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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制度理論分析論文范文

2023-09-23

法律制度理論分析論文范文第1篇

摘 要:近年來,我國社會秩序穩定有序,經濟高速發展。但國家安全和社會治安形勢依然嚴峻復雜。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領域犯罪及網絡犯罪呈現新的特點,新型犯罪案件不斷增多,案件總數量居高不下。司法機關懲治犯罪、維護社會穩定的壓力增大。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有助于緩解案多人少的辦案壓力,對案件進行繁簡分流。有利于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提高司法效率,化解社會矛盾。目前政策在推行過程中,遇到了一些實務問題,這些問題的提出與探討,有助于細化與完善認罪認罰從寬制度。

關鍵詞:認罪認法從寬制度;立法思考;實施機制;實務問題的提出與探討

一、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概念及發展歷程

美國審判程序于20 世紀 60 年代興起革命,95%以上的案件開始實行“辯訴交易制度”; 德、法、日、意等國實行“輕罪案件的協商、合意制度”。我國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是與之相類似的,具有社會主義法治特色的刑事訴訟法律制度。

完善刑事訴訟中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是黨在第十八屆四中全會上作出的重大改革部署。2014年6月2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兩高在北京、天津、上海、西安等18個城市開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試點工作。2016年9月3日,又授權在上述地區接續開展為期兩年的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工作。2018 年 10 月,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審議通過《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標志著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可以依法從寬處理的制度正式確立,并作出了有關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在訴訟程序方面的具體規定。這表明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已然有別于單純的刑事政策或者訴訟程序,而成為獨立于其他體現認罪從寬制度(如自首、坦白、刑事和解、刑事簡易程序等制度)的一項新的制度,它既是刑事司法的原則,又是重要刑事制度;既是實體制度,又是程序制度,是集實體規范與程序規則于一體的綜合性法律制度。

新《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并且如實地供述自己所犯的罪行,承認控訴方所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收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闭J罪認罰從寬制度可以適用于刑事訴訟的所有階段,適用于可能判處的任何刑罰,也適用于指控的所有罪名。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中的“認罪”是指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對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實無異議,僅對個別犯罪事實提出異議的,不影響“認罪”的認定。對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對行為性質提出辯解,但表示接受司法機關認定意見的,不影響“認罪”的認定?!罢J罰”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愿意接受處罰。在偵控審的不同階段,具體的認罰方式不同?!皬膶挕笔侵?,從輕、減輕、免除處罰?!皬膶挕奔窗▽嶓w上的從寬,也包括程序上的從寬。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全面實施,在近些年獲得了較多的適用。數據顯示,截止2019年12月,全國審結刑事案件中80%的案件適用了認罪認罰從寬制度。

二、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運行機制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是十分典型的以檢察官為主導的訴訟制度,在該制度的運行中,公、檢、法和辯護律師是貫徹其中的四大主體,缺一不可。理解與實施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及辦理認罪認罰案件是一項需要各方各司其職、相互配合的系統工程。檢察機關需協調司法行政部門建立值班律師制度、協商公安機關建立提前告知機制、協商法院認同認罪認罰案件辦理、協商律協、辯護律師建立量刑協商機制。

檢察機關的主導作用并不影響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審判權仍屬于法院,庭審仍然是整個案件審理的中心。認罪認罰案件證明標準并未發生變化,仍然是“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排除合理懷疑”的標準,變化的是證明規則與證明方式。在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審理的案件中,會簡化程序,被告人的供述、態度更為配合,法庭的舉證、質證環節便可相應簡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積極認罪認罰,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與細節,可以獲得從輕量刑的有利結果。司法機關在處理案件中可以防止案件帶病進入審判程序,做到案件繁簡分流,簡案快辦,繁案精辦,節省司法資源。

三、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適用中實務問題的提出與探討

1、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在簽署具結書時檢察機關提出的量刑建議究竟應當是 “確定刑” 還是 “幅度刑”?

《刑事訴訟法》 第15條、第176條和第 201 條的規定明確了法律依據與辦案要求。對認罪認罰案件提出科學的量刑建議,也對量刑協商工作作出新的要求。目前,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全面實施,為了增強量刑協商過程及其結果的穩定性、權威性與延續性,提出了量刑要更加精準、規范的新要求。對認罪認罰案件,檢察機關宜繼續提出 “確定刑” 量刑建議的意義在于:檢察機關主導認罪認罰從寬案件的辦理,核心就是啟動量刑從寬協商并提出量刑建議。量刑建議是決定辦案質量的根本前提,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協商機制是在量刑建議的基礎上存在,強化量刑從寬協商機制的實體化與程序化運行機制,通過異議制度強化量刑建議的合法性與正當性,糾偏當前量刑建議單方面性等問題,可充分保障人權。而檢察機關如果提出幅度刑,容易引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量刑預測期望值過高,與判決結果差異較大,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等負面作用。檢察機關提出確定刑,具有倒逼量刑從寬協商質量等積極意義。檢察機關應在量刑精準化的新要求下,應加快推進大部分案件提出確定刑的量刑建議。檢察機關針對具體案情,覺得部分案件精準量刑有困難的,可以提出幅度刑。

2、當事人對認罪認罰反悔,其認罪認罰具結書或有罪供述是否可作為有罪證據認定?

法律條文的規定在個案的具體認定是會顯得較為籠統,需要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權的過程中,針對個案實際情況,作出兼顧法治與效率、法理與人情的取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之后反悔,其反悔前的有罪供述或其簽署的認罪認罰具結書是否可以作為有罪證據適用需要具體案件具體分析。若其供述內容,有其他物證、書證、或同案犯證言等證據加以佐證,則其有罪供述的言辭證據可作為有罪證據適用。若無其他證據加以佐證,不能單憑反悔前有罪供述的言辭證據加以認定。

3、被告人選擇認罪認罰后,對一審判決不滿意,是否還擁有上訴權?

上訴權是被告人的基本訴訟權利,雖然被告人已經有明確表示認罪認罰,其上訴行為與此前的認罪表述前后不一,大大減損了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效率價值。但保障上訴權是程序公正的基本要求,是結果公正的救濟途徑,也是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可持續發展和良好運行的保障。若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虛假表示認罪認罰”,而換取了“從寬”的利益,在其上訴的同時,檢察院可以通過抗訴權予以制約。

四、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現狀與影響

目前對于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運行還處于不斷完善、推進的過程中。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于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認識層次不一,相互配合、相互協作的效果仍有待強化,在量刑建議等方面還存在一定分歧。值班律師制度也還處于摸索階段,其職權的設定與辯護律師之間重合差異還需要進一步細化。

《刑事訴訟法》確立的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是中國特色的認罪協商制度。實質上啟動了中國刑事訴訟模式由權利型轉向協商型。這項制度對完善刑事訴訟程序、準確及時懲治犯罪、合理配置司法資源、提高案件的質量與效率、化解社會矛盾具有重要意義,也給司法工作帶來了深遠影響。

參考文獻

[1]樊崇義:《認罪認罰從寬協商程序的獨立地位與保障機制》,《國家檢察官學院學報》2018年第1期。

[2]閆雪:《淺議檢察機關提起民事公益訴訟的法律地位》[J].法制博覽,2019年第16期:202-204.

