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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人身保險合同包括

2023-01-08

第一篇:短期人身保險合同包括

人身保險合同包括哪些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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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險合同包括哪些條款

人身保險合同是以人的壽命或身體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當被保險人發生死亡、傷殘、疾病或生存到約定的年齡、期限時?,?保險人根據約定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協議。

一、什么是人身保險合同

人身保險合同是以人的壽命或身體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當被保險人發生死亡、傷殘、疾病或生存到約定的年齡、期限時?,?保險人根據約定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協議。

①人身保險合同的保險金額,由投保人根據被保險人對人身保險的需要和投保人的繳費能力,在法律允許范圍與條件下,與保險人協商確定;

②人身保險合同保險金的給付屬定額給付性質;

③人身保險合同的保險利益特征:

a、由于人身保險的保險標的是人的生命或身體,而人的生命和身體的價值不能用金錢來衡量,所以對人身保險來說,只要求有無可保利益,而對可保利益并沒有金額大小的限制,與投保人有保險利益的人,依《保險法》第52條規定,有以下幾種:本人、配偶、子女、父母;前項以外與投保的有撫養、贍養或者扶養關系的家庭其他成員、近親屬。另外,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合同的,視為投保人對被保隊人具有保險利益。

b、在人身保險中,保險利益只是訂立保險合同的前提條件,并不是維持保險合同效力及保險人給付保險金的條件。

④人身保險合同中代位求償權的禁止

《保險法》第67條規定:“人身保險的被保險人因第三者的行為而發生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等保險事故的,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給付保險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償的權力”

二、人身保險合同的條款有什么

1)不可抗辯條款

人壽保險合同成立二年后,保險公司不得以投保人違反如實告知義務為理由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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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條有利于保戶的規定。如果保險公司發現投保人沒有如實告知重要事實,只能在二年內以此為由拒絕給付保險金或解除合同,超過兩年的可抗辯期,這個權力即告喪失。

2)自殺條款

如果被保險人在合同生效或復效二年以內自殺,保險公司不給付保險金。如果自殺發生在合同生效或復效二年之后,保險公司可以給付保險金。

3)寬限期條款

對于分期交費的保單,如果投保人因疏忽或者其他原因沒能按期交費,保險公司給出一定的寬限期(一般為60天,具體時間請見條款規定),在這段時間內保單仍然有效,如果發生保險事故,保險公司仍予負責。如超過寬限期還沒交納保費,則保單有可能失效。

4)復效條款

因投保人不按期交納保費致使保單失效后,二年之后,投保人可向保險公司申請復效,經過保險公司審查同意后,投保人補交失效期間的保險費及利息,保單可恢復效力。

5)不喪失價值條款

投保人在交足二年以上保險費后,保單會積存一定的責任準備金。這種準備金不因保單效力的變化而喪失其現金價值。投保人若要退保,這部分現金價值應由保險公司退還給投保人。

6)誤報年齡條款

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并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的,保險公司可以解除合同,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險費少于應付保險費的,保險公司有權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補交保險費,或者在給付保險金時,按照實付保險費與應付保險費的比例支付。

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實付保險費多于應付保險費的,保險公司將多收的保險費還投保人。

7)受益人條款

受益人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同意。受益人可以為一人或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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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為數人的,可以指定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未確定受益份額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額享有受益權。

如果沒有指定受益人,或受益人先于被保險人死亡,或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或放棄受益權,在沒有其他受益人的情況下,被保險人死亡后的保險金視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其繼承人領取。

文章來源:律伴網 http://www.lvban365.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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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短期出口信用保險特定合同保險

(2.0版)標準批注

對《短期出口信用保險特定合同保險單》(2.0版)條款(以下簡稱“條款”)標準化批注如下。凡“條款”規定與批注規定不一致之處,均以批注規定為準。

A1. 僅承保開證行風險

一、本保險條款第二章第二條變更為:對于被保險人在《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商務合同項下以信用證為支付方式的出口,被保險人按照信用證條款的規定按時提交單據后,由開證行的下列風險引起的直接損失,保險人按本保險單規定承擔保險責任:

(一)商業風險

1. 開證行破產或無力償付;

2. 在單證相符、單單相符的情況下,開證行拒絕付款或拒絕承兌。

(二)政治風險

1. 開證行所在國或地區政府頒布法律、法令、命令、條例或采取行政措施,禁止或限制開證行以信用證約定的貨幣或其他可自由兌換的貨幣履行商務合同項下對被保險人的付款義務;

2. 開證行所在國或地區、信用證付款須經過的第三國頒布延期付款令;

3. 開證行所在國或地區發生戰爭、武裝沖突或**,致使信用證部分或全部無法履行;

4. 保險人認定的屬于政治風險的其他事件。

二、除本保險條款第三章第三條列明的除外責任,保險人對被保險人的下列損失同樣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因單證不相符、單單不相符,開證行拒絕承兌或者付款引起的損失;

(二)信用證項下的單據在遞送或者電訊傳遞過程中遲延或者遺失或者殘缺不全或者誤郵而引起的損失;

(三)虛假或者無效的信用證造成的損失;

三、本保險條款第五章第九條

(五)、第十條

(二)中關于買方的規定適用于開證行。

四、本保險條款第五章第九條

(六)變更為:

在開證行破產時,被保險人應在開證行所在地法院或有關機構登記債權、及時參與破產清算,并向保險人提供開證行破產證明。

五、本保險條款第六章第十二條

(一)變更為:

被保險人應在知道或應當知道本保險條款第二章第二條列明的風險發生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按保險人規定的格式向保險人提交《可能損失通知書》。

六、本保險條款第六章第十五條

(三)變更為:

如信用證項下存有糾紛,除非保險人書面同意,被保險人應先進行仲裁或提起訴訟,在被保險人取得已生效的仲裁裁決或法院判決并申請執行之前,保險人均不予定損核賠。

七、除本保險條款第六章第十五條

(六)列明的款項外,保險人

核定的損失金額同樣不包括:

1. 商務合同項下以非信用證為支付方式的款項; 2.被保險人與開證行在信用證項下存有爭議的款項。

八、本保險條款第七章第十九條、第二十條

(一)中關于買方的規定適用于開證行。

九、本保險條款第十一章增加以下內容:

“開證行”指接受買方委托開立信用證的銀行。

“單證相符/單證不相符”:單證相符指信用證受益人按國際商會有關慣例及信用證條款和條件于信用證有效期內及提示要求期限內向指定銀行提交所需單據,該單據在表面上完全符合信用證條款和條件。反之,為單證不相符。

