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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保護法律制度建設論文范文

2023-10-04

動物保護法律制度建設論文范文第1篇

一、商業秘密概述

商業秘密在法律中的定義為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與經營信息。由此我們可以看出, 商業秘密主要包括四個構成要件:具有實用性、不為公眾所知悉、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由此處可以明確推出商業秘密的特點, 即價值性、秘密性、保密性。同時法律中也規定了哪些信息是屬于商業秘密的范疇, 主要包括招投標的標的和標書的內容、設計、貨源情報、財務狀況、管理決策計算機程序、投融資計劃、制作工藝和方法、客戶名單、產銷策略、財產擔保及涉訟糾紛、產品配方等信息。

二、商業秘密法律保護的國內環境

我國在商業秘密法律保護制度問題上已經初見成效, 由于國家的重視和學界前輩的努力研究, 已經形成了一個較為完善的保護體系, 主要是體現在反不正當競爭法、刑法、行政法規、合同法、民法程序法等法律中。我國相關立法保護規定:

(一) 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規定

《反不正當競爭法》是最早對保護商業秘密做出具體規定的法律, 目前我國對商業秘密保護的依據大多來自于此?!斗床徽敻偁幏ā分胁粌H僅明確的規定了商業秘密的基本概念、范圍, 同時對侵犯商業秘密所需要承擔的行政責任亦做了規定。

(二) 行政法規保護規定

相關人員不得擅自公開、技術資料、私自帶走以及利用原單位的技術成果, 侵犯單位的商業秘密, 在1986年《國務院關于促進科技人員合理流動的通知》有了明確規定, 國務院下屬的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在2010年3月出臺了了《中央企業商業秘密保護暫行規定》, 該規定主要是對中央企業采取相關措施保護商業秘密提出了獎勵規定, 對我國商業秘密保護的建設有著重大影響。

(三) 刑法保護規定

刑法對商業秘密的保護規定可以追溯到, 國家科委與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于1994年6月發出的《關于辦理科技活動中經濟犯罪案件的意見》, 該規定對盜竊商業秘密如何認定做了詳盡規定。之后由于97刑法的全面修改完善, 將侵犯商業秘密作為了一項單獨的犯罪, 進行規定, 同時對侵犯商業秘密規定了相對嚴厲的刑事責任。

(四) 合同法保護規定

《合同法》中規定了當事人在訂立、履行合同時保守商業秘密的義務以及相關法律責任。分則對技術轉讓、承攬以及技術開發合同事宜所涉及的保密義務做出了相關規定, 違反相關規定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或侵權。

(五) 程序法保護

《民事訴訟法》對于商業秘密做了如下規定, 案件如果涉及到商業秘密, 當事人可以申請不公開審理;商業秘密作為證據時, 不得在公開開庭時出示等。這些規定從訴訟法角度健全了商業秘密保護制度。

三、我國商業秘密法律保護存在的問題及建議

(一) 對商業秘密范圍的定義必須延伸

目前, 有四種行為被認定為侵犯商業秘密, 均是由《反不正當競爭法》中給與規定, 現實中, 商業秘密被侵犯的形式表現得多種多樣, 并且伴隨科技的發展與信息網絡大范圍適用下, 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變得復雜且多樣化, 有許多行為甚至是我們從未想到過的, 所以, 國家在制定和完善商業秘密保護的有關法律的過程中, 要更加注重其范圍的明確度以及包納的廣度, 在合理的范圍內擴大其保護范圍。

(二) 立法散亂, 不統一

目前我國涉及商業秘密保護的法律繁多, 存在諸多弊端。然而商業秘密的地位越來越重要, 現實中出現的侵犯商業秘密的方式更是層出不窮, 我國急需針對如何保護商業秘密, 制定一部《商業秘密保護法》, 便于有效的懲罰侵犯商業秘密的不法分子, 從而維護好商業秘密安全。

(三) 缺少商業秘密的訴訟保護

由于商業秘密一旦被泄露對企業造成的損失是難以挽回的, 因此必須強化訴前訴中對權利人利益的保護。對此我國法律可以仿效美國采取禁令與賠償同行的制裁方式, 同時根據在審判的不同階段采取不同的禁令。由此完善商業秘密訴訟保護。

對商業秘密的保護, 一方面依賴于企業自身的努力, 而良好的法制環境更是其保障。制定商業秘密保護法不僅是順應經濟發展要求, 同時也是企業家們的心聲。

摘要:企業商業秘密保護水平的程度, 影響著企業的經濟效益與競爭力, 所以值得學者和企業管理人進行研究。當下, 我國相關實務和理論探討可以說是日新月異, 但由于經濟發展的相對落后, 部分企業的對商業秘密的保護還不夠重視, 商業秘密被侵犯事件屢見不鮮。原因不僅僅是因為自身企業保護商業秘密的意識不強、力度不夠, 究其根本原因是法律保護的不全面, 企業保護商業秘密依然任重而道遠。

關鍵詞:商業秘密,保護對策

參考文獻

[1] 張巖松.企業商業秘密保護措施研究[D].大連理工大學碩士學位論文, 2005.

[2] 王琳, 李黎明.商業秘密保護與專利保護比較研究[J].科技與法制, 2010.

[3] 趙春紅.商業秘密保護的刑事研究[D].中國政法大學博士論文, 2006.

動物保護法律制度建設論文范文第2篇

摘要:為了探究對技術措施進行法律保護的合理性和可行性,運用比較分析的方法,對國際社會一些國家較為成熟的做法及國際條約中相關規定的法理制度進行了研究,對網絡作品的特點和中國對技術措施法律保護的現狀進行了分析,認為要完善中國著作權法的技術措施法律保護制度,必須將技術措施與版權法緊密結合起來,建立與技術保護措施相結合的新版權體系。

關鍵詞:網絡作品;技術措施;反技術規避

20世紀90年代中期以后,互聯網得到了飛速的發展,它改變了傳統的商務模式、思維定勢和工作生活習慣,網絡的概念正如其名,它像一張無邊無際、無所不在的網,把整個地球罩在網中。

社會的任何進步和新生事物的產生與發展,使一系列的法律問題會隨之而來,互聯網的出現對各國的法律制度提出了嚴峻挑戰,特別是在版權保護方面顯得尤為突出。在網絡上復制聲、像文本,不但容易迅速,絲毫不影響原作品的表現力,而且在網絡上進行盜版,由于規模小,使版權人很難察覺。因此如何對網絡上的版權進行保護成為一個難點,也是目前保護網絡作品最需解決的問題之一。

