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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組部負責人答記者問

2023-06-16

第一篇:中組部負責人答記者問

中組部負責人就《干部任用條例》答記者問

選賢任能的制度保證

中組部負責人就《干部任用條例》答記者問

問:請您簡要介紹一下為什么要修訂頒布《干部任用條例》?

答:中央最近頒布的《干部任用條例》是在《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暫行條例》)的基礎上修訂而成的。1995年中央頒布實施的《暫行條例》,對于規范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程序,提高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質量,加強領導班子建設,遏制用人上的不正之風和腐敗現象,發揮了重要作用。各級黨委(黨組)堅決貫徹中央關于干部工作的一系列方針、政策和要求,認真執行《暫行條例》,選拔了大批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德才兼備、群眾公認、政績突出的干部進入各級領導班子,增強了各級黨政領導班子的凝聚力、戰斗力,保證了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稌盒袟l例》頒布7年來,形勢發生了很大變化。中央對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要求;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取得了新的進展,積累了一些成功經驗;黨的建設及干部工作的理論研究,也取得了一批新的成果。今年將召開黨的十六大,地方各級黨政領導班子陸續換屆,黨的干部隊伍正處在一個整體性新老交替的重要時期,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任務十分繁重。同時,一些地方和部門存在的用人上的不正之風,是廣大干部群眾反映比較多的熱點問題之一,也是我們必須認真解決的重點問題之一。面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出現的大量新情況、新問題,《暫行條例》在內容和形式上已不能完全適應工作的需要。根據新形勢新任務的要求,本著與時俱進的精神,中央決定重新修訂并頒布《干部任用條例》?!陡刹咳斡脳l例》是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必須遵循的基本規章,也是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用人上不正之風的有力武器。它的頒布實施,對于建立健全科學的干部選拔任用機制和監督管理機制,推進干部工作科學化、民主化、制度化,對于形成朝氣蓬勃、奮發有為的領導集體,保證黨的基本路線的貫徹執行,保證黨的事業的興旺發達和國家的長治久安,具有十分重大而深遠的意義。

問:《干部任用條例》的頒布和實施確實具有重大的意義,請您再介紹一下它的主要內容和特點?

答:《干部任用條例》,共13章,74條。從明確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選拔任用條件開始,通過規范民主推薦,考察,醞釀,討論決定,任職,依法推薦、提名和民主協商,公開選拔和競爭上崗,交流、回避,免職、辭職、降職,紀律和監督等一系列環節,對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作出了全方位的實體性和程序性規定,各章之間相互銜接,形成了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完整體系。其中,總則、選拔任用條件、民主推薦、考察、討論決定、紀律和監督,是《干部任用條例》的關鍵環節和重點內容。

這次重新修訂的《干部任用條例》有以下幾個鮮明特點:一是堅持與時俱進,賦予了干部選拔任用的原則、標準、程序、方法和紀律等方面的內容以新的時代內涵,充分體現了“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中央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新要求;二是堅持擴大民主的基本方向,在發展黨內民主、落實群眾對干部選拔任用的知情權、參與權、選擇權和監督權方面有新舉措;三是堅持完善程序,對選拔任用干部的各個環節作出了更為明確具體的規定,在推進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科學化、規范化方面有新進展;四是堅持制度創新,納入了干部公開選拔、競爭上崗、任前公示、試用期制度,完善了任職、免職、辭職和降職等制度,在促進優秀人才脫穎而出和疏通干部能上能下渠道方面有新突破;五是堅持有效監督,確立了干部考察工作責任制、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制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責任制,在建立科學的監督管理機制方面邁出了新步伐。

問:《干部任用條例》規定了黨政領導干部應當具備的六項基本條件,請問在實際工作中應如何把握? 答:我們黨一貫堅持德才兼備的用人原則,并根據黨所面臨的形勢和任務的變化,不斷賦予其以新的時代內涵。在新的歷史條件下,堅持德才兼備原則,就是要把能否堅持和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作為選拔任用干部的最重要、最根本的要求。

《干部任用條例》規定的六項基本條件,是一個有機的整體,必須全面理解、正確把握。在具體工作中,要堅持用這六項基本條件,全面、客觀、準確地衡量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質和作風、領導能力和業務素質、創新意識和創新能力、工作實績和群眾公認程度,以及廉潔自律情況等。同時,也要注意到,干部的職務類別不同、層次不同,具體條件要求也應有所不同。在選拔任用干部時,我們要堅持用《干部任用條例》規定的六項基本條件全面衡量干部,真正把那些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的干部選拔上來,形成正確的用人導向,引導廣大干部把心思和精力放在工作上,放在學習上,不斷提高自身素質,增強為人民服務的本領,為黨和人民的事業多做貢獻。

問:近幾年,中央一再強調要擴大干部工作中的民主,落實群眾對干部選拔任用的知情權、參與權、選擇權和監督權?!陡刹咳斡脳l例》在哪些方面體現了這一要求?

答:《干部任用條例》在干部選拔任用的推薦、考察、討論決定、監督等主要環節上,體現了擴大民主、落實“四權”的要求。一是擴大了干部推薦中的民主?!陡刹咳斡脳l例》規定,選拔任用干部必須經過民主推薦。除個別特殊情況可由組織推薦外,凡是沒有經過民主推薦程序的,不能列為考察對象。二是擴大了干部考察中的民主。實行考察預告制度,在考察干部時廣泛聽取各方面的意見。三是擴大了干部討論決定中的民主。黨委討論決定干部任免,必須保證與會人員有足夠的時間聽取情況介紹,并在充分討論的基礎上,采取口頭、舉手或者無記名投票等方式進行表決,由集體作出決定。四是擴大了干部監督中的民主。對提拔擔任廳局級以下領導職務的人選,實行任職前公示制度,接受群眾監督,充分尊重民意。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必須自覺接受群眾監督。下級機關和黨員、干部、群眾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的違紀違規行為,有權向上級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紀檢機關(監察部門)舉報、申訴,受理部門和機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認真負責地核實處理。

問:目前,一些地方和部門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還存在著個人或少數人說了算的現象,請問《干部任用條例》針對這個問題作了哪些規定?

答:解決個人或少數人說了算的問題,關鍵在于堅持貫徹執行民主集中制原則?!陡刹咳斡脳l例》在這方面作了一系列規定:首先,在干部的推薦上,《干部任用條例》規定,個人向黨組織推薦領導干部人選,必須負責地寫出推薦材料并署名。經組織(人事)部門審核后,按照規定程序進行民主推薦。所推薦人選不是所在單位多數群眾擁護的,不得列為考察對象。其次,在考察對象的確定上,《干部任用條例》規定,無論是領導班子換屆還是個別提拔任職,考察對象都要由黨委(黨組)或者組織(人事)部門在民主推薦的基礎上集體研究確定,領導干部個人不能確定干部考察對象。第三,《干部任用條例》規定,在黨委討論決定干部任免時,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員到會,以黨委應到會成員超過半數同意形成決定,不能由個人或少數人說了算?!陡刹咳斡脳l例》還規定,市(地)、縣(市)黨委、政府領導班子正職的擬任人選和推薦人選,由上級黨委常委會提名,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審議,進行無記名投票表決;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閉會期間,由黨委常委會作出決定,決定前應當征求全委會成員的意見。

問:干部考察的準確性一直是廣大干部群眾比較關心的問題,《干部任用條例》在防止考察失真失實方面作了哪些規定?

答:為了防止干部考察失真失實,《干部任用條例》作出了比較嚴密的規定。在考察內容上,要求考察人員必須依據干部選拔任用條件和不同職務的職責要求,對考察人選的德、能、勤、績、廉進行全面考察,并要注重考察工作實績。在考察范圍上,對民主推薦和個別談話的范圍都作了明確規定,有利于考察工作充分走群眾路線,在更大的范圍內傾聽群眾的意見和呼聲。在考察方法上,要求通過個別談話、發放征求意見表、民主測評、實地考察、查閱資料、專項調查、同考察對象面談等方法,廣泛深入地了解情況。要根據考察對象的不同情況,通過適當方式在一定范圍內發布干部考察預告。在考察紀律上,規定必須堅持原則,公道正派,深入細致,如實反映考察情況和意見,不準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隱瞞、歪曲事實真相等?!陡刹咳斡脳l例》還對參與干部考察的人員提出了嚴格要求,規定考察人員應當具有較高素質和相應資格,考察組負責人應當由思想政治素質好、有較豐富工作經驗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員擔任?!陡刹咳斡脳l例》同時規定要實行干部考察工作責任制。

問:近些年來,中央高度重視培養選拔優秀年輕干部工作,請問《干部任用條例》在促使優秀年輕干部脫穎而出方面作了哪些規定?

