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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債務風險防控范文

2023-10-05

地方政府債務風險防控范文第1篇

(一) 、地方城投公司起步階段 (1992年至2008年)

1992年7月上海市城市建設投資開發總公司在浦東新區成立, 宣告中國第一家地方城投公司正式誕生, 隨后, 各地相繼成立城投公司。

(二) 、地方城投公司擴張階段 (2009年至2010年)

2008年, 中央政府提出積極財政政策和寬松貨幣政策, 出臺了4萬億經濟刺激計劃。在此背景下, 各地城投公司呈爆發式增長, 據有關統計數據, 2008年末全國只有3000多家, 而2009年末增加至8000多家, 一年間增加1.66倍, 2010年末進一步增加至1萬余家。

城投公司隨著數量迅速增加, 貸款也在飛速擴張。2008年末城投公司貸款余額僅為1.7萬億, 2009年末躥升至7.38萬億, 到了2010年末則高達9.09萬億。此時, 對城投公司債務風險的擔心與日俱增。

(三) 、地方城投公司相對平穩階段 (2011年至2014年)

2010年, 國務院《關于加強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發[2010]19號) 和財政部等四部委的 (財預[2010]412號) 兩個文件下發后, 商業銀行不再向納入銀監會監管的城投公司發放貸款, 城投公司重點轉向二大專業銀行 (國開行、農發行) 借款, 但二大專業銀行發放貸款有限, 地方城投公司特別是縣 (市) 級城投公司, 開始向信托公司、租賃公司為代表的影子銀行高息借款。

國發[2014]43號文出臺后, 財政部對2014年末地方城投公司存量債務進行清理甄別, 最終將政府債務規模鎖定為15.4萬億。這意味著中央對此前城投公司舉借的債務認賬, 也意味著城投公司2014年底未納入財政債務系統的債務和2014年底以后的舉債, 財政不再兜底。

(四) 地方城投公司隱性債務擴張階段 (2015年至2016年)

按照2015年新《預算法》及國發[2014]43號文的要求, 2014年12月31日以后城投公司應剝離政府融資功能。城投公司融資方式轉向政府購買服務和PPP項目, 特別是通過政府購買服務舉債規模大。業內人士推測, 財政部《關于進一步規范地方政府舉債融資行為的通知》[財預 (2017) 50號]文下發前, 城投公司在2015至2016年, 通過政府購買服務、PPP項目、發行城投債等形式舉債, 形成的債務總量是存量債務的1.5至2倍之間, 地方城投公司隱性債務規模巨大。

8年間, 經過四輪不同形式的擴張, 地方城投公司的債務像滾雪球一樣越滾越大;但城投公司卻沒有做大做強, 特別是經濟欠發達的地級市及縣級城投公司仍是政企不分, 人員不強, 資產不優, 現金流不足, 無主營業收入, 無穩定的償債資金來源;高負債, 低收益是很多地方城投公司現狀。

二、地方城投公司債務風險影響因素。

地方城投公司, 尤其是經濟不發達的地級市及縣級地方城投公司, 一無優質經營性資產, 二無穩定主營業務收入, 三無穩定的償債資金來源。城投公司表面是實體公司, 其實是“三無”企業, 基本是以政府劃撥土地或通過資金空轉拍來的土地, 作為資產做擔保進行融資, 一旦出現土地儲備不足或價格下降, 就可能無法按期支付債務本息, 或者無力履行或有債務法定代償責任, 甚至引發財政金融風險。防控地方城投債務風險, 必須充分考慮地方城投公司債務風險影響因素:

(一) 國家宏觀政策風險

國家金融政策松緊變動會對城投公司融資產生很大的影響, 當國家金融政策偏松, 在地方政府信用隱性支持下, 城投公司很容易獲得銀行等金融機構貸款, 債務急劇增加;當國家金融政策偏緊, 自身造血功能不足, 靠借新債還舊債的城投公司面臨資金鏈斷裂的風險。

(二) 地方財政風險

如果地方政府財政狀況良好, 一方面財政通過補貼、增加資本金, 來降低城投公司資產負債率, 以提高城投公司再融資能力, 另一方面財政通過及時回購城投公司承擔的政府公益性建設項目, 使城投公司獲取還本付息資金。因此, 地方政府財政狀況好壞是城投公司可持續發展的重要保證。

(三) 公司財務風險

地方城投公司, 尤其是經濟不發達的地級市及縣級城投公司, 為滿足銀行等金融機構貸款發放條件和債券發行條件, 通過資產并表和公司賬務處理“做大”公司資產和虛增營業利潤, 盲目舉債, 存在較大的財務風險。

三、城投公司債務風險的防范措施。

黨的十九大提出, 要堅決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風險、精準脫貧、污染防治三大攻堅戰, 2017年底召開的全國財政工作會議提出, 支持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風險, 重點是有效防控地方政府債務風險。有效防控地方政府債務風險, 首先必須有效防控地方城投公司債務風險, 堅決防范城投公司債務風險, 確保不發生區域性財政和金融風險, 不僅是各級地方黨委和政府以及地方城投公司管理者的重要經濟任務, 更是重大政治責任。

(一) 嚴格按國家政策要求, 清理并推進城投公司改革轉型

(1) 要對地方各級政府歸屬的城投公司進行清理, 鎖定城投公司目錄名單, 實行分類處理, 撤銷“空殼類”、整合“相近類”、轉型“實體類”。對只承擔公益性項目融資任務, 且主要依靠財政性資金償還債務的“空殼類”城投公司, 要按照法定程序予以撤銷;對兼有政府融資和公益性項目建設、運營職能的“實體類”城投公司, 剝離其政府融資職能, 通過整合國有土地資產、盤活經營性國有資產, 做實優質資產, 提升盈利能力, 創造穩定的經營性現金流, 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約束、自我發展, 轉型為市場化、統籌化、實體化、可持續化國有企業。

(2) 嚴格控制城投公司數量。各地省級城投公司不超過2家, 地級市城投公司、縣 (縣級市) 城投公司不超過1家。

(二) 、清理并分類處理城投公司存量債務

(1) 政府性債務:2014年年底以前, 城投公司存量債務, 一是納入地方債務系統存量債務, 通過政府債券置換等方式處置, 由當地財政負責還本付息;二是未納入地方債務系統定向債務置換存量債務, 由城投公司負責做好續貸、還貸工作, 財政負責兜底。

(2) 公益性項目債務:2014年底以后, 城投公司通過政府購買服務、PPP項目、發行城投債等形式為政府公益性項目的舉債, 由城投公司負責做好續貸、還貸工作, 政府履行配置資產、授予特許經營權、支付政府購買服務及財政補貼資金等責任。

(3) 自營項目債務:城投公司自營項目債務本息由城投公司負責償還, 政府有關部門和有關單位要加強監控。

(三) 加強對城投公司重大融資行為監管和考核

(1) 強化地方政府對城投公司債務監管。國家財政部或國家發改委要建立全國城投公司債務統計平臺, 每月定期統計各省 (直轄市) 城投公司債務變動情況, 對城投公司重大融資行為隱瞞不報, 嚴格問責當地黨政主要領導和企業負責人。

(2) 提高城投公司投融資信息的透明化與公開化, 將監管機構和社會監督力量引入到整個城投資金籌集和使用的全過程中, 有效保障各地城投公司的投融資行為合法合規進行,

(3) 地方政府對城投公司融資資金進行績效評價, 評價結果作為企業管理者業績重要考核指標。

(四) 嚴格落實監督問責機制

(1) 為完成地方政府政績工作、形象工程, 城投公司違法違規舉債、違規使用債務資金, 追究當地黨政決策者的主體責任以及相關責任人責任。

(2) 對城投公司從事或參與違法違規融資活動的, 依法依規追究企業及其相關負責人責任。

(3) 對金融機構違法違規向城投公司提供融資、依法依規追究金融機構及其相關負責人和授信審批人員責任。

(4) 對中介機構、法律服務機構違法違規為城投公司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信用評級報告、法律意見書等的, 依法依規追究中介機構、法律服務機構及相關從業人員的責任。

四、結語

雖然監管層對地方城投公司融資行為的監管日趨嚴格, 但伴隨著近十年來, 尤其是4萬億經濟刺激計劃實施數年來, 城投公司數量呈爆發性增長, 債務大量累積, 危及地方政府財政安全。各級地方政府必須牢固樹立高質量發展理念和正確政績觀, 牢牢守住不發生區域性系統性金融風險底線, 采取綜合治理措施, 加強地方城投公司債務管理和風險防控, 促進中國特色新型城鎮化持續健康發展。

摘要:城投公司是城市建設投資公司的簡稱, 是各級地方政府成立的以投融資為主要經營目的國有獨資公司。我國在2015年新預算法實施之前, 規定地方政府不得舉債, 但快速擴張的城市建設需要龐大資金, 地方政府就通過設立城投公司, 來籌集建設資金, 城投公司就成了地方政府隱性債務主要載體。在這種情況下, 探討我國地方城投債務風險的防控就顯得尤為迫切。本文從城投公司債務風險影響因素、防控措施等方面, 探討我國地方城投公司債務風險防控的具體策略, 供我國各個地方政府有關部門和城投管理者借鑒與參考。

