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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稅及速算扣除數范文

2024-02-23

個稅及速算扣除數范文第1篇

源自:網絡 收編:三月飛春雪

補貼、津貼所得的免稅規定

一,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

1.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政府特殊津貼和國務院批準免稅的補貼、津貼免征個人所得稅。

(參見:1999年8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2.對中國科學院的院士按每人每月200元發給的院士津貼,免征個人所得稅。

(參見:1994年5月4日國稅發[1994]118號)

3.對發給中國科學院資深院士和中國工程院資深院士,每人每年1萬元的資深院士津貼,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

(參見:1998年7月2日財稅字[1998]118號)

4.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免征個人所得稅。

(1)福利費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從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提留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生活補助費。

(2)生活補助費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給納稅

人本要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難,其任職單位按國家規定從提留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向其支付的臨時性生活困難補助。

(3)撫恤金是指軍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其他單位性質的職工因病、因公、因戰負傷或死亡由國家或本單位按規定發給的一次性或定期的撫慰性的經濟補償。

(4)救濟金是指國家民政部門支付給個人的生活困難補助費。

(參見:1999年8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1994年1月28日《個人所得稅實施條例》)

5.個人獲得的保險賠款免征個人所得稅。

6.對軍人的轉業費、復員費,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干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免征個人所得稅。

退職費:是指個人因疾病因公致殘,喪失勞動能力,離開工作崗位,單位按月發給原本人工資收入的40%的部分。

7.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免征個人所得稅。

(參見:1999年8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8.按照國家規定發放的差旅費補貼免征個人所得稅。

按照國家規定發放差旅費津貼一般地區20元/天,特殊地區30元/天,允許在稅前扣除。特殊地區是:深圳、珠海、汕

頭、海南。

9.軍隊(武警部隊)干部工資、薪金收入中的津貼、補貼,免予征稅的項目:

(1)政府特殊津貼

(2)福利補貼(指生活困難補助)

(3)夫妻分居補助費

(4)隨軍家屬無工作生活困難補助

(5)獨生子女保健費

(6)子女保教補助費

(7)機關在職軍以上干部公勤費(保姆費)

(8)軍糧差價補貼

對以下五項補貼、津貼暫不征稅:

(1)軍人職業津貼

(2)軍隊設立的艱苦地區補助

(3)專業性補助

(4)基層軍官崗位津貼(營連排長崗位津貼)

(5)伙食補貼

(參見:1996年2月14日財稅字[1996]14號)

10.從西藏取得的下列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

(1)本世紀末之前,農牧民在農牧區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所得。

(2)艱苦邊遠地區津貼。

(3)經國家批準或者同意,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發給在藏長期工作的人員和大中專畢業生的浮動工資,增發的工齡工資,離退休人員的安家費和建房補貼費。

(參見:1994年4月15日財稅字[1994]021號)

二,稅前扣除項目

1.下列不屬于工資、薪金性質的補貼、津貼或者不屬于納稅人本人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收入,不征稅:

(1)獨生子女補貼

(2)執行公務員工資制度未納入基本工資總額的補貼、津貼差額和家屬成員的副食品補貼;

(3)托兒補助費;

(4)差旅費津貼、誤餐補助。

(參見:1994年3月31日國稅發[1994]089號)

2.對按國家規定發給的老干部保姆費(護理費),在計稅時允許扣除。

(參見:京地稅[1994]187號)

3.住宅電話補貼允許在稅前扣除,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對黨政機關工作人員住宅電話補貼標準:

(1)正部級工作人員 110元

(2)副部級工作人員 110元

(3)正局級工作人員 80元

(4)副局級工作人員 80元

(5)正處級工作人員 50元

(6)正部級離退人員 110元

(7)副部級離退人員 110元

(8)正局級離退人員 80元

(9)副局長離退人員 80元

(參見:2000年5月11日京地稅個[2000]207號)

