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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管理論文范文

2024-01-15

責任管理論文范文第1篇

摘要:為了解決各國產品責任的立法沖突,運用對比分析的方法研究了各國產品責任沖突法的新發展及我國相關立法的不足。結果表明:我國產品責任法律適用的立法體例不盡合理,具體的沖突規則也有不少缺陷,因此,要完善侵權行為地的確認規則,引入新的法律適用原則,適當擴大外國法的適用范圍,以完善中國現有的侵權行為法律適用規則。

關鍵詞:產品;產品責任;產品責任的法律適用

隨著全球經濟一體化進程的加快,國家間在貨物貿易領域的交往日趨緊密,基于生產過程中產品瑕疵的不可避免性,國際間的產品責任糾紛有不斷增多的趨勢。但各國由于所屬的法系及其本國政治、經濟等立法背景的不同,其產品責任立法也不盡相同。這種差異不可避免地導致了國家間在產品責任方面的法律沖突。為解決這一沖突,各國均構建了自己的產品責任法律適用制度?!懂a品責任法律適用公約》(通常稱之為《海牙公約》)作為目前惟一一部關于產品責任法律適用的專門性國際公約,對平衡各國間的法律沖突也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我國的產品責任法律適用制度起步較晚,相對還不成熟。本文在對各國產品責任法律適用制度及國際立法進行比較研究的基礎上,分析了我國產品責任沖突立法的不足,并提出了自己的完善構想。

一、產品責任沖突立法的新發展

(一)各國產品責任沖突立法之新發展

長久以來,大多數國家都認為產品責任屬于一種侵權行為,所以并未就產品責任的法律適用作出專門規定,而是按照傳統的國際私法理念,一直適用侵權行為地法。隨著現代科學技術的發展和跨國間貿易往來的日益增多,一種產品從生產到銷售的環節可能與多個國家相關聯,而傳統的侵權行為地往往帶有很大的偶然性,對于產品責任侵權這種特殊的侵權行為而言,侵權行為地這一傳統的連結點顯得僵硬,不太靈活。正是基于產品責任糾紛的特殊性,許多國家關于產品責任的法律適用,出現了一些新的法律選擇理論,主張拋棄侵權行為地法原則,采用新的、靈活多樣的規則來確定準據法,從而出現了許多富有新意的法律適用原則。

1.最密切聯系原則最密切聯系原則的最大特點就是其靈活性,它完全避免了傳統沖突規范的僵硬、機械,將更多的自由裁量權賦予了法官,使他們在處理復雜的產品責任案件時,可以因案制宜,綜合本案實際情況,權衡各方利益,選擇適用與本案聯系最密切、最適宜的法律。在美國的司法實踐中,法院在適用最密切聯系原則選擇法律時,往往會從保護消費者的角度去選擇,得出一個最有利于消費者的判決結果。這也正是現代產品責任法律適用制度發展的一個趨勢。美國這場被稱之為沖突法革命的理論與實踐對許多國家產生了巨大影響。1979年《奧地利聯邦國際私法》第48條第1款規定:“非契約損害賠償權,依造成此種損害的行為發生地國家的法律,但如所涉的人有與另外同一國家的法律有更強的聯系時,適用該另一國家的法律?!?982年《土耳其國際私法和國際訴訟程序法》第25條亦規定:“非合同性的侵權之債適用侵權行為實施地法律……因侵權行為而產生的法律關系與他國有更密切聯系的,則適用該國的法律?!?/p>

2.有利于受害人原則 在產品責任侵權案件中,加害人與受害人之間存在著天然的不平等關系。通常來講,加害人多為人力資源豐富、財力雄厚的大公司、大企業,占據明顯優勢,而受害人多為普通的消費者,勢單力薄,二者地位之懸殊不言而喻,更何況雙方還存在著信息的嚴重不對稱。因此,在這種情形下,各國的立法均本著保護受害人的精神,規定了一些有利于受害人的原則、制度。其中為多數國家所采納的就是允許受害人在所涉及的各法域的法律中選擇最有利于自己的法律作為準據法。1988年《瑞士聯邦國際私法》第135條第1款規定:“基于產品的缺陷或有缺陷的產品說明而提出的訴訟請求,由受害人選擇以下法律支配:(1)侵權行為人營業地,或無營業地時他的習慣居所地國家的法律;(2)獲得產品所在地國家的法律,除非侵權行為人證明該產品未經其同意而在該國銷售?!边@一原則具有較大彈性,將法律的選擇權給了受害人,能夠更有效地保護受害人的權益,體現法的公平與正義。

3.有限制的意思自治原則 意思自治原則最大的好處在于使得雙方當事人均對法律有預見性,而且一旦發生糾紛,雙方按照協議處理,十分便利。突破傳統的合同法領域,將這一原則引入侵權領域的代表國家是瑞士。在《瑞士聯邦國際私法》第132條當中規定:“侵權行為發生后,當事人可以隨時協商選擇適用法院地法?!笨梢钥闯?,這種意思自治僅限于法院地法,但這一突破具有重要意義,有望被越來越多的國家所采用。

除了上述法律適用規則,自20世紀70-80年代以來,有些國家考慮到一般侵權行為和特殊侵權行為的差異性還嘗試將二者分開來,并根據其不同的性質和種類,分別規定各自應適用的準據法。如1988年《瑞士聯邦國際私法》將特殊侵權行為區分為公路交通事故、產品責任、不當競爭、妨礙競爭以及因不動產產生的有害影響和基于傳播媒介對個人人格的損害等6種,分別規定各自的準據法。這無疑是法律選擇方法上的一大創新。

(二)產品責任的國際立法:《海牙公約》

為了協調各國關于產品責任的法律沖突,統一產品責任的法律適用,1972年第12屆海牙國際私法會議通過了《產品責任法律適用公約》,因其是在海牙通過,一般又將其稱之為《海牙公約》。這是目前惟一一部關于產品責任法律適用的專門性國際公約,該公約于1997年10月1日生效。

關于產品責任的法律適用,公約采取的是一套復雜的準據法確定方法,主要運用了侵害地、直接遭受損失人的慣常居所地、直接遭受損失人取得產品的地方及被請求承擔責任人的主營業地四個連接因素進行組合,且連接因素具有主次之分,即公約將優先權賦予了直接遭受損失人的慣常居所地和侵害地,將其作為主要的連接因素。任意一個主要連接因素與其余的三個次要連接因素之一組合,均導致該主要連接因素所在地國家法律的適用。公約相應地還規定了法律選擇的順序。這樣的規定,既保護了消費者的利益,又兼顧訴訟當事人權利義務的平等,同時也考慮到了不同國家產品責任法的差異。

