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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常用法律法規范文

2023-09-21

農村常用法律法規范文第1篇

摘 要 在當今國際金融危機的大背景下,建立規范的市場經濟體制,拉動農村消費市場是深化改革重要環節,本文分析了拉動農村消費市場戰略意義以及律師業務在該領域的拓展前景。

關鍵詞 農村消費市場 戰略意義 律師業務

一、拉動農村消費市場的戰略意義

(一)拉動農村消費市場是我國深化經濟體制改革重要的組成部分。

我國的經濟體制改革經過三十年的不懈努力,已經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績。這對提升我國的綜合國力,提升我國在國際政治、經濟、外交舞臺的地位和影響力有很大的作用。尤其是在百年不遇的國際經濟金融危機(僅就程度而言)的大背景下,我國廣闊的市場成為發達國家和地區以及其它發展中國家和地區抵御國際金融危機的定海神針,中流砥柱。根據國際、國內政治、經濟、文化發展的需要,我國的經濟體制改革也同時需要不斷深化和發展。我國的經濟體制改革始于農村,改革深化的方向也必然繼續向廣袤的農村發展。改革的深化和成功的標志也是農村改革的最終成功。據此,深化改革還有很長的路要走,還有很多的工作要做。其中建立農村規范的市場經濟體制,拉動農村消費市場,就成為了深化改革最重要的環節和途徑之一,具有深遠的歷史意義和現實意義。

(二)拉動農村消費市場是保民生、保穩定、保增長的重要環節。

以科學發展觀為我國今后深化改革的基本國策的提出,是今后很長一段歷史時期的指導方針??茖W發展觀在現階段的中心任務和目標就是在目前國內、國際政治、經濟環境下保民生、保穩定、保增長,以達到國民經濟又好又快和可持續發展。我國近九億農村人口和占據全國70%以上的農村資源,有無限的發展空間,“三?!弊匀痪统闪酥刂兄?。這天地無垠之資源,自然也就成了我國現階段改革思路的重點。因此,黨中央、國務院在制定重大國策的時候始終把農村工作作為黨和政府的工作重心。深化改革和農村市場機制的建設就成為改革最終成敗的分水嶺和試金石,拉動農村消費市場也就成了深化農村改革的必經之路,是不可以取代或者逾越的環節,有重大的現實意義。

(三)拉動農村消費市場是擴大內需的中流砥柱,是抵御國際金融危機的定海神針,是基本國策,應當堅決貫徹到底。

拉動農村消費市場,在經濟學的角度上說是擴大內需的戰略部署和具體政策。在國際金融危機的背景下,以歐美為代表的發達國家和地區正處在風雨飄搖的窘困狀態中。而中國經過三十年的經濟體制改革之成果則一枝獨秀,成為發展中國家(包括發達國家)擺脫經濟危機的希望所在。擴大內需無疑將成為我們抵御經濟危機的有效法寶之一。

根據拉動經濟發展的“三駕馬車”理論,擴大內需必將成為“三駕馬車”的龍頭,具有舉足輕重的地位。據相關資料顯示,在國外,一般國家和地區的消費對GDP增長的貢獻率在70%-80%左右;發達國家消費對GDP增長的貢獻率在80%以上;而美國、英國等國家消費對GDP增長的貢獻率要超過85%。我國消費對GDP增長的貢獻率則不超過60%。在我國農村,根據商務部統計資料顯示其消費值約占全國國民消費的1/3,換算成對GDP增長的貢獻率,約在20%以下。我國目前有9億農村人口,有約2.5億農戶,89970個自然村。據國家統計局2008年三季度統計資料顯示,我國農村人均年現金收入為3971元。從以上數據可知,拉動內需,尤其是拉動農村消費市場,必將是目前全球最大的潛在消費市場,其發展空間和想象空間很大。中央、國務院對拉動農村消費市場的重大決策也就是在此歷史背景下應運而生的。因此可以說這是國家的重大決策、是基本國策,應當堅決貫徹到底。

(四)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提出到2020年“農村人均收入比2008年翻一番,消費水平大幅度提升,絕對貧困現象基本消除”,這是農村改革的基本目標之一。

2008年11月溫總理主持國務院國常會,研究進一步擴大內需,促進經濟平穩較快增長的措施中關注“民生”,關注“三農”的比例很大。去年12月中央農村經濟工作會議召開,確立2009年農村工作的首要任務是“保持農村經濟平穩較快發展”。2009年中央1號文件六次鎖定“三農”問題,提出促進農業穩定發展,農民增收的28條措施。2009年4月22日國務院國常會研究農民增收政策,僅用于農村教育和衛生基礎設施建設投資安排資金達650億元人民幣。為此,拉動農村消費市場應當與中央、國務院的一系列關于農村改革、投資及其穩定農村,促進增長、增收,惠農政策及其民生工程結合起來,并且形成互動、聯動,促進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化和發展。

二、農村消費市場的規模、覆蓋性及其基本模式

(一)農村消費市場規模巨大,具有全方位性質。

在我國,無論是農村人口還是自然資源的比重,都占據了我國人口、自然資源的2/3以上。其時間和空間的無限性,自然會給我國的改革帶來無限的想象力。以“家電下鄉”為例,假如我國2.5億農戶戶均增加1000元人民幣消費,其消費額將達到2500億元人民幣。若農村住房規劃、改革和建設,假設1/3農戶戶均投資5萬元用于住房建設,其投資消費規模將達到41500億元人民幣。而這4萬多億元的消費又將帶動相關規劃、設計、建筑、建材、運輸、物流、農民就業等行業的聯動效應,這看起來無異于天文數字,然其對于農村整體消費市場而言也不過是農村消費的冰山一角,其規模從中可窺一斑。

農村消費市場的建立,其覆蓋性幾乎可以達到社會生活和經濟發展的各個領域。此間的廣泛性、無限性、全方位的特點,用最通俗的語言形容:城市有什么,農村就應當有什么;城市需要什么,農村也自然需要什么;城市沒有的,農村可以給城市無限量地補充。

(二)農村消費市場的基本模式。

1.從農村基本生產經營到現代規?;洜I;訂單農業的規范和發展;農村中小企業的資本運作和資產重組及其產品的升級換代;農村融資,引進外資及其合資、合作的深化,為拉動農村消費市場提供了更廣闊的空間。

2.農村基本生產資料、工具、機械設備的更新、換代和升級的迫切性需求。該部分需求是與農村的經濟體制改革同步的,也是與農村經濟發生革命性變革的迫切需求。我們的管理層應當準確地把握這一巨大的社會需求;律師行業、律師協會、法律服務工作者亦應當準確地把握這一巨大的社會需求。

3.農村資源的全方位開發利用。包括基本農田的重新規劃、設計;農業種子的優選、優育和科技知識的普及推廣;農村水源、灘涂、荒山、荒坡、山地、林地、草原、沙源、土產、特產、礦藏等資源的開發利用及其產品的升級等前景廣闊。