法律制度理論分析論文范文第2篇

2.3  從企業理論看產權市場配置要素資源的高效性

2.3.1 產權市場降低交易費用制度不斷創新。近幾年來,產權市場在不斷完善制度基礎上,在發展要素市場、實現要素市場化配置方面進行了探索與實踐,要素交易品種不斷增加,幾乎涉及要素資源的各個領域,各種權利要素進場交易規模不斷增加,如排污權和碳交易、技術產權和知識產權、文化和體育產權、水權和林權、礦業權和海洋經營權等自然資源保護權、農村產權和公共資源,等等。

筆者在第一個論述中(從交易費用理論看有形產權交易市場<場所>的合理性)引入了集團下屬的廣東省藥品交易中心的藥品采購權進入第三方交易平臺的案例,并通過交易費用理論對其進行了簡要分析。為了進一步分析要素進場交易的市場機理,筆者試圖通過企業理論對國有企業的采購權(包括國有資產的經營權等進入產權市場)進場交易的案例進行分析。近幾年來,筆者對黑龍江省聯合產權交易所、內蒙古產權交易中心、哈爾濱產權交易中心等機構的國企大宗物資采購進場交易新模式進行了了解,發現這些產權交易機構通過市場化配置降低了采購成本,減少了國有資產隱形流失。福建省的廈門產權交易中心、泉州市產權交易中心在政府及國資部門積極支持下,在國有經營權進場交易方面做得較好,特別是在國有經營權及派生的要素租賃權、要素收益權等方面取得實際操作經驗,使國有權益要素在市場公開流轉中保值增值,同樣減少了國有資產流失。

2.3.2 國企采購權進場交易帶來的相關問題。國企采購權是權利要素,不是物權類的產權和股權及實物類資產,這是要素區別于產權的重要特征和市場屬性。綜合上述,法律法規已經規定企業國有產權應當進場交易,但并沒有規定國企的權利要素應當進場交易。同時,《公司法》等法律法規也沒有強制性進場交易規定。那么,國企權利要素進場交易更深層次的原因是什么?是國資監管部門的規定還是國有企業為了防止腐敗的主動作為?還是交易機構為了增加交易規模的主動作為?以下嘗試運用企業理論分析提出的問題。

2.3.3 國企采購權進場交易的市場機理。通過了解,國企采購權進場交易一般沒有政府層面的強制性規定,更多的是產權交易機構為了增加市場交易規模的主動作為。即取得國資監管部門同意后,在國企大力支持下,將其內部的采購權進入產權交易平臺進行公開招標(這僅是交易方式之一)。但是,目前大多數國企采購生產資料等物品的慣用方法仍是按照《合同法》、《招投標法》等法律法規及合同協議進行采購,大多數國有企業還是在企業內部進行(引入賣方等機構),采取公開招標等方式采購,鮮有將采購權進入產權市場進行的案例。所以,必須搞清楚采購權進入產權市場的機理。

依據科斯教授在《企業的性質》中提出的觀點,市場交易還是企業交易關鍵是看其交易費用的高低,由此產生三種不同的情形:(1)當市場交易成本高于企業內部的管理協調成本,企業便產生了,企業的存在正是為了節約市場交易成本,即用費用較低的企業內部交易替代費用較高的市場交易;(2)當企業交易費用等于市場交易費用,企業和市場可以相互替代;(3)當企業的交易費用高于市場的交易費用時,企業將被市場所替代。按照企業理論,當國有企業內部采購權需要進入產權市場的時候,說明企業內部的邊際交易成本已經高于市場交易的邊際交易成本。進一步分析認為,國企采購發生的交易費用高于市場采購費用,并不是一件奇怪的事情,有幾個原因起作用:一是國企委托代理制度弊端起作用,代理人發生了道德風險和機會主義行為,內部人進行暗箱操作獲得不當利益,扭曲了采購品的市場真實價格;二是國資監管部門的外部監管和企業內部監管失靈,給代理人侵占國有權益提供了制度漏洞;三是市場競爭不充分,市場信息不對稱,市場監管不規范,甚至存在市場失靈的現象。以上三個方面簡要概括了國企采購費用高于市場采購費用的市場機理。

2.3.4 國有要素進場交易制度的優勢逐步顯現。隨著經濟體制改革不斷深入,現代市場體系逐步完善,市場配置要素的功能日益彰顯,主要表現在:一是市場競爭的充分性不斷提高,市場配置要素效率高于企業配置(場外交易)要素效率。市場之所以比企業內部配置效率高,主要原因是市場能夠給交易主體提供充分的競爭。只有充分競爭的市場才具有較高的運行效率和配置功能;二是市場引進新技術提高了市場運行效率。特別是互聯網和大數據、新智能等新技術被市場充分運用后,有效降低了采購方(買方)和供應方(賣方)之間的信息不對稱現象,從而降低了市場交易費用;三是充分競爭的市場交易費用較低。產權市場的交易場所、交易規則、風險防范和有效監管等制度體系,都能夠較好地滿足國企權益要素進場需要;四是交易費用較低的市場能夠給國企要素進場交易提供全方位優質服務;五是國企是國家經濟的中堅部分,有進場交易自覺性。競爭性國有企業是以營利存在的,政府設立的產權交易機構是以公開公平存在的,當出現國企內部采購費用高于市場公開采購費用時,國企應當將內部的采購權放到產權交易機構(市場平臺)上進行充分競爭后完成采購活動,最終降低企業經營成本;六是國企要素進場交易能夠有效防止腐敗并減少國有權益流失。綜合交易費用理論、委托代理理論和企業理論,顯然,國企要素進場交易能夠有效防止腐敗。對于國資監管部門來說,通過產權市場監督國有企業代理人,不但能夠實現有效監管,而且能夠降低監督成本,也能夠調動代理人經營受托國有資產的積極性,并有效降低代理人道德風險發生的幾率。

鑒于以上分析,可以得出的初步結論是,國企要素進場交易行為是符合現代市場經濟理論的有益探索,也是運用新制度經濟學理論的制度創新。從國企采購權的進場交易案例,可以進一步推論,國有企業(也可以包括事業單位、各類自然資源監管機構、國有金融機構、人民法院等部門)的資產經營租賃權、大宗生產要素采購權、涉訴權、罰沒資產、自然資源保護權等,都可以進入產權市場并通過充分競爭取得降低交易費用的結果。

2.3.5 國企要素進場交易應關注的問題。一是企業內部交易成本與市場交易成本的比較需要科學的計量,以科學準確計量后的交易費用為基準,選擇是否進場交易;二是國企改革與市場規范需要同步進行,缺一不可。國企內部改革需要不斷深化,要提高市場配置要素的自覺性,逐步成為企業制度創新的動力源;三是國企要素進場的制度創新應當減少與現有法律法規的沖突,并及時將國企要素等市場化配置行為上升到國家法律法規層面,比如,可以完善《企業國有資產法》,增加國企要素進場交易的內容,致使國企及產權市場同時得到法律法規的規范、約束和保護。實際上,國務院國資委和財政部頒發實施的32號令規定國有企業的增資擴股和實物資產進入選定的產權交易機構交易,就是國家層面支持鼓勵國企產權和要素進場交易的行政規章,可以據此規范國企要素進場交易行為;四是需要更深入研究國企要素進場的市場機理。產權市場應取得國企的積極支持和大力協助,組織行業的研究機構和研究力量有針對性地選擇具有代表性的案例進行科學分析,可以利用大數據等新技術對國企要素進場交易前后的交易費用進行比較,通過科學計量并積累數據,為今后與科研院所等專業機構開展要素創新等方面的合作,為建立科學經濟的市場模型打下基礎;五是將國企要素進場交易的制度創新推廣到非國企等其他實體經濟中,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的一貫要求,以優質的服務質量吸引民營等非國有企業進場交易,為其做好各類服務。

總之,從企業理論分析國有企業要素市場化配置有重要意義,能夠發現產權市場制度創新的亮點,也為維護國企要素權益、保護國有資產、政府加強監管等方面提供新方法。

2.4  從制度變遷理論看產權市場制度的完善和創新

從諾斯教授的基本論點延伸,不難看出制度變遷的基本動因是交易費用在起作用。制度變遷的過程可以認為是一種交易費用低的制度對另一種交易費用高的制度的替代;同理,一個國家的經濟制度和一個市場制度的變遷其基本動因也是交易費用低的制度替代了交易費用高的制度。

2006年,筆者依據制度變遷理論并結合產權市場的法律制度建設等問題曾經有過論述:“產權交易制度變遷為國家法律法規的過程,是一個認識不斷提高的過程,不可能迅速到位?!睔v史的事實表明,我國產權市場經歷的三個階段是制度變遷的過程,也是低收益制度被更高收益制度替代的過程。但是,這個制度變遷過程不但漫長,而且當前的產權交易市場制度仍然處于較低層次,不適應產權市場規范和發展的需要,究其原因,實際上是制度制定者對于制度變遷有著不同動因,并產生不同“制度偏好”的結果。在第一階段,主要特點是規范的市場制度尚未建立。自發建立產權交易市場的先行者建立交易機構的主要動因是逐利,相應的交易制度也是圍繞自身經濟利益。此時的產權市場,交易機構和交易主體同屬于市場的逐利者,相互爭利不可避免,這樣的市場制度必然提高了交易費用,大大降低了交易效率。所以,全國產權交易市場很快陷入“有場無市”的窘境。在第二階段,主要特點是規范產權市場的制度已經在少數省市運行。少數省市政府介入制度市場建設的動因是規范國有產權轉讓行為,減少交易中的國有資產流失。新的交易制度運行以后,就顯示出超越自發的交易制度的強大生命力,產權交易市場出現運行較好的態勢。應當指出,此階段產權交易市場制度變遷的動因雖然從單純逐利開始轉向規范國有集體產權轉讓行為,但由于只是少數省市實行,應當說,全國產權交易市場仍處于制度建設初始階段。在第三階段,其主要特點是黨中央和國務院及其相關部門明確了產權和產權交易內涵,提出了建立規范產權交易市場的大政方針。因此,全國大多數?。ㄖ陛犑校┒佳杆俳⒑屯晟屏水a權交易市場的制度,允許產權交易機構開展非上市公司股權托管登記等資本市場的初級業務。毫無疑問,這時產權交易市場制度變遷的動因,已上升到將它作為資本市場的一個層次,為中小企業發展服務,化解證券市場風險,維持社會穩定,滿足不同投資者的需要。

