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人人安康保險條款
福壽安康保險條款
保險合同構成
第一條 福壽安康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由保險單及本合同所載條款、聲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關的投保單、復效申請書、健康聲明書,及其他約定書共同構成。
投保條件
第二條 凡身體健康、能正常工作的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在職人員均可作為投保人,通過單位統一為其本人(即被保險人),向中保人壽保險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保險人)投保本保險。投保時,單位在職人員人數必須在十人以上,而且被保險人人數必須占本單位的職人員人數80%以上。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也可以作為投保人,為其成員(被保險人)向保險人投保本保險。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繳付保險費
第三條 保險人應負的保險責任,自投保人繳付第一期保險費且保險人同意承保而簽發保險單時開始。除另有約定外,保險單簽發日即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對應日為生效對應日。
保險費繳付方式有季繳、年繳及躉繳三種,由投保人在投保時選擇。
保險人簽發的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保險期間
第四條 本合同的保險期間一年、三年、五年及八年四種,投保人可選擇其中的一種或多種投保,本合同生效后保險期間不得變更。
保險責任
第五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保險人負以下保險責任:
一、自本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后,被保險人因疾病而身故時,保險人按保險單所列明疾病死亡保險金額給付保險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終止;
二、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而身故,保險人按保險單所列明意外傷害死亡及意外殘疾保險金額給付保險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終止;
三、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并自遭受意外傷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造成身體殘疾或永久喪失部分身體機能,保險人根據“中保人壽保險有限公司人身保險意外傷害殘疾給付標準試行辦法”,按保險單所列明意外傷害死亡及意外殘疾保險金額比例給付保險金。
被保險人自遭受意外傷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由于該意外傷害身故,保險人再給付保險單所列明意外傷害死亡及意外殘疾保險金額與本次意外傷害已給付保險金的差額,本合同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不論一次或多次因遭受意外傷害而身體殘疾或永久喪失部分身體機能,保險人均按規定分別給付保險金,但累計給付的保險金總額不超過保險單所列明意外傷害死亡及意外殘疾保險金額。
第六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生存至保險期滿,保險人按保險單所列明的滿期保險金額給付保險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終止。
責任免除
第七條 被保險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致身故時,保險人不負本合同規定的保險責任:
一、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在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內自殺或故意自傷身體;
三、故意犯罪、吸毒、毆斗、酒醉;
四、戰爭、軍事行動或**;
五、患獲得性免疫缺陷綜合癥(艾滋病)及其并發癥、性病、先天性疾病或遺傳性疾??;
六、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七、無駕駛執照、酒后駕駛。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險費的繳付,寬限期間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八條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險費,應依照本保險單所載繳付方法及日期,向保險人繳付并索取憑證妥為保存。如保險人派員前往收取時,應向該收費員繳付并索取憑證妥為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險費到期未繳付時,自保險單所載繳付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為寬限期間;逾寬限期間仍未繳付的,本合同自寬限期間終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仍負保險責任,但應從給付保險金中扣除欠繳的保險費及利息。
合同效力的恢復
第九條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兩年內,填妥復效申請書及被保險人健康聲明書申請復效。經保險人同意并且投保人補繳所欠的保險費及利息后,合同效力恢復。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第十條 投保人、被保險人應于知悉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保險人,并應于保險事故發生后三十日內向保險人申請給付保險金。
身體殘疾鑒定