一、網絡作品的技術措施

(一)網絡作品及其特點

網絡作品,又稱數字化作品,它是借助于數字化技術而產生的作品。所謂數字化技術,是指依靠計算機技術把一定形式(如文字、數值、圖形等)的信息輸入計算機系統并轉化為二進制數字編碼,以對它們進行編輯、合成、存儲,采用數字通訊技術加以傳送,并在需要時把這些數字化的信息再還原成文字、數值、圖形的技術。我國《著作權法》第3條所列舉的9類作品中雖未包括數字作品,但究其根本,網絡作品與其他作品的不同僅僅在于所借助的載體不同,但它并不因存在方式和傳輸方式的改變而喪失其本來就具有的獨創性和可復制性,它的轉換過程與著作權發展歷史中出現的攝影、錄音等技術手段處理作品的過程沒有本質的區別,這種數字化作品的思想表達方式符合我國法律規定的作品的特征,理應受到法律的保護,而且,這也與國際上對網絡作品版權保護的潮流相符。根據1996年12月通過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WIPO Copy-right Treaty,縮寫為WCT)規定,網絡作品的作者應當享有作品的專有權。與傳統意義上的作品相比.網絡作品有著很明顯的特點:

1.網絡作品的無國界性和公開公用性著作權的特點之一是專有性,而網絡作品一旦在BBS(Bul-letin Board System,中文譯為電子公告版)上網就意味著可能被使用,其著作權的“占有”權能幾乎為零,這極大地削弱了網絡著作權的專有性。著作權的特點之二是地域性,而網絡上知識傳輸的特點則是無國界性,著作權的地域性對網絡作品而言實際上已不復存在,互聯網的使用,達到了知識的公開公用,實現了資源共享。

2.無限復制性因特網用戶可以通過個人計算機看到圖文并茂的網頁,用戶可以隨時將所需信息下載到自己的服務器上,這就使瞬間復制成為可能,它是在現有技術條件下難以避免的現象。對這一現象,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將其認定為一種合理使用范圍,這使得用戶對網絡作品的無限復制性成為可能。

3.交叉性和靈活性因特網讓用戶不僅可以遠程訪問儲存在服務器中的信息,而且還可以交叉式訪問存儲的多種信息,即可以讓用戶跳躍訪問存儲在不同服務器中的信息,“網絡的優勢就來源于鏈接網上的任何文件,不論其地位或物理位置如何?!笨梢?,網絡作品的表現形式極易轉換和調整,具有高度的靈活性。

由于上述特征,網絡作品成了世界上垂手可得、最容易被復制的一類作品。任何一個擁有計算機的人只要上網就可以隨意復制網絡中的作品,這表明在數字化的網絡時代,著作權人難以通過傳統手段對數字化作品的復制和傳播進行有效的控制。雖然各國的著作權法都賦予著作權人排他性的專有權利,并規定各種法律救濟手段來保護其合法的經濟利益,但這些方法在網絡時代已經很難起到有效的保護作用,其原因在于,法律救濟只能是一種事后救濟,即只有在發現侵權行為出現損害后果之后,法律才能進行干預,而數字化作品,一旦被非法復制進入流通,或置于網上進行傳播,在短期內就可以形成成千上萬份的非法復制品被人們所使用,到時一切法律救濟手段都顯得無濟于事??梢?,在網絡時代,僅僅依靠法律制度本身已經很難充分保護著作權人的利益。由此,著作權人開始在數字化作品和網絡上使用各種技術手段來保護自己的權利,如設置密碼、設置登錄口令。這些技術手段是一種“防患于未然”的事前預防措施,從根本上切斷了非法復制、傳播和利用作品的途徑,比事后救濟的傳統法律保護方法更加有效。顯然,在網絡時代要對著作權進行有效保護,除了傳統著作權法律保護方法外,還有必要對技術措施這一著作權的技術層面進行保護,只有這樣,才能使著作權法“通過對創作者及其他主體利益的維護,最終促進整個社會精神財富的增長和人類文明的進步”的立法理念得以充分體現。

(二)網絡作品的技術措施

網絡作品的技術措施是指版權人主動采取的、能有效控制進入受版權保護的作品并對版權人權利進行有效保護、防止侵犯其合法權利的設備、產品或方法??梢?,各種各樣的設備、工具和技術,只要是有助于保護和管理版權的都可以被認為是技術保護措施。

美國對技術保護措施的定義是:“任何能有效地控制進入受版權保護的作品并能有效地保護版權權利的技術或方法?!倍鴼W盟則作了如下解釋:技術保護措施是指設計用于阻止侵犯版權以及與數據庫有關的特殊權利的設備、產品或方法。我國著作權法雖未直接界定技術措施,但在第47條第6款中則將其作為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保護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一種救濟手段。目前版權人常用的技術措施主要有:反復制設備(即阻止復制作品的設備)、控制進入受版權保護的作品的技術保護措施(如加密)、電子水印或數字指紋技術(即通過加無形的數字標志以識別作品及版權人,鑒定作品的真偽)、電子版權管理追蹤系統(即Electronic Copyright Management Sys-tem,縮寫為ECMS,該系統是最近由一些先導性科技計劃發展起來的綜合性技術保護措施,是一個融合了自動化保護和電子許可系統的軟件)。

從技術措施的功能來看,一般將其分為兩大類,一類是控制接觸作品的技術措施,一類是控制使用作品的技術措施。前者是指在正常運行狀態,就可以防止用戶接觸某個作品或某個網絡中的作品,除非得到正常的口令進入碼、解密碼等驗證裝置,目前,幾乎所有的數字信息服務提供者都對自己的作品和網站設置了該種技術措施,以防止用戶盜版和限制自由訪問其網站。后者是指版權人采取的控制

他人未經授權使用其作品的技術措施,這種技術措施又分為控制單純的使用作品行為的技術措施和保證支付報酬的技術措施,單純控制使用作品的技術措施旨在控制他人非經授權以各種方式使用作品,而保證支付報酬的技術措施并不直接控制他人非經授權接觸或使用作品,但可以計算出他人接觸或使用作品的次數和頻率,從而保證版權人依據計算出的次數和頻率收取報酬,一旦發生侵權,則可以保證版權人獲得直接的證據,同時也有利于法院確定適當的侵權賠償數額,這種間接控制使用作品的技術措施,在數字環境下,極大地便利了版權人保護其作品。

從本質上講,技術措施應該是著作權人的經濟權利在新環境中的一種具體運用形式,它是數字作品的有償使用制度。在網絡環境下,作品上網在帶給全社會信息傳播便捷的同時,不可避免地會對版權人的經濟利益產生影響。版權人技術保護措施的實施,意味著在新技術條件下保護其利益的自助系統產生,版權法出現了新型權利處理機制,它們主要體現在:設置收費裝置,對作品的具體利用進行收費,集體管理機制得以強化,作品的電子交易將會廣泛運用。所以,不管是控制訪問的技術措施還是控制使用的技術措施,都是網絡作品的一種有償使用制度,它往往體現了“每次使用收費”的目的??梢?,技術措施作為版權人對其作品利用進行控制的一種措施,明顯具有經濟權利內容實現職能的法律保護技術措施,體現了新技術條件下版權財產性的強化趨勢。