二、我國產品責任法律適用制度之分析

目前,我國關于產品責任糾紛案件適用的仍是侵權行為的法律適用規則,適用范圍也相對偏窄。立法過程中,雖然也吸收了其他國家的一些先進立法經驗,但仍存在著一些明顯的缺陷。

(一)立法體例不合理,不能適應現實需要

我國現有的沖突立法,未能考慮到產品責任侵權相對于一般民事侵權的特殊性和復雜性,對產品責任侵權的沖突規則沒有作出專門的規定。在典型

的國際產品責任糾紛中,一件產品在生產、加工、制造、銷售的各個環節均可能位于數個不同的國家,且一但發生糾紛很難確定哪里才是侵權行為地,給適用法律帶來很大困難。另外,公路交通侵權、海事侵權、航空侵權、環境污染等特殊侵權糾紛,也與一般民事侵權行為有很大的不同。所以,不理會這些特殊侵權行為的特點,即統之以侵權行為地法,這在法律實踐上是很不妥當的,對特殊侵權糾紛的受害一方也是不公平的。

(二)現行沖突規范過于粗疏,給司法實踐造成一定困難

實踐中,我國關于涉外產品責任糾紛主要適用《民法通則》第146條和最高人民法院《民法通則解釋意見》第187條的沖突規范?!睹穹ㄍ▌t》第146條規定: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適用侵權行為地法律。當事人雙方國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國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適用當事人本國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我國法律不認為在我國領域外發生的行為是侵權行為的,不作為侵權行為處理?!睹穹ㄍ▌t解釋意見》第187條規定:侵權行為地的法律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法律和侵權結果發生地法律。如果兩者不一致時,人民法院可以選擇適用。這些規定在實踐中存在的問題主要是:

1.對侵權行為的法律適用規定有遺漏《民法通則》第146條第1款僅規定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適用侵權行為地法律。至于侵權行為的其他方面,如侵權行為責任主體的認定,是否構成侵權行為的認定,判斷侵權責任大小等其他方面均缺乏明確規定。

2.侵權行為地法不易確定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發生地和受損害地,實踐中侵權發生地和受損害地往往不一致,何地才是侵權行為地較難權衡與選擇。同時,無論選擇侵權行為發生地還是受損害地,侵權行為發生地或受損害地本身就難以確定,尤其是當產品從生產到銷售涉及多個國家時,到底是哪一環節出了問題,涉及哪個具體國家往往難以判斷。

3.適用侵權行為地法往往不能給受害消費者提供充分的救濟我國法院受理的涉外產品責任案件主要有三種情形:①中國產品在國外發生產品責任侵權糾紛;②外國產品在中國發生產品責任侵權糾紛;③外國人在中國境內遭受產品責任侵權糾紛。對于第一種情形,中國制造的缺陷產品在國外發生了產品責任侵權,法院應適用該國法(即侵權結果發生地法),還是中國法(即侵權行為實施地法),這是一個難題。而在我國司法實踐中,當侵權行為實施地與侵權結果發生地不一致時,如果其中有一方是中國,則我國法院大多會選擇適用我國法律。比較二者之間的不同,我們會發現外國法無論是在侵權行為責任認定方面,還是損害賠償方面,通常均比我國法律更有利于保護消費者。那么,適用我國法律對外國的消費者來說,可能也是難以接受的,并不能給予其充分的救濟。對于第二種情形,外國制造的缺陷產品給我國消費者造成損害,應適用何法?如果我國法院強行適用我國法,即侵權結果發生地法,而不顧適用該外國法(即侵權行為實施地法),很有可能會使我國消費者獲得更高賠償,那么這一判決結果同樣是令人難以信服的。近年來,一些國際知名的跨國公司就利用我國法律的這一漏洞,將技術成熟的產品銷往歐美等法律嚴格、懲罰較重的國家,而將一些可能隱含缺陷的產品銷往中國這樣法律尚不健全、懲罰較輕的發展中國家。長此以往,即便我國的消費者勝訴了,取得的賠償亦十分有限,甚至同樣的產品造成的同樣損害,對我國消費者的賠償也與歐美消費者的賠償有天壤之別,根本起不到應有的懲罰和威懾作用,造成國外廠商對中國市場的歧視。如東芝筆記本電腦侵權案、三菱帕杰羅汽車案等等。原因無他,只因我國法律不夠健全,違法成本更低。對于第三種情形,即外國人在中國境內遭遇產品責任侵權糾紛,如果原、被告雙方均是外國人,且在我國法院提起訴訟,則會有二種情況:其一是雙方具有共同的屬人法,即具有共同國籍或均在一個國家有住所的,則根據《民法通則》第146條適用他們共同的屬人法;其二是雙方沒有共同的屬人法,在我國司法實踐中,法院適用的仍是中國法。

4.《民法通則》第146條第2款的規定過于絕對化《民法通則》第146條第2款規定:我國法律不認為在國外發生的行為是侵權行為的,不作為侵權行為處理。假設我國公民因國外發生的某一行為遭受損失,但我國目前因為科技發展水平的限制,對該行為尚不認為是侵權行為,那么適用《民法通則》第146條第2款將可能有以下不利后果:一是我國公民在國內法院起訴時其主張將得不到支持,損失無法得到彌補。二是我國公司在國外法院起訴時,對方當事人可能以《民法通則》第146條第2款進行抗辯,導致其損失無法得到彌補,而同案其它外國受害人卻可能順利得到賠償。三是如果我國公司在國外進行訴訟并取得了勝訴判決,當請求我國法院承認和執行侵權人在我國國內的財產時,如果我國立法并不認為該行為是侵權行為,是否對該判決予以承認并執行,將面臨尷尬境地。所以,該規定的適用結果將使我國受害人處于十分不利的境地,有必要給予重新審慎考慮。

三、我國產品責任法律適用制度的立法完善

我國現有的《產品質量法》采用的是集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為一體,強調對產品責任進行行政監督管理的綜合性立法模式。但是,產品責任實際上主要屬于民事侵權責任范疇,歸于私法規范,應適用民法來調整。因此,從立法體例上應將產品責任法從現行集產品質量責任與質量監督管理于一體的《產品質量法》中分離出來進行單獨立法,這既是國際上產品責任的通行立法方式,同時也利于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以適應我國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當然,這樣大規模地修改現有的實體法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那么從節約立法成本的角度來考慮,我們可以先從沖突法著手,引入新的法律適用規則,改變我國現有僵化的法律適用規則,完善現有的侵權行為法律適用規則。

