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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司法警察主要職權

2023-01-19

第一篇:法院司法警察主要職權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條例

(征求意見稿)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職權

第三章 組織管理

第四章 警務保障

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隊伍建設和科學管理,保障司法警察依法行使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等法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的警種之一,是人民法院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具有武裝性質的司法力量。

第三條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任務是通過行使職權,預防、制止和懲治妨礙審判活動的違法犯罪行為,維護審判秩序,保障審判工作順利進行。

第四條 最高人民法院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法院司法警察工作,上級人民法院領導下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工作。

第五條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必須以憲法和法律為活動準則,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忠于職守,清正廉潔,服從命令,嚴格執法。

第六條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執行職務,受法律保護。

第二章 職 權

第七條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職責:

(一)維護審判秩序;

(二)對進入審判區域的人員進行安全檢查;

(三)刑事審判中傳帶證人、鑒定人和傳遞證據,押解、看管被告人或罪犯;

(四)在對具有給付內容的生效法律文書進行強制執行中,配合實施執行措施,必要時依法采取強制措施;

(五)執行死刑;

(六)協助維護機關安全及涉訴信訪工作秩序;

(七)執行司法拘傳、拘留等強制措施;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八條 在法庭審判過程中,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應按照審判長或獨任審判員的指令,對違反法庭規則或哄鬧、沖擊法庭,侮辱、誹謗、威脅、毆打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訴訟參與人或旁聽人員,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依法予以訓誡、強行帶離、罰款或拘留。

第九條 對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人民法院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應將其控制,根據需要進行詢問、提取或固定相關證據,依法執行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

第十條 對不宜進入審判區域而強行進入的人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應依法強行帶離;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應視情節予以控制,并及時移送公安機關。第十一條 在對具有給付內容的生效法律文書進行強制執行中,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可依法實施搜查、查封、扣押、強制遷出等執行行為。

第十二條 在法院區域內或法院門前,遇當事人、涉訴信訪人員或其他人員實施自殺、自傷等行為時,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應對其采取約束性保護措施,必要時移送公安機關。

第十三條 對嚴重擾亂人民法院工作秩序、危害人民法院工作人員人身安全及法院機關財產安全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可先期處置,提取、保存相關證據,并及時移送公安機關。第十四條 遇有脫逃、攔劫囚車、搶奪槍支或其他暴力行為的緊急情況,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可依照國家有關規定使用警械;使用警械不能制止或者不使用武器制止可能發生嚴重后果的,可依照國家有關規定使用武器。

第三章 組織管理

第十五條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實行警銜制度。人民法院授予警銜的人員應當是使用國家專項編制的在職人員。

第十六條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編制、建制,由最高人民法院規定。

第十七條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實行編隊管理。最高人民法院設立司法警察管理機構,高級人民法院設立司法警察總隊,中級人民法院設立司法警察支隊,基層人民法院設立司法警察大隊。

第十八條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受所在人民法院院長的領導,接受所在人民法院和上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門的管理。

第十九條 上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門管理下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工作的主要職責:

(一)研究、制定司法警察工作的規劃和措施;

(二)指導司法警察隊伍建設;

(三)指導、監督、考評司法警察的業務工作;

(四)檢查、監督司法警察執行法律、法規的情況;

(五)備案司法警察部門主要負責人的任免;

(六)管理司法警察的警銜;

(七)組織司法警察的教育培訓;

(八)協調跨地區的重大警務活動;

(九)其他需要管理的事項。

第二十條 各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門管理本級司法警務工作的主要職責:

(一)組織落實司法警察的條例、條令及其他相關文件;

(二)研究、起草并組織實施隊伍管理的規章制度和細則;

(三)制定、實施司法警務工作計劃;

(四)組織司法警察履行職責;

(五)負責司法警察的教育培訓;

(六)管理司法警察的裝備;

(七)完成院長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二十一條 人民法院錄用司法警察,必須按照國家規定,公開考試,嚴格考核,擇優先用。人民法院錄用司法警察,應主要從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或其他人民警察院校畢業生中錄用。非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專業畢業的新錄用司法警察,須接受三個月的司法警察專業培訓,培訓由高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總隊組織實施。經考核合格的,正式任職并評定、授予相應警銜;不合格的,取消錄用資格。

第二十二條 調任、轉任到人民法院擔任司法警察職務的,應當符合擔任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條件和擬任職位所要求的資格條件。

根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性質、任務和特點,調任、轉任不同職務司法警察的最高年齡:辦事員、科員級不超過三十三周歲,科級不超過四十三周歲,處級不超過五十周歲。

第二十三條 人民法院對司法警察的調配,應當征求本院司法警察部門的意見;司法警察部門主要負責人的任免,應當報上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門備案。

第二十四條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應當經過司法警察專業培訓并考試、考核合格,方可任職、晉升職務、授予警銜、晉升警銜。

第二十五條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實行警察職務序列,分為警官職務序列、警員職務序列和警務技術職務序列。

第二十六條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必須按照規定著裝,佩帶警用標志,保持警容嚴整,舉止端莊。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執行職務時,必須攜帶警官證。

第二十七條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獎懲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八條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建立督察制度,對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執行法律、法規、遵守紀律的情況進行監督。

第四章 警務保障

第二十九條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必須執行上級的決定和命令。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認為決定和命令有錯誤的,可以按照規定提出意見,但不得中止或者改變決定和命令的執行;提出的意見不被采納時,必須服從決定和命令;執行決定和命令的后果由作出決定和命令的上級負責。

對審判長、獨任審判員指令的執行,參照上一款的規定。

第三十條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對超越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范圍的命令和指令,有權拒絕執行,并同時向上級機關報告。

第三十一條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執行職務,公民和組織應當給予支持和協助。公民和組織協助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受法律保護,對協助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執行職務有顯著成績的,給予表彰和獎勵。

公民和組織因協助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執行職務,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撫恤或者補償。

第三十二條 對拒絕和阻礙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三條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警用標志、制式服裝和警械,由公安部統一監制,最高人民法院會同公安部管理,其他個人和組織不得非法制造、販賣。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警用標志、制式服裝、警械、警官證為司法警察專用,其他個人和組織不得持有和使用。

第三十四條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工作和訓練所需經費應當得到保證,并列入本院財務預算。第三十五條 人民法院應當加強司法警察裝備現代化建設,有計劃地改善司法警察工作必需的警用裝備、交通、通訊等裝備設施。

第三十六條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實行國家公務員工資制度,并享受國家規定的警銜津貼和其他津貼、補貼、撫恤以及保險福利待遇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由最高人民法院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條例

法發〔2012〕23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隊伍建設和科學管理,保障司法警察依法行使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等法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的警種之一。 第三條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任務是預防、制止和懲治妨礙審判活動的違法犯罪行為,維護審判秩序,保障審判工作順利進行。

第四條 最高人民法院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法院司法警察工作,上級人民法院領導下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工作。

第五條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必須以憲法和法律為活動準則,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忠于職守,清正廉潔,服從命令,嚴格執法。

第六條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執行職務,受法律保護。

第二章 職 權

第七條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職責:

(一)維護審判秩序;

(二)對進入審判區域的人員進行安全檢查;

(三)刑事審判中押解、看管被告人或者罪犯,傳帶證人、鑒定人和傳遞證據;

(四)在生效法律文書的強制執行中,配合實施執行措施,必要時依法采取強制措施;

(五)執行死刑;

(六)協助機關安全和涉訴信訪應急處置工作;

(七)執行拘傳、拘留等強制措施;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八條 在法庭審判過程中,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應當按照審判長或者獨任審判員的指令,對違反法庭規則,哄鬧、沖擊法庭,侮辱、誹謗、威脅、毆打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員等擾亂法庭秩序的,依法予以強行帶離,執行罰款或者拘留。

1 出現危及法庭內人員人身安全、被告人或者罪犯脫逃等緊急情況時,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應當先行采取必要措施。

第九條 對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應當及時予以控制,根據需要進行詢問、提取或者固定相關證據,依法執行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

第十條 對不宜進入審判區域而強行進入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應當依法強行帶離;對涉嫌違法犯罪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應當予以控制,并視情節及時移送公安機關。

第十一條 在生效法律文書的強制執行中,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可以依法配合實施搜查、查封、扣押、強制遷出等執行行為。

第十二條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遇當事人或者其他人員實施自殺、自傷等行為時,應當及時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和協助救治,必要時應當對其采取約束性保護措施,并視情節移送公安機關。

第十三條 對嚴重擾亂人民法院工作秩序、危害人民法院工作人員人身安全及法院機關財產安全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應當采取訓誡、制止、控制等處置措施,保存相關證據,對涉嫌違法犯罪的,及時移送公安機關。

第十四條 遇有脫逃、攔劫囚車、搶奪槍支或者其他暴力行為的緊急情況,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可以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適用警械;使用警械不能制止或者不使用武器制止可能發生嚴重后果的,可以依照國家有關規定使用武器。

第三章 組織管理

第十五條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實行警銜制度。人民法院授予警銜的人員應當使用國家專項編制,具有司法警察職務,并履行司法警察職責。

第十六條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編制、建制,由最高人民法院規定。 第十七條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實行編隊管理。最高人民法院設立司法警察局,高級人民法院設立司法警察總隊,中級人民法院設立司法警察支隊,基層人民法院設立司法警察大隊。

第十八條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接受所在人民法院院長和上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門的領導,接受所在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門的管理。

第十九條 各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門管理本級司法警察工作的主要職責:

(一)組織落實司法警察的條例、條令及其他相關文件;

(二)制定實施司法警察工作的規章制度和細則;

(三)組織司法警察履行職責;

(四)組織司法警察教育訓練工作;

(五)協助管理司法警察警銜;

(六)管理司法警察裝備;

(七)完成院長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二十條 上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門管理下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工作的主要職責:

(一)研究、制定司法警察工作的規劃和規章制度;

(二)指導、監督、考評司法警察工作;

(三)制定司法警察教育訓練計劃;

(四)承擔司法警察部門主要負責人的任免職備案工作;

(五)管理司法警察警銜;

(六)協調跨地區的重大警務活動;

(七)承擔其他需要管理的事項。

第二十一條 人民法院錄用的司法警察,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條件。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錄用司法警察,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公開考試,嚴格考核,擇優選用。

新錄用的司法警察試用期為一年,試用期滿經考核合格的,正式任職并評定、授予相應警銜;不合格的,取消錄用資格。

第二十二條 調任、轉任到人民法院擔任司法警察職務的,應當符合擔任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條件和擬任職位所要求的資格條件。

第二十三條 人民法院對司法警察的調配,應當征求本院司法警察部門的意見;司法警察部門主要負責人的任免,應當報上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門備案。

第二十四條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應當經過司法警察專業培訓,考試考核合格方可任職或者晉升職務、授予或者晉升警銜。

第二十五條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實行警察職務序列,分為警官職務序列、警員職務序列和警務技術職務序列。

第二十六條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應當按照規定著裝,佩戴警用標志,保持警容嚴整,舉止端莊。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執行職務時,應當攜帶人民警察證。

3 第二十七條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獎懲按照國家相關法律和有關規定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章 警務保障

第二十八條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必須執行上級的決定和命令。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認為決定和命令有錯誤的,可以按照規定提出意見,但不得中止或者改變決定和命令的執行;提出的意見不被采納時,必須服從決定和命令;執行決定和命令的后果由作出決定和命令的上級負責。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對超越法律、法規規定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職責范圍的指令,有權拒絕執行,并同時向上級機關報告。

對審判長、獨任審判員指令的執行,依照前款規定。

第二十九條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警用標志、制式服裝、武器和警械,由公安部統一監制,最高人民法院會同公安部管理,其他個人和組織不得非法制造、販賣。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警用標志、制式服裝、武器、警械、人民警察證為司法警察專用,其他個人和組織不得持有和使用。

第三十條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工作和訓練所需經費應當得到保證,并列入人民法院財務預算。

第三十一條 人民法院應當加強司法警察裝備現代化建設,有計劃地改善司法警察工作必須的指揮、通信、武器、警械、防護、交通、救援等裝備設施。

第三十二條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實行國家公務員工資制度,并享受國家規定的警銜津貼和其他津貼、補貼、撫恤以及社會保險等福利待遇。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由最高人民法院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1997年5月4日公布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暫行條例》同時廢止。

第三篇: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執法細則

第一章

一般規定 1-1.制定目的和依據 1-2.適用范圍 1-3.基本要求

1-4.違反細則規定的責任 1-5.修訂 1-6.施行時間

第二章

刑事案件審判警務保障 2-1.職責 2-2.警務受領 2-3.警務準備 2-4.警務實施

2-5.死刑第二審案件開庭警務保障 2-6.遠程視頻提訊警務保障 2-7. 一般處置情況

第三章

執行死刑(略)

第四章 民事、行政案件審判警務保障 4-1. 職責 4-2. 警務受領 4-3. 警務準備 4-4. 警務實施

4-5. 人民法庭警務保障 4-6. 一般情況處置

第五章 配合執行警務保障 5-1. 職責 5-2. 警務受領 5-3. 警務準備 5-4. 警務實施 5-5. 一般情況處置 第六章 安全檢查 6-1. 職責 6-2. 警力配備