二、技術措施法律保護的現狀及發展趨勢

(一)國際上關于技術措施法律保護的現狀

技術措施及技術措施的法律保護在20世紀90年代之后,已逐漸提到一個國際保護的層面上。

在國際公約中,1996年12月形成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兩個條約,即《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公約》(WIPO Copyright Treaty,縮寫為WCT)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表演和錄音制品條約》(WIPO Per-formances and Phonograms Treaty,縮寫為WPPT)都對技術措施的法律保護作出了專門規定。根據WIPO(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簡稱WIPO)的兩條約,各締約國應當通過立法保護技術措施。然而,模糊的規定是WIPO兩條約的一個明顯特征,如條約要求締約國對“規避技術措施”的行為加以制止,但“規避”的界線如何認定?它是指直接破解技術措施的行為,還是指那些不直接破壞技術措施,而只是提供破解工具的行為?或二者兼而有之?再如《伯爾尼公約》和WIPO兩條約也沒有賦予著作權人阻止他人“訪問”作品的權利,那么,“訪問控制”這類技術措施是否能夠根據兩條約受到法律的保護?這些問題兩條約中都沒有作出具體而明確的規定。從兩條約的許多規定來看,它的措詞相當巧妙,有意使用了極為原則性和寬泛的表達方式,既沒有限定成員國保護技術措施的方式,也沒有限定保護技術措施的范圍,對成員國的惟一要求是為技術措施“提供適當的法律保護和有效的法律救濟”。正是由于WIPO兩條約本身的模糊之處導致各國的具體立法差別極大。但無論如何,在WI-PO的條約里確立了對技術措施的法律保護,這是在以前任何關于版權的國際條約中所沒有出現過的,它為各國國內立法提供了一個依據和參考,這一條是版權意義下的技術保護措施的國際標準。

美國在建立廣泛的技術措施法律保護制度之前,已經給予某些技術措施法律保護,并于1995年公布了《知識產權與國家信息基礎設施》白皮書,建議建立廣泛的保護技術措施的法律制度。1998年10月美國的《跨世紀數字化版權法》出臺,該法的主要內容之一就是全面、充分地給予技術措施法律保護。其第1201條將技術措施分為兩種類型,一種是訪問控制措施,另一種是保護著作權人權利的措施,這種對不同類型的技術措施給予不同程度保護的立法方法,引發了復雜的著作權法理論問題。美國國會認為著作權保護措施保護的是著作權,也就是作者和其他著作權人享有的復制、發行、傳播作品等各種專有權利,從理論上講,既然這些專有權利受到合理使用的限制,保護這些專有權利的技術措施也應受到同樣的限制,因此規避“著作權保護措施”的行為有可能是一種對作品的合理使用,而不應受到法律的禁止。這種立法思想,與技術保護措施的行使產生了嚴重的邏輯矛盾,美國在1995年的《知識產權與國家信息基礎設施》白皮書中就已明確指出:“僅僅依靠法律已經不足以激勵作者創作并傳播作品,相應地,除非對用于禁止或限制未經授權使用作品行為的技術程序和系統提供必要的法律保護,否則,技術保護措施也同樣不會有效?!边@種邏輯矛盾的立法規定,既是美國目前在技術措施法律保護中的明顯特點,也是它亟待解決的問題。

歐盟國家對技術措施的法律保護已經有較長的歷史,最早可以追溯到歐盟1991年的軟件指令。到了20世紀90年代,歐盟委員會多次在《關于信息社會的著作權和有關權利的綠皮書》和《讀綠皮書》中建議進一步發展對技術措施的法律保護。1996年底,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兩個條約形成之后,進一步推動了歐盟將技術措施法律保護的建議逐步納入其立法進程,在1997年底歐盟委員會提出的《關于協調信息社會著作權和有關權若干方面的旨令的建議》以及1999年5月由歐盟委員會公布的《版權指令草案》中,都有關于保護技術措施的詳細內容。歐盟現行的另一個有關技術措施保護的法律文件是1998年形成的《有條件訪問指令》,歐盟成員國已在2000年中期將該指令的內容貫徹到本國。該指令的目的是保護收費的或者有條件訪問的電臺、電視臺的廣播服務以及信息社會的其他服務,因此該指令建立的技術措施法律保護主要是針對鄰接權人的。歐盟保護技術措施的這兩個指令的規定,使歐盟對技術措施的保護在保護效果和理論依據上均有別于美國。在保護效果上,指令要求成員國制止規避一切有效的技術措施,這一點與美國是截然相反的,這樣,歐盟對技術措施的保護水平要高于美國。在保護技術措施的理論依據上,歐盟通過定義有效的技術措施,將“訪問控制措施”泛泛地作為一種保護作品免受侵權的有效手段而加以保護,沒有提到它保護的是否是著作權。通過這種方式,指令回避了棘手的“訪問權”問題??梢钥闯?,歐盟的立法特點表現為對技術措施的過度保護,它對技術措施的保護是比較極端的,不但一般性地禁止規避任何技術措施的行為,還對合理使用原則的適用施加了種種苛刻限制,這將導致公眾原本享有的合理使用作品的自由,在著作權人的技術措施面前被極大地削弱。

1999年,澳大利亞通過了《數字議程法案》,以修改1968年的《版權法》,將技術措施的保護作為其重要組成部分。相比美國和歐盟的立法,澳大利亞新法案采用了不同的思路:力求在保護技術措施的同時,為公眾留下充分的合理使用作品的空間。

修改后的澳大利亞版權法與歐盟指令的相似之處有兩點:一是沒有像美國那樣將技術措施具體分為兩種類型,而只是作了籠統的界定;二是僅將訪問控制措施界定為保護著作權的一種有效手段,但它回避了是否保護著作權人專有權利的問題。澳大利亞的立法沒有出現歐盟那樣的技術措施的過度保護,法案中關于技術措施保護的規定表明:法案所禁止的只是用于規避技術措施的設施,而不是規避行為本身,這一規定,使澳大利亞對技術措施的保護水平遠遜色于美國和歐盟,這種立法策略的目的,在于為公眾對作品的“合理使用”留下足夠的空間。尋求對公眾權利最大限度的保留,是澳大利亞技術措施法律保護的一個特點。

(二)技術措施法律保護的發展趨勢

從以上對技術措施法律保護的相關立法比較中可以看出,美國、歐盟、澳大利亞保護技術措施的立法都是以實施WIPO兩條約的名義進行的,但立法的內容卻有很大差異,分歧集中在是否應當一般性地禁止規避技術措施的行為,“訪問控制措施”是否應當受到保護,以及合理使用是否適用這幾個問題上,對這些問題的認識和立法規定,決定了國際上技術措施法律保護的發展趨勢。

