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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保障中心范文

2024-03-21

住房保障中心范文第1篇

關鍵詞:住房保障,演化,歷史

在廣義上,計劃經濟體制下,國家實行的福利分房制度也是住房保障形式的一種,然而這種保障形式與整個經濟社會發展的不協調,產生了租不養房、不能維持住房簡單再生產、居民住房條件改善緩慢等一系列問題。低租金制度造成房屋建設和維修出現資金困難、住房數量缺口大、住房分配不公等現象日益嚴重。一些觀點認為,福利分房體制下的公房管理問題主要在于政府大包大攬造成的低效率和不公平現象,低租金是引發問題顯現的一個表象。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國家必須改變過去大包大攬的計劃管理思維,建立符合國情和實際的全新住房保障制度,來幫助不能通過市場獲得住房的家庭解決住房困難。

1 前住房保障階段(1994年前)

新中國成立后,伴隨著生產資料公有制、城鎮土地國有制、計劃經濟體制、單位制和低工資等一系列社會政治經濟體制,面向城鎮居民建立了住房實物分配制度,宋士云(2009)將其特點概括為三個方面:一是公共性,住房建設由政府和企事業單位統一投資建造,納入固定資產投資范疇,職工個人分配的住房享有無期限的租賃使用權;二是福利性,住房分配采用無償的實物福利分配模式,分房的標準主要以職級、工齡和家庭人口等非經濟因素為依據;三是非商品性,住房的商品性被否認,實行非市場化經營,公有住房不允許買賣,職工分到住房后只需交納微乎其微的房租,虧損部分由政府和企事業單位補貼。

1980年后,在鄧小平的親自關心和指導下,國務院開始在全國進行住房制度改革試點,樹立住房是商品的基本概念,逐步提高公有住房租金標準,試點標準價出售公房和新房新租等措施。1992年,國務院批復了北京、上海等幾個大城市的住房制度改革實施方案,開始全面推行住房制度改革,建立住房基金,并嘗試以住房公積金、公房出售、提高租金、集資合作建房等房改形式予以推進。

2 住房制度改革向住房保障過渡階段(1994-1998年)

1993年,黨的十四屆三中全會通過了《關于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提出了我國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總體框架,為加快住房制度改革指明了方向。1994年,國務院出臺《關于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1994〕43號),要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新的城鎮住房制度,實現住房商品化、社會化;加快住房建設,改善居住條件,滿足城鎮居民不斷增長的住房需求;肯定了住房公積金制度在城鎮住房制度改革中的重要作用,要求在全國推行住房公積金制度。一方面,住房制度改革全面深化,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實行標準價和成本價售房、提高公房租金至成本租金等舉措廣泛推行;另一方面,建立以中低收入家庭為對象、具有社會保障性質的經濟適用住房供應體系正式提出。同年,建設部、國務院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財政部印發《城鎮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管理辦法》(建房〔1994〕761號),對經濟適用住房的定義、建設原則、資金和土地的供應等方面做出了較為具體的規定。

1995年,國務院辦公廳出臺《關于轉發國務院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國家安居工程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發〔1995〕6號),推出國家安居工程。提出從 1995 年開始實施,在原有住房建設規?;A上,新增安居工程建筑面積 1.5 億平方米,用 5 年左右時間完成,目的是結合城鎮住房制度改革,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加快城鎮住房商品化和社會化進程,促進城鎮住房建設。該文件對國家安居工程的建設規模、資金來源和資金運用、規劃和建設、出售和管理等作了規定。

在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背景下,這一時期的住房政策著重于發展房地產市場和順利推行房改,經濟適用房或安居房等保障品種作為整個住房制度的一個補充,當時雖然認識到了發展的必要性,但認識不夠全面,住房保障在市場經濟體制下究竟如何定位和發展還處于摸索階段。

3 住房保障的市場化探索階段(1998-2007年)

1998年7月,國務院頒布《關于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國發〔1998〕23號),開始穩步推進住房商品化、社會化,停止住房實物分配,逐步實行住房分配貨幣化。并且提出建立和完善以經濟適用住房為主的多層次城鎮住房供應體系,對不同收入家庭實行不同的住房供應政策:最低收入家庭租賃由政府或單位提供的廉租住房,中低收人家庭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其他收入高的家庭購買、租賃市場價商品住房。同時,提出對最低收入家庭提供廉租住房。

1999年5月,建設部發布《城鎮廉租住房管理辦法》(建設部令〔1999〕70號),對廉租住房制度的籌集來源、申請、審批等制度做出具體規定。2000年9月,建設部發布《關于進一步規范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和銷售行為的通知》(建住房〔2000〕196號),進一步強調要把經濟適用房建設作為重點工作來抓,在落實各項優惠政策、加強總量調控、做好規劃設計和工程質量等基礎上,確保經濟適用房的低價位,更好地解決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問題。2003年,國務院出臺《關于促進房地產市場持續健康發展的通知》(國發〔2003〕18 號),明確經濟適用住房是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商品住房,要嚴格控制在中小套型,嚴格審定銷售價格,依法實行建設項目招投標,實行申請、審批和公示制度;廉租住房是保障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以發放租賃補貼為主,實物配租和租金核減為輔。

2003年12月31日,《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法》(建設部、財政部、民政部、國土資源部、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20號)出臺,廢止了1999年的《城鎮廉租住房管理辦法》(建設部令〔1999〕70號),對廉租住房的資金來源、房屋來源及申請條件、程序等問題作了規定。2005年,發改委、建設部聯合出臺《城鎮廉租住房租金管理辦法》(發改價格〔2005〕405號),建設部、民政部出臺《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請、審核及退出管理辦法》(建住房〔2005〕122號),對廉租住房的租金管理、申請條件、審核方法、租賃手續及懲罰機制均做出了明確的規定。

2004年,建設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土資源部和中國人民銀行出臺《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建住房〔2004〕77號),相較于1994年的《城鎮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管理辦法》,對優惠政策、開發建設以及交易和售后管理等作了更為詳細的規定,表明對經濟適用住房的認識開始深化。

2006年,《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部門<關于調整住房供應結構穩定住房價格的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6〕37號)規定,優先保證中低價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含經濟適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土地供應,其年度供應量不得低于居住用地供應總量的70%。廉租住房是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主要渠道,要穩步擴大廉租住房制度覆蓋面;進一步完善經濟適用住房制度,解決建設和銷售中存在的問題,真正解決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要。

