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喀什市簡介范文第1篇
關于《磚廠管理辦法(試行)》的
公
告
為進一步加強稅收管理,堵塞征管漏洞,規范磚廠稅收定期定額征收,公平稅負,根據地區地稅局下發的“對磚廠稅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的通知”要求,結合本局對磚廠典型調查的數據,特制定《喀什市地方稅務局磚廠管理辦法(試行)》,現予以公告。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喀什市地方稅務局 磚廠管理辦法(試行)
為進一步加強稅收管理,堵塞征管漏洞,規范磚廠稅收定期定額征收,公平稅負,根據地區局下發的“對磚廠稅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的通知”要求,結合對磚廠典型調查的數據,制定本辦法。
一、認真執行“點火、熄火制”。
熄火登記(即停業登記):磚廠申報辦理停業登記應當在熄火前(停業)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停業登記,如實填寫《停、復業登記表》,說明停業理由、停業期限、停業前納稅情況,并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罰款。納稅人未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熄火登記的(停業),一律視為未停止生產經營;納稅人在批準的熄火期間(停業)進行生產經營的,應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并交納稅款。未按規定辦理的,按照征管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點火登記(即復業登記):磚廠應當于恢復生產經營之前,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點火登記(復業),如實填寫《停、復業登記表》。納稅人停業期滿未按期復業又不延長停業的,稅務機關應當視為已點火恢復生產經營,實施正常的稅收管理。納稅人不申報辦理點火登記而復業的,主管稅務機關經查實,按照稅收征管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二、加強磚廠日常管理。
(一)稅務所應當調查掌握磚廠經濟數據情況。
1.基本情況:經營規模、單位產量、總產量、出窯周期、全年生產周期、廢品損耗率、銷售單價及均價。
2.生產成本費用:直接生產成本情況:單位成本、人工支出、燃料、水電油、機械及輔助費用;間接費用:管理、經營、財務費用。
以調查數據各所自行設置臺帳,按規定記錄以上各項內容。
(二)加強對停業戶的日常巡查工作力度。
要按照《稅收管理員制度》的規定,切實解決“淡化責任,疏于管理”的問題,按月制定下戶巡查計劃,對停業戶每月實地巡查不少于2次,巡查人員一般不得少于2人,實地調查結果要提交工作報告并作為工作底稿歸檔。對巡查發現的假熄火戶(假停業)嚴格按照規定處理,并提交管理科進行公告。
以上巡查,必須登記巡查臺帳,在臺帳中詳細注明巡查情況。
三、磚廠核定辦法
喀什市管轄范圍內的所有磚廠,一律采用定期定額核定征收方式。
1.磚廠的稅款核定依據為按照磚廠的銷售額乘以適用稅率進行確定,分月進行繳納。
2.磚廠的稅款核定按照一把火和兩把火分別進行核定,一般情況下,一把火磚窯按照每門容量最低11000塊,最低出窯率每門每月3次(出窯次數),每次出成品塊1萬塊,殘磚1000塊,廢品損耗率5%-10%;兩把火最低出窯率每門每月按6次計算,其余指標與一把火磚窯相同。視不同的生產經情況進行確定營業額。 3. 對磚廠按照下列方法進行核定:
應稅銷售收入=(期初庫存產品數量+當期產品數量-期末庫存產品數量)×當期產品銷售單價
當期產品數量=窯門數×出窯次數×(容量數-殘磚數) 出窯率(出窯次數)確定為:“一把火磚窯按照最低出窯率每門每月3次”、 “兩把火磚窯按照最低出窯率每門每月6次”。
廢品損耗率5%-10%。
產品銷售單價比照當期市場價格確定,如果市場價格發生較大變動時(價格變動幅度超過20%),應及時調整稅負。
資源稅按照每立方米粘土生產660塊磚計算,即產量/660=資源稅計稅依據。
四、稅收管理人員對磚廠的生產經營情況要做到隨時掌握,每季對各磚廠的生產經營情況至少核查2次,以便及時了解各磚廠的生產經營情況,發現生產經營情況發生變化時,核定稅款也應及時做出相應調整。
五、以上對磚廠管理執行“點火、熄火制”,是適用于燒制普通磚的現有普通磚廠或磚窯,采取其他方式制造建筑用磚的磚廠或磚窯如:加氣磚(塊)、礦渣磚等比照本辦法的要求加強日常管理。
關于《委托其他單位代開普通發票工作制度》及 《委托代征單位稅收票證及發票管理考核辦法》的
公
告
為加強稅收征管,強化稅源管理,提高納稅服務水平,規范委托代開發票行為,保障地方稅收收入,維護市場經濟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細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細則(新修訂)和《自治區地稅系統稅收票證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了《喀什市地方稅務局委托其他單位代開普通發票工作制度》及《喀什市地方稅務局委托代征單位稅收票證及發票管理考核辦法》,現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