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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土地整治條例

2022-09-13

第一篇:河北省土地整治條例

河北省土地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土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促進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土地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條 本省依法實行土地的全民所有制和農民集體所有制,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土地使用權流轉制度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禁止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必須貫徹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的基本國策,加強土地資源與資產管理,全面規劃,依法行政,保證本條例的貫徹實施。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地管理和監督工作。

設有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市轄區人民政府,對城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外的土地管理工作,與縣人民政府享有同等權力。

第二章 土地權利的確認和變更

第六條 本省依法實行土地所有權、使用權及他項權利的登記發證制度。

未按本條例登記發證的,其土地權利不受法律保護。

土地他項權利是指在已經確定了所有權和使用權的土地上設定的其他利用土地的權利,包括抵押權、租賃權、空中權、地下權等。

第七條 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所有者、使用者,應當向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登記申請,經審核同意,由市、縣人民政府進行登記,核發《集體土地所有證》、《集體土地使用證》。

國有土地使用者應當向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登記申請,經審核同意,由市、縣人民政府進行登記,核發《國有土地使用證》。

鐵路、公路中的國道和省道及其他大型線型工程使用的國有土地,可以由省人民政府進行登記發證。

確認農民集體所有的農用地承包經營權、林地和草原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水面和灘涂的養殖使用權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等法律、法規辦理。

第八條 需要設定土地他項權利的,當事人應當向原登記機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登記申請,經審核同意由原登記機關進行登記,核發土地他項權利證書。

第九條 依法改變土地所有權、使用權、他項權利和土地用途的,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向原登記機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變更登記申請,經審核同意,由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條 依法收回農民集體土地使用權或者終止土地他項權利的,當事人應當持有關文件,向原登記機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注銷登記申請,經審核同意,由原登記機關注銷土地使用權或者他項權利登記。

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由原登記機關根據有關批準文件,注銷土地使用權登記;依照合同的約定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由原登記機關根據合同,注銷土地使用權登記。

第十一條 城市市區內未經征用的集體土地依法轉為國有后,原土地使用權人擁有該土地的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為公共利益或者實施城市規劃需要收回該土地使用權時,應當為原土地使用權人提供新的用地或者按照征用土地的補償標準給予適當補償。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調整土地所有權的,必須經省人民政府批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一)因修建大型水利工程、保護生態環境和改善自然環境惡劣地區農民生活條件等原因,國家組織農民集體遷移的;

(二)因交通、水利等工程項目改變位置的;

(三)因實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必須調整土地的;

(四)其他原因確需調整土地的。

第十三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制度。農民承包經營本集體所有的農用地,承包經營期限為三十年。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農民集體所有農用地,承包期限由合同約定。

土地承包權可以依法轉讓,在承包期內,承包人可以將土地使用權依法轉包、互換、入股、聯營。

土地承包權和土地使用權流轉,應當遵循平等協商、自愿有償、經發包方同意和不改變承包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不改變土地所有權等原則。

第十四條 發生土地權屬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應當依法報請人民政府處理。發生權屬爭議的土地跨行政區域的,由其共同的上級人民政府處理。

人民政府處理土地權屬爭議,應當下達處理決定書。

第三章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由同級人民政府組織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共同編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的審批權限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

鄉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由鄉級人民政府組織編制,逐級報由省人民政府委托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批準,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符合上一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規劃,所依據的土地調查資料、土地統計資料和其他有關資料必須真實可靠。

第十七條 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對土地利用現狀和土地資源潛力進行綜合分析研究,明確規劃期內的土地利用目標和基本方針,確定各類用地的控制指標,調整土地利用的結構和布局,提出實施規劃的政策和措施。

第十八條 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結合當地土地資源實際狀況擬訂方案,與有關部門和上、下級人民政府充分協調,組織有關專家和部門科學論證,并廣泛征求社會公眾的意見。

第十九條 省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確保全省耕地總量不減少,確定的基本農田面積應當占全省耕地總面積的百分之八十五以上。

設區的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劃定城市市區的建設用地范圍。

縣(市)、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劃分基本農田保護區、自然保護區、一般農田區、林業用地區、牧業用地區、漁業用地區、城市建設用地區、村莊和集鎮建設用地區、獨立工業礦業用地區、土地開墾區、禁止開墾區等。

第二十條 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建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提出,經同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匯總平衡。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上級下達的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耕地保有量計劃指標和土地開發整理計劃指標逐級分解,擬訂實施方案,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下達。

對沒有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的,不得批準農用地轉用。未實現耕地保有量計劃指標和土地開發整理計劃指標的,核減下一年度的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節約的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逐級報經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核準后,可以結轉下一年度使用。

第二十一條 縣(市)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的執行情況列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的內容,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報告。

第二十二條 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土地等級、土地收益和土地市場交易價格,評定城市基準地價和標定地價,評定結果經同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立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地管理信息系統,對土地利用狀況進行動態監測。

第四章 耕地保護

第二十四條 縣級和鄉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劃定基本農田保護區。

除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確需占用基本農田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基本農田進行建設。

第二十五條 占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及未利用地從事養殖業、不建設永久性建筑物的,應當按照臨時用地辦理審批手續,建設永久性建筑物的,應當按照建設用地辦理審批手續。

第二十六條 為實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保護生態環境的需要,進行退耕還林、還草的,由省人民政府下達指標,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因退耕還林、還草減少的耕地,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異地開墾與其面積和質量相當的耕地,并且按照規定撥付耕地開墾費。

第二十七條 因自然災害損毀的耕地,由土地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承包經營者負責恢復,人民政府可以給予適當補助;無法恢復的,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委托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開墾與其面積和質量相當的耕地,并且按照規定撥付耕地開墾費。

第二十八條 禁止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等。

第二十九條 非農業建設占用耕地,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的耕地經最終驗收不合格的,占用耕地的單位應當按照每平方米十元至十五元的標準,向縣(市)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繳納耕地開墾費,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用于組織開墾與占用耕地的面積和質量相當的耕地。

第三十條 經依法批準占用土地進行建設的,應當在批準的動工建設之日起一年內動工建設,不得造成土地閑置。

因閑置依法收回的國有土地所有權性質不變,可以安排其他建設項目使用,也可以安排原集體經濟組織耕種。

第三十一條 開發土地必須經過科學論證,不得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禁止開墾區內從事開發活動,不得造成環境破壞和土地荒漠化、鹽漬化。

第三十二條 開發未確定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和漁業生產的,應當向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同意,按照下列審批權限逐級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

(一)一次性開發土地不足三十五公頃的,由縣(市)人民政府批準;

(二)一次性開發土地三十五公頃以上不足七十公頃的,以及在設區的市市區內一次性開發土地不足三十五公頃的,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批準;

(三)一次性開發土地七十公頃以上不足六百公頃的,由省人民政府批準;

(四)一次性開發土地六百公頃以上的,報國務院批準。

第三十三條 因挖損、塌陷、壓占等造成土地破壞的,必須進行復墾;沒有條件復墾或者復墾的土地經最終驗收不合格的,造成土地破壞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根據破壞土地的面積和破壞程度,按照每平方米五元至二十元的標準,向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繳納土地復墾費,由收取復墾費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組織復墾。

第三十四條 土地整理后增加的耕地面積,可以用作充抵建設和農業結構調整占用耕地的補償指標。

第三十五條 縣(市)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耕地開墾專項資金,用于土地開墾、整理和復墾。

耕地開墾專項資金由新增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耕地開墾費、土地復墾費、土地閑置費、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新型墻體材料開發費分成以及人民政府撥付的其他資金組成。具體管理使用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規定。

第五章 建設用地

第三十六條 對非農業建設用地,必須依法提供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村莊和集鎮建設用地范圍內的土地。

