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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方管理辦法范文

2023-05-06

處方管理辦法范文第1篇

本《辦法》第三十三條對藥師要向患者進行用藥交待和指導作了明確的規定。我國醫療機構藥師對上述工作尚不規范,一般用藥交待都比較簡單,有的甚至無用藥交待與指導。藥師對患者進行用藥交待與指導的必要性認識也是不足的。

(1)發藥時對患者進行詳細的用藥交待與安全用藥指導,向患者進行合理用藥教育是藥師的職責,藥師有責任保護患者的知情權和用藥權益。

(2)患者需要藥師用藥指導:現在化學藥品已超7000種,醫務人員都深感有藥可用與用藥知識不足存有差距,這是醫師出現用藥錯誤、導致不合理用藥的重要原因之一。對廣大文化水平不同、年齡不一、科學知識各異的患者,特別是嬰幼兒、老年人群、農村患者等弱勢群體,就更需要醫院提供合理用藥知識,指導患者安全用藥,提高患者用藥的依從性。對藥品用法交待不清,不做安全用藥指導,而造成患者用藥不當,是藥學技術服務不到位,是藥師的失職。

(3)藥師發藥時要因人因藥而異:用藥交待或指導應提供個性化服務,其內容主要是藥品的用法、用量及服藥注意事項,可能發生的不良反應,以及如何應對,有什么禁忌等;對患者中的特殊人群、特殊病例、特殊(管理)的藥品、不良反應多的藥品、使用時需特別告知的藥品等應詳細口頭交待或必要的安全用藥指導或提供書面用藥說明。

82藥師審核處方的用藥適宜性的主要內容是什么?

根據本《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主要包括下列內容:(1)規定必須做皮試的藥品,處方醫師是否注明過敏試驗及結果的判定;(2)處方用藥與臨床診斷的相符性;(3)劑量、用法的正確性;(4)選用劑型與給藥途徑的合理性;(5)是否有重復給藥現象;(6)是否有潛在臨床意義的藥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7)其它用藥不適宜情況。

判定皮試結果的程序:醫師處方和治療單→并告知患者到門診治療室(注射室)做皮試→治療護士判定結果,并在處方上注明。必要時可與處方醫師研究決定,由醫師在處方上注明皮試判定結果意見→藥師審核處方→交藥費→患者從藥房領取藥品交注射室使用治療。

對上述處方用藥及其適宜性,如因藥師審方失誤未能發現用藥的不適宜性,而造成對患者的損害,審方藥師首先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83對不規范處方或處方用藥有不適宜性時,藥師應如何處置?

應根據本《辦法》第三十六條和第四十條的規定正確處置:

(1)超常規劑量使用:若超劑量處方,醫師已簽名或蓋簽章的,表示醫師已經注意到超劑量用法,是屬病情治療的需要;但如果未簽名或蓋簽章,則藥師應告知醫師,提醒醫師是屬失誤還是病情需要,如是病情需要,應請醫師在超劑量處重新簽名或蓋簽章,以示負責,若是失誤則醫師應修改劑量后,并在修改處重新簽名或蓋簽章。

(2)發現處方不規范或處方用藥存在有不適宜時,藥師應在不驚擾患者的情況下告知醫師,請其確認、修改或重新開具處方。

(3)對嚴重不合理用藥或用藥錯誤而又不愿意修改的,藥師可以拒絕調劑,并按醫院規定報告門診部或醫務處(科)。

(4)對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處方,藥師不得調劑,應查清原因后分別不同情況再做處置。

84為什么要求醫院藥師對處方實行“四查十對”?

本《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藥師調劑處方時必須做到‘四查十對’”。“四查十對”是處方調劑規則的重要內容。以往對處方審核衛生行政無統一規定,但有的醫院有“三查五對”或“三查六對”的規定,對防止用藥錯誤起到了很好的作用。這次作為法規性文件正式規定為“四查十對”。各醫療機構藥師審核處方時要按“四查十對”的規定認真實施。這不但規范了處方審核規則和內涵;而且提出了對藥師審核處方應具備的專業知識要求;有利于防止醫師開具處方用藥失誤和藥師調劑失誤,保障患者的安全用藥;也有利于提升藥學部門的學術地位。醫院藥師應努力學習藥學專業和醫學相關基礎知識,提高業務技術能力。

8 5原《處方管理辦法(試行)》第二十五條規定:就診者可持處方到其它醫療機構購藥,新《辦法》為什么取消這條規定?

因這規定與《執業醫師法》有關規定不符?!秷虡I醫師法》規定:執業醫師在注冊時就明確規定了執業地點,醫師只有在注冊規定的地點才可從事醫療活動,才具有處方權,所以持處方到其他醫療、預防、保健機構調劑購藥是不允許的,其他醫療機構也無法確認其處方的合法性。這也與本《辦法》第八、九、十、四十條規定不符,所以對原規定進行了調整。

86“醫療機構不得限制門診就診人員持處方到藥品零售企業購藥”有什么規定?

