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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民商法論文范文

2023-09-16

現代民商法論文范文第1篇

( 一) 民商法均衡的來源與背景

隨著現代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 民事法律關系主體的經濟水平, 地位和力量都有了更大的差距, 法律依照其不同作出相應的調整和改變, 是民商法均衡的產生來源。這類變化是依托于經濟, 社會, 歷史的不斷改變而改變的。近代以來, 隨著封建社會被推翻, 經濟體制發生了巨大的改變, 市場經濟取代了原本的保守的經濟制度, 使得人人能夠有機會參與到市場經濟的運行過程中去。而人人生而平等這樣的觀念也逐漸深入人心, 因此法律的存在必須要在平等的立場上盡力保證公平, 使得人們不會在經營活動中受到不公正待遇, 因此, 民商法均衡顯的尤為重要。

( 二) 民商法均衡的定義與概念

民商法的作用是調節市場經濟關系以及社會關系, 在經濟活動中的行為形成的法律關系都受到民商法的管轄和調整。

民商法均衡的定義我們可以通過對其歷史背景和現實意義的總結得出, 是基于強弱關系調整的需求, 適時地改變法律主體的權利和義務, 對利益進行再分配, 保證其公平性。

民商法的均衡實際上包括兩個過程, 一是判斷一對法律關系是否達到了公眾意義上的平等, 二是對其中不平等的部分進行合理的調整, 以期達到平衡。

二、現代社會與現代民商法

正如前文中所提及的, 人類的發展進程進行到現代, 社會的兩極分化和貧富差距日益擴大, 我國基尼系數已然遠超國際警戒線。市場經濟的開放某種程度上導致了財富都掌握在少部分人手里, 市場經濟的競爭力反而下降了。

現代社會市場經濟的矛盾主要集中在, 企業與勞動者, 生產者與消費者, 大企業與小微企業這三對矛盾關系中間。

我們普遍認為, 法律的基本要求是為公民提供保護, 保護二字已經不僅僅局限于大致的人權平等, 生命的平等, 更加延伸到了對權益平等的要求和保護。因此, 民法的理念也逐漸轉變, 均衡在民商法中的地位逐漸開始被重視就是這一改變的顯著體現?,F代民商法均衡的產生很大程度上是為了弱化某些個體或公眾團體的主導力量, 使得社會利益的分配更加平均。對于侵害他人利益的行為要承擔更多的責任, 讓弱勢群體能夠通過舉證責任的改變等等途徑獲得更公正的對待, 同時, 抗辯權又能夠給予強勢一方適當的保護, 不至于在兩方產生爭執時有失偏頗。

法律隨著社會的變化而不斷變化是其最基本的要求, 尤其是民商法更應隨著經濟大環境的不斷改變與時俱進。

三、民商法均衡的具體體現

均衡原則體現在民商法的每個枝節中, 通過民商法的均衡, 在對待不同法律主體的責任判定, 各類行為要求方面都需要有差別對待, 調整強勢弱勢雙方的力量。

( 一) 立法角度的均衡

民商法的初衷在于調整經濟關系中不公平的部分, 保護弱勢群體免受不平等對待。民事關系中涉及了很大部分是私人關系, 似乎在人權社會并不應該受到制約的行為, 然而由于人的利己心態, 如果一味放縱自由, 則會使得社會公平受到很大影響。因此在立法過程中要嚴格制定法律條文, 將可能出現惡意坑害他人的行為扼殺在搖籃里。

另外為了進一步規范市場經濟主體關系和法律關系, 合同法和侵權法等相關也應該得到進一步的規范。在合同中將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明確規范下來, 以免在不平等的環境中一方的自由和權益受到了侵害。在侵權法方面, 降低了原告的舉證負擔, 使得原告在面對侵權問題時能夠不用顧慮經濟上, 時間上的消耗, 保護自身的權益, 更容易獲得應得的補償。

均衡原則還進一步適用于勞動法, 消保法等等民商法法律中, 在保證公平的方面有著重大作用。

( 二) 法律基本原則的均衡

法律基本原則包括誠實信用原則, 要求當事人, 主體在市場經營的過程中應該誠實守信, 不欺騙消費者, 保證當事雙方的利益, 社會利益都不受到侵害, 以達到均衡的目的。

另外, 禁止權利濫用原則也是民商法均衡的重要部分, 由于時代的發展, 二十世紀以來, 政府的權利, 私人的權利都在某種程度上放大了許多。對這樣的權利進行適度的限制, 能夠防止權力過大而侵害到普通群眾利益的情況出現。 禁止權利濫用原則不僅能夠保證公平。更能夠保證人權, 所有權的神圣, 不受侵害。

法律的基本原則并不僅僅局限于民商法, 而是放之四海皆準的原則, 對于維護法律的公平, 社會的公平都有重要的作用。

四、總結

本文主要從均衡原則的產生背景, 概念, 現代社會民商法均衡等方面進行了討論。保證公平是法律制定的基本要求, 均衡原則雖然一直存在在民商法中, 但是由于市場經濟的規模不斷擴大, 現代社會對于均衡, 平等的要求又登上了一個新的臺階。在這樣的前體現, 民商法的均衡原則必須要與時俱進, 不斷更新和完善自身, 保證法律關系雙方的平等。為法律社會, 經濟社會提供一個更好的環境。

摘要:本文主要通過對民商法的產生背景和概念的討論, 引入在現代社會, 現代的民商法體系中均衡問題地重要性。民商法均衡是平衡現代社會, 現代市場經濟體制下的貧富差距, 不公平待遇的絕好措施。并從一些實務角度提出了一些實際建議。

關鍵詞:民商法,均衡,經濟調整

參考文獻

[1] 王鶴凝.現代民商法中的均衡問題研究[J].才智, 2013, 36:185.

[2] 黃桂頤.淺談民商法的均衡問題[J].經營管理者, 2010, 23:235.

