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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判工作存在問題

2023-01-19

第一篇:法院審判工作存在問題

法院當前工作存在的問題及建議

××法院近年來認真貫徹十六大提出的依法治國基本方略,以××精神為指導,以司法公正為主線,以搞好審判為中心,以深化改革為動力,切實搞好各項工作。通過推行審判方式改革和人事制度改革,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審判工作的透明度,進一步確保了司法公正。但當前法院各項工作仍存在許多不足,主要有以下問題:

一、執行工作。

執行難是當前法院工作的一個頑疾,一時半刻無法得到根本解決。2010年我院收案846件,舊存30件,共876件,其中執結853件,其中包括許多執行和解案件和發放債權憑證案件,案子并沒有真正得到解決,嚴重困擾著我們的執行工作,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這類案件大約占全部未結案件的50%。對于此種情況,我們法院采取的手段比較單一,對無財產的被執行人缺乏切實可行的方法,往往是簡單的加大執行力度,以拘代罰,往往使被執行人形成“死豬不怕開水燙”的心理,反而不利于執行案件的解決。當前能否從以勞役抵債、完善破產程序入手,對于被執行人是個人的建議完善以勞役抵債的法律規范,切實解決無財產者的債務履行問題,這樣能使法院的執行方法向多樣化發展。同時也給被執行人一種震懾力,改變那種“反正是民事糾紛,法院也奈何不了我”的錯誤心理。對于被執行人是單位的,如確無財產,應加緊啟用破產程序。當前法院很少適用破產程序,一方面是來自債權人方面的阻力,然而更重要的一方面是法院自身不愿適用破產程序,其手續復雜、投入的人力物力過多的弊端給本已壓力過大的法院造成更大的壓力,我們應該從簡化破產程序入手,既要最大限度保護債權人債務人雙方的利益,又要盡快結束這種不穩定的社會關系。

2、被執行人下落不明。此類案件占了未結案件中的25%,這是執行案件中最為棘手的問題,被執行人下落不明,執行案就成了無頭案,盡管我院已采用了雙休日、節假日突擊執行,夜間突擊執行,公布聯系卡和舉報電話,一旦發現被執行人,市區內的24小時到位執行,這些措施均只是部分緩解了矛盾,使問題得到了初步的解決,而無法從根本上解決被執行人下落不明的執行問題。被執行人下落不明其直接的結果可能一個人在甲地身負巨債,而他在乙地卻能擁有巨資逍遙快活,因而在這個問題應當借鑒××的網絡制度,運用電腦聯網等高科技手段,編織一張無形的監督網,互通信息,方便快捷,也有利于改變當前書面委托執行面臨的拖拉、緩慢的尷尬局面。

3、在申請人舉證制度和被執行財產申報制度方面存在缺陷。有些執行人員過分強調申請人舉證而淡化了原先有利于執行的方法,從而使某些案件喪失了執行良機。從申請人的角度來看,許多申請人不懂舉證,導致舉證不力,或者舉證的內容空洞而無實際意義,無法為執行提供有效的標的,致使案件遲遲不能結案。另外在被執行人財產申報制度方面,有相當一部分被執行人是故意不履行義務或消極履行義務,而法院對被執行人究竟有多少財產的調查,受人力、財力所限,終

歸是有限的,實際操作的伸縮性就很大,給案件的最終執行帶來負面的影響。

4、涉及鄉、鎮、村的案件執行難度相當大。從近階段來看,我們已采取了很多相關的得力措施,開展了“集中執行月”“七類案件專項執行活動”等,有針對性的對此類案件進行執行,但事實上,這部分案件仍成為執行案件中的難題。從97年至今,執行案件中涉及鄉、鎮、村一級行政機構的案件近70件,涉案標的達1800萬元。這類案件一般屬歷任領導留下的歷史問題,現任領導就采取“拖”“避”措施,時間越久,案件就越難解決。再加上一些人法律觀念比較淡薄,一些鄉鎮村自身的償債能力差,并在一定程度上有上級機關的庇護,使得這類案件成為執行的一個絆腳石。因而要解決這類案件必須根除“權大于法”的觀念,真正樹立法院生效裁判文書的權威性,同時積極爭取黨委、人大、政府對執行工作的領導、監督和支付,排除不必要的干擾,消除被執行人與法院之間的對立情緒。法院自身也可靈活、科學的適用各種執行方式,如交叉執行、委托執行等方式,逐步來改善這種不利因素,營造良好的執行氛圍。

5、過分注重委托執行,并不利于緩解執行難。11號文件中強調“跨縣市區,除少數特殊情況外,一律實行委托執行”,“在省外的,亦應以委托為主”,在實踐中缺乏可操作性??缈h市區的委托執行,以寧波為例,有十一個縣市區,如果互相之間的執行案均實行委托執行,勢必大大增加委托手續,從執行效果來看并不見得理想??缡〉囊晕袌绦袨橹?,其初衷是為了緩解異地執行的難度,但是在現在的大氣候環境下,委托執行有可能成為地方保護主義和部門保護主義的一個庇護傘,使異地執行的難度更加大。

6、執行局的機構設置問題?,F全部的基層法院已成立了執行局替代原先的執行庭,或與執行庭并存,但在其形式、機構設置、人員配備等方面并未發生明顯的變化,給人一種“換湯不換藥”的感覺,雖然已嘗試了執行裁決權與執行權相分離,但效果并不明顯。如果不明確執行局的地位、機構設置、管理方式、人員配備等相關方面的措施,那這種改革就可能流于形式。因而如何來完善相關的配套措施,如何先從法院內部入手來改善執行機制,使得執行工作能朝著良性發展的軌道前進就顯得至關重要。