“單單相符/單單不相符”:單單相符指信用證項下所需的單據相互之間不相互矛盾。反之,為單單不相符。

“開證行拒絕付款”指在單證相符、單單相符的情況下,開證行超過最終付款日仍未支付信用證項下款項。即期信用證的最終付款日為有關信用證適用的《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規定的銀行審單期限的最后一日,遠期信用證的最終付款日為開證行的承兌付款日或通知到期日。

十、第十一章中關于“破產”的定義適用于開證行。

A2. 同一商務合同項下非信用證支付方式承保買方風險,信用證支付方式僅承保開證行風險

一、本保險條款第二章第二條變更為:

對于被保險人在《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商務合同項下以非信用證為支付方式的已確立債權的應付款,由下列風險引起的直接損失,保險人按本保險單規定承擔保險責任:

(一)商業風險

1. 買方破產或無力償付;

2. 買方違反商務合同項下對被保險人的付款義務且超過應付款日60天仍未付款;

3. 買方違反商務合同或法律的規定,致使商務合同提前終止或無法履行。

(二)政治風險

1. 買方所在國或地區政府頒布法律、法令、命令、條例或采取行政措施,禁止或限制買方以商務合同約定的貨幣或其他可自由兌換的貨幣履行商務合同項下對被保險人的付款義務;

2. 買方所在國或地區、項目的所在國或地區政府頒布法律、法令、命令、條例或采取行政措施,禁止或限制買方根據商務合同進口貨物或服務;

3. 買方所在國或地區、項目的所在國或地區、付款須經過的第三國頒布延期付款令;

4. 買方所在國或地區、項目的所在國或地區頒布法律、法令、命令、條例或采取行政措施,撤銷已頒發給買方的許可證或者不批準已頒發的進口許可證有效期的展延,致使商務合同部分或全部無法履

行;

5. 買方所在國或地區、項目的所在國或地區發生戰爭、武裝沖突或**,致使商務合同部分或全部無法履行; 6. 保險人認定的屬于政治風險的其他事件。

對于被保險人在《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商務合同項下以信用證為支付方式的出口,被保險人按照信用證條款的規定按時提交單據后,由開證行的下列風險引起的直接損失,保險人按本保險單規定承擔保險責任:

(一)商業風險

1. 開證行破產或無力償付;

2. 在單證相符、單單相符的情況下,開證行拒絕付款或拒絕承兌。

(二)政治風險

1. 開證行所在國或地區政府頒布法律、法令、命令、條例或采取行政措施,禁止或限制開證行以信用證約定的貨幣或其他可自由兌換的貨幣履行商務合同項下對被保險人的付款義務;

2. 開證行所在國或地區、信用證付款須經過的第三國頒布延期付款令;

3. 開證行所在國或地區發生戰爭、武裝沖突或**,致使信用證部分或全部無法履行; 4. 保險人認定的屬于政治風險的其他事件。

二、對于《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商務合同項下以信用證為支

付方式的出口,除本保險條款第三章第三條列明的除外責任,保險人對被保險人的下列損失同樣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因單證不相符、單單不相符,開證行拒絕承兌或者付款引起的損失;

(二)信用證項下的單據在遞送或者電訊傳遞過程中遲延或者遺失或者殘缺不全或者誤郵而引起的損失;

(三)虛假或者無效的信用證造成的損失;

三、本保險條款第五章第九條

(五)、

(六)、第十條

(二)中關于買方的規定適用于開證行。

四、對于《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商務合同項下以信用證為支付方式的出口,被保險人應在知道或應當知道本保險條款第二章第二條列明的開證行風險發生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按保險人規定的格式向保險人提交《可能損失通知書》。

五、本保險條款第六章第十五條

(三)增加以下內容: 如信用證項下存有糾紛,除非保險人書面同意,被保險人應先進行仲裁或提起訴訟,在被保險人取得已生效的仲裁裁決或法院判決并申請執行之前,保險人均不予定損核賠。

六、除本保險條款第六章第十五條

(六)列明的款項外,保險人核定的損失金額同樣不包括被保險人與開證行在信用證項下存有爭議的款項。

七、本保險條款第七章第十九條、第二十條

(一)中關于買方的規定適用于開證行。

八、本保險條款第十一章增加以下內容: “開證行”指接受買方委托開立信用證的銀行。

“單證相符/單證不相符”:單證相符指信用證受益人按國際商會有關慣例及信用證條款和條件于信用證有效期內及提示要求期限內向指定銀行提交所需單據,該單據在表面上完全符合信用證條款和條件。反之,為單證不相符。

“單單相符/單單不相符”:單單相符指信用證項下所需的單據相互之間不相互矛盾。反之,為單單不相符。

“開證行拒絕付款”指在單證相符、單單相符的情況下,開證行超過最終付款日仍未支付信用證項下款項。即期信用證的最終付款日為有關信用證適用的《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規定的銀行審單期限的最后一日,遠期信用證的最終付款日為開證行的承兌付款日或通知到期日。

九、第十一章中關于“破產”的定義適用于開證行。

A3. 附加成本損失風險

一、本保險單除對《保險單明細表》列明的商務合同項下已確立債權的應付款的直接損失承擔保險責任外,對被保險人在履行商務合同過程中,因本保險條款第二章第二條列明的風險引起的被保險人的實際投入成本損失同樣承擔保險責任。

二、本保險條款第六章第十五條

(五)變更為:

對于本保險條款第二章第二條列明的風險引起的直接損失,保險人核定損失金額的基礎為:

1. 在損失發生時,按商務合同約定尚未確立債權部分的損失,即被保險人的實際投入成本;

2. 在損失發生時,按商務合同約定已確立債權的金額。

三、除本保險條款第六章第十五條

(六)列明的款項外,保險人核定的損失金額同樣應扣除由于被保險人未完成合同或由于其它原因未發生的費用。

四、本保險條款第十一章增加以下內容:

“實際投入成本”指在貨物或工程交付前,被保險人在商務合同項下按照投入進度而實際投入的工程設備、原材料成本、人力工時成本和財務費用,不含承包商提供的承包商的所有設備、臨時工程和材料、本保險單項下保險費。如有爭議,以保險人指定的有資質的第三方認定的金額為準。其中,“工程設備”指已構成或將要構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機械、儀器以及類似設備;“承包商的設備”指在工程實施、完成及其缺陷修補過程中所需要的全部裝置和任何性質的物品(臨時工程除外),但不包括已構成或將要構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設備、材料或其他物品;“臨時工程”指在工程實施、完成和修補其任何缺陷時需要或有關的所有各種臨時工程(承包商的設備除外)。

