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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購置稅的征收期限

2022-12-28

第一篇:車輛購置稅的征收期限

車輛購置稅的征收管理

車輛購置稅是對在中國境內購置規定車輛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一種稅,就其性質而言,屬于直接稅的范疇。成都指南針學校會計專業的李老師告訴我們以下就是車輛購置稅的稅收管理: 1.納稅申報

車輛購置稅實行一次征收制度,稅款應當一次繳清。購置已征車輛購置稅的車輛,不再征收車輛購置稅。

車輛購置稅由國家稅務局征收。納稅人購買自用應稅車輛的,應當自購買之日起60日內申報納稅;進口自用應稅車輛的,應當自進口之日起60日內申報納稅;自產、受贈、獲獎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應稅車輛的,應當自取得之日起60日內申報納稅。

納稅人以外匯結算應稅車輛價款的,按照申報納稅之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人民幣基準匯價,折合成人民幣計算應納稅額。

已繳納車輛購置稅的車輛,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準予納稅人申請退稅: (1)車輛退回生產企業或者經銷商的; (2)符合免稅條件的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但已征稅的; (3)其他依據法律法規規定應予退稅的情形。

車輛退回生產企業或者經銷商的,納稅人申請退稅時,主管稅務機關自納稅人辦理納稅申報之日起,按已繳納稅款每滿1年扣減10%計算退稅額;未滿1年的,按已繳納稅款全額退稅。 2.納稅環節

納稅人應當在向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構辦理車輛登記注冊前,繳納車輛購置稅。

納稅人應當持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完稅證明或者免稅證明,向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構辦理車輛登記注冊手續;沒有完稅證明或者免稅證明的,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構不得辦理車輛登記注冊手續。

稅務機關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構通報納稅人繳納車輛購置稅的情況。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向稅務機關通報車輛登記注冊的情況。稅務機關發現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繳納車輛購置稅的,有權責令其補繳;納稅人拒絕繳納的,稅務機關可以通知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構暫扣納稅人的車輛牌照。

免稅、減稅車輛因轉讓、改變用途等原因不再屬于免稅、減稅范圍的,應當在辦理車輛過戶手續前或者辦理變更車輛登記注冊手續前繳納車輛購置稅。 3.納稅地點

納稅人購置應稅車輛,應當向車輛登記注冊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購置不需要辦理車輛登記注冊手續的應稅車輛,應當向納稅人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第二篇:《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辦法》

附件11

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辦法

(2014年12月2日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3號公布,根據201

5年

12月28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辦法>的決定》和2018年6月15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部分稅

務部門規章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車輛購置稅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車輛購置稅的征稅、免稅、減稅范圍按照車輛購置稅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 納稅人應到下列地點辦理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

(一)需要辦理車輛登記注冊手續的納稅人,向車輛登記注冊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二)不需要辦理車輛登記注冊手續的納稅人,向納稅人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1 第四條 車輛購置稅實行一車一申報制度。

第五條 納稅人購買自用應稅車輛的,應自購買之日起60日內申報納稅;進口自用應稅車輛的,應自進口之日起60日內申報納稅;自產、受贈、獲獎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應稅車輛的,應自取得之日起60日內申報納稅。

第六條 免稅車輛因轉讓、改變用途等原因,其免稅條件消失的,納稅人應在免稅條件消失之日起60日內到主管稅務機關重新申報納稅。

免稅車輛發生轉讓,但仍屬于免稅范圍的,受讓方應當自購買或取得車輛之日起60日內到主管稅務機關重新申報免稅。

第七條 納稅人辦理納稅申報時應如實填寫《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表》(以下簡稱納稅申報表),同時提供以下資料:

(一)納稅人身份證明;

(二)車輛價格證明;

(三)車輛合格證明;

(四)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2 第八條 免稅條件消失的車輛,納稅人在辦理納稅申報時,應如實填寫納稅申報表,同時提供以下資料:

(一)發生二手車交易行為的,提供納稅人身份證明、《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和《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以下簡稱完稅證明)正本原件;

(二)未發生二手車交易行為的,提供納稅人身份證明、完稅證明正本原件及有效證明資料。

第九條 車輛購置稅計稅價格按照以下情形確定:

(一)納稅人購買自用的應稅車輛,計稅價格為納稅人購買應稅車輛而支付給銷售者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不包含增值稅稅款;

(二)納稅人進口自用的應稅車輛:

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消費稅

(三)納稅人購買自用或者進口自用應稅車輛,申報的計稅價格低于同類型應稅車輛的最低計稅價格,又無正當理由的,計稅價格為國家稅務總局核定的最低計稅價格;

(四)納稅人自產、受贈、獲獎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主管稅務機關參照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最低計稅價格核定;

(五)國家稅務總局未核定最低計稅價格的車輛,計稅價格為納稅人提供的有效價格證明注明的價格。有效價格證明注明的價格明顯偏低的,主管稅務機關有權核定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

(六)進口舊車、因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受損的車輛、庫存超過3年的車輛、行駛8萬公里以上的試驗車輛、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車輛,計稅價格為納稅人提供的有效價格證明注明的價格。納稅人無法提供車輛有效價格證明的,主管稅務機關有權核定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

(七)免稅條件消失的車輛,自初次辦理納稅申報之日起,使用年限未滿10年的,計稅價格以免稅車輛初次辦理納稅申報時確定的計稅價格為基準,每滿1年扣減10%;未滿1年的,計稅價格為免稅車輛的原計稅價格;使用年限10年(含)以上的,計稅價格為0。

4 第十條 價外費用是指銷售方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基金、集資費、違約金(延期付款利息)和手續費、包裝費、儲存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保管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但不包括銷售方代辦保險等而向購買方收取的保險費,以及向購買方收取的代購買方繳納的車輛購置稅、車輛牌照費。

第十一條 最低計稅價格是指國家稅務總局依據機動車生產企業或者經銷商提供的車輛價格信息,參照市場平均交易價格核定的車輛購置稅計稅價格。

車輛購置稅最低計稅價格管理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另行制定。

第十二條 納稅人購買自用或者進口自用的應稅車輛,申報的計稅價格低于同類型應稅車輛的最低計稅價格,又無正當理由的,是指除本辦法第九條第

(六)項規定車輛之外的情形。

第十三條 主管稅務機關應對納稅申報資料進行審核,確定計稅價格,征收稅款,核發完稅證明。

第十四條 主管稅務機關對已經辦理納稅申報車輛的征管資 5 料及電子信息按規定保存。

第十五條 已繳納車輛購置稅的車輛,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準予納稅人申請退稅:

(一)車輛退回生產企業或者經銷商的;

(二)符合免稅條件的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但已征稅的;

(三)其他依據法律法規規定應予退稅的情形。

第十六條 納稅人申請退稅時,應如實填寫《車輛購置稅退稅申請表》(以下簡稱退稅申請表),由本人、單位授權人員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退稅手續,按下列情況分別提供資料:

(一)車輛退回生產企業或者經銷商的,提供生產企業或經銷商開具的退車證明和退車發票。

未辦理車輛登記注冊的,提供原完稅憑證、完稅證明正本和副本;已辦理車輛登記注冊的,提供原完稅憑證、完稅證明正本、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構出具的機動車注銷證明。

(二)符合免稅條件的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但已征稅 6 的,未辦理車輛登記注冊的,提供原完稅憑證、完稅證明正本和副本;已辦理車輛登記注冊的,提供原完稅憑證、完稅證明正本。