另外一個是刑事案件罰金刑的執行問題。我院2010年適用罰金刑的案件338件,應執標的120萬,實際執行114件,標的45萬,執行完畢的不足40%。我國法律明文規定,對一些經濟犯罪或性質惡劣的犯罪必須適用罰金刑,法院往往也就一判了之,很多案件根本無法執行,有些犯罪分子尤其外地流竄作案,被判刑服役后或回原籍或不知去向,罰金刑根本無法兌現,不利于維護我國法律的尊嚴。因而在這點上也可考慮用自由刑來折抵罰金刑,如不支付罰金則以延長自由刑,避免罰金刑形同虛設。

二、審判改革方面

經過幾年的努力,審判方式改革方面也在不停的摸索中前進。但總的來說方法不多、力度不夠、深度不足。主要存在以下幾方面內容:

1、關于審判長、獨任審判員選任制度。按照最高院審判方式改革的有關精神,加大在民事審判工作中的放權力度。我院在2010年就已制定《關于合議庭和獨任審判職責的若干規定(試行)》,在民事案件中除個別疑難案件外不再經庭長、院長核稿簽發。但對審判長、獨任審判員的選任資格,選任程序等沒有一個統一的規定,完全憑各自單位的感覺,摸著石頭過河,效果不會很好,搞不好還可能會產生負面影響。且如何對審判長、獨任審判員進行合格考核、連任考核,如何量化打分,按什么標準評定,在實踐中都很難操作,一不小心,就會使這一制度流于形式,無法充分保證和發揮審判長、獨任審判員的地位和作用。目前少數案件的層層審批情況仍還存在,如何解決這兩者的矛盾是我們現在需要迫切解決的問題。

2、推行審判公開方面。當前法院推行審判公開方面也做了許多工作,透明度較以前有了很大的提高,但仍存在一些不足。如,單方接觸大量存在,在審判過程中審判人員一方面要送達裁判文書,必須與當事人接觸,另一方面也有審判人員在非審判場合單獨與一方當事人或委托人接觸。個別案件請示現象并未根絕,遇到事實認定、法律適用、裁判處理方面的疑難問題難以定奪時,通常會想到向上級法院請示,由上級法院出具處理意見,而當事人對此一無所知。此外,裁判文書說理仍不夠透徹,當事人在裁判文書中看不到裁判理由,只有一些籠統的法條,裁判的真正理由有時并未公開。

3、行政庭和法醫編制問題。根據法律規定,行政案件必須由審判員組成的合議庭審理,因而行政庭至少配備三名審判員和一名書記員,但從目前的現狀來看,我院從99年至現在行政案件僅25件,明顯存在著案少人多,人員浪費的問題很嚴重,尤其是其它庭室案多人少,與之形成鮮明的對比。這個問題能否妥善解決,關系到法院內部人員的合理配備,關系到法院辦案效率能否提高。針對行政案件一貫稀少的情況,我們建議能否撤銷基層法院的行政審判庭,由中級人民法院統一設立行政審判庭,統一處理轄區內的行政案件,必要時各基層法院可抽調人員予以配合。雖然這在行政案件的級別管轄等方面可能會出現一些問題,但總比目前許多基層法院行政庭采用變通的方式,辦理執行案、民事案件或刑事案件來彌補案源不足的情況要好的多,而且這種變通方式容易混肴各部門的職能作用,違反我國法院組織法的規定。

同時法醫的編制也面臨同樣的問題,我院現有一名法醫,而有的兄弟法院無法醫,因而也可統一將基層法院的法醫統一歸并到中院法醫處,統一進行管理。

另外,實行審判流程管理的相關制度尚不夠完善。在不同審理階段尚未建立相關的跟蹤管理、通報、告誡制度,對出現問題的環節懲罰機制尚未確定。目前實施的流程管理由于硬件、人員配備等各方面的原因,尚不能完全適應當前的審判工作,還有待于進一步的完善和改進??上цb于其他省區試點成功的兄弟法院的一些先進作法,好好取經,把較完善的審判流程管理引進來。

三、人事制度改革方面

《關于進一步加強政法干部隊伍建設的決定》要求大力提高政法干警的素質。我院黨組也認識到這一問題,并提出人民法官應向“高度的思想政治覺悟、高尚的

職業道德品行、高超的專業知識水平”邁進。但我院面臨的現狀是干警的年齡結構不合理,35歲以下的僅占全部的40%,且文化結構不夠理想,僅4名正規法律院校本科生,無法適應形勢變化的需要。95年以后僅進過一名法律本科生,隊伍整體已出現老化現象。法院在人事問題上并沒有多大自主權,無法每年通過正常渠道招本科生2-3名,以解決隊伍老化問題。同時條條和塊塊會出現矛盾,而且一般均是條條要服從塊塊。99年我院就因人事調動、調入二名大專生。再者法院的出口關亦未疏通,法院的現狀一般是只進不出,缺乏一種競爭、擇優的意識。這種現狀不是哪一家基層法院馬上就能改變的,它需要理順多方面的關系,法院在用人制度上、在進人、出人的權利上需要更大的自主權,這是我們法官管理制度改革的目標,也是提高干警素質的根本出路。