現代民商法論文范文第2篇

一、現代民商法中連帶責任的簡要概述

(一) 連帶責任的概念與特征

如果要對連帶責任制度的歷史進行追溯, 那么它的概念最早是在古羅馬年代開始產生的, 隨后又在普通法和大陸法中得到補充與發展。在我國的民法通則中, 對于連帶責任的規定并沒有什么確切地描述, 通常情況下, 我們從概念上對連帶責任理解為當事人處于兩者或者兩者以上時, 當權利人的權益遭受到某種損失的時候, 責任人承擔共同連帶責任[1]。簡單點說就是當合伙人中的其中一位被控告, 那么其他合伙人也是可以參與到訴訟中去的;再有, 如果合伙人中的一位死亡, 其他生存著的合伙人需要共同承擔起償還債務的責任, 肩負連帶責任。所以說, 當責任人為多人時, 單個責任人不僅僅是需要承擔自己的責任, 更是隱形的承擔了全部責任, 但是這其中如果任何一個責任人完成了對責任的承擔, 那么其他責任人的責任也可以進行消除。所以說, 連帶責任制度不僅僅對于權利人的權益有所保障, 從實體權益以及訴訟程序上來說, 對于責任人的權益來說也是恩威并施的。

我國民商法對于連帶責任的分析, 主要可以分為以下幾個特征:

1.連帶責任的責任人一般是兩個或兩個以上, 因為所謂的連帶責任的承擔本質上就是需要責任人責任的共同承擔, 說到共同承擔, 是因為責任主體之間存在一定的連帶關系, 即若責任主體中的任何一人對外負有責任, 那么其余的責任人也承擔連帶責任。

2.俗話說得好, “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 連帶責任作為比較嚴格的民事責任, 不僅需要經過當事人的明示約定, 還應該通過法律給予的明文規定。一般來說, 民商法設立連帶責任的目的就是在于補償救濟, 確保權利人在受到非法侵害的時候可以根據法律的規定、依靠法律的力量來進行合理的賠償, 維護切身利益不受損害。

3.當責任主體中的一人完成債務承擔時, 其余的責任人可以免去債務承擔, 權利人也無法要求重復受償債務。

(二) 現代民商法中連帶責任的構成要件

連帶責任隸屬民商事責任的一種, 與當事人的自身利益息息相關, 如果是在法律明文規定的范圍內或者經過當事人的明示約定的情況下, 那么就可以認為連帶責任是成立的[2]。傳統的民事理論對于連帶責任的構成要件主要分為四個方面, 分別是行為具有違法性;必須造成損害事實;造成損害的后果與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系;主觀過錯。那么在現代民商法中對于連帶責任的構成要件又有了新的補充, 可概括為以下幾點。

1.連帶責任當事人必須是兩者或兩者以上。根據法律的規定或者是當事人的約定, 每一位責任人對于債務的承擔都肩負著全部清償的責任, 即各責任人之間存在著連帶的關系。

2.連帶責任的存在是以債的關系為前提基礎的, 如果沒有債的關系, 那么連帶關系就無法存續。所以說連帶責任人與債權人之間必須存在債的關系, 并且責任主體對共同肩負的債務是在不分份額的情況下承擔清償責任, 是不可分的債務。

3.一般來說, 民事法律關系中最普遍的客體物分為兩種, 分別是種類物與特定物, 在此由于連帶責任實質上是一種財產責任, 且所履行的債務責任是連帶責任, 所以在這種情況下決定了連帶責任的客體必須是種類物而非特定物。特定物具有不可替代的特點, 所以不符合連帶責任中連帶責任人承擔的連帶責任。

二、我國現代民商法中典型的連帶責任分析

(一) 由于委托代理行為而產生的連帶責任

在我國《民法通則》中, 對于代理中的連帶責任都有比較詳盡的規定, 確保了當事人在進行代理行為的過程中能夠做到嚴謹規范, 預防違反代理行為的產生與出現。下面將簡要進行敘述[3]。

1.一般來說民事法律行的委托代理分為書面形式與口頭形式, 如果說書面委托不明, 被代理人向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時, 代理人是需要肩負連帶責任的;

2.如果說代理人和第三人之間存在惡意的串通而導致被代理人的合法權益遭到損害, 那么其損失由被代理人與第三人共同承擔, 負有連帶責任;

3.第三人明明知道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在代理權早已經終止的情況下仍然與行為人實施民事行為, 從而導致他人的權益遭到損害時, 第三人與行為時是需要負有連帶責任的;

4.代理人主觀上知道被委托的代理事項中存有違法的項目卻仍然進行代理活動, 或者說被代理自己也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為不合法卻不表示阻止, 被代理人與代理人是需要負有連帶責任的。

(二) 因為承擔保證而產生的連帶責任

在我國《擔保法》中, 對于保證擔保也作出了一定的規定, 保證就是保證人與債權人事先進行約定, 如果債務人無法履行債務時, 保證人需要去承擔債務人的債務履行債務行為[4]。當然, 在保證人償還債務人的債務之后, 是有權向債務人進行債務追償的。連帶責任保證的擔保力度相對較強, 對于債權人的權益來說是十分有保障的, 但是對于保證人來說則是加重了其負擔。

(三) 共同侵權下的連帶責任

典型的共同侵權的主體為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多人組成, 共同侵權下的連帶責任是指受害人在自己的合法權益遭受損害的情況下, 是有權利向共同侵權人中的任意一個人或者多人去要求賠償的, 同時侵權人也必須對受害人的損失進行賠償, 在此所說到的連帶責任是針對受害人去承擔整體的責任。

三、關于現代民商法中連帶責任存在問題的思考

(一) 連帶責任概念沒有明確的界定

現代民商法中因為連帶責任的存在, 給權利人以及連帶責任人之間的權益帶來了一定的影響, 可見連帶責任制度對于維持我們日常生活秩序的穩定具有重要的作用。目前雖然我國民商法中大量普及連帶責任制度的有關知識, 但是從根本上來說對于連帶責任概念的解釋卻顯得模糊不清、沒有明確的界定。尤其是隨著社會的發展, 產生了許多不真正連帶責任的案件, 更是混淆了眾人的視線, 使人們對于連帶責任與不真正連帶責任之間的區別變得傻傻分不清楚, 由于缺乏具體的理論指導, 法官將不真正連帶責任判為連帶責任的案件不勝枚舉, 這對于實現我們國家發展的法制化是極為不利的, 同時也不利于債務人自身的合法權利的實現。下面, 我們將對不真正連帶責任的含義進行大致梳理。