地方政府債務風險防控范文第2篇

根據公共產品理論,地方政府債務是一把“雙刃劍”。一方面,地方政府債務的積極使用加快了本地發展的速度,為地方經濟建設做出了貢獻;另一方面,債務的不當運用會帶來巨大的金融風險,給地方財政帶來極大的考驗。當前,我國地方政府債務規模龐大,已給地方經濟社會穩定發展帶來深刻的危害。并且在舉債的同時使政府蘊涵了巨大的債務風險,隨著債務規模的擴大,其潛在風險也在增加。強化地方債務風險管理,已成為進一步改革、發展中的重要議題。如何揚長避短,防患于未燃,這既是中國政府、學術界乃至全社會關注的重要問題,也是尚待破解的難題。 關鍵詞:

地方政府負債 成因 防范措施 正文:

一、地方債務風險的現狀

地方政府債務是指由地方政府或其職能部門直接借入、提供擔保、欠賬等形成的最終必須由政府償還的債務。從當前政府統計口徑看,地方政府總債務中包括直接債務、擔保債務和政策性掛賬三個部分。目前,我國地方政府債務主要包括省、市、縣、鄉鎮共四級政府的負債。當前直接債務仍然占債務總額的絕大部分,其次是擔保債務,政策性掛帳占較小的比例。

長期以來,大量地方政府依靠舉債度日已成為公開秘密。我國各級地方政府的債務總額,很難有全面、真實的統計數據。目前,我國對財政赤字的彌補方式主要是通過向銀行透支或借款,但債務作為彌補財政赤字的來源,會隨著財政赤字的不斷增大而增長。同時,債務需要還本付息,債務的增加也會反過來加大財政赤字以及大量隱形債務的增加,依次循環,風險逐漸被積累放大。

中國銀監會曾披露,目前地方融資平臺貸款中存在嚴重償還風險的貸款占比為23%,這意味著融資平臺貸款的風險敞口約在1.5萬億元。從政府層級來看,縣級融資平臺數量占比達60%,貸款余額占近一半,其中一些城市的地方政府依托政府融資平臺等方式過度舉債已接近極限,債務率已高達150%以上,個別縣市債務率已經超過400%。地方融資平臺局部風險的隱患,對于銀行的影響不容忽視。

二、地方債務風險的成因分析

中國地方債務的形成是轉軌時期地方政府財權、事權分配不協調,舉債意愿與舉債約束失衡的結果,具有獨特的生成邏輯和發展路徑。

(一)制度因素

1 轉軌時期地方政府過于龐大的事權與有限的財權之間的矛盾是最主要、也是最根本的原因。1994年實行分稅制時,并未對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之間的事權進行實質性調整。此后,雖然對這兩級政府之間的事權進行過調整,但總的趨勢是事權向地方下放。與此同時,為了增強中央政府的宏觀調控能力,中央將消費稅、關稅等大稅種劃歸中央,將增值稅、企業所得稅等稅種實行中央與地方共享,留給地方政府的收入主要是大稅種的小部分、小稅種的大部分以及稅源零散、穩定性差的稅種,并且省以下是越往下越“無稅可分”的局面。這就使地方政府無法實現支出責任與財力相匹配,建設性事務只能轉而尋求制度外融資,部分縣鄉甚至連工資等經常性支出也通過借債來支付。

2 政府投融資體制改革滯后,地方政府強烈的投資沖動與投資約束不足之間的矛盾導致借貸投資居高不下。政府投融資體制存在許多漏洞和缺陷,主要表現在:一是政府投資范圍過寬,不僅涵蓋公共產品領域,而且涵蓋部分競爭性領域。在競爭性領域,由于國有經濟固有弊端,無法和民營、外資企業競爭,政府投資建成的國有企業大批虧損破產。二是政府投資缺乏整體規劃和科學論證,形成許多無效工程。三是政府多部門融資,分散管理,融資的決策主體、償還主體、投資失誤責任主體不明確。四是償債意識淡薄,償債責任難以落實。由此形成了相當一批無效投資,項目收益根本無法還款,還款責任最終轉嫁給地方政府,形成巨額的政府債務。

3 經濟風險和社會風險的轉嫁,加劇了地方債務壓力。由于政府職能轉變滯后,政府對經濟、社會微觀領域事務干預過多,產權不清,導致經濟、社會主體缺乏自我風險約束;由于市場化程度不高及市場準入的限制,保險、擔保、期貨等民間風險經營機構難以快速發展。這兩個方面的因素結合在一起導致分散和化解經濟、社會風險的市場機制難以形成,許多經濟、社會風險直接轉嫁給地方政府,形成地方政府債務。

(二)政策性因素

1 積極的財政政策。為了治理通貨緊縮,國家實施了積極的財政政策,1998年到2005年,中央共發行國債9900億元。這一政策從推動了地方政府債務規模的擴張,在一定程度上也誘發了地方政府自行舉債或變相融資等問題,致使地方政府多年累積的債務迅速膨脹。

2 機關事業單位調整工資政策。國家在擴大內需政策的指導下,連續幾次大幅提高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盡管中央安排了大量增資轉移支付補助,但地方財政也需要安排一定投入。即便是由中央財政全部負擔,地方還要自行消化“超編”人員的工資,福利費、住房公積金等支出,以及與財政支出掛鉤的法定支出。在財力增長低于工資性支出增長的地方,要么借債發工資,要么形成拖欠,其結果都直接增加了地方政府的債務負擔。

(三)管理性因素

1 機構、人員臃腫,管理松弛,行政成本居高不下,這是地方政府經常性支出負債的主要原因。地方政府機構設置,無論有無必要,均苛求“上下對口”,大量增加了財政供養人員總量。在人員負擔加重的同時,支出標準也在不斷提高。除了“國標”工資之外,各地還競相出臺“省標”、“市標”等地方津補貼項目。管理松弛造成的財力缺口,只能舉債或形成拖欠。

2 各類升級達標活動加劇了地方政府行為不規范問題,直接導致債務規模的膨脹。近幾年來,為加快經濟和各項社會事業發展,紛紛開展了名目繁多的升級達標活動,一些地方政府領導為了在有限任期內表現“政績”,獲取政治資本,在任期內不顧財力實際超前興辦公益事業,靠欠、挪、借、貸大量舉債抓“形象工程”。由于領導者本人不必為當地政府所欠債務負責,導致地方政府在舉債時往往毫無后顧之憂,只管借錢舉債而不計成本,更不計風險,行政行為任期化、短期化。

三、政府債務的防范和化解

地方政府債務風險的最終管理目標不是消除債務,而是有效控制債務的規模,防范和控制由此帶來的風險,把債務風險控制在可承受的范圍之內,保證財政的可持續性。要防范和控制我國現階段的債務風險,應該從完善體制,強化債務風險管理及創新政府投融資機制等方面來實現。

(一)建立健全政府債務預警機制

地方政府如果有健全的政府債務預警機制,就能對政府債務的規模結構和償債能力實施有效預警和防控,實現政府債務管理的系統化、規范化和科學化。在預警機制的建立和完善過程中,特別要注意預警部門的專一性,避免出現多部門同時監管出現利益紛爭,應由專門機構和專門人員對地方政府債務進行定期統計和動態監控,同時可以發揮市場機制作用,通過市場評價機構對政府信用進行評價,達到使公眾對政府發債行為的監督和約束。

(二)建立科學的償債機制

政府債務所取得的資金是對以后收入的提前使用,因此建立科學有效的償債機制是保證政府信譽和財政可持續發展的必要措施。政府增加償債能力可以通過加大資金統籌力度,通過經濟的發展增加財政收入,也可以通過壓縮不必要的財政開支來加大償債能力。必須指出的是,地方政府可以探索性的建立償債基金,其基金的來源可以是政府債務項目的收益,也可以是納入預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但償債基金的數額底線必須要保證當年債務本息所需的風險準備。

(三)建立健全政府債務信息的公開機制

由于政府負債沒有納入政府會計核算體系,因此政府財政報告中沒有公開透明的政府負債風險信息,這樣既不利于地方政府對本身負債情況的自查,也會在一定程度上影響政府的信譽,所以有必要建立政府負債信息的交流和公開機制,這樣有利于上級政府更好掌握地方政府的負債情況,可以更為合理的對地方政府進行財政轉移支付,同時可以通過對政府負債余額、還債情況即新增債務情況的分析比對,為政府決策提供真實、系統、科學的數據信息,以便使今后的政府債務計劃更為高效合理。

總之,市場經濟條件下財政經濟不可能在“零風險”狀態下運行,但目前地方政府不規范、不透明、不可控、不受監督的舉債行為容易積累足以沖至財政危機的債務風險,因此,必須注意合理確定和控制債務規模,強化地方債務資金運用過程的管理和監督,提高地方債務資金使用效益,未雨綢繆,徐圖整治,確保到期債務的及時償付,維護地方政府的信譽。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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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債務風險防控范文第3篇

【摘要】當前,我國地方政府舉債規模過大,一些地方政府存在舉債的隨意性與過度舉債,財政入不敷出與投資項目的經濟效益差是形成地方政府債務風險的重要因素。對此,應從建立健全政府擔保、借款、投資機制,建立科學高效的舉債償還機制,加強財政收支管理等三個方面防范與化解我國地方政府債務風險。 【關鍵詞】地方政府;債務風險;舉債;防范與化解