(三)其他依據法律法規規定應予退稅的情形,未辦理車輛登記注冊的,提供原完稅憑證、完稅證明正本和副本;已辦理車輛登記注冊的,提供原完稅憑證、完稅證明正本、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構出具的機動車注銷證明或者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資料。

第十七條 車輛退回生產企業或者經銷商的,納稅人申請退稅時,主管稅務機關自納稅人辦理納稅申報之日起,按已繳納稅款每滿1年扣減10%計算退稅額;未滿1年的,按已繳納稅款全額退稅。

其他退稅情形,納稅人申請退稅時,主管稅務機關依據有關規定計算退稅額。

第十八條 納稅人在辦理車輛購置稅免(減)稅手續時,應如實填寫納稅申報表和《車輛購置稅免(減)稅申報表》(以下簡稱免稅申報表),除按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提供資料外,還應根據不同情況,分別提供下列資料:

(一)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和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及其外交人員自用的車輛,分別提供機構證明和外交部門出具的身份證明;

(二)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列入軍隊武器裝備訂貨計劃的車輛,提供訂貨計劃的證明;

(三)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提供車輛內、外觀彩色5寸照片;

(四)其他車輛,提供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

第十九條 車輛購置稅條例第九條“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是指列入國家稅務總局下發的《設有固定裝置非運輸車輛免稅圖冊》(以下簡稱免稅圖冊)的車輛。

第二十條 納稅人在辦理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免稅申報時,主管稅務機關應當依據免稅圖冊對車輛固定裝置進行核實無誤后,辦理免稅手續。

第二十一條 國家稅務總局定期編列免稅圖冊。車輛購置稅 8 免稅圖冊管理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條 主管稅務機關要加強完稅證明管理,不得交由稅務機關以外的單位核發。主管稅務機關在稅款足額入庫后發放完稅證明。

完稅證明不得轉借、涂改、買賣或者偽造。

第二十三條 完稅證明分正本和副本,按車核發,每車一證。正本由車主保管,副本用于辦理車輛登記注冊。

稅務機關積極推行與車輛登記管理部門共享車輛購置稅完稅情況電子信息。

第二十四條 購買二手車時,購買者應當向原車主索要完稅證明。

第二十五條 完稅證明發生損毀丟失的,車主在補辦完稅證明時,填寫《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補辦表》(以下簡稱補辦表),分別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補辦:

(一)車輛登記注冊前完稅證明發生損毀丟失的,主管稅務機關應依據納稅人提供的車輛購置稅完稅憑證聯次或者主管稅 9 務機關車輛購置稅完稅憑證留存聯次或者其電子信息、車輛合格證明補辦;

(二)車輛登記注冊后完稅證明發生損毀丟失的,主管稅務機關應依據車主提供的《機動車行駛證》或者《機動車登記證書》,核發完稅證明正本(副本留存)。

第二十六條 完稅證明內容與原申報資料不一致時,納稅人可以到發證稅務機關辦理完稅證明的更正。

第二十七條 完稅證明的樣式、規格、編號由國家稅務總局統一規定并印制。

第二十八條 主管稅務機關應加強稅源管理。發現納稅人不按規定進行納稅申報,造成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按稅收征管法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涉及的納稅申報表、補辦表、退稅申請表、免稅申報表、車輛信息表的樣式、規格由國家稅務總局統一規定,另行下發。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自行印制使用,納稅人也可在主管稅務機關網站自行下載填寫使 10 用。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15年2月1日起實施?!盾囕v購置稅征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辦法〉的決定》(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7號)同時廢止。

第三篇: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辦法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征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征管法實施細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車購稅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根據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三十條、車購稅條例第十二條的規定,納稅人應到下列地點辦理車購稅納稅申報。

(一)需要辦理車輛登記注冊手續的納稅人,向車輛登記注冊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二)不需要辦理車輛登記注冊手續的納稅人,向所在地征收車購稅的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車購稅實行一車一申報制度。

第三條 納稅人辦理納稅申報時應如實填寫《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表》(見附件1,以下簡稱納稅申報表),同時提供以下資料的原件和復印件。復印件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以下簡稱統一發票)報稅聯由主管稅務機關留存,其他原件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退還納稅人。

(一)車主身份證明

1.內地居民,提供內地《居民身份證》(含居住、暫住證明)或《居民戶口簿》或軍人(含武警)身份證明;

2.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居民,提供入境的身份證明和居留證明;

3.外國人,提供入境的身份證明和居留證明;

4.組織機構,提供《組織機構代碼證書》。

(二)車輛價格證明

1.境內購置車輛,提供統一發票(發票聯和報稅聯)或有效憑證;

2.進口自用車輛,提供《海關關稅專用繳款書》、《海關代征消費稅專用繳款書》或海關《征免稅證明》。

(三)車輛合格證明

1.國產車輛,提供整車出廠合格證明(以下簡稱合格證);

2.進口車輛,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貨物進口證明書》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監管車輛進(出)境領(銷)牌照通知書》或《沒收走私汽車、摩托車證明書》。

(四)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四條 符合車購稅條例第九條免稅、減稅規定的車輛,納稅人在辦理納稅申報時,除按本辦法第三條規定提供資料外,還應根據不同情況,分別提供下列資料的原件、復印件及彩色照片。原件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退還納稅人,復印件及彩色照片由主管稅務機關留存。

(一)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和國際組織駐華機構的車輛,提供機構證明;

(二)外交人員自用車輛,提供外交部門出具的身份證明;

(三)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列入軍隊武器裝備訂貨計劃的車輛,提供訂貨計劃的證明;

(四)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提供車輛內、外觀彩色5寸照片;

(五)其他車輛,提供國務院或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

第五條 已經辦理納稅申報的車輛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應按本辦法規定重新辦理納稅申報:

(一) 底盤發生更換的;

(二)免稅條件消失的。

第六條 底盤發生更換的車輛,計稅依據為最新核發的同類型車輛最低計稅價格的70%。同類型車輛是指同國別、同排量、同車長、同噸位、配置近似等(下同)。

第七條 最低計稅價格是指國家稅務總局依據車輛生產企業提供的車輛價格信息,參照市場平均交易價格核定的車輛購置稅計稅價格。

第八條 免稅條件消失的車輛,自初次辦理納稅申報之日起,使用年限未滿10年的,計稅依據為最新核發的同類型車輛最低計稅價格按每滿1年扣減10%,未滿1年的計稅依據為最新核發的同類型車輛最低計稅價格;使用年限10年(含)以上的,計稅依據為0。

第九條 對國家稅務總局未核定最低計稅價格的車輛,納稅人申報的計稅價格低于同類型應稅車輛最低計稅價格,又無正當理由的,主管稅務機關可比照已核定的同類型車輛最低計稅價格征稅。同類型車輛由主管稅務機關確定,并報上級稅務機關備案。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應制定具體辦法及時將備案的價格在本地區統一。

第十條 車購稅條例第六條“價外費用”是指銷售方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補貼、違約金(延期付款利息)和手續費、包裝費、儲存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保管費、代收款項、代墊款項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

第十一條 車購稅條例第七條規定的“申報的計稅價格低于同類型應稅車輛的最低計稅價格,又無正當理由的”,是指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低于出廠價格或進口自用車輛的計稅價格。

第十二條 進口舊車、因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受損的車輛、庫存超過3年的車輛、行駛8萬公里以上的試驗車輛、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車輛,凡納稅人能出具有效證明的,計稅依據為其提供的統一發票或有效憑證注明的價格。

