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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積金住房提取范文

2024-02-14

住房公積金住房提取范文第1篇

發布日期:2011-08-07 查看次數:39153 次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規范住房公積金提取使用行為,實現住房公積金制度可持續發展,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50號)和《深圳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深圳市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條深圳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公積金中心)負責本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

第四條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以下簡稱職工)可以按照本規定中的住房消費情形和其他情形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第二章 住房消費情形和提取額度

第五條職工及其家庭成員發生下列住房消費情形之一的,職工可以按照規定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具有所有權的住房;

(二)支付本市范圍內住房租金;

(三)償還本市范圍內具有所有權的住房的貸款本息;

(四)建造、翻建、大修本市范圍內具有所有權的住房;

(五)其他住房消費。

第六條在同一時間段內,職工僅能選擇一項住房消費情形提出申請,并不得重復申請;在同一項情形中存在多套住房消費情況的,每次申請提取時,職工僅能選擇其中一套住房申請提取;購買具有所有權的住房,每套住房僅能申請提取一次。

發生本規定第五條第

(一)、

(四)項規定中的住房消費情形的,該住房消費情形發生時間與職工申請提取時間應當相隔在兩年以內。住房消費情形發生時間以相關收據、發票和稅票等憑證(以下簡稱憑證)開具時間計算。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用于本規定第五條第

(二)、

(三)、

(五)項規定中的住房消費情形的,該住房消費情形應當發生在職工按照《暫行辦法》繳存住房公積金之后。

第七條購買具有所有權的住房的,職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員合計僅有一套住房時,可提取額不超過申請時賬戶內的存儲余額,且不超過購房總價款;職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員合計有兩套及以上住房的,可提取額不超過申請時賬戶內存儲余額的60%,且不超過購房總價款;2010年9月30日起,職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員購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包括異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提取。

建造、翻建、大修本市范圍內具有所有權的住房的,可提取額按照前款規定執行。

職工在購買、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總價款中實際支出的費用,按照該套住房房地產權屬證書或者經本市房地產權登記部門登記備案的購房合同列明的權利人份額計算;未明確份額的,按照該套住房房地產權屬證書或者經本市房地產權登記部門登記備案的購房合同列明的權利人數量平均計算。

第八條 支付本市范圍內住房租金的,職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員應當在本市范圍內無具有所有權的住房,每月可提取額不超過申請當月應繳存額的50%,每年度可以提取不超過12個月的月可提取額,每年度可以申請提取兩次;當年度未提取的剩余額度,可以在以后年度累計提取。

第九條 償還本市范圍內具有所有權住房的貸款本息的,職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員合計僅有一套住房時,每月可提取額不超過職工上月實際還貸額;職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員合計有兩套及以上住房的,每月可提取額不超過申請當月應繳存額的60%;2010年9月30日起,職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員購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包括異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提取。

前款規定中職工選擇按月還貸委托提取的,每月提取一次;未選擇按月還貸委托提取的,每年度可以申請提取一次,每年度可以提取不超過12個月的月可提取額,提取申請應當自每次還貸行為發生之日起兩年內提出。本條規定的每月可提取額需根據職工住房貸款銀行或者征信系統提供的還貸數據,經公積金中心審查后確定。

第十條 用于其他住房消費的,職工應當按照《暫行辦法》繳存住房公積金累計滿12個月,每年度可以申請提取一次,可提取額不超過申請提取前12個月內職工住房公積金應繳存總額的30%;當年度未提取的剩余額度,可以在以后年度累計提取。

第十一條職工按照本章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后,其提取后的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不應低于職工申請當月的月應繳存額。

第三章 其他情形和提取額度

第十二條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職工可以按照規定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退休;

(二)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

(三)男性年齡滿50周歲或者女性年齡滿45周歲,失業且住房公積金賬戶封存均滿2年;

(四)在國外或者港、澳、臺地區定居;

(五)戶籍遷出本市;

(六)戶籍不在本市并已申請基本養老保險或者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七)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八)職工本人或者家庭成員患重大疾病。

第十三條符合本規定第十二條第

(一)項至第

(七)項規定任一情形的,職工可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全部存儲余額;按照本規定第十二條第

(一)項至第

(六)項規定提取并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的,應當已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封存手續。

符合本規定第十二條第

(八)項情形的,職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存儲余額用于支付當期醫院相關治療費用中的自費部分。

第十四條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申請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全部存儲余額,并應當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四章 提取程序和證明材料

第十五條職工在住房公積金業務網點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可以通過公積金中心網上服務平臺申報并預約住房公積金業務網點辦理業務。

用于其他住房消費的,職工在住房公積金業務網點簽訂住房公積金網上業務辦理協議后,可以通過公積金中心網上服務平臺在線辦理。

第十六條公積金中心應當在受理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作出準予提取或不予提取的決定,本規定另有規定的除外。準予提取的,由受公積金中心委托的商業銀行辦理支付手續,銀行直接將資金轉入職工住房公積金聯名卡的儲蓄賬戶中;不予提取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不予提取的原因。

第十七條職工在住房公積金業務網點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應當提交下列基本材料:

(一)住房公積金聯名卡;

(二)身份證;

(三)《深圳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表》。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用于職工家庭成員的住房消費的,應當提交家庭成員身份證、結婚證、戶口簿等家庭成員關系證明材料。

第十八條職工按照本規定第五條第

(一)、

(三)、

(四)項規定情形申請提取的,除提交本規定第十七條規定的基本材料外,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另行提交相應證明材料:

(一)購買商品住房的,一手房提交房地產權屬證書或者經本市房地產權登記部門登記備案的購房合同、購房發票;二手房提交房地產權屬證書、契稅稅票;

(二)購買政策性(保障性)住房的,提交房地產權屬證書或者本市政策性(保障性)住房購房合同和專用收據;

