問題,不僅關系到有效打擊網絡犯罪、維護網絡安全和有關各方的利益,而且關系到不同國家司法主權的沖突與協調。

一、確定網絡犯罪刑事管轄權的法律困境

網絡犯罪的刑事管轄權主要是指實體法意義上的管轄權,而非訴訟法意義上的管轄權。網絡犯罪刑事管轄權問題的提出,主要原因在于網絡犯罪空間與傳統犯罪空間完全不同。傳統犯罪空間是指行為人實施犯罪的場所,是現實的物理空間,具有三維性。因此,傳統刑法對犯罪的管轄建立在現實的物理空間基礎之上,堅持“屬地管轄為主,屬人原則、保護原則和普遍管轄原則為輔”的管轄權理論。然而,網絡空間不屬于傳統刑法地域管轄理論中的“四空間”,有學者稱之為“第五空間”[1]。網絡空間的全球化、虛擬化打破了主權領土的界限,行為人在網絡空間中的犯罪行為可能同時跨越數個國家,使得以屬地原則為主,屬人原則、保護原則為輔的傳統刑事管轄權難以適應。實踐中,確定網絡犯罪的刑事管轄權的困境在于以下方面:

(一)以犯罪行為地或者犯罪結果地作為網絡犯罪地域管轄的依據很難實現

法律的管轄是以某種相對穩定的聯系作為基礎的。傳統地域管轄權的理論基礎之一就是要求犯罪的行為地或者結果地之一應處于某一管轄區域內,即與某一物理空間具有穩定的聯系。而網絡是一個全球性和開放性的體系,網上地址與現實當中的地理位置沒有必然的聯系。對于網絡空間中的行為,往往很難確定其真實的地理位置,網絡犯罪的行為地和結果地的判斷具有隨意性和偶然性。一方面,網絡空間的全球性和不確定性,使一個網絡行為無法指向一個確定的管轄因素,從而使網絡行為與傳統管轄基礎之間的關系變得不確定。另一方面,網絡空間作為一個全球化的整體,具有虛擬和無形的特點,不可能像物理空間那樣劃分出一個個管轄區域。一旦網絡法律行為與傳統的地域管轄基礎失去了聯系,那么將物理空間的管轄權規則適用于網絡空間就成了一道難題。在超越國界的網絡空間,某一犯罪的行為地或結果地可能涉及到國際互聯網所觸及的所有國家和地區,如果適用地域管轄原則,那么互聯網所涉及的任何國家都享有管轄權[2]。這顯然是不合適的,也不能從根本上解決網絡犯罪的司法管轄權問題。正是由于網絡犯罪行為地的隱蔽性和網絡犯罪結果發生地的不確定性,使得以犯罪行為地或者犯罪結果地作為網絡犯罪地域管轄的依據很難實現。

(二)屬人管轄原則和保護管轄原則難以解決網絡犯罪的國際管轄權問題

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屬人管轄權與保護管轄權行使的一個重要的前提是要區分犯罪是發生在我國領域內還是在領域外。對于傳統犯罪的空間而言,領陸、領水、領空和移動領土都具有確定的界限和固定的范圍,自然可以很輕易地區分出犯罪行為和犯罪結果是發生在我國領域內還是在領域外。網絡空間則不然,它沒有確定的界限和固定的范圍,是無界限的、全球性的開放系統,很難區分某一網絡犯罪行為到底是發生在我國領域內還是發生在我國領域外。既然很難確定中國公民或者外國人是在中國領域外還是在領域內從事網絡犯罪,那么《刑法》關于屬人管轄和保護管轄的規定對于網絡犯罪管轄權的確定就形同虛設[3]。也就是說,傳統的屬人管轄原則和保護管轄原則難以解決網絡犯罪的國際管轄權問題。

(三)普遍管轄原則在確定網絡犯罪的管轄權時受到局限

由于網絡犯罪是無國界的犯罪,造成的危害后果可能是全球性的,其影響范圍之廣和涉及的國家之多,遠非傳統犯罪所能比擬。針對網絡犯罪行為,各國如果啟用普遍管轄原則,必須滿足以下條件:第一,該網絡犯罪行為不僅在國內構成犯罪,在他國也構成犯罪,即已經構成“國家共管之下的犯罪”;第二,以共同參加或締結的國際條約為前提。從目前各國的立法和國際實踐來看,關于網絡犯罪管轄的國際條約尚未達成[4]。因此,在網絡犯罪中適用普遍管轄原則缺乏法律依據和現實基礎。

