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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物資采購管理辦法

2023-01-25

第一篇:國家物資采購管理辦法

國家電網公司應急物資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國家電網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應急物資管理工作,提高應急物資供應能力,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公司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公司總部和所屬單位(以下簡稱“各單位”)的應急物資管理工作。

公司控股、參股單位應急物資管理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應急物資是指為防范惡劣自然災害或其它因素造成電網停電、電站停運,滿足短時間恢復供電需要而儲備的物資。

第四條 公司建立總部和網省公司、直屬單位兩級管理的應急物資管理體系,實行統一歸口管理。

第五條 應急物資管理遵循“統籌管理,科學分布、合理儲備、統一調配、實時信息”的原則。

第六條 應急物資管理包括日常管理和應急處置兩部分。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七條 總部物資部(招投標管理中心)是公司應急物資工作的歸口管理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一) 負責制定公司應急物資管理規章制度和辦法; (二) 負責制訂公司應急物資儲備方案,并組織實施; (三) 負責應急物資管理信息化的應用;

(四) 負責指導、監督、檢查和考核公司應急物資儲備管理工作;

(五) 負責監督、檢查總部和區域應急物資儲備庫工作; (六) 負責與合格供應商簽訂應急物資框架戰略協議,檢查、評估協議儲備供應商的應急物資儲備情況,并根據評估結果適時調整;

(七) 負責跨區域應急物資的統一調撥;

(八) 負責建立與交通部、鐵道部等國家部委的溝通協調機制。

第八條 網省公司物資部(招投標管理中心)是本單位應急物資工作的歸口管理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一) 按照總部物資部的要求,配合實施公司應急物資儲備方案;

(二) 負責區域應急物資儲備倉庫所在地實物儲備應急物資的管理;

(三) 協助總部物資部檢查所轄區域內協議儲備物資和評估協議儲備供應商;

(四) 根據總部統一要求,收集、匯總、更新公司動態周轉物資信息;

(五) 根據總部物資部指令,負責組織應急儲備物資的配送; (六) 負責制定本單位應急物資管理的規章制度和辦法; (七) 負責建立本單位應急物資儲備體系; (八) 負責本單位協議儲備物資管理;

(九) 負責本單位應急物資管理信息化的應用; (十) 負責收集、匯總本單位實物儲備、協議儲備、動態周轉等應急物資信息,建立應急儲備物資信息臺帳;

(十一) 負責本單位應急儲備物資的統一調撥; (十二) 負責與地方政府建立溝通協調機制;

(十三) 負責指導、監督、檢查和考核本單位應急物資儲備工作;

第九條 各級物流服務中心是應急物資配送、儲備的具體實施單位,其主要職責是:

(一) 負責應急物資儲備倉庫的建設和維護; (二) 負責實物儲備應急物資庫存管理; (三) 負責實時維護動態周轉物資信息;

(四) 負責實物儲備物資的催交催運、收貨驗收工作; (五) 負責應急物資的配送;

(六) 配合物資管理部門檢查協議儲備物資和評估協議供應商。

第十條 各級應急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制訂各類應急物資的儲備定額;負責組織收集、匯總并下達應急物資需求。 第十一條 應急物資需求單位負責報送應急物資需求,組織應急物資的接貨、驗收工作以及應急工作結束后的財務結算工作。

第十二條

各級計劃管理部門負責應急儲備物資采購投資計劃管理。

第十三條

各級財務部門負責根據批準的應急物資儲備方案籌措、管理應急物資采購資金。

第十四條 總部直屬單位按照公司應急物資管理要求,參照網省公司應急物資管理模式,接受總部物資管理部門業務管理,開展本單位的應急物資管理工作。

第三章 應急物資儲備定額

第十五條

應急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制訂應急物資儲備定額,確定實物儲備和協議儲備應急儲備物資的品種、數量和技術規范。

第十六條

物資管理部門根據應急物資儲備定額制定應急物資儲備方案,經公司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四章 應急物資采購

第十七條

物資管理部門按照統一采購、分級管理的原則以及公司招投標采購的有關規定,組織實施應急物資的采購工作。 第十八條 應急物資采購包括招標和非招標兩種采購方式。應急實物儲備和協議儲備物資原則上采取招標方式。

第十九條 應急救援搶險過程中,當物資不能滿足搶險需要時,可以采取非招標的緊急采購方式。

第二十條 緊急采購首先由災害地區所在地的網省公司進行;如無法滿足要求,則由總部統一組織采購或委托相關單位進行采購。

第五章 應急物資儲備

第二十一條 應急物資儲備分為實物儲備、協議儲備和動態周轉等方式。

第二十二條 實物儲備是指應急物資采購后存放在倉庫內的一種儲備方式。實物儲備的應急物資按照公司相關倉儲管理制度進行庫存管理,并定期組織檢驗或輪換,保證應急物資質量完好,隨時可用。

第二十三條 協議儲備是指應急物資存放在協議供應商工廠內的一種儲備方式。協議儲備的應急物資由協議供應商負責日常維護,保證應急物資隨時可調。

第二十四條 動態周轉是指在建項目工程物資、大修技改物資、生產備品備件和應急設備等作為應急物資使用的一種方式,有利于節約資金和降低庫存。動態周轉物資信息應實時更新,保證信息準確。 第二十五條 應急儲備物資耗用后,物資管理部門應組織及時進行補充。

第六章 應急物資儲備倉庫

第二十六條 應急物資儲備倉庫應按照區域輻射性強,庫容量擴展性強,交通方便,倉儲設施齊備的原則科學布局,合理選擇。

第七章 應急物資供應

第二十七條 當發生區域性自然災害造成電網事故時,各單位啟動應急預案,利用本單位的應急物資儲備資源保障應急救援搶險工作的開展。

第二十八條 發生重特大自然災害時,公司啟動應急預案。受災地單位應當立即向總部應急管理部門上報受災情況,當受災地單位應急物資儲備資源無法滿足應急救援需要時,公司啟動跨區域的應急物資救援。

第二十九條

應急管理部門向物資管理部門下達應急物資需求指令。

第三十條 物資管理部門根據指令,按照“先近后遠、先利庫后采購”的原則以及“先實物、再協議、后動態”的儲備物資調用順序,統一調配應急物資。在儲備物資無法滿足需求的情況下,進行緊急采購。 第三十一條 應急物資儲備庫、協議儲備供應商及動態周轉物資所屬單位在接到物資管理部門調撥指令后,迅速啟動,及時配送,并對運輸情況進行實時跟蹤和信息反饋。

第三十二條 應急物資供應過程中,物資管理部門應與鐵道部、交通部等政府部門及時溝通協調,迅速落實運輸方案,確保物流配送網絡運轉高效,保證應急物資的及時供應。

第三十三條

應急物資需求單位負責對應急物資進行接收,并做好驗收記錄作為結算依據。

第三十四條 對于貨源充足、易于采購的物資,或未納入應急物資儲備管理的物資,采用緊急采購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非招標采購方式)進行應急供應。