答:培養選拔優秀年輕干部一直是我們黨十分重視的重大戰略問題。為了促使優秀年輕干部脫穎而出,《干部任用條例》在總則中明確要求,應當注重選拔任用優秀年輕干部。在規定了提拔擔任黨政領導職務應當具備的資格后,同時規定,特別優秀的年輕干部可以破格提拔,體現了“講臺階而不摳臺階,論資歷而不唯資歷”的精神。并規定,黨政領導班子成員一般應當從后備干部中選拔?!陡刹咳斡脳l例》還增設了“公開選拔和競爭上崗”一章,這在客觀上有利于拓寬選用年輕干部的視野,為優秀年輕干部脫穎而出創造了有利條件。

問:目前,干部能上不能下的問題仍然比較突出,《干部任用條例》對解決這一問題采取了哪些措施?

答:在這方面,《干部任用條例》規定,要實行干部免職制度、辭職制度、降職制度、聘任制度和試用期制度,為解決干部“下”的問題疏通了“出口”。對達到任職年齡界限或者退休年齡界限,或在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測評不稱職票超過三分之一,經組織考核認定為不稱職的,應當免去現職?!陡刹咳斡脳l例》規定,實行黨政領導干部辭職制度,辭職包括因公辭職、自愿辭職、引咎辭職和責令辭職。實行黨政領導干部降職制度,因工作能力較弱或其他原因不適宜擔任現職的,應當降職使用。對部分專業性較強的領導職務實行聘任制,更加有利于干部能上能下、能進能出?!陡刹咳斡脳l例》還規定,對提拔擔任非選舉產生的地(廳)、司(局)級以下領導職務的,實行試用期制度,試用期為一年,試用期滿,經考核勝任的正式任職,不勝任的免去試任職務。

問:一些地方和部門用人上的不正之風,是當前廣大干部群眾反映比較多的熱點問題之一,請問《干部任用條例》對解決這方面的問題,有哪些規定?

答:當前在一些地方和部門,用人上的不正之風的確存在,有的還相當嚴重,突出表現在違反規定的原則、標準和程序選拔任用干部,“跑官要官”之風屢禁不止,“買官賣官”案件和拉票、賄選的現象時有發生。這些不良風氣和腐敗現象,嚴重干擾黨的干部路線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敗壞黨的風氣,損害黨的形象,人民群眾深惡痛絕。對這方面的問題,必須堅決糾正,嚴肅查處。深化改革,完善制度,健全機制,則是治本之策。為此,《干部任用條例》從以下幾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一是擴大干部工作中的民主。民主是形成科學用人決策的重要保證,也是制約和監督權力的有效手段。擴大民主,有利于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用人上的不正之風。二是加強了對干部工作的監督。監督是防范問題、發現問題、堵塞漏洞的關鍵措施?!陡刹咳斡脳l例》健全和完善了對領導干部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監督體系,規定各級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各級紀檢機關(監察部門)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都承擔有監督的責任。組織(人事)部門既要加強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和貫徹執行《干部任用條例》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又要自覺接受組織監督和群眾監督。下級機關和黨員、干部、群眾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的違紀違規行為,有權向上級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紀檢機關(監察部門)舉報、申訴,受理部門和機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核實處理?!陡刹咳斡脳l例》還提出建立組織(人事)部門與紀檢機關(監察部門)等有關單位聯席會議制度,實行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制度等。三是嚴密了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程序。程序是實現民主和監督的必要載體,是規范用人行為的基本依據?!陡刹咳斡脳l例》對干部的推薦、提名、考察、醞釀、討論決定、交流回避、辭職降職、紀律監督等各個環節,從程序上作出了嚴密的規定,對防止和糾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風具有很強的現實針對性。四是嚴明了干部人事工作紀律?!陡刹咳斡脳l例》在干部工作的紀律和處罰方面,作出了更加完備、更加全面的規定,充實了“十不準”要求的內容,要求各級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對違反規定的干部任免事項不予批準,并要堅決予以糾正,還要按規定對主要責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作出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同時規定,對用人失察失誤造成嚴重后果的,要追究主要責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的責任;對本地區、本部門用人上的不正之風嚴重、干部群眾反映強烈以及對違反組織人事紀律的行為查處不力的,要追究黨委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的責任。只要我們嚴格按照《干部任用條例》的這些規定辦事,敢于堅持原則,敢于動真碰硬,就能有效地預防和治理用人上的不正之風。

問:最后,請您談談中組部對貫徹《干部任用條例》有什么具體部署?

答:制定規章固然重要,執行規章更為重要。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江澤民總書記“5·31”重要講話精神為指導,抓好《干部任用條例》的學習和貫徹執行,是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擺在各級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面前的一項重要而緊迫的任務。中央對學習貫徹《干部任用條例》十分重視,7月22日中央專門召開了全國電視電話會議。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書記處書記胡錦濤同志在會上發表了重要講話,對學習貫徹《干部任用條例》進行了動員部署,提出了明確要求,我們要認真貫徹落實。中組部近日已發出通知,要求各級組織(人事)部門認真貫徹胡錦濤同志在全國電視電話會議上的講話精神,帶頭學習、大力宣傳、堅決執行《干部任用條例》。當前,要在黨委(黨組)的統一領導下,集中一段時間,認真組織好對《干部任用條例》的學習,使各級領導干部熟悉《干部任用條例》,組織人事干部精通《干部任用條例》,廣大干部群眾了解《干部任用條例》。要緊密結合本地本部門干部工作實際,對照《干部任用條例》,認真查找和解決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做到學以致用。各級組織(人事)部門要把執行《干部任用條例》擺上重要議程,抓緊貫徹落實到干部工作的各個環節之中,加強監督檢查。組織(人事)部門領導干部要身體力行,率先垂范。要求下級做到的,領導干部和上級機關要首先做到,一級帶一級,一級抓一級,確保取得實效。要認真執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制度,對用人失察失誤導致嚴重后果的,要追究主要責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的責任。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干部任免事項,不予批準;已經作出的干部任免決定一律無效。

我們相信,只要各級黨組織堅決貫徹中央要求,嚴格按照《干部任用條例》辦事,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一定會提高到一個新的水平。

第二篇:中組部負責人就修訂頒布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答記者問

記者 盛若蔚

2014年01月17日07:16 來源:人民日報

在《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以下簡稱《干部任用條例》)公開發表之際,中共中央組織部負責人就《干部任用條例》的修訂和貫徹落實等問題,回答了本報記者的提問。

問:請您介紹一下為什么要修訂《干部任用條例》?

答:《干部任用條例》自2002年頒布以來,在規范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建立健全科學的選拔任用機制,防止和糾正選人用人上不正之風,推進干部工作科學化、民主化、制度化等方面,發揮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隨著改革開放進程的不斷深入,近些年來,干部工作面臨的形勢任務、干部隊伍狀況等都發生了很大變化。一是中央對干部工作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目標任務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二是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積累了豐富經驗,一些干部政策有新變化新調整,干部任用工作需要與這些新政策相銜接;三是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需要從制度層面加以改進。這些變化使得《干部任用條例》已經不能完全適應新的要求。本著與時俱進、改革創新的精神,中央決定重新修訂并頒布《干部任用條例》。修訂后的《干部任用條例》,體現了中央對干部工作的新精神新要求,吸收了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新經驗新成果,對干部選拔任用制度進行了改進完善,是在實踐中總結經驗,探索規律,推進干部制度建設的重要成果,是做好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基本遵循,也是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選人用人不正之風的有力武器。它的頒布和實施,對于貫徹落實中央精神,解決干部工作中的突出問題,健全科學的干部選拔任用機制,把信念堅定、為民服務、勤政務實、敢于擔當、清正廉潔的好干部標準落實到選拔任用工作中去,建設高素質的黨政干部隊伍,保證黨的理論、路線、方針、政策全面貫徹執行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順利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問:請您介紹一下修訂后的《干部任用條例》有哪些主要內容和特點? 答:修訂后的《干部任用條例》,在保持原有框架和內容總體穩定的基礎上,增設“動議”一章,拆分“醞釀”一章并將有關要求分別體現到選拔任用的各個環節之中。修訂后,《干部任用條例》共13章71條,分總則、選拔任用條件、動議、民主推薦、考察、討論決定、任職、依法推薦提名和民主協商、公開選拔和競爭上崗、交流回避、免職辭職降職、紀律和監督、附則,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作出了實體性和程序性規定。其中,從“動議”到“任職”五個環節,構成了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基本流程。

修訂后的《干部任用條例》有以下幾個顯著特點:一是堅持黨管干部原則,把加強黨的領導與發揚民主結合起來,進一步體現黨組織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的領導和把關作用,同時堅持發揚民主的方向和行之有效的辦法措施,對有關制度作了進一步改進完善。二是堅持好干部標準,樹立科學發展、以德為先、注重基層的用人導向,把人崗相適、重視一貫表現等要求貫穿到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全過程。三是堅持全面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將經過較長時間、較大范圍實踐檢驗、比較成熟的做法上升為制度規定。突出問題導向,針對新情況新問題提出了一些新的改革措施。著重完善民主推薦,改進考察方式方法,規范公開選拔和競爭上崗、破格提拔、干部交流等。四是堅持從嚴管理干部,在嚴格標準條件、規范選拔程序的基礎上,進一步嚴明選拔任用紀律、強化責任追究,對黨組織、領導干部和選拔對象提出了更嚴格的要求。五是堅持有效管用、簡便易行,優化程序、刪繁就簡。

問:剛才您提到修訂后的《干部任用條例》堅持了好干部標準,請問是如何貫徹和體現的?