(一)完善侵權行為地的確認規則

在侵權行為發生地與受損害地不一致時,各國的作法不一。大陸法系國家多以加害行為的實施地作為侵權行為地,加害行為實施地通常是指產品生產地、產品出售地或直接受害人取得產品地。該規則使得加害人可以預料到自己行為的后果,有其合理性,但可能會對他國消費者產生不利影響。如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向他國的消費者提供了明知有暇疵的產品,但由于本國相關法律存在著缺陷,不能夠對其進行有效地懲罰,這一規定則有可能會產生對受害人不利的影響。英美法系國家通常以損害發生地來作為侵權行為地,該原則與適用加害行為地正好相反,它側重于對受害者利益的保護。但如果損害發生地位于發展中國家,而加害行為地位于發達國家,則如采用這一原則,反而會對消費者不利。筆者認為,如果侵權行為地法一味地強調屬地性,忽視了其他關系更密切的事實所指向的法律,就可能導致不合理、不公正的司法判決,故應權衡各聯系地,選擇出聯系最集中地作為侵權行為地。

(二)引入新的法律適用原則

針對我國產品責任法律適用空白點多、法律適用規則僵硬等問題,我們應當引入一些新的富有彈性的法律適用原則,使之能夠更好地適應現實的需要。一是引入最密切聯系原則。該原則最大的優點是靈活性,它的引入可以大大改變我國現行法律原則不靈活的缺點。但這同時也是該原則的缺點所在,正是這種靈活性賦予了法官較大的自由裁量權,使得這一原則在相當大的程序上取決于法官的法學素養、分析及判斷能力。由于審案法官不同,就有可能會導致不一樣的判決結果。為了克服法官自由裁量權力過大這一弊端,我們可以對此原則作一些必要的限制。如結合現有法律,在無法確定侵權行為地時,可以以最密切聯系原則為標準選擇適用侵權行為實施地或是損害結果發生地,也可以將與產品責任糾紛相關的地點進行列舉以供選擇。二是引入有利于受害人原則。該原則應列舉一些與案件有密切聯系的地方,最終由受害人來選擇適用的法律。通??梢栽试S受害人選擇以下法律:產品生產地、銷售地、侵權行為人營業地、習慣居所地、受害人獲得產品所在地的國家的法律等等。三是引入有限制的意思自治原則。意思自治原則是各國在涉外合同法領域廣泛應用的規則。雖然在產品責任領域只有少數國家采納了這一原則,并對當事雙方選擇的法律也作了限定,但由于其適用的可預見性及簡便性等優點,該原則與侵權法結合已是大勢所趨,我們可以考慮引入并加以謹慎適用。

(三)適當擴大外國法的適用范圍

我國法院在審理涉外產品責任案件中,無論是中國產品在國外發生的產品責任侵權糾紛,還是外國產品在中國發生的產品責任侵權糾紛,或者是外國人在中國境內遭遇的產品責任侵權糾紛,司法實踐中均傾向適用我國法。至于理由,無外乎是基于司法主權、公共秩序等方面考慮。當然,還有一個重要的原因是我國法官對我國法律最為熟悉,如果是適用外國法,則會牽涉到從識別一直到外國法的查明等一系列的問題,這無疑對法官專業素養是一大考驗。所以,適用中國法自然就成為法官的首選。當前,我國相關立法中的賠償數額較之適用外國法明顯偏低,此類做法看起來是保護我國企業,但在客觀上并不利于企業改善產品質量,促進產品技術水平的提高,也不利于我國企業拓展國外市場。而且,如果拒絕適用外國法,所導致的結果可能是使我國消費者蒙受不必要的損失,還會導致國外不法企業對我國市場的歧視行為。所以,一味適用法院地法對于保護我國消費者和企業并不有利,只要是不違背我國的公序良俗,而該外國又是最密切聯系地,就應適用該外國法,不應盲目地排斥外國法的適用。

四、《海牙公約》與《中國國際私法示范法》、《民法草案》第九編

1993年中國國際私法研究會起草了《中國國際私法示范法》(以下簡稱《示范法》),幾經修改現已比較成熟?!妒痉斗ā返?20條到第128條專為特殊侵權行為設置了法律適用規則,其中就包括產品責任侵權。從規定的內容來看,《示范法》與《海牙公約》在很多方面是一致的,如采用組合連接因素,明確規定了最密切聯系原則,傾向于保護消費者的利益等。與《海牙公約》不同的是,《示范法》承襲的仍是我國侵權行為地法的原則,較之《海牙公約》所規定的損害發生地法來說,法律的可預見性和確定性比較弱,但是從另一方面來看,這樣規定更具靈活性,可以擴大準據法的適用范圍。同時,《海牙公約》采用按順序將各連接點組合適用,而《示范法》在侵權行為地法與直接受害人的住所地法或慣常居所地法之間是一種選擇適用的法系,這對于消費者權益是十分有利的,特別是外國產品在我國境內對我國消費者造成了損害時,《示范法》的規定可以避免《海牙公約》在此情況下只能強制適用損害賠償較低的我國法的弊端。此外,《示范法》也有一些值得探討的地方:一是《示范法》第121條規定的適用范圍過窄,僅限于產品責任的損害賠償;二是缺乏限制性立法的規定,未能借鑒他國立法經驗。例如侵權行為發生在國外的,應規定不得對中國公民提出比中國法律規定更高的賠償請求;三是關于侵權行為地的認定,也沒有引入由受害人選擇法律的方式,未能將更多的選擇權利賦予受害一方。

《民法草案》在擬定過程中,充分吸收了《海牙公約》及《示范法》的立法精神,如分別規范特殊侵權行為,確立最密切聯系原則和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等。但與《海牙公約》相比,《民法草案》第九編的不同之處在于:(1)《民法草案》主要采用的是侵權結果發生地法,這一規定既易于確定又簡便合理。(2)《民法草案》增加了連接點的數目,除《海牙公約》規定的四種外,還增加了受害人的住所地、被請求承擔責任人的營業場所所在地兩種,這無疑使法律適用更具靈活性。