這一時期對于住房保障的探索逐漸清晰,提出了多層次的城鎮住房供應體系,廉租住房保障對象從最低收入家庭擴大到低收入家庭,經濟適用住房不斷要求解決建設和管理中的問題,捋順供應和分配渠道。然而在亞洲金融危機等特定的經濟社會環境下,出于拉動經濟增長、平抑房價等目標,住房保障政策和職責落實并不到位,片面強調房地產市場對經濟增長的帶動作用,片面強調通過市場手段解決住房問題,導致了對履行住房保障政府職能的重視不夠,使經濟適用住房承載了過多目標,出現了經濟適用住房戶型過大、質量不高、供應對象失控、管理不到位等問題,媒體報導有“開奔馳、寶馬住經濟適用房”的現象,種下了經濟適用住房污名化的根由。

從積極的角度看,這一階段的經濟適用住房在推進住房制度改革、改善住房供應結構、平抑住房價格等方面發揮了較大作用,整體上對于解決城鎮居民的住房問題起到了積極作用,“1998-2012年,全國累計竣工城鎮住宅101億平方米,是1979年到1997年建成總量的2.4倍。城鎮人均住宅建筑面積由1997年的17.8平方米提高到2012年的32.9平方米”。這說明在城鎮化快速推進的情況下,城鎮居民的住房水平得到了普遍改善和提高。姜永生、李忠富(2011)認為,城市居住水平發展階段可以分為數量型發展階段、數量和質量并重的發展階段、居住質量和環境總體水平發展階段三個階段,在住房嚴重短缺的時期,人們往往關注最基本的住房需求,當居住條件發展到一定水平時,人們才會對居住質量和居住環境有更高要求,人們才會更容易注意到住房未解決的少數群體的迫切需求。

與房地產市場的快速發展相比,解決中低收入居民住房困難的速度和通過市場解決其他居民住房的速度不相匹配,出現了保障困難家庭力度不夠、保障房建設供應相對滯后等問題。對于低收入居民來說,住宅價格居高不下和居民住房需求得不到滿足會帶來巨大的外部不經濟性,主要表現在:住宅價格的上漲速度遠高于低收入人群的收入增長速度;過高的住宅價格也往往使低收入人群其應該擁有的基本居住權無法行使,同時會提高他們的住房消費比重,抑制其他消費,妨礙他們的基本生活質量;大批無家可歸的居民居住在條件惡劣的環境中,容易形成城市貧民窟,滋生各種社會問題,影響社會穩定。僅靠市場自身調節的住房機制存在“市場失靈”等問題,決定了政府必須對其進行干預,重點解決低收入居民的住房問題。政府和社會各界意識到,應以完善住房保障建設管理體制,明確界定購買對象、嚴格審核把關為重點,使有限的資源落實到應享受政策的住房困難家庭。

4 住房保障全面深化階段(2007年至今)

傳統的市場失靈理論在承認市場競爭可以在某些條件下達到帕累托最優的同時,認為市場機制不能解決外部性、壟斷、收入分配和公共品提供等問題,由此就要求政府干預,提供公共產品。在此期間,部分城市房價、地價出現過快上漲勢頭,投機性購房較為活躍,政府在堅持住房市場調控、堅決遏制房價過快上漲的情況下,應加強住房保障制度建設,切實履行住房保障職責。2007年,國務院出臺了在住房保障史上具有里程碑意義的《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007〕24號,以下簡稱“24號文”),要求以城市低收入家庭為對象,進一步建立健全城市廉租住房制度,改進和規范經濟適用住房制度,加大棚戶區、舊住宅區改造力度。不僅強調通過擴大廉租房保障范圍、健全廉租房保障方式、多渠道增加廉租房源等措施進一步建立健全城市廉租住房制度,而且改進和規范經濟適用住房制度,提出了規范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合理確定經濟適用住房標準、嚴格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等具體要求,一改原有經濟適用房沉疴,使之回歸保障屬性。2008年,國務院辦公廳出臺《關于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08〕131號),要求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設力度,爭取用3年時間基本解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住房及棚戶區改造問題,推動住房保障工作進入快車道,進一步改善人民群眾的居住條件。2010年6月,針對部分城市保障房覆蓋面小、小戶型租賃房源不足,以及新職工的階段性住房支付能力不足和外來務工人員居住條件亟需改善等新的住房問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出臺《關于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指導意見》(建?!?010〕87號),要求按照“政府組織、社會參與,因地制宜、分別決策,統籌規劃、分步實施”的原則,大力推進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工作,由此引發了對租賃型保障房理論探討和工作實踐的熱潮,改變了僅靠產權型保障房解決住房問題帶來的土地資源不足、牟利空間太大等問題,使住房保障走上更為科學、健康的軌道。隨后,國家和地方均出臺了多項保障房配套政策,住房保障和市場雙軌制、兩條腿走路的局面開始形成,并且在“24號文”出臺的較長一段時期內,住房保障工作都提高到發展房地產市場之前,與房地產市場調控成為政府重視、社會關注的熱點和焦點。從國家層面,在住房保障領域“補課”的決心十分堅決和迫切,中央政府提出“十二五”時期,全國建設3600萬套保障房,使全國保障性住房覆蓋面達到20%左右。

經過“十一五”“十二五”期間大規模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我國城鎮住房供求關系總體上趨于平衡,住房保障政策體系不斷健全,住房保障功能持續擴張,住房保障目標不斷提升。從國家到地方均研究出臺了大量政策文件,不斷健全保障房建設、供應、管理、退出、融資、稅收、建設運營主體等方面的政策措施,有效增加了住房供應,擴大了住房保障覆蓋面,滿足困難群眾基本住房需求的成效顯著。但保障房的區域性和結構性矛盾仍然存在,一些特大城市的人地矛盾、人房矛盾仍然突出,過渡性住房需求旺盛,保障房覆蓋面還有進一步擴大的需要。而中西部人口凈流出地區受財力影響,保障房建設籌集資金壓力較大,居民家庭對于公共租賃住房的接受還存在一個過程。經過多年的住房保障實踐,需要對保障效果和覆蓋面進行測算評估,對保障標準進行動態調整,在人口流出和人口流入地之間建立財政轉移機制,更好地匹配保障資源。進入“十三五”時期之后,政府也將從大規模建設保障房逐步轉向建管并重以管理為主,保障家庭入住后的就業、就醫、教育等公共配套服務需求不斷提高,在公共租賃住房長期運營管理、城市規劃管理、社區服務融合等方面對于城市管理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參考文獻:

1.潘錦棠主編.社會保障學.東北財經大學出版社.2015.1

2.宋士云.新中國城鎮住房保障制度改革的歷史考察.中共黨史研究.2009.10

3.韓俊主編.中國民生指數研究報告2014.中國發展出版社.2015.4

4.姜永生 李忠富.城市居住水平發展評價.哈爾濱工業大學出版社.2011.8

5.江澤林.城鎮住房保障理論與實踐.中國建筑工業出版社.2012.8

作者簡介:

郭偉明,經濟師,碩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為住房保障、房地產管理。

住房保障中心范文第2篇

按照計劃,今年1000萬套保障性住房必須在10月底前全部開工。從部分城市今年以來保障房開工情況來看,成績并不樂觀,一些城市開工率不到三成。記者調查發現,目前保障房開工率不高,既是項目進程自身規律使然,也與融資困難等因素有關。預計下半年各地將逐漸迎來開工高峰期,但資金難題依然是障礙。

住建部要求各地在6月6日前必須公布保障房的項目進程,包括保障房計劃、開工項目以及竣工項目信息等,可以看作是保障房“中考”。從最新數據來看,這次“中考”成績并不理想,能否在住建部規定時間內全部開工是個大大的問號,中低收入群體的住房保障權益能否如期得到保障讓人憂慮。

盡管住建部與各地政府簽訂了《保障性住房目標責任書》,并下達了“死命令”:所有分配完成的目標任務,必須在10月31日前全部開工,否則主要領導將遭到從約談到行政處分乃至降級、免職等嚴厲處罰。但公眾仍然對保障房能否如期100%開工心存憂慮,一方面是因為往年任務完成情況很不理想,另一方面,今年落實任務存在資金等難題。

以2009年為例,住建部曾表示年初下達的保障性住房建設計劃年內可以完成。但媒體披露,2009年地方廉租房建設完成任務不足一半。這說明,建設保障房的困難遠遠超過了想象。今年與往年不同的是祭出了問責“殺招”,但問責能否保證任務完成還需觀察。因為,現實中往往“上有政策下有對策”,問責同樣也可能遭遇各種對策。

比如,地方政府以“哭窮”等方式為自己完不成任務進行辯解。青海省住建部門官員就表示,中央補助資金標準對青海這個欠發達省份來說還是低了一些,中央補助沒有考慮青?;A設施和公共設施配套資金。“巧婦難為無米之炊”,如果青海真的不能如期開工,問責起來可能沒那么容易。再比如,地方政府以銀行不支持保障房建設為由,又把皮球踢給銀行。

保障房“中考”成績不樂觀,雖然不意味著10月31日“大考”成績不樂觀,但“中考”能暴露出保障房建設的很多問題。開工率偏低,既說明地方政府重視程度還不夠,也說明制約保障房開工的因素不少,如資金保障不夠、行政審批效率偏低等。唯有及時發現和解決“中考”暴露的問題,“大考”才可能有好成績。尤其要關注和解決如下幾個問題:

其一,保障房建設開工率有沒有水分。比如,一些地方是否把單位自建房、職工集資房、職工宿舍算入保障房開工率來湊數,值得追問。據報道,部分地方政府將之前在建的教師宿

舍、企業員工宿舍等統統納入保障房房源,而保障房總量并沒有增加。

其二,保障房建設當前最大困境是資金不足,那么,土地出讓金凈收益10%用于保障房建設是否落實?銀行不積極支持保障房建設是否需要“紅蘿卜加大棒”?這些問題也都值得追問。據《第一財經日報》報道,去年,廣州賣地收入用于廉租房建設的比例僅為5%,而國家的規定則為10%;在該市2011年的預算中,這一比例連5%都不到。顯然,這種情況不僅存在于廣州。

其三,對“中考”成績很不理想的地方政府,能否提前約談值得考慮。保障房問責制包括行政約談、行政處分、降級、免職。在我們看來,行政處分、降級和免職,似乎更適合在“大考”之后,而行政約談則適合“中考”———約談不僅可以溝通,還可以警告,只有對地方政府保持高壓態勢,對促進保障房開工才有積極意義。

當然,我們不能只關注保障房開工率,還要關注竣工率、工程質量、保障房分配、退出等問題。如果只關注開工率,開工之后可以“磨洋工”,甚至不排除出現假開工。

在2011年元旦到來之際,中共中央總書記、國家主席、中央軍委主席胡錦濤冒著嚴寒,在北京市實地考察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看望慰問基層干部群眾,代表黨中央向全國各族人民致以新年的祝福。

民生無小事,民生最關情,胡錦濤總書記時時惦念著廣大人民群眾的生活。29日上午,他在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北京市委書記劉淇等陪同下,來到北京市一些基層單位,深入到困難群眾家庭,詳細了解民生工作落實情況,給大家帶來了黨中央的真情關愛。

幫助低收入群眾解決住房困難,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一件大事。胡錦濤一直把這件大事放在心上,這次特意前往朝陽區管莊路保障性住房常營項目建設區考察。

一路上,總書記聽取了北京市保障性住房規劃建設總體情況匯報。他希望各級黨委和政府高度重視、切實抓好保障性住房建設,進一步加大資金投入,增加用地供應,確保工程質量,建好配套設施,搞好管理服務,向低收入群眾提供更多實用價廉的住房。

【標準表述】

[深度分析]

在2008年的低迷和2009年的高潮之后,2010年的中國樓市站到了一個新的十字路口,調控成為最熱的詞匯之一。

從2010年1月份的“國十一條”開始,房地產調控疾風驟雨般地展開,“新國十條”、“國五條”、提高首付門檻、三套房停貸、“限購令”和“限外令”等讓人眼花繚亂、力度空前的“組合拳”使房地產市場調控成為2010年中國經濟最吸引眼球的部分。

與以往的樓市調控相比,2010年中國樓市的里程碑意義在于,保障性住房的重要性已經被調控部門充分理解,居有其屋的概念也被重新認識,廉租房和公租房將成為保障性住房最主要的組成部分,住房保障方式也將從“以售為主”向“租售并舉,以租為主”轉變。

繼2010年4月17日國務院發布《關于堅決遏制部分城市房價過快上漲的通知》后,北京市于4月30日制定《北京市人民政府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堅決遏制部分城市房價過快上漲文件的通知》,再推十二條調控措施。