第十三條 主管稅務機關在為納稅人辦理納稅申報手續時,應實地驗車。 第十四條 主管稅務機關應對納稅申報資料進行審核,確定計稅依據,征收稅款,核發《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以下簡稱完稅證明)。征稅車輛在完稅證明征稅欄加蓋車購稅征稅專用章,免稅車輛在完稅證明免稅欄加蓋車購稅征稅專用章。

第十五條 主管稅務機關對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在未接到國家稅務總局批準的免稅文件前,應先征稅。

第十六條 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車購稅繳稅憑證上的應納稅額保留到元,元以下金額舍去。

第十七條 主管稅務機關發現納稅人申報的計稅價格低于最低計稅價格,除按照規定征收車購稅外,還應采集并傳遞統一發票價格異常信息。

第十八條 完稅證明分正本和副本,按車核發、每車一證。正本由納稅人保管以備查驗,副本用于辦理車輛登記注冊。

完稅證明不得轉借、涂改、買賣或者偽造。

第十九條 完稅證明發生損毀、丟失的,車主在申請補辦完稅證明前應在《中國稅務報》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指定的公開發行的報刊上刊登遺失聲明,填寫《換(補)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申請表》(見附件3,以下簡稱補證申請表)。

第二十條 納稅人在辦理車輛登記注冊前完稅證明發生損毀、丟失的,主管稅務機關應依據納稅人提供的車購稅繳稅憑證或主管稅務機關車購稅繳稅憑證留存聯,車輛合格證明,遺失聲明予以補辦。

第二十一條 車主在辦理車輛登記注冊后完稅證明發生損毀、丟失的,車主向原發證稅務機關申請換、補,主管稅務機關應依據車主提供的《機動車行駛證》,遺失聲明核發完稅證明正本(副本留存)。

第二十二條 已繳車購稅的車輛,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準予納稅人申請退稅:

(一) 因質量原因,車輛被退回生產企業或者經銷商的;

(二) 應當辦理車輛登記注冊的車輛,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構不予辦理車輛登記注冊的。

第二十三條 納稅人申請退稅時,應如實填寫《車輛購置稅退稅申請表》(見附件4 ,以下簡稱退稅申請表),分別下列情況提供資料:

(一)未辦理車輛登記注冊的,提供生產企業或經銷商開具的退車證明和退車發票、完稅證明正本和副本;

(二) 已辦理車輛登記注冊的,提供生產企業或經銷商開具的退車證明和退車發票、完稅證明正本、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構出具的注銷車輛號牌證明。

第二十四條 因質量原因,車輛被退回生產企業或者經銷商的,納稅人申請退稅時,主管稅務機關依據自納稅人辦理納稅申報之日起,按已繳稅款每滿1年扣減10%計算退稅額;未滿1年的,按已繳稅款全額退稅。

第二十五條 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構不予辦理車輛登記注冊的車輛,納稅人申請退稅時,主管稅務機關應退還全部已繳稅款。

第二十六條 符合免稅條件但已征稅的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主管稅務機關依據國家稅務總局批準的《設有固定裝置免稅車輛圖冊》(以下簡稱免稅圖冊)或免稅文件,辦理退稅。 第二十七條 車購稅條例第九條“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是指:

1.列入國家稅務總局印發的免稅圖冊的車輛;

2.未列入免稅圖冊但經國家稅務總局批準免稅的車輛。

第二十八條 主管稅務機關依據免稅圖冊或國家稅務總局批準的免稅文件為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辦理免稅。

第二十九條 需列入免稅圖冊的車輛,由車輛生產企業或納稅人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填寫《車輛購置稅免(減)稅申請表》(見附件2,以下簡稱免稅申請表),提供下列資料:

(一)本辦法第三條第

(三)款規定的車輛合格證明原件、復印件;

(二)車輛內、外觀彩色五寸照片1套;

(三)車輛內、外觀彩色照片電子文檔(文件大小不超過50KB,像素不低于300萬,并標明車輛生產企業名稱及車輛型號,僅限車輛生產企業提供)。

第三十條 主管稅務機關將審核后的免稅申請表及附列的車輛合格證明復印件(原件退回申請人)、照片及電子文檔一并逐級上報。其中:

(一)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分別于每年的

3、

6、

9、12月將免稅申請表及附列資料報送至國家稅務總局。

(二)國家稅務總局分別于申請當期的

4、

7、10月及次年1月將符合免稅條件的車輛列入免稅圖冊。

第三十一條 納稅人購置的尚未列入免稅圖冊的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在規定的申報期限內,應先辦理納稅申報,繳納稅款。

第三十二條 在外留學人員(含香港、澳門地區)回國服務的(以下簡稱留學人員),購買1輛國產小汽車免稅。

第三十三條 來華定居專家(以下簡稱來華專家)進口自用的1輛小汽車免稅。

第三十四條 留學人員購置的、來華專家進口自用的符合免稅條件的車輛,主管稅務機關可直接辦理免稅事宜。

第三十五條 留學人員、來華專家在辦理免稅申報時,應分別下列情況提供資料:

(一)留學人員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駐留學生學習所在國的大使館或領事館(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聯絡辦公室教育科技部、中央人民政府駐澳門聯絡辦公室宣傳文化部)出具的留學證明;公安部門出具的境內居住證明、個人護照;海關核發的《回國人員購買國產小汽車準購單》;

(二)來華專家提供國家外國專家局或其授權單位核發的專家證;公安部門出具的境內居住證明。

第三十六條 防汛和森林消防部門購置的由指定廠家生產的指定型號的用于指揮、檢查、調度、防汛(警)、聯絡的專用車輛(以下簡稱防汛專用車和森林消防專用車)免稅。

第三十七條 防汛專用車和森林消防專用車,主管稅務機關依據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批準文件審核辦理免稅。具體程序如下:

(一)主管部門每年向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提出免稅申請;

(二)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將審核后的車輛型號、數量、流向、照片及有關證單式樣通知納稅人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

(三)主管稅務機關依據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批準文件審核辦理免稅。 第三十八條 納稅人購置的農用三輪車免稅。主管稅務機關可直接辦理免稅事宜。

第三十九條 主管稅務機關應對已經辦理納稅申報的車輛建立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檔案(以下簡稱檔案)。

第四十條 主管稅務機關應依據車購稅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與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構定期交換信息。

第四十一條 車輛發生過戶、轉籍、變更等情況時,車主應在向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構辦理車輛變動手續之日起30日內,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檔案變動手續。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第四十一條 “過戶”,是指車輛登記注冊地未變而車主發生變動的情形。

車主辦理車輛過戶手續時,應如實填寫《車輛變動情況登記表》(見附件5,以下簡稱變動表》,并提供完稅證明正本和《機動車行駛證》原件及復印件?!稒C動車行駛證》原件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退還車主,復印件及完稅證明正本由主管稅務機關留存。主管稅務機關對過戶車輛核發新的完稅證明正本(副本留存)。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第四十一條 “轉籍”,是指同一車輛的登記注冊地發生變動的情形。車輛轉籍分轉出和轉入。

(一)車主辦理車輛轉出手續時,應如實填寫變動表,提供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構出具的車輛轉出證明材料。轉出地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據此辦理檔案轉出手續,向轉入地主管稅務機關開具《車輛購置稅檔案轉移通知書》(見附件6,以下簡稱檔案轉移通知書)。