一、我國地方政府債務風險的現狀

(一)地方債務規模風險現狀

這是指由于債務規模過大可能導致的到期債務無法支付的風險。目前,我國地方政府債務融資的機構分散,合法與不合法的債務并存,總量還難以把握,從某些地區的典型案例來看,地方政府債務的規模已較大,有的甚至超過地方財政的承受能力。截至2010年底,全國省、市、縣三級地方政府笥債務余額共計107174.91億元,這一債務總額占2010年GDP的四分之一,超過當年全國財政收入。此外,據審計署報告顯示,截至2010年底,負有償還責任的債務率高于100%的市級和縣級政府分別達到78個和99個。值得注意的是,一些地方政府的財政已經進入“拆東墻補西墻”、循環舉債的周期。截至2010年底,有22個市級政府和20個縣級政府的借新還舊率超過20%,還有部分地區出現了逾期債務率超過了10%。這意味著,今明兩年可能迎來第一個到期還債高峰。審計署報告顯示,2011年、2012年到期償還的債務分別占地方政府性債務余額中的24.49%和17.17%,有不到三成的負債要從2013年至2015年開始到期。若再考慮到一些無法統計的因素,如欠發工資、違規擔保、民間集資所形成的債務,其債務總規模還要更大。有些地方的財政或有負債的規模還超過其當年地方財政收入的幾倍甚至十幾倍。我國地方政府債務的規模風險已經很大。

(二)地方政府債務的結構風險現狀

指地方政府債務中,不同種類的債務對地方財政構成的威脅。具體而言表現為顯性債務、或有隱性債務、外債等風險。

1、顯性債務風險?;蛴酗@性的內債壓力主要體現在政府擔保的債務上,如目前地方政府擔保的多數項目或者是沒有直接效益的基礎設施建設,或者是效益不佳的競爭性項目。因此,這極易形成地方政府財政的現實債務,加之,這些擔保債的還款時間較為集中,對地方財政形成的潛在沖擊不容低估。

2、或有債務風險和隱性債務風險。我國地方政府的或有債務和隱性債務所包含的內容非常廣泛,主要有社保資金缺口、農村合作基金會金融風險的轉嫁、糧食采購和流通中積累的虧損、地方政府擔保問題,等等。最近幾年,地方政府的或有債務和隱性債務規模日益擴大,而在一般的財政預算和債務統計中卻沒有這部分內容,甚至許多地方政府在做決策時都不考慮這部分債務。實際上,隨著某些條件的出現或者某些或有事件的發生,這些或有債務和隱性債務將不斷顯性化、直接化,其可能造成的風險損火不容忽視。

3、外債風險。政府外債具有外債的一般特征。地方政府外債風險主要涉及到外債的規模、期限、效益、幣種、匯率以及利率風險。以重慶市為例,1994年到1999年期間,以美元為單位的外債在每年外債中的比例均在94%以上。

二、我國地方政府債務風險的成因

(一)投融資體制不健全

目前,我國仍處于向市場經濟過渡的轉軌階段,地方政府在投融資活動中行政干預較多。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和城市化進程的不斷加快,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需要巨額資金,但由于缺乏有效的多元化的投融資方式,導致地方政府融資渠道比較混亂。再加上不甚合理的財政制度,導致地方政府缺乏必要的財政支持。對 此,地方政府只能打政策“擦邊球”,依靠組建投融資平臺,向金融機構進行融資,進而造成大量的地方政府債務。目前地方投融資平臺的大規模增加已成為地方政府負債的主導性原因。

(二)地方政府債務監管機制滯后

要對地方政府債務進行監管和控制,首要條件是數據準確、規模清晰。目前,我國尚未建立起統一的政府債務統計、計量體系,并且由于地方政府債務存在合法性問題,使得地方政府債務自產生以來就缺乏統一和公開的數據。政府無法掌握債務的整體情況,因而無法對地方政府債務進行實時的監管和控制。同時,由 于信息披露機制的缺乏,多數地方政府債務的舉債主體含混不清,債務結構復雜且性質多樣,使得監管的難度大大增加。另一方面,地方政府運用手中權力可以較為容易的擴大債務規模。然而,這些以銀行貸款或以政府信用做擔?;I集的社會資金如果運用不當,則會進一步擴大地方政府債務規模。

(三)不科學的政績考核助長了盲目舉債

目前,我國對地方政府官員的政績考核還不能有效地統籌考慮經濟社會發展程度與當地財力的承受程度,而是主要通過 GDP 指標和財政收入作為考察標準。同時,我國多數基層政府的主要領導任職期限較短, 為增加任內政績使地方 GDP 在短時間內實現快速增長,其有效手段就是增加投資與政府購買。因此,地方政府在財力不足的情況下,只能通過舉債的方式促進 GDP 的增長。地方政府官員行為短期化和盲目舉債,除了不斷增加政府債務數額規模,積聚財政風險以外,還在一定程度上透支了政府信譽,損害了政府的形象和公信力。

三、防范與化解地方政府債務風險的舉措

(—)建立健全政府擔保、借款、投資機制

1、實行嚴格規范的債務投資決策責任制。為了杜絕行政領導隨意決定項目取舍的非科學做法,地方政府在使用、管理貸款資金時,要建立嚴格的債務投資決策責機制,以規范的形式明確項目負責人應承擔的管理和償債的責任。同時,為避免投資決策失誤,應實行整個投資項目的決策者一貫負責制,對從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和確定,并且全面監督項目實施的過程。對造成重大損失浪費,甚至利用主管項目之機違紀違法的,要追究其責任。

2、建立健全政府債務擔保機制,減輕潛在的債務風險。目前在地方政府的債務中,由政府擔保的債務具有一定的規模,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政府債務風險的不確定性。針對這一現狀,地方政府應當加強對政府擔保債務風險的防范,制定規范的擔保。一般來說,對于市場競爭性項目,要采取借款單位與貸款機構借貸直對方式,財政不予擔保。為了部分減輕擔保債務的風險,對于確需財政擔保的項目,政府可根據項目的性質和特點,建立健全分級擔保、反擔保和實物擔保等擔保制度。國外的實踐證明,對于那些借款限制、借款途徑不太可靠、控制風險的能力有限、風險的承受能力較差的政府來說,政府提供直接的財政支持比提供擔保更為合適。

3、要規范地方政府債務的管理。依法理財,既是市場經濟體制的客觀要求,也是化解財政風險的要求。為了防范地方政府債務風險,應當不斷完善現有的法規,適時制定包括政府融資投資決策條例、償還條例和決策失誤責任條例在內的一系列法規,對政府融資實行法制化、規范化管理。第一,對地方政府債務的核算逐步由收付實現制過渡到權責發生制。在按照權責發生原則對政府債務進行確認和計量以后,政府及其部門所負擔的全部債務事項,只要償債責任應該由政府預算會計主體承擔的,都應納入預算會計核算和監督范圍。在權責發生制下,預算會計應反映當期發生的債務行為對以后的財務責任和影響。這樣可對預算會計主體所擔負的債務風險進行合理的確認和計量,以防范和化解現實的和未來的償債風險。第二,要貫徹謹慎性原則。對地方財政來講,其運行過程中不可避免地存在各種風險和不確定性,這就要求政府會計核算應當保持必要的謹慎,以充分估計各種財政風險和損失。

(二)建立科學高效的舉債償還機制

1、成立政府外債監管中心,并逐步實行由外債監管中心統一實施外資、內資及貸款償還資金的統一管理。實行監管中心向預算口提出外債項目所需管理費、配套資金、償還資金的支出計劃,按照項目實施情況和貸款資金的到位情況掌握各種資金的支出管理,這樣做有利于全面了解項目所有資金的到位和支出情況。強化項目財務資金的監督,避免資金的失控和浪費,也有利于項目的執行和貸款的償還。

2、建立第二預算系統。建設資金入預算,資金實施綜合平衡,舉債不能超負荷。搞建設,要舉債,但所舉的債,必須在適度范圍內,同時不能給后任留下包袱。為此由計委每年在公共預算期間,做出下財政投融資計劃,財政部門根據負擔能力進行審查,將有關意見與計劃一起報有關權力機構審查,獲得批準后,作為“第二預算”與公共預算一起作為財政活動予以執行。所有政府性建設項目的舉債,授權計委管理,其他部門不得各自為政,多頭舉債,以扭轉多頭舉債、分散使用、財政兜底的局面;舉債要有規模計劃,嚴格跟預算安排走,最大程度地控制舉債數額;舉債要先預算償還成本,要嚴格規定償還時間;貸款使用,必須經區政府常務會議批準等。

3、明確債權,整頓債務。當前,或有負債的存量消化和增量控制是政府應注意的問題。對合理的或有負債,要在清理債權債務、明確償債主體、劃清償債責任的基礎上進行規范和整頓,并通過債務重組、債務轉換、債務轉移或政府直接支付等方式盤活和消化因轉貸、墊付、擔保而形成的債權和資產,盡可能降低或有負債的風險。對于新增債務,應實行嚴格的債務責任制,按市場化原則明確債務償還主體,理清償債責任,規范債務清償行為,堅決杜絕償債主體的轉移行為。同時應本著“誰借誰還誰受益”的原則,建立借用還相統‘、責權利相結合的債務管理新機制,依法確立債權債務關系,明確償債責任及連帶責任。