黨中央、全國人大、國務院多次提出“規范發展產權交易”,建立集中統一規范的產權交易市場的法律法規已經進入相關部門的工作日程。與此同時,全國產權交易市場和交易機構也在不斷規范的道路上迅速前行,產權市場的功能和作用不斷顯現,進場交易的大量國有產權在市場價格的引導下實現了自身價值(引自任勝利《國家級產權交易法規仍需等待》,《上海國資》2006年第5期)。此文發表后的2009年,產權行業期盼已久的《企業國有資產法》頒布施行,結束了產權市場“無法可依”的狀況。由于文章發表距今已有12年之久,其中的許多論述需要進一步完善。但是,文章對產權市場制度層級變化和對產權市場制度變遷方向都進行了簡要分析,對今天推進產權市場立法進程仍有一定的借鑒意義。

《企業國有資產法》是清晰企業國有資產(產權)、加強企業國有資產管理、維護企業國有資產權利和保護企業國有資產安全的根本法。其中,第54條中對企業國有資產進場交易的制度作了簡單規定,但是,距離產權市場規范發展、特別是產權市場的制度創新來說遠遠不夠。近年來,產權市場被黨中央22號文件賦予國有資本形態轉換的歷史重任,產權和要素流轉服務的水平不斷提高,實體經濟直接融資的功能不斷凸顯,特別是要素資源等市場創新產品不斷出現,產權市場推動實體經濟融資規模迅速上升,這些都需要產權行業爭取國家支持、完善現有法律法規、推進國家盡快建立適應各類性質產權、要素、資本等進入產權市場配置的國家層面的交易法,這也是充分運用制度變遷理論,加快產權市場制度變遷過程的根本大計。當前,產權行業可以運用新制度經濟學家提出的制度差異分析方法,對產權市場制度變遷進行研究,在產權市場制度變遷道路上實現制度創新。

3  從制度經濟學理論提出產權市場發展的建議

經過40年發展的產權市場非常需要深入研究新制度經濟學理論,通過市場理論指導市場實踐,只有如此,才能對產權市場的過去有一個科學總結,才能對產權市場的現在有一個科學評價,才能對產權市場的未來有一個科學展望。

3.1  完善國有產權交易制度的理論基礎

今天看來,產權市場的艱難探索過程之所以如此漫長,發展道路之所以如此曲折,除了體制改革的漸進性等原因以外,產權市場注重發展實踐而忽視理論研究也是重要原因之一。所以,建議產權市場加大研究方面的投入(建成一個高水平研究型智庫的投入收益可能會大大超過投入低效率交易平臺的收益),逐步建設適應產權市場需求的研究機構,培養內部人才和引進外部人才相結合,充實研究隊伍,在不太長的時間里,拿出高質量、高水平的研究報告,為國家支持產權市場出臺政策提供基本依據,為加快產權市場立法進程提供理論依據。

3.2  加快完善產權市場制度的頂層設計

新制度經濟學理論可以作為產權市場頂層設計的基礎理論。當前,產權行業應當對產權市場出現的制度創新進行前瞻性研究,對產權市場深化改革的關鍵節點,對產權市場轉型升級的發展方向,及時提出具有指導全局的頂層設計,據此指導市場建設和市場實踐。

(作者為江西省產權交易所原總裁)

法律制度理論分析論文范文第3篇

“勞務派遣”在我國勞務用工過程中是通用的術語。但從其他國家和地區使用的術語來看有許多不同的稱呼, 表述為“勞動派遣”、“人才派遣”、“臨時勞動”、“機構勞動”和“租賃勞動”等。但無論稱謂如何, 各國理論界對勞務派遣的基本含義的認識還是比較統一的, 綜合起來可以作如下概括:

勞務派遣是指勞動者由專門設立的以贏利為目的的單位招聘, 該單位以雇主的名義向勞動者支付工資, 繳納社會保險費, 將勞動者分派到第三人處, 由該第三人負責勞動者的工作安排和監督勞動者勞動的就業關系。在此, 專門委派勞動者的主體稱為“用人單位”, 負責安排并監督勞動者勞動的主體稱為“用工單位”, 委派的勞動者稱為“被派遣勞動者”。

結合勞務派遣一詞的定義來看, 在整個用工過中程將涉及三方關系, 被派遣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合同關系, 用人單位有權對被派遣勞動者指揮監督, 同時依法向其支付勞動報酬, 承擔社會保險等義務;用人單位和用工單位之間存在的是勞務派遣關系, 用人單位向用工單位派遣合格的勞動者, 而用工單位支付相應的福利待遇;被派遣勞動者和用工單位之間存在的是提供勞務行為的關系。事實上, 最終形成“用人不招工、招工不用人”的勞動力的雇傭與使用相分離用工模式, 是勞務派遣區別于傳統勞動契約的最顯著特征。

《勞動合同法》第五章第二節對勞務派遣進行規定。

二、對《勞動合同法》勞務派遣立法條文的分析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應當依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設立, 注冊資本不得少于200萬元”。勞務派遣業屬于以經營人力為贏利手段的特殊性行業, 注冊資本僅需200萬, 無須建廠房、無須買設備、無須出產品, 對經營者而言屬于少本多利的行業。正因為設立門檻低, 沒有嚴格的實質行政審查制度又有豐厚的利潤回報, 使得原本只是補充形式的用工方式, 竟然有了超越主流勞動就業方式的跡象, 經營主體的不規范, 帶給勞動者的不確定風險越來越大。

《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得設立勞務派遣單位向本單位或者所屬單位派遣勞動者”。以上規定立法者的本意是對勞動派遣工作范圍做出限制, 但這種限制在實踐中所起的作用相當有限。其中最引人注目的莫過于一些用工單位與勞務派遣機構合謀, 刻意改變勞動者的身份, 將原本直接雇傭的勞動者, 在不離原工作崗位的情況下, 改為與勞務派遣機構簽訂勞動合同。這種虛擬 (合謀) 的派遣完全是用工單位為了降低勞動成本, 規避雇主責任, 濫用勞務派遣形式。針對這些嚴重損害勞動者權益的行為, 目前相關法律沒有遏止與懲處。

《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二條規定, “勞務派遣單位違反本法規定的, 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以每人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 對勞務派遣單位, 吊銷其勞務派遣業務經營許可證;用工單位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 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在現實操作中對該法條理解存在歧義, 本法條看似加強了被派遣勞動者的保護力度, 但對用人單位和用工單位責任承擔的范圍沒有詳細加以區分, 只要一方有過錯行為另一方就要承擔連帶責任, 顯然有失公平, 使用人單位和用工單位在行使權力和承擔履行各自的法定義務時缺乏自我約束, 在出現法律糾紛時相互扯皮、推諉, 使勞動者的權力無法真正得到保障。

三、完善勞務派遣制度的對策

勞務派遣制度起源于美國, 現已成為歐美發達國家主要的人力資源配置機制, 并建立了比較完善的勞務派遣法律制度。勞務派遣也已步入了中國用工市場, 成為我國靈活就業形式的重要組成部分, 滿足不同類型用工單位的特殊需求發揮了積極的作用。由于我國目前勞動者往往成為利益博弈中的弱勢方, 其合法勞動權利不能得到保障, 勞務關系主體雙方利益無法達成和諧和平衡, 為了促進勞務派遣市場的規范化、有序化, 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完善勞務派遣制度的責任應該由國家立法機關、地方政府和用人單位共同來承擔。

