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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危險區域劃分圖范文

2023-10-03

爆炸危險區域劃分圖范文第1篇

B.0.2 汽油和液化石油氣設施的爆炸危險區域內地坪以下的坑或溝應劃為1區。

B.0.3 汽油加油機爆炸危險區域劃分應符合下列規定(圖B.0.3):

1 加油機殼體內部空間劃為1區。

2 以加油機中心線為中心線,以半徑為4.5m(3m)的地面區域為底面和以加油機頂部以上0.15m半徑為3m(1.5m)的平面為頂面的圓臺形空間劃為2區。 注: 采用加油油氣回收系統的加油機爆炸危險區域用括號內數字。 B.0.4 油罐車卸汽油時爆炸危險區域劃分應符合下列規定(圖B.0.4):

1 油罐車內部的油品表面以上空間劃分為0區。

2 以通氣口為中心、半徑為1.5m的球形空間和以密閉卸油口為中心,半徑為0.5m的球形空間劃為1區。

3 以通氣口為中心、半徑為3m的球形并延至地面的空間和以密閉卸油口中心,半徑為1.5m的球形并延至地面的空間劃為2區。

B.0.5 埋地臥式汽油儲罐爆炸危險區域劃分應符合下列規定(圖B.0.5):

1 罐內部油品表面以上的空間劃為0區。

2 人孔(閥)井內部空間、以通氣管管口為中心,半徑為1.5m(0.75m)的球形空間和以密閉卸油口為中心,半徑為0.5m的球 形空間劃為1區。

3 距人孔(閥)井外邊緣1.5m以內,自地面算起1m高的圓柱形空間、以通氣管管口為中心,半徑為3m(2m)的球形空間和以密閉卸油口為中心,半徑為1.5m的球形并延至地面的空間劃為2 區。

注:采用卸油油氣回收系統的汽油罐通氣管管口爆炸危險區域用括號內數字。 B.0.6 液化石油氣加氣機爆炸危險區域劃分應符合下列規定(圖B.0.6):

1 加氣機內部空間劃為1區。 2 以加氣機中心線為中心線,以半徑為5m的地面區域為底面和以加氣機頂部以上0.15m半徑為3m的平面為頂面的圓臺形空間劃為2區。

B.0.7 埋地液化石油氣儲罐爆炸危險區域劃分應符合下列規定(圖B.0.7):

1 人孔(閥)井內部空間和以卸車口為中心,半徑為1m的球形中間劃為1區。

2 距人孔(閥)井外邊緣3m以內,自地面算起2m高的圓柱形空間、以放散管管口為中心,半徑為3m的球形并延至地面的空間和以卸車口為中心,半徑為3m的球形并延至地面的空間劃為2區。

B.0.8 地上液化石油氣儲罐爆炸危險區域劃分應符合下列規定(B.0.8):

1 以卸車口為中心,半徑為1m的球形空間劃為1區。

2 以放散管管口為中心,半徑為3m的球形空間、距儲罐外壁3m范圍內并延至地面的空間、防火堤內與防火堤等高的空間和以卸車口為中心,半徑為3m的球形并延至地面的空間劃為2區。

B.0.9 露天或棚內設置的液化石油氣泵、壓縮機、閥門、法蘭或類似附件的爆炸危險區域劃分應符合下列規定(圖B.0.9):

距釋放源殼體外緣半徑為3m范圍內的空間和距釋放源殼體外緣6m范圍內,自地面算起0.6m高的中間劃為2區。

B.0.10 液化石油氣壓縮機、泵、法蘭、閥門或類似附件的房間爆炸危險區域劃分應符合下列規定(圖B.0.10):

1 壓縮機、泵、法蘭、閥門或類似附件的房間內部空間劃為1區。

2 有孔、洞或開式墻外,以孔、洞邊緣為中心半徑3m以內與房間等高的空間和以釋放源為中心,半徑為R2以內,自地面算起0.6m高的圓柱形空間劃為2區。 B.0.11 壓縮天然氣加氣機爆炸危險區域劃分應符合下列規定:(圖B.0.11):

