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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方管理辦法范文

2023-09-19

處方管理辦法范文第1篇

1 資料與方法

1.1 一般資料

本研究針對藥品零售單位編制了處方藥與非處方藥分類質量控制管理模式,并于2015年1月起落實實施該分類質量控制管理模式。采用隨機抽樣法抽取零售藥店2014年1———12月200條處方藥銷售記錄,另隨機抽取2015年同期200條處方藥銷售記錄,將2014年、2015年銷售記錄抽樣作為研究資料。

1.2 方法

1.2.1 嚴格按照處方藥與非處方藥分類管理標準分類擺放藥品

對藥店內區域布局重新設計,劃分處方藥專區及不同類型藥品專用柜臺,部分處方藥不采用開架自選方式銷售。更換落后、陳舊貨架,按藥店布局設計定制統一的新型可調節貨架。所有藥品先按處方及非處方分類,然后再按住口服、外用等不同劑型分開擺放,易混淆、易錯藥品分開擺放,中藥飲片單獨設立柜臺。

1.2.2 強化處方藥與非處方藥分類管理相關知識培訓

對藥店工作人員應組織定期培訓,熟記衛生部關于處方藥與非處方藥分類管理的各項制度及規定。定期組織藥學知識培訓,增加藥理、藥性、臨床藥學方面培訓,保證工作人員具備良好的藥學知識,可指導患者或顧客正確用藥,并給予不良反應相關提醒。當前,零售藥店執業藥師培訓及學習較少,應增加執業藥師繼續教育學習機會,保證駐店藥師具備良好的專業水平。

1.2.3 增加發藥審核環節

店內定期檢查藥品,查看藥品有效期、外觀、性狀等有無改變,臨近效期藥品單獨拿出,并在銷售系統設置提醒,過期藥品盡快下架及處理。處方藥銷售嚴格按照審方、核對、發藥三個程序進行,應由資深執業藥師審查處方,2名店員查對取藥發藥,經手人員均作記錄。執業藥師針對處方藥特征,告知患者和顧客劑型、劑量、用法、不良反應等信息;對于存在疑問的處方,不可憑主觀臆斷評估,須拒絕售藥,要求顧客帶回處方,由處方醫師評估。發藥時,須注意多發、少發等問題。執業藥師不在店期間,禁止銷售處方藥。

1.2.4 嚴格控制抗菌藥物銷售

抗菌藥是非處方藥品目錄中的重點管理種類,須單獨列柜、列架擺放,零售藥店工作人員要根據執業醫師處方針對性銷售抗菌藥,不可主觀估測更換藥品,禁止無執業醫師處方銷售抗菌藥。各類抗菌藥規格、劑型差異較多,售藥時要根據實際藥品重新對用量、用法作詳細說明,明確說明最長用藥時間,對磺胺類、喹諾酮類抗菌藥要強調胃腸道等不良反應較多,應予注意。

1.2.5 增加執業藥師總占比

零售藥店增加執業藥師在員工群體中的總占比,招聘的藥師必須具備一定臨床工作經驗,不可只憑學歷及證件招聘,對于無臨床經驗者、臨床藥學知識不足的執業藥師應慎用,或經過嚴格培訓后再上崗工作。

1.3 觀察指標

對兩年抽樣銷售記錄進行調查,分類統計處方審核差錯,劑量用法指導錯誤、藥品錯拿(含多發或少發)、超劑量銷售、無執業醫師處方銷售處方藥等不規范銷售行為,并統計其發生率,作統計學分析。

1.4 統計學方法

采用SPSS20.0統計學軟件分析研究數據,計量資料采用t檢驗;計數資料采用χ2檢驗,p<0.05認為差異顯著,有統計學意義。

2 結果

抽樣調查結果顯示:2015年不規范售藥發生率為2.00%,顯著低于2014年(9.00%),差異p<0.05,認為有統計學意義。見表。

3 討論

本次研究總結了一套零售藥店處方藥與非處方藥分類質量控制管理模式,通過對實施前后不規范銷售行為抽樣調查發現,應用該質控管理模式后,不規范銷售行為發生率顯著降低,有效提高了處方藥與非處方藥分類管理的規范性。