(二)車主辦理車輛轉入手續時,應如實填寫變動表,提供轉出地主管稅務機關核發的完稅證明正本、檔案轉移通知書和檔案。轉入地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將轉出地主管稅務機關核發的完稅證明正本、檔案轉移通知書和檔案留存。對轉籍車輛核發新的完稅證明正本(副本留存)。

第四十四條 既過戶又轉籍的車輛,主管稅務機關按轉籍辦理檔案變動手續。

第四十五條 轉籍車輛檔案資料交接程序如下:

(一)轉出地主管稅務機關將檔案資料連同檔案轉移通知書,交由車主自帶轉籍。轉出地主管稅務機關復印留存轉出的全部檔案資料并保存60天;

(二)轉入地主管稅務機關按本辦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建立檔案;

(三)轉籍過程中檔案丟失、損毀的,轉出地主管稅務機關在檔案留存期限內,可向車主提供留存檔案,每頁加蓋轉出地主管稅務機關印章。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第四十一條 “變更”,是指已經辦理納稅申報的車輛,經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構批準的車主名稱、車輛識別代號(VIN,車架號碼)發生變更的。

辦理車輛變更手續時,納稅人應填寫變動表,提供完稅證明正本和《機動車行駛證》原件及復印件?!稒C動車行駛證》原件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退還車主,復印件及完稅證明正本由主管稅務機關留存。主管稅務機關對變更車輛核發新的完稅證明正本(副本留存)。

第四十七條 完稅證明的樣式、規格、編號由國家稅務總局統一規定并印制。 第四十八條 納稅申報表、免稅申請表、補證申請表、退稅申請表、變動表、檔案轉移通知書的樣式、規格由國家稅務總局統一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自行印制使用。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負責解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依照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五十條 本辦法自2006年1月1日起實施。以前規定與本辦法有抵觸的,依本辦法執行。

附件:

1.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表 2.車輛購置稅免(減)稅申請表 3.換(補)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申請表 4.車輛購置稅退稅申請表 5.車輛變動情況登記表 6.車輛購置稅檔案轉移通知書 附件1:

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表

填表日期:年 月 日 行業代碼: 注冊類型代碼: 納稅人名稱: 金額單位:元 納稅人證件名稱 證件號碼 聯系電話 郵政編碼 地址

車輛基本情況 車輛類別

1、汽車、

2、摩托車、

3、電車、

4、掛車、

5、農用運輸車 生產企業名稱 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或有效憑證)價格 廠牌型號 關稅完稅價格 發動機號碼 關稅

車輛識別代號(車架號碼) 消費稅 購置日期 免(減)稅條件 申報計稅價格 計稅價格 稅率

免稅、減稅額 應納稅額 1 2 3 4=2×3 5=1×3或2×3 10% 申報人聲明 授權聲明

此納稅申報表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填報的,我相信它是真實的、可靠的、完整的。

聲明人簽字:

如果你已委托代理人申報,請填寫以下資料: 為代理一切稅務事宜,現授權( ),地址( )為本納稅人的代理申報人,任何與本申報表有關的往來文件,都可寄予此人。

授權人簽字: 納稅人簽名或蓋章

如委托代理人的,代理人應填寫以下各欄 代理人名稱 代理人(章) 地址 經辦人 電話 接收人: 接收日期:

主管稅務機關(章):

《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表》填表說明

1、本表由車輛購置稅納稅人(或代理人)在辦理納稅申報時填寫。

2、“納稅人名稱”欄,填寫車主名稱。

3、“納稅人證件名稱”欄,單位車輛填寫《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個人車輛填寫《居民身份證》或其他身份證明名稱。

4、“證件號碼”欄,填寫《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居民身份證》及其他身份證件的號碼。

5、“車輛類別”欄,在表中所列項目中劃√。

6、“生產企業名稱”欄,國產車輛填寫國內生產企業名稱,進口車輛填寫國外生產企業名稱。

7、“廠牌型號”、“發動機號碼”、“車輛識別代號(車架號碼)”欄,分別填寫車輛整車出廠合格證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貨物進口證明書》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監管車輛進(出)境領(銷)牌照通知書》或《沒收走私汽車、摩托車證明書》中注明的產品型號、車輛識別代號(VIN,車架號碼)。

8、“購置日期”欄,填寫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或有效憑證)上注明的日期。

9、 “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或有效憑證)價格”欄,填寫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或有效憑證)上注明的價費合計金額。

10、“免(減)稅條件”欄,按下列項目選擇字母填寫:

A、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和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及其外交人員自用的車輛; B、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列入軍隊武器裝備訂貨計劃的車輛;

C、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

D、在外留學人員(含港、澳) 回國服務的,購買的國產汽車; E、來華定居專家進口自用或境內購置的汽車; F、其他免稅、減稅車輛。

11、下列欄次由進口自用車輛的納稅人填寫。

(1)“關稅完稅價格”欄,填寫《海關關稅專用繳款書》中注明的關稅計稅價格。“關稅”欄,填寫《海關關稅專用繳款書》中注明的關稅稅額;

(2) “消費稅”欄,填寫《海關代征消費稅專用繳款書》中注明的消費稅稅額。

12、“申報計稅價格”欄,分別按下列要求填寫:

(1)境內購置車輛,按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注明的價費合計金額÷(1+17%)填寫;

(2)進口自用車輛,填寫計稅價格。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消費稅; (3)自產、受贈、獲獎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車輛,按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或有效憑證)注明的價費合計金額÷(1+17%)填寫。

13、“計稅價格”欄,經稅務機關輔導后填寫: (1)填寫最低計稅價格;

(2)底盤發生更換的車輛,按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的最低計稅價格的70%填寫; (3)免稅條件消失的車輛,自初次辦理納稅申報之日起,使用年限未滿10年的,按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的最低計稅價格每滿1年扣減10%填寫。未滿1年的按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的最低計稅價格填寫。使用年限10年(含)以上的,填寫0;

14、 “應納稅額”欄,計算公式如下:

(1)計稅依據為申報計稅價格的,應納稅額=申報計稅價格欄X稅率; (2)計稅依據為計稅價格的,應納稅額=計稅價格欄X稅率。

15、本表一式二份(一車一表),一份由納稅人留存;一份由主管稅務機關留存。

附件2:

車輛購置稅免(減)稅申請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納稅人名稱 (簽字) 生產企業 名稱(公章) 聯系電話 郵政編碼 地址

車輛基本情況 車輛類別

1、汽車;

2、摩托車;

3、電車;

4、掛車;

5、農用運輸車 發動機號碼 廠牌型號

車輛識別代號(車架號碼) 購置日期

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或有效憑證)號碼 免(減)稅條件 以下由稅務機關填寫 接收人 接收日期

主管稅務機關意見: (公章) 年 月 日

負責人: 經辦人: 地市級國家稅務局意見: (公章) 年 月 日

負責人: 經辦人:

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 國家稅務局意見: (公章) 年 月 日

負責人: 經辦人: 國家稅務總局意見: (公章) 年 月 日

負責人: 經辦人:

《車輛購置稅免(減)稅申請表》填表說明

1、本表由車輛購置稅納稅人在申請免稅、減稅時填寫。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生產企業在申請列入《設有固定裝置免稅車輛圖冊》時,也應填寫本表。

2、申請列入《設有固定裝置免稅車輛圖冊》的生產企業,“納稅人名稱(簽字)”、 “發動機號碼”、“車輛識別代號(車架號碼)”、“購置日期”、“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或有效憑證)號”5欄不填寫。

