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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劃生育服務管理條例

2023-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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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計劃生育服務管理條例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

(2001年6月1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09號公布,根據2004年12月10日《國務院關于修改〈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的決定》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的管理,控制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保障公民的生殖健康權利,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活動的機構及其人員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實行國家指導和個人自愿相結合的原則。公民享有避孕方法的知情選擇權。國家保障公民獲得適宜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權利。

國家向農村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免費提供避孕、節育技術服務,所需經費由地方財政予以保障,中央財政對西部困難地區給予適當補助。

第四條 國務院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管理全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國務院衛生行政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配合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做好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

第五條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網絡由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組成,并納入區域衛生規劃。

國家依靠科技進步提高計劃生育技術服務質量,鼓勵研究、開發、引進和推廣計劃生育新技術、新藥具。

第二章 技術服務

第六條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包括計劃生育技術指導、咨詢以及與計劃生育有關的臨床醫療服務。

第七條 計劃生育技術指導、咨詢包括下列內容:

(一)生殖健康科普宣傳、教育、咨詢;

(二)提供避孕藥具及相關的指導、咨詢、隨訪;

(三)對已經施行避孕、節育手術和輸卵(精)管復通手術的,提供相關的咨詢、隨訪。

第八條 縣級以上城市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可以在批準的范圍內開展下列與計劃生育有關的臨床醫療服務:

(一)避孕和節育的醫學檢查;

(二)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和計劃生育藥具不良反應的診斷、治療;

(三)施行避孕、節育手術和輸卵(精)管復通手術;

(四)開展圍繞生育、節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項目。具體項目由國務院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共同規定。

第九條 鄉級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可以在批準的范圍內開展下列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項目:

(一)放置宮內節育器;

(二)取出宮內節育器;

(三)輸卵(精)管結扎術;

(四)早期人工終止妊娠術。

鄉級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開展上述全部或者部分項目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其申請的項目,進行逐項審查。對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應當予以批準,并在其執業許可證上注明獲準開展的項目。

第十條 鄉級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申請開展本條例第九條規定的項目,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1名以上執業醫師或者執業助理醫師;其中,申請開展輸卵(精)管結扎術、早期人工終止妊娠術的,必須具備1名以上執業醫師;

(二)具有與申請開展的項目相適應的診療設備;

(三)具有與申請開展的項目相適應的搶救設施、設備、藥品和能力,并具有轉診條件;

(四)具有保證技術服務安全和服務質量的管理制度;

(五)符合與申請開展的項目有關的技術標準和條件。

具體的技術標準和條件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制定。

第十一條 各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定期互相通報開展與計劃生育有關的臨床醫療服務的審批情況。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開展本條例第八條、第九條規定以外的其他臨床醫療服務,應當依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申請、登記和執業。第十二條 因生育病殘兒要求再生育的,應當向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申請醫學鑒定,經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初審同意后,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組織醫學專家進行醫學鑒定;當事人對醫學鑒定有異議的,可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申請再鑒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組織的醫學鑒定為終局鑒定。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十三條 向公民提供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和藥具應當安全、有效,符合國家規定的質量技術標準。

第十四條 國務院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定期編制并發布計劃生育技術、藥具目錄,指導列入目錄的計劃生育技術、藥具的推廣和應用。

第十五條 開展計劃生育科技項目和計劃生育國際合作項目,應當經國務院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審核批準,并接受項目實施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涉及計劃生育技術的廣告,其內容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審查同意。

第十七條 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施行避孕、節育手術、特殊檢查或者特殊治療時,應當征得受術者本人同意,并保證受術者的安全。

第十八條 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或者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

第三章 機構及其人員

第十九條 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包括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

第二十條 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必須符合國務院計劃生育行政部

門規定的設置標準。

第二十一條 設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由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發給《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執業許可證》,并在《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執業許可證》上注明獲準開展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項目。第二十二條 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準,在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上注明獲準開展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項目,并向同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通報。

第二十三條 鄉、鎮已有醫療機構的,不再新設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但是,醫療機構內必須設有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科(室),專門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鄉、鎮既有醫療機構,又有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的,各自在批準的范圍內開展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鄉、鎮沒有醫療機構,需要設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從嚴審批。

第二十四條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從事產前診斷的,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同意后,由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準,并報國務院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使用輔助生育技術治療不育癥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準,并向同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通報。使用輔助生育技術治療不育癥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制定。使用輔助生育技術治療不育癥的技術規范,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征求國務院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意見后制定。

第二十五條 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的執業許可證明文件每三年由原批準機關校驗一次。

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的執業許可證明文件不得買賣、出借、出租,不得涂改、偽造。

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的執業許可證明文件遺失的,應當自發現執業許可證明文件遺失之日起30日內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補發。

第二十六條 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應當按照批準的業務范圍和服務項目執業,并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的醫療技術常規和搶救與轉診制度。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進行定期檢查。

第二十八條 國家建立避孕藥具流通管理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及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九條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中依據本條例的規定從事與計劃生育有關的臨床服務人員,應當依照執業醫師法和國家有關護士管理的規定,分別取得執業醫師、執業助理醫師、鄉村醫生或者護士的資格,并在依照本條例設立的機構中執業。在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執業的執業醫師和執業助理醫師應當依照執業醫師法的規定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注冊。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共同制定。

個體醫療機構不得從事計劃生育手術。

第三十條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必須按照批準的服務范圍、服務項目、手術術種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遵守與執業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技術常規、職業道德規范和管理制度。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 國務院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全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監督管理工作??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依據本條例的規定,負責對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條 國家建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統計制度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事故、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和計劃生育藥具不良反應的鑒定制度和報告制度。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鑒定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發生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事故、發現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和計劃生育藥具不良反應的,應當在國務院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規定的時限內同時向所在地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對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重大事故、計劃生育手術嚴重的并發癥和計劃生育藥具嚴重的或者新出現的不良反應,應當同時逐級向上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和國務院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第三十三條 國務院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匯總、分析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事故、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和計劃生育藥具不良反應的數據,并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通報。國務院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公布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重大事故、計劃生育手術嚴重的并發癥和計劃生育藥具嚴重的或者新出現的不良反應,并可以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及時公布和通報本行政區域內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事故、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和計劃生育藥具不良反應。

第五章 罰 則

第三十四條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或者醫療、保健機構以外的機構或者人員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擅自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和有關藥品、醫療器械;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經批準擅自從事產前診斷和使用輔助生育技術治療不育癥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會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和有關藥品、醫療器械;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執業資格。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逾期不校驗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明文件,繼續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由原發證部門責令限期補辦校驗手續;拒不校驗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執業資格。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買賣、出借、出租或者涂改、偽造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明文件的,由原發證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3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并處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