4.農村環境改造、空氣和水污染的治理、住房改革的投

入對拉動消費的影響空間巨大。

5.農村戶籍改革和教育的投入對拉動消費的影響空間巨大。

6.農村能源改革的投入和升級及其清潔能源的推廣、使用迫在眉睫。

7.對農民工返鄉再次創業的支持,包括項目支持、資金支持、政策支持、科技支持和法律支持等。

此外農村金融改革、農村道路交通的投資建設,農村IT市場的開發、完善以及農村衛生、醫療體制的構建等等都給律師行業預留了無限的拓展空間。

三、律師行業對農村消費市場提供服務的基本模型

(一)農村生產經營合同維權方面的律師服務。

這主要包括農業生產資料、生產工具的升級、換代,訂單農業的推廣實施,農業項目的合資、合作、資源利用、承包租賃和農林產品、土特產品深加工等行業的合同行為。該部分法律服務工作要緊緊現行的法律法規為基本依據,包括《合同法》、《土地法》,《環保、資源法》,《民事訴訟法》等基本法律維權。該部分法律維權目前主要分四步走。

其一是項目的提出,合作意向的產生階段的法律支持。

該部分法律支持的主要工作包括項目論證,可行性分析、投入產出比和經濟效益實現的周期分析、投資風險的預測、評估和防范等方面的工作。

其二是合同的簽定階段的法律支持。該部分的法律服務工作與律師傳統業務中的法律顧問工作基本相同,但應有所側重。

第三是合同實施階段的跟蹤服務。該部分工作是法律顧問工作的細化和深入。

第四是出現糾紛階段的合同修改、補充、完善;糾紛的協商、調處和訴訟的準備以及最終訴訟階段的證據的收集、保全等訴訟維權工作。

(二)涉及農業資源的再開發、利用等投資、合資、合作行為的維權保護。

該方面的工作特點是項目時間跨度大, 投資規模較大,項目實施周期長,短期效益不明顯,長遠效益突出等。該方面的法律支持要緊緊圍繞中央關于農村土地、資源開發的系列政策和國務院的系列行政法規為基本法律依據。其中項目的提出、申請、論證、可行性分析、風險的評估、防范以及環境保護和可持續發展等前期要素就顯得十分重要和突出了。一般而言,凡類似的項目,政府方面都是高度重視和支持的。律師的法律支持主要是做好政府的參謀,同時協助鄉(鎮)、村等項目的實施當事人做好前期工作和項目的跟蹤服務工作。

(三)涉及拉動農村消費還主要包括農村教育改革,農村環境治理、整頓、衛生、住房改革及其投資,農村能源的開發利用、投資及其手機、家電、電腦等家電、電器消費的維權保護。

其中關于農村戶籍改革、農村教育改革和投入,衛生、農村住房改革和投資行為及其農村能源的改造、清潔能源的技術改造、推廣和相關技術設備的支持要重點關注,適時提出法律意見,提出項目論證、推廣的法律依據和政策依據。而農村家電消費的推廣,政策扶持和普及,則主要以消法等系列法律、法規為維權的基本支持。

四、律師協會在為拉動農村消費市場法律服務工作中的行為模式探討

(一)農村消費市場的建設和拉動農村消費的基本政策的深入貫徹實施,給律師行業帶來了全新的挑戰和機遇。

雖然我國的傳統律師業務在過去的工作中同樣涉及許多相關農村、農業的題材諸,如征地補償、動遷、合同等方面的工作。但是如今情形有了不同。在黨中央、國務院把農村深化改革、農村消費市場的建設,全方位拉動農村消費作為保民生、保穩定、保增長的基本國策提出以來,作為抵御全球經濟危機、金融危機的新的改革戰略提出以來,也給律師業提出了新的課題。同時也是律師業為我國經濟改革服務向縱深發展的制高點。因此作為經濟體制改革的重要保障的法律服務體系,全國律師協會及其律師隊伍,要深入研究,勇于實踐,不斷總結,抓住機遇,研究規律,主動服務,超前服務;誰在這方面工作做的好,做得細,做得多;誰在這方面的研究有理論,有實踐,有心得;誰在這方面能打破常規,大膽運作,勇于探索,誰就有可能搶先占領這塊高地,誰就有可能獲得較大的蛋糕份額,誰就有了話語權。為此,律師協會作為行業的領頭羊的作用就顯得十分重要和突出了。全國律師協會、各地律師協會在這一偉大的變革中要敢為人先,要有所為。

(二)調查研究該新興市場的所有環節、細節、規律。

可以先行探討、實踐,以點帶面。各地的律師協會要有統籌規劃的思想意識,要有一盤棋的運籌能力,要有整體的理念和系統論的方法。在設計服務規劃,研究服務細節,總結服務規律過程中,要緊密結合國家高層的方針政策,要與全國律師協會、省協會的總體工作安排相掛鉤,同時與本地區律師協會協調一致。在橫向方面也要同其它律師協會互相協作和聯動。不斷總結提高,按律操作,力爭在律師業為農村消費市場的服務過程中有所建樹。

(三)對農村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化、抵御國際金融危機和拉動農村消費市場方面要有前瞻性、指導性,主動走出去,占領該廣闊市場。

其中擴大非訴業務領域,使服務的層次不斷提升和深化。要做到這一點首先要有理論的高度,要有思想層面的高度。這就要求我們強化對科學發展觀的基本理論的系統學習和領會,要學深、學透,深刻理解并且深入落實到具體的法律服務工作中去。同時在思想意識、政治意識提高的基礎上還要對相關的政策、法律、法規進行梳理,適時開展必要的培訓和強化學習,有條件的地區業可以編纂通俗、實用,便于隨時查閱、使用的工具書、小冊子,作為普及讀物有計劃地發放給基層單位和農村的 鄉(鎮)、村。也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將各地(鄉、鎮)的法律服務所等基層法律工作者組織學習和培訓。為適應新形勢下的挑戰進行必要的 思想準備、組織準備和團隊建設。

(四)政府法律顧問團、專家組在“拉動”服務中的模式應當進一步深化、細化、具體。

過去我們的政府法律顧問團和律協專家組的工作多停留在縣(區)級以上的案桌研究分析層面和城市工作層面。建議在“拉動”戰略服務中要深入到鄉(鎮)政府,專家組要深入到村、企業。在這一層面將會有做不完的工作,也將會創造前所未有的業績。此項工作的規劃、安排和組織實施也只有律師協會堪當重任。

綜上,拉動農村消費市場并且為此提供廣泛、深入的法律服務,在深化改革和抵御國際經濟危機的沖擊方面不僅僅是簡單的法律服務問題,它在我國政治、經濟、文化建設方面是個大課題。同時也為我們律師業務的全方位拓展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廣闊天地和舞臺,我們面臨的既是機遇,也是挑戰。望全國同業抓住機遇,迎難而上,不辱使命。

注:本文援引了國家統計局、商務部、證券報等相關公開信息和數據。

(作者單位:吉林易金律師事務所)

農村常用法律法規范文第2篇

我國是一個人口大國,農民更是占我國人口總數的一大半,土地糾紛、鄰里糾紛、婚姻家庭糾紛諸如此類農村糾紛比比皆是,民事調解在處理農村糾紛中發揮了極其重要的作用。

一、民事調解的特點

(一)民族性

民事調解制度是我國特有的一項司法制度,也是我國的民事訴訟過程中最能夠體現中國特色的一項制度。民事調解制度能夠有效地解決民事權益的爭議,不斷地提高辦理案件的效率從而進一步減少案件的訴訟成本;與此同時,由于民事調解制度也是我國司法實踐中運用的最多的進行處理民事之間訴訟問題的一種方式,因此該調解制度具有很大的民族特點。