A4. 僅承保政治風險

一、本保險單對本保險條款第二章第二條中的商業風險引起的被

保險人的直接損失不承擔保險責任。

B1. 擔保(適用于非融資類業務)

一、本保險單適用于有付款擔保的出口項目。

二、除本保險條款第三章第三條列明的除外責任,保險人對被保險人擅自同意的擔保合同項下減少的金額同樣不承擔賠償責任。

三、本保險條款第五章第七條規定的被保險人義務中增加以下內容:

1. 商務合同的付款擔保真實合法有效;

2. 未經保險人事先書面同意,不對擔保合同做任何實質性的變更或修改。

四、本保險條款第五章第九條規定的被保險人義務中增加以下內容:

1. 在獲悉擔保方、擔保物或其他與付款擔保有關的權益發生重大變化時,被保險人按照第九條

(五)的規定履行相應的通知和減損義務;

2. 被保險人應落實商務合同的擔保條件。

五、本保險條款第五章第十條規定的被保險人義務中增加以下內容:

被保險人應及時向保險人書面通報如下情況:

1. 任何影響被保險人在擔保合同項下權益實現的事件已經或可能發生;

2. 在本保險單有效期內,被保險人取得與《保險單明細表》列明的同一擔保方出具的任何新的擔保合同。

六、對于有付款擔保的商務合同,除非保險人書面同意,在擔保方按擔保合同付款以前,或者被保險人對擔保方申請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訴訟,在獲得已生效的仲裁裁決或法院判決并申請執行之前,保險人均不予定損核賠。

七、本保險條款第七章第十九條中關于買方的規定適用于擔保方。

八、本保險條款第十一章增加以下內容:

“擔保方”指為買方在商務合同項下的付款提供擔保的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組織。

“擔保合同”指為買方在商務合同項下的付款提供擔保的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保函、保證合同、抵押合同、質押合同等。

九、第十一章中關于“破產”的定義適用于擔保方。

B2. 擔保(適用于融資類業務)

一、本保險單適用于有付款擔保的出口項目。

二、除本保險條款第三章第三條列明的除外責任,保險人對被保險人擅自同意的擔保合同項下減少的金額同樣不承擔賠償責任。

三、本保險條款第五章第七條規定的被保險人義務中增加以下內容:

1. 商務合同的付款擔保真實合法有效;

2. 未經保險人事先書面同意,不對擔保合同做任何實質性的變更或修改。

四、本保險條款第五章第九條規定的被保險人義務中增加以下內容:

1. 在獲悉擔保方、擔保物或其他與付款擔保有關的權益發生重大變化時,被保險人按照第九條

(五)的規定履行相應的通知和減損義務;

2. 被保險人應落實商務合同的擔保條件。

五、本保險條款第五章第十條規定的被保險人義務中增加以下內容:

被保險人應及時向保險人書面通報如下情況:

1. 任何影響被保險人在擔保合同項下權益實現的事件已經或可能發生;

2. 在本保險單有效期內,被保險人取得與《保險單明細表》列明的同一擔保方出具的任何新的擔保合同。

六、本保險條款第七章第十九條中關于買方的規定適用于擔保方。

七、本保險條款第十一章增加以下內容:

“擔保方”指為買方在商務合同項下的付款提供擔保的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組織。

“擔保合同”指為買方在商務合同項下的付款提供擔保的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保函、保證合同、抵押合同、質押合同等。

八、第十一章中關于“破產”的定義適用于擔保方。

C1. 通過境外關聯公司出口

一、被保險人及其境外關聯公司向保險人提交的《被保險人申請》、《授權委托書》、《商務流程說明》、《關聯關系證明》及《承諾書》是本保險單的有效組成部分。

二、本保險條款第一章第一條變更為:

本保險單適用于被保險人通過其境外關聯公司與買方所簽訂的商務合同項下的出口。

三、本保險條款第三章第三條及批注除外責任中關于被保險人的規定適用于境外關聯公司。

四、本保險條款第五章第十條規定的被保險人義務中增加以下內容:

如境外關聯公司名稱、大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發生變化,或與被保險人之間的關聯關系發生變化,被保險人必須在出現該等情況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有權立即停止對與該境外關聯公司有關的商務合同的承保。

五、本保險條款第六章第十四條

(二)增加以下內容:“境外關聯公司應以自己的名義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保險人要求的所有單證),否則保險人有權拒絕承擔賠償責任。”

六、本保險條款第六章第十五條

(一)增加以下內容:“保險人支付賠款以被保險人為對象,保險人也可以按照被保險人的指示,將

賠款支付給境外關聯公司。”

七、本保險條款第七章中關于被保險人的規定適用于境外關聯公司。

八、本保險條款第九章第二十三條

(一)關于被保險人的規定適用于境外關聯公司。

九、境外關聯公司應履行本保險單項下被保險人的相應義務以保證保險人的權益不受損害。

十、本保險條款第十一章增加以下內容:

“境外關聯公司”指《保險單明細表》第5.9項列明的公司,被保險人與其境外關聯公司具有直接或間接的控股關系或同時受同一法人或自然人控制。

C2. 一般代理出口批注

一、被保險人向保險人提交的《被保險人申請》、《授權委托書》、《商務流程說明》、《承諾書》及被保險人與代理人的代理協議為本保險單的有效組成部分。

二、本保險條款第一章第一條變更為:

本保險單適用于被保險人委托其代理出口公司與買方所簽訂的商務合同項下的出口。代理出口公司必須以符合有關法律規定的方式向買方披露:被保險人是委托人,代理出口公司是代理人。

三、本保險條款第三章第三條及批注除外責任中關于被保險人的規定適用于代理人。

四、本保險條款第六章第十四條

(二)增加以下內容:“代理人應以自己的名義提供相關的證明材料,否則保險人有權拒絕承擔賠償責任。”

五、本保險條款第六章第十五條

(一)增加以下內容: “保險人支付賠款以被保險人為對象,保險人也可以按照被保險人的指示,將賠款支付給代理人。”

六、本保險條款第七章關于被保險人的規定適用于代理人。

七、本保險條款第九章第二十三條

(一)關于被保險人的規定適用于代理人。

八、代理人應履行本保險單項下被保險人的相應義務以保證保險人的權益不受損害。

九、本保險條款第十一章增加以下內容:

“代理人”指《保險單明細表》第5.10項列明的被保險人委托簽訂商務合同的代理人。

C3. 共同賣方批注

一、被保險人的共同賣方向保險人提交的《授權委托書》為本保險單的有效組成部分。

二、本保險條款第一章第一條變更為:

本保險單適用于被保險人及其共同賣方所簽訂的商務合同項下的出口。

三、本保險條款第三章第三條及批注除外責任中關于被保險人的

規定適用于共同賣方。

四、在保險人賠付后,商務合同的共同賣方應將其與賠款相應的權益以書面形式轉讓給保險人。

五、商務合同的共同賣方中的任何一方收到商務合同項下的款項,視為已收匯。

六、共同賣方應履行本保險單項下被保險人的相應義務以保證保險人的權益不受損害。

七、本保險條款第十一章增加以下內容:

“共同賣方”指《保險單明細表》第5.11項列明的商務合同的共同賣方。

D1. 僅承保已確立債權的應付款(工程承包適用)

一、本保險條款第三章第三條第

(三)款修改為:

商務合同中要求對買方出具的履約保函或其他保函(不包括預付款保函)項下發生的損失。

二、本保險條款第六章第十五條第

(一)款增加如下內容: 如由于買方未索回預付款或被保險人與買方未能就預付款問題達成協議而導致保險人無法定損核賠,保險人應將屬于本保險單保險責任范圍內的、買方已確立債權的應付未付款先行賠付給被保險人,賠償金額為買方已確立債權的應付未付款與本保單約定的賠償比例的乘積。

在買方索回預付款或被保險人與買方就預付款問題達成協議

后,被保險人應在十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保險人,保險人將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在六個月內將定損核賠結果書面通知被保險人。

三、本保險條款第六章第十五條第

(五)款修改為: 對于被保險人按商務合同的約定履行了相關義務后,由本保險條款第二章第二條列明的風險引起的直接損失,保險人核定損失金額的基礎為:在損失發生時按商務合同的約定已確立債權的應付款。

四、本保險條款第六章第十五條第

(六)款第1點修改為: 被保險人已收到的商務合同項下的任何款項(含預付款)與買方索回的預付款金額之差。

五、本保險條款第六章第十五條增加如下內容:

如保險人核定的本保險單項下的賠償金額小于本保險條款第六章第十五條第

(一)款中的先行賠付金額,被保險人應在收到保險人退款要求后十五個工作日內將差額部分退還保險人。

如保險人核定的本保險單項下的賠償金額大于本保險條款第六章第十五條第

(一)款中的先行賠付金額,保險人應在書面通知定損核賠結果后十五個工作日內將差額部分賠付給被保險人。

六、本保險條款第十一章第十一條“確立債權”的定義修改為: “確立債權”指被保險人按《保險單明細表》列明的商務合同約定,履行了合同義務并獲得了買方或工程監理(以商務合同約定為準)簽字確認;“確立債權的應付款”指確立債權后,根據商務合同的約定,買方應向被保險人支付的款項,包括擬用預付款進行抵扣的款項;“確立債權的應付未付款”指確立債權后,根據商務合同的約

定,買方應向被保險人支付但并未支付的款項,不包括擬用預付款進行抵扣的款項。

七、本保險條款第十一章增加以下內容:

“買方索回的預付款”指買方根據商務合同的約定,通過預付款保函等方式已從被保險人處實際索回的預付款金額,不包括由于被保險人違反商務合同約定而被買方索回的預付款金額。 D2. 僅承保實際投入成本(工程承包適用)

一、本保險條款第二章第二條第一段修改為:

對于被保險人在履行《保險單明細表》列明的商務合同過程中,由下列風險引起的商務合同項下被保險人的實際投入成本損失,保險人按本保險單規定承擔保險責任。

二、本保險條款第三章第三條第

(三)款修改為:

商務合同中要求對買方出具的履約保函或其他保函(不包括預付款保函)項下發生的損失。

三、本保險條款第六章第十五條第

(五)款修改為: 對于被保險人按商務合同的約定履行了相關義務后,由本保險條款第二章第二條列明的風險引起的直接損失,保險人核定損失金額的基礎為:在損失發生時被保險人的實際投入成本。

四、本保險條款第六章第十五條第

(六)款第1點修改為: 被保險人已收到的商務合同項下的任何款項(含預付款)與買方索回的預付款金額之差。

五、本保險條款第六章第十五條增加以下內容:

保險人賠付后,如買方索回預付款,被保險人應在十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保險人并在12個月內就該損失向保險人提交索賠申請,否則,視為被保險人放棄其在該損失項下的索賠權。

六、本保險條款第十一章增加以下內容:

“實際投入成本”指在貨物或工程交付前,被保險人在商務合同項下按照投入進度而實際投入的工程設備、原材料成本、人力工時成本和財務費用,不含承包商提供的承包商的所有設備、臨時工程和材料、本保險單項下保險費。如有爭議,以保險人指定的有資質的第三方認定的金額為準。其中,“工程設備”指已構成或將要構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機械、儀器以及類似設備;“承包商的設備”指在工程實施、完成及其缺陷修補過程中所需要的全部裝置和任何性質的物品(臨時工程除外),但不包括已構成或將要構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設備、材料或其他物品;“臨時工程”指在工程實施、完成和修補其任何缺陷時需要或有關的所有各種臨時工程(承包商的設備除外)。

“買方索回的預付款”指買方根據商務合同的約定,通過預付款保函等方式已從被保險人處實際索回的預付款金額,不包括由于被保險人違反商務合同約定而被買方索回的預付款金額。

D3. 承保已確立債權的應付款+未確立債權的工程量及尚未形成工程量所對應的實際成本投入(工程承包適用)

一、本保險條款第二章第二條第一段修改為:

對于被保險人在履行《保險單明細表》列明的商務合同過程中,

由下列風險引起的被保險人在商務合同項下已確立債權的應付款損失、未確立債權的工程量及尚未形成工程量所對應的實際成本投入損失,保險人按本保險單規定承擔保險責任。

二、本保險條款第三章第三條第

(三)款修改為:

商務合同中要求對買方出具的履約保函或其他保函(不包括預付款保函)項下發生的損失。

三、本保險條款第六章第十五條第

(一)款增加如下內容: 如由于買方未索回預付款或被保險人與買方未能就預付款問題達成協議而導致保險人無法定損核賠,保險人僅應將屬于本保險單保險責任范圍內的、買方已確立債權的應付未付款先行賠付給被保險人,賠償金額為買方已確立債權的應付未付款與本保單約定的賠償比例的乘積。

