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frames id="ixm7d"><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delect id="ixm7d"></delect></rt><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 id="ixm7d"></rt></rt><rt id="ixm7d"></rt> <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delect id="ixm7d"></delect></rt><delect id="ixm7d"></delect><bdo id="ixm7d"></bdo><rt id="ixm7d"></rt><bdo id="ixm7d"></bdo><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 id="ixm7d"></rt></rt><rt id="ixm7d"><rt id="ixm7d"></rt></rt><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 <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noframes id="ixm7d"><noframes id="ixm7d"><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noframes id="ixm7d"><noframes id="ixm7d"><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noframes id="ixm7d">

住房補貼管理辦法

2022-08-13

第一篇:住房補貼管理辦法

軍官住房補貼暫行辦法

軍官、文職干部、士官住房補貼暫行辦法

軍官、文職干部、士官住房補貼暫行辦法

[2000]后財字第18號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建立軍隊住房補貼制度,逐步實行住房分配貨幣化,根據中央軍委《進一步深化軍隊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住房補貼,是指軍隊以貨幣形式給予軍職以下軍官、文職干部(含由軍隊負責安置的離休、退休人員)和士官(以下簡稱軍官、文職干部和士官)住房消費的經濟補嘗。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未按房改成本價、標準價、安居工程房價購買住房或者未參加集資建房的軍官、文職干部和士官。

第四條 軍隊住房補貼應當遵循統一政策,集中管理,合理負擔,量力而行,統籌兼顧,穩中求進的原則。 第二章 住房補貼標準

第五條 軍隊住房補貼由基本補貼和地區補貼構成。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軍官、文職干部和士官應當享受基本補貼。軍官、文職干部和士官在轉業、復員安置地區或者犧牲病故后合法繼承人戶口所在地區,經濟適用住房價格高于每建筑平方米2300元,支取住房補貼的,以及在經濟適用住房價格高于每建筑平方米300元的地區購買住房的另給予相應的地區補貼。

第六條 1999年12月31日以前提升的軍官、文職干部和選取的士官,基本補貼實行分段計算,記入個人住。1999年12月31日以前工作年限內的住房補貼,一次計算;從2000年1月起,按月計算。2000年1月以后提升為軍官、文職干部和選取為士官的,基本補貼按月計算,記入個人住房資金帳戶。提干或選取士官以前工作年限(不含已享受住房補貼年限)內的住房補貼,按照提干或者選取士官命令當月的本人基本工資包括職務工資、軍銜(級別)工資、基礎工資和軍(工)齡工資,下同]一次計算。

第七條 1999年12月31日以前提升的軍官、文職干部和選取的士官,一次計算的基本補貼計算 公式=[1999年12月份基本工資(基本離休費或者退休費)×住房補貼系數0.4094×1999年12月以前的軍(工)齡年數×購房補貼建筑面積標準]。 1992年7月以后至1999年12以前提升為軍官、文職干部和選取為士官的,應當按照下達提干或者選取士官命令前的軍齡,給予每平方米每年8元的軍齡補貼。 1999年12月以前提升的軍官、文職干部和選取的士官,2000年1月以后工作年限內的基本補貼,以及2000年1月以后提升的軍官、文職干部和選取的士官,按月計算的基本補貼計算公式=月基本工資×住房補貼系數0.4094。 2000年1月以后提升為軍官、文職干部和選取為士官,提干或者選取士官以前工作年限(不含已享受住房補貼年限)內的基本補貼計算公式=提干或者選取士官命令當月的基本工資×住房補貼系數0.4094×提干或者選取士官前的軍(工)齡月數。

第八條 地區補貼計算公式=基本補貼總額×地區補貼系數。 第九條 基本離休或者退休費,按照1999年12月份計發的基本離休費或者退休費計算。 基本離休費包括離休時基本離休費(本人在職時計發的最后1個月基本工資)和離休后至1999年12月以前增加的基本離休費。 退休費包括退休時退休費(本人在職時計發的最后1個月基本工資)和退休后至1999年12月以前增加的退休費(不含地區津貼和護教齡津貼)。 1999年12月以前離休、退休人員的軍(工)齡月數,按照批準離休、退休命令前的工作時間計算。

第十條 購房補貼建筑面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執行:

(一)正軍職暫按(專業技術

1、2級)180平方米;

(二)副軍職暫按(專業技術3級)165平方米;

(三)正師職(專業技術

4、5級)120平方米;

(四)副師職(專業技術6級或高級專業技術7級)105平方米;