二、學界關于網絡犯罪刑事管轄權的理論之爭

關于如何確定網絡犯罪的刑事管轄權問題,早已引起刑法學界的關注,并出現了多種網絡犯罪刑事管轄權的理論,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有限管轄理論

有限管轄原則是我國刑法學界提出的關于網絡犯罪刑事管轄權的最具代表性的理論。該理論主張:應在屬人管轄基礎上,以犯罪行為對本國國家或者公民的侵害或者影響關聯性為標準來確定是否具有刑事管轄權。存在關聯性的,享有管轄權;不存在關聯性的,則不享有刑事管轄權?!瓣P聯性”是指犯罪行為對于本國國家或者公民已經形成實際侵害或者影響,即已經與本國國家或者公民發生了直接聯系。這一標準是對傳統保護管轄原則的拓展,但與保護管轄原則有所不同。保護管轄原則是以侵害本國國家或者公民的利益為管轄的條件,而有限管轄原則強調犯罪行為與本國國家或公民僅僅存在聯系即可[5]。然而,也有學者認為,對于網絡犯罪而言,以屬人管轄原則為基礎不如以屬地管轄原則為基礎可取,因為管轄權的確立首先必須考慮網絡犯罪行為侵害的法益。從保護法益的角度看,犯罪地尤其是結果發生地是確立犯罪保護法益的首要條件,而屬人管轄原則不能很好地解決這一問題。因此,主張以屬地管轄原則為基礎來建立有限管轄原則[6]。

(二)擴大地域管轄理論

該理論認為,可以通過解釋現有刑法理論上的“屬地管轄”原則,擴大確定犯罪行為地與犯罪結果地的標準,以實現對某一網絡犯罪的管轄權。伴隨著網絡的無限擴張,關于網絡犯罪的刑事管轄權應當隨之擴張的呼聲得到了立法、司法及學者的支持。這種觀點雖然極大地擴張了某一法域的管轄權,滿足了法律主權心理,但在現實中,由于司法成本過高而難以實施,同時也會造成同一案件多個國家都擁有刑事管轄權,從而形成不必要的管轄權沖突。另一方面,也可能導致行為人在一國境內的合法行為,將面臨著被自己無從知曉的另一國法律認定為違法或者犯罪從而受到刑罰的可能性。過度擴張的地域管轄,會使所有處于網絡環境中的犯罪將變成所有國家均享有普遍管轄權的全球犯罪,這不僅是對犯罪嫌疑人權益的過度侵害,同時也必然會對傳統意義上的國家司法主權形成巨大沖擊和影響[2]。

(三)網址管轄基礎論

即以網址為管轄基礎,進而確定網絡犯罪的管轄權。該理論認為,網址具有相對確定性。相對于行為人在網絡上的活動范圍而言,行為人在網絡上的網址是一個比較穩定的因素,網址的產生和變更需要網絡服務商通過一定的程序來進行,在特定的時間它是可以確定的。同時,網址與現實空間存在關聯,是可以查明的。由于網址是行為人在網絡空間中的地址,所以,網址所對應的服務器終端所在地,就可以構成管轄權的基礎[8]。然而,以網址為管轄依據也受到了學者的質疑,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首先,網址所代表的物理空間不是惟一的,與網址構成關聯的物理空間遍布網絡可觸及的地方;其次,網址在網絡空間中的確定性并不代表擁有網址的主體是真實、確定的[9]。因此,網址不能作為行使管轄權的惟一依據。

(四)侵害法益的關聯性理論

該理論認為,在確定某一法域對某一網絡犯罪行為是否擁有刑事管轄權時,應當以該網絡行為對刑法所保護的法益造成的實際損害作為判斷的標準,這也是確立刑事管轄權的最低關聯標準之一。如果犯罪行為對本國國家或公民的法益侵害存在關聯性,則享有刑事管轄權;如果不存在關聯性,則不享有刑事管轄權。但基于未來懲治網絡犯罪國際公約所確立的普遍管轄權,則不在此限制之內。根據侵害法益的關聯性理論來確定網絡犯罪的刑事管轄權,能夠很好地解決網絡信號“抽象越境”的管轄問題[8]。筆者認為,該理論實際上屬于有限管轄理論的范疇。