第十一條 被保險人因疾病或遭受意外傷害而身體殘疾,應在治療結束后,由保險人指定的醫療機構進行鑒定。如果被保險人自遭受意外傷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治療仍未結束,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體情況進行鑒定。
保險金的申請與給付手續
第十二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發生第五條規定的保險責任范圍內的身故,受益人申請領取被保險人身故保險金時,應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
二、最近一次保險費的繳費憑證;
三、公安部門或縣級以上(含縣級)醫院出具的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
四、被保險人的戶籍注銷證明;
五、受益人的戶籍證明與身份證件。
申請領取被保險人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時,受益人另需出具被保險人意外傷害事故證明。
第十三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發生第五條規定的保險責任范圍內的身體殘疾,申請領取意外殘疾保險金時,應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
二、最近一次保險費的繳費憑證;
三、保險人指定醫療機構出具的被保險人身體殘疾鑒定書;
四、被保險人的身份證件;
五、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書。
第十四條 被保險人生存至保險期滿而本合同仍然有效,由本人持保險單、最近一次保險費的繳費憑證與身份證件,申請領取滿期保險金。
合同的解除
第十五條 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合同或申請復效時,對保險人的書面詢問應據實告知。如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或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蛘咛岣弑kU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本合同,且不退還保險費。對本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保險人通知解除本合同時,如投保人死亡、居住所不明,或其他原因,通知不能送達時,保險人將該項通知送達被保險人。
第十六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生存,但投保人不愿繼續參加本保險而解除本合同時,保險人于接到通知后三十日內退還本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時,應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及解除合同申請書;
二、最近一次保險費的繳費憑證;
三、投保人的戶籍證明與身份證件。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第十七條 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可以指定被保險人身故保險金的受益人,但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時須征得被保險人同意。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投保人可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被保險人身故保險金的受益人,并將本保險單與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交本公司批注。
前項變更,如發生法律上的糾紛,本公司不負責任。
滿期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變更。
第十八條 被保險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本公司向被保險人的繼承人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一、沒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險人死亡,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放棄受益權或依法喪失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第十九條 投保人及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周歲計算。投保人在投保時,應將真實年齡在投保單上填明。如果發生錯誤應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投保人申報的年齡不真實,并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本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的,保險人可以解除本合同,并在扣除手續費后向投保人退還保險費,但是自本合同生效之日www.fsjct.net起逾二年的除外。
二、投保人申報的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實付保險費少于應付保險費的,保險人在給付保險金時按照實付保險費與應付保險費的比例支付。
三、投保人申報的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實付保險費多于應付保險費的,保險人將多收的保險費無息退還投保人。
合同內容的變更
第二十條 投保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可申請增加或減少保險費繳費標準,但最少不得低于本條款附所規定的最低限額(年交保險費60元),其減少部分視為解除合同。
變更地址
第二十一條 投保人的地址有變更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保險人。投保人不做前項通知時,保險人按所知最后地址發送的通知,視為已送達投保人。
釋義
