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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稅改革對中等收入群體的影響

2022-09-10

一、引言

2000年以來, 個人所得稅增長迅速, 2017年達到11966億元。個稅增長迅速, 表明中國經濟飛速發展, 居民生活水平提高。中共十九大報告指出, 要加快建立現代財政制度, 深化稅收制度改革。個人所得稅在稅收體系中地位不斷提高, 使得個稅改革成為深化稅收制度變革的先鋒。

近期的個稅變革, 不僅起征點由3500元提高到5000元, 擴大低稅率級距, 同時增加專項附加扣除, 拉開了我國個稅綜合改革的帷幕, 對實現社會公平發展、促進共同富裕有重要影響, 在我國稅收變革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義。

二、中等收入群體

中等收入群體是家庭人均收入和財產處于社會平均收入水平與較高水平之間、生活水平達到小康與比較富裕之間、從事職業和所受教育程度多數居于社會中等層級及其附近的社會群體[1]。中等收入群體主要分布在城市地區, 收入來源主要是工資性收入, 儲蓄率偏高, 受教育水平明顯高于低收入者和貧困人口。

改革開放以來, 隨著我國經濟取得顯著發展, 我國中等收入群體比重在逐漸提高, 從2002年10%上升到2016年的28.9%, 如果從現在起, 我國的經濟保持6%的增速, 到2020年和2035年, 我國中等收入群體的比重將達到33.02%和44.31%。中國有近14億人口, 中等收入群體超過4億[2], 中等收入群體所占人口比重較大, 不僅是維護社會穩定發展的中堅力量, 也是帶動內需、促進消費的主力軍。個人所得稅作為調節收入分配、促進社會和諧發展的重要手段, 應著重考慮變革后對中等收入群體的實際影響, 既要防范中等收入群體跌落為低收入群體, 又要縮小與高收入者差距。

三、新個稅改革對中等收入群體的影響

(一) 新個稅法實施后, 有效減輕了中低收入群體的稅負, 增加了人均可支配收入, 提高了消費能力, 擴大了中等收入人群比重

1、個稅改革后, 起征點由每月3500元提高至每月5000元 (每年6萬元) , 對于應納稅所得額每月3500到5000元的收入者稅負將達到100%。

案例1:一位職工每月扣除五險一金后收入5000元, 個稅法改革前繳納個稅 (5000-3500) *3%=45元, 個稅改革后, 未達到起征點, 不繳納個稅, 稅負降到100%。

2、首次增加子女教育支出、繼續教育支出、大病醫療支出、住房貸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專項附加扣除, 有效降低了中等收入人群的稅負。

案例2:員工小劉為獨生子女, 父母均已年過60歲, 有2個小孩上學, 房貸利息支出。

每月1000元, 她每月扣除三險一金后工資8000元, 在個稅改革之前, 應納稅所得額=8000-3500=4500元, 應納稅額=4500*10%-105=345元。個稅改革后, 免征額度=5000+2000+1000+2000=10000元, 大于三險一金扣除后工資8000, 不繳納個稅。

3、新個稅實行按月預繳, 年終匯總清算, 清繳稅款, 對已預繳的稅款實行多退少補。此方式對一年內月均收入不均勻的群體, 收益較大。

案例3:一位員工1-10月, 每月應納稅所得額1000元。11-12月應納稅所得額分別為2000元, 該員工年終匯算清繳應納稅所得額=1000*3%*10-2000*3%*2=180元。個稅改革之前, 應納稅額=1000*3%*10=300元。改革后, 應納稅額減少120元。

