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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所得稅申報流程范文

2023-09-21

年度所得稅申報流程范文第1篇

納稅人須關注八個申報事項

2018年7月啟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2018年版)》(以下簡稱新版預繳申報表),簡化了納稅申報,體現了近年來出臺的一系列稅收優惠政策,充實了“預繳方式”“企業類型”“從業人數”等附報信息,為智能化填報提供了有力支持。同時,不再允許房地產開發企業對預繳環節計算的毛利額進行調整。目前,納稅人應認真總結第二季度預繳工作,重點關注和理性分析以下八個事項,才能正確理解預繳申報過程中的關鍵點。 1“一表兩用”的情形有哪些

(1)執行《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的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的分支機構,填報《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2018年版)》進行年度匯算清繳申報。

(2)實行核定應稅所得率方式的納稅人在年度納稅申報時,填報《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和年度納稅申報表(B類,2018年版)》。

注意:“一表兩用”情形有所改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文件的部分條款(第九條、第十一條)應當及時修改。

2特定方式的預繳“許可在先”

納稅人填報《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A200000,以下簡稱“主表”)時,在選擇預繳方式時,“按照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平均額預繳”和“按照稅務機關確定的其他方法預繳”兩種預繳方式屬于稅務行政許可事項,納稅人需要履行行政許可相關程序。

注意:對采取實際利潤額預繳以外的其他企業所得稅預繳方式的核定,納稅人需要履行行政許可相關程序時,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化稅務行政許可事項辦理程序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21號)辦理,該文件附件詳細列明了申請的材料和申請期限,鼓勵有條件的稅務機關提供網上出具稅務行政許可電子文書服務,方便申請人自行下載打印。

3 主表前3行未必有必然的邏輯關系

第1行“營業收入”:填報納稅人截至本稅款所屬期末,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規定核算的本年累計營業收入。

第2行“營業成本”:填報納稅人截至本稅款所屬期末,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規定核算的本年累計營業成本。

第3行“利潤總額”:填報納稅人截至本稅款所屬期末,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規定核算的本年累計利潤總額。

注意:第1行“營業收入”-第2行“營業成本”≠第3行“利潤總額”;第3行“利潤總額”=損益表的“利潤總額”。 所以,主表前3行未必有必然的邏輯關系,這是預繳申報表歷來遵循的設計理念。

4“附報信息”是預繳申報的優化器

(1)企業類型選擇“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分支機構”的,不填報“附報信息”所有項目。

(2)“小型微利企業”“ 科技型中小企業”“ 高新技術企業”“ 技術入股遞延納稅事項”和“ 期末從業人數”5個欄次為必報項目。

注意:信息就是稅源、信息就是效率。預繳方式、企業類型、附報信息選擇以后,申報時就會自動挑出納稅人要填報的報表及行次,為自動化填報做好鋪墊。

5預售收入應稅在預繳期間“逢進不逢出”

主表第4行“特定業務計算的應納稅所得額”進行填報說明:“房地產企業開發產品完工后,其未完工預售環節按照稅收規定的預計計稅毛利率計算的預計毛利額在匯算清繳時調整,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時不調整。”基于這一新規定,加之修訂后的預繳納稅申報表取消了“本期金額”列,只保留“累計金額”列,使得該行填報金額自然而然不得小于本年上期申報金額。這個“逢進不逢出”限定性規定,也輻射于該表第14行“特定業務預繳(征)所得稅額”的填報中,該行本期填報金額同樣不得小于本年上期申報的金額,這是一致性原則的集中體現。在“現金為王”的時代,這個限制性規定應用,雖然占用了企業資金,但可以倒逼開發商及時辦理竣工決算手續,按照《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國稅發〔2009〕31號)規定確認所有收入。

6準確適用預繳環節的罰則

企業少繳預繳的所得稅,不屬于逃避納稅行為,不能按《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進行處理,但應當補繳所得稅,并加收滯納金。

7 預繳環節的“退”稅有待“秋后算賬”

主表的“預繳方”選擇“按照實際利潤額預繳”以及“按照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平均額預繳”的納稅人根據該表相關行次計算填報。第15行“本期應補(退)所得稅額”=第11-12-13-14行,當第11-12-13-14行<0時,本行填0。也就是說,預繳期間不會出現退稅情形。企業所得稅是按年計算的,本月(季)度多繳預示了下個月(季)度的少繳或不繳,如此填報也遵循了《稅款繳庫退庫工作規程》(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1號)相關規定,納稅人繳納的所有稅費,都會及時反映在財稅庫銀“橫向聯網電子繳稅系統”中,最終的退稅應在年度匯算清繳期間完成。 8 報表“瘦身”有助于優惠政策的落實

此次新版預繳申報表的修改,對報表進行大范圍“瘦身”。如《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扣除)優惠明細表》就很明顯,該表兼有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納稅調整和加速折舊新政效應統計兩個作用。納稅人要準確把握填報原則,領會加速折舊新政,以確保預繳申報質量。

