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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統計管理辦法范文

2023-09-20

科技統計管理辦法范文第1篇

建立生產統計的管理規程,為制訂計劃,指導生產經營,科學管理,檢查監督提供依據。

2.范圍

適用于各生產計劃、質量物耗、設備運行、安全生產等。

3. 職責

3.1. 生產技術部工藝員起草。

3.2. 調度員、車間主任負責實施。

3.3. 生產技術部經理審核。

4. 內容

4.1. 各車間上報的統計報表,必須按規定的統一格式、內容、計算。及時認真填寫,經部門負責人審核簽字,才能上報。

4.2. 對外提供的各項統計數字,必須由公司指定負責人提供,數字必須由另一人獨立復核,其余任何部門及個人不能對外隨便提供各種數字。

4.3. 由生技術產部負責綜合整理,編寫公司的生產統計分析,為領導了解生產情況,當好參謀。

4.4. 各車間每月生產結束后,在三天內將當月生產情況分析報告上報生產部,其內容包括:

4.4.1. 生產計劃進度的升降因素分析。

4.4.2. 質量、物耗的完成情況分析。

4.4.3. 主要設備的運行情況與停電、氣、水的時間記錄。

4.4.4. 本月生產完成情況及安全生產情況。

科技統計管理辦法范文第2篇

第一條

企業的核心競爭力在于自主創新能力,加強科學技術研發管理是自主創新的基礎,加強研發項目立項管理是保證。為加速江蘇興洋管業股份有限公司的科學研究和新技術的開發及推廣應用,促進公司經濟效益的提高,根據上級要求,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旨在加強公司科技研發項目的管理,規范項目立項管理程序,提高項目管理效率。

第二條 研發項目立項管理的基本原則是科學管理、規范權限、明確職責、管理公開、精簡高效。

第三條 為保證研發項目立項管理的規范性和有效性,建立項目管理公開制度、報告制度、回避制度、監督檢查和審計評價制度。

1. 公開制度。在執行有關技術保密規定的原則下,由公司相關部門(即技術研發管理委員會)對項目立項、項目實施、階段性成果和驗收鑒定結果等通過一定程序公開發布。

2. 報告制度。項目承擔單位(組)、項目責任人應定期報告項目執行情況,并根據要求按期如實填報有關報表。

3. 監督檢查與審計評價制度。項目承擔單位(組)和項目責任人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應嚴格履行項目合同書,在項目合同書規定的范圍內,享有充分的自主權。同時,項目承擔單位(組)和項目責任人有義務主動接受技術研發管理委員會的監督檢查、績效審計等跟蹤管理。

第二章 項目調研

第四條 項目調研工作由技術部完成。

第五條

項目調研的主要任務:

1. 論證該領域技術(產品)的技術發展方向和動向。

2. 論證該領域技術(產品)的市場動態及發展該領域技術(產品)的技術優勢。

3. 論證發展該領域技術(產品)的資源條件的可行性。(含物資、設備、能源及外購外協件配套等)。

第六條

項目調研結束提供項目立項的可行性研究報告。該報告應包括:

1.項目概況,國內外同類研究情況(包括技術水平); 2.市場需求、經濟、社會、生態效益分析; 3.主要研究內容、技術關鍵;

4.預期目標(要達到的主要技術經濟指標;知識產權申請情況); 5.現有技術的知識產權情況及自主知識產權的擁有設想;

6.已有條件分析(包括原有基礎、技術力量的投入、科研手段和研究成果的生產或應用去向); 7.實施方案(包括進度安排); 8.項目預算(包括經費來源及用途); 9.預計項目主要參加人員及其簡歷。

第三章 項目審查

第七條 技術部提交《項目立項可行性研究報告》和《立項申請報告》由公司技術研發項目管理委員會完成。

第八條 技術研發項目管理委員會由以下人員組成:總經理,技術副總,技術部總監,開發部經理,生產部經理,技術骨干。必要時可外聘專家擔任顧問。該委員會實行集體會簽制度,涉及技術研發項目管理的所有文件必須會簽方可生效。

第九條 審查結束,出具書面綜合審查報告。

第四章 項目立項

第十條 根據技術研發項目管理委員會綜合審查報告,符合立項條件的,即可立項。

第十一條 技術研發項目管理委員會綜合審查報告出爐15日內簽訂研發項目立項合同書,合同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 技術研發項目管理委員會在項目實施管理中的職責是:

1. 全程監督、檢查項目合同的執行情況;

2. 審查項目季度執行報告、項目完成后的總結報告和項目經費決算; 3. 對項目進行中期檢查、驗收以及績效考評;

4. 負責對季度計劃執行情況進行分析總結,提出改進意見。

第十三條 項目承擔單位(組)在項目實施中的責任是: 1. 嚴格執行合同書,完成項目目標任務; 2. 保證項目經費??顚S?