進行能源、交通、水利、礦山和軍事設施等項目建設,經依法批準,可以提供前款規定之外的土地。

第三十七條 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制訂農用地分批次轉用方案,其中占用耕地的應當同時制訂補充耕地方案,經同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逐級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審批。

第三十八條 征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由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擬訂土地征用方案,經同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逐級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審批。

第三十九條 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倍至十倍。

征用耕地以外的其他農用地和建設用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土地所在鄉(鎮)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五倍至八倍。

征用未利用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土地所在鄉(鎮)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倍至五倍。

第四十條 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倍至六倍。

征用耕地以外的其他農用地和建設用地的安置補助費,為該土地所在鄉(鎮)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倍至六倍。

征用未利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補助費。

第四十一條 依照本條例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后,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再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下列限額:

(一)征用耕地的,不得超過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二)征用耕地以外的其他農用地和建設用地的,不得超過該土地所在鄉(鎮)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二十五倍。

第四十二條 征用土地的青苗補償費按當季作物的產值計算。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標準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四十三條 土地被征用后應當核減所征用土地的農業稅、農業特產稅和農產品定購任務。征用時,未收獲當年作物的,當年核減;已收獲的,下年核減。

第四十四條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外,建設項目使用國有未利用地的,除依法應當報國務院批準的外,其供地方案由省人民政府批準。

第四十五條 有償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應當采取招標、拍賣的方式;沒有條件采取招標、拍賣方式的,可以采取協議方式。

以協議方式有償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或者以行政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由建設單位向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申請,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擬訂供地方案,逐級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

第四十六條 新增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專項用于耕地開發和土地整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各級上繳比例由省人民政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作出規定。

原有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全部留給市、縣人民政府,專項用于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和土地儲備。

第四十七條 為公共利益或者為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需要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由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擬訂方案,報原批準機關或者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對原土地使用權人應當按照下列標準給予補償:

(一)原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提供新的用地或者按照征用土地的補償標準給予補償;

(二)原以出讓或者作價入股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按照剩余年限的土地使用權價格給予補償;

(三)原以租賃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按照評估租金高出實際租金的數額與剩余年限折算的現值給予補償。

因單位撤銷、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劃撥的國有土地,以及公路、鐵路、機場、礦場等經核準報廢,應當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由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擬訂方案,報原批準機關或者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后,無償收回。

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申請續期未獲批準的,由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合同,無償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

第四十八條 非農業建設使用國有農牧場農用地,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應當為原土地使用者提供新的用地或者予以安置,也可以按照征用土地安置補助費的標準給予補償。

第四十九條 鄉鎮企業和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在村莊和集鎮建設用地區內的,其供地方案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在村莊和集鎮建設用地區外的,由省人民政府批準。

第五十條 鄉鎮企業建設應當堅持合理用地、集約用地的原則,其用地標準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施行。

第五十一條 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并、處分抵押房地產等原因,需要轉讓集體土地使用權的,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

第五十二條 農村村民建住宅必須嚴格執行村鎮規劃,村內有空閑宅基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建住宅。鼓勵建設多層住宅。需要使用本村集體所有土地的,由村民提出用地申請,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經鄉級人民政府審核,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

第五十三條 農村村民新建住宅,宅基地的用地標準是:

(一)城市郊區,每處宅基地不得超過一百六十七平方米;

(二)平原地區和山區,人均耕地不足一千平方米的縣(市),每處宅基地不得超過二百平方米,人均耕地一千平方米以上的縣(市),每處宅基地不得超過二百三十三平方米;

(三)壩上地區,每處宅基地不得超過四百六十七平方米。

在前款規定的限額內,市、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實際,具體規定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村宅基地標準。

第五十四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宅基地:

(一)農村村民因子女結婚等原因確需分戶,缺少宅基地的;

(二)外來人口落戶本村,沒有宅基地的;

(三)因自然災害或者因實施村莊和集鎮規劃,需要搬遷的。

第五十五條 農村村民申請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準:

(一)年齡未滿十八周歲的;

(二)原有宅基地能夠解決分戶需要的;

(三)出賣或者出租住房的。

第五十六條 農村村民一戶一處之外的宅基地,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經鄉級人民政府審核,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后,予以收回,統一安排使用。

原有宅基地超過規定標準的,超標部分可以實行有償使用,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多余宅基地上的房屋損壞不能利用的,必須退出其宅基地。

鼓勵房屋所有者出賣多余宅基地上的房屋。農村村民由于買賣住房轉移集體土地使用權的,買方必須符合申請宅基地的條件,并依照本條例第五十二條的規定辦理宅基地審批手續。

第五十七條 臨時使用土地的,應當向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按照法定程序和下列審批權限報經批準:

(一)臨時用地不足二公頃的,由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二)臨時用地二公頃以上不足四公頃,以及在設區的市市區內臨時用地不足二公頃的,由設區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三)臨時用地四公頃以上的,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臨時使用土地的期限超過二年的,應當重新辦理臨時用地手續。

第五十八條 取土應當首先安排使用非耕地,確需使用耕地的,應當限定取土深度,保留耕作層的土壤,并依法進行復墾。

在非耕地取土的,應當向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確需使用耕地取土的,取土者應當向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逐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取土者應當根據土地權屬,與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簽訂取土補償合同。

農村村民因生產和建設需要在本集體所有的土地上取土的,應當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依法指定的非耕地上取土;確需在耕地上取土的,應當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同意,向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五十九條 土地監督檢查堅持依法、及時、準確的原則,實行土地行政執法責任制度、土地巡回檢查制度、土地重大違法案件備案制度。

第六十條 對于依法受到責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的處罰拒不執行并繼續施工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查封、扣押其實施違法行為的設備和建筑材料。

第六十一條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查處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案件,需要有關部門協助時,同級或者上級人民政府的行政監察、公安、審計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予以協助。

第六十二條 對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上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對下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下達查處令,也可以直接查處。

上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下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違法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有權予以撤銷,并有權責令重新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直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三條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

第六十四條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耕地開墾費的一倍以上二倍以下。

第六十五條 經依法批準占用耕地進行建設,自批準的動工建設之日起滿一年未動工建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每平方米五元至十元的標準,向用地單位征收土地閑置費;連續二年未使用的,經原批準機關批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在城市規劃區范圍內,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超過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一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向用地單位征收相當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閑置費;滿二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拒不履行土地復墾義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繳納土地復墾費,并處以土地復墾費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七條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

第六十八條 農村村民未經批準或者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或者超過市、縣人民政府依法批準的面積多占土地建住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

第六十九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或者不起訴又不履行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非法挪用耕地開墾費、土地復墾費、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財政、審計等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主要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一條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以化整為零、謊報地類等手段弄虛作假報批土地,不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發放土地證書,對收取的有關土地費用違法使用或者使用不當,不及時查處土地違法行為,對依法應予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處罰,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循私舞弊,情節輕微的,對主要負責人員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七十二條 本條例所稱市、縣,是指設區的市、縣和縣級市。

第七十三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逗颖笔〗洕夹g開發區土地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河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25號)

《河北省土地管理條例》業經河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于1999年9月24日修訂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河北省農村土地承包條例

(2013年7月25日河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穩定和完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保護農村土地承包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業、農村經濟發展,維護農村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農村土地承包、承包合同管理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及其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工作的領導,依法保護集體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權益,保護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維護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的長期穩定。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等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履行的監督和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工作的指導。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等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支持有關調解組織和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依法開展工作。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不得向當事人收取費用,仲裁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第二章 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確立

第六條 農村土地以家庭承包方式發包時,下列人員享有土地承包權:

(一)原始戶籍在本集體經濟組織一直未遷出,且為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前本集體經濟組織的人員或者其直系后代;

(二)因結婚、離婚由農村居民戶籍遷入本集體經濟組織的人員及子女,以及因合法收養關系遷入本集體經濟組織的人員;

(三)根據國家移民政策,遷入本集體經濟組織的人員;

(四)符合(一)、(二)、(三)項條件的現役義務兵、初級士官、戶籍遷出的大中專院校在校學生、服刑人員;

(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本集體經濟組織落戶的軍隊退役人員、大中專畢業生、刑滿釋放或者解除勞教人員;

(六)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其他有權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土地的人員。

第七條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在發包方發包土地時自愿放棄土地承包權的,應當向發包方提交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各成員簽字確認的書面聲明。無書面聲明或者雖有書面聲明但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各成員沒有簽字確認的,不視為放棄土地承包權。

第八條下列土地可以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給本集體經濟組織內有承包權的新增人口,所簽土地承包合同期限為本輪土地承包的剩余期限:

(一)集體經濟組織依法預留的機動地;

(二)通過依法開墾等方式增加的;

(三)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

(四)發包方依法收回的。

承包給新增人口土地的數量,依法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根據地源情況討論決定。

第九條機動地在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給本集體經濟組織內有承包權的新增人口之后剩余部分,應當實行公開競價方式發包,承包期不得超過五年。

第十條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應當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其他方式承包,也可以將土地承包經營權折股分給本集體經濟組織有承包權的人員后,再實行承包經營或者股份合作經營。

以其他方式承包農村土地,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承包權。發包方將農村土地發包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應當事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的,發包方應當對承包方的資信情況和經營能力進行審查后,再簽訂承包合同。承包方應當按照承包合同約定,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擅自改變土地的農業用途。

實行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其他方式承包的,承包方案應當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七日。承包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承包土地的名稱、坐落、面積、用途、承包方式、雙方權利和義務、承包底價、承包期限、起止時間、承包費支付方式、違約責任以及其他應當注明的事項。

第十一條 發包方應當與承包方簽訂書面土地承包合同。

土地承包合同一式四份,發包方、承包方各執一份,由發包方報鄉、鎮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農業、林業等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各備案一份。

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登記制度,加強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確權、登記和頒證工作。

第十三條 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土地的,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由發包方自土地承包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向鄉、鎮人民政府報送土地承包方案、土地承包合同等材料;

(二)鄉、鎮人民政府自收到發包方報送的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內,完成初審工作,對符合規定的,予以登記造冊,并向縣級人民政府農業、林業等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提出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的書面申請;

(三)縣級人民政府農業、林業等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自收到鄉、鎮人民政府申報材料之日起六十日內完成審核,對符合條件的,編制登記簿,報縣級人民政府??h級人民政府自收到審核材料之日起十日內,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

第十四條 以其他方式承包土地的,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承包方向鄉、鎮人民政府提交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登記申請書;

(二)鄉、鎮人民政府自收到登記申請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對發包方和承包方的資格、發包程序、承包期限、承包地用途等予以初審,并在登記申請書上簽署意見;

(三)承包方持鄉、鎮人民政府初審通過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登記申請書和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方案等材料,向縣級人民政府農業、林業等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申請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登記;

(四)縣級人民政府農業、林業等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自收到登記申請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完成審核,對符合條件的,編制登記簿,并報縣級人民政府??h級人民政府自收到審核材料之日起十日內,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

第十五條承包方應當按照土地承包合同的約定合理利用和保護土地,維持土地的農業用途。不得用于非農業建設,不得侵占集體公共用地,不得給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

第三章 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

第十六條 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入股或者其他方式進行流轉。

鼓勵和支持承包土地向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流轉。

第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市場的建設,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服務體系,為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各方提供業務指導和服務,推進土地承包經營權依法、有序流轉。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和機構在農業貸款、農業保險等方面,為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和農業產業化企業提供服務,提高農業經營體系的集約化、專業化、組織化、社會化程度。

第十八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應當遵循依法、自愿、有償的原則。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不得改變土地集體所有性質,不得改變土地的農業用途,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損害承包方或者當事人的土地承包權益。

土地承包經營權依法流轉時,承包方或者受讓方要求發包方提供協助的,發包方應當提供協助。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或者妨礙承包方依法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截留、扣繳承包方的流轉收益。

第十九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雙方當事人應當依法簽訂書面流轉合同。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文本格式由省人民政府農業、林業等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確定。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一式四份,流轉雙方各執一份,發包方和鄉、鎮人民政府各備案一份。

承包方將土地委托他人耕種不超過一年的,可以不簽訂書面合同。

第二十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向達成流轉意向的承包方提供統一文本格式的流轉合同,并指導簽訂。

第二十一條承包方自愿委托發包方或者其他組織和個人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應當出具書面委托書。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的事項、權限和期限等,并有委托人的簽名或者蓋章。流轉合同應當由承包方或其書面委托的代理人簽訂。

沒有承包方的書面委托,任何組織和個人無權以任何方式決定流轉農戶的承包土地。

第二十二條 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采取轉包、出租方式的,如受讓方再行流轉,應當經原承包方同意。

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經依法登記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的,其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采取轉讓、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轉。

第二十三條當事人對轉包、出租地未依法約定流轉期限或者約定不明的,轉出方有權自主決定收回承包地,但應當提前二個月通知受讓方。承包地收回的時間應當在農作物收獲期結束后或者下一個耕種期開始前。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屬于林地承包經營的除外。

轉出方依照前款規定收回承包地的,應當對受讓方就提高土地生產能力的投入給予相應的補償。

第二十四條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無書面互換合同但雙方當事人已經形成相互經營對方承包地兩年以上的事實,除當事人能夠提供不是互換的有效證明或者雙方認可的口頭協議外,按照互換處理。

第二十五條 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采取轉讓方式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轉出方有穩定的非農職業或者有穩定的收入來源;

(二)轉出方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各成員簽字確認;

(三)受讓方為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農戶;

(四)發包方在轉讓合同書上簽字蓋章。

第二十六條承包方之間可以自愿將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發展農業合作生產經營。股份合作終止時,入股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繼續由原承包人行使。

第二十七條縣級人民政府農業、林業等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信息庫,及時公布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供求信息。

第二十八條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情況登記冊,及時準確記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情況。以轉包、出租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的,及時辦理相關登記;以轉讓、互換方式流轉承包土地的,及時辦理有關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變更等手續。

第二十九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及有關文件、文本、資料等進行歸檔并妥善保管。

第四章 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保護

第三十條 土地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收回和調整承包地。

第三十一條原戶籍在本集體經濟組織的現役義務兵、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士官和大中專院校的在校生、畢業生、服刑人員,在土地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或者調出其原承包地。

第三十二條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剝奪婦女合法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涉及土地承包的規定、村民代表會議或者村民會議的決議、村規民約中,不得有違反男女平等原則、侵害婦女土地承包合法權益的內容。

土地承包期內,婦女結婚后,新居住地有地源的,應當按照方便生產生活的原則解決其承包地。

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原居住地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婦女離婚或者喪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土地承包期內,男到女家落戶的,適用本條規定。

第五章 合同的變更和解除及無效合同的確認

第三十三條土地承包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發包方應當與承包方變更土地承包合同,并依法辦理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的變更手續:

(一)承包方提出書面申請,自愿交回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部分承包地的;

(二)承包方的部分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或者占用的;

(三)依法調整土地后,承包方的承包地面積發生變化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條土地承包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發包方應當解除或者終止土地承包合同,并依法提請發證機關收回或者注銷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林權證等證書:

(一)承包方提出書面申請,自愿交回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全部承包地的;