(1)準確把握填報原則

填報原則:納稅人對固定資產折舊額進行調增時,該表就不再填報。這條原則也是填報靈魂。需要注意:第5列“納稅調減金額”僅填報納稅調減金額,不得填報負數。如果會計與稅收均采取加速折舊且折舊金額一致,仍然要填報該表。第4行“稅收折舊金額”和第3列“一般折舊金額”的差額填入第6列“加速折舊優惠金額”,該列不參與納稅調整,僅僅體現加速折舊新政效應。和以前相比,該表大幅度簡化了填報工作量,加速折舊體現的遞延納稅,有助于企業及時享受資金時間價值帶來的優惠,希望納稅人應享盡享。

(2)精準領會加速折舊新政

近年,出臺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政策,優惠范圍、優惠力度皆有遞增趨勢,這些新政既有延伸,又有交叉。所以,納稅人一定要認真歸攏新政內容,及時領會新政實質,為準確填報該表奠定基礎。

年度所得稅申報流程范文第2篇

國家稅務總局局長:王軍

2014年12月27日

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稅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和加強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等有關稅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實行查賬征收的個體工商戶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計算并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個體工商戶包括:

(一)依法取得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從事生產經營的個體工商戶;

(二)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從事辦學、醫療、咨詢等有償服務活動的個人;

(三)其他從事個體生產、經營的個人。 第四條 個體工商戶以業主為個人所得稅納稅義務人。

第五條 個體工商戶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均不作為當期收入和費用。本辦法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六條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個體工商戶會計處理辦法與本辦法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相關規定不一致的,應當依照本辦法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的相關規定計算。

第二章 計稅基本規定

第七條 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以每一納稅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其他支出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虧損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第八條 個體工商戶從事生產經營以及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活動(以下簡稱生產經營)取得的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的各項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銷售貨物收入、提供勞務收入、轉讓財產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接受捐贈收入、其他收入。

前款所稱其他收入包括個體工商戶資產溢余收入、逾期一年以上的未退包裝物押金收入、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已作壞賬損失處理后又收回的應收款項、債務重組收入、補貼收入、違約金收入、匯兌收益等。

第九條 成本是指個體工商戶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銷售成本、銷貨成本、業務支出以及其他耗費。

第十條 費用是指個體工商戶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銷售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已經計入成本的有關費用除外。

第十一條 稅金是指個體工商戶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除個人所得稅和允許抵扣的增值稅以外的各項稅金及其附加。

第十二條 損失是指個體工商戶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固定資產和存貨的盤虧、毀損、報廢損失,轉讓財產損失,壞賬損失,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損失以及其他損失。 個體工商戶發生的損失,減除責任人賠償和保險賠款后的余額,參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有關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的規定扣除。

個體工商戶已經作為損失處理的資產,在以后納稅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時,應當計入收回當期的收入。

第十三條 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外,個體工商戶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合理的支出。

第十四條 個體工商戶發生的支出應當區分收益性支出和資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資本性支出應當分期扣除或者計入有關資產成本,不得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

前款所稱支出,是指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

除稅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個體工商戶實際發生的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復扣除。

第十五條 個體工商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個人所得稅稅款;

(二)稅收滯納金;

(三)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

(四)不符合扣除規定的捐贈支出;

(五)贊助支出;

(六)用于個人和家庭的支出;

(七)與取得生產經營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

(八)國家稅務總局規定不準扣除的支出。 第十六條 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活動中,應當分別核算生產經營費用和個人、家庭費用。對于生產經營與個人、家庭生活混用難以分清的費用,其40%視為與生產經營有關費用,準予扣除。

第十七條 個體工商戶納稅發生的虧損,準予向以后結轉,用以后的生產經營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第十八條 個體工商戶使用或者銷售存貨,按照規定計算的存貨成本,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第十九條 個體工商戶轉讓資產,該項資產的凈值,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第二十條 本辦法所稱虧損,是指個體工商戶依照本辦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所得額小于零的數額。

第三章 扣除項目及標準 第二十一條 個體工商戶實際支付給從業人員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

個體工商戶業主的費用扣除標準,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執行。

個體工商戶業主的工資薪金支出不得稅前扣除。

第二十二條 個體工商戶按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為其業主和從業人員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生育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準予扣除。

個體工商戶為從業人員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從業人員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據實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

個體工商戶業主本人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以當地(地級市)上社會平均工資的3倍為計算基數,分別在不超過該計算基數5%標準內的部分據實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 第二十三條 除個體工商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特殊工種從業人員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險費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業保險費外,個體工商戶業主本人或者為從業人員支付的商業保險費,不得扣除。

第二十四條 個體工商戶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資本化的借款費用,準予扣除。

個體工商戶為購置、建造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經過12個月以上的建造才能達到預定可銷售狀態的存貨發生借款的,在有關資產購置、建造期間發生的合理的借款費用,應當作為資本性支出計入有關資產的成本,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扣除。

第二十五條 個體工商戶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下列利息支出,準予扣除:

(一)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

(二)向非金融企業和個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

第二十六條 個體工商戶在貨幣交易中,以及納稅終了時將人民幣以外的貨幣性資產、負債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算為人民幣時產生的匯兌損失,除已經計入有關資產成本部分外,準予扣除。