3. 按項目管理部門的要求如實填報項目完成情況和經費決算以及相關的統計調查表; 4. 接受技術研發項目管理委員會對項目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5. 接受并配合區科技局對項目進行的中期評估、驗收以及績效評估,準確提供相關數據和資料; 6. 及時報告項目執行中出現的重大事項;

7. 報告項目執行中知識產權管理情況和提出知識產權保護的建議。

第十四條 項目實施中必須建立季度執行情況報告制度,如遇目標調整、內容更改、項目負責人及場地變更、關鍵技術方案的變更、不可抗拒的因素等對項目執行產生重大影響的情況,項目承擔單位(組)必須及時向技術研發項目管理委員會報告。

第十五條 項目執行期內,若確需變更合同書內容的,項目承擔單位(組)應提出書面報告并說明原因,經技術研發項目管理委員會審查批復后方可變更。

第十六條 在項目跟蹤管理中有如下情況者,技術研發項目管理委員會對項目承擔單位(組)或項目責任人將采取警告、中止項目實施、撤銷項目并追回已撥的科技研發資金等措施。情節嚴重的,二年內不受理該項目責任人新的項目申請。

1. 無正當理由,不按期匯報項目執行情況的;

2. 因項目承擔單位(組)自身過錯,使項目不能按合同規定實施的; 3. 擅自停止項目實施或變更項目合同書內容的; 4. 項目完成后不按期申請驗收或鑒定的; 5. 截留、挪用、侵占項目經費的。

第四章 項目驗收

第十七條 項目完成后,由技術研發項目管理委員會組織對項目進行驗收。

第十八條 項目驗收以項目合同書約定的內容和確定的考核目標為基本依據,對項目產生的科技成果水平、應用效果和對經濟社會的影響、實施的技術路線、攻克關鍵技術的方案和效果、知識產權的形成和管理、項目實施的組織管理經驗和教訓、科技人才的培養和隊伍的成長、經費使用的合理性以及所產生的效果等做出客觀、實事求是的評價。

第十九條 對所有項目驗收均采取現場驗收和書面驗收二種方式。

第二十條 項目驗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1. 項目驗收工作應在合同到期半月完成,半月內如不能進行驗收的,項目實施單位(組)須向技術研發項目管理委員會提出延遲驗收申請報告;

2. 項目組,在完成技術研發總結的基礎上,向技術研發項目管理委員會提出驗收申請并提交有關驗收資料及數據;

3. 技術研發項目管理委員會審查全部驗收資料及有關證明; 4.技術研發項目管理委員會一個月內批復項目的驗收結果。

第二十一條 項目承擔者申請驗收時應提供以下驗收文件、資料,以及一定形式的成果 (樣機、樣品等): 1.項目合同書或計劃任務書;

2. 技術研發項目管理委員會對項目的批件或有關批復文件; 3. 項目驗收申請報告; 4. 項目實施工作總結報告; 5. 項目實施技術報告;

6. 有關產品測試報告或檢測報告及用戶使用報告; 7. 購置的儀器、設備等固定資產清單; 8. 涉及經濟指標的有關證明材料; 9. 項目經費的決算表;

10. 其他有關項目完成情況的證明材料。

第二十二條 被驗收項目存在下列情況之一者,不能通過驗收: 1. 完成合同書任務不到80%;

2. 預定成果未能實現或成果已無科學或實用價值; 3. 提供的驗收文件、資料、數據不真實;

4. 擅自修改對合同或計劃任務書考核目標、內容、技術路線;

5. 超過合同或計劃任務書規定期限二個月以上未完成任務,事先未作說明的。

第二十三條 未能通過驗收的項目,其承擔單位可在接到通知后15日內提出復查申請。

第二十四條 項目產生科技成果后,應按規定進行科技成果登記。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技術部、綜管部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公司立項的每個項目建立檔案,妥善保存。項目合同文本及其重要附件、項目驗收報告等文檔須長期保存。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縣科技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科技統計管理辦法范文第3篇