(二)普遍性

民事調解大量存在在我國的民事糾紛過程中。由于民事調解訴訟成本低、過程快、效果明顯,有效地提高了辦案的效率,能為廣大農村群眾所接受,有深厚的群眾基礎,因此在建國后六十多年的發展過程中,民事調解制度作為具有濃郁中國特色的法律制度,具有很大的普遍性。

(三)在法律框架內偏重人情

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是所有案件都要遵循的原則。在司法過程中,我們更注重的是證據,但在民事調解中,我們要側重于國家實體法律規范和當地風俗習慣,相比證據的冷冰冰,民事調解更人情化、人性化一點。案例中,如果不根據本地風俗和實際生活水平,如果不人性化一點,那肇事車主就可能無法承擔賠償金額,雙方也就達不成意向。

二、民事調解在我國司法實踐中的作用

(一)有利于社會和諧

在我國,農民自古代社會就注重“以和為貴”,如果雙方有了糾紛,大多數農民的潛意識里還是不愿對薄公堂的,在農村這個狹小的熟人社會,抬頭不見低頭見,傷了臉面以后再碰面會還很尷尬,第三方出面調解,既解決了問題,又避免了人情的損傷,同時也有利于農村社會的安定和諧。

(二)降低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

民事調解作為一種解決糾紛的方式,不需要經過嚴格的

訴訟程序,方式靈活多樣,這大大縮短的化解糾紛的時間,同時還很大地降低了經濟成本,如果適用訴訟程序,當事人為請訴訟代理人,收集證據,花費較大,法院開庭審理也要耗費大量的人力物力資源。

(三)民事調解易執行

民事調解的基礎是雙方當事人自愿,被告方在接受原告方的訴求時,會對自己的承受能力做出充分估計,超出了自己的能力范圍時是不會達成和解的,鑒于此,民事調解一般不存在無力履行,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甚至執行難的問題。

三、民事調解所面臨的問題

(一)沒有有效的制度保障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于2011年1月1日起實施,較之以往,使民事調解更規范化、制度化,但人民調解法只是對民事調解在程序上進行了規范,并沒有在實體上進行約束。在實際的民事調解中,出現很多問題都需要調解員根據自身法律素養及當地民俗習慣加以判斷,缺乏一種制度的支持。

(二)不利于保護當事人的民事權利

民事調解應該是在自愿的原則下進行的,所謂自愿,必須是當事人內心真實意思表示一致的結果。但在調解過程中,調解的達成往往是以權利人做出更多的讓步為代價,這在一定程度上損害了當事人的民事權利。

(三)人民調解員整體素質偏低

我縣村級專職調解員少,大多數調解員由村干部兼任,缺乏專業的法律素養,有時只能靠人情關系從中調和,易造成調解的不公平。

民事調解制度作為具有中國社會主義特色的司法制度,其所具有的優點是其他許多訴訟制度所不具備的,隨著民事制度的進一步規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其必將在司法實踐中發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我們通過對這一制度的思考,揚其所長,補其所短,讓這一制度在我國的法制建設中發揮出更出色的作用。

合峪司法所嚴 梅

2012年4月8日

從 農 村 常 見 糾 紛 談 基 層 民 事 調 解

農村常用法律法規范文第3篇

關鍵詞:農村法律秩序;構建;村民權利;保障

中國雖然從立法上確立了村民自治制度,黨中央和國務院也非常重視農村法制建設,但是從現實情況看,法治農村還面臨不少問題。隨著新農村建設的推進,農村社會的利益沖突不斷涌現,構建農村法律秩序,已成中國農村社會改革與發展的當務之急。

一、構建農村法律秩序面臨的問題

(一)村民自治體制不合理,自治受阻

改革開放以來,人民公社體制被否定,中國農村基本上實行了政社分設的“鄉政村治”體制。農村政治事務、行政事務由鄉級政府進行管理,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則實行村民自治。

然而,這種體制存在三個最基本的矛盾:農村基層黨組織(領導權)與村委會(村治權)相互沖突;鄉鎮行政權力干涉村民的自治權;村委會權力沖擊集體經濟權。這嚴重阻止了村民自治。據調查,在村務管理中,村民會議很少召開,甚至有的村從未召開過;由于村務公開欄的內容基本上是計劃生育方案和村干部人事變動情況,而村財務及救災救濟款物的發放情況較少,極少有人去看[1]。

(二)集體所有權實現機制不健全,村民的經濟權利受到威脅

憲法確立了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農民只能承包經營。但承包經營并不順利:一是村委會憑借對土地的控制權,為了獲取土地收益,制造種種借口,單方撕毀承包合同,隨意“調整”已發包的土地,侵害了農民的土地承包權和土地收益權?!度嗣穹ㄔ簣蟆肪驮d一個案例:黑龍江省村民楊文彬所承包的400畝荒山熟化后被無償收回,并被罰款[2]。二是在集體土地國有化的過程中,農村集體和農民個人的權益被侵害。有些地方政府為了追求“政績”,甚至為了“提高”財政收益,憑借手中的權力,對集體土地強征濫占,并給予農民過低標準的補償[3]。

(三)權利救濟措施不到位,村民權益得不到保障

調查顯示,調解仍然是中國農村救濟權利最重要的方式。對于鄰里糾紛,大多數村民選擇找村干部或人民調解員解決,或者選擇找村里有威信的人解決,甚至有的人干脆忍氣吞聲,只有少數選擇打官司。而遇到村委會侵犯承包經營權時,絕大多數村民選擇找村委會、向鄉政府反映或到上級政府上訪,選擇打官司的只是極少數,個別村民找新聞媒體主持公道。村民認為遇事打官司是因為沒有其他辦法,實屬被逼無奈[1]。

(四)村民、干部法律意識缺乏,農村法治難行

農村是法律的盲點。村民不知法、不信法、不求法。據調查,大多數農民不能區分政策與法律,更談不上了解相關法律程序[1]。在他們看來,辦個酒席、洞房花燭,就是“結婚”,至于登記與否,沒有什么關系。作為“熟人”社會,注重的是親情、鄉情、家法、族規,依賴的是傳統的倫理與長者的威信,而法律距離他們則是那么的遙遠!

