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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管理論文范文

2024-03-20

住房管理論文范文第1篇

摘 要:對比傳統C/S與B/S架構,富客戶端技術充分結合了兩種架構的優勢,揚長避短,兼具快速響應,維護成本低,用戶體驗好等優點。本文以高校教工住房管理系統為例,在分析高校公有住房管理系統需求的基礎上,設計并開發了基于富客戶端技術的管理信息系統,該系統界面美觀,操作便捷,用戶體驗好。

關鍵詞:富客戶端;住房管理;信息系統;高校

本文將詳細對比B/S與C/S架構的優缺點。在此基礎上分析富客戶端技術對比前兩種架構的優勢,并以高校教工住房管理系統為例,設計并開發兼具B/S與C/S優勢的管理信息系統。

1 軟件系統體系結構分析

計算機技術的發展推進管理信息系統日益革新。隨著新技術的廣泛應用,管理信息系統的體系結構也逐步演進:從最初的主機/終端信息共享模式,到20世紀90年代興起的客戶機/服務器(C/S)模式,進而發展到瀏覽器/服務器(B/S)模式。

1.1 C/S架構

C/S架構(Client/Server即客戶機/服務器架構),是一種基于資源不對等,且為實現共享而提出來的一種體系結構,通過將任務合理分配到Client端和Server端,降低了系統的通訊開銷,可以充分利用兩端硬件環境的優勢。

C/S架構能夠充分調用客戶機的資源,完成一部分業務處理操作,響應速度快,并能起到減輕服務器負荷的作用。但是,由于客戶機需要安裝專門的客戶端軟件,客戶端軟件對客戶機的環境要求也比較高,存在諸如兼容性問題等??蛻魴C的數量越多,軟件的部署、更新等運行維護成本越高。另外,如果客戶機硬件系統、操作系統、軟件系統環境不一致,還要開發專門的客戶端軟件。

1.2 B/S架構

為提高軟件系統兼容性,降低維護成本,B/S架構應運而生。B/S架構(Browser/Server即瀏覽器/服務器架構),是隨著Internet技術的興起,對C/S結構的一種變化或者改進的結構。

在這種結構下,客戶機只需要安裝任意一款瀏覽器(如IE等),用戶就可以通過該瀏覽器遠程訪問軟件系統,主要的業務處理任務都在服務器上完成。這種模式實現了客戶端零維護成本,在軟件系統調整、升級等情況下,只需要更行服務器上的軟件程序即可。但是,B/S架構也不是盡善盡美,C/S架構軟件提供的豐富的人機交互,B/S架構就沒有繼承下來,造成用戶體驗方面大打折扣;另外,由于B/S架構應用的大部分邏輯和狀態位于服務器端,所以瀏覽器會頻繁地向服務器發回數據和處理請求,即使網絡連接正常,瀏覽器也必須等待響應到達,用戶才能繼續進行下一步操作,這就造成了響應速度通常要比C/S架構軟件慢得多。

2 富客戶端技術

傳統的C/S模式,多終端的部署結構使軟件系統在越來越頻繁的系統更新面前,毫無招架之力。作為C/S模式的改良版,瀏覽器/服務器(B/S)模式因其部署簡單,客戶端零維護,很好地解決了運行維護的問題;但B/S架構在人機交互的表現層差強人意,在響應速度和用戶體驗方面不如C/S模式。富客戶端技術綜合了C/S、B/S模式的優勢,因其響應快、用戶體驗好、部署簡單,維護成本低、跨平臺等特性備受業界青睞。

富客戶端技術(RichClient,RC),也被稱作為富因特網應用程序(RichInternetApplications,RIA),同時集成了本地應用的高交互性、實時性與WEB應用的單一部署特性、跨平臺性與低成本,合二為一提供同時包含以上特效的用戶體驗。富客戶端技術通過提供可承載已編譯客戶端應用程序(以文件形式,用HTTP傳遞)的運行環境,客戶端應用程序使用異步客戶/服務器架構連接現有的后端應用服務器,這是一種安全、可升級、具有良好適應性的新的面向服務模型,這種模型由采用的Web服務所驅動。

富客戶端技術繼承了桌面應用程序反應快、交互性強的優點,能夠處理復雜的多媒體數據應用,同時又具有Web應用程序部署靈活、低成本的特性。富客戶端技術的應用,能夠使信息系統在降低維護成本的同時豐富用戶體驗,并能夠很好地解決兼容性和跨平臺等方面的問題。

3 系統需求分析與設計

管理信息系統是改變傳統管理方式,提升管理水平,提高管理效率,實現信息化管理的工具和手段。本節將以高校教工住房管理系統為例進行需求分析和系統設計。

3.1 系統需求分析

需求分析是軟件生命周期的五個階段中唯一面向用戶的階段,是實施軟件工程的基礎。在系統需求分析中,系統分析員和軟件工程師通過對用戶的調研確定系統的目的、功能及邊界。

高校教工住房管理系統就是要實現住房管理的數字化、精準化,替代傳統的管理手段,具體業務可分為住房管理、住房補貼管理、各種查詢統計及報表管理等三大類事務;面向的用戶包括三類:普通教職工,住房管理人員,校領導等。

住房管理業務可以分為住房信息管理、住房登記、周轉房管理、房改房報修四部分。住房管理涉及的范圍包括集資房、經濟適用房、商品房、房改房、周轉房等。其中集資房、經濟適用房、商品房、房改房產權都歸屬個人,只需要進行住房登記。房改房報修、受理流程要納入系統。周轉房管理,包含申請、審批、登記、保證金及租金收繳、退房等流程要通過系統完成。

住房貨幣化補貼作為高校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內容,實現了住房實物分配向貨幣化分配的轉變。由于貨幣化補貼有專門的系統,因此本系統只要提供數據的導入及導出功能即可。

查詢統計報表業務可以細分為租賃查詢統計、貨幣化補貼查詢統計、教職工及住房信息查詢統計等3項子業務。查詢統計報表業務主要面向業務管理人員以及學校領導。

另外,與住房管理息息相關的就是教工,系統還需要提供教工信息庫及修改功能。

3.2 系統總體設計

本文設計的高校教工住房管理系統是整體采用MVC三層架構,分為登錄模塊、教工信息管理子系統、住房信息管理子系統、貨幣化補貼管理子系統、系統設置模塊等。系統總體模塊設計如圖1所示。

圖1 高校教工住房管理系統總體設計圖

教工信息管理子系統分為:教工信息查詢模塊、教工信息編輯模塊、教工信息添加模塊以及教工信息刪除模塊。

住房信息管理子系統分為:住房信息查詢模塊、住房信息編輯模塊、住房信息添加模塊、住房信息登記模塊以及住房信息刪除模塊、周轉房管理子系統以及住房報修管理子系統等。周轉房管理子系統分為:申請周轉房模塊、審批周轉房申請模塊、登記周轉房住戶信息模塊、登記保證金繳納信息模塊、生成周轉房租金清單模塊、申請騰退周轉房模塊以及審批騰退周轉房申請模塊。住房報修子系統分為:申請住房維修模塊、受理住房維修申請模塊、登記住房維修結果模塊。