(五)正團職(專業技術8級或中級專業技術7級)90平方米;

(六)副團職(專業技術9級)80平方米;

(七)營職(專業技術

10、11級)70平方米;

(八)連、排職(專業技術

12、

13、14級)60平方米。

(九)六級士官軍(工)齡滿26年以上的90平方米、 不滿26年的80平方米;

(十)五級士官70平方米;

(十一)四級以下士官60平方米。 第十一條 本辦法實施前,已經按照房改成本價、標準價、安居房價購買住房的或者參加集資建房的,不享受住房補貼;購買住房實際建筑面積未達到本辦法實施時對應職級購房補貼建筑面積標準的,應當給予貨幣補差,具體貨幣補差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二條 住房補貼系數和地區補貼系數,應當根據各地區經濟適用住房價格和工資收入變動等情況適時調整和制定。

第三章 住房補貼的分配與管理

第十三條 住房補貼分配實行指標控制。軍官、文職干部和士官的住房補貼應當按照個人申請,逐級報批,總部核準的程序辦理。

第十四條 總后勤部應當根據全軍住房補貼數額、住房需求和各地房價等情況,年初向總后勤部直供單位下達住房補貼指標。 第十五條 軍官、文職干部和士官申請住房補貼時,應當填寫《住房補貼申請表》,由本人所在單位營房部門會同軍務部門或者干部部門和財務部門審查后,按照后勤供應渠道農級匯總上報至總后勤部直供單位財務、營房部門,總后勤部直供單位財務、營房部門必須在指標內,審定住房補貼人員資格??偤笄诓恐惫﹩挝辉趯彾ㄗ》垦a貼人員資格時,應當確保轉業、復員人員,重點安排軍隊負責安置的離休、退休人員,優先保障單位公寓房不足和資歷較長、接近退役、夫婦兩地分居或者雙方單位尚未解決住房、配偶在地方已獲準購房并落實住房補貼以及在艱苦邊遠地區工作的人員。 總后勤部直供單位審定住房補貼人員資格后,應當編制下住房補貼計劃,并于8月底前分別報總后勤部財務部、基建營房部,總后勤部財務部與基建營房部于9月底前聯署辦理批復。 申請住房補貼人員所在單位后勤財務部門,按照上級批復從個人住房資金帳戶中劃撥住房補貼。 第十六條 軍官、文職干部和士官選擇按照房改成本價購買現有住房的,不享受基本補貼和地區補貼,注銷其個人住房資金帳戶中的住房補貼;已列入計劃安排的住房補貼,按照后勤財務供應渠道全額逐級上交至總后勤部財務部,并入軍隊住房補貼資金。

第十七條 軍官、文職干部和士官離休、退休,應當從下達離休、退休命令的下月起停止計算住房補貼,其個人住房資金帳戶中住房補貼余額的支取,應當按照軍隊離休、退休人員住房補貼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 軍官、文職干部和士官轉業、復員,應當從停發工資的當月起停止計算住房補貼,其個人住房資戶中住房補貼余額的支取,按照軍隊退役人員領取住房補貼的有關規定辦理。 1999年及以前確定轉業、復員的軍隊干部、志愿兵,不享受軍隊的住房補貼。

第十九條 軍官、文職干部和士官犧牲、病故,應當從犧牲、病故的下月起停止計算住房補貼,其個人住房資金帳戶余額,由本人所在單位后勤財務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與其合法繼承人結清。 第二十條 軍官、文職干部和士官受降職、降銜、降級處分的,應當從降職、降釬、降級的下月起按照新的職級享受住房補貼,已享受的住房補貼予以保留。 第二十一條 軍官、文職干部和士官被判刑或者勞動教養的,應當從判刑或者勞動教養的下月起停止計算住房補貼,已享受的住房補貼予以保留;刑滿釋放和解除勞動教養后繼續服現役的,從發放工資的當月起計算住房補貼。

第二十二條 對違反本辦法,弄虛作假、虛報冒領住房補貼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的有關規定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貪污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住房補貼不得作為計發個人待遇有關費用的基數。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軍隊移交地方人民政府安置的離休、退休人員住房補貼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總后勤部財務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1999年9月20日起施行

第二篇:南昌市住房補貼辦法

發表于 2007-3-23 14:52:13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總則

第一條為建立住房補貼制度,逐步實行住房分配貨幣化,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戶建設的通知》(國發[1998]23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實行住房分配貨幣化的基本思路:停止住房實物分配,在完善住戶公積金制度的同時,通過實行住房補貼及相關配套改革,增加職工工資中的住房消費含量,提高職工購房支付能力,由職工根據需要和承受能力自行解決住房問題,逐步實現住房分配貨幣化和住房供應社會化,加快建立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的城鎮住房新制度。