總的來說,《示范法》和《民法草案》均參照了《海牙公約》的精神,如引入了最密切聯系原則、有限自治原則、有利于受害人原則,強調了當事人共同屬人法原則,并設置了多種連接點。特別是《民法草案》,更是將侵權行為地直接改作了侵權結果發生地,使得法律更具有確定性和可預見性。在連接點的組合適用方面,《海牙公約》采用的是按順序的連接點組合適用,而《示范法》和《民法草案》在侵權行為地法、直接受害人的住所地法或慣常居所地法之間是一種選擇適用的關系。比較而言,筆者認為針對外國產品造成我國消費者受損害的情形,《示范法》及《民法草案》較《海牙公約》的規定更符合我國的國情,可使得我國消費者依照賠償數額較高的外國法律取得更多的賠償,而無須如《海牙公約》規定的那樣,在此情形下強制適用我國法律。

[責任編輯 霍麗]

責任管理論文范文第2篇

[摘 要]食品作為人們生活的必需品,食品安全強制責任保險制度便開始走進了人們的視野。

[關鍵詞]食品安全;強制保險;責任保險

《新序·善謀》中記載:“王者以民為天,而民以食為天?!笔称肥侨祟惿娴幕疚镔|條件,但是嚴峻的食品安全形勢和單一的食品安全行政監管制度已經不能有效地保障食品安全。這迫使我們把視野轉向更為廣闊的民法領域尋求更為有效的解決辦法。因此,食品安全強制責任保險制度就成為了人們的選擇。本文將對食品安全強制責任保險制度進行初步的制度構想,以期能為立法提供更多的理論素材。

一、食品安全強制責任保險制度的基本原則

食品安全強制責任保險制度作為一種新興的制度,確定怎樣的基本原則同樣對于其設立的目的、功能等都有重要影響。當制度對某一內容未進行明確規定時,而制度又需要對其進行調整時,基本原則就能起到指導作用,發揮彌補制度缺陷的功能。

(一)公共利益原則

食品安全強制責任保險制度區別于其他責任保險的一個主要特點就在于“強制”。在傳統私法領域,法律的基本精神被深深地打上了自由的印記,但是食品安全強制責任保險制度則通過強制手段來限制個體的自由。從表面上看,這似乎與近代以來的私法追求顯得格格不入,但是從實質上看卻是與自由相符的。強制的目的不是限制權利,而是為了保障社會整體利益,恢復食品生產銷售秩序,保持社會穩定。因此,公共利益原則是食品安全強制責任保險制度首先應當確定的基本原則,只有為了社會整體利益和秩序,才使得制度具有了限制個人自由的正當性與合法性,否則制度將因為違背社會基本價值觀而為社會所背棄。[1]

(二)誠實信用原則

誠實信用不僅是中國傳統文化所強調和追求的價值理念,也是民法基本原則之一,[2]食品安全強制責任保險制度作為民法領域內的一項具體法律制度,同樣應當而且必須將誠實信用原則納入自己的制度范圍內。在食品安全強制責任保險合同中,當事人具有極大的自由度,這種自由度體現在對自我情況控制權上:強制責任保險合同的合同標的是被保險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以被保險人的角度看,被保險人承擔的責任是否真實存在、損害賠償責任的大小程度、造成損害的主觀因素等等問題,保險人都是很難及時知曉,相反,被保險人則掌握了控制權;以保險人的角度看,風險的評估、保險責任的認定、保險費用的賠付數額等同樣具有極大的主觀性,被保險人難以按照確定的規則準確把握。這時就必須要求保險合同的當事人遵守誠實信用原則,嚴格執行合同規定。

(三)損失補償原則

食品安全強制責任保險制度作為責任保險的一種特殊形式,其所特有的公益性特征和補償與轉嫁風險功能要求被保險人因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造成財產損失后,應當由保險人通過支付保險金的方式彌補被保險人的損失,而且保險金支付的最大范圍必須以被保險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為限。[3]如果食品安全強制責任保險制度允許被保險人通過強制責任保險獲得高于其所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限額的補償,那么高出的差額極易引起食品被保險人的道德風險。因此,為了防止出現這樣一幕,食品安全強制責任保險制度也必須確立損失補償原則,以保證制度目的的最終實現。

二、食品安全強制責任保險制度的主體

法律是調整人與人之間的關系的,任何一樣制度都離不開人的參與。而食品安全強制責任保險制度作為調整食品生產者、銷售者與保險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的一種制度,厘清制度的主體就顯得很有必要了。

(一)食品安全強制責任保險制度對保險人的選擇

在食品安全強制責任保險制度中,保險人的作用不僅僅是承保,還包括非行政性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而且考慮到食品安全強制責任保險制度新建之初可能還存在制度設置上的不足以及實施經驗上的匱乏,因此我國食品安全強制責任保險制度的保險人選擇應當分階段進行。

在第一階段,食品安全強制責任保險制度建立初期,先由負責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的國家行政機關對目前國內有能力承辦食品安全強制責任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進行考察考核后,指定3-5家在國內經營時間長,業務覆蓋面大,公信力高,自身實力強的保險公司承辦。這樣可以確保其有足夠的能力推行該制度,還能夠利用他們的業務資源加快制度的推廣速度,同時積累實踐經驗。

到第二階段,制度成熟以后,國家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機關可以對經營資格實行行政許可制。保險公司向國家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機關提出業務承辦的申請,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對于經審查合格的保險公司,行政機關頒發業務承辦許可證書。已經取得業務承辦許可證的保險公司,國家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機關應在每一年度的第四季度對其進行業務考核,對于考核評審不合格的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吊銷其業務許可證書。

(二)食品安全強制責任保險制度對被保險人的選擇

在我國,食品生產者、銷售者總體呈現層次多、分散廣、差異大的特點。面對這樣的情況,食品安全強制責任保險制度需要分類對被保險人進行分別管理,才能確保食品安我全強制責任保險制度的調整范圍的普遍性與有效性。

從行政劃分的角度看,食品安全強制責任保險制度的被保險人大致可以分為兩類。第一類是通過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的法人或合伙企業、工商個體戶等。依照《食品安全法》第29條的規定,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這部分取得相應行政許可的食品生產者、銷售者將食品生產、銷售作為其主要經營收入來源,其在食品領域的身份具有一定的穩定性和長期性,應當無條件納入到食品安全強制責任保險制度的調整范圍內。第二類是未進行工商行政登記的其他個體經營者,主要是指銷售自產食用農產品的農民個人。雖然其銷售自產食用農產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許可,其銷售活動具有一定的偶然性,但是因為在現階段其存在仍然具有合理性、必要性與長期性,所以也應當被納入到食品安全強制責任保險制度的調整范圍內。依照《食品安全法》第52條的規定,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對入場食品經營者負有審查與食品安全管理責任,對于在本市場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開辦者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因此,食品安全強制責任保險制度可以將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作為被保險人,以此間接將未經工商行政登記的農民個人納入到食品安全強制責任保險制度的調整范圍內。