(三) 加強財政收支管理

1、夯實收入基礎。夯實收入基礎,必須建設收入來源,支持收入來源的發展。只有強大的、廣泛的收入來源,才可能有源源不斷的財政收入;只有收入來源不斷擴展,地方經濟不斷發展,地方財政收入才能夠夯實。第一,要以建立穩固、平衡的財政為目標,發展經濟,培育新的財源增長點。工業要上規模,農業要?;A,優化產業結構,大膽地發展個體私營經濟和鄉鎮企業,通過引導和政府支持,實現區域經濟新的飛躍,以建立廣泛的收入來源。第—二,加強并完善現有的地方稅收管理,爭取市政府在稅費留成上的支持。分稅制財政體制實施后,中央稅體系已基本形成,而地方稅體系建設卻相對滯后,地方事權與稅權不適應,使地方政府財政資金緊張,難以最大限度地發揮地方財政的職能作用。因此,一方面要加強稅費的管理,防止稅費流失;另一方面,按照財權與事權統一的原則,建立明晰的稅收管理權限體系,獲取上級政府在稅費上的支持。第三,統一財權,強化財政調控權威。地方政府為了最大限度地發揮其職能,必須集中本轄區所有可用的資源,對現行的已經存在各項資金進行統一管理,即統一財權,并強化財政調控的權威。統一財權,提高財政的支付能力,必須理順混亂的稅費關系,糾正稅費不分,以費擠稅的局面。

2、規范財政支出。第一,重新界定財政的供給范圍,減少日益增長的行政事業性經費開支,按照公共財政的要求,以滿足“社會公共需要”為原則,對能源、交通、通訊等基礎設施建設,應建立政府投資引導機制。第二,財政要根據量力而行、量入為出和勤儉節約的原則合理安排各項開支。建立嚴格的財務內部控制機制,使風險意識在每一筆財政資金的支出中得到體現。除有關法規已有規定之外,要制止:將一些項目的支出增長與GDP或財政掛鉤的做法,地方財政支出增長必須低于地方財政收入增長,地方財政收支要按照《預算法》的要求自求平衡,不能出現赤字。財政資金的支出應該優先保證農業、國防、教育、科技環保等公共部門的發展需要,將支出重點放到充分發揮現有生產能力和公共設施服務能力上來,減少對傳統工農業的投入。第三,繼續深化行政事業單位財務制度改革,進一步精簡機構和壓縮編制,減少行政經費支出,嚴格控制社會集團消費開支,結合深化價格體制改革,逐步減少財政的各項補貼性支出,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參考文獻:

地方政府債務風險防控范文第4篇

關鍵詞:地方政府債務;債務風險;風險控制

中圖分類號:F812.7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7―7685(2011)01―0074―04

歐洲主權債務危機發生后,提醒各國應對政府債務問題予以足夠的重視和警惕。據統計,2008年末,我國宣布4萬億經濟刺激計劃后,地方政府隨之提出的投資計劃總額超過24萬億。在這一過程中,積累了大量的地方政府債務風險。因此,對地方政府債務問題進行全面系統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我國地方政府債務的特征

我國地方政府債務形成過程中所表現出的透明度低、操作不規范、各預算層級失衡、區域分布不平衡等特征需要引起關注。

(一)地方政府債務透明度低

由于我國對地方政府財權嚴格管控,地方政府一般采取兩種變通方法融資:一是由財政部代地方政府發行債券,如2009年中央政府曾代發2000億地方公債;二是通過地方融資平臺向銀行借款或發行“城投債”。前者屬于納入地方政府預算的顯性負債,后者則是以地方政府擔?;虺兄Z方式存在的隱性負債。由于第一種做法的主動權在中央政府,相對規模較小,難以滿足地方政府的資金需求,因此,地方融資平臺成為現階段地方政府舉債的主要渠道。地方融資平臺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地方政府的財政壓力,尤其在應對外部經濟沖擊時,地方政府通過融資平臺可以為大規模投資提供財力支持,不僅能改善當地的基礎設施供給,同時也擴大了內需,拉動了當地經濟增長。但以地方融資平臺形式發行的地方債并沒有納入地方預算,形成的政府債務具有隱蔽性,舉債資金使用的預算約束不到位,透明度和規范性都存在明顯不足。地方融資平臺的表現形式多樣,既有各種類型的城投公司,也有針對交通、電力、農業、文化產業等的行業性融資平臺。究其實質,都是按照地方政府意圖設立的以融資為主要經營目的的公司,地方政府通過提供隱性擔保、以土地等不動產作抵押向社會融資,取得的資金大部分來源于銀行貸款。也有一部分來自資本市場,以發行公司債、股票上市等方式進行。由于融資平臺與地方政府關系密切,目前普遍存在地方政府投融資平臺法人治理結構不合理、責任主體不清晰、操作程序不規范等問題。一些地方政府往往通過多個融資平臺從多家銀行獲得信貸資金,形成多頭舉債。而銀行對地方政府的總體負債和擔保承諾情況不清楚,甚至地方政府對融資平臺的全面負債情況也不是很清楚。這樣,就很容易由不規范的“隱性債務”產生隱性公共風險的積累。一旦投融資平臺的項目投資收益不能覆蓋成本,資金鏈就會吃緊甚至發生斷裂,這些“隱性債務”就必然顯性化,直接沖擊當地經濟乃至整個國民經濟的穩定發展。

(二)基層地方政府債務壓力集中

我國地方政府債務主要包括省(以及省級政府)、地(或地級市)、縣(或縣級市)、鄉(鎮)四級政府負債,各級政府都面臨不同程度的債務壓力,尤其是近年來縣鄉級基層政府債務規模不斷加大,債務壓力相對集中。據統計,在全國8221家地方融資平臺中,縣級平臺多達4907家。雖然這些基層投融資平臺為促進縣域經濟發展起到積極作用,但從我國政府財力的縱向分布看,越到基層,財力的回旋余地越小,財政的承壓能力越弱。而且在公共財政體制下,基層政府融資平臺所借貸的資金大多用于公共領域,項目投資普遍回收周期長、回報率低,由此導致多數融資平臺償債能力很差,大多數債務需要地區財政償還,積累了大量債務風險。此外,縣鄉級融資平臺運作的規范程度也相對較低,在許多縣級平臺的融資來源中,銀行貸款占90%以上。在一些平臺貸款中,有土地抵押的僅占三成左右,六成是違規違法的擔保,甚至存在資本金不到位、貸款被挪用的問題。就其債務存量看,大多數縣政府債務余額占其當年財政收入規模的比重約在100%~500%之間,如此高的債務水平對當地政府的財政運行造成巨大壓力,影響基層財政的穩定性。

(三)地方政府債務區域分布不均衡

由于我國各地經濟發展水平不同,由此帶來地方政府債務水平和風險的區域差異。2009年,審計署公布的全國18個省、16個市和36個縣地方政府債務的審計報告顯示,西部地區債務風險比較集中,有些區域地方負債與其還本付息能力嚴重錯位。西部地區地方負債率較高有多種原因。首先,西部地區自有財力明顯不足。西部大開發戰略實施以來,西部經濟增長速度雖然逐步加快,但與東部發達地區比仍較低,導致財政收入總量增長但占比下降。2000年,西部地區十二個省區的財政收入總和為1127.17億元,占當年全國財政收入6406.1億元的17.5%;而2008年,西部地區的地方財政收入總量上升到4480.21億元,但僅占全國財政收入61316.9億元的7.3%。其次,西部地區社會資本和民間資本投入比例不協調,加重了地方政府的財政負擔。近年來,西部地區投資比重明顯增加,一批大型國家項目的陸續上馬在短時期內拉動了地方經濟的快速發展,但這種投資是以政府推動為主,民間資本和外商投資并沒有相應地大規模跟進,這種單純依靠地方政府有限的財政資金拉動的發展方式大大加重了地方政府的財政負擔。再次,西部地區融資平臺運作不規范,對地方經濟的拉動和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的貢獻有限。地方融資平臺大多是空殼公司,自身沒有盈利性的主營業務,主要工作是進行貸款對接,不能發揮其再融資的功能。在這種情況下,平臺發展的過程實際上就是債務不斷積累的過程。

二、地方政府債務風險的傳導路徑

我國地方政府舉債規模過大、結構不合理、資金運用效率低下等情況極易導致違約風險。地方政府債務風險并非一個獨立的系統,它的不斷積累不但會導致金融系統風險的形成,還會導致中央政府的財政風險,進而威脅國家的經濟安全。

(一)地方政府債務風險的財政鏈條縱向傳導

地方政府債務風險具有明顯的自下而上縱向傳導特征,即通過財政體制鏈條將債務風險由地方政府傳至中央政府。當地方政府由于資不抵債而處于困境時,上級政府將承擔救助責任。從理論上說,地方政府債務會沿著從低到高的行政鏈條依次傳導、逐級轉化,最終全部成為中央財政的債務負擔。地方政府的舉債本身并非導致地方政府債務危機的條件,只有當地方償債能力不足時,才會向上級財政轉嫁風險。地方政府債務的縱向傳導路徑為:地方政府債務的償還期限到來時,如果地方政府財力不足或投資失敗難以按時歸還借

款,就會產生大量債務違約和逾期;面對逐年累積的逾期債務,地方政府將會采取隱匿手段尋求預算外財源繼續舉債,即借新債還舊債,這不但使財政負擔繼續加重,而且會使負債結構更為復雜和隱匿;當逾期債務積累到一定程度,地方政府信用下降無法繼續募集資金而又不得不履行清償義務時,中央政府就會出手救助,造成地方財政風險“倒逼”中央政府,由此引發全國性債務危機。

