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frames id="ixm7d"><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delect id="ixm7d"></delect></rt><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 id="ixm7d"></rt></rt><rt id="ixm7d"></rt> <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delect id="ixm7d"></delect></rt><delect id="ixm7d"></delect><bdo id="ixm7d"></bdo><rt id="ixm7d"></rt><bdo id="ixm7d"></bdo><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 id="ixm7d"></rt></rt><rt id="ixm7d"><rt id="ixm7d"></rt></rt><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 <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noframes id="ixm7d"><noframes id="ixm7d"><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noframes id="ixm7d"><noframes id="ixm7d"><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noframes id="ixm7d">

家庭暴力研究論文范文

2023-09-27

家庭暴力研究論文范文第1篇

摘 要:在女性暴力犯罪中,由家庭暴力引發的,遭受家庭暴力后的“惡逆變”犯罪,應當受到重視。受家暴女性“惡逆變”犯罪人的心理特征主要有認知偏頗、情緒失調等。在當前的社會背景之下,要對受家暴女性“惡逆變”犯罪進行有效防治,則不僅需要專門針對受到家庭暴力的女性進行保護,還需要強調對于所有女性的普遍保護,充分發揮家庭和社會的雙重力量。

關鍵詞:家庭暴力;女性;惡逆變

一、受家暴女性“惡逆變”犯罪的心理分析

(一)概述

所謂受家暴女性即指遭受家庭暴力的女性?!皭耗孀儭奔粗副缓θ嗽谑艿絺笥捎诜N種原因逆向轉化為犯罪人的犯罪現象,通常指暴力犯罪?!皭耗孀儭狈缸铿F象可見于各種年齡、性別、身份的犯罪人中,但在女性犯罪人中所占比例較大。我國《反家庭暴力法》對家庭暴力的規定是:“本法所稱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p>

(二)受家暴女性“惡逆變”犯罪人的心理特征

在某些誘因的激化下,受家庭暴力傷害的女性暴發了“惡逆變”反抗,而這些女性本質上其實存在著一些相同普遍的心理特征。正是這些趨同的心理特質導致這些女性在受到打擊時,受到傷害時選擇了一條傾向于極端行為的道路。

1.認知有偏頗

如果說個性人格有相當程度上源于天性,那么教育則是對一個人的后天塑造。欠缺認知的女性則可能對家庭更為依賴,因為她自身的求生能力不高,無法獨立生存。再者,有些女性自身對政治、文化、法律的認知需求不高,并不主動去求知,因而在面對家庭暴力侵害時,并不知道如何以法律自救,而可能走上“惡逆變”犯罪道路。

犯罪現象是現代化進程中必然出現的一個代價,美國犯罪學家謝利如是說。許多女性道德觀念與法律觀念意識很淡漠,有些女性不知道什么情況是犯罪,也不知道在受傷害時應當如何自救,在長大組建家庭后受到家庭暴力對待時無法做出正確的決定而“惡逆變”。

2.情緒有失調

受家庭暴力所困的女性憤起發生“惡逆變”犯罪的多是激情犯罪,而激情犯罪本就是因無法正當地調節自己的情緒而引起。女性在長期經受家庭暴力而沒有尋求合理的保護與幫助,雖本著忍耐可以換來好結果的目的,但是被傷害的痛苦以及憤怒、難過等負面情緒依然困擾著她們。這些負面消極的情緒長期積累,在某一次的刺激時,就容易將多年積累在內心深處的消極情緒一并爆發,形成一種巨大的破壞性能量以求內心的平衡。

3.個性有缺陷

犯罪人通常具有與普通人個性不同的特點,這種與普通個性不同可能引起失范行為的個性為有缺陷的個性。也有學者稱之為人格障礙。同樣,受家庭暴力之苦的女性中也因為個性的不同而做出不同的反應,一些女性因其缺陷的個性而“惡逆變”。例如:偏執、固執與過于敏感;依附性過強等。

(三)受家暴女性“惡逆變”心理特征產生的根源

人都是生活在一定的社會環境中的,人類的生存離不開個體的社會化過程,而犯罪學與犯罪心理學的研究都說明,犯罪行為的產生即發生在個體社會化的過程中。因此筆者認為,令女性在面對家庭暴力時產生“惡逆變”的心理特征的根源在于女性所處的社會環境不同。

1.家庭環境

家庭是與個體聯系最為緊密的社會環境,是一個人出生、成長、成熟的地方,也是個體建立他的想法、情感、性格的發源地。在不良的家庭環境中成長的人或是過度溺愛而抗挫能力較差,或是從小就接受簡單粗暴的教育甚到暴力對待,容易在受到侵害后也簡單的采取以暴制暴的方式解決而發生“惡逆變”。

筆者著重研究的是遭受家庭暴力的女性被害人,而她們所處的家庭環境因充斥暴力而不可能是一個良好的家庭環境。如果這個家庭中的其他人,對受害人并無同情甚至偏袒加害人,則被害人就容易無法緩解自己的痛苦與憤怒而發展至“惡逆變”。

2.社交環境

如果有一個良好的社區,社區中有完善的姐妹會這種婦女幫助機構或者家庭暴力傾訴機構,給這些受害婦女一個傾訴的平臺,并且能妥善解決現實中的家庭暴力,則受家暴女性可能不會“惡逆變”。但事實上,農村中并沒有完善的社區建設,而在城市社區中尤其是大城市,除了居委會也沒有類似的姐妹會機構。因此受家暴女性從社區尋求支持的希望并不成功。

二、女性“惡逆變”犯罪的防范策略

通過上文的分析可知,在家庭暴力中女性多為受害人,而也有相當部分的女性在承受家庭暴力的痛苦之后發生了“惡逆變”也成為了犯罪人。在家庭暴力中女性的“惡逆變”的原因十分復雜。加之我國的立法仍不夠完善,對婦女權益的保護仍在探索中,因此本文的研究意義最終是旨向能夠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唯有保護好婦女的相關權益,才能預防女性在家庭暴力后激化為“惡逆變”犯罪。

(一)對所有女性的一般保護

女性遭受家庭暴力并“惡逆變”為犯罪人,其實都與社會環境是離不開的。社會環境對女性的保護還不夠完善是女性受害后“惡逆變”的一大原因。

1.完善社會基層建設

我國現在已建立起一些基層建設比如農村的村民委員會,城市社區的居委會,以及人民調解組織等,以起到一定的糾紛調解,預防犯罪的作用。并且也有婦聯來保護婦女的權益。這些基層建設都對預防犯罪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我國的非政府組織仍然數量很少,專注于保護婦女權益的基層建設與組織仍然為數不多,需要不斷完善。村委會與居委會這樣起到對家庭糾紛調解作用的社會基層建設應當加強其功能?;貧w到家庭,每個家庭都或生活在村落中,或生活在城市的某一個社區中。

村委會與居委會是可以接觸到家庭的最直接社會組織。一來他們可以因地理優勢及時地發現家庭內部的不尋常,而耐心調解以防止矛盾的激化。二來他們可以通過社區與村落的法制宣傳方式,告訴受家庭暴力的女性找到正確合法的解決方法。但是如今城市不斷擴大,社區越來越大,居住的人口越來越多,居委會的工作難度也越發加大。而在農村中,由于城鎮化的不斷擴大,農村的青壯年多去城市打工,村委會對幫助農村家庭女性的權益似乎因為地域遙遠而有些力不從心。因此,新型的社會組織也應跟上時代的步伐。比如現在網絡發達,居委會可以建立社區網絡交流群,設立專門的婦女求助信箱,為面對家庭暴力的女性敞開一扇窗來獲取幫助,又保證了婦女的隱私。此外也可以設立社區的心理咨詢室,在社區中如果有一個心理咨詢室,則女性可能感覺親切感比較高在心理上更容易接受。

需要注意的是,在通過基礎組織對女性進行幫助時,應當尤為重視對隱私的保護。

2.加強社會保護宣傳

有一些婦女是因為認知有限有“惡逆變”,她們并不清楚尋求什么機構可以保護自己,不知道違法犯罪的法律釋義。因此在完善社會機構與家庭暴力救助網絡的同時,對家庭暴力的社會保護宣傳工作是必不可少的。

首先,通過社區宣傳。村委會可以在村里設立宣傳欄,定期進行村廣播,對婦女權益進行宣傳。村委員干部也應在本村村民家庭進行隨訪,以閑話家常的方式宣傳婦女權益保護與相應的法律常識。而在城市中,可以利用更為先進的方式進行宣傳。不僅可以在社區的宣傳欄張貼法制教育宣傳內容,也可以建立互聯網社區BBS或者聊天群,定期在網上發布一些法制宣傳與婦女權益的宣傳內容。