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科技型中小企業實現突破性發展,根據《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科技型中小企業發展的若干意見》、《天津市科技小巨人成長計劃》和《支持科技型中小企業發展若干政策》的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科技型中小企業是指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經認定的科技型中小企業。分為初創期、成長期和壯大期三類,初創期科技型中小企業是指年銷售收入在500萬元以下的科技型中小企業,成長期科技型中小企業是指年銷售收入在500萬元到5000萬元的科技型中小企業,壯大期科技型中小企業是指年銷售收入在5000萬元以上的科技型中小企業。

第三條 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由市政府設立,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業發展的專項資金。

第四條 專項資金的來源包括:

(一)市財政預算安排的資金;

(二)通過金融機構和其他機構支持科技發展的資金;

(三)爭取國家支持的資金;

(四)其他按規定渠道取得的資金。

第五條 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應遵照國家和天津市的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確保專項資金的規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六條 市科委會同市財政局負責專項資金的籌集,以及專項資金支持的項目的審批及監督管理。

第七條 天津科技融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科控集團”)根據有關規定,負責協調金融機構向獲得項目立項的企業放款,對所放款項進行監督管理。

第八條 市科委會同市財政局聘請技術、管理、金融、投資等領域專家,建立科技型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專家庫,負責對申報項目的技術水平和經濟效益進行評估論證,提出立項建議。

第九條 鼓勵金融機構和其他機構支持科技型中小企業發展,銀行、保險等金融機構積極開展科技型中小企業融資、投資。

第二章 使用范圍、方式和額度

第十條 專項資金主要用于:

(一)支持壯大期的科技型中小企業進行新產品擴產、重大科技成果轉化和新工藝應用。

(二)支持科技型中小企業孵化和服務平臺建設。

(三)補貼申報國家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資金的項目。

(四)支付通過金融機構籌集的資金所發生的利息和項目評審費等其他支出。

(五)支付按照國家及本市有關規定支持科技型中小企業發展的其他支出。

第十一條 專項資金的使用方式包括政府資助周轉資金和無償資助兩種。

(一)政府資助周轉資金。主要是對符合條件的壯大期科技型中小企業給予支持,項目結束后歸還,周轉期不超過3年,額度為100-1000萬元,對提升我市科技競爭能力和產業升級有重大意義的重大項目可超過1000萬元。政府資助周轉資金以信用擔保、股權質押和債轉股等方式發放。

(二)無償資助。(1)對符合條件的科技企業孵化器、生產力促進中心、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企業實驗室和企業技術創新聯盟等服務平臺建設項目給予資助,額度一般為100-300萬元;(2)對申報國家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資金資助的科技型中小企業給予獎勵和補貼,額度一般為10-15萬元。

第三章 資金申請、審批與撥付

第十二條 政府資助周轉資金的申請、審批、撥付。凡具有符合政府資助周轉資金支持的科技項目并經認定的壯大期科技型中小企業均可申請政府資助周轉資金。

(一)企業申請。企業填寫《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項目建議書》,經區縣科技部門審核推薦,報市科委進行初審;通過初審的,由企業填寫《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項目可行性報告》,區縣科技主管部門出具《推薦意見書》,報市科委。

(二)項目審批。市科委組織專家對申報的項目進行咨詢論證,專家提出立項建議;市科委、市財政局對專家建議立項的項

目進行審批,下達立項文件,與獲批的企業簽訂《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項目任務合同書(政府資助周轉資金適用)》。

(三)資金撥付。市財政局根據立項文件將市財政預算安排的資金撥付科控集團,科控集團協調銀行等金融機構辦理資金使用手續。

第十三條 科技企業孵化和服務平臺項目資金的申請、審批、撥付。凡經認定的市級以上或新建并列入區縣“十二五”重點發展計劃的科技企業孵化器、生產力促進中心、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企業實驗室等科技企業孵化和服務平臺及其建設依托單位均可申請科技企業孵化和服務平臺項目資金。

(一)建設或依托單位申請??萍计髽I孵化和服務平臺建設或依托單位填寫《天津市科技創新體系與條件平臺建設計劃項目申報書》,經區縣科技部門審核推薦,連同區縣科技主管部門出具《推薦意見書》,一并報市科委。