地方政府債務風險的縱向傳導過程,可以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為地方政府自身的風險積聚,通過借新債還舊債形成了債務內循環,這一現象在我國地方政府運轉過程中普遍存在,但由于此時尚能籌到資金維持流動性,所以往往不能引起重視。第二階段為地方政府向中央政府的風險傳遞,當隱匿在地方的債務風險無法自我化解時,中央政府就會充當最后貸款人的角色。如果把地方財政風險看作中央政府的“或有隱性負債”,而中央對地方的無限救助責任成為對地方政府負債的一種“隱性擔保”,就激勵地方政府逆向選擇擴大舉債規模。

(二)地方政府債務風險的金融鏈條橫向傳導

地方債務風險除沿財政體系鏈條縱向傳導外,還可以橫向外延至金融體系,導致金融體系的不穩定。地方政府債務很多是通過地方融資平臺向銀行貸款形成的,銀行是主要的債權人。數據顯示,2009年我國9.59萬億元的新增貸款中有40%流入地方政府的融資平臺。銀行在與這些融資平臺合作過程中,存在信息不對稱、過度信任融資平臺的償債能力等現象,導致一些地方出現重復抵押、虛擬抵押等問題,使銀行資金面臨較大的風險。此外,由于政府融資平臺獲得的銀行貸款,80%以上是項目貸款,而絕大多數項目都是道路等基礎設施建設、政府工程項目、公共設施等,沒有任何的收益,其結果是貸款基本要由地方財政償還,其中,主要的方式是通過土地運作償還。但由于土地管理越來越嚴格,土地供應越來越緊張,根本不能滿足償債的需要,很多融資平臺都出現了難以償還到期銀行債務的問題,而一旦地方融資平臺出現利息支付問題,銀行的不良貸款就會出現,銀行體系乃至整個金融系統的穩定必將受到威脅。當然,銀行出現不良資產,不等于一定有金融危機,中央銀行可通過發行貨幣的形式維持金融系統,但這就必然導致通貨膨脹的出現。治理通貨膨脹的一個重要舉措是收緊信貸政策、上調利率,但如果貸款利率提高,地方融資平臺的清償能力又會惡化??梢?,地方政府的債務風險控制和貨幣穩定目標之間存在沖突。也就是說,一旦地方政府債務風險橫向傳導至金融體系,調控政策的選擇就會非常艱難。

三、地方政府債務的風險控制

(一)嚴控地方政府原始舉債規模

原始舉債是一切債務問題形成的根源。很多地區不顧自身財力舉債投資于生產建設項目,不但投資的直接經濟回報率很低,而且導致信貸資源過度向政府集中,政府資源配置的比重過大,對民間投資產生擠出效應,即所謂的“國進民退”,進而引發財政風險和金融風險。因此,地方政府債務風險控制的首要環節是控制原始舉債的規模。

1.地方固定資產投資要遵循量力而行、優化結構、保持適度規模的要求,通過綜合分析地方的財力狀況、承受能力來加以規范和控制。對債務風險比較集中的西部地區,更需要建立完善的國家投融資體系,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積極引導作用,并采取投資補貼、貼息貸款、減免稅收、加速折舊、再投資返還等措施,廣泛吸引國內外民間資本參與西部大開發,最終使民間資本成為經濟發展的主導力量,以此減緩地方政府的財政壓力。

2.對目前融資平臺的融資狀況進一步清理、核實,區分不同情況,分別加以處理。要特別關注兩類融資平臺:一類是以土地為抵押的借款。因為土地的價值相對比較復雜,在土地價值的上升階段,有可能會出現高估,而土地的價值下降,就可能對貸款的判斷出現差別,也會影響貸款的償還能力。另一類是由城市政府進行的綜合還款。也就是項目本身不具備充分的還款能力,主要依靠綜合效益來還款,這里蘊涵著地方政府及財政性的風險。對于保留下來的融資平臺要提高其市場化程度,利用市場機制提高融資平臺的管理效率,地方政府不能為之提供擔保。同時,積極引入戰略投資者,一方面充實平臺的資本實力,另一方面引入新的管理理念和人才。此外,必須強化融資平臺的風險內控機制,如建立籌資、投資等財務活動的科學決策程序,建立企業財務風險跟蹤監督機制和預警體系等,以此保證平臺自身正常運轉,起到地方政府債務風險緩沖帶的作用。

3.加強金融機構對平臺發放貸款的管理。加強資本約束,控制集中度,對貸款對象要嚴格進行審核,做到貸前調查、貸中審查、貸后檢查,從而提高貸款的質量,切實防范風險。

(二)降低地方債務違約率

真正的債務風險來源于債務違約,債務違約是債務風險累積、傳導、轉嫁的起點。如果各級地方政府有能力自行消化各種原始舉債,那么債務風險就不會累積和擴散。所以,在調節原始舉債規模的基礎上,有效規避各種途徑的新增債務違約、強化地方政府對本級負債的償債責任,是控制風險的核心步驟。降低地方政府債務違約,首先,要消除地方政府的“依賴”心理,必須明確上級財政部門對下級部門的有限救助責任,使基層政府形成一種良性預期,在最初的舉債環節便開始考慮債務能否及時清償,盡自身最大努力預防違約。其次,提高地方政府所籌資金的使用效率。在地方政府債務風險的諸多表現形式中,地方政府債務的效率風險是其中的重要一項,該風險主要指由于債務資金的使用效率不高,可能使償債資金不能從債務資金的投資項目中有效獲得的風險。地方政府債務的風險越高,違約的可能性也就越大。目前,我國地方政府債務資金的使用效益普遍不佳,由于“產權模糊”和“預算軟約束”等制度缺陷,地方政府一旦發現來錢快、易進入的項目,便紛紛上馬,以至于很多政府投資項目產業結構趨同、產能效率低下、重復建設嚴重。鑒于此,中央政府必須加強對地方政府財政資金使用效率的監管,包括強化預算執行管理,重點加強財政收入管理、建立預算支出執行責任制度、提高預算支出執行的均衡性并推行預算支出績效評價,選擇恰當的績效評價方法,建立完善的績效評價信息管理系統。此外,還要自覺接受人大、審計監督,增強預算透明度,加大信息公開力度。

(三)加大逾期債務清償力度

清償逾期債務不能僅靠中央財政的救助,關鍵是要增強地方政府自身的清償能力。從財政收入渠道看,地方政府除用稅收手段籌資外,還可向公眾發放債券。在目前積極的財政政策下,稅收增加的可能性顯然不大。因此,現實的選擇是考慮逐步放開地方政府發行債券的限制,這不但可以增加財政收入,對逾期債務進行清償,而且可以將原有的“隱性債務”顯性化,擺脫對土地財政的過度依賴。當然,地方債并非“免費的午餐”,控制不好就會造成地方政府新的債務負擔。所以,在允許地方政府發行債券的同時還必須輔之以相應的制衡措施。首先,要完善法律監督機制,修改《預算法》和《擔保法》,授予地方政府發債權;頒布《地方債券法》,對地方舉債的主體資格、基本標準、報批程序、資金用途、發行規模等做出詳細的法律規定;考慮出臺《地方政府破產法》,從法律上明確地方政府拖欠債務時所應采取的措施、手段和步驟,割斷中央與地方各級政府之間的財政風險聯系。其次,要引入市場監管機制,對地方政權實行嚴格的資信評級,建立規范的信息披露制度,并適時引入私人債券保險制度,由地方政府為其按時還本付息向私人保險公司申請保險,降低地方政府債券投資人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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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債務風險防控范文第5篇

(總第201期)

審計署審計科研所 2010年9月14日

防范和化解地方政府債務風險的幾點建議

我國現行法律規定地方政府不得舉債、預算不列赤字。而現實情況是地方政府規避法規約束,多頭舉借債務,尤其是地方政府融資平臺舉債融資規模膨脹迅速,資金運用效率不高,償債風險日益加大。地方政府債務問題的成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地方政府為促進當地經濟社會發展需要融資的現實需求,也有政府與市場邊界不清,地方政府財權與事權不統一導致地方政府資金緊張等體制性因素,還有政府官員績效考核導向偏差引發的地方官員非理性投資沖動,以及統籌監管不到位,缺乏有效監督等管理因素。對于地方政府的債務管理情況及債務風險,各級審計機關要予以高度的關注,客觀分析和看待其形成的原因,準確把握問題的核心,從如何更好地發揮審計“免疫系統”功能角度,研究和提出防范和化解地方債務風險的建議。

一、分類施治,疏堵結合,完善風險管理,建立控制體系

(一)清查存量債務,積極化解風險。

根據先清理后規范的要求,應該把妥善處理地方政府的存量債務,作為當前地方政府工作的一項重點內容。

1.摸清債務總量,分清類別結構。

對于中央政府來說,當務之急是全面摸清各地債務規模底數,并在與各地財力比較的基礎上初步確定債務總體風險大小;同時分清地方政府債務結構,掌握各種類型債務的特點及成因,以確認償債風險,劃分層次、區別對待,有針對性地研究制訂相應化解措施。

2.區分舉債主體,落實償還責任。

對政府部門、機構和全額撥款事業單位的債務,以及由差額撥款事業單位、融資平臺公司因提供公共服務產生且無償債資金來源的債務,地方政府應承擔直接償債責任;對各類融資平臺公司因基礎設施、公益性項目建設而產生,且有償債資金來源的債務,地方政府應督促其按計劃、合同的要求嚴格履行還款義務,盡量避免其向政府直接債務轉化;對與公共服務無關的市場行為所產生的債務,應本著“誰舉債,誰償還”的原則,由舉債主體自行償還,政府不承擔兜底責任。 3.保障還款來源,全力化解風險。