不同于連帶責任的責任人主體全體承擔連帶責任, 不真正連帶責任是指兩個及兩個以上的人違反對同一個民事主體負有的法定義務而構成的數個侵權行為, 如果其中一個責任人完全履行義務, 則全體債務均消滅, 那么此時眾多責任人之間所負有的責任就是不真正連帶責任[5]。例如甲雇傭乙為自己干活, 如果說乙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到了人身損害, 那么相應的雇主甲就要承擔賠償責任, 但是如果說乙是由于雇傭關系以外的丙的原因而遭受到了人身損害, 那么這個時候乙就可以要求丙賠償自己的各項損失, 當然也可以請求雇主甲對自己進行賠償, 甲在對乙進行賠償之后可以找丙進行追償。在這個案例中, 雖然甲找了丙追償, 但是甲和丙之間卻不屬于連帶責任, 而是屬于不真正的連帶責任。

連帶責任與不真正連帶責任之間有許多相類似的地方, 稍不注意就會容易混淆, 所以這就給我們的法律工作者們在判決案件的過程中帶來了挑戰, 一定要正確理解連帶責任的內涵, 明確連帶責任與不真正連帶責任之間的區別。

(二) 關于連帶責任中訴訟主體以及訴訟時效的問題的明確

1.關于連帶責任訴訟主體的確定

一般情況下, 連帶責任人都是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數人構成, 那么權利人在進行起訴的時候一般可以向責任主體人中的一人或者多人乃至全部責任人提起訴訟, 但是現在就出現了一個問題, 如果說權利人只向責任主體人中的一人提起了訴訟, 那么其余的連帶責任人是否可以被確定為共同被告呢?針對這類情況我們一般分為兩種情況分析。

(1) 如果是一般的連帶責任, 權利人只對責任主體人中的一人提起訴訟, 那么其他的連帶責任人是不應該被追加為被告的。例如說甲乙丙三人合伙成立了一個企業, 雖然說甲乙丙三人對于企業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但是如果此時債權人只對合伙人中的甲提起訴訟, 讓其承擔所有債務, 那么法院是沒有權利追加乙丙二人為被告的, 因為我們前面提到了在遵守法律程序的大前提下, 權利人的個人意志也十分的重要, 法院不應該強制要求其他的責任人去共同承擔民事責任。

(2) 針對補充連帶責任, 如果權利人只向責任人主體中的一人或者幾個人提起訴訟, 那么這個時候就恰恰相反了, 其余的連帶責任人就被法院追加為了共同被告。這又是為什么呢?在這里我們可以以一個交通事故的案例為說明。假設在一場交通事故中, 乙被開車的甲撞傷, 而甲開的車恰好是丙的, 這個時候乙若只是向甲提起訴訟或者僅僅只向并提起訴訟, 那么法院是會將駕駛員甲和車輛所有人丙列為共同被告的, 因為很明顯, 這是由法律強制執行而產生的結果。

2.關于連帶責任中訴訟時效問題

我們知道民事案件的普通訴訟時效一般是2年, 連帶責任的訴訟時效一般是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開始計算, 這個是可以由當事人之間自行約定而成的, 但如果沒有約定的話, 一般還是需要參照《擔保法》為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我們可以明顯看見的是, 對于連帶責任的訴訟時效我國法律并沒有進行詳細的規定, 這對于統一司法程序、建立規范法制社會來說是與之相悖的。

(三) 關于連帶責任中具體責任的歸屬問題現象的思考

在司法實踐的過程中, 我們會發現這么一種現象, 就是法院在處理了一樁訴訟案件的同時, 也許緊接著又產生了另外一起訴訟案件。因為法院在對于當事人之間應該承擔的連帶責任進行明確之后, 對于接下來的責任人之間的具體責任的分配沒有明確的劃分, 而是使得連帶責任人一并承擔了所有的責任, 這種做法是極為不可取的, 因為這涉及到了連帶責任人之間的追償問題。我國法律規定的連帶責任制度中最大的受益者就是權利人, 但是相應的也就加重了連帶責任人的政治與經濟負擔, 不同于民事責任承擔中的誰有過錯誰承擔、沒有過錯不承擔的原則, 連帶責任重承擔連帶責任的當事人未必就是有直接過錯的那個人。如果說權利人只對責任主體中的一人或幾人提起訴訟, 而法院也沒有判決其他人為共同被告, 那么這時候對具體責任的劃分也就不那么重要, 因為此種情況下產生的追償訴訟是肯定的。但是如果像是我上面所提到的甲乙丙三人間的交通事故一樣, 丙只是車輛的所有者而并非是造成事故的核心人物, 而法院卻判甲和丙為共同被告, 這個時候的丙從某種角度上來說或許會覺得自己很無辜。此時此刻連帶責任人的具體責任劃分就顯得尤為重要, 連帶責任人之間可以先進行協議, 如果協商不成就按法律規定來進行明細劃分, 以減少不必要的訴訟案件的產生。

四、針對民商法連帶責任中問題的應對措施

(一) 處理連帶責任應該具體問題具體對待

因為現代民商法中連帶責任類型不止一種, 所以在處理連帶責任的問題中就應該針對不同的案件情況, 做出合理的判決。例如在對于合伙型聯營中的連帶責任, 因為當事人一般是按照自己的出資比例額來享有權利與履行義務的, 那么這種情況下法院的判決就應該按照連帶責任人的出資比例來明確他們彼此應該承擔的責任;若涉及到因保證而承擔的連帶責任的案件, 那么法律工作者們應該事先明晰這類保證隸屬哪方, 是一般保證還是連帶責任保證, 不僅如此, 對于保證的范圍也要進行明確的劃分, 因為法律是容不得一絲一毫的模糊。還有之前說到的在對于當事人之間承擔的連帶責任進行明確之后, 還需要對接下來責任主體人之間的具體責任進行劃分, 以避免后續的責任人之間因為追償問題產生訴訟官司。

