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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方審核管理規范

2022-07-04

第一篇:處方審核管理規范

2018最新《醫療機構處方審核規范》

醫療機構處方審核規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醫療機構處方審核工作,促進合理用藥,保障患者用藥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醫療機構藥事管理規定》《處方管理辦法》《醫院處方點評管理規范(試行)》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處方審核是指藥學專業技術人員運用專業知識與實踐技能,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與技術規范等,對醫師在診療活動中為患者開具的處方,進行合法性、規范性和適宜性審核,并作出是否同意調配發藥決定的藥學技術服務。

審核的處方包括紙質處方、電子處方和醫療機構病區用藥醫囑單。

第三條 二級以上醫院、婦幼保健院和??萍膊》乐螜C構應當按照本規范執行,其他醫療機構參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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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四條 所有處方均應當經審核通過后方可進入劃價收費和調配環節,未經審核通過的處方不得收費和調配。

第五條 從事處方審核的藥學專業技術人員(以下簡稱藥師)應當滿足以下條件:

(一)取得藥師及以上藥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二)具有3年及以上門急診或病區處方調劑工作經驗,接受過處方審核相應崗位的專業知識培訓并考核合格。

第六條 藥師是處方審核工作的第一責任人。藥師應當對處方各項內容進行逐一審核。醫療機構可以通過相關信息系統輔助藥師開展處方審核。對信息系統篩選出的不合理處方及信息系統不能審核的部分,應當由藥師進行人工審核。

第七條 經藥師審核后,認為存在用藥不適宜時,應當告知處方醫師,建議其修改或者重新開具處方;藥師發現不合理用藥,處方醫師不同意修改時,藥師應當作好記錄并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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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處方點評;藥師發現嚴重不合理用藥或者用藥錯誤時,應當拒絕調配,及時告知處方醫師并記錄,按照有關規定報告。

第八條 醫療機構應當積極推進處方審核信息化,通過信息系統為處方審核提供必要的信息,如電子處方,以及醫學相關檢查、檢驗學資料、現病史、既往史、用藥史、過敏史等電子病歷信息。信息系統內置審方規則應當由醫療機構制定或經醫療機構審核確認,并有明確的臨床用藥依據來源。

第九條 醫療機構應當制定信息系統相關的安全保密制度,防止藥品、患者用藥等信息泄露,做好相應的信息系統故障應急預案。

第三章

審核依據和流程

第十條 處方審核常用臨床用藥依據:國家藥品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臨床診療規范、指南,臨床路徑,藥品說明書,國家處方集等。

第十一條 醫療機構可以結合實際,由藥事管理與藥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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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療學委員會充分考慮患者用藥安全性、有效性、經濟性、依從性等綜合因素,參考專業學(協)會及臨床專家認可的臨床規范、指南等,制訂適合本機構的臨床用藥規范、指南,為處方審核提供依據。

第十二條 處方審核流程:

(一)藥師接收待審核處方,對處方進行合法性、規范性、適宜性審核。

(二)若經審核判定為合理處方,藥師在紙質處方上手寫簽名(或加蓋專用印章)、在電子處方上進行電子簽名,處方經藥師簽名后進入收費和調配環節。

(三)若經審核判定為不合理處方,由藥師負責聯系處方醫師,請其確認或重新開具處方,并再次進入處方審核流程。

第四章 審核內容

第十三條 合法性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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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處方開具人是否根據《執業醫師法》取得醫師資格,并執業注冊。

(二)處方開具時,處方醫師是否根據《處方管理辦法》在執業地點取得處方權。

(三)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抗菌藥物等藥品處方,是否由具有相應處方權的醫師開具。

第十四條 規范性審核。

(一)處方是否符合規定的標準和格式,處方醫師簽名或加蓋的專用簽章有無備案,電子處方是否有處方醫師的電子簽名。

(二)處方前記、正文和后記是否符合《處方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文字是否正確、清晰、完整。

(三)條目是否規范。

1.年齡應當為實足年齡,新生兒、嬰幼兒應當寫日、月齡,必要時要注明體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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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藥飲片、中藥注射劑要單獨開具處方;

3.開具西藥、中成藥處方,每一種藥品應當另起一行,每張處方不得超過5種藥品;

4.藥品名稱應當使用經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并公布的藥品通用名稱、新活性化合物的專利藥品名稱和復方制劑藥品名稱,或使用由原衛生部公布的藥品習慣名稱;醫院制劑應當使用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正式批準的名稱;