貨幣化補貼管理子系統分為貨幣化補貼信息導入模塊、貨幣化補貼信息導出模塊和貨幣化補貼信息查詢模塊。

系統設置模塊包括用戶信息管理、權限設置等功能。

3.3 系統設計目標

高校教工住房管理系統要提供及時準確的數據,系統要能實時反應學校的住房使用情況、教職工的住房狀況以及學校貨幣化補貼工作的執行情況,為高校領導相關決策提供準確可靠的一手數據。

另外,高校教工住房管理系統的設計和開發應從高校校園信息化建設總體布局出發,遵守高校數字化校園工程規范,提供與財務管理系統、人事管理系統、公共數據平臺、統一身份認證平臺等的接口。

4 系統開發環境與實施效果

4.1 基于ExtJs+Struts+Hibernate的MyEclipse集成開發環境

本文設計的高校教工住房管理系統開發環境選用MyEclipse集成開發環境,數據庫采用的是MicrosoftSQLServer2005數據庫管理系統。

界面展示采用Ext2.0框架及其提供的組件,后臺服務器端代碼采用Java編寫。

Ext是ExtJS的簡稱,是一個強大的JS類庫,是對傳統JavaScript的擴充。由于Ext融入了面向對象的概念,開發者可以靈活運用Ext提供的Form、Grid、Menu、Tree等組件。

為簡化開發過程,提高系統靈活性和重用性,本文設計的系統采用struts框架;另外本文設計的系統還采用了Hibernate框架,通過Hibernate中間件,數據庫訪問層的編碼搭建工作將事半功倍。

4.2 實施效果展示

本文設計的高校教工住房管理系統要能夠提供及時準確的數據服務,為高校領導相關決策提供支撐。其實施效果圖如圖2所示。

圖2 高校教工住房管理系統效果圖

5 結束語

信息化背景下的企事業單位,傳統的管理方法和管理模式已經越來越不能適應單位的發展,提供高效、精準管理方案的信息管理系統勢在必行?;诟豢蛻舳思夹g的管理信息系統的能夠統籌兼顧傳統C/S、B/S架構的優點,為企事業單位打造一個快速響應、體驗豐富的管理平臺,樹立良好的單位形象;在提升企事業單位管理水平、提高管理效率的同時有效地降低運維成本。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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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范波(1985.11-),男,湖北襄陽人,武漢大學網絡中心、武漢大學科學技術發展研究院,助理工程師,碩士,研究方向:數字化校園。

住房管理論文范文第2篇

前言

現階段, 引進實力人才以及穩固資深職員成為國企提升綜合競爭優勢和促進企業發展轉型的最優途徑, 職工住房保障對于國企突破發展的意義不言而喻。特別是我國對國企創新發展的一再重視, 使得很多國企越來越關注職工的住房保障問題。所以, 國企職工住房管理一直是我國政府管理部門關注的焦點, 國有企業務必意識到現階段管理上的落后局面, 改善職工住房管理現狀, 并進一步實現職工滿意度的提升以及工作熱情的提高, 促進國有企業不斷進步。

1 國企職工住房管理存在的問題

1.1 單位住房管理權責不清

通常而言, 國企中的職工住房管理由后期部門設置房管科室進行管理, 主要擔任在企業整體發展中以及在國家、地方政策推動下, 對職工住房進行規劃和建設。其中涵蓋了職工住房公積金、住房信息管理、周轉公寓管理與日常事務管理等等。房管科室當前工作崗位之間出現明顯的權責不清, 雙重職責的現象, 比方說, 員工住房信息的處理工作, 住房管理崗位以及住房改革崗位都有可能對信息系統執行操作, 如果出現問題, 不容易區分具體崗位的錯誤, 推諉現象就會發生, 崗位工作繁雜, 工作效率低, 紕漏問題時常發生, 阻礙了我國最新住房政策的實施, 也制約了國企住房改革工作的推進。

1.2 周轉住房周轉率低

基于各方面原因, 一些職工還沒有購置商品房或者經濟適用房, 依然在租賃企業內部的周轉房, 與此同時, 一些老職工也沒有盡快將周轉房進行退還, 而青年職員在經濟能力方面不強, 期望能夠利用企業的周轉房、過渡用房等。國有企業應當借助部分不適合出售的小戶型用作住房周轉, 租賃給有強烈需求的員工, 然而, 一些企業中大部分房產都已出售, 沒有嚴格執行相關部門的預留一定比率的周轉房的規定要求, 可以進行周轉以及流動使用的住房非常局限。具有特殊性的國企住宅房產, 需要結合實際工作進行流轉, 假如周轉房存在騰空困難, 并形成惡性循環, 不可避免的會引發職工住房、用房的一系列問題。

1.3 住房管理信息化水平低

住房管理信息化平臺在我國國企中進行投資建設已經歷一段時間, 然而其信息化程度卻不高。探究其具體原因, 主要是由于企業發展信息化側重于企業生產管理方面, 針對職工住房管理的服務的提升十分少見, 國企職工住房管理理念缺少服務職工的核心意識。并且, 職工住房管理中的信息溝通通過僅單純的通過會議形式開展, 更加深入的信息交流與對接基本沒有開展。企業運行住房信息管理系統多年, 但是其水平仍然不能符合現實工作的需要。舉個例子, 住房信息管理系統應用過于形式化, 再加上管理人員松懈, 實際工作中不能有效的記錄每一套住房的取用, 也沒有規劃年度結算, 住房信息與實際情況存在不相符的現象, 如果這些信息不能進行有效的信息化統計, 數據很容易出現錯誤, 最終影響住房管理工作的開展。所以, 國企職工住房管理中有必要完善信息管理系統, 提高管理人員的信息傳輸和共享水平, 提高服務意識, 充分發揮出住房供需預測、房源管理、住房分配管理等方面的職能。

2 國企職工住房管理的實踐途徑

2.1 轉變住房管理職能

職工住房管理作為國有企業管理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 具有以我國政策為指導、以滿足企業發展和職工需求為目標的顯著特征。住房貨幣化以及信息化管理已經成為國有企業社區的發展趨勢, 國有企業需要加大住房管理的力度, 將房管科室進行擴充, 通過明確不同工作體現各崗位的設置和權責, 在實際工作中相互協調工作, 進一步提高國有企業住房改革和管理工作水平, 最大限度的確保企業良性發展并滿足職工的多樣化需要。與此同時, 基于各部門間的職責明確, 降低住房管理工作推諉現象。

2.2 加強住房管理信息化建設

住房信息化管理指的是在企業職工住房管理中運用自動化技術, 通過數字化、智能化的操作處理職工住房管理事項, 從而提升住房管理服務水平、住房信息科學利用, 實現住房管理信息的自動化收集和分析等。國有企業擁有一個龐大的職工隊伍, 同時國有企業的生產任務集中而重要, 實施住房信息化管理具有一定的難度, 不但要實現全面掌握職工的住房信息, 還需要做到住房信息的共享, 而實現信息共享和應用, 借助一套完善的住房管理信息系統完成住房管理水平的提升。