其次,在整個社會中,可以通過媒體宣傳。在報紙上留有版面書寫家庭糾紛調解案例,告知家庭矛盾求助機構的聯系方式。而電視媒體也可以穿插公益廣告,宣傳家庭暴力的危害性與女性權益的重要性。

社會的宣傳可以引導整個社會的氣氛與價值觀,讓人們形成正確的價值傾向與道德約束力,讓施暴人有所顧忌讓受害人確信可以找尋保護機構,才能緩和受害人“惡逆變”的可能性。

(二)對受家暴女性的特別保護

要預防女性因受家庭暴力而產生“惡逆變”犯罪,則不僅應對所有女性進行一般的保護,更應對受家庭暴力女性進行特別保護。我國法律對女性被害群體的特殊保護方面亟待完善。有相當部分的女性其實是由受害人“惡逆變”為被害人,因而對于女性被害人的保護相關法律應當完善,才能讓女性能夠有可以使用的法律武器來自我保護,而不必以簡單的暴力相向造成更大的惡果。

家庭暴力的傷害刺激正是這些受害女性“惡逆變”的首要原因,因此建立家庭暴力求助網絡來制止家庭暴力,才能從根本上有效地預防和減少女性“惡逆變”犯罪。此處的家庭暴力救助網絡不僅僅是指互聯網家庭救助,而是從社區到整個社會的由組織與個人相聯系,具有影響力的一種網絡。在一些國家已經投入資金建立起完善的家庭暴力救助網絡。比如在加拿大社會建有不少庇護所,免費為家庭暴力的受害女性提供包括日常生活、醫療傷痛、心理輔導、法律咨詢等各種幫助,受害女性可以攜子女入住進行緊急避險。

我國的家庭暴力救助網絡的建設還遠遠落后于某些較發達的國家。其實我們也可以借鑒很多國家的先例來發展我們的救助網絡。

除了這種現實中的家庭暴力救助網絡,我們也可以以市為單位再細化為社區建立相應的互聯網救助網絡。每個市都建立一個具有公信力的網站,網站上大家可以自由討論家庭暴力的解決救助辦法。只有建立起完善的家庭暴力救助網絡,受害女性在受家庭暴力傷害后有地方可以讓她們尋求幫助、緩解痛苦,有庇護所可以讓她們找到安全感。

參考文獻:

[1]林少菊.淺析女性犯罪人由被害到犯罪的“惡逆變”[J].公安大學學報,2002,1.

[2]麻國安.論現代化進程中的犯罪現象[J].上海財經大學學報,2001,2.

[3]曾文星,徐靜合.心理治療原則與方法[M].北京:北京大學醫學出版社,2000.

[4]莫洪憲.論女性刑事被害人之權益救濟[J].法學評論,2003,9.

[5]鄧珊.家庭內女性暴力犯罪之社會透視與防控構想—以南京女子監獄為視點[D].南京理工大學,2005.

作者簡介:

謝雯昕(1993~ ),女,四川成都人,就讀于四川大學法學院,專業為刑法,研究方向:中國刑法。

家庭暴力研究論文范文第2篇

【摘要】《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草案)》于2015年8月24日提交人大常委會審議,反家庭暴力法的出臺將改變我國反家庭暴力立法較為分散的現狀。草案試圖構建的一系列反家暴制度,為我國反家庭暴力的進程帶來了曙光,但其仍然存在一些值得思考之處。文章通過對草案出臺之前我國反家庭暴力立法的狀況與出臺之后所帶來的改變進行對比研究,對反家庭暴力立法上的相關問題進行探析。

【關鍵詞】家庭暴力;草案;立法;完善建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草案)》(以下簡稱草案)于2015年7月29日國務會議通過,于8月24日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審議,并向全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我國從上世紀九十年代起關注家庭暴力現象,并在《刑法》《婚姻法》等部門法中分散地對家庭暴力現象進行了規定,各地方政府也針對當地實際情況制定了相關反對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規或政策,卻始終沒有一部專門的綜合性反家庭暴力立法。本次草案的通過無疑是我國反對家庭暴力法制史上的一個重要里程碑。本文即以上述草案為視角,探討反家庭暴力立法的相關問題。

一、草案出臺前我國反家暴立法存在的問題分析

(一)僅將身體暴力作為家庭暴力的表現形式,且須以造成一定的后果為要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以下簡稱婚姻法司法解釋一)對家庭暴力的定義為“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這一定義僅將身體傷害以及由身體傷害而導致的精神傷害作為家庭暴力的表現形式,而未將由家庭暴力直接導致的精神傷害納入其中。而隨著社會的發展,公民文化素質的提高,身體傷害已不能成為家暴的唯一形式,調查顯示冷暴力已成為越來越多家庭尤其是高知識分子家庭夫妻之間感情破裂的原因。

婚姻法司法解釋一將“造成一定的傷害后果”作為家庭暴力的構成要件顯然是不符合現實情況的。例如,以不向家庭成員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而導致其無法正常的生活工作,這種不作為的方式在短暫的時期內是不會造成受害人的身體傷害的,但顯然這也屬于家庭暴力的一種。故認定家庭暴力不應以造成一定的傷害后果作為構成要件。

(二)重視婦女在家庭暴力中所受到的傷害,而忽略了老人和兒童

我國學者對于家庭暴力的研究歷來多集中于婚姻暴力與婦女暴力。夫妻之間由于沒有感情基礎或是感情不和所造成的矛盾較多,因此家庭暴力確實多發生于夫妻之間。但當夫妻之間出現矛盾、或是父母在職場和日常生活中遇到不順或是小孩調皮惹怒了大人時很容易將怨氣和怒氣發泄到沒有反抗能力的小孩身上,從而導致兒童遭受家庭暴力。還有些家庭認為父母年老后成為了自己的包袱而不愿意贍養父母甚至是以暴力行為將父母趕出家門,這些行為構成了對老人的家庭暴力,使老人的身心受到嚴重傷害。

(三)《刑法》所規定的關于家庭暴力的罪名多屬于自訴案件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虐待罪、暴力干涉婚姻罪屬于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只有當行為人實施虐待或暴力干涉婚姻導致受害人死亡時才由公安機關介入偵查并移交檢察院起訴。在許多人的傳統觀念里,女人屬于男人的附屬品,“男人打老婆”似乎是一件天經地義的事情。另外,多數人認為家庭暴力屬于家庭隱私,如果受害人選擇報案則會導致雙方的矛盾更加惡化,最終影響家庭的穩定和幸福。法律規定這類案件屬于自訴案,但一般來說家暴受害者都基于各種原因而選擇不告訴,從而導致家庭暴力得不到法律的懲處。

(四)立法偏重于事后的救濟,而忽視了事前的預防及事中的控制

我國關于家庭暴力的立法分散且不全面,并沒有對家庭暴力的預防和控制作出相關的規定。例如許多國家的反家暴立法規定相關職能部門進行反對家庭暴力的宣傳、教育工作;同時設立民事保護令制度,一旦受害人遭遇家庭暴力即可申請暫時或長期的民事保護令以保障自己的人身和財產安全。我國關于家庭暴力的立法僅規定當家庭暴力出現后,如何對加害者給予懲罰是不夠完善的。

二、草案出臺后對我國現有反家暴立法的改進

(一)不再以傷害后果為構成家庭暴力的要件

草案第二條將家庭暴力定義為“家庭成員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對家庭成員實施的侵害行為?!睂Ρ然橐龇ㄋ痉ń忉屢?,草案并未提及到傷害后果,即只要以法條所述方式對家庭成員實施了侵害,不論是否造成傷害后果,均可構成家庭暴力。

草案將構成家庭暴力的門檻降級,增加了保護的范圍,加強了對對受害人的保護,使經常實施輕微家庭暴力的加害人也能受到法律的約束,是我國反家庭暴力立法上的重大進步。

(二)開始重視家庭暴力的事前預防和事中控制的工作

草案第二章專門規定了家庭暴力的預防工作,構建了以國家為主要力量、各職能部門共同發揮作用的家庭暴力預防體系。充分發揮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媒體的作用,通過宣傳、教育、開展活動的方式,爭取能使每一個人都能了解到家庭暴力的危害以及實施家庭暴力的后果;并規定有關單位應當將反家庭暴力工作納入本系統的業務培訓和統計,激發這些單位在反家暴工作中的積極性,使業務能力得到加強;另外,還要求政府、街道辦等組織社會工作機構進行指導和調解服務,達到從源頭上控制家庭暴力的效果。