5.藥品劑量、規格、用法、用量準確清楚,符合《處方管理辦法》規定,不得使用“遵醫囑”“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6.普通藥品處方量及處方效期符合《處方管理辦法》的規定,抗菌藥物、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藥品、易制毒化學品等的使用符合相關管理規定;

7.中藥飲片、中成藥的處方書寫應當符合《中藥處方格式及書寫規范》。

第十五條 適宜性審核。

(一)西藥及中成藥處方,應當審核以下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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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處方用藥與診斷是否相符;

2.規定必須做皮試的藥品,是否注明過敏試驗及結果的判定;

3.處方劑量、用法是否正確,單次處方總量是否符合規定;

4.選用劑型與給藥途徑是否適宜;

5.是否有重復給藥和相互作用情況,包括西藥、中成藥、中成藥與西藥、中成藥與中藥飲片之間是否存在重復給藥和有臨床意義的相互作用;

6.是否存在配伍禁忌;

7.是否有用藥禁忌:兒童、老年人、孕婦及哺乳期婦女、臟器功能不全患者用藥是否有禁忌使用的藥物,患者用藥是否有食物及藥物過敏史禁忌證、診斷禁忌證、疾病史禁忌證與性別禁忌證;

8.溶媒的選擇、用法用量是否適宜,靜脈輸注的藥品給藥速度是否適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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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是否存在其他用藥不適宜情況。

(二)中藥飲片處方,應當審核以下項目:

1.中藥飲片處方用藥與中醫診斷(病名和證型)是否相符;

2.飲片的名稱、炮制品選用是否正確,煎法、用法、腳注等是否完整、準確;

3.毒麻貴細飲片是否按規定開方;

4.特殊人群如兒童、老年人、孕婦及哺乳期婦女、臟器功能不全患者用藥是否有禁忌使用的藥物;

5. 是否存在其他用藥不適宜情況。

第五章 審核質量管理

第十六條 處方審核質量管理以自我監測評價為主,以行政部門干預評價為輔。

醫療機構應當在醫院藥事管理與藥物治療學委員會(組)和醫療質量管理委員會領導下設立處方審核質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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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組或指定專(兼)職人員,定期對機構內處方審核質量開展監測與評價,包括對信息系統審核的處方進行抽查,發現問題及時改進。

縣級以上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含中醫藥主管部門)可以組織或委托第三方對其核發《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醫療機構處方審核質量進行檢查評價。

第十七條 開展處方審核應當滿足以下必備條件:

(一)配備適宜的處方審核人員;

(二)處方審核人員符合本規范第五條要求;

(三)具備處方審核場所;

(四)配備相應的處方審核工具,鼓勵醫療機構建立處方審核信息系統;

(五)制訂本機構的處方審核規范與制度。

第十八條 建立并實施處方審核全過程質量管理機制。

(一)審核過程追溯機制:醫療機構應當保證處方審核的全過程可以追溯,特別是針對關鍵流程的處理應當保存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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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的記錄。

(二)審核反饋機制:建立不合理處方的反饋機制,并有相應的記錄。

(三)審核質量改進機制:針對處方審核,建立質量改進機制,并有相應的措施與記錄。

第十九條 建立處方審核質量監測指標體系,對處方審核的數量、質量、效率和效果等進行評價。至少包括處方審核率、處方干預率、處方合理率等。

第六章 培訓

第二十條 醫療機構應當組織對從事處方審核的藥師進行定期培訓和考核。培訓內容應當包括:

(一)相關法律、法規、政策,職業道德,工作制度和崗位職責,本崗位的特殊要求及操作規程等;

(二)藥學基本理論、基本知識和基本技能;從事中藥處方審核的藥師,還應當培訓中醫藥基本理論、基本知識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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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技能;

(三)其他培訓,如參與臨床藥物治療、查房、會診、疑難危重病例、死亡病例討論以及臨床疾病診療知識培訓,參加院內、外舉辦的相關會議、學術論壇及培訓班等。

第二十一條 負責處方審核的藥師應當接受繼續教育,不斷更新、補充、拓展知識和能力,提高處方審核水平。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不合理處方包括不規范處方、用藥不適宜處方及超常處方。

第二十三條 本規范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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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9中藥飲片處方審核、調配、核對管理制度-藥店新版GSP認證