現推行的法官員額制度,對基層法院的觸動也很大,法官定編應該是法院走精英化道路的必經之路,但是當前的法官素質如何來適應法官職業化是一個一時半刻無法解決的矛盾,雖然法院內部也在進行學歷培訓,但并不能從真正上符合法官職業化的要求,僅僅在形式上滿足法官職業化要求。再者法官員額制度對法院內部的后勤保障部門的干警觸動很大,如果全面推行這項制度,這些崗位的同志將離開法官崗位,勢必使一些年紀輕、業務強的同志不安心本職工作,如果把素質好的干警都補充到審判第一線,那后勤保障部門又會僅剩下一些“老弱病殘”,工作效率很難保證,這是一個不容回避的矛盾。

我院目前尚未推行干部末位淘汰制,淘汰制具體操作起來還存在很多有疑慮的地方。如何給每位干警量化打分,分值如何計算,由于沒有一個統一的標準,打分標準均由各個單位自己擬定,勢必存在不公平的地方。給每位干警打分勢必存在一個基礎的標準,但這這標準在法院的各個職能部門來說是完全不同的,業務部門和服務部門存在巨大差異,各業務部門之間亦存在很大差異,可以說很多職能部門之間是不具有可比性的,那如何來確定末位呢,畢竟考察各個部門各個干警的工作不等同于參加高考,只有一份標準答案,人人平等。因而如何使末位淘汰制更加完善,更具操作性是目前急需解決的問題,但我們必須明確末位淘汰并不是我們的目的,我們的目的在于形成競爭氛圍,充分發揮每位干警的主觀能動性。

另外此次機構改革以后,雖然按照10%的編制離崗退養,但事實上還是未真正形成擇優、競爭的氛圍,沿襲的傳統的以年齡為界線,對提高法院干警素質并未起到促進作用。相反一些崗位的空缺使得法院要補充一些臨時聘用人員來彌補空缺,反而加大法院自身的壓力。因此要真正解決人員問題,需從法院內部著手,提高每一位干警的工作積極性,隨著人員的精簡,工作量勢必加大,要改變固有的工作習慣,認為“守住自己的三分田”就可以了,從而逐步營造一種“爭先創優”的氛圍,才可能逐步提高干警素質,逐步向職業化標準靠攏。

第二篇:基層法院民事審判工作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陳強

民事審判工作是法院審判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筆者通過實踐發現基層法院民事審判工作面臨著一些不容忽視的具體問題,應切實加以解決。

一、民事審判工作存在的問題

基層法院民事審判工作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主要表現在民事審判、涉訴信訪、審判隊伍、物質裝備和經費保障、司法環境六方面,具體地講:

(一)民事審判方面

一是訴訟調解率、當庭宣判率有待提高,上訴率偏高,沒有充分發揮調解在化解矛盾、案結事了、易于執行等方面的獨特作用,在做當事人的調解工作、息訴息訪方面尚存在一些欠缺。

二是裁判文書需改進,仍存在一些裁判文書認定事實不清,裁判說理不透,邏輯性不強,制作粗糙,缺乏應有的嚴謹性、規范性、權威性。

三是少數民事法官在審理階段兼顧執行不夠,訴訟保全不及時,判決主文不明確,給案件的執行帶來困難。

四是取證難、證人出庭作證率低長期困擾民事審判,影響了案件審理的公正和效率。

五是送達難的問題突出。應該說,法律規定的送達方式種類是比較齊全的,基本上能符合民事訴訟的要求。但是,法律規定的送達方式不夠靈活,送達程序過于嚴格、苛刻,客觀上造成了法院訴訟文書“送

達難”,并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審判效率的提高,影響著法院審判工作的順利進行。關于直接送達,有的當事人外出經商、居無定所;有的當事人地址不詳或者地址發生了變化;有的當事人躲避送達,客觀上送達困難。法院送達訴訟文書時,有時需要反復多次才能送達,有的則是無法送達。關于留置送達,在直接送達時,當事人拒收的,根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規定,送達人應當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所在單位的代表在場見證。實踐中大部分的基層組織或單位人員不是找不到,就是找到了也不愿意來,來了也不愿意見證。所以,留置送達實際操作難度較大,要求過于繁瑣。關于公告送達,民事訴訟法及其解釋對公告送達作了較為詳細的規定,但在實際操作中仍存在諸多問題。首先是期限太長。其次,費用太高。在報紙上刊登公告送達的,對經濟拮據的當事人是不小的負擔,對標的額較小的案件則明顯增大了訴訟成本。關于郵寄送達,由于當事人地址變更等原因,郵寄多次被退回,不僅延長了訴訟文書的在途時間,而且也增加了當事人的訟累。根據我國法律規定,采用郵寄送達的法律文書其送達日期以郵局回執上注明的收件日期為準。在送達過程中,有時郵局不是直接送達到當事人手中,而是先由村委會等簽收再轉交當事人。由于種種原因,有時訴訟文書幾次周轉才轉到當事人手中,如果以郵局回執記載的日期計算上訴期限,則早已超期,當事人如何行使上訴權成為一個難題。同時,由于郵局的投遞規定不等同于法律規定的送達,投遞的法律文書通常由他人代簽,所以達不到送達的效果。也為將來案件執行等環節埋下隱患,甚至引起當事人的上訪。