第三條住房分配貨幣化主要包括住房公積金和住房補貼。住房補貼是國家和單位向職工支付具有工資性質的住房消費資金,定向用于職工購房及歸還個人住房貸款。

第四條實行住房補貼的原則是:在國家統一政策指導下,體現轉換住戶分配機制的原則;貫徹按勞分配為主和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原則;堅持國家、單位、個人三者合理負擔;正確處理改革、發展同穩定的關系,兼顧各方面利益,保證改革順利推行的原則。

■實施范圍

第五條住房補貼的范圍為財政全額和差額預算的機關事業單位。財政預算外的事業單位參照執行。

第六條住房補貼的發放對象為無房和住房面積未達到規定標準的職工(包括離退休職工)。

無房職工是指本人及配偶均未購買公有住房的職工。住房面積未達到規定標準的職工是指1999年底前參加工作,本人或配偶已購買公有住房,但住房面積未達達到規定標準的職工(以下簡稱未達職工)。無房及未達標職工的確認辦法另行制定。

第七條職工住房補貼的標準按照本市經濟適用住房平均價格、職工工資、職工住房面積標準、工齡等因素計算測定。住房補貼包括住房面積補貼和住房工齡補貼兩部分。

(一)職工每平方米住房面積(建筑面積,下同)補貼額按經濟適用住房平均價格除以2與職工平均負擔額按職工年平均工資的4倍除以60平方米確定。職工年平均工資以市統計局公布的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為準。

(二)住房工齡補貼按年工齡補貼額與職工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前的工齡(計算到1996年止)及職工住房面積標準的乘積計算;2000年度工齡補貼額按出售公有住房成本價的0.6%執行。

(三)職工月住房補貼額為職工當月工資額(以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工資為基數)乘以年度月住房補貼系數。年度月住房補貼系數按職工每平方米住房面積補貼額、職工住房面積標準和職工每平方米住房面積補貼額、職工住房面積標標和職工月平均工資額為基數計算測定。

(四)住房補貼的發放年限為25年(300個月)。

(五)職工每平方米住房面積補貼額和年度月住房補貼系數隨經濟適用住房價格、職工工資等因素的變化進行調整。

具體標準由市房改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提出意見,經市住房委員會審定,報市政府批準后執行。2000年度我市經濟適用住房平均價格為每平方米1200元,年度月補貼系數為0.15.第八條職工住房補貼面積標準如下:科員和初級職稱人員,25年以下工齡的工勤人員76平方米;科級和中級職稱人員,25年(含)以上工齡的工勤人員,技術工人中的高級工、技師98平方米;縣、處級和副高職稱人員、技術工人中的高級技師112平方米(其中離休人員118平方米);地、廳級和正高職稱人員140平方米,1982年前的地、廳級干部169平方米(其中1982年以前的離休人員175平方米、退休人員169平方米;1982年以后的離休人員146平方米、退休人員140平方米)。

第九條住房補貼的計算方法

(一)1999年12月底前參加工作的無房職工(以下簡稱無房老職工),1999年以前工作年限內的住房補貼額為職工1999年12月份工資乘以2000年年度月住房補貼系數,再乘以1999年以前的工作月數,加上工齡補貼額之和。計算公式:住房補貼額=職工1999年12月份工資額×2000年年度月住房補貼系數×職工1999年底前的工作月數+2000年度工齡補貼額×職工1996年底以前工齡×職工住房面積標準

(二)2000年1月1日起參加工作的職工(以下簡稱新職工工)和無房老職工2000年以后工作年限內的月住房補貼額為職工當月工資額與年度月住房補貼系數的乘積。計算公式:月住房補貼額=職工當月工資額×年度月住房補貼系數

(三)住房未達標職工的住房補貼,按差額面積占規定面積標準的比例發放,計算公式:差額面積補貼額=(職工1999年12月份工資額×2000年年度月住房補貼系數×300+2000年度工齡補貼額×職工1996年底前工齡×職工住房面積標準)×差額面積占規定面積標準的比例。差額面積占規定面積標準的比例=(職工住房面積標準-已購住房面積)÷職工住房面積標準。