(二) 切實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在進行訴訟程序的設計時, 設計者應該立足整體, 統籌大局, 不僅僅要維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對于責任人的合法權益也應該做到切實的保障, 力求做到訴訟公正與公平, 創造訴訟當事人的最大效益。最后, 在進行程序立法的制定過程中, 要求做到與實體法相輔相成, 互相吻合, 使得實體法的程序性規定與實體法兩者之間相得益彰。

五、結語

綜上所述, 連帶責任在我國現代民商法中的作用是不容小覷的, 雖然現階段我國民商法的許多領域內對連帶責任的規定內容都日漸明晰起來, 但是具體涉及到確切地法律條文, 對于連帶責任的規定還是有待完善。連帶責任的主要目的就是為了維護權利人權利, 保障其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這個出發點是好的, 是積極地, 相信在中國未來法治社會的發展過程中, 我國的法律制度會不斷的得到完善, 而民商法中的連帶責任也會在權利人與責任人的權益之間找到一個平衡點, 不僅要保障權利人權利, 也盡可能的保護責任人的權利, 最終目的是完成對全體人民最大利益上的保護, 實現法律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目標。

摘要:眾所周知, 在中國民事立法中有一項非常引人注目的民事責任制度, 那就是連帶責任制度。身為民商事責任的一種, 連帶責任的規定旨在維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以確保其權益可以得到最大程度上的保護。但是, 目前就我國對于民商法連帶責任的理論研究而言, 雖有涉及但不全面, 缺乏系統有序的指導, 沒有一部能確切解釋反應連帶責任的法律條文。故本文以現代民商法連帶責任中存在的問題以及應對措施為著力點, 來對民商法連帶責任進行簡要的分析與討論。

關鍵詞:民商法,連帶責任,存在問題,對策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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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付玉萍.淺析民商法中的連帶責任[J].山西財經大學學報, 2006 (12) .

[3] 朱炳輝.我能要求債務人提前償還未到期的借款嗎[J].四川農業科技, 2010 (2) .

[4] 胡瓊華, 周亮.論公眾人物代言虛假廣告侵權連帶責任制度的構建[J].中國廣告, 2011 (02) .

現代民商法論文范文第3篇

一、現代民商法文化的先進性與局限性

首先, 在先進性方面。其文化對社會來講具有社會進步性與適用技術性兩種特殊品質, 這兩種品質也逐漸成為了現代民商法文化先進性的重要基礎, 充分體現了現代社會對人權、自由和競爭等方面的具體要求, 對調節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活動具有重要的積極作用?,F代民商法是國家結合市場經濟需要, 制定出的以維護人權和公平競爭的相關法律, 主要強調人權與合作共贏的意義, 這些都能夠充分體現其文化的社會先進性。同時, 其技術文化具有的嚴謹的邏輯、標準和相關技術手段也能夠做到與其他法律相適應, 對維護我國市場經濟的穩定性有著重要的促進作用, 進而充分體現了其自身的適用技術性[1]。

其次, 在局限性方面。我們在充分發掘和利用其文化先進性的同時, 也不得不承認其自身某方面存在的局限性, 這些局限性主要體現在, 其在具體實施過程中, 對于貧富差距等諸多社會不穩定因素造成的問題, 難以做出科學有效的應對, 同時, 面對市場經濟對專業化要求的不斷提升, 以及其經濟活動方法逐利取向所迎來的社會風險等問題, 現代民商法文化常常無法采取準確、及時的解決措施, 進而導致其問題的嚴重性不斷增強[2]。

二、現代民商法文化品質對中國夢實現的意義

( 一) 先進性方面

其具有的先進性對于改造和抵制傳統農業社會, 以及專業體制產生的特權、等級和小農文化等方面能夠發揮巨大的文化力量, 同時也為我國弘揚民商法文化, 以及中國夢的實現, 提供了明確的發展方向與要求。首先, 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背景下, 其在任何時期的實施都以能夠確保維護公民, 以及其他民商事主題的經營、人身等方面的權益為主。同時, 也能夠為以平等競爭和誠信經營為核心內容的市場經濟秩序的穩定運行、發展提供有力保障; 其次, 它的應用對于科學解決各種社會生活、以及高新技術等領域出現的相關法律問題有著重要意義, 并將現代民商法技術文化的標準要求充分反映出來, 同時, 還可以充分呈現出現代民商文化固有的技術規則, 而其整個實施過程中都要遵循和適用這些規則; 最重要的是針對各個領域的疑難問題與案件, 都要采用科學合理的法律手段來給予處理[3]。

( 二) 局限性方面

現階段, 我國現行的私法秩序還需要進一步優化, 所以社會市場經濟方面還存在一些分配不公, 對于社會弱勢群體的實際生存水平, 以及較大的貧富差距都沒有給予綜合考慮, 進而在某些方面難以實現公平、平等。其各個方面存在的局限性, 都要民商事立法社會化, 以及社會化立法來給予科學處理, 而其整個處理過程, 對于中國夢目標的實現能夠起到很好的警醒作用, 督促著我國現代民商法的實施, 應主要以緩和和解決當前社會群體出現的沖突與矛盾為主, 進而為中國夢的實現創造有利條件。