在分清舉債主體、落實償還責任的基礎上,要及時制定償還計劃,科學籌措償債資金,按時履行償債義務。其中:

對承擔直接償還責任的債務,地方政府應根據自身財力狀況、債務規模和期限,及時安排償債資金;對承擔兜底責任的債務,如高校、醫院、交通等單位因公益性項目舉借的又具有收入的項目債務,主要通過項目收入逐步化解,不能滿足償債需求時地方財政要適度給予補助,將其風險控制在一定范圍內;對不承擔兜底責任的債務,地方政府應督促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結構,規范運營管理,提高自身持續經營能力,通過自身收益來逐步償還,也可引進民間資本,優化股權結構,提高償債能力。 4.關注敏感類型,分類評估風險。

對通過“借新還舊”方式償還的債務,地方政府應積極關注舉債主體的償債能力,分析“還舊”中本金和利息的比重,并合理測算其未來收入,以評估其風險;對主要依靠土地出讓收入償還的債務,地方政府應加強對土地市場的動態監控,及時掌控、準確評估和跟蹤提示該類債務風險,同時嚴格土地出讓金管理,以保障還款資金來源;對舉債建設的在建項目,應由財政部、發展改革委等有關部門牽頭,及時統計清理,在督促地方政府理順債權債務關系的基礎上,妥善處理債務償還和在建項目后續融資問題,保證其后續融資來源,防止因信貸政策變動造成“半拉子工程”。

(二)規范新增債務,實現有序管理。

隨著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地方政府新增債務不可避免。從長遠來看,應建立健全地方政府債務的管理體系,實現債務增長適度,管理規范。

1.允許地方政府適度舉債。

市場經濟所要求的分稅制財政體制,內含地方適度舉債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國際上實行分稅制財政體制的國家普遍賦予地方政府舉債權?;诋斍胺侄愔曝斦w制的逐步完善和地方政府現實的融資需要,在劃分政府間事權的基礎上,賦予地方政府包括舉債權在內的應有財權,是進一步深化財政體制改革的重要步驟,也是規范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根本出路。中央政府應給地方政府留下一定的融資空間,允許地方政府公開發行地方債券,使得地方政府除了貸款之外有了更多的舉債途徑。這樣,一方面可以避免地方政府過度依賴銀行融資,分散風險,能夠推動隱性債務顯性化;另一方面,由于發行債券的審批條件嚴格,可以促進地方政府改善治理,提高政務的規范性和財政的透明度,規范債務管理。同時,由于債券發行是市場行為,通過公眾購買的選擇取向,可以提高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社會公益性和經濟效益性。

在地方債發行初期,建議發債權限定在省級人民政府,市縣政府如有發債需要,須在省級安排發行額度中進行統籌安排。同時,建議先期在東中西部分別選定經濟發展較快、償債能力較強的省份進行試點,根據試點結果確定進一步推行的深度和廣度。

2.科學確定地方政府債務規模。

從各國情況看,管理地方政府債務的有效手段是合理確定地方政府債務規模。確定地方政府債務規模要綜合考慮相關因素。中央政府要統籌控制地方舉債的總體規模,在協調

國債與地方債務規模關系的同時,綜合考慮各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在“十二五”規劃中的發展功能定位、財政收入狀況、償債能力以及歷史債務規模等因素,合理確定地方債務省際平衡比例,科學確定舉債計劃。鑒于東、中、西部的實際情況不同,如中央轉移支付在財政收入中所占地位差異懸殊,在確定債務規模時應有所區別。一般而言,根據償債能力,各地債務規模應控制在全國平均水平的一定比例范圍內(以±20%為宜)。 通過建立地方政府債務的風險預警指標體系控制債務的規模。風險預警指標體系中需要綜合考量各類債務風險指標,如主要選取負債率、債務率、償債率和償債準備金等四個關鍵指標進行風險控制。由于目前國內這方面的研究成果尚未成熟,更缺乏實踐檢驗,因此應先將其作為內部掌握的觀察指標來評判適用性,待條件成熟后再作為地方政府舉債規??刂频墓_依據。同時為增強對地方政府舉債責任的約束,提高地方政府償債能力,應建立償債準備金制度,其資金來源于債券發行溢價、投資項目收益等。借鑒國際經驗,同時考慮到我國經濟快速成長期的承受能力較強,可以確定當年債務還本付息總額的一定比例如80%~100%作為償債準備金。

3.嚴格執行舉債審批程序。

地方各級政府在債務警戒線和中央核定的債務限額內,應按照預算確定債務舉借規模、方式與舉債資金使用方向、償債安排(包括償債準備金)以及舊債還本付息情

況,報上級政府審核后編制債務預算,然后報經同級人大審核批準。同時,地方政府發債需要完善審批制度, 遵循審慎性原則和必要性原則, 嚴格審批,不得隨意舉債, 對舉債的必要性要進行充分論證, 實行嚴格的項目審批制度,舉債籌措的資金用途、投向必須明確, 符合政府履行公共服務職能的要求。舉債的用途應集中于解決公益事業和民生問題。根據國際上通行做法,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政府舉債資金除短期債務外,不得用于經常性支出,只能用于與公共事業相關的資本性支出。具體包括:一是非經營性公益事業,二是當前必須解決的民生問題,三是當前必須解決、又沒有收入來源的公共建設項目。政府需要明確哪些是其能夠承受和控制的風險,然后決定以承擔或有債務的方式對哪些項目提供支持,最后還需要建立風險分擔及對項目的監督和控制機制。除了源自不可控的外部風險,政府面臨的內部風險主要是項目選擇和設計,良好的設計能夠減少項目的潛在財政風險。1

4.明確管理機構,歸口統一管理。

從國際上來看,在債務管理部門的確定上,除個別國家外,絕大部分國家都由財政部直接承擔地方政府債務管理職能。鑒于各級財政部門是政府債務的直接擔保者和最終償還者,而且政府債務的規模和效益與各級財政狀況等緊密相關,因此,應明確財政部門為地方政府性債務的主要管理部門,強 1白海娜《政府或有負債:影響財政穩定的潛在風險》見《財政風險管理:新理念與國際經驗》Hana Polackova Brixi 馬駿主編 梅鴻譯/校,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3年6月第1版第69頁。

化集中、統一管理力度,全面負責地方債務的統計分析、舉債審查、登記備案、規??刂?、償債資金籌措、債務資金使用監控、風險預警等工作。同時,將清理規范后的地方融資平臺公司劃歸財政部門統一管理,嚴格限定和強化管理其融資行為。

5.納入預算管理,改革預算會計制度。

西方國家的債務管理實踐表明,將地方政府性債務納入預算管理是增強債務透明度的有效舉措。地方政府應建立起債務預算編制體系,對債務進行確認、記錄、報告,不僅反映債務數量金額的變動,而且反映債務對其資產負債狀況及風險的影響,并據此統籌財力狀況與舉債規模、債務結構。對直接債務,應納入債務專項預算管理; 對或有負債中的顯性負債,應在預算附表中顯示, 并應對各類擔保的數額、結構和基本運行情況進行詳細說明。同時,改革現行以收付實現制為基礎的預算會計制度,最終建立起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的政府會計制度,據實反映地方政府債務增長情況、或有負債情況、債務項目的建設及績效情況,強化債務借、用、還全過程的管理與監督。 6.強化風險預警,健全監管體系。

由于財政風險來源廣泛,其監控和管理涉及到許多部門,因此,這些部門之間的協調十分重要。

首先,財政部門應建立債務風險監控與預警機制。哥倫比亞、美國等國債務管理實踐證明,完備的風險預警和監控體系對防范債務風險起到了重要作用。財政部應牽頭盡快研究建

立統一的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預警指標體系和控制體系,以保證地方債務與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財政承受能力相適應。指標體系可考慮經濟發展水平、財政水平、負債率、償債率、債務依存度、預期借款需求占政府收入的比例等因素,根據實際情況設定風險控制線,對越線的地方政府及時發出風險提示,并督促地方政府建立償債準備金制度,提高地方政府防范和化解債務風險的能力。

具體測算,負債率即年末地方政府債務余額與當年地方GDP的比。根據國際經驗,發達國家一般將負債率控制在45%左右的水平,但是發達國家財政收入占

GDP的比重一般都在30%—40%之間,遠高于我國,我國負債率指標擬設定為25%—35%。債務率即年末地方政府債務余額與當年財政收入的比。目前,國際上沒有統一標準,但大多在100%左右,我國擬設定為80%—100%。償債率即當年還本付息額占當年財政收入的比重,國際上一般為20%,我國擬設定為16%—20%。另外,設立償債準備,并將其限定在債務還本付息總額的80%—100%。 其次,各級人大和社會公眾應加強對地方政府舉債情況及債務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以有效制約地方政府舉債權的濫用。日本的地方債制度表明,地方債券使用效率高低的關鍵在于債券項目管理是否科學。因此,增加地方債券使用的透明度、公開性,有助于提高地方債券使用效率。