第三十五條 物資管理部門應保證應急救援搶險過程中應急物資調配、采購、運輸,交貨等信息的準確,并及時向相關部門/單位進行通報。

第八章 跨區域調撥應急物資結算

第三十六條 總部應急物資儲備資金由應急物資儲備倉庫和協議儲備物資供應商所在地網省公司承擔。

第三十七條 總部應急物資儲備相關費用列入相關網省公司預算。 第三十八條 總部應急物資儲備倉庫和協議儲備物資供應商所在地網省公司負責組織應急物資的核算管理。負責核算的單位應具備物資流通企業經營條件。

第三十九條 總部實物儲備物資采購結算由應急物資儲備倉庫所在地網省公司應急物資核算單位與供應商簽訂供貨合同并辦理結算手續。

第四十條 實物儲備物資在儲備倉庫所在地網省公司內部應急調撥或輪換調撥后,由該網省公司在本單位內組織結算。

應急物資在不同網省公司應急調撥后,由請調單位與應急物資儲備倉庫所在地網省公司應急物資核算單位進行結算,被調單位向請調單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請調單位向被調單位支付款項并進行增值稅抵扣。

第四十一條 總部物資部統一與總部應急物資協議儲備供應商簽訂應急物資儲備框架協議,協議儲備供應商所在地網省公司根據應急物資儲備框架協議向協議儲備供應商預付部分貨款。

第四十二條 協議儲備物資調撥后,先由協議儲備供應商所在地網省公司應急物資核算單位與協議儲備供應商進行購銷結算,再由應急物資需求單位和協議儲備供應商所在地網省公司應急物資核算單位進行結算,協議儲備供應商所在地網省公司應急物資核算單位向請調單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請調單位向協議儲備供應商所在地網省公司應急物資核算單位付款并進行增值稅抵扣。

第四十三條 動態周轉物資應急調撥后,根據調撥物資的不同屬性(基建物資、生產物資、庫存物資、捐贈物資等),由應急物資需求單位與調撥單位進行結算或辦理捐贈手續。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由總部物資部負責解釋并監督執行。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國家經貿委發布《國有工業企業物資采購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國家經貿委令第9號

現將《國有工業企業物資采購管理暫行規定》予以公布,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一九九九年四月一日

國有工業企業物資采購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國有工業企業(以下簡稱企業)的采購行為,加強企業采購的監督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是企業購買原材料、燃料、輔料、零部件、設備、配件、辦公用品、勞動保護用品以及其他物資過程中的決策、價格監督、質量檢驗等行為的基本規范。

第三條企業應當按照科學有效、公開公正、比質比價、監督制約的原則,建立健全采購管理的各項制度,防止采購過程中的不正當行為發生。

第二章決策管理

第四條企業應當建立健全物資采購決策程序,根據采購物資類別和金額的大小,實行分級分權管理,明確各級管理者、各有關部門及人員的權限。

第五條除特殊情況外,企業主要原材料及其他金額較大物資(以下稱主要物資)采購的重大事項,應當由廠長、經理(以下稱企業經營者)、副廠長、副經理和相關部門負責人通過會議或其他形式實行集體決策。

第六條企業應當加強對采購物資的價格、質量、數量的監督,可設立專門機構履行監督職能;不設專門機構的,應當明確行使監督職能的部門或人員。

第七條企業各級管理者對其審批的物資采購負有審查、監督責任。

第三章比質比價采購

第八條企業應當廣泛收集采購物資的質量、價格等市場信息,掌握主要采購物資信息變化。采購部門或采購人員應當根據市場信息做到比質、比價采購。

第九條除僅有唯一供貨單位或企業生產經營有特殊要求外,企業主要物資的采購應當選擇兩個以上的供貨單位,從質量、價格、信譽等方面擇優進貨。

第十條企業主要物資采購及有特殊要求的物資采購,應當審查供貨單位資格;對已確定的供貨單位,應當及時掌握其質量、價格、信譽變化情況。

第十一條企業大宗原燃輔料的采購、基建或技改項目主要物資的采購,以及其他金額較大的物資采購等,具備招標采購條件的,應盡量實行招標采購。

第四章價格監督

第十二條企業行使價格監督職能的部門或人員,應當嚴格履行職責,監督采購價格,控制采購成本。

第十三條企業主要物資應當經價格監督部門事前進行價格審核,物資采購部門應當在價格監督部門審核的價格內進行采購,特殊情況除外。

第十四條企業行使價格監督職能的部門或人員,應當對所采購的主要物資的價格單據等進行審核,對未在審核價格內進行采購損害企業利益的,應及時向企業經營者或有關主管人員反映并提出處理意見。

第十五條企業行使價格監督職能的部門或人員,應當及時了解、掌握主要采購物資的市場價格,并對其審核的物資采購價格承擔相應責任。

第五章質量檢驗監督

第十六條企業應當對采購物資進行質量檢驗或驗證,采購物資未經質量檢驗或驗證不能辦理正式入庫和結算手續,特殊情況除外。

企業對采購物資質量檢驗或驗證時,可能影響公正檢驗的部門和單位不得介入。

第十七條企業應當根據生產經營需要完善必要的質量、計量檢測條件。不具備檢測條件的企業需要對所采購物資進行檢驗的,可以委托檢驗或要求供貨單位出具國家認定的檢測機構的質量檢驗報告。

第十八條質量檢驗或驗證人員,應當嚴格按標準和程序進行檢驗或驗證,并對檢驗、驗證結果承擔責任。

第十九條對主要采購物資,企業可以根據需要留樣存檔,并進行復檢。

第六章責任與獎懲

第二十條企業應當對采購管理全過程建立責任制度,明確各有關部門或個人的責任,制定考核獎懲辦法并嚴格執行。

第二十一條企業經營者及其他企業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執行本規定和企業內部的物資采購管理制度,支持企業物資采購部門和質量、價格監督部門履行職責。

企業經營者和主管物資采購的副廠長、副經理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原則上不得在本企業的物資采購部門擔任責任人。

第二十二條企業職工有權對違反本規定損害企業利益的行為,向企業或政府有關部門舉報。對舉報人應當保護,任何人不得打擊報復。

第二十三條企業應當對以下人員予以獎勵:

(一)降低采購成本貢獻突出的采購人員;

(二)嚴格履行職責成績顯著的質量、價格監督人員;

(三)舉報違反本規定的采購行為經查證屬實的人員;

(四)為降低采購成本做出突出貢獻的其他人員。

第二十四條對違反本規定弄虛作假、以權謀私、帳外暗中收受回扣和收受賄賂的人員,企業應根據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記過、調離崗位、解聘、除名等處分;給企業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應依法賠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企業應當按照本規定要求結合企業實際,加強和完善采購管理。違反本規定、損害企業利益、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直接責任人員、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企業經營者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二十六條各級經貿委要加強對企業采購管理的監督指導,對降低采購成本顯著的企業應當給予表彰或提出獎勵意見;對采購管理混亂、資金流失嚴重的企業應當給予通報批評,但不得干預企業正常的物資采購活動。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本規定原則上適用于國有交通運輸、建筑安裝、地質勘探、商業、外貿、郵電、水利、科技等企業。

