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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責任書范文

2023-05-04

交通事故責任書范文第1篇

《侵權責任法》中的四十九條對交通事故中車主和交通事故發生時的車輛使用者不是同一人的情況下, 賠償責任的劃分問題作出了法律上的解釋。條文指出, 對于租賃、借用等情形而造成的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一致的情況, 在發生交通事故后, 對于機動車一方應該承擔的賠償責任, 首先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 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不足部分, 機動車所有人應該承擔的賠償責任, 僅是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情況下才考慮的問題。

首先要明確的是, 車主過錯責任是最后才考慮的問題, 如果賠償發生在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 便無此問題, 如果有不足部分, 那么這部分的賠償中需要考慮車主的過錯責任。在現實問題的情形下, 法律條文中的機動車所有人應該作擴大解釋, 而同樣地, 對于賠償責任, 也存在著是按份責任進行賠償, 還是按連帶責任進行賠償, 不同的選擇也會對各方的利益造成不同的影響。

二、對機動車所有人的擴大解釋

在法律條文中提到機動車所有人應該承擔的賠償責任, 但實際上在這里, “機動車所有人”應該擴大解釋為“機動車所有人或管理人”。

在法律條文中很明顯是只考慮了機動車所有人與機動車出借人或出租人是同一個人的情形, 而在實際情況中, 兩者也會出現不一致的情況。更現實的例子就是, 汽車租賃公司和其所擁有的汽車的車主, 往往是不一致的, 汽車租賃公司是法人, 機動車所有人是一個自然人, 二者無法相等。如果要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 不只是機動車所有人需要承擔, 對于汽車租賃公司所有在車輛出借的行為中承擔管理責任的, 或者是可以從中獲取利益的所有人, 都應該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在這些人當中對于責任的判定, 可以直接適用“平均分擔”原則。

三、按份責任與連帶責任的選擇

( 一) 按份責任與連帶責任分別對車主和受害人的影響

首先對按份責任和連帶責任給出相應的解釋。按份責任是在責任人為數人的情況下, 按照其過錯或原因的大小因素為尺度, 衡量和判斷每個人對于受害人所應承擔的責任大小。而連帶責任是指在責任人為數人的情況下, 由他們共同承擔對受害人的責任。應當指出的是, 連帶責任是一種加重的、法定的責任。

車主如果存在過錯, 且需要對賠償不足的部分進行賠償, 那么我們就要討論賠償責任承擔的方式, 是按份責任還是連帶責任。在同一起糾紛處理案件中, 兩種處理方式給車主、受害人、機動車使用人三方帶來的影響都有不同。

如果按照按份責任進行賠償, 首先對受害者是不利的, 且在實際的責任裁量過程中, 法官往往無法客觀公正地對車主的過錯進行定量, 造成法官的自由裁量權過大, 法官要裁量所有人對于結果的過錯大小, 其標準難以把握。另外, 按份責任的實行, 受害人可能無法完全獲得相應的賠償, 因為在所有人都按照過錯對受害人完成了賠償責任之后, 剩余的賠償責任全部落在機動車使用人身上, 機動車使用人很有可能就無力賠償。

如果按照連帶責任, 則車主同車輛使用人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這種賠償方式對于交通事故的受害者是有利的, 對于車輛所有人, 也并沒有顯示出不公平的現象。車主對于賠償的超出部分, 可以向其侵權人進行追償。但在個別情況下, 有可能出現侵權人無力承擔賠償責任的情況, 因此這種方式, 會增加車主的風險。在這個賠償方式的選擇問題上, 本文更傾向于后者, 即車主應該承擔連帶責任, 并且要對出借行為這一車主的過失當中存在的侵權行為進行分析和界定。

( 二) 存在出租方或機動車管理者的情形

在出租方或機動車管理者存在的情形下, 如果按照按份責任進行, 則法官在進行過錯裁量的過程中, 要考慮機動車車主、機動車出借或機動車動車管理者、機動車使用人之間的法律關系, 訴訟過程中的法律關系大量涉入, 會使得正常的司法程序難以完成。對于目前在司法實踐中機動車所有人承擔按份責任, 而出租人卻承擔連帶責任的做法, 也是沒有法理依據的。