6-3. 設施與裝備配備

6-4. 不得進入審判場所的人員 6-5. 不得攜帶進入審判場所的物品 6-6. 警務實施 6-7. 一般處置情況

第七章 協助機關安全和涉訴信訪應急處置 7-1. 協助機關安全應急處置 7-2. 協助涉訴信訪應急處置工作 第八章 執行強制措施 8-1. 拘傳 8-2. 訓誡 8-3. 強行帶離 8-4. 罰款 8-5. 拘留

第九章 突發事件處置 9-1. 職責 9-2. 基本原則 9-3. 組織領導 9-4. 警務準備 9-5. 警務實施

第一章

一般規定

1-1.制定的目的和依據

為進一步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執法制度,規范執法行為,改進執法作風,提高執法水平,確保人民法院審判執行工作順利進行,依照現行有關法律、法規、司法解釋以及其他規范性文件,制定本細則。 1-2.適用范圍

1.本細則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嚴格、準確、規范執行法律、法規、司法解釋以及其他規范性文件的內部規范,僅限人民法院司法警務工作適用,不得在任何法律文書中引用,不得向外部單位、個人公開。

2.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執行司法警務工作任務時,應當遵守本細則規定。

1-3.基本要求

1.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應當嚴格公正規范。理性平和文明執法;模范遵守社會公德;尊重社會的公序良俗;保障訴訟參與人的合法權益。

2.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執法時應當按照規定著裝,佩戴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標志,持有人民警察證,保持警容嚴整,舉止端莊。

3.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應當依法行使職權,預防、制止和懲治妨礙審判活動的違法犯罪行為,維護審判秩序,保障審判工作順利進行,應當做到:

(1)執法主體合格

(2)執法程序合法

(3)執法行為規范

(4)執法紀律嚴明

(5)執法作風端正

4.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履行職責,嚴禁下列行為:

(1)接受案件當事人及相關人員的請客送禮

(2)插手過問他人辦理的案件

(3)泄露審判工作秘密

(4)玩忽職守,不履行法定義務

(5)其他違法違紀行為

1-4.違反細則規定的責任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違反本細則規定的,應當對直接責任人員予以提醒、勸導或者批評;情節較重或者屢次違反的,予以通報批評或者紀律處分。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依法追求相應法律責任。

1-5.修訂

本細則根據需要適時修訂。 1-6.施行時間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第二章

刑事案件審判警務保障

2-1.職責

在刑事案件審判活動中,司法警察依法實施維護審判秩序,保護審判人員、公訴人、辯護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人身安全,預防、制止妨礙刑事審判活動的違法犯罪行為,依法押解、看管被告人和罪犯,依法傳帶證人、鑒定人,傳遞、展示證據等,保障審判活動順利進行。

2-2.警務受領

1. 接受申請。案件承辦部門應至少提前三個工作日將提押票、用警申請、起訴書副本、判決書等案件有關資料送交本級司法警察部門,并說明該案件的基本情況。

用警申請的主要內容包括:用警部門、用警時間、用警地點、承辦法官及聯系人、被告人基本情況(姓名、性別、年齡、案由、數量)、在押表現及身體健康狀況、旁聽人員情況及其他與審判安全有關的信息。 2. 審核。認真審核案件承辦部門送交的提押票、用警申請及案件有關資料,確保準確無誤;對于信息不完備或者有差錯的,應當要求用警申請部門及時予以補正。 2-3.警務準備

1.熟悉案情。了解庭審時間、庭審地點、基本案情、社會影響,掌握被告人數量、在押表現、身體健康狀況及相關注意事項等內容。

2.制定方案。根據庭審時間、地點、規模、案情、被告人基本情況、場地條件及社會影響等因素,制定警務保障實施方案。方案主要包括組織指揮、警力配備、車輛配備、裝備配備、突發事件處置預案等內容。

(1)組織指揮??傊笓]通常由院長或者分管司法警察工作的院領導擔任,現場指揮由司法警察部門負責人擔任;總指揮和現場指揮負責警務保障的組織與協調,確定司法警察任務分工及協作計劃,指揮緊急情況的處置。

(2)警力配備。根據警務保障要求,分別設立押解、看管、值庭和處置突發事件分隊(組)。

押解分隊(組)。根據案件性質和被告人數量等情況配備相應押解警力,指定押解工作負責人。一名被告人應當有兩名司法警察押解;對重大案件、可能被判處較重刑罰的被告人,由三名司法經常押解;女性被告人由女性司法警察押解。案情復雜、社會影響較大的案件應當增加警力。

看管分隊(組)。根據案件性質、羈押場所的具體情況、被告人危險程度和數量等情況配備相應看管警力,指定看管工作負責人。對一名被告人的看管一般應當配備不少于兩名司法警察。對女性被告人應當由女性司法警察執行看管。

值庭分隊(組)。根據庭審活動時間、地點、規模、類型、場地條件等情況,選派司法警察值庭,指定值庭工作負責人。

處置突發事件分隊(組)。選派一定數量的機動警力成立處置突發事件分隊(組),指定處置突發事件工作負責人。

(3)車輛配備。根據案件性質和被告人數量等情況配備押解指揮車、囚車,并確保重大案件被告人押解一人一車,必要時配備備用車輛。執行任務前應當對車輛進行檢查,確保車輛性能完好。使用兩輛以上囚車執行押解任務時,應當編號、編隊,定人、定車、定位。選派司法警察擔任專職囚車駕駛員。

(4)裝備配備。執行警務保障任務的司法警察應當配備警棍、手銬、腳鐐、對講機、手持金屬探測器等警用裝備。必要時應當配備武器。

(5)突發事件處置預案。明確押解、看管、值庭過程中各種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的職責分工、處置程序和處置方法。

3.調警。 人民法院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調動使用下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或請求上級人民法院調派其他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協同完成特定警務保障任務。

(1)人民法院調動使用司法警察應當以《人民法院調動使用司法警察的命令》(簡稱《調警令》)的形式逐級下達。非緊急情況不得采用口頭或者其他形式調動使用司法警察?!墩{警令》應寫明工作任務、用警人數、著裝要求、攜帶裝備、集結時間、集結地點及其他具體要求,明確現場指揮員及聯系方式。

(2)上級人民法院調動使用司法警察應當填寫《人民法院調動使用司法警察審批表》,經院長或者分管司法警察工作的院領導批準后,由司法警察部門具體實施。

(3)下級人民法院申請上級人民法院調動使用司法警察,應當填寫《人民法院申請調動使用司法警察審批表》,經院長或者分管司法警察工作的院領導批準后,報上級人民法院審批。

(4)申請用警的人民法院在正常情況下必須提前兩天提出申請?!墩{警令》應提前一天下達至被調警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門。接到《調警令》后,被調警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一個工作日內向調警人民法院作出答復。遇有緊急情況時,下級人民法院應當服從上級人民法院調警。

(5)調動使用司法警察工作自《調警令》下達時開始,至任務全部完成時結束。司法警察在被調動試用期間的生活、物資等后勤保障由用警人民法院負責。

4.任務分配。將警務保障任務分配至實施警務保障的司法警察,必要時,組織警務保障任務演練。

5.實地勘察。對押解路線、審判場所、羈押場所、押解專用通道等進行實地勘察,完善各種安全措施,排除各種安全隱患。

(1)通常應當預先確定押解路線,選定備用路線,勘察行車路線、道路狀況和人車流量等。必要時,可以協調公安機關予以協助。

(2)對羈押場所、被告人押解通道、進出法庭路線及周邊環境進行檢查。

(3)檢查審判場所是否存在安全隱患,檢查審判區和旁聽區是否隔離,檢查束縛椅、囚籠等設施是否牢固。

(4)檢查警用裝備和武器是否處于良好狀態。 2-4.警務實施 2-4.1.提押

在刑事案件審判活動中,依法強制將被告人從看守所或者其他羈押場所安全、準確、按時押解至人民法院指定羈押場所。

1. 辦理提押手續。根據提押實施方案,執行押解任務的司法警察按照看守所或者其他羈押場所的規定,持提押票、本人人民法院警察證或者其他有效工作證件,辦理提押手續,并向羈押場所工作人員了解被告人在押表現。

2. 核對身份。執行押解任務的司法警察應當逐個核對被告人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住址、案由等內容,防止錯提和漏提。

3. 使用械具。當羈押場所看守人員將被告人交付司法警察時,應當迅速給被告人使用械具。使用械具時,一名司法警察握住被告人肘部,對其實施有效控制,另一名司法警察實施操作。對被告人應當使用手銬、絆繩或者腳鐐等,對于重大案件被告人,可能發生脫逃或其他危險行為的被告人,應當加用其他防脫逃的械具。

4. 安全檢查。采取手持金屬探測器與手工相結合的方式逐一對被告人進行安全檢查。安全檢查應當由兩名司法警察協同實施,一名司法警察控制被告人,另一名司法警察進行安全檢查。

(1)安全檢查時,必須對頭部、胸部、臀部、腋下、襠部、腰部、腹部、腳部、口袋、衣領、衣角、鞋、襪以及被告人隨身攜帶的物品進行檢查。

(2)女性被告人由女性司法警察實施安全檢查。

(3)對患有傳染性疾病的被告人實施安全檢查時,司法警察應當戴口罩、防護手套,著隔離服或者采取其他相應防護措施。 5.告知勤務。告知被告人:“XXX,XXX人民法院將對XX一案進行審理,現依法提你到庭,請遵守人民法院的相關規定,否則將采取強制措施。 6.乘車押解。

(1)司法警察應當對被告人實行貼身押解,全程嚴密監控被告人。

(2)同案被告人、成年被告人和未成年被告人、男性被告人和女性被告人,以及其他不宜同車乘坐的被告人,應分車押解。

(3)重大案件被告人,可能發生自傷、自殺、行兇、脫逃和其他危險行為的被告人,保證一人一車。

(4)囚車內不得搭載與押解工作無關的人員及物品。

(5)押解患有傳染性疾病的被告人時,應當采取有效防護措施。押解殘疾或行動不便的被告人時,可使用輪椅、擔架等輔助設施。

(6)將被告人押上囚車后,應當再次清點人數、核對身份、檢查械具使用情況及囚車車門窗是否鎖牢,并告知其應遵守的有關規定。

(7)被告人上(下)囚車時,司法警察應當分別抓住其肘部,一名司法警察先上(下)囚車令一名司法警察后上(下)囚車,同時加強警戒,防止被告人自傷、自殺、行兇和脫逃等情況發生。

(8)押解途中應當按照規定正確使用警燈、警報器,使用文明、規范用語。

(9)囚車到達后,應當停放于專用停車位置或者封閉的專用車庫。

7.徒步押解。將被告人押解到人民法院指定的羈押場所候審時,司法警察應當在統一指揮下,分別位于被告人側后方,抓住其肘部,實施徒步押解。 2-4.2看管

根據刑事案件審判工作的需要,依法在人民法院羈押室或者其他指定場所候審期間,對被告人進行嚴密有效的看守管理。

1.羈押場所要求。

(1)羈押場所應當設立看管值班室、押解專用通道及若干相互獨立的羈押室,羈押場所嚴禁存放與羈押、看管無關的物品。

(2)羈押室的墻體、門和被告人座椅等應當進行軟包裝處理,被告人座椅應當固定。

(3)羈押室內應當采用弱點照明,照明設施應當置于被告人無法觸及的位置。

(4)羈押場所應當配備完善的監控設施,確保司法警察在看管過程中能對整個羈押場所及被告人實時監控。

(5)羈押場所應當設立專用廁所,配備消毒設備。

2.交接登記。與執行押解任務的司法警察履行交接手續時,應當清點被告人數量、核對身份、了解基本情況,逐一登記被告人姓名、案由及進出羈押場所的時間等,并由執行押解、看管任務的司法警察分別簽名確認。

3.械具使用??垂芷陂g一般不得解除被告人的械具。

4.安全檢查。參照本細則2-4.1提押第4項安全檢查執行。

5.告知勤務。告知被告人:“XXX,請你遵守人民法院看管規定,保持肅靜,如有問題,請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

6.監控管理。嚴密監控被告人舉動,不間斷地巡查看管場所,檢查看管場所的門窗是否鎖閉,牢固。

7.看管要求。司法警察執行看管任務時:

(1)對同案被告人、男性被告人和女性被告人、成年被告人和未成年被告人以及其他需要分別看管的被告人,應當分別看管。

(2)對重大案件被告人、可能發生自傷、自殺、行兇、脫逃或者其他危險行為的被告人,應當面對面進行看管。

(3)不得詢問或者談論案情,不得談論國家秘密和審判工作秘密。

(4)不得辱罵、體罰、虐待或者變相體罰被告人。

(5)不得讓被告人以外的任何人進入看管場所,不準給被告人帶食品或者其他物品,不準給被告人傳遞口信。

(6)不得在看管場所攝影、錄音、錄像和采訪。

(7)被告人在看管期間有檢舉、揭發要求時,應當立即報告負責人和案件承辦人。

8.就餐。被告人在看管期間就餐時,應當加強監管。就餐的食物必須由人民法院提供,不得使用金屬、瓷器、硬塑料等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餐具。