中藥飲片處方審核、調配、核對管理制度

(一)目 的

為加強中藥飲片經營管理,確??茖W、合理、安全地經營中藥飲片,特制定本制度。

(二)依 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 2.《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及其實施細則

(三)內 容

1、所購中藥飲片必須是合法的生產企業生產的合法藥品;

2、購進的中藥飲片應有包裝,并附有質量合格的標志,每件包裝上應標明品名、規格、產地、生產企業、產品批號、生產日期,實施批準文號管理的中藥飲片還必須注明批準文號。

3、購進進口中藥飲片應有加蓋供貨單位質量管理機構原印章的《進口藥材批件》及《進口藥材檢驗報告書》復印件;

4、該炮制而未炮制的中藥飲片不得購入。

5、中藥飲片裝斗前應做質量復核,凈選、過篩后裝斗,做好裝斗復核記錄,不得錯斗、串斗,及時清理格斗,防止混藥。斗前應標明中藥飲片名稱。

6、調配中藥飲片的處方必須經藥師(含中藥師)以上的藥學技術人員審核后方可調配和銷售,審核、調配和銷售人員應在處方上簽字或蓋章,處方留存二年備查。

7、對有配伍禁忌或超劑量的處方應當拒絕調配銷售,必要時經處方醫師更正或重新簽字,方可調配、銷售。

8、嚴格按配方、發藥操作規程操作,堅持一審方、二核價、三開票、四配方、五核對、六發藥的程序。

9、按方配制,稱準分勻,總貼誤差不大于±2%,分貼誤差不大于±5%,處方配完后應先自行核對,無誤后簽字交處方復核員復核,嚴格審查無誤簽字后方可發給顧客。

10、應對先煎、后下、包煎、烊化、兌服等特殊用法單包注明,并向顧客交待清楚,并主動耐心介紹服用方法。

11、經營中藥飲片應配置所需調配處方和臨方炮制的設備。

12.中藥飲片的儲存有防塵、防潮、防污染、和防蟲、防鼠、防霉變的設備。并按其不同特性,采取干燥、降氧、熏蒸等方法進行養護。

第三篇:《處方審核制度》

處方審查制度

一、藥房人員應當對處方用藥適宜性進行審核,審核內容包括:

1、規定必須做皮試的藥品,處方醫師是否注明過敏試驗及結果的判定;

2、處方用藥與臨床診斷的相符性;

3、劑量、用法的正確性;

4、選用劑型與給藥途徑的合理性;

5、是否有重復給藥現象;

6、是否有潛在臨床意義的藥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7、其它用藥不適宜情況。

二、藥房人員經處方審核后,認為存在用藥不適宜時,應當告知處方醫師,請其確認或者重新開具處方。

藥房人員發現嚴重不合理用藥或者用藥錯誤,應當拒絕調劑,及時告知處方醫師,并應當記錄,按照有關規定報告。

三、藥房人員調劑處方時必須做到“四查十對”:查處方,對科別、姓名、年齡;

查藥品,對藥名、劑型、規格、數量;查配伍禁忌,對藥品性狀、用法用量;查用藥合理性,對臨床診斷。

四、藥房人員在完成處方調劑后,應當在處方上簽名或者加蓋專用簽章。

五、藥房人員對于不規范處方或者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處方,不得調劑。

END

第四篇:藥考必讀:關于處方、處方審核的總結

處方是指由注冊的執業醫師和執業助理醫師(以下簡稱醫師)在診療活動中為患者開具的、 由執業藥師或取得藥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藥學專業技術人員(以下簡稱藥師)審核、調配、核對,并作為患者用藥憑證的醫療文書。處方包括醫療機構病區用藥醫囑單。

處方的性質①法律性醫師具有診斷權和開具處方權,但無調配處方權;藥師具有審核、調配處方權,但無診斷權和修改處方權;因開具處方或調配處方所造成的醫療差錯或事故,醫師和藥師分別負有相應的法律責任。②技術性③經濟性處方的結構

1、前記:包括機構名稱,費別(支付與報銷類別),患者情況,門診或住院病歷號、科別或病區和 床位號,臨床診斷,開具日期等,并可添列特殊要求的項目。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還應當包括 患者身份證明編號,代辦人姓名、身份證明編號。(基本是處方抬頭部分+臨床診斷)