(一) 國家立法機關完善勞務派遣制度的對策

首先, 勞務派遣公司設立的門檻提高。雖然《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務派遣公司的注冊資本不得少于200萬元, 但對勞務派遣公司設立的其他條件并沒有作進一步的詳細規定, 考慮到實際操作上, 勞務派遣關系的復雜性, 勞動者處于更加弱勢的地位, 其利益更容易被侵犯。筆者認為, 可借鑒德國、日本等國的經驗, 從勞務派遣公司的設立源頭上把關, 明確規定勞務派遣公司必須經過所在地的市級以上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的批準方可設立, 即采取嚴格的勞務派遣許可審批制度。取得勞務派遣許可證后, 在當地工商行政部門注冊登記備案。勞動行政部門對勞務派遣公司實行年審制度, 從而合理控制勞務派遣公司的數量。同時要求勞務派遣公司必須具有一定數量的具備勞動、社會保險等相關法律知識和專業技術任職資格的從業人員, 并建立必要的保證金制度, 以應對企業倒閉和發生法律糾紛時用來支付被派遣勞動者的工資。

其次, 勞務派遣的“三性”應當予以明確、細化?!秳趧雍贤ā芬幎? 勞務派遣一般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但現實中“臨時性、輔助性、替代性”仍然缺乏操作性。因此, 有必要把適合使用勞務派遣工的行業以及崗位做一個明確的界定。在內容上, 我國可參照日本《勞動派遣法》第二章, 按照行業及工種進行列舉限制的做法界定勞務派遣適用的范圍。一方面, 根據我國國情, 明確哪些行業可以適用勞務派遣的用工, 另一方面對勞務派遣的適用行業和職業進行限制性規定, 從而對勞務派遣適用范圍加以限定, 超出此范圍便構成非法派遣。在時間上, 有必要借鑒《韓國派遣工作保護法》的做法, 即將派遣期限一般限定為一年, 同時允許在一定條件下經被派遣勞動者同意可以延長一年。如果對“三性”能做以上細化的規定, 既能滿足用工機制多元化、靈活化的需要, 又不使勞務派遣用工方式形成主流化、常態化。

再次, 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的法律責任的明確。為了真正地有利于被派遣勞動者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促使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自覺履行各自的法定義務, 避免雙方因所承擔責任的劃分產生糾紛, 挫傷無過錯一方履行連帶責任法定義務的積極性, 也避免有過錯一方因為有無過錯一方承擔連帶責任而更加輕視履行自己的法定義務。筆者認為:為了避免上述情況的發生, 應該明確用人單位和用工單位的內部責任, 至于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的內部責任劃分, 建議雙方有約定從約定, 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 應該按照雙方權利義務劃分的標準來界定責任分擔的邊界, 即因與勞動合同管理及非生產性事務管理相聯系的權利義務, 如合同的訂立、變更、解除、終止、支付勞動報酬、社會保險的繳納等產生的責任由用人單位作為最終的承擔主體, 而因與勞動過程相聯系的權利義務如工作崗位、工作時間、勞動安全和勞動條件保障等產生的責任則由用工單位為最終的責任主體, 如此一來, 既能夠使被派遣勞動者的權利得到有效保障, 也能夠在發生糾紛時責任主體間因有明確的責任劃分不去相互推諉, 而主動承擔自己的責任, 同時也避免了日后司法實踐中法官遇到此類案件時無所適從。

(二) 地方政府完善勞務派遣制度的對策

首先, 各地方政府應加強勞務派遣單位的資格審查。在勞務派遣單位的設立條件方面, 規定注冊資本必須實繳, 同時根據不同地區、不同行業及其勞務市場的發展狀況, 提高對勞務派遣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對勞務派遣公司設立人的資格根據條件進行嚴格審查, 提高從業人員的硬性要求, 例如, 《湖北省勞務派遣試行辦法》要求派遣單位必須有3名以上懂得勞動保障法規政策并持有《湖北省職業介紹工作人員資格證》的專職工作人員。這種地方性的規定在規范派遣機構人員組成方面確實起到了提高派遣單位整體素質的作用;對于勞動行政部門設立的勞務派遣公司應完全與部門脫鉤, 勞動部門是行使國家公權力的機關, 負有管理監督勞務派遣的職責。如果勞動部門從事勞務派遣活動, 就會損害其行使職權的中立性, 極有可能放任某些損害被派遣勞動者權益的事情發生。

其次, 各地方政府勞動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勞務派遣公司的監督與檢查。一是對勞務型公司派遣勞務人員和用人單位使用勞務人員的執法監察, 重點是監督檢查勞務派遣單位與勞務人員簽訂勞動合同、依法建立勞動關系的情況;勞務人員的基本工資、加班費、績效工資和其他福利待遇的支付情況。二是加強對勞動派遣機構的日常監管, 促使其合法經營。三是監督、檢查用人單位使用勞務人員工作時間、勞動保護、休息休假的情況。對違反法律法規的勞務派遣單位和用人單位, 地方勞動主管部門要依法責令其限期整改, 規范勞務派遣和使用勞務人員行為, 確保勞務人員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再次, 各地方政府應進一步明確勞務派遣合法標準, 排除不當勞務派遣。鑒于目前存在的許多勞務派遣實際上是用工單位轉嫁責任、逃避責任的工具。比如前面所提到的虛擬派遣, 用工單位強迫本單位原有職工, 在不離崗的情形下, 與勞務派遣機構簽訂勞動合同。這種不當派遣從實質上看不屬于勞動法所規定的勞務派遣用工, 但從形式上又不違反現有的法律規定, 在實踐中也有法院認可這種派遣屬于勞務派遣用工。因此, 在勞務派遣是否合法的認定上, 法律是存在漏洞的。那么具備何種條件可以認定為實質上的勞務派遣呢?法律法規有必要做出要件規定, 給出一個較為明確的認定標準。只有這樣, 才能夠去偽存真, 把那些名實不符的不當派遣排除在勞務派遣的范圍之外。

(三) 用人單位、用工單位完善勞務派遣制度

首先, 保障被派遣勞動者的結社權。結社權是《憲法》賦予公民的基本權利。在勞動過程中, 被派遣勞動者的結社權體現在有權依法參加或組織工會。工會是勞動者參與企業經營管理, 制衡用人單位濫用權利, 發表利益訴求, 保護自身合法權益的平臺。在勞務派遣中, 往往會出現這樣的情形:一方面用工單位以被派遣勞動者與用工單位沒有勞動合同, 不屬于用工單位職工為由, 拒絕接受被派遣勞動者加入工會。另一方面派遣單位由于本身不提供勞動崗位和生產條件, 且勞動者被派遣到不同單位進行勞動, 各自所代表的利益不盡相同, 很難有機會彼此溝通, 因此不具備組建工會的現實條件。如果任憑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協商或由被派遣勞動者選擇, 很可能會造成互相推諉或權利無法實現的情況, 對勞動者的保護不利, 所以應當確定一方為被派遣勞動結社權的請求對象, 而不應采取選擇式的立法模式。

其次, 跨國公司應當在全球范圍執行統一的勞工標準。2011年古馳案件發生后, 《中國經濟周刊》記者先后連線美國、英國等地, 發現古馳在其他國家均沒采取在中國施行的勞務派遣制度??磥? 古馳在中國執行了雙重標準。筆者認為:雖然中國的法律環境存在一定漏洞, 并且企業完全有能力規避。但跨國公司遵守所在國的法律, 這是一個一般性的底線。在勞工問題上, 這種要求還應當更高, 不光要遵守所在國法律, 還要遵循母國法律和國際勞工公約。同時, 跨國公司應當在全球范圍執行大致統一的勞工標準, 不能實行雙重標準, 應該在承擔公司社會責任方面起表率作用, 這是一家企業應該恪守的最基本職業道德。

再次, 增強派遣勞工的歸屬感。用人單位對被派遣勞工, 應建立和公司高層直接而保密的對話渠道, 加強對管理團隊的培訓, 明確公司的人事管理原則及持續改善所有勞工的工作環境。除此之外, 不斷投入并加強企業的組織結構、員工的福利和業務培訓、人才的引進與培養, 以及其他管理系統。還應該積極聘請公司外部顧問, 對運營進行全面系統的評估。

摘要:本文從勞務派遣的含義和《勞動合同法》對勞務派遣的相關法律規定進行分析, 從而引起對勞務派遣制度的進一步法律思考并提出幾點新的對策。

關鍵詞:勞務派遣,虛假派遣,分析

參考文獻

[1] 鄭尚元.勞動合同法的制度與理念.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2008

[2] 鄭尚元.不當勞動派遣及其管制.法學家, 2008 (2)