三、食品安全強制責任保險制度的客體

食品安全強制責任保險制度的客體是指食品安全強制責任保險所指向的客觀事物,即食品。而確定食品安全強制責任保險制度對客體的判斷和選擇直接關系到該制度的目的能否實現,以及實施的最終效果如何。隨著現代食品加工工藝的不斷提高,食品的種類和形式已經越來多樣化,直觀的對食品安全進行判斷也隨之變得越來越難。[4]針對這樣的情況,食品安全強制責任保險制度必須對其適用范圍內的食品依照性質做好劃分和標記,以方便消費者依據食品包裝上的標記直觀的判斷該食品是否參加了食品安全強制責任保險,進而確定食品的安全狀況。

第一,對于加工工藝比較復雜或風險較高的食品,例如保健食品、嬰幼兒食品等,由于其具有的專業性而不為一般消費者所了解,消費者也難以直觀地判斷其安全性。對于這類食品,除了依照《食品安全法》第42條規定應當標明的事項外,食品安全強制責任保險制度應當設立嚴格的保險監督機制,并在包裝的顯著位置使用特有標識對該食品已參加食品安全強制責任保險進行標記。

第二,對于常用食品,由于其在日常生活中的廣泛需求,流通量巨大。對此,食品安全強制責任保險制度應當將這些常用食品作為制度使用的主要范圍,除了依照《食品安全法》第42條規定應當標明的事項外,還應當在包裝的顯著位置使用區別于第一類食品的其他特殊標識對該食品已參加食品安全強制責任保險進行標記。

第三,對于現場制作并食用的食品,主要是指餐飲食品,由于該類食用具有一定的即時性,食品安全強制責任保險制度難以在生產、銷售環節對其進行食品安全的監督管理,因此使用標識標記的方法難以有效確定食品的安全性。對此,食品安全強制責任保險制度應當在對其生產、銷售環境進行監督并出具確認安全的證書,要求生產者、銷售者將其懸掛于店內顯著位置供消費者查驗。

四、食品安全強制責任保險制度的保險費設置

食品安全強制責任保險制度中,保險費屬于作為確立保險人于投保人之間具體權利義務關系的紐帶,屬于該制度的核心內容。因此,保險費的設置關系到食品安全強制責任保險合同中雙方權利義務的分擔,必須確定在一個適當的范圍內,既要考慮投保人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風險大小、損害程度以及其承受能力,同時也要考慮是否能充分保障第三人的利益。

首先,保險人根據投保人生產、銷售食品的技術、人員、環境等因素,結合該類食品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風險程度確定一個基準值,由基準值確定投保人每年應當繳納的保險費的基本數額。其次,依照《保險法》第53條的規定,根據投保人上一年度的食品安全狀況,結合保險人對其技術、人員、環境等因素的年度評估報告,確定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危險程度是否降低,對保險費的基本數額做出上下調整。

其次,食品安全強制責任保險制度還應對保險人收取保險費設置一定的強制力保障措施。對于拒不繳納保險費(包括上調的部分)的食品生產者、銷售者,保險人有權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暫扣或吊銷其營業執照的申請。通過資格限制,確保保險人與被保險人之間的強制締約,保證食品安全強制責任保險制度的有效落實。

五、食品安全強制責任保險制度的賠付

在保險金賠付上,食品安全強制責任保險制度應當吸收《保險法》第65條第1款和第2款的規定,突破“合同相對性”的限制,賦予第三人對損害賠償的直接請求權:當被保險人因食品安全責任保險事故給第三人造成損害的,保險人可以基于法律規定主動直接向第三人賠償保險金;當保險人未主動向第三人直接賠償且被保險人怠于請求保險人賠償的,第三人有權在保險金承擔范圍內直接請求保險人進行賠償。這樣通過減少保險金賠付過程中涉及的主體數量,能夠更快更直接地保障第三人的權利,能夠更好地實施和推廣食品安全強制責任保險制度。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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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美]保羅·羅伯茨.食品恐慌.胡曉姣等譯[M].北京:中信出版社,2008:67.

[作者簡介]楊曉婉,河北秦皇島人,河北大學政法學院2010級法律碩士(法學);曾子虎,四川成都人,西南政法大學法律碩士學院2010級法律碩士(法學)。

責任管理論文范文第3篇

[摘要] 高校輔導員是高校學生工作最基層的領導者、組織管理者和協調者。本文就高校學生輔導員應該具備的政治責任、管理責任、服務責任和育人責任進行了論述,這四種責任體現了高校學生輔導員應具備的基本素質,有了這些素質才能做一個政治堅定、品德優良、業務精湛、作風正派的合格輔導員。

[關鍵詞] 輔導員管理 學生教育 責任

輔導員的國家責任是為社會主義建設輸送心智健全的建設者和接班人,將大學生轉化為巨大的為社會所接受的人力資源;輔導員的社會責任就是把學生保護好、培養好,讓家長放心,讓學生滿意,促進和諧社會的建設。下面重點從四個方面談一下輔導員的崗位責任。

一、輔導員的政治責任

輔導員要牢固樹立對黨和國家負責的政治意識,要有關心國家前途命運的歷史使命感。輔導員作為大學生思想的引領者必須從以下幾方面有效的承擔教育責任:

(一)傳播正確的理論之責。

傳播正確的理論就是用馬克思主義理論教育學生,幫助學生樹立正確的世界觀,培養他們自覺承擔起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任。當代大學生都是生活在和平年代,沒有經過艱苦復雜環境的鍛煉,缺乏社會經驗與政治鑒別力,極容易受各種思潮的影響。正如思格斯所指出:“馬克思的整個世界觀不是教義,而是方法。他提供的不是現成的教條,而是進一步研究的出發點和供這種研究使用的方法?!蔽覀冎挥羞\用馬克思主義的方法論,幫助學生樹立正確的世界觀,才能引導學生正確地認識當前國內外錯綜復雜的政治形勢,提高政治鑒別力,對社會發展的性質及其趨向做出科學判斷,從而明辨是非,樹立正確的世界觀。這對大學生的人生定位、事業發展,無疑起著決定性作用。

