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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房公積金條例

2023-03-31

第一篇:上海市住房公積金條例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350號

現公布《國務院關于修改〈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總理

朱镕基

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國務院關于修改〈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決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住房公積金的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城鎮住房建設,提高城鎮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監督。

本條例所稱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第三條 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于職工個人所有。

第四條 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實行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決策、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運作、銀行專戶存儲、財政監督的原則。

第五條 住房公積金應當用于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條 住房公積金的存、貸利率由中國人民銀行提出,經征求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后,報國務院批準。

第七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中國人民銀行擬定住房公積金政策,并監督執行。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以及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管理法規、政策執行情況的監督。

第二章 機構及其職責

第八條 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設區的市(地、州、盟),應當設立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作為住房公積金管理的決策機構。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的成員中,人民政府負責人和建設、財政、人民銀行等有關部門負責人以及有關專家占1/3,工會代表和職工代表占1/3,單位代表占1/3。

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主任應當由具有社會公信力的人士擔任。

第九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在住房公積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和調整住房公積金的具體管理措施,并監督實施;

(二)根據本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擬訂住房公積金的具體繳存比例;

(三)確定住房公積金的最高貸款額度;

(四)審批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

(五)審議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六)審批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

第十條 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設區的市(地、州、盟)應當按照精簡、效能的原則,設立一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住房公積金的管理運作??h(市)不設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前款規定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可以在有條件的縣(市)設立分支機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與其分支機構應當實行統一的規章制度,進行統一核算。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是直屬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獨立的事業單位。

第十一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職責:

(一)編制、執行住房公積金的歸集、使用計劃;

(二)負責記載職工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等情況;

(三)負責住房公積金的核算;

(四)審批住房公積金的提取、使用;

(五)負責住房公積金的保值和歸還;

(六)編制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

(七)承辦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指定受委托辦理住房公積金金融業務的商業銀行(以下簡稱受委托銀行);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委托受委托銀行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結算等金融業務和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繳存、歸還等手續。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與受委托銀行簽訂委托合同。

第三章 繳存

第十三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在受委托銀行設立住房公積金專戶。

單位應當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經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核后,到受委托銀行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每個職工只能有一個住房公積金賬戶。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建立職工住房公積金明細帳,記載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等情況。

第十四條 新設立的單位應當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并自登記之日起20日內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托銀行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

單位合并、分立、撤銷、解散或者破產的,應當自發生上述情況之日起30日內由原單位或者清算組織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并自辦妥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之日起20日內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托銀行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或者封存手續。

第十五條 單位錄用職工的,應當自錄用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并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托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或者轉移手續。

單位與職工終止勞動關系的,單位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并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托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或者封存手續。

第十六條 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月平均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月平均工資乘以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第十七條 新參加工作的職工從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當月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單位新調入的職工從調入單位發放工資之日起繳存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當月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第十八條 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職工上一月平均工資的5%;有條件的城市,可以適當提高繳存比例。具體繳存比例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擬訂,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后,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九條 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由所在單位每月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

單位應當于每月發放職工工資之日起5日內將單位繳存的和為職工代繳的住房公積金匯繳到住房公積金專戶內,由受委托銀行計入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二十條 單位應當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不得逾期繳存或者少繳。

對繳存住房公積金確有困難的單位,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討論通過,并經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核,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準后,可以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待單位經濟效益好轉后,再提高繳存比例或者補繳緩繳。

第二十一條 住房公積金自存入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之日起按照國家規定的利率計息。

第二十二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發放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有效憑證。

第二十三條 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按照下列規定列支:

(一)機關在預算中列支;

(二)事業單位由財政部門核定收支后,在預算或者費用中列支;

(三)企業在成本中列支。

第四章 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

(二)、

(三)、

(四)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條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的,所在單位應當予以核實,并出具提取證明。

職工應當持提取證明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作出準予提取或者不準提取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準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銀行辦理支付手續。

第二十六條 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時,可以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準予貸款或者不準貸款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準予貸款的,由受委托銀行辦理貸款手續。

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風險,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承擔。

第二十七條 申請人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應當提供擔保。

第二十八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保證住房公積金提取和貸款的前提下,經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準,可以將住房公積金用于購買國債。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擔保。

第二十九條 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應當存入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銀行開立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專戶,用于建立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準備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費用和建設城市廉租住房的補充資金。

第三十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費用,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按照規定的標準編制全年預算支出總額,報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批準后,從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中上交本級財政,由本級財政撥付。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費用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按照略高于國家規定的事業單位費用標準制定。