(1)對一般處方,患者有權選擇調劑單位,可在開具處方的醫療機構藥房或藥品零售企業(社會藥店)購藥,尊重患者的用藥權益。對門診就診人員持處方到社會零售藥店購處方藥品,處方開具單位及其醫務人員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干預或限制。

(2)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和兒科處方,只準在開具處方的醫療機構藥學部門調劑室(藥房)調配,并領用藥品。

87為什么不支持兒科處方藥去藥品零售企業購藥?

(1)目的:這一規定是從嬰幼兒特點和藥品零售企業技術現狀決定的,目的是為了保護兒童和嬰幼兒安全用藥。

(2)原因:兒科患者,尤其是嬰幼兒和低齡兒童的生理、病理功能特殊,其藥物代謝系統與成人差異很大;對小患者的用藥選擇和劑量、給藥途徑等必須十分慎重,必須認真鑒別審核處方用藥的適宜性和正確性。對小患者要有詳細、準確的安全用藥指導。但從我國藥品零售企業現狀分析,絕大多數藥店實行的是售貨員負責制,約98%以上都是無藥學專業知識的店員,無指導安全用藥技術力量,故無法勝任兒科處方藥的調劑任務。

(3)國外社會藥店從業者,都必須是藥學專業技術人員:本科以上畢業的藥師或高中畢業經1~3年藥學專業知識培訓的藥學技術員。

88《處方管理辦法》對醫療機構負責人有什么要求?

(1)第四十三條規定:應當加強對本機構處方開具、調劑和管理工作。

(2)第十一條規定: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本機構醫師和藥師進行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使用知識與規范化管理的培訓。

(3)按第十五條和第十六條的規定:應當根據本機構性質、功能、任務,組織制定“藥品處方集”和“基本用藥供應目錄”。

(4)按第三十一條的規定:要求重視醫院藥學及其藥師作用的發揮,改變醫院藥學部門整體素質偏低、專業技術力量弱的問題。

(5)按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應當組織建立處方點評制度,對處方實施動態監測及超常預警,通報不合理處方,對不合理用藥進行干預。

89建立處方點評制度、實施藥物使用評價的目的?

最近10多年來衛生部為促進藥物合理使用,維護患者用藥利益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先后發布了《醫療機構藥事管理暫行規定》、《處方管理辦法(試行)》、《抗菌藥物臨床應用指導原則》;這次發布的《處方管理辦法》第四十四條明確提出“醫療機構應當建立處方點評制度”,實施藥物使用評價。目的是促進合理用藥,優化藥物治療,保證藥物治療符合現行治療標準。

(1)加強醫師、藥師和護師在藥物使用過程中的責任和作用。

(2)預防發生與藥物相關的問題,如藥物不良反應,治療失敗,過量應用,用量不足,劑量不正確以及非“藥品處方集”藥物的使用等,持續地提高藥物安全、有效的使用水平和醫療質量。

(3)降低藥品和非藥品費用,節約醫療衛生資源。

(4)為醫療機構充分掌握本機構醫師、藥師臨床用藥的合理性與干預的針對性提供依據。

(5)為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對本轄區醫療機構藥物使用狀況的掌握與干預提供依據。

(6)有利于改善醫患關系與構建和藹社會。

90藥物使用評價(DUE)的定義是什么?

是一種持續不斷的,系統的和標準化的藥物應用評估系統,對醫院醫師的處方、藥師的調配和患者的藥品使用進行規范、持續的評價??梢詭椭_定藥物應用的合理性(在患者個體的水平上)。如果認為藥物治療方法不合理,將需要對醫務人員或患者采取優化治療的干預措施。

91實施藥物使用評價要注意什么?

(1)醫療機構實施藥物使用評價,其重要措施是醫療機構藥事管理委員會要行使職能;委員會成員必須要有多學科的、有相當的技術能力的人員參與;其工作方式應透明、公正;必須有醫院領導的支持和委任。其步驟包括:(1)確定職責;(2)確定評價的范圍和目標;(3)建立藥物使用評價的標準;(4)對處方實施動態監測,收集數據;(5)數據分析、超常預警;(6)反饋、通報和干預;(7)檢查結果。

(2)充分發揮藥師在促進合理用藥方面的作用;衛生部為了探索建立干預制約機制,從2000年起對北京地區10家三級甲等醫院進行藥物使用評價與處方點評制度試點,摸索總結經驗,部分內容在2005年起醫院管理年督導檢查中采用,起到了較好的效果。建立“藥物使用評價與處方點評制度”就是在上面一系列工作基礎上提出的,目的是要建立長遠、有效的臨床用藥監測、干預、制約機制。