作為第一個積極響應“新國十條”的地區,北京出臺的實施細則明確提出:從5月1日起,北京家庭只能新購一套商品房。這是全國范圍內“限購令”的開山之舉,旨在對投資投機性購房需求實施嚴厲打壓,成為北京樓市年內的一枚重磅炸彈。幾個月后,深圳、上海、廣州等十余個大中城市陸續頒布“限購令”舉措。

[權威觀點]

向低收入群眾提供更多實用價廉的住房。

——胡總書記

[表現和影響]

權威數據顯示,2010年全國保障性住房已經開工建設580萬套,北京市新開工各類保障性住房22.5萬套,超額完成全年新開工13.6萬套的任務。相當數量保障性住房的供應一方面可以讓無力承擔高房價的中低收入者居有其屋,一方面將改變中國樓市供應結構,緩解供需矛盾,改變“只漲不跌”的預期,起到穩定市場的作用。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拿出了2011年新增1000萬套保障性住房的“天量”計劃,國土資源部再曝光土地違法,2010年年末有關部門的這些表態和舉措傳達了中央政府對房地產調控的堅強決心。中國樓市已經開始從“價高者得”的野蠻生長走向注重普通人福祉的平民時代。

[措施]

一是完善準入機制。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執行三級審核、兩級公示制度,確保住房保障資源真正用于需要保障的對象。

二是完善動態監管機制。依托“數字房產”信息管理平臺,與社保、稅務、銀行、證券等機構的信息管理平臺合作,積極探索建立資格審核協查機制,實行動態監管。

三是完善退出機制。為促進房源合理配置和流動,強化退出機制的剛性和力度,對年審

住房保障中心范文第3篇

各位領導:

首先歡迎市住房保障管理辦公室的領導蒞臨檢查工作。 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制度,是我國住房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也是積極推進城鎮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的一項民心工程。水磨溝區委、區政府歷來高度重視,切實加強領導,精心組織,經過今年的艱苦工作,進一步建立了住房保障制度和管理審核制度,確保了我區住房建設及保障工作的開展?,F將工作情況作簡要匯報,不妥之處,敬請指正。

一、保障性住房分配情況

廉租住房實物配租和經濟適用房的配售工作是實施城鎮居民住房保障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政策性、原則性較強,工作嚴肅,程序復雜。為切實搞好該項工作,今年3月下旬及8月下旬,在市委市政府的要求下、市住房保障管理辦公室的組織安排下,我市共進行2次保障性住房分配搖號儀式,通過這兩次搖號,共為我區580余戶困難家庭提供了廉租住房選房分房的機會,也為百余戶經濟適用房申請家庭提供了購買經適房的機會。

二、廉租住房租賃補貼發放工作

我區每年負責發放廉租住房補貼。廉租住房補貼是對那些在搖號儀式中未能搖中號碼,或者沒有選上自己心儀的住 1

房等未能搬進廉租住房的困難居民,為了在下次分配前減少他們的租房經濟負擔,我們將市房產局下撥的租賃補貼發放到每一位居民手中。2011年,全區發放廉租住房租賃補貼1536元。這與前兩年的高額租賃補貼數字相比,一方面說明住房保障的申請審核管理制度不斷完善,另一方面也反映了我區實際解決住房的力度在逐年增長,切實安排好困難人群的住房才是我們談“民生”的重點。

三、業務培訓及政策宣傳工作的開展

為落實好全區住房保障工作人員的業務能力,我區今年組織全區8個街道67社區以及民政部門等80余人開辦了兩次業務培訓班。今年7月底,在市經房科領導的傾心授課下,我區全體工作人員對《關于調整我市廉租住房、經濟適用房收入申請標準的通知》、《保障性住房受理、審核、上報材料注意事項》以及新的規定要求進行了系統的學習。在申請標準調整以及新要求執行兩個月后,我中心又組織各部門工作人員進行了業務提升及疑難解答等強化培訓課程,保證每一個工作人員能夠迅速適應新的審批表格,掌握新修訂的規定,盡量不在申請環節耽誤申請人的時間,提高申請材料的審核通過率。

政策宣傳方面,今年我區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組織街道工作人員深入社區,開展保障性住房的申請條件、申請標準等政策性宣傳工作,目的就是讓更多因家庭條件差而無法及時了解保障性住房這項“惠民”工程的困難家庭,在我們宣傳、

講解后能在社區的幫助下申請保障性住房,解決他們的住房難問題,這項工作也是我們今后每年必須進行及開展的。

四、主要做法

(一)健全機構,加強領導。保障性住房建設與分配是一項民心工程,為切實搞好該項工作,區委、區政府將該項工作納入全區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工作計劃,擺上重要議事日程,為進一步加強我區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區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工作人員今年全部到崗,辦公設施配備齊全,保證工作全面正常開展。

(二)落實責任,分工合作。住房保障工作是一項綜合性的工程,涉及到很多部門,如果單靠一個部門,是無法完成的。在實施過程中,我們將工作分解到各相關部門,由社區居委會負責收集居民申請保障性住房的材料及入戶調查工作,街道辦事處負責對申請家庭的初步審核和微機錄入工作,民政部門掌握低收入家庭的基本情況,區住房保障管理中心負責相關資料的整理上報和全面協調、業務培訓和管理等工作。各部門相互配合,密切合作,互相溝通,使該項工作得以順利進行。

(三)認真摸底,落實工作責任制,嚴格審核,確保政策落到實處。為全面摸清我區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情況,今年對申請保障性住房的800余戶家庭進行入戶調查、核實,填寫了《城市低收入家庭保障性住房申請家庭入戶調查表》,并進行入戶拍照,并由戶主簽字認可。為確保我區住房保障

工作順利開展,按照市住房保障管理辦公室要求,我區嚴格規范、《住房保障申請承諾、授權書》、《申請人個人信息登記表》、《家庭成員個人信息登記表》《住房家庭資格認定綜合評審表》等一系列新的配套規定,做到有章可循,落實責任,嚴格執行“四級網絡、三級管理”制度,嚴格按工作流程辦事確保痕跡管理。

五、存在困難和問題

住房保障工作是解決城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有效途徑,但在實施過程中還存在許多困難和急需解決的問題:

(一)保障性住房的申請審核制度需進一步完善。廉租住房、經濟適用房的申請條件復雜,同時對我區這樣一個“人口多,少數民族多,困難人群多”的中心城區,保障性住房的每戶申請家庭情況均差異較大。這就對社區的材料收集人員要求有很高的業務掌握能力,否則就會耽誤申請人的時間。而社區的工作人員流動性較大、且公益性崗位人員較多,一人身兼多職的情況比比皆是。這就無法達到要求的工作穩定性及業務熟練度。因此,能否將申請審核制度的流程進一步完善,在保證效率的同時,更快更便捷的完成保障性住房的申請。