第五章 監督

第三十一條 地方有關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歸集、提取和使用情況的監督,并向本級人民政府的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通報。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編制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時,應當征求財政部門的意見。

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在審批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和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時,必須有財政部門參加。

第三十二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編制的住房公積金預算、決算,應當經財政部門審核后,提交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審議。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每年定期向財政部門和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報送財務報告,并將財務報告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三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依法接受審計部門的審計監督。

第三十四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和職工有權督促單位按時履行下列義務:

(一)住房公積金的繳存登記或者變更、注銷登記;

(二)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轉移或者封存;

(三)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

第三十五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督促受委托銀行及時辦理委托合同約定的業務。

受委托銀行應當按照委托合同的約定,定期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提供有關的業務資料。

第三十六條 職工、單位有權查詢本人、本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情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銀行不得拒絕。

職工、單位對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有異議的,可以申請受委托銀行復核;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申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重新復核。受委托銀行、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日內給予書面答復。

職工有權揭發、檢舉、控告挪用住房公積金的行為。

第六章 罰 則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九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違反本條例規定審批住房公積金使用計劃的,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或者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依據管理職權責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管理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按照規定設立住房公積金專戶的;

(二)未按照規定審批職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積金的;

(三)未按照規定使用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的;

(四)委托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指定的銀行以外的機構辦理住房公積金金融業務的;

(五)未建立職工住房公積金明細賬的;

(六)未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發放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有效憑證的;

(七)未按照規定用住房公積金購買國債的。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挪用住房公積金的,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管理職權,追回挪用的住房公積金,沒收違法所得;對挪用或者批準挪用住房公積金的人民政府負責人和政府有關部門負責人以及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挪用公款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

第四十二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違反財政法規的,由財政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向他人提供擔保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四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住房公積金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住房公積金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的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商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四十六條 本條例施行前尚未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和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單位,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6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并到受委托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

第四十七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國務院關于修改的決定

國務院決定對《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條第二款修改為:“本條例所稱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二、第七條第二款修改為:“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以及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管理法規、政策執行情況的監督。”

三、第八條修改為:“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設區的市(地、州、盟),應當設立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作為住房公積金管理的決策機構。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的成員中,人民政府負責人和建設、財政、人民銀行等有關部門負責人以及有關專家占1/3,工會代表和職工代表占1/3,單位代表占1/3。”“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主任應當由具有社會公信力的人士擔任。”相應將第四條、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中的“住房委員會”修改為“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

四、在第九條中增加一項作為第五項:“

(五)審議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將第九條第五項改為第六項。

五、第十條修改為:“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設區的市(地、州、盟)應當按照精簡、效能的原則,設立一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住房公積金的管理運作??h(市)不設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前款規定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可以在有條件的縣(市)設立分支機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與其分支機構應當實行統一的規章制度,進行統一核算。”“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是直屬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獨立的事業單位。”

六、第十二條第一款修改為:“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指定受委托辦理住房公積金金融業務的商業銀行(以下簡稱受委托銀行);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委托受委托銀行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結算等金融業務和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繳存、歸還等手續。”

七、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修改為:“

(四)出境定居的。”

八、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九條:“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違反本條例規定審批住房公積金使用計劃的,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或者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依據管理職權責令限期改正。”

九、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管理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按照規定設立住房公積金專戶的;

(二)未按照規定審批職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積金的;

(三)未按照規定使用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的;

(四)委托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指定的銀行以外的機構辦理住房公積金金融業務的;

(五)未建立職工住房公積金明細賬的;

(六)未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發放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有效憑證的;

(七)未按照規定用住房公積金購買國債的。”

十、第三十九條作為第四十一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規定,挪用住房公積金的,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管理職權,追回挪用的住房公積金,沒收違法所得;對挪用或者批準挪用住房公積金的人民政府負責人和政府有關部門負責人以及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挪用公款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

十一、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二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違反財政法規的,由財政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根據以上修改,對部分條文的順序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改,重新公布。

第二篇:上海市住房公積金服務指南

單位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

辦理場所:上海市公積金管理中心各業務網點。 辦理要件:

1、營業執照、法人證書等單位設立證明復印件;

2、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3、組織機構代碼證IC卡;

4、填妥并加蓋單位公章的《上海市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表》(附件一)。

辦理流程:單位提供要件材料——上海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業務網點審核并辦理。 辦理時限:手續齊全情況下,不超過3個工作日

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集中封存

申請條件:個人與原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后尚未被新單位錄用的,原單位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30日內,將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轉入“上海市公積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積金集中封存專戶”。