二、構建農村法律秩序的對策與建議

(一)認真貫徹憲法精神,梳理有關三農立法

有關機關應當梳理涉農法律,消除法律之間的矛盾,建立完整和科學的三農法律體系。第一,進一步明確鄉(鎮)村關系,“鄉政”權與“村治”權的界定應盡量具體,以保證村民自治落到實處。第二,理清村黨支部與村委會的關系,明確各自的職權職責。村委會就村務所作的決定,只要合法,對群眾有益,群眾擁護,黨支部沒有必要加以干涉;而促使村務公開、村干部廉潔以及宣傳法律和黨的政策則是村黨支部的工作重心。第三,設計“村”的治理結構。“村民大會”為村的最高權力機構,村委會和集體經濟組織由村民大會產生,其地位低于村民大會,受其監督;村委會的職權只是管理村公共事務與公益事業,集體經濟組織負責經營集體資產。

(二)尋求有效機制,實現民主權利

村民民主權利包括選舉、建議、參加村民大會、投票等一系列權利,其中選舉權是核心。此處就以選舉權為例來探討如何實現村民民主權利。首先,確立基層民政部門在村民選舉中的指導與監督地位,避免鄉鎮在村民選舉中傾向性。其次,加強村民選舉的監督力度,不得對候選人規定法外條件,完全由群眾自己推選;對破壞、操縱、干涉村民選舉的行為予以處罰,處罰措施應具體,不能籠統“依法處理”,對“以威脅、賄賂、偽造選票等不正當手段當選的”,不僅“當選無效”,還應當予以制裁。也可以將村委會選舉直接納入《選舉法》的調整范疇。

在選舉投票的公平問題上,實行“個人和戶的加權計票法”。(1)確定加權數。村民個人每一票的加權數為“1”(個人加權數),戶代表每一票的加權數為“2”(戶代表加權數);(2)確定全票。將所有登記有選舉權的村民人數與個人加權數的乘積加上全村戶數與戶代表加權數的乘積作為本次選舉的全票數;(3)投票選舉。有選舉權的村民和本村戶代表同時過半數并分別進行投票,選舉有效;(4)計票。將本次村民個人投票數與個人加權數的乘積同本次戶代表投票數與戶代表加權數的乘積相加,即為候選人的得票總數;(5)當選。候選人獲得本次選舉全票數過半的選票,始得當選。

(三)創新集體產權制度,理順利益關系

有人認為,集體土地產權制度的改革:一是明晰產權,所有權落于組上,剝離村委會控制集體土地的權力,使土地集體所有制與農民的距離更近;二是淡化所有權,強化使用權,所有權歸集體,農民享有長期完整的使用權;三是取消承包制,確立農地使用權私有;四是取消垂直管理,還權于農民,國家征占集體土地要由村民會議研究決定,不能政府一方說了算[3]。這種觀點是建樹性的,但存在實體上不公平、邏輯上矛盾之嫌。

在現行憲法框架下進行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其目標應是“所有權、經營權、使用權、管理權”相互統一、協調運作。首先,建立和完善農村集體資產的管理和經營機構。確立集體土地所有權由村民大會行使,設立“集體資產管理委員會”等常設機構,對土地及其經營進行日常管理;明確集體經濟組織的是唯一合法的集體資產經營機構,行使集體資產的經營權,村土地的經營事項由村民大會決定,集體經濟組織負責實施;確立村委會的村法定監察機構地位,對村土地的管理和經營進行監督。其次,建立農村土地有償使用制度。村民及其他人在取得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時應當支付對價,該使用權在不改變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可以自由轉讓;村民對本村土地享有同等條件下的優先承包權。再次,建立合理的征地及補償制度。國家只是農地使用的管理者,只有當涉及重大社會利益時,國家才可以征用集體土地;強化國家征地的民事性、淡化其行政性,不僅要安置農民、補償使用者,而且還要合理補償農地所有者的地租損失。

(四)健全“村治”法律監督制度,規范“村治”行為

雖然村委會擁有一定的“公權力”,但現有的國家監督機制對其并不奏效。因此,應當建立有效的“村治權”法律監督機制。(1)“村規”備案制度。村委會或者村民大會所制定《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規民約》等村內制度,通過向有關機關備案的程序,獲得一定的法律效力,也接受相應的監督。(2)“說明理由”制度。村委會的行為對村民利益有不利影響,或群眾不滿意、有疑問時,村委會必須說明理由,以確保“兩公開”制度真正貫徹。(3)“村治”司法審查制度。當村委會或村干部的行為侵害集體或者自己的合法權益時,村民可以自己的名義向法院起訴,運用司法審查來規范“村治”行為,這在《物權法》中已有體現。①

(五)完善農村法律服務體制,保障農民合法權益

完善中國農村法律服務體制,暢通農村糾紛處理渠道。(1)吸引高素質法律人才進入農村,使這些人才進得來、留得住。更重要的還要培養農村自己的法律人才,如山東棗莊市開展“兩個一”工程建設就是一個很好的嘗試,即“為每村培養一名法律大專生村干部,為每戶培養一個法律明白人”,效果不錯。這樣不僅有利于法律的執行,而且有利于法律在農村的深入。(2)法院設立專門的“農村法庭”,審理涉農糾紛,同時指導農村普法和調解的工作。審判方式原則上為流動庭審,方便群眾訴訟,并充分發揮審判的教育功能。(3)建議在每一個鄉(鎮)建立一個法律服務機構,律師、公證員每年都有義務在農村法律服務機構提供法律援助,為村委會的決策提供法律咨詢和建議,協助其依法處理好本村的事務,幫助村干部運用法律手段處理村內矛盾,指導村民運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六)探索有效的法制教育途徑,提高村民法律意識

法律秩序的內在因素是人們的法律心理,只有村民形成權利意識、法律意識,內化法律精神,才會信仰法律[4]、依法辦事。因此,要加強農村法制宣傳教育,做到經常性、靈活性、有效性,拋棄“法律工具主義”,全面宣傳法的價值,突出其核心價值——權利價值。形式上不拘一格,可以結合農民日常生產生活中遇到的問題以案說法,也可以推廣北京市密云縣南穆家峪村的“三上兩進一提高”、重慶黔江區的“三課一書一警示”等經驗。內容上要有針對性,涉及三農問題的法律法規要及時宣傳,與農民切身利益息息相關的法律要深入宣傳,事關改革、發展、穩定的法律法規要反復宣傳。在效果上,法律要融入村民生活,化為村民的行為,最終營造出崇尚法治的新農村社會氛圍。

總之,要真正將憲法賦予農民的權利落到實處,構建農村法律秩序是新農村建設的必然選擇。我們完全有理由相信,在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大前提下,中國農村法律秩序會指日可待,村民權也將得到應有的保護。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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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常用法律法規范文第4篇

中國是一個農業大國,十三億人中就有九億是農民,可是很久以來,農民在農村中的生存狀態研究如何,絕大多數城市人并不清楚。“中國的問題仍然主要是農村問題。中國社會的現代化的最重要任務之一就是農村社會的現代化。因此,一個真正關心中國人喜怒哀樂的人就不能不關心中國最基層社會的人的生活。”基于此,我們

對家鄉周邊的六個村進行了一次關于“農村法律普及程度的調查”。我們本著面向農民,服務農民的精神,相繼開展普法宣傳等活動,以法律調查問卷、座談交流等形式開展本次調查,從中掌握里許多第一手資料。

當今社會各級政府與社會團體都紛紛開展各式各樣的農村法制建設活動,那么究竟有多大的成效呢?本報告主要是了解農村的法律知識普及程度,設計的問題相對比較簡單,通過一些簡單的法律常識,分析近幾年農村法制發展的狀況,從而提出合理的建議。