執業藥師是具備綜合藥學業務水平的專業型人才,只有保證執業藥師的數量,才能真正保證患者或顧客用藥安全,同時也能規范銷售行為。為此,藥品零售單位要盡快增加駐店執業藥師數量,為處方藥及非處方分類管理打好基礎,為零售單位提供專業化、高質量的藥學服務[2]。

綜上所述,零售藥店實施處方藥與非處方藥分類質量控制管理模式,可有效降低不規范售藥行為發生率,有助于提高分類管理成效,應推廣使用。

摘要:采用隨機抽樣法抽取零售藥店2014年1——12月200條處方藥銷售記錄,另隨機抽取2015年同期200條處方藥銷售記錄,2014年、2015年銷售記錄抽樣作為研究資料,對銷售記錄進行調查,分類統計各類不規范銷售行為發生率,評估質量控制管理模式實施效果。抽樣調查結果顯示:2015年不規范售藥行為發生率為2.00%,顯著低于2014年(9.00%),差異p<0.05,認為有統計學意義。說明零售藥店實施處方藥與非處方藥分類質量控制管理模式,可有效降低不規范售藥行為發生率,有助于提高分類管理成效,應推廣使用該管理模式。

關鍵詞:零售藥店,處方藥,非處方藥,分類管理

參考文獻

[1]張偉.建立我國處方藥和非處方藥分類管理制度的戰略分析——用三圈理論剖析零售藥店推行憑處方銷售抗菌藥物制度[J].首都醫藥,2005,10(08):6-7.

處方管理辦法范文第2篇

一、處方點評管理辦法

(一)加強組織管理。醫院處方點評工作在醫院藥事管理與藥物治療學小組和醫療質量與安全管理委員會領導下,由醫院醫務科和藥劑科共同組織實施。并在藥事管理與藥物治療學小組下建立處方點評專家組及工作小組,為處方點評工作提供專業技術指導。

(二)健全工作制度與職責。定期對醫院臨床科室的門(急)診處方、住院醫囑進行點評;定期公布處方點評結果,通報不合理處方;根據處方點評結果,對醫院在藥事管理、處方管理和臨床用藥方面存在的問題,進行匯總和綜合分析評價,提出質量改進建議,并向醫院藥事管理與藥物治療學小組和醫療質量與安全管理委員會報告;發現可能造成患者損害的,應當及時采取干預措施,防止損害發生。

(三)規范處方點評內容。根據相關法規、技術規范,對處方書寫的規范性及藥物臨床使用的適宜性(用藥適應證、藥物選擇、給藥途徑、用法用量、藥物相互作用、配伍禁忌等)進行評價,發現存在或潛在的問題,制定并實施干預和改進措施,促進臨床藥物合理應用。

(四)完善保障措施。將處方點評結果納入醫院醫療質量管理、醫師定期考核與績效考核指標,并與評先樹優、職稱晉升相掛鉤。對于不合格處方要運用通報、批評、培訓、經濟處罰等措施及時進行干預,情節嚴重的要通過脫崗培訓、暫停處方權、取消評先樹優資格、取消職稱晉升資格及誡勉談話等方式加大處罰力度,因不合理用藥導致嚴重后果的,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理;對于處方點評成績優秀的個人與科室要進行全院表揚及經濟獎勵。

二、中藥飲片處方點評實施細則

(一)為了進一步加強中藥處方管理,提升中藥飲片處方質量,促進合理用藥,防止中藥材資源浪費和中藥飲片費用不合理增長,根據衛生部《處方管理辦法》、《中藥處方格式及書寫規范》和《醫院處方點評管理規范(試行)》等有關規定,特制定本細則。

(二)中藥處方點評由藥劑科(藥房)負責,醫務科協助。

(三)處方的評價細則

1、處方書寫

(1)中藥處方包括中藥飲片處方、中成藥處方,飲片與中成藥應當分別單獨開具處方。 (2)按照中醫診斷(包括病名和證型)結果,辨證或辨證辨病結合選用適宜的中成藥; (3)中成藥名稱應當使用經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并公布的藥品通用名稱;

(4)用法用量應當按照藥品說明書規定的常規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況需要超劑量使用時,應當注明原因并再次簽名;

(5)片劑、丸劑、膠囊劑、顆粒劑分別以片、丸、粒、袋為單位,軟膏及乳膏劑以支、盒為單位,溶液制劑、注射劑以支、瓶為單位,應當注明劑量;