(二) 民事涉訴信訪方面

民事案件的基數大,法律關系復雜,涉及當事人切身利益,民事涉訴信訪量相應偏高。從審查分析的情況看,主觀故意造成的錯案是極個別的,究其原因,一方面是由于法院自身少數案件質量和效率不高、司法不規范、辦案不透明、程序不公正、裁判文書說理性不強、辨法析理工作不細,未能使當事人勝敗皆服。個別同志就案辦案,不注重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另一方面,有些當事人法律意識和訴訟風險意識不強,把自己舉證不能、訴訟決策失誤、不當行使訴訟權利、不積極履行訴訟義務導致的不利訴訟結果,視為司法不公,申訴不止。

再者,有些當事人存在思想觀念誤區,上訪人員信“多”不信“少”,不論什么事,這個部門跑了又去其他部門去找領導;信“鬧”不信“理”,不管有理無理,先鬧再說,認為大鬧大解決、小鬧小解決,不鬧不解決,只要一鬧,領導就會重視。

(三)民事審判隊伍方面

一、隨著市場經濟不斷深入發展,社會經濟交往不斷增多,公民法律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不斷增強,大量的案件和糾紛涌向法院。特別是2007年4月1日新的《訴訟費用交納辦法》施行后,收費標準大幅下調,因為訴訟成本的降低,當事人發生糾紛后更多地選擇到法院以訴訟方式解決爭端。但是審判力量的相對不足,人少案多的矛盾日益突出,影響了民事案件的質量和效率。

二、是由于受人員編制、進人機制等因素制約,民事審判法官青黃不接、人才斷層、人才流失的現象日趨嚴重,制約著民事審判工作的可持續發展。

三、盡管大部分民事法官非??释麑W習培訓,但囿于經費短缺,參加業務培訓少,業務書籍匱乏,造成知識更新慢、法律適用水平低、駕馭庭審能力弱,使法官業務素質和司法能力的提高受到了限制。

四、是法官的人格和尊嚴時常受到無端的侮辱和損害,甚至人身安全也經常受到威脅,對此確無能為力。

五、是法官的工作壓力大、風險大,政治和經濟待遇不高,導致部分法官不愿意從事審判工作,特別是不愿意從事民事審判工作?,F在成為一名法官,需經公務員考試、司法考試,門檻不可謂不高??v觀其他職業和其他單位,法官雖神圣,但經濟待遇處于中下水平,法院雖威嚴,但只是一個部門,特別與黨委、組織部門、鄉鎮相比,基層法院里解決一個副科、正科非常難。有的同志臨到退休還沒有解決副科,有的同志在副科這個級別上二十五年之久未動。

(四)物質裝備和經費保障方面

基層法院及派出人民法庭審理了大部分民事案件。但基層法院和人民法庭辦案條件不佳,有些法庭沒有每人配備電腦、傳真機等辦公設備,缺少必要的交通工具。2007年4月1日新的《訴訟費用交納辦法》施行后,收費標準大幅下調,加上新《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以調解方式結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減半收費的規定,更令基層法院雪上加霜。一直以來,基層法院承擔著繁重的審判任務,往往面臨人少案多,案件標的小,訴訟費收入少,導致辦公經費奇缺的窘境。

(五)司法環境方面

由于現行司法體制的某些局限,地方和部門保護主義對民事審判的干擾仍然存在,突出表現在對法院審理房屋拆遷、土地征用等涉及地方利益的案件,不予配合,甚至不當干預;托人說情、找關系送材料、找領導批意見、找媒體施加壓力的現象較為普遍,民事審判的司法環境有待進一步改善。

二、對策及建議

一是要積極破解當庭宣判、調解難題。在辦理案件過程中,應始終堅持“能調則調,當判則判”的原則,加強調解力度。首先,在送達起訴狀副本和應訴通知書時調解。對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雙方爭議不大的案件,收案后用簡易程序審理,既以打電話、就地審理等簡便靈活的方法通知當事人到庭或到當事人住所,在雙方當事人同意且被告自愿放棄答辯期的前提下進行調解。其次,在被告答辯時進行調解。既在被告向法院送達答辯狀時,根據原告的起訴事實及被告的答辯意見,給被告做調解工作;如被告同意,便及時通知原告立即到庭進行調解。第三,做好庭前調解。庭前審判法官通過認真閱卷,初步了解了雙方當事人爭議的焦點后,歸納雙方當事人的分歧,及時電話聯系當事人或其代理人詢問其是否愿意調解。第四,建立訴訟調解與人民調解、行政調解的“三調聯動”機制。最后,積極做好庭后調解。只要有調解的可能都要及時進行,這樣既保護了當事人私法上的處分權,同時也保護了法律賦予當事人的和解權利。

二是要不斷強化案件質量。為了強化案件質量,可以采取了以下作法:

①力求案件程序的完善。凡程序問題,必須嚴格按照《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等法律及司法解釋的明確規定執行。對于不明確的程序問題,堅持做到寧多勿少、寧繁勿減,盡量、盡力把程序問題做規范、做仔細。

②力求適用法律的準確。在法律適用上,弄清法律、法規、司法解釋的正確適用范圍,把準訴爭雙方爭議的法律關系性質,根據法律關系性質正確選擇應當適用的相關法律。對法律適用一時拿不準或有爭議的或新類型的案件,全庭同志認真討論分析,吸收大家的意見,盡力做到準確適用法律。