第二十八條本規定由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監察部、審計署關于貫徹執行

《國有工業企業物資采購管理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經貿企改〔1999〕308號 1999年4月20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經貿委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經委、計經委)、監察廳(局)、審計廳(局):

近年來,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和買方市場的形成,加強和規范國有企業物資采購管理成為十分突出的問題。在市場競爭中,涌現了一批采購管理成效顯著的國有企業。但是,當前仍有不少國有企業采購環節漏洞很大,以權謀私,弄虛作假、舍賤求貴、以次充好、收受回扣和賄賂的現象相當嚴格,造成國有資產的大量流失,也敗壞了社會風氣、腐蝕了一批干部。規范國有企業的采購行為,是堵塞采購過程中的漏洞、提高企業經濟效益、防止不正之風、避免國有資產流失和經營人員經濟犯罪、維護市場競爭秩序的一項重要工作。為此,國家經貿委制定了《國有工業企業物資采購管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為認真貫徹執行《暫行規定》,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各級經貿委要切實履行對企業管理的指導職能,按照《暫行規定》的要求,加強對企業采購管理的督查,推動企業建立統一的物資采購管理基本制度。要把指導和督促企業實行規范嚴格的采購管理作為加強企業管理工作的重點之一,組織對國有大中型企業采購管理狀況的調查、咨詢、診斷和評價,在此基礎上總結出符合本地及行業特點的采購管理典型企業經驗并加以推廣。對降低采購成本成效顯著的企業,應給予表彰或提出獎勵意見;對采購管理混亂、資產流失嚴重的企業,要通報批評,并組織新聞單位予以曝光。

二、加強對國有企業物資采購價格的審計監督。各級審計部門在指導國有企業內部審計時,要推廣濰坊亞星集團有限公司的經驗,強化和完善企業內部審計功能,支持企業價格監督職能部門獨立地履行職責。同時,在對企業進行審計時,要注重對企業物資采購價格的審計監督,嚴格審計執法,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三、企業領導班子尤其是企業主要領導人員要廉潔自律,以身作則,帶頭執行《暫行規定》和企業內部的物資采購管理制度,抵制各種關系網、人情網,保護所有者權益和國有資產的安全,不得支持或縱容在物資采購上的非法或不正當行為。各級行政監察部門要加強對國有企業經營人員特別是企業主要領導人員執行《暫行規定》的監督,對企業領導人員在物

資采購上利用職權、謀取私利、損害企業和國家利益的,一經發現,要嚴肅查處。

各地可以結合實際情況,制定貫徹實施《暫行規定》和本通知的實施意見,抓緊組織落實。

發布部門:監察部/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已變更)/審計署 發布日期:1999年04月20日 實施日期:1999年04月20日 (中央法規)

第三篇:國家體育總局政府采購管理實施辦法

國家體育總局政府采購管理實施辦法 發文單位: 國家體育總局

發文文號: 體經濟字【2005】98號

法規類別: 政府采購類 -->> 全部

地區: 全國

頒布日期: 2005-03-10 生效日期: 2005-03-10 失效日期:

國家體育總局政府采購管理實施辦法 國家體育總局文件

體經濟字[2005]98號

關于印發《國家體育總局政府采購

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廳、司、局,直屬事業單位:

現將《國家體育總局政府采購管理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〇〇五年三月十日

國家體育總局政府采購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國家體育總局(以下簡稱“總局”)政府采購管理,建立和完善總局政府采購運行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國家體育總局機關及直屬單位(以下統稱“單位”)。

第三條

政府采購是指單位按照政府采購法律、行政法規和制度規定的方式和程序,使用財政性資金(預算資金、政府性基金和預算外資金)和與之配套的自籌資金,采購國務院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內或者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

單位使用自籌資金采購單項或批量達到5000元以上的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內貨物類項目,及總局規定的政府采購項目均屬于政府采購范圍。

第四條

總局政府采購管理的主要內容是:負責貫徹落實國家政府采購的各項規章制度,組織實施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和部門集中采購項目及采購限額標準內的各項采購活動;政府采購預算的編制;政府采購實施計劃的制定;采購活動的實施;中標或成交供應商的確定;采購合同的簽訂和履約驗收;采購資金的支付與結算;采購文件的保存以及采購統計的編報等。

第五條

總局政府采購分為政府集中采購、部門集中采購和單位自行采購。

(一)政府集中采購,是指總局將屬于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內的項目委托中央國家機關政府采購中心(以下簡稱“采購中心”)實施的采購活動。

(二)部門集中采購,是指總局將屬于部門集中采購目錄內的項目,委托部門集中采購代理單位實施的采購活動。

(三)單位自行采購,也稱為分散采購,是指單位實施政府集中采購和部門集中采購范圍以外、采購限額標準以上、部門集中采購代理單位無法實施的采購活動。

第六條

體育經濟司是總局政府采購的主管部門。授權財務管理和審計中心代行總局政府采購行政管理職能。體育器材裝備中心、科學學會、體育彩票管理中心是總局部門集中采購代理單位。各單位是采購人,負責本單位的政府采購工作。

第七條

采購項目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應當采用公開招標采購方式。因特殊情況需要采取公開招標以外的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詢價和單一來源等采購方式的,應當在采購活動前報財務管理和審計中心審核,經財政部批準后實施。

第八條

單位政府采購作息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財政部有關規定,在財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媒體上發布公告。公告內容包括:招標公告、中標或成交結果,主管部門制定的政府采購政策和制度,部門集中采購代理單位承辦的招標公告、中標或成交結果和有關操作性文件。

第九條

政府采購評審專家應從財政部建立的中央單位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中抽取。

第二章

職 責

第十條

體育經濟司職責

(一)宣傳貫徹國家政府采購有的關政策。

(二)制定總局政府采購的有關規定。

(三)負責制定總局政府采購規劃。

(四)負責總局系統政府采購監督管理。

(五)編制總局政府采購預算。

(六)制定總局部門采購目錄及標準。

(七)確定部門集中采購目錄及標準。

第十一條

財務管理和審計中心職責

(一)

擬定總局政府采購的相關辦法及實施細則。

(二)

負責政府采購計劃及資金的審核、匯總、上報。

(三)

監督檢查各單位政府采購的執行情況,考核部門集中采

購代理單位工作業績,并對其工作提出改進措施及建議。

(四)處理采購單位及供應商對部門集中采購代理單位政府采購活動質疑等事宜。

(五)負責總局政府集中采購政策咨詢、宣傳及政府采購管理人員的培訓。

(六)負責向財政部報送總局有關政府采購的審批或備案文件、執行情況和統計報表信息。

第十二條

部門集中采購代理單位職責

(一)

接受單位委托,承辦部門集中采購目錄內的項目采購。

(二)

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組織招標活動。

(三)

負責制定部門集中采購操作規程,建立健全內部監督制約

機制。

(四)

負責本單位采購人員業務培訓。

(五)

維護采購委托人、投標人的合法權益。

(六)

對政府采購活動中不宜公開的資料、信息、商業秘密負有

保密責任。

(七)