4.公有住房提租補貼允許在稅前扣除,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公有住房提租增發補貼標準:

(1)各職級人員補貼標準為:正局級130元,副局級115元。正處級100元,副處級90元,科級和25年(含)以上工齡的科員、辦事員80元,25年以下工齡的科員、辦事員70元。

(2)工人月補貼標準為:高級技師90元,高級工、技師和25年(含)以上工齡的初、中級技術工人與普通工人80元,25歲以下工齡的初、中級工與普通工人70元。

(3)企業(含自由自支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單位,比照機關事業單位增發補貼的范圍,結合本單位具體情況自主確定補貼標準,月人均補貼最高不超過90元。

5.黨政機關工作人員通訊工具補貼允許在稅前扣除,暫免征收個所得稅。

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公務活動無線通信工具、移動電話(含

車載電話)、無線尋呼機補助標準:正部級350元、副部級300元、正局級250元、副局級200元、正處級150元、副處級150元、正科級80元、副科級50元、科級30元。

(參見:2000年5月11日京地稅個[2000]207號)

6.單位為個人負擔通訊費的征免稅規定:

對企、事業單位未按市財政局京財行[2000]394號文件規定實行通訊制度改革,為個人手機(包括無線尋呼機)負擔通訊費,應區分不同情況征收個人所得稅:

單位為個人通訊工具(因公需要)負擔通訊費采取全額實報實銷或限額實報實銷部分的,可不并入當月工資、薪金征收個人所得稅。

單位為個人通訊工具負擔通訊費采取發放補貼形式的,應并入當月工資、薪金計征個人所得稅。

(參見:2002年3月18日京地稅個[2002]116

2008-09-09 09:43

個人所得稅免稅項目

默認分類 2010-04-16 09:13:09 閱讀39 評論0 字號:大中小 訂閱

個人所得稅免稅項目

2010/4/15來源:諸葛八戒商機網

個人所得稅免稅項目之法定所得免稅。下列各項個人所得,免納個人所得如下所示:

1、個人所得稅免稅項目之法定所得免稅。下列各項個人所得,免納個人所得稅:

(1)獎金。省級政府、國務院部委和軍隊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

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

(2)債券利息。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

(3)補貼津貼。按照國務院規定發給的政府特殊津貼和國務院規定免稅的補貼、津貼。

(4)救濟性款項。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由于某些特定事項和原因,給納稅人的正常生活帶來一定困難,其任職單位從提留的福利費或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臨時性生活補助費;民政部門支付給個人的救濟金以及撫恤金。

(5)保險賠款。保險公司支付的保險賠款;

(6)轉業復員費。軍人的轉業費、復員費;

(7)安家費、離退休費用。按規定發給干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

(8)外交人員所得。依照中國有關法律規律規定應予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司員和其他人員

的所得;

(9)協議免稅所得。中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簽訂的協議中規定免稅的所得;

(10)其他所得。經國務院財政部門批準免稅的所得。

2、下列所得,暫免征個人所得稅:

(1)獎金。個人舉報、協查各種違法、犯罪行為而獲得的獎金;

(2)手續費。個人辦理代扣代繳稅款手續費,按規定取得的扣繳手續費;

(3)轉讓房產所得。個人轉讓自用達5年以上、并且是惟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4)延期離退休工薪所得。達到離、退休年齡,但因工作需要,適當延長離退休年齡的高級專家,其在延長離退休期間的工資、薪金所得,視同離、退休工資免征個人所得稅。

3、外籍個人的下列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

(1)生活費用。外籍個人以非現金形式或實報實銷形式取得的住房補貼、伙食補貼、搬遷費、洗衣費;

(2)出差補貼。外籍個人按合理標準取得的境內、外出差補貼;

(3)其他費用。外籍個人取得的探親費、語言培訓費、子女教育費等,經審核批準為合理的部分;