辦理場所:原單位住房公積金賬戶所在地的上海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業務網點。 辦理要件:

1、填妥并加蓋單位公章或住房公積金業務專用章的《上海市住房公積金集中封存清冊》(附件十);

2、個人與原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下列證明材料之一: (1)《上海市職工退工通知單》復印件;

辦理流程:單位提供要件材料——上海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業務網點辦理。

辦理時限:手續齊全情況下,不超過3個工作日。

住房公積金匯繳

辦理要求:單位應當于每月發放工資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辦理住房公積金匯繳手續。 辦理場所:單位住房公積金賬戶所在地的建設銀行住房公積金業務網點。 辦理要件:

1、當月繳存人員不變動的需提供填妥一式二聯的《上海市住房公積金匯繳書》(附件十二)、轉賬支票;

2、當月繳存人員變動的需提供填妥一式二聯的《上海市住房公積金匯繳書》、填妥并加蓋單位公章或住房公積金業務專用章一式二聯的《上海市住房公積金匯繳變更清冊》、轉賬支票。

辦理流程:單位提供要件材料——建設銀行住房公積金業務網點辦理。 辦理時限:手續齊全情況下,不超過5個工作日。

住房公積金補繳(不超過12個月)

申請范圍:正常繳存單位為職工補繳住房公積金不超過12個月(含12個月)的。 辦理場所:單位住房公積金賬戶所在地的建設銀行住房公積金業務網點。 辦理要件:

1、填妥一式二聯的《上海市住房公積金匯繳書》;

2、填妥并加蓋單位公章或住房公積金業務專用章一式二聯的《上海市住房公積金補繳清冊》;

3、轉賬支票。

辦理流程:單位提供要件材料——建設銀行住房公積金業務網點辦理。 辦理時限:手續齊全情況下,不超過5個工作日。

住房公積金補繳(超過12個月)

申請范圍:正常繳存單位為職工補繳住房公積金超過12個月的。

辦理場所:單位住房公積金賬戶所在地的上海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業務網點和建設銀行住房公積金業務網點。 辦理要件:

1、填妥一式二聯的《上海市住房公積金匯繳書》;

2、填妥并加蓋單位公章或住房公積金業務專用章一式三聯的《上海市住房公積金補繳清冊》;

3、勞動合同或勞動手冊或經勞動主管部門和法院確認勞動關系證明的原件和復印件;

4、《上海市個人繳納社會保險費核定表》等工資基數證明復印件;

5、轉賬支票。 辦理流程:單位提供要件材料——上海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業務網點審核——建設銀行住房公積金業務網點辦理。 辦理時限:手續齊全情況下,不超過5個工作日。

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調整()

辦理要求: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按照個人上一月平均工資每調整一次。單位住房公積金末次繳存月份為當年6月份,且正常繳存職工數大于零的單位需進行基數調整。

辦理場所:單位住房公積金賬戶所在地的建設銀行住房公積金業務網點。 辦理要件:根據當年基數調整規定提供相關資料。

辦理流程:單位提供要件材料——建設銀行住房公積金業務網點進行基數調整。 辦理時限:手續齊全情況下,不超過5個工作日。

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調整——網上辦理()

辦理要求: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按照職工本人上一月平均工資每調整一次。單位住房公積金末次繳存月份為當年6月份,且正常繳存職工數大于零的單位,也可以通過網上進行基數調整。

辦理場所:

1、登錄上海住房公積金網()進行網頁版本全程網上基數調整;

2、通過單位會員綜合服務系統進行全程網上基數調整。 辦理條件:

1、單位已建立住房公積金賬戶且為上海住房公積金網單位會員;

2、成功申請且已具備直聯操作權限(僅使用單位會員系統時需要);

3、通過身份認證卡認證;

4、已完成當年六月份匯繳業務。 辦理流程:

1、網頁版本全程網上基數調整:登錄上海住房公積金網,進入“網上基數調整專欄”,根據提示進行操作;

2、單位會員系統全程網上調整方式:登錄單位會員綜合服務系統,點擊“基數調整”功能,根據提示進行操作。 辦理時限:每個工作日九點到十六點即時操作成功。

上海市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表

單位填表人:

單位蓋章

上海市住房公積金匯繳變更清冊

上海市住房公積金補繳清冊

上海市住房公積金匯繳書

第三篇:上海市公積金管理中心關于印發《上海市委托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操作辦法(試行)》的通知

上海市公積金管理中心關于印發《上海市委托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操作辦法(試行)》的通知

滬公積金[2014]22號

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

為規范委托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業務,根據《上海市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屋租賃費用實施辦法》和相關政策規定,制定《上海市委托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操作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上海市公積金管理中心