[3] 李炳安.勞動社會保障法.廈門大學出版社, 2007

[4] 鄭尚元.我國勞動派遣現狀與勞動者權益保護——兼談〈勞動合同法〉 (草案) 中“勞動派遣”之立法規制.國家行政學院學報, 2007

法律制度理論分析論文范文第4篇

【摘要】傳統經濟法在把法律的調整對象作為劃分不同法律部門的主要標準,以及以法律的調整方法來作為劃分不同法律部門之間的界線上存在著局限性。文章認為可以從經濟法的作用、法律部門拓撲化等方面入手,找出經濟法新的定位方法,進而采取加強有關經濟宏觀調控方面的法律的制定、完善有關外匯管制方面的法律等措施,不斷加強我國經濟法建設。

【關鍵詞】經濟法 基本架構 局限性 建議

中國目前已經形成了經濟法的基本框架,然而究竟應該如何定位經濟法,經濟法在我國經濟運行中起著什么樣的作用以及怎樣更好地履行經濟法的使命,筆者擬通過與世界其他國家的經濟法對比,對我國經濟法重新進行定位,并針對我國經濟法架構方面的問題提出針對性的建議。

經濟法的定位

一般來說要對一個事物進行定位,必須對其所處的外圍關系予以判斷,只有這樣才能得出符合客觀實際的結論。

我國法學理論界比較一致地把法律調整的對象和法律調整的方法作為劃分法律部門的根據。法律部門,一般而言是指調整因其本身性質而要求有同類調整方法的那些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這個標準是我們判斷和構建內部協調統一、內容縝密完善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一把尺子。它為我們如何劃分法律部門、確定彼此之間的分工合作關系奠定了理論基石,推動了部門法學的繁榮和發展。但也在我國法律實踐過程中表現出了一定的局限性。

傳統經濟法定位的局限性。首先,在把法律的調整對象作為劃分不同法律部門的主要標準的時候,往往表現為顧此失彼。例如在我國,《勞動法》與《反壟斷法》、《稅收征收管理法》同屬于經濟法范疇但是彼此調整的對象大相徑庭。如果想嚴格地區分不同性質或不同類別的社會關系必然以社會關系能進行嚴格的割裂為前提,但是社會生活是復雜的,這也決定了不同事物從不同角度看會得出不同的結果。如果固守以調整對象作為劃分不同部門法的根據,將必然導致經濟法的單一維度,難以滿足法律實踐的需求。

其次,以法律的調整方法來作為劃分不同法律部門之間的界線的時候往往也表現出一種方法為多個部門法公用,或者是一個部門法之內有兩種或者兩種以上的調整方法,即出現跨域的現象。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為例,其第四十條直接規定了“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承擔民事責任”,這也就是說民法的調整方法如賠償損失、賠禮道歉、恢復原狀、返還財產等一樣適用于經濟法領域。同樣《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條規定的“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產品,下同)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边@里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罰款”“吊銷營業執照”同樣是行政法的調整方法。

經濟法新的定位方法。鑒于法律部門劃分的傳統理念在面對現代社會的要求所表現出來的局限性,筆者認為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定位經濟法,同時也為劃分法律部門提供參考。

第一,從經濟法的作用入手,以經濟法所應該擔負的任務為旨歸,設定經濟法的范圍,而不要糾結于社會關系的劃分。筆者認為經濟法的任務應包括:首先,維護國民經濟安全、健康運行,落實國家經濟宏觀調政策。其次,規范市場主體經濟運行準則,維護消費者利益。在當下企業以追求利益最大化作為行為準則的環境下,此點尤為重要。衣食住行的危機使得社會穩定面臨威脅,這不僅不符合踐行科學發展觀,建設和諧社會的要求,甚至是與其背道而馳的。因此法律作為實現政治主張的手段需要擔負起這方面的任務。再次,維護社會公眾利益,在當代立法實踐中出現一種社會法,即它不明顯地表現統治階級的意志,而是在很大程度上代表了社會公眾的利益。

第二,法律部門拓撲化,即不以嚴格的定性定量為標準,而是以它符合幾個特定的要求為標準來界定法律部門的構成,這是客觀現實的需要。筆者認為經濟法的標準可有以下幾方面:首先,主體間的不平等性;其次,法律關系內容上的經濟性;再次,調控手段的多樣性。

我國經濟法的基本架構設想

第一,從調整內容的角度,我國經濟法可以分為經濟主體法和經濟行為法。

經濟主體法,是市場經濟的活的靈魂,沒有主體就沒有生產交換分配,它是經濟活動的基礎。這方面法律包括《公司法》、《合伙企業法》、《個人獨資企業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和《外國獨資企業法》等等。

經濟行為方面的法律。經濟行為方面的法律是經濟主體法的延伸,它是對經濟主體的進一步規范。這方面的法律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等等。

第二,從經濟維護利益的歸屬角度,我國經濟法可以分為維護國家利益的法律、維護社會公眾利益的法律和維護部分人利益的法律。

維護國家利益的法律。在當今中國,這方面的法律主要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審計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統計法》等等。

維護社會公眾利益的法律。法律的主要作用之一就是維護相關的利益使之得到保障和實現,經濟法亦是如此。維護社會公眾利益的法律主要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管理法》等等。

維護部分人利益的法律。在一般保護的基礎上加強對薄弱環節的保護,這是非常必要的,認為整齊劃一能夠解決問題的想法是不成熟的。這方面的法律包括《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勞動爭議處理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等等。

完善我國經濟法的建議

第一,加強有關經濟宏觀調方面法律的制定。2011年12月份,全國居民消費價格總水平同比上漲4.1%。其中,城市上漲4.1%,農村上漲4 .1%。民眾存款出現了負增長。這些問題的解決可以借鑒日本市場“間接”規制的方法,加強政府行政指導,利用法律手段打擊囤積居奇,哄抬物價的行為。

第二,制定有關外匯管制方面的法律。2011年7月末,外匯局下發《關于核定境內銀行2011年度融資性對外擔保余額指標有關問題的通知》,這是控制跨境資金涌入,打擊熱錢的又一措施,同時配合了國內房地產市場的調控。我國現行外匯管理方面的法律規范是1996年1月29日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最近的一次修訂也是在5年前。因此,其在應對經濟全球化程度日益增高,及國際金融大鱷大量進入的局勢等方面顯然力不從心。如果我們能夠參照世界其他國家外匯管理方面的管理法規和經驗制定一部系統綜合的外匯管理法,這對于維護國家金融安全,確保國民經濟的安全顯然具有重大的意義。

第三,加強對社會公益的調控。緊跟對高房價的擔憂,生活必需品的質量安全更讓人們擔心,瘦肉精、假雞蛋、染色饅頭、地溝油等等,極大地危害到了人們的健康,也損害了中國的國際形象。生活必需品價格大幅震蕩,更是讓工薪階層難以面對。突出法律維護社會公眾利益,以我國現有的食品安全法、產品質量法為基礎,加大對制售假冒偽劣產品,尤其是嚴重危害人民身體健康的行為處罰力度,勢在必行。

結語

對于經濟法的構建和完善,需要學界和業界根據現實經濟生活中發生的問題,總結他國和本國的歷史經驗,以法律人敢于擔當的責任心和縝密的思考,在新的視角下審視經濟法,對經濟法的架構進行不斷的調整。只有這樣,經濟法才能夠在維護國家利益、公眾利益,促進國民經濟安全、健康發展的過程中發揮出不可替代的作用。

(作者單位:貴州財經大學)

法律制度理論分析論文范文第5篇

摘要:馬克思在《資本論》中闡明了信用的界定、起源以及在商品經濟社會中的積極作用,根據馬克思的信用理論,信用體系的建設能夠對中小企業融資困境得到解決起到關鍵作用。但是目前我國中小企業信用體系建設卻因為影響因素眾多,從而導致還有一系列問題存在。解決資本主義制度下的信用問題是馬克思的信用理論所主要針對的對象,但針對我國的狀況,馬克思的信用理論也仍然適用,對我國中小企業信用體系的建立和完善仍然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導意義。