2.3 完善周轉房管理制度

國有企業務必構建一套較為完整的周轉房管理體系, 為促進周轉房實現周期性流轉提供保障基礎, 使國有企業住房管理達到良性循環的目的。

首先, 實施“階梯式”周轉房租金制度。國有企業可以依據自身發展狀況, 將現存的職工住房中的部分住房數量進行劃分, 將其作為周轉的專用房產。另外, 根據職工的使用年限在一定程度上適當漲幅租賃費用, 通過“階梯式”的住房租金, 促進良性流轉局面的形成, 使較長時間使用周轉房還同時擁有其他方式房產使用的職工把周轉房騰空, 促進周轉房能夠達到周期性流傳。

其次, 加強“有限期”的周轉房合同管理。通過合理的周轉房使用合同規定其使用期限, 將周轉房退租執行予以貫徹落實, 嚴格按照合同規定進行周轉房退還, 對違約的職工進行懲罰, 比如罰款或延長職稱評選等。采取經濟杠桿退房激勵補貼政策, 在一定程度上解決公寓住房壓力, 給予提前退還周轉房的職工, 根據所剩合同期限進行一定的補貼, 從而對有能力購房的職工盡早退還周轉房進行激勵, 達到周轉房“進”“出”有序的循環發展, 加快周轉房流轉。

再次, 采用補償或激勵機制為年輕員工提供周轉房。采取異地置換或修建老年公寓的方式, 激勵退休職工將臨近企業的周轉房流傳出來, 提供給年輕員工, 方便中堅力量的發展, 為企業生產和改革發展做出貢獻。

2.4 堅持以人為本的住房管理思想

國有企業住房管理是關系到職工切身利益的一項重要工作。住房是職工居住以及立足發展的基礎, 與職工歸屬感、幸福感息息相關, 住房管理需要堅持“以人為本”的思想, 使職工深刻體驗到企業以其基本生活和保障為宗旨的管理思想。所以, 國有企業在住房管理實踐中, 需要全面貫徹這一思想, 在各項企業政策文件和工作中予以體現。比例, 采取經濟杠桿, 引導社會資源配置, 將特殊用房的渠道進行拓寬, 環節職工住房緊張問題。在家屬區住房改革過程中, 針對項目立項以及相應的補貼規定, 應當盡可能滿足廣大職工的需求, 通過多方面考察和評價, 獲取大部分職工在建設發展和政策落實方面的認可, 達到“公平、公正、公開”的住房管理目的。

3 結束語

綜上所述, 我國國有企業正在面臨著職工住房壓力過大、需求多樣化的局面, 國有企業需要重視職工住房管理, 通過轉變住房管理職能, 堅持“以人為本”的住房管理思想, 逐個突破住房管理信息化問題以及周轉房使用等問題, 利用現代化的住房保障手段, 促進國有企業住房管理實現全面改善。

摘要:國有企業住房管理, 不僅是職工關注的焦點, 也是管理部門的難點, 在繼承與創新中尋求解決問題的最佳途徑和工作方法, 才能維護企業穩定。近年來, 隨著國企深化改革的不斷推進, 職工住房管理中發展了很多問題, 同時面臨很大的挑戰。住房保障問題是企業發展的關鍵組成部分, 完善職工住房管理體系是國企應當重點考慮和改進的方向。文章通過分析國企職工住房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探討了國企職工住房管理的實踐途徑, 以供參考。

關鍵詞:國企,職工住房管理,問題,實踐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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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管理論文范文第3篇

摘要:通過建立、健全和完善保障性住房退出的收入申報和核對、資產動態監管、對象公示、政策立法、輿論宣傳、管理部門、優惠政策和激勵機制,有利加強保障性住房動態監管,促進資源有效流動,科學的保障性住房退出機制對于有效利用公共資源,維護低收入住房困難群體的居住權益具有重要意義。

關鍵詞:保障性住房 退出機制 對策

保障性住房政策是一項針對低收入群體保障民生的住房福利政策,它在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居住權發揮著重要作用。它是政府向居民提供的一種公共產品,其效用就是通過支付轉移的方式實現社會收入的再分配,使廣大低收入家庭也能夠享受經濟發展的成果,從而保持分配公平和社會穩定。從原則上講,政府提供的保障性住房是一個定量,而低收入階層卻是動態的,要使保障性住房真正幫助無力購買居所的人士解決住房問題,保證政府巨額資助的保障性住房資源得到有效利用,必須強調提供動態有序、流動使用的保障性住房管理制度。從政策趨勢看,保障性住房的退出情況包括兩種:一是隨著準入門檻的不斷調整,不符合條件的對象要退出保障性住房保障范圍;二是即使不改變保障范圍,由于已享受保障性住房家庭的實際情況發生了變化,從貧困到脫貧,也應該有規則地退出保障性住房。目前,我國很多地區已經規定保障性住房的退出情況,并且針對不同的情況規定了相應的退出操作辦法,但由于存在家庭收入難以核實、管理機構未能理順及相關的管理配套措施不健全等問題,造成目前的保障性住房退出規定成為一紙空文,無法保證保障性住房的動態使用。

一、曲靖市保障性住房基本情況

隨著保障性住房大規模建設的完成,管理工作顯得尤為重要。曲靖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先后出臺了一系列政策文件,對各類保障性住房的準入條件,受理程序,申請、審核、公示、準入、退出、合同管理等內容進行了規范,確保保障性住房分配、管理工作有序進行。2005年以來,我市已建成和在建各類保障性住房820萬平方米12萬套,其中:廉租住房180萬平方米,36617套;公共租賃住房260萬平方米53300套;經濟適用住房251萬平方米31378套;各類棚戶區改造130萬平方米17059套,完成投資161億元。截止到2013年10月,全市已累計實物配租廉租住房32000余戶;公共租賃住房12000余戶;發放廉租住房租賃補貼42484戶,7000余萬元;經濟適用住房保障31000余戶。2014年我市將有3萬余套高層建筑將完工分配,明年我市城鎮保障性住房將覆蓋保障20%以上城鎮人口。經過長期不懈的努力,曲靖市保障性住房建設已經走上良性發展的軌道,建立了從中心城區到各縣、各縣區到各鄉(鎮)的保障性住房建設網絡體系,極大滿足了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按照曲靖市保障性住房“十二五”要求,到2015年可解決曲靖市80萬人住房困難家庭的住房困難。通過這些數據和事實說明:1、保障性住房政策是保障民生的一項重要工作,符合社會需求和人民意愿,深受廣大群眾,特別是住房困難家庭的歡迎和肯定。2、各級政府在保障性住房政策的制定和實施上,隨著經濟發展和社會的需求,不斷進行調整,擴大受益面,切實改善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問題。3、保障性住房政策是一項長期的 、系統的民生工程,要與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和政府財力相匹配,盡力而為、量力而行。