1 加氣機殼體內部空間劃為1區。

2 以加氣機中心線為中心線,半徑為4.5m,高度為自地面向上至加氣機頂部以上0.5m的圓柱形空間劃為2區。

B.0.12 室外或棚內壓縮天然氣儲氣瓶組(包括站內儲氣瓶組、固定儲氣井、車載儲氣瓶)爆炸危險區域劃分應符合下列規定(圖B.0.12):

以放散管管口為中心,半徑為3m的球形空間和距儲氣瓶組殼體(儲氣井)4.5m以內并延至地面的空間劃為2區。

B.0.13 天然氣壓縮機、閥門、法蘭或類似附件的房間爆炸危險區域劃分應符合下列規定(圖B.0.13):

1 壓縮機、閥門、法蘭或類似附件的房間的內部空間劃為1區。

2 有孔、洞或開式墻外,以孔、洞邊緣為中心半徑R以內至地面的空間劃為2區。 B.0.14 露天(棚)設置的天然氣壓縮機組、閥門、法蘭或類似附件的爆炸危險區域劃分應符合下列規定(圖B.0.14):

距壓縮機、閥門、法蘭或類似附件的殼體7.5m以內并延至地面的空間劃為2區。

B.0.15 存放壓縮天然氣儲氣瓶組的房間爆炸危險區域劃分應符合下列規定(圖B.0.15):

1 房間內部空間劃為1區。

爆炸危險區域劃分圖范文第2篇

我國安全生產主管部門,在不同的法規中對易燃易爆危險場所的危險等級進行了不同的劃分。

一、《爆炸危險場所安全規定》的劃分

原勞動部1995年1月22日頒布的《爆炸危險場所安全規定》,將爆炸危險場所劃分為特別危險場所、高度危險場所和一般危險場所三個等級。

1〃特別危險場所指儲存物質的性質特別危險,儲存的數量特別大,工藝條件特殊,一旦發生爆炸事故將會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嚴重的人員傷亡,危害極大的危險場所;

2〃高度危險場所指物質的危險性較大,儲存的數量較大,工藝條件較為特殊,一旦發生爆炸事故將會造成較大的經濟損失、較為嚴重的人員傷亡,具有一定危害的危險場所;

3〃一般危險場所指物質的危險性較小,儲存的數量較少,工藝條件一般,即使發生爆炸事故,所造成的危害也較小的場所。

在劃分危險場所等級時,對周圍環境條件較差或發生過重大事故的危險場所應提高一個危險等級。

二、《爆炸危險場所電氣安全規程》(試行)的劃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爆炸危險場所電氣安全規程(試行)》(勞人護[1987]36號)(1987年12月原勞動人事部與公安部等8個部委聯合頒布)對爆炸危險場所危險程度的劃分為氣體爆炸危險場所和粉塵爆炸危險場所兩類,每類又分成若干級別: 1〃氣體爆炸危險場所危險程度分級

對爆炸性氣體、易燃或可燃液體的蒸氣與空氣混合形成爆炸性氣體混合物的場所,按其危險程度分為3個區域等級:

(1)0級區域(簡稱0區)

指正常情況下,爆炸性氣體混合物連續短時間頻繁地出現或長時間存在的場所。如:

a〃裝盛易燃液體容器或貯罐的液面上部空間;

b〃裝盛可燃氣體容器、槽、罐等設備的內部空間;

c〃敞口容器裝有易燃液體,在液面上方附近,爆炸性混合物的濃度連續地超過爆炸下限的空間;

d〃噴漆作業室內,爆炸性混合物連續出現的區域。

(2)1級區域(簡稱1區)