并由原發證部門吊銷相關的執業資格。

第三十八條 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違反本條例第三條第三款的規定,向農村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提供避孕、節育技術服務,收取費用的,由縣級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責令退還所收費用,給予警告,并處所收費用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對該機構的正職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

第三十九條 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經批準擅自擴大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項目的,由原發證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執業資格。

第四十條 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違反本條例的規定,使用沒有依法取得相應的醫師資格的人員從事與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有關的臨床醫療服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3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并處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執業資格。

第四十一條 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出具虛假證明文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原發證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執業資格。

第四十二條 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違反規定,批準不具備規定條件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或者醫療、保健機構開展與計劃生育有關的臨床醫療服務項目,或者不履行監督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導致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重大事故發生的,對該部門的正職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鄉級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開展本條例第九條規定的項目發生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事故的,由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行使依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有關規定由衛生行政部門承擔的受理、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和賠償調解的職能;對發生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事故的該機構及其有關責任人員,依法進行處理。

第四十四條 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自《國務院關于修改〈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的決定》施行之日起6個月內,對本行政區域內已經獲得批準開展本條例第九條規定的項目的鄉級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依照本條例第十條規定的條件重新進行檢查;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責令其立即停止開展相應的項目,并收回原批準文件。

第四十五條 在鄉村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或者鄉村醫療、保健機構中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人員,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可以經認定取得執業資格;不具備本條例規定條件的,按照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 本條例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

第二篇:計劃生育服務與管理合同

訂立合同雙方:村民委員會(簡稱甲方)村組、夫婦(簡稱乙方)

為了認真貫徹執行計劃生育基本國策,全面落實人口和計劃生育服務和管理工作,維護育齡群眾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計劃生育法》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及本村《計劃生育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等相關法律法規,依據《甘肅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簽訂本合同。

一、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認真貫徹落實黨和國家的計劃生育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定期組織

乙方參加婚育學校的學習、培訓,及時向乙方宣傳、介紹國家和上級政府部門關于計劃生育工作的法律法規,講清計劃生育服務與管理的內容、要求和程序。

2、按照國家政策和有關規定,及時為登記結婚的新婚夫婦申辦一孩《生

育保健服務證》,為符合生育二孩政策的育齡夫婦申辦二孩《生育保健服務證》。因故尚不能辦理的,應向乙方說明理由。

3、及時為乙方提供或組織乙方落實安全可靠的避孕節育措施。

4、定期為給乙方免費發放避孕藥具。及時組織和督促乙方到鄉(鎮)計生服務站參加環、孕情檢查、婦女病普查和保健咨詢服務。

5、及時為乙方提供產后和術后隨訪服務。

6、及時組織和安排為乙方進行病殘兒、節育手術后遺癥和并發癥鑒定。

7、每年至少為乙方提供一次全面的婦科病檢查,同時為乙方隨時提供法

律政策、生殖健康、優生優育等咨詢服務。

8、乙方生育一孩后申請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甲方應及時在

《審批表》上加注意見并上報鄉(鎮)計生辦。

9、甲方要將區、鄉(鎮)確定的接生地點在乙方懷孕后告知乙方。

10、甲方有權在乙方生育孩子后現場查看孩子性別。

11、按規定為乙方落實有關優惠政策,幫助、扶持獨生子女領證戶、二女

結扎戶和計劃生育特困戶發展生產,增加收入。

12、按規定及時為乙方出具證明辦理《流動人口婚育證明》(離開其戶口

常駐地30日以上)。

13、當乙方違犯計劃生育政策或本合同有關條款時,負責向乙方作思想教

育工作,并有權向上級組織和主管部門提供乙方違規、違約的事實,協助上級

機關按政策規定對乙方進行處理。

二、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提倡晚婚晚育,禁止早婚、非婚生育,男女雙方在辦理結婚登記前,

要接受鄉(鎮)以上計生服務站舉辦的婚前教育,并到區婦幼保健站接受婚前

檢查。

2、乙方依法結婚后,持夫妻雙方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到鄉(鎮)計

生辦登記并領取一孩《生育保健服務證》,應在規定時間內主動到鄉(鎮)、村

規定的地點接受環孕情查訪服務。

3、按照《甘肅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婚后生育第一個子女的,

由夫妻自主選擇生育時間,享受婚育知識咨詢、孕情查詢等生殖保健服務。

4、參加鄉(鎮)、村舉辦的計劃生育政策法規及生殖保健等知識的培訓教

育。認真學習黨和國家有關計劃生育政策、法規,學習優生優育和避孕節育知

識。

5、及時落實有效的避孕節育措施,生育一孩后90天內在技術服務人員指

導下首選放臵宮內節育器,生育二孩后90天內在技術服務人員指導下首選絕育

手術。

6、乙方應當自覺遵守計劃生育村規民約,服從計劃生育管理,接受孕期、

產后和節育術后的隨訪和月訪。經批準生育的,于停經45日內向自管小組長、

村計生專職副主任和鄉(鎮)包村專干報告,并按規定時間到鄉(鎮)計生服務

站參加孕情檢查。

7、乙方妊娠期間禁止到任何地方對胎兒進行性別鑒定,孕期保健須帶身

份證和生育證到依法開展計生技術服務的機構進行檢查。胎兒發育異常需要終

止妊娠的或醫學需要對胎兒進行性別鑒定的,需報經甲方同意,并取得區鄉計

劃生育部門批準。意外小產或產后嬰兒死亡的,須在24小時內報經甲方現場

查驗;嬰兒出生一月內應當及時向村計生專干如實報告出生。

8、乙方必須在甲方規定的接生地點生育孩子,在生育孩子后3日內應如

實向甲方報告孩子出生時間及性別。

9、離開戶籍地30日以上的育齡婦女應辦理《流動人口計劃生育證明》,

并如實向所在組組長和村委會提供外出地點及從事何種行業等情況;已婚育齡

婦女外出前,應到鄉(鎮)計生服務站進行環孕情檢查并與鄉(鎮)計生辦簽訂流

動人口計劃生育合同書。外出人員要接受流入地計生部門管理,外出后超過30

日以上,若乙方為環、孕檢對象,每季度應在現居住地縣級以上計劃生育技術

服務機構進行環、孕情檢查,并及時向現居住地計劃生育部門登記,向戶籍所在

地計劃生育部門報告。

10、有權對全村的計劃生育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議,有權監督黨員、干部、

群眾實行計劃生育。

11、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婦,有權享受政策規定的各項優待和獎勵。

12、夫妻雙方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要求生育的夫婦,應領取生育指

標,做到持證懷孕、生育。

13、對外出租房屋時,需向甲方提供租房者的《流動人口婚育證明》;當租

房者有違反計劃生育行為時,除積極勸阻、制止外,及時向甲方匯報。

三.違約責任

1、甲方違反本合同規定,不履行協助人口和計劃生育管理義務的,由當

地鄉(鎮)人民政府給予通報批評,責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對直接負

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2.甲方應免費提供避孕、節育技術服務收取費用的,應向乙方雙倍退還