(3)促進合理用藥工作是長期的、艱巨的、復雜的系統工程,影響藥品使用的因素很多,錯綜復雜,既有醫務人員知識的不足、知識更新不快和經濟利益的因素,也涉及公共衛生政策、衛生經濟政策、藥物政策、產業政策和倫理道德等的系統工程,為此,需要政府各部委局和醫藥衛生界的共同努力,也希望媒體客觀地報導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和社會藥品零售企事業安全、有效、經濟用藥情況,為促進我國合理用藥而共同努力。

(4)藥物使用評價必須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和嚴肅、嚴謹的科學精神,要重視實際調查研究和科學的分析,不能用無根據的主觀猜測與估計或不加分析地盲目引用某些數據或將某醫院、某地區的某些數據擴大化,甚至把某些基層醫療機構的數據當作某省或全國的數據來應用評價;把某些推算的數據不加說明地當成我國現實數據。如現在有一種常常能聽到的說法是:世界衛生組織曾報告:“全球有1/3的人不是死于疾病本身,而是死于不合理用藥”。這種論點是沒有事實根據的。為此曾有專家向世界衛生組織和國際藥物監測合作中心官員進行詢問,結果都是否定的。也向提出此報告某領導咨詢,毫無結果。又向國內有關專家進行咨詢,但也無一人能講清楚或者提供一點原始依據,也都持否定態度;再如有人稱:“醫院可能近一半抗菌藥物是濫用,尤其是門診”;“每年由于濫用抗生素,引起的耐藥菌感染造成的經濟損失就達百億元以上”;“我國60%的門診病人處方中使用一種以上抗菌藥,住院患者使用抗菌藥比例高達90%”等等。這些無確切依據的不適當評論和抄作,易在患者和社會各界造成不良影響,造成某些不必要的醫患關系緊張和糾紛,不利于社會和藹。

(5)在臨床用藥評價中不宜采用“藥物濫用”或“濫用藥物”提法。“藥物濫用”一詞在國際上有嚴格的定義:系指與醫療目的無關,用藥者采用自身給藥的方式,反復大量使用有依賴性的藥物。“藥物濫用”是指吸毒者“濫用藥物”,“濫用藥物”與醫師處方無關,與藥師處方調劑無關,與疾病和患者藥物治療無關,故與不合理用藥也沒有關系。我國把“濫用藥物”或“藥物濫用”一詞泛指用藥不合理現象,這是不妥的。所以我們建議在臨床用藥評價中刪除“濫用藥物”或“藥物濫用”的提法。

92處方評價表如何應用?

處方評價表的這些指標可以給醫療機構管理者提供有關藥物的使用、處方習慣、以及對患者服務方面的綜合信息,結合藥物使用評價標準可以對醫療機構合理用藥、處方管理、費用控制等情況進行綜合評價。通過對藥物使用情況的調查與規范、持續的監測,發現問題,并進行記錄、評估,對不合理用藥采取干預措施。

9 3如何進行超常預警與干預?

(1)目的:建立良性干預機制,促進臨床用藥的合理性,提高醫療水平和醫療質量。

(2)程序:干預(發布管理文件與技術規范)→藥物使用評價與處方點評,進行督導檢查執行情況→預警(技術指導、批評警告、處罰)→藥物使用評價與處方點評后,應跟進改進措施。

(3)干預應包括技術干預和行政干預,在現階段行政干預更易取得效果,但技術干預比行政干預更重要,特別是在醫療衛生體制和機制理順以后。所以各醫療機構應重視醫師、藥師專業技術作用的發揮,要重視臨床治療團隊整體作用的發揮。

(4)超常預警屬行政干預,是通報警告要求其改進。各醫療機構應制定超常預警范圍與內容以及干預和限制處方權辦法。

(5)超常預警與干預者,可以是衛生行政部門,也可以是本醫療機構,但本醫療機構經常性的監督檢查、改進,必要時提出超常預警和干預,比上級干預更為重要。

94超常預警的主要內容?

對不合理用藥要及時干預,這在現階段對醫療機構有針對性,對落實《處方管理辦法》有現實意義。超常預警主要是對不合理過度用藥的超常規處方,即嚴重的不合理用藥,特別是造成惡劣影響的。

(1)無正當理由大處方:藥品品種多、數量大。

(2)無正當理由用高價藥。

(3)無適應證用藥。

(4)根據患者點藥開具處方,而患者疾病又無治療需求的。

(5)其他人情處方和無正當理由的嚴重不當用藥。

(6)特別是與個人或科室經濟利益掛鉤的處方用藥物,當屬超常預警范疇。

95限制醫師處方權的含義是什么?