答:總書記在全國組織工作會議上強調,要著力培養選拔黨和人民需要的好干部,并明確提出“信念堅定、為民服務、勤政務實、敢于擔當、清正廉潔”的好干部標準,進一步豐富和發展了德才兼備、以德為先干部標準的時代內涵,既為廣大干部明確了個人努力方向,也為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提供了重要遵循。修訂后的《干部任用條例》,鮮明地將好干部標準寫進總則第一條,并圍繞有利于選準用好黨和人民需要的好干部,提出了新要求。一是完善了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干部的基本條件和資格,突出了理想信念的要求,政治立場、政治態度、政治紀律的要求,堅持原則、敢于擔當的要求,加強道德品行、作風修養的要求,樹立正確政績觀,做出經得起實踐、人民、歷史檢驗實績的要求。二是在考察內容上按照好干部標準,突出了品德、實績、作風和廉政情況的考察。三是拓寬干部選拔的來源渠道,注意從擔任過縣、鄉黨政領導職務的干部和國有企事業單位領導人員中選拔,推進地區之間、部門之間、地方與部門之間、黨政機關與國有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社會組織之間的干部交流。四是嚴把人選關,明確了六種不得列為考察對象的情形,包括群眾公認度不高的,近三年考核有基本稱職以下等次的,有跑官和拉票行為的,配偶已移居國(境)外或者沒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的,受到組織處理或者黨紀政紀處分影響使用的,以及因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把不符合好干部標準的人擋在考察人選之外。五是在程序和方法的設計上,把選準用好干部貫穿體現到選拔任用的各個環節,努力用科學的制度機制把黨和人民需要的好干部及時發現出來、合理使用起來。

問:您還提到修訂后的《干部任用條例》的一個主要特點是突出強調黨管干部原則,請問是如何具體體現的?

答:黨管干部原則是我國干部人事制度最鮮明的政治特色,是堅持黨的領導、鞏固黨的執政地位的根本保證,任何時候都不能動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任何舉措,都應當有利于堅持黨管干部原則。修訂后的《干部任用條例》突出了黨管干部原則,強調黨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在原則標準和程序方法等多方面,都要體現黨組織的主體地位和主導作用。一是新增“動議”一章,規范了選拔任用的初始環節,強調黨組織從干部選拔任用的啟動環節就應當發揮領導和把關作用。二是突出對考察對象人選的把關,規定考察對象由黨組織集體研究確定,防止簡單以票、以分取人。三是加強了黨組織對公開選拔、競爭上崗、交流任用、破格提拔等特殊情形選拔任用人選的審批把關。四是嚴格監督檢查,充實了“十不準”紀律要求,規定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實行全程監督,嚴肅查處違反組織人事紀律的行為。

需要指出的是,突出強調黨管干部原則,發揮黨組織及其職能部門在干部選拔任用中的把關作用,既要強化黨組織在推薦、考察、識別、使用干部中的責任,也要防止個人或少數人說了算。為此,修訂后的《干部任用條例》還采取了不少有針對性的措施,比如,注意發揚黨內民主,堅持充分醞釀、集體決策;注意發揚人民民主,落實群眾對干部選拔任用的知情權、參與權、選擇權和監督權;強化對黨委(黨組)和組織人事部門主要負責人的責任追究,堅決防止在選人用人上搞私相授受等不正之風。

問:修訂后的《干部任用條例》在改進完善民主推薦方面有哪些新措施? 答:我們黨歷來堅持干部工作走群眾路線,注重群眾公認。民主推薦是干部工作發揚民主、走群眾路線的重要制度安排,在選準用好干部、防止個人或少數人說了算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在實踐中也出現了一些突出問題,比如參加民主推薦人員存在投“利益票”“感情票”“跟風票”等現象,導致民主推薦質量不高、推薦結果失真失實;部分地方、單位黨組織被推薦票“綁架”,過分看重票數,簡單以票取人;一些領導干部因怕丟票,不敢擔當、當“老好人”,甚至出現拉票賄選等問題。針對這些問題,修訂后的《干部任用條例》堅持發揚民主,把民主推薦作為選拔任用的必經程序,堅持了民主推薦中行之有效的基本程序、方法,并根據新的實踐經驗作了進一步豐富完善。一是對民主推薦進行合理定位,由選拔任用的初始環節調整為第二個環節,將推薦結果由選拔任用的“重要依據”改為“重要參考”。規定民主推薦情況只是確定考察對象應當綜合考慮的因素之一,防止把推薦票等同于選舉票、簡單以推薦票取人,同時明確群眾公認度不高的不得列為考察對象,以起到擋住民意較差干部的“門檻”作用。二是進一步改進民主推薦方法,以利于正確集中民意,提高民主質量。明確領導班子換屆可以進行二次會議推薦;個別提拔任職時,既可以按以往做法進行會議推薦和個別談話推薦,也可以先進行個別談話推薦,經研究提出初步名單后,再進行會議推薦。三是完善了參加民主推薦的人員范圍。區分領導班子換屆和個別提拔任職的會議推薦、個別談話推薦的不同情形,分別對參加民主推薦的人員范圍作出了具體規定,明確了可以適當調整的情形,有利于各地各部門根據知情度、關聯度和代表性原則合理確定民主推薦參加人員范圍,保證民主推薦結果的真實性。四是強調要把民主推薦情況與人選的德才素質、一貫表現和工作需要等進行綜合分析。這樣修改后,既能較好地發揮民主推薦的作用,又能解決當前存在的突出問題。

問:把人選準用好,考察是關鍵環節之一。修訂后的《干部任用條例》在改進干部考察方面有哪些新規定?

答:準確識別干部,是正確使用干部的前提。但由于社會的復雜性、人的多樣性以及識人者的局限性,把干部考準考實也是一個難題。近年來在實際工作中,考察失真失實、干部“帶病提拔”“帶病上崗”的問題時有發生。針對這些問題,修訂后的《干部任用條例》堅持繼承與創新相結合,堅持全面、歷史、辯證地看干部,提出了一系列改進措施。一是完善考察內容。強調加強對政治品質和道德品行、科學發展實績、作風表現、廉政情況的考察,防止單純以經濟增長速度評定干部工作實績。二是改進考察方法。優化程序,規定了考察一般應當堅持的方法,同時規定了可以根據實際需要靈活采取的辦法,并新增了民意調查、延伸考察等方法;加強民主監督,擴大了換屆考察公示的范圍;為確??疾熨|量,避免走過場,規定干部考察要保證充足的時間。三是突出對干部廉政情況的把關。規定對擬提拔的考察對象,應當查閱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情況,必要時可以進行核實。規定考察時除聽取考察對象所在單位組織(人事)部門、紀檢監察機關、機關黨組織的意見外,根據需要還可以聽取巡視機構和其他相關部門意見。四是體現看平時、重一貫的要求,在考察程序中增加了綜合分析的環節,要求把考察情況與干部的一貫表現相互比較印證,這也強化了黨組織在平時考察了解干部的責任。

問:請問修訂后的《干部任用條例》對改進和完善公開選拔、競爭上崗工作有什么新的舉措?