(二)項目審批。市科委組織專家對申報的項目進行咨詢論證,專家提出立項建議;市科委、市財政局對專家建議立項的項目進行審批,下達立項文件,與獲批的企業簽訂《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項目任務合同書(孵化和服務平臺適用)》。

(三)資金撥付。市財政局根據項目立項文件將科技企業孵化和服務平臺資金撥付項目單位。

第十四條 國家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資金項目補貼資金的申請、審批、撥付。凡經區縣立項資助,并符合國家科技型中

小企業技術創新資金項目的要求的科技型中小企業均可申請國家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資金項目補貼資金。

(一)區縣推薦。區縣科技部門對本轄區內經區縣專項資金立項支持的科技型中小企業向市科委進行推薦,企業須提交區縣專項資金立項文件、合同書和國家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資金項目申報書。

(二)項目審批。市科委組織專家對區縣推薦的申報國家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資金項目進行咨詢論證,專家提出立項建議;市科委對專家建議立項的項目進行審批,下達立項文件,與獲批的企業簽訂《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項目任務合同書(國家中小企業資金補貼資金適用)》。

(三)資金撥付。市財政局根據項目立項文件將國家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資金項目補貼資金撥付項目單位。

第四章 項目管理和監督

第十五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按照《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項目任務合同書》的有關條款,實行目標責任制管理,引入中介機構推行項目監理制。項目承擔單位要自覺接受市科委、市財政局和中介機構對項目實施過程的監督、檢查,并在每年7月15日和1月15日前向市科委、市財政局報送項目進展和資金使用情況。

第十六條 項目承擔單位需對項目目標、進度和資金進行調整或撤銷時,應提出書面申請,經市科委、市財政局審核并報市科技型中小企業發展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市領導小組”)批準后

執行。如發現項目承擔單位運行出現異?;蛴袊乐剡`約行為,市科委、市財政局依據項目合同書的有關條款撤銷或中止項目執行合同,必要時可提前收回專項資金。

第十七條 專項資金支持的項目完成后,由項目承擔單位和責任人做出工作總結報告、技術報告、績效分析報告和資金決算報告。市科委、市財政局組織專家或中介機構對項目進行驗收,驗收時可對項目承擔單位使用專項資金情況進行必要的審計。通過驗收的項目由市科委出具驗收合格通知書。

驗收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合同計劃進度執行情況;

(二)經濟、技術指標完成情況;

(三)研究開發取得的成效情況;

(四)資金落實與使用情況;

(五)實施前后,項目承擔單位的整體發展變化情況。 第十八條 在項目的實施過程中,市科委和市財政局要加強管理和監督。項目完成后,將委托中介機構進行項目審計,并根據審計結果提出意見,報市領導小組。

政府無償資助的項目完成后,項目承擔單位需及時進行財務決算,所形成的資產(包括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等),在資本公積中單獨反映;其他支出按有關財務規定處理。

第十九條 市科委、市財政局建立對專項資金支持項目跟蹤問效制度,重點對科技資金扶持企業的經濟效益、技術水平和財政貢獻等指標,開展連續三年的跟蹤和績效統計評價。

對項目執行好、經濟社會效益顯著、社會影響良好的項目承擔單位和個人,市科委、市財政局,上報市領導小組同意后,以市領導小組名義給予表彰。

第二十條 各區縣科技和財政部門在每季度終了后15日內,將本區縣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上報市科委、市財政局;并在每年2月底前將上年度專項資金執行情況和使用情況匯總上報市科委、市財政局。市科委、市財政局綜合專項資金執行情況和使用情況,編制年度執行報告,上報市領導小組。

第二十一條 市科委、市財政局對項目承擔單位和有關機構、人員在項目申報、實施、管理中弄虛作假、玩忽職守、以權謀私者,騙取專項資金的,提出行政處分建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各區縣可參照本辦法制訂本區縣的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

科技統計管理辦法范文第4篇

發布文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全國、上海市技術創新大會的精神,特制訂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資金(以下簡稱“創新資金”)旨在推動本市科技型中小企業的技術創新,促進科技成果產業化,推動技術創新的融投字資機制與環境建設,培育經濟增長點。

第二章 資金來源與用途

第三條 創新資金來源于上海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科委”)專項資金。

第四條 創新資金按種子資金、融資輔助資金、匹配資金三種類型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業的技術創新活動,增強其創新能力。

