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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當行業務范文

2023-10-06

典當行業務范文第1篇

為了規范本公司的典當業務行為,促進公司的典當業務健康發展,根據《典當管理辦法》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則。 第一條 典當行不得委托其他單位和個人代辦典當業務,不得向其他組織、機構和經營場所派駐業務人員從事典當業務。 第二條 辦理出當與贖當,當戶均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身份證件。當戶為單位的,經辦人員應當出具典當委托書、本人和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除前款所列證件外,出當時,當戶應當如實向典當行提供當物的來源及相關證明材料。贖當時,當戶應當出示當票。

典當行應當查驗當戶出具的本條第二款所列證明文件。 第三條 當物的股價金額及當金數額應當由雙方協商確定。

當地產的當金數額經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的,雙方可以委托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進行評估,估價金額可以作為確定當金數額的參考。

典當期限由雙方約定,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第四條 典當當金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銀行機構6個月期法定貸款利率及典當期限折算后執行。

典當當金利息不得預扣。

第五條 典當綜合費用包括各種服務及管理費用。

動產質押典當的月綜合費率不得超過當金的42‰。 房地產抵押典當的月綜合費率不得超過當金的27‰。 財產權利質押典當的月綜合費率不得超過當金的24‰。 當期不足5日的,按5日收取有關費用。

第六條 典當期內或典當期限屆滿后5日內,經雙方同意可以續當,續當一次的期限最長為6個月。續當期自典當期限或者前一次續當期限屆滿日起算。續當時,當戶應當結清前期利息和當期費用。

第七條 典當期限或者續當期屆滿后,當戶應當在5日內贖當或者續當。逾期不贖當也不續當的,為絕當。

當戶于典當期限或者續當期限屆滿至絕當前贖當的,除須償還當金本息、綜合費用外,還應當根據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銀行等金融機構逾期貸款罰息水平、典當行制定的費用標準和逾期天數,補交當金利息和有關費用。

第八條 典當行在當期內不得出租、質押、抵押和使用當物。

質押當物在典當期內或者續當期內發生遺失或者損毀的,典當行應當按照估價金額進行賠償。遇有不可抗力導致質押當物損毀的,典當行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條 典當行經營當地產抵押典當業務,應當和當戶依法到有關部門先行辦理抵押登記,再辦理抵押典當手續。

典當行經營機動車質押典當業務,應當到車輛管理部門辦理質押登記手續。

典當行經營其他典當業務,有關法律、法規要求登記的,應當依法辦理登記手續。

第十條 典當行應按照下列規定處理絕當物品:

(一) 當物估價金額在3萬元以上的,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有關規定處理,也可以雙方事先約定絕當后由典當行委托拍賣行公開拍賣。拍賣收入在扣除拍賣費用及當今本息后,剩余部分應當退還當戶,不足部分向當戶追索。

(二) 絕當物估價金額不足3萬元的,典當行可以自行變賣或者折價處理,損溢自負。

(三) 對國家限制流通的絕當物,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報有關管理部門批準后處理或者交售指定單位。

(四) 典當行在營業場所以外設立絕當物品銷售點應當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備案,并自覺接受當地商務主管部門監督檢查。

(五) 典當行處分絕當物品中的上市公司股份應當取得當戶的同意和配合,典當行不得自行變賣、折價處理或者委托拍賣行公開拍賣絕當物品中的上市公司股份。

第十一條 典當行的資產應當按照下列比例進行管理:

(一) 典當行自初始營業起至第一次向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及所在地商務主管部門報送財務會計報告的時期內從商業銀行貸款的,貸款余額不得超過注冊資本。典當行第一次向省級商務

主管部門及所在地商務主管部門報送財務會計報告之后從商業銀行貸款的,貸款余額不得超過上一向主管部門報送的財務會計報告中的所有者權益。典當行不得從本市(盟)以外的商業銀行貸款。典當行分支機構不得從商業銀行貸款。

(二) 典當行對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的典當余額不得超過注冊資本的25%。

(三) 典當行對其股東的典當余額不得超過該股東入股金額,且典當條件不得優于普通當戶。

(四) 典當行凈資產低于注冊資本的90%時,各股東應當按比例補足或者申請減少注冊資本,但減少后的注冊資本不得違反本辦法關于典當行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的規定。

(五) 典當行財產權利質押典當余額不得超過注冊資本的50%。房地產抵押典當余額不得超過注冊資本。注冊資本不足1000萬元的,房地產抵押典當單筆當金數額不得超過100萬元。注冊資本在1000萬元以上的,房地產抵押典當單筆當金數額不得超過注冊資本的10%。