第二十七條 個體工商戶向當地工會組織撥繳的工會經費、實際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職工教育經費支出分別在工資薪金總額的2%、14%、2.5%的標準內據實扣除。

工資薪金總額是指允許在當期稅前扣除的工資薪金支出數額。

職工教育經費的實際發生數額超出規定比例當期不能扣除的數額,準予在以后納稅結轉扣除。

個體工商戶業主本人向當地工會組織繳納的工會經費、實際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以當地(地級市)上社會平均工資的3倍為計算基數,在本條第一款規定比例內據實扣除。

第二十八條 個體工商戶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按照實際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業主自申請營業執照之日起至開始生產經營之日止所發生的業務招待費,按照實際發生額的60%計入個體工商戶的開辦費。

第二十九條 個體工商戶每一納稅發生的與其生產經營活動直接相關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可以據實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結轉扣除。

第三十條 個體工商戶代其從業人員或者他人負擔的稅款,不得稅前扣除。

第三十一條 個體工商戶按照規定繳納的攤位費、行政性收費、協會會費等,按實際發生數額扣除。

第三十二條 個體工商戶根據生產經營活動的需要租入固定資產支付的租賃費,按照以下方法扣除:

(一)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發生的租賃費支出,按照租賃期限均勻扣除;

(二)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發生的租賃費支出,按照規定構成融資租入固定資產價值的部分應當提取折舊費用,分期扣除。 第三十三條 個體工商戶參加財產保險,按照規定繳納的保險費,準予扣除。

第三十四條 個體工商戶發生的合理的勞動保護支出,準予扣除。

第三十五條 個體工商戶自申請營業執照之日起至開始生產經營之日止所發生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費用,除為取得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的支出,以及應計入資產價值的匯兌損益、利息支出外,作為開辦費,個體工商戶可以選擇在開始生產經營的當年一次性扣除,也可自生產經營月份起在不短于3年期限內攤銷扣除,但一經選定,不得改變。

開始生產經營之日為個體工商戶取得第一筆銷售(營業)收入的日期。

第三十六條 個體工商戶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公益事業的捐贈,捐贈額不超過其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據實扣除。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可以全額在稅前扣除的捐贈支出項目,按有關規定執行。

個體工商戶直接對受益人的捐贈不得扣除。 公益性社會團體的認定,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民政部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所稱贊助支出,是指個體工商戶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無關的各種非廣告性質支出。

第三十八條 個體工商戶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開發費用,以及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而購置單臺價值在10萬元以下的測試儀器和試驗性裝置的購置費準予直接扣除;單臺價值在10萬元以上(含10萬元)的測試儀器和試驗性裝置,按固定資產管理,不得在當期直接扣除。

第四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個體工商戶資產的稅務處理,參照企業所得稅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 個體工商戶有兩處或兩處以上經營機構的,選擇并固定向其中一處經營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四十一條 個體工商戶終止生產經營的,應當在注銷工商登記或者向政府有關部門辦理注銷前向主管稅務機關結清有關納稅事宜。 第四十二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可以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年度所得稅申報流程范文第3篇

企業因解散、破產、重組等原因終止生產經營活動,或不再持續經營,需依法對資產、債權、債務進行清算(包括查賬征收和核定征收企業),應當以清算期間作為一個納稅年度,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辦理注銷登記之前,就其清算所得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并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境外注冊中資控股居民企業需要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的,應在注銷稅務登記前,就其清算所得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 企業在辦理企業所得稅清算申報前,應依照稅法的規定先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當期企業所得稅申報和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下列企業發生上述情形,不需要進行清算:

1.跨地區稅收轉移匯總合并納稅企業的分支機構; 2.企業注銷原因為“變更主管稅務機關”。

二、政策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9號)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62號)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

(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清算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0號)

(六)《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清算所得稅申報表〉的通知》(國稅函〔2009〕388號)

(七)《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清算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684號)

(八)《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4號)

(九)《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境外注冊中資控股居民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5號)

三、納稅人應提供資料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清算所得稅申報表》2份;

(二)《資產處置損益明細表(附表一)》2份;

(三)《負債清償損益明細表(附表二)》2份;

(四)《剩余財產計算和分配明細表(附表三)》2份;

(五)企業改變法律形式的工商部門或其他政府部門的批準文件原件及復印件(企業由法人轉變為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等非法人組織,或將登記注冊地轉移至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包括港澳臺地區)報送);

(六)企業全部資產的計稅基礎以及評估機構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原件及復印件(企業由法人轉變為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等非法人組織,或將登記注冊地轉移至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包括港澳臺地區)報送);

(七)企業債權、債務處理或歸屬情況說明原件及復印件(企業由法人轉變為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等非法人組織,或將登記注冊地轉移至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包括港澳臺地區)報送);

(八)企業合并的工商部門或其他政府部門的批準文件原件及復印件(被合并企業報送);

(九)企業全部資產和負債的計稅基礎以及評估機構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原件及復印件(被合并企業報送);

(十)被合并企業債務處理或歸屬情況說明原件及復印件(被合并企業報送);

(十一)企業分立的工商部門或其他政府部門的批準文件原件及復印件(被分立企業報送);