第三章 管理機構與職能

第五條 市科委是創新資金的主管部門,負責創新資金的年度計劃安排、立項審批、監督驗收等重大事項的決策制訂創新資金的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市科委委托有關機構(以下簡稱“委托機構”)負責創新資金項目的日常管理,并指導其制訂相應的操作規范、規程。市科委對委托機構管理創新資金項目負有監督、檢查權。

第四章 支持對象與支持方式

第六條 創新資金面向在本市注冊的各類科技型中小企業,同時也支持科技人員(包括外省市、海外留學人員)帶技術(成果)在滬創辦科技型企業。支持的基本條件如下:

(一)申請項目需符合國家、本市產業政策導向,知識產權明晰。

(二)申請企業需在本市注冊,具獨立企業法人資格,并持有科技經營證書。中外合資企業,必須中方控股50%以上。

(三)承擔項目的科技人員(包括外省市、海外留學人員)須有合法身份的相關證明及學歷、專業工作簡歷,并須具備創新項目的實施能力。

(四)創新資金優先支持產、學、研結合項目,轉制研究所項目,高新技術園區、各類孵化和產業化基地的創新創業項目。

第七條 根據企業和項目的不同特點,創新資金分別以種子資金、融資輔助資金、匹配資金三種方式支持科技型中小企業的技術創新活動。

(一)種子資金(實施細則另訂)

1、支持科技型中小企業從事高新技術和高經濟增長性的產品研發、中試項目。

2、支持經費一般項目不超過30萬元,重點項目不超過萬元。

3、探索有償資助或投轉股的項目投入機制。

(二)融資輔助資金(實施細則另訂)

1、旨在緩解科技型中小企業在科技成果產業化過程中遇到的貸款難矛盾,與銀行聯手運作。

2、單個項目貸款數額原則上下不超過企業注冊資金二倍,貸款期限一般為二年。

(三)匹配資金(實施細則另訂)凡列入國家創新基金的項目,原則上按國家資助資金的10—20%比例給予無償匹配資助。

第五章 申請與受理

第八條 符合創新資金支持條件的項目,由企業按申請要求提供相應的申請材料,經所在地或所屬主管部門推薦(須蓋公章有效),在每年3月—12月間,向委托機構提出申請。

第九條 委托機構必須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負責受理全市創新資金項目的申請。

第六章 審理與審批

第十條 在市科委指導下,委托機構遵循科學管理、競爭擇優、公正透明的原則,負責創新資金項目的立項審理。

第十一條 委托機構根據企業所申請創新資金項目支持的方式,分類選擇如下相應的立項審理方式。

(一)凡申請匹配資金資助的項目,以國家科技部合同為準,原則上采取順從性審查。

(二)凡申請融資輔助資金的項目,由市科委認可的專家或評估機構會同有關銀行進行立項評審。

(三)凡申請種子資金資助的項目,由市科委認可的專家或評估機構進行立項評審。

第十二條 立項審理工作規范及審查標準由委托機構負責制訂,報送市科委批準后執行。

第十三條 委托機構必須根據立項審理意見,提出創新資金支持項目建議,報市科委。

第七章 項目管理

第十四條 委托機構負責創新資金支付項目的日常管理。

第十五條 因客觀原因,項目承擔企業需對創新資金項目的目標、進度和經費進行調整或撤消,必須提出書面申請,經委托機構審核,報市科委審批后執行。

第十六條 項目驗收由項目承擔企業在合同到期后,向委托機構報送有關項目驗收的必要材料,由委托機構提出初審意見后報送市科委審核批準。

第八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管理辦法由市科委負責解釋和修改。

科技統計管理辦法范文第5篇

第二條 “創新小組”組織形式

各單位成立共青團科技創新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分管學生工作領導擔任,辦公室設在各團總支(分團委),辦公室主任由各單位團總支(分團委)負責人擔任,可設1到2名辦公室成員。

各單位以各自學生總數為基礎,每200人中至少組建一支創新小組(不足200人的單位需至少組建一支)。創新小組每小組人數不超過5人,每小組需配備2名指導教師,1名咨詢專家。2名指導教師中至少1名為青年教師,1名咨詢專家具有副高及以上職稱的教師,指導教師和咨詢專家由各單位自行配備。