答:公開選拔、競爭上崗等競爭性選拔方式,是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舉措,是干部選拔任用的重要方式之一,在拓寬選人視野,打破論資排輩和地域、體制限制,實現比較擇優,促進優秀人才脫穎而出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也存在著一些突出問題,比如“凡提必競”、簡單以分取人、動輒面向全國選拔、“干得好不如考得好”,導致“考試導向”沖擊“干事導向”,甚至出現“考試專業戶”等。黨的十八大以來,中央反復強調要改進競爭性選拔干部辦法,引導干部在實干、實績上競爭,切實解決“高分低能”“考試專業戶”等問題。修訂后的《干部任用條例》既堅持將公開選拔、競爭上崗作為干部選拔任用的方式之一,保留專章規定,又針對突出問題著力規范。一是合理確定范圍。明確應當從實際出發,合理確定選拔的職位、數量和范圍,并對公開選拔、競爭上崗的適用情形作了限定;本著就近取才的原則,規定公開選拔縣處級以下領導干部,一般不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進行。二是嚴格資格條件的設置。明確選拔方案設置的資格條件應當符合干部資格條件的規定,突破規定的應當事先報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審核同意。三是加強組織把關。規定報名參加公開選拔的應當經所在單位同意。四是提高競爭性選拔科學化水平。突出能力和素質測試測評,比選擇優,突出崗位特點,突出實績競爭,注重一貫表現,防止簡單以考試分數取人。

問:近年來,干部群眾和社會輿論比較關注破格提拔問題,我們注意到修訂后的《干部任用條例》從嚴進行了規范,請問有什么考慮?有哪些具體規定?

答:干部成長有規律,多數干部應當逐級提拔。同時,從實際出發,及時把那些特別優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破格提拔到領導崗位上來,也符合干部成長的特殊規律,有利于優秀人才脫穎而出。這些年來絕大多數破格提拔的干部是優秀的,干部群眾是認可的,但也有一些單位在破格提拔上出現了不少問題,突出表現為破格提拔缺少制度規范;資格條件把關不嚴,“破格”變“出格”;破格人選把關不嚴,存在“拼爹”現象;破格提拔工作不透明,暗箱操作,影響了選人用人的公信度。修訂后的《干部任用條例》,堅持了破格提拔這一制度安排,為優秀人才脫穎而出留出了“快車道”,又按照選拔標準更高、審批把關更嚴、過程更公開透明的要求,從嚴進行規范,使之更具操作性。一是在選拔對象方面,規定特別優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方可破格提拔,并分別明確了具體適用情形。二是在選拔標準方面,規定選拔任用的基本條件和有關法律、章程規定的資格不能破,任職試用期未滿或者提拔任職不滿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職年限上連續破格,不得越兩級提拔,防止“破格”變成“出格”。三是在審批把關方面,規定在討論決定前,必須報經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同意,其中越級提拔或者不經過民主推薦列為破格提拔人選的應當事先報告,經批復同意后方可進行。四是在過程公開方面,規定討論決定和任職前公示時應當說明破格的具體情形和理由,切實增強破格提拔的公開性透明度。

問:中央一再強調從嚴治黨、從嚴管理干部,請問修訂后的《干部任用條例》是如何體現這一要求的?

答:從嚴治黨、從嚴管理干部,是我們黨的一貫要求。黨的十八大以來中央又對此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修訂后的《干部任用條例》著力落實這些要求,進一步嚴格選拔條件、嚴密選拔程序、強化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并對作為選拔對象的干部個人從嚴提出了紀律要求。主要有以下新措施:一是明確規定有跑官、拉票行為的干部和“裸官”等不得列為考察對象。二是對干部任職前公示的時間、內容等進行了規范,規定公示期不少于五個工作日,以利于群眾監督。三是規范了被問責干部的重新任職,規定因問責被免職的黨政領導干部,一年內不安排職務,兩年內不得擔任高于原任職務層次的職務,同時受到黨紀政紀處分的,按照影響期長的規定執行。四是進一步充實了“十不準”紀律要求,明確不準超職數、超機構規格配備干部或者濫設職務名稱、擅自提高干部職級待遇,不準涂改干部檔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齡、工齡、黨齡、學歷、經歷等方面弄虛作假,等等。五是加強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全程監督,對違反組織人事紀律的行為進行嚴厲查處,嚴肅責任追究,特別是強化了黨委(黨組)主要領導成員和組織人事部門、紀檢監察機關有關領導成員的責任。

問:最后,請您談談中組部對貫徹落實修訂后的《干部任用條例》有什么具體部署?

答:修訂后的《干部任用條例》已經頒布,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組織人事部門的一個重要任務,就是要抓好學習宣傳和貫徹落實。中央對學習貫徹《干部任用條例》十分重視,即將召開的全國組織部長會議也將對學習貫徹工作進行部署。中組部將于近日專門發出通知,要求各級組織人事部門務必要高度重視學習宣傳貫徹工作,認真抓好組織實施。要把《干部任用條例》納入各級黨委(黨組)中心組學習和各級黨委(黨組)主要負責同志任職培訓的必學內容,作為組織人事干部業務培訓的常規教材。要突出各級黨委(黨組)主要負責同志和組織人事干部兩個重點,集中一段時間抓好《干部任用條例》的學習培訓,促使領導干部熟悉和帶頭遵守《干部任用條例》,組織人事干部精通和嚴格執行《干部任用條例》。中央組織部負責對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組織人事部門、省(區、市)黨委組織部負責人,市、縣兩級黨委組織部主要負責人的培訓;各地各部門要抓好各級黨委(黨組)主要負責同志、組織人事干部的輪訓。要對《干部任用條例》進行廣泛宣傳和深入解讀,讓廣大干部群眾了解《干部任用條例》,能夠自覺運用《干部任用條例》監督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要切實加強對《干部任用條例》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確保貫徹執行有力、有效。要以《干部任用條例》為基本依據完善相關配套制度,努力形成系統完備、科學規范、有效管用、簡便易行的選人用人制度體系。

我們相信,只要各級黨組織能夠真正以《干部任用條例》作為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基本遵循,始終堅持黨管干部原則,堅持從嚴治黨、從嚴管理干部,堅持好干部標準,干部工作的科學化水平就一定會不斷提高,就一定能夠加快培養和造就一支規模宏大的高素質干部隊伍。

《 人民日報 》( 2014年01月17日 06 版)

專家解讀修訂后的《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

2014年01月18日 17:26:01 來源: 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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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個細節看選人用人新導向

——專家解讀修訂后的《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

新華網北京1月18日電(記者華春雨)中央近日修訂頒布《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修訂后的條例對干部選拔任用制度進行了改進完善。細節凸顯導向,其中的具體細微之處,清晰體現著中央對干部工作的新要求。

細節一:好干部標準寫進總則第一條

2013年6月召開的全國組織工作會議提出“著力培養選拔黨和人民需要的好干部”的要求,并明確了好干部的標準:“信念堅定、為民服務、勤政務實、敢于擔當、清正廉潔”。

修訂后的《干部任用條例》,鮮明地將這二十字標準寫進總則第一條,并圍繞有利于選準用好黨和人民需要的好干部,提出了新要求。

“干部工作首先要選出好干部,但好干部不能泛泛而談,講感覺憑印象,一定要有標準。”中央黨校教授辛鳴說。

專家表示,這二十字標準既堅定不移地體現著黨對干部任用一以貫之的德才兼備、以德為先標準,又充分體現出干部標準的時代內涵,體現了正確的用人導向。

以此為重要遵循,修訂后的《干部任用條例》在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干部的基本條件和資格方面,突出了理想信念要求,政治立場、政治態度、政治紀律要求,堅持原則,敢于擔當要求,加強道德、作風修養的要求,樹立正確政績觀,做出經得起實踐、人民、歷史檢驗實績的要求。

“這些要求既確立了統一的干部任用基本標準,為廣大干部明確了個人努力方向,又為充分發揮干部的個性風格留出了廣闊的空間。”辛鳴說。

細節二:干部任用第一環節從“民主推薦”改為“動議”

修訂后的《干部任用條例》,在保持原有框架和內容總體穩定的基礎上,增設“動議”一章,拆分“醞釀”一章并將有關要求分別體現到選拔任用的各個環節之中。

動議、民主推薦、考察、討論決定、任職五個環節,構成了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基本流程。

“我們過去選拔干部,‘民主推薦’是第一環節。”辛鳴說,從干部工作的實際操作程序看,某一干部的任用不可能是在黨委和組織部門完全心中沒數的情況下突然冒了出來。

辛鳴表示,負責干部工作的領導同志和組織部門的同志往往會對崗位狀況、干部結構、人選要求等有個初步的醞釀,這一過程客觀存在,但過去沒有明確進入干部工作程序,因而導致存在暗箱操作、人情因素、臨時動議、突擊提拔等不規范之處,現在把“動議”這一環節明確提了出來作為初始環節,使得干部任用的程序鏈條更為完備,也更為透明,既為黨組織加強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領導和把關提供依據,也強化了黨組織在選人用人上的責任。

細節三:民主推薦結果由選拔任用的“重要依據”改為“重要參考”