(4)股息紅利所得。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

4、外籍專家工薪所得免稅。下列外籍專家的工資、薪金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

(1)根據世界銀行專項貸款協議由世界銀行直接派往中國工作的外國專家;

(2)聯合國組織直接派往中國工作的專家;

(3)為聯合國援助項目來華工作的專家;

(4)援助國派往中國專為該國無償援助項目工作的專家;

(5)根據兩國政府簽訂的文化交流項目來華2年以內的文教專家,其工資、薪金所得由該國負擔的;

(6)根據中國大專院校國際交流項目來華工作的專家,其工資薪金所得由該國負擔的;

(7)通過民間科研協定來華工作的專家,其工資、薪金所得由該國機構負擔的。

5、股息、紅利收入征免稅。對個人從基層供銷社、農村信用社取得的股息、紅利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

6、境外支付所得免稅。在中國境內無住所,且在一個納稅中在中國境內連續或累計居住不超過 90天或在稅收協定規定的期間中在中國境內連續或累計居住不滿183天的個人,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該雇主在中國境內的機構、場所負擔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

7、境外所得免稅。在中國境內無住所,而在一個納稅中在中國境內連續或累計居住超過90天,或在稅收協定規定的期間內在中國境內連續或累計居住超過183天但不滿1年的個人,其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除擔任中國境內企業董事或高層管理職務的個人外,不論是由境內企業和境外企業支付的所得,均免征個人所得稅。

8、境外所得免稅。在中國境內無住所,但在境內居住滿1年而不超過5年的個人,其在中國境外的所得,僅對由中國境內企業和個人支付的部分征收個人所得稅,對由中國境外企業和個人支付的境外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

9、見義勇為獎免稅。對鄉鎮以上政府或縣以上政府主管部門批準成立的見義勇為基金會或者類似組織,獎勵見義勇為者的獎金或獎品,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免征個人所得稅。

10、青苗補償費免稅。對于在征用土地過程中,單位支付給土地承包人的青苗補償費收入,暫免征 個人所得稅。

11、福利和體育獎金免稅。個人購買社會福利有獎募捐彩票和體育彩票,一次 收入不超過1萬元的,免征個人所得

稅。超過1萬元的,全額征收個人所得稅。

12、轉讓股票所得免稅。對個人轉讓上市公司股票的所得,暫免征個人所得稅。

13、國債利息和買賣股票價差收入免稅。對個人投資者從證券投資基金分配中獲得的國債利息、買賣股票價差收入,

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個稅及速算扣除數范文第2篇

源自:網絡 收編:三月飛春雪

補貼、津貼所得的免稅規定

一,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

1.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政府特殊津貼和國務院批準免稅的補貼、津貼免征個人所得稅。

(參見:1999年8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2.對中國科學院的院士按每人每月200元發給的院士津貼,免征個人所得稅。

(參見:1994年5月4日國稅發[1994]118號)

3.對發給中國科學院資深院士和中國工程院資深院士,每人每年1萬元的資深院士津貼,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

(參見:1998年7月2日財稅字[1998]118號)

4.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免征個人所得稅。

(1)福利費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從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提留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生活補助費。

(2)生活補助費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給納稅

人本要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難,其任職單位按國家規定從提留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向其支付的臨時性生活困難補助。

(3)撫恤金是指軍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其他單位性質的職工因病、因公、因戰負傷或死亡由國家或本單位按規定發給的一次性或定期的撫慰性的經濟補償。

(4)救濟金是指國家民政部門支付給個人的生活困難補助費。

(參見:1999年8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1994年1月28日《個人所得稅實施條例》)

5.個人獲得的保險賠款免征個人所得稅。

6.對軍人的轉業費、復員費,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干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免征個人所得稅。

退職費:是指個人因疾病因公致殘,喪失勞動能力,離開工作崗位,單位按月發給原本人工資收入的40%的部分。

7.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免征個人所得稅。

(參見:1999年8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8.按照國家規定發放的差旅費補貼免征個人所得稅。