第三條 “創新小組”運行方式

創新小組成立后要及時開展相關活動,并要將活動日?;?、規律化。各創新小組每年至少自行設計或承擔一項“挑戰杯”項目。項目可參考每年的“挑戰杯”全區大學生創業計劃競賽和“挑戰杯”全區大學生課外學術科技作品競賽的選題,并按時完成比賽。

創新小組工作運行需常態化。各院部系要結合本單位實際,建立并逐步完善工作制度;創新小組成員的遴選方面應考慮屆次化,創新小組實行年報備制度,每年10月報備。加強對小組成員的管理、培訓和指導;在實驗室等硬件設備的使用等方面給予大力支持。

第四條 “創新基金”來源

團委每年從活動經費中劃撥??罱?ldquo;包頭醫學院共青團大學生科技創新基金”,各院部系團組織需從各自活動經費中劃撥各單位專項“創新基金”。本基金同時接受個人、單位、企業和社會團體的捐贈,該基金的運行范圍僅限于包頭醫學院。

第五條 “創新基金”的資助范圍為我校共青團科技創新小組專項課題。“創新基金”項目分設資助和無資助課題兩類,資助金額由評審組根據項目的情況而定,研究期限原則上一般為一年。各單位需按照團委“創新基金”每項課題資助額度至少1:1比例匹配各自“創新小組”的專項課題經費。

第六條 本“創新基金”由團委進行宏觀管理并負責本“創新基金”項目的立項評審和成果評定。各院部系團組織對各自已獲審批的項目資金進行管理和監督并確保各自匹配資金落實到位,各院部系團組織具體負責各自創新小組項目的跟蹤管理、結題驗收、經費使用等。團委定期檢查匹配資金的發放、申報、監督和項目的實施與完成情況。

第七條 項目的實施

通過評審的創新小組項目,團委要與項目主持人、指導教師簽訂項目立項書,同創新小組所在團組織簽訂任務合同,并根據項目類別劃撥經費。

課題立項后,項目主持人與指導教師應立即編制具體實施計劃,并以開課題報告會的形式明確工作任務和研究進度。項目主持人與指導教師要認真履行合同,按期報送階段性成果。在課題研究過程中,要保持課題組成員的穩定性,所有課題組成員要積極參加并完成所承擔的工作任務。

第八條 項目結題

本基金所有項目應按期結題。項目按計劃完成后,項目主持人要及時提出結題申請,經指導教師同意,并提交結題申請表和項目相關科研成果。結題的科研成果一般為論文、調查(咨詢)報告、科技產品(制作)、專利等。

項目結題采取成果認定或評審的方式進行,由各單位組織專家組驗收,團委組織專家組對已驗收項目進行成果評定。

第九條 經費使用與管理

經費應??顚S?。經費采取報銷單據的方式支取,單據必須符合學校財務報銷規定,由項目負責人到團委和各單位團組織處報銷。

第十條 獎勵與懲罰

對按期完成計劃、結題的創新小組和指導教師,在下一輪評審中優先資助其項目立項。其成果參加各類比賽獲得的獎品及獎金歸創新小組(或成員)所有,團委根據資助項目所獲得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給予創新小組(或成員)相應的表彰、獎勵。對于完成項目并在包頭市、自治區和國家的相關比賽中獲獎的學生和指導教師“創新基金”將給予獎勵。未按要求提交階段性成果的,將緩撥、減撥或停止劃撥經費。

項目驗收合格者按照立項審批經費全額報銷;不合格者最多只能報銷經費的50%或不予報銷。

對因故需要延期的項目,須向各單位創新工作領導小組和團委提出延期申請,經批準后,可延期3——6個月。對無故未按期結題或自行中止的項目,除收回剩余的經費外,取消該項目負責人或指導教師三年內在本基金的申請資格。

各院部系共青團創新小組運行情況和項目列入年終考核。

科技統計管理辦法范文第6篇

第一條

為加強創新體系建設,優化科技資源配置,促進集美區科技創新公共服務平臺(以下簡稱平臺)建設,根據《廈門經濟特區科學技術進步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平臺是指依托本區具備一定資源優勢、技術優勢和人才優勢的企事業單位、高校和科研院所組建,通過優化整合各類科技資源,向社會提供研究開發、資源共享、成果轉化、技術服務等各類公共科技服務的平臺,主要包括技術研發平臺、資源共享平臺、成果轉化平臺等。