所收費用。

3、乙方在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后,又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要求

再生育的,應當繳回《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停止有關優待。對不符合本條例

規定再生育或者收養子女的,應當鄉(鎮)計生辦責令其繳回《獨生子女父母

光榮證》,停止有關優待,并追回優待獎勵的財物。

4、乙方違反《甘肅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計劃外生育的,甲方有

權按《條例》第五十條例規定配合協助上級計劃生育部門依法征收社會撫養費。

5、乙方符合本《條例》規定可以再生育,但未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口

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審批生育的,甲方應協助上級計劃生育部門征收500元以

上2000元以下的社會撫養費。

6、乙方有配偶的一方與他人非婚生育的,依照《條例》四十九條第一款

的相應規定,加倍繳納社會撫養費。

7、乙方以不正當手段取得計劃生育證明的,甲方應協助鄉(鎮)計生辦

取消其計劃生育證明;出具證明的單位有過錯的,由上級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8、乙方拒絕、阻礙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或拒不接受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拒不落實避孕節育措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給予批評教育、行政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當地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爭議處理辦法

1、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時,先由雙方協商解決,當協商無效時,由鄉(鎮)人民政府處理。

2、違反本合同規定須做出處罰的,由鄉(鎮)人民政府做出決定。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罰決定通知之日起60日內,向做出處罰決定單位的上級主管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復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或不起訴的,又不執行處罰決定的,做出處罰決定的單位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五、附款

1、本合同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至乙方妻子年滿49周歲或遇離婚、喪偶等情況遷離甲方管轄地后時,本合同自行終止。

2、本合同甲、乙雙方簽訂,鄉(鎮)人民政府監督。

3.本合同未盡事宜,經雙方協商一致后可簽訂補充協議。

4.本合同履行期間如遇國家生育政策調整時,合同中有關生育節育條款相應予以變更。

5.本合同一式三份,由甲乙雙方、鑒證機關各留存一份。 甲方:村民委員會(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乙方(夫):(妻):

鑒證機關:鄉(鎮)人民政府(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年月日

第三篇: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管理

王旗鄉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管理“雙百”

推進工程實施方案

各村委會: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條例》和《甘肅省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辦法》,統籌解決人口問題,穩定低生育水平,進一步破解流動人口工作難題,全面提升全鄉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管理水平,根據《省人口委關于實施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管理“雙百”推進工程的通知》(州人口委發[2011]139號)和我縣《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管理“雙百”推進工程實施方案》精神要求,結合我鄉實際,特制訂本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胡錦濤總書記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八次集體學習時的重要講話精神為指導,進一步強化黨政領導,靠實部門職責,整合社會資源,創新管理體制,建立較為完善的流動人口均等化服務體系,不斷提高我鄉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管理工作水平,為全鄉經濟社會發展創造良好的人口環境。

二.總體目標

以“掌握百分之百信息,提供百分之百服務”為主要內容,健全鄉村服務管理網絡,全面摸清流動人口底子,建立完整﹑準確的全員流動人口信息數據庫;繼續深化流動人口全國“一盤棋”,創新重點區域“一盤棋”,在雙向協作和服務管理上不斷探索,建立協作服務考評工作機制;創新管理方式,強化利益導向,推進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均等化;不斷完善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工作機制,使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各項管理指標和服務指標向百分之百的目標推進。

三.主要任務

(一)全面提升流動人口信息化管理水平。各村社要將全員流動人口基礎信息全部納入甘肅省流動人口管理信息系統(GPL),與相關部門信息的互通、互通、共享。并做好個案信息及時采錄、適時更新、定期對比、動態管理,并做到系統數據信息與人口實際一一對應。以信息管理為基礎,準確、利用GPL和PADIS系統開展網絡化協作,及時的提交和反饋流動人口協查信息,提高流動人口信息協查反饋率。方便、快捷的為流動人口提供《流動人口婚育證明》等辦證服務。

(二)建立和完善流動人口“市民化待遇”的各項措施。在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免費技術服務﹑優生優育﹑生殖保健﹑藥具發放等方面推進均等化服務全覆蓋。

(三)全面推進流動人口服務管理“一盤棋”。各村社要加強人口計生區域協作,深化協作內容,不斷創新協作手段和方式。進一步提高流動人口信息協查反饋率,及時掌握流動人口生育情況,加強對流動人口的信息跟蹤管理。

(四)積極推進基層人口、綜治、公安部門力量整合。充分發揮村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工作站智能作用,不斷完善“以房管人”管理機制,將流入人口全部納入屬地化管理,與戶籍人口同宣傳、同服務、同管理,全面提提高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政策宣傳率和政策知曉率,逐步提高流動人口符合政策生育率。

(五)深入開展流動人口“關懷關愛”活動。關注留守兒童和空巢老人家庭,積極協調相關部門解決流動人口在就業﹑醫療服務﹑法律救助和貧困救助等方面的實際問題,切實維護流動人口合法權益,努力提高流動人口對計劃生育工作的滿意度。

四、具體要求

(一)結合實際,制定切實可行的實施方案。各鄉鎮要高度重視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管理“雙百”推進工程,制訂符合鄉鎮實情的具體方案??h人口局成立以副局長剛加措為組長,紀檢組長趙艷紅為副組長,縣流管辦主任林菊萍、縣計生服務站副站長趙紅艷、縣流管辦干事王永軍為成員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管理“雙百”推進工程領導小組,林菊萍同志兼任辦公室主任,具體負責“雙百”推進工程的組織實施和統籌協調,加強對各鄉鎮的督查指導。各鄉鎮要成立相應的機構,組織實施“雙百”推進工程,在探索、創新、提高上下功夫,確保推進工程取得新成效。

(二)強化管理措施,明確目標任務。各鄉鎮要繼續堅持流入人口服務管理,實行全員包干責任制度,建立長效工作機制,徹底淘清流入人口底子,特別是尼瑪鎮要加強對兩個社區的檢查與督查力度,劃片包干管理流入人口,及時準確采集、更新流入人口各類信息,嚴格落實“以房管人”工作責任制,確保流入人口服務管理更上水平,提倡上門辦證,開展跟蹤服務,做到隨時清理,隨時登記,隨時建檔,對所有流入人口都要建立全員流動人口管理信息系統個案信息采集表,一人一檔,一戶一帳,切實提高全員流動人口信息管理(GPL)系統數據質量,兩個社區要及時錄入、更新系統信息,確保流動人口納入管理率、數據準確率達到98%以上,數據更新率達到100%。做到GPL與(P&WIS)系統流動人口數據庫的完全一致,完善流動人口網格化管理。充分利用GPL系統開展流動人口信息協作協查,各鄉鎮要堅持每天以鄉級用戶名登錄瀏覽GPL系統,對各類協查信息一周之內必須接收、核實、回復,對緊急協查信息,當天之內必須接收、回復,做到即接收即處理,有接收必反饋,確保重點信息協查反饋率達到95%以上,“一孩生育登記服務”和“避孕節育通報”網絡化協作通報接收率達到100%。