對于完善我國現代民商法文化存在的局限性, 主要可以采用以下幾點措施: 一是, 對于民商法出傳統文化中關于民事權利的相關內容, 不僅要對其基本人權給予一定認可, 還要充分認同其具有的社會權利屬性; 二是, 針對當前社會市場經濟發展的實際情況, 針對社會服務平等待遇建立一套完善的司法審查制度, 進而對于相關民事權利給予充分尊重和保護。此外, 我國現代民商法文化的實施對于進一步優化民商法律制度, 以及民主、和諧社會的創建等各個方面都具有至關重要的作用, 所以應正確認識到弘揚民商法文化的重要性, 對于其創新發展給予足夠支持與認可。而通過實施現代民商法, 建立起公平競爭, 井然有序的市場體系, 能夠使市場發揮最大限度的資源配置作用, 而且只有這樣, 才能夠促進民主政治, 以及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系穩定、持續的發展創新, 才能夠為我國中國夢目標的實現提供有力保障。

三、結語

總之, 現代民商法文化與實現中國夢具有緊密聯系。相比于發達國家, 現代民商法在我國的實施還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而為了更好的實現中國夢, 我國應充分重視起民商法文化的弘揚, 使其在發展完善中充分發揮出自身的先進性, 并以此來對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 以及社會生活做出科學的調節, 為中國夢的實現奠定良好基礎。

摘要:在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 中國市場不僅面對著與其他發達國家前所未有的競爭合作, 同時也迎來了新一輪的發展機遇和挑戰, 而在提出中國夢后, 我國現行經濟法律體系也的得到了進一步完善, 而要想更好的實現中國夢, 就必須要對新環境下, 民商法文化的品質做出深入探究。

關鍵詞:現代,民商法文化,中國夢

參考文獻

[1] 張麗媛.論現代民商法文化的品質與中國夢的實現[J].法制博覽, 2015 (9) :254-255.

[2] 林娜.論現代民商法文化的品質與中國夢的實現[J].法制博覽, 2016 (2) :125-126.

現代民商法論文范文第4篇

近幾十年來, 我國一直在推進社會主義建設, 民商法在推進的過程中, 主要存在的矛盾在于如何將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目標與實現保護個人主義兩者達到均衡。所以民商法的局限性也就體現這個方面。為完善建設現代民商法, 必須加強對民商法本質的探討。

二、民商法的先進性

( 一) 民商法在社會文化性方向的先進性

在社會文化的不斷進步中, 民商法的形成也有自己的文化歷史基礎。自18 世紀第一次工業革命的進一步發展, 由于社會資源的重新分配, 社會人力資源也重新分工, 民商法由此產生了, 民商法產生的開始是為了解決人與人之間的勞作關系進而保障社會良好工作與運行下去。因此在這種情形下誕生的民生法開始主要保障的個人的切身利益, 維護人們的自由與平等競爭的精神。民商法發展到今天, 本著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 提倡的是合作與責任的精神, 民商法的這種精神代表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在進步的特征。民商法自由與進步的精神體現了社會的進步性, 更代表了構建社會主義經濟體系的核心價值觀, 與最初建立的民商法相比現代民商法更體現了其進步性。

( 二) 現代民商法的適用性

在現代商業的競爭中, 商人們惟利是圖, 為了增大自己的利益往往不擇手段, 這種現象增大了市場經濟體系的復雜性。競爭性是市場經濟體制的主流目標, 良好的競爭有利于商品的優化, 有利于市場經濟的發展, 而劣質的競爭不僅損害了人們的利益, 更加破壞了市場經濟體制的體系, 為了避免劣質的競爭, 就需要民商法具有一定的針對性和技術性, 民商法要應對各式各樣的營銷方式和營銷人員, 不僅是精明的商人還包括正常買賣東西的市民, 還有不擇手段的不法人員, 所以民商法具有更好的適用性, 才能夠滿足成功應對來自各方面的困難。

所以現代民商法在對各個方面的經濟行為都具有準確和細致的要求, 民商法嚴謹的邏輯性在一定程度上滿足了技術性的要求。

( 三) 現代民商法在文化上的先進性

現代民商法在文化上的先進性的體現主要表現在兩個特征, 其一表現在現代民商法體現的兩個重要的文化價值趨向表現為自由和平等, 在這個特性緊緊圍繞著保護人民利益這個最終的目標, 使民商法的目的性更為準確, 針對性更強, 能夠更好地達到維護人民的利益的目標, 其二現代民商法在制定方面上的嚴謹性和其在定義方面的準確性, 民商法的這種特性為第一種特性的發展起到了保護性的作用, 綜上可得出, 社會環境良好的發展離不開民商法的營造的環境, 民商法的弘揚是社會發展的必要條件。

三、民商法的局限性及其解決方法

( 一) 民商法局限性根源

民商法作為一種上層建筑的文化產物, 是為了適應我國自身的現行的經濟文化體系而決定的經濟基礎。民商法文化與社會主義經濟體系共同發展, 所以民商法本身的缺陷也是社會主義經濟體系本身的缺陷的后果。而從法律的層面上來講, 民商法是作為基本的法律來實現保護和維護私權的目的, 旨在保護人民的人身財產和經營的權利, 法律的自由與平等是以自治為基本的原則而國家的干預為例外。而為了實現這個目標現代民商法不得不以犧牲弱勢群體的權利來滿足絕大部分人的公平與自由, 而弱勢群體則成為了這個體系中最不平等的一部分人群。

( 二) 現代民商法局限性的解決辦法

現代民商法在最初建立的時候是為了維護個人的利益, 為了維護個人的競爭自由。而對于當前社會發展的趨勢而言, 民商法關注的更多是個人的利益, 弱勢群體成為了現代經濟體系的犧牲品, 而且民商法在對于社會的保護方面公共利益方面也缺乏一定的立法來維護, 因此我們需要對民商法進行一定的完善。在完善的方向上我們應關注于兩個價值導向, 其一, 將弱勢群體的利益作為完善的主要方向, 在方法上要注重于從我國的實際國情出發, 究其根本, 就是要克服民商法的私人化, 將群眾的利益作為考慮的主導, 加強民商法的社會化, 全面的加強立法化的管理, 兼顧到每個人的利益訴求, 使民商法的發展更加適應社會的發展。