(二)傳播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之責。

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是黨和國家意志和主張的具體體現,是一定時期內全國人民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總綱。學生輔導員應根據黨和國家對人才培養的要求,幫助大學生確立正確的理想和信念,這也是我們輔導員應盡的責任?,F階段,高校大學生要樹立的思想,就是要把我國建設成為富強民主文明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實現中華民族的全面振興。高校大學生要確立的信念,就是要堅持黨的基本理論和基本路線不動搖,堅定不移地走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學生輔導員要通過多種途徑和形式宣講、宣傳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讓學生的思想自覺統一到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上來,讓學生自覺把自己培養成為實用的且能發揮巨大作用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三)傳承民族精神之責。

勤勞勇敢的中華民族經過幾千年文明歷史的積淀,加強傳承民族精神的教育是大學生輔導員重要責任。在今天,民族精神更講究人格的追求,更重視提升人的精神境界,更重視人與自然的和諧,它們可以成為新時代的精神文化環境的有機組成部分。我們要教育廣大青年學生把我們民族幾千年光輝燦爛的民族精神內化為自身的有機組成部分,在大力吸收其他民族精神的成果的同時,實現民族精神的升華和飛躍,實現民族能力和素質的提高。

二、輔導員的管理責任

(一)學校的穩定之責。

學校的安全穩定是學校其他一切工作的基礎,是學校發展的大局,學生面上的穩定是輔導員的重要職責。特別是目前高校改革己進入關鍵時期,學校各種文化意識相互交融,學生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正處于形成與發展階段,學生容易迷失方向,容易受不良思潮的影響,我們輔導員要樹立對學校負責的全局意識,要有維護學校穩定和促進其發展的大局觀念。

平時,輔導員要注意了解學生的學習、生活情況,注意了解學生面上的熱點和焦點問題,同時,要建立學生反映問題的有效機制,做到有問必答。對牽扯學生切身利益的事,要及時和有關部門進行溝通協調并及時給學生反饋,防止矛盾激化和不良事態的蔓延。對群體性事件或突發性事件要提前有一套應對預案。一旦出現群體性事件或突發性事件或學生的過激行為要及時控制事態的發展,按照應對預案的要求及時采取措施。要培養一批學生骨干能夠隨時給輔導員傳遞信息,反映情況,在關鍵時刻,輔導員振臂一呼,要有一大批學生骨干跟隨輔導員,擁護輔導員,團結在輔導員的周圍。同時,對個別的尋釁滋事不聽勸阻的學生要按照學校的規章制度嚴肅處理。讓學生明白在當前全國上下一心一意搞建設的大背景下,鬧學潮搞動亂是嚴重違背黨和國家的意志,違背黨和國家的根本利益的,是黨紀國法所不容的。

(二)學生的安全之責。

首先是學生的人身安全。保證每個學生的人身安全是輔導員工作的底線,如果連這一點都作不到,那就最大的失職,這就要求輔導員時刻繃緊安全之弦。每年新生入校后都要安排有關專家講解有關安全知識,定期組織學生進行消防滅火和自救逃生演習,讓學生增強應對復雜安全問題的實戰技能。在學生中成立一支安全管理隊伍:班長、書記,班委會、團支部成員、宿舍長要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

其次是財產的安全。對許多學生來講,進入大學是第一次離開父母的呵護,獨立生活。作為輔導員要經常提醒學生注意自己的財產安全,保管好自己的貴重物品;大宗現金存入銀行;存折密碼要注意保密,不要讓第二個人獲得自己的密碼。經常提醒學生注意防盜、防騙、防搶、防意外傷害。

三、輔導員的服務責任

在日常學生工作中,要提倡服務,強調務實。有了服務思想,管理風格、管理形象就會有一個新的局面,學生工作就能做得更踏實、更有效。如果說服務是學生工作在管理觀念上的出發點,那么,務實就是管理操作上的落腳點。務實就是要把學生管理工作落到實處,力求解決學生管理中的實際問題,不能搞形式主義。

(一)尊重和理解學生之責。

服務學生首先要尊重學生,只有尊重學生才能起到引領學生思想的作用。學生輔導員要準確地把握學生的思想規律,找準教育的切入點,就必須構筑起理想的對話方式。輔導員是學生的學長、朋友和老師,要放下架子擺正位置,銘記尊重和理解之責,與學生建立起平等、民主的關系,尊重學生的人格、尊重學生的想法、尊重學生的生活體驗,將服務落到實處,從而潤物細無聲地完成引導學生思想的責任。

(二)關心學生之責。

在與學生交往中要做到三個關心:一是要關心學生學習態度的變化。目前,有些大學生存在著厭學情緒,不管什么課程,不管什么教師采取何種現代化手段教學,都激發不了他的學習積極性,我們要從正反兩方面的經驗與教訓中對他們進行耐心教育絕不能遷就其厭學情緒的存在和蔓延。二是要關心學生思想表現的變化。對正確的思想意識和良好的行為表現要及時給予肯定,對不正確言行和不良風氣要立即予以制止,有針對性地做好工作。三是要關心學生生活方式的變化。高校大學生活是豐富多彩的,特別是那些遠離父母而剛剛獨立生活的學生,人生正處在搖擺不定的過程中,加上高校管理的特點多采用宏觀管理運行機制,為大學生提供了可以自由支配和自由發展的空間。由于社會環境的復雜性,各種思想必然會反映到學校里來,關注學生生活方式的變化有利于及時指導學生形成健康的價值觀。

四、輔導員的育人責任

我國古代對教師職能的劃分有“經師”和“人師”之說。近代教育家徐特立說:教師有兩種人格,一種是經師(中國過去教經書的教師),一種是人師,人師就是教行為,就是怎樣做人的問題?!敖泿煛笔墙虒W問的,“人師”管學生的品質、作風、生活、習慣的。從輔導員的實際職能來講,輔導員的角色更接近于“人師”。學校一切工作都是為了育人,而育人的重點是育魂。特別是對作為“人師”的學生輔導員來講更是肩負著育魂的重任。

(一)為人師表之責任。

在工作中,要做到為人師表,身教重于言教。這是黨和國家對高校學生輔導員的希望和要求,也是我國教育事業的發展對學生輔導員的希望和要求。因為,作為“人師”的學生輔導員與學生接觸多,對學生的影響是潛移默化的,其自身的知識結構、思想狀況、精神面貌如何,都直接或間接地影響著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的培養。在教育的過程中,輔導員應努力追求自身道德的完善,不斷實現人生的自我超越,成為一個品德高尚的新型教育工作者。一個學術淵博、治學嚴謹、樂于奉獻的學生輔導員,往往會成為學生心中的偶像,學生會被輔導員的言行所感召,育魂效果肯定會很好。