2014年4月25日

上海市委托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操作辦法(試行)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規范委托提取住房公積金、補充住房公積金(以下簡稱住房公積金)支付公共租賃住房(以下簡稱公租房)租金(以下簡稱沖還租)業務,方便公租房承租職工辦理提取住房公積金手續,加強住房公積金資金管理,防范風險,根據《上海市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屋租賃費用實施辦法》和相關政策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定義)

本辦法所指的沖還租是指:職工委托上海市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公積金中心)每月以轉帳方式提取其住房公積金賬戶的存儲余額用于支付公租房租金的行為。

第三條(管理主體)

市公積金中心負責本市沖還租業務的管理工作。

申請人承租的公租房項目所對應的運營機構具體負責沖還租業務的受理和審核。該運營機構應當符合沖還租業務承辦條件。

第四條(申請條件)

職工申請辦理沖還租業務,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承租本市由市政府主管部門認定的公租房;

(二)目前無住房公積金貸款且無提取住房公積金歸還住房貸款委托。

第五條(共同申請人)

符合沖還租申請條件的職工,在申請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不足時,其配偶或直系血親可作為共同申請人申請提取其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第六條(委托提取金額)

委托提取金額不高于每月沖還租業務發起時的當月應繳房租、累計欠繳房租、違約金等租賃相關費用之和。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與自付部分扣款卡余額合計至少足夠支付一個月的租金時,方可發起當月沖還租操作,并確保住房公積金賬戶內保留10元以下金額。

第七條(辦理委托申請材料)

辦理委托申請時應提供如下申請材料:

(一)申請人的身份證;

(二)有共同申請人的,還需提供共同申請人的身份證、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之間關系的有效證明材料;

(三)公租房租賃合同;

(四)該租賃合同期內任意一期租金支付憑證;

(五)申請人即承租人名下的建設銀行借記卡(該借記卡作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不足支付時,用于補充支付的租金自付部分扣款卡)及銀行委托扣款協議書;

(六)填妥的《委托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公租房租金申請書》(見附件一)。

第八條(變更委托申請材料)

辦理變更委托申請時應提供如下申請材料:

(一)變更共同申請人的應提供:

1、申請人的身份證;

2、原共同申請人的身份證;

3、變更后共同申請人的身份證、申請人和變更后共同申請人之間關系的有效證明材料;

4、填妥的《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公租房租金委托變更申請書》(見附件四)。

(二)變更申請人或共同申請人住房公積金沖還租狀態的應提供:

1、申請人的身份證;

2、有共同申請人的,還需提供共同申請人的身份證;

3、填妥的《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公租房租金委托變更申請書》。

(三)變更自付部分扣款卡的應提供:

1、申請人的身份證;

2、有共同申請人的,還需提供共同申請人的身份證;

3、申請人即承租人名下的建設銀行借記卡及銀行委托扣款協議書;

4、填妥的《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公租房租金委托變更申請書》。

(四)續租變更租賃合同號的應提供:

1、申請人的身份證;

2、有共同申請人的,還需提供共同申請人的身份證、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之間關系的有效證明材料;

3、新公租房租賃合同;

4、新租賃合同期內任意一期租金支付憑證;

5、填妥的《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公租房租金委托變更申請書》。

第九條(終止委托申請材料)

辦理終止委托申請時應提供如下申請材料:

(一)申請人的身份證;

(二)有共同申請人的,還需提供共同申請人的身份證;

(三)填妥的《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公租房租金委托終止申請書》(見附件六)。

第十條(委托辦理流程)

(一)申請人提出委托申請

申請人仔細閱讀《委托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公租房租金申請須知》(見附件二)后,可向受理機構提出沖還租委托申請。提出申請時,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須親自到場向受理機構提交相關申請材料。

(二)受理機構受理申請

受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資格進行校驗并作出準予或者不準予申請的決定。準予申請的,受理機構應當向申請人提供《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公租房租金委托書》(以下簡稱《委托書》,見附件三);不準予申請的,受理機構應當說明理由。

(三)申請人簽訂委托書

確認《委托書》內容無誤后,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須簽字確認委托?!段袝芬皇絻煞?,委托人、市公積金中心(受理機構保管)各持一份。

第十一條(變更委托辦理流程)

(一)申請人提出變更委托申請

沖還租委托期內,委托人如需變更原《委托書》信息的(委托人即承租人變更的情況除外) ,須向受理機構提出變更委托申請。提出申請時,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須親自到場向受理機構提交相關申請材料。