關鍵詞:中小企業;信用體系建設;馬克思信用理論

一、重溫馬克思的信用理論

(一)馬克思關于信用的界定

馬克思信用理論是在研究了19世紀英國信用制度的歷史基礎上形成的一套相對完善的理論。他在分析生息資本在貸出者和借入人之間的運動時,給信用下了一個經典定義:“這個運動——以償還為條件的付出——一般地說就是貸和借的運動,即貨幣或商品的只是有條件的讓渡的這種獨特形式的運動?!卑凑振R克思的意思,信用是一種特殊形式的價值運動表現,是一種特定的社會產品分配形式。馬克思還強調,借貸雙方的信任是建立在信用的基礎之上的;貸出資本到期要按時償還;在還貸款的時候要有報酬。一旦信任關系被某一方破壞,那么就不存在信用了,同時破壞信用關系的一方也需要付出代價,這就是條件。

(二)信用制度的起源

馬克思說,“信用制度是作為高利貸資本的反作用而發展起來”。在一些生產資料分散的地方,貨幣財富往往能夠被高利貸資本集中起來。同時資本主義生產所需要的財富和勞動力能夠通過轉化貨幣職能的方式得到提供,而這也為資本的再生產創造了條件。與此同時,隨著不斷發展的商品交換關系,貨幣逐漸發展到擁有了作為一般商品交換媒介的職能,而以貨幣為媒介的商品購銷、賒銷的經濟行為也開始在交換過程中出現,這也是信用的發展過程。正如馬克思所言:“信用制度按其本性是永遠不能脫離貨幣這個基礎的?!蔽阌怪M言,隨著少數私人資本家越來越集中生產資料,信用制度就演變成一種“資本本身揚棄的運動形式” 。當然,伴隨著生產發展和社會變革,再生產要求擴大,資本運動要求擴大運動范圍,于是,原有信用制度的私人性質必然會發生轉變,轉換為適應社會再生產的性質。

(三)資本主義生產中信用所起到的積極作用

1、信用制度推動利潤率的平均化,整個資本主義生產建立的基礎就是利潤率平均化的運動。資本自由轉移因為信用制度的出現成為了可能,同時信用制度也能夠促進部門之間的競爭。使利潤平均化,使價值向生產價格轉化,有了平均利潤規律和生產價格規律起作用,市場經濟發展進入高級階段。在馬克思的觀點中,起著轉移資本的杠桿作用和利潤率均衡作用的永遠只有信用。

2、信用制度的建立,可以節省各種流通費用,加快再生產過程。(1)貨幣本身就是一種主要流通費用,通過信用制度,以下三個方面能夠幫助節約貨幣:“a、相當大一部分交易不用貨幣;b、加速流通手段的流通,減少流通中的貨幣量,又可以加速商品形態變化的速度;c、紙幣替代金幣?!保?)信用加快了流通或商品形態以及資本形態各個階段的變化,也加快了整個生產過程,連續性本身就是一種生產力。同時也減少了準備金。(3)通貨的流通量和速度可以通過信用來調節??梢杂幂^高的信用代替現實的貨幣,從而流通中實際需要的貨幣量減少,產生“信用作為媒介提高通貨的速度”。

3、信用加速資本的積聚和集中,促進股份制的出現與發展。

二、我國中小企業信用體系建設中存在的問題

信用制度是建立在商品經濟基礎上的,它既是商品經濟發展的產物,也是推動商品經濟發展的有力杠桿。中小企業在經濟發展中的重要地位已經被各國經濟發展的實踐所證明,近幾年來,從中央到地方,各級政府及金融機構都陸續出臺相關政策措施,從財稅、信貸等方面對中小企業加大扶持力度,改善經營環境,所取得的成效也十分明顯,但中小企業仍然面臨著十分嚴重在融資難和擔保難等困境,這也是因為中小企業自身的信用體系建設不完善從而導致了企業融資困難。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缺乏統一的信用信息系統,導致中小企業信用信息不對稱。目前,我國的社會信用建設條塊分割的現象比較嚴重,除人民銀行組建的企業、個人征信系統以外,許多部門從自身需求出發,自己制定標準、對中小企業搞信用評價,例如各家商業銀行評估企業的信貸信用、工商部門評估企業的合同信用、稅務部門評估企業納稅信用、質檢部門評價企業的產品質量等,這些部門的評估僅僅只是針對企業的某一個方面信用狀況進行調查,且各自評估的側重點都不一樣導致無法統一信用評價標準,加上部門之間信用信息流動性差、整合難度大,很難完整、全面地反映某個企業信用的整體水平。正是由于沒有形成統一共享的信息平臺、評價標準和具有普遍社會影響力的企業信用信息數據庫,不利于金融機構對放貸的中小企業進行信息獲取和整體評價,從而難以形成完整的信用記錄,導致企業獲取銀行貸款的難度加大。

第二,缺乏有效的失信懲罰機制和不良記錄披露機制。由于當前不夠完善的企業信用市場,加之不夠明確的相關法律機制,導致企業信用在一定程度上朝著惡性的方向發展。因為懲罰措施不及時、力度不夠,一定程度上其實縱容了許多企業的失信行為,如生產經營活動中屢禁不止的投機取巧、牟取暴利、逃債和惡意欠息、違約挪用他人資金等行為,這樣的后果就是企業信用越來越低,失信的成本遠遠大于企業失信的收益。我國現有的失信懲罰機制,主要限于法律制裁,懲罰手段較為單一,并且缺乏具有操作性的規定,對失信行為的事前防范措施不夠具體。結果導致實踐中常常出現守約者未得到有效保護,失信者未得到應有的制裁,許多人和企業還能從失信中撈到好處,造成整個社會的信用氛圍難以形成。

第三,信用服務市場存在嚴重的供需不足的現象。一方面,信用服務行業的社會需求不足,沒有形成良好的、公開透明的社會信用氛圍,再加上中小企業自身不均衡的發展水平、信用意識和信用風險觀念的缺乏,導致對信用服務機構和信用產品的社會認知度不高,企業參與意識不強,甚至出現很多企業不愿提供真實信息或以種種原因虛構信息等現象。另一方面,就信用服務的供給來說,我國當前已有的征信公司、資信評級機構、信用調查機構等,雖然能夠為企業提供信用服務和信用調查報告、資信評級報告等信用產品,但是這些機構普遍都存在規模小、經營分散且整體水平不高的特點,信用調查和評價體系并不科學完整,無法科學合理的評估導企業的信用狀況。由于信用行業缺少統一的行業規范和全國性的市場,沒有統一的評價方法、評價標準和評價指標體系,使得信用評價的結果缺乏權威性。目前國內還缺少有實力能提供高質量、權威性信用產品的機構或企業。

三、馬克思信用理論對完善中小企業信用體系的啟示

(一)從馬克思關于信用的界定來看

信用是以借貸雙方的信任為前提的,其本質是一種債權債務關系,形成信用關系的各個主體之間存在著緊密的聯系,中小企業和銀行之間要形成充分信任的信用關系,必須盡可能的減少信息不對稱所帶來的負面影響和風險,因此,開發統一的中小企業信用信息數據庫,加強銀行對中小企業存貸款的信用管理,是建立和完善中小企業信用體系的基礎。應設立國家統籌管理的信用管理機構,對我國信用體系建設做出統一規劃,并聯合主要信息資源占有部門,進行信用信息資源整合,增加和完善中小企業信用信息的記錄。把工商、稅務、質檢、海關、交通、銀行、證券、保險、公安、法院、環保等多方面的信息和數據全部集中起來,錄入中小企業信用信息數據庫,實現信息資源共享,避免資源浪費和重復建設。同時,要成立信用行業協會,制定全行業統一的信用規范、信用評價方法、評價標準和評價指標體系,注重引入民間資本及外資進入信用服務行業,特別是國際上著名的信用公司投資入股,提高整個行業的信用評估水平和社會影響力,推動全行業的良性發展,為中小企業形成高質量高標準的信用評估報告從而解決信息不對稱問題創造良好的服務平臺。

(二)從信用制度的起源來看

信用的發展是隨著商品交換關系的不斷發展,在交換過程中出現的以貨幣為媒介的商品購銷、賒銷的經濟行為。我國在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進程中,中小企業作為推動市場經濟發展的主力軍,其自身的信用水平對于信用體系的構建和完善有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國家經貿委提出要建立健全我國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通過政策扶持的形式幫助中小企業提高信貸信用度。除通過媒體宣傳和法規的強制性約束影響外,對中小企業而言,應逐步提高自身的信用管理意識和風險控制意識,針對影響其信用程度的應收應付賬款等突出問題,在企業內部設立專門的風險控制部門,并采用科學手段加強內部管理;另外,還要加強信用科技的研究和教育,盡快提高我國信用管理的技術水平和人才培養,建立專業的信用管理隊伍。