本《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醫療機構應當對出現超常處方3次以上且無正當理由的醫師提出警告,限制其處方權。

(1)限制處方權:主要是對某些藥物限制其開具處方用藥,如在一定時間內不準他(她)開具三線藥或二線藥,或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處方。

(2)限制醫師處方權,對醫師執業活動中,在一定時間內開方用藥方面有降職使用的含義。

96銷毀處方的手續和注意事項?

(1)處方銷毀應符合本《辦法》第五十條規定的各類別處方應保存的時限,不得超前銷毀處方。

(2)處方銷毀手續:各類處方超過規定保存時限后,應由藥學部門提升申請銷毀,報本機構主管領導批準,登記備案,經兩位藥師核對、并監督銷毀。

(3)批準銷毀的處方不準賣給廢品收購站,應自行銷毀或統一賣給造紙廠,并監督銷毀。

97《處方管理辦法》對醫師有什么處罰規定?

(1)按本《辦法》第五十六條規定:醫師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按照《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第七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處罰:(1)未取得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資格的醫師擅自開具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的;(2)具有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權醫師未按照規定開具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或者未按照衛生部制定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臨床應用指導原則使用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的。

(2)按本《辦法》第五十七條規定:醫師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執業醫師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或者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1)未取得處方權或者被取消處方權后開具藥品處方的;(2)未按照本《辦法》規定開具藥品處方的;(3)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的。

98《處方管理辦法》對藥師有什么處罰規定?

(1)按本《辦法》第五十六條規定,藥師出現下列情況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按照《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第七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處罰:藥師未按照規定調劑麻醉藥品、精神藥品處方的。

(2)按本《辦法》第五十八條規定:藥師未按照規定調劑處方藥品,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并由所在醫療機構或者其上級單位給予紀律處分。

99按《處方管理辦法》醫療機構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1)根據本《辦法》第五十四條規定:醫療機構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1)使用未取得處方權的人員、被取消處方權的醫師開具處方的;(2)使用未取得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資格的醫師開具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的;(3)使用未取得藥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人員從事處方調劑工作的。

(2)根據本《辦法》第五十五條規定:醫療機構未按照規定保管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處方,或者未依照規定進行專冊登記的,按照《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第七十二條的規定,由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印鑒卡;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

1 0 0醫療機構應如何貫徹《處方管理辦法》?

(1)首先醫療機構領導以及負責醫療管理領導、藥劑科主任、臨床科主任要認真學習、正確領會《處方管理辦法》,統一認識,提高執行《處方管理辦法》的自覺性,逐步落實《處方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

(2)組織本機構醫務人員學習、貫徹《處方管理辦法》。

(3)制定本機構《處方管理辦法》的實施措施和“藥品處方集”、“基本用藥供應目錄”制劑品種以及生產企業的遴選原則與標準。

(4)要充分發揮藥事管理委員會和藥劑科在執行《處方管理辦法》中的作用。

處方管理辦法范文第2篇

一、處方點評管理辦法

(一)加強組織管理。醫院處方點評工作在醫院藥事管理與藥物治療學小組和醫療質量與安全管理委員會領導下,由醫院醫務科和藥劑科共同組織實施。并在藥事管理與藥物治療學小組下建立處方點評專家組及工作小組,為處方點評工作提供專業技術指導。

(二)健全工作制度與職責。定期對醫院臨床科室的門(急)診處方、住院醫囑進行點評;定期公布處方點評結果,通報不合理處方;根據處方點評結果,對醫院在藥事管理、處方管理和臨床用藥方面存在的問題,進行匯總和綜合分析評價,提出質量改進建議,并向醫院藥事管理與藥物治療學小組和醫療質量與安全管理委員會報告;發現可能造成患者損害的,應當及時采取干預措施,防止損害發生。

(三)規范處方點評內容。根據相關法規、技術規范,對處方書寫的規范性及藥物臨床使用的適宜性(用藥適應證、藥物選擇、給藥途徑、用法用量、藥物相互作用、配伍禁忌等)進行評價,發現存在或潛在的問題,制定并實施干預和改進措施,促進臨床藥物合理應用。

(四)完善保障措施。將處方點評結果納入醫院醫療質量管理、醫師定期考核與績效考核指標,并與評先樹優、職稱晉升相掛鉤。對于不合格處方要運用通報、批評、培訓、經濟處罰等措施及時進行干預,情節嚴重的要通過脫崗培訓、暫停處方權、取消評先樹優資格、取消職稱晉升資格及誡勉談話等方式加大處罰力度,因不合理用藥導致嚴重后果的,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理;對于處方點評成績優秀的個人與科室要進行全院表揚及經濟獎勵。

二、中藥飲片處方點評實施細則

(一)為了進一步加強中藥處方管理,提升中藥飲片處方質量,促進合理用藥,防止中藥材資源浪費和中藥飲片費用不合理增長,根據衛生部《處方管理辦法》、《中藥處方格式及書寫規范》和《醫院處方點評管理規范(試行)》等有關規定,特制定本細則。