(二)培養學生正確的“三觀”和“四有”之責任。

大學生在大學時期正處在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的形成時期,可塑性較大,這正是我們輔導員育人的極好機會。輔導員要通過引導幫助學生把個人前途與國家前途結合起來,把個人成長與民族振興緊密結合起來,把個人的追求與人民群眾的創造性歷史活動緊密結合起來,幫助他們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作為學生輔導員要把正確的價值觀和“四有”要求貫徹到學生的日常生活中,對學生的生活傾向進行及時引導。針對每個學生的不同特點,采取不同的方式引導和幫助他們樹立自立、自強、自信、自愛和自尊,從而把學生培養成為合格的建設者和接班人。

(三)傳遞生命感染力之責任。

我們每一個人的心智協調著生命的前進?!皩W會愛,學會被愛”,強大的凝聚力和感染力是任何物質力量無法替代的。如同著名教育藝術家李燕杰的教育思想:一要有感染力,能夠活躍氣氛;二要有感動力,能夠觸及到別人心靈深處;三要有感召力,能讓所影響的對象跟隨自己倡導的理念和旗幟走。作為輔導員,必須承擔為學生傳遞生命感染力的責任。

綜上所述,高校學生輔導員肩負著四種責任,即政治責任、管理責任、服務責任、育人責任。他們不是各自獨立的,而是相互聯系缺一不可的統一體,其中政治責任是前提,育人責任是核心,管理責任和服務責任是保證。這四種責任體現了學生輔導員應具備的基本素質,有了這些素質才能使自己成為人類靈魂的工程師,才能做一個政治堅定、品德優良、業務精湛、作風正派的“人師”,才能為國家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培養高素質人才做出應有的貢獻。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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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龔小青.要牢固樹立高校輔導員的責任觀[J].教育論壇,2001,7.

責任管理論文范文第4篇

大人打罵孩子犯法嗎?自己家里發生的事外人管得著嗎?這樣的問題在《反家庭暴力法》中都給予了肯定的回答。日前這部法律獲得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從2016年3月1日實施。其中規定了什么是家庭暴力、家庭暴力的預防、家庭暴力的處置、人身安全保護令、法律責任等。

《反家庭暴力法》尤其強調,“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應當以文明的方式進行家庭教育,依法履行監護和教育職責,不得實施家庭暴力?!蔽闯赡耆恕霸馐芗彝ケ┝Φ?,應當給予特殊保護”。

關于什么是家庭暴力,該法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這對家庭暴力的界定,意味著法律約束的是所有家庭成員,不僅是夫妻之間的互毆,也包括成年人對孩子實施的暴力行為;家庭暴力不僅是對身體的侵害,也包括對精神的侵害。

《反家庭暴力法》對家庭暴力有明確的懲罰規定,比如監護人實施家庭暴力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依法撤銷其監護人資格;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那么,沒構成違法犯罪并不意味著就沒事了。法律規定對實施家庭暴力的加害人,如果不構成治安管理處罰,公安機關也要對其進行批評教育,同時出具“告誡書”,記錄其身份問題、實施家庭暴力的事實陳述以及不得再實施家庭暴力的警告,且“告誡書”可以成為法院審判家庭暴力案子的證據。也就是說,《反家庭暴力法》是從小、從輕入手開始干預的,不會“養肥了再打”。而這個“加害人”包括未成年人的父母。在我看來,落實這部法律,除了告誡、警告,還應出臺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暴力的監護人進行強制性親職教育的相關規定,把這些人也作為受害者給予教育、幫助、監督,從根本上減少和杜絕對孩子的家庭暴力。

關于“外人”干預家庭暴力,《反家庭暴力法》做出了“強制報告”規定。逆轉了人們“自家的事外人管不著”“家丑不可外揚”“清官難斷家務事”等等多年來形成的習慣性認識。

《反家庭暴力法》除了規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之外,還規定相關人員“及時報案”是家庭以外與孩子接觸的老師、醫生、社區等工作人員的法定責任,保護孩子也是這些人分內之事,這就起到了及早發現、及早干預的保護作用,盡可能把對孩子的傷害減到最小。

關于保護遭受家庭暴力的孩子,《反家庭暴力法》專門設一章規定了實行“人身安全保護令”。即當事人受到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狀況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未成年的孩子無法自行申請的,其近親屬、公安機關、婦女聯合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救助管理機構可代為申請。保護措施包括:停止家庭暴力,規定不得跟蹤、追蹤以及騷擾申請人及申請人相關的親屬,責令被申請人遷出當事人住所等。應當說,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對孩子的保護是全方位的。當家庭暴力對孩子構成傷害的時候,孩子還可以得到家庭以外政府及社會的呵護。

關于家庭暴力的預防,是全社會的事,是每一位孩子父母的義務?!斗醇彝ケ┝Ψā返牧⒎ㄗ谥际恰氨Wo家庭成員的合法權益,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關系,促進家庭和諧、社會穩定”,這部法律對反家暴工作規定了政府及相關機構的責任。對家庭來說,法律其實不只是針對過錯和違法行為的懲罰,《反家庭暴力法》告訴我們“家庭成員之間應當互相幫助,互相關愛,和睦相處,履行家庭義務”,這是父母作為孩子的監護人尤其應當做到的,是撫養教育孩子的題中應有之義。

從這個意義上說,《反家庭暴力法》不僅是孩子的“護身符”,也是家長的“緊箍咒”。每一位承擔對孩子撫養教育責任的成年人,都有必要提高認識、認真反思,使反對家庭暴力成為自己的自覺行動,切實保護好孩子生存和發展的權利。

責任管理論文范文第5篇

近年來,隨著國家基礎設施建設投資的增加,市場競爭日益激烈。隨著材料、人工成本的攀升,工程項目的利潤空間越來越小,從而迫使工程項目管理者必須重視成本管理,從而達到控制成本,增加利潤的目的。為達到此目的,推行責任成本管理就顯得尤為重要。責任成本的管理思路是:設立成本中心,由各成本中心分項負責,體現誰負責誰控制,全員參與管理。本人以在施工企業的實際工作經驗略談幾點有關項目責任成本管理的看法。