1.反技術規避制度得到了國際社會的一致認可,而且其范圍有擴大的趨勢技術保護措施只是著作權人對其著作權進行自力保護的一個工具,各國的法律規定也只是確認其合法性而已,可見,技術保護措施本身不是對著作權的法律保護,并不能單獨解決著作權的保護問題。在現代高新技術條件下,一項技術保護措施被開發出來以后,很快就會有規避該項技術的技術被人開發出來,如果法律不作相應的禁止性規定,著作權的技術保護措施就只會形同虛設,因此,有必要在法律上對規避技術保護措施的行為進行限制,這就是所謂的反技術規避,它是指禁止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而對其采取的技術保護措施進行解密、破解、躲避、繞過、移動、關閉或妨礙的行為。這一制度的實施,意味著著作權人的權利在高新技術時代可以得到三重保護:著作權法及其相關法律的保護、技術保護措施的保護和反技術規避的保護,后二者的保護是以法律的相應規定為前提的。

各國在承認著作權人有權在著作權法意義上對其作品采取技術措施保護的同時,均對反技術規避作了規定。在反技術規避的范圍上,歐盟的版權與相關權利指令草案和美國的《跨世紀數字化版權法》的規定都不僅僅是指規避行為本身,而且還包括制造、銷售、出租可用于規避的裝置的規避前的準備行為。之所以把反技術規避范圍延伸到裝置上,是因為他們認為在數字化環境下,知識產權真正的威脅不是來自于個人的規避行為,而是來自于能用來規避技術保護措施的裝置的準備行為,這是造成規避行為的源頭,因此,有必要對反技術規避的范圍予以擴大,這也是國際上對反技術規避范圍界定的一個趨勢。

2.明確技術措施的性質,加強對技術措施的保護 國際上關于技術保護措施的立法堅持認為技術保護措施只是著作權人保護其著作權的一個工具和手段而已,其本身并不能為著作權人創設新的權利。因此,著作權人對其作品采取的技術保護措施必須界定在著作權所涵蓋的權利范圍之內進行,而不得超越著作權所涵蓋的權利范圍。這一問題的出現是由于美國技術保護措施中“訪問控制措施”的使用,這種技術的運用是否等于承認了著作權人有權阻止他人閱讀、欣賞其作品而由此衍生出著作權人有了一項新型權利——訪問權?其實,在數字化時代,使用“訪問控制措施”,是阻止未向著作權人支付使用費的人閱讀、欣賞和使用作品,成為迫使他人必須為使用作品支付費用、維護著作權人經濟利益的最有效手段。這種技術措施的實施很難與“復制權”、“發行權”等傳統著作權相提并論,因為后者是保護作品的獨特表達不受非法的復制和傳播,而“訪問權”卻只是防止他人未經許可閱讀、欣賞或使用作品,與作品的復制等并不存在直接關系,如果將“訪問權”列為一項新的著作權人的專有權利,著作權保護什么這個問題就變得模糊起來。因此,明確技術保護措施只是著作權人保護其著作權的一個工具和手段,從而加強對技術措施的法律保護,更有利于對著作權人利益的維護。

3.在著作權人的利益和公共利益平衡中,傾向于對著作權人利益的保護在數字化環境下,合理使用究竟應當被視為是專有權利的例外,還是公眾的一項積極權利?美國、歐盟和澳大利亞對技術措施立法保護上的差異,表現在這個問題上的態度也是不同的,歐盟偏重于保護著作權人,將“合理使用”的范圍規定的極為狹窄,美國不承認“合理使用”可以用于未經許可獲得作品,而澳大利亞則將“合理使用”視為公眾權利的保護神,反對利用數字技術限制合理使用。盡管相關規定有所差異,但總的趨向是側重于對著作權人的保護,而將合理使用的范圍給予限制,之所以如此,是因為在開放性的數字化環境中,版權人的利益是脆弱的,如果不予以重點保護就會使版權作品成為公共性資產,作者失去創作動力,最終公共利益必將受到損害??梢?,在數字化環境中要維持版權制度的平衡,必須優先考慮版權人的利益。

三、完善我國著作權法技術保護措施的若干思考

(一)目前技術措施法律保護的現狀及不足

我國新修訂的《著作權法》中包含了保護技術措施的規定。從我國《著作權法》第47條第6款的規定中可以看出,我國關于技術措施的法律保護立法過于籠統和簡單,與美國和歐盟的相關規定有較大的區別。首先,美國和歐盟無一例外地將制造、出售、進口、傳播專門用于規避技術措施的軟、硬件設備作為首要的禁止對象,并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而我國著作權法卻沒有這樣的禁止性規定。其次,我國著作權法第47條第6款也沒有回答規避訪問控制措施的行為是否應當受到禁止,以及禁止性規定是否存在合理使用例外這一關鍵問題,造成這種情況的根本原因在于我國在修訂《著作權法》時,只是簡單按照WIPO兩條約的要求加入了保護技術措施的條款,而沒有對技術措施立法保護中的一系列理論問題進行深入研究,況且,WIPO兩條約本身的規定又是極為原則和模糊的。我國修訂后的《著作權法》內容仍有這么多空白,是我國著作權現行立法中極大的缺陷。

此外,我國《著作權法》第47條在反技術規避方面僅僅禁止了技術規避行為本身,而對于提供規避技術的技術、產品、服務、設備、部件或者零件的行為是否構成侵權則沒有規定,從而大大降低了反技術規避條款的效力,基于此點,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作了相應的規定②。盡管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對反技術規避的范圍補充得比較全面,但司法解釋畢竟不是法律,效力層次低,權威性差,不利于對著作權的保護。

由此可見,我國現行相關立法的最大不足就是過于簡單和原則、法律資源的缺乏和法律規定的含糊,不能解決有爭議的問題,只能引起更多的爭論和混亂。

(二)完善著作權法技術保護措施的具體對策

從以上各國對技術措施法律保護的相關立法比較中可以看出,我國現行著作權法對技術措施的法律保護的規定太過籠統和簡單,這與我國目前網絡業的發展是不協調的。從發展的眼光來看,技術措施將是數字化環境下各種類型的權利人普遍采用的保護措施,如果對技術措施的法律保護水平不能及時、有效地提高,會對整個版權保護水平產生負面影響,而且建立廣泛的技術措施法律保護已被提到了版權國際保護的層面上,由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兩個條約確定下來。盡管我國現行的法律制度對版權技術措施保護給予了肯定,但在實踐中如何適用,仍缺乏具體的標準和規則。筆者認為,在此種情況下,行之有效的做法為:

1.以我國的著作權法為基礎,明確技術措施保護的范圍、標準及保護的限制與例外情形 并不是所有的技術措施都可以受到法律保護,什么人、在什么情況下可以設立什么樣的技術保護措施都要有法律的明確規定,否則會因為技術保護措施的隨意性而造成數字化環境中版權制度的混亂。受法律保護的技術措施至少應具備兩個條件:

(1)它必須是有效的技術措施。根據WIPO的WCT之規定,受到法律保護的應當是“有效的技術措施”,在有效的判斷上,它可劃分為兩個標準:一是技術措施控制版權作品的有效性,即對作品的使用、接觸需要“版權人許可或授權”。二是技術措施本身的有效性,它是指版權人用以控制作品的技術措施具有技術上的可行性。當然,這種技術可行性是指在正常運行的過程中能充分有效即可,因為任何一項技術措施不可能是完美的,黑客能夠破譯的技術措施并不能說明技術措施本身的無效,一項技術措施究竟是“有效的”,還是形同虛設的,需要由請求保護其技術措施的權利人來證明(一般情況下)。

(2)它必須是合法的技術措施。權利人所采取的技術措施,要受到法律的保護,其本身必須符合我國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必須具有合法性。這種合法性表現在:其一,這種技術措施保護的是受版權法保護的特定作品,限制的是未經有關作者授權或者未經法律允許的行為,如果不是自己的作品,或是公有領域的作品,所采取的技術措施則不具有合法性。其二,它是版權人采取的技術措施,這里的版權人包括作者和版權合法持有人,只有合法權利人對其采取的技術措施才受版權法保護,對侵犯他人版權的作品加以控制的技術措施不受版權保護。其三,權利人所采取的技術保護措施只能是防御性的,不能是攻擊性的,所采取的技術措施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只能用來保護法律賦予的權利,不能用來限制公眾對該作品的合理使用,損壞對權利保護與公眾利益之間的平衡。其四,凡是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應當從其規定,與其沖突所采取的技術措施,不受法律保護。

我國現行著作權法第47條第6款只粗略勾畫了技術措施法律保護的框架,沒有涉及技術措施的限制問題,鑒于著作權保護的發展趨勢,對技術措施保護的例外情形,我國可借鑒美國《跨世紀數字化著作權法》中規定的七種情形作為我國技術措施保護的例外和豁免情形。

2.明確界定反技術規避的范圍及技術規避的責任標準,完善對技術措施的法律保護 在反技術規避制度中,最關鍵的是對其范圍的界定,該范圍過寬或過窄,都是不明智的,過窄對于著作權人的權利保護起不到應有的作用,過寬則會導致著作權人對作品的技術壟斷,超過傳統版權法的保護范圍?,F在主要的問題表現為對反技術規避的保護范圍過寬,因此,要盡量克服對版權人傾斜的不對稱性,在宣布對版權內容的解密是非法的同時,不要忘記宣布對不受版權保護的客體的加密也是非法。關于反技術規避的范圍界定,歐盟和美國較我國的規定要詳細,也更為可取。1995年9月,美國信息基礎設施工作機構知識產權工作組在其報告《知識產權和國家信息基礎設施》中,建議將反技術規避的范圍予以擴張,即:“進口、制造、發行任何裝置、產品、或安裝在裝置或產品中的部件,或者提供實施任何服務的行為均為非法,只要其主要目的或效果在于防止或者制止著作權人所設置的任何過程、處置、機制或系統被避免、繞開、取消、破壞或失效,從而最終預防公眾未經授權而行使著作權?!蔽覈鴮Ψ醇夹g規避的范圍盡管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中補充得比較全面,但司法解釋不是法律本身,因此,在我國現行的著作權法中,有必要增加反技術規避的內容,明確禁止明知是進行技術規避而為其提供相應的技術、產品、服務、設備、部件或零件的行為,以加強反技術規避條款的效力。

進行技術規避的行為構成侵權,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但這種責任標準的界定,又是一個不容易解決的問題,在這里,美國白皮書所提出的“主要目的或效果”的標準,可以作為我國立法和司法的一種參考,用同樣的法律規定來涵蓋所有的技術措施的破解裝置和技術方法是不可能的,只能根據具體情況作出可能形不似但神似的具體規定,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網絡著作權保護的司法解釋,對網絡服務中通過網絡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犯著作權行為的責任規定,就是一種很好的嘗試。

3.在數字化環境下,建立與技術保護措施相結合的新版權體系 在數字化環境下,版權人會頻繁地采用技術保護措施來預防侵權,而不是等待侵權發生后再提起訴訟,技術措施的普遍性和重要性越來越為人們所重視,于是,有一些學者干脆斷言:“對私有信息的保護將更多地依賴倫理和技術而不是法律。加密會成為知識產權保護的技術基礎?!备猩跽哒J為,數字加密與數字合同一起“是版權的替代物而不是補充物”。對此,我們必須清醒地認識到,技術僅僅是技術而已,它可能是有效的管理方式,甚至有些可以取代某些具體的傳統版權法規則。但是,技術保護措施仍然無法替代著作權法的地位和作用,因為技術與法律是不同層次的規范,兩者的結合只是為數字化時代版權制度提供了新的規范模式。其中技術保護措施的構成僅是規則層面而已,而保護版權的法律構成則是原則層面。具體而言,法律在電子契約、技術保護措施的運行過程中扮演著重要的提供或不提供行為誘因的角色,并且任何資訊科技的運用如果獲得來自現實世界的法律所賦予的強制力的支持,就無異于取得了形式上的正當性。數字化環境下的版權法律并不直接調控原有的各種具體關系,而是采取間接調控的方法,從規范信息科技活動的外圍著手,如規定設置技術保護措施的條件、反破解的相關規則等等,幫助技術規范更加有效地發揮作用,保留版權的一些基本規定,將原則層面和規則層面有機協調起來,有效彌補原有單純依靠法律規范的不足。構建數字化時代的版權制度,應該采取二元模式,既要保留傳統版權法的基本原則和重要內容,又要及時反映新環境下關于規制技術保護措施設置的相關規定,將技術措施與版權法緊密結合起來,共同構成新的版權規范體系,這是數字化環境下版權制度的走向趨勢。

四、結語

數字化時代的來臨,版權所賴以存在的物質基礎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數字技術已廣泛介入版權領域,并對其產生了深刻的影響。技術進步所帶來的挑戰最終必須由技術本身來解決,確立技術措施法律保護制度,將技術引入法律、司法,創立一種新的利益平衡機制,既是版權發展的需要,也是版權保護的進步。

動物保護法律制度建設論文范文第3篇

摘 要:目前我國對未注冊馳名商標的認識存在一大誤區,認為未注冊商標不受法律保護,因而使其先使用者——往往也是真正的品牌創造者,其合法權益沒有得到充分保護,法律救濟手段的操作性不強,無形中給了一些人鉆法律空子的機會。本文擬對未注冊商標保護的理論依據和法律保護問題進行粗淺探討。