(五)網絡自治論

該理論認為,網絡虛擬空間是一個特殊的地域。網絡空間應該作為一個新的管轄區域而存在,就像公海、國際海底區域和南極洲一樣存在于國家的主權范圍之外。任何國家都可以管轄并將其法律適用于網絡空間內的任何人的任何活動。網絡空間有自己的網絡法律運作方式,包括網上立法、行政、司法等。在網絡空間發生的爭端,行為人可以通過網絡的聯系在特定的法院出庭,法院的判決也可以通過網絡途徑加以執行。國家主權與網絡空間的任何人和活動不發生沖突,各國根據對網絡空間的控制程度和方式來確定管轄權。但網絡自治論是否會被國際立法接受?誰來行使網絡空間自治的權力?國家是否愿意放棄或讓渡其管轄網絡空間的權力?這些都是網絡自治論面臨的難題。在目前的情況下,網絡自治論顯然缺乏法律依據,也經不起實踐的檢驗[4]。

(六)網絡犯罪案件的刑事管轄權的共享或者轉讓

有學者認為,為公正、有效地預防和打擊網絡犯罪行為,應該實施網絡犯罪案件的刑事管轄權的共享或者轉讓。刑事管轄權的共享或者部分讓渡理論,類似于國際刑事管轄權移交理論,但兩者有區別。刑事管轄權的國際轉移是指某一個刑事案件的管轄權由一個國家轉移到另一個國家。而刑事管轄權的共享或者讓渡,則是通過簽訂網絡犯罪刑事管轄權的區域性或全球性的國際公約,以協調國家之間對某一網絡犯罪案件的刑事管轄權的積極沖突[9]。

三、網絡犯罪刑事管轄權的立法現狀

上述解決網絡犯罪管轄權的理論或方案,對各國立法和司法實務產生了積極的影響。其中,網址管轄基礎論和有限管轄理論都直接來源于司法實踐。然而,各國對網絡犯罪刑事管轄權的立法并不完全一致。

(一)關于網絡犯罪刑事管轄權的域外立法

網絡犯罪現象已經引起了各國的普遍重視,很多國家都在嘗試通過立法的方式來解決網絡犯罪的刑事管轄權問題,試圖在立法上確立一種全新模式的網絡犯罪刑事管轄權規則。例如,英國在1990年《計算機犯罪法》中就規定,如果案件中的受害人或犯罪人本人身處英國,則英國法院對這一法令所涵蓋的罪行就享有司法管轄權。新加坡的《不當使用計算機令》則規定,對在新加坡境內或境外實施的計算機犯罪的相關罪行,新加坡司法機關有權提出檢控;如有人在新加坡境外任何地方觸犯該法令所涵蓋的罪行,則該人會如同在新加坡境內觸犯該罪行一樣受到制裁[2]102-107。馬來西亞國會通過的《資信及多媒體法令》規定:不受國籍限制,任何人在世界任何地方,只要與馬來西亞的計算機相連實施了犯罪,即認為是在馬來西亞境內犯罪[10]。美國是網絡犯罪的高發國家,關于網絡犯罪的管轄權問題,美國法院已經出現將長臂管轄權規則適用于網絡犯罪的傾向。根據長臂管轄權規則,當被告的住所不在法院地州,但和該州有某種最低限度的聯系時,該州對于該被告具有屬人管轄權[11]。我國臺灣地區也認為,為了“維護個人權益”以及“保護社會安全”,網絡犯罪行為的管轄權范圍將包括“犯罪行為地”以及“犯罪結果地”,兩項之中只要有任何一項在臺灣地區境內,其就具有管轄權。這一規則看似沒有違反傳統的刑事管轄權規則,但是,由于放寬了對“行為地”和“結果地”的判斷標準,實際上大大拓寬了刑事管轄權范圍。從上述國家的立法來看,對網絡犯罪刑事管轄權都堅持以屬地管轄為基礎的擴張管轄原則。