(十二)被分立企業全部資產的計稅基礎以及評估機構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原件及復印件(被分立企業報送);

年度所得稅申報流程范文第4篇

1.《企業基礎信息表》(A000000)

本表為必填表。納稅人填報申報表時,首先填報此表,為后續申報提供指引。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A類)》(A100000) 本表為必填表。是納稅人計算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的主表。 3.《一般企業收入明細表》(A101010) 本表適用于除金融企業、事業單位和民間非營利組織外的企業填報,反映一般企業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規定取得收入情況。 4.《金融企業收入明細表》(A101020) 本表僅適用于金融企業(包括商業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等金融企業)填報,反映金融企業按照企業會計準則規定取得收入情況。 5.《一般企業成本支出明細表》(A102010) 本表適用于除金融企業、事業單位和民間非營利組織外的企業填報,反映一般企業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發生成本費用支出情況。 6.《金融企業支出明細表》(A102020) 本表僅適用于金融企業(包括商業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等金融企業)填報,反映金融企業按照企業會計準則規定發生成本支出情況。

7.《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收入、支出明細表》(A103000)

本表適用于事業單位和民間非營利組織填報,反映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非營利性組織等按照有關會計制度規定取得收入、發生成本費用支出情況。

8.《期間費用明細表》(A104000)

本表適用于填報一般企業或金融企業納稅人填報,由納稅人根據國家統一會計制度規定,填報期間費用明細項目。

9.《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A105000)

本表填報納稅人財務、會計處理辦法(以下簡稱會計處理)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以下簡稱稅法規定)不一致,需要進行納稅調整的項目和金額。 10.《視同銷售和房地產開發企業特定業務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10) 本表填報納稅人發生視同銷售行為、房地產企業銷售未完工產品、未完工產品轉完工產品特定業務,會計處理與稅法規定不一致,需要進行納稅調整的項目和金額。

11.《未按權責發生制確認收入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20) 本表填報納稅人發生會計上按照權責發生制確認收入,而稅法規定不按照權責發生制確認收入,需要按照稅法規定進行納稅調整的項目和金額。符合稅法規定不征稅收入條件的政府補助收入,本表不作調整,在《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40)中納稅調整。

12.《投資收益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30) 本表填報納稅人發生投資收益,會計處理與稅法規定不一致,需要進行納稅調整的項目和金額。企業發生持有期間投資收益,并按稅法規定為減免稅收入的(如國債利息收入等),本表不作調整。處置投資項目按稅法規定確認為損失的,本表不作調整,在《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及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90)進行納稅調整。 13.《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40)

本表填報納稅人發生符合不征稅收入條件的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會計處理與稅法規定不一致,需要進行納稅調整的金額。本表對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費用進行調整,資本化支出,通過《資產折舊、攤銷情況及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80)進行納稅調整。

14.《職工薪酬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50)

本表填報納稅人發生的職工薪酬(包括工資薪金、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各類基本社會保障性繳款、住房公積金、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等支出),會計處理與稅法規定不一致,需要進行納稅調整的項目和金額。 15.《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跨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60) 本表填報納稅人本年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會計處理與稅法規定不一致,需要進行納稅調整的金額。

16.《捐贈支出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70) 本表填報納稅人發生捐贈支出,會計處理與稅法規定不一致,需要進行納稅調整的項目和金額。稅法規定予以全額稅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贈不在本表填報。 17.《資產折舊、攤銷情況及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80) 本表填報納稅人資產折舊、攤銷情況及會計處理與稅法規定不一致,需要進行納稅調整的項目和金額。

18.《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扣除明細表》(A105081)

本表填報納稅人符合《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75號)規定,2014年及以后新增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及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稅前扣除的項目和金額。 19.《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及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90) 本表填報納稅人發生資產損失,以及由于會計處理與稅法規定不一致,需要進行納稅調整的項目和金額。

20.《資產損失(專項申報)稅前扣除及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91)

本表填報納稅人發生的貨幣資產、非貨幣資產、投資、其他資產損失,以及由于會計處理與稅法規定不一致,需要進行納稅調整的項目和金額。 21.《企業重組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100)

本表填報納稅人發生企業重組所涉及的所得或損失,會計處理與稅法規定不一致,需要進行納稅調整的項目和金額。除上述債務重組所得可以分期確認應納稅所得額的企業重組外,其他涉及資產計稅基礎與會計核算成本差異調整的企業重組,本表不作調整,在《資產折舊、攤銷情況及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80)進行納稅調整。

22.《政策性搬遷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110) 本表填報納稅人發生政策性搬遷所涉及的所得或損失,由于會計處理與稅法規定不一致,需要進行納稅調整的項目和金額。

23.《特殊行業準備金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120) 本表填報保險公司、證券行業等特殊行業納稅人發生特殊行業準備金,會計處理與稅法規定不一致,需要進行納稅調整的項目和金額。 24.《企業所得稅彌補虧損明細表》(A106000) 本表填報納稅人根據稅法,在本納稅及本納稅前5的納稅調整后所得、合并、分立轉入(轉出)可彌補的虧損額、當年可彌補的虧損額、以前虧損已彌補額、本實際彌補的以前虧損額、可結轉以后彌補的虧損額。