(三)異地購房的,提交房地產權屬證書和購房發票或者契稅稅票;

(四)償還本市范圍內具有所有權的住房的貸款本息的,提交貸款合同、抵押合同、還款證明;按月還貸委托提取的,需另行提交與公積金中心簽訂的按月還貸委托提取協議書;

(五)建造本市范圍內具有所有權住房的,提交土地權屬證明、市規劃國土部門出具的用地批復、報建批復或者其他批準證明文件、購買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費用的發票;

(六)翻建本市范圍內具有所有權住房的,提交房地產權屬證書、市規劃國土部門出具的翻建批復或者其他批準證明文件、購買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費用的發票;

(七)大修本市范圍內具有所有權住房的,提交房地產權屬證書、市建設部門或者具備資質的鑒定機構出具的房屋安全鑒定證明、購買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費用的發票。

支付本市范圍內住房租金和用于其他住房消費的,僅需提交本規定第十七條規定的基本材料;在公積金中心網上服務平臺在線辦理用于其他住房消費提取業務的,不需提交本規定第十七條規定的基本材料和相應證明材料。

第十九條職工按照本規定第十二條第

(一)項至第

(八)項規定情形申請提取的,除提交本規定第十七條規定的基本材料外,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另行提交相應證明材料:

(一)退休的,提交退休證;不能提交退休證的,男性年齡應滿60周歲或者女性年齡應滿55周歲;

(二)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提交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證明、職工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鑒定證明或者一級至四級殘疾人證;不能提交終止勞動關系證明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應當已辦理封存手續;

(三)男性年齡滿50周歲或者女性年齡滿45周歲,失業且住房公積金賬戶封存均滿2年的,提交本市失業員工失業保險待遇計發決定書或者失業證;

(四)在國外或者港、澳、臺地區定居的,提交戶口注銷證明或者永久居留權證明;

(五)戶籍遷出本市的,提交戶口遷移證明;

(六)戶籍不在本市并已申請基本養老保險或者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手續的,職工本人應當已辦理基本養老保險或者基本醫療保險關系申請轉出和申請接續手續;未繳納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的,提交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證明;未繳納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又不能提交終止勞動關系證明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應當已辦理封存手續;

(七)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交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明;

(八)因職工本人或者家庭成員患重大疾病的,提交二級甲等及以上醫院出具診斷證明書、醫院相關治療費用的憑證(住院費用清單、本市社保票據),憑證開具時間與申請提取時間應當相隔在兩年以內;患者是職工家庭成員的,應當另行提交家庭成員身份證、結婚證、戶口簿等家庭成員關系證明。

前款第

(六)項規定中職工不能辦理申請基本養老保險或者基本醫療保險關系接續手續的,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工傷保險停止繳費時間應當已達三個月;未繳納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的,職工工傷保險停止繳費時間應當已達三個月。

第二十條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按照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情形申請提取的,應當提交《深圳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表》、職工死亡證明(被宣告死亡的須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判決書)、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身份證、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書或者其他證明繼承權或者受遺贈權的有效法律文書。

第二十一條職工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監護人申請提取的,監護人應當提交監護證明及監護人身份證。

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監護人申請提取的,監護人應當提交監護證明及監護人身份證。

第二十二條職工按照本規定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所提交的相關業務表格、協議文本,可以在住房公積金業務網點領取或者在公積金中心網站下載。職工按照本規定提交的身份證明及其他證明文件或者材料,應當提交原件或者提交復印件核驗原件。

第二十三條職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應當按照本規定如實申報信息和提交證明材料。未如實申報信息或者提交證明材料的,公積金中心可以將其信息作為不良記錄錄入住房公積金監管檔案(系統),并將記錄提交人民銀行納入個人信用征信系統。

第二十四條公積金中心可以根據住房公積金業務開展實際需要,對本規定中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辦理提交的相關證明文件或者材料擬訂補充規定,經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核準后公布執行,并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備案。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公積金中心可以根據本市住房公積金繳存、提取和貸款情況以及國家、省和本市住房政策,就本規定中提取情形或者額度標準提出調整方案,經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審核,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準后公布執行。

第二十六條非本市戶籍且屬于農業戶口的職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用于在戶籍所在地的宅基地建造住房的,由公積金中心另行擬訂具體規定,經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審核,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準后公布執行。

第二十七條職工按照市政府《關于發布深圳市社會保險暫行規定的通知》(深府〔1992〕128號)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其提取可以適用本規定施行之前本市有關住房公積金提取具體規定。

第二十八條本規定中所稱家庭成員包括職工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 本規定中所稱具有所有權的住房包括商品住房、政策性(保障性)住房;住房套數按照職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時其個人及其家庭成員名下擁有的住房數量統計。

本規定中所稱其他住房消費包括支付住房物業服務費、日常收取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住房裝修費、舊住宅區加裝電梯費等其他未納入本規定第五條第

(一)項至第

(四)項規定中的住房消費情形。

本規定中所稱按月還貸委托提取是指職工與公積金中心簽訂按月還貸委托提取協議書,委托公積金中心根據職工還貸數據逐月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償還住房貸款本息的一種還貸方式。

本規定中所稱重大疾病包括慢性腎衰竭(尿毒癥)、惡性腫瘤、再生障礙性貧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臟瓣膜置換手術、冠狀動脈旁路手術、顱內腫瘤開顱摘除手術、重大器官移植手術、主動脈手術。

第二十九條本規定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住房公積金住房提取范文第2篇

發布時間:2011-10-12 12:03 發布:本站 查看次數: 7554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住房公積金的提取管理,落實《蘭州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蘭住管[2010] 號),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手續。