(二)租賃補貼發放難的問題,有很多家庭住房困難問題受低保政策、戶口政策、計劃生育政策、住房面積認定等條件限制,使真正需要住房救助的家庭的住房困難問題沒有得到解決。

六、今后工作安排

(一)做好保障性住房的申報、審核、公示工作及租賃補貼的發放工作。今后將廉租住房的申請形成一種長效機制,對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實行動態管理,并根據本地實際情況,使住房保障逐步由最低收入家庭擴大到中低收入家庭。充分發揮社區、民政等職能部門的作用,嚴格規范審批制度,在公正、公開、公平的基礎上做到應保盡保。

(二)聯系實際,不斷完善我區的住房保障管理制度,因地制宜,做好住房保障工作規劃。在實踐中不斷探索住房保障管理的新思路,鼓勵保障性住房入住家庭通過努力改善經濟狀況來解決住房問題,讓更多的家庭享受保障性住房。

(三)要繼續配合市屬部門抓好新保障性住房的進度建設,確保工程質量和進度。

水磨溝區住房保障管理中心

住房保障中心范文第4篇

一、 住房保障各項工作開展情況

(一)保障性住房建設進展順利。今年前八個月,住房

建設項目按計劃全面推進,各項建設任務進展順利。

目前第一期項目A、B棟東面道路及消防管道完成。第二期項目C棟室外排水管道安裝完成,小區道路完成,

室外消防管道完成。

第三期項目D、E棟內、外墻涂95%,廚衛墻面瓷片95%,

客廳地面瓷磚95%,水電安裝85%,電梯安裝90%,室外排

水管道正在施工中。

截至目前,第

一、二期項目,中央投資資金已到位1,649

萬元,市縣配套11,200萬元。第三期項目,中央投資資金已

到位1,050萬元,市縣配套2,000萬元。合計15,899萬元。

(二)重點抓好工程建設的安全和質量工作。工程建設

嚴格執行“標準適度、合理規劃、規范建設、確保質量”的

建設方針,致力于建設群眾滿意、社會滿意、安全放心的廉

租住房小區。業主、代建、施工和監理方落實各自的責任,

加強監管,每個階段、每個環節又相互協調、共同把關,發

現問題及時整改,確保了工程建設安全和高質量。

(三)加強住房保障管理工作。廉租住房保障實行動態

管理,我中心按照職能工作要求,認真對以前各獲得保

障資格的家庭進行審查,并對新申請保障的家庭進行調查審核。我中心和各街道辦、各鎮、區民政部門相互協調、共同把關,做到受理初審一批,送交一批,復核一批,核準一批。

二、存在問題

雖然我中心的住房保障工作取得了較好的成績,但也存在一些不足和問題,主要體現在如下幾個方面:

(一)由于住房保障管理工作經驗欠缺,加上各街道辦、鎮政府投入從事住房保障管理工作人力有限,受理過程中存在不統

一、不規范,致使我中心審核過程中存在很多困難,補材料的情況較多。工作質量離上級的要求也還有一定差距。

住房保障中心范文第5篇

關鍵詞:上海;住房保障;金融發展;頂層設計

一、 上海市住房保障金融發展現狀與困境

1. 上海市住房保障金融發展現狀。

(1)初步形成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的金融支持機制。一方面,市政府積極主導投入,加大市、區(縣)兩級財政性資金投入力度,中央代發的地方政府債券資金優先安排于公共租賃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等。另一方面,通過政策引導、機構參與和市場運作等方式吸引社會各界參與住房保障體系建設,開拓利用保險資金、企業年金基金投資公共租賃住房項目等。

(2)積極構建多方投入、市場運作的多元融資路徑。積極利用信貸市場和資本市場的資源優勢,發揮銀行、保險公司、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等專業機構的作用,打造出多元化、多樣性、多渠道的融資路徑。

(3)逐步探索供需兼顧、全程覆蓋的金融服務體系。在繼續加大保障性住房開發建設的金融支持力度外,逐步重視保障性住房運營管理和使用消費環節的金融支持。采取政策優惠、專項投入等方式,支持一批公共租賃住房專業運營機構,通過各種渠道籌集并經營公共租賃住房。

2. 新形勢下上海市住房保障金融發展困境。

(1)缺乏金融支持住房保障發展的頂層設計和整體規劃。在具體工作中,很多相關部門沒有全面認識保障住房特點和理解住房保障工作的重要性,在現有規章制度文件下的住房保障金融工作思路還停留在對待商品住房開發融資的老套中。

(2)以信貸市場間接融資為主而資本市場融資嚴重不足?;诒U献》宽椖康墓嫘院臀⒗攸c,住房保障資金需求特點主要是低成本、長周期。但如果過于強調銀行類金融機構對保障住房項目的信貸支持,將會使保障住房項目建設運營風險集聚于銀行系統,不利于國家金融安全,有必要拓寬市場融資渠道。

(3)缺少住房保障金融制度創新難以根本解決融資困難。完善的住房保障金融配套體系應具有三大基本功能:穩定而廣闊的籌資來源、多元而競爭的金融產品、嚴密而有效的風險化解機制。上?,F有的住房保障金融支持方式與工具屬于摸索試點,不具備可持續性發展基礎,難以滿足上海住房保障金融發展的長期要求。

二、 上海市住房保障金融頂層設計的概念與內涵

1. 上海市住房保障金融頂層設計的概念與特征。上海市住房保障金融頂層設計,是從全市層面對住房保障金融進行全方位、深層次和戰略性設計,包括住房保障金融發展的指導思想、方針原則、發展目標、發展模式??傮w來看,上海市住房保障金融頂層設計具有頂層決定性、整體關聯性和實際可操作性等主要特征。

2. 上海市住房保障金融頂層設計的內涵。

(1)指導思想。指導思想是頂層設計的性質保證。上海市住房保障金融頂層設計要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以人為本,按照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不斷完善住房保障金融體系和拓寬住房保障融資渠道,支持本市建立健全住房保障體系和加快解決上海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問題,為上海市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加快建設“四個中心”和現代化國際大都市提供重要保證。