第十條住房補貼的發放方法無房老職工1999年12月前工作年限內的住房補貼和未達標職工的差額面積補貼,在購房時一次性發放(不計利息),未購房的在退休時一次性發放;新職工和無房老職工2000年以后工作年限內的住房補貼,按月發放。職工家庭的住房補貼,由配偶雙方所在工作單位分別核定與發放。第十一條一次性住房補貼資金,在職工購房時由本人申請,單位初審,報財政、房改部門審定后,由所在單位直接劃至售房單位;屬于提取的發給個人。第十二條單位發放一次性住房補貼,應根據可轉化資金來源情況,按照公正合理的原則,建立輪候制度,確定發放的順序。

第十三條按月發放的住房補貼,由單位隨工資發放,并在五天內全額存入職工個人住房補貼專戶。

第十四條單位發放職工住房補貼的資金,經同級財政批準,從下列渠道列支:

1.財政和單位原用于職工住房建設、維修、管理、折舊等方面資金的轉化。2.提取維修基金后的單位公房出售出租收入。3.在機制轉化初期,為保證改革的順利進行,還應從其他方面再轉化一部分資金。4。財政預算外的事業單位還可在事業資金———一般基金、福利基金或其他自有資金中按一定比例提取。

第十五條單位應在建立職工個人住房檔案和住房補貼明細賬的基礎上,根據本單位職工住房情況、補貼發放方式,結合單位補貼資金籌集情況,編制下一年度住房補貼支出預算,在每年10月底以前報同級財政和房改辦審定。市屬財政預算內的機關事業單位的住房補貼資金的籌集、申請、審批、撥付管理以及個人補貼的審批等具體程序與辦法,由市財政局會同市房改辦另行制定。

第十六條按月發放的職工住房補貼,由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按照公積金管理辦法進行管理。

單位應到管理中心辦理職工住房補貼繳存登記,由管理中心在繳存公積金的受托銀行為職工設立個人住房補貼賬戶。

第十七條按月補貼的職工工資變動,從變動的當月起按新的工資標準計發住房補貼。

第十八條按月補貼的職工在市內調動工作的,調出單位應從辦結本人調離手續的次月起停止計發住房補貼,并將已計發住房補貼的月數、數額等情況(以下稱已計發情況)記入本人人事檔案;調入單位根據已計發情況,繼續向該職工計發住房補貼。

第十九條按月補貼的職工調離本市或出國、出境定居的,工作單位應從辦結本人調離手續的次月起停發住房補貼;已計發住房補貼余額,本人可一次性提取,并由工作單位將已計發情況記入本人人事檔案。

第二十條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原工作單位應從終止次月起停發住房補貼,并將已計發情況記入本人人事檔案,其住房補貼由管理中心暫時封存。重新參加工作的,由新工作單位根據已計發情況,繼續計發住房補貼;未重新參加工作,其封存的住房補貼余額,在購房或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可一次性提取。第二十一條在住房補貼年限內去世的職工,從去世的次月起停發住房補貼,其名下的住房補貼余額可由其繼承人或受贈人一次性提取。

第二十二條外地調入本市的職工,應出具原工作單位和原所在市、縣房改部門有關住房補貼發放的證明,由調入單位根據該職工原住房補貼發放情況和本單位實際,按我市規定標準向該職工計發住房補貼。

第二十三條1999年12月底前參加工作并租住公有住房的職工,須在領取一次性住房補貼的同時辦理退房手續,并在3個月內將租住的公有住房退交產權單位;逾期不退的,按《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于轉發〈省清房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對住房超面積標準部分實行差額累計計價、計租的辦法〉的通知》(贛辦字〖1999〗72號)規定計租。

第二十四條實行住房分配貨幣化后,機關事業單位原則上不得再聯建成或自建職工住房,各級財政不再安排單位建房資金。

第二十五條實行住房分配貨幣化后,各單位原對職工發放的各類住房補貼,一律停發。

第二十六條各級財政、審計、監察、房改部門要加強對本辦法實施情況的檢查監督,對違反國家政策和本辦法規定,擴大補貼面積標準、變相增加補貼等違規違紀行為,要認真查處。

第二十七條市轄各縣可根據本辦法規定制定實施細則,報市住房委員會審定并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由市住房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第三篇:異地員工住房補貼管理辦法20091101

異地員工租房補貼管理規定

2009年11月1日

為體現對員工日常生活的關心,營造相互團結、互幫互助的氛圍,豐富員工業余生活,經公司領導研究決定,對符合以下條件的員工租房發放補貼:

一、 租房補貼對象及條件:

1、 與公司已簽訂正式勞動合同;

2、 與家人、或與配偶在武漢市城區內無長期固定的居所(含租住地);

3、 必須兩名或兩名以上本公司正式員工,且同時符合以上兩個條件的員工結伴合租,長期居住,才可享受公司租房補貼。

二、 補貼方式:

1、 員工先自行墊付所有租房費用,并將租房合同的復印件及合租人姓名清單交企管部備案,公司按照每月實際租期,在發放基本工資時發放租房補貼。

2、 租房產生的中介費、定金、押金、稅費及居住過程中的物件損失賠償等等,均由員工個人或合租人自行承擔。

3、 房租補貼金額按照公司與員工各出一半、或者每人每月200元封頂,取兩者中較低者為原則進行補貼,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 每月租金÷租房人數÷2 < 200元,每人按實際金額進行補貼。 ? 每月租金÷租房人數÷2 ≥ 200元,每人按200元/月進行補貼。

4、 住房房租補貼在每月10日公司發放基本工資中一并發放。

湖北意誠貿易有限公司

2009-11-1

第四篇:榕江縣住房租賃補貼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住房租賃補貼管理,實現應保盡保,健全住房保障制度,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住房租賃補貼的申請、審核、發放、變更和退出,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住房租賃補貼,是指政府在保障性住房房源不足時,向符合保障條件的申請對象發放補貼,由其到市場上租賃住房。住房租賃補貼方式為貨幣補貼,資金來源為中央專項補助資金。

第四條

縣人民政府為住房租賃補貼的主體責任單位,縣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為住房租賃補貼的實施和管理單位。

第二章

保障標準及方式

第五條

住房租賃補貼保障面積標準為每人15平方米,補貼標準為每人每月4元/平方米。保障標準和補貼標準將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動態適時調整。

第六條

住房租賃補貼保障方式為差額保障,根據申請家庭現有住房建筑面積與保障標準面積的差額及補貼標準確定補貼額度。計算公式為:月補貼金額=(家庭總人口×保障面積標準-

1 現有住房建筑面積)×補貼標準。

第三章

申請條件與材料

第七條

申請住房租賃補貼應當以家庭為單位,以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主要家庭成員作為申請人。智障人、精神病人、孤寡老人、殘疾人、孤兒等符合條件但未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可由其監護人或相關社區(或村委會)代為申請,并收集相關材料和辦理相關手續,但必須符合申請人意愿。

第八條

申請住房租賃補貼的,應當如實申報家庭住房、人口、收入及其他相關信息,并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并同意有關部門核實其申報信息。按規定需由有關單位和個人出具證明材料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出具,并對所出具證明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九條

申請住房租賃補貼,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榕江縣戶籍;

(二)無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積低于15平方米;

(三)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榕江縣最低工資標準的1.5倍;

(四)申請人及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之間具有法定的贍養、撫養或扶養關系,且在本縣居住;

(五)沒有享受過房改房、保障性住房和福利性分房;

(六)沒有購買二手房、商品房和商鋪。

2 第十條

申請住房租賃補貼,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書;

(二)住房租賃補貼請表;

(三)申請人及共同申請家庭成員的身份證復印件、戶口冊復印件、婚姻狀況證明材料;

(四)申請人及共同申請家庭成員收入情況證明材料;

(五)申請人及共同申請家庭成員住房情況證明材料,租住房屋的需提供經社區核實確認的租房協議;

(六)家庭成員共同生活、共同居住證明材料;

(七)申請人戶籍證明;

(八)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一條

申請住房租賃補貼提交的材料說明如下:

(一)申請書應當寫明家庭人口信息、職業,家庭收入、住房情況,申請意愿以及其他有關信息;

(二)住房租賃補貼申請表應當如實填寫,并與附件材料一致;

(三)申請人及共同申請家庭成員的身份證復印件、戶口冊復印件、婚姻狀況證明材料等應當清晰有效;手寫的戶口冊復印件視為無效,第一代身份證復印件視為無效。

(四)申請人及共同申請家庭成員收入情況證明材料,有工

3 作單位的由工作單位出具,無工作單位的由戶口所在地社區居委會(或村委會)出具;

(五)申請人及共同申請家庭成員住房情況證明材料,有工作單位的由工作單位出具,無工作單位的由戶口所在地社區居委會(或村委會)出具,租住房屋的需提供經社區核實確認的租房協議;