住房公積金提取實行屬地化管理原則。

第三條 蘭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負責本市住房公積金的提取管理和監督。管理中心所屬分支機構和辦事機構依據管理中心授權、受委托銀行依據《委托合同》具體承辦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

第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積金:

一、住房公積金賬戶被依法查封、凍結的;

二、購買(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權的自住住房,行為時間超過規定期限的;

三、以贈與、繼承等方式取得具有所有權的自住住房的。 第五條 職工符合一項或多項提取條件,可多次提取住房公積金。

第二章 提取范圍

第六條 職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一、離休、退休的;

二、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人事勞動關系的;

三、出境定居或赴港、澳、臺地區定居的;

四、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五、農業戶口職工與單位終止人事勞動關系的;

六、在職期間被判處刑罰,并與所在單位終止人事勞動關系的;

七、購買(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權自住住房,行為時間在購房合同生效后三年以內,或所購住房《房屋所有權證》辦妥后三年以內的;

八、償還購買自住住房貸款本息,行為時間在貸款期內,或貸款還清后一年以內的;

九、本人和配偶名下無所有權住房,租住住房面積在90㎡以下需要支付房租的;

十、與單位終止人事勞動關系的職工,男滿50周歲,女滿40周歲,在兩年內未重新就業的;

十一、納入住房公積金托管戶管理的破產、關閉企業職工在兩年內未重新就業的;

十二、被納入本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圍的;

十三、因意外事故,并經有關部門鑒定部分或全部喪失勞動能力,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十四、遇到其他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十五、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職工,在《住房公積金借款合同》生效后三個月內需要提取住房公積金統籌安排支付房款的

第七條 職工符合本辦法第六條第

七、

八、

九、十

二、十

三、十

四、十五種情形提取住房公積金的,配偶可以同時提取本人賬戶內的住房公積金。

第三章 提取要件

第八條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應出示單位介紹信、本人身份證(因故不能提供身份證的需提供轄區派出所的戶籍證明)。委托他人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應同時提供經辦人身份證。同時提取配偶住房公積金的,還應提供結婚證。

其他提取要件按不同情形分別如下:

一、職工離、退休的,應提供離、退休證或《退休審批表》,無退休證的需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憑居民身份證直接辦理。

二、職工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人事勞動關系的,應提供1-4級的傷殘證或勞動鑒定委員會出具的1-4級《傷殘職工勞動能力鑒定表》。

三、職工出境定居或赴港、澳、臺地區定居的,應提供護照、簽證、戶口注銷證明。

四、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應提供死亡證明(死亡證、火化證、戶口注銷頁、喪葬費收費單中的任意一項均可)、繼承人法律關系證明、繼承人身份證明。

五、農業戶口職工與單位終止人事勞動關系的,應提供戶口簿、與單位終止人事勞動關系證明。

六、職工在職期間被判處刑罰,并與所在單位終止人事勞動關系的,應提供人民法院判決書、與單位終止人事勞動關系證明。

七、購買(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權自住住房,行為時間在購房合同生效后三年以內,或所購住房《房屋所有權證》辦妥后三年以內的,分別按以下情況提供要件:

(一)購買商品房的,應提供經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登記備案的《商品房買賣(銷售)合同》、房價總額30%以上的付款憑證;或提供已取得的《房屋所有權證》、全額付款憑證。

(二)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或單位自建房的,實行建設單位項目備案制度,建設單位應先向中心做提取備案,購房職工再行辦理提取手續。

1、建設單位辦理備案,應提供:

⑴項目備案報告,說明前期準備情況、建設手續辦理情況、工程進展情況、銷(預)售計劃等,確認項目的真實有效。

⑵相關部門對該房屋所屬項目的批復文件。

2、購房職工辦理提?。?經濟適用住房,應提供《經濟適用住房買賣合同》、房價總額30%以上的付款憑證;或提供已取得的《房屋所有權證》、全額付款憑證。

單位自建房,應提供購房合同(購房協議)、房價總額30%以上的付款憑證;或提供已取得的《房屋所有權證》、全額付款憑證。

(三)購買二手住房的,應提供已過戶于本人或配偶名下的《房屋所有權證》、契稅憑證。

(四)購買拆遷安置房的,應提供拆遷協議、拆遷安置房屋應交差價款總額30%以上的付款憑證;或提供已取得的《房屋所有權證》、全額付款憑證。

(五)購買其他住房的,應提供已過戶于本人或配偶名下的《房屋所有權證》、契稅發票。

(六)翻建、大修自住房屋的,應提供《房屋所有權證》、規劃等相關部門對翻建、大修該住房的規劃許可證或批準文件。

(七)自建自住住房的,應提供《土地使用證》規劃等相關部門對建造該住房的規劃許可證或批準文件、自籌資金證明。

八、償還購買自住住房貸款本息,行為時間在貸款期內,或貸款還清后一年以內的,分別按以下情況提供要件:

(一)償還商業性貸款本息的,應提供《借款合同》、《購房合同》銀行貸款余額對賬單(加蓋銀行業務公章生效)或還清貸款憑證。

(二)使用公積金提前償還本中心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的,應提供《提前還款通知單》。

(三)還清本中心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的,應提供《提前還款通知書》、銀行出具的還清貸款的有效憑證。

(四)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實行按月沖還貸款的,應提供管理中心貸款部門出具的住房公積金按月沖還貸款憑證。

九、本人和配偶名下無所有權住房,租住住房在90㎡以下且需要支付房租的,應提供房屋租賃合同、房租發票。

十、與單位終止人事勞動關系的職工,男滿50周歲,女滿40周歲,在兩年內未重新就業的,應提供與單位終止人事勞動關系的證明、失業證。

十一、納入住房公積金托管戶管理的破產、關閉企業職工在兩年內未重新就業的,應提供失業證、托管憑證。

十二、職工被納入本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圍的,應提供《甘肅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