按照國家規定發放差旅費津貼一般地區20元/天,特殊地區30元/天,允許在稅前扣除。特殊地區是:深圳、珠海、汕

頭、海南。

9.軍隊(武警部隊)干部工資、薪金收入中的津貼、補貼,免予征稅的項目:

(1)政府特殊津貼

(2)福利補貼(指生活困難補助)

(3)夫妻分居補助費

(4)隨軍家屬無工作生活困難補助

(5)獨生子女保健費

(6)子女保教補助費

(7)機關在職軍以上干部公勤費(保姆費)

(8)軍糧差價補貼

對以下五項補貼、津貼暫不征稅:

(1)軍人職業津貼

(2)軍隊設立的艱苦地區補助

(3)專業性補助

(4)基層軍官崗位津貼(營連排長崗位津貼)

(5)伙食補貼

(參見:1996年2月14日財稅字[1996]14號)

10.從西藏取得的下列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

(1)本世紀末之前,農牧民在農牧區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所得。

(2)艱苦邊遠地區津貼。

(3)經國家批準或者同意,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發給在藏長期工作的人員和大中專畢業生的浮動工資,增發的工齡工資,離退休人員的安家費和建房補貼費。

(參見:1994年4月15日財稅字[1994]021號)

二,稅前扣除項目

1.下列不屬于工資、薪金性質的補貼、津貼或者不屬于納稅人本人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收入,不征稅:

(1)獨生子女補貼

(2)執行公務員工資制度未納入基本工資總額的補貼、津貼差額和家屬成員的副食品補貼;

(3)托兒補助費;

(4)差旅費津貼、誤餐補助。

(參見:1994年3月31日國稅發[1994]089號)

2.對按國家規定發給的老干部保姆費(護理費),在計稅時允許扣除。

(參見:京地稅[1994]187號)

3.住宅電話補貼允許在稅前扣除,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對黨政機關工作人員住宅電話補貼標準:

(1)正部級工作人員 110元

(2)副部級工作人員 110元

(3)正局級工作人員 80元

(4)副局級工作人員 80元

(5)正處級工作人員 50元

(6)正部級離退人員 110元

(7)副部級離退人員 110元

(8)正局級離退人員 80元

(9)副局長離退人員 80元

(參見:2000年5月11日京地稅個[2000]207號)

4.公有住房提租補貼允許在稅前扣除,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公有住房提租增發補貼標準:

(1)各職級人員補貼標準為:正局級130元,副局級115元。正處級100元,副處級90元,科級和25年(含)以上工齡的科員、辦事員80元,25年以下工齡的科員、辦事員70元。

(2)工人月補貼標準為:高級技師90元,高級工、技師和25年(含)以上工齡的初、中級技術工人與普通工人80元,25歲以下工齡的初、中級工與普通工人70元。

(3)企業(含自由自支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單位,比照機關事業單位增發補貼的范圍,結合本單位具體情況自主確定補貼標準,月人均補貼最高不超過90元。

5.黨政機關工作人員通訊工具補貼允許在稅前扣除,暫免征收個所得稅。

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公務活動無線通信工具、移動電話(含

車載電話)、無線尋呼機補助標準:正部級350元、副部級300元、正局級250元、副局級200元、正處級150元、副處級150元、正科級80元、副科級50元、科級30元。

(參見:2000年5月11日京地稅個[2000]207號)

6.單位為個人負擔通訊費的征免稅規定:

對企、事業單位未按市財政局京財行[2000]394號文件規定實行通訊制度改革,為個人手機(包括無線尋呼機)負擔通訊費,應區分不同情況征收個人所得稅:

單位為個人通訊工具(因公需要)負擔通訊費采取全額實報實銷或限額實報實銷部分的,可不并入當月工資、薪金征收個人所得稅。

單位為個人通訊工具負擔通訊費采取發放補貼形式的,應并入當月工資、薪金計征個人所得稅。

(參見:2002年3月18日京地稅個[2002]116

2008-09-09 09:43

個人所得稅免稅項目

默認分類 2010-04-16 09:13:09 閱讀39 評論0 字號:大中小 訂閱

個人所得稅免稅項目

2010/4/15來源:諸葛八戒商機網

個人所得稅免稅項目之法定所得免稅。下列各項個人所得,免納個人所得如下所示:

1、個人所得稅免稅項目之法定所得免稅。下列各項個人所得,免納個人所得稅:

(1)獎金。省級政府、國務院部委和軍隊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

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

(2)債券利息。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

(3)補貼津貼。按照國務院規定發給的政府特殊津貼和國務院規定免稅的補貼、津貼。

(4)救濟性款項。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由于某些特定事項和原因,給納稅人的正常生活帶來一定困難,其任職單位從提留的福利費或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臨時性生活補助費;民政部門支付給個人的救濟金以及撫恤金。

(5)保險賠款。保險公司支付的保險賠款;

(6)轉業復員費。軍人的轉業費、復員費;

(7)安家費、離退休費用。按規定發給干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

(8)外交人員所得。依照中國有關法律規律規定應予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司員和其他人員

的所得;

(9)協議免稅所得。中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簽訂的協議中規定免稅的所得;

(10)其他所得。經國務院財政部門批準免稅的所得。

2、下列所得,暫免征個人所得稅:

(1)獎金。個人舉報、協查各種違法、犯罪行為而獲得的獎金;

(2)手續費。個人辦理代扣代繳稅款手續費,按規定取得的扣繳手續費;

(3)轉讓房產所得。個人轉讓自用達5年以上、并且是惟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4)延期離退休工薪所得。達到離、退休年齡,但因工作需要,適當延長離退休年齡的高級專家,其在延長離退休期間的工資、薪金所得,視同離、退休工資免征個人所得稅。

3、外籍個人的下列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

(1)生活費用。外籍個人以非現金形式或實報實銷形式取得的住房補貼、伙食補貼、搬遷費、洗衣費;

(2)出差補貼。外籍個人按合理標準取得的境內、外出差補貼;

(3)其他費用。外籍個人取得的探親費、語言培訓費、子女教育費等,經審核批準為合理的部分;

(4)股息紅利所得。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

4、外籍專家工薪所得免稅。下列外籍專家的工資、薪金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

(1)根據世界銀行專項貸款協議由世界銀行直接派往中國工作的外國專家;

(2)聯合國組織直接派往中國工作的專家;

(3)為聯合國援助項目來華工作的專家;

(4)援助國派往中國專為該國無償援助項目工作的專家;

(5)根據兩國政府簽訂的文化交流項目來華2年以內的文教專家,其工資、薪金所得由該國負擔的;

(6)根據中國大專院校國際交流項目來華工作的專家,其工資薪金所得由該國負擔的;

(7)通過民間科研協定來華工作的專家,其工資、薪金所得由該國機構負擔的。

5、股息、紅利收入征免稅。對個人從基層供銷社、農村信用社取得的股息、紅利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

6、境外支付所得免稅。在中國境內無住所,且在一個納稅中在中國境內連續或累計居住不超過 90天或在稅收協定規定的期間中在中國境內連續或累計居住不滿183天的個人,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該雇主在中國境內的機構、場所負擔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

7、境外所得免稅。在中國境內無住所,而在一個納稅中在中國境內連續或累計居住超過90天,或在稅收協定規定的期間內在中國境內連續或累計居住超過183天但不滿1年的個人,其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除擔任中國境內企業董事或高層管理職務的個人外,不論是由境內企業和境外企業支付的所得,均免征個人所得稅。

8、境外所得免稅。在中國境內無住所,但在境內居住滿1年而不超過5年的個人,其在中國境外的所得,僅對由中國境內企業和個人支付的部分征收個人所得稅,對由中國境外企業和個人支付的境外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