9.如廁。被告人如廁前,司法警察應當查看廁所的環境是否安全,廁所內有無危險品及障礙物;如廁時,應當處于司法警察有效控制范圍內,一名被告人應當由兩名司法警察進行監管,女性被告人有女性司法警察負責監管。

10.特殊看管。被告人患有傳染性疾病時,司法警察應當采取有效防護措施。 2-4.3.法庭押解

在刑事案件審判活動中,按照審判長或獨任審判員的指令及時將被告人押解到法庭,確保帶入、庭審、帶離過程安全。

1.確認被告人身份。清點被告人數量、核對身份、了解基本情況,掌握羈押位置、出庭順序和時間。

2.徒步押解。根據審判長或者獨任審判員指令,將被告人壓入法庭,司法警察位于被告人側后方,抓住其肘部,將被告人帶到指定位置,使其面對審判席站立。

3.械具使用。對于重大案件被告人,可能發生自傷、自殺、行兇、脫逃或者其他危險行為的被告人不得解除械具。

在法庭上不得對未成年被告人使用械具,但未成年被告人確有人身危險性、可能嚴重妨礙庭審活動的除外。對未成年被告人必須使用械具的,在現實危險消除后,應當立即停止使用。 4.特殊情況。被告人因病或者體力不支無法站立時,司法警察應當報告審判長或者獨任審判員。 5.控制。在庭審過程中,司法警察應當對被告人實施有效控制,使用束縛椅或者囚籠。 使用囚籠時,兩名司法警察分別抓住被告人肘部,一名司法警察打開囚籠門,將被告人置于囚籠內,另一名司法警察將囚籠門鎖閉。

使用束縛椅時,兩名司法警察分別抓住被告人肘部,一名司法警察打開束縛板,另一名司法警察按壓被告人肩部,示意其坐下,被告人坐下后對束縛板加以固定。需要被告人站立時,按照審判長或者獨任審判員的指令,司法警察為其打開束縛板,并對其實施有效控制。 6.法庭押解要求。司法警察執行法庭押解任務時: (1)遵守法庭紀律,思想集中,態度嚴肅。 (2)不得讓無關人員接觸被告人。

(3)不得隨意與被告人交談或者詢問案情。 (4)不得侮辱或者變相體罰被告人。 (5)不得有妨礙審判活動的行為。

7.帶離。審判長或者獨任審判員下達“將被告人帶離法庭”的指令后,司法警察應當對被告人使用械具并將其帶離審判法庭。 2-4.4.值庭

在刑事案件審判活動中,維護法庭秩序,保障法庭內人員安全,傳帶證人、鑒定人,傳遞、展示證據,制止妨礙審判活動的行為,確保審判活動順利進行。

1. 值庭位置。在審判區值庭時,司法警察應當位于審判臺前兩側,背向審判臺,面向旁聽席。在旁聽區值庭時,司法警察應當位于便于觀察、處置情況的適當位置。值庭時間超過一小時可替換。

2. 值庭姿勢。根據需要采取立正、跨立姿勢或者坐姿。法庭宣判時采取立正姿勢;法庭調查開始后采取坐姿。

3. 傳帶證人。司法警察傳帶證人、鑒定人時,應當將其引導至指定位置。

4. 傳遞證據。接取、傳遞、展示證據時,應當注意安全。向被告人展示證據材料應當與其保持一定距離,防止其借機毀損。出示刀具等兇器時,應右手握柄,左手捏住兇器側面,使鋒利部位避開被告人,并與被告人保持一米以上的距離。 5. 維護秩序。

(1)執行值庭任務的司法警察應當在法庭審判活動開始前進入法庭,確認旁聽人員數量,了解掌握旁聽人員基本情況,引導旁聽人員按規定區域就坐。發現未成年人、精神病人、醉酒的人和其他不宜旁聽的人員,應當阻止或者勸其退出審判法庭。

(2)根據案件性質和旁聽人員數量安排一至兩名司法警察在旁聽區維護秩序,及時發現并制止違反法庭規則的行為。多名司法警察維護秩序時,可根據現場情況合理部署。 6. 值庭要求。司法警察執行值庭任務時:

(1)應當遵守法庭紀律,精神集中,舉止端莊,行為文明,態度嚴肅。 (2)不得擅離崗位。

(3)不得讓無關人員接觸被告人。

(4)不得辱罵或者變相體罰被告人以及實施其他妨礙審判活動的行為。目錄 2-4.5還押

在刑事案件審判結束后,依法強制將被告人從人民法院羈押場所安全押回看守所或者其他羈押場所。

1. 帶離。審判活動結束后,司法警察應對被告人使用械具,進行安全檢查,及時將被告人還押看守所或其他羈押場所。一般不得讓被告人在法庭或者羈押室閱讀庭審筆錄。 2. 核對身份。司法警察將被告人押上囚車時,應當再次清點人數、核對被告人身份。 3. 乘車押解。參照本細則2-4.1第6項乘車押解執行。 4. 辦理還押手續。妥善辦理登記交接手續,取回提押票。 2-5.死刑第二審案件開庭警務保障

各高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總隊負責死刑第二審案件開庭警務保障工作,統一組織、協調、部署警力。高級人民法院需要在被告人羈押地人民法院審理的,可由被告人羈押地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門提供警務保障。

警務準備與警務實施。參照本細則2-3警務準備、2-4警務實施執行。 2-6.遠程視頻提訊警務保障

在最高人民法院復核死刑案件過程中,采用視頻方法對被告人進行遠程提訊,司法警察依法押解、看管被告人,維護視頻提訊工作秩序,保障視頻提訊場所安全。 2-6.1. 遠程視頻提訊設施要求

1. 視頻提訊場所應當設于人民法院刑事審判法庭或者公安機關看守所內,以保證視頻提訊工作的效果和安全。

2. 視頻提訊場所應當符合人民法院刑事審判法庭建設標準,設有押解專用通道、羈押室、囚籠、束縛椅等安全設施。

3. 配備音像視頻、網絡傳真機、打印機等保障設備。 4. 視頻提訊場所不得擺放與視頻提訊工作無關的物品。 2-6.2. 警務受領

1.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部門將遠程視頻提訊工作部署給被告人羈押所在地高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部門后,由高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部門將提押票、《人民法院調動使用司法警察審批表》等提前送至本院司法警察部門。 2. 高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門對提押票、《人民法院調動使用司法警察審批表》等進行核查,確認無誤后,將遠程視頻提訊所需的提押票、《調警令》等相關手續在提訊前傳真至視頻提訊所在地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門。 2-6.3.警務準備

1. 執行遠程視頻提訊警務保障任務的司法警察部門應當制定相應的警務保障實施方案,實施方案主要包括組織指揮、警力部署、裝備配備和情況處置等內容。

2. 在視頻提訊警務保障工作中,司法警察部門應了解提訊和庭審案件案由、被告人、被告人數量和健康狀況等情況。按規定配備警力,根據警務保障要求,分別設立押解、看管、突發事件應急分隊(組)。配備指揮車、囚車,必要時配備備用車輛;配備警用裝備和武器等。 2-6.4. 警務實施

參照本細則2-4.1提押、2-4.2看管、2-4.3法庭押解、2-4.4值庭、2-4.5還押執行。 2-6.5. 情況匯報

遠程視頻提訊結束后,應當及時將視頻提訊保障情況逐級報告上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門。 2-6.6.地方各級人民法院遠程視頻提訊

地方各級人民法院采取遠程視頻方法提訊、開庭等警務保障參照本細則上述規定執行。 2-7. 一般情況處置

1. 遇有被告人私藏夾帶開銬鑰匙或者工具等違禁物品時: (1)對被告人進行警告,及時沒收違禁物品。

(2)對被告人進行嚴格的安全檢查,防止其再次攜帶違禁物品。 (3)嚴密看管被告人,防止被告人脫逃及其他意外事件的發生。

(4)向帶隊負責人、審判長或者獨任審判員報告,按要求進一步采取措施。 2. 遇有被告人企圖串供或者實施串供行為時:

(1)對被告人進行警告,立即制止其串供行為。

(2)將被告人分開押解及看管,防止相互串供。

(3)對被告人進行安全檢查,收繳可能用于串供的字條等物品,交案件承辦人處置。

(4)處置完畢后,向司法警察部門負責人、審判長或者獨任審判員報告情況。 3. 押解途中,執行押解任務的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或者發生故障等情況時:

(1)嚴密控制被告人,組織對車輛及現場的警戒,防止被告人脫逃及其他意外事件發生。

(2)將被告人轉移到備用車輛,在轉移被告人過程中,應加強對被告人的看管及現場周圍的警戒。

(3)在沒有備用車輛的情況下,及時向司法警察部門負責人報告,請求派車接應。

(4)向公安機關報警,請有關部門到達現場協調處理。 4. 押解途中,遇有群眾圍觀時:

(1)加強對被告人的看管,防止其借機脫逃、串供等。 (2)將被告人與其他人員隔離,防止發生意外情況。 (3)迅速將被告人帶離現場或者置于安全場所。

(4)采取措施疏散圍觀群眾,保證押解任務順利進行。

(5)需要改變提押行車路線時,應當立即報告,經同意后選擇備用路線。 5. 遇有被告人打聽案情或者咨詢法律法規時:

(1)遵守相關紀律規定,不得向被告人透露案情。

(2)告知被告人人民法院會公正審判,不得對其進行訓斥或者有其他表示。 (3)告知被告人可向律師咨詢相關的法律法規。

6. 被告人親屬要求會見、遞送食品、錢物和傳遞口信時:

(1)告知被告人親屬,按照規定人民法院不允許會見被告人、遞送食品、錢物。

(2)告知被告人親屬可將有關物品送至看守所,由看守所按照有關手續轉交給被告人。 (3)告知過程中,應當使用文明、規范用語,不得對被告人親屬進行訓斥。 7. 對旁聽人員有鼓掌、喧嘩、哄鬧等擾亂法庭秩序行為時:

(1)執行押解任務的司法警察應當嚴密監控被告人,防止其借機脫逃,禁止無關人員接近被告人,必要時可將被告人帶離法庭。

(2)執行值庭任務的司法警察應當按照審判長或者獨任審判員的指令,對違反法庭紀律的人員提出警告,依法予以勸阻、制止。

(3)對嚴重違反法庭紀律、擾亂法庭秩序,經勸阻、制止無效或者有違法行為的人員,應當根據審判長或者獨任審判員的指令依法執行強制措施。 (4)在處置過程中,應當使用規范用語,做到文明執法。

8. 法庭審判過程中,對有以下行為的,司法警察應當按照審判長或獨任審判員的指令,依法予以強行帶離,執行罰款或者拘留:

(1)違反相關規定進入審判法庭,經勸阻、制止無效的。 (2)嚴重違反法庭紀律,經勸阻、制止無效的。

(3)哄鬧、沖擊法庭,侮辱、誹謗、威脅、毆打法庭內人員等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 第四章

民事、行政案件審判警務保障 4-1. 職責 在民事、行政案件審判工作中,司法警察部門應當根據相關業務部門的用警申請并經分管院領導批準后,安排警力維護法庭秩序、保證參與審判活動人員安全和審判活動順利進行。 4-2.警務受領

1. 接受申請。對具有以下情形的民事、行政案件,相關業務部門在進行風險評估后,認為確實需要司法警察值庭或者維護秩序的,可以提出用警申請: (1)在轄區內有較大社會影響的案件; (2)當事人及旁聽人員數量眾多的案件; (3)當事人之間矛盾容易激化的案件; (4)具有較大社會影響的涉外案件;

(5)其他需要司法警察提供警務保障的案件。

案件承辦部門應當提前三個工作日向司法警察部門提出用警申請,并報請分管司法警察工作院領導批準,由司法警察部門組織實施。

用警申請主要包括:用警時間、地點、案件承辦法官及聯系人、風險評估、旁聽人員情況等內容。

2. 審核。認真審核經分管司法警察工作院領導批準的用警申請。 4-3. 警務準備

1. 了解案情。司法警察部門在接到任務后,應當主動與申請用警部門或案件承辦法官聯系,進一步了解矛盾爭議情況和當事人可能發生的問題等案件相關情況。 2. 制定方案。 司法警察部門根據了解的案件基本情況制定保障方案。

(1)警力配備。根據保障方案,做好警力安排,指定負責人。一般情況下,應當配備不少于兩名司法警察。對案情重大、情況復雜的案件,應當增加警力。 (2)裝備配備。配備必要的警棍、手銬等警械具。 4-4. 警務實施

1. 庭前勤務。開庭前,司法警察應當統一著裝,攜帶警械具,按時到達法庭,確認旁聽人員數量,了解掌握旁聽人員基本情況,引導旁聽人員按規定區域就坐。發現未成年人、精神病人、醉酒的人和其他不宜旁聽的人員,應當阻止或者勸其退出審判法庭。