(二)承包方的全部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或者占用的;

(三)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并轉為城鎮居民戶口,其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或者草地交回發包方或者被發包方依法收回的;

(四)承包林地或者以其他方式承包土地的承包方家庭消亡并無繼承人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條土地承包期內,承包方家庭內部因分戶、離婚等原因,要求分割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就分割問題達成協議的,發包方應當與各分割方分別簽訂新的土地承包合同,并依法申請變更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當事人之間達不成協議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六條土地承包經營權采取互換方式流轉的,發包方應當分別與互換雙方變更原土地承包合同。采取轉讓方式流轉的,發包方應當與轉出方變更或者解除原土地承包合同。

互換或者轉讓當事人要求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登記的,應當向縣級人民政府申請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承包合同或者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二)發包方無權發包、未按照法定程序發包,以及未按照依法討論通過的土地承包方案發包的;

(三)強迫承包方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

(四)承包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轉讓承包地的;

(五)土地承包經營權以轉包、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轉后,受讓方未經轉出方同意再行流轉且轉出方不予認可的;

(六)不屬于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承包方互換土地承包經營權的;

(七)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未經發包方同意,以及未依法登記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

(八)改變土地農業用途的;

(九)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

土地承包合同或者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的無效,由當事人或者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提出確認申請,由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依法確認。

第三十八條下列土地承包合同或者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采取欺詐、脅迫等不正當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愿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變更或者撤銷。

第三十九條土地承包合同或者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被確認為部分無效、無效或者被撤銷后,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的申請,以及生效的裁決或者判決等相關材料,依法變更、收回或者注銷按照該合同所頒發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

土地承包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土地應當予以返還。返還土地的時間應當在當季農作物收獲期結束后或者下一耕種期開始前。

第六章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的解決

第四十條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發生下列糾紛的,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以及有關調解組織予以調解解決:

(一)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土地承包合同發生的糾紛;

(二)因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出租、互換、轉讓、入股等流轉發生的糾紛;

(三)因收回、調整承包地發生的糾紛;

(四)因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發生的糾紛;

(五)因侵害土地承包經營權發生的糾紛;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土地承包經營糾紛。

第四十一條 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以及有關調解組織調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在當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礎上進行調解;

(二)不違背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政策;

(三)尊重當事人的權利,不得因調解而阻止當事人依法通過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徑維護自己的權利;

(四)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四十二條當事人和解、調解不成或者不愿意和解、調解的,可以向當地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四十三條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及仲裁庭人員組成、仲裁案件的申請、受理、開庭、裁決、執行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四條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案件當事人確因生活困難需要代理仲裁或者訴訟的,可以依法向其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級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上級機關或者所在單位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予以行政處分;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干涉土地承包,擅自變更、解除土地承包合同或者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產經營自主權的;

(二)強迫或者阻礙承包方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

(三)不依法審核、登記、發放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的;

(四)不依法處理有關土地承包問題的投訴、舉報的;

(五)其他侵害農民土地承包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發包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農業、林業等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發包方應當承擔停止侵害、返還原物、恢復原狀、排除妨害、消除危險、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一)應當以家庭承包方式發包的農村土地,未依法發包到戶或者承包期不足法定期限的;

(二)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未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或者不公示承包方案的;

(三)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產經營自主權的;

(四)違法收回或者調整承包地的;

(五)強迫或者阻礙承包方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

(六)擅自截留、扣繳承包方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收益的;

(七)未依法辦理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林權證等證書,或者扣留、擅自更改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的;

(八)剝奪、侵害婦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權的;

(九)其他侵害承包方土地承包經營權益的行為。

第四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等土地承包管理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對承包方或者土地流轉受讓方違法改變土地農業用途或者給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的,應當及時將案件移送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處理;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責令當事人恢復原狀,并指導督促發包方索賠由此造成的損失。

承包方或者土地流轉受讓方違法改變土地農業用途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并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對違法改變土地用途的承包方或者土地流轉受讓方給予行政處罰或者作出其他處理決定,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不作為的,上級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有權責令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作出行政處理決定或者直接給予行政處罰,并給予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負責人行政處分。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本條例所稱農村土地,是指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農業的土地。

第五十條本條例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1993年11月9日河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的《河北省農業承包合同管理條例》、1999年9月24日河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的《河北省農村土地承包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第三篇:《河北省土地整治項目管理辦法》

河北省土地整治項目管理辦法-冀國土資發[2010]17號-2010.5.3實施

河北省國土資源廳關于印發《河北省土地整治項目管理辦法》的通知

2010-7-21 15:49:25

各設區市國土資源局,各縣(市、區)國土資源局:

為推進農村土地整治工作,規范土地整治項目管理,省國土資源廳研究制定了《河北省土地整治項目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〇一〇年五月三日

河北省土地整治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進農村土地整治工作,確保全省耕地占補平衡,遵循規范、便捷、公開的原則,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范圍內進行土地整治項目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土地整治,是指對農村田、水、路、林、村進行綜合整治的活動,是土地開發、整理、復墾活動的統稱。 第三條 本省對土地整治項目實行分類管理。

使用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的項目為總量平衡項目,使用其他資金的項目為占補平衡項目。 第二章 總量平衡項目 第一節立項

第四條 使用本省留成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的項目,由縣級國土資源部門提出申請,報設區市國土資源局批準。 使用中央分成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的項目,由縣級國土資源部門提出申請,經設區市國土資源局審核同意,報省國土資源廳批準。

第五條 項目應當集中連片,項目規模應當適中。使用中央分成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項目總投資不低于500萬元。

項目凈增耕地面積不低于項目區總面積的 3%。國家級基本農田保護示范區的項目凈增耕地面積不低于項目區總面積的 1%。

項目建設期不超過一年。涉及村莊合并或者整體搬遷的項目不超過四年。 第六條 使用本省留成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的項目,由設區市國土資源局土地整理機構編制項目設計書或者由設區市國土資源局組織有資質的單位編制項目設計書。

使用中央分成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的項目,由省土地整理服務中心負責編制項目設計書。

第七條 申報項目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項目呈報書;

(二)項目設計書;

(三)項目單體工程圖;

(四)項目規劃圖(比例尺1:2000-5000);

(五)標注項目區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或者土地整治規劃圖;

(六)勘測定界圖(標出現有基礎設施,比例尺1:2000-5000)和勘測定界技術報告;

(七)標注項目區的標準分幅土地利用現狀圖(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成果及其變更調查成果);

(八)有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意見。

第八條 有批準權的國土資源部門政務大廳負責受理,對資料進行數量和格式審查。對資料不全、格式有誤的,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對資料齊全、格式正確的,出具受理通知書,并在一個工作日內通過局域網傳本部門主辦和協辦機構審理。

主辦和協辦機構分別對下列內容提出是否同意的意見:

(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或者土地整治規劃;

(二)界址是否清楚、地類是否正確、面積是否準確、權屬有無爭議;

(三)項目設計是否合理;

(四)項目預算是否適當;

(五)需要審查的其他內容。 第九條 有批準權的國土資源部門應當組織土地、農業、水利、工程造價等方面專家對申報項目的可行性和設計的合理性進行評審。 參加評審的專家應當出具評審意見書。

第十條 有批準權的國土資源部門應當在三十個工作日內審理完畢。 對符合要求的項目,有批準權的國土資源部門主辦機構應當提出同意立項的意見,報經主管領導和主要領導同意后,下達立項通知書;對不符合要求的項目,主辦機構提出不同意立項的意見,報主管領導同意后下達退卷通知書。 第二節 實 施

第十一條 項目計劃正式下達后,縣級國土資源部門應當及時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 項目所在地市、縣國土資源局所屬的土地整理機構為項目承擔單位,履行項目法人職責,具體負責項目實施。