四、結語

本文中主要對《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的相關法律名詞和概念在司法實踐過程中的具體應用作出解釋, 即“機動車所有人”應該擴大解釋為“機動車所有人或管理人”。而機動車所有人的過錯出借行為, 應該承擔相應的連帶責任。

摘要:隨著現代社會交通網絡的不斷發展, 交通基礎設施不斷完善, 機動車的數量也與日俱增, 機動車保有量巨大。交通業快速發展的同時, 也不可避免地帶來道路交通安全方面的問題, 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次數也不斷增多。與之而來的問題是, 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發生頻率也逐漸提高, 相應的法律問題也隨之而來, 往往成為處理這類糾紛案件的一個難點。本文就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中車主的過錯責任, 對《侵權責任法》中相應的法律條文進行分析梳理, 對相應的法律概念和法律名詞的含義與解釋提出一些具有現實參考意義的觀點。

關鍵詞:交通事故責任糾紛,過錯責任,侵權責任法

參考文獻

[1] 苗欣.車主承擔過錯責任的立法選擇[J].江蘇法制報, 2010.06.

[2] 周天寶.淺談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中車主的過錯責任[D].武漢工程大學, 2015.03.

[3] 黃賢宏, 蔡惠娜, 莫愛萍.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審理難點[J].人民司法, 2013 (21) .

交通事故責任書范文第2篇

一、各班班長、副班長是本班安全防事故工作責任人,對本班定的安全防事故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

二、嚴格執行部隊條令條例和安全防事故工作規定,加強對本班人員的監督與管理,防止和減少安全事故,確保部隊高度安全穩定。

三、定期召開班安全會,學習安全知識,總結經驗教訓,研究防范措施,及時解決本班安全工作中的各類問題,每次會議做好會議記錄。

四、落實安全工作措施,確定本班安全員,按照責任要求將安全工作責任逐層分解,落實到每一個人,并定期檢查,監督落實情況。

五、嚴格遵守一日生活制度,加強管理,杜絕不假外出、不按時就寢、違反規定用火用電等違紀行為發生。

六、嚴格落實安全員制度,做好訓練場上的安全防范措施,杜絕訓練事故發生。

七、嚴格遵守滅火救援安全操作程序規定,佩戴齊全個人防護裝具,杜絕滅火救援事故發生。

八、嚴格執行部隊各項規章制度,嚴禁發生打架斗毆和晶民糾紛事件。

九、加強車輛安全管理,積極做好車輛器材保養和維護,讀出駕

駛員遵守交通法規和車輛安全管理規定,防止車輛事故發生。

十、關心戰士生活、工作、思想狀況,及時調解戰士之間的矛盾糾紛,發現不安定因素要及時上報,并認真做好疏導、教育工作,防止因矛盾激化而發生事端。

十一、工作報告制度

各班正副班長利用每日早檢查時間對本班進行安全檢查,每周向中隊安全防事故工作領導小組報告本班安全工作情況。在日常安全工作中,如發生安全隱患必須立即上報。

十二、獎懲考核

本責任書與《中隊日常管理實施細則》相結合,對在預防安全事故方面做得好的班,年終中隊給予300元的獎勵;對玩不成以上目標任務,發生違紀事件、安全事故的班實行一票否決制,取笑本班及正副班長年度任何評先資格。

十三、責任書自簽字后生效,有效期一年,年終進行考核。 十

四、如遇責任人變動,各班應及時調整和做好工作交接,責任書繼續有效。

十五、本責任書一式二份,簽字雙方各執一份。

中隊負責人:責任人:

交通事故責任書范文第3篇

摘 要:從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的規定中可以得知法律對不同的責任主體規定了不同的歸責原則。其中對機動車實行嚴格責任原則體現了立法者突出尊重和保護人的生命和健康權的價值取向,反映了以人為本的價值理念。同時也體現出了法對公平、正義、秩序等基本價值的追求。