3、“車輛類別”欄,在表中所列項目中劃√。

4、“廠牌型號”、“發動機號碼”、“車輛識別代號(車架號碼)”欄,分別填寫車輛整車出廠合格證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貨物進口證明書》中注明的產品型號、發動機號碼、車輛識別代號(VIN,車架號碼)。

5、“購置日期”欄,填寫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或有效憑證)上注明的日期。

6、“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或有效憑證)號碼”欄,填寫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或有效憑證)上注明的號碼。

7、本表(一車一表)一式五份,一份由納稅人留存;一份由主管稅務機關留存;一份由地市級國家稅務局留存;一份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留存;一份由國家稅務總局留存。

附件3:

換(補)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申請表 填表日期:年 月 日 納稅人名稱: 納稅人證件名稱 證件號碼 聯系電話 郵政編碼 地 址 車輛牌照號碼 機動車行駛證號碼 車輛類別

1、汽車、

2、摩托車、

3、電車、

4、掛車、

5、農用運輸車 廠牌型號 完稅證明號碼

申請補辦理由及有關情況: 納稅人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以下由稅務機關填寫 接收人: 接收時間: 年 月 日

主管稅務機關(章): 備 注:

《換(補)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申請表》填表說明

1、本表由車輛購置稅納稅人在申請辦理換(補)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時填寫。

2、“納稅人名稱”欄,填寫車主名稱。

3、“納稅人證件名稱”欄,單位車輛填寫《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個人車輛填寫《居民身份證》或其他身份證明名稱。

4、“證件號碼”欄,填寫《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居民身份證》及其他身份證件的號碼。

5、“車輛類別”欄,在表中所列項目中劃√。

6、“廠牌型號”欄,填寫車輛整車出廠合格證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貨物進口證明書》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監管車輛進(出)境領(銷)牌照通知書》或《沒收走私汽車、摩托車證明書》中注明的產品型號。

7、“備注”欄填寫補發完稅證明號碼。

8、本表一式二份,一份由納稅人留存;一份由主管稅務機關留存。 附件4:

車輛購置稅退稅申請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納稅人名稱 金額單位:元 納稅人證件名稱 證件號碼 聯系電話 郵政編碼 地址

車輛基本情況 生產企業名稱 發動機號碼 廠牌型號

車輛識別代號(車架號碼) 購置日期 車輛牌照號碼

已繳納車輛購置稅稅款 完稅憑證號碼 申請退稅額 完稅證明號碼 退稅原因 納稅人簽章

如委托代理人的,代理人應填寫以下各欄 代理人名稱 代理人(章) 地址 經辦人 電話

以下由稅務機關填寫 接收人: 接收時間: 年 月 日 主管稅務機關(章):

《車輛購置稅退稅申請表》填表說明

1、本表由車輛購置稅納稅人(或代理人)在申請退稅時填寫。

2、“納稅人名稱”欄,填寫車主名稱。

3、“納稅人證件名稱”欄,單位車輛填寫《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個人車輛填寫《居民身份證》或其他身份證明名稱。

4、“證件號碼”欄,填寫《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居民身份證》及其他身份證件的號碼。

5、“購置日期”欄,填寫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或有效憑證)上注明的日期。

6、“廠牌型號”、“發動機號碼”、“車輛識別代號(車架號碼)”欄,分別填寫車輛整車出廠合格證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貨物進口證明書》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監管車輛進(出)境領(銷)牌照通知書》或《沒收走私汽車、摩托車證明書》中注明的產品型號、發動機號碼、車輛識別代號(VIN,車架號碼)。

7、“完稅憑證號碼”欄,填寫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車輛購置稅繳稅憑證號碼。

8、“已繳納車購稅稅款”欄,填寫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車輛購置稅繳稅憑證上注明的應納稅款。

9、“退稅原因”欄,按下列項目選擇字母填寫: A、因質量原因,車輛被退回生產企業或者經銷商的; B、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構不予辦理車輛登記注冊的; C、因其他原因多繳稅款的。

10、本表(一車一表)一式二份,一份由納稅人留存;一份由主管稅務機關留存。

附件5:

車輛變動情況登記表 填表日期:年 月 日 車主名稱 郵政編碼 聯系電話 地址

完稅證明號碼 車輛原牌號 車輛新牌號 車輛變動情況 過戶

過戶前車主名稱 過戶前車主身份 證件及號碼 轉籍 轉出 車主名稱 地址 轉入 車主名稱 地址 變更 變更項目 發動機

車輛識別代號(車架號碼) 其他 變更前號碼 變更前號碼 變更后號碼 變更后號碼 變更原因: 接收人: 接收時間: 年 月 日

主管稅務機關(章): 備 注

《車輛變動情況登記表》填表說明

1、本表由車主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車輛過戶、轉籍、變更檔案手續時填寫。

2、辦理過戶手續的,過戶后的車主填寫以下各欄:車主名稱、郵政編碼、聯系電話、地址、完稅證明號碼、車輛原牌號、車輛新牌號及車輛變動情況過戶欄。其中“完稅證明號碼”填寫過戶前原車主提供的完稅證明號碼。

3、辦理轉籍手續的,車主本人填寫以下各欄:車主名稱、郵政編碼、聯系電話、地址、完稅證明號碼、車輛原牌號、車輛新牌號及車輛變動情況轉籍欄。其中“完稅證明號碼”填寫轉籍前主管稅務機關核發的完稅證明號碼;轉入、轉出車主名稱應填寫同一名稱。

4、辦理既過戶又轉籍手續的,過戶后的車主填寫以下各欄:車主名稱、郵政編碼、聯系電話、地址、完稅證明號碼、車輛原牌號、車輛新牌號及車輛變動情況轉籍欄。其中“完稅證明號碼”填寫過戶、轉籍前主管稅務機關核發的完稅證明號碼;“轉出車主名稱及地址”填寫過戶前車主名稱及地址;“轉入車主名稱及地址”應填寫填表車主的名稱及地址。

5、辦理變更手續的,車主本人填寫以下各欄:車主名稱、郵政編碼、聯系電話、地址、完稅證明號碼、車輛原牌號、車輛新牌號及車輛變動情況變更欄。

6、本表“備注”欄填寫新核發的完稅證明號碼。

7、本表一式二份(一車一表),一份由車主留存,一份由主管稅務機關留存。

附件6: 車輛購置稅檔案轉移通知書 (轉入地主管稅務機關): 現將 (納稅人) 車輛購置稅檔案(編號: )及檔案袋內資料清單(編號: )轉交給你們,請查收。

(轉出地主管稅務機關印章)

年 月 日

第四篇:(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號

現就《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3號,以下簡稱辦法)實施的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辦法第三條第二項所稱納稅人所在地,是指納稅人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

二、納稅人辦理車輛購置稅涉稅事宜,可以自行辦理,也可以委托代理人辦理。法律法規、辦法及本公告另有規定的除外。

三、辦法第五條所稱購買之日,是指《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以下簡稱統一發票)或者其他有效憑證的開具日期。

進口之日,是指《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或者其他有效憑證的開具日期。

取得之日,是指合同、法律文書或者其他有效憑證的生效或者開具日期。

四、辦法第七條所稱納稅人身份證明、車輛價格證明、車輛合格證明,分別如下:

(一)納稅人身份證明

1.內地居民,提供內地《居民身份證》或者《居民戶口簿》(上述證件上的

發證機關為非車輛登記注冊地的納稅人在申報納稅時需同時提供車輛登記注冊地的居住證或者暫住證)或者軍人(含武警)身份證明;

2.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居民,提供入境的身份證明和居住證明;

3.外國人,提供入境的身份證明和居住證明;

4.組織機構,提供《組織機構代碼證》或者《稅務登記證》或者其他有效機構證明。

(二)車輛價格證明

1.境內購置車輛,提供銷售者開具給納稅人購買應稅車輛所支付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的憑證,包括統一發票(發票聯和報稅聯)或者其他有效憑證。

2.進口自用車輛,提供《海關進口關稅專用繳款書》、《海關進口消費稅專用繳款書》或者海關進出口貨物征免稅證明。

(三)車輛合格證明

1.國產車輛,提供整車出廠合格證明(以下簡稱合格證)或者車輛電子信息單。

2.進口車輛,提供車輛電子信息單、《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貨物進口證明書》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監管車輛進(出)境領(銷)牌照通知書》或者《沒收走私汽車、摩托車證明書》。

五、辦法以及本公告要求納稅人提供資料的,納稅人應當提供原件和相應的

復印件。復印件由主管稅務機關留存。主管稅務機關根據不同業務管理規定要求留存統一發票報稅聯、車輛電子信息單、彩色照片以及《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以下簡稱完稅證明)等原件的,不再留存復印件。其他原件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退還納稅人。

六、駐外使領館工作人員進口自用車輛,在辦理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時,除按照法律法規規定提供相關資料外,還應當提供以下資料:

(一)護照原件和復印件;

(二)駐外使領館出具的《我國駐外使領館人員離任回國證明書》或者《駐外使領館人員身份證明》。

七、本公告第六條所稱駐外使領館工作人員,是指我國駐外使領館享受常駐人員待遇的工作人員,不包括駐港澳地區內派機構的工作人員和其他駐境外機構的工作人員。

八、辦法第九條第二項所稱進口自用,是指納稅人直接從境外進口或者委托代理進口自用的應稅車輛,不包括境內購買的進口車輛。

九、辦法第九條第五項規定,納稅人提供的有效價格證明注明的價格,主管稅務機關認為明顯偏低的,核定計稅價格的方法如下:

核定計稅價格=車輛銷售企業車輛進價(進貨合同或者發票注明的價格)×(1+成本利潤率)

成本利潤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確定。

十、辦法第九條第六項所稱進口舊車,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監管車輛進(出)境領(銷)牌照通知書》或者其他有效證明注明的進口舊車。

所稱因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受損的車輛,是指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出具的受損車輛賠償文書報告或者有關機構出具的有效證明中注明的因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受損的車輛。

所稱庫存超過3年的車輛,是指自合格證標注的“車輛制造日期”至車輛有效價格證明的開具日期超過3年的國產車輛;自《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貨物進口證明書》標注的“運抵日期”,或者《沒收走私汽車、摩托車證明書》或者裁定沒收法律文書標注的“簽發日期”至車輛有效價格證明的開具日期超過3年的進口車輛。

所稱行駛8萬公里以上的試驗車輛,是指經工業和信息化部授權的車輛試驗機構出具的車輛試驗報告或者其他證明材料注明已行駛8萬公里以上的試驗車輛。

十一、駐外使領館工作人員進口自用車輛在申報繳納車輛購置稅時,主管稅務機關應當按照海關專用繳款書核定的車輛完稅價格,確定計稅價格。

十二、主管稅務機關應當按規定對車輛購置稅征管資料進行電子影像化管理。

車輛購置稅紙質征管資料保存期限:摩托車紙質征管資料5年,其他車輛紙質征管資料10年。

車輛購置稅紙質征管資料超過保存期限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按規定清點造冊后予以銷毀。

十三、車輛購置稅征管資料內容分別如下:

(一)征稅車輛

納稅人身份證明、車輛價格證明、車輛合格證明和《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表》(附件1,以下簡稱納稅申報表)。

(二)免稅車輛

納稅人身份證明、車輛價格證明、車輛合格證明、納稅申報表、《車輛購置稅免(減)稅申報表》(附件2,以下簡稱免稅申報表)和車輛免(減)稅證明資料。

(三)免稅車輛重新申報車輛

1.發生二手車交易行為的:納稅人身份證明、《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納稅申報表和完稅證明正本。

2.未發生二手車交易行為的:納稅人身份證明、納稅申報表、完稅證明正本和其他相關材料。

(四)補稅車輛

車主身份證明、車輛價格證明、納稅申報表和補稅相關材料。

(五)完稅證明補辦車輛

1.車輛登記注冊前完稅證明發生損毀丟失的:納稅人(車主)身份證明、車

輛購置稅完稅憑證、車輛合格證明和《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補辦表》(附件3,以下簡稱補辦表)。

2.車輛登記注冊后完稅證明發生損毀丟失的:納稅人(車主)身份證明、《機動車行駛證》和補辦表。同時,稅務機關應當留存新完稅證明副本。

(六)完稅證明更正車輛

完稅證明正、副本和完稅證明更正相關材料。

十四、主管稅務機關依據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免稅圖冊,為符合免稅條件但已征稅的設有固定裝置非運輸車輛辦理免稅和退稅手續。

辦理退稅業務手續,納稅人填寫《車輛購置稅退稅申請表》(附件4,以下簡稱退稅申請表),并提供規定資料辦理退稅手續。

十五、主管稅務機關應當依據納稅人提供的免(減)稅申報資料,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程序辦理免(減)稅手續。

十六、回國服務的在外留學人員購買自用國產小汽車辦理免稅手續,除了按辦法規定提供申報資料外,還應當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駐留學人員學習所在國的大使館或者領事館(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聯絡辦公室、中央人民政府駐澳門聯絡辦公室)出具的留學證明;公安部門出具的境內居住證明、本人護照;海關核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回國人員購買國產汽車準購單》。

所稱小汽車,是指含駕駛員座位9座以內,在設計和技術特性上主要用于載運乘客及其隨身行李或者臨時物品的乘用車。

十七、長期來華定居專家(以下簡稱來華專家)辦理進口自用小汽車免稅手續, 除了按辦法規定提供申報資料外,還應當提供國家外國專家局或者其授權單位核發的專家證,公安部門出具的境內居住證明、本人護照。

所稱來華專家,是指來華工作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外國專家。

十八、辦法第十九條所稱設有固定裝置,是指車輛設有不能輕易移動和拆卸(焊接、鉚接或者螺栓固定等)的固定裝置。

十九、申報列入免稅圖冊的車輛,機動車生產企業或者納稅人按照規定填寫《設有固定裝置非運輸車輛信息表》(附件5,以下簡稱車輛信息表),并提供下列資料:

1.車輛合格證明原件、復印件。

國產車輛,提供合格證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車輛生產及產品公告》;進口車輛,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貨物進口證明書》。

2.車輛內、外觀彩色五寸照片1套。

3.車輛內、外觀彩色照片電子文檔。

十、辦法第二十二條所稱主管稅務機關在稅款足額入庫后發放完稅證明,具體情形如下:納稅人到銀行辦理車輛購置稅稅款繳納(轉賬或者現金)由銀行將稅款繳入國庫的,主管稅務機關依據國庫傳回的《稅收繳款書(銀行經收專用)》聯次發放完稅證明;納稅人通過橫向聯網電子繳稅系統等電子方式繳納稅款的,稅款劃繳成功后,主管稅務機關即可發放完稅證明;納稅人在辦稅服務廳以現金方式繳納稅款的,主管稅務機關收取稅款后即可發放完稅證明。