一、項目責任成本管理組織機構的設置

1、建立完整高教的組織體系

項目責任成本管理是企業全員管理,全過程管理、全環節管理和全方位管理的有機結合,是一項涉及面廣且較為復雜的系統工程。為指導項目責任成本管理工作的開展,規范責任成本管理行為,必須構建完善的項目責任成本組織體系。本著“根據分工劃中心,根據中心劃職責”的原則,項目部可劃分為七個責任中心,即:項目經理中心,技術(含質量)中心、計劃中心、安全中心、物資設備中心、財務中心、綜合辦公室中心。各責任中心的第一責任人為該部門負責人,項目經理中心的責任人為項目經理。

2、明確各責任中心職責分工

項目經理中心——對項目安全、質量,利潤、上交款、員工薪酬發放、工程款回收等指標負完全責任;

技術中心——參與編制、分解責任成本直接費預算-負責施工組織設計的編制、優化和落實工作。組織各勞務隊合理施工和標準化作業,并進行技術指導;

計劃中心——參與施工方案的優化比選;負責勞務隊伍選用和合同起草、簽訂工作,負責制定驗工計價管理辦法,合理確定收入和勞務成本;

安全中心——負責制定安全生產和環境保護保障措施;

物資設備中心——參與制定責任成本材料預算單價及內部消耗定(限)額,負責料源調查、物資招標采購、供貨合同的簽訂;

財務中心——參與編制責任成本預算;負責對項目本級管理費進行控制,進行監督與核算,

綜合辦公室中心——參與編制責任成本預算;負責項目對內對外接待工作。

項目部各責任中心必須樹立“方案決定成本、成本約束方案”的意識,本著“技術人手、經濟結束”的原則,緊緊圍繞項目施工各負其職。

二、項目責任成本管理的實施

(一)、開展全員、全過程責任成本控制

全員參與成本控制,樹立全員成本意識,建立項目成本管理體系,對成本管理體系中的每個部門、每個人的工作職責和成本責任做出明確規定,同時賦予相應的權利并制定相應的獎懲措施,做到責權利相統一。最終充分調動起全體職工關心成本,控制成本的積極性,形成全員參與成本控制的良好氛圍。施工項目成本的發生涉及到項目的整個周期,因此,項目成本形成的全過程(成本控制應貫穿成本形成的全過程)都要進行成本控制。在投標階段做好信息收集,對項目成本合理預測。在施工階段,要制定科學的成本控制目標,通過有效的措施,達到既定目標。在竣工驗收階段,做好成本核算、分析。

(二)、加強責任成本目標管理、落實成本責任制

目標管理是進行任何一項管理工作的基本方法和手段,成本控制也應遵循這一原則。即目標設定、分解一目標的實施、執行一檢查目標的執行結果一評價和修正目標,從而形成目標管理的計劃,實施、檢查、處理循環。在實施目標管理的過程中,目標的制定要切實可行,越具體越好,要落實到各部門、班組甚至個人;目標的責任要全面,既有工作職責也要有成本責任;目標的檢查應及時全面,發現偏差應及時采取糾正措施,目標的評價應公正、合理。使成本控制始終置于這樣的良性循環之中,最終實現成本計劃和成本目標。

在成本控制中,所有職工都負有一定的成本責任,形成層層控制的責任網絡。要使成本責任得以落實,企業對項目經理、項目經理對項目各部門在成本控制中的業績要進行定期檢查和考評,考評結果與相關人員的工資、獎金掛鉤,獎罰分明。只有責、權,利相結合,才能使成本控制真正落實到實處。

(三)、實行量、價分離,嚴格控制工程直接成本,有效降低各項費用支出

材料費控制措施:降低材料費用要綜合考慮材料的采購,運輸,使用及回收等環節,采取相應措施降低材料成本。首先要根據實際情況做好采購計劃,其次,不斷改進施工技術方案,采用新材料、新工藝、新技術,開展材料的代用及綜合利用,做到物盡其用。第三,加強材料管理,制定合理的材料消耗定額,倉儲管理制度和出入庫控制標準。第四。采用經濟承包制,將材料消耗的定額指標,層層落實到工序,并制定相應的材料消耗節超獎懲制度,有效控制材料費用成本。

人工費控制措施:根據勞動定額計算出定額用工量,并將安全生產、文明施工及零星用工按一定比例,按照內部承包方式包干。另外還要提高生產工人的技術水平和班組的組織管理水平,提高勞動生產率。此外,要做好民工工資管理,確保工資發放到位。

機械使用費控制措施:充分利用現有機械設備,合理調度,提高機械設備的利用率。結合施工組織方案,選擇最適合項目的機械設備的種類及數量;提高操作人員的技術水平,防止因為操作人員熟練程度不夠而影響施工生產正常進行;加強機械設備的維修、保養等管理工作,使機械設備處于完好狀態,提高完好率。

(四)、加強現場管理,降低工程成本

項目在進行成本控制時應將重點放在抓施工班組的成本支出上。作為施工生產第一線的施工班組,是工程直接成本的主要控制者,而工程直接成本占施工總成本的80%左右,所以說施工班組的成本控制是項目成本控制的關鍵,施工班組在進行成本控制時應注意以下幾點:首先確定先進可行,經濟合理的施工方案。施工班組要結合項目所在地的經濟、自然和氣候條件,針對工程規模、性質、復雜程度及自身人員素質、裝備條件,選擇先進、合理的施工方案,合理安排工藝流程及布置施工現場,有效降低工程成本。

(五)、采取有效措施,降低管理費用支出

現場管理費用因工程規模不同,施工條件不一,所以沒有定額、消耗量的標準可遵循,因此在施工過程中應采取有效措施嚴格控制。項目管理人員的配備應本著一專多能,少而精的原則。做好辦公費、差旅交通費、業務招待費的使用計劃。并按計劃執行,并制定節超獎懲措施。

㈥、嚴格執行外部勞務隊伍選用程序,走自帶勞務、工序分包、工費承包的發展道路

嚴格執行外部勞務隊伍選用管理程序。堅決杜絕人情關,嚴禁實行“大包”。正確的方法是:一,嚴格按照有關程序選用符合條件的外部勞務隊伍;二,選用具有相應資質的勞務企業;三、成立“架子隊”自帶勞務隊伍。

施工項目的責任成本控制貫穿于施工的全過程,而負責施工的項目部是施工企業的責任成本核心,是責任成本控制的具體實施者和項目經濟效益的創造者,加強施工企業的責任成本控制是所有施工企業創造經濟效益的必由之路,而實施項目責任成本管理則是一種謀求經濟利益、拓展生存空間的有效管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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