(三)落實目標責任,嚴格考核獎懲。今年,縣上已將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管理“雙百”推進工程納入人口計生工作目標管理責任,嚴格落實目標管理責任制,按照屬地管理的要求,各鄉鎮要靠實工作責任,確保完成目標任務??h上將加大對“雙百”推進工程專項督查和考核,考核結果將作為鄉鎮人口計生工作綜合考核的評估依據??h上隨時對工作開展情況進行督促檢查,對工作進展緩慢的鄉鎮將在全縣通報。

第四篇: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制度

門診工作制度

一、工作人員要堅守崗位,熱情接待來站咨詢群眾和關心體貼就診者,做到舉止莊重,衣帽整齊、態度和藹,文明禮貌、耐心解答問題,積極宣傳計劃生育方針政策和避孕節育、優生優育科學知識。

二、對就診者要詳細詢問病情,認真細致檢查,診斷處理恰當,用藥科學合理。對需住站手術和治療者,由門診醫生開具住站手續。

三、建立健全門診登記簿,凡來站就診者均按門診登記簿項目填寫完整、準確,字跡清楚,并簽全名。

四、對病員要進行認真檢查,簡明扼要準確地書寫病歷。

五、對門診手術者,應觀察2小時,交待注意事項,若無異常情況,方可出具證明離站,對重癥、急癥、體溫超過38℃的病人應提前安排就診。

六、嚴格執行消毒隔離制度,防止交叉感染。

七、門診各科室外的環境應堅持每天清掃,定期消毒,保持清潔整齊,不斷改善候診環境,衛生設施齊全。

治療室工作制度

一、經常保持室內清潔,每做完一項處臵,要隨時清理。每天消毒一次,除工作人員及治療患者外,不許在室內逗留。

二、各種藥品分類放臵,標簽明顯,字跡清楚。

三、毒、限、精神、貴重藥品加鎖保管,嚴格交接班。

四、嚴格執行無菌技術操作,進入治療室必須穿工作服,戴工作帽及口罩。

五、無菌持物鉗浸泡液每二周更換一次(2%戊二醛),頭皮針、靜脈導管酒精浸泡經常保持75%濃度。

六、嚴格執行“三查七對”制度。在處理過程中,要嚴格觀察病人反應,發現意外及時處理,并立即報告醫生。

七、各種處理必須按處方和醫囑執行?;颊咦詭幤?,未經本站醫生批準,不予注射或處臵。

八、已用過的注射用具要隨時清理、清點、每日供應室對換。

九、無菌物品須注明滅菌日期,超過一周者重新滅菌。

2 婦檢治療室工作制度

一、進入治療室必須穿工作服,戴工作帽及口罩,嚴格執行無菌技術操作。

二、保持室內清潔,每做完一項處臵,要隨時清理。每天消毒一次,除工作人員及治療病人外,不許在室內逗留。

三、器械物品放在固定位臵,及時請領,上報損耗,嚴格交接手續。

四、各種藥品分類放臵,標簽明顯,字跡清楚。

五、劇毒藥品與貴重藥應加鎖專人保管,嚴格交接班。

六、各類器械用具,每周大消毒一次,無菌持物鉗浸泡液每二周更換一次(2%戊二醛)。

七、已用過的處臵用具要隨手清理,進行消毒后,再同供應室對換。

八、無菌物品須注明滅菌日期,超過一周者重新滅菌。

九、室內每天消毒,每月采樣做空氣培養,結果要有記錄。

十、清潔用具要專用。

3 人工流產室工作制度

一、人工流產室工作人員,應保持室內肅靜和整潔。進流產室必須穿戴工作衣、鞋、帽和口罩,嚴格執行操作常規,與手術無關人員不得進入室內。

二、人流室的藥品、器械和物品應有專人負責保管,放在固定位臵。消毒用品要有明顯標志,使用后的器械要及時檢查清理,不得與消毒物品混放。

三、使用電動吸引器,必須先試測負壓,吸刮時,負壓不得超過400mmHg。

四、手術操作過程中,要做到穩、準、輕、細及無菌操作,遇有疑難或意外時,立即停止操作,請示上級醫師或業務站長。術后要仔細核對刮出的胚胎組織是否與妊娠月份相符合,并及時檢查清理器械,處理污物。

五、受術者術后需觀察2小時,無異常方可離站。

六、人流室應每周徹底清理消毒一次。

手術室工作制度

一、手術室工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無菌原則。嚴格執行手術室各級各類人員職責,無菌操作及消毒常規、急救搶救制度、查對制度、防止交叉感染處理原則,特種感染處理原則、防止差錯事故制度、安全制度、藥品、物品器械管理制度、值班制度等,保持室內整潔,進入手術室時必須穿載手術室的鞋帽、隔離衣及口罩。

二、室內必須保持嚴肅、安靜、禁止喧嘩。

三、受術者進入手術室應查對姓名、手術名稱、部位、麻醉方法及麻醉用藥。

四、手術室的藥品、器械、敷料,未經站長同意一律不準外借,均由專人負責保管,放在固定位臵,并經常檢查,以保證手術正常進行。

五、手術包及器械應定期消毒,并標明消毒日期,定點存放,嚴禁使用消毒過期和未消毒的手術包及器械。

六、手術室內麻醉藥、劇毒及消毒藥品須有明顯標志,根據醫囑仔細檢查后方可使用。

七、無菌手術與有菌手術應分室進行。手術前后必須詳細清點手術器械,敷料等數目,手術后及時清理,消毒手術室,清洗干凈被血液污染的器械、手套敷料。

八、凡與手術無關人員不能隨意進入手術室,如確需進入,應經手術室負責人同意后方可入內,聽從手術室人員指揮,不得影響手術人員的工作。

檢驗室工作制度

一、認真執行各種技術操作規程。為保證檢驗質量,要嚴格執行查對制度:

1.采取標本時,查對床號、姓名、性別、年齡、檢驗目的。 2.收集標本時,查對姓名、性別、年齡、標本數量和質量。 3.檢驗操作時,查對試劑、項目、化驗單與標本是否相符。 4.檢驗結束時,查對檢驗目的,結果。 5.發出報告時,查對姓名、檢驗目的。