二、調查方法及對象

本次調查以調查問卷為主,座談調查為輔。

問卷調查,是我們了解基層法律服務現狀的另一重要手段。有專家認為,在中國的調查,必須正視被調查者文化素質不高,缺乏社會調查常識的現實,盡是少用書面調查方式。[3]。然而我們認為,這是對基層群眾的固有偏見。事實上,我們所接觸到的農民大多具有中等以上文化程度,也接觸過許多外部信息,對我們并沒有表現出敬而遠之的態度。

我們對訪談對象的選取分為三個部分。一是農民群眾,包括接受過法律服務和未接受過法律服務兩類。這種分類十分必要,一方面前者對基層法律服務有著最直接的感受,他們的看法和意見直接反映了基層法律服務的(來源:好范文 http:///)現狀。另一方面后者在農村占絕大多數,更具代表性。這對我們了解農村法律服務的真實面貌同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必須指出的是,未接受法律服務并不意味著他們沒有遇到法律糾紛,是何種原因使他們與法律服務擦肩而過?追尋其中的原因,顯然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論和現實意義。第二部分訪談對象是村干部。主要是了解法律服務所之現狀,以及在滿足農村法律需求方面所發揮的作用。與對農民的訪談不同的是,這部分訪談大多不是以正式方式進行的,往往是在閑聊甚至是吃飯時獲得我們想要的信息。這些信息同樣具有相當的可信度。第三部分則是外出務工者,他們現在已經成為備受社會關注的群體,農民工同樣需要接受法律方面的知識,這樣才能夠在他鄉保證自己的護法權益不受侵犯。近年拖欠農民工工資,欺騙農民工等不法行為屢屢發生。為什么這樣的時間屢禁不止,有一個重要的原因就是農民工不懂法,不知道用法律來維護自己。

三、調查結果

農村常用法律法規范文第5篇

摘 要:我國是農業大國, 農村人口占全國總人口的百分之70到80, 大多數農村人口收益低微, “看病難、看病貴”的問題非常突出, 因此, 對廣大農民健康的關注以及農村醫療保障改革, 已經成為我國社會保障體系建設的重中之重。在“新醫改方案”出臺的大背景下, 通過比較外國相關法律制度, 對我國農村醫療保障的現有制度和不足進行研究與分析, 提出進行改革和完善的對策, 從而切實維護和保障廣大農民的權益, 落實憲法和法律的要求。

關鍵詞:農村醫療保障; 比較; 立法

2009年4月, 我國《醫藥衛生體制改革近期重點實施方案(2009-2011年)》(簡稱“新醫改方案”)正式出臺, 提出了要建立覆蓋全民的基本醫療保障制度的總目標, 并且明確規定了政府在提供公共衛生和基本醫療服務中的主導地位。根據“新醫改方案”提出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規劃, 在3年內,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參保(A)率將達到90%以上; 2010年,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補助標準提高到120元/年/人, 增幅為50%,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最高支付限額, 逐步提高到當地農民人均純收入的6倍以上; 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經費標準到2011年將不低于20元/年/人, 完成中央規劃支持的2.9萬所鄉鎮衛生院建設任務, 再支持改擴建5000所中心鄉鎮衛生院, 每個縣1-3所, 三年內實現全國每個行政村都有衛生室。雖然“新醫改方案”的實施會使農民參合覆蓋面達到了一定規模, 但我國農村醫療保障制度在根本上依然存在著諸多問題, 如果這些問題得不到解決, 我國農村醫療保障改革的進程將會受到嚴重影響。因此, 實行農村醫療保障制度的法制化, 加快農村醫療保障制度建設, 實現農村醫療制度的跨越性發展, 已經成為眾望所歸。

一、我國現行農村醫療保障制度的缺陷

(一) 政府職能缺失

政府作為國家行使行政管理職能的機構, 承擔著行政決策的責任。世界任何國家的政府, 無論是在本國醫療保障體制的建立與運行中, 還是在醫療保險資金提供上, 或是在國家醫療保障制度的設計、管理、監督等方面都起到舉足輕重的作用。作為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農村醫療保障制度無論從制度構架還是組織運行,都離不開政府的支持和扶助,這已經從我國農村合作醫療的曲折發展歷程中反復得到驗證,尤其是當前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推廣工作,更顯示出政府作用的不可或缺性。

筆者認為,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作為一項政府主導下的醫療保障制度, 具有明顯的公共產品的特質, 政府提供公共服務的最基本手段就是制度的供給, 政府在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建立和發展上有著不可推卸的責任。然而就我國目前的情況來看, 政府對農村醫療保障的財政支持力度嚴重不足。盡管中央政府已明確表示將對農村醫療給予資金扶持,但關于扶持比例是多少、資金如何到位等這一系列問題缺乏相應的責任規范和制裁辦法。在實際運作過程中主要是依賴地方政府的行政手段來推進的。再加上由于缺乏強有力的監督機制來確保政府為農村醫療保障投入配套和充足的經濟資源,致使政府投入資金常常不能到位。由于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從本質上屬于農村社會醫療保障制度, 只能由作為社會代表的政府出面向所有社會成員供給社會醫療保障制度, 從而達到資源配置的最優化, 實現公眾健康利益的最大化。因此, 政府在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設計、推廣及具體的實施上, 其角色的定位以及職能的健全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 并且應在綜合性農村醫療保障制度體系構建的法律保證、出資扶助、運行監督和部門協調等環節中有所作為。

(二) 監管機制缺失

對于我國的目前不完善的農村醫療保障制度而言, 需要國家和社會長久的、有效的監督和管理。首先, 我國缺乏對醫療機構的監管。當農民出現醫療問題時, 最早接觸的是醫療機構, 醫療是一種專業性較強的技術性服務, 使得某些醫療機構為了獲取更高的利潤而要求病人購買價格昂貴的藥品, 對無力支付費用的病人采取拒絕治療或者讓其提前出院等做法。目前,在我國農村地區也大量充斥著私營醫療機構和人員,很多原來公有的衛生院(所)在市場化改革中也變成了私人承包經營,利益的驅動導致假醫假藥、亂收費等現象充斥農村醫療市場。其次, 缺乏對衛生行政部門的監管。衛生行政部門是醫療管理權力的執行者, 其行政能力的質量直接關系著醫療保障制度發揮作用的大小。如果對衛生行政部門監管不力, 必將導致社會醫療體系的混亂以及腐敗的滋生。再次, 缺乏對地區社會保障部門的監管。社會保障部門被譽為公民生存基線的掌握者, 把持著諸多方面的社會保障資源, 這就更需要對地區社會保障部門的行為進行有效的、透明的監管和管理。

(三)法律保障缺失

我國農村醫療保障法律制度建設整體滯后,我國至今為止尚沒有一部全面調整農村醫療保障社會關系的法律或法規。尤其在農村醫療保障的立法價值取向、政府職能定位、資金籌集方式、法律實施與監督機制等方面存在許多不足。 2002年, 國家頒布了《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衛生工作的決定》, 2003年, 衛生部、財政部、農業部聯合頒發了《關于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意見》。需要指出的是, 前面提到的《意見》和《指導意見》都是由國務院相關部委制定的、帶有強烈行政管理色彩的政策性文件,而國務院制定并組織實施的《突發衛生事件應急機制》等行政法規只涉及農村醫療保障制度的單個層面。因此, 以上立法都還是停留在行政法規、規章的立法層面上, 其內容都過于簡略, 隨意性大, 法律效力也相對較低, 這就容易導致法律規定的不確定和適用時的困難。