25.《免稅、減計收入及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A107010) 本表適用于享受免稅收入、減計收入和加計扣除優惠的納稅人填報。納稅人根據稅法及相關稅收政策規定,填報本年發生的免稅收入、減計收入和加計扣除優惠情況。

26.《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優惠明細表》(A107011)

本表適用于享受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優惠的納稅人填報。填報本年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優惠情況,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27.《綜合利用資源生產產品取得的收入優惠明細表》(A107012) 本表適用于享受綜合利用資源生產產品取得的收入優惠的納稅人填報。填報納稅人本發生的綜合利用資源生產產品取得的收入減計收入的項目和金額。 28.《金融、保險等機構取得的涉農利息、保費收入優惠明細表》(A107013) 本表適用于享受金融、保險等機構取得的涉農利息、保費收入優惠的納稅人填報。填報納稅人本發生的金融、保險等機構取得的涉農利息、保費收入減計收入項目和金額。

29.《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A107014) 本表適用于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的納稅人填報。填報納稅人本享受研發費加計扣除情況和金額。

30.《所得減免優惠明細表》(A107020) 本表適用于享受所得減免優惠的納稅人填報。納稅人填報納稅人本享受減免所得額(包括農、林、牧、漁項目和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以及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項目等)的項目和金額。 31.《抵扣應納稅所得額明細表》(A107030)

本表適用于享受創業投資企業抵扣應納稅所得額優惠的納稅人填報。填報納稅人本享受創業投資企業抵扣應納稅所得額優惠金額。 32.《減免所得稅優惠明細表》(A107040) 本表適用于享受減免所得稅優惠的納稅人填報。填報納稅人本享受減免所得稅(包括小微企業、高新技術企業、民族自治地方企業、其他專項優惠等)的項目和金額。

33.《高新技術企業優惠情況及明細表》(A107041) 本表適用于享受高新技術企業優惠的納稅人填報。填報納稅人本享受高新技術企業優惠的情況和金額。

34.《軟件、集成電路企業優惠情況及明細表》(A107042) 本表適用于享受軟件、集成電路企業優惠的納稅人填報。本表填報納稅人本享受軟件、集成電路企業優惠的情況和金額。 35.《稅額抵免優惠明細表》(A107050)

本表適用于享受專用設備投資額抵免優惠的納稅人填報。填報納稅人本享受購買專用設備投資額抵免稅額情況和金額。 36.《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明細表》(A108000) 本表適用于取得境外所得的納稅人填報。填報納稅人本來源于或發生于不同國家、地區的所得,按照我國稅法規定計算應繳納和應抵免的企業所得稅額。 37.《境外所得納稅調整后所得明細表》(A108010) 本表適用于取得境外所得的納稅人填報。填報納稅人本來源于或發生于不同國家、地區的所得,按照我國稅法規定計算調整后的所得。 38.《境外分支機構彌補虧損明細表》(A108020) 本表適用于取得境外所得的納稅人填報。填報納稅人境外分支機構本及以前發生的稅前尚未彌補的非實際虧損額和實際虧損額、結轉以后彌補的非實際虧損額和實際虧損額。

39.《跨結轉抵免境外所得稅明細表》(A108030) 本表適用于取得境外所得的納稅人填報。填報納稅人本發生的來源于不同國家或地區的境外所得按照我國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抵免的所得稅額。 40.《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分攤企業所得稅明細表》(A109000) 本表適用于跨地區(僅指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經營匯總納稅的納稅人填報。填報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總機構,按規定計算總分機構每一納稅應繳的企業所得稅,總、分機構應分攤的企業所得稅。 41.《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A109010)

年度所得稅申報流程范文第5篇

1、按航區分類:

乙、丙、丁類(近洋、沿海、近岸)

2、按船舶等級分類:

一等(3000總噸及以上或主推進動力裝置3000kw及以上)

二等(500至3000總噸或主推進動力裝置750至3000kw)

三等(未滿500總噸或主推進動力裝置未滿750kw)

3、按適任證書職務分:

船長、大副、二副、三副、值班水手;

輪機長、大管輪、二管輪、三管輪、值班機工;

GMDSS限用操作員。

4、按船舶種類分類:

貨物運輸船、非運輸船、客船、滾裝客船、油輪、化學品船、液化氣體船、高速船、水產品運輸船。

5、按船舶主推進動力裝置的種類分類:

內燃機、蒸汽輪機、燃氣輪機;

二、適任證書申請考試形式

1、現職海船船員申請考試:

甲板部 輪機部 (1) 職務晉升 (1) 職務晉升

(2) 航區擴大 (2) 航區擴大

(3) 噸位提高 (3) 功率提高

(4) 航區擴大和噸位提高 (4) 航區擴大和功率提高

2、非海船現職船員申請考試(換海船證):

(1) 江轉海

(2) 漁轉海

(3) 軍轉海

3、航海類院校在校生申請考試:

(1)本科抽考(航海類院校本科生)