二、普通檢驗,一般應于當天發出報告,急診檢驗應在檢驗單上注明“急”字,隨采隨驗,及時發出報告,對不能及時檢驗的標本,要妥善保宇航局。標本不符合要求者,應重新采集。

三、認真核對檢驗結果,填寫檢驗報告單,做好登記,簽名發出。檢驗結果與臨床不符或可疑時,應主動與臨床醫生聯系,重新檢查,發現檢驗項目以外的陽性結果,應主動報告。

四、檢驗結束后,要及進清理器材、容器,經清洗、干燥、滅菌后放原處,污物及檢查后標本妥善處理,防止污染。

五、采血必須堅持一人一針一管,嚴格無菌操作,防止交叉感染。

六、檢驗室應保持清潔整齊,各種儀器定位,定期檢查試劑和校對儀器靈敏度,加強質量控制。對劇毒、易燃、易爆,強酸等試劑和藥品以及貴重儀器應指定專人嚴加保管,定期檢查,防止意外事故發生

藥房工作制度

一、藥房人員一律憑處方發藥。收方后藥房專業技術人員應按操作規程調劑處方藥品:認真審核處方,準確調配藥品,正確書寫藥袋或粘貼標簽,包裝;向患者交付處方藥品時,應當對患者進行用藥交待與指導。

二、藥房專業技術人員須憑醫師處方調劑處方藥品,非經醫師處方不得調劑。

三、

藥劑人員調劑處方時必須做到“四查十對”。查處方,對科別、姓名、年齡;查藥品,對藥名、規格、數量、標簽;查配伍禁忌,對藥品性狀、用法用量;查用藥合理性,對臨床診斷。

四、藥劑科不得擅自修改處方,如處方有錯誤應通知醫師更改后配發,凡處方不合規定者藥房有權拒絕調配。

五、藥房實行“金額控制”,藥房人員必須當日結帳,與收費室核對無誤后將處方訂成冊。藥品金額每月累計小結,年終結算。

六、貴重藥品及毒、麻劇藥實行“數額控制”,按有關規定管理使用,做好逐日消耗統計,按月盤點,全年累計結算。

七、青、鏈霉素、破傷風抗毒素等,需按常規皮試的藥品,務必經注射室標明皮試

(一)后方可發藥。

八、要搞好藥品檢查,每季度盤點一次,防止積壓、霉爛、過期、變質和脫銷。

九、非工作人員未經許可不得進入藥房。

B超室工作制度

1、由醫師填寫檢查申請單,根據檢查部位,通知患者做好檢查前準備。

2、遵守操作程序。

3、B超報告結果當天發出。超聲診斷報告由醫師書寫并簽名。

4、各種資料須歸檔統一管理。

5、室內儀器、設備指定專人保管,每月對B超機進行一次檢查調試,并做好使用、維修記錄,注意用電安全。

6、保持室內整潔。

11 心電圖檢查工作制度

(一)需做檢查的病員,由醫師填寫檢查申請單,須做床旁檢查者應注明,申請做急診心電圖者,應及時安排檢查。 (二)常規心電圖報告于檢查當日發出,急診心電圖檢查完畢發初步報告,當天發正式報告,遇有疑難病例,應組織集體討論或與臨床醫師共同研究及書寫報告,必要時隨時復查,書寫報告時,應做到對圖形分析認真,剪貼規范。 (三)對申請做運動試驗的病員,應當嚴格掌握適應癥,檢查時須有醫師在場,密切觀察病情,并做好應急處臵準備。 (四)遵守操作規程,要求圖像基線穩定,圖形完整,遇有特殊病例須增加導聯檢查。

(五)各種檢查資料須歸檔統一保管,室內儀器、設備指定專人管理,每月對心電圖進行一次檢查調試,并做好使用、維修記錄。

(六)心電圖室應保持整潔,定期清掃、消毒和更換衛生被服,室內禁止吸煙,傳染病員應專人負責險查,并做好消毒隔離工作。

查對制度

一、 開醫囑、處方和進行治療時,應查對姓名、性別、床號。

二、執行醫囑時,要進行“三查七對”:擺藥前查;服藥、注射、處臵前查;服藥、注射、處臵后查;對床號、姓名、藥品、劑量、濃度、時間、用法。

三、清點藥品時和使用藥品前,要檢查標簽、失效期、批號、質量,不符合要求者嚴禁使用。

四、給藥前、注意詢問有無過敏史;在使用青霉素、鏈霉素、破傷風抗毒素、普魯卡因等藥物,必須按規定濃度和程序進行過敏試驗;注射后嚴密觀察反應;使用毒、麻、限劇藥時要反復核對;靜脈給藥注意有無變質,瓶口松動、裂縫;使用多種藥物時,要注意配伍禁忌。

五、輸血前需經兩人查對無誤后方可輸入;輸血時必須注意觀察,保證安全。

六、手術前應查對姓名、診斷、手術部位、術前用藥。凡進行體腔內手術,必須在術前與縫合前清點所有紗布塊縫針和器械,嚴防遺留在體內。

七、使用器械包時,應查對姓名、消毒日期、消毒指示劑是否溶解;準備和收回器械包時,應查明品名、規格、數量、清潔度;消毒手術包時,應標明消毒日期。

八、檢驗、放射、輔助診斷、理療等科室,在檢查治療時應查對姓名、性別、部位、檢驗標本與報告單是否相符。

急診搶救制度

一、凡遇重大搶救,立即報告站長和有關部門,組織有關人員,在限定時間內趕到搶救現場。

二、對急診危重病員應以高度的責任心迅速查清病情,采取治療措施,對疑難、危重病員應請示上級醫師會診,必要時要請站外醫師會診,做好會診記錄。

三、嚴密觀察危病員病情的變化,醫護人員要嚴格執行技術操作常規,按護理級別定時測量血壓、脈搏、呼吸、出入量。隨時記錄病情及處理經過,認真仔細地做好交接班的工作。

四、急救所需之各類藥品及器械必須專人管理,急救藥械實行定品種、定數量、定位臵、定期檢查,不得隨意挪用和外借,用后均需及進清理、消毒。消耗部分應及時補充、更新維修,以保證隨時可用。

五、熱情耐心地做好家屬的思想工作,取得其家屬的積極支持和配合,嚴格執行保護性醫療制度,以利病員的身心康復。

六、每次搶救完畢,要組織醫務人員進行總結討論,并做好記錄,以吸取經驗教訓,改進工作,提高急救技能。

處方制度

一、處方是由注冊的執業(助理)醫師在診療活動中為患者開具的、由藥學專業技術人員審核、調配、核對,并作為發

15 藥憑證的醫療用藥的醫療文書。具有處方權的醫師須在注冊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簽名留樣及專用簽章備案后方可開具處方。執業(助理)醫師開具的處方須簽字或加蓋專用簽章后方有效。