③力求庭審的規范。在開庭審判中,嚴格規范庭審,做到開庭準時、著裝規范、用語文明、庭審專注,不做與庭審無關的事。庭審中給予雙方當事人對等的權利和機會。嚴格執行庭審規范性提綱。以規范的庭審促進案件質量的提高。

④力求判決書制作的精細。在判決書制作中,要求必須突出爭議焦點,表述清楚雙方當事人圍繞爭議焦點進行的舉證、質證意見,闡明法官認證的理由,做到判決邏輯嚴謹、說理透徹,引用法律全文準確、恰當,杜絕錯、漏、別字的出現。

三是要大力加強隊伍建設。深入扎實地開展學習科學發展觀活動,結合學習宋魚水等優秀法官的先進事跡,使廣大民事法官真正解決好“為誰掌權、為誰司法、為誰服務”這一根本問題,提高政治素質。切實轉變審判作風,強化宗旨意識,牢記“兩個務必”,克服特權思想,恪守職業道德,堅定對公平和正義的信仰與追求,樹立公正、高效、文明司法的良好形象。按照立足崗位、注重實效的要求,采取得力措施,進一步加強教育培訓,全面提升民事法官的理論素養和職業技能。進一步加大反腐倡廉力度,加強教育,完善制度,強化監督,嚴肅查處違紀違法行為,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堅定、業務精通、作風優良、司法公正的民事法官隊伍。

四是可以建立由中央財政統一保障人民法院經費的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各項經費和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工資待遇所需經費,要納入中央財政預算,地方各級法院的其他經費納入省級財政預算,中央財政對貧困地區要予以一定的補助。國家財政對法院辦公經費予以保障,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員補貼及時發放到位,這樣才能激發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員的工作熱情,從而提高司法效率。這樣可以盡可能的減少地方保護主義的影響,為法院的審判和執行工作創造良好的司法環境。

五是各級黨委、政府應加大對法院工作的支持力度。在人員編制方面,由于公務員法實施后,法院的人員編制統一由政府人事部門掌管,針對收案數量增多的情況,有關部門要根據實際情況適時增加法院的人員編制,以緩解法院的辦案壓力。針對政治待遇不高的情況,有關部門要根據實際情況盡快解決職級問題。加大對基層法院、基層法庭的財力、物力的投入力度。

六是多措并舉,努力提高法官素質。提高司法效率,關鍵是要發揮法官的主觀能動性,法官是實現公正和效率的行為主體,其素質直接影響案件審理的質量和效率。一方面,國家以立法形式確定了法官的準入制,《法官法》規定法官必須有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和良好的品行。另一方面,加強對基層法院現任法官的崗位培訓,定期組織法學專家開展講座,加強對新法律法規的學習及審判技能和裁判文書制作能力的培訓,鼓勵法官通過各種形式進行自我學習,借鑒和學習先進省份法院的工作方法和經驗,努力提高法官的法律素養和業務素質,從而提高司法效率。

七是大力推行法官遴選制度。法官遴選制度建設,是法官隊伍職業化建設承前啟后的樞紐工程。這項工作做好了,對于法官準入制度、法官員額制度、法官晉升制度建設都是極大的促進。這項工作的制度化、規范化,對整個法官隊伍建設能起到“牽一發而動全身”的作用,會引發百花齊放、萬馬奔騰的積極態勢,促進法官隊伍形成比、學、趕、幫的業務競爭氛圍,為法官的健康成長創造有利的環境。在一定區域范圍內實行法官統一招錄并統一分配到基層法院任職的制度,加大選任工作力度,解決基層法官斷層問題。法官的主要來源應該主要從不同層級法院從事審判工作的法官中和其他優秀法律人才中選調。上級法院在下

級法院遴選法官時,應特別注意嚴格選任條件,科學組織考試和考核,并確保程序的公正、公平、公開,讓法官逐級選任制度為法官整體素質的提高提供可靠的保證。

第三篇:淺析法院保密工作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近年來,法院實行司法公開,很多有關審判執行工作向社會公布,增加了司法透明度。但是,并非所有的內容都要公開,一些保密內容是不能公開的。實踐中,法院的保密工作存在很多問題,干警對審判保密缺乏足夠的認識,制度不落實,保密意識淡薄,從而導致泄漏審判秘密。法院很多文件無定密或定密不準,造成一些秘密文件公開化。移動存儲設備使用不規范,網絡泄密隱患嚴重。

存在問題的原因:一是對保密知識了解不深,保密素質不高。法院一般沒有專職保密工作人員,缺乏系統的保密措施和工作方法。二是對審判保密工作認識不清。保密工作無小事,一些干警對保密工作形勢認識不清,對于審務公開到底可以公開到什么程度把握不準,個別干警甚至認為法院工作已無密可保。法院對保密知識培訓工作抓的不力,干警保密知識匱乏,從而導致思想麻痹,容易出現泄密事件。三是保密管理水平不高。法院在保密工作上管理不規范,雖然都成立了保密領導小組,但保密人員責任不明確。

解決問題的對策:一是加強宣傳教育,提高保密意識。通過各種教育方式,普及保密法律法規知識,提高干警的保密意識和保密觀念。組織干警認真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實施辦法》、《人民審判院辦案工作中的保密規定》和本單位的保密制