(2)學生考試 (航海類高職及兩年職業教育培訓的學生)

4、再有效抽考:

近5年內資歷不足12個月

近5年內資歷與證書所載適用范圍不符

安全記錄不良

證書失效

三、適任證書的申考條件

1、身體要求:

身高:駕駛員身高應大于等于1.65m,其他海員應大于等于1.55m

脊柱、四肢:五官端正,四肢無殘缺,雙下肢不等長不超過2cm,脊柱側變不超過4cm并無后凸畸形

視力:船長、甲板部高級船員和履行了望職責的普通船員的遠視力要求調整為雙眼裸視力4.7(0.5)及以上,且矯正視力均能達4.9(0.8)及以上;其他人員的要求調整為雙眼裸視力4.6(0.4)及以上,且矯正視力均能達4.8(0.6)及以上。

聽力:在不戴任何助聽器和無視覺輔助時,兩耳能分別聽清距離五十厘米的機械秒表聲音為合格。輪機長、輪機員及值班機工以純音聽力計測定,兩耳聽力在0.5、1.0、2.0KHz頻段上損失均小于等于25dB,在3.0、4.0、6.0KHz頻段上損失均小于等于30dB者為合格。

色覺:船長、駕駛員及值班水手;辨色完全常。輪機長、輪機員、報(話)務員和電機員;無紅綠色盲。

視野:船長、駕駛員及值班水手,水平視野大于等于150°,垂直視野大于等于115°

血壓:不高于18.66/12.0Kpa(140/90mmHg)、不低于12.0/8.0KPa(90/60mmHg)(新錄)

不高于21.3/12.6Kpa(160/95mmHg)、不低于12.0/8.0KPa(90/60mmHg)(現職)

職業適應性: 暗適應:小于等于50s 語言能力:口齒清楚,無口吃。

職業禁忌?。?1)心血管系統疾病

各種器質性心臟病伴心功能不全,冠心病不穩定型心絞痛,心肌梗塞,急性心肌炎。

病態竇房結綜合癥,II度II型及III度房室傳導阻滯,I度及II度I型房室傳導阻滯伴有昏厥史,左束支傳導阻滯,雙支或三支阻滯,彌漫性心室內傳導阻滯。

頻發房性或室性過早搏動(>5次/分),室性早搏成對出現,多源性室性早搏,RonT型室性早搏,反復發作性陣發性室上性心動過速,各種類型室性心動過速,心房撲動或心房顫動。

預激癥候群伴有房室折反性心動過速或房顫史,先天性QT周期延長綜合癥,心臟粘液痛。 2)呼吸系統疾病

支氣管哮喘,支氣管擴引反復咯血,反復發作的自發性氣胸,各種原因引起的肺功能不全。 3)消化系統疾病

消化道遺瘍合并出血,肝硬化失代償期或合并食道靜脈曲張,膽囊炎膽石癥并反復發生膽絞痛。

4)泌尿系統疾病

急慢性腎炎,腎病綜合癥,腎功能不全,尿路結石并反復發生腎絞痛。 5)血液系統疾病

各種出血性病癥,嚴重貧血(Hb<8gm),粒細胞缺乏癥。 6)內分泌代謝系統病癥

甲狀腺機能亢進或減退,需長期應用胰島素治療或有嚴重并發證的糖尿病。

7)神經、精神系統病癥

各種引起智力或肢體活動功能障礙的神經系統疾病,癲病各種類型精神病,夜游癥。 8)惡性腫瘤 9)傳染病

⑴全體船員 急性病毒性肝炎、慢性活動性肝炎,細菌性痢疾,傷寒、付傷寒、霍亂、付霍亂,肺結構活動期。(取消乙肝項目檢測,即乙肝病毒感染標志物檢測,包括乙肝病毒表面抗原、乙肝病毒表面抗體、乙肝病毒e抗原、乙肝病毒e抗體、乙肝病毒核心抗體和乙肝病毒脫氧核糖核苷酸檢測等,俗稱“乙肝五項”和HBV-DNA檢測;繼續保留丙酸氨基轉移酶(ALT,簡稱轉氨酶)檢測作為檢查項目。如果受檢者轉氨酶正常,不得進行乙肝項目檢測;如果轉氨酶異常,可進一步明確診斷)。 ⑵廚工、服務員、管事、木匠除⑴所指的傳染病外,HBSAG陽性,單項谷丙轉氨酶升高,傷寒、菌痢、霍亂的健康帶菌者。 10)性病

2、年齡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船船員適任考試、評估和發證規則》規定:

女性船員小于60周歲,男性船員小于65周歲;

申請高級船員適任證書者,年齡不小于20周歲;

申請值班水手/機工適任證書者,年齡不小于18周歲。

3、教育或培訓要求:

1)水手機工航海類技工學校畢業或初中以上學歷,不少于規定的適任培訓時間;

2)申請500總噸(750KW)及以上的船長和駕駛員(輪機長和輪機員)適任證書者,應完成不少于2年航海類相關專業的職業教育或中專及以上的學歷教育;

3)申請適用于近洋航區液貨船船長、輪機長、大副、大管輪適任證書者應完成航海類相關專業高等職業教育或大專及以上學歷;