接受并答復供應商的質疑。

(八)

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接受財政和政府采購監督部門的監督

檢查。

(九)每季度末將政府采購信息統計報表報送財務管理和審計中心。

第十三條

單位職責

(一)

嚴格執行政府采購的各項規定。

(二)

指定本單位政府采購歸口部門和人員負責與體育經濟司、

財務管理和審計中心、部門集中采購代理單位聯系。

(三)每年11月份負責將本單位下一政府采購計劃和經費預算分別報送體育經濟司和財務管理和審計中心。

(四)每年11月20日前將下年第一季度本單位政府采購計劃及有關資料報送財務管理和審計中心。每年2月20日、5月20日、8月20日前分別向財務管理和審計中心報送第二季度、第三季度、第四季度本單位政府采購計劃及有關資料。

(五)負責本單位自行采購工作。

(六)依法簽訂和履行政府采購合同。

(七)每年6月份、12月份向財務管理和審計中心報送政府采

購信息。

(八)接受財政和政府采購監督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三章

政府采購預算

第十四條

單位在編制下一財政部門預算時,應當將政府

采購項目及資金預算在政府采購預算表中單列,按程序上報體育經濟司。

第十五條

財務管理和審計中心接到體育經濟司批復的部門預算之日起40個工作日內,將政府集中采購和部門集中采購的實施計劃報財政部備案,并將政府集中采購實施計劃抄送采購中心組織采購。

第十六條

單位按照預算管理程序調整或補報政府采購預算的,經批準后,應當及時調整政府集中采購實施計劃或部門集中采購實施計劃。

第四章

政府采購審批和備案

第十八條

政府采購審批和備案管理,是指各單位依照財政部和總局的有關規定,以文件形式將本單位政府采購文件或采購活動事項報送財務管理和審計中心審批或備案的管理行為。

第十九條

下列事項須經財務管理和審計中心審核后,按有關程序報財政部審批后實施。

(一)因特殊情況對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采購項目,需要采用公開招標以外采購方式的。

(二)因特殊情況需要采購非本國貨物、工程或服務的。

(三)政府集中采購協議供貨協議書、定點采購協議書和財政直接支付項目采購合同的變更,涉及支付金額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其他需要審批的事項。

第二十條

下列事項須經財務管理和審計中心審批后,按有關程序報財政部備案。

(一)

財政部批準的采用公開招標以外方式采購的事項。

(二)

部門集中采購招標公告、部門集中采購代理單位制定的采

購項目操作方案。

(三)

政府采購項目的合同副本。

(四)

法律、法規規定其他需要備案的事項。

第二十一條

下列事項由財務管理和審計中心報財政部備案。

(一)

總局政府采購的實施辦法。

(二)

單位預算追加應當補報的政府采購預算、已經批復政府采

購預算的變更。

(三)

政府采購實施計劃、總局增加的部門集中采購項目。

(四)

法律、法規規定其他需要備案的事項。

第五章

政府集中采購

第二十二條

在政府集中采購前,財務管理和審計中心應與采

購中心簽訂委托代理協議,明確委托的事項、雙方的權利與義務等。

第二十三條

單位采購協議供貨或定點采購項目,一次性采購批量較大的,應當與中標供應商就價格再次談判或詢價。

第二十四條

政府集中采購應當遵循以下工作程序:

(一)單位應根據主管部門批復的部門預算和政府采購計劃,在規定時間內制定本單位政府采購計劃,報財務管理和審計中心。財務管理和審計中心審核后,委托采購中心實施采購。

(二)屬協議供貨方式進行采購的項目及屬定點采購方式進行采購的貨物類項目,經財務管理和審計中心批復后,各單位可在采購中心確定的中標供應商范圍內進行采購,具體辦法和程序可上中國政府采購網()查詢。

(四)確定中標、成交結果。單位授權采購中心確定中標或成交結果的,采購中心應在集中采購完成后的3個工作日內,將中標結果通知委托方,并發出中標或成交通知書,同時發布中標或成交公告。

如采購中心不承辦確定中標或成交結果的,應在評標、談判或詢價工作完成后,將采購結果報委托方,由委托方自行確定中標或成交供應商,并發中標或成交通知書和公告。

(五)單位應當自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30日內,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采購合同。

第六章

部門集中采購

第二十五條

財務管理和審計中心將審核后的屬于部門集中

采購計劃(項目),轉交總局部門集中采購代理單位具體辦理。

第二十六條

體育器材裝備中心負責采購屬部門集中采購目錄中貨物類項目、國家隊專項器材、體育裝備、體育彩票公益金配建的全民健身工程所需的物資及裝備、屬單位自行采購的貨物類項目、使用自籌資金采購單項或批量達到5000元以上的屬政府集中采購目錄中的貨物類項目。

第二十七條

科學學會負責采購國家隊的運動營養補品。

第二十八條

體育彩票管理中心負責采購用于銷售電腦體育彩票的終端設備。

第二十九條

單位與部門集中采購代理單位應當在采購前簽訂委托代理協議,明確委托的事項、雙方的權利與義務等。部門集中采購委托代理協議或以按項目簽訂,也可以按簽訂一攬子協議,執行中如有特殊要求的,也可以簽訂補充協議。

第三十條

部門集中采購代理單位應當在接到單位委托項目后40日內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經財政部批準,采用非招標采購方式進行的緊急采購,應當在15日內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

第三十一條

部門集中采購代理單位的工作人員不得以評審專家身份參加政府采購項目的評標、談判或詢價工作。

第三十二條

部門集中采購應當遵循以下工作程序:

(一)編制計劃。單位根據工作要求,在規定的時間內編制部門集中采購實施計劃報財務管理和審計中心。

(二)制定方案。財務管理和審計中心匯總單位上報的部門集中采購實施計劃,并制定具體實施方案。

(三)實施采購。財務管理和審計中心將審批后的采購計劃,分別轉交相關部門集中采購代理單位辦理。

(四)部門集中采購代理單位接到采購計劃后,應當及時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并向其發出中標或成交通知書,同時發布中標、成交公告。

(五)單位應在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30日內,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采購合同,并組織采購合同履行及驗收工作。

第三十三條

部門集中采購代理單位代理政府采購發生的相關費用由總局統一支付。

第七章

單位自行采購

第三十四條

在政府集中采購和部門集中采購范圍以外,采購限額標準以上,部門集中采購代理單位無法采購的項目,經批準后,可由本單位自行采購,也可以委托采購中心或其他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代理采購。

第三十五條

單位自行采購應當依據法定的采購方式和程序開展采購活動,并完整保存采購文件。

第三十六條

單位自行采購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實行備案和審批管理。

第八章

政府采購合同

第三十七條

政府采購合同應當由項目使用單位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書面合同,也可以委托采購中心、部門集中采購代理單位或其他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書面合同。

由采購中心、部門集中采購代理單位和其他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合同的,應當在合同條款中明確各自的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八條

達到財政部備案要求的政府采購合同,單位應當自簽訂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合同副本一式二份報財務管理和審計中心備案。