將民主推薦由選拔任用的初始環節調整為第二個環節的同時,修訂后的《干部任用條例》將推薦結果由選拔任用的“重要依據”改為“重要參考”。

同時,條例明確,群眾公認度不高的不得列為考察對象,從而起到擋住民意較差干部的“門檻”作用。

專家表示,干部工作一定要發揚民主、走群眾路線,不能個人或少數人說了算,但這些年在實踐中也出現了民主推薦中的“利益票”“感情票”和“老好人”等現象,真干事的干部有可能會因得罪人而丟票,民主推薦甚至變異成了簡單以票取人。

國家行政學院中國領導科學研究中心主任劉峰認為,修訂后的《干部任用條例》堅持和改進完善民主推薦,既有繼承又有創新,這是把黨管干部原則與發揚民主更好結合起來的一個亮點。

細節四:公開選拔、競爭上崗防止“凡提必競”

近年來,公開選拔和競爭上崗作為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舉措,在拓寬選人視野,打破論資排輩等不少方面積極作用明顯。

“但走向極端就會出現問題,比如一些地方規定公開選拔和競爭上崗人員必須達到干部任用的多少比例,甚至進一步絕對化為‘凡提必競’。”辛鳴說。

中國社會科學院政治學研究所所長房寧認為,競爭性的選拔,從抽象的道理上推論,應該是德才素質好、能力強、實績突出的干部在競爭中脫穎而出,但在實際的社會生活中情況遠不是這樣簡單。

專家表示,現實中一些干部把心思都放在復習、迎考上,干得好不好沒關系,只要考得好就行了,導致“考試導向”沖擊“干事導向”,甚至出現了“考試專業戶”,這就挫傷了干部干事創業的積極性,影響了事業發展,偏離了正確用人導向。過度強調公開選拔、競爭上崗對那些埋頭苦干和離公眾視線較遠、做事講原則、從大局出發和從長遠出發的干部來說并不公平,而條例的修訂既堅持了公開選拔、競爭上崗,又針對突出問題著力規范。強調合理確定選拔的職位、數量和范圍,加強組織把關,突出崗位特點和實績競爭,改進能力和素質測試測評,著力提高競爭性選拔科學化水平。這些新規定可以有效解決這些問題,防止簡單以考試分數取人,還真正干事的干部一個公正的發展環境。

細節五:對“破格”“裸官”“復出”的規定體現從嚴治吏

近年來,一些單位在破格提拔上出現不少問題,有的資格條件把關不嚴;有的人選把關不嚴,存在“拼爹”現象;還有的暗箱操作,工作不透明。

修訂后的《干部任用條例》,堅持了破格提拔這一制度安排,并從嚴進行規范,使之更具操作性。

條例在明確具體適用情形的同時規定,選拔任用的基本條件和有關法律、章程規定的資格不能破,任職試用期未滿或者提拔任職不滿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職年限上連續破格,不得越兩級提拔,并在審批把關和過程公開方面嚴加要求,防止“破格”變成“出格”。

同時,條例針對近年社會上廣為關注的“裸官”和官員“復出”問題也進行了明確細致嚴格的規定。

修訂后的《干部任用條例》列出6種不得列為考察對象的情形,其中,配偶已移居國(境)外或者沒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的“裸官”明確列入其中。

針對官員“復出”,條例規范了被問責干部的重新任職,規定因問責被免職的黨政領導干部,一年內不安排職務,兩年內不得擔任高于原任職務層次的職務,同時受到黨紀政紀處分的,按照影響期長的規定執行。

“條例著力解決選人用人中的突出問題,回應人民群眾關切,充分體現了‘從嚴治黨,從嚴管理干部’的要求。”劉峰說。

第三篇:中組部就《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暫行規定》答記者問

發布時間: 2015-06-04 08:09:24 | 來源: 新華網 | 作者: 佚名 | 責任編輯: 鈕東昊

新華網北京6月3日電日前,中央辦公廳印發了《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暫行規定》。對此,中央組織部負責人接受采訪,就《管理規定》有關情況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請您介紹一下為什么要制定《管理規定》?

答:事業單位是經濟社會發展中提供公益服務的主要載體,是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重要力量。目前全國有事業單位110多萬個、工作人員3000多萬人。事業單位領導人員是事業單位改革發展的領導者、組織者和推動者,在推動公益事業發展、滿足人民生活需要、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制定《管理規定》可以說是“中央有要求、現實有需要”。中央歷來高度重視社會事業發展,積極推動事業單位及其人事制度改革。2011年,中央作出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決策部署,提出要“抓緊研究制定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辦法”。十八屆三中全會對事業單位改革作出新的部署,四中全會強調要加強黨內法規制度建設。面對新形勢新任務,落實中央新精神新要求,迫切需要以法規制度建設為抓手加強事業單位領導人員隊伍建設。目前,黨政領導干部的管理有公務員法和《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等,中央企業有《中央企業領導人員管理暫行規定》等,而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長期沿用黨政機關干部的模式,沒有形成充分體現事業單位特點和人才成長規律的政策法規體系,亟需填補空白。

《管理規定》作為第一個專門規范和加強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的黨內法規,是黨的組織工作與時俱進、開拓創新的重要成果,是依法依規治黨、從嚴管理干部的重大舉措,是新時期做好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工作的基本遵循。它的印發實施,對于提高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工作科學化水平,建設一支符合好干部標準的高素質事業單位領導人員隊伍,激發事業單位生機與活力,提高公益服務能力和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問:請您介紹一下制定《管理規定》有哪些主要考慮?主要內容有哪些?

答:我國事業單位行業眾多、類型復雜,不同地區、不同層級事業單位的情況千差萬別、各不相同,對領導人員管理既要提出共性要求,也要兼顧個性差異?;诖?,我們制定《管理規定》,總的考慮是按照“先整體立規、后行業完善”的思路,采取“1+X”模式,建立完善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制度體系。先制定涵蓋“進、管、出”環節的《管理規定》(即管總的“1”文件),對普遍適用的基本原則、基本條件、基本制度和基本要求作出規定,在此基礎上,由中央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分別研究制定體現行業特點的具體管理辦法、各省區市黨委制定市以下黨委和政府直屬以及部門所屬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具體辦法(即“X”文件),進一步提出符合行業和當地實際的管理措施和改革具體要求,增強針對性、有效性。 在制定文件過程中,我們注意把握四點:一是認真貫徹中央新要求。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和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落實好干部標準,體現“三嚴三實”和“四有”要求,強化黨管干部原則,堅持從嚴管理干部,樹立正確用人導向。二是體現事業單位特點。立足公益性、服務性、專業性、技術性等特點,從遵循人才成長規律、激發事業單位活力、推動公益事業發展出發,提出符合事業單位實際的管理原則、基本條件和制度要求。三是突出問題導向。著力解決任職資格條件不明確、用人機制不靈活、日常管理不規范、監督約束不到位等問題,積極推進領導人員“能上能下”、“能進能出”。四是堅持繼承與創新相統一。認真總結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實踐經驗,積極吸收借鑒其他領域領導人員管理有效做法,搞好與《干部任用條例》、《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等政策法規的銜接,保證黨政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領導人員宏觀管理的有機統一。

《管理規定》共9章40條,對領導人員管理“進、管、出”各個環節作了規范。第一章總則,主要明確制定文件的目的和依據、適用范圍、總體要求和原則以及組織實施主體等。第二章任職條件和資格,對任職基本條件和資格作出規定。第三章選拔任用,明確主要方式和程序要求。第四章任期和任期目標責任,提出一般應當實行任期制和任期目標責任制。第五章考核評價,對考核的類別、重點內容、等次及結果運用等作出規定。第六章職業發展和激勵保障,對培養教育、交流、后續職業發展、收入分配和表彰獎勵等作出原則規定。第七章監督約束和第八章退出,明確監督主體、監督重點和具體制度措施,完善退出機制等。第九章附則。

問:《管理規定》將黨管干部原則作為首要原則,基于哪些考慮,是如何體現的? 答:黨管干部原則是我國干部人事制度最鮮明的政治特色,是堅持黨的領導、鞏固黨的執政地位的根本保證,任何時候都不能動搖。事業單位領導人員是黨的執政骨干隊伍的重要組成部分,加強這支隊伍管理同樣必須堅持黨管干部原則,這既是實現和加強黨對事業單位領導的必然要求,也是順利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發展的堅強組織保證。為此,《管理規定》明確把黨管干部原則作為領導人員管理的首要原則,用于統領事業單位領導人員隊伍建設,并將其貫穿到管理目標、管理任務、管理方法和管理要求各個方面?!豆芾硪幎ā访鞔_提出,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要認真履行領導人員管理職責,發揮黨組織的領導和把關作用,提出啟動領導人員選拔任用工作意見,在民主推薦、考察、討論決定等環節嚴格把關,并切實落實好教育培養、監督約束等方面的職責任務。

《管理規定》在任職資格條件方面提出了哪些要求?在改進選拔任用工作方面是如何考慮的?