2. 維護秩序。庭審活動中,按照審判長或者獨任審判員的指令對違反法庭紀律的人員予以制止、勸阻或者采取相應強制措施,保障參與庭審活動人員安全。

3. 傳遞證據。庭審過程中,按照審判長或者獨任審判員的指令傳遞、展示證據,傳帶證人、鑒定人。

4. 告知勤務。庭審過程中,遇有違反法庭紀律的,按照審判長或者獨任審判員的指令實施告知: (1)“你的行為影響了法庭審判秩序,請你退出法庭,否則將依法對你采取強制措施”。 (2)“你的行為違反了法庭規則的有關規定,請你交出記錄設備(錄音、錄像、攝影器材或存儲介質等)”。 (3)“你的行為違反了法庭規則,現在依法對你采取強制措施”。 4-5. 人民法庭警務保障

1. 安全檢查。駐庭司法警察應當對參加庭審的當事人、旁聽人員及其他訴訟參與人進行安全檢查,防止限制物品、管制物品,易燃易爆、強腐蝕性等危險物品進入人民法庭。

2. 維護秩序。庭審時,駐庭司法警察應當維護法庭秩序,預防、制止和懲治妨礙庭審活動的行為,并按照審判長或者獨任審判員指令,采取相應措施,保障庭審活動順利進行。 3. 調用警力。當駐庭司法警察不能應對警務保障任務時,應當及時報告,申請調用警力。 4-6. 一般情況處置

參照本細則2-7一般情況處置第7項、第8項執行。 第五章

配合執行警務保障 5-1. 職責

在生效法律文書的強制執行中,依法配合實施執行措施,維護現場秩序,必要時依法采取強制措施,確保執行工作順利進行。 5-2. 警務受領

1. 接受申請。一般情況下,執行部門應當提前三個工作日將院領導批準的用警申請送交司法警察部門。用警申請應當說明案件及被執行人的基本情況,明確用警人數、時間、地點、聯系方式等內容,并注明注意事項。

2. 審核。認真審核用警申請的具體內容,了解被執行人和執行標的物基本情況,對于手續、信息不完備或者有差錯的,應當要求執行部門及時補正。 5-3. 警務準備

1. 了解案情。接受任務后,司法警察部門應當進一步了解有關案情和被執行人的表現,與執行部門共同分析可能出現的情況。

2. 制定方案。 司法警察部門根據不同情況制定保障方案。

(1)警力配備。根據執行任務情況,一般應當設立執行組、警戒組、機動組等。 執行組。負責配合執行人員實施搜查、查封、扣押、強制遷出等執行措施。

警戒組。負責設置警戒區域,實施有效隔離,防止被執行人自傷、自殺、行兇等行為發生;穩控被執行人、圍觀人員,避免發生沖突。

機動組。采取強制措施,配合執行人員控制被執行人或者財物;根據執行工作需要,完成執行工作負責人交辦的其他任務。

警力不足時,按照規定申請調警或者由執行工作負責人與公安機關聯系,請求警力支持。 (2)裝備配備。配合執行的司法警察應當配備警棍、手銬、對講機等必需的警用裝備。 3. 配合執行的司法警察應當攜帶人民警察證、執行公務證等有效證件,嚴格落實分工,保守執行秘密。 5-4. 警務實施 1. 配合執行。

(1)執行組配合執行人員實施搜查、查封、扣押、強制遷出等執行措施。

(2)警戒組加強現場警戒,防止被執行人毀損執行標的物或者發生自傷、自殘、行兇等行為。

(3)機動組配合執行人員做好勸說疏導工作,避免與被執行人員或者圍觀人員發生矛盾沖突。

2. 撤離。

(1)執行活動結束后,根據執行工作負責任的指令撤離。

(2)配合執行活動結束后,應當向司法警察部門負責人匯報相關情況。

5-5. 一般情況處置

1. 被執行人對執行有抵觸情緒,不予配合時:

(1)配合執行人員做好勸說疏導工作,告知被執行人不得采用違法手段抗拒執行; (2)密切關注被執行人動態,防止發生意外事件; (3)根據執行工作負責人的指令采取進一步措施;

(4)遇有執行人阻擾、哄鬧、對抗等緊急情況,執行警力不能控制現場局面的,應當立即報告,請求支援。

2. 遇有阻礙人民法院執行人員、車輛撤離等情況的,司法警察應當按照執行工作負責人的指令做好道路疏通工作,保障其他人員先行撤離。

第六章

安全檢查 6-1. 職責

根據審判工作需要,依法防止限制物品、管制物品,易燃易爆、強腐蝕性等危險物品進入審判區域,保障參加庭審活動人員的人身安全和審判工作順利進行。

6-2. 警力配備

司法警察部門應當根據安全檢查工作需要,配備一定數量的安全檢查人員,其中應當配備一名女性安全檢查人員。安全檢查人員應當具備相關安全檢查業務知識和專業技能。

1. 引導員。負責受檢人員引導和告知工作,使其接受和配合安全檢查,維護安全檢查秩序,保障安全檢查工作有序進行。

2. 登記員。認真核對,查驗受檢人員有效證件,并進行登記。

3. X光檢測儀操作員。通過檢測設備顯示的圖像識別受檢人員攜帶物品的種類、性質,發現可疑物品時,應當提示人工檢查員對可疑物品進一步檢查。

4. 人工檢查員。通過安全檢查門出現報警的人員及隨身攜帶物品有疑點的,人工檢查員采用手持金屬探測器與人工相結合的方法進行檢查。

檢查完畢后,應當對攜帶可疑物品的人員、箱包進行復檢。 6-3. 設施與裝備配備

1. 安全檢查設施。人民法院應當在審判區域安裝配備安全檢查門、X光檢測儀、手持金屬探測器等安全檢查設施。有條件的可配備醉酒檢查儀、危險液體檢測儀、爆炸物品探測儀等專用檢測、探測設備。

2. 防范設施裝備。人民法院應當配備必要的防闖、防爆等防范設施以及防火毯、隔離服、防護服、防護手套、防護眼鏡等防護裝備,并設有監控設施、報警裝置和儲物柜。

3. 警用裝備配備。擔負安全檢查工作任務的司法警察,應當配備警棍、盾牌、手銬、警繩、催淚噴霧器、防暴頭盔、防刺(彈)背心、防割手套、捕捉器、執法記錄儀、對講機等警用裝備。

6-4. 不得進入審判場所的人員

1. 無證件或偽造、冒用他人證件的; 2. 未成年的(經人民法院批準的除外); 3. 精神病和醉酒的;

4. 被剝奪政治權利、正在監外服刑和被監視居住、取保候審的; 5. 拒絕接受安全檢查或不聽從安全檢查工作人員安排的; 6. 其他可能妨害法庭審判秩序的。 6-5. 不得攜帶進入審判場所的物品

1. 未經人民法院允許的各種錄音、錄像、攝影、通訊器材等限制物品;

2. 禁止私人攜帶的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和其他具有類似功能的器械等管制物品;

3. 易燃易爆、強腐蝕性等危險物品,改裝或者偽裝的疑似爆炸物,與制作爆炸裝置有關的部件等;

4. 其他可能妨害法庭審判秩序的各種傳單、條幅等物品。 6-6. 警務實施

1. 證件查驗和登記。

(1)證件查驗和登記的主要內容包括:是否超過有效期,照片、姓名、年齡、性別等相關要素是否與持證人相符,準予旁聽的證件是否與旁聽案件和法庭相符;

(2)建立專用登記臺賬,對受檢人員進行證件登記。制作、填寫《旁聽人員登記表》,主要包括旁聽人員姓名、證件種類、證件號、旁聽證號等。 2. 人身檢查。 (1)步驟:

引導員位于安全檢查門一側,當有受檢人員進入安全檢查通道時,引導員提示取下隨身攜帶的金屬物品,并放置于指定的工作臺上或物品筐內。

引導受檢人員有序通過安全檢查門,合理控制過檢速度,保證安全檢查通道暢通。 對于易碎、貴重物品或其他特殊物品,及時提醒注意。對不宜用X光檢測儀檢查的物品,應當由人工檢查員檢查。

受檢人員按次序逐個通過安全檢查門。發生報警的,人工檢查員使用手持金屬探測器或手工人身檢查的方法進行復查,徹底排除疑點后才能放行。 當受檢人員通過安全檢查門報警或者有可疑對象時,人工檢查員請受檢人員到安全檢查門一側接受檢查。檢查時,手持金屬探測器所到之處,人工檢查員用手配合作觸、壓動作,檢查是否藏匿違禁物品。

當手持金屬探測器報警時,人工檢查員用手觸壓報警部位,請受檢人員取出該物品進行檢查,以判明報警物品性質。受檢人員將報警物品取出后,應當對該報警部位進行復檢,確認無危險物品后進行下一步檢查。

當檢查發現腳部有異常時,請其脫鞋接受檢查,確認無問題后放行。 檢查完畢后,應當提示受檢人員取走自己的物品。 (2)方法:

人身檢查通常采用手持金屬探測器和人工相結合的方法進行。檢查順序應當由上到下、由里到外、由前到后;人工檢查時應當以觸、壓為主,用力適當、均勻;使用手持金屬探測器檢查時,移動要平穩、勻速。

檢查時,人工檢查員面向受檢人員,先從受檢人員的前衣領開始,至雙肩、前胸、腰部止;再請受檢人員轉身,從后衣領起,至雙臂外側、內側、腋下、背部、后腰部、襠部、雙腿內側、外側和腳部止。冬季著裝較多時,可請受檢人員脫下外衣,并對外衣進行認真檢查。 3.開箱(包)檢查 (1)步驟。

觀察外層。查看箱(包)外形、檢查外部小口袋及有拉鏈的外夾層等。

檢查內層和夾層。沿箱(包)的各個側面、邊緣進行上下摸查,將所有的夾層、底層和內層小口袋檢查一遍。

檢查箱(包)內物品。按X光檢測儀操作員所指的重點部位和物品進行檢查。在沒有具體目標的情況下應逐件檢查。已查和未查的物品應當分開放置,并做到整齊有序。 (2)方法。

使用X光檢測儀對所有箱(包)進行安全檢查,對有疑點的箱包應使用人工方式進行當面開箱(包)檢查。

使用X光檢測儀對箱(包)進行檢查時,應當提示受檢人員將箱(包)平放,確保能最大限度觀察清楚箱(包)內的物品。

通過X光檢測儀的圖像進行箱(包)內物品識別,圖像模糊不清無法判斷物品性質的,應當轉換角度重新過包或通過方法圖像、加深顏色等方法加以判別。

遇有疑似電池、導線、鐘表、粉末狀、塊狀、液體狀、槍彈狀物及其他可疑物品的,應當采用綜合與重點分析等方法加以判斷,如仍不能確定性質,應當進行開箱(包)檢查。對照相機、收音機、錄音錄像機及電子計算機等電器的檢查,應當仔細分析內部結構是否存在異常。 對檢查物應輕拿輕放,防止弄臟或損壞,涉及個人隱私物品應當注意妥善放置。

對有疑點的物品,應當對受檢人員進行詢問。對管制物品和危險物品,在確保安全的情況下應當先行控制受檢人員及物品再詢問。司法警察應當在受檢人員在場的情況下對箱(包)進行檢查,并確保受檢人員與其箱(包)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

檢查完畢后,應對箱(包)內物品恢復原狀,并提示受檢人員取走自己的隨身攜帶物品。 4.物品檢查。

通過看、聽、摸、拆、掂、捏、嗅、探、搖、燒、敲、開等方法進行檢查。常用方法主要由以下幾種: (1)看物品的外表是否異常,包袋是否有變動等。

(2)對錄音機狀、收音機狀疑似有定時爆炸裝置等物品,可通過播放、收聽方法,判斷其是否正常。

(3)直接用手的觸覺來判斷是否藏有管制、危險物品。

(4)對可疑物品,拆開包裝或外殼,檢查其內部有無藏匿危險物品。

(5)掂其重量,看與正常的物品是否相符,從而確定是否進行進一步檢查。

(6)對疑似爆炸物、化工原料等具有揮發性物品,通過扇、聞等方法,判斷物品的性質。 (7)對可疑的液體、粉末狀、結晶狀的物品,可取少許用紙包裹,然后用火點燃紙張,根據物品燃燒程度、狀態等判斷其是否屬于易燃易爆物品。

(8)對電子設備,通過開啟關閉的方法檢查其是否正常,防止其被改裝為爆炸物。 對通過上述方法,仍不能確定是否安全的物品一律不得帶入。 5. 告知勤務。安全檢查過程中,應當根據具體情況告知: (1)“您好,請您出示本人身份證件進行登記,謝謝您的配合。” (2)“您好,我是XXX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現依法對您進行安全檢查,請您配合。” (3)“您好,請取出隨身攜帶的物品接受檢查。” (4)“您好,按照規定,您攜帶的物品屬于限制性物品,嚴禁帶入,請您寄存。” (5)“您好,按照規定,您攜帶的物品屬于管制(危險)物品,依法予以收繳、沒收或扣押。” (6)“您好,檢查完畢,謝謝配合。” 6-7. 一般情況處置