第三十九條

在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時間超過30日后,單位拒絕簽訂合同的,按照國家相關規定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四十條

單位、采購中心、部門集中采購代理單位、和其他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對履約情況進行驗收。重大采購項目應當委托國家專業檢測機構進行驗收。

第四十一條

政府采購合同訂立后,不得擅自變更、中止或者終止。經合同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的,可以依法變更合同。

第四十二條

單位應當按合同約定及時支付采購資金。

第九章

監督檢查

第四十三條

體育經濟司、財務管理和審計中心及紀檢監察

部門依法對各單位執行政府采購法、行政法規、規章制度及采購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一)

政府采購有關法規、制度和政策的執行情況。

(二)

政府采購預算和政府采購實施計劃的編制和執行情況。

(三)

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和部門集中采購項目的執行情況。

(四)

政府采購審批或備案事項的落實情況。

(五)

政府采購信息在財政部指定媒體上的發布情況。

(六)

政府采購合同的訂立、履行、驗收和資金支付情況。

(七)

對供應商詢問和質疑的處理情況。

(八)

財政部授權事項落實情況。

(九)

法律、法規和制度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四條

體育經濟司、財務管理和審計中心及紀檢監察部

門依法對部門集中采購代理單位政府采購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一)

有關政府集中采購規定和政策執行情況。

(二)

內部制度建設和監督制約機制落實情況。

(三)

部門集中采購目錄執行情況。

(四)

政府采購備案、審批事項落實情況。

(五)

政府采購評審專家抽取和使用情況。

(六)

政府采購信息在財政部指定發布媒體上的公告情況。

(七)

政府采購工作效率、采購價格和資金節約率情況。

(八)

服務質量和信譽狀況。

(九)

對供應商詢問、質疑處理情況。

(十)

法律、法規和制度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五條

接受國務院有關部門對總局政府采購工作的審計和監督。

第十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國家隊在國外比賽訓練時,確屬急需而又無法通地上述規定的渠道進行采購的器材、體育設備或體育器材,可先行購置,但必須在回國后15日內將采購情況報財務管理和審計中心備案。

第四十七條

各單位應當加強政府采購基礎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采購文件檔案管理制度。

第四十八條

京外直屬單位政府采購可參照本辦法,并結合當地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九條

政府采購工程,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其他相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條

本辦法發布之前有關總局政府采購規定與本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關于進一步做好政府采購工作的通知》(體經濟字[2003]232號)、《關于下發<大宗貨物、裝備公開采購暫行辦法>的通知》(體經濟字[2001]120號)同時廢止。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由體育經濟司負責解釋。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主題詞:經濟司

政府采購

通知

抄送:財政部、審計署。

國家體育總局辦公廳

2005年3月17日印發

第四篇:國家稅務局系統政府采購協議供貨管理辦法(試行)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國家稅務局系統政府采購協議供貨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國稅發[2007]7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為加強國家稅務局系統政府采購協議供貨管理,方便基層采購,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服務稅收中心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和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央單位政府采購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財庫[2004]104號)規定,國家稅務總局結合工作實際,制定了《國家稅務局系統協議供貨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七年六月十三日

國家稅務局系統政府采購協議供貨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提高政府采購工作效率,降低稅收成本,加強國家稅務局系統(以下簡稱國稅系統)政府采購協議供貨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中央單位政府采購管理實施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稅系統各級稅務機關(以下簡稱采購人)實施協議供貨采購,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國稅系統政府采購協議供貨(以下簡稱協議供貨),是指國家稅務總局集中采購中心(以下簡稱總局集中采購中心)對列入政府集中采購目錄或國稅系統部門集中采購目錄范圍的通用或特定采購項目,通過公開招標確定采購項目的中標供應商、中標貨物的最高限價(協議供貨價)、價格折扣率(優惠率)、規格配置、服務條件等采購事項,并由總局集中采購中心代表國稅系統,統一與各中標供應商簽署協議供貨協議書;在協議供貨有效期內,由采購人根據部門實際需要, 按照規定程序,選擇具體中標供應商、中標貨物及相關服務、確定中標貨物實際成交價格并簽訂合同的一種采購形式。

第二章 基本規定

第四條 協議供貨范圍

在政府集中采購目錄、部門集中采購目錄范圍內,凡規格或標準相對統

一、日常采購頻繁且市場貨源充足的通用類貨物,均適用協議供貨采購。國稅系統協議供貨采購項目由總局集中采購中心根據國稅系統政府采購實施計劃,在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和部門集中采購目錄內確定。

第五條 協議供貨投標供應商

(一)參加國稅系統協議供貨項目的投標供應商應當具備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基本條件,并且是投標貨物的生產制造廠商。生產制造廠商不能直接參加投標的,經總局集中采購中心核準,可以委托一家代理商為其全權代理參加投標。

(二)參加投標的供應商應當具有完善的、適應全國區域的供貨渠道和售后服務體系。

第六條 協議供貨中標供應商(以下簡稱中標供應商)

經過招標采購確定的符合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資格條件的投標供應商。

第七條 協議供貨成交供應商(以下簡稱成交供應商)

(一)必須是中標供應商及其指定的代理商或分銷商。

(二)必須具有履行協議供貨協議書約定的職責和義務的能力。

第八條 協議供貨中標價格和價格折扣率

(一)協議供貨中標價格是指中標供應商在協議供貨有效期內承諾的最高限價。

價格折扣率=[1-中標價格/基準價]×100%

基準價一般為該投標貨物的市場統一零售價或媒體廣告價等近期對外公開報價。

(二)協議供貨成交價,是指在協議供貨中標價格的基礎上,采購人通過與成交供應商二次談判、競價等方式獲得的成交價格。

協議供貨成交價不得高于協議供貨中標價格。

(三)在協議供貨有效期內,中標貨物的市場價格發生下降變化時,中標供應商未按投標承諾,在價格變化后約定的時間內調整中標價格的,采購人有權拒絕采購,并將有關情況報總局集中采購中心備案。

第九條 協議供貨服務要求

(一)中標貨物出現更新換代、停產的,在不降低原中標貨物質量或配置(規格)的前提下,經總局集中采購中心核準,可以提供原中標貨物的替代貨物,但其協議供貨的優惠內容和幅度不得少于和低于中標供應商投標時承諾的優惠內容和幅度。

(二)采購人有權優先享有中標供應商提供的技術咨詢、培訓服務和國家規定的“三包“服務等售后服務內容。

第十條 協議供貨協議書

協議供貨采購工作完成后,由總局集中采購中心與中標供應商簽訂協議供貨協議書,主要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包括協議供貨有效期、中標貨物規格、基本配置標準、最高限價、價格折扣率與售后服務承諾和備品備件等招標文件要求的相關事項。

第十一條 協議供貨合同

采購人根據實際需求,按規定通過談判或二次競價確定采購內容后,由采購人與中標供應商或成交供貨商簽訂協議供貨合同。

(一)協議供貨合同必須統一使用總局集中采購中心制定的《政府采購協議供貨合同》。

(二)協議供貨合同采取以下方式適時向總局集中采購中心備案:

1.根據總局集中采購中心的要求,由中標供應商直接辦理備案。

2. 按照協議供貨項目實施的有關要求辦理備案。

3.在“網上協議供貨管理系統“中進行網上備案。

第三章 管理職責

第十二條 總局集中采購中心依法組織實施國稅系統協議供貨項目采購,并對協議供貨管理辦法執行情況履行監督、檢查和管理職責。具體職責包括:

(一)制定國稅系統協議供貨管理制度,并負有解釋權。

(二)確定國稅系統協議供貨項目,制定協議供貨項目實施方案,按規定程序組織實施招標采購工作,并負責與中標供應商簽訂協議供貨協議書。

(三)監督和檢查采購人執行協議供貨采購情況。

(四)監督和檢查中標供應商、成交供應商履行協議書或合同情況。

(五)統計、分析協議供貨采購信息。

(六)受理協議供貨合同備案。

(七)受理或協調處理采購人與中標供應商、成交供應商的有關爭議或投訴事項。

第十三條 各省國家稅務局按照規定執行國稅系統協議供貨制度。具體職責包括:

(一)確定和審核本省國稅系統協議供貨采購項目、采購預算、制定采購方案。

(二)按照協議供貨規定程序組織實施項目采購工作,組織與中標供應商或成交供應商簽訂采購合同。

(三)按合同規定組織協議供貨采購項目有關驗收,辦理合同款項支付等相關事宜。

(四)辦理協議供貨項目報批報備事項。

(五)負責監督和反饋中標供應商、成交供應商執行協議供貨的情況。

(六)負責本省國稅系統協議供貨采購工作的管理,明確職責,嚴格程序,規范管理。

第四章 采購程序

第十四條 制定采購實施方案

總局集中采購中心按照確定的協議供貨項目,制定協議供貨采購實施方案,包括采購方式、投標供應商資質、招標產品需求、評標標準和協議供貨有效期等內容。

第十五條 組織采購

總局集中采購中心按照《政府采購法》和財政部《政府采購貨物與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負責組織協議供貨項目的公開招標采購,確定中標供應商、中標貨物、中標價格、價格折扣率和售后服務等事項,簽訂協議供貨協議書。

因特殊情況需要采用公開招標以外方式采購的,須報經財政部批準后,按規定程序組織采購。

第十六條 公布協議供貨采購信息

總局集中采購中心負責在中國政府采購網、中國稅務政府采購網和國家稅務總局FTP內網上,按規定及時公布協議供貨采購信息,并以文件形式統一向采購人提出要求。

第十七條 總局集中采購中心根據協議供貨項目的不同特點,制定執行協議供貨項目的操作程序和具體實施辦法,明確相關的管理與工作要求。

第五章 執行程序

第十八條 采購人采購協議供貨貨物,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確定采購項目、制定采購方案。采購人根據上級稅務機關下達的政府采購預算和政府采購實施計劃,確定國稅系統協議供貨采購項目,并制定項目采購方案。

(二)采購信息查詢。采購人根據采購需求,登陸總局FTP內網或登陸中國稅務政府采購網(http:///swcg)“網上協議供貨管理系統“,查詢需要采購項目的協議供貨中標供應商及其指定的各地代理或分銷商名單、中標貨物的技術規格和中標價格等相關信息。

(三)辦理采購。采購人在辦理協議供貨單次或批量采購時,應按照下列采購限額標準執行。如有特殊需要,可以適當降低采購限額標準,但不得擅自提高。

1.采購預算在30萬元(含30萬元)以下的貨物,采購人可以在中標貨物范圍內,與成交供應商談判確定價格,直接辦理采購。

2.采購預算超過30萬元至120萬元(含120萬元)的貨物,采購人應當在中標貨物范圍內,確定不少于3家不同品牌的供應商,進行二次競價或競爭性談判確定價格并實施采購。

3.采購預算超過120萬元至500萬元(含500萬元)的貨物,采購人應當將采購需求報本省國家稅務局政府采購主管部門, 由省國家稅務局按有關規定實施集中采購。

4.采購預算超過500萬元的項目,由省國家稅務局上報總局集中采購中心采取公開招標采購方式實施集中采購。

5.協議供貨項目有特殊要求的,按有關規定辦理。

6.采取網上競價的程序另行制定。

(四)簽訂合同。協議供貨項目合同應在總局FTP內網或中國稅務政府采購網(http:///swcg)“網上協議供貨管理系統“下載,下載的合同內容不能滿足采購人特定需求的,應當增加補充合同或備忘錄進行約定。

(五)驗收。采購人依照采購合同組織項目驗收工作。

(六)合同款項支付。采購人負責依據合同約定辦理合同款項支付工作。采購人不得無故拖欠貨款或向供應商提出超越協議或合同范圍,且供應商不能承擔的額外要求。

第十九條 采購人應當采購協議供貨范圍內的中標貨物,未經批準或授權,不得向協議供貨范圍外的供應商采購或采購協議供貨商范圍內的非中標貨物,但成交供應商提供的中標貨物的成交價格如高于協議供貨范圍外其他代理商提供的同種貨物價格的,采購人可從協議供貨范圍外其他代理商處采購,并及時將有關情況報總局備案。

如果中標供應商指定的代理商或分銷商數量較少,不能形成充分競爭,各省國稅局可以根據采購需要,推薦相同品牌貨物的代理商或分銷商,報總局集中采購中心核準后,作為中標供應商的指定代理商或分銷商。

第二十條 為滿足采購人的特殊業務需求和技術要求,對采購與協議供貨中標貨物技術規格不完全一致,或超出中標貨物范圍的貨物,凡能夠按照不低于中標貨物的價格折扣率進行采購的,應按規定報經總局集中采購中心核準后,辦理有關采購事宜。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 總局集中采購中心和省國家稅務局政府采購主管部門依職能分別對系統協議供貨情況履行規范管理及監督檢查職能,對協議供貨中標供應商、成交供應商、采購人的重大違約違規行為,依照政府采購法律法規調查處理,及按規定辦理報批報備事宜。

第二十二條 采購人應當積極協助總局集中采購中心加強對中標供應商和成交供應商履約情況的監督管理,及時反映協議供貨執行中出現的問題,按照規定對中標供應商定期作出誠信評價,并及時反饋總局集中采購中心。誠信評價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供貨產品的質量情況。

(二)供貨產品的價格情況。

(三)售后服務情況。

(四)合同履行及其它情況。

第二十三條 中標供應商、成交供應商出現本款規定情形之一的,總局集中采購中心按照有關規定,視情況分別給予:不予退還其交納的投標或履約保證金,暫?;蛉∠袠斯?、成交供應商資格,列入不良記錄名單,直至在一至三年內禁止參加國稅系統的政府采購活動。