四、結論

如今的中國正處在社會主義建設的關鍵時期, 在建設的進程中如何解決市場的調節問題, 保護弱勢群體進而考慮社會的安定問題, 在工業化的進程中, 不少黑心的廠家為了利益采用不合格的原料, 在商品中添加各種的違法產品, 還有為了增大利益虛假宣傳的, 以上的種種方面都需要民商法, 為民商法提出來各個方面的要求。法律是加強商業規范化的必要進程, 在商業化的進程中, 有法可依是依法遵循的前提條件, 對實現我國依法治國的目標也作出了一定的貢獻。

摘要:在我國經濟發展的過程中, 社會主義經濟體系也在不斷變更, 民商法面對經濟體系的需求也變得更加重要。民商法是針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系的法律, 注重于平等與自由的社會主義經濟理念, 意圖在培養公民自覺遵守誠信與合作的意識。隨著時間的推移, 在客觀條件的限制下, 我國的民商法在體現其優越性也暴露出來弊端。筆者通過本文對民商法利弊的探討, 希望弘揚民商文化的同時加快立法進程來完善我們的法律制度。

關鍵詞:現代民商法文化,先進性與局限性,社會進步性

參考文獻

[1] 黃清華.論現代民商法文化的先進性與局限性[J].山東科技大學學報 (社會科學版) , 2014, 04:45-54.

[2] 李揚揚.論現代民商法文化的先進性與局限性[J].法制博覽, 2015, 16:269.

現代民商法論文范文第5篇

[內容摘要]文章首先闡述了電子商務發展中民商法創新的具體意義,其次分析電商發展帶給民商法的幾點影響以及電子商務運營流程中民商的實際問題,最后提出幾點推動民商法創新的有效策略,希望能讓民商法更好的滿足時代發展需求,從而保障電子商務市場的穩定與安全。

[關鍵詞]民商法創新;電子商務發展;法律

作者簡介:張虎(1983-),男,漢族,山東人,本科,四級律師,研究方向:民商法;申愛軍(1975-),漢族,河北人,本科,三級律師,研究方向:民商法。

現如今,我國電商發展速度已經進入了全球最快十個國家的榜單中,平均年增速達到了27%,截止到2018年,國內網絡用戶約8億人,是目前最大的互聯網市場。尤其是天貓、小紅書電商平臺增速最快。但在這種形式下,我國的民商法調整速度卻非常緩慢,已經不能滿足飛速發展的電子商務法律制度需求。當出現電商交易糾紛問題時,客戶難免借助民商法來開展維權、訴訟等活動。為了進一步優化電商法律環境,相關部門必須重視起民商法創新工作,從而為促進電子商務健康、可持續發展充分發揮出法律效用。

一、電子商務發展中民商法創新的意義

我國的民商法就是商法與民法的總稱,商法主要規范、約束各種商事活動,而民法更注重保障個人利益,兩者通過融合配合,可以有效調整商品經濟中的商業、客戶內部關系。隨著互聯網技術的飛速發展,各類電子商務平臺層出不窮,并深入到了人們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中。在新經濟時代下,人們越來越依賴于電子商務購物與交易,這就更需要一個完善、健全的民商法來適應電商發展需求,滿足客戶利益的保障。通過不斷調整現有民商法中的缺失和不足,調整不適應現狀的法律條款,從而進一步確保法律應用于各方的公平、公正性。

二、電子商務發展帶給民商法的影響和沖擊

目前,我國原有的民商法卻沒有針對這些交易主體的具體法律義務與權力做明確規定,若商戶和其他工作人員出現糾紛問題,自身的法律地位和權利無法得到有效保障,電子商務交易存在較大的安全風險。

(一)電子商務法律關系發生變化

當電子商務民事主體發生變化,則相關的法律關系也必將發生一系列改變。傳統商業交易模式都是建立在紙質上的,如今也逐漸轉為了程序商業交易模式,這個轉化過程中會遇到很多問題。例如,程序化商業交易模式如何保障交易雙方信息安全,信息是否存在泄露風險;若在網絡平臺上簽訂電子簽章合同,其法律效力是否與紙質合同一致,有什么區別等。此外,原有的民商法也并沒有針對電子商務活動雙方、多方糾紛解決與仲裁工作的具體規定。因此,在不斷優化和發展的電子商務經濟環境下,民商法面臨著較多的沖擊與挑戰。

(二)交易方式發生改變

在電子商務平臺中開展的各項交易活動全都需要網絡支持,因此它無法離開網絡單獨存在。網絡又是整個世界通用的、規模龐大的架構平臺,因此電子商務交易范圍也非常廣闊且不受限制。因此傳統限制性的地域商務交易方式已經無法阻礙電子商務的發展速度了。

三、電子商務運營流程中對民商問題的思考

電子商務給人們的生活帶來了極大的便利,人們購物方式得到了翻天覆地的變化。而在電商平臺不斷發展變化的市場背景下,電商交易流程也日漸復雜豐富,例如常見的就有線下商務與線上互聯網相結合模式(020)、企業于企業之間用專用網絡開展一系列商業交易活動(B2B)、商對客模式(B2C)以及消費者對消費者模式(C2C)等。電子商務模式在不斷改革創新過程中,電商各個營銷環節以及經營主體也有著質的改變。原有的民商法條款和相關細則已經滿足不了當前多元化的電子商務模式,并在主體權利劃分、責任判定等法律行為中暴露出了一系列問題。相關部門必須充分掌握并認知現有電子商務模式與交易流程,且在民商法創新中綜合各類問題進行考慮,從而保障電商市場規范發展。筆者從以下幾方面深入思考了民商法的創新。

第一,新時代背景下,電子商務交易模式發生了極大改變,而交易前的信息交流與溝通效率影響著雙方交易效果。對于買方來講,其需要在各個店家挑選自己喜歡的產品,并通過參考其他買家的反饋評論情況來決定是否下單。對于賣方來說,其需要根據消費者購買需求來制定出針對性的銷售方案以及銷售策略,從而吸引更多的客戶購買自己的產品。此外,買賣雙方在交易之前都需要了解關于電子商務的相關法規與政策,兩方的交易活動行為必須建立在規范的制度章程基礎上,通過合理、優良的交易渠道與途徑,保障兩方的信息交流及時性。因此,民商法在創新過程中也要重點考慮這方面的內容,用法律的手段來保障交易活動信息傳遞與溝通的實效性。