(六)家庭成員共同生活、共同居住證明材料,有工作單位的由工作單位出具,無工作單位的由戶口所在地社區居委會(或村委會)出具。

第四章

審核程序

第十二條

申請住房租賃補貼的家庭,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向戶口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鄉(鎮)人民政府受理申請后,應與相關社區(或村委會)就申請人的家庭住房、人口、收入和財產狀況及其他有關信息進行核實。經核實不符合條件的當場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經核實符合條件但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材料;經核實情況屬實且申請材料齊全的提出初審意見并張榜公示,公示期不低于七天,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將申請、審核及公示材料報縣住房保障主管部門。

第十三條

縣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申請

4 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經審核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限期補齊材料;經審核符合條件且材料齊全的,由縣住房保障主管部門予以公示,公示期不低于七天,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登記為住房租賃補貼保障對象;經審核或核實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

申請人對審核結果有異議,可以向縣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申請復核??h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復核,并將復核結果告知申請人。

第十五條

縣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審核申請人提交的有關材料時,發現材料有關內容需要進一步證明或者接到投訴舉報的,可以要求申請人補充材料或者查詢申請人及家庭成員的住房、商鋪、車輛等情況。

第十六條

以下情況不得申請住房租賃補貼:

(一)已享受房改房、保障性住房和福利性分房政策的家庭;

(二)三年內違法犯罪的;

(三)三年內違章搭建,擾亂房屋建設秩序的;

(四)通過自建、購置、繼承、受贈或其他方式取得住房、商鋪等超出保障條件的;

(五)其他不得申請的情況。

第五章

審核標準

5 第十七條

申請人及共同申請家庭成員自建、購置、繼承、受贈或以其他方式取得的住房,不論建筑結構,計算住房面積。

第十八條

居住在單位倉庫、工棚、木棚、臨時板房、集體宿舍、危房以及借住、寄住、租住私人或單位房屋的(除公房外),視為無房戶。

第十九條

下列住房面積認定為申請家庭住房面積:

(一)私有住房;

(二)承租的公有住房;

(三)居住直系親屬的住房;

(四)其他應認定的住房。

第二十條

申請家庭中十六周歲以下人員收入按零計算;申請家庭中十六周歲以上在校學生,由所在學校(包括高中、普通全日制中高等學校)出具在校證明,其收入按零計算。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收入按零計算。

第二十一條

申請家庭人口的認定,原則上以家庭戶口簿記載為準。家庭成員必須為長期共同居住生活,且具有法定贍養、撫養、扶養關系。

第六章

補貼發放

第二十二條

經審核、公示符合保障條件并登記為保障對象的家庭,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根據人口、住房等家庭情況綜合確

6 定補貼人口,造冊并公示。

第二十三條

補貼資金由財政部門從專項資金中劃撥,先撥到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然后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撥給有關鄉(鎮)財政分局,由鄉(鎮)財政分局委托金融機構代為發放,發放清冊需經發放補貼的金融機構、鄉(鎮)財政分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紀檢監察部門蓋章。

第二十四條

保障對象應提供本地區金融機構(具體機構由住房保障部門指定)的銀行賬戶,開戶名必須與申請人姓名一致。

第二十五條

補貼發放到位后,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將發放清冊及時報省財專辦申報下一中央專項補助資金。

第七章

變更與退出

第二十六條

以下情況,可適當增加補貼:

(一)新生嬰兒使家庭人口增加的,可適當增加補貼;

(二)婚入使家庭人口增加的,家庭情況仍然符合保障條件的,可適當增加補貼;

(三)房屋損毀:原有住房,因自然災害(如洪水等)或人為過失(如火災等)等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原居住房屋被損毀的,可適當增加補貼;

(四)保障標準或補貼標準提高,按新標準執行;

(五)其他可適當增加補貼的情況。

7 第二十七條

下列情況,應適當減少補貼:

(一)家庭成員死亡的,家庭情況仍然符合保障條件的,應適當減少補貼;

(二)家庭成員戶口遷出(包括出嫁遷出,不包括因讀書或當兵戶口遷出,但畢業或退伍后未遷回榕江縣的視為遷出)導致家庭人口減少,家庭情況仍然符合保障條件的,應適當減少補貼;

(三)其他應減少補貼的情況。 第二十八條

如下情況,需重新申報:

(一)申請人死亡,家庭情況仍然符合保障條件的,需由成年家庭成員重新申報;

(二)因離婚導致家庭人口變化,家庭情況仍然符合保障條件的,需重新申報;