9、見義勇為獎免稅。對鄉鎮以上政府或縣以上政府主管部門批準成立的見義勇為基金會或者類似組織,獎勵見義勇為者的獎金或獎品,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免征個人所得稅。

10、青苗補償費免稅。對于在征用土地過程中,單位支付給土地承包人的青苗補償費收入,暫免征 個人所得稅。

11、福利和體育獎金免稅。個人購買社會福利有獎募捐彩票和體育彩票,一次 收入不超過1萬元的,免征個人所得

稅。超過1萬元的,全額征收個人所得稅。

12、轉讓股票所得免稅。對個人轉讓上市公司股票的所得,暫免征個人所得稅。

13、國債利息和買賣股票價差收入免稅。對個人投資者從證券投資基金分配中獲得的國債利息、買賣股票價差收入,

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個稅及速算扣除數范文第3篇

一、文獻回顧

國內學者對于個人所得稅在調節收入分配以促進社會公平方面也有諸多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在個人所得稅的職能定位方面。楊志勇(2009),認為個人所得稅雖能在局部范圍內促進收入分配的合理化, 但多種約束條件可能導致其產生逆向調節作用,因此,當前我國個人所得稅的調節功能較為局限。對此,楊提出我國個稅的職能定位短期應著眼于完善征管條件與彌補征管漏洞,長期應致力于建立綜合個人所得稅制。

從個人所得稅稅率和費用扣除標準與調節收入分配的關系來看。鄧子基、李永剛(2010)認為,我國個稅改革應當合并所得種類, 減少稅率檔次, 并且擴大稅率級差;對于費用扣除標準,二人認為應以國家規定的小康生活收入水平為基準,并將養老保險支出、住房支出、贍養支出、子女教育支出等納入居民的消費支出范圍。劉元生、楊澄宇、袁強(2013)通過建立模型討論了個人所得稅的費用扣除標準和稅率對于收入和財富分配以及經濟增長的影響。模型模擬發現, 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標準與收入的基尼系數呈U型曲線關系,即在稅率給定的情況下, 存在某個費用扣除數,該點可使基尼系數最小化, 此后基尼系數會隨著費用扣除數的上升而上升, 但此過程對于經濟增長有一定的促進作用。高亞軍(2015)通過對我國個稅調節居民收入分配的有效性進行微觀模擬分析,表明在累進稅率與綜合征收的假設條件下, 我國的個人所得稅都能夠降低居民的收入分配差距,其中,綜合征收模式的效果最明顯。由此,高建議我國個人所得稅應該實施綜合征收模式,不盲目提高費用扣除標準,并且對個人所得稅要素進行動態調整。

二、我國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的分類

個人所得稅的費用扣除標準包括以下三個方面的內容:

(一)生計扣除

生計扣除也稱為個人寬免,即對于維持納稅人本人及其家庭成員的最低生存費用不得納稅,而應當從應納稅所得中扣除。生計扣除設定應遵循以下原則:一是最低生活費用不納稅原則,保證人民能夠在當時的物價水平下,購買到當時生產力決定的維持最低生活水平所必需的生活資料。由于不同時代生產力水平會發生變化,所以在財政力量和征管能力許可的情況下,最好采取稅收指數化方式。二是要與其他稅種協調。由于流轉稅、財產稅等都是由納稅人的收入支付的,所以在設計寬免額時要考慮這個因素。

(二)成本費用扣除

這部分內容是指在經濟活動中為取得工資收入及其他所得所付出的必要的成本費用。比如個體工商戶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所耗費的各項成本與費用,如生產成本、差旅費、廣告費以及銷售費用等。這部分扣除目的是減輕納稅人生產經營負擔,使其能夠進行擴大再生產。