對于家庭暴力的事中控制,草案先是明確了相關單位在家庭暴力發生時的職責。第一是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以向婦聯、群眾性組織等投訴和求助,有關單位接到投訴和求助后應當及時勸阻、調解,并對加害人進行教育;第二是規定公安機關在接到關于家庭暴力的報案后應當立即出警制止家暴的繼續發生并將需要救治的受害人及時送醫,同時可以對家庭暴力加害人出具書面告誡書。第三是法律援助機構應為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除了明確各個部門的在控制家庭暴力方面的職責之外,草案還提出縣級或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應當設立臨時住所,為處于特殊時期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生活方面的救濟。草案通過對有關單位的職責與義務進行以上規定,可以使家庭暴力在發生之時就能得到有效的控制,從而保護受害人的人身財產安全。

(三)健全了人民法院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

草案以一整章的篇幅規定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足以表明了這一制度的地位。人身安全保護制度起源于英美法系的民事保護令制度,并在最高人民法院《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審理指南》中被首次引入,但由于沒有正式立法規定,對于公安局和法院等國家機關的職能劃分不明確導致其執行力不夠,而對于大多數人民群眾來說影響不夠深遠,甚至從未聽聞過這一制度,更不可能將其在必要時派上用場。本次草案將人身安全保護令納入立法規劃,細致地規定了申請的條件、形式、期限等,在問題沒有完全解決之前為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提供了一個暫時的司法救濟途徑。

三、對草案的完善建議

(一)應將精神暴力、性暴力明確納入立法規劃

根據草案第二條的規定,家庭暴力的手段為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等。這個“等”字應該如何界定,是否保護精神暴力等多種類型的暴力行為,法律并未予以明確規定。筆者認為,應當將精神暴力、性暴力以列舉的形式明確加入到法律中。

首先,精神暴力作為家庭暴力的一種已被全球多數國家認可。根據著名心理學家劉喆博士對北京、上海、廣州、成都四個城市的三千多個家庭的調查,有72.7%的家庭曾遭受或正在遭受精神暴力,可見家庭暴力在我國已經具備了相當的普遍性。調查顯示,采取精神暴力這種方式的多數為受教育程度較高的家庭,他們深知對家庭成員實施身體上的侵害可能導致遭受刑事處罰的后果,而精神暴力足以對家庭成員造成嚴重的傷害卻又難以取證。正是由于精神暴力所帶來的是無聲的傷害,其嚴重的危害后果更應當引起法律的重視。

其次,調查顯示,受我國傳統的“男尊女卑”觀念的影響,家庭性暴力也成為家庭暴力類型中出現較為頻繁的一種。男權觀念的根深蒂固、男性社會壓力大且身體比女性更為強壯等因素的綜合作用導致了丈夫往往容易將自己在家內外所遭受的不順利通過性暴力的方式發泄在妻子身上。女性在遭受性暴力之后不便于向其他人傾訴,通常只能夠獨自忍受,這造成了受害人身體上的傷害,同時使其在精神上也飽受折磨。將性暴力明確納入家庭暴力的范疇,一方面能起到一定的宣傳教育工作,使人們認識到遭受性暴力并不是一件難以啟齒的事,另一方面也能使家庭性暴力受害者能夠運用社會救助手段和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二)立法對于家庭暴力案件如何合理分配舉證責任應做具體規定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一般案件的舉證責任都由原告承擔。但家庭暴力發生的場所隱蔽,對于證據的搜集較為困難,尤其是對于受害者來說讓其在身心遭受巨大打擊的情況下進行證據的搜集顯然不利于案件的順利進行,因此法律應當對合理分配原被告的舉證責任進行相關規定。同時,對于“如何合理分配舉證責任”這一問題,是由雙方共同分擔舉證責任還是被告承擔舉證責任,或是由法院調查取證,法律也應當進行具體規定,保障受害人能得到切實的照顧。當然,即便是將舉證責任都讓施暴者承擔或是法院通過調查取證,依然改變不了家庭暴力舉證困難的一般情況。

(三)臨時住所制度與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的保障實施應做具體規定

臨時住所制度與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的完善為受害者的人身財產安全提供了及時的保障。但如何將這兩種制度的實施做到更為完善,是一個急需解決的現實問題。

目前為止,我國已經建造了為數不多的一些庇護場所作為各種弱勢群體的臨時住所。但家庭暴力現象較為普遍,當正式立法出臺后也會引起更多的關注,將會有更多的家庭暴力受害者申請臨時住所進行避難,目前的庇護所以及救助管理機構的臨時住所能否滿足需求是一大問題。除此之外,根據我國目前的制度,需要提供一些證明材料對臨時住所進行申請,而對于家庭暴力受害者來說他們急需一個避難的場所,準備證明材料的過程耽誤了救濟的時間還有可能需要與加害人進行再次接觸,從而導致再次遭受到家庭暴力。因此臨時住所的申請方面,法律仍需進行完善。

人民法院作出的人身安全保護令對當事人具有強制執行力這是毋庸置疑的。但是保護令作出后市由法院執行還是由公安機關執行,法律并未回答這一問題。如果加害人違反了裁定,該如何對受害人進行救濟,法律也未明確規定?;谏鲜銮闆r,人身安全保護令有可能達不到真正保護受害人的目的。因此,在正式立法時,應當利用法律的強制力對此進行規定,使有關機關能夠明確自身的職能,積極發揮反對家庭暴力的作用。

家庭暴力研究論文范文第3篇

一、我縣家庭暴力的現狀和特點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家庭暴力是當前一個突出的社會問題,致使婚姻裂變、造成子女心靈扭曲、引發惡性刑事案件,直接影響家庭和睦,是導致我縣離婚率和未成年人犯罪率逐年上升的一個主要因素,嚴重影響社會的穩定。據統計,全世界三分之一婦女面臨暴力的危險。全國婦聯最近一次抽樣調查表明,有16的女性承認被配偶打過,還有5和2.6的女性表示受過配偶的精神傷害和性虐待,60的人在對配偶施暴的同時也經常對子女施暴。全縣婦聯系統有關家庭暴力方面的來信來訪從20xx年的118件增加到20xx年的183件,同時占來信來訪總數的比例也從29.10上升至32.23。家庭暴力現象在不同職業,不同文化層次,不同民族群體中都不同程度存在;在數量上呈逐年上升趨勢;施暴者和受害者在文化程度上呈低學歷向高學歷上升的趨勢;行政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家庭發生的家庭暴力由隱性向顯性轉變。我縣家庭暴力有以下五個特點,一是手段的殘忍性,二是原因的多樣性,三是時間的連續性,四是行為的隱蔽性,五是后果的嚴重性。如我縣一女子,被丈夫毒打數次,甚至被打斷胸肋骨四根,還有兩根嚴重移位,男方拒付醫藥費。又如女方被丈夫及其家屬毆打致傷后,被強行灌入糞便,導致女方得了精神抑郁癥,最終住進了精神病醫院,花費治療費用7萬余元,雖經基層派出所調解,但丈夫拒不履行調解協議,甚至向法院提出離婚申請,法院因女方至今仍住在精神病院尚未康復而判決不準離婚,并要求男方支付女方醫藥費和今后生活撫養費,但男方拒付出逃,法院無法執行判決。

二、目前解決家庭暴力問題存在的困難我國現行法律如《婚姻法》、《婦女權益保障法》等,雖然已有了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問題的條款,但大多數都停留于原則性的規定,未對執法主體及其責任作出明確的規定。在一些惡劣的暴力結果下,家庭暴力很多時候仍被看作家庭內部事務,社會干預十分困難,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機制不夠完善,存在鄰居不問、單位不管、反映后難以根本解決等問題,同時還有預防難、鑒定難、調解難、起訴難、責任追究難的“五難”問題。婦聯作為群眾團體,既無執法權,又無經費、無場地,防止家庭暴力光靠一張嘴、兩條腿,一般只能停留在調解和作思想工作上,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家庭暴力這一社會問題。因此防止家庭暴力最迫切需要解決的是“誰來管”和“如何管”的問題。

三、對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建議

1、全縣各級領導和干部都應樹立“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全社會的共同職責”的共識。建議政法、宣傳、婦聯、教育、民政等部門和鄉鎮都應當重視家庭文明建設,將反家庭暴力納入精神文明建設的重要內容,積極倡導尊老愛幼、男女平等、家庭和睦的社會主義新風尚。同時將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范圍,實行綜合治理。