(2)方針原則。方針原則是頂層設計的方向引導。頂層設計要堅持的原則有三:一是發展要適度,住房保障金融要服務于上海市住房保障發展,與住房保障規模和水平相適應;二是體系要完整,上海市住房保障金融服務需要適應住房保障發展不同階段的不同要求,構建完整的住房保障金融服務體系;三是渠道要創新,住房保障金融需要根據市場變化,不斷開拓創新融資渠道,而不能固步自封,陷于經驗主義。

(3)發展目標。發展目標是頂層設計的戰略部署,分為近期目標和長期目標。近期目標是,為解決上海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問題提供金融服務支撐體系,促進上海市建立健全“四位一體”的住房保障體系,同時,通過住房保障金融創新,探索住房金融發展的新模式,為促進住房保障和住房市場協同發展積累經驗。長期目標是,實現住房保障金融市場供需均衡,支持上海市實現“住有所居”的人居目標。

(4)發展模式。發展模式是頂層設計的主導樣式。頂層設計立足上海市住房市場發展實際和住房保障工作現狀,需要堅持上海“兩個體系、三個為主”的住房發展方向,既要充分發揮政府在建立健全住房保障體系中的主導作用,也要充分挖掘社會各界資源進行整合來全方位參與住房保障各項工作,主要特征是住房保障金融工作的政府主導性和住房保障金融發展的市場參與性。

三、 上海市住房保障金融頂層設計的關鍵問題

1. 符合住房保障動態發展要求。上海市目前正處于加快推進“四個率先”、加快建設“四個中心”和現代化國際大都市的關鍵階段,住房保障水平過低或過高都不合適。在當前時期因住房供應結構不合理使住房市場中低端商品住宅供應不足,導致住房保障需求較大,這需要政府主導提供保障住房緩解住房供求矛盾,解決低收入人群的住房困難;未來隨著上海常住人口增長速度穩定后,住房供需關系出現相對緩和,需要政府保障的范圍將會縮小,住房保障補貼方式適宜采取補人頭。

2. 妥善處理政府和市場的關系。住房保障本質上是政府向居民提供的一種公共產品服務,其效用是通過轉移支付的方式實現社會收入的再分配,使廣大中低收入階層也能享受到經濟發展成果,從而確保分配公平和社會穩定。在具體實踐中,全社會必須認識到住房保障的性質應定位于保障居民住房的基本需求,而非簡單地理解為改善和提高居民的住房水平,同時,也必須認識到政府作為構建公共住房供應體系的主體,不等于政府包辦住房保障問題,必須考慮政府的財政支付能力是否具有可持續性。

3. 全程服務保障住房建設運營?,F階段,上海市公共租賃住房工作剛剛啟動,住房保障近期供應體系以配售為主、配租為輔,但從長遠來看,上海市住房保障工作將從“以售為主”轉向“以租為主”轉變,構建以公共租賃住房為主體、貨幣化補貼為主要輔助手段的住房保障體系。有必要針對這些變化,統籌社會各方面資源,構建滿足住房保障不同發展階段資金需求的金融服務體系,全程支持保障住房的開發建設、運營管理和使用消費等環節。

4. 完善住房保障金融產品體系。在上?,F有的住房保障金融支持渠道中,銀行貸款仍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貸款投向重點是銷售型保障住房的開發貸款,而對于租賃型保障住房貸款較少。如未來仍過于強調銀行類金融機構對住房保障項目的信貸支持,將會加劇銀行系統性風險,不利于金融安全,需要針對不同需求拓寬市場融資渠道,降低市場性融資的逐利性和住房保障的公益性之間的對立。

四、 上海市住房保障金融頂層設計的實現路徑

1. 完善政府與市場協同的住房保障金融運行模式。妥善處理政府與市場關系和完善兩者協同的住房保障金融運行模式是實現上海市住房保障金融頂層設計目標的核心內容。首先,政府需結合本地經濟社會發展實際,制定地方性的住房保障政策法規和發展規劃,明確住房保障應保障居民基本生存權和定位于社會救助,采取分階段優化住房保障范圍和動態調整住房保障方式與水平;其次,政府繼續保持對住房保障的合理投入,例如,確保用于住房保障的市、區(縣)兩級財政性資金投入穩步增長,合理安排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投入,適度增加土地出讓凈收益用于保障住房的比例等;最后,改革優化政府財政職能,重新構建財富分配和財富積累的關系,通過探索發行市政債券、保障住房供應的PPP模式等,避免因住房保障投入與經濟增長不同步而引發出各種社會問題。

發展住房保障,除了政府投入之外,還需要全社會積極參與營建良好的保障住房投融資環境,充分利用市場機制來解決保障住房供應和消費難題。一方面,金融機構充分認識到自身社會責任,對符合融資條件的保障房項目或開發企業,可提供信貸支持、幫助發行企業債券或中期票據和進行適度的股權融資等方式,增加保障房增量,并對保障房經租類管理公司提供金融支持,幫助其能有效籌措或管理社會房源,盤活社會住房存量;另一方面,為提高保障對象的住房消費能力,金融機構可以采取分級管理方式,為其住房消費提供一定的金融支持,鼓勵住房保障對象通過自身努力、運用市場化方式來最終解決住房困難問題,有助于社會形成一種正向激勵機制,使有限的住房保障投入到社會最需要的保障人群。

2. 優化社會資本可持續支持住房保障的進出路徑。充分利用市場機制和政策引導來優化社會資本進入和完善退出路徑是實現上海市住房保障金融頂層設計目標的關鍵步驟。影響到社會資本繼續投入住房保障的主要障礙在于,進入路徑的引導機制或激勵不足,同時缺乏有效的退出路徑。

如何吸引更多的社會資本投入到住房保障?社會資本一般都是逐利的,若所投資的項目利潤很高時則不請自來,而對利潤很低甚至虧損時則退而避之??紤]到住房保障項目的民生屬性,同時在新形勢下是一個敏感的政治任務,很多社會資本力量也有一定的動力來參與保障住房建設,努力承擔自己的社會責任。從這個角度出發,有必要設計一種機制,讓社會資本參與住房保障不再有過多糾結,而是敢于和樂于投入。

首先,保證投資住房保障項目要有一定的投資收益或可接受的最低回報率。例如,在保障房項目建設中土地成本一般占總投資的比重較大,加上目前的稅收政策重點又聚焦于交易環節,這些都使單純投資保障房項目的資金回報率不高。因此,政府在規劃保障房項目時需要統籌考慮進行政策配套,例如,公租房用地采取行政劃撥或地租按年繳納方式,對公租房開發建設和運營管理采取減免相關稅費措施,通過這些手段盡可能地提高保障房項目的投資回報率,減少社會資本投資保障房項目的機會成本和進入住房保障領域的阻力。