十三、職工因意外事故,并經有關部門鑒定部分或全部喪失勞動能力,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應提供所在單位出具的職工家庭困難證明、1-4級的傷殘證或勞動鑒定委員會出具的1-4級《傷殘職工勞動能力鑒定表》。

十四、職工因遇到其他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應分情況提供相應要件:

(一)職工本人和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患心肌梗死、尿毒癥、白血病、肝硬化、再生障礙性貧血、風心二狹二閉、腦血管畸形、腦血管意外、壞死性腸梗阻、肝萎縮、嚴重復合性外傷、嚴重電擊傷、各種癌性病變等十三種重大疾病的,需提供所在單位出具的職工家庭困難證明、縣級以上醫院的病歷及住院證明,可以提取職工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積金。

(二)職工家庭遭遇不可預見事故造成家庭生活困難的,需提供管理中心要求的相應證明材料,提取職工本人或者配偶的住房公積金。

十五、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職工,在《住房公積金借款合同》生效后三個月內提取住房公積金統籌安排支付房款的,需提供生效的《住房公積金借款合同》。

以上提取要件除單位介紹信收原件外,其余要件審核原件,留存復印件一份。

第四章 提取額度和方式 第九條 提取住房公積金采取現金和轉賬方式。除第六條第十五款規定情形外,對符合提取條件但負有清償本人或他人住房公積金貸款責任的職工,其住房公積金只允許以轉賬方式優先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或履行住房公積金貸款擔保責任,不得以現金方式提取住房公積金或轉移住房公積金。

第十條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方式和額度,按照以下原則辦理:

一、屬于第六條第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十、十一款提取情形的,可以現金形式全額提取并銷戶。

二、屬于第六條第七款提取情形的,其提取方式和額度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職工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積金,但提取額度不得超過購房總價、建房造價或翻建、大修費用總額。

(二)符合轉賬條件的,應當采取轉帳提取方式。確不符合轉賬條件的,可采取現金提取方式。

(三)同時提取配偶住房公積金的,提取額度合并計算。

三、屬于第六條第八款提取情形的,其提取方式和額度區別情況按照以下原則辦理:

(一)符合轉賬條件的,應當采取轉帳提取方式。確不符合轉賬條件的,可采取現金提取方式。

(二)歸還商業性住房貸款:

1、職工可以在還款期內分次提取本人賬戶內的住房公積金,原則上一年提取一次,提取額度不得超過應償還貸款本息額。

2、職工提前還清全部剩余貸款本息,可一次性提取本人賬戶內的住房公積金,提取額度不得超過提前償還部分的貸款本息額。

(三)歸還住房公積金貸款:

1、職工可以在還款期內分次提取本人賬戶內的住房公積金,原則上一年提取一次。提取額度不得超過應償還貸款本息額。 實行住房公積金按月沖還貸款的按沖還貸款程序辦理。

2、職工提前全部還清剩余貸款本息,可一次性提取本人賬戶內的住房公積金,但提取額度不得超過應償還貸款本息額。

(四)職工在還款期內未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可以在還清商業性住房貸款或住房公積金貸款后一年以內一次性提取本人賬戶內的住房公積金,但提取額度不得超過已償還貸款本息額。

(五)同時提取配偶住房公積金的,提取額度合并計算。

四、屬于第六條第九款提取情形的,一年提取一次,初次提取額度按申請年度自申請之月起實際支付的租金額計算,以后每年的提取額度按當年實際支付的租金額計算。

所租房屋面積超過規定范圍的,超出部分的面積不計入提取額度。 同時提取配偶住房公積金的,提取額度合并計算。

五、屬于第六條第十二款提取情形的,提取金額不超過被納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圍期間及之前的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

同時提取配偶住房公積金的,提取額度合并計算。

六、屬于第六條十三款提取取情形的,每年可以現金方式提取一次住房公積金,每次提取額度不得超過上年度本市最低月工資標準×12。

同時提取配偶住房公積金的,提取額度合并計算。

七、屬于第六條第十四款提取情形的,其提取方式和額度區別情況按照以下原則辦理:

(一)如遇重大疾病,提取金額不超過住院費用個人負擔部分。

(二)如遭遇不可預見事故造成家庭生活困難的,提取總額不得超過事故或災難費用個人負擔的部分。

八、屬于第六條第十五款提取情形的,其提取方式和提取額度按以下原則辦理:

(一)符合轉賬條件的,應當采取轉帳提取方式。確不具備轉賬條件的,可采取現金提取方式。

(二)提取額度以貸款額度和提取額度合計不超過房屋總價為限。

(三)同時提取配偶住房公積金的,提取額度合并計算。 第十一條 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其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并入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

第五章 提取審批程序

第十二條 職工符合提取住房公積金條件的,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提供提取要件,經所在單位核實并出具提取證明。

二、持提取要件和提取證明向管理中心申請提取本人賬戶或符合規定的他人賬戶的住房公積金存儲余額。

三、管理中心于受理申請當日做出準予提取或者不準予提取的決定。 管理中心審核不準予提取的,應當自申請之日起 3 日內告知申請人不準予提取的原因。

四、管理中心審核通過準予提取的,職工應持管理中心的批準憑證、身份證、住房公積金卡于審批當日到受托銀行辦理提取手續。

第十三條 已經辦理了個人賬戶封存手續的離、退休職工和與單位終止人事勞動關系的職工,可以不提供單位出具的提取證明,直接提供提取要件向管理中心申請辦理提取手續。

第六章 提取監督

第十四條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時,職工個人、所在單位、房地產開發公司等相關單位有出具偽證和欺騙行為套取住房公積金的,應追回支取的住房公積金,并由相關部門追究直接責任人和所在單位領導的行政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管理中心及受委托銀行工作人員有違反本辦法的,由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銀行給予相應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住房公積金住房提取范文第3篇