二十一、辦法第二十六條所稱完稅證明內容與原申報資料不一致,是指完稅證明納稅人名稱、廠牌型號、車輛識別代號(車架號)、發動機號等項內容與原申報資料不一致且不影響車輛購置稅應納稅額的情形。

車輛識別代號(車架號)和發動機號同時與原申報資料不一致的不屬于該情形。

主管稅務機關核實后,辦理更正手續,收回原完稅證明,核發新完稅證明。

二十二、稅務機關發現納稅人未按規定繳納車輛購置稅的,有權責令其補繳;納稅人拒絕繳納的,稅務機關可以通知公安機關車輛管理部門暫扣納稅人的車輛牌照。

納稅人繳清稅款后,主管稅務機關及時通知公安機關車輛管理部門解除暫扣車輛牌照。

二十三、本公告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盾囕v購置稅廢止或者失效的文件目錄》(見附件6)所列文件條款同時廢止或者失效。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5年1月30日

附件:1.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表

2.車輛購置稅免(減)稅申報表

3.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補辦表

4.車輛購置稅退稅申請表

5.設有固定裝置非運輸車輛信息表

6.車輛購置稅廢止或失效的文件目錄

第五篇: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5號,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辦法

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5號

(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辦法》已經2005年10月25日第7次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國家稅務總局局長:謝旭人

二○○五年十一月十五日

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辦法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征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征管法實施細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車購稅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根據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三十條、車購稅條例第十二條的規定,納稅人應到下列地點辦理車購稅納稅申報。

(一)需要辦理車輛登記注冊手續的納稅人,向車輛登記注冊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二)不需要辦理車輛登記注冊手續的納稅人,向所在地征收車購稅的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車購稅實行一車一申報制度。

第三條納稅人辦理納稅申報時應如實填寫《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表》(見附件1,以下簡稱納稅申報表),同時提供以下資料的原件和復印件。復印件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以下簡稱統一發票)報稅聯由主管稅務機關留存,其他原件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退還納稅人。

(一)車主身份證明

1.內地居民,提供內地《居民身份證》(含居住、暫住證明)或《居民戶口簿》或軍人(含武警)身份證明;

2.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居民,提供入境的身份證明和居留證明;

3.外國人,提供入境的身份證明和居留證明;

4.組織機構,提供《組織機構代碼證書》。

(二)車輛價格證明

1.境內購置車輛,提供統一發票(發票聯和報稅聯)或有效憑證;

2.進口自用車輛,提供《海關關稅專用繳款書》、《海關代征消費稅專用繳款書》或海關《征免稅證明》。

(三)車輛合格證明

1.國產車輛,提供整車出廠合格證明(以下簡稱合格證);

2.進口車輛,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貨物進口證明書》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監管車輛進(出)境領(銷)牌照通知書》或《沒收走私汽車、摩托車證明書》。

1(四)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四條符合車購稅條例第九條免稅、減稅規定的車輛,納稅人在辦理納稅申報時,除按本辦法第三條規定提供資料外,還應根據不同情況,分別提供下列資料的原件、復印件及彩色照片。原件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退還納稅人,復印件及彩色照片由主管稅務機關留存。

(一)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和國際組織駐華機構的車輛,提供機構證明;

(二)外交人員自用車輛,提供外交部門出具的身份證明;

(三)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列入軍隊武器裝備訂貨計劃的車輛,提供訂貨計劃的證明;

(四)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提供車輛內、外觀彩色5寸照片;

(五)其他車輛,提供國務院或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

第五條已經辦理納稅申報的車輛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應按本辦法規定重新辦理納稅申報:

(一) 底盤發生更換的;

(二)免稅條件消失的。

第六條底盤發生更換的車輛,計稅依據為最新核發的同類型車輛最低計稅價格的70%。同類型車輛是指同國別、同排量、同車長、同噸位、配置近似等(下同)。

第七條最低計稅價格是指國家稅務總局依據車輛生產企業提供的車輛價格信息,參照市場平均交易價格核定的車輛購置稅計稅價格。

第八條免稅條件消失的車輛,自初次辦理納稅申報之日起,使用年限未滿10年的,計稅依據為最新核發的同類型車輛最低計稅價格按每滿1年扣減10%,未滿1年的計稅依據為最新核發的同類型車輛最低計稅價格;使用年限10年(含)以上的,計稅依據為0。

第九條對國家稅務總局未核定最低計稅價格的車輛,納稅人申報的計稅價格低于同類型應稅車輛最低計稅價格,又無正當理由的,主管稅務機關可比照已核定的同類型車輛最低計稅價格征稅。同類型車輛由主管稅務機關確定,并報上級稅務機關備案。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應制定具體辦法及時將備案的價格在本地區統一。

第十條車購稅條例第六條“價外費用”是指銷售方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補貼、違約金(延期付款利息)和手續費、包裝費、儲存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保管費、代收款項、代墊款項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

第十一條車購稅條例第七條規定的“申報的計稅價格低于同類型應稅車輛的最低計稅價格,又無正當理由的”,是指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低于出廠價格或進口自用車輛的計稅價格。

第十二條進口舊車、因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受損的車輛、庫存超過3年的車輛、行駛8萬公里以上的試驗車輛、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車輛,凡納稅人能出具有效證明的,計稅依據為其提供的統一發票或有效憑證注明的價格。

第十三條主管稅務機關在為納稅人辦理納稅申報手續時,應實地驗車。

第十四條主管稅務機關應對納稅申報資料進行審核,確定計稅依據,征收稅款,核發《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以下簡稱完稅證明)。征稅車輛在完稅證明征稅欄加蓋車購稅征稅專用章,免稅車輛在完稅證明免稅欄加蓋車購稅征稅專用章。

第十五條主管稅務機關對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在未接到國家稅務總局批準的免稅文件前,應先征稅。

第十六條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車購稅繳稅憑證上的應納稅額保留到元,元以下金額舍去。

第十七條主管稅務機關發現納稅人申報的計稅價格低于最低計稅價格,除按照規定征收車購稅外,還應采集并傳遞統一發票價格異常信息。

第十八條 完稅證明分正本和副本,按車核發、每車一證。正本由納稅人保管以備查驗,副本用于辦理車輛登記注冊。

完稅證明不得轉借、涂改、買賣或者偽造。

第十九條完稅證明發生損毀、丟失的,車主在申請補辦完稅證明前應在《中國稅務報》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指定的公開發行的報刊上刊登遺失聲明,填寫《換(補)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申請表》(見附件3,以下簡稱補證申請表)。

第二十條 納稅人在辦理車輛登記注冊前完稅證明發生損毀、丟失的,主管稅務機關應依據納稅人提供的車購稅繳稅憑證或主管稅務機關車購稅繳稅憑證留存聯,車輛合格證明,遺失聲明予以補辦。

第二十一條 車主在辦理車輛登記注冊后完稅證明發生損毀、丟失的,車主向原發證稅務機關申請換、補,主管稅務機關應依據車主提供的《機動車行駛證》,遺失聲明核發完稅證明正本(副本留存)。

第二十二條已繳車購稅的車輛,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準予納稅人申請退稅:

(一) 因質量原因,車輛被退回生產企業或者經銷商的;