在買方索回預付款或被保險人與買方就預付款問題達成協議后,被保險人應在十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保險人,保險人將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在六個月內將定損核賠結果書面通知被保險人。

四、本保險條款第六章第十五條第

(五)款修改為: 對于被保險人按商務合同的約定履行了相關義務后,由本保險條款第二章第二條列明的風險引起的直接損失,保險人核定損失金額的基礎為:

1. 在損失發生時按商務合同約定已確立債權的應付款金額; 2. 在損失發生時未確立債權的工程量及尚未形成工程量所對應的實際成本投入。

五、本保險條款第六章第十五條第

(六)款第1點修改為: 被保險人已收到的商務合同項下的任何款項(含預付款)與買方索回的預付款金額之差。

六、本保險條款第六章第十五條增加以下內容:

如保險人核定的本保險單項下的賠償金額小于本保險條款第六章第十五條第

(一)款中的先行賠付金額,被保險人應在收到保險人退款要求后十五個工作日內將差額部分退還保險人。

如保險人核定的本保險單項下的賠償金額大于本保險條款第六章第十五條第

(一)款中的先行賠付金額,保險人應在書面通知定損核賠結果后十五個工作日內將差額部分賠付給被保險人。

七、本保險條款第十一章第十一條“確立債權”的定義修改為: “確立債權”指被保險人按《保險單明細表》列明的商務合同約定,履行了合同義務并獲得了買方或工程監理(以商務合同約定為準)簽字確認;“確立債權的應付款”指確立債權后,根據商務合同的約定,買方應向被保險人的款項,包括擬用預付款進行抵扣的款項;“確立債權的應付未付款”指確立債權后,根據商務合同的約定,買方應向被保險人支付但并未支付的款項,不包括擬用預付款進行抵扣的款項。

八、本保險條款第十一章增加以下內容:

“實際投入成本”指在貨物或工程交付前,被保險人在商務合同項下按照投入進度而實際投入的工程設備、原材料成本、人力工時成本和財務費用,不含承包商提供的承包商的所有設備、臨時工程和材

料、本保險單項下保險費。如有爭議,以保險人指定的有資質的第三方認定的金額為準。其中,“工程設備”指已構成或將要構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機械、儀器以及類似設備;“承包商的設備”指在工程實施、完成及其缺陷修補過程中所需要的全部裝置和任何性質的物品(臨時工程除外),但不包括已構成或將要構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設備、材料或其他物品;“臨時工程”指在工程實施、完成和修補其任何缺陷時需要或有關的所有各種臨時工程(承包商的設備除外)。

“買方索回的預付款”指買方根據商務合同的約定,通過預付款保函等方式已從被保險人處實際索回的預付款金額,不包括由于被保險人違反商務合同約定而被買方索回的預付款金額。

D4. 僅承保已確立債權的應付款(成套設備適用)

一、本保險條款第三章第三條第

(三)款修改為:

商務合同中要求對買方出具的履約保函或其他保函(不包括預付款保函)項下發生的損失。

二、本保險條款第六章第十五條第

(一)款增加如下內容: 如由于買方未索回預付款或被保險人與買方未能就預付款問題達成協議而導致保險人無法定損核賠,保險人應將屬于本保險單保險責任范圍內的、買方已確立債權的應付未付款先行賠付給被保險人,賠償金額為買方已確立債權的應付未付款與本保單約定的賠償比例的乘積。

在買方索回預付款或被保險人與買方就預付款問題達成協議

后,被保險人應在十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保險人,保險人將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在六個月內將定損核賠結果書面通知被保險人。

三、本保險條款第六章第十五條第

(五)款修改為: 對于被保險人按商務合同的約定履行了相關義務后,由本保險條款第二章第二條列明的風險引起的直接損失,保險人核定損失金額的基礎為:在損失發生時按商務合同的約定已確立債權的應付款。

四、本保險條款第六章第十五條第

(六)款第1點修改為: 被保險人已收到的商務合同項下的任何款項(含預付款)與買方索回的預付款金額之差。

五、本保險條款第六章第十五條增加如下內容:

如保險人核定的本保險單項下的賠償金額小于本保險條款第六章第十五條第

(一)款中的先行賠付金額,被保險人應在收到保險人退款要求后十五個工作日內將差額部分退還保險人。

如保險人核定的本保險單項下的賠償金額大于本保險條款第六章第十五條第

(一)款中的先行賠付金額,保險人應在書面通知定損核賠結果后十五個工作日內將差額部分賠付給被保險人。

六、本保險條款第十一章增加以下內容:

“確立債權的應付款”指確立債權后,根據商務合同的約定,買方應向被保險人支付的款項,包括擬用預付款進行抵扣的款項。

“確立債權的應付未付款”指確立債權后,根據商務合同的約定,買方應向被保險人支付但并未支付的款項,不包括擬用預付款進行抵扣的款項。

“買方索回的預付款”指買方根據商務合同的約定,通過預付款保函等方式已從被保險人處實際索回的預付款金額,不包括由于被保險人違反商務合同約定而被買方索回的預付款金額。

D5. 僅承保實際投入成本(成套設備適用)

一、本保險條款第二章第二條第一段修改為:

對于被保險人在履行《保險單明細表》列明的商務合同過程中,由下列風險引起的商務合同項下被保險人的實際投入成本損失,保險人按本保險單規定承擔保險責任。

二、本保險條款第三章第三條第

(三)款修改為:

商務合同中要求對買方出具的履約保函或其他保函(不包括預付款保函)項下發生的損失。

三、本保險條款第六章第十五條第

(五)款修改為: 對于被保險人按商務合同的約定履行了相關義務后,由本保險條款第二章第二條列明的風險引起的直接損失,保險人核定損失金額的基礎為:在損失發生時被保險人的實際投入成本。

四、本保險條款第六章第十五條第

(六)款第1點修改為: 被保險人已收到的商務合同項下的任何款項(含預付款)與買方索回的預付款金額之差。

五、本保險條款第六章第十五條增加以下內容:

保險人賠付后,如買方索回預付款,被保險人應在十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保險人并在12個月內就該損失向保險人提交索賠申請,

否則,視為被保險人放棄其在該損失項下的索賠權。

六、本保險條款第十一章增加以下內容:

“實際投入成本”指在貨物交付前,被保險人在商務合同項下按照投入進度而實際投入的原材料成本、人力工時成本和財務費用,不含本保險單項下保險費。如有爭議,以保險人指定的有資質的第三方認定的金額為準。

“買方索回的預付款”指買方根據商務合同的約定,通過預付款保函等方式已從被保險人處實際索回的預付款金額,不包括由于被保險人違反商務合同約定而被買方索回的預付款金額。