答:任職資格條件是用人導向和用人標準的集中體現?!豆芾硪幎ā氛J真貫徹黨的干部路線方針政策,結合事業單位特點,把好干部標準和有關要求細化為領導人員的具體任職資格條件。在任職基本條件上,《管理規定》注意兼顧共性要求與個性特征、一般崗位與特殊崗位,比如,對所有事業單位領導人員必須具備的政治素質、道德品行等提出要求,突出強調要忠實履行公共服務的政治責任和社會責任,有較強的公共服務意識和改革創新精神,有相關的專業素質或從業經歷,熟悉有關政策法規和行業發展情況,業界聲譽好等要求。對其中擔任黨內領導職務的領導人員,提出應當牢固樹立黨建責任意識,熟悉黨務,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對正職領導人員,提出應當具有駕馭全局的能力,善于抓班子帶隊伍,民主作風好。在任職基本資格上,對從管理崗位、專業技術崗位到管理崗位擔任領導職務的分別設置了相應的資格要求,其中,對從管理崗位提任的,參考《干部任用條例》和崗位設置有關規定,明確文化程度、工作經歷、任職年限等要求,與黨政領導干部任職資格搞好銜接;對專業技術人員擔任領導職務開辟任職通道,作出原則規定。

在選拔任用方面,《管理規定》主要對領導人員的選拔和任用方式作了規定,考慮到程序要求基本一致,未作贅述,只提出參照《干部任用條例》及有關規定,結合事業單位實際確定。關于選拔方式,《管理規定》采取“一般”加“特殊”的方式,明確對擬任人選,可以采取組織選拔、競聘(爭)上崗和公開選聘(拔)等方式進行,同時考慮到一些事業單位領導人員必須是本行業、領域領軍人才,需要面向全國甚至全球選拔,在總結一些地方和行業實踐經驗的基礎上,鼓勵有條件的也可以探索委托相關機構遴選等方式選拔領導人員。在任用方面,《管理規定》提出區別不同情況實行選任制、委任制和聘任制;為進一步轉換用人機制,搞活用人制度,提出對行政領導人員要逐步加大聘任制推行力度。

問:為什么規定事業單位領導人員一般應當實行任期制和任期目標責任制?

答:2011年中央印發的《關于進一步深化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見》明確提出要“實行事業單位領導人員任期制,建立健全事業單位領導班子和領導人員任期目標責任制”。實行任期制和任期目標責任制,是體現中央改革精神,加強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的重要舉措,對于推進領導人員“能上能下”,促進領導人員忠于職守,激發隊伍活力具有重要作用。在文件制定過程中,各地各部門普遍贊同推行這項制度。對此,《管理規定》明確“每個任期一般為三至五年,在同一崗位連續任職一般不超過十年”;關于任期目標設定,由于不同行業、不同類型事業單位的工作內容千差萬別,只作了原則規定,提出任期目標內容應當注重打基礎、利長遠、求實效,同時把任期目標與考核評價相掛鉤,以推動領導人員認真履行職責,完成任期目標任務,使這一制度真正發揮作用。

問:《管理規定》提到領導人員職業發展問題,請問在這方面有哪些具體制度措施? 答:把事業單位領導人員職業發展和激勵保障專設一章,以遵循事業單位領導人員成長規律,體現中央對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的關心。對職業發展,主要從完善培養教育制度、交流制度、鼓勵支持后續職業發展等方面作出制度安排。比如,一些地方反映,事業單位領導人員教育培訓工作比較薄弱,參加培訓機會少、培訓針對性不強、知識技能更新慢等問題,還有個別領導人員存在重專業不問政治、黨的意識淡薄等傾向。對此,《管理規定》從加強政治引領和能力培養、強化崗位培訓、注重實踐鍛煉等方面提出要求。又如,在交流方面,目前事業單位領導人員與黨政領導干部、國有企業領導人員之間的交流不夠通暢,同一行業、系統事業單位領導人員之間的交流也不夠。對此,《管理規定》提出要注意選拔事業單位優秀領導人員進入黨政領導班子,對統籌推進“三支隊伍”交流、事業單位之間交流作出規定。再比如,對于后續職業發展問題,現實中,許多事業單位領導人員任職前一直從事專業技術工作,他們退出領導崗位后,為繼續發揮其專長,《管理規定》提出,對任期結束后未達到退休年齡界限的事業單位領導人員,適合繼續從事專業工作的,鼓勵和支持其后續職業發展。

問:請問《管理規定》在落實從嚴管理干部方面作了哪些具體規定?

答:從嚴治黨、從嚴治吏,是黨的十八大以來中央治國理政的鮮明特征。中央強調要把嚴的標準、嚴的措施、嚴的紀律貫穿到干部管理全過程。事業單位領導人員在人、財、物方面有較大的決定權、支配權,而監督約束機制尚不夠健全,特別是對“三重一大”決策監督不夠,部分行業和領域事業單位領導人員違紀違法行為時有發生,必須加強對這支隊伍的從嚴管理。

考慮到事業單位領導人員是國家公職人員,對黨政領導干部的管理監督措施同樣適用,為此《管理規定》把中央關于干部管理監督方面的制度措施和要求,結合事業單位特點作了梳理整合?!豆芾硪幎ā访鞔_了黨委(黨組)及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行業主管部門對事業單位領導班子和領導人員的監督責任;把貫徹執行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依法依規辦事、執行民主集中制、履行職責、行風建設、選人用人、國有資產管理、收入分配、職業操守、廉潔自律等情況作為監督的重點內容;強調要發揮黨內監督、民主監督、法律監督、審計監督和輿論監督等作用,綜合運用考察考核、述職述廉、民主生活會、巡視、提醒、函詢、誡勉等措施,對領導班子和領導人員進行監督;嚴格實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一報告兩評議”、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經濟責任審計、問責和任職回避等制度,通過完善這些監督措施,致力于織牢扎緊從嚴管理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的制度“籠子”。

問:請您談談中央組織部對學習貫徹《管理規定》有什么具體部署?

答:法規制度的生命力在于貫徹執行。關于《管理規定》的學習貫徹,中央組織部將印發通知,對各地各部門學習貫徹工作提出要求。同時,還將召開座談會,對學習貫徹《管理規定》、加強事業單位領導人員隊伍建設作出部署;舉辦培訓班,對省里和中央部門負責此項工作的同志進行培訓,幫助大家準確把握文件精神,提高政策執行能力。組織(人事)部門要在黨委(黨組)領導下,高度重視《管理規定》學習貫徹工作,采取切實有效措施,加強學習培訓,嚴格執行政策,完善配套制度,不斷推進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工作科學化、制度化、規范化。

第四篇:教育部有關負責人就《教育督導條例》答記者問

2012-10-22

在國務院正式頒布《教育督導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之際,教育部有關負責人接受記者采訪,就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國務院頒布實施《條例》的背景是什么?

答:從1977年鄧小平同志提出恢復重建教育督導制度以來,我國教育督導工作已經走過了30年的發展歷程,教育督導制度伴隨著國家的改革開放和教育的改革發展逐步完善。1995年,國家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將教育督導制度列為國家基本教育制度。此外,國家頒布實施的《義務教育法》、《職業教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規中,都規定了教育督導的職能作用。但是,一直還沒有一個專門的、完整的關于教育督導的法律法規。

頒布實施《條例》有四個重要背景:一是教育改革發展進入新的時期。當前我國正處于由教育大國向教育強國、由人力資源大國向人力資源強國邁進的歷史新階段。新形勢對教育督導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落實教育優先發展戰略、促進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質量,需要教育督導發揮更重要的保駕護航作用。從法律上進一步確立教育督導的職能,才能從根本上保障教育規劃綱要提出的新時期教育改革與發展的各項目標任務的完成。二是中央要求轉變政府行政管理職能。黨中央國務院要求,在政府職能轉變的過程中,要建立健全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既相互制約又相互協調的權力結構和運行機制,形成權責一致、分工合理、決策科學、執行順暢、監督有力的行政管理體制。確立教育督導的法律地位是建立健全教育決策、執行、監督相互協調的行政管理體制的重要舉措。三是世界一些教育強國都在加強教育督導。如法國、英國、澳大利亞通過建章立制,明確了教育督導的地位和權威,建立了比較完善的教育督導機構、督導制度和工作體系。四是具有中國特色的教育督導制度初步建立。目前,已形成了中央、省、市、縣四級教育督導網絡,建設了一支近5萬人的專兼結合的教育督導隊伍,構建了“督政”、“督學”和監測三大體系框架,建立了教育督導基本工作制度。同時,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在教育督導實踐中創造了許多行之有效的經驗和做法。及時將30多年來教育督導理論和實踐的成果進行提升,對成功的經驗和做法進行總結,形成國家的法規,提高教育督導的科學性和權威性,才能更好地規范和指導全國的教育督導工作。

問:《條例》經歷了怎樣的制定過程?