(二)受理機構受理申請

受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資格進行校驗并作出準予或者不準予申請的決定。準予申請的,受理機構應當向申請人提供《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公租房租金委托變更書》(以下簡稱《委托變更書》,見附件五);不準予申請的,受理機構應當說明理由。

(三)申請人簽訂委托變更書

確認《委托變更書》內容無誤后,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須簽字確認委托變更?!段凶兏鼤芬皇絻煞?,委托人、市公積金中心(受理機構保管)各持一份。

第十二條(終止委托辦理流程)

(一)申請人提出終止委托申請

沖還租委托期內,委托人如需終止委托,須向受理機構提出終止委托申請。提出申請時,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須親自到場向受理機構提交相關申請材料。

(二)受理機構受理申請

受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資格進行校驗并作出準予或者不準予申請的決定。準予申請的,受理機構應當向申請人提供《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公租房租金委托終止書》(以下簡稱《委托終止書》,見附件七);不準予申請的,受理機構應當說明理由。

(三)申請人簽訂委托終止書

確認《委托終止書》內容無誤后,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須簽字確認委托終止?!段薪K止書》一式兩份,委托人、市公積金中心(受理機構保管)各持一份。

第十三條(委托提取時間和頻次)

沖還租業務每月上旬(遇法定節假日順延)發起一次。

第十四條(其他規定)

(一)委托人或共同委托人在一個沖還租委托期內,僅可對一套公租房辦理沖還租委托,不得辦理其他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包括委托提取住房公積金歸還住房貸款)。委托人或共同委托人如需辦理其他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須提前終止沖還租委托。

(二)沖還租委托期內,該委托所對應的公租房租賃合同終止后,委托人須辦理沖還租委托終止手續。委托人辦理沖還租委托手續終止前,該委托仍然有效。

(三)辦理沖還租委托后,委托人應確保按期支付全額房租,逾期未支付的按公租房租賃合同的規定計收逾期違約金。

(四)沖還租發生差錯的,委托人、共同委托人和公租房運營機構應配合市公積金中心按規定進行糾錯。

(五)沖還租扣款規則由市公積金中心另行制定。

第十五條(解釋部門)

本辦法由市公積金中心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施行時間)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公積金管理中心

2015年4月30日

第四篇:上海住房公積金問答

2012年度基數調整問答

一、住房公積金

1、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如何計算?

答: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計算到元,元以下四舍五入)+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計算到元,元以下四舍五入)

【舉例】某職工2011年月平均工資為2978元,則2012年度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2978*7%+2978*7%=208+208=416元。

2、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如何確定?

答:2012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分別為單位7%,職工7%。

3、計算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的工資基數如何確定?

答: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應按照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確定。2012年1月1日起新參加工作的職工,應以該職工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的當月工資收入或以其新參加工作以來實際發放的月平均工資作為其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2012年1月1日起新調入的職工,以調入后發放的當月工資收入或以其實際發放的月平均工資作為其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

職工月平均工資按國家統計局規定列入工資總額統計的項目計算,包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收入。

4、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有上、下限規定嗎?2012年度上、下限金額是多少?

答:2012年度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設上、下限。按問題1解答的公式計算得出的月繳存額,如在規定的上、下限范圍之內,則按實確定,如超過上限或不到下限的只能按上限或下限計算。 2012年度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上限為1820元,下限為180元。

【舉例】某職工2011年月平均工資為15000元,則2012年度其按繳存比例計算出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15000*7%+15000*7%=2100元。由于2100元超過了1820元,因此其2012年度住房公積金實際月繳存額應為1820元。

【舉例】某職工2011年月平均工資為800元,則2012年度其按繳存比例計算出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800*7%+800*7%=112元。由于112元不到180元,因此其2012年度住房公積金實際月繳存額應為180元。

5、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雇用人員、自由職業者2012年度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基數、比例和上下限是多少? 答:基數為其2011年月平均收入;比例為10%-24%;上限為3118元,下限為180元。

6、住房公積金年度是指哪個時間段?

答:住房公積金年度是指當年的七月一日至次年的六月三十日。

7、單位為外省市城鎮戶口、農業戶口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基數、比例和上下限是多少? 答:與本市城鎮戶口職工的計算口徑均一致。

8、工傷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基數如何確定?

答:與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工傷后仍由單位安排工作崗位并由單位支付工資的,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的繳存基數仍按照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計算;與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工傷后退出工作崗位的,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的繳存基數由職工每月享受的傷殘津貼標準代替工資計算。

9、實行承包、提成等薪酬制度的單位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如何確定?