二、 處方由各服務機構按規定的格式統一印制。麻醉藥品處方、急診處方、兒科處方、普通處方的印刷用紙應分別為淡紅色、淡黃色、淡綠色、白色。并在處方右上角以文字注明。

三、處方內容應包括以下幾項:醫院全稱、門診或住院號,處方編號,年、月、日、科別,病員姓名、性別、年齡,藥品名稱、劑型、規格及數量,用藥方法,醫師簽字,配方人簽字、藥價。

四、處方一律用規范的中文或英文名稱書寫。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或醫師、藥師不得自行編制藥品縮寫名或用代號。書寫藥品名稱、劑量、規格、用法、用量要準確規范,不得使用“遵醫囑”、“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五、 處方一般不得超過7日用量;急診處方一般不得超過3日用量;對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況,處方用量可適當延長,但醫師必須注明理由。

六、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的處方用量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開具麻醉藥品處

16 方時,應有病歷記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的處方用量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

七、一般處方保存一年,到期登記后由人管副站長批準銷毀。

消毒和隔離制度

消毒、滅菌是切斷傳播途徑、預防醫源性感染和交叉性感染,保護群眾健康的重要措施,在從事手術、診療中,應嚴格按照衛生部頒發的《消毒管理辦法》執行。

一、醫務人員上班時間要穿工作服,衣帽整齊,下班就餐、開會時應脫去工作服。

二、診療換藥處理工作后均應洗手,必要時用消毒液泡洗,無菌操作時,要嚴格遵守無菌操作規程。

三、節育手術人員必須接受消毒滅菌技術培訓,掌握消毒知識,牢固樹立無菌觀念,嚴格執行消毒滅菌常規,保證無菌操作。

四、手術包滅菌必須內臵指示劑,指示劑未溶解的不得使用,并要查明日期。

五、進入組織器官的醫療用品必須達到滅菌,接觸皮膚、粘膜的器械和用品應達到消毒,各種注射、穿刺、采血器具必須一用一滅菌,做到一人一針一管,防止醫源性感染和交叉感染。

六、手術包每周滅菌一次,、無菌罐、無菌鉗每周高壓消毒一次;器械的消毒液使用期限為每二周更換消毒液(2%戊二醛)一次;碘酒、酒精罐每周高壓消毒一次;凡浸泡消毒的器械要打開關節,盆蓋上標明失效期;有質量控制監督記錄。消毒材料、手套兩周滅菌一次;泡手酒精每周過濾一次,保持75%濃度,用60人次后更換。

七、手術室和其它治療科室在手術前用紫外線燈進行空氣消毒30分鐘,手術室每周用40%甲醛溶液(福爾馬林)密閉熏蒸一次,每月做一次細菌培訓。

八、受術者(病員)在住站期間,如發現傳染病,應近隔離消毒原則處理,并向衛生防疫站報告疫情。

九、病房應定時通風換氣,每日空氣消毒、拖洗地面、床頭桌及椅子每日濕擦,抹布要專用,定期消毒。

十、換下污衣被服,放入指定地點,不得隨地亂丟,不得在病房內清點,便器每次用后清洗消毒。

十一、各種醫療用具,使用后均須消毒后備用,藥杯、餐具必須消毒后再用,病人被褥要定期更換消毒。

避孕藥具工作制度

一、建立本縣避孕藥具帳,做到進貨、發貨均在帳目上反映清楚。

二、每年六月十五日前擬定下年進貨計劃,由站長核定簽字報市計生委審查簽字后報(市)藥具站。

三、藥具管理經費和零星銷售回收經費由財務人員專帳管理。經費開支嚴格按有關規定執行。

四、避孕藥具庫堅持“先進先出”每季度盤存一次,做到帳物相符。

五、掌握鄉(鎮)藥具管理和發放人員情況,每年培訓2次,培訓內容為藥具管理知識和藥具使用方法以及研究解決藥具管理知識和藥具使用方法以及研究解決藥具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六、藥管人員經常深入基層,檢查和指導藥具管理,發放。

值班和交接班制度

一、值班醫師

1.站內每天均應有值班醫生,負責非辦公時間及節假日的各項臨時性技術工作,遇有疑難問題,應請示上級醫師處理。

2.對急診入站者應及時檢查、填寫記錄、給予必要的醫務處臵。

3.值班醫師夜間必須在值班室住宿,不得善自離開。當護理人員邀請時應立即前往視診。

4.值班醫生和經管醫生在下班前均應將危重受術者或待產婦女的情況記入交接班簿,并相互進行床頭交接班。 5.值班醫生在每日早會上應將住站人員情況作重點交班、對重點病員進行床頭交接班。

二、值班護理人員

1.護理人員實行二十四小時輪流值班。值班人員應嚴格遵守醫囑,對受術者進行護理。

2.值班護理人員應經常巡視、了解受術者動態。交班前應將危重、術后、待產和新入院受術者或病員填入交班簿。 3.嚴格執行“三查七對”制度,杜絕醫療事故發生。

21 4.交接時,應清點受術者人數和病員總數,劇毒藥品、搶救藥品和醫療器械以及病房物品。

5.早會時,由值班者重點報告住站人員動態,朗讀值班報告,重點病人與白班護士進行床頭交接。

并發癥管理制度

22 1.對在節育手術過程中出現的并發癥應及時報告,不得隱瞞,并積極組織會診和處理,防止后遺癥發生。 2.對需要做技術鑒定的,要按節育并發癥鑒定辦法組織進行檢查鑒定處理。

3.凡經市、縣計生局或鄉鎮介紹個人來站,申訴有節育手術并發癥的人,都要熱情接待,詳細詢問情況,給予認真細致檢查。

4.站內建立并發癥人員檔案,妥善保存,詳細記錄手術情況,病及處理經過,治療結果。

5.定期隨訪和關心并發癥患者,在積極治療、合理用藥的同時,做好本人和家屬思想工作。

6.對明顯與節育手術無關者,耐心解釋,講清道理,建議自行求醫診治。對一時難以確定是否與節育手術有關,可針對本人情況在做好思想工作的基礎上建議再做進一步檢查,必要時可作試探性治療。凡住站診療并發癥者,要與一般手術者分開居住、管理,嚴防相互串聯鬧事,影響其他人受術。 7.對生產,生活確有實際困難者,應及時向計生局和當地政府匯報,建議有關部門聯系解決,以維護站內的正常工作秩序。

23

一、臨床病例(臨床病理)討論會: 病例討論制度

24

1.站應選擇適當的在站或已出站(或死亡)的病例舉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臨床病例(臨床病理)討論會。

2.舉行站臨床病例(臨床病理)討論會,事先必須做好準備,負責主治的科應將有關材料加以整理,盡可能作出書面摘要,事先發給參加討論的人員,做好發言準備。 3.開會時由主任或主治醫師主持,負責介紹及解答有關病情、診斷、治療等方面的問題并提出分析意見(病歷由住站醫師報告)。會議結束時由主持人作總結。