(二) 進入21世紀, 我國經濟社會出現高速發展狀態, 人們的生活水平也不斷改善, 但通貨膨脹水平較高, 人均購買力下降, 高昂的醫療、教育、住房成本使得工薪階層擔負著沉重的壓力。中等收入群體每月可支配收入約5000元左右, 個稅的調整可以使這部分人每月少交幾百元稅收, 但對比高昂的生活成本, 并不能從根本上緩解生活壓力。甚至有部分人, 在改革之前應納稅所得額達不到起征點, 改革后更不可能交稅, 從而使這部分人不能享受到改革的紅利, 也使得個稅的調節作用微乎其微。中等收入群體以工資性收入為主, 而高收入群體收入來源方式多樣化, 并且也較隱蔽, 有的為稅收死角、無法監控, 他們的收入主要來源于財產轉讓所得、股權紅利、拍賣等[3]。高等收入群體收入較高, 收入多樣化, 應納稅額占財產比重較小, 即使提高其應納稅額, 也不能真正縮小貧富差距。

(三) 個稅僅是影響可支配收入的因素之一, 從歷史數據來看, 幾次個稅改革并未對邊際消費傾向 (MPC) 產生一致的影響。從2005年至2019年以來, 我國個稅經歷了四次變革, MPC卻并未出現預想中的上升。我國居民的邊際消費傾向從2014年的0.78大幅下降至2017年的0.49, 從個稅改革角度而言, 寄希望于減稅而提升邊際消費傾向似乎并不現實[4]。

(四) 我國個人所得稅的征收方式實行源泉扣繳與自行申報相結合, 目前以源泉扣繳為主。但是, 源泉扣繳方式法律責任劃分不明確, 并且交易形式多樣化, 支付所得單位和個人越來越多, 有些地方法律意識落后, 無扣繳稅款意識, 甚至有些單位為個人利益幫助納稅人逃稅, 出現應扣不扣或少扣等現象, 導致個稅稅款流失[5]。對年所得超過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實行自行申報制度, 由于納稅人法律意識淡薄, 稅收抽查、監管制度、懲罰制度不健全, 實行自行納稅申報缺乏有效的監督程序, 導致我國稅收主要以工薪階層為主。

四、建議

中等收入群體作為我國經濟建設的中堅力量, 他們的收入下線是低收入人群, 如果稅收政策不傾向中等收入人群, 有可能部分中等收入人群變成低收入人群, 從而導致中等收入人群比重減少, 貧富差距擴大, 社會矛盾日益突出。個人所得稅不僅是國家財政收入的重要途徑, 同時也是調節收入分配、促進公平競爭、縮小貧富差距、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宏觀調控手段。隨著經濟社會日益發展、人均可支配收入逐漸增長, 國家對個稅改革從各方面不斷完善, 但我認為還應從以下幾方面進行改革:

(一) 個稅申報應以家庭為單位

家庭在我國承擔著教育、養老、醫療以及住房等社會職能, 是我國國家治理的重要單元?,F有納稅制度以個人為納稅單位, 將每一個納稅人視為孤立的個體, 從而忽視了家庭收入來源和結構的差異[6]。在我國中等收入群體中, 有很大一部分人存在兩個工薪族供養一家六口人的現象, 父母年齡偏大且無收入來源。從以個人為納稅單位的角度分析, 他們為中等收入群體, 但以家庭為單位分析, 他們有可能為低收入群體。從某種角度來說, 可能夸大了我國中等收入群體的比重。同時, 我國以家庭為單位計征個人所得稅的條件已成熟, “互聯網+”為個稅家庭制提供了技術支持, 國外以家庭為單位計征個稅也為我們提供了寶貴的經驗。

(二) 專項附加扣除機制應逐步完善

納稅人在主要城市沒有自由住房而發生的住房租金支出扣除標準按照該城市戶籍人口標準定義, 以每月1500元、1100元、800元的標準扣除。本人認為不應按照人口基數為標準定義扣除標準, 應按照當地平均房價定義扣除標準。贍養老人按照每月2000元的標準定額扣除, 沒有區分被贍養老人的數量、收入情況、身體健康狀況。在中等收入群體中, 有一部分人為農村戶口考上大學的而在城市扎根生活, 他們既要靠自己承擔住房、教育、醫療成本, 又要贍養年邁無收入的老人, 均按照每月2000元的扣除標準不能完全降低稅負。住房貸款利息支出, 按照每月1000元的標準定額扣除, 扣除期限最長不超過240個月, 中等收入群體承擔著高昂的住房成本, 按照現有平均房價, 每月貸款利息不低于1000元, 而高收入群體, 他們是購置住房通常為投資, 每月住房貸款利息扣除標準多少, 并不影響他們的應納稅額。