第十三條 項目工程應當由項目承擔單位按照《河北省土地開發整理項目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組織招標投標。

第十四條 工程施工應當嚴格執行《河北省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監理暫行辦法》,實行全程監理。

工程監理應當由項目承擔單位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工程監理單位進行。 第十五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當與項目施工單位、監理單位、設備供應單位簽訂合同,并嚴格遵守。

第十六條 在項目實施過程中,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將項目名稱、批準單位、承擔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建設規模、主要工程、工期等內容在項目實施地點設立標志牌或者在因特網進行公告,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七條 項目實施應當接受村民監督小組的監督。

第十八條 項目實施應當嚴格按照項目設計執行;因故無法實施確需變更項目設計的,應當按照《河北省土地整理復墾開發項目設計變更管理暫行辦法》有關規定變更項目設計。 第三節 驗 收

第十九條 項目竣工后,由項目承擔單位編制項目竣工報告和項目決算報告,縣級國土資源部門委托審計中介機構對項目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審計并出具審計報告,監理公司出具工程監理總結報告,各村民監督小組出具意見書。 第二十條 縣級國土資源部門應當及時組織縣級驗收。

縣級驗收合格的,縣級國土資源部門應當向設區市國土資源局申請進行市級驗收。

使用中央分成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的項目經市級驗收合格的,還應當由設區市國土資源局向省國土資源廳申請進行省級驗收。 第二十一條 向上一級國土資源部門申請驗收,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驗收申請書;

(二)本級驗收報告;

(三)項目竣工報告;

(四)項目建設情況表;

(五)項目竣工圖;

(六)項目決算報告;

(七)項目審計報告;

(八)工程監理總結報告;

(九)各村民監督小組意見書。

第二十二條 有批準權的國土資源部門應當組織土地、農業、水利、財務等方面專家對竣工的項目進行驗收。 參加驗收的專家應當出具項目驗收報告。 第二十三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項目通過驗收:

(一)項目設計書中的各項任務都已完成;

(二)新增耕地和配套工程質量達到要求;

(三)項目實施嚴格執行了“六制”;

(四)項目資金使用符合有關政策;

(五)項目立項實施驗收檔案保存完整。

第二十四條 負責終驗的國土資源部門應當在十五個工作日內完成驗收工作。 通過驗收的,負責終驗的國土資源部門主辦機構應當擬訂驗收結果通知書,報經本部門主管領導和主要領導同意后下發。未通過驗收的,負責終驗的國土資源部門主辦機構應當擬訂限期整改通知書,報經本部門主管領導同意后下發;逾期仍然不能通過驗收的,不再安排下一總量平衡項目。 第二十五條 設區市國土資源局應當自接到驗收結果通知書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通過土地整理復墾開發項目信息報備系統完成報備工作。 第三章 占補平衡項目 第一節立項

第二十六條 占補平衡項目立項,由縣級國土資源部門提出申請,報設區市國土資源局批準。

第二十七條 申報項目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項目呈報書;

(二)項目設計書;

(三)項目單體工程圖;

(四)項目規劃圖(比例尺1:2000-5000);

(五)標注項目區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或者土地整治規劃圖;

(六)勘測定界圖(標出現有基礎設施,比例尺1:2000-5000)和勘測定界技術報告;

(七)標注項目區的標準分幅土地利用現狀圖(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成果及其變更調查成果);

(八)有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意見。

第二十八條 設區市國土資源局政務大廳負責受理,對資料進行數量和格式審查。對資料不全、格式有誤的,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對資料齊全、格式正確的,出具受理通知書,并在一個工作日內通過局域網傳本局主辦和協辦機構會審。

主辦和協辦機構分別對下列內容提出是否同意的意見:

(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或者土地整治規劃;

(二)界址是否清楚、地類是否正確、面積是否準確、權屬有無爭議;

(三)項目設計是否合理;

(四)項目預算是否適當;

(五)需要審查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九條 設區市國土資源局應當在十五個工作日內審理完畢。

對符合要求的項目,設區市國土資源局下達立項通知書;對不符合要求的項目,設區市國土資源局下達退卷通知書。

第三十條 縣級國土資源部門接到項目立項通知書后,應當及時組織項目實施。

項目實施應當嚴格執行法人責任制、招標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合同管理制、項目公告制和村民監督制。 第二節 驗 收

第三十一條 項目竣工后,縣級國土資源部門應當及時組織縣級驗收。 第三十二條 通過縣級驗收的,縣級國土資源部門應當持下列資料,向設區市國土資源局申請市級驗收:

(一)項目驗收申請;

(二)項目驗收報告;

(三)項目竣工報告;

(四)項目建設情況表;

(五)項目竣工圖;

(六)項目決算報告;

(七)項目審計報告;

(八)工程監理總結報告;

(九)各村民監督小組意見書;

(十)縣級農業部門出具的耕地質量評定意見。

第三十三條 接到縣級國土資源部門的驗收申請后,設區市國土資源局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組織市級驗收。

第三十四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項目通過驗收:

(一)項目設計書中的各項任務都已完成;

(二)新增耕地和配套工程質量達到要求;

(三)項目實施嚴格執行了“六制”;

(四)項目資金來源符合有關規定;

(五)項目立項實施驗收檔案保存完整。

第三十五條 通過市級驗收的,設區市國土資源局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下發驗收結果通知書,同時通過土地整理復墾開發項目信息報備系統完成報備工作。 第三節 核 實

第三十六條 省國土資源廳應當自設區市國土資源局報備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組織對項目驗收結果進行實地核實。

第三十七條 設區市國土資源局應當向實地核實組提交下列資料:

(一)驗收結果通知書;

(二)標注項目區的標準分幅土地利用現狀圖(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成果及其變更調查成果);

(三)項目竣工圖。

第三十八條 省土地整理服務中心負責對核實項目耕地面積進行實地測量。 第三十九條 實地核實的內容是:

(一)新增耕地面積是否與報備數據一致;

(二)項目區耕地質量是否達到了耕種條件。

第四十條 通過實地核實的,省國土資源廳耕地保護處制作土地整治項目實地核實報告,經主管廳長、廳長同意,通過土地整理復墾開發項目信息報備系統完成實地核實報備工作;沒有通過實地核實的,省國土資源廳耕地保護處告知設區市國土資源局繼續完善土地整治工作。

第四十一條 經國土資源部確認配號的占補平衡項目,其新增耕地納入補充耕地儲備庫,作為補充耕地指標用于非農業建設項目占用耕地的抵頂。 第四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土地整治項目所涉及土地類別的確認,以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成果及其變更調查成果為準。

第四十三條 土地整治完成后,應當及時確定土地使用權,辦理工程設施產權移交手續,進行土地變更調查和土地變更登記,標注在土地利用現狀圖和地籍圖上。

對于整治后的耕地,土地使用者要嚴格管理,嚴禁非農占用和破壞,并不斷提高質量。對于整治后的工程設施,產權單位要制定管護措施,落實管護責任。

第四十四條 對土地整治項目所形成的有關資料,項目申報單位應當收集整理,立卷歸檔,妥善保存。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08年12月15日省國土資源廳發布的《河北省土地整理復墾開發項目管理實施細則》(冀國土資發[2008]26號)同時廢止。省國土資源廳以前做出的規定與此辦法不一致的,以此辦法為準。

第四篇: 山東省土地整治條例

2015年9月24日山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

會議通過 第一章

第一條

為了規范土地整治活動,促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統籌城鄉經濟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土地整治及其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土地整治,是指為增加有效耕地面積,提升耕地質量,改善農村生產生活條件和生態環境,對田、水、路、林、村進行綜合整理,對生產建設活動和自然災害損毀的土地進行復墾,對未利用的宜農土地和低效利用土地進行開發的活動。