關鍵詞:公平;正義;秩序

一、關于價值及價值選擇

“價值”這個概念可以從不同的角度去闡釋,本人認為作為哲學意義上的價值概念的具體應用,法的價值一方面體現在法作為一種行為規范所追求的價值,另一方面則體現為法本身所具有的、能夠滿足主體需要的功能和屬性??偟膩碚f,法律的基本價值包括自由、正義和秩序,法的一般價值則包括效率、利益等。當法的價值發生沖突時,一般采取以下原則進行處理:一是價值位階原則,又稱價值排序原則,是指當不同位階的法的價值發生沖突時,按照位階順序來確定何者應予優先適用,在先的價值優于在后的價值。法的基本價值一般由于法的一般價值,而在法的基本價值之內,自由價值優于法的正義價值和秩序價值,正義價值優于法的秩序價值。二是個案平衡原則,強調的是當處于同一位階上的法的價值發生沖突時,必須綜合考慮主體之間的特殊情形、需求和利益,使得個案的解決適當兼顧雙方的利益。三是比例原則,是指為保護某一優越的法律利益而不得不侵害另一法律利益時不得逾越為此目的所必要的限度。也就是說,即使某種法律利益的實現必須以其他法律利益的損害為代價,也應當使這種損害減低到最低限度。四是功利主義原則,由英國法學家邊沁創立,強調人們無論是在心理還是行為上一般都有避苦求樂、趨利避害的傾向,因此,在遇到價值沖突時,人們必須考慮利害關系并依照此原則進行評價、定位和取舍。

二、關于《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在機動車與非機動車之間實行嚴格責任原則的價值分析

立法者制定法律的過程也就是對法的價值進行衡量、評價和取舍的過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的嚴格責任原則主要體現了法的正義價值、秩序價值和安全價值。

(一)正義價值分析。羅爾斯曾經說過:“正義是社會制度的首要價值,正像真理是思想體系的首要價值一樣。一種理論,無論多么精致和簡潔,只要它不真實,就必須加以拒絕或修正;同樣,法律和制度,不管它們如何有效和有條理,只要它們不正義,就必須加以改造或廢除……”正義一般可以劃分為個別正義與一般正義,相對正義與絕對正義,實質正義與形式正義,實體正義和程序正義。其中后兩種正義劃分更具有現實意義。實質正義是指法律在確定人們的實體權利義務時所要遵循的價值標準,如公平、合理等。形式正義則是指法律在適用上的正當性,即嚴格依法辦事,“同樣情況同樣對待”或“類似情況類似處理”是法律形式正義的經典描述。法的正義價值主要體現在合理分配權利義務、對違反法定義務者可以法律責任以及賠償受害者的損失以恢復正義。判斷一項法律制度或法律規定是否正義的標準有:首先,當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否平等,沒有平等,正義就沒有存在的依據。其次,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配置是否相當,再次,過程是否公開,最后,程序是否合法且合理。法律規定在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實行嚴格責任原則符合法的實質正義標準。我國人口眾多,近年來隨著經濟的穩定快速發展,人們的生活也日益富裕,私家車等機動車的數量日益增多,但由于機動車駕駛員的素質以及機動車的質量參差不齊,再加上道路通行條件的不完備,行人或非機動車在行使過程中就難免出現一些輕微的違規現象。此種情形下機動車駕駛員嚴格遵守交通法規和謹慎駕駛義務就可以減少交通事故的發生。如果實行過錯責任原則,那么可能會在一定程度上減少違反交通規則現象的發生,保證交通秩序的正常運行,符合法律的形式正義,但也可能會出現“撞死白撞”的現象。在這種情形下法律傳遞的信息就是秩序比人的生命更重要。然而,人的生命是無法被取代的,法律的最高價值是自由,而自由是以人生命的存在為前提的,連對人最基本的生命健康都無法給予保證的法律更不會保障自由的實現。這樣的法律雖然符合形式正義的要求,卻不符合實質正義的標準。因此,當人的生命健康價值與秩序價值發生沖突時,處于較高位階的生命價值就優先受到保護。在機動車與非機動車之間實行嚴格責任原則,是法對人的生命價值與社會的秩序價值兩種價值進行平衡、選擇的結果,反映了法對實質正義價值的追求。(二)秩序價值分析。所謂秩序,“意指在自然過程和社會進程中都存在這某種程度的一致性、連續性和確定性?!比祟惿鐣洑v了從野蠻到文明、從雜亂無章的混亂狀態到依靠習慣和道德、法律來約束人們行為的井然有序的一個發展過程。通過法律手段來維護社會秩序已成為當代國家調整社會關系,維持社會穩定的一種重要的不可或缺的方式。必要的法律秩序可以促進社會的穩定、持續發展?!兜缆方煌ò踩ā分械膰栏褙熑卧瓌t雖然重在強調保護人的生命和健康安全,但是目的卻是維護正常的交通秩序,實行嚴格責任原則可以使機動車駕駛人嚴格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更加謹慎地履行交通駕駛中的注意義務,這對于維護正常的交通秩序,減少交通事故的發生,保護人的生命和財產安全都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三)安全價值分析。英國學者霍布斯有一句名言,即“人民的安全乃是至高無上的法律”,這充分說明了安全作為法律基礎性價值之一的重要地位,即有助于使人們享有諸如生命、財產、自由與和平等等其他價值的狀況穩定化并盡可能地使之繼續下去。當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時突出保證人的生命和健康權本身就說明了法對人生命安全的一種保護,體現了法的安全價值。