第二十二條 本條款所述“意外傷害”是指外來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使被保險人身體受到劇烈傷害的客觀事件。
其他
第二十三條 本合同受益人對保險人請求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二十四條 本合同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非經投保人書面申請及保險人在保險單上批注,不發生效力。
第二十五條 本合同發生爭議且協商無效時,可向保險單簽發地的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篇:中保人壽一生安康保險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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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保人壽一生安康保險條款
保險合同構成
第一條 本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由保險單及本合同所載條款、聲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關的投保單、復效申請書、健康聲明書、體檢報告書及其他約定書共同構成。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第二條 中保人壽保險有限公司_____分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對本保險單應負的責任,自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險費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簽發保險單時開始。除另有約定外,保險單簽發日即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對應日為生效對應日。
本公司收取第一期保險費且同意承保時,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三條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險費,應依照本保險單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交付并索取憑證妥為保存。如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時,應向該收費員交付并索取憑證妥為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的次日起60日為寬限期
間;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的,本合同自寬限期間終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應從給付保險金中扣除欠交保險費的利息。
保險費
第四條 保險費交付方式分為一次性交付、按年交付、按半年交付、按月交付。按年交付保險費的交付期限為生效日每年的對應日所在月的1號至月底;按半年交付保險費的交付期限為生效日每半年對應日所在月的1號至月底;按月交付保險費的交付期限為每月的1號至月底。投保人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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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本合同的保險費交付期間分為躉交、10年交、20年交、30年交。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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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可選擇其中一種為本合同的保險費交付期間,但以交費期滿被保險人年齡不超過70歲為限。
合同效力的恢復
第六條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2年內,填妥復效申請書及被保險人健康聲明書申請復效。
前項復效申請,經本公司同意并交清欠交的保險費及利息后,自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復。
保險期間
第七條 本合同的保險期間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險人身故或身體高度殘疾時止。
保險責任
第八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間內,本公司負下列保險責任:
一、自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被保險人因疾病或意外傷害以致身故,本公司按保險單所載保險金額給付,本合同即行終止。
二、自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被保險人因疾病或意外傷害以致身體高度殘疾,本公司按保險單所載保險金額的兩倍給付,本合同即行終止。
第九條 若選擇分期交付保險費,被保險人生存至交付保險費期間結束的生效對應日,本公司返還投保人所交保險費全數;若選擇躉交(一次性交付)保險費,被保險人生存至第十個生效對應日,本公司返還投保人所交保險費全數。返還保險費全數后,本公司仍承擔第八條所述保險責任
。
第十條 在返還保險費全數前,被保險人發生第八條所述保險責任范圍內的身故或身體高度殘疾,本公司給付相應保險金的同時,返還投保人所交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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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利事項
第十一條 本保險單為分紅保險單。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投保人須按期交付保險費,本公司根據資金運用情況,對滿2年的有效保單于每一會計年度計算可分配的保單紅利。