(一)產品質量、供貨時間、維修服務不符合投標文件承諾標準或國家有關規定的。

(二)協議供貨中標貨物的成交價格高于協議供貨中標價格的。

(三)同一品牌、型號的貨物,在同一地方的成交價格高于市場平均銷售價格的。

(四)無故不提供協議供貨范圍內貨物的。

(五)利用不正當競爭手段影響采購人合法權益的。

(六)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其他違規情形。

第二十四條 中標供應商或成交供應商應當配合總局集中采購中心,針對協議供貨項目要求,加強對本公司代理商或分銷商的規范管理,強化供貨渠道和售后服務體系;中標供應商或成交供應商對采購人和其他中標供應商、成交供應商協議供貨執行情況同樣具有監督職責,發現違規違約情形應及時報告總局集中采購中心。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各省國稅局可以根據本辦法,結合本部門、本系統實際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篇:中央國家機關政府采購中心 開標評標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中央國家機關政府采購中心(以下簡稱采購中心)開標評標活動的管理,規范開標評標行為,推進公開透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和《財政部關于進一步規范政府采購評審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采購中心組織的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等采購項目的開標評標活動,包括采購中心組織實施單個項目招標、協議供貨和定點采購項目,不包括適用《招標投標法》的工程類項目。

開標評標活動由項目評審處負責組織實施。

第三條 開標評標活動原則上在采購中心開標評標室進行,各采購處應在發布采購文件前通知項目評審處,由項目評審處統一安排評標場所。需在其它場所進行開標評標活動的,由項目評審處向辦公室申請預算,填寫《開標評標室使用申請表》(見附件1),經中心領導同意后方可進行。 第四條 凡在采購中心開標評標室進行的開標評標活動,應進行錄音錄像,實施全程監控,錄音錄像資料作為采購項目文件隨其它文件一并存檔。

第五條 在采購項目開標過程中,可通過中央政府采購網進行音視頻直播。

第二章 項目交接

第六條 采購文件發布后10日內,采購處項目負責人、經辦人應將采購項目的全部材料移交項目評審處,并填寫《采購項目交接登記表》(見附件2)。如果采購項目在開標前發生變更,采購處應及時將相關材料再次移交項目評審處。

第七條 項目評審處明確采購項目負責人、辦理人(以下簡稱項目經辦人)負責采購項目的開標評標的組織工作。

第八條 采購項目移交時,《采購項目交接登記表》由采購處、項目評審處的處長和項目經辦人分別簽字確認。

第九條 采購項目交接材料包括:項目委托書、技術需求書、征求意見、各供應商反饋意見、專家論證意見、意見采納情況、采購公告及審批表、采購文件及審批表、項目變更、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等書面材料。

第十條 項目評審處經辦人應熟悉項目文件,認為不能進入開評標程序的,及時反饋采購監管處,由采購監管處與采購處溝通處理。

第三章 評審委員會組建

第十一條 項目評審處提前3個工作日填寫《中央國家機關政府采購中心評審專家抽取申請表》(見附件3)報采購監管處,采購監管處應于評標開始前1個工作日按照評審專家抽取的有關規定抽取評審專家。

第十二條 采購人需要派代表參加評審的,應按要求填寫《采購人評標代表推薦表》(見附件4),并送采購中心項目評審處核驗。

第十三條 項目評審處負責組織評審專家準時參加評審活動。到規定開始評標時間后,出現評審專家臨時缺席、回避等情形導致評審現場專家數量不符合法定標準的,項目評審處應及時與采購監管處聯系補抽專家;如無法及時補齊專家,則要停止評審工作,封存采購文件和所有投標或響應文件,擇期重新組建評審委員會進行評審。項目評審處要將補抽專家或重新組建評審委員會的情況進行書面記錄,隨其他文件一并存檔。

第四章 開 標

第十四條 項目評審處的項目經辦人應在接受投標開始時間半小時前到達開標現場,并完成以下準備工作:

(一) 開啟監控設備、計算機、投影、音響、打印機等設備,檢查設備運行情況。

(二)播放專題宣傳片。

(三)擺放相關資料。 第十五條 簽到

(一)投標開始后,項目評審處應當組織投標人在《投標人簽到表》(見附件5)上簽到,檢查投標人代表相應身份證明和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接受投標文件。如需收取投標保證金的采購項目,由辦公室財務人員負責在現場組織收取。

(二)采購人派出的紀檢監察人員應當填寫《監督人員簽到表》(見附件6),經項目評審處核實人員身份后進入開標現場。

(三)投標截止后,《投標人簽到表》和《投標保證金收取表》(見附件7)交項目經辦人。

第十六條 開標

(一)項目經辦人按照主持程序宣布開標正式開始。

(二)介紹項目情況、監管部門人員、采購人派出的紀檢監察人員、公證人員等。

(三)宣布開標紀律。

(四)推選監標人。項目經辦人宣布在投標人中推選不少于2名代表作為監標人,推選出的監標人應在指定位置就座。 第十七條 名單公布。項目經辦人宣布唱標人、記錄人、監標人名單,其中唱標人、記錄人為項目評審處人員。項目經辦人、唱標人在指定位置就座。

第十八條 檢查文件。監標人檢查投標文件的密封情況,并如實報告投標文件的檢查結果,其他投標人如有異議須當場舉手提出。

第十九條 公布預算(標底)。招標文件未公布采購預算(標底)的,由項目經辦人在唱標前現場公布本項目的采購預算(標底)。采購人提供的采購預算(標底)應當加蓋采購單位公章,公布前應該密封完好,現場拆封。采購預算(標底)未加蓋采購單位公章、未密封的,項目經辦人應當拒絕公布,并中止開標唱標。采購預算或標底與采購項目委托函不一致的,以現場公布的為準。

第二十條 組織唱標。唱標人按《投標人簽到表》的簽到順序逐個開啟投標一覽表,依次進行唱標,并當場以投影顯示或板書等方式向所有投標人公示,記錄人如實填寫《唱標記錄表》(見附件8),其中投標人報價部分必須唱兩次,報價大小寫不一致的,以大寫為準。協議供貨和定點采購項目可不在現場逐一唱標,但應向所有投標人發送電子郵件或采取網上開標等方式公開開標信息。

第二十一條 核實報價。投標人代表核實《唱標記錄表》,確認唱標結果無誤后,投標人代表按唱標順序依次簽字確認,同時唱標人、記錄人、監標人對唱標結果和開標過程的合法性進行簽字確認。

第二十二條 開標結束

(一)項目經辦人宣布開標結束,播放專題宣傳片。

(二)投標人代表退場。

(三)封存投標文件。

第五章 評 標

第二十三條 項目評審處的項目經辦人應在評標前半小時前到達評標現場,并完成以下準備工作:

(一) 開啟監控設備、計算機、投影、音響、打印機等設備,檢查設備運行情況。

(二)播放有關專題宣傳片。

(三)擺放相關資料(招標文件、補充文件、評分細則、評標專家誓詞、評標打分表格、評標報告、文具等)。

(四)領取專家勞務費。 第二十四條 簽到

由項目評審處組織評審專家填寫《評審專家簽到表》(見附件9),經核實身份后發放評審證件;對未能按時到達評審現場的專家,應要求其寫明理由;對于遲到時間2小時以上的評審專家,可拒絕該專家參與項目評審。