答:須由單位和職工協商確定月繳存額,并不得低于當年度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下限(2012年度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下限為180元)。

10、單位如何為實行承包、提成等薪酬制度的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申報手續?

答:單位應與實行承包、提成等薪酬制度的職工協商一致后簽定《上海市職工定額繳存確認書》(每個職工一份),并填寫 《上海市住房公積金年度定額繳存審批表》,由單位法定代表人商同級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單位無職工代表大會或工會的,由職工集體簽名)后向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請。

有上級主管單位的,應先經上級主管單位同意后,將申報材料送所在地的區(縣)公積金管理部初審;無上級主管單位的,應直接將申報材料送所在地的區(縣)公積金管理部初審。初審通過后再由市公積金管理中心進行審核。

11、單位為實行承包、提成等薪酬制度的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申報手續時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上海市住房公積金年度定額繳存審批表》、《上海市職工定額繳存確認書》、單位書面申請報告(需寫明本單位采用的用工制度、薪酬制度等內容)、2012年度《上海市個人繳納社會保險費核定表》。

二、補充住房公積金

1、哪些單位可以繳存補充住房公積金?

答:履行住房公積金繳存義務的企業、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及其在職職工,可以繳存補充住房公積金。

2、參加補充住房公積金的單位是否可以有選擇性地為部分職工繳存補充住房公積金?

答:不可以。參加補充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單位,原則上應為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所有職工繳存補充住房公積金,即補充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人數應與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人數一致。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已實行補充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單位,如補充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人數與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人數不一致,應向所在地建行區(縣)支行提供經職工代表大會通過或工會(無職代會或工會需經全體職工簽名)通過的補充住房公積金實施方案備案。新建立補充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單位,補充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人數應與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人數保持一致。

3、2012年度計算補充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的工資基數如何確定?

答:計算補充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的工資基數應與住房公積金的工資基數是一致的。

4、補充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如何確定?

答:2012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分別為單位1%-8%(取正整數),職工1%-8%(取正整數),單位和職工繳存的部分,全部屬職工個人所有,計入職工個人補充住房公積金賬戶。單位可根據實際情況在1%-8%之間確定單位和職工繳存補充住房公積金的比例,單位和職工的繳存比例應相同,每個職工的繳存比例之和原則上應一致。

5、補充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如何計算?

答:補充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職工補充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計算到元,元以下四舍五入)+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單位補充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計算到元,元以下四舍五入)

6、補充住房公積金有上、下限規定嗎? 答:沒有。

【舉例】某職工2011年月平均工資為20000元,該單位將補充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確定為單位和職工各6%,則該職工2012年度補充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20000*6%+20000*6%=1200+1200=2400元。

三、實施方面

1、單位在2012年度基數調整前應收到哪些與調整相關的資料? 答:參加基數調整的單位至少應收到以下資料:

(1)關于2012年度上海市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比例和月繳存額上下限的通知(滬公積金管委會[2012]4號)

(2)關于開展上海市單位住房公積金核查工作的通知

2、采用盤片調整的單位如何進行操作?

答:(1)獲取基數調整數據(EXCEL電子表格文件),存入優盤。

(2)打開EXCEL電子表格,錄入工資基數等規定信息并保存。

(3)按EXCEL電子表格種的“校驗”功能鍵,檢驗通過后打印《2012年度住房公積金基數調整匯總表》等相關表單及優盤到指定的基數調整網點進行驗盤,并匯繳7月份住房公積金。

3、采用盤片調整的單位如何獲取基數調整數據?

答:按建行通知的時間,攜帶好優盤,到所在地指定的基數調整網點獲取調整數據。

4、采用網上調整的單位如何進行基數調整? 答:共有兩種方式:單位會員系統或網頁版本

(1)上海住房公積金網注冊會員單位可采用單位會員系統或網頁版本兩種方式

(2)非會員單位可采用網頁版本方式

以上兩種方式均為全程網上基數調整,這兩種方式將實時返回調整成功或失敗的結果。請登錄上海住房公積金網2012公積金基數調整專欄,按網上基數調整操作流程辦理。

5、單位完成基數調整后(包括盤片調整和網上調整),需要攜帶哪些資料到指定的基數調整網點? 答:(1) 調整好的優盤(網上調整的單位無須攜帶)

(2)《2012年度住房公積金基數調整匯總表》

(3) 2012年7月份的《上海市公積金匯繳書》

(4)《上海市公積金匯繳書附表》

(5)《上海市公積金匯繳變更清冊》(有人員變化的需要提供)

(6) 轉帳支票

(7) 凡符合《關于2010年度上海市調整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和月繳存額上下限的通知》(滬公積金管委會[2010]3號)第四條第三款規定范圍的單位申請定額繳存,須攜帶已通過審批的《上海市住房公積金年度定額繳存審批表》、《上海市職工定額繳存確認書》

(8) 凡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的單位,須攜帶已通過審批的《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緩繳住房公積金審批表》

6、簽約建行網上銀行住房公積金繳存方式和簽約委托建行代扣代繳方式的單位完成基數調整后(包括盤片調整和網上調整),是否還需辦理其他手續?