第三條

土地整治應當堅持生態優先、統籌規劃、因地制宜、綜合治理的原則,尊重土地權利人的意愿,保障土地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保護自然與人文景觀。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土地整治工作的領導,建立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協調解決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并將所需資金納入財政預算。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做好土地整治相關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土地整治工作的組織和監督管理,其所屬相關機構負責土地整治的技術性、服務性等具體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農業、水利、林業、交通運輸、住房城鄉建設、城鄉規劃、環境保護、審計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土地整治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創新工作機制,統籌整合土地整治、農田水利、農業綜合開發、高標準農田建設等項目和資金,實行統一規劃布局,統一建設標準,統一組織實施。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鼓勵、引導單位和個人利用社會資金參與土地整治活動。

利用社會資金參與土地整治活動的,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二章 規劃與計劃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財政、農業、水利、林業、交通運輸、住房城鄉建設、城鄉規劃、環境保護等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土地整治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并向社會公布。

土地整治規劃應當依據上一級土地整治規劃編制。

第九條

土地整治規劃報送批準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將土地整治規劃草案予以公示,并采取論證會、聽證會等形式征求社會公眾和有關專家的意見。公示時間不得少于十五日。

第十條

土地整治規劃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并與農業發展、林地保護利用、水利建設、產業布局、環境保護、交通運輸等專項規劃相銜接。

土地整治規劃應當注重保護歷史文化名鎮、名村和名勝古跡等歷史文化遺產。

第十一條

土地整治規劃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土地整治區域現狀分析;

(二)土地整治目標和任務;

(三)生態環境影響評估和預防措施;

(四)重點整治區域布局;

(五)重點工程和重大項目;

(六)資金使用和效益分析;

(七)整治規劃實施保障措施;

(八)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二條

土地整治實行計劃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財政等部門,根據土地整治規劃和土地利用計劃,編制本行政區域土地整治計劃,確定土地整治項目,明確資金來源和投資規模。 第十三條

土地整治規劃、計劃依法確定后不得擅自修改、調整。因國家政策變動、重點基礎設施建設、自然災害等原因確需修改、調整的,應當按照原編制程序辦理。

第十四條

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和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地質遺跡保護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森林、濕地等重點保護區域以及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區域內開發耕地。

禁止以土地整治項目的名義開采礦產資源、毀壞森林、圍湖造田、圍墾河道。

第三章 組織實施

第十五條 土地整治按照項目實施管理,依法實行招標投標、工程監理、合同管理和公告等制度,并按照規定進行工程結算、財務決算和竣工驗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確定土地整治項目承擔單位,具體負責項目組織實施。

第十六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當根據土地整治規劃和計劃,編制土地整治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并報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審核。

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附具項目區最新的土地利用現狀圖、項目總體規劃圖等相關圖件,專家論證意見,項目所在地村(居)民委員會、村(居)民代表和相關土地權利人意見,土地權屬調整方案以及協議等資料。

土地整治項目涉及村莊改造、搬遷,需要拆除合法建筑物的,應當征得建筑物所有權人的同意。 第十七條

土地整治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核通過后,項目承擔單位應當采取招標投標方式確定具備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編制項目設計與預算。

項目承擔單位應當組織設計單位對土地整治項目區進行實地踏勘,充分征求項目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村(居)民委員會、村(居)民代表和相關土地權利人的意見,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標準編制項目設計與預算。

第十八條

土地整治項目設計與預算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批準后實施,并不得擅自變更。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報經批準。

依照前款規定變更項目設計與預算的,不得降低項目設計預設的工程質量等級和耕地質量等級。

第十九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當依法采取招標投標方式選定具備相應資質的項目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分別簽訂施工合同和監理合同。

項目施工單位應當按照項目設計和施工合同進行施工,不得擅自變更項目建設位置、建設規模、建設標準和建設內容。

項目監理單位應當按照項目設計、工程建設標準、施工合同和監理合同,對施工質量、建設工期和建設資金使用等情況依法實施監督。

第二十條

對投資規模小、技術要求低的地塊平整、溝渠涵閘、防護林網等工程,可以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項目所在地村民直接實施。 第二十一條

土地整治項目實施過程中,根據項目設計需要剝離耕作層表土的,應當先進行表土剝離,剝離的表土用于耕地質量建設。

第二十二條

土地整治項目工程竣工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農業部門組織開展耕地質量等級評定。

未經耕地質量等級評定或者經評定耕地質量等級未達到項目設計質量等級的,不得進行土地整治項目竣工驗收。

第二十三條

土地整治項目工程竣工后,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及時組織編制工程結算書和財務決算書,按照規定報設區的市或者縣(市、區)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審查。財政部門應當及時組織評審并出具評審報告。

評審合格的,應當及時進行竣工驗收;評審不合格的,應當限期整改。

第二十四條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財政等部門及時組織相關專家,按照項目設計與預算標準進行項目竣工驗收。項目竣工驗收應當有項目所在地群眾代表參加。

驗收合格的,應當出具驗收合格證明;驗收不合格的,應當出具書面整改意見。

項目竣工驗收通過后,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將工程建設及資金使用情況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五條

對適宜整體開發的土地整治項目,經依法流轉后,可以由社會組織投資經營。投資經營主體應當通過招標投標方式確定。

社會資金投資土地整治項目的,應當由縣級人民政府與投資主體簽訂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并依照本條例規定進行耕地質量等級評定和竣工驗收。

第二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財政獎補、民辦公助等方式,鼓勵、引導、扶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合作社、專業大戶、農業企業等投資建設直接受益的土地整治工程。

第四章 后期管護

第二十七條

土地整治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后,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在三十日內,將土地整治形成的新增耕地和農田水利、田間道路、農田林網等工程設施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民委員會、土地權利人辦理移交手續。

第二十八條

農田水利、田間道路、農田林網等工程設施移交后,應當確定工程設施管護主體:

(一)受益范圍跨鄉(鎮)行政區域的工程設施,由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管護單位;

(二)受益范圍跨行政村的工程設施,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管護或者委托村(居)民委員會負責管護;

(三)受益范圍為一個行政村的工程設施,由村(居)民委員會負責管護或者委托受益范圍內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管護。 第二十九條

工程設施管護主體應當制定管護方案,確定管護人員,落實管護責任,保障工程設施正常運行。

對在保修期內的工程設施,由項目施工單位按照合同約定承擔維修責任。

第三十條

土地整治項目后期管護資金可以通過下列途徑籌集:

(一)承包、租賃、拍賣項目工程使用權取得的收入;

(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民委員會自籌資金;

(三)經財政部門批準可以用于后期管護的資金。 后期管護資金應當專賬核算,??顚S?。

第三十一條

土地整治形成的新增耕地應當用于農業生產,并依法確定承包經營主體;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劃入基本農田保護范圍。

承包經營主體應當加強耕地的管護,進行土壤改良,提高耕地質量,提升耕地產能,不得棄耕撂荒。

第三十二條

縣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財政部門定期巡查項目工程后期管護情況,建立土地整治項目工程運行監測評價和責任追究制度,發現問題及時協調解決。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土地整治工作的監督管理,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對土地整治項目進行督導、檢查和復核,主要內容包括:

(一)項目組織管理與制度執行情況;

(二)項目建設工程任務完成情況;

(三)項目資金撥付、使用和管理情況;

(四)新增耕地數量和質量情況;

(五)土地權屬調整和農民權益維護情況;

(六)項目竣工驗收和后期管護情況;