2、建議在縣人大統一領導下,制定、實施“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決定”的具體措施,加大防治家庭暴力的執法力度。浙江省政法委員會等六部門《關于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意見》(20xx年1月7日)中明確規定了執法部門的職責,但在實際中執法部門接到婦女遭受家庭暴力的求救電話時,仍然以家務事論處的現象普遍存在,甚至推到婦聯了事??h人大應協調有關執法部門,明確各部門職責,齊抓共管,共同嚴懲施暴者,維護家庭社會穩定。

家庭暴力研究論文范文第4篇

內容摘要:近年來,女性犯罪案件層出不窮,其中故意殺人、放火、故意傷害(致死)、搶劫等女性重型暴力犯罪也并不少見。這類犯罪女性多為弱勢群體,選擇的犯罪對象多為關系密切的人,實施的犯罪手段異常兇殘,造成的犯罪后果特別嚴重。而隱藏在這背后的深層次犯罪原因較為復雜,筆者嘗試從家庭暴力、婚戀矛盾、經濟困難、精神障礙、性格缺陷等方面予以探討,并探索檢察機關在有效預防女性嚴重暴力犯罪方面的機制構建,以期降低女性重型暴力犯罪發案率。

關鍵詞:女性犯罪 暴力 懲防機制

近年來,女性暴力犯罪頻頻見諸報端及各大網絡媒體,并迅速傳播,有的犯罪手段異常兇殘,造成的后果十分嚴重,給社會帶來了巨大而深刻的影響。檢察機關作為一線辦案部門,直接接觸案件的女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其犯罪的特點和成因有更為直觀的了解,理應通過建立相關工作機制,在女性嚴重暴力犯罪的懲治和預防方面發揮應有的作用。一方面,在個案辦理中通過刑事訴訟的一系列程序,做好對特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特殊預防工作;另一方面,通過與相關機構、部門的機制對接,將類案調研成果有效輸出,及時遏制犯罪發展苗頭,達到一般預防的社會效果。

一、女性重型暴力犯罪特征分析

女性重型暴力犯罪在犯罪類型上包括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死)、搶劫、放火、爆炸、綁架等。本文以T市某分院五年間(2011年至2015年)審查起訴的15件女性嚴重暴力犯罪案件為視角進行分析。其中,故意殺人8件,占53.3%;故意傷害(致死)2件,占13.3%;搶劫4件,占26.7%;放火1件,占6.7%。在犯罪形式上,共同犯罪8件,其中,4件搶劫案件均為共同犯罪。具體如下表所示:

在辦理上述案件的過程中,通過對女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訊問、庭審及審查相關證據材料,可以發現女性重型暴力犯罪呈現出四方面特征。

(一)犯罪女性多為弱勢群體

所謂弱勢表現為以下四個方面:一是文化程度低,上述15件案件中,絕大多數犯罪女性為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二是經濟條件較差,本人無職業,無生活來源,上述案件中,除1人有職業、1人系退休教師外,其余均無職業,無收入來源,如劉某某在其前夫去世后搬到其母親家同住,靠其母1500元退休金生活,另如敖某生活窘迫,參與搶劫作案時系未成年孕婦;三是屬于家庭暴力受害者,如岳某某20余年長期遭受丈夫的家暴,造成耳聾、腰背部疾病等;四是身患疾病,如宋某經鑒定患有“與文化相關的精神障礙”,可見,實施重型暴力犯罪的女性在家庭、經濟、社會等各方面都存在不同程度的劣勢,屬于社會中的弱勢群體。在審查起訴過程中,這些女性犯罪人都表現出對自己生活處境的悲觀無奈,而這種狀態在觸發其犯罪動機方面均起到一定作用。

(二)因婚姻家庭矛盾引發的案件居多

近年來,隨著網絡技術的飛速發展,人們的社會交往模式也在發生改變,一定程度上導致婚姻家庭矛盾的產生和激化。2012年3月8日重慶晨報報道“丈夫出軌、家庭暴力成為女性犯罪主因”、2012年3月12日深圳商報報道“女性暴力犯罪,收拾情敵居多”。[1]此外,婆媳關系、生子問題、再婚重組等均會影響婚姻家庭關系。在上述15件案件中,妻子殺害丈夫的3件,女兒弒母2件,繼母殺害繼女1件,還有殺害情人、前女友及好友各1件,比重達到81.8%??梢?,除部分侵財類犯罪以外,女性暴力犯罪的對象較為特定,多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或接觸密切的親友。這一方面反映出女性嚴重暴力犯罪的輻射范圍較窄,多發生在家庭內部,多數是因家庭、婚戀矛盾長期積聚而引發的惡性案件。另一方面反映出此類女性犯罪人的生活環境和社會接觸層面較為局限,缺乏有效的自我發展和矛盾疏通渠道。

(三)犯罪手段異常兇殘

在人們以往的觀念中,女性是柔弱的代名詞,不太可能實施兇殘的犯罪,但從本文選取的15個案例來看,結果恰恰令人瞠目。其一,其使用多種手段和兇器。如岳某某先使用安眠藥,后又用繩索、斧頭、剔骨刀、剪刀等工具,反復向被害人致命部位攻擊。其二,犯罪后續行為殘忍。多數女性在殺害被害人后繼續實施肢解尸體、煮尸、焚尸、拋尸入河等殘忍行為。如史某某使用斧子等工具砍擊情人頭部,肢解尸體,最后將尸塊跨省運回原籍焚燒。通過對這些女性犯罪嫌疑人的訊問能夠發現,多數人實施上述異常兇殘的行為并不是為了掩飾犯罪,而更多的是出于極端憤恨和情緒宣泄。正如岳某某供述“分尸以后,他就徹底安靜了,不能再打我了”。

(四)犯罪產生的社會危害后果特別嚴重

女性重型暴力犯罪除了導致被害人死亡以外,還會產生諸多不利后果。一是觸發一系列關聯犯罪行為的發生,即產生觸發劑效應。如史某某殺害情人后聯系其二哥、三姐及外甥女婿等人幫助其運輸尸體回原籍,焚燒尸體,導致其親人實施幫助毀滅證據的犯罪行為。二是女性加入犯罪團伙后,憑借其組織、領導方面的能力使得犯罪團伙更加緊密、牢固,即產生凝固劑效應。如黃某被騙加入傳銷組織后迅速發展成為骨干成員、領導,并將他人領導的傳銷組織強行解散,壯大自己領導的傳銷組織,后指使傳銷組織成員對他人實施故意傷害、非法拘禁等犯罪行為。三是女性犯罪對家庭、子女產生重大影響,即產生腐蝕劑效應。對家庭而言,母親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師,母親角色對孩子的人格形成、行為方式等有著極其重要的影響,犯罪的女性容易讓子女習得錯誤的行為模式,使其模仿母親非正常的生活習性。同時,女性犯罪后,常導致年幼的子女交由老人或其他親屬撫養,還有的被送往兒童福利院等社會機構。如沈某某虐待繼女案,沈某某的親生女兒交由天津市太陽村特殊兒童研發服務中心收養??梢?,女性犯罪對社會、家庭的穩定以及未成年的教育都有重要影響,推動搖籃的手推動世界,忽視女性犯罪問題受懲罰的將是整個民族。[2]

二、女性重型暴力犯罪的根源探究

從相關案例呈現出的特點分析,女性實施重型暴力犯罪的原因多種多樣,大多數是多種內外因素交織在一起,共同引發犯罪的發生。具體來說,女性重型暴力犯罪根源大致可歸納為如下幾個方面:

(一)對家庭暴力、婚戀矛盾缺乏有效的救助途徑

據統計,我國24.7%家庭存在家庭暴力,近90%的家暴受害都為女性。2012年,婦聯系統受理的婚姻家庭類問題中家庭暴力問題占23.7%,暴力致死263件。[3]據最高人民法院統計,涉及家庭暴力的故意殺人案件,占到全部故意殺人案件的近10%。[4]2014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10起家庭暴力典型案例,其中有兩起均是受害女性以暴制暴的情形。[5]家庭暴力通常呈現出階段循環周期性的特征,一個周期通常分為三個階段,即緊張關系的形成階段、家庭暴力的爆發階段、施暴人道歉雙方重歸于好的平靜階段。[6]遭受家暴的女性在初期往往會顧念夫妻感情、家庭完整以及自身經濟不獨立等因素原諒男性,由此逐漸形成“受虐婦女綜合癥”,即慢慢放棄各種求助、維權的嘗試和努力?!皩W會無助”理論是指家庭暴力下的受虐女性經常感到有陷入感而難以離開這種關系,受虐婦女經過無數次的失敗,將會徹底明白自己無法阻止被打的命運。每一次的家庭暴力行為都會使她們更加清楚地意識到自己的無助。[7]這些女性在飽受煎熬后,會產生報復心理,一旦出現導火索即會失去理性,實施極端行為,實現從受暴者到施暴者的蛻變。