(三)申請人戶口遷出榕江縣,家庭情況仍然符合保障條件的,需由其他家庭成員重新申報;

(四)其他需重新申報的情況。

第二十九條

保障對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住房保障部門及相關社區居委會(或村委會)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取消其保障資格,并報住房保障部門停發其住房租賃補貼:

(一)通過自建、購置、繼承、受贈或以其他方式取得住房、商鋪等不再符合保障條件的;

(二)采取虛報隱瞞戶籍、家庭人口、收入以及住房等信息騙取住房租賃補貼的;

(三)已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的;

(四)申請人或家庭成員因違法犯罪而服刑的;

(五)申請人或家庭成員吸毒販毒的;

(六)申請人死亡的;

(七)家庭情況得到改善并超出保障條件的;

(八)其他應該退出保障的情況。

第三十條

享受住房租賃補貼的家庭,應當每年向戶籍所在社區(或村委會)、鄉(鎮)人民政府或住房保障部門報告住房、人口、收入、財產狀況及其他有關信息,不按期報告的停發住房租賃補貼。

第三十一條

保障對象家庭情況發生變化的,應當在發生變化后一個月內向戶口所在地社區(或村委會)報告,社區(或村委會)需如實記載并呈報鄉(鎮)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收到后應當及時送住房保障部門。

第三十二條

社區居委會(或村委會)或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復核本轄區內的保障對象,對不符合保障條件的及時取消,對新符合條件的對象及時進行申報,對家庭情況變更的及時上報。

9 第三十三條

住房保障部門應當聯合有關部門對享受住房租賃補貼的保障對象住房、人口、收入、財產等情況定期抽查。

第三十四條

正在享受住房租賃補貼的家庭獲得其他住房保障的,住房保障部門停發其住房租賃補貼。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五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都有權進行舉報、投訴??h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接到舉報、投訴,應當依法及時核實、處理。

第三十六條

住房保障部門及有關部門可以對保障對象采取以下措施:

(一)對保障對象進行入戶調查,保障對象應當配合,并如實報告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二)詢問與核查事項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要求其對核查事項相關的情況作出說明、提供相關證明資料;

(三)查閱、記錄、復制保障對象與住房租賃補貼工作相關的資料,了解其家庭成員、家庭收入和財產等情況。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調查、檢查,如實提供與住房租賃補貼有關的資料,不得拒絕調查或者謊報、瞞報,否則停發補貼。

第三十七條

對不如實提供相關情況、隱瞞收入和住房狀況或提供虛假材料騙取住房租賃補貼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取消

10 其申請資格,登記為保障對象的,取消其登記;已領取住房租賃補貼的,責令限期其退回所領取的補貼,逾期不退回的,相關社區(村委會)及鄉(鎮)人民政府不得為其辦理任何有關業務(包括誠信計生證明等),享受低保的民政部門取消其低保資格,縣住建部門不得為其辦理任何與住建部門有關的業務,縣住房保障主管部門還可以依法申請縣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并在五年內不接受其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申請。同時記入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有關部門同時將此情況記入其建立的個人誠信記錄體系。

第三十八條

社會單位為申請人出具虛假證明材料的,由有關部門對直接出具虛假證明材料的主管人員及直接責任人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第三十九條

房地產登記機構要在進行房屋登記時,先行查詢住房租賃補貼名單,對已納入住房租賃補貼保障的家庭,應當先辦理退出手續,否則不予辦理。對應退回住房租賃補貼而未退回的家庭,房地產登記機構不予辦理房屋登記。

第四十條

縣有關部門應暢通投訴舉報渠道,對舉報投訴騙取住房租賃補貼的行為,一經查實,要嚴格處理,并及時向社會公布處理結果。

第四十一條

紀檢監察、審計等部門應定期對住房租賃補貼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存在的問題提出相關整改意見;對工作人

11 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情節嚴重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二條

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住房租賃補貼工作中不履行本辦法規定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由縣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批準之日實施。

第五篇:十堰市城區人才住房補貼管理暫行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鼓勵和吸引高層次、急需緊缺人才來我市工作,加快優秀人才集聚,促進我市經濟社會發展,營造有利于人才安居樂業的環境,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暫行辦法適用對象為在我市城區工作、且沒有享受用人單位提供的住房或沒有入住本市人才公寓或公共租賃住房的高層次和急需緊缺人才。住房補貼方式分購房補貼和租房補貼兩類。