指正常情況下,爆炸性氣體混合物有可能出現的場所。如: a〃油桶、油罐、油槽灌注易燃液體時的開口部位附近區域;

b〃爆炸性氣體排放口附近的空間,如泄壓閥、排氣閥、呼吸閥、阻火器的附近空間;

c〃浮頂貯罐的浮頂上空間;

d〃無良好通風的室內,有可能釋放、積聚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區域;

e〃可能泄漏的場所內,有阻礙通風的區域,如易積聚爆炸性混合物的洼坑、溝槽等處。 (3)2級區域(簡稱2區)

指正常情況下,爆炸性氣體混合物不能出現,僅在不正常情況下偶爾短時間出現的場所。如:

a〃有可能由于腐蝕、陳舊等原因致使設備、容器破損而泄漏出危險物料的區域; b〃因誤操作或因異常反應形成高溫、高壓,有可能泄漏出危險物料的區域; c〃由于通風設備發生故障,爆炸性氣體有可能積聚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區域。

上面提到的正常情況是指設備的正常起動、停止、正常運行和維修,不正常情況下是指有可能發生設備故障或誤操作。 2〃粉塵爆炸危險場所的危險程度分級

《爆炸危險場所電氣安全規程(試行)》按危險程度將該類場所分為兩個區域等級。

(1)10區

指正常情況下,爆炸性粉塵與空氣的混合物,可能連續短時間頻繁出現或長時間存在的場所。如:

a〃通風不良的粉碎(磨)可燃物料的車間,如谷物加工、飼料粉碎、煤粉加工等;

b〃通風不良的黑火藥生產車間;

c〃棉花加工的軋花車間、打包車間、下腳回收車間; d〃空氣流輸送爆炸性粉塵,纖維的管道及其設施; e〃紡織廠的除塵室。

(2)11區

指正常情況下,爆炸性粉塵或可燃纖維與空氣的混合物不能出現,僅在不正常情況下偶爾短時間出現的場所。如:

a〃有可能因設備裝置腐蝕、老化等原因,導致其破損,泄漏危險物料的區域; b〃因誤操作或機械設備故障有可能漏出危險物料的區域; c〃由于通風設備發生故障有可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區域;

d〃在某種條件下,能使沉積的粉塵或纖維重新飛揚起來,有可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區域。

4〃氣體爆炸危險區域的范圍劃分

(1)1區范圍以廠房為界。通風良好時,通向露天的門窗外3米(水平和垂直距離)以內的區域劃分為2區,通風不好時,水平距離7.5米內劃為2區;

(2)2區范圍也已廠房為界。通風良好時,通向露天的門窗外水平1米以內的區域也劃分為2區,通風不好時,3米以內劃分2區。 5〃粉塵爆炸危險區域的范圍劃分

(1)10區范圍以廠房為界。通風良好時,通向露天的門窗外水平距離7.5米(通風不良時為15米),垂直高度3米以內的區域劃分為11區;

(2)11區范圍也已廠房為界。但通向露天的門窗外水平3米,地面以上3米,屋頂上方1米以內的區域也劃分為11區。

6.與爆炸危險場所相鄰場所危險程度的劃分

(1)與0區隔開兩道墻(帶門的墻,兩道隔墻門框之間的凈距離大于2米)的區域劃為1區; (2)與1區隔開1道帶門的墻的區域劃為2區。與1區隔開兩道墻(帶門的墻,兩道隔墻門框之間的凈距離大于2米)的區域劃為非危險區; (3)與2區1道帶門的墻的區域劃為非危險區;

(4)與10區隔開兩道墻(帶門的墻,兩道隔墻門框之間的凈距離大于2米)的區域劃為11區;

(5)與11區隔開1道帶門的墻的區域劃為非危險區。 7〃與爆炸危險區域相鄰的地下場所危險程度的劃分

一般同與爆炸危險場所相鄰場所危險程度的劃分。若不能保證地下場所的風壓高于危險場所時,地下場所的危險等級應比相鄰危險場所高一級。 8〃影響易燃易爆危險場所危險程度的因素