(三) 加大稅收轉移支付力度

轉移支付是政府或者企業無償地給個人以增加其收入和購買力費用, 是收入的再分配。由于納稅人個體特點差異, 個稅改革紅利在橫向中不可能惠及所有納稅人, 導致個人所得稅調節收入分配作用日漸削弱。要構建橄欖型的社會結構, 擴大中等收入群體人口比例, 除依靠個稅改革措施還要依靠稅收再分配, 加大對中低收入人群的轉移支付能力。轉移支付與中等收入群體比重在統計上正相關, 增加轉移支付比重有助于改善收入分配結構。低收入群體比重與轉移支付在統計上負相關, 增加轉移支付比重能夠顯著降低低收入群體比重。受教育年限增加能夠明顯提高中等收入人群比重[7]。中等收入人群承擔著高昂的住房、醫療、教育成本, 所以政府可以加大對住房、教育、醫療的轉移支付力度, 讓中低收入人群直接受惠。

(四) 擴大個人所得稅征收范圍

針對我國現有個稅征收范圍過窄、工薪階層為主要納稅群體現狀, 個人所得稅應借鑒國外發達國家“寬稅基、低稅率、嚴征管、重處罰”的原則[8]。在我國, 高收入人群收入主要不是通過工薪而來, 他們的主要收入來源有遺產、財產轉讓、股息、紅利或其他稅收監管漏洞的隱性收入。個稅改革應在提高起征點、擴大稅率級距、變革稅收征管模式的同時, 構建遺產稅、贈予稅、財產稅、消費稅配套的稅收體系, 使中等收入人群減負的同時, 重點向高收入人群征稅。

五、結論

中等收入人群的比重不僅是衡量國家社會結構優良的指標, 也是反映國家政策、福利制度實施成效的標志, 個人所得稅在改革紅洪流中應考慮為中等收入群體帶來的影響。同時個稅改革也是一項長久的工程, 需要不斷適應社會的發展, 才能為國家的治理提供真正的幫助。

摘要: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經濟取得了快速發展, 居民生活水平得到顯著改善。經濟增長的同時, 貧富差距在不斷加大, 社會結構也發生變化。而中等收入群體比重, 直接影響社會結構的形成, 衡量社會結構的優劣。個稅作為調節國家財政與居民收入的一把利劍, 在縮小收入差距、形成公平合理的收入分配格局上起著關鍵性作用。隨著經濟社會日益發展, 我國對個人所得稅免征額、稅率、稅收優惠政策也在不斷優化革新。本文結合我國經濟發展現狀, 對我國個人所得稅變革的一系列改革措施對中等收入群體的影響進行了討論。

關鍵詞:個稅改革,中等收入群體,經濟發展

參考文獻

[1] 蘇海南.加快擴大中等收入群體[J].北方經濟, 2017 (3) :19-22.

[2] 楊修娜, 萬海遠, 李實.我國中等收入群體比重及其特征[J].北京工商大學學報, 2018, 33 (6) :10-22.

[3] 洪佳音.新個稅對中低收入者的影響分析[J].科技致富向導, 2012 (3) :90-90.

[4] 丁安華.個稅改革:收入影響與消費傾向[J].新財富, 2018 (11) :86-88.

[5] 王金蘭.促進收入分配公平的個稅改革路徑選擇[J].會計之友, 2015 (18) :78-82.

[6] 3王士釗.我國個稅家庭制改革及其實施路徑研究[D].2016.

[7] 孔慶洋.橄欖型收入分配結構——中國有希望嗎?[J].北京社會科學, 2018 (1) :26-39.

[8] 賴瓊琚.新個稅法對調節收入分配的影響[J].韶關學院學報, 2012, 33 (1) :5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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