所謂住房公積金提取審核,是指各地公積金管理中心(分中心、管理部)或者中心委托的各個公積金提取業務經辦銀行網點,根據住房公積金的相關政策、規定和操作規范,對提取申請人的提取資格和提取行為真實性進行檢驗的方式,目的在于確保住房公積金資金的安全性和住房公積金的??顚S?。2011年10月27日,住建部副部長齊驥表示,住建部正在聯合各個部門,研究修訂公積金條例工作中,放開個人提取公積金用于支付住房租金的規定。 符合哪些條件可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

1、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

2、離休、退休的;

3、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4、到國外、港、澳、臺地區定居的;

5、償還住房貸款本息的;

6、被納入本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圍并支付房租的;

住房公積金住房提取范文第4篇

發布日期:2011-08-07 查看次數:39153 次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規范住房公積金提取使用行為,實現住房公積金制度可持續發展,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50號)和《深圳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深圳市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條深圳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公積金中心)負責本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

第四條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以下簡稱職工)可以按照本規定中的住房消費情形和其他情形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第二章 住房消費情形和提取額度

第五條職工及其家庭成員發生下列住房消費情形之一的,職工可以按照規定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具有所有權的住房;

(二)支付本市范圍內住房租金;

(三)償還本市范圍內具有所有權的住房的貸款本息;

(四)建造、翻建、大修本市范圍內具有所有權的住房;

(五)其他住房消費。

第六條在同一時間段內,職工僅能選擇一項住房消費情形提出申請,并不得重復申請;在同一項情形中存在多套住房消費情況的,每次申請提取時,職工僅能選擇其中一套住房申請提取;購買具有所有權的住房,每套住房僅能申請提取一次。

發生本規定第五條第

(一)、

(四)項規定中的住房消費情形的,該住房消費情形發生時間與職工申請提取時間應當相隔在兩年以內。住房消費情形發生時間以相關收據、發票和稅票等憑證(以下簡稱憑證)開具時間計算。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用于本規定第五條第

(二)、

(三)、

(五)項規定中的住房消費情形的,該住房消費情形應當發生在職工按照《暫行辦法》繳存住房公積金之后。

第七條購買具有所有權的住房的,職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員合計僅有一套住房時,可提取額不超過申請時賬戶內的存儲余額,且不超過購房總價款;職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員合計有兩套及以上住房的,可提取額不超過申請時賬戶內存儲余額的60%,且不超過購房總價款;2010年9月30日起,職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員購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包括異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提取。

建造、翻建、大修本市范圍內具有所有權的住房的,可提取額按照前款規定執行。

職工在購買、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總價款中實際支出的費用,按照該套住房房地產權屬證書或者經本市房地產權登記部門登記備案的購房合同列明的權利人份額計算;未明確份額的,按照該套住房房地產權屬證書或者經本市房地產權登記部門登記備案的購房合同列明的權利人數量平均計算。

第八條 支付本市范圍內住房租金的,職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員應當在本市范圍內無具有所有權的住房,每月可提取額不超過申請當月應繳存額的50%,每年度可以提取不超過12個月的月可提取額,每年度可以申請提取兩次;當年度未提取的剩余額度,可以在以后年度累計提取。

第九條 償還本市范圍內具有所有權住房的貸款本息的,職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員合計僅有一套住房時,每月可提取額不超過職工上月實際還貸額;職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員合計有兩套及以上住房的,每月可提取額不超過申請當月應繳存額的60%;2010年9月30日起,職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員購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包括異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提取。

前款規定中職工選擇按月還貸委托提取的,每月提取一次;未選擇按月還貸委托提取的,每年度可以申請提取一次,每年度可以提取不超過12個月的月可提取額,提取申請應當自每次還貸行為發生之日起兩年內提出。本條規定的每月可提取額需根據職工住房貸款銀行或者征信系統提供的還貸數據,經公積金中心審查后確定。

第十條 用于其他住房消費的,職工應當按照《暫行辦法》繳存住房公積金累計滿12個月,每年度可以申請提取一次,可提取額不超過申請提取前12個月內職工住房公積金應繳存總額的30%;當年度未提取的剩余額度,可以在以后年度累計提取。

第十一條職工按照本章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后,其提取后的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不應低于職工申請當月的月應繳存額。

第三章 其他情形和提取額度

第十二條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職工可以按照規定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退休;

(二)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

(三)男性年齡滿50周歲或者女性年齡滿45周歲,失業且住房公積金賬戶封存均滿2年;

(四)在國外或者港、澳、臺地區定居;

(五)戶籍遷出本市;

(六)戶籍不在本市并已申請基本養老保險或者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七)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八)職工本人或者家庭成員患重大疾病。

第十三條符合本規定第十二條第

(一)項至第

(七)項規定任一情形的,職工可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全部存儲余額;按照本規定第十二條第

(一)項至第

(六)項規定提取并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的,應當已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封存手續。

符合本規定第十二條第

(八)項情形的,職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存儲余額用于支付當期醫院相關治療費用中的自費部分。

第十四條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申請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全部存儲余額,并應當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四章 提取程序和證明材料

第十五條職工在住房公積金業務網點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可以通過公積金中心網上服務平臺申報并預約住房公積金業務網點辦理業務。

用于其他住房消費的,職工在住房公積金業務網點簽訂住房公積金網上業務辦理協議后,可以通過公積金中心網上服務平臺在線辦理。

第十六條公積金中心應當在受理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作出準予提取或不予提取的決定,本規定另有規定的除外。準予提取的,由受公積金中心委托的商業銀行辦理支付手續,銀行直接將資金轉入職工住房公積金聯名卡的儲蓄賬戶中;不予提取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不予提取的原因。