典當行業務范文第2篇

第一章 業務范圍

一、本典當行經營下列業務:

1、動產質押典當;

2、房地產(外省、自治區、直轄市房地產或者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在建工程除外)抵押典當;

3、財產權利質押典當;

4、限額內絕當物品的變賣;

5、鑒定評估及咨詢服務;

6、商務部依法批準的其他典當業務。

二、本典當行不能經營下列業務

1、非絕當物品的銷售及舊物收購、寄售;

2、動產抵押業務;

3、集資、吸收存款或變相吸收存款;

4、發放信用貸款;

5、未經商務部批準的其他業務。

三、典當行不得有下列行為:

1、從商業銀行以外的單位和個人借款;

2、與其他典當行拆借或者變相拆借資金;

- 1(5)國家機關公文、印章及其管理的財物;

(6)國家機關核發的除物權證書以外的證照及有效身份證件;

(7)當戶沒有所有權或者未能依法取得處分權的財產; (8)法律、法規及國家有關規定禁止流通的自然資源或其他財產。

2、查驗當物權屬

(1)當戶合法擁有所有權或處分權的才能收當; (2)共有財產的典當必須共有人一起辦理;

(3)查驗當物是否合法,防止收當贓物。發現有贓物嫌疑的,發現當戶可疑或是公安機關通報協查人員的,應立即向公安要關報告。

七、當物為房地產的,應當和當戶依法到有關部門先行辦理抵押登記,再辦理抵押典當手續。

當物為機動車的,應當到車輛管理部門辦理質押登記手續,再辦理質押典當手續。

其他典當業務,有關法律、法規要求登記的,應當依法辦理登記手續。

八、在查驗當戶、當物符合以上規定的前提下,對當物進行鑒定評估。當物的估價金額及當金數額應當由雙方協商確定。

房地產的當金數額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的,雙方可以委托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估計機構進行評估,估價金額可以作為確定當金數額的參考。

- 3致當物損毀的,典當行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章 當期及續當、贖當

十三、典當期限雙方約定,但最長不超過六個月。典當期內或典當期屆滿后5日內,經雙方同意可以續當。當戶需持原當票及第二章第四條辦理典當所需證件重新辦理續當手續。

十四、續當一次的期限最長為六個月。續當期自典當期限或前一次續當期限屆滿起計算。續當時,當戶應當結清前期利息和當期費用,另換當票。

十五、典當行憑舊當票收取客戶利息,憑新當票收取綜合服務費。續當期利率以初當期利率為基礎可以上浮,上浮幅度不超過國家有關規定。

十六、典當期內或典當期限屆滿后5日內,當戶持當票及第二章第四條辦理典當所需證件,結清當金本息和綜合費用后辦理續當。

十七、提前贖當的,利息不足5日的按5日計收,超過5日按日計收。超過內當期5日內贖當的為延期贖當,延期每日最高加收典當金額0.5%的服務費。

第五章 典當利率、費率

十八、典當當金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銀行機

- 5或折價處理,損溢自負;

3、對國家限制流通的絕當物,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報有關管理部門批準后處理或交售指定單位;

4、典當行在營業場所以外設立絕當物品銷售點應當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備案,并自覺接受當地商務主管部門監督檢查;

5、典當行處分絕當物品中的上市公司股份應當取得當戶的同意和配合,典當行不得自行變賣、折價處理或者委托拍賣行公開拍賣。

第七章 資產比例管理

二十三、典當行自初始營業起至第一次向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及所在地商務主管部門報送財務會計報告的時期內從商業銀行貸款的,貸款余額不得超過其注冊資本。典當行第一次向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及所在地商務主管部門報送財務會計報告之后從商業銀行貸款的,貸款余額不得超過上一向主管部門報送的財務會計報告中的所有者權益。典當行不得從本市(地、州)以外的商業銀行貸款。典當行分支機構不得從商業銀行貸款。