(三)從信用的作用來看

信用具有加速利潤平均化、節約流通費用等作用,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信用制度也是實現生產社會化和組織市場經濟活動的重要推動力。因此,政府在推動中小企業信用體系建設和完善過程中必須有所作為,使得市場經濟下的信用體系建設得以健康快速地發展。首先,要加強規范化管理,特別是對信用服務行業包括信用擔保行業的管理,完善中小企業信用服務機構的備案和數據申報制度,及時了解行業發展動態并采取相應的管理措施,保證信用服務行業在規范的軌道上運行。其次,要加強服務,建立信用信息監管和失信獎懲制度。對不講信用、造假售假、欺詐行騙、損害消費者利益的企業,要組織新聞媒體和有關部門曝光和處罰,通過公示信用嚴重缺失者黑名單,提高失信者的經濟成本,從而有效遏制信用危機的繼續發展和蔓延。另外,對信用良好的企業給予獎勵,例如長期信用評級較高的企業可以享有獲取低息貸款的優先權等。最后,要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規體系或部門規章,包括失信懲罰體系,并嚴格執行,加強執法力度。同時有關信用信息披露的相關法律法規也要盡快頒布實施,從而對企業信息數據的使用進行規范,對信息采集使用的范圍加以明確,區別對待可公開的和秘密的信息,還要明確規定政府部門及相關機構對信息公開的方式和內容以及信息使用的權利與義務。(作者單位:1.成都航空職業技術學院;2.西南財經大學天府學院)

參考文獻:

[1]馬克思:《資本論》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390、687、678、685、492、591、494頁。

[2]景剛、耿慧敏:《中小企業信用體系建設問題探索》,《財會通訊》,2012年第9期。

[3]高曉紅:《馬克思的信用理論與加強我國的信用建設》,《經濟探討》,2004年第11期。

法律制度理論分析論文范文第6篇

自我國改革開放以來, 國內環境得到了逐漸改善, 使得當前我國社會環境變得更加的民主與自由。法律最為平衡人與人之間利益、維護國家整體權益的重要工具, 其在我國法治社會建設過程中已經變得愈發人性化和規范化, 從而為保障我國社會和諧發展、居民健康生活和整個國家實力的增強奠定了重要基礎。近年來, 隨著我國企業的發展和人民物質生活水平的逐漸提升, 使得經濟糾紛、民事行為糾紛等事件發生的幾率逐漸增多, 并且逐漸呈現出了復雜化的趨勢, 給當前我國法律權益維護者和執行者帶來了極大的困擾。在這一環境與背景的影響下, 我國政府先后對國家法律進行了不斷的修訂, 以使國家法律的規定更加順應時代的要求和我國發展的現狀。民事行為作為當前我國居民生活中的普遍行為, 其良好的開展與有效的行使都與我國民眾的切身利益戚戚相關。有效保護我國民眾上述行為的開展與行使權利, 將極為有利于促進我國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 保持國家政局穩定和政府公信力的實現。為此, 針對我國民事行為相關法律進行研究就變得極為重要, 并且具有深遠的意義。

民事糾紛行為是當前法律訴訟中的常見行為, 在此過程當中為了有效保障雙方當事人, 或者其他利害相關者的利益, 通常會在對法律事件進行判決實施強制執行之后, 為當事人及利害相關者提供救濟幫助。利用救濟幫助環節工作的開展, 能夠有效保障雙方當事人及利益相關者免除遭遇到法律強制執行背后不正當的利益侵害, 從而實現對多方當事人的共同保護。但是, 當前我國執行異議制度存在有較多的問題與漏洞, 諸如制度執行不受重視、制度內容的細化程度不足無法適應較多場景判決等。由于上述問題的存在, 給當前我國法律異議執行制度的開展與實踐帶來了巨大的障礙, 從而致使了該項制度的執行效果并不是十分令人滿意。為此, 在本文中作者將以我國當前異議執行法律制度為研究范本, 結合我國法治社會建設現狀及現實中使用該項制度所遭遇到的困境, 對逐步完善異議執行法律制度, 為保護更為廣泛人民群眾的利益提出相關對策與建議。

二、我國法律異議執行制度所具有的特征與功能

為了更好的探究如何對當前我國法律異議執行制度進行改進, 就首先應當對該項制度所具有的特征及其發揮的功能性作用進行研究。法律異議執行制度具有如下三點特征: 第一, 該項制度的開展具有被動性的特點。該項特點表明法律異議執行程序只有在雙方當事人, 或者是相關利益者的權益受到了侵害使才可執行。當不發生侵害權益事項時, 則不可執行上述程序。第二, 法律異議執行制度具有保護性。如果在民事訴訟案當中, 雙方當事人或利益相關者的權益由于法律強制性, 或者是由于法律執行者與案發當事人之間所處的地位不平等事項受到侵害時, 通過采用法律異議執行制度就可有效保護這些公眾的利益, 從而促使法律的合理、合法開展, 讓地位層次較低者能夠擁有途徑來保護自身。第三, 法律異議執行制度具有彌補性。對于法律執行異議制度而言, 其程序的執行和開展往往處于民事訴訟環節的末尾, 從而對整個法律訴訟程序的進行起到了良好的補充作用, 能夠有效矯正和避免法律執行不當給公眾造成的利益損害, 從而使其具有了較強的彌補性特點。

在上述三個特點的影響下, 使法律異議執行制度也具有下述三點功能性作用: 第一, 法律異議執行制度具有救濟與救助的功能性作用。通過民事訴訟案件雙方當事人或利益關聯者對這一工具的有效使用, 將能夠對其起來免于受到不當法律執行的侵權, 從而對這些公眾進行了有效的保護和幫助, 給予其在面臨法律訴訟案件背后的信息和安全感。第二, 異議執行制度的存在平衡了權力執行與權力保障之間的關系, 使處于案件判決地位弱勢一方的當事人或利益相關者同樣擁有了提出異議的機會, 從而為整個法律體系的完善與制度的執行提供了良好的基礎。第三, 法律異議執行制度通常被作為一種第三方約束的手段來實施, 通過采用法律異議執行程序, 不僅能夠實現對我國法律行使主體的監督, 而且能夠實現對訴訟案件利害關系人的保護, 從而有效維護了法律的權威性, 保障了民眾基本權利的行使。

三、我國法律異議執行制度的現狀及其中所存在的問題

通過上文的研究, 可以發現, 法律異議執行制度在當前我國整個法律體系當中, 乃至我國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當中均處于重要地位, 且發揮著關鍵的作用, 其為維護法律權威性、居民正當權利享有提供了重要的支撐。但是, 當前我國法律異議執行制度當中卻存在著一些問題與阻礙, 從而嚴重制約了該項制度的行使。

第一, 當前我國法律異議執行制度由于隸屬于程序性救濟的范疇, 從而并沒有受到來自于執法部門和法務人員的重視, 使得當前大多數民事訴訟當事人無法獲悉該種有效保護自身的權力工具。近年來, 盡管我國立法部門將法律異議執行制度寫入了民事訴訟法案當中, 并且還給予了該部制度的多方完善和不斷修訂。但是, 在對其進行具體的實施與開展過程當中, 經常會出現在對引起權力侵害事由的審查上存在定位偏離的問題, 從而致使了訴訟案件當中當事人或者是利害相關者的救濟程序權利受到了損害。

第二, 當前我國法律異議執行制度中所規定的具體辦法依舊不夠細化, 從而致使隨著社會進步與經濟發展環境下訴訟案件中事由出現了多種不可控因素, 造成了有章可依但卻無法找到具體評判細則與標準的問題。在當前我國立法部門對法律異議制度的制定中已經確立了整個法制保護體系的流程與規范, 但是卻忽略了對整體框架的有效填充, 使得該部法律制度徒具其表很難發揮真正的功效。除此之外, 針對法律異議執行制度的修訂也較為頻繁, 從而致使了新法與舊法之間的差異較大, 使得其中所規定的新舊程序切合度不高, 實行起來較為困難。