(七)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財政、農業等部門,對土地整治項目的耕地質量改善、工程管護、資金使用等情況和項目實施后產生的社會、經濟、生態效益進行評價。評價結果作為計劃編制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土地整治財政投入,多渠道籌措并整合相關專項資金,充分發揮資金使用效益。

土地整治資金來源主要包括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耕地開墾費、土地復墾費和土地出讓金收入用于農業土地開發資金等。耕地開墾費、土地復墾費的收取標準,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確定。

第三十六條

土地整治項目資金實行預算和決算管理制度,??顚S?,單獨核算,不得超出投資范圍和標準列支土地整治資金。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騙取、截留、滯留、擠占、挪用土地整治資金。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審計部門應當加強對土地整治項目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

第三十七條

土地整治形成的新增耕地面積納入補充耕地指標管理,可以用于建設項目占用耕地的占補平衡。國家規定不得用于占補平衡的,從其規定。

土地整治形成的建設用地指標,應當優先用于項目所在地的農民生產生活、農村基礎設施建設和農業發展。

利用社會資金進行土地整治形成的補充耕地指標和建設用地指標,按照合同約定辦理。

在土地整治過程中,不得片面追求補充耕地指標和建設用地指標,不得降低質量標準。

第三十八條

土地整治形成的補充耕地指標和建設用地指標,可以在全省范圍內有償調劑使用。指標有償調劑使用取得的收益應當專項用于土地整治。

跨設區的市進行指標有償調劑使用的,應當在省土地指標交易平臺公開進行。

指標有償調劑使用的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土地整治項目數據庫,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數據庫和建設用地審批系統相銜接,納入國土資源綜合監管平臺,實現土地整治活動全程動態監管。

第四十條

土地整治項目測繪、項目設計與預算編制、招標投標代理、施工、監理、社會審計等從業單位,應當遵守國家和省有關技術標準、規程及合同約定,不得弄虛作假。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土地整治從業單位評價制度,對從業單位業務質量和信用進行評價。

第四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土地整治名義擅自調整土地權屬,侵犯農民合法權益。

土地整治過程中確需調整土地權屬的,應當依照土地管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檔案法律、法規規定將有關資料及時歸檔保存,并與農業、水利、林業等部門實行信息共享。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規定法律責任的,從其規定;法律、行政法規未規定法律責任的,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編制、修改土地整治規劃和計劃的;

(二)未按照規定進行土地整治項目竣工驗收或者在驗收過程中弄虛作假的;

(三)未按照規定撥付、使用土地整治資金的;

(四)未按照規定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的;

(五)未按照規定使用、交易或者騙取有關土地指標的;

(六)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四十五條

項目承擔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未按照規定程序和要求組織實施土地整治項目,或者有其他違反本條例規定行為的,由主管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土地整治從業單位違反有關技術標準、規程進行設計、施工、監理等業務,或者弄虛作假謀取不正當利益的,由有關部門依照法律、法規進行處罰;法律、法規未規定法律責任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造成重大損失的,列入不良信用名單,三年內不得參與土地整治項目;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土地整治工程設施管護主體未履行管護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擾亂、阻礙土地整治活動或者破壞土地整治項目工程和設施、設備,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第四十九條

本條例自2016年 1月1日起施行。

第五篇:河北省土地估價師《管理法規》:公司登記條例考試題

一、單項選擇題(共25題,每題2分,每題的備選項中,只有1個事最符合題意)

1、建筑物的重置價格等于。

A:估價時點上舊有房屋的建筑成本

B:估價時點上房地產交易價格與地價的價值

C:估價時點上重新建造房屋所需的建造費用加平均利潤 D:重置成本和折舊成本之和 E:時間因素

2、在進行土地估價中,能否準確進行情況修正很大程度上依賴于。 A:估價人員的經驗 B:計算的精度要求 C:所收集資料的質量 D:比較案例的交易時間 E:合法性

3、甲、乙、丙三宗土地的單價分別為1200元/平方米、860元/平方米、800元/平方米,建筑容積率分別為

8、

5、4.5,若其他條件相同,則購買者會優先選擇?!?008年考試真題】 A:甲宗地 B:乙宗地

C:乙宗地、丙宗地任選其一 D:甲宗地、乙宗地任選其一 E:時間因素

4、在我國目前的土地資源條件下,土地管理首先要解決的根本問題是()。 A.保證有限的土地養活眾多的人口 B.保證土地資源的集約利用 C.保證土地滿足經濟發展的需求 D.保證土地資源的可持續利用

5、某一邊臨街的三角形宗地,高9米,所臨街道路線價為1000元/平方米,根據臨街地深度指數表,該宗地價格為元/平方米.【2009年考試真題】 A:1100 B:1200 C:1250 D:1300 E:時間因素

6、某公司于2005年1月1日對外發行5年期、面值總額為20 000萬元的公司債券,債券票面年利率為3%,到期一次還本付息,實際收到發行價款22 000萬元。該公司采用直線法攤銷債券溢折價,不考慮其他相關稅費.2006年12月31日,該公司該項應付債券的賬面余額為萬元。 A:21 200 B:22 400 C:23 200 D:24 000 E:土地

7、在建設用地利用過程中,若土地權屬及主要用途變更,應向()申報變更登記,經過批準,方具有法律效力。 A.鄉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 B.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 C.縣級人民政府

D.市、縣級人民政府

8、某市2009年上半年,掛牌出讓工業用地總面積35公頃,平均出讓價格為900元/平方米.以上兩項統計指標依次為.【2009年考試真題】 A:質量指標和數量指標 B:總量指標和相對指標 C:數量指標和質量指標 D:客觀指標和主觀指標 E:土地

9、《征用土地公告辦法》規定,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批準的征收土地方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__日內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為單位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A.15 B.30 C.45 D.60

10、在國內外估價實踐中,許多地方工業用地的價格往往是按照土地征用和開發成本計算的,因而可以把__估算的價格當做建設用地價格的最低界限。 A.收益還原法 B.成本逼近法 C.市場比較法 D.剩余法

11、《刑法》規定,以牟利為目的,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以__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A.三年以上五年以下 B.兩年以上六年以下 C.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D.五年以上七年以下

12、土地定級必須充分考慮__對土地的影響,因地制宜地確定土地定級項目和標準,提高土地質量評定的針對性。 A.區域差異 B.地域差異

C.區域經濟水平發展 D.地域經濟水平發展

13、土地價格按()方式分類,可以分為交易價格、理論價格、評估價格等。 A.土地權利 B.土地的存在形態 C.土地價格形成 D.土地價格使用目的

14、有限責任公司形式的土地估價機構的必須具備土地估價師資格。 A:股東 B:投資人

C:法定代表人 D:董事 E:時間因素

15、某公司以年租金540元/平方米的價格租用某商業不動產,該不動產的剩余土地使用年期為30年,建筑容積率為1,建筑物的成新度為70%.據調查,同類建筑物的重置價格為2000元/平方米,同類商業房地產的法定最高年期土地出讓價格為3000元/平方米,土地還原率為8%,建筑物還原率為10%,不動產綜合還原率為9%.則該不動產的價格為元/平方米?!?009年考試真題】 A:3650 B:4232 C:5270 D:5599 E:時間因素

16、對具有市場流動性的建筑物估價,應以__為基礎,采用對照法、殘余法、比較法等評估出建筑物的價格。 A.重建成本 B.重置成本 C.建筑成本 D.成新度

17、2009年7月11日,經B縣土地管理部門查處,C房地產開發公司非法轉讓土地行為,且有非法所得120萬元,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B縣土地管理部門可以對C房地產開發公司處以__ 萬元以下的罰款。 A.10 B.30 C.60 D.120