1. 當事人攜帶錄音、錄像、攝影、通訊器材等限制物品的: (1)告知攜帶者按照規定,限制物品不得帶入法庭。

(2)對限制物品的物主證件和限制物品的件數、型號進行登記,經受檢人員確認簽字后,發給寄存號牌。限制物品暫時寄存于物品柜內,待庭審結束后,憑本人證件和號牌,在確認物品齊全、完好并簽字后取回寄存物。對寄存物品應妥善保管,防止損壞或遺失。 (3)如其拒絕寄存,應當阻止其進入審判法庭。

2. 當事人攜帶槍支、刀具以及易燃、易爆、強腐蝕性等管制物品、危險物品的:

(1)對攜帶管制、危險物品者,應當首先將其控制,再對其進行安全檢查和詢問,涉嫌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2)對管制物品一經發現一律予以收繳,由司法警察部門統一處理。持有槍支者有持槍證及槍證的可不收繳,但是應阻止其進入法庭。

(3)對查出的易燃、易爆、強腐蝕性等危險物品,在確保沒有危險的情況下,按限制物品寄存方法處理或按有關規定予以收繳。

(4)按照規定程序和方法處理易燃、易爆、強腐蝕性等危險物品。

3. 對拒絕接受安全檢查或者不服從安排的受檢人員,應當阻止其進入審判法庭。不聽勸告者,可依法采取強制措施。

4. 在安全檢查過程中,發現被通緝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立即將其控制,并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5. 在安全檢查過程中,發現外國人(使、領館人員、記者等)要求旁聽、采訪非涉外案件公開審判的,應當阻止其進入,報告審判長或者獨任審判員。 第七章

協助機關安全和涉訴信訪應急處置 7-1. 協助機關安全應急處置 7-1.1. 職責

在本級人民法院機關安全領導小組的領導下,協助機關安全保衛部門做好安全保衛突發事件的預防和應急處置工作,維護機關工作秩序,保障人民法院各項工作順利進行。 7-1.2. 建立應急分隊

司法警察部門應當設立應急分隊,時刻保持高度警惕,常備不懈,保證遇有突發情況能夠隨時出警。

7-1.3. 警務實施

司法警察部門應當根據人民法院安全保衛工作的要求,協助做好人民法院重點部位監控、安全檢查、機關安全巡查、機關安全應急處置等工作,維護機關工作秩序。 7-1.4. 一般情況處置

1. 遇有可疑人員應當及時詢問,核對有效證件,確認身份,視情況處理。

2. 遇有侮辱、誹謗人民法院工作人員等行為的,應帶先行警告、說服教育,必要時采取訓誡等強制措施。

3. 遇有拉條幅、放廣播、穿狀衣、發傳單、堵大門、攔車輛、滯留等擾亂人民法院正常工作秩序的,應當加強現場警戒,協助相關部門做好勸說、疏導工作。 4. 發現可疑物品的,應當確認其性質,并進行安全處理。

5. 接到報警系統預警時,應當迅速趕往現場,協助相關部門查明原因,采取措施,排除隱患。

7-2. 協助涉訴信訪應急處置 7-2.1. 職責

協助涉訴信訪部門做好涉訴信訪突發事件的預防和應急處置工作,維護涉訴信訪工作秩序,保障涉訴信訪工作安全。 7-2.2. 警務準備

1. 制定方案。根據涉訴信訪工作性質、特點以及涉訴信訪部門提供的相關信息,研究制定工作方案。

2. 警力配備。按照信訪場所的設置、信訪人情況及可能發生的突發情況,配備警力。 3. 設施與裝備。信訪場所應當設有監控、安全檢查設備和防闖、防爆、防護等設施;負責執勤的司法警察應當配備必要的警用裝備。 7-2.3. 警務實施

1. 司法警察協助涉訴信訪工作人員對進入信訪接待場所的信訪人員進行登記和安全檢查。 2. 司法警察協助涉訴信訪工作人員對信訪接待場所進行執勤、巡查,及時制止信訪人員違反規定的行為,維護涉訴信訪工作秩序。 7-2.4. 一般情況處置

1. 遇有可疑人員的,應當上前詢問,核對有效證件。

2. 遇信訪人有情緒激動、大聲喧嘩、辱罵等行為的,應當及時協助涉訴信訪接待人員進行勸阻,經勸阻無效的,可采取警告、訓誡等措施。

3. 協助有關部門密切關注滯留人員動態,防止其發生意外。

4. 遇信訪人有煽動、誘導其他人員鬧訪行為的,應當立即制止,經制止無效的,可采取警告、訓誡等措施。

第八章

執行強制措施 8-1. 拘傳

8-1.1. 警務受領

1. 接受申請。案件承辦部門將院長簽發的《拘傳票》送交司法警察部門,提出用警申請,并說明該案件及被拘傳人的基本情況。

2. 審核。接到案件承辦部門送交的《拘傳票》后,審核簽發手續、被拘傳人基本情況(姓名、年齡、籍貫、家庭住址),確保準確無誤。

3. 警力配備。根據案件承辦部門提出的用警申請,制定拘傳實施方案,及時報請分管司法警察工作的院領導批準。一般情況下,拘傳一名被拘傳人,應當配備不少于兩名司法警察。 4. 裝備配備。執行拘傳任務的司法警察應當配備警械具,以及防割手套、警戒帶、通訊工具、執法記錄儀等裝備和車輛。必要時,可攜帶武器。 8-1.2. 警務實施

1. 根據拘傳實施方案,選派司法警察,檢查車輛,配備和攜帶警械具,做好準備工作,并明確具體負責人。

2. 執行拘傳任務應當攜帶《拘傳票》,認真核對被拘傳人的姓名、年齡、籍貫和家庭住址,熟悉被拘傳人基本情況,防止錯誤拘傳。被拘傳人是女性的,應當有女性司法警察執行,男性司法警察協助。

3. 拘傳前,司法警察應當向被拘傳人說明拒不到庭的后果,經批評教育扔拒不到庭的,可強制其到庭,必要時可使用警械。

4. 執行拘傳時,司法警察應當攜帶人民警察證,表明身份,并告知:“你好,我們是XXX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請你配合我們執行公務。”向被拘傳人出示《拘傳票》并核實身份,配合案件承辦人讓其在《拘傳票》上簽名,捺手印。

5. 執行拘傳過程中,應當保持高度警惕,密切關注被拘傳人的可疑行為、衣著、攜帶物品等,做好應對突發情況準備,防范被拘傳人逃跑、自傷、自殺或者行兇等行為發生。

6. 遇有被拘傳人對抗、圍觀人員哄鬧等緊急情況,執行拘傳任務的警力不能控制現場局勢或難以帶走被拘傳人時,應當立即報告,請求支援。

7. 《拘傳票》一次有效,如需再次拘傳時,應當持重新簽發的《拘傳票》。 8-2. 訓誡

8-2.1. 警務實施

1. 根據執法、執勤現場情況實施。

2. 將行為人帶離執法現場或執勤現場,在適當場所進行,訓誡一般由司法警察部門負責人或執勤司法警察實施。 3. 訓誡時,應當指出其行為的違法性和可能產生的后果,責令立即改正。通常采用“XXX,你的行為已經違反XXX,請你立即改正,否則依法對你采取進一步強制措施”等訓誡用語。 4. 訓誡必須有兩名以上司法警察在場,其中一名司法警察制作筆錄,實施完畢后,應當要求被訓誡人在筆錄上簽字。

5. 必要時,可以責令被訓誡人寫出保證書。 8-3. 強行帶離 8-3.1. 警務實施

1. 強行帶離時,司法警察應當向被強行帶離人出示有效證件。 2. 告知勤務:“XXX,你的行為已經擾亂了法庭(執行)秩序,現依法請你離開法庭(執行現場),請你配合。” 或告知:“XXX,按照規定你不能進入審判區域,現依法請你離開,請你配合。”

3. 行為人拒絕離開法庭、審判區域或者執行現場的,經批評教育無效后,可強行帶離。必要時使用警械。

4. 強行帶離過程中,應當保持高度警惕,防范被帶離人實施自傷、傷害他人等過激行為發生。

5. 遇圍觀人員阻撓、哄鬧、對抗等緊急情況,執行強行帶離任務的警力不能控制局面,難以實施強行帶離時,應當立即報告,請求支援。 8-4. 罰款

8-4.1. 警務受領

1. 接受申請。承辦部門將院長簽發的《罰款決定書》送交司法警察部門,提出用警申請,并說明該案件及被罰款人的基本情況。

2. 審核。接到承辦部門送交的《罰款決定書》后,審核簽發手續及被罰款人姓名、年齡、籍貫、家庭住址等基本情況,確保準確無誤。

3. 警力配備。根據承辦部門送交的用警申請,配備警力,制定實施方案,報分管司法警察工作的院領導批準。 8-4.2. 警務實施

1. 根據實施方案,配備警力、車輛,攜帶警械具,明確具體負責人,做好準備工作,并通知案件承辦部門人員到場。

2. 執行罰款任務的司法警察,應當攜帶《罰款決定書》,認真核對被罰款人的姓名、年齡、籍貫和家庭住址等基本情況,防止錯罰。

3. 執行罰款時,司法警察應當攜帶人民警察證,表明身份,并告知:“你好,我們是XXX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請你配合我們執行公務。”配合承辦部門人員讓其在《罰款決定書》上簽名,捺手印。

4. 執行罰款過程中,應當保持高度警惕,密切關注被罰款人的可疑行為、衣著、攜帶物品等,做好應對突發情況準備,防范被罰款人逃跑、自傷、自殺或者行兇等意外情況發生。 5. 遇到被罰款人拒絕、對抗,圍觀人員哄鬧等緊急情況,執行罰款任務的警力不能控制現場局勢,應當立即報告,請求支援,并根據現場局勢發展情況適時撤離。

6. 《罰款決定書》一次有效,如需再次罰款時,應當持重新簽發的《罰款決定書》。 8-5. 拘留

8-5.1. 警務受領

1. 申請。承辦部門將院長簽發的《拘留決定書》送交司法警察部門,提出用警申請,并說明該案件及被拘留人的基本情況。

2. 審核。接到承辦部門送交的《拘留決定書》后,審核審批簽發手續及被拘留人姓名、年齡、籍貫、家庭住址等基本情況,確保準確無誤。

3. 警力配備。根據承辦部門提出的用警申請,制定拘留實施方案。一般情況下,拘留一名當事人,配備不少于兩名司法警察。 8-5.2. 警務實施

1. 根據拘留實施方案,配備警力,檢查車輛,攜帶警械具,并明確具體負責人,做好準備工作,通知案件承辦部門人員到場。

2. 執行拘留任務的司法警察,應當攜帶《拘留通知書》,認真核對被拘留人的姓名、年齡、籍貫和家庭住址等基本情況,防止錯誤拘留。被拘留人是女性時,應當有女性司法警察執行,男性司法警察協助。

3. 執行拘留時,司法警察應當攜帶人民警察證,表明身份,并告知:“XXX,我們是XXX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請你配合我們執行公務。”配合承辦部門人員讓其在《拘留決定書》上簽名,捺手印,依法使用警械具。

4. 執行拘留過程中,應當保持高度警惕,密切關注被拘留人的可疑行為、衣著、攜帶物品等,做好應對突發情況準備,防范被拘留人實施逃跑、自傷、自殺或者傷害他人等行為。 5. 實施拘留后,司法警察應當將《拘留決定書》連同被拘留人一并送交拘留地公安機關。 6. 遇到被拘留人對抗、圍觀人員哄鬧等緊急情況,執行拘留警力不能控制現場局勢,難以帶走被拘留人時,應當立即報告,請求支援,并根據現場局勢發展情況適時撤離。 第九章

突發事件處置 9-1. 職責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對突然發生的、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嚴重損害司法權威、妨礙審判和執行活動,危及人民法院安全的情況予以應對與處置。

9-2. 基本原則

1. 堅持統一領導與集中指揮的原則 2. 堅持依法應對與區別對待的原則 3. 堅持密切協同與有效處置的原則 4. 堅持慎用警力與慎用械具的原則 5. 堅持寬嚴適當與靈活處置的原則 9-3. 組織領導

1. 各級人民法院應當成立由院領導擔任組長、相關部門負責人為成員的應急領導小組,定期召開專題會議,分析形勢任務,負責制定完善突發事件處置預案,組織指揮突發事件的處置。 2. 成立由司法警察及相關人員組成的應急分隊,保持備勤狀態,并按照突發事件處置預案,定期或不定期組織演練,做好突發事件處置的各項準備工作。

3. 各級人民法院發生突發事件應當嚴格按照《人民法院司法警務要情報告制度》的規定,報告相關事項。 9-4. 警務準備

1. 警力配備與任務分工

根據任務需要及處置預案,成立執勤組、警戒組、處置組、宣傳組、機動組,并指定各組負責人。

(1)執勤組。擔任執勤任務的司法警察遇有突發事件發生時,應當及時報告司法警察部門負責人或者應急領導小組,并加強現場事態的控制。

(2)警戒組。擔負突發事件區域和重要目標、重點崗位的安全警戒任務,防止、阻止鬧事群體(個人)對上述目標的沖擊,遇有緊急情況應當果斷處置。

(3)處置組。根據應急領導小組指令負責對煽動組織者、骨干分子(行為人)與圍觀群眾的隔離,疏散無關人員,對現場事態進行控制,對鬧事骨干分子(行為人)依法采取相應強制措施。