其三,金融監管部門應加強對金融機構向地方政府放貸的監管,督促金融機構建立起以項目風險、融資平臺公司自身風

險和地方政府財政風險為一體的綜合風險評估模式,嚴格審查新增貸款,并對既有貸款重新進行風險評估,完備手續。

二、著眼長遠,促進發展,推動完善體制,健全法律法規

(一)深化分稅制財政體制改革,合理劃分中央與地方的財權與事權。

明確的事權劃分是配置財權、確保財政供給能力與財政支出責任相匹配的前提和基礎。1994年我國實行分稅制改革時,在界定政府事權劃分時依照國際慣例,中央承擔了諸如國防、法律、秩序等重大國家事務的供應責任,但在支出責任劃分、支出結構上沒有明確,特別是省以下各級政府在事權劃分、支出結構調整上沒有突破性動作。事權與財權劃分不清晰、財權與事權不統一和事權與財權劃分缺乏法律規范等問題困擾各級政府,造成了財政資金規模效益較低、監督機制不健全等問題。為此,需要進一步明確劃分中央以及地方各級政府的事權,合理劃分財權,促進二者匹配。同時還要積極發揮財政轉移支付制度的作用,在財政支出中大幅壓縮轉移支付比重的前提下,擴大一般性轉移支付,清理整合專項轉移支付并壓縮其比重。也可借鑒德國等國家的成功經驗,嘗試橫向轉移支付。

(二)加快政府職能轉變和投資體制改革,規范地方政府投資行為。

從根本上解決地方政府的舉債投資沖動,需要政府職能的轉變。首先,應合理界定和劃分地方政府的職能范圍,準

確把握政府與市場的邊界,將政府職能真正轉到提供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上來;按照構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公共財政制度的基本要求,改變目前我國政府活動范圍的“越位”和“缺位”現象。其次,規范地方政府的投資行為和擔保行為, 實行嚴格的債務投資決策機制,制止地方政府違規擔保承諾的行為,加強對違規決策投資和擔保的責任追究。

(三)修訂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加強債務法治化管理。 以法律確認地方政府舉債權,是實現對地方政府債務制度約束的最有效舉措。為此,我國應盡快修改預算法,規定允許地方政府發行債券,賦予地方政府法定的舉債權。同時,預算法要

明確規定地方政府債務要納入預算編制,地方政府要嚴格編制債務預算、決算、向人大報告和向社會公眾披露,以增強舉債全過程的透明度。

修改擔保法,強化地方政府擔保的法律責任,允許地方政府除了為外國政府轉貸擔保外,還可有條件地為政府債務進行擔保,并對擔保條件、原則、程序、方式等加以嚴格限定;同時,在《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中,加大對地方政府違規擔保的處罰力度,在司法實踐中增加對地方政府違規擔保行為造成損害的民事賠償責任的追究力度等。

(四)確立政府中期財政預測制度。

為了推動財政的可持續性,我國政府應該加強對財政中長期風險評估,引入一套中期財政預測(如三年預測)制度,在這一制度框架中應包括:將債務風險在內的財政風險納入財政分析和決策中;根據國家的風險融資和風險管理能力采 取措施;考慮預算外和預算內項目的中期財政成本及運作效率。政府應該將中期財政預測納入每年向人大提交的預算報告。這一機制可以使得政府對短期政策的長期后果作出定量的估算,為人大對這些后果進行評估提供可能性。這將從體制上有效地限制政府發生過度直接負債或隱性負債。只有將或有和其他財政風險都考慮到的情況下,中期財政預測、預算本身、政府融資和借款計劃才會比較貼近現實。2

三、加強審計,強化問責,創新方式方法,促進債務管理

(一)開展專項審計調查,掌握地方政府債務規模及結構。

雖然近幾年來不同的部門如財政部、銀監會等都對地方政府債務進行過不同方式的統計和調查,但由于動機、視角和信息透明度的不同,并未能完全掌握地方政府債務的規模,也就不可能深入地揭示其中隱含的風險。僅就審計署2010年對18個省70個市本級地方政府債務進行的專項審計調查來看,如果不及時理清債務規模、結構,對債務風險的防范就無從談起,因此,審計機關應該加強對地方政府債務的專項審計調查,以便及時掌握規模、控制風險。

(二)強化審計問責機制,完善經濟責任審計指標體系。 為了改變因缺乏問責機制所導致的地方政府領導干部無視舉債規模、存在風險的現狀,應強化在領導干部經濟責 2白海娜《政府或有負債:影響財政穩定的潛在風險》見《財政風險管理:新理念與國際經驗》Hana Polackova Brixi(白海娜) 馬駿主編 梅鴻譯/校,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3年第1版,第43頁以下。

任審計中對地方政府舉債行為的評價力度,將地方債務的相關指標、風險狀況、化解舊債情況等納入地方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指標體系,建立完善領導干部任期內長期的財政績效評估機制,避免地方政府的短期行為。

(三)深化預算執行審計,促進完善地方政府債務管理。 將債務納入預算管理是國際上通行且比較成功的做法,我國現階段財政體制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就是要推動預算的公開、透明?,F階段對地方政府債務審計的缺乏也使得預算執行審計

的內容不能完整反映政府財政運行的真實狀況。因此,通過深化預算執行審計,將債務審計納入預算執行審計的法定范圍,是加強對地方舉債約束、推動地方政府加強債務管理、推進預算公開、透明的重要舉措。

(四)改進審計組織方式,保證債務審計的力度和深度。 我國地方政府債務涉及面廣、點多、量大。而現階段對地方政府債務的審計組織方式,在縱向上說,往往僅局限于一級審計機關,未能形成上下溝通;從橫向上說,也大多是局部審計,不能涵蓋全部。這樣的方式既不能使上下級審計機關信息充分交流,也不能對債務全面掌握,無法滿足及時提示債務風險、為國家財政、經濟運行決策提供政策依據的目標。因此,在未來對債務的審計中,應該在審計署的統一指導下,協調中央、省、市、縣四級審計機關的力量,通過組織不同級次、不同領域的債務審計或審計調查,同時結合預算執行審計和地方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形成力量整合、上下聯動,以推進地方政府債務審計不斷深入和推廣。

該課題為審計署審計科研所2010年立項研究課題 作者:南京特派辦課題組

課題統籌:李 玲 課題負責人:劉 利 課題組成員:丁德明 胡正祿 錢夫中 王小霞 王景東 趙 青 鄭海峰

盧紅柱韓華溢郭珊珊 劉素合 牟 遙 黃敏杰 宋秀輝劉洪潔 吳繼光 主題詞:防范 化解 地方政府債務 風險 建議 報:署領導。 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審計廳(局)及科研 所,南京審計學院,署機關各單位,各特派員辦事處, 各派出審計局。

地方政府債務風險防控范文第6篇

[摘 要] 現階段中國地方政府的債務問題和風險,已經影響了對中國經濟中長期前景,只有準確認識地方債務政策的可持續性及財政風險,對政策的實施可能帶來的風險因素進行合理評價,才能對相關的財政風險或債務危機形成情況進行監測和預警。

[關鍵詞] 中國;地方政府;債務;現狀;可持續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2 . 01. 015

1 地方政府債務現狀

1.1 地方政府債務規模

2010年6月23日國家審計署《關于2009年度中央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中首次披露了中國地方政府債務問題,通過審計調查18個省、16個市和36個縣本級,截至2009年底這些地方的政府性債務余額高達人民幣2.79萬億元。審計還發現各地融資平臺公司的政府性債務平均占本級債務余額的一半以上,所審計的上述地方共有各級融資平臺公司307家,其政府性債務余額共計1.45萬億元,分別占省、市、縣本級政府性債務總額的44.07%、71.36%和78.05%。地方政府債務問題由來以久,但2009年增長迅猛,報告中指出,所審計的上述地方2009年新增債務占總債務的37.28%。加大了部分地方政府償債壓力,形成并積聚一定的債務風險。從債務余額與當年可用財力的比率看,省、市本級和西部地區債務風險較為集中,有7個省、10個市和14個縣本級超過100%,最高的達364.77%。從償債資金來源看,2009年這些地區通過舉借新債償還債務本息2 745.46億元,占其全部還本付息額的47.97%,財政資金償債能力不足。

另據有關部門統計,截至2009年6月末,全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合計設立8 221家平臺公司,其中縣級平臺4 907家,2009年末,地方政府融資平臺貸款余額(不含票據)約為7.2萬億元,約占貸款總額的18%,2009年新增3.8萬億元,該數據可以從上市銀行公告年度報告數據中計算出來。其中縣市級融資平臺占地方融資平臺新增貸款總量的75%,預計2010年和2011年后續貸款約為2萬億~3萬億元,2011年底將達到10萬億元。

1.2 地方政府債務結構

中國財政部曾經比照世界銀行的一個分類方法下發了統計方法,即將地方政府債務分為直接債務和或有債務,兩者之中各自再細分出顯性債務和隱性債務,從而形成地方政府的4種債務:直接顯性債務、或有顯性債務、直接隱性債務、或有隱性債務。其包含的主要內容見表1。

2 可持續風險制約因素

從理論上說,中國地方政府是不存在收支失衡的,也就是說從財政賬面上,是沒有財政赤字的,一些地方政府靠借債搞建設,債權落空或者超過還款能力形成的地方政府債務,是對后續財力的透支。這種透支積累到一定程度就會引發財政風險。當前一些地方政府的債務規模已超出了當地財力可承受的范圍,由此產生了可能引發的地方財政風險及債務可持續性問題。