二、保障性住房存在問題

保障性住房制度的推行,眾多城鎮低收入家庭圓了住房夢。但是,全市保障性住房制度執行的現狀并不樂觀。主要表現在一是出現了少量保障性住房轉租、轉借現象,有的住房甚至還將保障性住房當做自己的產權房,以為“自己不住了兒孫還可以住”;二是開轎車住保障性住房的情形時有發生,損害了政府的公信度;三是存在保障性使用者對保障性住房的管理不到位的現象;四是收入審核難,由于勞動者就業渠道和收入來源多元化,社會信用體系的缺失,家庭隱性收入形式多樣,給收入核定帶來了很大的難度。五是退出機制尚待健全,相對于廉租住房租賃補貼,實物配租的退出機制更是難上加難。目前,所依據的法律法規還比較少。由曲靖市人民政府于2005年4月26日出臺的《曲靖市城區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暫行辦法》、2006年8月28日出臺的《曲靖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實施細則》、即將出臺的《曲靖市公共租賃住房暫行辦法》、曲靖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頒布的《曲靖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暫行規定》對保障性住房的退出作了相關規定,但還沒有通過以正規的法律形式加以規定,也缺乏具體的操作辦法。保障性住房政策若被不符合條件的家庭鉆了空子,不僅是對真正有需要的人的一種剝奪,也是對保障性住房制度的嚴重褻瀆。

上述問題說明保障性住房退出機制的日益完善已成為保障性住房制度推進的一大瓶頸,各地在保障性住房管理普遍面臨退出難的問題。如果退出渠道不順暢,將增加政府的負擔,可能會影響整個保障性住房政策的可持續發展。

三、保障性住房保障“退出難”原因淺析

(一)無法準確核實家庭收入。家庭收入情況是是否進入保障性住房保障范圍的關鍵因素。準確核實保障家庭收入、資產信息難度大,在當今社會收入來源多元化的情況下,個人及家庭收入的透明度很差,只有單位工資部分有記錄(甚至某些單位出具家庭成員工資不真實的收入),其它收入幾乎無從核起。同時,目前我國的戶籍關系較為混亂,掛靠情況相當復雜,這樣就更難核準家庭的真實收入情況,使得落實正常性退出政策缺乏可靠依據。

(二)缺乏有關保障性住房管理的法律法規體系。健全的社會法制體系和政策體系是形成完善的住房保障及退出機制的重要保證之一。保障性住房的管理情況復雜,必須要有健全的法律法規作為管理依據。我國關于保障性住房的完整法規只是2007年9月26日建設部第139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廉租住房管理辦法》及2007年十一月十九日建設部、發展改革委、監察部、財政部、國土資源部、國稅總局聯合通過的《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還沒有專門的法律來規定保障性住房管理,更不用說保障性住房退出管理的法律,這也是導致退出機制難以形成的重要原因之一。沒有相關法律,對不符合條件又拒不退出包長相住房的家庭,政府就沒有直接有效的強制管理手段,其結果是福利資源未能用在最需要的居民身上,制度的福利成效較低。

(三)缺乏專門的管理部門對保障性住房的退出進行管理。住房保障退出管理的專業性比較強,涉及被保人員的資格審查、補貼資金的測算及被保障人員收入提高后的退出等諸多方面的問題,所以需要專門的管理部門依法管理,但如果不全面掌握保障性住房的具體情況,所有的規定都可能成為一紙空文,沒有可控性。

(四)缺乏相應的后續配套制度。相應的后續配套制度是推動保障性住房退出的重要因素。目前,我國的保障性住房保障制度只保障被納入到保障性住房保障范圍的對象,而一旦被保障對象生活水平提高,不再屬于保障性住房保障的范圍時,就你沒有任何補助或后續措施與之承接。對于一個長期處于貧困線的低保家庭而言,從享受保障性住房保障到脫離低保線享受不了保障性住房保障,需要一個過程。在這個轉變過程中,如果沒有相應的后續配套措施,管理部門收回保障性住房后,剛剛脫貧的家庭又會因為要將收入的一大部門用于住房,導致實際生活水平比享受保障性住房時還低,那么這些人要么寧愿停留在享受政府保障的層面上,不愿意提高自己的收入水平;要么收入提高后,不愿意自動申請退出保障性住房。因此,國家必須與退出制度同步推出相關的配套制度,讓那些因收入提高而脫離保障性住房保障范圍的家庭的實際生活水平不至于下降。

四、保障性住房退出機制的探討

(一)建立收入如實申報制。我國還未能建立個人收入監管制度,誠信就成為保障性住房退出的關鍵所在。要求享受保障性住房保障的最低收入家庭按年度向相關主管部門如實申報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變動情況。同時,對那些“連續六個月以上未居住保障性住房、轉租轉借保障性住房、改變房屋用途”和“未如實申報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狀況;家庭人均收入連續一年以上超出當地保障性住房政策確定的收入標準;因家庭人數減少或住房面積增加,人均住房面積超出當地保障性住房政策確定的住房標準”的原保障對象,一經查實,申請人必須退回有關補貼款,按規定取消其享受保障性住房保障的資格,且今后不得享受住房保障優惠政策。對出具虛假證明的,應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二)完善收入核對機制。收入核對的內容主要包括工資性收入、經營性收入、財產性收入、轉移性收入和過去收入的結余資產,包括家庭金融資產、房產、機動車等。通過各部門的信息共享來掌控相關申請人的收入信息。對于未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隱性就業以及其它現金收入則很難核查。如果能將金融部門、工商部門等更多的部門整合進來,將大大提高信息核對的準確率。依照相關法律明確弄虛作假、惡意騙租當事人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并且可以通過召開聽證會、結果公示等方式引入社會監督機制。

(三)建立資產動態監控機制。家庭收入、資產動態監控機制是住房保障退出制度的核心,只有清楚掌握保障家庭的收入、資產情況,才能使退出有據可依,才能有效地貫徹執行推出管理工作。建立多部門聯動、跨地區的家庭收入、資產動態監控機制,將地區性、以部門為主的居民經濟情況調查與全國性的個人信用管理進行整合,建立全國聯網的包括個人信用檔案、個人信用評估等內容在內的個人誠信管理體系,實現全國性、全省性、全地區性多部門間的信息共享與合作,全面客觀評價家庭的經濟負擔能力,將各類收入、資產全面納入審核范疇,有關部門要定期(如每年一次)對享受保障性住房保障的家庭的收入、人口及住房等狀況進行復核,并根據復核結果作出繼續享受、調整標準或取消資格的決定。保障性住房保障家庭領取廉租住房租賃補貼前,要對其相關情況進行復核,并按照復核結果,調整保障水平或取消保障資格。房管部門可以建立一戶一檔的保障性住房電子信息庫和申請材料檔案,并及時更新,同時定期與民政部門、總工會進行溝通,根據低保戶、特困戶的變化適時增減,動態管理,對新增的住房困難戶,出現一戶,解決一戶。同時,通過更多的渠道,收集社會上住房困難家庭的資料,存入信息庫,做到有的放矢,目標明確。