答:一是通過盤片調整的,攜帶好以下資料,到建行進行審核驗盤。

(1)調整好的U盤;

(2)加蓋公章、要素齊全準確的《2012年度基數調整匯總表》 (一式二聯)。

注:簽約建行網上銀行住房公積金繳存方式的單位完成調整并通過審核驗盤后可直接網上匯繳7月,簽約委托建行代扣代繳方式的單位完成調整后建行會在10日扣款或20日補扣款。

二是通過網上全程調整的,無需到建行進行審核驗盤。

注:簽約建行網上銀行住房公積金繳存方式的單位完成調整后可直接網上匯繳7月,簽約委托建行代扣代繳方式的單位完成調整后建行會在10日扣款或20日補扣款。

第五篇:上海市住房公積金行政執法管理辦法

發布日期:2011-12-28

字體大小[ 大中小 ] (2011年9月21日經上海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第三十一次全體會議審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住房公積金行政執法管理,規范行政執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上海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住房公積金行政執法,是指上海市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公積金中心)依法對違反住房公積金法規規定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統稱當事人)進行調查取證、作出行政處理決定、實施行政處罰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行為。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住房公積金行政執法活動。

第四條 市公積金中心實施行政執法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遵循公正、公開和教育整改為主、處罰為輔的原則。

第二章 行政執法機構和人員

第五條 市公積金中心負責本市住房公積金行政執法工作,履行以下執法監督職責:

(一)依據國家、本市有關法規規定制定行政執法操作規范;

(二)監督檢查單位和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繳存、提取和使用的情況;

(三)實施行政執法,依法履行行政處罰職能;

(四)組織行政處罰聽證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五)負責住房公積金行政執法人員的培訓教育;

(六)法律、法規、規章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六條 行政執法人員必須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和職業道德;

(二)具備相應的法律知識和業務能力,并經考試合格,取得行政執法證;

(三)從事行政執法活動,按規定著裝統一,佩戴證章標志;

(四)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職權范圍實施行政執法行為,不得濫用職權,不得超越職權,不得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

(五)從事行政執法活動,遵守法定程序,嚴格按照法定的方式、步驟、順序、期限等實施。

第三章 行政執法范圍和行政處罰標準

第七條 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的,由市公積金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應當按以下標準處罰:

(一)單位設立時間在2年以下的,處1萬元罰款;

(二)單位設立時間在2年以上5年以下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三)單位設立時間在5年以上的,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條 單位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由市公積金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應當按以下標準處罰:

(一)單位應設未設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100個以下的,處1萬元罰款;

(二)單位應設未設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100個以上500個以下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三)單位應設未設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500個以上的,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九條 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市公積金中心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條 個人以欺騙手段違法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的,市公積金中心應當按以下標準處罰:

(一)違法所提款額在1萬元以下的,責令限期退回違法所提款額,并可處違法所提款額10%的罰款;

(二)違法所提款額在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責令限期退回違法所提款額,并可處違法所提款額10%以上30%以下的罰款;

(三)違法所提款額在5萬元以上的,責令限期退回違法所提款額,并可處違法所提款額30%以上50%以下的罰款。

第十一條 個人以欺騙手段違法提取他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構成犯罪的,由市公積金中心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未構成犯罪的,應當按以下標準處罰:

(一)違法所提款額在5000元以下的,責令限期退回違法所提款額,并可處違法所提款額1倍的罰款;

(二)違法所提款額在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責令限期退回違法所提款額,并可處違法所提款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三)違法所提款額在2萬元以上的,責令限期退回違法所提款額,并可處違法所提款額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第十二條 個人以欺騙手段違法獲得住房公積金貸款,構成犯罪的,由市公積金中心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未構成犯罪的,應當按以下標準處罰:

(一)提供虛假、偽造的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材料獲得住房公積金貸款的,且違法獲得住房公積金貸款金額超過貸款限額1倍以下的,責令限期退回違法所貸款額,并可取消其1年的住房公積金貸款資格,或者處違法所貸款額10%的罰款;