在辦理案件的過程中可以發現,這些嚴重暴力犯罪的女性在接受訊問時更愿意講述自己長期以來所受的傷害、所處的困境,甚至小到生活細節都娓娓道來。從內部因素看,這反映出在實施犯罪之前,這些女性無法將長期積累的問題有效地向他人進行傾訴,得到救助或疏解,亦或她們不了解可以向哪些機構尋求救助。從外部因素來看,一是反映出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尚不健全,法律宣傳教育力度不夠。在2016年3月1日我國《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出臺實施前,相關的規定僅是分散在《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婦女權益保障法》等法律中,且多是宣示性的規定,缺乏具體操作規則和力度,導致實踐中執行不力。二是女性投訴、維權、救助等渠道不暢通、機制不健全。雖然居委會、村委會、婦聯、婦女救助站、派出所等機構可以受理此類求助,但是囿于“清官難斷家務事”等傳統觀念的影響,上述機構存在互相推諉、銜接不暢、干預不及時、調解力度有限、跟蹤回訪不到位等情況,導致女性求助無門,未得到及時有效的幫助,同時也導致施暴者更加有恃無恐、變本加厲。

(二)弱勢女性的生存發展條件受限

從前述15個案件分析,個人生存發展的限制更易引發一系列的連鎖反應,如性格偏激、嫉妒心強、與他人相處不和諧、家庭矛盾增多、仇視社會等。如只某某殺母案中,只某某僅有初中文化程度,長期無工作沒有收入來源,其決議殺害父母的目的是意圖將所住房產據為已有。又如郝某某、敖某搶劫案,二人均系未成年少女,自幼家庭貧困,被迫輟學打工,敖某未婚先孕,身無分文,且時值隆冬季節,其衣服單薄,二人遂決定搶劫一服裝店的瘦弱老人。此類女性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訴訟中多表現得較為平靜,雖然處于被羈押狀態,但其自認為作案前生活窘迫的狀態得到緩解。

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經濟貧困是犯罪的重要誘因。因家庭經濟條件有限(多為農村家庭)以及重男輕女思想的影響,絕大多數犯罪女性曾經被迫輟學,導致受教育程度不高,基本集中在初中文化程度及以下水平。這些女性輟學后,有的在農村從事繁重的勞動,有的進入城市成為農民工。進入城市的女性由于文化水平不高,且無一技之長,往往難以找到有較高工資水平的工作,大多從事餐飲、服裝等較為辛苦的工作,還有一部分女性不肯吃苦,長期依靠父母、丈夫、男友等的幫助,更有甚者,直接從事色情行業。這些女性先天家庭經濟條件較差,再加上后期自身努力不夠以及社會職業技能培訓、就業歧視等因素影響,導致其逐步成為社會的弱勢群體。據2009年統計,我國的女性犯罪約占整個犯罪的10-12%,其中70%以上犯罪類型與謀取物質財富有關。[8]

(三)女性特殊精神、心理問題缺乏跟蹤疏導

隨著社會生活節奏的日益加快,來自社會、工作、家庭等方方面面的壓力逐漸增多,越來越多的人面臨的精神、心理壓力也在加大,出現焦慮、煩躁、失眠等癥狀。有些女性嚴重暴力犯罪就是由于女性自身精神、性格問題而引發的,從個案角度看與他人關系不密切,但從宏觀角度也反映出針對女性特殊心理問題的關注和疏導機制欠缺。

在本文選取的15個案例中,部分女性存在不同程度的精神、心理問題。如宋某有失眠、被害妄想、性幻想等癥狀,經鑒定其患有“與文化相關的精神障礙”。徐某于案發四年前被診斷為精神分裂癥,出現狂躁、自殘等癥狀。劉某某被診斷患有“精神活性物質所致精神障礙”。這些女性在受到輕微刺激、或自身愿望得不到滿足的情況下,便實施嚴重暴力犯罪。另有一些女性反映出性格缺陷,常見的為自私、冷漠、不合群等。如沈某某虐待繼女致其死亡案中,沈某某與親屬、鄰里關系惡化,認為自己對繼女無撫養義務,遂對其采取關押、冷凍、毆打、有病不給治療等方式實施長達兩年多的虐待,導致繼女因病情嚴重未治療而死亡。

由于女性思想較為敏感、細膩的特點,產生精神、心理、性格問題的可能性比男性稍大。由此類問題產生的家庭、社會矛盾,通常能夠在一定社會范圍內得到反映,特別是在發生一些鄰里糾紛、家庭問題的情況下,相關機構、部門應當給予必要的關注和疏導。但是大量案件證實,有關部門任由矛盾延伸激化,是預防嚴重暴力刑事犯罪不利的重要原因。

三、檢察機關在預防女性重型暴力犯罪方面的探索

女性實施重型暴力犯罪是自身、家庭和社會等多種因素交織作用的結果。預防女性嚴重暴力犯罪要多管齊下,從教育、疏導及保護等多個角度,對女性的心理、生活方式等多方面進行規范、引導和幫助。雖然我國有很多女性幫教、救助機構,但工作范圍和層面都有所不同。檢察機關作為國家法律監督機關,日常工作接觸到的女性犯罪人和女性受害人較多,是接觸女性嚴重暴力犯罪的最前沿。因此,應當結合自身工作特點,探索工作機制,發揮檢察機關在此類犯罪懲防方面的積極作用。

犯罪預防分為特殊預防和一般預防,而檢察機關恰恰可以將這兩方面工作相互結合,探索創新工作思路。一方面做好特殊預防工作,即從已經發生的女性重型犯罪案件中,通過檢察機關特有的審查起訴等業務,在刑事訴訟程序中依法針對特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開展法制教育;另一方面,延伸一般預防工作,即總結女性嚴重暴力犯罪的根源、特點和成因,加強調查研究,通過與其他機構和部門的機制對接,將調研成果和經驗進行輸出,釋放到社會生活的最前沿,以減少女性重型暴力犯罪的發生。

(一)建立女性嚴重暴力犯罪案例庫,強化大數據收集研究

女性嚴重暴力犯罪主要由分院一級的檢察機關辦理,其特點、成因和應對措施與其他輕微女性犯罪案件有所不同,因此懲治和預防手段也存在區別。檢察機關應對女性嚴重暴力犯罪的優勢是掌握第一手的案例、數據和資料,能夠從中進行相關犯罪成因和懲防機制的分析。實踐中,雖然個案分析和類案研究進行較為廣泛,但從研究角度分析,系統的案件數據分析統計仍然欠缺。一方面,由于案件管轄上存在不同審級和地域的區別,掌握的案件情況不一,各單位的統計數據通常不具有完整性;另一方面,缺乏科學的統計標準,使得具有普遍性的犯罪特征無法得到全面呈現。

因此,檢察機關應當利用辦理案件的獨特優勢,和案件管理系統的現代科技手段,通過對大數據的收集和有效運用,在分院一級的檢察機關建立規范化的女性嚴重暴力犯罪案例庫。一是保證案例收集的完整性,注重案例庫的數據交流,特別是不同分院之間對已公開案件進行數據互通,保證本地區案例庫的信息全面,避免個案研判的局限;二是將統計條目規范化,如對涉案女性的身份信息、涉及罪名、量刑情節、判處刑罰、執行情況等類目進行詳細統計梳理,增加案例庫的準確性和實用性。建立女性嚴重暴力犯罪案例庫不僅可以用于女性犯罪問題的分析研究,更可以在實踐中運用于多種幫教救助途徑。

(二)探索“志愿者服務機制”,積極參與社會治理,加強對于女性的法制教育

從近年T市某分院辦理的女性重型暴力犯罪案件的情況看,實施上述犯罪的女性在家庭及社會大多屬于弱勢群體,且多數存在經濟貧困或無經濟來源等的問題,從綜合治理角度來看,提高女性的文化素質和生存能力是預防女性重型暴力犯罪乃至女性犯罪的重中之重。生存能力教育主要體現在職業技能教育,以此提升女性在社會中獨立生存的能力。而文化素質教育除提升個人修養,還應包括相應的法制教育。檢察機關作為專業性極強的司法機關,應當在對女性的法制教育方面,尤其是在預防女性犯重型犯罪方面,發揮應有的作用。