(二)《網絡犯罪公約》對網絡犯罪管轄權的規定

網絡無國界的特點以及各國主權范圍對管轄權的影響,使得各國僅在國內法中確定管轄權規則,不能從根本上防治具有跨國性的網絡犯罪。因此,各國在積極修改或制定網絡犯罪的管轄權規則的同時,也考慮到網絡犯罪跨國性追訴的困難,并認識到只有國際合作方能對利用網絡從事犯罪的行為人有實質性的規范。同時,也只有全球一致的立法,才能為網絡使用者提供明確具體的規范,認識到網絡犯罪的構成和基本內涵,從而不至因跨越國界而受到兩種內容迥異的法律系統之規范。在此背景下,歐洲主要國家和美國等共同起草和簽署了《網絡犯罪的公約》。在2001年11月23日召開的網絡犯罪大會上,該公約開放簽字,成為世界上第一部控制網絡犯罪的國際公約。該公約不僅對網絡犯罪的概念和范圍進行了界定,而且規定了懲治網絡犯罪的程序規范。在刑事管轄權方面,《網絡犯罪的公約》采納了傳統的“屬地優越權”和“屬人優越權”原則(公約第22 條),其中“屬地優越權”的領域范圍包含了“擬制領土”。該公約規定:締約國應通過必要的立法和其他措施,對本公約所規定的犯罪行使刑事管轄權,條件是當這些犯罪:(1)發生在本國領域內;(2)發生在懸掛本國國旗的船舶上;(3)發生在由本國注冊的航空器上;(4)由本國公民所為,且依照犯罪地法應受刑罰或該犯罪不在任何國家管轄權范圍以內。由于刑事管轄權問題的敏感性和網絡犯罪的復雜性,公約允許締約國對上述規定的第二項到第四項加以全部或部分地保留,并明確規定“不排除任何根據國內法行使的刑事管轄權”。針對管轄權的沖突,公約規定:當不止一方對一項根據本公約確定的犯罪主張管轄權時,有關各方應通過妥善協商,決定最適當的管轄權[1]498-499。

(三)現階段我國對于涉及網絡犯罪案件的管轄

目前,我國還沒有針對網絡犯罪的管轄問題進行專門的立法。學界和司法實務中的主流觀點認為,凡是網絡犯罪案件的行為(包括上傳、下載、操作計算機)在我國境內發生,或者發生在境外的網絡案件對我國境內產生危害的影響,都可認定為犯罪行為或結果發生在我國領域內,我國即享有管轄權。這表明,與我國計算機相關的行為,不受國籍和地域的限制,只要與我國的計算機相連實施了犯罪,且行為對于我國產生影響,我國就可以直接適用屬地原則行使管轄權。這種對犯罪地作出廣義解釋的主張,與目前各國解決網絡犯罪管轄時遵循擴大屬地原則的基本做法相一致。實踐中,沒有區分國內網絡犯罪案件與跨國網絡犯罪案件,通過解釋犯罪行為地的方法,將傳統刑法管轄權規則適用于網絡犯罪案件。面對日益增加的網絡犯罪管轄權爭議,立法的明顯滯后導致行使網絡犯罪管轄權時存在諸多問題,這對打擊和懲治網絡犯罪極為不利。因此,完善網絡犯罪的刑事管轄權立法十分必要。

四、關于我國網絡犯罪刑事管轄權立法的設想

(一)網絡犯罪刑事管轄權的立法原則

1.區分網絡犯罪的國內管轄權與國際管轄權的原則

網絡犯罪刑事管轄權的特殊性,不僅表現在網絡犯罪的行為地和結果地的確定具有隨意性和不穩定性,而且表現在其犯罪的跨國性(即可能涉及互聯網所觸及的任何國家)。從實踐來看,確定網絡犯罪刑事管轄權的難題主要存在于跨國網絡犯罪。對于純國內的網絡犯罪案件,現行《刑法》的地域管轄理論完全能夠應對。因此,在構建網絡犯罪刑事管轄權體系時,筆者主張區分國內網絡犯罪案件和國際網絡犯罪案件,分別確定管轄權規則。對于純國內網絡犯罪的刑事管轄權,適用現行的地域管轄理論,借鑒民事網絡案件的管轄權規則,以網絡犯罪的計算機終端所在地、服務器所在地、網絡作案所侵入的計算機終端設備所在地或顯示犯罪結果信息的計算機終端所在地作為確定管轄權的依據。對于國際性網絡犯罪,則應制定專門的管轄原則。

2.有利于打擊網絡犯罪的方便訴訟原則

確定網絡犯罪管轄權的目的在于有力地打擊網絡犯罪,維護本國《刑法》保護的法益,實現法律的公平正義。由于網絡犯罪通常涉及地域廣泛,犯罪行為地與犯罪結果地往往處于不同法域,因此,對于網絡犯罪案件行使管轄權時,不僅要考慮網絡犯罪行為侵害了本國《刑法》保護的具體法益,還要考慮管轄的可能和方便訴訟。如果在事實上沒有實施管轄的可能,就會使《刑法》所規定的管轄原則喪失法律效果而流于形式。在行使管轄權成為可能的基礎上,應堅持便利訴訟的原則[8]。在網絡犯罪中,當兩個司法機關都有管轄權時,應從便利原則出發,考慮被告人或證人的住所和強制證人出庭的程序的可行性、取證來源的難易程度、司法資源的投入與成本、強制執行法院判決的可能性等。