(三)特殊扣除

根據以人為本的原則,費用扣除要從關懷納稅人健康,保證其進行自身再生產以及體現國家人文關懷的立場出發設計費用扣除制度。具體來講,必要的醫療費用扣除、教育費用、住房貸款利息或租金支出等都要進行扣除。

三、問題分析

(一)內容涉及方面

目前個稅納稅人的應稅所得包括綜合所得、生產經營所得和資本利得等,例如,工資薪金所得5000元/月的扣除額所扣除的并不是必要的成本費用而是相當于生計費用扣除,與綜合所得的專項附加扣除有重疊;第二,生產經營所得(即個體工商戶和承包承租經營者的生產經營所得)只能按稅法規定扣除必要的成本費用,但不能享受免征額扣除,即納稅人本人及其家庭成員的生計費用得不到扣除;第三,有些所得的扣除標準沒有及時進行調整,例如,稿酬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等。這些所得的扣除標準是在第一次修訂個稅法時規定的,之后一直沿用而沒有更新。

(二)專項附加扣除不夠完善

為了減輕納稅人的納稅負擔并體現以人為本的征稅理念,我國增加了六項專項附加扣除,充分照顧了“上有老下有小”的中產階級的利益,但是特定的納稅人群體不能充分享受到這些扣除,比如剛畢業的大學生,相當于加重了他們的稅收負擔。

從具體的扣除項目來說,不同年齡段的子女需要的教育支出會有較大的不同,全部采用定額扣除的方式不能充分照顧納稅人利益;住房租金由于各地物價水平不同也存在很大差異;由于醫療體制不完善,大病醫療支出往往很高,1000元的標準扣除不能有效地減輕納稅人負擔。

在特定扣除中缺乏對特定人群利益的照顧,比如針對老年人、殘疾人群體的稅收優惠政策;也沒有對于公益性捐贈進行附加扣除,不能體現國家鼓勵公益事業發展的政策導向。

從扣除方式來看,專項附加扣除只能在發生年度扣除,不能結轉下一年度抵扣的制度也不盡合理。

(三)沒有引進家庭作為申報單位

我國目前個稅法規定以個人為申報單位,這種征收方式雖然簡便易行,但卻忽視了納稅人的真實稅收負擔,不能很好地發揮個稅的收入分配調節作用。引進家庭為申報單位,同時兼顧個人申報方式,允許納稅人按照自己婚否狀態進行選擇,就可以充分考慮納稅人的真實納稅能力,有利于保證稅負公平。同時,個稅扣除制度下的生計費用扣除,既包括納稅人本人的基本消費支出,同時也考慮了其家庭成員的生活費用,尤其是轉徐昂附加扣除的設置,以家庭為征收單位更能體現扣除制度的設計原則。

(四)沒有針對生計費用扣除的指數化調整機制

我國的費用扣除制度都是由政府相關部門根據社會發展狀況進行調整,在前幾次個稅修訂中都有提高扣除標準的規定,以便能體現最低費用不納稅的基本原則。但是這種調整方式具有滯后性,對名義收入征稅而不剔除通貨膨脹的影響會增加納稅人的稅收負擔。引入指數化調整機制可以及時計算出納稅人的實際收入,從而可以排除或減少由于經濟活動而給稅收造成的不良影響。

四、分類與綜合課稅模式下費用扣除制度的改革思路

(一)對收入所得進行分類

即使是綜合型的所得稅制也建立在對各項所得進行分類的基礎上,我國目前將納稅人所得分為綜合所得和其他所得。根據稅法上的常見分類方法,可以將所得分為勞動所得和資本利得,勞動所得包括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及生產經營所得(主要為個體戶所得);資本利得包括不動產所得、證券市場的所得以及其他財產所得。