(1)可燃物如可燃氣體、液體、固體的燃燒爆炸特性;

(2)可燃物所處位置;

(3)場所的通風狀態;

爆炸危險區域劃分圖范文第3篇

1 爆炸性物質的劃分

1.1 爆炸性物質類別劃分

按照北美規范, 該平臺上爆炸性物質為Class I (對應GB及IEC標準規范中Group II) , 北美及IEC成員國都把爆炸性物質劃分為三類:

北美地區:Class I:爆炸性氣體;Class II:爆炸性粉塵;Class III:纖維。

IEC成員國:Group I:礦井甲烷;Group II:爆炸性氣體混合物 (含蒸氣、薄霧) ;Group III:爆炸性粉塵及纖維。我國采用IEC標準。

1.2 爆炸性氣體分級劃分

Group II類爆炸物又按照IEC規范根據物質的最大試驗安全間距 (Maximum experimental safe gap, MESG) 或最小點燃電流 (Minimum igniting currunt, MIC) 分成Group IIA、IIB、IIC, 劃分標準為:Group IIA的MESG為:0.9≤MESG<1.14, 其MICR為:0.8

1.3 可燃易燃液體分級劃分

依據閃點對于可燃性液體進行劃分:北美地區:Class I:閉杯閃點低于37.8℃且其蒸氣壓力不超過276k Pa的可燃液體;Class II:閉杯閃點不低于37.8℃, 但低于60℃的可燃液體;Class III:閉杯閃點不低于60℃的可燃液體。而我國分為:甲類:閉杯閃點小于28℃的可燃性液體;乙類:閉杯閃點不低于28℃, 但低于60℃的可燃液體;丙類:閉杯閃點不低于60℃的可燃液體。劃分可燃液體時要考慮所處的環境。

2 爆炸危險區域區劃分

根據規范IEC 60079-10, (爆炸性氣體環境) 危險場所按照爆炸性物質的存在時間或釋放源的釋放等級來劃分“Zone” (分為三區, 為Zone 0, 1, 2) :0區是指爆炸氣體長時間存在的區域;1區是指正常情況下爆炸氣體偶爾出現的場所;而2區指正常情況下爆炸氣體不出現或短時間存在的場所。而北美國家采用NEC 500及NEC 505兩個標準, NEC 505規范與IEC規范大致相對應, 而NEC 500與IEC規范對應不起來。NEC 500一般用于純北美地區, NEC 500采用“Division” (分為二區, 為Division 1, 2) 描述:Division 1指正常情況下爆炸氣體可能存在的區域, 相當于IEC中0區和1區;Division 2指故障條件下或其他異常狀況下爆炸氣體偶爾或短時間存在的場所, 相當于IEC中的2區。

很多通過該場所一年中爆炸性氣體環境存在時間T (小時) 來進行劃分區, 該劃分方法為非標準化, 劃分參考為:0區的時間T≥1000, 1區的時間為10

3 結語

對于實際區域內的爆炸性氣體環境的劃分要考慮多種因素影響, 如爆炸性氣體成分、釋放速率、通風及周圍結構等復雜且不確定的因素。在依據規范 (如API RP 505) 的推薦做法的基礎上, 設計及其他人員的實踐經驗來進行決定區域的危險性質也很重要。

摘要:海洋生產平臺作為海上石油天然氣開采大型綜合設備, 存在大量易燃易爆氣體。依據規范與經驗對海洋生產平臺的危險區域進行合理劃分尤為重要, 而在實際情況中存在依據不同的標準現象, 對危險區劃分造成。

關鍵詞:爆炸性物質類別,爆炸性物質分級,區域區劃分

參考文獻

[1] API RP 505.Recommended Practice For Classification For Electrical Installation at Petroleum Facilities Classified as Class I, Zone 0, Zone 1, Zone 2[J].American Petroleum Institute, 1997.

[2] GB 3836.14-2014爆炸性環境第14部分:場所分類爆炸性氣體環境[J].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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