3.公正原則

對于國際性網絡犯罪案件的管轄,既要考慮其可能性,更要考慮其公正性。所謂公正原則是指對案件行使管轄權無論對被害人還是犯罪嫌疑人都應當是公正的,應充分體現法律的公正要求。對犯罪嫌疑人而言,管轄公正是指避免使犯罪嫌疑人受到多重不均衡的刑事責任追究,具體包括:避免受到多個國家刑事法律的制裁;嚴格限制國內合法行為受到他國以屬地原則為由追究其刑事責任[7]。

4.國際協調原則

面對網絡管轄權的積極沖突,各國之間應加強合作與協調,按照“實際控制”和“先理為優”原則確定對網絡犯罪案件行使管轄權。所謂實際控制與先理為優,是指對于雙方或多方共有管轄權的案件,一方已經行使刑事管轄權對犯罪行為人進行逮捕或者審判的情況下,賦予該方優先管轄權。當然,在有司法協助協議的情況下,各方可以根據協議判斷應當由哪個國家行使管轄權,并作出是否移交的決定或安排。

(二)關于網絡犯罪刑事管轄權立法的具體建議

從我國現有網絡犯罪的《刑法》規定來看,并沒有就網絡犯罪的管轄問題進行專門立法,而是分散規定在《刑法》第六章和《關于維護計算機網絡安全的決定》之中,這種狀況制約了網絡犯罪案件管轄權的行使。為了更好地懲治和打擊網絡犯罪,有必要采取漸進式的立法模式完善我國網絡犯罪的立法,[注:漸進式立法模式是指分步立法:第一步針對網絡犯罪的主要類型修訂刑法;第二步修改刑法,將現有或即將出現的懲治網絡犯罪的條款擴大為專章規定;第三步,制定單行的懲治網絡犯罪的法律。參見:許秀中. 網絡與網絡犯罪[M]. 北京: 中信出版社, 2003: 431.]對網絡犯罪刑事管轄權問題作出明確規定。

1.網絡犯罪的國內管轄權

如上文所述,對于國內網絡犯罪的管轄,適用現行《刑法》的地域管轄理論,借鑒民事網絡案件的管轄權規則,以網絡犯罪的計算機終端所在地、服務器所在地、網絡作案所侵入的計算機終端設備所在地或顯示犯罪結果信息的計算機終端所在地作為確定管轄權的依據。以網絡犯罪的IP地址作為網絡犯罪屬地管轄的聯結點,可以解決網絡犯罪管轄權的困境。

首先,犯罪時IP地址具有唯一性和確定性,便于確定網絡犯罪的管轄權。每一臺連接到網絡上的電腦都會被分配一個IP地址,這個IP地址是唯一的、確定的。IP地址在網絡上起到了確定計算機位置、識別計算機身份等重要作用。通過IP地址所在的服務器確定網絡犯罪的管轄,是較為現實的。

其次,IP地址與網絡犯罪具有相當的關聯性。按照目前的互聯網管理制度,IP地址必然對應著相應的服務器,而服務器的設置必須由行為人來進行。無論靜態還是動態的網址,在網絡空間的一定時間內總是確定的,網址和行為人在一定時間內具有時空的確定性。同時,網址與現實空間也存在著相對穩定的關聯:一方面,網址的存在(靜態的)受制于網址的ISP所在的管轄區域;另一方面,網上活動涉及到其他網絡參與者時(動態的),要與其他參與者所在的管轄區域接觸,這兩種關聯都是客觀的。如果網上行為構成犯罪,只要通過一定的技術手段,就可以根據此種客觀關聯來確定犯罪行為地或結果地的網址,從而為管轄的確定提供法律依據。也就是說,IP地址對應的服務器所在地,是網絡犯罪的犯罪地之一,與網絡犯罪具有相當的關聯性。將犯罪時IP地址所屬的服務器所在地作為網絡犯罪屬地管轄的聯結點,既有利于明確網絡犯罪的管轄權,也有利于實現網絡犯罪的管轄權與現有管轄權制度的協調統一。