2、正文:正文以Rp或R(拉丁文Recipe “請取”的縮寫)標示,分列藥品名稱、劑型、規格、數量、 用法用量。(與藥品相關部分,這是正事)

3、后記:有醫師簽名或加蓋專用簽章,藥品金額以及審核、調配、核對、發藥的藥學專業技術人員 簽名或加蓋專用簽章。(所有簽字、藥品金額)處方的種類①法定處方:主要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頒布標準收載的處方,具有法律的約束力;②醫師處方:是醫師為患者診斷、治療和預防用藥所開具的處方處方顏色

一、普通處方的印刷用紙為白色。

二、急診處方印刷用紙為淡黃色,右上角標注“急診”。

三、兒科處方印刷用紙為淡綠色,右上角標注“兒科”。

四、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印刷用紙為淡紅色,右上角標注“麻、精一”。

五、第二類精神藥品處方印刷用紙為白色,右上角標注“精二”。處方調劑操作規程

1、審核資質取得藥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藥師)方可從事處方調劑工作,未取得相應資格者應在藥師指導下從事處方調配工作。取得執業醫師資格者方可開具處方。

2、審核內容處方前記、正文和后記書寫是否清晰、完整,并確認處方的合法性。包括:處方類型(麻醉藥品處方、 急診處方、兒科處方、普通處方)、處方開具時間、處方的報銷方式(公費醫療專用、醫療保險專用、部 分自費、自費等)、有效性、醫師簽字的規范性等。

3、審核用藥適宜性藥師應當對處方用藥適宜性進行審核,審核內容包括:1)規定必須做皮試的藥品,處方醫師是否注明過敏試驗及結果的判定;2)處方用藥與臨床診斷的相符性;3)劑量、用法和療程的正確性;4)選用劑型與給藥途徑的合理性;5)是否有重復給藥現象;6)是否有潛在臨床意義的藥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7)其他用藥不適宜情況醫藥品調配做到四查十對查處方,對科別、姓名、年齡;查藥品,對藥名、劑型、規格、數量;查配伍禁忌,對藥品性狀、用法用量;查用藥合理性,對臨床診斷。發藥及用藥交代與指導(最后環節)其實就是簡單通俗的語言指導和患者正確使用藥物。指導的內容包括:用藥時間、藥物劑型的正確使用、注意事項、用藥禁忌、藥品貯存、藥品不良反應信息等。處方審核處方規則

1、處方記載的患者一般情況、臨床診斷應清晰、完整,并與病歷記載相一致。

2、每張處方只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藥。

3、處方字跡應當清楚,不得涂改。如有修改,必須在修改處簽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4、處方一律用規范的中文或英文名稱書寫。書寫藥品名稱、劑量、規格、用法、用量要準確規范,藥品的用法可以使用中文、英文、拉丁文。但不得使用“遵醫囑”、“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5、年齡必須寫實足年齡,嬰幼兒寫日、月齡。必要時,嬰幼兒要注明體重。西藥、中成藥可以分別開,也可以開在同一處方。中藥飲片必須單獨開具處方。

6、西藥、中成藥處方,每種藥品須另起一行。每張處方不得超過五種藥品。

7、一般按照藥品說明書的常用劑量使用,特殊情況需要超劑量使用,應注明原因并再次簽名。

8、為便于藥學專業技術人員審核處方,醫師開具處方時,除特殊情況外必須注明臨床診斷。

9、開具處方后的空白處應劃一斜線,以示處方完畢。

10、醫師的簽字和簽章必須和在藥學部門留樣備查的式樣一致,不得任意改動。

11、 藥品劑量與數量一律用阿拉伯數字書寫。劑量應當使用公制單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ug)、納克(ng)為單位;容量以升(L)、毫升 (ml)為單位;國際單位(IU)、單位(U)計算。片劑、丸劑、膠囊劑、沖劑分別以片、丸、粒、袋為單位;溶液劑以支、瓶為單位;軟膏及霜劑以支、盒為 單位;注射劑以支、瓶為單位,應注明含量;飲片以劑或付為單位。

12、處方一般不得超過7日用量;急診處方一般不得超過3日用量;對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況,處方用量可適當延長,但醫師必須注明理由。處方為開具當日有效,特殊情況需延長效期的,由開具處方的醫師注明有效期限,但最長不得超過3天。