(6)每張中成藥處方不得超過5種藥品,每一種藥品應當分行頂格書寫,藥性峻烈的或含毒性成分的藥物應當避免重復使用,功能相同或基本相同的中成藥不宜疊加使用;

(7)中藥注射劑應單獨開具處方;

(8)中草藥處方應當體現“君、臣、佐、使”的特點要求; (9)名稱應當按我院中藥飲片處方用名與調劑給付的規定書寫;

(10)劑量使用法定劑量單位,用阿拉伯數字書寫,原則上應當以克(g)為單位,“g”(單位名稱)緊隨數值后;

(11)調劑、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藥品右上方,并加括號,如打碎、先煎、后下等; (12)對飲片的產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應當在藥品名稱之前寫明;

(13)根據處方中藥味的多少選擇每行排列的藥味數,并要求橫排及上下排列整齊; (14)中藥飲片用法用量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規定,無配伍禁忌,有配伍禁忌和超劑量使用時,應當在藥品上方再次簽名;

(15)中藥飲片劑數應當以“劑”為單位;

(16)處方用法用量緊隨劑數之后,包括每日劑量、采用劑型(水煎煮、酒泡、打粉、制丸、裝膠囊等)、每劑分幾次服用、用藥方法(內服、外用等)、服用要求(溫服、涼服、頓服、慢服、飯前服、飯后服、空腹服等)等內容,例如:“每日1劑,水煎取汁400ml,分早晚兩次,空腹溫服”;

(17)按毒麻藥品管理的中藥飲片的使用應當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2、藥品用法用量

處方一般不得超過7日用量;急診處方一般不得超過3日用量;對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況,處方用量可適當延長,但醫師應當注明理由。

3、特殊藥品的使用評價 依據《處方管理辦法》、《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毒性藥品管理辦法》《貴重藥品管理辦法》對麻醉藥品、毒性藥品和貴重藥品的使用情況進行評價。

4、處方合理用藥評價

根據處方中患者基本信息、中醫診斷和證型,初步評價處方中藥使用的合理性。

(四)處方點評方法 根據本院實際情況,確定處方點評的具體抽樣方法和抽樣率。其中門急診處方的抽樣率不應少于總處方量的1%,且每月點評處方絕對數不應少于100張;病房(區)醫囑單每月點評絕對數不應少于1份,工作小組按照確定的處方抽樣方法隨機抽取處方,并按照《中藥處方點評工作表》對門急診處方及病房(區)用藥醫囑,實施綜合點評。

藥劑科(藥房)每月門急診、住院部的中藥處方點評工作,打印點評結果相關報表,對不合理的處方點評報院醫務科并按醫院規定進行考核。

(五)監督管理

1、藥劑科(藥房)定期在醫療質量點評會上公示,通報不合理處方。根據處方點評的結果,對本院在藥事管理、處方管理和臨床用藥方面存在的問題,會同醫務科進行綜合分析評價,提出質量持續改進意見,并向醫院醫療質量管理委員會報告,責成醫療管理部門負責落實。

2、醫院將處方點評結果納入相關科室及其工作人員績效考核和年度考核指標指標。對一年內出現超常處方5次以上且無正當理由的醫師取消年度先進評選資格。

3、醫務科應將處方點評結果作為重要指標納入科室醫療質量管理和醫師定期考核指標體系。對開具不合理處方的醫師,采取教育培訓、批評等措施;一個月內對出現超常處方3次以上且無正當理由的醫師提出警告,限制其處方權;限制處方權后,下月仍2次以上出現超常處方且無正當理由的,取消其處方權一個月,經醫務科培訓考核合格后恢復其處方權;對患者造成嚴重損害的,由衛生行政部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給予相應處罰。

處方管理辦法范文第3篇

(一) 處方權限

1、在職各級醫師的處方權,需經主管院長批準,通知藥房,有處方權醫師應將本人之簽名留樣字于藥房。

2、處方必須由醫師本人書寫,嚴禁先簽好空白處方由他人臨時填寫藥名、數量等,任何人不得摹仿醫師在處方上簽字,各級醫師不得為自己開方取藥。

3、麻醉藥品處方應由主治醫師以上醫師或經院領導批準授予麻醉藥品處方權的醫師簽署方為有效,急救時值班醫師可按病情需要使用麻醉藥品注射劑,用后由具有麻醉藥品處方權的醫師補簽處方。