(二)提供虛假、偽造的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材料獲得住房公積金貸款的,且違法獲得住房公積金貸款金額超過貸款限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責令限期退回違法所貸款額,并可取消其1年以上3年以下的住房公積金貸款資格,或者處違法所貸款額10%以上30%以下的罰款;

(三)提供虛假、偽造的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材料獲得住房公積金貸款的,且違法獲得住房公積金貸款金額超過貸款限額3倍以上的,責令限期退回違法所貸款額,并可取消其3年以上5年以下的住房公積金貸款資格,或者處違法所貸款額30%以上50%以下的罰款。

第十三條 當事人配合市公積金中心調查和檢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公積金中心可以從輕或者免予處罰:

(一)單位在責令限期整改的時間內及時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的;

(二)單位在責令限期整改的時間內及時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

(三)其他依法應當從輕或者免予處罰的情形。

第四章 行政執法程序

第十四條 市公積金中心通過監督檢查、舉報、投訴等方式發現當事人有違反住房公積金法規規定行為的,應當予以立案。

第十五條 立案后,市公積金中心應當進行調查。 市公積金中心有權采取下列方式進行調查取證:

(一)對當事人進行調查,就調查事項詢問有關人員;

(二)要求當事人提供與調查事項相關的文件資料,包括身份證明、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財務報表、工資明細、單位人員名冊、勞動合同、退工證明、勞動手冊等;

(三)采取記錄、錄音、錄像、照相或復制等方式收集有關情況和資料;

(四)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對單位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情況進行審計;

(五)其他調查措施。

第十六條 當事人應當配合市公積金中心的調查、詢問,按要求如實提供相關材料。 第十七條 執法人員進行調查、詢問,不得少于2人,并應當向當事人出示行政執法證件。執法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十八條 案件調查一般應當自立案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情況復雜的,經市公積金中心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30個工作日。

第十九條 市公積金中心對違反住房公積金法規規定的行為,應當根據不同情況,作出如下處理:

(一)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或者依法可以免除處罰的,不予行政處罰;

(二)對應當改正未改正的,依法作出《責令限期辦理繳存登記、賬戶設立通知書》或者《責令限期繳存通知書》;

(三)對應當受到行政處罰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

(四)對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第二十條 市公積金中心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限期繳存通知書》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理的事實、理由和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

不依照第一款的規定向當事人告知給予行政處罰或行政處理的事實、理由和依據,或者拒絕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的,行政處罰或行政處理決定不能成立;當事人放棄陳述或者申辯權利的除外。

第二十一條 對機關、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個人處以1000元及以上罰款,對企業處以3萬元及以上罰款的,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收到《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起3個工作日內,向市公積金中心書面提出聽證要求。聽證按照國家及本市有關規定進行。

第二十二條 《責令限期辦理繳存登記、賬戶設立通知書》、《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限期繳存通知書》等執法文書應當自簽發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按下列方式送達:

(一)直接送達受送人的,由當事人在送達回證上注明收到的日期,并簽名或蓋章,當事人在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二)受送達人拒絕接收執法文書的,可以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執法文書留在當事人處,即視為送達;

(三)郵寄送達的,以回執上注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

(四)采取上述方式無法送達的,或者當事人下落不明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

公告應在市公積金中心(本部或區縣管理部)公告欄和網站、受送達人住所地,或者規定的報紙上公示。

第二十三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限期繳存通知書》不服的,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四條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市公積金中心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加處罰款數額不得超出罰款數額;

(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確有經濟困難,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經當事人申請和市公積金中心批準,可以暫緩或者分期繳納。

第二十六條 當事人對《責令限期繳存通知書》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市公積金中心可以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七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公積金中心應當結案:

(一)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的,或者依法可以免除處罰的;

(二)當事人按期履行市公積金中心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理決定的;

(三)人民法院受理市公積金中心的強制執行申請并執行完畢,強制執行款劃入罰款賬戶或補繳入職工個人賬戶的;

(四)人民法院受理市公積金中心的強制執行申請,裁定案件執行終結的;

(五)其他應予以結案的情況。

第五章 監督

第二十八條 對于違反住房公積金法規規定的當事人,市公積金中心可以按規定在住房公積金網站上公開相關信息。

第二十九條 對市公積金中心行政執法人員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及本辦法進行的行政執法活動,侵犯當事人合法權益的,當事人有權向有關部門投訴。 第三十條 拒絕、阻礙市公積金中心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中的“以下”包括本數,“以上”不包括本數。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公積金中心組織實施和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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