二、外國農村醫療保障制度的實踐

英國是最早實行全民醫療保險的國家, 其國家醫療保險類型最具代表性。英國醫療保險服務的原則主要體現為: 第一, 要對每個公民(包括農民)提供廣泛的醫療服務; 第二, 衛生服務經費大部分從國家稅收中支出; 第三, 衛生服務體系由社區初級服務、地區醫療服務和中央醫院服務三個級別組成。1948年,英國通過了《國民醫療保健服務法》,實行對所有醫療機構的國有化改革,即醫療機構的醫護人員是國家衛生工作人員, 公立醫院占全部醫院總數的95%,包括綜合醫院和??漆t院。1964年,英國頒布了《國家衛生服務法》,規定凡是英國公民,無論其有多少財產,均可免費享受公立醫院的醫療,患者只需付掛號費。目前在英國醫療總費用中,來自政府稅收的費用約占79%,其他費用來自社會保險繳費、患者自己負擔的醫療費用以及其他收入。

美國是實施商業醫療保險模式的典型代表。在美國,80%以上的國家公務員、私營企業雇員和農民都是商業保險制度的參加者。美國商業醫療保險的主要模式是: 醫療保險主要由市場經營和管理,政府只負責老年人和貧困者的醫療保險。保險經費主要由個人和企業負擔,政府基本不負擔。該模式的主要缺陷是社會公平性較差,還有相當多低收入的小企業雇員、個體勞動者和農民家庭享受不到醫療保險。

日本的農村醫療保險在20世紀30年代就已經有所萌芽, 戰時頒布的《國民健康保險法》開始把健康保險的范圍普及到農民?!秶窠】当kU法》的宗旨是解決農民及小手工業者無醫療保險的問題, 縮小城鄉之間和企業之間在保險覆蓋率和保險待遇上的差距。1959年, 日本農民醫療保險制度正式建立, 其中醫療保險基金的大部分來自政府補助,個人只交納少部分保險費。1961年, 日本進入了全民醫療保險的時代。日本的醫療保險體制分為雇員健康保險和國民健康保險兩大類。雇員健康保險制度的適用對象主要是全國擁有5人以上的企業的雇員及其家屬, 均被強制加入雇員健康保險; 國民健康保險以區域為單位, 由各個基層地方政府負責管理, 其對象為農民、個體經營者、無業者和不能享受雇員健康保險的退休人員以及上述三等親以內的撫養家屬。除了上述保險外, 日本農民互助保險組織的存在也大大減輕了農民的醫療負擔。

韓國政府比較重視農村的社會保障, 其醫療保險制度覆蓋全體農民。1963年, 韓國頒布了第一部《醫療保險法》, 實行自愿性保險, 參保人數不多。從20世紀70年代后期起, 韓國開始實行強制性保險。1981年, 在農村進行第一批試點, 1988年, 開始在全國農村強制實施, 覆蓋率為90%的農民, 10%的貧困農民由政府提供醫療救濟費用。然而韓國并沒有專門針對農民的醫療保障制度以及單獨的醫療保障法律, 農民的醫療保障從屬于整個韓國的全民醫保體系。韓國在發展農村醫療保障制度上采取的是先城市后農村的方法。在1960年之前, 韓國農村的醫療保障幾乎是空白。20世紀90年代后期, 農民已經和別的階層一樣被完全納入到社會保障的各個范圍之內, 逐步建立了覆蓋整個社會的醫療保障體系。

泰國針對農民及流動人口而推行的是一項全民醫療服務計劃名為“30銖計劃”。它是由中央財政按照一定標準,將資金預撥到省,省衛生管理部門再分配給相應的醫療衛生機構。參與本計劃的國民到定點醫療機構就診,無論是門診還是住院,每診次只需支付30銖的掛號費(對收入低于2 800銖的農民可予以免繳),即可得到一系列的醫療服務: 第一, 預防保健,包括體檢、計劃免疫、婦幼保健及艾滋病預防等; 第二, 門診和住院服務,包括醫學檢查、治療及《國家基本用藥目錄》規定的藥品和醫療用品; 第三, 不多于2次的分娩; 第四, 正常住院食宿; 第五, 口腔疾病治療等。

印度自1947年獨立以來, 一直在致力于構建免費的農村醫療保障制度?,F有的印度農村醫療系統包括四個層面: 村衛生中心、初級衛生中心、社區衛生中心、地區醫院。村衛生服務中心主要負責母嬰健康、計劃生育和預防接種,也發放一些非?;镜乃幤?。初級衛生中心很像中國的鄉鎮衛生院,但是沒有病床,較為嚴重或需要住院的病人只能送往社區衛生中心或地區醫院。社區衛生中心和地區醫院類似于中國的縣醫院和地區醫院,其設施和醫護人員配備相對較為齊全,一般只接受社區衛生中心轉來的無法處理的病人。新政府上臺后出臺的2005-2012年“全國農村健康計劃”,提出了一系列旨在加強現有農村基層醫療機構的措施: 將衛生醫療預算提高到GDP的2%-3%; 要求地區政府根據“全國農村健康計劃”制定“地區健康計劃”,包括醫療、衛生、供水、營養等各個方面的內容,以全面提高農村地區的醫療服務條件和醫療服務水平。另外,印度還大力推行面向非正規產業和非正規就業者的醫療保障制度。

三、 借鑒國外經驗, 完善我國農村醫療保障制度

綜觀外國的農村醫療保障制度,可以看出各國在建立農村醫療保障體系時都充分考慮了本國的經濟社會實際,其中有諸多值得我國借鑒的經驗。

(一) 進一步加強政府在農村醫療保障中的責任

如同英國政府一樣, 我國政府首先應明確農村醫療保障制度的定位, 并將其納入到國家社會保障體系當中。首先,可以鼓勵私營醫院參與到國家公共衛生服務中來, 調動一切可以利用的資源為我國農村醫療保障制度服務; 其次, 政府應利用各種途徑多渠道籌集農村醫療保障資金, 例如引導社區、企業、慈善機構、外資機構及個人的捐助, 尤其是在發達地區提倡和開展社會捐助行為, 充實農村合作醫療基金。還可以將農業稅轉化為農戶社會保障稅, 征收后進行專戶儲蓄, 專用于農民養老和醫療保障方面。再次, 我國政府要加大對公共衛生的投入, 目前公共衛生服務體系比較薄弱、服務能力有限, 一些重大傳染病、地方病、職業病沒有得到有效預防。