投保人在投保時可選擇下列方式之一領取保單紅利:
一、提取現金;
二、抵交保險費;
三、購買交清保險以增加利益保障;
四、保留在本公司累積生息。
投保人在投保單內沒有明確紅利領取方式的,本公司將按上述第四項方式辦理,直至投保人另行書面通知為止。
責任免除
第十二條 被保險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身故或身體高度殘疾時,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為;
二、受益人的故意行為;
三、自本保險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2年內,被保險人的自殺、故意自傷行為;
四、被保險人的故意犯罪、吸毒、毆斗及酗酒行為;
五、戰爭、軍事行動或**;
六、罹患獲得性免疫缺陷綜合癥(愛滋病)、性病;
七、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八、無駕駛執照、酒后駕車或其他違章駕駛。
發生第一款情形時,本公司向其他享有權利的受益人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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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其他各款情形時,本公司向投保人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本公司退還保險單現金價值后,本合同即行終止。
身體高度殘疾鑒定
第十三條 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或疾病造成身體高度殘疾,應在治療結束后,由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療機構進行鑒定。如果自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或患病之日起180日內治療仍未結束,按第180日的身體情況進行鑒定。
保險事故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第十四條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于知悉被保險人身故或發生其他保險事故之日起7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并應于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后30日內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保險金的申請與給付手續
第十五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生存至保險費交付期間結束的生效對應日,投保人憑保險單、投保人的身份證件和最后一次交付保險費的憑證向本公司申請領取所交付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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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受益人申請領取身故保險金時,應出具下列文件:
一、公安部門、衛生部門縣級以上(含縣級)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書;
二、保險單及保險金申請書;
三、最近一次保險費的交付憑證;
四、被保險人的戶籍注銷證明;
五、受益人的戶籍證明與身份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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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被保險人申請領取身體高度殘疾保險金時,應出具下列文件:
一、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被保險人身體高度殘疾鑒定書;
二、保險單及保險金申請書;
三、最近一次保險費的交付憑證;
四、被保險人的戶籍證明及身份證件。
第十八條 在本合同的保險費交付期間內,被保險人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死亡或身體高度殘疾,其受益人憑保險單、受益人的身份證件、最后一次交付保險費的憑證向本公司申請領取所交付的保險費。
合同的解除
第十九條 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合同或申請復效時,對本公司的書面詢問應據實告知。如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或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本公司決定是否同意承?;蛘咛岣弑kU費率的,本公司有權解除本合同,且不退還保險費。對本合同解除前發
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本條款所述的保險責任。
本公司通知解除本合同時,按所知最后地址發送的通知,視為已送達投保人。
第二十條 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時,本公司應于接到通知后30日內退還本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時,應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及解除合同申請書;
二、最近一次保險費的交費憑證;
三、投保人的戶籍證明與身份證件。
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第二十一條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周歲計算。投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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險人的真實年齡在投保單上填明,如發生錯誤,應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并且其真實年齡不符本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本合同,但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逾2年的除外。