(四)完善保障性住房保障對象公示制度。對于保障性住房保障對象的低收入者的認定,應采取社會認同的方法,經社區民主討論通過,再公示和確認。同時,還應向社會公布包括保障對象名單的時間表,讓困難家庭了解自己的保障時間、保障方式及保障標準。此外,政府每年還應對保障范圍內家庭的收入、人口及住房變動情況復核,對不再符合享受保障性住房條件的,要停發廉租住房租賃補貼;實物配租家庭以成本價或低于成本價購買所配租的保障性住房的,購房者不再作為保障性住房保障對象,必須退出保障范圍;對復核中發現違法、違規行為的,要及時處理。

(五)堅持正確引導輿論宣傳。對于保障性住房等敏感的社會保障政策,媒體的過早和片面的宣傳,提高了群眾的預期標準,反而降低了對政策真正落實的滿意度,并且給具體操作帶來了干擾和難度,也給政府公信率帶來了一定的負面影響。媒體的適度宣傳可以起到提高知曉度和正確引導的功能。除了為保障性住房政策叫好之外,可以通過媒體引導市民對保障性住房面臨的困難和問題進行思考,如何建立收入核對體系、暢通的退出機制等瓶頸問題進行探討和獻策,增加群眾的社會責任感和公共意識。

(六)建立保障性住房退出法律保障制度。制定符合我國國情的專門的住房保障法規,為建立動態的保障性住房保障體系提供法律保障。整合現有的住房保障政策,可制訂“保障性住房退出條例”,以使住房保障的退出有法可依。建立在法律法規監督下的保障房退出機制,通過法律確保退出工作的開展,并通過規范的執行程序確保懲罰措施得以落實。強化處罰力度,加大針對弄虛作假等嚴重的騙保行為的罰款(最大可以讓違規者傾家蕩產)和刑事處罰力度;明確曲靖市各縣區住房保障部門每季度對保障性住房家庭的收入、人口和住房情況進行復核,對不再符合條件的實物配租家庭給予3個月的退出期限,對退出期滿仍不退出住房的承租家庭,按市場租金計租。加大責任追究和處罰力度,對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獲得保障性住房實物配租的,由住房保障部門取消其保障資格,責令退出配租的住房,并按市場價格補交租金,5年以內不得申請保障性住房;對情節惡劣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對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在主管機構下達搬離的過渡時間內,住戶可以向司法仲裁機構提請申訴。當租約終止后或發出遷出通知書后有效期已過仍拒不搬出著,房管機構有權強制收回房屋。

(七)建立專業的管理部門對保障性住房的退出進行管理。住房保障退出管理的專業性比較強,涉及被保障人員的資格審查、補貼資金的測算及保障人員收入提高后的退出等諸多方面的問題,所以需要專門的管理部門依法管理,設定審核保障性住房保障對象的資格、退出標準,執行相關政策和實務工作。譬如,可以成立專門的非營利物業管理公司,在負責物業管理和服務的同時,對保障性住房的使用情況(包括是否出租、出借、轉讓及空置)進行管理。建立規范政府保障職能的考核機制,將住房保障制度的實施情況、動態管理作為政府政績考核的重要內容,做好基礎材料的核查及動態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的保障性住房資料數據庫,并及時更新,強調保障性住房要有“進”有“出”。將合理有效的退出機制作為判斷住房保障制度完善性的標準之一。

(八)制定可行的優惠政策,幫助退出保障性住房的家庭解決住房問題。因地制宜制定優惠政策,鼓勵條件轉好的保障性住房住戶自行置業,自主申請退出保障性住房。即保障性住房住戶自覺主動退出保障性住房后,能得到政策性優惠,諸如提供低息購房貸款、優先購買經濟適用房、購房稅費減免等;若不主動退出,由管理部門強制通知退出,不僅得不到置業優惠,而且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九)建立保障性住房退出激勵機制。將保障性住房家庭按經濟能力不同劃分為若干等級,按經濟實力由弱到強實行租金標準或補貼標準梯度遞減原則,從而迫使較高收入戶因獲益少而自行退出。對于長期依賴保障性住房保障確實無支付能力的家庭,當其經濟狀況出現改善時,政府有義務有責任通過提供優先購買權、以租代購、降低首付比例、較低售價、收入減免等方式“助推”其購買商品住房,加快房屋退出和減少行政成本。對于經濟實力相對強點的家庭,可以采取提供低價經濟適用房、調高住房公積金的繳交額和存款利息率、放寬購房貸款貼息條件和加大貼息額度、減免購房稅費等措施“引導”租戶“自愿”退出。

總之,打破保障性住房租住“終身制”,實行動態跟蹤管理,切實加強監管,用彈性手段建立和完善保障性住房租賃管理體系,即:困難了政府補助,脫貧了應自動退出,保障性住房退出機制才能真正落實,最終形成動態的保障性住房使用系統從而使更多真正困難的家庭居有其所。

住房管理論文范文第4篇

■總則

第一條為建立住房補貼制度,逐步實行住房分配貨幣化,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戶建設的通知》(國發[1998]23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實行住房分配貨幣化的基本思路:停止住房實物分配,在完善住戶公積金制度的同時,通過實行住房補貼及相關配套改革,增加職工工資中的住房消費含量,提高職工購房支付能力,由職工根據需要和承受能力自行解決住房問題,逐步實現住房分配貨幣化和住房供應社會化,加快建立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的城鎮住房新制度。

第三條住房分配貨幣化主要包括住房公積金和住房補貼。住房補貼是國家和單位向職工支付具有工資性質的住房消費資金,定向用于職工購房及歸還個人住房貸款。

第四條實行住房補貼的原則是:在國家統一政策指導下,體現轉換住戶分配機制的原則;貫徹按勞分配為主和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原則;堅持國家、單位、個人三者合理負擔;正確處理改革、發展同穩定的關系,兼顧各方面利益,保證改革順利推行的原則。

■實施范圍

第五條住房補貼的范圍為財政全額和差額預算的機關事業單位。財政預算外的事業單位參照執行。

第六條住房補貼的發放對象為無房和住房面積未達到規定標準的職工(包括離退休職工)。

無房職工是指本人及配偶均未購買公有住房的職工。住房面積未達到規定標準的職工是指1999年底前參加工作,本人或配偶已購買公有住房,但住房面積未達達到規定標準的職工(以下簡稱未達職工)。無房及未達標職工的確認辦法另行制定。

第七條職工住房補貼的標準按照本市經濟適用住房平均價格、職工工資、職工住房面積標準、工齡等因素計算測定。住房補貼包括住房面積補貼和住房工齡補貼兩部分。

(一)職工每平方米住房面積(建筑面積,下同)補貼額按經濟適用住房平均價格除以2與職工平均負擔額按職工年平均工資的4倍除以60平方米確定。職工年平均工資以市統計局公布的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為準。

(二)住房工齡補貼按年工齡補貼額與職工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前的工齡(計算到1996年止)及職工住房面積標準的乘積計算;2000年度工齡補貼額按出售公有住房成本價的0.6%執行。