(4)宣傳組。協助審判、執行、涉訴信訪工作人員進行政策宣傳,說明法律法規及相關制度規定及鬧事行為后果,采取錄音、攝像等手段保存或者固定證據。

(5)機動組。在指定區域集結待命,根據應急領導小組的命令,隨時支援各小組行動。 2. 裝備配備

(1)車輛配備。在突發事件處置時應當配備警務指揮車、囚車等車輛。

(2)裝備配備。處置突發事件的司法警察應當配備警棍、盾牌、手銬、應急棍、防暴頭盔、警戒帶等警械具;配備防火服、隔離服、防毒面具等防爆、防護器材。 (3)武器配備。必要時,司法警察應當配備武器。 9-5. 警務實施

1. 刑事案件審判警務保障工作中突發事件處置

(1)遇有聚眾哄鬧、攔阻押解囚車的,司法警察應當立即將被告人與其他人員實施有效隔離,防止其他人員借機傷害、劫奪被告人或者被告人伺機脫逃;對相關人員提出警告,警告無效后,可將骨干分子強制帶離現場或者采取相應措施予以控制;警力不足時,押解組負責人應當立即向應急領導小組報告,請求支援。

(2)遇有暴力侵襲、搶奪槍支或者聚眾劫持被告人的,司法警察應當進行警告,迅速控制事態,同時立即向司法警察部門負責人報告。必要時可依法使用警械或者武器。

(3)遇有被告人企圖行兇、襲警、脫逃或者實施其他犯罪行為的,司法警察應當迅速將其制服,同時嚴密看管其他被告人,必要時,可依法使用警械或者武器。對已經脫逃的被告人,執行任務的司法警察應當立即向司法警察部門負責人報告請求支援,并迅速組織追捕。 (4)遇有被告人自傷、自殺或者傷害他人的,司法警察應當迅速將其控制,收繳其持有的兇器或者其他危險物品;對已經發生傷害后果的,迅速采取救護措施,必要時經院領導批準送醫院治療。

2. 執行死刑工作中突發事件處置

(1)遇有圍堵囚車、阻止行進的,擔負執勤任務的司法警察應當嚴密控制死刑罪犯,立即向現場總指揮報告。應急處置突發事件預案啟動后,警戒組實施現場警戒,阻止圍堵人員靠近;處置組采取強制措施,驅散圍觀人員,保障囚車通行,必要時可依法使用警械或者武器。 (2)遇有聚眾哄鬧、圍堵、沖擊刑場或者暴力劫奪死刑罪犯的,擔負執勤任務的司法警察應當嚴密控制死刑罪犯,立即向現場總指揮報告請求支援。應急處置突發事件預案啟動后,警戒組應當加強執行現場及周邊區域警戒;處置組對哄鬧沖擊的人員提出警告,鎖定骨干分子并實施控制,必要時使用警械或者武器將其制服;宣傳組以錄音、攝像等手段保存、固定現場證據;機動組應當保持戒備,隨時應急支援。必要時請公安機關支援。 3. 民事、行政案件審判警務保障工作中突發事件處置

(1)遇有當事人之間發生肢體沖突的,司法警察應當迅速將雙方隔離,進行制止。制止無效時,應當按照審判長或者獨任審判員的指令依法執行強制措施。

(2)遇有一方當事人行兇、挾持人質等情形的,司法警察應當控制事態,保護人質安全,迅速報警,并協助公安機關處置。 4. 配合執行工作中突發事件處置

遇有被執行人侮辱、謾罵、威脅執行人員、拒不履行義務的,司法警察應當嚴密關注被執行人動態,保護好執行人員和自身安全,協助執行人員做好說服教育工作,防止意外事件發生。 (1)遇有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執行的,司法警察應當迅速制止并控制被執行人,收繳其持有的兇器及其他危險物品,依法執行強制措施。

(2)遇有聚眾哄鬧、沖擊執行現場的,擔負執勤任務的司法警察應當控制事態發展,保護執行人員安全。處置突發事件預案啟動后,按照預案分工開展工作。執勤組負責控制現場,維持現場秩序;警戒組負責保護執行人員安全及重點目標警戒;處置組依法執行強制措施;宣傳組負責政策宣傳及相關證據保存;機動組在指定地域集結待命,隨時支援。當執行現場不具備強制執行條件時,在保障執行人員及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先于撤離。 5. 安全檢查工作中突發事件處置

(1)遇有不宜進入審判區域而強行進入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應當依法強行帶離。

(2)遇有聚眾哄鬧、沖擊安檢場所,侮辱、誹謗、威脅、毆打人民法院工作人員或者其他人員的,應當先將其控制,并視情節及時移送公安機關。

(3)遇有持槍支、刀具、爆炸物等企圖實施犯罪行為的,司法警察應當迅速將其控制,收繳物品,解除威脅,并及時移送公安機關。必要時,可依法使用警械或者武器。

(4)遇有沖擊安檢區域、襲擊安檢人員的,司法警察應當立即鄉司法警察部門負責人報告,并組織現場有關人員進行處置;事態進一步擴大時,應當迅速啟動突發事件處置預案,必要時可臨時關閉安檢場所。

6. 協助維護機關安全工作中的突發事件處置

(1)遇有盜竊或損壞公私財物、卷宗材料、涉密文件等不法行為時,應當立即制止,將其控制,并報公安機關予以處理。

(2)遇有危險物品、爆炸物品的,應當設置警戒范圍、疏散圍觀人員,立即報告機關安全領導小組。

(3)遇發生火災時,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滅火、人員疏散、搶救受傷受困人員、重點要害部位保護等工作。做好外圍警戒及現場保護,配合進行災情調查。

(4)遇發生洪澇、地震等災害時,應當啟動突發事件處置預案,司法警察在應急領導小組指揮下積極參與救災,協助機關安全保衛機構加強機要室、檔案室、財務室等重要部位的保衛工作和槍彈庫的警衛工作,做好各種執勤巡查工作,確保審判機關安全。遇有發生重特大洪澇、地震等自然災害的,司法警察應當積極開展自救與搶險工作,保護人民法院財產和槍彈安全。

7. 協助維護涉訴信訪秩序工作中突發事件處置

(1)遇有沖闖人民法院機關、尋釁滋事、破壞公共財物或侮辱、威脅、毆打人民法院工作人員的,司法警察應當采取訓誡、制止、控制等處置措施,對涉嫌違法犯罪的,及時移送公安機關。

(2)遇有企圖自傷、自殺等行為的,司法警察應當果斷制止其行為,并協助接訪工作人員做好說服教育工作,必要時應當采取約束性保護措施。

在上述突發事件處置過程中司法警察應當注意保存或者固定相關證據。

第四篇: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內務條令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印發《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內務條令》的通知

法發[2007]3號

全國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各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及基層法院、各海事法院、新疆建設兵團各級法院:

現將《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內務條令》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學習、貫徹執行。執行中發現的問題,請及時報告最高人民法院。

2007年1月1日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內務條令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隊伍正規化建設,進一步規范內務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暫行條例》制定本條令。

第二條 本條令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以下簡稱司法警察)內務建設的基本依據,適用于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部門和司法警察,以及在司法警察部門實習的學員。

第三條 司法警察是人民警察的警種之一,是人民法院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人民法院審判和執行工作的重要保障力量。

第四條 司法警察內務建設的基本任務是:圍繞保障人民法院審判工作這一中心任務,建立規范的工作、學習、生活秩序,按照政治合格、業務過硬、作風優良、紀律嚴明、保障有力的要求,培養司法警察愛崗敬業、令行禁止、公正廉明、英勇善戰、無私無畏、雷厲風行的優良作風,樹立司法警察隊伍的良好形象,提高隊伍的執法能力和執法水平,保證司法警察隊伍圓滿完成任務。

第五條 司法警察內務建設,結合人民警察的性質和人民法院的任務、特點,貫徹依法治警、從嚴治警的方針,堅持雙重領導、編隊管理的原則,加強組織性,強化紀律性,增強凝聚力,保持隊伍的高度穩定和集中統一。

第二章 宣誓

第六條 宣誓,是司法警察對自己肩負的神圣職責和光榮使命的承諾和保證,新錄用、調入的司法警察必須進行宣誓。

第七條 宣誓的誓詞

我宣誓:我志愿成為一名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我保證忠于中國共產黨,忠于祖國,忠于人民,忠于法律;服務命令,聽眾指揮;嚴守紀律,保守秘密;秉公執法,清正廉潔;恪盡職守,不怕犧牲;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我愿獻身于崇高的司法警察事業,為實現自己的誓言努力奮斗!

1

第八條 宣誓的基本要求

(一)新錄用、調入的司法警察,應當在初任培訓合格授予警銜的同時,由高級人民法院組織宣誓。

(二)宣誓前,司法警察所在部門應當對宣誓人進行司法警察性質、宗旨、任務、紀律、作風等教育。

(三)宣誓場地應當懸掛警徽。

(四)參加宣誓人員應當莊重、著裝整齊、警容嚴整。

第九條 宣誓儀式的主要程序

(一)宣誓大會開始

(二)奏(唱)國歌。

(三)主持人簡要說明宣誓的意義,講解誓詞的基本精神。

(四)宣讀誓詞(宣誓人立正,右手握拳上舉至耳部,由預先指定的一名宣誓人在隊前逐句領讀誓詞,其他人高聲復誦)。

(五)宣誓人代表發言。

(六)領導講話。

(七)奏(唱)《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之歌》。

(八)宣誓大會結束。

宣誓時,若結合授銜、授裝進行,應當先授銜、授裝,后宣讀誓。

第三章 職責

第十條 司法警察的一般職責:

(一)服從命令,聽眾指揮,英勇頑強,機智靈活,堅決完成任務;

(二)認真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執行人民警察以及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各項條例、條令和規章制度;

(三)努力學習政治理論、法律和其他科學文化知識,不斷增強思想覺悟,夯實法律基礎,提高文化素

(四)盡職盡責地履行刑事、民事、行政審判和執行工作中的執法職能,保障審判和執行工作順利進行

(五)熟練掌握使用的武器、警械以及技術裝備,加強體能和專業技能訓練,精通本職業務;

(六)尊重領導,團結同志,清正廉潔,甘于奉獻。

第十一條 隊長職責

各級司法警察部門的隊長和政治委員同為全隊司法警察的領導,共同負責本隊的工作。隊長對全隊的職能業務工作負全責,政治委員協助隊長做好工作。

(一)組織落實司法警察工作和各項條例、命令、規定、辦法及其他文件;

(二)組織研究、起草并實施隊伍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和細則;

(三)制定、實施司法警察工作計劃;

(四)領導本級司法警察部門履行職能;

(五)組織司法警察業務訓練工作;

2

(六)指導、監督所轄司法警察部門的業務工作,協調轄區內或跨地區的重大警務活動;

(七)管理司法警察裝備;

(八)完成院長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十二條 政治委員職責

各級司法警察部門的政治委員和隊長同為全隊司法警察的領導,共同負責本隊的工作。政治委員對全體的政治思想工作負主要責任,隊長協助政治委員做好工作。

(一)根據黨組的安排,具體抓好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貫徹落實和各項教育活動;

(二)開展經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樹立典型,抓好宣傳工作,積極開展爭先創優活動;

(三)抓好警銜管理、信息統計等工作,及時向政工部門提出司法警察編制、職級、骨干配備等建議;

(四)加強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建設,豐富文化生活,重視解決司法警察的實際困難。

第十三條 副隊長、副政治委員職責:

副隊長、副政治委員隸屬于隊長和政治委員,協助隊長和政治委員工作,在隊長或政治委員臨時離開工作崗位時,根據院長或者隊長、政治委員的指定代行隊長、政治委員職責。

第十四條 警務處(科)長職責

(一)組織、督導、協調轄區司法警察隊伍的警務工作;

(二)負責槍支、彈藥、警械具等裝備的管理工作;

(三)負責警服、警官證、警銜專用標志等管理工作;

(四)負責警車、警燈、警報器等管理工作;

(五)負責警容風紀的管理工作。

(六)負責其他各項警務工作。

第十五條 警政處(科)長職責:

(一)負責警銜的管理工作;

(二)負責下級法院司法警察部門領導任免職備案工作;

(三)負責擬定、上報中長期工作計劃和工作總結;

(四)負責收集、整理、上報工作信息;

(五)負責教育培訓工作;

(六)負責其他各項警政工作。

第十六條 直屬隊長職責:

(一)負責值庭工作;

(二)負責送達法律文書工作;

(三)負責執行傳喚、拘傳、拘留、提解、押送、看管被告人或罪犯等工作;

(四)負責法官提審、接訪現場秩序的維護和安全保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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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負責參與對生效判決、裁定的執行工作;

(六)負責其他各項職能履行工作。

第十七條 警長職責

警長在本級司法警察部門的領導下,對職能組的工作負完全責任。

(一)指揮全組完成職能履行任務;

(二)帶領全組完成教育訓練任務;