2015年,筆者所在單位成立了“巾幗普法志愿服務小分隊”,均由女檢察官組成,小分隊成立以后多次與市婦聯合作深入基層社區、女子戒毒所、未成年管教所等地進行法制宣傳活動,向市婦聯上報了志愿者名單及履歷,在社區、單位需要志愿者講座時,派遣相關女檢察官前往授課,以女性的視角和檢察官的專業,為社區、女子戒毒所、未成年管教所的女性進行法制宣傳教育活動。女檢察官長期工作在辦案一線,具有豐富的辦案經驗,結合真實案例向女性群眾講解法律,由個案向類案擴展,由特殊預防向一般預防延伸,引起女性宣傳對象的高度共鳴,課后提問也非常踴躍,法制宣傳的效果十分明顯。

同時,可以與社區、居委會、婦聯等相關組織形成聯系機制,對于女性嚴重暴力犯罪案件多發,或者近一時期有女性嚴重暴力犯罪案件發生的社區,有針對性地組織宣傳教育活動,為廣大女性提供更多的貼近生活、易于理解的法律知識,對于提高女性的自我保護意識,預防女性重型暴力犯罪具有重大的作用。

(三)借鑒未成年刑事檢察工作的相關經驗,探索檢察官在女性心理健康方面的幫助機制

近年來,包括檢察機關、審判機關在內的司法機關,紛紛成立了專門的未成年人檢察和審判部門,一部分辦理未成年案件的檢察官接受了相應的心理咨詢培訓,部分具有國家認可的心理咨詢師資質,目的在于對案件中的未成年犯罪人、未成年被害人進行心理疏導,以修復心理創傷和預防犯罪。

通過對女性重型暴力犯罪案件的研究,女性實施的重型暴力犯罪呈現出對象多為身邊親近的人及手段殘忍的特點,究其原因均是女性在日常生活中內心仇恨長期積累的結果,因而關注女性心理健康,及時發現女性心理失衡、仇恨聚集、性格變化的情況,及時疏解,才能有效地防止女性重型暴力犯罪的發生。

對此,可借鑒未成年刑事檢察工作的相關經驗,組織有心理學相關經驗的檢察官,對于刑事案件審查逮捕、審查起訴以及監所檢察等工作過程中涉及女性犯罪人、女性被害人,進行相應的心理疏導,一方面防止再犯,一方面防止被害人由于心理傷害成為犯罪人。

在法制宣傳活動、檢察官兼任學校、單位、社區法制講師過程中,發現的個別女性由于家庭、社會壓力造成的心理失衡、精神狀態不良的問題,進行有針對性的心理疏導。同時,可與社會的心理咨詢機構、相關的女性教育機構協作,探索公益心理講座、個體咨詢等,對于辦案及其他渠道發現的心理創傷的女性,如刑事案件的女性被害人、家庭暴力案件中受害女性以及因婚戀、家庭矛盾導致精神抑郁的女性、戒毒所、監獄等特殊場所的女性,進行一對一的心理疏導,幫助她們改變心理活動的方向,減少女性因心理問題而產生的復仇性質的嚴重暴力犯罪,把犯罪誘因消滅在萌芽狀態。

(四)加強與其他機關、社會組織的溝通,探索對弱勢女性的社會救助機制

女性嚴重暴力犯罪多由家庭、婚戀矛盾長期得不到解決而引發,矛盾發生初期及發展過程中會有所表現。派出所、司法所、社區居委會、村委會等群眾團體、政府有關部門及城鄉基層組織的日常工作與群眾生活的聯系廣泛而密切,最能夠及時發現社會成員生活及心理上的一些問題,對女性加強教育、保護和管理,預防女性嚴重暴力犯罪方面發揮了重要的作用,并且具有豐富的經驗。

檢察機關處理的多為刑事案件,側重對于侵害女性合法權益的違法犯罪活動的查處,即對犯罪人的事后懲罰,對于女性實施的重型暴力犯罪的事前預防經驗較少,需要加強與相關基層組織和機關的溝通、協調,形成信息共享與反饋、線索移送等相關的平臺或機制。

對于在案件辦理中發現的處于弱勢的女性被害人、案外人存在的生活困難的情況,應及時與相關的社會救助機構取得聯系,對于生活困難、無家可歸的女性予以救助,防止弱勢女性,因貧、因弱導致犯罪。例如,針對涉及家庭暴力、傷害等案件中涉及的被害女性,結合案件具體情況及上述女性的生活環境,應當與女性生活的群眾自治組織、派出所等基層組織機構建信息共享和聯動平臺,及時向相關基層組織反饋信息,密切觀察女性受害者的心理狀態和生活狀況,給予上述女性受害人生活上的支持和心理上的疏導,通過定期回訪,進行教育培訓等活動,促進受害女性走出心理陰影,回歸正常的生活,努力減少女性因地位弱勢或者受到侵害而引發的嚴重暴力犯罪。

各級檢察機關在辦理女性嚴重暴力犯罪案件中,對于實施犯罪的女性,及時了解女性的成長和生活環境,有效發揮監所檢察部門駐監檢察官工作優勢,與女子監獄、未成年管教所等部門聯合,對于女性服刑人員、女性戒毒人進行教育和引導,一方面使女性服刑人員掌握基本的生存技能,另一方面在精神和心理上予以開解,使上述女性釋放后能夠有能力獨立開始新生活。同時建立跟蹤機制,對于刑滿釋放或社區矯正女性定點監控,定期回訪。

檢察機關應與相關的社會救助機構建立聯動機制,形成廣泛的女性社會救助平臺,使每一名女性在受到傷害時,因各種原因生活困難時,有所依靠,為廣大女性營造安全健康的生活環境,防止弱勢女性因生活或經濟窘迫、心理等原因實施重型刑事犯罪,有效防止女性嚴重暴力犯罪的發生。

注釋:

[1]參見揭萍、巫勇群:《女性暴力犯罪現狀調查與原因分析——以江西省為例》,載《萍鄉高等??茖W校學報》2013年第4期。

[2]參見汪新建等編著:《社會心理學理論》,天津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158頁。

[3]參見秦秀明:《家庭暴力的危害、形成原因和預防辦法》,載《行政與法》2014年第7期。

[4]參見張年亮、李玉坤:《近10%的故意殺人案涉及家暴——最高法探索建立反家庭暴力統籌聯動機制》,載《人民公安報》2014年2月28日。

[5]參見張先明:《推廣審判經驗 統一法律適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十起涉家庭暴力典型案例》,載《人民法院報》2014年2月28日。

[6]參見趙秉志、郭雅婷:《中國內地家暴犯罪的罪與罰——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四起家暴刑事案為主要視角》,載《法學雜志》2015年第4期。

[7]同[6]。

[8]參見高正霞:《貧困成為女性犯罪的主要原因之一》,http;//www.hinews.cn,訪問日期:2016年3月3日。

家庭暴力研究論文范文第5篇

【摘 要】家庭暴力不僅僅影響個人的身心健康發展,更嚴重的是導致整個道德體系的淪喪,極大危害著社會穩定及婦女的身心健康,已成為一個嚴重的全球性社會問題。本文從家庭暴力問題的現狀入手,剖析了造成家庭暴力的種種原因,最后提出了預防與杜絕家庭暴力問題的相關對策與建議。

【關鍵詞】家庭暴力;問題;再思考

一、我國法律對家庭暴力的界定及其現狀

根據我國《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一),家庭暴力一般是指在以婚姻,血緣和法律關系為基礎而構成的家庭中,家庭成員以暴力、脅迫、摧殘、折磨或其它手段侵害家庭成員身體、精神和性等人身權利的強暴行為。其表現形式是多種多樣的,比較常見的有捆綁、毆打、譏諷、辱罵、恐嚇、性虐待、性暴力等。

在男尊女卑現象比較嚴重的日本,家庭暴力案件在2012年達到了4萬多起,創下有史以來的最高紀錄。而據我國全國婦聯最近的一項調查表明,中國2.7億個家庭中大約有30%的家庭存在家庭暴力,且施暴者90%是男性。在被調查的公眾中,有16%的女性承認遭受過配偶的暴力,有14.4%的男性承認打過自己的配偶。全國每年約有40萬個家庭解體,其中四分之一緣于家庭暴力。

一提到家庭暴力,人們就會想起丈夫對妻子拳打腳踢,如陜西省漢中市西鄉縣高川鎮張王溝村曹紅平摳掉其妻呂龍翠的眼睛;涇陽縣涇干鎮建立村村民張百萬用菜刀剁掉其妻陳蓉左手三根手指,剁斷右手、左腳筋骨;安徽省利辛縣居民丁佩龍在其妻子左腿注射了兩管汽油……。以上血淋淋的事實,說明了家庭暴力嚴重侵害了婦女的人身權利,產生了很惡劣的社會影響。