第十七條職工在住房公積金業務網點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應當提交下列基本材料:

(一)住房公積金聯名卡;

(二)身份證;

(三)《深圳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表》。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用于職工家庭成員的住房消費的,應當提交家庭成員身份證、結婚證、戶口簿等家庭成員關系證明材料。

第十八條職工按照本規定第五條第

(一)、

(三)、

(四)項規定情形申請提取的,除提交本規定第十七條規定的基本材料外,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另行提交相應證明材料:

(一)購買商品住房的,一手房提交房地產權屬證書或者經本市房地產權登記部門登記備案的購房合同、購房發票;二手房提交房地產權屬證書、契稅稅票;

(二)購買政策性(保障性)住房的,提交房地產權屬證書或者本市政策性(保障性)住房購房合同和專用收據;

(三)異地購房的,提交房地產權屬證書和購房發票或者契稅稅票;

(四)償還本市范圍內具有所有權的住房的貸款本息的,提交貸款合同、抵押合同、還款證明;按月還貸委托提取的,需另行提交與公積金中心簽訂的按月還貸委托提取協議書;

(五)建造本市范圍內具有所有權住房的,提交土地權屬證明、市規劃國土部門出具的用地批復、報建批復或者其他批準證明文件、購買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費用的發票;

(六)翻建本市范圍內具有所有權住房的,提交房地產權屬證書、市規劃國土部門出具的翻建批復或者其他批準證明文件、購買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費用的發票;

(七)大修本市范圍內具有所有權住房的,提交房地產權屬證書、市建設部門或者具備資質的鑒定機構出具的房屋安全鑒定證明、購買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費用的發票。

支付本市范圍內住房租金和用于其他住房消費的,僅需提交本規定第十七條規定的基本材料;在公積金中心網上服務平臺在線辦理用于其他住房消費提取業務的,不需提交本規定第十七條規定的基本材料和相應證明材料。

第十九條職工按照本規定第十二條第

(一)項至第

(八)項規定情形申請提取的,除提交本規定第十七條規定的基本材料外,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另行提交相應證明材料:

(一)退休的,提交退休證;不能提交退休證的,男性年齡應滿60周歲或者女性年齡應滿55周歲;

(二)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提交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證明、職工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鑒定證明或者一級至四級殘疾人證;不能提交終止勞動關系證明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應當已辦理封存手續;

(三)男性年齡滿50周歲或者女性年齡滿45周歲,失業且住房公積金賬戶封存均滿2年的,提交本市失業員工失業保險待遇計發決定書或者失業證;

(四)在國外或者港、澳、臺地區定居的,提交戶口注銷證明或者永久居留權證明;

(五)戶籍遷出本市的,提交戶口遷移證明;

(六)戶籍不在本市并已申請基本養老保險或者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手續的,職工本人應當已辦理基本養老保險或者基本醫療保險關系申請轉出和申請接續手續;未繳納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的,提交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證明;未繳納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又不能提交終止勞動關系證明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應當已辦理封存手續;

(七)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交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明;

(八)因職工本人或者家庭成員患重大疾病的,提交二級甲等及以上醫院出具診斷證明書、醫院相關治療費用的憑證(住院費用清單、本市社保票據),憑證開具時間與申請提取時間應當相隔在兩年以內;患者是職工家庭成員的,應當另行提交家庭成員身份證、結婚證、戶口簿等家庭成員關系證明。

前款第

(六)項規定中職工不能辦理申請基本養老保險或者基本醫療保險關系接續手續的,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工傷保險停止繳費時間應當已達三個月;未繳納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的,職工工傷保險停止繳費時間應當已達三個月。

第二十條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按照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情形申請提取的,應當提交《深圳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表》、職工死亡證明(被宣告死亡的須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判決書)、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身份證、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書或者其他證明繼承權或者受遺贈權的有效法律文書。

第二十一條職工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監護人申請提取的,監護人應當提交監護證明及監護人身份證。

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監護人申請提取的,監護人應當提交監護證明及監護人身份證。

第二十二條職工按照本規定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所提交的相關業務表格、協議文本,可以在住房公積金業務網點領取或者在公積金中心網站下載。職工按照本規定提交的身份證明及其他證明文件或者材料,應當提交原件或者提交復印件核驗原件。

第二十三條職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應當按照本規定如實申報信息和提交證明材料。未如實申報信息或者提交證明材料的,公積金中心可以將其信息作為不良記錄錄入住房公積金監管檔案(系統),并將記錄提交人民銀行納入個人信用征信系統。

第二十四條公積金中心可以根據住房公積金業務開展實際需要,對本規定中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辦理提交的相關證明文件或者材料擬訂補充規定,經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核準后公布執行,并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備案。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公積金中心可以根據本市住房公積金繳存、提取和貸款情況以及國家、省和本市住房政策,就本規定中提取情形或者額度標準提出調整方案,經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審核,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準后公布執行。

第二十六條非本市戶籍且屬于農業戶口的職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用于在戶籍所在地的宅基地建造住房的,由公積金中心另行擬訂具體規定,經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審核,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準后公布執行。

第二十七條職工按照市政府《關于發布深圳市社會保險暫行規定的通知》(深府〔1992〕128號)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其提取可以適用本規定施行之前本市有關住房公積金提取具體規定。

第二十八條本規定中所稱家庭成員包括職工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 本規定中所稱具有所有權的住房包括商品住房、政策性(保障性)住房;住房套數按照職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時其個人及其家庭成員名下擁有的住房數量統計。

本規定中所稱其他住房消費包括支付住房物業服務費、日常收取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住房裝修費、舊住宅區加裝電梯費等其他未納入本規定第五條第