二十四、典當行對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的典當余額不得超過注冊資本的25%。

二十五、典當行對其股東的典當余額不得超過該股東入股金額,且典當條件不得優于普通當戶。

典當行業務范文第3篇

下面就結合我個人在實際工作中遇到的問題,談談對房地產典當業務風險的防范。某客戶因為生意周轉,想用其姐姐所有的住房做抵押來我行典當,其姐本人同意并提供了相關證件、證明,當時的工作人員進行了核實并到該房產實地查看,并見到房產所有人本人,然后辦理了房產抵押登記手續,發放當金六萬元,當期3個月,到期后該客戶又續當1個月,典當行收取了相關息費。然而再次到期后該客戶即不來贖也不續當,我行多次聯系也不露面,失去蹤影。業務處于停滯狀態,后到客戶家中聯系,意外的發現該客戶所提供房產的所有人不是其姐,而是其母親,問題變的嚴重了。

后經了解,該客戶投資業務是一種類似傳銷的產品,因占壓資金,故將家中房產證偷出,找人冒名頂替其姐,又用其母的名字偽造成其姐的身份證明,并趁其母不在家時帶我行工作人員前去查驗,從而蒙混過關。問題清楚后,我行一方面繼續想方設法和該客戶取得聯系,一方面派工作人員到客戶家中做工作。剛開始沒有成效,我行工作人員不厭其煩的向該客戶的母親宣傳了相關的法律、法規政策,曉之以理,動之以情,并承諾減免適當的利息,最后該客戶的母親同意回贖房產,交齊當金和相關息費,這筆典當業務總算圓滿的劃上了一個句號。

問題雖然圓滿解決,但我們應該好好地總結和思考。這筆業務出現問題和當時經辦工作人員的工作不到位,不嚴密是分不開的,主要分以下幾點:

一、客戶資料的審核

在對客戶提交審核資料上不能只認不認人,尤其在對客戶真實身份資料的核實問題上,不能只以證件和本人核對,因為現在社會上可謂是假證遍天下,而我們又沒有鑒別的能力,所以對客戶的資料收集審核我們最好實行全程陪同,如上述案例中我們可以陪同客戶持身份證件到戶籍所在地的公安機關開具戶籍證明,從而確定證件的真偽性。

二、對房產的實地勘察

在對客戶房產實地勘察時,不光只能看看房產的戶型、裝修,關鍵是房產的地址、房產所有人的核實。通過房產證與戶口本、與門牌號碼、地址坐落和對客戶及周圍鄰居的交談,這些都能比較準確的反映抵押房產的真實情況,為我們典當業務的正確決策打下基礎。

三、對客戶貸款用途的了解

在和客戶交談中,應盡可能的了解客戶款項用途,以確定客戶貸款的資料可行性和我們做典當業務的風險性。當然也要注意談話的方式方法,不能太生硬,避免引起客戶的反感和戒心。

典當行業務范文第4篇

住房公積金自存入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之日起,按照國家規定的利率計息。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存款,當年歸集的按結息日掛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計息;上年結轉的按結息日掛牌公告

的3個月定期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計息。住房公積金利息收入歸職工個人所有,并且不征收利息稅。

典當行業務范文第5篇

我們經常在古裝劇中看到主角囊中羞澀時就會把自己身上的手鐲、玉佩之類的物品拿去當鋪去還錢,解決暫時經濟問題,而此時搞搞在上的“掌柜的”就掌握了話語權,大肆殺價。主角迫于生活所迫,只能忍氣吞聲,低價將心愛之物當出去,待有朝一日發達了在贖回來。而這,往往又是另一段故事了。

目前國家已開放當鋪經營,在通過所有審核后當鋪屬于合法經營的范圍。根據商務部、公安部頒布,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的《典當管理辦法》規定,所謂典當,是指當戶將其動產、財產權利作為當物質押或者抵押給典當行,交付一定比例費用,取得當金,并在約定期限內支付當金利息、償還當金、贖回當物的行為。通俗的說,典當就是要以財物作質押,有償有期借貸融資的一種方式。這是一種以物換錢的融資方式,只要顧客在約定時間內還本并支付一定的綜合服務費(包括當物的保管費、保險費、利息等),就可贖回當物。

那么典當行的盈利模式是什么?典當分活當和死當,活當是賣家還要贖回物品,會比當時出錢多。死當物品不能贖回.典當行賣了物品掙差價。典當行的收入來源主要是典當期間內收取的借款綜合費和利息,次要的是絕當變賣利潤。

那么如何開一家典當行呢?需要準備那些資料,需要什么條件呢?