(三)職工月住房補貼額為職工當月工資額(以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工資為基數)乘以年度月住房補貼系數。年度月住房補貼系數按職工每平方米住房面積補貼額、職工住房面積標準和職工每平方米住房面積補貼額、職工住房面積標標和職工月平均工資額為基數計算測定。

(四)住房補貼的發放年限為25年(300個月)。

(五)職工每平方米住房面積補貼額和年度月住房補貼系數隨經濟適用住房價格、職工工資等因素的變化進行調整。

具體標準由市房改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提出意見,經市住房委員會審定,報市政府批準后執行。2000年度我市經濟適用住房平均價格為每平方米1200元,年度月補貼系數為0.15.第八條職工住房補貼面積標準如下:科員和初級職稱人員,25年以下工齡的工勤人員76平方米;科級和中級職稱人員,25年(含)以上工齡的工勤人員,技術工人中的高級工、技師98平方米;縣、處級和副高職稱人員、技術工人中的高級技師112平方米(其中離休人員118平方米);地、廳級和正高職稱人員140平方米,1982年前的地、廳級干部169平方米(其中1982年以前的離休人員175平方米、退休人員169平方米;1982年以后的離休人員146平方米、退休人員140平方米)。

第九條住房補貼的計算方法

(一)1999年12月底前參加工作的無房職工(以下簡稱無房老職工),1999年以前工作年限內的住房補貼額為職工1999年12月份工資乘以2000年年度月住房補貼系數,再乘以1999年以前的工作月數,加上工齡補貼額之和。計算公式:住房補貼額=職工1999年12月份工資額×2000年年度月住房補貼系數×職工1999年底前的工作月數+2000年度工齡補貼額×職工1996年底以前工齡×職工住房面積標準

(二)2000年1月1日起參加工作的職工(以下簡稱新職工工)和無房老職工2000年以后工作年限內的月住房補貼額為職工當月工資額與年度月住房補貼系數的乘積。計算公式:月住房補貼額=職工當月工資額×年度月住房補貼系數

(三)住房未達標職工的住房補貼,按差額面積占規定面積標準的比例發放,計算公式:差額面積補貼額=(職工1999年12月份工資額×2000年年度月住房補貼系數×300+2000年度工齡補貼額×職工1996年底前工齡×職工住房面積標準)×差額面積占規定面積標準的比例。差額面積占規定面積標準的比例=(職工住房面積標準-已購住房面積)÷職工住房面積標準。

第十條住房補貼的發放方法無房老職工1999年12月前工作年限內的住房補貼和未達標職工的差額面積補貼,在購房時一次性發放(不計利息),未購房的在退休時一次性發放;新職工和無房老職工2000年以后工作年限內的住房補貼,按月發放。職工家庭的住房補貼,由配偶雙方所在工作單位分別核定與發放。第十一條一次性住房補貼資金,在職工購房時由本人申請,單位初審,報財政、房改部門審定后,由所在單位直接劃至售房單位;屬于提取的發給個人。第十二條單位發放一次性住房補貼,應根據可轉化資金來源情況,按照公正合理的原則,建立輪候制度,確定發放的順序。

第十三條按月發放的住房補貼,由單位隨工資發放,并在五天內全額存入職工個人住房補貼專戶。

第十四條單位發放職工住房補貼的資金,經同級財政批準,從下列渠道列支:

1.財政和單位原用于職工住房建設、維修、管理、折舊等方面資金的轉化。2.提取維修基金后的單位公房出售出租收入。3.在機制轉化初期,為保證改革的順利進行,還應從其他方面再轉化一部分資金。4。財政預算外的事業單位還可在事業資金———一般基金、福利基金或其他自有資金中按一定比例提取。

第十五條單位應在建立職工個人住房檔案和住房補貼明細賬的基礎上,根據本單位職工住房情況、補貼發放方式,結合單位補貼資金籌集情況,編制下一年度住房補貼支出預算,在每年10月底以前報同級財政和房改辦審定。市屬財政預算內的機關事業單位的住房補貼資金的籌集、申請、審批、撥付管理以及個人補貼的審批等具體程序與辦法,由市財政局會同市房改辦另行制定。

第十六條按月發放的職工住房補貼,由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按照公積金管理辦法進行管理。

單位應到管理中心辦理職工住房補貼繳存登記,由管理中心在繳存公積金的受托銀行為職工設立個人住房補貼賬戶。

第十七條按月補貼的職工工資變動,從變動的當月起按新的工資標準計發住房補貼。

第十八條按月補貼的職工在市內調動工作的,調出單位應從辦結本人調離手續的次月起停止計發住房補貼,并將已計發住房補貼的月數、數額等情況(以下稱已計發情況)記入本人人事檔案;調入單位根據已計發情況,繼續向該職工計發住房補貼。

第十九條按月補貼的職工調離本市或出國、出境定居的,工作單位應從辦結本人調離手續的次月起停發住房補貼;已計發住房補貼余額,本人可一次性提取,并由工作單位將已計發情況記入本人人事檔案。

第二十條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原工作單位應從終止次月起停發住房補貼,并將已計發情況記入本人人事檔案,其住房補貼由管理中心暫時封存。重新參加工作的,由新工作單位根據已計發情況,繼續計發住房補貼;未重新參加工作,其封存的住房補貼余額,在購房或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可一次性提取。第二十一條在住房補貼年限內去世的職工,從去世的次月起停發住房補貼,其名下的住房補貼余額可由其繼承人或受贈人一次性提取。

第二十二條外地調入本市的職工,應出具原工作單位和原所在市、縣房改部門有關住房補貼發放的證明,由調入單位根據該職工原住房補貼發放情況和本單位實際,按我市規定標準向該職工計發住房補貼。

第二十三條1999年12月底前參加工作并租住公有住房的職工,須在領取一次性住房補貼的同時辦理退房手續,并在3個月內將租住的公有住房退交產權單位;逾期不退的,按《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于轉發〈省清房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對住房超面積標準部分實行差額累計計價、計租的辦法〉的通知》(贛辦字〖1999〗72號)規定計租。

第二十四條實行住房分配貨幣化后,機關事業單位原則上不得再聯建成或自建職工住房,各級財政不再安排單位建房資金。

第二十五條實行住房分配貨幣化后,各單位原對職工發放的各類住房補貼,一律停發。

第二十六條各級財政、審計、監察、房改部門要加強對本辦法實施情況的檢查監督,對違反國家政策和本辦法規定,擴大補貼面積標準、變相增加補貼等違規違紀行為,要認真查處。

第二十七條市轄各縣可根據本辦法規定制定實施細則,報市住房委員會審定并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由市住房委員會負責解釋。

住房管理論文范文第5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鼓勵和支持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和改善性住房,有效防范和控制貸款風險,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2002〕年第350號)、中國人民銀行《貸款通則》(中國人民銀行令〔1996〕年第2號)、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銀監會令〔2010〕年第2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1995〕年第50號),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以下簡稱公積金貸款),是指運用所歸集的住房公積金為資金來源,向按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發放的用于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專項貸款。