答:《條例》的制定大致經歷了三個階段:第一階段,2004年開始,教育部就《條例》的框架結構和督導性質、督導體制、督導內容、督導機構的職責、督學的地位等許多重要問題進行了多次研究、討論。第二階段,2007年研究起草《條例》(草案)。2007年8月15日,教育部報請國務院審議《條例(送審稿)》。2008年,國務院法制辦先后兩次征求了30多個國務院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以及一些學校、專家的意見,通過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廣泛征求社會意見,形成了《條例(草案)》。第三階段,2010年,黨中央國務院發布教育規劃綱要,明確要求制定教育督導條例,進一步健全教育督導制度。為此,國務院法制辦、教育部等有關部門多次研究討論、修改完善《條例》(草案),并組織專家論證。2011年,國務院有關領導召集教育部、中央編辦、法制辦有關負責同志就有關問題進行協調,進一步修改完善《條例(草案)》。2012年8月,國務院常務會審議通過了《條例》(草案)。2012年9月,國務院正式頒布《條例》。

問:《條例》的頒布有什么重要意義?

答:《條例》是我國首部教育督導法規,標志著教育督導走上法制化的軌道,必將推動教育發展方式和管理模式發生深刻變化。一是有利于完善教育的基本制度,形成與決策、執行相協調的更為有力的教育督導制度, 推動全面貫徹落實國家有關教育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改變當前我國教育行政管理存在的“重決策、輕落實,重執行、輕監督”的情況。二是有利于加強依法對各級政府履行教育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的監督,推動政府依法行政,切實履行所應承擔的教育職責,推動教育的優先發展。三是有利于各級各類學校素質教育的實施,督促學校依法辦學,按教育規律辦學,全面提高教育質量。四是有利于促進教育公平,推動各級各類教育的協調發展和義務教育的均衡發展,督促當前教育中存在的學前教育資源短缺、義務教育階段“擇校熱”、中小學生課業負擔過重等熱點難點問題的解決,推動教育健康和諧發展。

問:《條例》做了哪些主要規定?有哪些主要特點?

答:制定《條例》是為了保證教育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教育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是為了實施素質教育,提高教育質量,是為了促進教育事業健康發展?!稐l例》共分5章二十七條,對教育督導適用范圍、教育督導的原則、教育督導機構、督學、教育督導實施及其法律責任等方面都作了明確的規定,構成了完整規范的體系。有如下主要特點:

一是明確了督導機構是人民政府的機構。教育督導機構在中央是國務院的督導機構,在地方是縣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督導機構。為改變當前大多數教育督導機構只是教育行政部門內設機構的狀況提供了法律依據。

二是明確了督導機構獨立行使教育督導職能。教育督導機構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獨立行使職能,強化了教育督導機構和職能的相對獨立性,為建立與教育決策、執行相互制約又相互協調的教育行政監督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據。

三是擴大了教育督導的范圍。過去教育督導的范圍主要是基礎教育,督導的對象主要是中小學校。明確把各級各類教育納入督導范圍,督導對象擴展到下級政府及其職能部門、各級各類學校和教育機構,實現了全覆蓋。

四是確立了督學地位。國家實行督學制度。這為進一步建立督學資格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據,為督學隊伍逐步走向專業化軌道奠定了基礎。

五是規范了教育督導的類型和程序。把教育督導分為綜合督導、專項督導和經常性督導三類,并分別明確了工作重點,確定了嚴格的程序,有利于保證監督的公開、公正和有效。

六是強化了監督問責。督導報告應作為被督導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考核、獎懲的重要依據。這就進一步提升了教育督導的權威性、強制性和有效性。

問:《條例》對督學做了哪些主要規定?

答:教育督導隊伍是一支特殊的教育行政監督隊伍,督學是既熟悉掌握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又具有教育行政管理和教育教學經驗的人員。這是由我國教育督導既“督政”又“督學”的任務決定的?!稐l例》明確規定了督學的身份、職責、職權、義務,突出了督學在督導工作中重要地位和作用,這在國家法規中還是第一次。

一是明確規定配備專職督學、聘任兼職督學??h以上人民政府要為教育督導機構配備專職督學,這表明督導機構必須要設專門的行政編制,配備專職督學。同時教育督導機構可根據工作需要聘請兼職督學,這是對現行督學聘任做法的法規認定。

二是明確督學資格條件?!稐l例》規定了督學應具備的包括政治素質、政策水平、道德品行、基本學歷、業務能力、身體條件等在內的6個條件。同時還規定符合這些條件的人必須經過教育督導機構考核并合格,才能由縣以上人民政府任命為督學,或由教育督導機構聘任為督學。

三是明確督學工作要求?!稐l例》規定,督學在執行督導的過程中要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遵循教育規律;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地反映實際情況,不得隱瞞或虛構事實。

四是明確督學管理?!稐l例》使督學既獲得了法律地位和執行公務中的合法權利,也明確了督學應承擔的責任和應履行的義務,并對督學履行職責的情況進行考核和對督學濫用職權進行處罰。這對于改變督學設置無定編、督學職責不明確的狀況,規范督學行為,提高督學的權威,調動督學的積極性,增強督學隊伍的穩定性,都將起到積極作用。

問:《條例》對教育督導的實施做了哪些主要規定?

答:教育督導實施是教育督導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實施好教育督導,才能確保教育督導的客觀性和有效性,才能提高教育監督的公信力和效果。為此,《條例》做了如下規定:

一是明確督導事項。教育督導機構主要對學校實施素質教育的情況、校長教師隊伍建設情況、教育投入的管理和使用情況、義務教育普及水平和均衡發展情況、各級各類教育的規劃布局和協調發展等情況進行督導。

二是嚴格督導程序。實施專項督導或者綜合督導,應當事先確定督導事項,成立督導小組,并事先向被督導單位發出書面督導通知。在督導過程中,要征求公眾對被督導單位的意見,同時采取多種形式聽取學生及其家長和教師的意見。督導小組對被督導單位的自評報告、現場考察情況和公眾的意見進行評議,形成初步督導意見,并向被督導單位進行反饋。教育督導機構根據督導小組的初步督導意見,綜合分析被督導單位的申辯意見,向被督導單位發出督導意見書。

三是建立督導責任區??h級教育督導的機構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的學校布局設立教育督導責任區,指派督學對責任區內學校的教育教學工作實施經常性督導。責任督學對責任區內學校實施經常性督導,每學期不得少于2次。經常性督導結束,督學應當向教育督導機構提交報告;發現違法違規辦學行為或者危及師生生命安全的隱患,應當及時督促學校和相關部門處理。

四是建立限期整改、督導報告和公報制度。督導結束后,被督導單位應當根據督導意見書進行整改,并將整改情況報告教育督導機構。教育督導機構應當對被督導單位的整改情況進行核查。專項督導或者綜合督導結束后,教育督導機構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提交督導報告??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教育督導的機構還應當將督導報告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教育督導機構備案。督導報告應當向社會公布。

問:如何貫徹落實《條例》?

答:各地要充分認識貫徹實施《條例》的重要性,從推動教育事業科學發展的高度,把教育督導作為教育基本制度進一步加強建設,把教育督導作為實施素質教育的重要導向進一步發揮作用,立足當前,著眼長遠,積極探索,狠抓落實。各地各部門及教育督導機構要以《條例》頒布為契機,抓好學習宣傳貫徹,建立健全具有中國特色教育督導體系,使教育督導成為推動教育改革發展的有力保障。

第一,健全“督政”、“督學”、監測體系,推動教育規劃綱要的落實。建立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職責的監督、評價制度,推動地方各級政府落實教育優先發展戰略、發展和管理教育的責任。開展“督學”工作,推進素質教育的全面實施。適應教育督導全覆蓋的新要求,完善學前教育、義務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職業教育、高等教育督導評估指標體系,制定督導評估標準,開發督導評估工具,改進督導評估方法,形成科學完善的學校督導評估體系。加強質量監測,推動教育評價模式改革。探索促進各級各類教育科學發展的質量評價體系。運用監測成果,對教育質量進行動態的、科學的分析,深入研究人才成長規律、教育管理規律和教育評價規律,為改進教育教學、完善政策措施提供依據。