(二)中藥處方點評由藥劑科(藥房)負責,醫務科協助。

(三)處方的評價細則

1、處方書寫

(1)中藥處方包括中藥飲片處方、中成藥處方,飲片與中成藥應當分別單獨開具處方。 (2)按照中醫診斷(包括病名和證型)結果,辨證或辨證辨病結合選用適宜的中成藥; (3)中成藥名稱應當使用經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并公布的藥品通用名稱;

(4)用法用量應當按照藥品說明書規定的常規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況需要超劑量使用時,應當注明原因并再次簽名;

(5)片劑、丸劑、膠囊劑、顆粒劑分別以片、丸、粒、袋為單位,軟膏及乳膏劑以支、盒為單位,溶液制劑、注射劑以支、瓶為單位,應當注明劑量;

(6)每張中成藥處方不得超過5種藥品,每一種藥品應當分行頂格書寫,藥性峻烈的或含毒性成分的藥物應當避免重復使用,功能相同或基本相同的中成藥不宜疊加使用;

(7)中藥注射劑應單獨開具處方;

(8)中草藥處方應當體現“君、臣、佐、使”的特點要求; (9)名稱應當按我院中藥飲片處方用名與調劑給付的規定書寫;

(10)劑量使用法定劑量單位,用阿拉伯數字書寫,原則上應當以克(g)為單位,“g”(單位名稱)緊隨數值后;

(11)調劑、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藥品右上方,并加括號,如打碎、先煎、后下等; (12)對飲片的產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應當在藥品名稱之前寫明;

(13)根據處方中藥味的多少選擇每行排列的藥味數,并要求橫排及上下排列整齊; (14)中藥飲片用法用量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規定,無配伍禁忌,有配伍禁忌和超劑量使用時,應當在藥品上方再次簽名;

(15)中藥飲片劑數應當以“劑”為單位;

(16)處方用法用量緊隨劑數之后,包括每日劑量、采用劑型(水煎煮、酒泡、打粉、制丸、裝膠囊等)、每劑分幾次服用、用藥方法(內服、外用等)、服用要求(溫服、涼服、頓服、慢服、飯前服、飯后服、空腹服等)等內容,例如:“每日1劑,水煎取汁400ml,分早晚兩次,空腹溫服”;

(17)按毒麻藥品管理的中藥飲片的使用應當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2、藥品用法用量

處方一般不得超過7日用量;急診處方一般不得超過3日用量;對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況,處方用量可適當延長,但醫師應當注明理由。

3、特殊藥品的使用評價 依據《處方管理辦法》、《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毒性藥品管理辦法》《貴重藥品管理辦法》對麻醉藥品、毒性藥品和貴重藥品的使用情況進行評價。

4、處方合理用藥評價

根據處方中患者基本信息、中醫診斷和證型,初步評價處方中藥使用的合理性。

(四)處方點評方法 根據本院實際情況,確定處方點評的具體抽樣方法和抽樣率。其中門急診處方的抽樣率不應少于總處方量的1%,且每月點評處方絕對數不應少于100張;病房(區)醫囑單每月點評絕對數不應少于1份,工作小組按照確定的處方抽樣方法隨機抽取處方,并按照《中藥處方點評工作表》對門急診處方及病房(區)用藥醫囑,實施綜合點評。

藥劑科(藥房)每月門急診、住院部的中藥處方點評工作,打印點評結果相關報表,對不合理的處方點評報院醫務科并按醫院規定進行考核。

(五)監督管理

1、藥劑科(藥房)定期在醫療質量點評會上公示,通報不合理處方。根據處方點評的結果,對本院在藥事管理、處方管理和臨床用藥方面存在的問題,會同醫務科進行綜合分析評價,提出質量持續改進意見,并向醫院醫療質量管理委員會報告,責成醫療管理部門負責落實。

2、醫院將處方點評結果納入相關科室及其工作人員績效考核和年度考核指標指標。對一年內出現超常處方5次以上且無正當理由的醫師取消年度先進評選資格。

3、醫務科應將處方點評結果作為重要指標納入科室醫療質量管理和醫師定期考核指標體系。對開具不合理處方的醫師,采取教育培訓、批評等措施;一個月內對出現超常處方3次以上且無正當理由的醫師提出警告,限制其處方權;限制處方權后,下月仍2次以上出現超常處方且無正當理由的,取消其處方權一個月,經醫務科培訓考核合格后恢復其處方權;對患者造成嚴重損害的,由衛生行政部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給予相應處罰。

處方管理辦法范文第3篇

我國實行處方藥與非處方藥分類管理的意義為:

1.有利于保證人民用藥安全 目前,我國社會藥店銷售的藥品,許多在國外是作為處方藥使用的,在我國的社會藥店卻可以隨意購買,如抗生素、催眠藥等。經我國不良反應監測中心報告,1990~1994年,統計了26家醫院的717份不良反應報告,表明抗感染類(以抗生素為主)藥物的不良反應構成比例最高,占總數的41.28%。在引起嚴重不良反應的47種藥物中,以目前已公布的《國家非處方藥目錄》劃分,處方藥為42種,非處方藥為5種,占總數的比例分別為89.4%和10.6%。因此,為了保證人民用藥安全,亟待將市銷藥品分為處方藥和非處方藥兩類管理,對不利于自我藥療的品種,實行處方制度,在醫生監督下使用,減少藥品的濫用,促進合理用藥,提高醫療質量。

2.有利于推動醫療保險制度的改革 實行非處方藥管理制度能夠節約藥品資源,降低醫療費用,減輕國家在公費醫療方面的財政負擔。國家根據國情,規定某些常見病、多發病的用藥可報銷,對某些藥品則不能報銷,醫療費用實行大病統籌、小病自負的原則,逐步由國家、單位和個人合理分擔,從而減少大處方、人情方及開不必要的貴藥,這對推動醫療保險制度將起到重大的作用。

3.有利于提高人民自我保健意識 隨著人們物質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自我保健意識也不斷增強,單純依靠醫生和社會保障健康的心態有所轉變,大病去醫院、小病進藥店的現象開始出現。去藥店可以省去醫生診斷治療費用,省去看病的時間,方便、省時、省力。從全國情況看,醫院門診量開始下降,藥品零售額上升。

因此,為大眾提供質量可靠、安全有效的非處方藥,以保證患者能夠支付的費用額,必將會有助于人們自我保健意識的提高。

4.促進醫藥行業與國際接軌 處方藥與非處方藥分類管理給醫藥企業發展帶來了良好的機遇。我國是世界上最有潛力的非處方藥的大市場(人口多且日趨老齡化,80%為農村人口),對于我國醫藥企業來說機會與挑戰并存。因此,我國應盡快實施非處方藥制度,促進國內企業以市場為前導,研制、開發、生產國產非處方藥,盡快占領國內市場,并打入國際市場。

我國實施藥品分類管理的指導思想、目標及基本原則

1.指導思想 從保證人民用藥安全、有效和提高藥品管理水平出發,堅持以監督管理為核心,充分考慮國情,建立科學、合理的管理思路。在制定法規和政策時,要先原則、后具體,先綜合、后分類,實施工作要建立在充分調查研究的基礎上,既要積極,又要做細,按照分步實施、逐步到位的方式進行。

2.目標 爭取從2000年開始,初步建立起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的處方藥與非處方藥分類管理制度和與之相適應的新的藥品監督管理法規體系,再經過若干年的時間,建成一個比較完善、具有中國特色的處方藥與非處方藥分類管理制度。

3.基本原則 根據我國社會和經濟發展的實際,采取積極穩妥、分步實施、注重實效、不斷完善的方針,保證社會安定和社會秩序,嚴格處方藥管理,規范藥品市場,徹底改變目前的藥品自由銷售狀況,確保人民用藥安全、有效,加強

依法監督,加大執法力度,做好宣傳、普及及培訓工作。

我國實施藥品分類管理制度的核心是:嚴格處方藥監督管理,規范非處方藥監督管理,保障人民用藥安全、有效;要充分結合中國國情,按照“積極穩妥,分步實施,注重實效,不斷完善”這十六字方針來逐步推行、實施。我國非處方藥工作概況

1.建立工作機構 成立國家非處方藥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根據國務院領導的指示,衛生部于1995年5月決定在我國開展制定和推行處方藥與非處方藥分類管理的工作。1996年2月6日,衛生部牽頭召開了由原國家醫藥管理局、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總后衛生部、國家財政部等部局領導組成的國家非處方藥領導小組第一次會議,衛生部并以衛藥發(1996年)第30號文發出“關于成立制定推行處方藥與非處方藥領導小組的通知”。確定了國家非處方藥領導小組,成立了國家非處方藥辦公室,辦公室設在中國藥學會科技開發中心,并明確了辦公室的設置與職能;成立了秘書組、政策研究組、生產流通組、廣告組、教育宣傳組、藥物審批組、藥物遴選組及中藥組等小組。擬定了各個小組的工作范圍職責、規章制度、檔案管理及相應的工作程序。1998年,國家政府部門的職能進行了調整,將組織制定非處方藥的工作劃歸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

2.開展調研,借鑒國外經驗

⑴ 先后組織召開了四次“中國非處方藥國際交流研討會”,邀請了英國、美國、日本、東南亞等國的專家進行了專題報告。對國外OTC的管理、市場發展及制定我國的OTC制度進行了深入的研討和交流。