(三)管理全組人員嚴格執行法律法規、遵守警容警紀,培養良好作風。

第四章 內部關系

第十八條 司法警察之間,不論職務、警銜高低,政治上一律平等,相互間是同志關系。

第十九條 司法警察依據行政職務和警銜,構成上級和下級以及同級的關系。行政職務高的是上級,行政職務低的是下級,行政職務相當的是同級,在相互不知道行政職務時,警銜高的是上級,警銜低的是下級,警銜相同的是同級。

第二十條 上級應當關心、愛護和嚴格管理下級,下級必須服從上級,同級之間應當在上級領導下,嚴格履行職責,積極合作,互相尊重,互相支持。

第二十一條 上級有權對下級下達命令,命令通常按級下達,情況緊急時,也可以越級下達,越級下達命令時,除特殊情況外,下達命令的上級應當將所下達的命令通知受令者的直接上級。

命令下達后,上級應當及時檢查下級的執行情況,如果情況發生變化,應當及時下達補充命令或者新的命令。

第二十二條 下級對上級的命令必須堅決執行,并將執行情況及時報告上級,下級如果認為命令有不符合實際情況之處,可以提出建議,但在上級未改變命令時,仍須堅決執行。

執行中如果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原命令確實無法繼續執行而又來不及或者無法請示報告上級時,應當根據上級的基本意圖,以高度負責的精神,積極主動地果斷行事,堅決完成任務,事后迅速報告上級。

下級接到越級下達的命令,必須堅決執行。除下達命令的機關有明確要求外,在執行的同時,應當向直接上級報告;因故不能及時報告的,應當在情況允許時迅速補報。

第二十三條 不同建制的司法警察在共同執行任務時,應當服從上級指定的負責人的領導和安排。在建制不明時,由行政職務高的負責指揮;一時難以區別行政職務高低時,由警銜高的司法警察負責指揮。

第二十四條 司法警察之間,應當按照各自職能分工,密切合作,互相支持,協調一致地進行工作。

第二十五條 司法警察隊伍中,警務、警政處(科)是隊伍建設的領導機關,應當在本級司法警察部門的領導下,按照各自的職能和分工,密切合作,互相支持,協調一致地開展工作。上級司法警察部門應當對下級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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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部門的隊伍建設和業務工作提出要求,及時通報情況,檢查指導工作;下級司法警察部門應當嚴格按照上級司法警察部門的要求開展工作。

第二十六條 各級司法警察部門之間,有隸屬關系的構成上、下級司法警察部門;沒有隸屬關系的構成同級或友鄰司法警察部門。上級司法警察部門經院長批準,可以調動下級司法警察部門;下級司法警察部門在向院長報告后,應按“調整令”的要求及時出警;同級司法警察部門應當相互尊重,相互團結,遇事協商解決;跨管轄區域執行公務時,應及時通報情況,密切協調,積極配合,支援方應當服從被支援方的指揮,共同完成任務。

第五章 警容警紀 第二十七條 著裝

司法警察應當按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著裝管理規定》著警服,保持警容嚴整。

(一)除不宜或者不需要著裝的情形外,在工作時間必須著警服。

(二)警服應當配套穿著、保持整潔,不同制式警服不得混穿。不得在警服外罩便服。不得披衣、敞懷、挽袖、卷褲腿。著襯衣時,下擺扎于褲內。警服內著毛衣、絨衣、棉衣等內衣時,下擺不得外露。著春秋裝、冬裝時必須內著配發的襯衣,系配發的領帶,內衣領不得高于制服領。女警懷孕期間應著便服。

(三)戴大檐帽、作訓帽時,男警帽檐前緣與眉同高,女警帽檐稍向后傾。

(四)著警服時,只準穿黑、棕色鞋。鞋跟高度男警不超過三厘米,女警不超過四厘米。工作時間不得穿拖鞋和赤腳穿鞋。

(五)執勤、訓練、檢閱或者攜帶武器、警械具時,應扎外腰帶。

(六)嚴格按照授予警銜的命令佩戴警銜標志,規范綴釘警號、胸徽、帽徽、領花、臂章等,不得佩戴其他與司法警察身份或者執行公務無關的標志。

(七)應當愛護和妥善保管警服、警銜標志、警號、胸徽、帽徽、領花、臂章等,不得變賣,擅自拆改或者借送給外人。退警時專用標志一律上交。

第二十八條 儀容

(一)司法警察應當保持頭發整潔。不得染彩發,男警不得留長發、大鬢發、卷發(自然卷除外),剃光頭或者蓄胡須,女警發辮不得過肩。

(二)司法警察不得文身;不得染指甲、留長指甲。著警服時,不得化濃妝;不得圍圍巾;不得在外露的腰帶上系掛鑰匙或飾物;不得戴耳環、項鏈、戒指等首飾;除工作需要和眼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鏡。

第二十九條 舉止

司法警察應當舉止端莊,談吐文明,精神振作,姿態良好。

(一)著警服時,不得邊走邊吃東西、扇扇子;不得在公共場所或者其他禁止吸煙的場所吸煙;不得背手、袖手、插兜、搭肩、挽臂、攬腰;不得嬉笑打鬧、高聲喧嘩;不得席地坐臥;非公務不得進入歌廳等娛樂場所。

(二)不和酗酒、賭博和打架斗毆;不得參加宗教、迷信活動。

(三)兩名以上司法警察著裝徒步巡邏執勤或者外出時,應當兩人成行、三人成列,威嚴有序。

(四)外出時,必須遵守公共秩序和交通規則,遵守社會公德,自覺維護司法警察的聲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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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 禮節

(一)司法警察敬禮分為舉手禮、注目禮和持槍禮。通常情況下行舉手禮;攜帶武器裝備不便或在列隊的情況下,一般行注目禮;持槍禮僅限于執行閱警和儀仗任務時作用。

1、參加慶典、集會等重大活動升國旗時,著警服列隊的司法警察應當自行立正、行注目禮,帶隊人員應當行舉手禮;未列隊的司法警察應當行注目禮。奏(唱)國歌時,應當自行立正。

2、晉見或者遇見上級黨政領導、法院領導、司法警察領導時,著警服的司法警察應當行舉手禮;因攜帶武器裝備或者執行任務需要,不便行舉手禮時,可以行注目禮。

3、列隊的司法警察在行進間遇見領導時,帶隊人員應當行舉手禮,其他人員應當行注目禮。

4、司法警察交接崗時,或不同單位的司法警察因公接觸時,應當互相敬禮。

(二)司法警察之間通常稱職務,或者姓加職務、或者職務加同志。上級對下級以及同級間的稱呼,可以稱姓名或者姓名加同志;下級對上級,稱職務,或者姓加職務,或者職務加同志。在不知道對方職務時,可以稱警銜加同志或者同志。

(三)司法警察在下列時機和場合的禮節:

1、聽到上級呼喚時,應當立即答“到”;回答上級詢問時,應當自動立正;領受上級命令后,應當回答“是”

2、司法警察進入上級室內前,應當喊“報告”或者敲門,得到允許后方可進入并向上級敬禮;進入同級或者他人室內前,應當先敲門,經允許后方可進入。上級進來時,應當自行起立。

3、司法警察依法執行職務時,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執行公務時使用告知詞的通知》要求履行告行程序,先敬禮,對當事人說明情況,并講清權利和義務。

4、司法警察依法執行職務進入居民住宅時,或因公與公民接觸時,應當先敬禮并主動出示證件,說明來意。

5、司法警察在外事活動場合與外賓接觸時,應當主動致意。

第六章 日常制度 第三十一條 會議

(一)會議應當力求精簡,講求實效。

(二)司法警察部門應當實行每周例會制度,匯總情況,總結、部署有關工作。

(三)各級司法警察部門每年應當組織召開一次司法警察工作會議,由領導總結、報告工作,表彰先進,布置任務。

第三十二條 請示報告

(一)司法警察部門必須建立嚴格的請示報告制度,確保信息暢通。

(二)對本單位無權決定或者無力解決的問題應當及時向上級請示。通常采取書面或者口頭形式,逐級進行。書面請求要規范,口頭請示要有記載。請示應當一事一報,條理清楚,表述準確。 上級司法警察部門對下級的請示,必須認真研究及時答復。

(三)發生突發事件、各類事故、司法警察重大違法違紀事件及傷亡情況,以及在處置各類事件中所產生的先進典型和先進事跡,必須及時向上一級司法警察部門報告,不得以任何理由隱瞞或者拖延不服。

(四)必須定期向上級司法警察部門報告有關司法警察業務和隊伍建設的基本情況;對上級部署的工作,要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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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匯報落實情況。

第三十三條 請假銷假

(一)下級司法警察部門主要領導人員離開本地區,必須向上一級領導請假,特殊情況下不能及時請假的,應當及時報告。

(二)司法警察在工作時間內非因公外出,必須按級請假按時銷假;未經領導批準,不得擅自離崗。

(三)執行特殊或者緊急任務時,非因不可抗拒的原因,不得請假。

(四)請假人員因特殊情況經批準后,方可以續假。未經批準,不得超假或者逾假不歸。

(五)人民法院工作需要時,請假人員應當立即返回單位。

第三十四條 工作交接

(一)司法警察在工作變動、離(退)休、辭職或者被辭退、開除公職時,必須將自己負責的工作情況和掌管的文件、材料、證件、武器、彈藥、器材等進行移交。移交工作應當在本人離開工作崗前完成。

(二)司法警察因故暫時離開崗位時,應當將自己負責的工作向代理人員交代清楚。

第三十五條 證件

(一)警官證、持搶證是司法警察身份和執行職務的專用憑證和標志,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制作、發放。

(二)除工作特殊需要外,司法警察不得使用與實際身份不相符的證件。

(三)在依法執行職務時,司法警察應當隨身攜帶證件,并主動出示以表明司法警察身份。

(四)證件應當妥善保管,不得涂改、復制、轉借、抵押、贈送、買賣,嚴禁將證件用于非警務活動或者非法活動。

(五)司法警察工作單位、職務或者警銜發生變動的,發證部門應當將其原證件收繳,并換發新證件。

(六)司法警察發現證件遺失、被盜(搶)或者嚴重損壞、無法繼續使用的,應當及時報告所屬部門并補辦。

第三十六條 登記統計

(一)司法警察部門必須建立登記、統計制度

(二)每日人員分布情況,職能履行情況,教育訓練情況,裝備管理情況,警容風紀情況,完成各項任務情況以及院、上級部門通知、要求等活動情況都要登記統計在冊。

(三)司法警察部門的領導要監督檢查登記統計情況,如發現遺失、漏填等情況時,應當及時補記。

第三十七條 文件收發和保管

司法警察部門應當指定專人收發和保管文件。收發文件應當辦理登記。妥善保管,并嚴格執行保密規定。需要歸檔的文件,應當按照要求立卷歸檔;不需要歸檔的文件,應當登記造冊,指定專人銷毀。

第三十八條 保密

(一)司法警察必須遵守國家保密法律、法規、嚴守保密紀律,保守人民法院工作秘密。

(二)司法警察部門應當根據工作情況,經常進行保密教育和保密檢查,發現泄密問題及時報告并嚴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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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執法活動中非經允許,任何個人不得拍照、錄像(音)。

第七章 突發事件的處置

第三十九條 司法警察部門應當預先制訂各種緊急活動方案,規定緊急集合和執行任務的聯絡方式和要求,并按照規定報經上級批準,組織必要的演習和訓練。

第四十條 遇有下列緊急情況,司法警察部門應當立即向院長報告,按照緊急行動方案,組織有關人員立即趕赴現場:

(一)發生開庭中哄鬧法庭事件;

(二)發生民事案件執行中暴力抗法事件;

(三)發生提押、還押犯罪嫌疑人的車隊受堵截事件;

(四)發生看管、開庭時犯罪嫌疑人自殺、自殘、脫逃等事件;

(五)發生上訪人滋事、沖擊法院事件;

(六)其他緊急情況。

第四十一條 司法警察接到執行緊急任務的命令后,應當迅速到達指定地點,服從統一的指揮調動。發現緊急情況時,應當及時報告并迅速進入現場履行職責。

第四十二條 司法警察部門應當將所屬人員的住址、聯系方式等有關情況詳細登記,以備發生緊急情況時迅速調集警力。

第八章 裝備管理

第四十三條 司法警察部門應當建立嚴格的裝備管理制度,加強裝備的日常管理,保證裝備經常處于良好狀態。 第四十四條 裝備的維護保養

(一)使用的裝備應當定期進行維護保養

(二)對封存和外出人員留下的裝備,應當指定專人定期維護保養。

(三)發現裝備損壞,應當及時上報,并根據損壞的程度及時組織修復;如本單位不能修復,應當按上級要求組織送修或者就地修理。

第四十五條 裝備的保管

(一)設置裝備保管室(庫)或者專用保管柜,建立帳目,專人管理。

(二)妥善保管裝備,做好防搶奪、防盜竊、防破壞和防火、防水、防潮等工作。

(三)嚴禁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擅自將裝備進行調換、轉借、贈送、變賣、出租。

(四)裝備交接、送修,應當嚴格手續,及時登記、統計。裝備的損失、消耗情況應當及時上報。

第四十六條 司法警察配帶、使用武器、警械,應當經過嚴格訓練,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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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人民法院槍支管理辦法》等規定。