4.臨床病例(臨床病理)討論會應有記錄,可以全部或摘要歸入病歷內。

二、出院病例討論會:

1.站各臨床科室應定期(每月1—2次)舉行出院病例討論會,作為出院病歷歸檔的最后審查。

2.出站病例討論會對該期間出站的病歷依次進行審查。內容包括:

3.出站病例討論會對該期間出站的病歷依次進行審查。內容包括:

25 記錄內容有無錯誤或遺漏,是否按規定順序排列,出站診斷和治療結果是否正確,診療措施是否存在不當之處,取得那些經驗教訓。

4.一般死亡病例可與其他出站病例一起討論,意外死亡的病例必須單獨討論。

三、

疑難病例討論會

疑難病例討論由科主任或主治醫師主持,有關人員參加,認真

進行討論,盡早明確診斷,提出治療方案。討論前應將有關檢查結果備齊。

四、術前病例討論會

對重大、疑難及新開展的手術,必須進行術前討論。由科主任或主治醫師主持,手術醫師、麻醉醫師、護士長、護士及有關人員參加。制定出手術方案、術后觀察事項及護理要求等。討論情況記入病歷。

四、

死亡病例討論會

凡死亡病例,一般應在死后一周內召開,特殊病例應及時討論。

26 尸體病理須報告后進行,但不應遲于2周。由科主任主持,醫護和有關人員參加。

醫療質量控制制度

27 1.在服務站站長、業務站長指導下,負責全站醫療、醫技、護理、病案等質量的檢查督促工作。

2.認真學習各項質量檢查標準,掌握并熟悉各種質量標準并負責檢查落實。

3.質控組要嚴格站內感染控制標準,除了配合市、縣級疾病控制中心每季度進行一次的消毒、滅菌質量檢查,即對無菌手術包、手術器械、消毒液、空氣菌塵等質量檢測工作外,在服務站內部每月至少對上述內容自查一次,認真做好各項檢查記錄、統計、小結與分析,指導各科室工作。 4.質控組要指定專人,定期檢查,對每份病歷的病案醫療質量、既診斷、治療、護理、手術、搶救等缺陷的有無極其分度與數量,作為質量控制的重點內容,加強監督,認真做好各項檢查記錄、統計與分析,指導技術服務工作。

28

第五篇: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規定

一條 為進一步提高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水平,維護流動人口實行計劃生育的合法權益,穩定低生育水平,促進人口與經濟、社會的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和國務院有關文件精神,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是新時期我國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各級人口與計劃生育部門應當把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納入人口與計劃生育事業發展規劃,統籌管理。

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應當堅持公平對待、合理引導、完善管理、優質服務的原則,堅持以人為本、管理與服務相結合,保障流動人口依法享有生育權利,依法獲得人口和計劃生育科普教育、計劃生育技術和生殖保健服務,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各項權利。

第三條 建立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綜合管理服務機制和目標管理責任制。各級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應當在當地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小組的協調指導下,會同公安、民政、勞動和社會保障、建設、衛生、工商等有關部門,充分發揮村(社區)居民自治組織的作用,對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實行綜合決策、綜合管理,共同做好管理和服務工作。

第四條 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實行現居住地和戶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現居住地管理為主的原則。

各級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應當明確各業務機構在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與服務中的職責。流動人口較多的地方應根據需要,設立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機構,配備必要的專(兼)職工作人員。

第五條 現居住地應將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納入本地區經常性管理和服務范圍,實行與戶籍人口同宣傳、同服務、同管理。

流動人口已婚育齡婦女是計劃生育管理服務的重點,現居住地應為其提供計劃生育、生殖保健的宣傳咨詢和技術服務。

為男性和女性未婚流動人口提供相應的計劃生育宣傳教育和咨詢服務。

第六條 流動人口戶籍地應依法落實流出人口的計劃生育獎勵政策;現居住地應當向流入人口提供與戶籍人口同等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實行計劃生育的流動人口育齡夫妻免費享受國家規定的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現居住地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應主動協調有關部門、社區,按照地方法規的有關規定,對實行計劃生育的流動人口家庭,在就業、就醫、子女入托、入學等方面提供優惠服務。

第七條 流動人口戶籍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計劃生育工作機構的職責:

(一)為流出人口辦理《流動人口婚育證明》(以下簡稱《婚育證明》);

(二)對流動人口開展多種形式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宣傳教育;

(三)指導流動人口已婚育齡婦女知情選擇安全、有效、適宜的避孕節育措施,適時提供隨訪服務;

(四)根據本地實際,堅持公民權利與義務相統一的原則,與流出人口已婚育齡婦女簽訂計劃生育合同;

(五)建立與現居住地的經常性聯系協調制度,做好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服務的信息溝通和反饋工作;

(六)幫助實行計劃生育的流動人口家庭,解決生產、生活、生育方面的實際困難;落實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獎勵、優惠政策;

(七)法律、法規及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八條 流動人口現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計劃生育工作機構的職責:

(一)查驗流動人口《婚育證明》,督促未辦理《婚育證明》的流動人口在規定期限內補辦;

(二)建立已婚育齡流動人口登記制度,及時掌握流動人口生育變動信息;

(三)將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納入城市社區或村(居)民委員會計劃生育宣傳教育、日常管理服務和統計評估考核;

(四)落實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綜合治理各項制度,按照“誰出租誰負責、誰經營誰負責、誰用工誰負責”的原則,將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納入社會治安、出租屋管理、物業管理、市場管理和勞動用工等相關管理工作中;

(五)為流動人口已婚育齡婦女提供優質的避孕節育、生殖保健服務,定期開展計劃生育和生殖健康檢查,及時準確地出具《流動人口避孕節育情況報告單》(以下簡稱《報告單》),將流動人口在現居住地的結婚、生育狀況通報其戶籍所在地;

(六)在當地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將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納入企業、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計劃生育工作目標管理責任制;

(七)支持、鼓勵和指導流動人口相對集中的社區和用工單位建立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協會組織,開展計劃生育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

(八)法律、法規及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九條 已婚流動人口應當按照《辦法》的有關規定在離開戶籍地時辦理《婚育證明》;在到達現居住地后主動交驗《婚育證明》。流動人口已婚育齡婦女應定期寄回《報告單》。

第十條 辦理《婚育證明》應堅持便民原則,提供便捷服務。

戶籍地應及時為流出人員辦理《婚育證明》提供服務,逐步實行進村(社區)入戶辦證,切實提高辦證率。

現居住地在查驗《婚育證明》時,對未持有全國統一格式《婚育證明》的,應要求其在規定期限內補辦。在限期補辦期間,現居住地可為其辦理臨時《婚育證明》。

未辦理《婚育證明》,符合下列條件的,可由現居住地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辦理《婚育證明》,并將辦理情況通報其戶籍地:

(一)經核實,婚姻、生育信息完整、準確的;

(二)在現居住地依法辦理暫住登記或居民登記1年以上,并具有穩定職業和住所的;

(三)已采取絕育措施的。

現居住地為流動人口辦理的《婚育證明》,在辦證機關所在縣(市、區)范圍和規定期限內有效。

第十一條 現居住地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可委托取得《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執業許可證》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或指定的具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醫療保健機構,為流動人口提供安全、有效、適宜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已婚育齡流動人口接受國家和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費用,由現居住地人民政府財政負擔;有用工單位的,由用工單位負擔。

第十二條 加強對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技術服務質量的管理,實行避孕方法的知情選擇,提倡采取長效避孕節育措施。積極開展生殖保健和咨詢服務活動,滿足流動人口的生殖健康服務需求。

流動人口在現居住地實行計劃生育手術發生的手術并發癥,由現居住地縣以上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按照國家人口計生委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鑒定管理有關規定負責受理、鑒定和處理工作。

在現居住地實行計劃生育手術發生的技術服務事故,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三條 建立流動人口戶籍地與現居住地的計劃生育信息交換和反饋制度。

(一)國家建立全國流動人口計劃生育信息交換平臺,負責省際間流動人口計劃生育信息的交換;各省(區、市)建立本省內流動人口計劃生育信息交換平臺,實行省內流動人口計劃生育信息交換;

(二)建立有效的雙向交流和協調制度?,F居住地與戶籍地應通過信息交換平臺以及其它方法提交、反饋有關信息,重點是流動人口已婚育齡婦女的婚姻、生育、生殖保健服務、避孕節育措施、持證和繳納社會撫養費等情況。信息交換應準確、有效,并在規定時限內完成;

(三)現居住地與戶籍地的縣級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負責本轄區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有關信息的收集、反饋及協調工作;

(四)紙質信息反饋應使用國家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統一格式的《流動人口已婚育齡婦女生育信息通報單》和《報告單》。

第十四條 跨省流動人口夫妻擬生育第一個子女,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由現居住地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按照現居住地有關規定辦理生育服務證件:

(一)男方為現居住地的戶籍人口,女方因婚姻事實遷入現居住地或所生子女可隨父落戶的;

(二)夫妻雙方在現居住地共同居住1年以上,有穩定的職業和住所,且具有常住傾向的;

現居住地在為流動人口辦理生育服務證件前,應向其戶籍地了解有關情況,戶籍地應在30日內予以情況反饋;辦理生育服務證件后,現居住地應及時向其戶籍地鄉(鎮)或街道計劃生育工作機構通報有關情況。

流動人口生育子女的戶籍登記,按戶籍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跨省流動人口在現居住地辦理一孩生育服務證件,應提交下列證明材料:

(一)夫妻雙方的《居民身份證》;

(二)夫妻雙方的《結婚證》;

(三)《婚育證明》或戶籍地鄉(鎮)、街道計劃生育工作機構為其出具的婚育情況證明;

(四)夫妻雙方要求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申請。

流動人口在辦理計劃生育有關證明時弄虛作假,導致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生育行為發生,由當事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 流動人口本人或現居住地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要求戶籍地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出具婚育情況證明的,戶籍地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應如實出具,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第十七條 流動人口申請再生育的,依照女方戶籍地有關規定辦理。戶籍地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應依法審批,對符合生育規定的,不得拒絕和拖延。

第十八條 戶籍地與現居住地應當互相配合,按照國務院《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共同做好流動人口社會撫養費的征收工作。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不得因同一事實重復征收社會撫養費。

違法生育行為發現地不是其戶籍所在地的,發現地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在作出征收決定之前,應先向當事人戶籍地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通報有關情況,協商確定征收事宜,并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對確定由現居住地征收的,戶籍地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應當協助提供當事人實際收入和當地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的數額。

(二)對確定由戶籍地征收的,現居住地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應當協助征收。

(三)征收地不能一次性征收完畢的,可委托當事人戶籍地或現居住地繼續征收。

(四)執行征收或協助征收、受委托征收社會撫養費的,應按照規定上繳國庫,并及時向對方通報征收情況。

第十九條 各級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建立健全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統計制度,做好經常性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統計工作。

現居住地負責流動人口的出生統計,錄入微機上報,并向戶籍地反饋出生信息。

省、市、縣三級的人口計劃應包含流動人口的有關計劃。

第二十條 建立和完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目標考核評估制度。根據現居住地管理為主的原則和戶

籍地與現居住地的實際情況,分別制定對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以及相關部門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考核評估辦法。

現居住地重點考核評估對流入人口的計劃生育宣傳教育和技術服務落實情況、綜合治理情況以及對流入人口中已婚育齡婦女有關證件的驗證情況和通過流動人口信息交換平臺提交信息的情況等。

戶籍地重點考核評估對流出人口的計劃生育宣傳教育和避孕節育措施落實情況、獎勵措施落實情況以及為流出人口中已婚育齡婦女辦理相關證件情況和通過流動人口信息交換平臺向現居住地反饋信息情況等。

省級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負責省內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的考核評估。國家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負責省際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的考核評估,每年通過信息交換平臺和抽查等方式,考核評估流動人口現居住地和戶籍地管理與服務工作落實情況。

第二十一條 各級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應當在地方人民政府領導下,協調有關部門,為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提供必需的經費投入,并按下列規定予以保障:

(一)按照“分級管理、分級負擔”的原則,將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與服務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并按照有關規定,采取多種渠道加以解決;

(二)逐步實行國家、省(區、市)內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經費和藥具經費統一結算制度;

(三)在核定本地區計劃生育工作經費時,應包含外來流動人口管理和技術服務等經費,保證與戶籍人口人均經費的同等投入水平。

第二十二條 各級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應建立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政務公開制度和人民來信來訪工作責任制度。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人員應當嚴格依法行政,文明執法,不得侵犯流動人口的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

第二十三條 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無正當理由拒絕或違反當地有關規定拖延辦理《婚育證明》或生育審批手續的;

(二)擅自增設流動人口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或搭車收費、亂收費的;

(三)戶籍地在流動人口現居住地設立孕檢站點的;

(四)無正當理由拒絕承認流動人口現居住地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或指定的醫療保健機構出具的《報告單》的;

(五)已獲得流動人口已婚育齡婦女《報告單》或信息交換平臺反饋的避孕節育信息,仍要求其返回戶籍地接受避孕節育情況檢查的;

(六)出具虛假《報告單》的;

(七)違反本規定第十八條規定,造成嚴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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