二、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實付保險費少于應付保險費的,本公司有權要求投保人補交保險費的差額及利息,如在發生保險事故后發現的,本公司按照實付保險費與應付保險費的比例給付保險金。
三、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實付保險費多于應付保險費的,本公司將多收的保險費無息退還投保人。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第二十二條 投保人可以指定或變更受益人。但指定或變更受益人必須征得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須書面申請并經本公司的保險單上批注后方能生效。
生存保險金、高度殘疾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變更。
前項變更,如發生法律上的糾紛,本公司不負責任。
第二十三條 被保險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本公司向被保險人的繼承人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一、沒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險人死亡,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放棄受益權或依法喪失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變更地址
第二十二條 投保人的地址有變更時,應及時以書面通知本公司。投保人不做前項通知時,本公司按所知最后地址發送的通知,視為已送達投保人。
索賠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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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本合同的受益人對本公司請求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5年不行使而消滅。
批注
第二十四條 本合同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非經投保人書面申請及本公司在保險單上批注,不生效力。
合同糾紛
第二十五條 本合同發生爭議且協商無效時,按( )項方式處理:(1)通過仲裁機關仲裁;(2)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釋義
第二十六條 本條款所述“意外傷害”是指外來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使被保險人或投保人身體受到劇烈傷害的客觀事件。
第二十七條 本條款所述“身體高度殘疾”是指下列情事之一:
一、雙目失明;(注1)
二、言語(注2)或咀嚼(注3)機能完全永久喪失;
三、中樞神經或胸、腹部臟器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為維護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注4)
四、兩手腕關節喪失或兩足踝關節喪失;
五、一手腕關節及一足踝關節喪失;
六、一目失明及一手腕關節喪失或一目失明及一足踝關節喪失;
七、四肢機能完全永久喪失。
注:1.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國際視力表兩眼分別依矯正視力測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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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失明指視力永久在國際視力表0.02以下。
2.言語機能的喪失指下列情形之一:
(1)指構成語言的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四種語言能力中,有三種以上(含三種)喪失不能發出。
(2)聲帶全部剔除。
(3)因腦部言語中樞神經的損傷而患失語癥。
3.咀嚼機能的喪失指由于牙齒以外的原因所引起的機能障礙,以致不能做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食物的狀態。
4.為維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動,全需他人扶助者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都不能自己完成,經常需要他人扶助的狀態。
5.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指經180日后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而言。
文檔來源:律師365(http:///) 合同欄目,找律師就上律師365
第三篇:100_國壽病員安康意外傷害保險利益條款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國壽病員安康意外傷害保險利益條款
第一條保險合同構成
國壽病員安康意外傷害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由保險單及所附國壽病員安康意外傷害保險利益條款(以下簡稱本合同利益條款)、短期保險基本條款(以下簡稱本合同基本條款)、聲明、批注、附貼批單、投保單,以及與本合同有關的投保文件、聲明和其他書面協議共同構成。
第二條投保范圍
凡在二級以上(含二級)醫院就診、治療的病員,均可作為被保險人,由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本人或對其具有保險利益的其他人作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險。