4、藥劑師有權監督醫師合理用藥,對不合格的處方、亂開方、濫用藥者,藥房有權拒絕發藥,藥劑師不得擅自修改處方內容。

(二) 處方書寫

1、處方應遵循《處方管理辦法》,要求字跡清楚、項目書寫完整,藥名、劑型、劑量、單位、用法書寫正確,不得涂改,如有修改時,醫師應在處方修改處簽字,處方年齡項應按實足“歲”或“月”填寫。

2、藥品名稱、劑量、單位以《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為準,如因醫療需要,劑量超過藥典規定時,醫師須在劑量旁重加簽字,方可調配。

3、藥品用法應寫明沖服、含化、口服或皮下、肌肉、靜脈注射,以及每次劑量和每日用藥次數,外用藥品應寫明用法及用藥部位。

4、每張處方僅限1人,嚴禁以甲病人名字給乙病人開方取藥。

5、西藥處方每一藥品須另起一行,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與普通藥品。

(三) 處方限量

1、普通藥以3日為限,對某些慢性疾病或特殊情況,最多不超過7日量,如超過7日量須經主任或院長批準。

2、醫療用毒性藥品,每次處方總量不得超過2日極限用量。第一類精神藥品每次處方不超過3日常用量;第二類精神藥品處方每次不超過7日常用量;麻醉藥品每次處方注射劑不得超過2日常用量。片劑、酊劑、糖漿等不得超過3日常用量,連續使用不得超過7天。下次再用至少須間隔10天。如住院重危病人或癌癥晚期病人確需超過限量使用時,應由科主任申請,并經院領導批準。

(四) 處方保管

1、每日處方按普通藥品、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分別裝訂,并加封面,集中妥善保存。

2、普通藥處方保存期1年,精神藥品處方和醫療用毒性藥品處方保存2年,麻醉藥品處方保存期3年,到期由藥劑科報請院領導批準后銷毀。

處方管理辦法范文第4篇

(一)目 的

為加強中藥飲片經營管理,確??茖W、合理、安全地經營中藥飲片,特制定本制度。

(二)依 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 2.《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及其實施細則

(三)內 容

1、所購中藥飲片必須是合法的生產企業生產的合法藥品;

2、購進的中藥飲片應有包裝,并附有質量合格的標志,每件包裝上應標明品名、規格、產地、生產企業、產品批號、生產日期,實施批準文號管理的中藥飲片還必須注明批準文號。

3、購進進口中藥飲片應有加蓋供貨單位質量管理機構原印章的《進口藥材批件》及《進口藥材檢驗報告書》復印件;

4、該炮制而未炮制的中藥飲片不得購入。

5、中藥飲片裝斗前應做質量復核,凈選、過篩后裝斗,做好裝斗復核記錄,不得錯斗、串斗,及時清理格斗,防止混藥。斗前應標明中藥飲片名稱。

6、調配中藥飲片的處方必須經藥師(含中藥師)以上的藥學技術人員審核后方可調配和銷售,審核、調配和銷售人員應在處方上簽字或蓋章,處方留存二年備查。

7、對有配伍禁忌或超劑量的處方應當拒絕調配銷售,必要時經處方醫師更正或重新簽字,方可調配、銷售。

8、嚴格按配方、發藥操作規程操作,堅持一審方、二核價、三開票、四配方、五核對、六發藥的程序。

9、按方配制,稱準分勻,總貼誤差不大于±2%,分貼誤差不大于±5%,處方配完后應先自行核對,無誤后簽字交處方復核員復核,嚴格審查無誤簽字后方可發給顧客。

10、應對先煎、后下、包煎、烊化、兌服等特殊用法單包注明,并向顧客交待清楚,并主動耐心介紹服用方法。

11、經營中藥飲片應配置所需調配處方和臨方炮制的設備。

處方管理辦法范文第5篇

2、 藥學專業技術人員須憑醫師處方調劑處方藥品,非經醫師處方不得調劑。

3、 取得藥學專業技術資格人員方可從事處方調劑、調配工作。非藥學專業技術人員不得從事處方調劑、調配工作。

具有藥師以上藥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人員負責處方審核、評估、核對、發藥以及安全用藥指導。藥士從事處方調配工作;確因工作需要,經培訓考核合格后,也可以承擔相應的藥品調劑工作。