度,觀看保密教育警示片等。使干警保密意識明確提高,政治責任感進一步增強,牢固筑起一道嚴防泄密的思想保障。二是加強組織領導,提供組織保障。審判機關的法律地位和審判工作的特殊性,決定了保密工作的重要地位。從組織建設入手,明確責任,健全制度,加強管理,建立一個有效的保密工作網,把保密工作納入“一崗雙責”和績效考評的內容,為保密工作的有效開展提供有力的組織保障。三是制定工作秘密范圍,強化保密責任。按照審判業務和政務工作的相關要求制定工作秘密范圍,明確應保密的事項、卷宗和文件,同時將其列入目標管理工作,強化保密責任,一旦發生泄密事件不僅要扣減部門考核目標分值和個人績效分值,而且要給予嚴肅的紀律處分。四是嚴格工作管理制度,防止泄密事件發生。落實會議保密制度,嚴格審判卷宗、文件的傳閱、借閱、移交和監銷制度,強化網絡的軟、硬件開發和使用制度,提高保密技術和防范泄密能力。五是慎重接受網絡服務,控制泄密渠道。建立和嚴格遵守使用、調整、更換提供網絡服務的技術人員,以及運用的各類程序的管理制度,做好人員更換時的數據庫保密,軟件更新前的確認,杜絕網絡成為泄密渠道。

第四篇:法院紀檢監察工作存在的問題及建議

人民法院紀檢監察機構是人民法院的重要組成部門,肩負著法院工作人員在審判、執行等工作中的監督、查實、懲處等職責,是法院公正與效率,質量與效果的重要保障,對提高法律執行力,提高反腐倡廉科學化水平,具有重要意義。但是,由于種種原因當前基層法院紀檢監察工作還存在許多不足,沒能真正發揮出紀檢監察工作的職能作用。其存在的問題是:

一、隊伍建設薄弱,人員不得力,缺少必要的裝備。

法院紀檢監察隊伍建設體現在機構建設、紀律建設、裝備建設和人員配置等方面,還包括人員的政治素質、業務素質、身心素質等方面;

領導普遍對紀檢工作重視不夠,認為紀檢工作不專業,不職業,不是法院工作主流,可有可無,機構形同擺設、工作流于形式,缺少辦案經費,缺少必備的錄音、錄像設備,嚴重影響職能的發揮。紀檢干部普遍辦案能力低,辦案方式和手段單一,對辦案理念和新形勢下腐敗案件的特點和產生的原因、規律缺乏認識,在查辦大要案時顯得力不從心,能力不夠,方法陳舊,手段不新。法院內部上下級紀檢監察部門之間、法院紀檢部門與當地黨委紀檢部門之間缺乏領導、監督、溝通和協調機制,沒能形成行業整體合力。

二、制度流于形式,監督檢查不到位,難以起到紀檢監察作用。

目前從上到下已經出臺很多廉政建設方面的規章制度,但多流于形式,難以發揮出作用,有些制度不切實際;

比如實名舉報制問題,自古以來受“莫不關己,高高掛起”思想影響加之群眾怕報復,怕得罪人,怕領導給“小鞋”穿等各種原因造成群眾不愿意署名舉報;

遇到問題繞著走,發現問題相互隱瞞袒護;

上級單位在年初給下級部門制定工作目標時,往往以該單位是否出現違法違紀問題來檢驗衡量其業績好與否的標準,并實行一票否決,目的是好的,但實踐中會造成該單位即使出現違紀違法問題,領導也會不舉不究實行內部“擺平”,避免年終評比被一票否決,造成紀檢干部不敢管,不能管,不但不能積極主動監督查處本部門違法違紀案件,而是充當違法違紀事件的保護傘;

家丑不可外揚,以達到年初上級“零違紀”目標的實現。

三、紀檢部門主動監督意識不強,缺少主動監督、敢于監督觀念,造成小事不愿管,大事管不了局面。

法院設立紀檢監察部門的目的就是要依法查處危害司法公正、侵害當事人利益的人和事,就是要監督和解決個別法官辦事推諉、辦事不公、作風不實、效率低下、吃拿卡要等問題;

然而實踐中紀檢監察部門對本單位存在的問題即使發現了也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主要原因是紀檢監察機構同法院其它部門一樣同屬本院的內設部門,相互之間存在地緣人緣以及同屬于一個領導管理,難以真正起到監督處理作用。

四、缺乏直管力度。

自古就有“自己刀削不了自己把”之說,尤其是在當今理想淡薄、金錢至上風氣影響下,加之經濟體制和政治體制處于完善當中,如何發揮紀檢監督作用以確保法院審判權執法權有效公正行使尤為重要,一個部門的領導是否公正廉潔,一名法官是否能秉公依法辦案、剛正不阿,當事人最清楚;

法院的職業要求法官既要廉潔又要公正,廉潔是對每一名法官自身最起碼要求,公正是對所辦案件的基本要求,法官既要接受法律監督還要接受社會監督、新聞輿論、群眾和網絡的監督,目前一些部門領導不怕內部監督而是怕新聞媒體,就怕曝光把自己炒出來,因為媒體監督面大范圍廣,很容易直接地進入上級領導監督視野,被大領導一批字就會得到重視,而實踐中的監督又過多、過亂,目前有人大監督、政協監督、紀檢監督、審計監督、民主監督等,這些監督雖然具有較強的專業性,但都代替不了內部監督,和外部監督相比,內部監督具有線索準、問題實、成本低等優勢;