(一)項至第

(四)項規定中的住房消費情形。

本規定中所稱按月還貸委托提取是指職工與公積金中心簽訂按月還貸委托提取協議書,委托公積金中心根據職工還貸數據逐月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償還住房貸款本息的一種還貸方式。

本規定中所稱重大疾病包括慢性腎衰竭(尿毒癥)、惡性腫瘤、再生障礙性貧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臟瓣膜置換手術、冠狀動脈旁路手術、顱內腫瘤開顱摘除手術、重大器官移植手術、主動脈手術。

第二十九條本規定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住房公積金住房提取范文第5篇

1、購買新房:

(1)需要提供的材料:房管部門備案的機打的購房合同原件、復印件一份;購房發票(或稅控收據)原件、復印件一份;申請提取配偶住房公積金的,提供結婚證(或戶口本)原件、復印件一份。

(2)資金撥付方式:能提供機打發票(或稅控收據)的,提取的住房公積金撥入職工所在單位帳戶(個人定期存單);不能提供機打發票(或稅控收據)的,由開發商在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表上填寫帳戶并加蓋印章確認,提取的住房公積金撥入所購房屋開發商帳戶。

2、購買二手房:

(1)需要提供的材料:購房協議原件、復印件一份;契證原件、復印件一份;申請提取配偶住房公積金的,提供結婚證(或戶口本)原件、復印件一份。

(2)資金撥付方式:提取的住房公積金撥付到職工所在單位帳戶(個人定期存單)。

3、從農村購房

(1)需要提供的材料:職工或配偶為農村戶口的戶口本或戶籍證明原件、復印件一份;提供所購房屋房產證原件、復印件一份。

(2)資金撥付方式:提取的住房公積金撥付到職工所在單位帳戶(個人定期存單)。

二、歸還住房貸款

1、歸還住房公積金貸款:

(1)職工提前還清住房公積金貸款,可以申請提取職工及配偶的住房公積金余額用于歸還貸款,提取額不超過貸款余額或職工及配偶的住房公積金余額;職工可以每年提取一次個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積金余額用于歸還貸款。提取額不超過上一年度實際還款額。

(2)需要提供的材料:《提取住房公積金歸還住房公積金貸款協議書》。

(3)資金撥付方式:提取的住房公積金撥到職工還款存折,專項用于歸還貸款。

2、歸還商業性住房貸款:

(1)職工可以每年提取一次個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積金余額用于歸還商業性住房貸款。提取額不超過上一年度實際還款額。

(2)需要提供的材料:借款合同復印件、還款存折復印件、上一年度還款對賬單一份。

(3)資金撥付方式:提取的住房公積金撥到職工還款存折,專項用于歸還貸款。

三、銷戶

1、退離休

需要提供離退休證或勞動、人事部門相關證明原件、復印件一份。

2、出境定居

需要提供戶口注銷證明原件、復印件一份。

3、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

其繼承人、受遺贈人提取的,需要提供死亡證明、公證部門對該繼承權或受遺贈權出具的公證書或人民法院做出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原件、復印件一份。

4、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

需要提供《淄博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原件、復印件一份。

5、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未再就業

需要提供解除勞動關系證明、失業證原件、復印件一份。

6、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

需要提供勞動部門出具的職工喪失勞動能力鑒定、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證明原件、復印件一份。

以上情形提取住房公積金撥到職工所在單位。

符合上述條件提取住房公積金的職工,須嚴格按照要求提供相關材料,廠人力資源部(南樓216室或222室)審核通過后開具《淄博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表》,之后職工攜帶全部資料到淄博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齊魯分中心所在地石鼓建行辦理提取手續(工作日全天辦理),10個工作日(兩周)后即可到廠財務(南樓四樓)領取提取憑證或存單。

住房公積金住房提取范文第6篇

答:凡符合使用住房公積金條件的職工,應首先向所在單位提出申請,單位對職工的購房情況進行初審后,為職工出具加蓋了單位印鑒的《成都市職工購建房提取個人住房公積金申請表》(表10),職工持《購建房提取申請表》、身份證明及相關的購房證明資料到中心辦理提取審核,經中心審核后,單位開具轉賬支票到公積金繳存銀行辦理支付手續。 問:購房提

取住房公積金是否有時間限制?

答:職工購商品房、政策性住房、拆遷安置房都應在合同約定的付款期限內提取住房公積金。

購買二手房需在產權交易過戶后,自產權證發證之日起30日內提取住房公積金。

問:職工因住房消費原因申請提取公積金,提取額有何限制?

答:職工購房、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取金額受以下兩項限制:

(1)提取金額不超過上一已結息金額(每年6月30日為結息日)。

(2)不超過當時購房、建造、翻建、大修需支付房款或修建費用。

職工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提取金額受以下兩項限制:

(1)提取金額不超過上一已結息金額(每年6月30日為結息日)。

(2)職工與配偶提取之和不超過一年的還貸總額。

問:職工本人購房,可以提取配偶的住房公積金嗎?