1.注冊資本。注冊資本不低于人民幣3000萬元。 2.經營住所。

(1)臨街商鋪:新設典當行及分支機構營業場所應與現有典當行相距1公里以上,面積應在60平方米以上;

(2)寫字樓(辦公室):辦公室面積建議在200平米左右;

(3)承租或者撥付使用期限3年以上,原則上開業一年內不得變更經營場所; (4)經營住所地址名稱應與租賃憑證保持一致,并在公安機關復核時提供相關證明。 3.股權結構。

(1)不少于2個具備投資能力的法人股東,法人股應當相對控股,法人股東合計持股比例占全部股份1/2以上,或者第一大股東是法人股東且持股比例占全部股份1/3以上; (2)單個自然人不能為控股股東,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能作為法人股東且不能做主發起公司。

典當行的整個注冊流程,需要哪些部門審批? 首先是工商部門,工商部門主要負責營業執照的發放,典當行名稱符合規范和要求與否,注冊資金是否滿足公司法與否。但是,這樣還不夠,在完成了工商注冊登記之后,下一步報批的部門才是重頭戲,也就是兩級商務部門,首先是地區性的商務主管部門,接下來就是商務部,商務部掌握著全國典當行的生殺大權。

回到開始的問題,一萬的浪琴手表可以當多少錢?標價1萬的話購入價格一般在5000-6000元。二手的話如果你完全沒有碰過,沒有配帶上手過的情況下能夠賣4500元左右??傊畷屇阈奶鄣讲恍械膬r格才會有人收。

典當行業務范文第6篇

[摘 要]近年來隨著典當行業的規模不斷擴大,2005年商務部、公安部聯合頒布《典當管理辦法》后商務部先后就加強典當行業的監管發布文件9次,這標志著行業監管工作日趨規范。本文通過分析我國典當業的監管制度——市場準入及退出制度;資產管理的監管法律制度;風險管理的監管法律制度;事后監管的法律制度,提出了完善典當業的有關做法及立法建議。

[關鍵詞]典當;典當業監管;市場準入;資產管理

1 中國典當行業發展與監管法律制度概述

典當在我國最早的記載見諸文字于《后漢書》,中國作為典當行為產生最早的國家之一,距今也已有1800年的歷史。被稱為典當行或當鋪的典當機構在中國產生于南北時期,距今已有1500年的歷史。近年來,隨著行業規模的不斷擴大,典當行業在改革開放的大潮中重新煥發了活力。1992年北京金保典當行有限公司的設立,標志著典當業在全國真正的復出;2004年11月北京典當行業協會的成立,標志著典當行業重新行立于市。

從歷史上看,自典當行的出現,國家就通過各種手段對典當業進行監管,如清光緒三十年(1904年)上?!兜洚敇I所公議章程》的規定,新設典當除了向上??h府登記“領貼”(執照)外,必須同業集議。1929年《上海特別典當經營規則》第二條規定“凡欲開始典當者,應具備呈請書兩份,載明下列各款,澄清社會局查明屬實核準備案”。民國以后,典當為避免與當戶引起糾紛,管理部門特別強調要將營業規則公示墻上。

新中國成立后,典當行業作為金融行業劃歸中國人民銀行監管。文革開始后,典當行業銷聲匿跡,直到1987年才又自發恢復。因為監管法律制度的缺失,典當行業的發展并不順利,出現了與非法高息吸納存款等非法行為。中國人民銀行在1996年4月實施了《典當行管理暫行辦法》,本著從嚴治理的精神,使得典當行業在較短的時間內從無序變得有序,但同時在某種意義上也對整個行業的發展起了阻礙作用,如在其監管期間,沒有新增一家典當行,反而在3000多家的基礎上減少了60%,只有1304家。

2000年6月,典當行不再作為金融機構而是作為特殊工商企業由國家經貿委承擔業務監管的職能。國家經貿委在2001年8月頒布并實施了《典當行管理辦法》,其立法的理念從限制改為發展,政策上逐步放寬,因此,從具體的監管法律制度的設計上處處體現了寬松的監管思想。因此在國家經貿委的監管法律制度下,典當行從業數量有了極大的增加。