第三條

借款人申請辦理公積金貸款應當遵循平等自愿、 誠實信用、依法合規的原則。

第四條

公積金貸款管理應當遵循公開透明、公平公正、風險可控、高效便民的原則。

—1— 第五條

武威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是本市公積金貸款政策制定和重大事項的決策機構,負責確定差別化公積金貸款政策及影響貸款額度的參數設置、審議住房公積金呆壞賬核銷、資產證券化等重要事項、審批商業銀行或專業服務機構承辦公積金貸款業務的資格以及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六條

武威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中心)是本市公積金貸款的管理機構,負責執行管委會各項決策及授權事項、組織實施公積金貸款業務、承擔公積金貸款風險以及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其他事項。

中心應當建立有效的公積金貸款管理機制,依據本辦法制定公積金貸款管理制度及操作規程,建立健全風險防控體系,實施公積金貸款全流程管理。

第七條

承辦公積金貸款業務的商業銀行或專業服務機構(以下統稱受托機構)需符合國家和本市的規定條件,并經管委會審批通過。

第八條

中心委托商業銀行承辦公積金貸款發放及回收 的相關業務,銀行的手續費在中心的業務費用中列支。

第九條

中心委托專業服務機構承辦住房抵押擔保業務,服務機構的服務費在中心的業務費用中列支。

—2— 第十條

中心應當與受托機構簽訂書面委托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和責任,并對受托機構業務辦理情況進行監督考核。

第十一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公積金貸款的管理。包括商品房購房貸款、二手房貸款、商業銀行按揭住房貸款轉住房公積金貸款(以下簡稱商轉公貸款)、異地貸款(本地繳存異地購房和異地繳存本地購房)、 經濟適用房、拆遷安置房、職工公寓、公租房等購房貸款。

第二章 貸款對象與條件

第十二條

公積金貸款的對象為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包括在本市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港澳臺人員、個體工商戶及其雇用人員、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其他靈活就業人員,以及在外省市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時均可申請公積金貸款。

第十三條

中心推行共同借款人制度。借款人已婚的,配偶必須作為共同借款人辦理貸款手續,單身借款人可允許父母、子女其中一人作為共同借款人。

共同借款人負有與借款人共同償還貸款的責任,即在借款人因故無法無力償還貸款時,代替借款人償還貸款余額的責任。

第十四條

公積金貸款優先保證首套自住住房的繳存職工家庭,適度支持第二套改善型繳存職工家庭,不得向三套及

—3— 以上住房的繳存職工家庭發放公積金貸款。

第十五條 首套房和二套房的認定,以職工家庭夫妻二人在公積金中心的公積金貸款信息記錄和征信系統中記載的住房貸款信息記錄為準。

第十六條

借款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證明,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6個月(含)以上。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有穩定的經濟收入,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信用記錄和還款意愿;

(五)能夠提供3年以內購買、建造、翻建、大修的相關 合同和證明文件、首付款發票(首套20% 二套30%)及符合規定的其他材料;

(六)異地繳存職工應是本地戶籍,所購房屋須為本市的自住住房;

(七)能夠提供中心確定的貸款擔保。

第十七條

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則上不予貸款。

(一)近5年,在住房公積金提取、貸款中因偽造、變造材料或提供虛假證明,被中心納入嚴重失信行為的;

—4—

(二)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原有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尚未還清的;

(二)借款人或共同申請人為他人提供住房公積金貸款擔保尚未解除質押的;

(三)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已使用此購房合同支取過住房公積金的(貸取選其一);

(四)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有商業銀行其他消費貸款,余 額在10萬以上的;

(五)借款人或共同申請人在住房公積金貸款系統,存在連續3期(含3期)累計6期(含6期)以上的逾期不良記錄;

(六)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提供的個人征信報告內有住房公積金貸款、商業銀行貸款(不含就業前的助學貸款),存在 連續3期(含3期)累計6期(含6期)以上的逾期不良記錄;

(七)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提供的個人征信報告內有信用 卡透支(不含年費、手續費,以銀行蓋章為準),存在連續6期(含6期)累計12期(含12期)以上的逾期不良記錄;

(八)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員名單的;

(九)存在其他可能影響公積金貸款安全情形的。

第三章 貸款額度、期限、利率

第十八條

夫妻雙方在我市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家庭,公積金貸款的最高額度為60萬元;夫妻單方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家

—5— 庭,公積金貸款的最高額度為45萬元。

第十九條

貸款額度應當同時符合下列限額標準:

(一)借款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首次購房的,貸款額度不得高于總房價款的80%;

(二)借款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二次購房的,貸款額度不得高于總房價款的70%;

(三)異地繳存職工及無雇工個體繳存者,貸款額度不得超過總房價款的70%;

(四)借款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申請貸款額度的月供支出 不超過其共同收入的60%;

(五)不高于借款夫妻雙方及擔保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存儲 余額之和的5倍;

(六)借款人距退休時間不足三年的,對其公積金擔保 貸款額度進行測算,公積金貸款的額度不能大于借款人及擔保人公積金賬戶余額與預計繳存額度之和;

(七)影響貸款的其他因素;

中心在綜合考察借款人及配偶的信用狀況、貸款額度、剩余房款、還款能力抵押擔保等進行測算對比后,取最低值。

第二十條

中心綜合考察借款人及配偶的信用狀況后,在最高貸款額度內按照借款人還款能力、債務、貸款用途、風險程度、貸款額等進行全面評估測算,確定可貸額度。

—6— 第二十一條

公積金貸款期限最短不得低于1年,最長期限為30年。貸款期限不超過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齡后延5年。

第二十二條

公積金貸款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住房貸款利率執行。

貸款期間,如遇中國人民銀行公積金貸款利率調整,新利率于利率調整的次年1月1日起執行。

第二十三條

根據人民銀行的相關規定,中心對借款人未 按合同約定日期還款的計收罰息,罰息利率按照借款合同載明利率上浮30%執行。

第四章 貸款擔保

第二十四條

公積金貸款擔保方式有公積金質押擔保和住房抵押擔保兩種。擔保的范圍包括貸款本金、利息、罰息和為實現債權所需的費用。

第二十五條

擔保方式為公積金質押擔保的,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公積金質押擔保人應當擁有良好的信用記錄和還款意愿,具有代為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二)須經中心認可并符合中心規定的其他條件,與中心簽訂住房公積金質押擔保承諾書,在借款人貸款本息尚未還清前,不能提取其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不能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7— 第二十六條

擔保方式為住房抵押擔保的,應符合以下規 定:

(一)中心為第一順位抵押權人;

(二)借款人以自住住房作抵押擔保,必須將住房價值全額抵押貸款;

(三)以他房抵押的(只適用于本地繳存職工),須征得他房產權人本人的同意,必須將住房價值全額抵押貸款;

(四)抵押人和抵押權人簽訂書面抵押合同,并于放款前向本市不動產權屬登記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抵押擔保期限和貸款期限一致,房產在抵押期間,未經抵押權人書面同意,借款人無權以任何理由中斷和撤銷抵押擔保。