但是基層部門的內部監督在管理體制和用人制度上都受其本部門直接領導,如果一個單位其主要領導對廉政建設工作重視不夠,會造成紀檢工作不便于開展、監督不力、范圍不廣、處罰力度不夠的后果。只有形成上級對下級的直接下派和領導,內部監督與外部監督有機結合才會有分量,才會達到效果。

針對上述問題建議采取以下措施,改進和加強基層法院紀檢監察工作:

一、加強紀檢干部政治素質、業務素質、品德修養建設。培養和使用黨性強、作風硬、業務通,水平高的紀檢監察干部從事紀檢監察工作,發揮基層法院紀檢監察作用,使其成為人民法院反腐倡廉工作中的主力軍;

在法院日常紀檢工作中,紀檢干部不是無事可做,無案可查,可以通過找當事人談話,案件回訪,也可以在案中、案后接觸、了解當事人思想、態度,征求意見;

發現當事人對案件承辦人有“合理懷疑”,有可能進行舉報、上訪時,應當及時立案審查或反饋給法院領導、案件承辦人,對法官在辦理案件中存在違反法官職業道德、失誤、瑕疵時要召集相關部門對問題進行審查、評定、確認并將結果和意見反饋給相關部門或人員并做好當事人的思想工作,對存在的問題提出處理意見,督促相關部門及時進行整改,以達到案結事了的目的。對經紀檢部門督促后仍不進行整改,不予落實、辦理的,紀檢部門可直接立案查處;

紀檢干部在平時工作中絕不能有等待、觀望思想,不能等待問題發生后再處理,要積極主動明查暗訪,介入法官執法活動之中,深入群眾中回訪,定期查閱卷宗,及時反饋意見,制定整改措施,以防患于為然為工作重點,將可能出現的問題消滅在萌芽之中;

全面監督,重點檢查,個案突破,有內容,有教訓,有經驗,有結果,做到警鐘長鳴。

二、加大查處力度,制定出操作性強的監督標準,做到事前有監督、事中有督辦、事后有結論。

紀檢監察部門要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監督:(一)法官在辦理案件中是否接受當事人、辯護人、代理人以及受委托從事審計、評估、拍賣等中介機構的錢物、請吃、娛樂、旅游以及其他利益;

(二)是否為當事人推薦、介紹律師或為律師介紹案件以及向律師借錢、借房、借用交通、通訊工具的;

(三)是否有在委托評估、拍賣活動中徇私舞弊以及為案件當事人推薦、指定資產評估、拍賣等中介機構的;

(四)是否違反規定插手、干預、過問案件或為案件當事人通風報信、說情打招呼,嚴重影響案件公正審理的;

(五)是否有濫用審判、執行職權,違反規定采取強制執行措施,嚴重侵害群眾合法權益的,(六)是否故意向合議庭、審委會隱瞞事實證據或提供虛假情況等枉法裁判的;

(七)是否故意泄露合議評議,審委會討論案件的具體情況和其他審判、執行秘密的;

(八)是否有利用司法職權或其他職務便利從事經營活動謀利的;

(九)是否業外活動中不遵守社會公德、法紀嚴重影響法院法官形象的。對以上九種情況的監督檢查均由紀檢監察部門直接立案查辦,一經查實,依紀依法從嚴查處,同時依據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追究相關領導責任。

三、建立垂直管理體制。

法院紀檢干部應當實行上派原則,紀檢干部的人財物統一歸屬于上級:(一)、紀檢部門的主要領導由上一級任免;

裝備、工資由上級發放;

(二)、由省高院統一印發《省高院紀檢監察員證》,授權給持證人在規定的轄區范圍內參加法院的開庭、執行等執法活動,發現問題有權提出建議也可向該單位的上一級提出書面意見。對本法院設立或聘請的廉政監察員由紀檢部門頒發廉政監察員證件,持證人可在受聘法院內參加各部門的執法活動,監督其執法行為。

第五篇:當前法院立案工作存在的問題分析和解決建議

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人們日常生活中的糾紛也不斷增多,其中不乏選擇通過法律訴訟這一途徑來解決。立案庭作為訴訟程序的第一道門檻,其工作一向首當其沖、備受矚目,而面對立案庭的工作輻射面廣、任務重、難度大,我國法律法規對立案工作的規定不甚完善,立案工作長期缺乏足夠的理論指導,結合上述因素,我院的立案工作存在著一些問題。

一、當前立案工作存在的問題

(一)立案庭的工作任務繁重。立案職能的單一化與多樣化問題沒有法律明確規定,目前我院是實行“大立案”格局,除擔負正常的立案工作以外,還要承擔辦理緩、減、免訴訟費的審批或報批手續,處理告訴申訴來信來訪,解答法律咨詢、送達保全、上訴案件的移送、審判流程管理等工作。

(二)立案庭擔負起了法律援助服務機構的工作。因基層人民法院管轄范圍較廣,服務對象中有許多人文化素質不高、法律知識欠缺,同時由于這些人對于律師業的錯誤認識以及不信任等原因,在起訴時,他們很少先去尋求律師的幫助,從而給法院立案工作增添了許多不必要的麻煩,以致立案庭擔負起法律援助服務機構的工作。

(三)立案庭遇到大量不應立案的請求。許多社會單位及機關在工作中草率胡亂的為相對人“出謀劃策”,一些單位或者機關在遇到自己不愿意或者處理不了的問題的時候,常常不負責任的讓相對人到法院起訴,通過這種方式產生的來訪者大量存在,但實際上,此 1