D6. 承保已確立債權的應付款+未確立債權部分對應的實際成本投入(成套設備適用)

一、本保險條款第二章第二條第一段修改為:

對于被保險人在履行《保險單明細表》列明的商務合同過程中,由下列風險引起的被保險人在商務合同項下已確立債權的應付款損失及尚未確立債權部分對應的實際成本投入損失,保險人按本保險單規定承擔保險責任。

二、本保險條款第三章第三條第

(三)款修改為:

商務合同中要求對買方出具的履約保函或其他保函(不包括預付款保函)項下發生的損失。

三、本保險條款第六章第十五條第

(一)款增加如下內容: 如由于買方未索回預付款或被保險人與買方未能就預付款問題

達成協議而導致保險人無法定損核賠,保險人僅應將屬于本保險單保險責任范圍內的、買方已確立債權的應付未付款先行賠付給被保險人,賠償金額為買方已確立債權的應付未付款與本保單約定的賠償比例的乘積。

在買方索回預付款或被保險人與買方就預付款問題達成協議后,被保險人應在十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保險人,保險人將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在六個月內將定損核賠結果書面通知被保險人。

四、本保險條款第六章第十五條第

(五)款修改為: 對于被保險人按商務合同的約定履行了相關義務后,由本保險條款第二章第二條列明的風險引起的直接損失,保險人核定損失金額的基礎為:

1. 在損失發生時按商務合同約定已確立債權的應付款金額; 2. 在損失發生時未確立債權部分對應的實際成本投入。

五、本保險條款第六章第十五條第

(六)款第1點修改為: 被保險人已收到的商務合同項下的任何款項(含預付款)與買方索回的預付款金額之差。

六、本保險條款第六章第十五條增加以下內容:

如保險人核定的本保險單項下的賠償金額小于本保險條款第六章第十五條第

(一)款中的先行賠付金額,被保險人應在收到保險人退款要求后十五個工作日內將差額部分退還保險人。

如保險人核定的本保險單項下的賠償金額大于本保險條款第六章第十五條第

(一)款中的先行賠付金額,保險人應在書面通知定損

核賠結果后十五個工作日內將差額部分賠付給被保險人。

七、本保險條款第十一章增加以下內容:

“確立債權的應付款”指確立債權后,根據商務合同的約定,買方應向被保險人的款項,包括擬用預付款進行抵扣的款項。

“確立債權的應付未付款”指確立債權后,根據商務合同的約定,買方應向被保險人支付但并未支付的款項,不包括擬用預付款進行抵扣的款項。

“實際投入成本”指在貨物交付前,被保險人在商務合同項下按照投入進度而實際投入的原材料成本、人力工時成本和財務費用,不含本保險單項下保險費。如有爭議,以保險人指定的有資質的第三方認定的金額為準。

“買方索回的預付款”指買方根據商務合同的約定,通過預付款保函等方式已從被保險人處實際索回的預付款金額,不包括由于被保險人違反商務合同約定而被買方索回的預付款金額。

第三篇: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合同

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條款

第一章 保險對象

第一條 凡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在職人員,身體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勞動的,可以作為被保險人,由其所在單位向保險公司集體辦理投保手續。

第二章 保險期限

第二條 保險期限為一年,自起保日的零時起到期滿日的二十四時止。期滿時,另辦續保手續。

第三章 保險金額

第三條 保險金額最低為壹仟元,最高為五仟元。在此限度內,一個單位選定一個保險金額。

保險金額一經確定,中途不得變更。

第四章 保險責任

第四條 本保險為定期意外傷害保險。被保險人在保險單有效期間,因意外傷害事故以致死亡或殘廢的,保險公司按下列各款規定給付全部或部分保險金額。

1.因意外傷害事故以致死亡的,給付保險金額全數。

2.因意外傷害事故以致又目永久完全失明或兩肢永遠完全殘廢:或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同時一肢永久完全殘廢的,給付保險金額全數。

3.因意外傷害事故以致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一肢永久完全殘廢的,給付保險金額半數。

4.因意外傷害事故造成本條

二、三兩款以外的傷害以致永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身體機能,或永久喪失部分勞動能力、身體機能的,按照喪失程度給付全部或部分保險金額。

第五條 被保險人在保險單有效期間,不論由于一次或連續發生意外傷害事故,保險公司均按第四條的規定給付保險金。但給付的累計總數不能超過保險金額全數。給付金額累計總數達到保險金額全數時,保險效力即行終止。

第五章 除外責任

第六條 由于下列原因所致被保險人的死亡或殘廢,保險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1.被保險人的自殺或犯罪行為;

2.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的故意或詐騙行為;

3.戰爭或軍事行動;

4.被保險人因疾病死亡或殘廢。

第七條 被保險人因意外傷殘所支出的醫療和醫藥等項費用,保險公司不負給付責任。

第六章 保險費率

第八條 保險費率根據行業(工種)或工作性質分別訂定。

第七章 保險手續和保險費的繳付

第九條 投保時,投保單位應填寫投保單一份和全體被保險人名單一式三份,經保險公司核定承保后簽發保險單。

第十條 被保險人在投保時,可以指定受益人,如果沒有指定受益人,以法定繼承人為受益人。

第十一條 在保險單有效期間,投保單位如因人員變動,需要加?;蛲吮?,或因被保險人要求變更受益人,應填寫變動通知單一式三份,送交保險公司據以簽發批單,作為保險單的附件。

被保險人中途離職,不論已否辦理批改手續,均自離職之日起喪失保險效力,保險公司應退還已繳的未到保險費。

第十二條 投保單位應在保險起保日一次繳清保險費。有特別約定的可分期繳費。保險公司于收到保險費后,保險單開始生效。

分期繳費的,如在約定期限內不能交付時,保險單即行失效。

第八章 保險金的申請和給付

第十三條 被保險人在保險單有效期間,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死亡或殘廢時,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應通過投保單位向保險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并提供下列單證:

1.保險單證及投保單位的證明;

2.被保險人死亡時,應提供死亡證明書;

3.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事故造成殘廢時,應提供治療醫院出具的殘廢程度證明。

保險公司接到申請后,經過調查核實,按規定給付保險金。如果從傷亡事故發生日起經過二足年不提出申請,即作為自動放棄權益。團體(個人)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附加意外傷害醫療保險暫行條款

茲經被保險人(或投保人)與保險人雙方約定:本保險單承保的團體(個人)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按照以下規定附加意外傷害醫療保險。