第三條

人才住房補貼工作在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領導下進行。市委人才辦負責牽頭協調,市人社局負責人才住房補貼的申請受理,及資格認定、初審工作,市房管局核查申請人住房情況,市財政局負責補貼資金的預算、撥付、使用和監督。

第二章 補貼對象

第四條

通過《十堰市引進高層次人才的暫行辦法》引進的四類高層次急需緊缺人才。(1.來源依據:《十堰市引進高層次人才的暫行辦法》中對引進人才對象和范圍的界定)

第三章 補貼條件與標準 第五條 購房補貼的條件和標準:

市直企業引進的A類高層次人才給予50萬元購房補貼,B類高層次人才給予30萬元購房補貼,其購房補貼由市財政和用人單位各按50%的比例承擔;引進的C類高層次人才,由市財政給予10萬元購房補貼;引進的D類高層次人才,由市財政給予6萬元購房補貼。

市直公益一類事業單位引進的A類高層次人才給予50萬元購房補貼,B類高層次人才給予30萬元購房補貼,C類高層次人才給予5萬元補貼。購房補貼均由市財政承擔。

其他事業單位引進的高層次人才,與市直企業引進高層次人才的購房補貼政策等同。(2.來源依據:《十堰市引進高層次人才的暫行辦法》中對購房補貼的相關規定。其中,市直企業引進C人才補貼10萬元、D類人才補貼6萬元、市直公益一類事業單位引進的C類高層次人才給予5萬元補貼源自《我選湖北-圓夢車城》(十辦發[2017]11號“關于提供住房保障和相關落戶政策”的相關規定)

第六條 租房補貼的條件和標準:

引進的高層次、急需緊缺人才沒有享受購房補貼,且未入住人才公寓的,可享受租房補貼。其中,A類高層次人才給予每人每月3000元租房補貼;B 類高層次人才給予每人每月2000元租房補貼;C類、D類高層次人才給予每人每月500元租房補貼。(3.來源依據:《關于深化人才體制機制改革促進人才優先發展的實施意見》(十辦發[2017]10號)第十九條“提升人才服務保障水平”中的相關規定;《我選湖北-圓夢車城》(十辦發[2017]11號“關于提供住房保障和相關落戶政策”的相關規定)

第四章 申請程序

第七條 申請住房補貼按以下申請程序:

(一)申請。申請人填寫《十堰市城區人才住房補貼申請表》,向用人單位提出申請。

(二)申報。用人單位進行初審、內部公示,簽署意見后報市人社局。

(三)初審。市人社局對人才補貼的資格、等次進行認定,并在一定范圍內公示。

(四)審批。市房管局匯總人才住房補貼人員名單,報市委人才辦集中審批。

(五)發放。市財政局按規定將住房補貼撥付至補貼對象個人賬戶。

第八條 申請人應提交的材料:

(一)《十堰市城區人才住房補貼申請表》;

(二)引進人才認定文件(證書);

(三)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城區無房證明;

(四)申請人提供指定開戶銀行及賬號。

第五章 有關事項

第九條 購房補貼和租房補貼政策不得同時享受,若夫妻雙方同時符合購房或租房補貼條件的,按條件最高的一方申請享受。

第十條 申請購房補貼的,應與用人單位簽訂3年以上勞動合同。

第十一條 申請人凡在十堰城區購買商品房的,自交付之日起3個月后,不再享受租房補貼。

第十二條 因人才流動等原因申請人離開原工作單位的,按以下方法處理:若在十堰城區內調動,由本人提出申請,新工作單位及時上報市人社局、市房管局備案;若新工作單位不在城區的,與原單位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不再享受租房補貼。

第十三條 購房補貼、租房補貼一般每半年集中辦理一次,實行先租(購)后補。

第六章 相關責任

第十四條 申請人必須如實申報,不得弄虛作假。對出具虛假證明、提供虛假材料、隱瞞真實情況的,一經查實,申請人應承擔相應后果和責任。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要認真核實,嚴格把關。市人社局和市房管局要加強監管,對人才住房補貼發放的真實性進行抽查。對出具虛假證明、提供虛假材料、隱瞞真實情況,或在審核時把關不嚴、后續管理中未盡責任的單位和個人,一經查實,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暫行辦法由市房管局商市委人才辦、市人社局負責解釋,并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十堰市城區人才住房補貼申請表》

本文來自 99學術網(www.gaojutz.com),轉載請保留網址和出處

上一篇:政府機關調查報告下一篇:作風建設意見建議

91尤物免费视频-97这里有精品视频-99久久婷婷国产综合亚洲-国产91精品老熟女泄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