關鍵詞:未注冊商標 保護 實踐

未注冊商標作為一種無形資產其本身是無價的,其價值是通過人們對它的利用而表現出來,它不像物權往往可以通過事實上的占有而實現,而必須仰仗法律的保障?,F行《商標法》參照TRIPS協議的有關規定,在我國商標立法史上有所突破,但從總體上來看,仍傾向于行政主導而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對未注冊商標使用人的權益保護。因此,有必要進一步完善商標保護制度,以維護公平、公正的商業競爭秩序。

一、保護未注冊商標的理論依據

首先,保護未注冊商標符合商標價值實現規律。商標價值產生于生產領域,實現于流通領域。未注冊商標創設人將該商標用于商品和服務上,進入流通,經妥善經營與長期信譽,逐漸演化為該商品或服務的標志,而為消費者所廣泛接受。從這個意義上說,未注冊商標權利的實現關鍵在于使用,沒有使用,就沒有消費者對這一標志的接受,也談不上任何權利。從產生過程看,未注冊商標一般先于注冊商標,經營者在其起步時一般不會立即申請商標注冊,當看到一定的市場前景后,才將未注冊商標進行注冊,獲取消費者的認知,獲取市場利益。商標的信譽因成功的使用而產生,在市場競爭中形成,不取決于它是不是未注冊商標。因此,一個未注冊商標可以通過使用為商品和服務帶來信譽,從而給經營者帶來一定的市場利益。這種利益是合法的,應當受到法律的認可與保護。

其次,保護未注冊商標權利符合公平原則。與注冊商標一樣,未注冊商標作為區別商品或服務的標記,同樣是質量和服務的象征。在我國,受“酒香不怕巷子深”傳統思想的影響,許多未注冊商標代表的往往是歷史悠久、信譽好、質量出眾的商品或服務,擁有著最為廣泛也最為忠實的消費者,在市場競爭中具有巨大優勢。正基于此,未注冊商標往往被人搶注,出現利用商標異議惡意阻止他人注冊的現象。隨著商標申請量大幅度上升,注冊申請被提出異議的數量越來越多,而一旦啟動異議程序以后,一個商標可能被一拖數年而無法注冊。在這期間,一些普通的未注冊商標可能成為馳名商標,他人也極易“搭便車”獲得利益,給未注冊商標在先使用人造成損失。在這種情況下,保護未注冊商標專用權,正是社會公平與正義的體現。

再次,保護未注冊商標符合國際慣例。知識產權國際公約和大多數國家的有關立法,都對未注冊商標給予保護,只是保護范圍、方式等有所不同。有的突出優先注冊權利,即商標在先使用人在一定的時間內可以對抗在先申請注冊人,只有當一定的時間過后,在先使用人的優先注冊權才喪失;有的突出使用取得權,即通過商標的使用獲得商標權,在商標權的歸屬發生爭議時,以商標使用的先后來確定歸屬:有的突出先用權,即商標的在先使用人,在他人將與自己的未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申請注冊之后,仍然有權在一定的范圍內繼續使用該未注冊商標,商標注冊人無權禁止在先使用人的繼續使用。此外,對未注冊馳名商標同注冊馳名商標一樣,提供絕對保護更是世界各國立法之趨勢。1883年《巴黎公約》確立馳名商標相對保護原則,《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協議)則確立了馳名商標實行跨類保護?,F在,這些原則已為許多國家立法所接受。隨著世界經濟一體化,未注冊商標特別是未注冊馳名商標的權利能否在國際范圍內得到充分、有效、便捷的保護,直接關系到國際經濟貿易秩序,影響到國際經濟貿易的正常往來。

二、《商標法》對未注冊馳名商標保護的突破與不足

現行《商標法》借鑒了TRIPS的有關規定及國外保護未注冊商標的一些做法,結合我國實際,在堅持“注冊在先”的同時,對注冊在先原則作了調整,給予未注冊商標的保護,主要是對未注冊馳名商標的保護。該法第13條規定:“就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已經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边@些規定,說明某些未注冊商標所體現的一定利益和價值得到了法律的認可,特別是對于未注冊馳名商標的保護更加明確。

但是,上述規定過于原則化和簡單,可操作性不強。該法對未注冊的馳名商標,不實行跨類保護。如果他人將復制、摹仿、翻譯的未注冊馳名商標在不相同或不相類似商品上作為商標使用,未注冊馳名商標所有人無權禁止他人注冊和使用?!渡虡朔ā焚x予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給予未注冊商標所有人的法律救濟受到一定限制。侵權人只要停止侵權,并不存在適用其他民事責任問題,未注冊馳名商標所有人無權要求侵權人承擔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賠償損失、消除影響等民事責任;法律也未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該類案件中可以對行為人作出罰款等民事制裁決定。

三、完善未注冊馳名商標保護的若干思考

(一)借鑒西方國家的反淡化理論,擴大《商標法》調整的廣度和力度

1.樹立反淡化理念,加強對未注冊馳名商標的保護。淡化理論最早起源于德國,成熟于美國。通俗地說,所謂“淡化”,是指某種商品或服務通過一定行為,沖淡某些馳名商標與其特定產品之間的直接聯系,削弱馳名商標識別、區分商品或服務的能力。主要有三種:一是直接將相同或類似商標作為自己商品的商標使用;二是將與馳名商標相同的或類似的商標以其他方式(不作為商品商標)使用于自己的商品并公開于社會;三是以其他間接的方式使公眾將馳名商品誤解為商品的普通名稱?,F代社會經濟的發展使知識產權的形式越來越豐富,馳名商標,不管已經注冊還是尚未注冊,都存在被淡化的危險,因此必須同樣賦予未注冊馳名商標跨類保護,《商標法》應擴大保護對象:不僅包括注冊商標,也包括未注冊商標、商號、廠商名稱,甚而產品的外包裝、環境標志等。

2.馳名商標的認定因素應根據實際情況允許一定程度的靈活性。根據國家工商總局規定,認定馳名商標應當考慮下列因素: “(1)相關公眾對商標的知曉程度;(2)該商標使用的持續時間;(3)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范圍;(4)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記錄;(5)該商標馳名的其他因素?!痹趯嵺`中,上述因素往往無法完全

具備。例如,對“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記錄”,由于未注冊商標難以作為馳名商標受到保護,如果將此條作為必備條件,那么許多商標首次認定為馳名商標則不可能通過,顯然不能強行用此作馳名商標的認定因素。

3.《商標法》賦予未注冊馳名商標使用人的權利應當參照國際慣例加以進一步明確和細化。主要有:就相同或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模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未注冊馳名商標人有權提出異議,請求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為了社會公共利益,國家商標局根據需要也可以主動作出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的決定;對以正當手段搶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未注冊商標,未注冊商標所有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在法定時間內沒有請求撤銷該注冊商標的,該注冊商標的效力則不可異議,而未注冊商標人可以在原有的范圍和規模內繼續使用該未注冊商標。