(二) 建立完善的監管機制

只有建立公正獨立的農村醫療制度監督機制, 才能對合作醫療籌資、組織、管理等各環節以及各方主體的行為進行監督, 從而確保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能夠順利運轉。監督機構應當定期審查各定點醫院對參合農民采取的醫療方案或醫生開具的處方單, 重點審查藥品的選擇和用藥量、大型設備檢查的必要性、新特藥和自費項目的控制情況以及是否存在誘導性住院等。同時進一步加強對農村醫療市場的監管力度, 嚴格農村醫療機構、從業人員、醫療設備等方面的準入審批權, 依法取締非法行醫、無證生產經營等違法活動。政府還應統一規定或限制藥品的使用范圍和醫療價格,如果超過此限制條件,醫院就應受到質詢,或對超過的部分,醫療保險機構不予報銷; 嘗試按疾病類別規定醫療費用限額,實行醫院費用總量控制等。

(三) 建立多層次、多形式的農村醫療保障制度

就目前農村醫療的保障制度的現狀而言, 我國應建立多層次、多形式的醫療保障體系。在中國不同地區, 廣大農村在很長時期內人均收入和醫療支付能力持續處于較低水平, 維護“低水平, 廣覆蓋”的合作醫療是農民基本醫療需求的保障。因此, 可根據各地實際情況, 選擇不同的農村醫療保障模式。同時, 還可以建立補充醫療保障制度作為基本醫療保障制度的補充。鼓勵農民通過農村專業合作組織、專業協會等為會員集體投保等方式解決醫療保障問題, 在東部沿海農村及城市郊區等富裕地區, 農民還可以自愿尋求商業保險的保障, 以滿足他們不同層次的醫療保障需求。需要指出的是, 建立農村醫療救助制度也十分必要。這是專門針對于經濟欠發達地區建立的特殊醫療保障制度, 資助貧困農民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 可有效緩解因病致貧和因病返貧等現象。

(四) 進行城鄉資源整合, 優化資源配置

在建立多層次、多形式的農村醫療制度的同時, 還應當注意資源的優化整合, 避免浪費, 努力使城鄉衛生資源配置傾向公平, 扭轉衛生發展“重城輕鄉”的思想和做法。目前, 全國的醫療資源70%以上集中在城市, 醫療衛生領域的高新技術, 先進設備和優秀人才都集中在大城市大醫院。普通農民得了病在當地得不到有效治療或者不信任當地的醫療機構, 只能投奔大城市大醫院。因此, 需要重新配置城鄉醫療資源,減低農村醫療費用,扭轉醫療衛生資源“規模失控”與“資源短缺”的不平衡局面??晒膭畛鞘小叭住贬t院積極在周邊農村地區開設分院, 輸出優秀醫療人才資源。

(五) 加強立法, 為農村醫療保障制度提供法律支持

法律可以保證制度的穩定性和權威性, 避免制度的隨意性, 增強制度的可信賴性。而且上升到法律層次, 使農民對農村醫療保險的認識會有提高, 大大增強其對保險的信任程度。自1884年德國首先制定《疾病保險法》以來, 世界各國的醫療保障制度立法工作紛紛興起。例如日本, 除了《國民健康保險法》外, 還制定了其他一系列相關法律法規, 以保障農村醫療保障制度的發展。而且, 日本的國民健康保險在整個管理經營監督過程的每個環節都有法律的制約, 法律制約的效應遠大于權力制約效應, 保證了機構運行暢通無阻。

然而, 我國至今為止尚未制定一部全面調整醫療保障社會關系的法律, 在這方面缺乏一套可依據的具體標準。筆者認為, 應盡快制定我國的《醫療保障法》, 將與農村醫療保障制度有關的立法納入其中, 首先要做的就是提升相關地方立法的力度。農村醫療保障制度的建立, 涉及到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財政支持, 涉及到稅費改革及中央與地方財權劃分等復雜的問題。中央政府主要是宏觀調控, 平衡地區間的醫療保障狀況, 地方政府則是解決好當地的醫療保障問題。在國家立法和地方立法上, 前者應該從大層面上充分考慮情況, 制定符合大發展目標的農村醫療保障法律; 后者則顯得靈活一些, 可以根據地方具體經濟發展水平、農村醫療保障覆蓋率等方面的因素考慮制定法律法規, 可以在財政責任、統籌級別、醫療補助等方面保留合理的差異性。

需要指出的是, 立法時應重點考慮城鄉差距因素, 解決地域不平衡性所造成的農民負擔。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雖主要在農村推廣, 但城鄉這種二元地域對抗機制, 存在著此消彼長的不平衡性。據調查顯示: 占我國人口總數70%的農民享有的醫療財政補助僅為總補助的30%, 而人口數不到30%的城鎮居民卻占用了多達70%的醫療財政支出。這種保障權利分配的地域不平衡性導致了廣大農民不斷陷入“因病致貧, 因貧致病, 因病返貧”的惡性循環中。如果這一問題得不到解決, 法律對此沒有任何價值傾向, 那么我國農村醫療保障立法便失去其生命力和價值性。

結論

完善我國農村醫療保障制度是是一個相當復雜的問題。在我國由于區域經濟發展很不平衡、政府職能缺失、財政投入不足、醫療資源結構不合理, 加之農民對農村醫療保障制度的認識有限導致了現今我國農村醫療保障困難重重。因此, 只有進一步完善政府職能, 拓寬資金籌集渠道, 嚴格監管并進行專門性的立法才能有效推動我國農村醫療保障制度的發展, 才能真正的促進社會公平, 改善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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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lightenment of Foreign Legislation on Rural Medical Security System in China

Lin Jing

(Department of Law, Guangdong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Guangzhou 510006, Guangdong, China)

keywords: rural health insurance; compare; legislation

(責任編輯: 鄧澤輝)

農村常用法律法規范文第6篇

中國歷史上一直存在著兩種婚姻制度:“嫁娶式”婚姻和“招贅式”婚姻。相應地,婚居模式被稱為從夫居、從妻居,后者又稱為男到女家落戶。但是,在傳統的以父系制為核心的鄉土社會中,嫁娶式婚姻一直占據著主導地位,招贅式婚姻則不被人們所認同和接受,認為招贅來的男子打破了家族血脈關系的純潔,有損家族財產的繼承,同時占用了當地的資源,如土地、宅基地等。但是,宜黃縣梅灣村卻是個例外,不僅招贅婚姻極其普遍,而且獲得了村民的廣泛認同。

梅灣是江西宜黃縣一個純山區的小村莊。全村分為5個村小組,共138戶人家,總人口597人。其中,有52戶上門姑爺,招贅婦女占已婚育齡婦女總數的46.4%,招贅婚居模式占總戶數的37.7%。其中有3戶屬于兩邊走的情況,49戶招郎住在梅灣當地,其余都是從夫居,基本上突破了“重男輕女”、“傳宗接代”的傳統性別文化,“生男生女都一樣”的觀念被人們普遍接受,“女娶男嫁”成為新的時尚。下面結合梅灣村招贅婚姻的典型個案,對這一現象進行分析。

一、梅灣村招贅婚姻的典型個案

個案一:原村支部書記DFS

DFS,DG鄉人,因為家道貧寒,1957年入贅到梅灣村L家。DFS有兩個弟弟,他是家里的長子。岳父母家有兩個女兒,無男孩。DFS與L家長女結婚。在招郎時,與岳父母家簽有招郎契約,主要涉及子女姓氏、財產繼承和養老等事項。