第三, 當前我國法律異議執行制度存在有關裁判機構的設置問題。這些裁判機構的設置都是為了有效保護我國居民的正當權益得到行使及法律制度的落實, 但是卻由于設置了過度具有職責較差、管控重復的機構, 致使當前對于異議執行制度最終的判斷受到了制約, 致使較多數裁判機構的最終判決受到其他判決機構的駁回, 或者是多個判決機構的置之不理, 從而使得當前我國法律異議執行制度的落實與實踐開展受到了較為嚴重的制約, 導致了在這一制度行使領域中出現了有明確法律制度, 卻找不到實施的落腳點和立足點的困境。

第四, 我國法律異議執行制度作為一部程序法律制度, 其本身就存在有較多內容規定方面的問題。在通過對《民事訴訟法》中所記載法律執行制度的研究之后, 可以發現, 其中存在有較多對異議事件的描述較為抽象, 不夠直觀的現象, 從而使得在具體具體執行階段不免遇到較多無法判定的問題。另外, 其中還存在有提請異議的程序、途徑和方法較為單一的問題, 從而制約了該制度的實踐。

第五, 當前我國法律異議執行制度中缺乏對該項制度實踐的監督與監管, 從而致使了較為異議在提出之后缺乏有關部門關注, 使該項制度所保護權力的功能性喪失。根據民事訴訟法中對異議執行制度的記載, 由于當前法律異議執行制度的形式與開展并不存在有執行的成本, 從而也就造成了異議執行制度的主體容易受到多方利益或權利的誘惑與威脅, 對整個法律訴訟流程的把握失調。通過利用自身的職權, 在監管力度不嚴, 整個制度體系缺乏監控的情況下, 執法部門人員利用地位的不平等濫用自身職責權利, 做出有礙于法律公正執行的行為, 從而也會給整個異議執行事件帶來負面的效果, 使其無法發揮真正的立法初衷。

四、對我國法律異議執行制度提出的改革對策與建議

在上文研究中, 作者發現, 當前我國法律異議執行制度中存在有較多問題。而這些問題的存在使得當前該部法律所保護的權利沒有得以公正。為此, 作者提出如下對策與建議, 以期完善該部法律, 并實現對整個法律體系的補充。

第一, 對當前法律異議執行制度中的提起條件與主體定義給予明確和規范。在當前我國法律異議執行制度的實施過程當中, 應當對有關提起條件進行明確, 并規定有關部門在限期內給予審理。通過這種方式, 將能夠有效解決當前我國執法機關數量較多, 權力相互交叉而導致了執法混亂問題。因此, 在對該項制度實施過程當中, 如果在執行程序開始之后, 雙方當事人或者是利益相關者所享有的持有標的物權, 或者是其他相關權益發生了由強制執行所導致的侵害行為, 其就可以提出異議, 以保護自身權益, 從而實現對強制執行的有效排除。與此同時, 也應當規定明確的異議結束期限, 以幫助公眾異議的成功落實。為此, 應當對整個異議的持續時間給予科學化規定, 使權利的享有能夠落到實處, 也可使公眾所提出異議能夠得到最終判決以便于期后事項開展。另外, 除了需要對訴訟提起開始日期、期限和裁定日期進行規定之外, 在實際使用制度進行裁斷時, 還需要把握好異議提出人的提起時點。當異議提出人在執行程序終結前提出異議, 其認為執行機構實施違法或不當的執行行為, 對其自己合法權益造成了侵害, 或者是對執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表示不服, 則可依據該項制度規定提出法律執行的異議, 以獲取應享有的公平權利。

第二, 對當前法律異議執行制度中所規定的內容進行相應調節。在上文當中, 經過研究發現, 當前我國法律異議制度已然與現實的之間形成了溝壑, 相互之間脫節較為嚴重。因此, 應當對當前我國法律異議執行制度的內容、修正方法等諸多方面給于改進。針對內容而言, 隨著民事訴訟行為的多樣性和人們日常行為的復雜化, 由生產力進步所引起的事項增加, 應當被我國有關立法部門給予重視。我國目前已經具備較為規范的法律異議執行制度體系, 接下來所做的就應當是在這一框架中增添內容, 使其更加豐滿。對當前法律異議制度的執行細則進行逐步的完善, 將新增加的訴訟事項添加進去, 讓對法律異議制度的執行變得更加順利和有章可循。針對法律異議制度的修正方法, 我國有關法律部門也應當給予重視。在上文的研究中發現, 當前我國程序從舊、實體從新的原則, 致使了法律異議執行制度的新舊法案關聯性不足, 每次新修訂法案的頒布都會造成較多人的誤解和迷惑。因此, 針對作為程序救助的重要制度, 應當遵守循序漸進的修訂方法, 并針對其中改變之處采用公示、案例講解等形式, 使該項制度的使用者能夠更加便于適應新規定, 從而利用法律的武器來維護自身權利。

第三, 提升我國法律監管部門人員整體素質和職業操守。在上文研究當中, 作者發現, 致使當前我國法律異議制度執行不力的原因有一部分來自于有關法律執行人員利用法律漏洞來謀取一己私利。作為國家執法機關部門人員, 其一言一行都將會影響到較多民眾的利益, 也能夠影響到整個國家司法機關在民眾心中的形象。為此, 針對這一問題應當積極給予改善。作為一名國家執法機關人員, 其應當嚴格律己, 將法律的相關規定放在頭等地位予以遵守。執法過程中, 應堅持原則、保持廉潔, 做到公正不阿, 不受到利益誘惑。我國執法部門也應當積極開展對部門人員的道德培訓和知識培訓, 使其能夠明辨是非, 在不斷加強自身控制、獲取職業價值提升、提高知識文化水平基礎上, 使其能夠更好的針對法律事件進行公證的判決, 從而有效維護法律的權威性, 使國家司法機關在民眾心中建立起高素質、廉潔、高效率等形象。除此之外, 我國執法機關還應當針對人員職權的形式建立起有效的監管制度和舉報制度, 采用權利制衡、崗位分離等眾多方式實現對執法人員自身法律執行行為的管控, 有效利用公眾舉報、員工舉報、自身檢舉等方式, 作為輔助手段實現對執法人員的管理力度, 確保整個制度的執行與開展變得透明和公正。

五、結論

通過本文的研究, 可以發現, 法律異議制度作為當前我國法律體系的重要補充, 其在公民權益保護和維護法律公正性中擁有著被動性、保護性和彌補性的特點, 從而使其具備了功能性的特點。隨著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逐步完善, 當前國內的環境朝著民主和自由的方向不斷發展。在這一時代背景之下, 保護公民的權益是政府部門的義務, 通過有效發揮法律制度的制衡作用, 將能夠為社會法制和和諧社會建設平添助力。為此, 對待法律異議制度等程序救助制度應當給予重視。在當前社會生產力極大發展的現狀下, 人心的變化和利益的誘惑致使了較為侵害廣大人民群眾利益事件的發展, 并且隨著民事行為糾紛朝著多樣性與復雜性的發展, 在法律執行過程中免不了出現錯誤執法的現象。而法律異議制度恰恰能夠對上述情況起到重要的作用。但是, 當前我國法律異議執行制度中存在有較多問題。鑒于該部制度的重要作用及其所占有的地位, 作者在文中對其提出了些許建議, 希望能夠上述建議的提出為有效發揮該部制度的功能性作用, 起到保護公眾利益的重要作用。

摘要:隨著我國社會主義現代法治的逐步發展, 國內當前所采用的民事執行程序皆隸屬于民事私權的救濟終端環節。為了提升便民服務、加快我國法治社會建設進度, 在針對民事執行程序時往往被要求以高效率開展, 從而就致使不得不采用較為強制的方式。這一現狀的存在就極為有可能造成有關當事人的權益受到侵害。因此, 在本文中作者結合自身多年從事民事法律領域研究經驗, 在通過對大量文獻進行閱讀與研究基礎上, 針對我國執行異議制度的現狀進行研究, 并找尋其中存在的問題與困境, 為其提出有利于完善我國法律異議執行制度的相關對策與建議, 為該領域研究做出自身貢獻。

關鍵詞:異議制度,治理現狀,改革研究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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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譚秋桂.民事執行權的配置方式與民事執行體制的構建[J].法律適用, 2006 (Z1) .

[3] 譚秋桂.民事執行權定位問題探析[J].政法論壇, 2003 (04) .

[4] 童兆洪, 林翔榮.民事執行救濟制度芻論[J].比較法研究, 2002 (03) .

[5] 馬登科.程序上的執行救濟與實體上的執行救濟[J].湖北社會科學, 2001 (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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