第二十五條 介紹項目情況。由項目評審處的采購項目經辦人簡要介紹項目情況:項目名稱、開標情況、預算及分包情況等。采購人需要在評審前介紹項目背景和技術需求的,應當事先提交書面介紹材料,介紹內容不得存在歧視性、傾向性意見,不得超出采購文件所述范圍,書面介紹材料作為采購項目文件隨其他文件一并存檔。

第二十六條 宣布紀律。項目經辦人現場宣讀《評標現場紀律》(見附件10)和《評審工作應當回避的情形》(見附件11)。

第二十七條 收存手機。項目評審處提醒現場所有人員將手機關閉或調成靜音狀態交由工作人員統一保管,拒不上交的,項目評審處可拒絕其參加評審工作,報監管處并經中心領導同意后向財政部門報告。

第二十八條 推選組長。專家自我介紹并推選評審組長。評審組長由評審成員在專家范圍內(不含采購人代表和經濟類專家)民主推選產生。

第二十九條 專家宣誓。評審組長帶領評審成員宣讀《評審專家誓詞》(見附件12)并簽字。

第三十條 發放文件。項目評審處項目經辦人現場拆封投標文件,交由評審委員會。

第三十一條 專家評審。項目評審處現場宣讀《評審工作步驟和要求》(見附件13)。評審專家應以科學、誠實、客觀、公正的態度參加政府采購的評審工作,在評審過程中不受任何干擾,嚴格按照招標文件、評標方法的規定進行評標。評委之間不得互相詢問,應根據自己的學識和能力,獨立、負責地提出評審意見,并對自己的評審意見承擔責任。

第三十二條 文件解釋。評審委員會因對采購文件有不同理解或要求解釋采購文件的,項目評審處項目經辦人應及時報告,并組織解釋。項目評審處工作人員不得參與專家討論。

第三十三條 評審澄清。評審委員會如需要投標人對投標或響應文件有關事項作出澄清的,應當給予投標人必要的反饋時間,但澄清事項不得超出投標或響應文件的范圍,不得實質性改變投標或響應文件的內容,不得通過澄清等方式對投標人實行差別對待。

第三十四條 復核結果。項目評審處項目經辦人應提醒并要求評審成員對打分情況進行復核,特別是對排名第一的、報價最低的、投標或相應文件被認定為無效的情形,應對其商務、服務、技術及價格等各方面情況進行重點復核;同時將評審成員對每家投標人的打分情況在評標現場進行公示并作縱向比較,對畸高、畸低的重大差異評分可以提示評審委員會復核或書面說明理由。

第三十五條 撰寫報告?!对u標報告》(見附件14)應當對評審過程進行如實記錄,內容包括項目初審、廢標情況及原因、投標人分項得分表、投標人得分匯總表、中標候選人排序等;評審委員會要在采購項目招標失敗時,出具招標文件是否存在不合理條款的論證意見?!对u標報告》由評審組長或評審組長委托的其他評審成員起草,經評審成員確認后簽字。

第三十六條 專家評價。項目評審處項目經辦人應如實填寫《評審專家評審活動記錄表》(見附件15),從評審紀律、專業素質、評審公正性、評審態度等方面對專家進行評價,對評審中發現有明顯問題的專家,應及時向采購監管處和采購中心領導反映,報請財政部處理。

第三十七條 整理資料。評審結束后,由項目評審處項目經辦人整理開標評標資料、招投標文件等,經確認無誤后,發放保管的手機,并收回評審證件,發放專家勞務費。

第三十八條 確認結果。評審結束后,項目評審處項目經辦人應于1個工作日內將《評審結果確認表》(見附件16)、評標報告正文和得分匯總表復印件發送采購人,并要求采購人在5個工作日內確認采購結果;采購人超過15天不予確認采購結果的,應向采購人發送催促函。

第三十九條 呈報結果。采購人確認采購結果后,項目評審處應于1個工作日填寫《評審結果審批表》(見附件17),對項目實施情況、評審結果按規定報批。

第四十條 發布公告。采購監管處發布中標公告或廢標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7個工作日。在發布中標公告的同時,項目評審處向中標供應商發布中標通知書,向未中標供應商發布未中標通知書。

第六章 開標評標現場管理

第四十一條 開標現場參加人員包括:采購人評標代表、紀檢監察人員和其他采購人代表,財政、監察、審計等監管部門人員,采購中心有關人員,各投標人代表及相關媒體等。因受場地限制,各投標人代表(含授權代表)控制在2人以內。

第四十二條 評標現場參加人員包括:評審專家、采購人評標代表、采購人派出的紀檢監察人員,財政、監察、審計等監管部門人員,項目評審處項目經辦人,其他人員不得進入。采購人派出的紀檢監察人員進入評審現場,人數不得超過2人,須持有采購人所在單位開具的介紹信。

第四十三條 評審委員會如需要投標人對投標或響應文件有關事項作出現場澄清的,或者根據招標文件要求,需要投標人進行現場講標的,投標人代表應按項目評審處項目經辦人的安排進入評審現場。

第四十四條 投標人代表、除采購人評標代表和紀檢監察人員以外的其他采購人代表及相關媒體,經預約可在采購中心設置的監控室進行視頻監督。

第七章 特殊情況處理 第四十五條 評審委員會成員對需要共同認定的事項存在爭議的,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做出結論。持不同意見的評審委員會成員應當在評審報告上簽署不同意見并說明理由,否則視為同意。

第四十六條 評審委員會發現采購文件存在歧義、重大缺陷導致評審工作無法進行,或者采購文件內容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的,要停止評審工作并書面說明情況,項目評審處負責將評審委員會意見報采購中心領導。

第四十七條 評審結果匯總完成后,采購人和評審委員會均不得修改評審結果或者要求重新評審。如出現資格性檢查認定錯誤、分值匯總計算錯誤、分項評分超出評分標準范圍、客觀分評分不一致、經評審委員會一致認定評分畸高、畸低的情形,項目評審處項目經辦人應要求評審委員會現場修改評審結果,并在評審報告中明確記載。

第八章 紀 律

第四十八條 參加開標評標活動的人員必須服從項目評審處安排,禁止使用手機,不得在現場隨意走動、不得隨便進出會場、不得隨便發表議論或大聲喧嘩。

第四十九條 評審委員會成員和評審工作有關人員不得干預或者影響正常評審工作,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傾向性、引導性意見,不得修改或細化采購文件確定的評審程序、評審方法、評審因素和評審標準,不得接受供應商主動提出的澄清和解釋,不得征詢采購人代表的傾向性意見,不得協商評分,不得記錄、復制或帶走任何評審資料。

第五十條 項目評審處要嚴格遵守評標有關規定,不得擅自離開評審現場;發現違法違規行為和評審現場異常情況,應及時向采購監管處、中心領導報告。

第五十一條 項目評審處應嚴格依法組織好開標評標活動,加強與采購處(室)、采購人的溝通,做好開標評標各環節的銜接工作,保證開標評標的順利進行。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采用競爭性談判、詢價、單一來源等其它方式的采購項目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由采購中心綜合業務處會同項目評審處負責解釋。

第五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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