其次,對各種社會資本進行分段引導方式。根據各種社會資本的屬性特征,將其與保障住房的開發建設、運營管理和使用消費等環節進行匹配,不強求針對某一個環節一哄而上,而是從全過程來考慮社會資本投入的總價值。例如,目前社會資本聚焦于銷售型保障房建設,而有意忽視對租賃型保障房建設和后期運營管理,有必要引導社會資本合理分配資源,對租賃型保障房投融資全程參與。

最后,對各種社會資本采取多樣化鼓勵方式。在現階段信貸資金是住房保障建設資金的重要來源,但很多商業銀行及其上級主管部門還沒有充分認識到商品房信貸與保障房信貸的差異,仍然按照商品房信貸審核和管理方式來對待保障房項目信貸。因此,這需要通過政策扶持來積極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參與保障房項目融資。例如,建議人民銀行和銀監會出臺一些鼓勵政策支持保障房信貸投放,從貸款規模、考核機制、監管政策等方面給予政策傾斜。從貸款規模上,單獨對商業銀行核定保障房貸款額度,不占用商業銀行的新增貸款規模;從監管政策上,對保障房建設項目的資本金、貸款利率、期限、擔保、風險容忍度以及貸款資產認定、不良貸款核銷等方面采取較為寬松的監管政策;從考核機制上,對于積極履行社會責任和建立支持保障住房建設長效工作機制的商業銀行,適當給予獎勵等。

如何能使投入到住房保障的社會資本自由退出?社會資本一般都偏愛流動性,希望能夠在不同投資品種之間進行優化配置。保障房項目吸引社會資本投入,是希望社會資本能夠支持住房保障工作,而不是簡單地將社會資本永遠留在住房保障領域。只有為社會資本設計好良性的退出路徑,加快資金周轉,由社會共同分擔項目風險,才能夠更有效地吸引更多的社會資本在不同時段積極參與保障房項目投入。

借鑒國際經驗,資產證券化可以為信貸資金提供新的退出思路。將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可以解決商業銀行保障房貸款的流動性問題,平衡其流動性和收益性。2012年央行、銀監會、財政部發布《關于進一步擴大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有關事項的通知》,其中基礎資產的試點范圍新增保障性安居工程貸款。我們可以進行試點保障房貸款的資產證券化,在短期有助于緩解商業銀行保障房項目再融資的壓力,改善銀行體系流動性,而在長期可以為商業銀行轉變經營模式提供了契機,促進商業銀行加快從貸款持有型向貸款流量型轉變。

3. 創新住房保障金融產品拓寬住房保障金融市場。通過創新住房保障金融產品構建分層次多元化的住房保障金融市場是實現上海市住房保障金融頂層設計目標的必要措施。近年來,上海利用建設國際金融中心優勢,內引外聯,積極發揮了信貸資金、住房公積金和保險資金等多種渠道融資優勢,極大地提高了保障性住房的建設和運營效率,但現有的多方投入、市場運作的這些融資路徑還缺乏聯通互動,難以有效互補。

要想打造合理的住房保障金融市場體系就必須創造出與之相適應的住房保障金融新產品和新機構。首先,進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信貸市場產品和優化信貸機構。在近期,通過政府政策引導,無論是商業銀行,還是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都應該充分認識到支持保障房建設在新形勢下的戰略意義,宜兼顧商業經營原則和社會責任,培育新的業務增長點,構建層次豐富的信貸產品結構,發揮信貸機構在保障性住房融資中的引導作用和“投貸債租證”綜合服務優勢。在遠期,上海市可以向中央申請創設專注于住房保障服務的金融機構,可借鑒美國儲蓄貸款協會、日本住房金融公庫、德國住房儲蓄互助銀行等做法,通過政府的財政投融資體制,將低成本的長期社會資金引入保障房領域,為難以從商業銀行獲得信貸的開發企業和個人提供長期、低息的住房資金支持,解決了保障房資金長期不足和來源不穩定的缺陷,為保障房建設和消費提供一個托底的金融支持。

其次,充分發揮債券市場在住房保障中的作用。與銀行信貸相比,債券具有自身優勢。在近期,為保障房項目的開發單位提供債券融資支持,可以發行保障房項目私募債,這將簡化債券審批程序,降低融資成本,或將若干個保障房項目的開發企業聯合發行集合債券,利用規模優勢,合理分攤資信評級、發債擔保、承銷等費用,有效規避單個保障房開發企業發債規模偏小、發行成本過高的弱點,為解決項目融資難的問題提供了新途徑。在遠期,政府可以針對具體的住房保障項目自主發行市政債,為保障住房開發運營提供長期、低息資金,降低項目建設和運營成本。

最后,積極探索利用保障房資產進行金融創新。公租房雖然一次性投資規模大,投資回收期長,但具有租金收入穩定、風險低的收益特點,與REITs(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投資標的物業特征相符合,同時國外有類似保障住房REITs的成功經驗。如政府統籌好相關各方利益,上海完全有能力在全國率先試點發行公租房REITs,形成可持續的公租房投融資機制。另外,公租房建設中常有信貸資金投入,通過發行保障房REITs,有助于開發機構在短期內收回投資,加快資金周轉,及時歸還銀行貸款,引導銀行資金有序退出,有利于降低銀行信貸風險。

參考文獻:

1. 姚玲珍.中國公共住房政策模式研究(修訂版).上海:上海財經大學出版社,2009.

2. 姚玲珍,韓國棟,陳寶萍.發展中國公共租賃住房機制和對策研究.中國房地產研究,2010,(1).

3. 楊剛,王洪衛.住房公積金對上海住房市場量價波動的影響研究.上海財經大學學報,2012,(1).

4. 楊剛,王洪衛.貨幣政策工具類型與區域房價:調控效果的比較研究.現代財經:天津財大學報,2012,(5).