第四十七條 司法警察部門應當經常進行愛護裝備和管理、使用裝備的教育和檢查,增強司法警察愛護裝備的意識,掌握維護保養、保管、檢查和正確使用的方法。

第九章 辦公秩序與內務衛生

第四十八條 司法警察部門應當加強辦公秩序、衛生環境的管理,創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環境,重視司法警察的身心健康,維護正常的工作、學習、生活秩序。

第四十九條 辦公秩序

(一)嚴格門衛制度,司法警察應當憑有關證件出入辦公區,持物外出時,應當開具持物證明。

(二)嚴格控制外來人員、車輛進入辦公區,對確需進入辦公區的,應當嚴格登記手續,檢查其證件和攜帶物品,經接待人員允許后方可以進入辦公區,并督促其在限定的時間內離開。

(三)司法警察在辦公時必須姿態端正,不得斜靠、倒臥、翹腿,聊天,不得從事與工作、學習無關的活動。

第五十條 內務設置應當整潔、有序。辦公室內的辦公用品擺放、圖文像表懸掛(張貼)、衣物鞋帽放置以及司法警察宿舍內的被褥疊放、洗漱用具擺放,應當統

一、整潔。

第五十一條 司法警察部門應當建立史跡陳列館、榮譽室等,記錄司法警察工作和隊伍建設發展的歷史。

第五十二條 司法警察部門應當建立文化室、健身房、浴室和洗衣房,豐富司法警察的業余文化生活,增強身體素質,講究個人衛生。

第五十三條 每年應當組織對司法警察進行一次體檢。查出有疾病的患者應當及時治療,對長期患有慢性疾病、不適宜司法警察崗位的人員應及時調整工作。

第十章 安全防衛

第五十四條 司法警察部門應當重視安全工作,堅持預防為主的方針,建立健全各項安全制度,實行安全工作責任制;加強安全教育,增強安全意識,積極消除各種不安全因素。

第五十五條 司法警察領導布置任務時,應當交代安全要求,并提前制定防范方案,采取相應的保障措施,司法警察在執行職務時,應當時刻保持警惕,嚴格遵守各項安全制度。

第十一章 警徽、警歌 第五十六條 警徽

(一)警徽是人民警察的象征和標志。司法警察必須愛護警徽,維護警徽的尊嚴。

(二)警徽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制作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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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條 警歌

(一)警歌是司法警察性質、宗旨和精神的體現。警歌的奏唱,可以用于各級司法警察部門的重要慶典、集會、檢閱以及其他維護、顯示警威的場合。

(一)警歌不得在私人婚、喪、慶,悼活動和娛樂、商業活動以及其他不宜奏唱警歌的場合奏唱。

(三)奏(唱)警歌時,司法警察應當莊重肅立。

第十二章 閱警

第五十八條 閱警是地(市)級以上黨政機關領導、人民法院領導在重大節日、慶典、集會等重要場合對司法警察隊伍的檢閱。

第五十九條 閱警應當嚴格審批制度,司法警察大隊原則上不得舉行閱警,特殊情況下確需舉行的,應當報司法警察總隊批準;司法警察支隊、司法警察總隊的閱警活動需報上一級司法警察部門批準。

第六十條 閱警式的主要程序

(一)閱警指揮員向閱警領導報告。

(二)閱警領導宣布閱警開始。

(三)閱警領導檢閱隊伍。

(四)閱警領導講話。

(五)閱警指揮員向閱警領導報告。

(六)閱警領導宣布閱警結束。

第十三章 附則

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條令,情節輕微的,應當給予批評教育并當場糾正;情節嚴重的,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等有關規定采取停止執行職務、禁閉措施,給予辭退、行政處分或者降低警銜、取消警銜等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二條 本條令由最高人民法院負責解釋。

第六十三條 本條令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有關內務建設的規定有與本條令不一致和,以本條令為準。

第五篇:基層法院司法警察工作情況研究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人民警察隊伍中的一個警種,是隸屬于人民法院直接領導和管理的一支具有武裝性質的司法力量,是服務和保障人民法院審判工作,實現國家法律強制力的重要保障。其擔負著警衛值庭、維護審判秩序、送達法律文書、提押、看管人犯和罪犯,參與重大執行案件、民商事案件、行政案件的強制執行措施、執行死刑以及處理突發性事件等任務。近幾年來,由于法院改革和發展的需要,尤其是在實施《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以來,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工作從弱到強,從無到有,狠抓隊伍建設,堅持政治建警、從嚴治警、科技強警的方針,大力開展教育訓練活動,充分發揮司法警察的職能作用,取得了各項工作的新進展,為人民法院審判工作和執行工作做出了積極的貢獻。但目前大部分基層法院和地方中院的法警隊伍狀況與其擔負的職責和作

目前,隨著法院機構改革和形勢的發展,各級法院逐漸認識到司法警察的重要性,紛紛組建了司法警察隊伍,盡管渾源縣法院的法警隊伍逐漸發展,然而實際上法警隊伍的建設并不樂觀,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管理體制不健全?!稐l例》明確規定,對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實行編隊管理和雙重領導的管理體制。但是目前在實踐中,隊伍的管理和雙重領導并沒有得到很好的落實,沒有進行集中培訓和管理,固定法警少,法警兼職多,分散的法警并由所在的部門進行管理,法警隊一有警務時,采取臨時招回,待任務完成后即回到所在的部門,形成了法警部門與其它部門雙管的格局。由于人員的不集中,法警無法實行統一管理和業務訓練,法警隊的整體工作能力受到一定的限制,法警個體素質、警容警紀等不能保證和規范,機構的職能作用也不能正常發揮。上下級司法警察機構雖然是領導與被領導,管理與被管理之間的關系,但在實質工作中起不了作用,造成了司法警察上下級之間指揮脫節、管理散、管理不到位,整個隊伍思想上不穩定。

(二)警力不足,不能滿足新時期警務工作的需要。渾源縣法院法警機構雖已建立,但所配人員不足,更沒有按比例配備。以筆者所在法院為例,如按干警總人數12%的比例,該院應配備司法警察9人,現實際法警7人(含新招法警),其中女法警2人,且有3人被調到業務庭和基層法庭工作,一旦執行任務,現有人員根本不能滿足工作的需要。事實證明,法警人員不足,將嚴重影響隊伍建設和警務工作的完成。從近幾年全國法院機關發生的人犯脫逃等事故的原因中不難看出,除自身組織不嚴、措施不到位和麻痹思想的問題外,警力少、保障無力、專業素質低是不能滿足警務工作的重要表現。

(三)法警職級低,不利于法警隊伍的穩定。機構職級、法警的晉升非常難,特別是基層法警大隊的領導和一些年齡大的法警,想解決副科級是非常難的,雖然《條例》第21條規定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職級分類參照《國家公務員法》的有關規定執行。但真正操作起來就辦不成,地方組織部門不承認,因此,使我們的許多優秀法警職級上不去,警銜到頂,不能再晉升,而離開法院。這是對司法警察的個人束縛,形成不安心工作,極大的影響了法警工作的積極性。

二、上述現狀產生的成因。

(一) 司法警察執法的法律依據不健全?!度嗣穹ㄔ航M織法》第四十一條第三款規定“各級人民法院設司法警察若干人”,該規定既沒有明確法官與法警在審判活動中的具體分工,也沒有明確法警的職責權限。加上長期以來人們形成的“法官包攬一切”的思維模式,導致人們對法警職能認識不清或認識不到位,混淆了法官與法警的職責。如果法官在緊要關頭瞻前顧后不下達指令或下達指令不及時造成損失或濫用職權下達違法指令時,法警是否還應服從,執行違法命令的后果如何對待,責任如何劃分等方面缺乏明確的規定。

(二) 認識上存在誤區,對法警工作和職能作用有偏見。誤區一:有些基層法院沒有真正認識到司法警察是法院自己的一支具有武裝性質的隊伍,是法院隊伍建設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組成部分。誤區二:不同層次的法院領導認為司法警察不能成為獨立的執法主體,不能不遵照法官的指令行使職責,不能把司法警察工作上升到保障審判權力實現和樹立法院形象的高度去認識。誤區三:部分法院領導和法官認為司法警察只保障審判秩序,不保障審判權力的實現,片面地認為司法警察工作就是值庭、看門,送達法律文書簡單的勞動,有時把法警當成工勤人員使用,法警應當履行的職責被法官、執行員、書記員代替了,總擔心交給法警不放心,甚至以保密為由讓法警回避,既是讓法警參加也只起輔助作用,形成了法警不作為,或有勁使不上,協助執行時,只協不助,不出力的工作局面。由于這些誤區和偏見的影響,導致司法警察工作及隊伍不規范,職權不明確,作用沒有得到充分的發揮。

(三)法警自身素質不高,戰斗力不強。新的形勢和審判工作要求,司法警察不但應具有較好的政治素質和法律知識,同時還應具備同違法犯罪分子作斗爭的專業技能。在法警的專業技能方面,由于法警人員管理分散、經費緊缺的原因,基層法院法警的訓練很難做到經?;?、正規化。

(四)經費及待遇得不到落實,法警的工作積極性較低。一直以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業務和裝備經費始終未能解決,法院經費緊缺,不得不精打細算,一切為審判、執行讓路,對法警一切從簡。就我縣來說,公安機關執行的標準高于司法警察的標準,究其原因,筆者認為是地方領導和法院自身重視不夠,造成干警工作積極性低的主要原因。

三、基層法院法警隊伍建設的應對措施。

時代需要人民法院建設一支專業化、正規化司法警察隊伍,這既是黨和人民對審判工作的客觀要求,也是新時期人民法院工作的需要。為此,筆者認為,要建設一支專業化正規化的司法警察隊伍,應采取以下措施:

(一)建議修改和完善相關法律、法規,明確法警職權?,F行法律法規規定不明確,對司法警察職責只做了原則性規定,對司法警察權力條款,如何執法界定不清,不便操作。筆者認為,要建好這支隊伍,僅靠一個暫行條例是不夠的,應從立法的角度制定出適合這支隊伍建設和發展的法律、法規和制度,使其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二)改變觀念,提高對司法警察工作的認識。首先,要轉變觀念,充分認識司法警察是法院隊伍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法院的唯一一支武裝力量,在審判和執行工作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其次,要解決好領導決策層的認識,克服那種司法警察工作可有可無、有事離不了,司法警察工作長期提不上日程,不管不問不關心,司法警察工作自由發展等問題。再次,要把司法警察工作納入各級法院黨組或一把手的工作日程上來,同審判工作一起抓,對司法警察工作必有、必用、必需、必配的技術裝備應規定時間完成。同時,把司法警察工作落實到各級法院簽訂的目標責任制中,實行院長負總責的管理機制。第四,法警自身認識要上位。要充分認識到司法警察履行警務職能,服務保障審判業務工作的開展,不僅是法律賦予職責,也是法警工作生命力所在。要從消極無為的思想狀態中解放出來,全面履行職責,從而真正為法院的審判、執行工作提供全面、優質而可靠的服務。

(三)解決好司法警察管理體制和警力不足的問題?;鶎臃ㄔ簯J真落實有關文件精神, 對所有法警歸口實行編隊管理,對那些雖已編隊, 但長期擔負某一具體業務如行政、民事、刑事、執行等工作的法警,應當根據職責要求讓他們脫離出來, 由法警隊統一管理使用,確保法警的集中統一。通過集中編隊,可以減少無序化指揮,做到工作有計劃,管理有制度,不誤戰機,形成整體戰斗力,從而充分發揮編隊集中管理的效率,發揮編隊集中管理的優勢。

(四)加強警務裝備建設,落實好法警的職級待遇問題。針對目前警務裝備落后、資金短缺和部分警隊無車的現狀,各級法院要高度重視,積極協調,努力改變這種狀況,使法警裝備現代化、科學化、信息化、機動化,為其充分發揮職能提供堅實的物質保證。同時法院應盡快爭取將國家確定的值勤崗位津貼落實到位,堅決抵制同工不同酬的現象。從根本上解決司法警察的后顧之憂,使他們全身心的投入到工作中去,充分調動司法警察的工作積極性。

(五)加強訓練,落實各項規章制度。訓練是提高戰斗力的根本途徑,是提高法警素質的根本保障。同時,要實施激勵機制,建立目標責任制度、考核評估制度、獎懲制度、檔案管理制度,確保法警訓練任務的完成。要落實各項規章制度?;鶎臃ň箨爲鶕霞売嘘P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工作的規定,結合本單位實際,建立健全派警用警、請示報告制度、警銜管理制度、內部管理制度、警車管理制度等規章制度,明確法警的工作職責、行為舉止和警力派遣規定,使法警執行任務有規章可遵循, 有制度可落實。同時,還應健全法警工作紀律、廉政紀律等制度,樹立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良好形象。

總之,為適應新形勢下人民法院建設的需要,為維護穩定大局,讓我們共同努力把這支具有武裝性質的人民法院直接管理和指揮的司法警察隊伍建設好,使其更好地肩負起法律賦予司法警察的神圣使命,為人民法院審判工作和執行工作提供堅強有力地司法保障。

周翔

渾源縣法院司法警察大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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