第三條

平臺的建設旨在根據我區科技、經濟和社會發展需求,以科技資源集成開放和共建共享為目標,通過政府的導向扶持,調動各方面力量,為本區高新技術研究、產業技術創新、科技人才創業提供優質高效服務,積極培育和發展新一代信息技術等戰略性新興產業,不斷提高本區科技創新能力。

第四條

平臺建設將圍繞本區《科技發展規劃》和科技創新工作重點,服務創新創業,促進產業發展,按照“統籌規劃、突出重點、務求實效”的原則進行規劃、建設和管理,積極探索建立“政府引導、多元化投入、市場化運行和開放共享”的管理機制。

第二章 平臺管理機構和建設單位的職責

第五條 區科技局負責全區平臺的策劃、征集、申請受理、初審、驗收和績效考評等管理工作,根據本區經濟發展和科技創新的需要,提出平臺建設資金的使用建議,并會同區財政局對專項資金使用情況實施監督與績效評估。

第六條

區財政局負責平臺建設資金的預算安排、資金審批、資金核撥和監督檢查等,并與區科技局共同審定平臺建設項目,對專項資金使用開展追蹤問效工作。

第七條 平臺建設單位負責平臺建設和運行,主要包括制定平臺建設方案,落實平臺建設的自籌資金和運行維護費,制定和完善相應的規章制度,按照開放性和資源共享的原則,面向轄區企業提供優質優惠的公共技術服務,加強日常運行和維護管理,保障平臺持續穩定健康發展。

第三章

平臺任務

第八條

平臺的主要任務包括:

(一)技術研發平臺:為企業技術攻關提供服務,解決實用性技術難題。著重研究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帶動和促進產業技術水平的提高,為產業的發展提供技術支持;在引進技術的基礎上,進行消化吸收再創新,形成自主知識產權;積極開展各種形式的人才培訓,為產業的發展培養高素質的技術人才。

(二)資源共享平臺:整合科學儀器設備資源開展協作共享,為產業技術研發提供相應的研發設備等基礎條件和新產品、新技術的研究試驗、分析測試服務,為協同創新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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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項目負責人的職稱證書或學歷證明材料有效復印件;

(五)平臺運行章程和管理制度;

(六)經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企業上審計報告;以及最近一個月的企業會計報表;上企業完稅證明(國、地稅);(事業法人單位不需要提供)

(七)當年注冊的新辦企業,須報送最近1個月的企業會計報表;

(八)審核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六章 平臺建設

第十三條

平臺建設可分期實施,建設期限一般為2年,最長不超過3年。實行邊建設、邊運行、邊服務機制。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要按照平臺的建設方案,注重把資源整合、規范管理和開放共享服務以及專業化人才隊伍建設相結合,保障平臺順利建設和對社會開放服務,使之真正成為服務于科技進步、技術創新、資源共享的公共服務平臺。

第十五條

在建設期間,建設單位要每年向區科技局書面匯報建設進展和運行情況。區科技局對平臺建設情況進行檢查監督。

第十六條

平臺建設完成目標任務后,建設單位按照《集美區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辦法》有關項目驗收的程序和要求,向區科技局提交有關材料申請驗收。

第十七條

區科技局對申請驗收資料進行審核,符合

驗收條件要求后,組織財政等相關部門和專家進行驗收。

第十八條

平臺建設中存在下列情況之一,不予通過驗收:

(一)平臺建設沒有達到目標要求,存在明顯差距;

(二)未經批準擅自修改平臺建設方案,偏離合同規定的目標、內容等;

(三)提供的驗收文件、資料、數據不真實,存在造假行為;

(四)建設過程中存在糾紛尚未解決;

(五)合同規定的期限到期后沒有申請延期,超過半年時間未申請驗收;

(六)未履行公共服務職責;

(七)經費使用不符合規定要求。

第十九條

沒有通過驗收的平臺,建設單位應在半年內針對存在的問題提出整改方案并做出相應改進后,可再次提出驗收申請。如第二次驗收未通過,將按立項合同約定處理并取消平臺資格。

第七章 經費管理

第二十條 平臺建設經費以建設單位自籌為主、區財政科技資金資助為輔。鼓勵多渠道籌措經費,保障平臺建設與運行的順利進行。

第二十一條 區財政科技資金資助用于提升平臺創新和服務能力建設,不得用于房屋建設或裝修等與科研活動無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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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局負責解釋。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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