第二,加強督導機構和督學隊伍建設,提升教育督導工作的科學化水平。各地要根據《條例》的要求,建立和完善與督導職能相適應的、獨立行使督導職權的地方各級教育督導機構。根據督導工作需要,增加編制,配足人員。建立督學資格證書制度,制定以專業化為核心的督學資格標準。根據教育事業發展規模,按照德才兼備的原則配備督學,努力建設一支責任心強、業務精湛、結構合理的專業化督學隊伍,全面提升教育督導水平。

第三,完善教育督導法規和規章制度,規范教育督導工作。各地要依據《條例》,制定和修訂本地教育督導法規。教育督導機構要進一步研究制定督學聘任辦法、督學管理辦法、教育督導工作規程等規章,健全教育督導的法規和工作規范,使各級教育督導工作有法可依和有章可循。

第四,完善問責機制,提高教育督導工作效果。各地要根據《條例》規定,建立行之有效的問責機制,將教育督導結果作為考核、問責和實施獎懲的重要依據。要強化限期整改環節,督導活動結束后,要求被督導單位對存在的問題進行限期整改,對整改情況要進行復查,必要時可對被督導單位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確保每次督導都行之有效。要定期發布督導評估報告,讓全社會了解教育進展情況、存在的主要問題以及改進措施,并接受社會監督。

各級政府要將教育督導納入重要議事日程,研究解決教育督導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各部門要加強協調,積極配合,整合資源,建立聯動的工作機制,形成教育督導機構為主、多部門齊抓共管的工作格局。要加大輿論宣傳力度,組織多種形式的宣傳活動,宣傳《條例》的基本內容和重大創新,宣傳教育督導的新成果、新經驗和先進典型,營造良好社會環境。

http://www.shjydd.net/data/dudaodongtai/20121031104625_47.html

第五篇:加大對職務犯罪打擊力度最高法有關負責人答記者問

加大對職務犯罪打擊力度——最高法有關負

責人答記者問

2011-07-20 08:57:17

據新華網北京7月19日電 題:加大對職務犯罪打擊力度——最高法有關負責人答記者問

崔清新、王雪瑋

最高人民法院19日公布了兩起職務犯罪典型案例,杭州市原副市長許邁永、蘇州市原副市長姜人杰被依法核準死刑后,已于19日上午被執行死刑。這一消息再次引起了人們對職務犯罪的關注。

來自最高人民法院的數據顯示,與2008年相比,2010年職務犯罪案件數量上升了7.2%,我國反腐形勢不容樂觀。

目前我國職務犯罪呈現什么樣的特點?最高法院采取了哪些措施應對職務犯罪?下一步將如何加大對職務犯罪的打擊力度?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孫軍工和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二庭庭長裴顯鼎對這些問題一一作出回答。

職務犯罪現狀不容樂觀

問:我國職務犯罪現狀如何?重點懲治哪些職務犯罪?

答:依法審判職務犯罪案件,是人民法院審判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2008年至2010年,全國法院共審結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案件79560件,生效判決人數80883人。其中,貪污賄賂案件67494件,生效判決人數69038人;瀆職案件12066件,生效判決人數11845人。2010年,全國法院共審結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案件27751件,生效判決人數28708人,其中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5906人。

其間,依法審判了上海市委原書記陳良宇受賄、濫用職權案,北京市原副市長劉志華受賄案,廣東省政協原主席陳紹基受賄案,浙江省委原常委、省紀委原書記王華元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案,中國核工業集團原總經理康日新受賄案,山西“9·8”潰壩重大責任事故相關賄賂、瀆職案等一批職務犯罪大案要案,有力推動了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的深入開展。

最高人民法院重點懲治的職務犯罪包括:利用人事權、執法權、審批權、監管權等權力謀取私利的職務犯罪;在工程建設領域、國有企業、金融證券以及國家投入大量資金的教育、科研、醫療衛生、社會保障等領域和行業的職務犯罪;在土地和礦產資源承包出讓、開發利用、經濟補償、環境保護等環節謀取非法利益,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生態環境破壞等嚴重的職務犯罪;征地拆遷、退耕還林、征地補償、惠農補貼發放等涉民生領域、與民爭利的職務犯罪;黑惡勢力犯罪,重大安全生產事故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等涉及群體性事件背后的職務犯罪。

問:目前職務犯罪的特點有哪些?

答:從法院審理情況看,當前職務犯罪案件主要呈現以下特點:一是職務犯罪的種類多表現為貪污罪和受賄罪。2010年全國法院審結的貪污賄賂案件占同期審結職務犯罪案件總數的84%;其次是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等瀆職犯罪。二是涉及領域廣泛。權力集中的部門和崗位職務犯罪多發,資金密集領域和行業職務犯罪現象嚴重,民生領域的職務犯罪逐年增多。三是犯罪數額巨大的案件時有發生。有的案件犯罪數額達到數千萬元甚至上億元。此類案件案中有案、案外有案,“窩案”、“串案”頻發,案件牽涉面廣,危害后果嚴重。四是作案手段隱蔽化、智能化、期權化現象突出。受賄犯罪中,通過收受“交易”差價、“股份”分紅、“投資”收益、“勞動”報酬等形式收受賄賂較為普遍,增加了查辦和懲處的難度。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著力規范職務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針對實踐中出現的職務犯罪中犯罪手段隱蔽難以認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節如何認定等問題,依法制定了一系列相關的司法解釋和規范性司法文件,及時解決審判工作中遇到的法律適用疑難問題,指導各級人民法院準確適用法律、統一司法尺度。

職務犯罪中為何緩、免刑比例高?

問:從審判結果來看,職務犯罪案件存在適用緩免刑比例偏高的問題,如何看待這一問題?

答:這幾年,確實存在適用緩免刑頻率比較高的情況。經調研,我們認為之所以造成這種情況,主要有以下原因:一是有些辦案人員在思想認識上存在偏差。這些工作人員對監禁刑特有的教育懲治功能重視不夠,覺得能夠適用緩免刑的就應當盡量適用。二是對基層法院來說,起訴審判的很多案件數額較小,不到三萬元。法律規定,只要不再危害社會,涉案金額三萬元以下就具備判處緩免刑的條件。三是司法實踐中的一些辦案人員對法定的從輕處罰的條件理解得不夠準確。比如有些不該認為是“自首立功”的情節也被歸為“自首立功”,導致適用了緩免刑。四是客觀上對適用緩免刑的標準有待規范。最高法院正在研究制定關于審理指控犯罪案件適用緩免刑等若干問題的解釋。其中將明確列出不得適用緩免刑的具體情形及從程序上規范等等。

下一步如何加大對職務犯罪打擊力度?

問:最高人民法院將從哪些方面加大對職務犯罪的打擊力度?

答:實踐證明,我國反腐敗斗爭取得了積極、顯著的成效,但反腐敗形勢依然嚴峻。針對這種形勢,人民法院在職務犯罪案件審判工作中,將著重做好以下五項工作:

一是堅決依法從嚴懲處嚴重職務犯罪,保持懲治腐敗的高壓態勢。對于國家工作人員貪污賄賂、濫用職權、失職瀆職的嚴重犯罪,特別是發生在食品衛生、社會保障、醫療、教育、就業等民生領域嚴重損害群眾利益、社會影響惡劣、群眾反映強烈的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堅決依法從嚴懲處。對于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危害性極大的貪污、受賄等職務犯罪,依法應當判處死刑的,堅決判處死刑,絕不手軟。

二是進一步規范職務犯罪案件的量刑,不斷加大財產刑的處罰力度。最高人民法院正在抓緊研究制定關于審理職務犯罪案件適用緩刑、免予刑事處罰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解釋將從適用條件和適用程序兩個方面對職務犯罪案件的緩、免刑的適用進行嚴格規范;同時加大職務犯罪的經濟懲罰力度,不能退贓的,在決定刑罰時應當作為重要情節予以考慮。

三是加大對行賄犯罪的打擊力度。最高人民法院即將下發關于依法從嚴懲處行賄犯罪的規范性文件,對行賄犯罪的打擊重點、定罪量刑標準等作出具體規定。從源頭上遏制、預防受賄犯罪和各種瀆職犯罪的重要環節,

四是加大懲治瀆職犯罪的力度。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制定瀆職犯罪案件的定罪量刑標準,為進一步加大對瀆職犯罪的懲處力度提供法律依據。

五是進一步發揮審判職能作用,積極參與懲治和預防腐敗綜合治理工作。人民法院將通過審理職務犯罪案件,及時發現社會管理制度中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環節,依法向有關部門提出司法建議,促進相關制度的進一步完善。人民法院還將充分運用審判資源,通過組織旁聽、庭審直播、發布案例等形式,做好反腐倡廉的法制宣傳教育工作。

2011年07月19日 19:42:28來源: 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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