答:職工在購買、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權的自住住房和償還購房貸款本息時,在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中儲存余額不足時,可以提取其配偶的住房公積金賬戶儲存余額,在提取時應同時提供雙方身份證原件、結婚證以及購建房相關證明材料。

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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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貸款用途:建設銀行接受各市(縣)人民政府和軍隊、煤炭、鐵道、石油等系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委托,利用委托人提供的住房基金,根據委托協議受托發放住房公積金貸款。用于支持借款人在中國大陸境內城鎮購買各類型住房,解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個人購買、建造住房資金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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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貸款對象: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和按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公積金的個人客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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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貸款條件:申請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必須符合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有關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規定。應具備的基本條件為:(1)有合法的身份;(2)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3)有穩定的經濟收入,信用良好,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4)有合法有效的購買、大修住房的合同、協議以及貸款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證明文件;(5)有當地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規定的最低額度以上的自籌資金,并保證用于支付所購(大修)住房的首付款;(6)有符合要求的資產進行抵押或質押,或(和)有足夠代償能力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自然人作為保證人;(7)符合當地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借款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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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貸款額度:最高額度按照當地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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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貸款期限:在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最長貸款期限內由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根據借款人的實際情況確定貸款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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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貸款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執行,目前執行利率情況如下:

----貸款期限5年以下(含5年)的:貸款年利率為3.96%;

----貸款期限5年以上(不含5年)的:貸款年利率為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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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申請貸款應提交的材料:

----客戶提出借款申請時,需提交以下資料:

----(1)住房公積金個人借款申請書;

----(2)身份證件(居民身份證、戶口簿或其他身份證件);

----(3)所在單位出具的借款人穩定經濟收入證明或其他償債能力證明資料;

----(4)合法的購買住房的合同、協議及批準文件;

----(5)抵押物或質押權利清單及權屬證明文件,有處分權人出具的同意抵押或質押的證明;

----(6)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認可的評估機構出具的抵押物估價報告書;

----(7)保證人出具的同意提供擔保的書面承諾及保證人的資信證明;

----(8)借款人用于購買住房的自籌資金的有關證明;

----(9)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文件和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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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客戶貸款流程:

----(1)提出申請。借款申請人需提出書面貸款申請,并提交有關資料,由建設銀行負責受理后交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或直接向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申請,等待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審批。

----(2)簽訂合同、開立存款賬戶。借款申請經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審批通過后,由建設銀行通知借款人簽訂借款合同和擔保合同。選用委托扣款方式還款的借款人須在建設銀行開立儲蓄卡或信用卡扣款賬戶。

----(3)辦理抵押登記、投保住房保險。簽訂合同后,應根據國家和當地法律法規,辦理抵押登記及其他必須的手續,抵押登記費用由借款人負擔,抵押期間保險單正本由貸款銀行保管。

----(4)支用款項。借款人在建設銀行填制貸款轉存憑據,建設銀行按借款合同約定,將貸款資金一次或分次劃入售房人在建設銀行開立的售房款賬戶內,或將貸款資金直接轉入借款人在建設銀行開立的存款賬戶內。

----(5)按期還款。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約定的還款計劃和還款方式,委托建設銀行分期扣款或到建設銀行柜面,按期歸還個人公積金住房貸款本息。

----(6)貸款結清。在貸款到期日前,借款人如提前結清貸款,須按借款合同約定,提前向建設銀行或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由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審批。

----貸款結清后,借款人從建設銀行領取"貸款結清證明",取回抵押登記證明文件及保險單正本,并持建設銀行出具的"貸款結清證明"到原抵押登記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注銷手續。

這是建設銀行的哈~~

二手房也可以的,叫做“個人再交易住房貸款”

手上擁有一個公積金帳戶,帳戶里存著繳費幾年的公積金款。眼下買房了,由于一次性付款不顯示,于是想到按揭貸款--用自己的公積金帳戶辦理貸款。呵呵,這樣下來要比一般性的商業貸款省了好多的利息,還把閑在帳戶里的錢合理的給用出去了,可謂是一舉兩得。而此刻的您,是否正在為如何辦理公積金貸款而著急呢?看了以下關于整個貸款流程的演示,你或許知道下一步去銀行如何辦理了。

如 何 申 請 住 房 公 積 金 貸 款

住房公積金是一種長期的住房儲蓄資金,其本質是在職職工工資收入的一部分,即住房工資。住房公積金以屬地化管理為原則,??顚S?,職工在職期間中能用于購、建、大中修自住住房,以及支付房租等住房方面的消費。對于申請公積金住房抵押(委托)貸款,銀川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有明確的規定:

貸款條件

一、個人申請貸款

1、申請人及其所在單位已連續繳交住房公積金一年以上;

2、具有購買住房的合同或有關證明文件;自建、翻建、大修住房,須有規劃、土地部門批準的有關文件;

3、具有長期穩定的經濟收入和償還貸款本息能力的證明;

4、有購房總價值的50%以上的自有資金證明文件;

5、同意按規定辦理貸款的抵押擔保手續及抵押物的保險,其保險期必須長于貨款期限半年。

二、單位申請貸款

1、單位及其職工已連續繳交住房公積金一年以上;

2、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實行獨立核算;

3、貸款項目已列入本市的購建房固定資產計劃;

4、貸款單位具有購建房資金總額30%以上的自有資金證明文件;

5、確有一定數量的資產做抵押,抵押物折價按《貸款通則》規定執行;

6、同意按規定辦理抵押物的保險,保險期限長于貸款期限半年。

貸款額度

一、職工個人貸款額度,核定為最高不超過職工購建房總價值的50%;

二、單位申請貸款額度,按該單位名下職工歸集的住房公積金余額的70%核定。對個別居住條件較差的單位,貸款額度可適當放寬。

貸款期限

一、個人購建房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十年,但個人貸款年限加借款人年齡之和不得超

過法定退休年齡;

二、單位建房貸款期限,根據建房周期,最長不超過三年, 購房貸款期限最長不超

過一年。

貸款利率

一、單位垡利率:在規定的公積金存款利率基礎上加1.80%利差,貸款期每延長一年,增加0.54%;

二、職工個人貸款利率:在規定的公積金存款利率基礎上加1.80%利差,五年期以下每延長一年加0.36%,五年以上(含五年)每延長一年加0.54%;

三、單位和個人貸款利率隨國家規定利率變動而相應調整。

貸款程序

一、由貸款單位或個人向公積金中心提出貸款申請,“中心”對貸款人的貸款資格和資信情況進行審查,并簽署審批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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