第二,在簽訂電子商務交易合同時,買賣雙方應時刻遵守誠實守信的原則,從而解決相關協商問題。電子商務交易發展中民商法在創新時則可以規定:交易雙方必須要將商品的購買質量、購買數量、商品大小、運輸方式、到貨時間以及違約賠償問題、具體風險劃分等內容詳細寫到合同中,并作出具體說明,從而成為保障交易雙方利益與權力的重要文件。

第三,在簽訂合同當天起,買賣雙方的交易活動結束后,兩者要嚴格根據貿易術語來履行自己的義務,完成相關責任。例如,賣方要完成稅務手續處理工作、出口保管清關等相關條文的辦理,保障商品順利交付到買方指定目的地。買方則要承擔商品運輸過程中的保險風險,辦理相關手續,并及時接受賣方發送目的地的商品。在電子交易過程中的每個環節都需要嚴格遵守法律條文規定,因此離不開我國相關監管機制的監督與管理,立法機構也要針對以上問題不斷優化民商法,共同構建起優秀的電商法律機制,為電子商務的飛速發展奠定堅實的法律基礎。

四、電子商務發展過程中民商法的創新策略

(一)構建起完善的電子商務主體審定制度

我國相關立法部門和政府單位應立足于新時代電子商務發展情況與具體需求,盡快調整并優化民商法。首先,構建起完善的電子商務主體審定制度,嚴格規定電子商務主體信譽、資質和能力要求,從而為其他交易參與方以及管理機構提供有效的參考。其次,進一步明確電子商務交易各方主體義務與權利關系,保障電商交易的規范、有序開展,這對控制并降低權益糾紛問題有著非常重要的作用。最后,相關管理機制與政府部門還要設計出科學的電子身份認證制度,制定出鑒定和管理電子商務主體的安全政府,CA機構確認電子商務主體電子身份,并向各交易主體公布。電子商務主體也要定期披露電商運營與發展的真實情況與合法性,包括企業的財務信息、質量認證、網站運營情況以及知識產權等。在信息披露后,政府管理部門與各個交易主體掌握了電子商務主體的信息,并受到廣泛群眾的監督,確認其合理合法性。

(二)調整修改電子商務相關法規

在開展電子商務交易活動時,原有的民商法法律法規顯露出了一定的不適應性,這阻礙著電商法的快速發展。因此,相關立法機構應積極調整和修改民商法具體細則以及法律范圍,創新出電商法。如何擴大民商法的適用與覆蓋范圍,一方面積極調整電商交易形式,另一方面則全面調整電子信息交易內容。在制定相關法律制度時,還要重視起傳統民商事法律與電子商務的協調問題,保障舊法與新法的協調統一性。此外,在電子商務發展進程中,民商法的創新必須始終符合電商自身特點,根據其實際情況制定并調整相關法律法規,提高民商法的適應性。

(三)積極引入WTO規則

電子商務交易活動會涉及到大量的環節與內容,例如貨物的交易、技術應用、金融服務以及知識產權等。而民商法的創新過程中可以積極引入WTO規則,參考WTO組織完善的法律體系,逐漸將電子商務與國際電商相接軌。因此,我國也要重點關注和分析國際電子商務的發展特點與規律。首先,引入國際電子商務交易活動中的安全認證原則。參考CA機構數字證書的標準,明確CA機構具體權責與法律地位,保障證書的法律效力。其次,引入單證規則,確保數字證書的法律效力。第二,引入電子支付規則,要求所有金融機構必須實名認證客戶信息,明確雙方義務和權力,提高電子商務各交易主體行為的規范性,實現電商交易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五、總結

我國的電子商務發展已經成為了國民經濟提升的重要力量,為市場經濟注入了全新的動力。但同時,電子商務發展的飛速發展給民商法帶來了新的挑戰,民商法的創新與優化迫不容緩。因此,民商法的創新必須順應時代發展需求,根據電商發展實際情況,明確電子商務交易活動中各個主體的法律地位,從而為電商健康發展提供強有力的法律保障。

現代民商法論文范文第6篇

摘 要:中國古代其實存在相對規范化的民商法,只不過當時更加強調以刑為主,諸法合體的思想。在這樣的思想主導下,我國古代法律體系的主要地位是由刑法所占據的,民商法一直處于相對次要的地位,不僅沒有能夠從刑法當中分離出來,反而民法、商法、其他法全部混在了一起。綜上,中國古代的民商法發展歷程是較為曲折的,其從少到多,從簡單到復雜。

關鍵詞:民商法;古代法;地位;發展歷程

中國自從進入到了階級社會以來,便一直將刑法作為主要法律。上至夏代的禹刑以及商代的湯刑、春秋戰國時期的法經,下至唐代的永徽律以及宋代的宋刑統,明清的大明律以及大清律例,全部都將刑法作為主要部分,其他法律作為次要部分融于其中。那么現在問題出現,民商法是否存在于中國古代的法律體系當中,筆者通過調查研究發現,其是存在的,不僅如此,在發展到后期之后,民商法甚至還出現了體系化的趨勢。

一、先秦時期以及秦朝時期的民商法萌芽階段

在先秦時期,逐漸產生了財產私有制度,隨著商品交換以及財產之間相互流轉的趨勢加強,民商法便有了存在的空間。有些甚至還被刻在了銅器之上,學界統一稱之為“金文民商法”。在公元前五世紀的時候,李悝實行變法,制定出了中國封建社會里程碑式的成文法典,即《法經》,該法所涉及的范圍非常的廣泛,尤其是其中的《盜法》和《賊法》更是關系到公民私人財產的保護以及人身安全問題。到了公元前356年的時候,商鞅實行變法,在原來《法經》的基礎上增加了內容,改法為律,而律恰好能夠滿足當時社會的需求,具備了普遍適用性。在《秦律》當中存在很多的民商事規范,有《田律》、《均工律》等等。在秦朝的《法律答問》中也存在很多關于民商事的規范,例如其中說道百姓間如果存在債務,不能夠擅自的索取人質,如果強行的索取人質雙方都會進行處罰。另外,在秦律當中還存在了很多關于自然保護的條款,涉及到了山林牧畜的生產管理等經濟立法。