1.保險金額以壹仟元至壹萬元為限。保險費依照團體(個人)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費檔次,加收一倍。

2.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內,因發生意外傷害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致傷,需要治療時,其實際支付的醫療、醫藥費,五元以下的保險人不負責,五元以上的(含五元)保險人全數負責。其給付累計總額以不超過保險金額為限。

3.除外責任

(1)被保險人因患疾病所支付的醫療、醫藥費用;

(2)按公費醫療規定應自費購買的藥品;

(3)整容費及安裝假肢、假牙、假眼的費用;

(4)掛號費、護理(陪住)費、取暖費、誤工費、停尸費;

(5)私人診所、康復醫院、氣功治療的費用。

4.被保險人向保險人申請醫療、醫藥費給付時,須向保險人提供保險單證、投保單位或有關部門的事故證明,街道(鄉)以上公立醫院的治療診斷證明及醫療、醫藥費原始憑證。

5.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在申請給付保險金過程中如有欺詐行為,保險人除追回已給付的保險金外,有權向被保險人或受益人追償因調查核實過程中所造成的經濟損失。

6.本條款其他未盡事宜,按照本公司團體(個人)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條款規定辦理,其規定內容與本條款規定有抵觸的,應以本條款規定為準。

附件一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投保單

保險單號碼:__________

投保單位

被保險人人數

人(另附被保險人名單一式三份)

被保險人的受益人

按所附被保險人名單中所填明的受益人為依據

保險金額總數

人民幣(大寫)……………………

保險費率

每年每仟元 元 角

保險費

人民幣(大寫)……………………

保險期限

自年月日零時起至年月日二十四時至

被保險人從事主要工種

備 注

每一被保險人附加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額 元。

投保單位簽章: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附件二

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保險單

保險單號碼:__________

本公司根據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條款和投保單的各項內容,承保被保險人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特訂立本保險單。

投保單位被保險人人數

人(詳附被保險人名單)

保險金額總數

人民幣(大寫)……………………

保險費率

每仟元 元 角

保險費

人民幣(大寫)……………………

保險期限

自 年 月 日零時起至 年 月 日二十四時止

特別約定

投保單位簽章: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附件三團體(個人)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簡介

保險目的

為了適應經濟體制改革和承包責任制的需要,進一步增進社會福利,安定人民生活,使參加保險的人一旦遭遇到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意外事件,保險公司可為其提供經濟保障。

1.保險對象:本保險主要對象是在職人員、專業承包戶、個體勞動者,臨時就業人員,也可以參加。凡參加保險的人必須身體健康能正常工作和勞動,年齡在十六周歲到六十五周歲之間。

2.保險期限:一般為一年,特殊需要,可投保短期保險。

3.保險金額:每人保險金額最低為壹仟元,最高為伍萬元。在此限度內,一個單位選定一個保險金額。

4.保險費率:根據行業(工種)或工作性質分別訂定。(詳見附表一)投保短期險應先按被保險人所從事行業(工種)或工作性別確定費率檔次后,上浮一檔,再按短期費率表比例計收保險費。

5.保險責任:被保險人在保險期內因意外傷害事故以致死亡或者殘廢的,保險公司負責給付全部或部分保險金額。給付金額的累計總數不能超過保險金額全數。(詳見附表二)

6.除外責任:

(1)被保險人的自殺或犯罪行為;

(2)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的故意或詐騙行為;

(3)戰爭或軍事行動;

(4)被保險人因疾病死亡或殘廢;

(5)被保險人因意外傷殘所支出的醫藥等項費用。

7.保險手續:

(1)投保單位應填寫投保單一份和全體被保險人名單一式二份,經保險公司核定承保后簽發保險單。

(2)投保單位或被保險人應在起保日一次交清保險費。有特別約定的,可分期交費。保險公司于收到保險費后,保險單開始生效。個人投保的,發給保險憑證。

8.保險金的申請和給付: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死亡或殘廢時,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應通過投保單位向保險公司申請保險金,并提供下列單證:

(1)保險單證及投保單位的證明;

(2)被保險人死亡時,應提供死亡證明書;

(3)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事故造成殘廢時,應提供區、縣以上公立醫院出具的殘廢程度證明。保險公司接到申請后,經過調查核實,按規定給付保險金。如果從傷亡事故發生日起經過足二年不提出申請,即作為自動放棄權益。

9.團體意外傷害保險被保險人名單(交費清單)

投保單位________________

投保險別________________

年期五年

十年

十五年

二十年

三十年

本頁為 年期

人數

總計 人

月交保險費總額(大寫)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共______頁第______頁

被保

險人

出生年月日

健康情況

受益人姓名

及稱謂

月交保險費

備注

說明

(1)本名單為團體投保的被保險人名單,是投保單的組成部分。

(2)本名單代被保險人投保單,健康情況欄應如實填寫,如有隱瞞情事,保險公司不負給付責任。

(3)本表按不同年期分別填寫。單位及經辦人章:__________

10.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合同(個人)

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合同(個人),是投保人與保險人就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個人)事宜所達成的具有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關系的協議。

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合同(個人)包括有: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條款(個人)、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投保單(個人)、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保險單(個人)。

當事人在填寫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合同時,應注意以下問題:在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條款(個人)內,需填寫保險對象、保險期限、保險金額、保險責任,除外責任、保險費率、保險手續和保險費的繳付、保險金的申請和給付,同時,按要求填寫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投保單(個人)、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保險單(個人)。

第四篇:個人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合同

第一章 保險對象

第一條 凡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在職人員,身體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勞動的,可以作為被保險人,由其所在單位向保險公司集體辦理投保手續(個人也可以投保)。

第二章 保險期限

第二條 保險期限為一年,自起保日的零時起到期滿日的二十四時止。期滿時,另辦續保手續。

第三章 保險金額

第三條 保險金額最低為壹仟元,最高為壹萬元。在此限度內,一個單位選定一個保險金額。

保險金額一經確定,中途不得變更。

第四章 保險責任

第四條 本保險為定期意外傷害保險。被保險人在保險單有效期間,因意外傷害事故以致死亡或殘廢的,保險公司按下列各款規定給付全部或部分保險金額。

1.因意外傷害事故以致死亡的,給付保險金額全數。

2.因意外傷害事故以致雙目永久完全失明或兩肢永久完全殘廢,或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同時一肢永久完全殘廢的,給付保險金額全數。

3.因意外傷害事故以致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一肢永久完全殘廢的,給付保險金額半數。