⑵ 收集、整理、翻譯國外OTC資料、信息,重點對美、英、加、日四國及WHO有關OTC評審辦法、廣告管理、標簽、包裝要求、藥物目錄等進行了翻譯整理。

⑶ 參加了亞太地區有關會議,并考察了美國、加拿大、歐州聯盟等國。⑷ 開展國內社會調查,設計了“人民大眾習慣用藥”調查問卷,召開了部分藥品流通企業非處方藥管理研討會。

3.進行廣泛的宣傳教育 利用電視、報紙等新聞媒介,開展宣傳教育提高人民群眾的自我保健意識及有關知識,如與中央電視臺合作拍攝、播放了“OTC小兒解熱鎮痛藥普及教育系列片”等;利用健康報、中國醫藥報、中國中醫藥報開辟專欄,進行OTC制度的宣傳;成立了OTC制度培訓教育小組,制定了培訓教育內容,編寫了培訓教材。

4.確定了OTC藥物的遴選原則

⑴ 應用安全 ①根據文獻和長期臨床使用證實安全性大的藥品。②藥物無潛在毒性,不易引起蓄積中毒;中藥中重金屬限量不超過國內或國際公認標準。③基本無不良反應。④不引起依賴性,無“三致”作用。⑤抗腫瘤藥、毒麻藥、精神藥物不能列入,個別用于復方制劑者例外。⑥組方合理,無不良相互作用。中成藥處方中無“十八反”、“十九畏”。

⑵ 療效確切 ①藥物作用針對性強,功能主治明確;②不需經常調整劑量;③連續應用不引起耐藥性。

⑶ 質量穩定 ①質量可控;②在規定條件下,性質穩定。

⑷ 應用方便 ①用藥時不需做特殊檢查和試驗;②以口服、外用、吸入等劑型為主。

5.OTC藥物的遴選分類 西藥非處方藥分類是參照《國家基本藥物目錄》、根據非處方藥遴選原則與特點劃分為:解熱、鎮痛藥,鎮靜助眠藥,抗過敏藥與

抗眩暈藥,抗酸藥與胃粘膜保護藥,助消化藥,消脹藥,止瀉藥,胃腸促動力藥,緩瀉藥,胃腸解痙藥,驅腸蟲藥,肝病輔助藥,利膽藥,調節水、電解質平衡藥,感冒用藥,鎮咳藥,祛痰藥,平喘藥,維生素與礦物質,皮膚科用藥,五官科用藥,婦科用藥,避孕藥23類。中成藥非處方藥分類是參考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發布的《中醫病證診斷療效標準》,將其中符合非處方藥遴選原則的38種病證歸屬為內科、外科、骨傷科、婦科、兒科、皮膚科、五官科7個治療科。

6.制定處方藥與非處方藥分類管理辦法 1999年6月11日,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局務會議通過了《處方藥與非處方藥分類管理辦法》(試行),1999年6月18日以第10號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令發布,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該辦法共十五條,主要內容是:

⑴ 處方藥必須憑執業醫師或執業助理醫師處方才可凋配、購買和使用,非處方藥不需要憑執業醫師或執業助理醫師處方即可自行判斷購買和使用。⑵ 根據對藥品的安全性評價,非處方藥分為甲、乙兩類。乙類非處方藥是更安全、消費者選擇更有經驗和把握的藥品,這類非處方藥可以在經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其授權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非藥品專營企業以外的商業企業(如超市、賓館、副食店等)中零售。

⑶ 對非處方藥的包裝、標簽和說明書有專門的規定。非處方藥(甲類、乙類)的包裝必須印有國家指定的非處方藥專有標識,以便消費者識別和執法人員監督檢查。非處方藥的標簽和說明書除符合有關規定外,用語要科學、易懂、詳細,用詞準確,每一個銷售基本單元包裝中要附有標簽和說明書,以方便消費者自行判斷、選擇和安全使用。

⑷ 對處方藥和非處方藥廣告宣傳的規定。處方藥必須在醫務人員指導下購買和使用,因此,規定處方藥只準在專業性醫藥報刊上進行廣告宣傳。非處方藥是方便消費者自我保健、治療的藥品,消費者應詳細了解其治療功效,因此,規定非處方藥經批準可在大眾媒介上進行廣告宣傳。

⑸ 對處方藥、非處方藥流通、使用管理的要求。非處方藥可以進入醫療機構,醫療機構根據患者病情需要決定使用非處方藥;處方藥也可以繼續在社會零售藥店中銷售,但必須憑醫生處方才可購買使用。