二、漢唐時期民商法的初步發展階段

自漢朝成立之后,其便仿照著秦律制作出了九章律,在此基礎之上還增加了《戶律》等。雖然九章律在前面仍然以較大的篇幅規定了刑事犯罪,但是其在后面的篇幅中卻包括了大量的民商事法律規范,當中涉及到的包括有戶籍、徭役、賦稅、畜產以及倉庫等等。在公元前186年時對于漢律做了一定的修改,后人稱之為《二年律令》,當中很多都與民事立法存在關系,比如傅律、戶律、以及置后律等。首先,傅律當中的主要內容是民事主體應當為國家服役的權利義務內容。緊接著戶律規定了戶籍制度、贍養制度等。最后置后律規定的是繼承制度。

在漢朝之后的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以及隋朝時期所頒布施行的法典當中均未有特別的關于民商事立法的規定。緊接著在唐初所出現的《唐律疏議》便認真的總結了前朝的教訓,結合隋朝時期頒布的《開皇律》,完善了相關的法律規范。唐律共有十二篇章,共計五百條,其中戶婚律、雜律便屬于民商事法律的范疇。首先戶婚律,其主要的內容包括兩個方面,即戶籍和婚姻。在唐代的時候生育子女的制度非常嚴格,所有的新生兒都需要上報戶口,以便成年時進丁,老年時免除課役。所有脫戶或者漏戶的行為都要接受到相應的懲罰。另外唐朝還實行了均田制,土地要進行適當的劃分,不能夠超過數量劃分。而對于婚姻制度,最主要的一條便是同姓不婚,輩分不相同的也不允許結婚。同時妻子和妾的地位是不相同的,妻妾也不能夠隨意的離開自己的丈夫,這樣的規定非常之多。其次是雜律,雜律的內容雖然不成體系,但是足夠的豐富,對于當時社會糾紛的解決非常的重要。例如當中規定了街巷當中不允許馬通行,在城市當中不能夠隨意的投瓦石。在市場交易當中買賣的奴婢或者是騾馬牛等都要訂立市卷,度量衡要經過官方的認可校準才能夠使用。除此之外,唐代還不允許民眾私自的鑄造錢幣,也不能夠賭博。

三、宋元時期快速發展階段的民商法

宋朝是處于一個承上啟下的轉折時期,在這樣一個朝代當中,科學技術得到提升,文化教育得到發展,人們的思想觀念也發生著轉變。其商品經濟發展的非常的全面,因此亟需要相關法律規范的調整,所以這一時期的民商事法律規范的數量大大的增多,尤其是在《宋刑統》當中有較為明顯的體現?!端涡探y》雖然是一部刑事法律規范,但是當中關于民商事領域的規范較之前的《唐律》有了明顯的增多。在其《戶婚律》當中戶絕資產門、婚田入務門等都是首創。其明確的規定了子女對于財產的繼承權以及對于婚田所有權產生糾紛時的解決方法、訴訟時限。從《宋刑統》增加的條文規范可以看出,其對于私有權的保護力度有所加強。另外,除了《宋刑統》之外,還有其他的規范涉及到民商事法律范疇。首先,編敕。其主要是對皇帝的詔令等進行系統的編纂,最后經過整理成為一種立法文件,具有普遍的適應力。宋代所存在的編敕幾乎涵蓋了社會生活當中的方方面面,尤其是涉及到經濟層面的內容居多。其次是編例,就是將典型的案例以及特旨等進行匯編,使其具有法律效力。宋代對于編例的使用已經超過了唐代,并且其法律地位更加的高,其是宋代商業立法的主要表現形式。最后是編訂了市舶條法,由于宋朝的海外貿易非常的發達,為了能夠對其進行有效的管理,除了設置專門的機構外,還制訂了法律,匯編了市舶赦令。

元朝是中國唯一的一個統一的少數民族的朝代,由于所有民族的習慣都存在不同,因此很難制定出統一的法典。所以在元朝的司法實踐當中解決問題都是依據該民族自己的法律,當涉及到多個民族時則選擇約會審理。不過在元代中后期的時候,民法的地位有所提高,例如當時出現了很多與民商法相關的規定,有《元典章》、《至元新格》以及《大元通制》等。

四、明清時期相對完善階段的民商法

明代《大明律》的出現結束了民刑不分的立法時代,因為在該部法律當中民法同刑法是相互分開的。其中代表民法的《戶律》總共有九十五條規范,占到了《大明律》的五分之一。對比《唐律》的十分之一,足可以見得民商事法律地位在大明律中的提升。在內容上,從原來的戶籍、婚姻以及田產制度擴大到了財政、稅收以及工商制度,極大的調整了當時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有利于推動商品經濟的發展。

在清代的時候,其法律多是來源于明朝,《大清律例》的藍本其實就是《大明律》。只是在清代中后期的時候,編例成為了最主要的法律形式。在清朝早期的時候其在民商事立法領域還對民間的工商業發展進行了一定的限制,使民間的資本收到了嚴重的束縛,對當時對外貿易以及商品流通造成了致命的打擊。

結束語

中國古代的民商法發展歷程是在鴉片戰爭的時候結束的,其經歷了上千年的發展,景觀我國一直都是封建階級社會,民商事法律當中一直強調的公平是否存在不能夠確定,但是至少相對的公平存在于法律條文規范中。我國古代的民商事立法一直便處于從屬的地位,在倡導以刑為主,諸法合體的時代民商法始終沒有得到過獨立。但是其逐漸發展的過程還是有目共睹的,許多現代的民商事規范也曾來源于古代的立法。

(作者單位:天津四方君匯律師事務所)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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