4)申請適用于近洋航區液貨船二副、二管輪、三副、三管輪及沿海航區液貨船船長、輪機長、大副、大管輪適任證書者,應完成不少于2年航海類相關專業的職業教育或中專及以上的學歷;

5)在2002年2月1日前取得丁類適任證書,不受學歷限制參加航區擴大和噸位提高可申請到丙類二等適任證(最高只能申請大副、大管輪職務),不得申請丙類一等適任證書;

6)限用GMDSS應完成不少于6個月的相關培訓;

7)參加函授教育必須是不少于12個月資歷的現職船員,且在校面授時間不少于1年。

4、資歷及職務要求

1)職務晉升

申請三副/三管考試應持有相應航區、等級的水手/機工證書、實際任職滿12個月;

申請大副/大管考試者應持有相應航區、等級的二副/二管證書、實際任職滿12個月;

申請船長/輪機長考試者應持有相應航區、等級的大副/大管證書、實際任職滿18個月。 2)航區擴大

申請考試者應持與所申請的航區較低一級但相同船舶等級和職務的適任證書,并實際任職滿6個月。 3)噸位提高(功率提高)

申請考試者應持有與所申請的噸位(功率)較低一級但相同航區和職務的適任證書,并實際任職滿12個月。 4)航區擴大和噸位提高(航區擴大和功率提高)

申請考試者應持有與所申請的航區和噸位(功率)均較低一級但相同職務的適任證書,并實際任職滿18個月。

5、專業培訓要求

值班水手/機工:B0

1、B02

輪機部高級船員:B0

1、B0

2、B0

4、B05

三副、二副:B0

1、B0

2、B0

4、B0

5、B0

7、B0

8、G證(乙類需要)

大副、船長:B0

1、B0

2、B0

4、B0

5、B0

6、B0

7、B0

8、G證(乙類需要)

丁類適任證書:B01 GMDSS限用操作員:B01

四、海船船船員考試應提交的材料

1、辦理海船船船員考試工作單;

2、海船船員適任考試報名表 ;

3、有效的《船員服務簿》及影印件;

4、12個月內體檢的《海船船員體格檢查表》;

5、現持有的適任證書及影印件;

6、規定的專業培訓合格證及影印件;

7、2張近期直邊正面二寸免冠白底彩色照片;

8、有效身份證件影印件;

9、海事管理機構要求的表明其適任情況的相關證明材料;

10、航海類教育的畢業證書或畢業證明或學籍證明。

五、軍轉民考試應提交的材料

1、辦理海船船船員考試工作單;

2、海船船員適任考試報名表 ;

3、服役船舶的上級機關(師級及以上)出具的服役期間海上資歷證明,包括何時何等級(團、營、連)何種船艇任何種職務;(服務簿)

4、12個月內體檢的《海船船員體格檢查表》;

5、軍隊主管機關考核簽發的獨立操縱(值更)合格證、全訓合格證或船艇軍官技術證書及影印件; (適任證書)

6、規定的專業培訓合格證及影印件;

7、2張近期直邊正面二寸免冠白底彩色照片;

8、有效身份證件影印件;

9、海事管理機構要求的表明其適任情況的相關證明材料;

10、軍事院校船舶駕駛、輪機、通信專業畢業證書及影印件。

六、考試工作單、報名表的填寫

專 業:輪機、駕駛、G證(一單一專業) 申考類別:申請考試/補考(新考、補考分開)

證件名稱及類別:適任證書/乙類或丙類(非現持有的) 申考形式:職務晉升

航區擴大

噸位提高(功率提高) 航區擴大+噸位提高(航區擴大+功率提高) 換海船證

再有效抽考

學生考試

七、船員考試管理有關的法律、法規及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船船員適任考試、評估和發證規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注冊管理辦法》

《關于實施加快船員隊伍發展十大措施的通知》

《海船員【2001】106號文》

《海船員【2001】609號文》

《海船員【2002】27號文》 《海船員【2004】430號文》 《海船員【2005】416號文》 《海船員【2008】352號文》

八、我局目前適任考試申報程序

1、社會船員新考申報

船員申考材料→組織適任培訓的培訓機構集中申報→長江局海事政務大廳受理→考試中心審核→培訓機構集中網上申報→考試中心考務安排→培訓機構集中打印準考證

2、社會船員補考申報

個人或服務機構網上申報→考試中心網上受理、考務安排→個人或服務機構打印準考證

九、網上申報操作及注意事項

1、個人申報:

登陸長江海事局船員業務網上電子申報網站→點擊“船員個人注冊”(記住登陸賬號和密碼) →船員基本信息維護;

網站首頁→輸入“用戶名(登陸賬號)”、“密碼”登陸→適任考試報名→查詢→準考證打印。

2、船員服務機構申報操作:

登陸長江海事局船員業務網上電子申報網站→輸入由海事局分配的系統賬號進行登錄→業務申報→適任考試申報→查詢→準考證打印; 注意:

上次準考證無電子照片的補考申報要及時上傳照片,繳費選擇應為“銀聯卡及時繳費”。報名成功后應在半小時內完成繳費,否則本次報名失效。繳費后,查看是否占位成功,若占位失敗,應及時與考試中心聯系;

報考成功后,考試務必記住繳費單號及流水號; 個人補考申報只能申報注冊船員個人; 準考證打印應在考試前5天左右;

年度所得稅申報流程范文第6篇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的通知》(國稅發〔2008〕101號)下發后,各地在貫徹落實過程中反映了一些問題,要求進一步明確。為此,國家稅務總局近期又下發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8〕1081號文件)。由于前期的填報詳解大部分內容是依據國稅發〔2008〕101號文件編寫的,這里我們把補充通知

的主要變化在進行一下梳理,供納稅人參考。

一、利潤總額填報說明的主要變化

1、關于附表一和附表二適用對象的表述更清晰準確。

原填報說明對于收入和成本明細表的適用對象是這樣表述的:“該部分的收入、成本費用明細項目,適用《企業會計準則》、《企業會計制度》或《小企業會計制度》的納稅人,通過附表一(1)《收入明細表》和附表二(1)《成本費用明細表》反映;適用《企業會計準則》、《金融企業會計制度》的納稅人填報附表一(2)《金融企業收入明細表》、附表二(2)《金融企業成本費用明細表》的相應欄次;適用《事業單位會計準則》、《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非營利組織,填報附表一(3)《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收入項目明細表》和附表一(3)《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支出項目明細表》。”這種表述是以納稅主體適用的不同會計制度進行分類的,

這樣分類在表述上重疊且不夠明確。

新填表說明改為:“利潤總額部分的收入、成本、費用明細項目,一般工商企業納稅人,通過附表一(1)《收入明細表》和附表二(1)《成本費用明細表》相應欄次填報;金融企業納稅人,通過附表一(2)《金融企業收入明細表》、附表二(2)《金融企業成本費用明細表》相應欄次填報;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非營利組織等納稅人,通過附表一(3)《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收入項目明細表》和附表二(3)《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支出項目明細表》相應欄次填報。”對比發現,修改后的報表適用對象是以納稅主體的行業性質為標準劃分的,這樣表述非常清晰準確,

不容易產生歧義,納稅人很容易識別本企業所需填報的報表。

2.行次填報用詞更嚴謹。

將原來的表述為“根據科目的發生額分析填報”,現在修改為“根據科目的數額計算填報”。由于這些數據

不是僅僅靠分析就能填報的,要經過必要的計算,修改后的表述就比較嚴謹和科學。

3.附表一(3)表間關系說明進行了修改。

原報表說明“第3+4+5+6+7行=主表第1行”修改為“第2+3+4+5+6+7行=主表第1行”。另外,新填報說明增加了“第9行=主表第11行”。這樣修改后,附表一(3)和主表間的對應關系就清晰了。

二、納稅調整項目填報說明的主要變化

1.工資及三項費用填報說明發生了較大變化。

原填報說明工資薪金支出、福利費支出、職工教育經費及工會經費的調增金額填報,賬載金額大于稅

收金額的部分。調減金額填報繼續執行“工效掛鉤”的企業按規定應納稅調減的金額。

新填報說明修改為:如本行第1列≥第2列,第1列減去第2列的差額填入本行第3列“調增金額”;如

本行第1列<第2列,第2列減去第1列的差額填入本行第4列“調減金額”。

修改后的填報說明把關于工效掛鉤的表述刪除了,這樣修改的原因可能與近期國家稅務總局下發的《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有關。該文件固定,企業實際發放的工資才可稅前扣除。而有的企業本計提工資但可能并未實際發放,本就需要納稅調增,待下實際發放時又應該納稅調減。這樣,存在納稅調減的企業可能就不止工效掛鉤的企業了。

2、取消了個別納稅調減項目。

原填報說明中利息支出、社會保險等項目都有調減項目、填報賬載金額小于稅收金額的差額,即會計核算中未列入當期費用,按稅收規定允許當期扣除的金額。新填報說明將此修改為賬載金額小于稅收金額時調增、調減金額均不填。這就意味著,當賬載金額大于稅收金額時大于部分要調增,但當賬載金額小于稅

收金額時按賬載金額扣除不允許作納稅調減。

三、境外所得彌補境內虧損的主要變化

關于境內所得彌補境內虧損原填表說明有較為詳細的表述,但存在一些爭議。新填表說明對此作了較大的調整。一是刪除了具有操作性的具體表述,因為此部分表述并不夠明確,估計國家稅務總局會在近期出臺的管理辦法中再作明確規定。二是新的填表說明把附表六第2列“境外所得”明確界定為稅后境外所得。另外,在附表四《稅前彌補虧損明細表》第3列“合并分立企業轉入可彌補虧損額”中增加了匯總納稅

后分支機構在2008年以前按獨立納稅人計算納稅為彌補完的虧損。

總之,新的填表說明與原填表說明相比表述上更準確、更嚴謹,但也缺少了一些可操作性。因此,國家稅務總局會在近一段時間內出臺更多的具體管理辦法,以進一步說明新申報表的填報細節,望納稅人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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