⑹ 明確規定了消費者有權自主選購非處方藥,但必須按照非處方藥的標簽和說明書所示內容使用。

7.公布了第一批國家非處方藥目錄及專有標識 1999年7月22日,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以國藥管安[1999]198號文,公布了第一批國家非處方藥(西藥、中成藥)目錄,共有325個品種,其中西藥165個品種、中成藥160個品種,每個品種含有不同劑型。

西藥165個品種中,有“活性成分”121個,既可單獨制成制劑,也可作為復方制劑成分;“限復方制劑活性成分”25個,僅限作為復方制劑成分,而不能單獨使用;“復方制劑”19個,是以活性成分配制的制劑,其中屬《中國藥典》與部頒標準的有11個品種。

由于我國實施藥品分類管理尚處于探索起步階段,第一批公布的國家非處方藥目錄暫不列出乙類非處方藥,第一批公布的品種全部按甲類非處方藥管理。1999年11月19日,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以國藥管安 [1999]399號文,頒布了“關于公布非處方藥專有標識及管理規定的通知”。非處方藥專有標識圖案為橢圓形背景下的OTC三個英文字母,是國際上對非處方藥的習慣稱謂。非處方藥專有標識圖案的顏色分為紅色和綠色,紅色專有標識用于甲類非處方藥藥品,

綠色專有標識用于乙類非處方藥藥品和用作指南性標志。非處方藥專有標識只允許已列入《國家非處方藥目錄》并通過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核登記的非處方藥使用,作為藥品標簽、使用說明書和包裝的專有標識,也可用作經營非處方藥企業的指南性標識。

2001年5月,SDA在第一批國家非處方藥中確定其中西藥88個,中成藥106個,共194個藥品為乙類非處方藥。同時SDA公布了包括205個化學藥品制劑(甲類136個,乙類69個)和1330個中成藥制劑(甲類978個,乙類352個)的第二批非處方藥目錄。

2002年11月,SDA公布了包括47個化學藥品制劑(甲類31個,乙類16個)和361個中成藥制劑(甲類280個,乙類81個)的第三批非處方藥。2002年11月底,SDA公布了包括107個化學藥品制劑(甲類59個,乙類48個)和196個中成藥制劑(甲類142個,乙類54個)的第四批非處方藥

(一)。2003年1月,SDA公布了包括51個化學藥品制劑(甲類24個,乙類27個)和249個中成藥制劑(甲類192個,乙類57個)的第四批非處方藥

處方管理辦法范文第4篇

2、中藥飲片必須憑醫師開具的處方調配,經處方審核人員審 核后方可調配,調配或審核人員均應在處方上簽字或蓋章,處 方留存一年備查。

3、中藥處方調劑員、審核員應嚴格按處方內容配藥、審核, 對處方所列藥品不得擅自更改。

4、對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劑量的處方應當拒絕調配,必要時, 經處方醫師更正或重新簽字,方可調配、銷售。

5、嚴格按配方、發藥操作規程操作。

6、 按方配制, 稱準分勻, 總劑量和分劑量誤差均不大于±5%。 處方配完后,應先自行核對,無誤后簽字交具有相應資質的處 方復核人員復核,嚴格審查無誤簽字后方可發給患者。

7、應對先煎、后下、包煎、另煎、烊化、兌服等特殊用法單 包注明,并向取藥人交待清楚,并主動耐心介紹服用方法和配 伍禁忌。

處方管理辦法范文第5篇

門(急)診初診病歷書寫模板(僅供參考)

主訴:

病史:(現病史、有意義的既往史、個人史、婚育史、家族史等);(體現中醫四診情況)

體查:(陽性體征、必要的陰性體征) 輔查:

初步診斷:(中西醫診斷) 處理意見:(中西醫治療)

醫師簽名:

注:根據2010年版《中醫病歷書寫規范》及“二級中醫醫院評審細則”要求:①中醫門診病歷中須體現中醫四診內容;②主病或主癥須采用中醫藥治療方法(處理意見中須寫出具體方、藥);③理法方藥須一致;④中成藥須辨證使用。

示例二:

門(急)診復診病歷書寫模板(僅供參考)

主訴:

病史:(上次診治后的情況;上次建議檢查的結果);(體現中醫四診情況) 體查:(記錄原來陽性體征變化和新的陽性體征及必要的陰性體征) 輔查:

診斷:(中西醫診斷) 處理意見:(中西醫治療)

醫師簽名:

注:根據2010年版《中醫病歷書寫規范》及“二級中醫醫院評審細則”要求:①中醫門診病歷中須體現中醫四診內容;②主病或主癥須采用中醫藥治療方法(處理意見中須寫出具體方、藥);③理法方藥須一致;④中成藥須辨證使用。

示例三:

中醫專家門診病歷書寫模板(僅供參考)

主訴:

病史:(體現中醫四診情況) 診斷: 治則: 方: 藥:

醫師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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