2003年機構改革后,典當業的監管劃歸商務部負責。商務部本著先規范、后發展、重監管的原則,針對典當業監管工作薄弱的情況,于2003年11月下發了《關于加強典當行業監管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加強監管,重點防范并及早化解可能出現的市場風險、金融風險和社會風險。隨后,組織開展了2003年度典當行年審工作,換發了《典當經營許可證》。通過開展這一系列工作,進一步摸清了行業底數,堅實了監管基礎。與此同時,著手修訂《典當行管理辦法》。2005年2月9日頒布了新的《典當管理辦法》,為強化典當監管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證。據統計,2007年上半年全國已開業的2342家典當行資產總額達862億元,同比增加12.7%;累計實現典當總額441億元,同比增長31%;典當余額為254億元,同比減少7.7%;息費收入30.7億元,同比增長14%。2008年金融危機中很多行業都受到沖擊,但是典當行的生意卻紅火起來。不少中小企業在銀行貸款困難時,紛紛選擇典當行作為融資渠道。北京市2008年、2009年典當業連續兩年以35家的速度增加,典當業發展到165家,整個行業的注冊資本金達到21.57億元(未包括2009年新批35家的注冊資本金)。

總體而言,隨著《典當管理辦法》和《物權法》的頒布,典當行為必將進一步規范,為有關部門依法監管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對我國的典當業持續健康發展必將起到重要的作用。

2 中國現行典當行業監管法律制度的現狀

2.1 市場準入制度及退出制度

2005年的《典當管理辦法》根據不同的業務特點和相應的規模要求,對典當行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做了進一步細化和上調:對于從事財產權利質押典當業務的,明確最低注冊資本的要求為1000萬元;對于設立分支機構的典當行的最低注冊資本提高到1500萬元。典當行應當對每個分支機構撥付提高到不少于500萬元的營運資金。

設立審批制度。首先由設區的市級商務主管部門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審核,省級商務部門將審核意見與申請材料報送商務部,由商務部予以批準。因為將批準權限上收,批準過程較長,環節較多。

登記事項的重大變更由商務部批準,如變更后的注冊資本在5000萬元以上,典當行分立、合并、跨市遷移住所、對外轉讓股份累計50%以上。繼續維持了原來的典當行自行解散退出制度,由省級主管部門批準,而對于破產的退出制度,該辦法并沒有十分具體的規定,僅規定了如第二十二條——典當行解散應當提前3個月向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應當停止除贖當和處理絕當物品以外的其他業務,并依法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2.2 資產管理的監管制度

對于典當行向銀行貸款進行了嚴格地限制,如典當行第一次向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及所在地商務主管部門報送財務會計報告之后從商業銀行貸款的,貸款余額不得超過上一年度向主管部門報送的財務會計報告中的所有者權益。另外對資產進行嚴格管理,如典當行對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的典當余額不得超過注冊資本的25%。典當行對其股東的典當余額不得超過該股東入股金額,且典當條件不得優于普通當戶。典當行財產權利質押典當余額不得超過注冊資本的50%。房地產抵押典當余額不得超過注冊資本。注冊資本不足1000萬元的,房地產抵押典當單筆當金數額不得超過100萬元。注冊資本在1000萬元以上的,房地產抵押典當單筆當金數額不得超過注冊資本的10%。

2.3 風險管理的監管制度

近年來,面對金融市場出現的問題,2005年的《典當管理辦法》加強了典當行業務特別是資產比例的管理,從而加強了對金融風險和市場風險的防范。如該辦法第二十五條對房地產抵押業務進行了限制,主要體現為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房地產或者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在建工程不得成為抵押物。

2.4 事后監管的制度

2005年的《典當管理辦法》加強了監管制度建設,規定了定期檢查和不定期檢查制度,細化了重大事件和問題報告制度;強化了安全防范的制度措施;加強了對負債、放款、當票等薄弱環節的管理,增加了規范經營的內容;明確了吸收存款、發放信用貸款等擾亂金融秩序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加大了對非法集資、銷贓洗錢等違法犯罪活動的打擊力度。

綜上所述,盡管《典當管理辦法》對市場準入、資產管理、風險管理、事后管理等環節的監管做出了一定程度的規定,但對于復雜的典當業實務來講,《典當管理辦法》仍有許多不足和尚需改進之處,以下是對這些方面的分析和完善的建議。

3 中國典當行業監管法律制度存在問題的分析及完善

3.1 完善典當行的準入制度

該辦法明確規定“典當行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應當為股東實繳的貨幣資本,不包括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的資本”。

筆者認為,《典當管理辦法》關于典當行設立的資本限額規定過高,有欠妥當。首先,從對中小城市幾十家典當行調查情況來看,平均每家典當行的放款遠遠低于這個數目,資金規定過高,勢必造成資金閑置,并且容易導致典當行虛報注冊資金現象;其次,典當行出借資金都有當物作擔保,風險較小,所需預留金和周轉金不必太多。因此,無須高額的注冊資金;最后,該項規定也與我國《公司法》第二十三條相抵觸,因為該條規定,特定行業的有限責任公司最低額度高于前款規定(30萬~50萬元)的由法律、行政法規另行規定,而《典當管理辦法》性質上屬于規章,根據法律的效力位階,《公司法》的效力高于《典當管理辦法》的效力,后者不應當與之相抵觸。