在DFS入贅之前,全村有6個招郎仔。在他入贅的年代,上門姑爺(這是梅灣的普遍叫法,把入贅來的女婿稱為上門姑爺、招郎仔)的地位不高,主要是作為一個勞動力來為女方家干活、做事,很受歧視。一方面,是來自家庭的壓力,這主要表現在干農活上,要比家里其他的男性勞動力、比鄰居更強,否則會被他們看不起。另一方面,整個村子家族勢力非常盛行,有一股防止外姓人損害本姓家族利益的風氣。

個案二:現任村支部書記ZXH

ZXH,1960年出生于XF鄉,在老家有兩個哥哥一個姐姐一個妹妹,他排行老四。ZXH1983年退伍后,經熟人介紹認識了現在的妻子LYX。由于ZXH的岳父本身就是上門女婿,且LYX又是抱養過來的,于是在老書記DFS的影響下,耐心做通了父母的工作,于1984年底與L家簽了招郎契約,到梅灣做了上門姑爺。

來梅灣做上門姑爺時,Z家與G家(ZXH的岳父)、L家(ZXH的岳母)三方也簽訂了招郎契約?;楹?,ZXH與LYX兩人共生育了三個女兒,大女兒、二女兒隨父姓Z,小女兒隨母姓L。但是,在族譜上,由于ZXH的岳父(姓G)也是上門女婿,因此在G家、Z家、L家的族譜上,都有女兒、女婿和子女的名字。只是子女的姓氏不同而已,名字還是一樣。即上誰家的家譜,女兒就姓誰家的姓。

一個事實是,絕大多數上門姑爺都很勤勞,也比較有頭腦,在致富能力、做事等方面,要比本地人勝出一籌。在兩任村支書(均為上門姑爺)的努力下,他們調整了村子里的土地、宅基地分配規則,使得上門女婿也能獲得集體資源的分配權益。由于上門女婿的示范作用,人們對上門女婿的看法發生了很大的變化,不再排斥和歧視,村子里的上門女婿也逐漸地多了起來。

二、梅灣招贅婚姻的特點

在梅灣,招郎家庭在準備結婚時一般都簽有招郎契約,這種做法在解放初期就有。招郎契約屬于一種規范性文約,主要涉及三方面的內容:子女姓氏、家庭養老和財產繼承。

(1)關于子女姓氏:招郎契約上,一般均寫明頭胎為子,隨女方姓,次子隨男方姓。還有的招郎契約寫得詳細一些,規定婚后所生子女,如果一胎,則“貳姓接紹”或“兩姓相共”,如果生兩男,則“宗枝長子”隨母姓,幼子隨父姓;如果生一男一女,則一律兩姓相共,但男孩的名字是母親的姓氏在前,女孩的名字是父親的姓氏在前,并且規定所定子女不反悔變姓。這樣一來,繼承了雙方祖宗的姓氏。

(2)關于財產繼承:在梅灣,上門姑爺一般稱岳父母為叔叔、嬸嬸,小孩則稱他們為爺爺、奶奶,而不叫外公、外婆。對于岳父母的財產,一般實行隔代繼承的原則,上門女婿沒有繼承權,但可以照管、使用,這樣可以避免一旦發生婚變,把岳父母家的財產帶走返回原鄉的問題。也即岳父母的財產一般由女兒、女婿管理,但最終歸隨母姓的子女繼承,而夫妻共同創造的財產,則在幾個子女中平均分配。也有的家庭規定,“家里的財產,女婿一半,兒子一半”,財產繼承接近法律規定。

(3)關于家庭養老:一是上門女婿要贍養岳父母;二是在勞動、生產、生活上,要給予岳父母應有的照顧;三是在自己原來的家庭,對自己的生身父母也要承擔一定的養老義務。也就是說,上門女婿要承擔雙方家庭老人的養老義務。

三、梅灣招贅婚姻的幾點啟示

從梅灣的招贅婚姻中,我們可以得到以下幾點啟示:

1.改變傳統的性別制度和性別文化

事實上,梅灣的改變也就三十年左右的時間,由過去的對上門姑爺的歧視、排斥到現在的給予肯定,傳統的性別制度、性別文化完全改變了。在當地,認為還是生一個男孩好的村民比例降到了20%,大多數村民都對生男生女持無所謂的態度。

2.婚居制的多樣化對于提升女孩價值有重要意義

婚居習俗的改變并不要求某種風俗必須占很大的比例,只要這種風俗可以帶來現實利益,解決現實中的難題,就能產生很大的影響。

首先,招贅婚姻使得女孩和男孩在傳宗接代上具有同樣的價值。在招贅婚姻中,子女的姓氏非常富于變化和彈性,既可以隨父姓,也可以隨母姓,還可以隨爺爺/奶奶或姥姥/姥爺姓。子女姓氏的多樣化、豐富化,使得男孩女孩都可以成為家庭的傳后人,不一定非要生一個男孩才能夠繼承姓氏、家庭財產和傳宗接代,女孩的價值得到提升。

其次,招贅婚姻使女孩、男孩具有同樣的養老價值。在傳統的性別制度安排里,家庭養老是有性別選擇的,主要依靠兒子養老。如果某個家庭沒有兒子,就需要對現實的養老制度安排進行變通。招贅婚姻給女孩提供了給父母養老的可能與機會,老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意愿自由選擇。誰對我好,我就隨誰養老,增強了父母養老的選擇性。由此,只要婚居模式改變,就使得女孩能夠去養老,從而在很大程度上提高女孩的預期養老價值。此外,由于女兒更細心、體貼,照顧得更加周到,能夠給父母提供更高質量的老年支持,實際超出了兒子的養老功能。

3.淡化家族勢力

農村集體經濟瓦解后,家族勢力主要依靠建立在男性血緣基礎上的“人多勢眾”而形成,與家庭父權制一脈相承。農村有種說法,“三個兒子抵得上一個派出所”,傳統的家族勢力主要依靠男性傳承和姓氏而凝聚,姓氏是一個主要標志?,F在,由于外姓的加入,而且一個家庭的子女姓氏多樣化,自然淡化了家族勢力。

4.政府的引導與推動作用

在制度創新的過程中,政府是可以有所作為的。招贅婚姻最初是出于現實需要,由民間自然而然地發起的,可以說是農民的一種自發創造。經過政府的引導與扶持,比如在耕地調整、山林開發、宅基地分配、貸款、承包魚塘和荒山、辦理養老保險等方面制定了一系列的獎勵、優惠政策,最終促進了兒女共同承擔家庭養老責任、保障男女擁有平等的資源分配權和財產繼承權,以及由父親傳承姓氏轉向父母共同傳承姓氏,男女都可以成為傳后人。

綜上所述,由于招贅婚姻在從夫居、男性單系繼承制(姓氏、財產繼承)和男性單系撫養制(家庭養老)方面觸動了父權制的根本,尤其在改變傳統的男性傳承制度和婚居制度、降低男孩偏好、穩定低生育率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政府應大力提倡男到女家落戶的婚育新風,并從制度上加以配套,從而進一步促進父母雙系制的發展,為解決出生性別比偏高的問題,從根本上促進男女兩性平等提供一條更為有效的、嶄新的途徑。

(作者:中共中央黨校社會學教研室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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