第三條保險期間
一、門診就醫者,保險期間自被保險人辦妥掛號手續進入醫院診療時起至其診畢離開醫院或者辦妥住院手續而住院時止,最長以三日為限。
二、住院治療者,保險期間自被保險人辦妥住院手續而住院時起至其辦妥出院手續而離開醫院時止,但最長以三十日為限;超過三十日需辦理續保手續。
第四條保險責任
投保人在投保本保險時,可根據以下不同的保險責任,選擇A,B或者C。
A、在本合同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或者醫療意外,本公司依下列約定給付保險金:
1.被保險人自該意外傷害或醫療意外發生之日起九十日內因該意外傷害或醫療意外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約定的意外傷害保險金額扣除已給付殘疾保險金后的余額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合同終止。
2.被保險人自該意外傷害或醫療意外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因該意外傷害或醫療意外導致身體殘疾,本公司根據《人身保險殘疾程度與保險金給付比例表》(見附表)的規定,按本合同約定的意外傷害保險金額乘以該項殘疾所對應的給付比例給付殘疾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造成一項以上身體殘疾時,本公司給付對應項殘疾保險金之和。但不同殘疾項目屬于同一肢時,本公司僅給付其中一項殘疾保險金。如殘疾項目所對應的給付比例不同,僅給付其中比例較高一項的殘疾保險金。
3.本公司給付的意外傷害保險金以意外傷害保險金額為限,一次或累計給付的保險金達到本合同的意外傷害保險金額時,本合同終止。
B、在本合同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因醫療事故導致身故或者殘疾的,本公司在醫療事故保險金額范圍內,參照保險責任A第1或者第2項的約定給付保險金。
C、在本合同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因施行醫療手術發生麻醉意外,并自意外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因同一原因身故的,本公司按醫療手術保險金額給付保險金。
第五條責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險人身故或殘疾的,本公司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投保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殺害、故意傷害;
二、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強制措施;
三、被保險人自殺或故意自傷,但被保險人自殺或故意自傷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險人斗毆、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險人未遵醫囑,私自服用、涂用或注射藥物(但按使用說明的規定使用非處方藥不在此限);
六、正常治療發生的副作用及難以避免的并發癥;
七、被保險人拒絕或者未按要求配合檢查、治療;
八、戰爭、軍事沖突、**或武裝叛亂;
國壽病員安康意外傷害保險利益條款(第一頁)
九、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發生以上任何情形,導致被保險人身故的,本合同終止。未發生保險金給付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還本合同的現金價值,但投保人對被保險人故意殺害或傷害造成被保險人身故的,本公司退還本合同的現金價值,作為被保險人遺產處理;已發生保險金給付的,本公司不退還現金價值。
第六條保險金額
本合同的保險金額由投保人在投保時與本公司協商確定并在保險單上載明。
第七條保險費
本合同的保險費由投保人在投?;蚶m保時一次交清。
第八條殘疾程度的鑒定
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醫療意外或醫療事故造成身體殘疾的,應在治療結束后,由二級以上(含二級)醫院、本公司認可的其他醫療機構或鑒定機構出具能夠證明被保險人殘疾程度的資料。若本合同任何一方對殘疾程度的認定有異議,則以司法鑒定機構的鑒定結果為準。
被保險人自遭受意外傷害、醫療意外或醫療事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治療仍未結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體情況出具資料或進行司法鑒定。
第九條保險金申請所需證明和資料
一、申請身故保險金時,所需的證明和資料為:
1.保險單;
2.申請人法定身份證明;
3.公安部門或二級以上(含二級)醫院出具的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
4.如被保險人因意外事故被宣告死亡,申請人須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證明文件;
5.被保險人的戶籍注銷證明;
6. 若由代理人代為申請保險金,則還應提供授權委托書、代理人法定身份證明等文件;
7.本公司要求的申請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等相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二、申請殘疾保險金時,所需的證明和資料為:
1.保險單;
2.申請人法定身份證明;
3.二級以上(含二級)醫院、本公司認可的其他醫療機構或鑒定機構出具的被保險人殘疾程度的資料或身體殘疾程度鑒定書;
4. 若由代理人代為申請保險金,則還應提供授權委托書、代理人法定身份證明等文件;
5.本公司要求的申請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等相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第十條投保人解除合同的處理
本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本合同,但自被保險人辦妥掛號手續進入醫院診療時或辦妥住院手續而住院時起,投保人不得要求解除本合同。