我國現行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了申請設立典當行的實質條件,其中第4款規定申請設立典當行應“有熟悉典當業務的經營管理人員及鑒定評估人員”。但實踐中商務部門在審核中并沒有具體細致的評判標準,典當行是否合規經營在一定程度上關系到社會公共安全利益以及國家的金融安全,而熟悉典當業務的經營管理人員所起的作用至關重要。應當建立科學的評判制度,如實行業內專家評審制度、從業人員的資格認定制度等。

入世后,金融業成為外資進入的重點行業,而作為具有金融業屬性的典當業經營風險較之于一般意義上的金融業風險小,必將成為外資進入的熱點行業。外資進入中國典當業的方式可以是境外典當行在境內開辦連鎖店或分支機構,也可以在境內以合資等形式申請開辦典當行。因此,典當業條例或將來的典當業法應當對境外典當行在我國境內對典當行進行并購、開辦典當連鎖店或分支機構,以及境外投資者開辦典當行的設立條件、審批程序、組織形式和經營形式等做出明確的規定。

3.2 退出制度需要細化或建立

退出該行業的管理制度也應當具體,如退出的條件、清算機構的組成、清算財產的清償順序、清算的責任等,其設計的規定應體現在與《公司法》規定的退出條件和《破產法》規定的破產程序的區別上,例如江蘇典當行終止的條件要求當具備下列條件:第十二條,典當行及其分支機構自核發營業執照之日起無正當理由超過6個月未營業,或者營業后自行停業連續達6個月以上的,省級人民政府經濟貿易委員會收回《典當經營許可證》,并辦理注銷備案登記手續。第十三條,典當行根據章程規定事由、股東會決議或者其他事由解散的,應當提前3個月向省級人民政府經濟貿易委員會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典當行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及本辦法規定被責令關閉的,由省級人民政府經濟貿易委員會組織清算。典當行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被依法宣告破產的,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進行破產清算。第十四條,典當行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將清算報告報省級人民政府經濟貿易委員會確認,由省級人民政府經濟貿易委員會收回《典當經營許可證》,辦理注銷備案登記手續,公告典當行終止。

3.3 對典當業的監管主體進行完善

為規范典當業這一特殊金融業的健康持續發展,其監管也應實行更為專業和集中的監管模式。鑒于典當業的金融性,建議典當業回歸和納入金融業。另外,“就宏觀調控金融市場來說,決定典當行的數量的發展、穩定或收縮,中國人民銀行比商務部更有決策的條件。在銀監會從人民銀行分離出來專事銀行業金融監管的職責后,作為機構實行垂直管理的銀監會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監管更為專業、科學,更具人才、技術和網絡化監管的優勢,因而將典當業納入銀監會監管更加科學、合理。

3.4 強化協會在監管法律制度中的地位

與其他行業相比,中國的典當業是小行業,主管機構在監管機構以及人員的設置上,普遍存在著人員少、對行業情況不熟悉等現實問題。各典當行業協會在其中應發揮其獨特的職能,可以適當分擔政府的監管職能,如可以擔負起企業的年審,典當行準入時的專家評審等工作。實踐中,中國有的典當協會已經接受主管部門的委托,實際已經承擔起典當行的年審工作。在世界范圍內,大多數國家的典當協會實際上承擔著監管典當行的職能。一般地,行業自律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配合政府依法從事行業自律方面的工作;對外宣傳與信息發布;為會員提供經營便利。

筆者建議未來典當立法加強協會的地位的條文內容是:依法成立的典當協會,可以接受政府主管部門的授權或委托,在典當行的準入、日常管理、典當行從業人員的培訓方面發揮作用。授權或委托的政府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典當行業協會的監督管理。今后我國可以把對典當業監管的職責進一步地下放給典當行業協會,實現行政管理為主,自我約束、自我管理為輔的監管體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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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胡宗仁.改革開放后典當業立法研究 [J].廣州社會科學,2010(2):198.

[作者簡介]徐康平(1953—),男,湖南長沙人,北京工商大學法學院教授;陳芷染(1984—),女,遼寧錦州人,北京工商大學法學院經濟法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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