由于資本利得往往集中在高收入階層,為了實現稅負公平的目標,可以按照勞動輕稅資本重稅的原則設計稅制。

勞動所得作為綜合所得,資本利得由于并不具有固定性的特征以及征管上的難度,并不適宜作為綜合所得。進行分類后,應該按照不同的規定設置各項所得的分類扣除制度。

(二)明確各類所得的扣除項目

由于個人所得稅是對納稅人的純收入征稅,所以需要明確應稅凈所得的定義,即需要明確哪些項目應該從總收入中扣除。

1、所得的生產成本

即獲得某項所得所發生的必要的成本費用,由于工資薪金等所得的成本費用很難確定,因此這項扣除適用于個體戶、承包承租經營者的生產經營所得。一般來說,這項扣除適合采用據實扣除或比例扣除的方式,因為如果按照“是否符合需要為原則”進行判斷,會增加稅法規定的難度,且不同行業成本費用結構不同,不能一概而論。

2、個人基本寬免額

這項扣除應按照最低生活費用不納稅的原則進行設計,且應該放在綜合所得中扣除。設置寬免額有兩個原因嗎,一是將大量低收入者排除在征稅范圍之內,可以起到降低征稅成本的作用;二是不對納稅人最基本的購買力征稅更符合個人所得稅的征稅原則。

3、家庭成員生計扣除

以核心家庭(即父母加沒有經濟收入的子女)為標準,該項扣除內容應該包括配偶扣除和子女扣除??梢詫ε渑己妥优捎貌煌目鄢龢藴?,并且如果稅制成熟時應該對子女扣除按照不同的年齡設置不同的標準。具體來說,可以參照法國的家庭系數法,也可以采用標準扣除法,即每個成員每個月適用一樣的標準進行抵扣。

4、個人特許扣除

由于個人所得稅的橫向公平原則,在實際征稅時應該根據納稅人的不同情況進一步衡量其實際負稅能力,即實行個性化扣除。我國的六項專項附加扣除可以歸為這個部分。因為對于某些家庭來說,特定的支出項目是不可避免的且占家庭預算的很大一部分,所以應當在稅法中設置特定扣除減輕納稅人的經濟負擔,體現量能負擔原則。但應該注意的是,可以歸為特許扣除的應該是對綜合所得形成經濟負擔的支出,而不是針對某一項特殊所得的支出,比如子女高等教育學費、住房貸款利息或租金支出、醫療費支出、贍養老人支出等。

在現階段,這些專項扣除在設計上可以按照定額扣除或比例扣除的方式以降低稅制的復雜性。且由于按照地域設置專項扣除會造成不當競爭以及資源不合理配置等問題,專項附加扣除尚不宜進行地域化差異安排。在配套設施完善以及征管能力提升的前提下,對于專項附加扣除可以引入據實扣除的方式。

針對特定群體,比如老年人、殘疾人以及單親家庭等可以設置更加優惠的扣除政策。

在分項目設置專項附加扣除的基礎上,為了照顧不能充分享受這些扣除的納稅人的特定利益,可以增加標準扣除的制度,由納稅人自行選擇標準扣除或專項扣除其中的一種方法進行稅前扣除。

摘要:費用扣除制度是個人所得稅的重要稅制要素, 可以直接影響納稅人的稅收負擔, 與納稅人的利益息息相關。通過研究費用扣除制度, 有助于促進個稅從頂層設計上完善稅制要素, 從而更好地發揮調節收入分配的作用;也有助于實現公平稅負的目標, 體現量能負擔的征稅原則。在新個稅法實行之初, 通過系統分析每一項專項附加扣除應遵循的原則、現狀不足并提出相應的改革建議, 具有時效性。本文基于目前的征管水平和個稅最終要實現“綜合計征”的目標, 提出現實可行的方案設計, 意在為我國個稅改革提供一些思路。

關鍵詞:個稅改革,費用扣除

參考文獻

[1] 劉麗, 牛杰, 夏宏偉.個人所得稅工薪所得費用扣除標準的探討[J].稅務研究, 2010, 3:46-48.

[2] 湯貢亮, 陳守中.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標準調整的測算[J].稅務研究, 2005, 9:4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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