(二) 應當辦理車輛登記注冊的車輛,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構不予辦理車輛登記注冊的。

第二十三條納稅人申請退稅時,應如實填寫《車輛購置稅退稅申請表》(見附件4 ,以下簡稱退稅申請表),分別下列情況提供資料:

(一)未辦理車輛登記注冊的,提供生產企業或經銷商開具的退車證明和退車發票、完稅證明正本和副本;

(二) 已辦理車輛登記注冊的,提供生產企業或經銷商開具的退車證明和退車發票、完稅證明正本、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構出具的注銷車輛號牌證明。

第二十四條因質量原因,車輛被退回生產企業或者經銷商的,納稅人申請退稅時,主管稅務機關依據自納稅人辦理納稅申報之日起,按已繳稅款每滿1年扣減10%計算退稅額;未滿1年的,按已繳稅款全額退稅。

第二十五條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構不予辦理車輛登記注冊的車輛,納稅人申請退稅時,主管稅務機關應退還全部已繳稅款。

第二十六條符合免稅條件但已征稅的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主管稅務機關依據國家稅務總局批準的《設有固定裝置免稅車輛圖冊》(以下簡稱免稅圖冊)或免稅文件,辦理退稅。

第二十七條車購稅條例第九條“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是指:

1.列入國家稅務總局印發的免稅圖冊的車輛;

2.未列入免稅圖冊但經國家稅務總局批準免稅的車輛。

第二十八條主管稅務機關依據免稅圖冊或國家稅務總局批準的免稅文件為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辦理免稅。

第二十九條 需列入免稅圖冊的車輛,由車輛生產企業或納稅人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填寫《車輛購置稅免(減)稅申請表》(見附件2,以下簡稱免稅申請表),提供下列資料:

(一)本辦法第三條第

(三)款規定的車輛合格證明原件、復印件;

(二)車輛內、外觀彩色五寸照片1套;

(三)車輛內、外觀彩色照片電子文檔(文件大小不超過50KB,像素不低于300萬,并標明車輛生產企業名稱及車輛型號,僅限車輛生產企業提供)。

第三十條主管稅務機關將審核后的免稅申請表及附列的車輛合格證明復印件(原件退回申請人)、照片及電子文檔一并逐級上報。其中:

(一)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分別于每年的

3、

6、

9、12月將免稅申請表及附列資料報送至國家稅務總局。

(二)國家稅務總局分別于申請當期的

4、

7、10月及次年1月將符合免稅條件的車輛列入免稅圖冊。

第三十一條納稅人購置的尚未列入免稅圖冊的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在規定的申報期限內,應先辦理納稅申報,繳納稅款。

第三十二條在外留學人員(含香港、澳門地區)回國服務的(以下簡稱留學人員),購買1輛國產小汽車免稅。

第三十三條來華定居專家(以下簡稱來華專家)進口自用的1輛小汽車免稅。

第三十四條留學人員購置的、來華專家進口自用的符合免稅條件的車輛,主管稅務機關可直接辦理免稅事宜。

第三十五條留學人員、來華專家在辦理免稅申報時,應分別下列情況提供資料:

(一)留學人員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駐留學生學習所在國的大使館或領事館(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聯絡辦公室教育科技部、中央人民政府駐澳門聯絡辦公室宣傳文化部)出具的留學證明;公安部門出具的境內居住證明、個人護照;海關核發的《回國人員購買國產小汽車準購單》;

(二)來華專家提供國家外國專家局或其授權單位核發的專家證;公安部門出具的境內居住證明。

第三十六條防汛和森林消防部門購置的由指定廠家生產的指定型號的用于指揮、檢查、調度、防汛(警)、聯絡的專用車輛(以下簡稱防汛專用車和森林消防專用車)免稅。第三十七條防汛專用車和森林消防專用車,主管稅務機關依據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批準文件審核辦理免稅。具體程序如下:

(一)主管部門每年向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提出免稅申請;

(二)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將審核后的車輛型號、數量、流向、照片及有關證單式樣通知納稅人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

(三)主管稅務機關依據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批準文件審核辦理免稅。

第三十八條納稅人購置的農用三輪車免稅。主管稅務機關可直接辦理免稅事宜。第三十九條主管稅務機關應對已經辦理納稅申報的車輛建立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檔案(以下簡稱檔案)。

第四十條主管稅務機關應依據車購稅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與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構定期交換信息。

第四十一條車輛發生過戶、轉籍、變更等情況時,車主應在向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構辦理車輛變動手續之日起30日內,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檔案變動手續。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第四十一條 “過戶”,是指車輛登記注冊地未變而車主發生變動的情形。

車主辦理車輛過戶手續時,應如實填寫《車輛變動情況登記表》(見附件5,以下簡稱變動表》,并提供完稅證明正本和《機動車行駛證》原件及復印件?!稒C動車行駛證》原件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退還車主,復印件及完稅證明正本由主管稅務機關留存。主管稅務機關對過戶車輛核發新的完稅證明正本(副本留存)。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第四十一條 “轉籍”,是指同一車輛的登記注冊地發生變動的情形。車輛轉籍分轉出和轉入。

(一)車主辦理車輛轉出手續時,應如實填寫變動表,提供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構出具的車輛轉出證明材料。轉出地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據此辦理檔案轉出手續,向轉入地主管稅務機關開具《車輛購置稅檔案轉移通知書》(見附件6,以下簡稱檔案轉移通知書)。

(二)車主辦理車輛轉入手續時,應如實填寫變動表,提供轉出地主管稅務機關核發的完稅證明正本、檔案轉移通知書和檔案。轉入地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將轉出地主管稅務機關核發的完稅證明正本、檔案轉移通知書和檔案留存。對轉籍車輛核發新的完稅證明正本(副本留存)。

第四十四條既過戶又轉籍的車輛,主管稅務機關按轉籍辦理檔案變動手續。第四十五條 轉籍車輛檔案資料交接程序如下:

(一)轉出地主管稅務機關將檔案資料連同檔案轉移通知書,交由車主自帶轉籍。轉出地主管稅務機關復印留存轉出的全部檔案資料并保存60天;

(二)轉入地主管稅務機關按本辦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建立檔案;

(三)轉籍過程中檔案丟失、損毀的,轉出地主管稅務機關在檔案留存期限內,可向車主提供留存檔案,每頁加蓋轉出地主管稅務機關印章。

第四十六條本辦法第四十一條 “變更”,是指已經辦理納稅申報的車輛,經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構批準的車主名稱、車輛識別代號(VIN,車架號碼)發生變更的。

辦理車輛變更手續時,納稅人應填寫變動表,提供完稅證明正本和《機動車行駛證》原件及復印件?!稒C動車行駛證》原件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退還車主,復印件及完稅證明正本由主管稅務機關留存。主管稅務機關對變更車輛核發新的完稅證明正本(副本留存)。第四十七條 完稅證明的樣式、規格、編號由國家稅務總局統一規定并印制。

第四十八條納稅申報表、免稅申請表、補證申請表、退稅申請表、變動表、檔案轉移通知書的樣式、規格由國家稅務總局統一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自行印制使用。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負責解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依照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五十條 本辦法自2006年1月1日起實施。以前規定與本辦法有抵觸的,依本辦法執行。

附件:1.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表

2.車輛購置稅免(減)稅申請表

3.換(補)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申請表

4.車輛購置稅退稅申請表

5.車輛變動情況登記表

6.車輛購置稅檔案轉移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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