2.1 法律制約因素

中國《預算法》中第二十八條規定:“地方各級預算按照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原則編制,不列赤字。除法律和國務院另有規定外,地方政府不得發行地方政府債券?!敝袊嗣胥y行1996年發布的《貸款通則》第四章規定,地方政府不能直接從國內的中資金融機構貸款。

這種法律強制性約束使地方政府無法通過公開、透明與合法渠道實現市場融資。既不能直接到市場上發債,又不能直接向銀行借款,地方政府不得不變通違規操作,或者把債務分散在各部門或為項目提供擔保的方式籌集資金,其直接后果是造成地方政府債務風險的隱蔽性。法律法規作出的相應規定,本來是為了防范地方政府債務風險,但在特定的歷史背景下,地方政府的債務非但沒有得到有效控制,反而刺激了債務的無序增加。2008年中央政府允許地方政府通過中央代理發行地方政府債券,但仍不允許地方政府直接發行債券進行直接融資。

2.2 制度制約因素

分稅制改革后,由于地方政府財權與事權不對稱,地方政府行為遠遠超出了其職能范圍,事權過多與財力不足的矛盾表現得越來越突出,特別是省級以下地方政府大多入不敷出。地方財政常常不能以預算內適度增長的資金供給來緩解收支矛盾,支出過多造成政府預算安排壓力很大,只好求助于借貸。這就迫使地方政府“廣開渠道”籌集資金,地方政府的債務負擔不斷增加。

同時,公共財政體制建設不完善,財政轉移支付制度也不健全,隨意性較大的稅收返還、專項轉移支付比重較高,而具有平衡地區間財力和實現地區間基本公共服務能力的均等化,財力性轉移支付比重較小,形成部分地區財政困難,迫使地方政府借道投融資平臺舉借政府債務。

2.3 行政管理方面的制約

政績工程和形象工程助長了地方政府的盲目舉債,導致地方政府領導干部行為短期化,盲目鋪攤子、上項目,不顧財力民力, 在任期內大舉借債,大搞美化、靚化的形象工程和高標準、大手筆的政績工程,建設項目熱衷于“短、平、快”,發展規劃和項目立項都缺乏科學嚴謹的論證,這種在中國各地普遍存在的現象,導致債務融資規模逐漸超過了地方政府財力的實際承受能力。

3 可持續性風險評估

從地方政府債務的規模、增長速度、債務結構和特殊的形成背景來看,地方政府債務問題已經成為中國經濟新的不確定因素。

3.1 宏觀經濟層面的風險

要從整體上把握政府融資平臺的貸款風險, 就有必要考察政府整體債務和地方政府債務情況。首先,我們把中國政府債務作為一個整體來考慮,其理由在于中央政府不會坐視任何一級政府出現破產的情況。目前,中國政府債務分為中央與地方兩級,2009年國債規模約為6.27萬億元,若地方政府債務為7.2萬億元,則兩者合計為13.47萬億元,約占2009年GDP總量的41%, 占2009年財政收入的197.6%。從國際標準來看,總債務規模/GDP應小于20%,總債務規模/當期財政收入應小于120%,說明政府總體債務規模較高。按照中國的體制,尚不會允許地方政府破產,那么,如果地方政府無力還債,要由中央政府來兜底,無論采取什么形式,都會形成一筆相當沉重的財政負擔,而社會也可能擔心政府采取加稅或印鈔來還債,會降低對經濟前景的信心,亦或增加通貨膨脹的預期,使中國經濟的困難和變數大大增加。

3.2 微觀層面的風險

由于地方政府及其融資平臺借入的資金主要投向了基礎設施建設,這類投資項目本身的還款能力很弱,主要靠財政收入償還,而地方財政收入又是不穩定的,對經濟周期非常敏感,再加上土地出讓收入已占地方全部財政收入的20%以上,直接受到房地產市場的影響。中國指數研究院發布的2010年中國土地出讓金年終盤點報告指出,2010年中國土地出讓金總金額高達29 109.9億元(參見表2)。北京和上海成為土地出讓金超過千億元的兩個城市,賣地也成為政府財政收入的主要支柱,不少城市包括北京的土地出讓金占財政收入比例接近五成。地方政府的財政收入過分依賴房地產行業的土地出讓金,這種經濟結構無疑是不健康的,在可能出現的極端情況下,不排除某些地方政府違約的可能性,因為近年地方政府較普遍地以財政對借貸進行擔保的做法,嚴格來講在法律上是無效的,這些情況有可能成為銀行體系信貸質量方面的長期隱患。

當然,地方政府負債增加的目的是完善基礎設施以及公用事業建設,這些活動且有顯著的外部溢價性,有利于促進當地經濟發展以增加財政內和財政外收入,而且在土地出讓收入仍然占財政收入很高的情況下,經濟增長還會帶來土地溢價的顯著上升,從而增加地方政府的總收入。同時,從城市化進程來看,地方政府負債率上升是一個必然的趨勢,關鍵是控制其絕對水平。

3.3 技術層面的風險

地方政府債務風險評價的基本思想是建立在風險管理理論基礎之上的,其核心是通過風險映射將政府債務分解為若干個影響其風險指數變化的基本債務風險因子,用這些風險因子的變化來描述政府債務風險的變化。

債務負擔率是地方政府債務風險評價的重要指標,債務負擔率是從地區經濟總體和全局角度出發分析社會應債能力,是指一定時期的地方政府債務累計余額占同期地方經濟生產總值的比值。即:

債務負擔率=當年地方政府債務余額/當年地方GDP

該項指標反映了債務存量規模和當地經濟對于債務的支撐程度,在分稅制的國家里,地方經濟發展水平是支撐地方債務的直接保障。國際公認的以國債為基礎確定的債務負擔率警戒線為:發達國家不超過60%,發展中國家不超過45%。而中國現實狀況是此項指標較低,2007年中國國債負擔率為20.9%,遠低于《馬斯特里赫特條約》要求歐盟國家的60%。因此,中國一些學者均認為中國此項指標具有特殊性,將中國國債負擔率指標的警戒線設定為30%~35%。如果考慮到現階段中國地方政府的舉債權限等現實狀況,以及地方政府債務的不透明情況,應將地方政府債務負擔率警戒線設定為不超過10%。

按照公開的數據,依據這項指標,那么在中國省級地方債務測算中,大部分省、市尚處于中警以下,只有少數西部經濟不發達省區處于重警區,但由于市、縣一級融資方式及平臺的統計口徑情況,該項指標目前很難得出準確的數據。也就是說,微觀經濟層面比宏觀經濟層面的風險還要大。

4 實現地方政府債務的可持續良性運轉

實現地方政府債務可持續良性運轉是一個長期的目標,從國際經驗看,允許地方政府發行更容易監管、更為規范的地方政府債券,將隱性債務顯性化,是化解財政風險和金融風險的必然選擇。如何實現中國地方政府債務的良性循環,本文有以下幾點建議:

4.1 實現債務規范化、透明化

鑒于銀行貸款目前是政府融資平臺企業主要的融資渠道,首先要加強金融行業數據統計和資本市場信息披露,公開金融機構和各級政府及融資平臺的貸款往來。其次是結合政府信息公開,大力進行公共財政建設,推進各級政府預算及執行情況的公開透明。

由于現有的法律制度限制了地方政府公開的債務融資,卻限制不了隱性和或有債務的膨脹,因此,應適當放寬政策,允許地方政府為建設性資本投資直接發債甚至向銀行直接貸款,與目前地方政府成立融資平臺公司來融資的做法相比,可以讓融資活動更加規范、透明,更加便于監管和控制。如果對地方政府現有的資產或債務進行證券化,在一定程度是可以分散、轉移風險,但必須吸取美國次級債問題引發金融危機的教訓,至少要做好有關證券化產品的監管和信息披露,特別是做好對普通投資者的保護,并嚴格控制杠桿,否則這種辦法可能產生擴散和放大風險的不良后果。要將地方政府債務納入同級預算管理,將各級政府的建設預算和經常性預算分離,各級政府單獨編制本級建設項目預算,報同級人大審查批準,實現地方政府債務規范化、透明化。

4.2 借鑒國際經驗管理地方政府債務

允許地方政府發行債券,是實行分稅分級財政體制國家的普遍做法。當地方政府稅收收入不能滿足其財政支出需求時,地方政府可以發行債券為基礎設施建設及公共產品籌資,如英國、美國、德國和日本等國家,地方政府債在其財政收入及債券市場體系中都占有重要地位。目前,發展地方債券市場也已成為新興工業化、新興市場轉軌國家以及其他一些發展中國家的政策重點。各國在地方政府債務管理上,各級政府的事權和財權劃分都由憲法或法律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強化了各級政府的責任,避免互相推諉和為爭取資金而不擇手段。另外從融資來源、資金管理、投放范圍到債務償還也都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大多數國家均規定地方債主要用于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特別是市政設施建設。各國還有一整套系統化的監督管理體系,包括約束機制、信用評級、審批制度、預警系統等。如中央對地方發債實行嚴格的審批制度,進行總量控制,結構調整。

4.3 建立債務危機預警防控機制

根據中國的實際情況,采取允許地方政府發行債券的方式最適合中國國情, 但必須通過法律規定實現約束硬化,加強對地方政府發行債券的約束,地方政府發債要經過上級政府評審后并經人大批準,避免地方政府將其債務風險向上級部門轉嫁。給予地方政府適度負債的法律通道,同時規范政府舉債,約束債務率超出警戒線一定程度的政府不得再舉債,建立健全地方政府債務的預警機制。

主要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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