第三,以IP地址確定網絡犯罪的管轄權有利于實現與民事司法管轄制度的協調統一。網絡犯罪不僅涉及到懲罰犯罪的刑事問題,同樣也存在著網絡犯罪所涉及的民事賠償問題。因此,網絡犯罪管轄權的確定,不僅要有利于懲治網絡犯罪,也要與民事司法管轄制度保持協調統一。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網絡民事侵權案件的管轄問題的司法解釋中已經確定可以由被訴侵權行為的網絡服務器、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來行使管轄權。對難以確定侵權行為地、被告住所地的,原告發現侵權內容的計算機終端設備所在地可以視為侵權行為地。[注:

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2月19日頒布的《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明確規定: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由侵權行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侵權行為地包括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網絡服務器、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對難以確定侵權行為地、被告住所地的,原告發現侵權內容的計算機終端設備所在地可以視為侵權行為地。

] 該司法解釋的規定對我國目前確定網絡犯罪的刑事管轄權具有重要的借鑒意義。同時,以犯罪時IP地址所屬的服務器所在地作為網絡犯罪屬地管轄的聯結點,并沒有突破我國刑事管轄權中的屬地管轄原則。

2.網絡犯罪的國際刑事管轄權

(1)在國內立法中確立以屬地管轄為基礎的有限管轄原則。在跨國網絡犯罪的刑事管轄權問題上,首先應當立足于傳統的刑事地域管轄原則,同時增加行使管轄權的判斷依據。這些依據包括犯罪行為的網址所在地、服務器位置所在地和計算機終端設備所在地等。只要網絡犯罪的計算機終端所在地、服務器所在地、網絡作案所侵入的計算機終端設備所在地或顯示犯罪結果信息的計算機終端所在地位于我國境內,我國就享有管轄權。其次,對網絡犯罪的屬人管轄和保護管轄不作域外限制??紤]到網絡空間沒有確定的界限和固定的范圍,可以取消《刑法》關于適用于普通犯罪的域外限制的規定,以法益實際受到損害的關聯性作為判斷標準。認定某一網絡行為是否應該納入我國《刑法》的調整范圍,應該以該網絡行為是否侵犯了我國《刑法》所保護的法益,即“實質損害”。所謂“實質損害”具體是指網絡行為人實施的犯罪行為造成嚴重危害計算機系統和計算機數據的機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以及濫用計算機系統、網絡和數據的一種客觀存在的損害狀態。無論是我國公民還是外國人,在我國領域外實施的網絡行為對我國國家或公民的法益造成損害的,一律適用我國《刑法》。惟其如此,才能解決網絡犯罪的屬人管轄和保護管轄的困惑,并有效地遏止涉外網絡犯罪[3]。

(2)參加或締結網絡犯罪刑事管轄的國際公約,通過國際條約來解決網絡犯罪刑事管轄權的沖突問題。目前,雖然不少國家針對網絡犯罪行為制定了相應的法律,但網絡空間的全球性使得單一國家在管轄國際性網絡犯罪方面顯得無能為力。因此,有必要在尊重各法域的司法主權平等的前提條件下,制定一部網絡犯罪刑事管轄的國際公約。值得關注的是,2001年11月歐洲理事會通過的《網絡犯罪公約》對跨國網絡犯罪的管轄權問題作出了具體規定,這對緩解網絡犯罪的管轄權沖突將發揮積極作用。然而,我國沒有參加該公約。為了共同打擊跨國網絡犯罪,我國應加強對公約的研究,在條件成熟時考慮加入該公約。此外,還可以通過訂立雙邊司法協助協定,依據雙邊協定來解決跨國網絡犯罪的刑事管轄問題。在訂立雙邊司法協定時,各方可根據“主要犯罪地原則”或“犯罪后果最嚴重地原則”來確定犯罪管轄地。在確定網絡犯罪的管轄地時,應綜合考慮犯罪行為的管轄地之間是否存在最密切聯系,選擇該管轄地審理案件是否符合公平、方便及國際禮讓原則,是否有利于及時有效地懲治犯罪等[1]493。鑒于網絡犯罪案件的復雜性,必要時也可以考慮將案件分成幾個獨立的部分,分別由不同國家行使管轄權。

總之,在確定網絡犯罪案件的國際管轄權時,需要國際社會的合作,制定相關的國際公約;在達不成此種國際公約的情況下,則應堅持以屬地管轄為基礎、以法益受到損害的關聯性為補充的有限擴張原則來確定其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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