(二)綜合運用法規保護未注冊馳名商標

1.運用《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未注冊馳名商標使用人的合法權益。不正當競爭案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日常執法中占據相當大的比例,其中不少未注冊商標被認定為知名商標?!斗床徽敻偁幏ā?簡稱《反法》)號稱經濟憲法,又是保護知識產權的一個兜底法,別的知識產權法保護不周的,《反法》可以提供兜底性保護,商標也不例外?!渡虡朔ā分饕Wo注冊商標,未注冊商標主要是靠《反法》進行保護,《商標法》雖對未注冊馳名商標作出保護性規定,但不夠明確完善,需要運用《反法》。(1)《反法》規制了多種市場混淆行為,如注冊商標、知識商品特有名稱、包裝、裝潢、企業名稱或者姓名、質量或產地標識等,涵蓋范圍比《商標法》廣泛。(2)《反法》運用誠實、信用、公平的基本原則,對形形色色的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廣義概括,執法實踐中,可以根據市場發展變化的實際情況,擴展認定新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在規范市場競爭行為上有很大的空間。(3)《反法》關于行政處罰和民事侵權責任的規定,可以有效解決未注冊馳名商標的侵權賠償問題。未注冊馳名商標被不法者搶注為域名,依照《商標法》,僅限于禁止他人將與商標相同或類似標識使用在同種或者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上,制止不了這類侵權行為,更談不上賠償損失。但運用《反法》,既可依據公平競爭、誠實信用基本認定為不正當競爭行為,又可要求侵權人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2.運用《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保護未注冊馳名商標的合法權益。商標權與企業名稱權屬于兩種不同性質的民事權利。商標用于區別不同的商品來源,企業名稱用于區別不同的民事主體,但都是知識產權,都能為企業帶來巨大的商業利益。知名商標會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代表企業的作用,而知名企業字號也能起到區別商品來源的作用,如果兩者在“識別”功能上出現重合就會引起權利沖突和混淆,將他人使用在先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登記為企業名稱,或將與他人注冊在先的企業字號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注冊為商標。商標注冊屬全國統一管理,企業注冊屬分級管理,上面兩種情況主要是前一種侵權。工商部門應以維護公平競爭和保護在先權利作為基本原則,根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有關規定,將他人使用在先的馳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名稱申請登記,容易引起誤認的,不予核準;已經核準的,應馳名商標所有人的請求,在一定時限范圍內,可以予以撤銷。南京市工商局應馳名商標所有人杭州張小泉剪刀廠的請求,依法撤銷了南京張小泉剪刀廠的企業名稱就是一例。

(作者單位:廈門市工商局思明區分局)

責任編輯 周曉萍

動物保護法律制度建設論文范文第4篇

摘 要 馳名商標享有較高的信譽和價值,是一種無形的巨大財富,所以,它非常容易遭受侵害?,F實生活中往往被他人非法利用以獲得巨額非法利潤。隨著馳名商標具有越來越重要的經濟意義,對其進行特殊保護就顯得尤為重要。因此,必須對馳名商標給予比一般商標更充分、更有效、更嚴格的保護。本文試從馳名商標的一般規定出發,結合我國馳名商標保護的法律體系、保護措施,以及制度完善方面對我國馳名商標的法律保護作淺顯論述。

關鍵詞 馳名商標 特殊法律保護 相關對策

我國于2001年11月10日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入世后必須全面承擔作為世貿組織成員國的國際義務,在日益激烈的國際市場競爭中,以創立、發展和保護馳名商標為主要內容的戰略工程已成為提高我國企業商品競爭力的重要方法之一,在這種背景下,研究馳名商標的保護,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馳名商標的含義及法律特征

(一)馳名商標的含義

馳名商標,依據我國工商行政管理總局2003年4月17日發布的《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第2條第1款規定:“本規定中的馳名商標是指在中國為相關公眾廣為知曉并享有較高聲譽的商標?!?/p>

(二)馳名商標的法律特征

1.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馳名商標經使用人的長期使用和廣告宣傳,在相關的公眾中享有較高的知名度。同時,馳名商標體現了企業的特定文化,成為特定群體的象征,也起著展示使用人身份和地位的作用。

2.標識性強

馳名商標的識別性比一般商標強,消費者很容易通過馳名商標聯想到特定的經營者和特定的商品或服務。

3.有良好的社會信譽

馳名商標所標示的商品必須經過一定機構檢測、認定為質量優異的商品,商品自身的質量是建立良好商標信譽的基礎,優異的質量是馳名商標的核心和靈魂之所在,馳名商標應該向消費者保證所標示的商品保持著相同的質量,馳名商標也因此為公眾信賴并因而享有良好的社會信譽。

4.商業價值性大

馳名商標能使企業在市場競爭中處于優勢地位,迅速而大量地推銷產品,獲得巨大利潤,成為企業開拓市場和占領市場地最有效武器。對一個國家來說,世界馳名商標地多寡成為衡量國民經濟發展水平的標志之一。

5.易受侵害性

馳名商標具有巨大的商業價值,往往成為商標侵權行為的主要對象。侵權的方式主要有搶注(即行為人將他人的馳名商標搶先在一國進行注冊)、“搭便車”(即使行為人的商標與馳名商標產生混淆或聯想,不正當地利用馳名商標的信譽)以及其他損害馳名商標商業價值的行為。

二、我國法律對馳名商標的保護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一)對未注冊馳名商標的保護滯后

我國過去一直奉行“不注冊,不保護”的商標權保護原則,這種做法對馳名商標所有人可能導致很不公平的結果。一些馳名商標雖未在中國注冊,但其所有者為培養和宣傳這一商標付出了巨大的心血,當馳名商標被他人搶注或使用時,必然對該馳名商標所有者得正當權益造成損害。對此,我國《商標法》第13條第1款改變了過去的做法,彌補了對馳名商標保護的這一缺陷。

然而,對于未注冊馳名商標的保護,立法還只是停留在給予其所有人一些“禁止權”的層面上,對于侵權產生后,未注冊馳名商標所有人已經受到巨大損害的情況,卻沒有法定的救濟途徑?!渡虡朔ā吩O專章對注冊商標專用權加以保護,其中,第56、57、58條對賠償數額以及申請財產、證據保全都作了明確規定。在這方面,對未注冊馳名商標的保護力度甚至還不及普通注冊商標,新實行的《規定》也未對此問題加以解決,不能不說這是馳名商標保護的一個缺憾。因此,在以后的立法中,應當對未注冊的馳名商標給予更加完善的保護,以避免有權利而救濟不足的局面。