第十一條合同終止
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本合同終止:
一、投保人解除本合同;
二、被保險人身故;
二、本合同約定的其他終止事項。
因上述情形導致本合同終止,如未發生過任何保險金給付,除本合同另有約定外,本公司向投保人退還本合同的現金價值;如已發生過保險金給付或依本合同約定應進行保險金給付的,本公司不退還現金價值。
第十二條附則
本合同基本條款與本合同利益條款相抵觸的,以本合同利益條款為準。
第十三條釋義 住院:指被保險人確因臨床需要,正式辦理入院及出院手續,并確實入住醫院正式病房接受治療的行為過程,但不包括入住門診觀察室、家庭病床、掛床住院,以及休養、療養、身體檢查和健康護理等非治療性行為。 門診:指被保險人確因臨床需要,正式辦理掛號手續,并確實在醫院的門診部接受治療的行為過程,但不包括休養、療養、身體檢查和健康護理等非治療性行為。 意外傷害:指遭受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觀事件直接致使身體受到的傷害。 醫療意外:指藥物過敏試驗正?;蛘甙匆幎ú恍枰鏊幬镞^敏試驗而發生的藥物過敏反應;按操作規程進行肝、腎、心包穿刺及心導管檢查時發生傷害;經審批后進行的新技術、新療法、新藥物的應用有技術準備仍發生的傷害。 醫療事故: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 麻醉意外:指正常施行醫療手術麻醉時出現的意外反應。 毒品: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嗎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國家規定管制的其他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但不包括由醫生開具并遵醫囑使用的用于治療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處方藥品。 戰爭:指國家與國家、民族與民族、政治集團與政治集團之間為了一定的政治、經濟目的而進行的武裝斗爭,以政府宣布為準。 軍事沖突:指國家或民族之間在一定范圍內的武裝對抗,以政府宣布為準。 **:指破壞社會秩序的武裝騷動,以政府宣布為準。 本公司認可的其他醫療機構:指本公司有關保險單(憑證)、批單或批注中列明的醫療衛生機構。 現金價值:指最后一期已交付保險費×(1-35%)×(1-該保險費所保障的已經過日數/該保險費所保障的日數)。經過日數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計算。
附表
人身保險殘疾程度與保險金給付比例表
注:
(1) 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別明暗、或僅能辨別眼前手動者,最佳矯正視力低于國際標準視力表0.02,或視野半徑小于5度,并由本公司指定有資格的眼科醫師出具醫療診斷證明。
(2)關節機能的喪失系指關節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關節不能隨意識活動。
(3)咀嚼、吞咽機能的喪失系指由于牙齒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質障礙或機能障礙,以致不能作
咀嚼、吞咽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或吞咽的狀態。
(4)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為之,需要他人幫助。
(5)上肢三大關節系指肩關節、肘關節和腕關節;下肢三大關節系指髖關節、膝關節和踝關節。
(6)手指缺失系指近位指節間關節(拇指則為指節間關節)以上完全切斷。
(7)聽覺機能的喪失系指語言頻率平均聽力損失大于90分貝,語言頻率為500、1000、2000赫茲。
(8)手指機能的喪失系指自遠位指節間關節切斷,或自近位指節間關節僵硬或關節不能隨意識活動。
(9)足趾缺失系指自趾關節以上完全切斷。
(10)語言機能的喪失系指構成語言的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和喉頭音的四種語言機能中,有三種以上不能構聲、或聲帶全部切除,或因大腦語言中樞受傷害而患失語癥,并須有資格的五官科(耳、鼻、喉)醫師出具醫療診斷證明,但不包括任何心理障礙引致的失語。
(11)兩眼眼瞼顯著缺損系指閉眼時眼瞼不能完全覆蓋角膜。
(12)鼻部缺損且嗅覺機能遺存顯著障礙系指鼻軟骨全部或二分之一缺損及兩側鼻孔閉塞,鼻呼吸困難,不能矯治或兩側嗅覺喪失。
(13)所謂永久完全系指自意外傷害之日起經過一百八十日的治療,機能仍然完全喪失,但眼球摘除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此限。
第四篇:安康保險細則
保
險
簡
介
一、 女性安康保險簡介
1. 保險對象:女職工及男職工家屬。 2. 投保年齡:16—65周歲。 3. 保險費:45元/份。
4. 保險金額:10000元/份。 5. 保險份數:1—5份。
6. 保險責任:乳腺癌、子宮癌、子宮頸癌、子宮肉瘤、卵巢癌、輸卵管癌、陰道癌。其中乳腺癌為雙倍賠付。上述癌癥中的原位癌非免除責任,賠付20%。
7. 手術責任:因上述癌癥導致的子宮全切和卵巢全切,另賠付保險金額的20%。 8. 觀察期:60天,續保沒有觀察期。 9. 責任免除:(1)隱瞞、欺詐行為。(2)在投保前患癌癥。(3)患先天或遺傳疾病。(4)軍事**行動。(5)私自服用注射處方藥物。(6)艾滋病期間患惡性腫瘤。
二、男性安康保險簡介
1. 保險對象:男職工及女職工家屬。 2. 投保年齡:16—65周歲。 3. 保險費:45元/份。
4. 保險金額:10000元/份。 5. 保險份數:1—5份。
6. 保險責任:癌癥(指惡性腫瘤等所有癌癥),其中直腸癌為雙倍賠付。 7. 觀察期:90天,續保沒有觀察期。 8. 責任免除:(1)原位癌。(2)A期淋巴細胞血液病。(3)I期何杰金氏病。(4)皮膚癌。(5)T1NOMO期前列腺癌。(6)艾滋病期間所患惡性腫瘤。
三、理賠材料
1. 身份證正反面復印件。 2. 帶癌癥字樣的診斷書原件。 3. 病例復印件(帶醫務科紅章)。 4. 病例分析復印件(帶醫院紅章)。
5. 本單位職工證明:職工身份,參保時間(年、月)。 ※領取保險金請帶患者本人身份證和代領人身份證原件。
領取前請事先與市總教科工委聯系,預約時間。聯系電話:87657635 地址:哈爾濱市道里區兆麟街125號市委8號樓20樓2003辦公室登記后到女工部領取。