同時,我們認為,家庭暴力還應該包括另一種更具有傷害力的隱性家庭暴力——“精神冷暴力”,正隨著現代人文化水平的提高漸漸的發生、變化著,呈逐年上升趨勢。冷暴力是指夫妻在產生矛盾時,不是通過毆打等暴力方式解決,而是對對方表現較為冷淡、輕視、放任和疏遠,比較常見和隱蔽的作法是:漠不關心對方,將語言交流降低到最低程度,限制妻子與朋友交往,長期拒絕與妻子過性生活,懶于做一些家務等等。這些家庭冷暴力,給婦女造成很大的精神壓力,更具殺傷力。

由此可見,家庭暴力給社會帶來了極大危害,導致女性犯罪增多,成為社會不安定因素之一,不利于和諧社會建設。因此,建立和完善家庭暴力的相關法律制度,遏制、預防和消除家庭暴力已刻不容緩。

二、家庭暴力問題的原因剖析

家庭暴力問題似乎只在20世紀末以來凸顯出來,因為在過去被其他問題如戰爭、經濟等問題所掩蓋。這一問題自從剝削社會產生以來就非常嚴重地存在,并且作為當時社會一種“合法行為”存在。其產生和存在有以下多方面的因素:

第一是男權主義,夫權思想在作怪。首先是男權主義。中國經歷了幾千年的封建社會,傳統的男尊女卑思想已根深蒂固,使得男性長期以來產生一種有恃無恐的心理優勢,使一些女性心甘情愿的受制于丈夫之下,在發生家庭暴力時僅僅是逆來順受。另外當今的社會基本上是男權主義占主流地位。目前世界上任何一個國家的政治基本上是男人政治,政權基本上是男性青一色。即使是挪威等北歐國家有“婦女天堂”之稱,但仍改變不了男權主義的主流地位。其次是夫權思想。中國古代法律中的“夫者,妻之天也”的夫權思想在新中國雖然受到男女平等法律的校正,但傳統是一種習慣勢力,它的影響還很深,新中國的婚姻法雖保障了婦女權利,但仍然有歧視婦女的殘跡?;橐龇ㄒ幎ㄕ煞虼蚱拮又職埐艈栕?。這就實際上承認了丈夫有打妻子的權利,只是要掌握好分寸,在一定限度內的“打”是允許的。這就給丈夫打妻子留下了很大余地。所以,男權主義,夫權思想是家庭暴力的最根本原因。

第二是社會寬容促進了家庭暴力的肆虐。家庭暴力長期以來被視為家庭私事,“鄰居不勸,居委會不問,單位不管,不出人命執法機關不理”。家庭暴力實際上成了“四不管”的真空地帶,“四不管”實際上是對丈夫打妻子的一種默許。不愿介入,懲治過輕實際上是對施暴者姑息縱容,對家庭暴力處理偏輕,打擊不力,甚至以情代法,以情抵罪。這雖有立法不完備的原因,但更重要的是由于“清官難斷家務事”這些傳統觀念的影響,造成了人們思想上對家庭暴力的寬容、認可態度。這是家庭暴力的外在原因。

第三是一部分女同胞過于軟弱、自我保護意識不強。能長期忍受家庭暴力的大多是一些軟弱的婦女。她們思想觀念陳舊,“嫁雞隨雞,嫁狗隨狗”,遭受家庭暴力后總怪自己的命運不好,遇到了一個性格不好的丈夫。施暴的丈夫當其第一次出手沒有遭到反抗,便變本加厲,暴力越來越升級。在我國,一旦發生了家庭暴力,只要不是達到“忍無可忍”的地步,受害者特別是女性大都是忍氣吞聲地忍受。女性的自我保護和維權意識普遍不強,“家丑不可外揚”的傳統觀念使受害婦女往往羞于尋求法律救濟。這是家庭暴力的內在原因。

第四是法律制度上的缺失。我國并沒有制定一部專門的《反家庭暴力法》,2001年《婚姻法》的頒布標志著反家庭暴力及其救助措施第一次以國家法律的形式出現?!痘橐龇ā冯m然對家庭暴力做出了相關規定,但是立法上仍然存在很多不足。具體表現在:(1)沒有將強迫過性生活、摧殘性器官等性暴力規定在法律中,不利于對家庭暴力受害者權益的保護。(2)新《婚姻法》第46條以及《司法解釋(一)》第29條對因家庭暴力而離婚的受害方賦予了損害賠償請求權,而對未離婚的受害方并沒有提供相關保護。(3)對舉證責任并沒有明確規定,造成了當事人舉證難。這是家庭暴力的法律制度上的原因。

第五是救助渠道不暢通。在我國,由于受傳統文化的影響,“清官難斷家務事”、“夫妻勸合不勸分”,這些觀念已在人們的思想中根深蒂固,司法機關或社會組織不愿過多主動介入家庭暴力,社會公眾也將“家庭暴力”視作隱私而“視而不見”。因此,一旦發生家庭暴力侵權,受害者便往往投訴救濟無門。這是家庭暴力的社會原因。

三、預防與杜絕家庭暴力問題的相關對策與建議

男女體力上的差異是上帝的安排,但卻為男性使用家庭暴力解決家庭矛盾提供了物質基礎。如果這種物質基礎加上夫權思想及相應的文化氛圍誤導,家庭暴力必然發生。為了預防和杜絕家庭暴力的發生,筆者從以下幾個方面提出了幾點對策與相關建議:

第一是要界定“家庭暴力”內涵,制定反家庭暴力統一法律。我國現有關于維護婦女、老人、兒童權益的法律法規散見于《憲法》、《民法通則》、《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婚姻法》等各類法典中,法條中有許多的漏洞與缺陷,并未提供根本防治及解決家庭暴力問題之途徑,極不利于司法操作及社會實踐,要消除家庭暴力就是要逐步完善這些相關的法律、法規體系。因此,我國應將反家庭暴力法的制定納入立法規劃中,明確規定家庭暴力的范圍、性質、形式、法律責任和救濟途徑及對家庭暴力案件的管轄,將家庭暴力犯罪同其他犯罪行為明確地區分開來,為全方位防治家庭暴力提供法律依據。

第二是要密織維護婦女權益之網,建立多層次多機構的社會支持體系。全社會要從輿論、道德到法律、機制,從司法、社區、單位到家庭編織一個嚴密維護婦女權益之網。單位對職工中的家庭暴力不能坐視不管。社區要設置相應機構專門管理家庭事端,包括鄰里間的和家庭內的事端。執法機構要重視家庭暴力的處理,完善執法監督系統。要樹立“是清官就能斷家務事”,“夫妻打架是法律的事”的新觀念。執法要把管家庭暴力視為自己份內事。報刊、電視、廣播等媒體要加強對保護婦女權益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將一些對婦女施暴的家庭暴力案件曝光,增強公眾監督作用,增強群眾維護婦女權益的自覺性和責任性。形成一個單位、社區、執法、媒體、家庭齊抓共管的社會網絡。

在反家庭暴力系統工程中,中國婦女報功不可沒。該報及時將一樁樁惡性家庭暴力案件曝光,激起全社會公憤。如長沙“高樓拋妻慘不忍睹”喚起社會各界討伐家庭暴力。還有比如“家庭不是暴力的特區”、“家庭暴力法不容”、“家務事有法可依”、“家庭暴力不是私事”、“攻克社會的毒瘤”等專欄,制止家庭暴力的聲討聲有如陣陣巨雷,震耳欲聾,對施暴者以極大震動和威懾。

第三是要完善證據規則,保護弱勢女性權益。

家庭暴力證據收集難、舉證難等嚴重影響家庭暴力防治工作的開展,完善家庭暴力的證據規則,建立一套完整的證據體系。為此,筆者建議,在家庭暴力案件中適用舉證責任倒置制度和增設新的證據種類。

1.適用舉證責任倒置

家庭暴力如果遵循“誰主張,誰舉證”規則,舉證責任完全屬于受害原告一方,不利保護弱勢女性權益。家庭暴力的隱蔽性特點和鄰里的漠視使得家庭暴力案件證據少,取證難,而且像精神暴力、性暴力、言詞形式的恐嚇、威脅等證據無法收集。因此,應建立家庭暴力訴訟的舉證責任倒置制度,當受害人提出受到暴力威脅或者暴力危害時,如果施暴者不承認自己的暴力行為,就由施暴者舉證證明自己沒有實施暴力行為,如果施暴者不能夠舉證證明,則認為其實施了暴力行為或者以暴力相威脅。