(二)對已注冊馳名商標的保護力度缺乏

相比之下,已經注冊的馳名商標受到了較為全面的更大范圍的保護,除了享有上述未注冊馳名商標的保護和完全適用《商標法》及《實施條例》對普通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保護外,我國還依據TRIPS協定第16條第3款的規定,對于“搭便車”的行為予以制止,即《商標法》第13條第2款規定的情形?!度舾蓡栴}的解釋》第1條第2款將“搭便車”列入《商標法》第52條規定的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使這類行為的侵權人要承擔包括賠償損失在內的各項民事責任。這種擴大對已注冊的馳名商標保護范圍的做法的理論依據是商標淡化理論。

目前,我國立法還沒有正式引入這一理論,《商標法》第13條第2款的規定只能視為一個“特殊”條款。但隨著對馳名商標保護的不斷完善,將來引入這一理論是極有可能的??傊?我國對于已經注冊的馳名商標的保護必將跟隨國際商標保護的趨勢,結合本國國情,不斷完善起來。

(三)馳名商標的網絡保護力度不足

隨著網絡技術的出現,域名商標識別作用日益凸現,而在網絡上對他人的馳名商標搶注及域名與馳名商標的沖突情況廣泛存在。然而,我國《商標法》并未考慮現有司法實踐經驗而對之予以規定,可見對馳名商標保護并沒有自動延伸至網絡域名的注冊和使用上。

(四)馳名商標的域外保護力度不足

商標的保護具有地域性,故對于商標尤其是馳名商標保護必須進行相應的涉外商標保護,以防止涉外搶注而造成的不利影響。雖然馳名商標在保護上優于其他商標,同時根據《巴黎公約》成員國應該對馳名商標給予相應的保護,但在實際中由于種種原因使得我國的馳名商標在境外屢遭搶注,例如,在我國被列為“國寶”保護的一得閣墨汁,在日本被搶注;“阿詩瑪”在菲律賓被搶注;“竹葉青”在韓國被搶注;天津飛鴿集團得飛鴿牌自行車商標在印度尼西亞被搶注等等。據統計,目前中國至少有15%的企業商標在境外被搶注,而且維權的結果不容樂觀。因此馳名商標應根據自身市場狀況及各國知識產權保護現狀進行相應的域外注冊保護。

三、完善我國馳名商標的法律保護對策

針對我國馳名商標保護的現狀,本人認為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加強我國馳名商標的保護:

(一)增強公民的商標法律意識

隨著我國依法治國戰略的推進,公民的法律意識有所增強。廣大消費者對商標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有了一定程度的了解。但與西方發達國家相比,仍有不小的差距。本人認為:對于企業管理人員來說,要增強商標法律意識,在積極運用品牌策略的同時密切關注市場情況,對假冒馳名商標的惡性行為及時拿起法律武器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另外,對于欲走向國際市場的產品,要在相關國家提前注冊,防止被搶注。對于消費者來說,要勇于抵制、舉報假冒馳名商標的行為。

(二)增加無過錯責任原則為馳名商標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

在我國,根據商標法、商標法實施條例、司法解釋等規定,商標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只能是有過錯才能構成。然而,由于商標權利的無形行、地域性和時間行等特點,被他人非故意或無過失侵害的可能性較大,實際機會也較多,權利人要去證明加害人有過錯難度很大,而侵害人要證明自己無過錯則相對容易?!禩RIPS協議》第45條第2款規定要求成員國劃定一定范圍,在該范圍內,不僅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而且還要無過錯侵權人承擔一定的民事賠償責任。因而把無過錯責任原則規定為馳名商標的規則原則是有一定法律依據的。

(三)建立專門機構保護馳名商標

馳名商標的保護是一項專業性很強的工作,建立專門機構,擁有一支專門人才保護隊伍會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這支隊伍的成員應既能精通國內外名牌商品的質量標準、性能特點、經營現狀、防偽手段、侵權對手情況以及具有很強的商品鑒別力,又能掌握國際經貿知識、國際慣例、法律法規以及社會政治經濟情況。另外,給其配備先進的監測、化驗、通訊、交通等設備,建立完備的馳名商標資料庫。

建立專門機構保護馳名商標會增加市場管理成本和政府開支,但從長遠看,能及時有效打擊侵權行為,規范市場秩序,推進政府名牌戰略實施進程,促進馳名商品繁榮和發展,保護民族工業和民族品牌。

(四)限制馳名商標的許可使用和轉讓

《商標法》第39條雖然規定了對商品質量的監控,但對被許可人和受讓人的商品質量應達到何種程度未作規定,這是今后需要進一步改進的地方。馳名商標商品質量較高,信譽較好,而被許可人未經任何認定,就輕而易舉地使用其商品享受馳名商標待遇,受特殊保護,顯然不符合公平競爭原則。因此,本人認為法律對此應做出規定,嚴格限制馳名商標的轉讓和許可使用,只有受讓人或被許可人的商品質量達到與馳名商標商品相當的程度,轉讓合同或許可合同才生效。同時對轉讓或許可合同的核準手續,也應做出嚴格規定。

同時,在當代國際競爭中,我國企業也應當增強馳名商標意識,加強對馳名商標的管理?,F階段,我國眾多馳名商標通過合資形式被外商“吃掉”了,這些品牌的喪失等于放棄了一個具有關鍵領域的投資。企業應該冷靜對待合資潮,不能只顧眼前利益而喪失品牌的所有權。企業合資不一定非要合牌。企業應當把“好女外嫁”的合資政策與保護馳名商標有機結合起來,杜絕“以牌換資”的短期行為。

(五)嚴厲懲處亂用馳名商標的企業

目前,我國市場上已經出現了一些亂用馳名商標的現象。據《中國經濟時報》報道,浙江納愛斯公司用在洗衣粉、肥皂等洗滌用品上的“雕”牌馳名商標,隨意在其生產的牙膏上標注。同樣也是被認定為中國馳名商標的“格蘭仕”,其公司未經任何法律程序將用在微波爐上的“格蘭仕”馳名商標用在了才開發不久的空調上。這兩家公司最終都受到了國家工商局的嚴懲。

商標一經認定為馳名商標,就意味著社會公眾對該商標權人給予了極大的社會肯定。商標權人可以憑借馳名商標,擴大商品的市場份額,獲得高額的利潤回報。尤其對馳名商標采取的不限于特定商品類別的擴張保護模式以及立法形式將其禁用權效力擴展至不相同或不相類似的領域,對馳名商標已經給予了遠遠超出其他知識產權保護水平的待遇。在這種情況下,如果馳名商標所有人還盲目、隨意地將頗有名氣的馳名商標不經過任何法定程序轉移到其新開發地商品上,必將造成對公眾利益的損害。

四、結語

目前,中國已經建立起較為完善的馳名商標保護法律制度,雖然這些制度仍需不斷完善,但是實踐中的問題仍是我們需要解決的。政府也需要采取更廣泛的措施,以切實打擊侵犯馳名商標的各種不法行為,加強保護馳名商標,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和繁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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