藥學專業技術人員簽名式樣應在本機構藥學部門或藥品零售企業留樣備查。

藥學專業技術人員停止在院內執業時,其處方調劑權即被取消。

4、 藥學專業技術人員應當認真逐項檢查處方前記、正文和后記書寫是否清晰、完整,并確認處方的合法性。

5、 藥學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對處方用藥適宜性進行審核。包括下列內容:

(1) 對規定必須做皮試的藥物,處方醫師是否注明過敏試驗及結果的判定;

(2) 處方用藥與臨床診斷的相符性;

(3) 劑量、用法;

(4) 劑型與給藥途徑;

(5) 是否有重復給藥現象;

(6) 是否有潛在臨床意義的藥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6、 藥學專業技術人員經處方審核后,認為存在用藥安全問題時,應告知處方醫師,請其確認或重新開具處方,并記錄在處方調劑問題專用記錄表上,經辦藥學專業技術人員應當簽名,同時注明時間。

藥學專業技術人員發現藥品濫用和用藥失誤,應拒絕調劑,并及時告知處方醫師,但不得擅自更改或者配發代用藥品。

對于發生嚴重藥品濫用和用藥失誤的處方,藥學專業技術人員應當按有關規定報告。

7、 藥學專業技術人員調劑處方時必須做到“四查十對”。查處方,對科別、姓名、年齡;查藥品,對藥名、規格、數量、標簽;查配伍禁忌,對藥品性狀、用法用量;查用藥合理性,對臨床診斷。

發出的藥品應注明患者姓名和藥品名稱、用法、用量。

發出藥品時應按藥品說明書或處方醫囑,向患者或其家屬進行相應的用藥交待與指導,包括每種藥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項等。

8、 藥學專業技術人員在完成處方調劑后,調劑人和復核人應當在處方上簽名。

9、 藥學專業技術人員對于不規范處方或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處方,不得調劑。

10、 普通處方、急診處方、兒科處方保存1年,醫療用毒性藥品、精神藥品及戒毒藥品處方保留2年,麻醉藥品處方保留3年。

處方保存期滿后,經主管領導批準、登記備案,方可銷毀。

11、 發藥時應耐心向病員說明服用方法及注意事項,不得隨意向病員介紹藥品性質及用途,避免給病員增加不必要的顧慮。

12、 急診處方必須隨到隨配,其余按先后次序配發。

處方管理辦法范文第6篇

《處方管理辦法》規定,藥學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對處方用藥適宜性進行審核,更加明確了藥師的職責和義務。因此,審方人員必須認真仔細、嚴格慎重地審核處方,審方時除看清處方的姓名、年齡、性別、婚否、臨床診斷等內容外,還必須對藥名、用量用法、辨證用藥、因人用藥、配伍禁忌、妊娠禁忌、有毒中藥等內容的適宜性進行審核。 《醫院處方點評管理規范(試行)》規定,除單張門急診處方超過五種藥品的;抗菌藥與某些特殊管理藥品及超常處方等少數不適應外,處方點評的結果大部分內容適應對中藥飲片處方點評,關鍵需要高水平的中藥主管藥師參與。 1 審核藥名的適宜性

主要是審核藥名是否規范,是否有筆誤,相近似的藥名是否清楚正確,有無重味等問題。曾遇到一張補陽還五湯加減的處方,其中用了一味“黃芩”,用量為60 g/劑,根據經驗判斷應是“黃芪”之誤,將患者病歷一看果真是“黃芪”,是西醫生抄方有誤。中藥品種繁多,有些藥名十分相近,一字之差,稍有不慎,容易搞錯,輕則影響療效,重則危及病人的生命安全。如天麻與升麻是兩種功能完全不同的藥物,天麻具有平肝息風止痙的功效,為治頭痛眩暈之良藥,而升麻為升陽舉陷之要藥。如果肝陽上亢的患者誤用了升麻,其后果將不堪設想。其它容易搞錯的藥名還有桂枝與桔梗,杞子與梔子,茺蔚子與菟絲子,山茱萸與吳茱萸等等,這要求中藥師在審方時要認真仔細辨認,發現有疑問的藥名一定要與醫生聯系,決不能想當然,隨意配給。 2 審核用量、用法的適宜性