3、麻醉、精神藥品的處方用量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開具麻醉處方時應有病歷記錄。藥品通用名《處方管理辦法》規定醫生為患者開處方必須使用藥品通用名。藥品通用名即中國藥品通用名稱(CADN),是藥品的法定名稱,是同一種成分或相同配方組成的藥品在中國境內的通用名稱,具有強制性和約束性。每一種藥品只有一個通用名,因此,使用通用名可避免重復用藥的情況。一藥一名,避免重復用藥!藥品的分類

1、藥理作用來分:

2、按劑型分類:注射劑、片劑、等

3、按照管理要求分1)處方藥與非處方藥2)國家基本藥物3)基本醫療保險藥品

4、按藥品來源分

5、中藥分類方法用藥適宜性審核

一、處方用藥與臨床診斷的相符性

1、無適應證用藥:咳嗽無感染診斷用阿奇霉素、Ⅰ類手術切口應用第三代頭孢菌素、腸球菌感染應用克林霉素、大觀霉素應用非淋球菌感染的泌尿系感染。

2、無正當理由超適應證用藥:超出說明書的適應癥范圍黃體酮用于輸尿管結石、黃連素用于降血糖、坦洛新(治療前列腺增生的藥物)用于降壓、阿托伐他汀用于補鈣、二甲雙胍用于非糖尿病患者減肥。

3、盲目聯合用藥:表現在病因未明、單一抗菌藥物已控制的感染、大處方、一藥多名、聯合應用毒性較大的藥物。治療腸炎細菌感染性腹瀉,給予小劈堿片、鹽酸地芬酯片、八面體蒙脫石散。

4、過度治療用藥:濫用抗生素、糖皮質激素、人血白蛋白、二磷酸果糖及腫瘤輔助藥物等;無治療指征盲目補鈣 如:食管癌給予順鉑+氟尿嘧啶+多柔比星+依托泊苷,多加表柔比星、依托泊苷不能明顯提高療效,反而會增加毒性。

5、有禁忌證用藥表現在:忽略說明書上的提示;忽略病情和患者的提示??鼓憠A藥和抗過敏藥:伴有青光眼和良性前列腺增生患者:尿失禁治療感冒和減輕鼻粘膜充血的鹽酸偽麻黃堿:伴有嚴重高血壓患者:高血壓危象脂肪乳:急性肝損傷、急性胰腺炎、脂質腎病、腦卒中、高血脂患者:脂質紊亂抗抑郁藥司來吉蘭:伴有尿潴留、前列腺增生的患者:加重排尿困難

二、劑量、用法和療程的正確性老年人用藥劑量 應比成年人有所減少,60~80歲老人用藥劑量可為成人的3/4以下;80歲以上的老人用藥劑量可為成人的1/2。兒童用藥劑量 應按藥品說明書推薦的兒童劑量(每千克或每平方米用量)按兒童體重或體表面積計算。

三、選用劑型與給藥途徑的合理性根據臨床治療需要選擇給藥途徑,選擇的原則是能吃藥不打針,能打針不輸液;重癥、急救治療時,要求藥物迅速起效,適宜選擇靜脈注射、靜脈滴注、肌內注射、吸入及舌下給藥方式;輕癥、慢性疾病治療時,因用藥持久,適宜選用口服給藥途徑;皮膚疾病適宜選擇外用溶液劑、酊劑、軟膏劑、涂膜劑等劑型。腔道疾病治療時宜選用局部用栓劑等。是否有重復給藥現象重復用藥易發生用藥過量,導致不良反應甚至中毒。其主要原因是:1.一藥多名2.中成藥中含有化學藥成分降糖藥(常含格列本脲):消渴丸、消糖靈膠囊、降壓藥(常含氫氯噻嗪):降壓避風片、脈君安片、珍菊降壓片(珍菊避風脈君安)止咳平喘藥(常含麻黃堿、抗組胺藥):咳喘靈、咳必清、鼻炎片、鼻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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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處方審核員的聘用合同

甲方:

乙方:

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達成以下協議:

1、 藥店地址:包頭開發區高油坊村。

2、 聘用期限:一年即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3、 年聘用()元,聘用金一次付清。

4、 聘用期間乙方未經甲方同意不得更改合同協議。

5、 聘用期間乙方不得將自己的證件再聘用其他的藥店。

6、 乙方在聘用期間不得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事項,給甲方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擔,與甲方無關。

7、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簽字后生效。

甲方:身份證號:電話:

乙方:身份證號:電話: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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