(五)為客觀公正的評價抵押物價值,借款人申請的新購商品房不需評估,按開發商出售的價值估值。二手房貸款或以其他房產抵押購房貸款的,參照稅務部門以路段劃分的計稅參考價估值。

第二十七條

中心在貸款發放前應當對抵押物、抵押物的權屬和價值、擔保人的償還能力進行嚴格審查;在擔保期內應當加強對抵押物、擔保人的管理,定期檢查,防范風險。

第五章 貸款程序

第二十八條

公積金貸款實行三級審批:受理初審→貸款復審→貸款審批。貸款終審審批由中心授權管理部負責人執行。

—8—

第二十九條

符合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借款申請人可向中心受理網點提出借款申請,并按要求提供申請材料,同時承諾所提交的申請材料真實完整。

第三十條

受理網點對符合條件、資料齊全的借款申請予以受理,不符合貸款條件或者申請資料不齊全,受理網點可以不受理,但需告知借款申請人原因。

第三十一條

對初審合格的貸款資料進行復審,核實有關情況,復審合格的,由復審人員簽注意見提交審批。

第三十二條

對復審合格的貸款提交管理部審貸會審核,經會議審核通過后由管理部負責人執行貸款終審審批。

借款申請人將資料提交完整后,受理網點應當在國家規定期限內完成貸款審批,并告知借款申請人。

第三十三條

貸款審批通過后,借款申請人即可簽訂《住房公積金個人借款合同》、《借款借據》和《抵押擔保合同》。

第三十四條

管理部將借款申請人簽訂的《住房公積金個人借款合同》、《借款借據》轉交受托銀行及時發放貸款,網點工作人員及時將貸款發放結果通知借款人。

第六章 還款方式及貸款償還

第三十五條

公積金貸款的還款方式有按月等額本金還款和按月等額本息還款,借款人根據自身條件自愿選擇。

—9—

(一)按月等額本息還款法,即借款人每月以相等的額度 平均償還貸款本息。

(二)按月等額本金還款法,即借款人每期需償還額度相同的本金,同時付清本期應付的貸款利息,利息逐月遞減。

第三十六條

借款人應當按借款合同約定的還款方式、還款計劃償還公積金貸款本息,中心每月通過借款人合同約定的銀行還款賬戶,直接劃扣當月應償還的貸款本息。

第三十七條 借款人貸款期滿一年以后可根據借款合同約定提前償還部分或者全部貸款本息。借款人使用自有資金申請提前還款的,每年可申請多次。

第三十八條

除使用自有資金償還貸款外,借款人可使用本人公積金結清貸款,在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存儲余額償還貸款不足時,借款人可申請其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積金賬戶存儲余額用于結清貸款。

第三十九條

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約定的期限償還貸款的應當按借款合同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罰息。

借款人因個人原因未按合同約定日按期還款的,中心將在還款日起延續5天進行補扣后,將其欠還本息轉為逾期貸款本息。

第七章 合同的變更和終止

第四十條

公積金借款合同需要變更的,必須經債權人、 —10— 債務人、擔保人協商同意,并依法簽訂變更協議。變更類型如 下:

(一)借款人基本信息變更(扣款卡號、聯系電話、通訊地址);

(二)擔保人變更;

(三)抵押物變更;

(四)還款方式變更;

(五)借款期限變更;

(六)中心批準的其他變更類型。

第四十一條

因離婚、死亡等法定原因,借款人可申請減少或變更共同借款人,有抵押擔保合同的,還應進行抵押擔保 變更。

第四十二條

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以外的擔保人因故需要變更的,在征得全體擔保人的同意后,可申請變更。

第四十三條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借款人可申請貸款期限延長,但延長后的貸款期限不得超過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齡后延5年。

(一)借款人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患重大疾病造成借款人還款能力下降的;

(二)因離婚、死亡等原因造成借款人還款能力下降的。 第四十四條

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約定履行全部還款義務

—11— 后,抵押物或者質押物返還抵押人或者出質人,借款合同終止。

第八章 貸后管理及相關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

中心對貸款使用情況、借款人的還款能力和履約情況、擔保物權及保證人變化等情況進行跟蹤檢查和監控分析,對風險隱患進行監控、預警、核查,確保貸款資產安全。

第四十六條

對于逾期未收回的貸款,及時采取催收、訴訟、處置抵押物等有效措施保全債權。

第四十七條

借款人應當接受中心對其貸款使用情況、還款能力、擔保狀況變化等情況的監督核查,及時告知中心發生的可能影響貸款償還的事件,并配合中心采取的相關債權保全措施。

第四十八條

對于出現呆壞賬損失的貸款,根據相關政策 進行認定、核查,符合貸款核銷政策的,應當在履行規定程序后辦理貸款核銷手續。

核銷后的公積金貸款應當賬銷案存,繼續做好資金回收工作。

第四十九條

中心將公積金貸款審核、發放、回收過程中產生的貸款檔案(包括紙質文檔及電子文檔)按一人一檔原則,并根據國家相關規定歸檔保管。貸款已結清的,檔案保管期限應當按國家規定年限妥善保管。

第五十條

呆賬核銷的貸款檔案要永久保管。

—12— 第五十一條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貸款人有權停止發放貸款或者提前收回全部貸款,并由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一)借款人采用欺詐手段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證明材料;

(二)不按照借款合同規定用途使用貸款的;

(三)借款人將設定抵押權或質押權的財產或權益拆遷、出售、轉讓、贈予或重復抵押的;

(四)借款人連續三個月或累計六個月未按時償還貸款本息的;

(五)擔保人違反保證合同或者喪失承擔連帶責任能力,抵押物毀損不足以清償貸款本息,質押物明顯減少影響貸款人實現債權,而借款人又未能提供新的保證或新抵(質)押物的;

(六)借款人死亡、失蹤或移居國外,無法定繼承人、受遺贈人、監護人,或法定繼承人、受遺贈人、監護人拒絕償還貸款本息或無力償還貸款本息的;

(七)借款人因違法犯罪被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

(八)違反中心與借款人約定的其他情況。

第五十二條

中心、受委托銀行的工作人員應當嚴格遵守貸款管理規定,認真履行職責。

第五十三條

售房單位提供虛假合同、發票給借款人的必

—13— 須承擔連帶責任,同時將劃入資金全部退回中心。

第五十四條

借款人將貸款挪用或逾期未償還本息的,貸款人分別對挪用部分、逾期部分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計 收罰息。

第五十五條

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終止前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其合法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拒不承擔償還貸款本息或無力償還貸款本息的,貸款人有權要求處理抵押物及質押物。

第五十六條

公積金貸款實行終身負責制。貸款管理人員要及時掌握還款情況,對逾期貸款要及時分析原因,把握動向,采用相應措施進行催收,對工作人員因責任心不強,審查把關不嚴、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造成損失的,中心依照內部管理制度進行處理。涉嫌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七條

本辦法由武威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第五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武市管發〔2006〕年02號《武威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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