溫馨提示:繳費、領取發票、上交理賠材料、取理賠款等請到女工部2121室。另外請認真核對身份證號,以免影響保單起期。
第五篇:寶寶安康兩全保險
產品名稱:
太平洋寶寶安康兩全保險
產品類型:主險 險種類別:少兒保險 所屬公司:太平洋人壽
投保年齡:出生滿5天-17周歲的未成年人均可投保
繳費方式:您可選擇躉交,或分3年、5年、10年交清保費。 保險期限:您可選擇保至被保險人25周歲,或保至被保險人30周歲。 太平洋 ·寶寶安康·產品特色:
• 0歲可投保,保障無縫隙
一款突破最低投保年齡限制的少兒保險。出生滿5天即可投保,相當于讓您的孩子一降生就擁有了大額健康保障,成為一個真正的福氣寶寶,也使父母對新生兒的愛和保護無縫對接、即刻體現。
• 專屬少兒險,“30+1”病種全
一款專為子女成長階段設立的少兒專屬重疾產品。涵蓋30種少兒常見重疾并特設一項少兒高發重疾——白血病,少兒疾病種類覆蓋廣而全,為您寶貝的健康提供最全面的保障。 • 滿期返本110%,長成享禮金
一款孩子長大后就可返還全部保費的少兒重疾計劃。當孩子25歲或30歲人生獨立時,將獲得相當于所交主附險保費總額110%的滿期保險金,當年的投入可以全部拿回,更有增額收益。若被保險人不幸身故,也將獲得主附險所交保費110%的身故保險金,可確保您的資金安全。
• 最高保額30萬,充足免擔憂
一款重大疾病保險金額可高達30萬元的少兒重疾計劃。該計劃不但保障全,保額也相當充分,未成年人可承保的保額最高為30萬元。讓您孩子的重疾保障一步到位,健康成長無后顧之憂。
• 保費雙豁免,保障想周到
一款創新加入保費雙重豁免功能的少兒重疾計劃。若孩子不幸患合同約定的重疾,之后的保費可以全部豁免,幫助減輕家庭負擔;若投保人不幸身故或全殘,之后的保費也可以豁免交納,保證合同不失效。雙保費豁免功能設計體現周到體貼、彰顯人性關愛。 • 5元一天起,天天享安康
一款真正實惠的少兒重疾計劃。“寶寶安康”每份為1800元,買一份相當于一天交5元保費,
買兩份相當于一天交10元保費,價格可承受,您還可以選擇一次性或分3年、5年、10年交清保費。“寶寶安康”要讓每個孩子都能擁有獲得保障的可能! 太平洋 ·寶寶安康·保險責任:
滿期保險金
若被保險人生存至保險期間屆滿,我們按如下約定的金額給付滿期保險金,本合同終止:
滿期保險金=本合同及“附加寶寶安康重大疾病保險合同”約定的首期保險費之和×保險單上所載的本合同的交費次數×身故保險金或全殘保險金
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復效(以較遲者為準)之日起天內,若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以外的原因身故或全殘,我們按如下約定的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全殘保險金,本合同終止:
身故保險金或全殘保險金=本合同及“附加寶寶安康重大疾病保險合同”約定的首期保險費之和×被保險人身故或確定全殘時本合同已到期的保險費應付期數。
若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或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復效(以較遲者為準)之日起180天后因意外傷害以外的原因身故或全殘,我們按如下約定的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全殘保險金,本合同終止:
身故保險金或全殘保險金=本合同及“附加寶寶安康重大疾病保險合同”約定的首期保險費之和×被保險人身故或確定全殘時本合同已到期的保險費應付期數× 身故或全殘保險費豁免 若投保人因意外傷害,或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復效(以較遲者為準)之日起天后因意外傷害以外的原因身故或全殘,對分期支付保險費的投保人,我們按以下約定豁免本合同及“附加寶寶安康重大疾病保險合同”的保險費自投保人身故或確定全殘后的首個保險費約定支付日起,我們每年于保險費約定支付日豁免當期應支付的本合同及“附加寶寶安康重大疾病保險合同”的保險費,直至本合同終止。
附加寶寶安康重大疾病保險
重大疾病保險金
在本附加險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復效(以較遲者為準)之日起180天內,若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以外的原因被確診初次發生本附加險合同約定的重大疾病(無論一種或多種,下同),我們不承擔保險責任,退還您根據主險合同及本附加險合同的約定已支付的保險費,主險合同及本附加險合同終止。
若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或在本附加險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復效(以較遲者為準)之日起天后因意外傷害以外的原因,被確診初次發生本附加險合同約定的重大疾病,我們按本附加險合同的基本保險金額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本附加險合同終止。
重大疾病保險費豁免
若被保險人符合重大疾病保險金給付條件,我們除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外,對分期支付保險費的投保人,按以下約定豁免主險合同保險費:
自被保險人被確診初次發生本附加險合同約定的重大疾病后的首個保險費約定支付日起,我們每年于保險費約定支付日豁免當期應支付的主險合同的保險費,直至主險合同終止。 太平洋 ·寶寶安康·投保示例:
張先生和太太喜得千金,并起名璐璐,全家高興之余,也考慮周全,立刻給剛出生的女兒投保了2份“寶寶安康重大疾病保障計劃”,年交保費3600元,交10年,保至30周歲,基本保額為299708元,讓璐璐一出生就擁有大額醫療的保障,保護小公主健康成長。
1、 重大疾病保險金
若被保險人不幸患合同約定的重大疾病,將獲得299708元的重大疾病保險金,幫助被保險人早日恢復健康。
2、滿期保險金
在璐璐30周歲時,可獲得相當于所交保費110%的滿期保險金39600元,張先生夫婦可將其作為孩子的婚嫁金或創業金。
3、雙重保費豁免
在交費期內,若投保人不幸身故或全殘,將豁免交納剩余的保費,保證了父母呵護子女的責任;若被保險人不幸患合同約定的重疾,之后的主險保費也可豁免交納,進一步減輕家庭財務負擔。
4、身故或全殘保險金
若被保險人不幸身故或全殘,將獲得相當于所交保費110%的身故或全殘保險金39600元,保證資金安全。
注:具體以合同條款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