結束語:一個社會越發達,所表現出的社會關系也就越復雜。法律作為解決社會沖突、分配社會利益的重要手段在對各種利益進行平衡、選擇的過程中應立足于人類社會發展規律的基礎之上,進而做出符合絕大多數人利益的判決以保證整個社會的有效運行。只有這樣,一部法律才是正義的、維護絕大多人利益的法律。

作者單位:河北經貿大學

作者簡介:何貴霞,河北邢臺人,河北經貿大學09級民商法專業碩士研究生。

參考文獻

【1】[美]約翰·羅爾斯:《正義論》,何懷宏等譯,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8年版,第1-2頁。

【2】[美]博登海默:《法理學——法哲學及其方法》,鄧正來譯,華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271頁。

【3】季衛東:《法律程序的意義——對中國法制建設的另一種思考》,《中國社會科學》1993年第1期

交通事故責任書范文第4篇

為創造有序、暢通、安全、和諧的道路交通環境,為保護中小學生的人生安全,為創造文明交通安全學校,為讓學生掌握交通法規知識,提高學生的守法意識、自我保護意識,學校與學生及家長簽訂如下交通安全責任書。

一、學校方:

1、每月以授課等多種形式對學生進行交通安全法規學習和教育,提高學生的守法自覺性和自我保護意識,預防違章和杜絕交通事故的發生。

2、在上學和放學時,派值班老師在校門口維護交通秩序,確保安全。

3、核準學生騎車人數,每天由值班老師進行督促和檢查,對發現有問題應及時教育糾正。

4、經常與學生家長聯系,了解學生遵守交通法規情況,與家長攜手教育學生。

二、學生與家長方:

1、認真學習和自覺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遵守學校各項規章制度,做文明交通參與者。

2、文明走路,做到靠右邊行走,主動避讓來往車輛,不闖紅燈,不破壞交通安全法規。

3、文明騎車,在校園內推行,在校園外做到靠路右邊行駛,不走路中間,不單手騎車或大撒把,拐彎要伸手示意,不闖紅燈。

4、文明乘車,做到排隊候車,有序上車,不將身體的任何部位伸出車外,不向車隊拋撒物品。

5、學生家長經常與學校取得聯系,了解學生遵守交通法規情況,經常教育學生負責放學回家及節假日期間對學生的教育管理。

以上責任書一式二份,由學校和學生及家長各執一份,共同負責學生的交通安全,學生要自覺遵守交通安全法規,其行為要對自己、對學校、對家長負責。

班主任簽名:

生 簽 名:

學 校 蓋 章:

學生家長簽名:

交通事故責任書范文第5篇

問:我于2015年2月份將一輛現代車賣給了劉某并當場交付,但是尚未辦理過戶手續。2015年4月2日,劉某開車將胡某撞傷,經鑒定劉某負全責,因為車輛登記所有人是我,現胡某將劉某、我與保險公司一起告上了法庭。請問我是否要承擔侵權責任?

答:2010年7月1日起實施的《侵權責任法》第五十條規定,當事人之間已經以買賣等方式轉讓并交付機動車但未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發生交通事故后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受讓人承擔賠償責任。根據此條規定,你不用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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