類問題大部分是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根本不屬于人民法院立案管轄的范圍。法院對類似這種的立案請求的審查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基層人民法院的立案工作效率。

(四)立案標準不統一。我國現有的訴訟法對各類案件的立案標準、當事人起訴時應向法院提供的訴訟材料未作詳細規定。同樣,最高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暫行規定》對當事人起訴也僅作了“應當有明確的被告和具體訴訟請求、事實根據”原則性規定。據此,各法院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相應制定出各類案件的立案標準及起訴時當事人必須提供的材料等一系列不同規定,由此造成了立案標準的不統一。原告起訴時提交資料不詳的情況主要包括:一是提供被告身份的材料不全;二是提供被告地址不明。原告提供被告身份材料不全、地址不明,導致了送達不能及影響后續的審判工作。同時,立案標準不統一,使得立案因法院而異,因人而異,給當事人的訴訟帶來了諸多不便,特別是新類型及專業性比較強的案件,當事人往往需來回奔波幾次,才符合立案“標準”,引起當事人不滿。

(五)立案階段的調解無法律規范支撐,導致工作陷入被動局面。截止現在,仍有許多人質疑立案調解程序,認為這是新的立審不分,應堅決反對。特別是法院內部其他業務部門,不配合不支持立案法官調解案件,一定程度上挫傷立案法官調解案件的積極性。另一方面,這種觀點的存在,一定程度上也影響了立案調解工作的有效開展。

(六)訴訟管轄審判業務有待加強。根據案件影響范圍、疑難程度和數額大小,合理確定級別管轄,防止利益驅動。對案情簡單、影響不大,僅是標的額較高的案件,可適度調低級別管轄的法院,盡最大可能將案件解決在基層;對數額不大但影響范圍廣、適用法律困難、具有典型性的案件,可適當調高級別管轄的法院,統一法律適用。嚴格執行民事訴訟法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和專門管轄等規定,保持良好的訴訟管轄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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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涉訴信訪機制有待創新。作為立案審判工作中的一項重要的政治任務,人民法院涉訴信訪工作力度不斷加大,加快涉訴信訪工作機制創新、改革初訪接待處理辦法、提高初訪接待息訴率勢在必行。人民法院幾十年來的涉訴信訪實踐中,有兩個問題值得反思:其一,涉訴信訪中,案件確有錯誤的屬極少數,當事人無理取鬧的也屬極少數,絕大部分屬于案件存在難以改判的審理瑕疵。因此,信訪接待處理是治標之策,加強源頭治理,防止案件出現瑕疵,才是減少、預防涉訴信訪的治本之策。為此,必須強化審判法官的信訪意識。其二,長期以來,審判法官只管判案,不問息訪。接訪法官在完全不了解案件事實和審理過程的情況下接待,聽取當事人對案件的申訴,初訪接待的效果往往比較差,成功率較低,并因此導致重復上訪、纏訴纏訪。

(八)立案工作人員缺乏培訓學習交流經驗機會。作為立案信訪工作人員,應該加強培訓學習,掌握國家的新政策、新法律法規,重視不同區域法院之間的學習交流,累積立案信訪經驗。但是目前立案信訪人員有機會并不多。

二、改進法院立案工作的對策建議

(一)增加人員配備。法院在立案庭工作人員的安排上要注重“質”與“量”的提高,保證立案機構中的工作人員整體的高知識性、高能力性,以使得立案工作順利進行,保證合理立案的實現,同時還能夠做好法律宣傳及教育來訪者的工作,消除因未被立案而大鬧法院的不良現象。

(二)注重發揮當地法律服務所、律師事務所的作用。各地司法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社會法律服務者的監管,提高他們的社會信譽,以便社會公眾通過選擇法律工作者、律師的 3

幫助來進行訴訟,從而降低證據不足,光知要起訴不知應如何準備或準備哪些起訴材料的影響立案工作效率的現象的產生。

(三)統一立案標準,規范立案工作。在目前法律尚未對各類案件的立案標準作出明確規定前,統一立案標準,特別是統一同一地區各法院之間的立案標準顯得尤為重要。完善與基層人民法院立案有關的法律法規,對立案程序、立案工作范圍、是否應當立案的標準進行法定化、嚴格化、更好地實現司法為民的宗旨。

(四)提高思想認識,強化立案調解理念。立案階段的案件繁簡分流處理,應當事人的要求、又可提高司法效率,應當允許,不能舍簡趨繁。同時,應賦予立案調解法官一定范圍的審判權,對調解不成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可直接由立案調解法官開庭審理后作出裁判。

(五)加強立案人員業務培訓,提高立案人員素質。一是加強對立案人員的業務培訓。針對立案窗口涉及面廣、立案人員專業知識面較為狹窄的特點,盡可能地讓立案法官參加各類業務培訓,拓寬他們的知識,以適應新形勢下的立案工作需要。二是注重做好調查研究工作。在目前立案理論研究比較薄弱、立案理論尚不完善的情況下,立案人員應從實際工作出發,做好必要的調查研究工作,不斷提高自己的理論知識。三是加強與各業務庭的聯系。立案窗口的業務涉及到各業務庭,因此,立案庭應與其他業務庭建立業務聯系制度,加強互相間的溝通、交流,使立案法官及時了解審判工作中的新情況、新問題,同時也能讓業務庭法官對立案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做到心中有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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