2.增設新的證據種類

由于家庭暴力發生的隱蔽性和經常性,傳統證據也難以收集,再則,因為精神暴力和性暴力行為無法用外界物來做載體,所以傳統證據不太適合精神暴力和性暴力。因此,為了更好地保護受害方的合法權益,應增設新的證據種類,包括:第一,暴力及其后果的專家證詞。當然,“暴力及其后果的專家證詞”的獲得需要經歷一個比較嚴謹復雜的程序,首先要設立專門的認證機構,配備專門的認證人員,能夠對受虐婦女的遭受暴力的行為進行認定,在專家認定后作出“專家證詞”,受害者才可將此“專家證詞”提交法庭,作為證據使用。第二,受害人向法院提交的“前證據材料”。受害人向法院提交的“前證據材料”是指上次暴力發生后,受害人向法院提交收集到的可以證明暴力行為證據。在此次暴力行為發生后,如果受害人在此次暴力行為中沒有收集到有力證據,證明施暴人實施家庭暴力并造成損害,那么受害人向法院提交的“前證據材料”也可以作為認定施暴人實施家庭暴力并造成損害的證據。

第四是女性要樹立自我保護意識和防暴抗暴意識。勇于抗暴是消滅暴力的唯一出路。不論你家中是否有暴力,每一位女性都要樹立自我保護意識。由于家庭生活的隱秘性、私密性,最能保護的是你自己。樹立自保意識、防患意識旨在把家庭暴力減少到最低程度。當你預防家庭暴力失敗,你受到家庭暴力嚴重傷害時,別忘了尋求法律保護。尋求法律保護行動本身也是婦女抗暴意識的一種表現。

防治家庭暴力并不只是為了懲罰施暴者,更重要的是對受害者特別是女性提供全方位的保護。家庭暴力立法規制的完善,必將有效地預防和遏制家庭暴力,促進人們樹立正確的婚姻家庭觀,崇尚文明、健康、和睦的家庭美德,正確對待和處理婚姻家庭關系,從而促進社會和諧。

參考文獻:

[1]郝艷梅.重新審視家庭暴力[J].前沿,2001,9:62-63.

[2]張珊珊等.關注家庭暴力案件[N].南京:揚子晚報,2001-11-25.

[3]唐麗娟著.我國家庭暴力的原因與防治對策的完善[J].法制與社會,2008,3.

[4]陳明俠,夏吟蘭,薛寧蘭著.家庭暴力防治法基礎性建構研究[J].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5:36-120.

[5]李明舜著.婚姻中的救助措施與法律責任[M].法律出版社,2001:230.

家庭暴力研究論文范文第6篇

摘 要:家庭本應是美好、溫暖的象征,家是我們的避風港,是我們在外面受到傷害療傷的地方,但是,對于經歷家庭暴力的人來說,家似乎成為了地獄的形象。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家庭暴力行為從古代開始就存在,并一直延續到今天。隨著社會進步,法律的普及,人們權利意識增強,尤其是女權意識的發展,使得家庭暴力行為被推到輿論的風口浪尖,受到廣泛關注,《反家庭暴力法》的頒布也體現了國家對反家庭暴力的重視。本文主要論述家庭暴力的概念、成因、危害及目前相關法律制度存在的缺陷。

關鍵詞:家庭暴力;反家庭暴力;法律制度

作者簡介:陸思瑤(1999-),女,漢族,遼寧興城人,西南民族大學,本科,研究方向:法律。

一、家庭暴力的概念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根據普遍認可的研究成果、國際公約、國外立法,家庭暴力包括身體暴力、性暴力、精神暴力和經濟控制四種類型,本文主要以身體暴力和精神暴力為例進行論述。據有關部門的權威調查,我國家庭暴力的發生率在29.7%到35.7%之間(不包括調查暗數),其中90%以上的受害人是女性?!斗醇彝ケ┝Ψā返谌邨l規定:“家庭成員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間實施的暴力行為,參照本法規定執行”,由此可確定家庭暴力的主體為家庭成員及共同生活的人,其中后者是2016年施行的《反家庭暴力法》中的一項創新規定,此法之前的家庭暴力主體僅為家庭成員,此法擴大了主體范圍,為同居者等提供了保護,筆者認為這條規定是一項進步。

二、家庭暴力的成因

(一)施暴者存在心理問題

部分施暴者是由于過分嫉妒和過分猜忌而對受害人進行施暴,觸發施暴者實施暴力行為的往往只是一些尋常小事甚至是由其虛構出來并不真實存在的事情,施暴者不能控制自己的情緒,實施暴力行為。

(二)施暴者成長環境的影響

一些施暴者生長在充滿家庭暴力的家庭,受到此種環境的影響,成家之后,往往會模仿其原生家庭的暴力行為,在自己的家庭中延續家庭暴力。這種環境的影響是極其惡劣的,不僅破壞自己家庭的幸福,往往還會影響下一代人,導致家庭暴力一直持續下去。

(三)受傳統“夫為妻綱”、“男尊女卑”思想的影響

在傳統思想三綱五常中的“夫為妻綱”就表明了古代家庭中男女的地位,男為尊、女為卑,女人要完全服從于男人,甚至只是男人的一種私人物品。在現代男女平等的社會里,此種傳統思想依然在一些男人心中根深蒂固,認為服從自己是妻子的義務,否則,就要使用“家法”,對妻子實施家庭暴力。

三、家庭暴力的危害

家庭暴力具有長期性,被害人長期經受家庭暴力,會嚴重影響身體及心理健康。被害人對施暴人產生恐懼心理,造成抑郁、精神分裂等后果,影響正常生活。除此之外,不僅受害人會受到傷害,家庭生活中的其他人也會受到影響,比如,在充滿家庭暴力的家庭中成長的孩子產生心理疾病的可能性會遠大于其他家庭;被害人的父母等其他親人的生活也會受到影響,一人施暴,整個家庭都會陷于痛苦和災難之中,破壞了整個家庭的正常生活。

四、反家庭暴力執法的阻礙

(一)被害人不愿、不敢發聲

被害人被“家丑不可外揚的”傳統思想影響而選擇忍氣吞聲。家庭暴力往往具有反復性、持續性、長期性,被害人長此以往的忍受暴力,會產生抑郁等心理問題,甚至會選擇自殺,但直到臨死之前被害人也不會說出家庭暴力的事實,導致死無對證,執法人員無法取證,也就無法懲罰施暴者,施暴者也會因此有恃無恐,家庭暴力越發厲害。除此之外,施暴人以受害人的父母家人的安全為威脅,迫使受害人為了家人的安全不敢報警,長期生活在痛苦中。

(二)舉證問題

我國沒有家庭暴力案件的專門程序,一般是按照民事訴訟程序進行,而民訴中規定“誰主張,誰舉證”,由此,被害人若想通過訴訟得到保護,必須舉出證據,而對于精神暴力,被害人很難提供證據,從而得到不利的訴訟后果。

五、反家庭暴力法律制度的不足

(一)對家庭暴力行為的處罰不足,對加害者的威懾作用不大

《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加害人實施家庭暴力,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目前我國刑法中并沒有關于家庭暴力的規定,在實踐中往往以故意傷害、故意殺人、非法拘禁等罪名定罪,這些罪行都要求被害人受到的傷害達到一定程度,比如:故意傷害罪要求加害人對被害人造成輕傷以上傷害,若沒有達到,則無法定罪,加害人也就受不到處罰。刑罰具有確定性和嚴厲性,因此對于人們的威懾力遠遠大于其他處罰,筆者認為促進家庭暴力相關的刑事立法是減少家庭暴力的一種法律手段。

(二)舉證制度不足

一些家庭暴力的被害人往往難以舉出證據,比如:精神暴力,精神暴力所造成內在的心理問題,被害人難以證明此種傷害結果與施暴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加大了舉證難度。

(三)人身安全保護令實施難

雖然人身安全保護令確實對于家庭暴力的控制有顯著作用,但其中的不足之處仍不能忽視,對于禁止被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騷擾、跟蹤、接觸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責令其遷出申請人住所等措施由于執法人數不足、執法成本高等原因在實際執行時往往難以落實,不能為申請人提供切實的保護。

[ 參 考 文 獻 ]

[1]艾偉.我國反家庭暴力法問題研究[D].廣州大學,2017.

[2]楊琦.我國反家庭暴力法律制度研究[D].長江大學,2017.

[3]耿林林.反家庭暴力救助制度研究[D].廣西師范大學,2017.

上一篇:鋁材產品營銷論文范文下一篇:國際競爭力管理論文范文

91尤物免费视频-97这里有精品视频-99久久婷婷国产综合亚洲-国产91精品老熟女泄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