18、某地塊面積為2000㎡,城市規劃規定的限制指標:容積率為3,建筑密度為30%.在單位建筑面積所獲得的利潤相同的條件下,下列建設方案中最為可行的是。

A:建筑物地面一層建筑面積800㎡,總建筑面積為5000㎡ B:建筑物地面一層建筑面積1400㎡,總建筑面積為6000㎡ C:建筑物地面一層建筑面積600㎡,總建筑面積為5500㎡ D:建筑物地面一層建筑面積600㎡,總建筑面積為2500㎡ E:時間因素

19、地籍按表現形式可分為__。 A.初始地籍、日常地籍 B.常規地籍、數字地籍 C.城鎮地籍、農村地籍 D.稅收地籍、產權地籍 20、是企業在一定期間內生產經營活動的最終成果。 A:資產 B:收入

C:所有者權益 D:利潤 E:土地

21、從經濟角度分析,我們可以將稅率區分為__稅率。 A.比例 B.累進 C.名義 D.定額 E.實際

22、土地統計不包括__。 A.土地統計科學 B.土地統計調查 C.土地統計工作 D.土地統計資料

23、馬克思主義土地經濟理論的核心部分是__。 A.科學的人口理論和土地利用理論

B.科學的人口理論、土地肥力理論和地租地價理論 C.土地肥力理論和土地利用理論

D.科學的人口理論、土地肥力理論和土地利用理論

24、在下列指標中,屬于數量指標.【2002年考試真題】 A:小區建筑覆蓋率 B:小區人均綠地面積 C:小區建筑面積

D:小區土地出讓價格 E:土地

25、《土地管理法》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土地利用計劃的執行情況列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的內容,向__報告。 A.同級人民代表大會 B.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C.同級人民政府 D.國務院

二、多項選擇題(共25題,每題2分,每題的備選項中,有2個或2個以上符合題意,至少有1個錯項。錯選,本題不得分;少選,所選的每個選項得 0.5 分)

1、美國雷利·巴洛維教授在《土地資源經濟學——不動產經濟學》一書中指出,確定還原率的方法有__。 A.市場投資品質比較法 B.加總法 C.比較法

D.投資分段理論 E.對比選擇法

2、下列各項中,屬于房地產開發企業流動負債。 A:庫存設備、材料等占用的資金 B:向購房單位或個人預收的購房定金 C:按規定應交尚未上繳的房產稅 D:應付給房地產銷售人員的工資 E:取得開工許可證

3、按照《土地管理法》規定,有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審批權的機關包括__。 A.國務院

B.省級人民政府

C.省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

D.省級人民政府授權的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 E.縣人民政府

4、土地抵押權是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__作為債權擔保,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對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依法進行處分,并以處分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的擔保性土地他項權利。 A.不轉移土地占有而將建設用地使用權 B.轉移土地占有而將建設用地使用權

C.不轉移部分土地占有而將建設用地使用權 D.轉移部分土地占有而將建設用地使用權

5、按照現行土地分類,耕地包括__。 A.旱地 B.水澆地 C.水田 D.園地 E.林地

6、土地供求均衡法則的特點是?!?002年考試真題】 A:需求方與供給方都不容易了解何處有供給或需求信息 B:替代性有限

C:土地與一般商品一樣根據均衡法則來決定價格 D:土地市場是一個完全競爭的自由市場 E:報酬遞增遞減原則

7、試算價格調整是估價程序的重要一環,對估價師的專業知識、經驗與判斷要求很高。估價師必須衡量各試算價格的,進而確定最后的估價額。 A:相對重要性 B:可用程度 C:可靠性 D:合理性 E:一般性

8、非法占用土地的行為的表現形式包括。 A:未經批準,擅自占用土地的行為

B:采取各種欺騙手段,騙取批準而非法占用土地的行為 C:超過批準的數量,多占土地的行為

D: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宅基地面積標準,多占土地的行為 E:超過市、縣規定的宅基地面積標準,多占土地的行為

9、林地的承包期為__年。 A.30 B.50 C.30~50 D.30~70

10、在城鎮土地定級過程中,對土地級別進行初步劃分時可采用的方法有。 A:多元統計聚類——判別法 B:剖面圖法 C:動態網格法 D:數軸法

E:主導因素判定法

11、土地估價中的替代原則是指土地價格水平.(2000年真題) A:由具有相同性質的替代性土地的價格所決定

B:由最了解市場行情的買賣者按市場交易案例相互比較后所決定 C:可通過比較地塊的條件和使用價值來確定 D:根據過去實際收益的高低來確定

E:土地收益高低直接決定了地價的高低,是基準地價評估的基礎,而市場交易價格是土地收益在土地市場中的直接反映

12、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08]131號)規定,下列表述正確的是__。

A.爭取用3年時間基本解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住房及棚戶區改造問題 B.中央加大對廉租住房建設和棚戶區改造的投資支持力度,對中西部地區適當提高補助標準 C.將現行個人購買普通住房超過5年(含5年)轉讓免征營業稅,改為超過3年(含3年)轉讓免征營業稅

D.個人購買非普通住房不足2年轉讓的,仍按其轉讓收入全額征收營業稅 E.取消城市房地產稅

13、下列用地中,屬于居住區及居住小區級公共服務設施的是.【2009年考試真題】

A:中小學校 B:派出所 C:菜市場 D:籃球場 E:公交車站

14、下列選項中能列入土地取得費的有。 A:征地費

B:勞動力安置費 C:土地平整費 D:拆遷費 E:土地整理費

15、財務分析包括。 A:償債能力分析 B:平衡能力分析 C:盈利能力分析 D:營運能力分析 E:市場分析

16、以下關于基準地價評估區段劃分的具體做法正確的是__。 A.以道路、溝渠或其他明顯地物為界

B.在確定有路線價標準的地價區段,以里地線為界 C.區位條件、交通條件相似的地塊劃分為同一區段 D.人流量、位置不能作為劃分區段的依據

E.對商業街道的劃分可分成零售商業、服裝、飲食業、零售果雜、專業市場、農貿市場等

17、不論是以劃撥方式、有償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還是依法使用集體建設用地的,有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都要頒發。 A:《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 B:《建設用地批準書》 C:《國有土地使用證》 D:《建設使用集體土地協議書》 E:35%~50%

18、下列屬于房地產開發公司預售商品房應當具備條件的是。 A: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B: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C:按建設的商品房計算,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百分之二十五,并已經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期限

D:按提供預售的商品房計算,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百分之二十五,并已經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期限

E: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預售登記,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19、我國糧、棉、油及林業生產基地在我國的__。 A.西部 B.東南部 C.中部 D.東北部

20、根據單元總分值對土地級別進行初步劃分的方法主要有。 A:數軸法 B:剖面圖法

C:總分頻率曲線統計判斷法 D:主導因素判定法 E:土地

21、《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管理辦法》規定,在評估或相關業務中受到行政處罰或者撤職以上行政處分,自處罰、處分之日起至報名之日止未滿__年的,不能報名參加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已經辦理報名手續的,報名無效。 A.2 B.3 C.4 D.5

22、包括現場經費、其他直接費和間接費等全部成本費用的是__。 A.完全單價 B.基本直接費單價 C.全費用單價 D.地區單價

23、投資基金的特點包括。 A:化零為整

B:可通過專業手段降低風險 C:可以享受稅收優惠 D:更廣泛吸收國外資金 E:固定的收益保證權

24、當房屋的耐用年限超過土地使用年期時,計算房屋年折舊費不應考慮房屋。 A:已使用年數 B:尚可使用年數 C:殘值

D:累計折舊值 E:土地

25、中央銀行的主要業務包括。 A:對銀行的業務 B:對居民的業務 C:對政府的業務 D:對企業的業務 E:對地方的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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