中藥的劑量大小與療效和毒性都有密切的聯系。因此,中藥師在審查處方時要注意患者的年齡大小,小兒發育尚未健全,老年人氣血漸衰,對藥物的耐受力均較差,特別是作用峻猛,容易損傷正氣的藥物,用量應低于青壯年的用藥量(小兒約為常用量的1/4至1/3,老年人約為常用量的1/2至2/3) 。同時要注意每味中藥劑量有無誤用或誤筆,發現有疑問之處,要與處方醫師聯系。曾遇到一張處方蜈蚣用13條/劑,而蜈蚣的常用量為1~3條,與處方醫師聯系后才知道是抄方筆誤所致,實際上是3條/劑。正確的煎服法是保證中藥用藥安全有效必須注意的問題。附子、烏頭經久煎后使有毒的烏頭堿水解成毒性很小的烏頭次堿,而回陽祛寒止痛之效猶存。但審方時經常發現處方中制川烏、制草烏等中藥的腳注是空白的,與處方醫師聯系后方知是疏忽所致。又如朱砂不宜入湯劑,因為高溫下可使朱砂中硫化汞分解,使毒性增加,但在審核時曾經發現有朱砂的處方用法是煎服,即與處方醫師解釋后改為朱砂單獨沖服。 3 審核“辨證”用藥的適宜性

中醫藥治病的最重要的特點之一是“辨證施治”。不同的病證,選用不同藥物治療,有的放矢,方能達到預期效果。而用藥不對證往往得不到應有的效果,甚至可能引起不良反應。如清開靈是治療溫病高熱證,用治虛熱證應慎用。又如理中丸、半夏瀉心湯、痛瀉要方、葛根黃芩黃連湯、參苓白術散、四神丸、藿香正氣散和保和丸均能治腹瀉,但它們的辨證區別在于理中丸治中焦虛寒之腹瀉;半夏瀉心湯能治胃寒腸熱的腹瀉;痛瀉要方可治肝郁脾虛腹瀉;葛根黃芩黃連湯能治腸熱腹瀉;參苓白術散治脾胃氣虛挾濕之腹瀉;四神丸主治脾腎虛寒的五更泄瀉;藿香正氣散治外感風寒,內傷濕滯所致腹瀉;保和丸主治食滯腹瀉,我們在臨床上應區別應用。 4 審核“因人”用藥的適宜性

醫生用藥時要考慮患者的病情、年齡、性別、病理生理狀況、聯合用藥情況等因素,合理選用藥物及制定劑量。幼兒、老人或臟腑功能較差等患者對藥物代謝能力不全或衰退,肌體耐受性較差,易發生藥物蓄積,引起毒性反應,應禁用或慎用作用峻猛,易損傷正氣及對臟腑功能可能有損害的中藥,確需使用用量也要輕。如山豆根具清熱解毒,利咽消腫的功效,但如脾胃虛寒者服之則易引起嘔吐、腹瀉等癥狀。又如審方時發現肝腎病患者使用川楝子、朱砂、馬兜鈴、廣防己等有可能對肝腎功能損害的中藥時,可提醒醫生慎用。 5 審配伍組方的適宜性

合理的中藥配伍可調整藥物偏性,增強療效和降低毒性,反之,配伍不當可使藥效降低甚至產生毒副作用,在用藥時應盡量避免,主要有“十八反、十九畏”及妊娠禁忌等。對于“十八反、十九畏”作為配伍禁忌,歷代醫藥學家雖然遵循者居多,但也有持不同意見者,有人認為“十八反、十九畏”作為并非絕對禁忌;有的醫藥還認為相反藥同用,能相反相成,產生較強的功效。但由于目前對于“十八反、十九畏”的實驗研究尚處在初級階段,決定其取舍為時過早。因此中藥師在審方時,發現配伍禁忌時,應根據《處方管理辦法》規定,拒絕調配,必要時經處方醫師更正或重新簽字方可調配。

此外,妊娠禁忌也是不可忽視的一個重要方面。根據藥物性能對孕婦胎兒損害程度不同,一般可分為“禁用”和“慎用”兩類。“禁用”大多數是毒性較強或藥性猛烈的藥物,“慎用”包括通經祛瘀、行氣破滯以及辛熱、攻下和滑利等一類藥物。審方時若發現妊娠“禁用”中藥,應予以拒配;發現妊娠“慎用”的中藥,應與處方醫師聯系并給予提醒,如實屬臨床需要,重新簽字方可調配。 6 有毒中藥的適宜性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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