基金項目:上海市政府決策咨詢研究熱點課題(項目號:2012-GR-26);上海市教委科研創新人文類一般課題(項目號:14YS128);浙江省社科聯重點項目(項目號:2013Z59);浙江農林大學人才項目(項目號:20340200128);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青年基金項目(項目號:14YJC790152)。

作者簡介:姚玲珍,上海財經大學校長助理,上海財經大學不動產研究所所長、教授、博士生導師;韓國棟,上海金融學院國際金融保險學院講師,中國社科院城市發展與環境所博士后,上海財經大學經濟學博士;梁旭,上海財經大學公共經濟與管理學院博士生。

收稿日期:2014-08-17。

住房保障中心范文第6篇

社會保障性住房建設與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各區人民政府、市直各委、辦、局:

《廈門市社會保障性住房建設與管理暫行規定》已經市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特此通知。

二OO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本市社會保障性住房的建設、分配和管理,建立和完善我市多層次、多渠道的住房保障體系,強化政府住房保障職能,切實解決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問題,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范圍內社會保障性住房的建設與管理工作。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社會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提供的,限定建設標準、供應對象和銷售價格或租金標準,具有保障性質的住房,具體包括社會保障性商品房、社會保障性租賃房、廉租房和安置房(含拆遷安置房、解危安置房以及落實僑房政策安置房)等。

第四條 社會保障性住房實行統一建設、統一分配、統一管理、統一運作。

社會保障性住房的建設嚴格控制戶型面積標準,堅持小戶型、經濟實用、節能省地的原則。

社會保障性住房的分配管理堅持公開、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則。

第五條 市建設與管理局負責組織全市社會保障性住房的建設和社會保障性商品房的銷售、管理、回購工作,市國土房產局負責組織全市社會保障性租賃房的分配、管理、回收工作。

第六條 社會保障性住房建設用地由市國土房產局按有關規定有計劃供地。

社會保障性住房建設資金通過以下方式籌集:

(一)社會保障性住房主要通過銷售款、銀行貸款模式籌集;

(二)社會保障性租賃房主要由財政撥付購房資金。

第二章 申請條件

第七條 具有本市城鎮戶籍(不含通過購買商品房遷移戶籍的)、符合家庭資產限額條件的中低收入家庭中的無房戶和住房困難戶,可以申請購買社會保障性商品房或承租社會保障

性租賃房。

家庭資產主要包括房產、汽車、有價證券、投資(含股份)、存款(含現金和借出款)等。

第八條 本市城鎮戶籍的最低收入家庭中的無房戶和住房困難戶,可以申請承租廉租房。

第九條 符合社會保障性住房申請條件的家庭只能購買或承租一套社會保障性住房。申請社會保障性住房實行家庭成員全名制,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必須在廈門工作和生活。

第十條 已租住、購買公有住房或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統建解困房、解危安置房、落實僑房政策安置房、集資房,拆遷公有住房的安置房(含實行貨幣安置的)等享受政府住房優惠政策的家庭,原則上不能再申請社會保障性住房;但仍符合社會保障性住房申請條件的家庭,可申請一套社會保障性住房,申請獲得批準時原住房(或貨幣安置補償金)必須退出,退出的住房由市國土房產局或市建設與管理局收回或收購。

第十一條 申請社會保障性住房之前的5年內有購買或出售房產的,不能再申請社會保障性住房。

第十二條 家庭收入的劃分標準和住房困難戶的認定標準由市政府另行制定定期頒布。

第三章 配售管理

第十三條 社會保障性住房分配實行申請、審核和公示制度。

申請購買社會保障性商品房或承租社會保障性租賃房實行就近、輪候的配售、配租制度。在同等條件下,孤寡、殘疾等特殊困難的家庭享有優先分配權。

第十四條 申請社會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向戶籍所在地居委會提出申請,居委會對申請進行資格審查并公示后報街道辦事處,街道辦事處對申請進行審核后報市建設與管理局或市國土房產局,經復核符合條件并公示批準后辦理相關手續。

金融、稅務、工商、社保、交通管理等部門要依法提供申請人的收入、資產等情況證明。第十五條 社會保障性租賃房統一按市場租金標準計租,政府對社會保障性租賃房的承租對象實行分類租金補助。社會保障性商品房的出售價格根據控制性建設成本、基準地價綜合測算確定。

第十六條 承租社會保障性租賃房應簽訂租賃合同,合同期滿需繼續承租的,承租人可提出申請,經審核符合條件的,重新簽訂合同。

承租社會保障性租賃房的家庭,因家庭收入或住房等情況發生變化,不再符合原有承租條件的,應申報調整租金補助標準或退出承租的住房。已不符合承租條件但暫時無法退出承租住房的,取消其租金補助。

第十七條 社會保障性商品房不得上市轉讓、出租,但可向市建設與管理局申請回購,回購價格按原成交價格結合成新確定。除購房按揭外,社會保障性商品房不得進行商業性抵押。

社會保障性租賃房不得轉租、轉借和空置。

第十八條 公務人員、引進人才及其它特殊對象申請社會保障性租賃房的辦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市建設與管理局和國土房產局應及時將社會保障性住房的建設計劃及可分配房源的具體信息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條 對弄虛作假,隱瞞家庭收入、資產、人口和住房情況,騙購、騙租社會保障

性住房的,一經查實即取消其申請資格,且五年內不得再申請社會保障性住房。對已購買社會保障性商品房的,由市建設與管理局追回已購的社會保障性住房,或由購房當事人按市場價補足購房款;已承租社會保障性租賃房的,承租人應退還所有租金補助款,且市國土房產局有權收回住房或依法處理。對出具虛假證明的單位,由監察部門依法追究單位主要領導人的責任。

取得社會保障性住房半年內未入住或空置社會保障性租賃房超過半年的,市建設與管理局或國土房產局有權依法收回已配售、配租的社會保障性住房。

第二十一條 違反第十六條規定,既不退出承租的住房又不按規定繳納租金的,市國土房產局有權收回住房或依法處理。

第二十二條 社會保障性住房因國家建設需要進行拆遷時,由拆遷單位向市建設與管理局或國土房產局申請購買或承租同等面積的社會保障性住房進行安置。

第二十三條 各區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居委會應設專人負責社會保障性住房的申請受理、審查和租金補助金發放等工作,相關工作經費納入市區兩級財政預算。

市、區信訪部門要及時受理涉及社會保障性住房工作的來訪、來信和來電,并轉市建設與管理局和國土房產局依法核實處理。

第二十四條 社會保障性住房工作人員在社會保障性住房的分配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安置房、廉租房的建設、配售或配租管理按市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購買社會保障性商品房的職工符合住房公積金貸款條件的,可按規定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第二十七條 社會保障性商品房、社會保障性租賃房的管理部門應根據本規定制定相應的管理辦法報市政府批準后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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