4.因意外傷害事故造成本條

二、三兩款以外的傷害以致永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身體機能,或永久喪失部分勞動能力、身體機能的按照喪失程度給付全部或部分保險金額。

第五條 被保險人在保險單有效期間,不論由于一次或連續發生意外傷害事故,保險公司均按第四條的規定給付保險金。但給付的累計總數不能超過保險金額全數。給付金額累計總數達到保險金額全數時,保險效力即行終止。

第五章 除外責任

第六條 由于下列原因所致被保險人的死亡或殘廢,保險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1.被保險人的自殺或犯罪行為;

2.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的故意或詐騙行為;

3.戰爭或軍事行動;

4.被保險人因疾病死亡或殘廢。

第七條 被保險人因意外傷殘所支出的醫療和醫藥等項費用,保險公司不負給付責任。

第六章 保險費率

第八條 保險費率根據行業(工種)或工作性質分別訂定。

第七章 保險手續和保險費的繳付

第九條 投保時,投保單位應填寫投保單一份和全體被保險人名單一式三份,經保險公

司核定承保后簽發保險

單。

第十條 被保險人在投保時,可以指定受益人,如果沒有指定受益人,以法定繼承人為受益人。

第十一條 在保險單有效期間,投保單位如因人員變動,需要加?;蛲吮?,或因被保險人要求變更受益人,應填寫變動通知單一式三份,送交保險公司據以簽發批單,作為保險單的附件。

被保險人中途離職,不論已否辦理批改手續,均自離職之日起喪失保險效力,保險公司應退還已繳的未到期保險費。

第十二條 投保單位應在保險起保日一次繳清保險費,有特別約定的可分期繳費。保險公司于收到保險費后,保險單開始生效。

分期繳費的,如在約定期限內不能交付時,保險單即行失效。

第八章 保險金的申請和給付

第十三條 被保險人在保險單有效期間,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死亡或殘廢時,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應通過投保單位向保險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并提供下列單證:

1.保險單證及投保單位的證明;

2.被保險人死亡時,應提供死亡證明書;

3.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事故造成殘廢時,應提供治療醫院出具的殘廢程度證明。

保險公司接到申請后,經過調查核實,按規定給付保險金。如果從傷亡事故發生日起經過足二年不提出申請,即作為自動放棄權益。

第五篇:人身保險合同主要有哪些內容

人身保險合同是以人的壽命或身體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當被保險金發生死亡、傷殘、疾病或生存到約定的年齡、期限時?,?保險人根據約定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協議。

工具/原料

人身保險合同

種類

人壽保險合同

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合同

健康保險合同

特點

不可抗辯條款:人壽保險合同成立二年后,保險公司不得以投保人違反如實告知義務為理由解除合同。這是一條有利于保戶的規定。如果保險公司發現投保人沒有如實告知重要事實,只能在二年內以此為由拒絕給付保險金或解除合同,超過兩年的可抗辯期,這個權力即告喪失。

自殺條款:如果被保險人在合同生效或復效二年以內自殺,保險公司不給付保險金。如果自殺發生在合同生效或復效二年之后,保險公司可以給付保險金。

寬限期條款:對于分期交費的保單,如果投保人因疏忽或者其他原因沒能按期交費,保險公司給出一定的寬限期(一般為60天),在這段時間內保單仍然有效,如果發生保險事故,保險公司仍予負責。如超過寬限期還沒交納保費,則保單有可能失效。

保險合同效力中止和復效條款:保險合同效力中止是指保險合同在有效期間內,由于缺乏某些必要條件而使合同暫時失去效力,稱為合同中止;一旦在法定或約定的時間內所需條件得到滿足,合同可以恢復原來的效力,稱為合同復效。

不喪失價值條款:投保人在交足二年以上保險費后,保單會積存一定的責任準備金。這種準備金不因保單效力的變化而喪失其現金價值。投保人若要退保,這部分現金價值應由保險公司退還給投保人。

誤報年齡條款: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并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的,保險公司可以解除合同,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受益人條款:受益人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同意。受益人可以為一人或數人。

受益人為數人的,可以指定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未確定受益份額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額享有受益權。

如果沒有指定受益人,或受益人先于被保險人死亡,或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或放棄受益權,在沒有其他受益人的情況下,被保險人死亡后的保險金視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其繼承人領取。

保單貸款條款:長期性人身保險合同,在積累一定的保險費產生現金價值后,投保人可以在保險單的現金價值數額內,以具有現金價值的保險單作為質押,向其投保的保險人或第三者申請貸款。習慣上稱為保單貸款或保單質押貸款。

自動墊繳保費條款:該條款規定,投保人未能在寬限期內交付保險費,而此時保單已具有現金價值,同時該現金價值足夠繳付所欠繳的保費時,除非投保人有反對聲明,保險人應自動墊繳其所欠的保費,使保單繼續有效。

保險人的主要權利

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保險人不承當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不過,如果投保人已交足了2年以上保險費,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其他享有權利的受益人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在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中,被保險人在合同成立之日起2年內自殺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保險人應退還保險單所具有的現金價值。

被保險人故意犯罪導致其自身傷殘或者死亡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險費的,保險人應當退還保險單所具有的現金價值。

被保險人權利

被保險人的同意是合同有效或者保險單合法轉讓的前提條件: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及其保險金額,在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并認可的情況下,合同無效;將根據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所簽發的保單進行轉讓或者質押時,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該轉讓或者質押無效。

指定與變更受益人。根據《保險法》規定,被保險人有權指定或變更人身保險的受益人。

保險金受益權的復歸。人身保險合同中,如果指定了受益人,則保險金受益權由受益人享有。但在某些情況下,受益權實際上復歸被保險人。如根據《保險法》規定,被保險人死亡,只要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金即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保險人向被保險人的繼承人履行給付義務。

作用

開展人身保險是對國家社會保障措施的必要補充。根據實際需要設計不同形式的人身保險,可以滿足人民的要求,促進社會安定。

人身保險可以起到有備無患的作用,無論對家庭還是個人,都可以提供各種保障,解決經濟上的困難,解除后顧之憂,使人民安居樂業。

中國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國家,人身保險的潛力很大,將分散的、小額的保險費積少成多,并利用壽險資金長期性的特點加以充分運用,使一部分消費基金轉化為生產基金,從而促進國民經濟的發展。同時也為被保險人提供了可靠保障。因為通過資金運用,進一步壯大了保險基金。

注意事項

被保險人沒有指定受益人

受益人先于被保險人死亡,并沒有其他受益人

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或者放棄受益權,并沒有其他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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