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醫療器械廣告管理
醫療廣告管理辦法
《醫療廣告管理辦法(修訂稿)》
第一條 為加強醫療廣告管理,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以下簡稱《廣告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中醫藥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醫療廣告,是指利用各種媒介或者形式直接或間接介紹醫療機構或醫療服務的廣告。
第三條 醫療機構發布醫療廣告,應當在發布前申請醫療廣告審查。未取得《醫療廣告審查證明》,不得發布醫療廣告。
第四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醫療廣告的監督管理。
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負責醫療廣告的審查,并對醫療機構進行監督管理。
第五條 非醫療機構不得發布醫療廣告,醫療機構不得以內部科室名義發布醫療廣告。
第六條 醫療廣告的表現形式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證;
(二)說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
(三)與其他藥品、醫療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醫療機構比較;
(四)利用廣告代言人作推薦、證明;
(五)涉及醫療技術、診療方法、疾病名稱、藥物的;
(六)淫穢、迷信、荒誕的;
(七)使用解放軍和武警部隊名義的;
(八)利用患者、衛生技術人員、醫學教育科研機構及人員以及其他社會社團、組織的名義、形象作證明的。
第七條 醫療機構發布醫療廣告,應當向其所在地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醫療廣告審查申請表》;
(二)《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副本原件和復印件,復印件應當加蓋核發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衛生行政部門公章;
(三)醫療廣告成品樣件。電視、廣播廣告可以先提交鏡頭腳本和廣播文稿。
中醫、中西醫結合、民族醫醫療機構發布醫療廣告,應當向其所在地省級中醫藥管理部門申請。
第八條 省級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對醫療廣告成品樣件內容進行審查。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需要請有關專家進行審查的,可延長10日。
對審查合格的醫療廣告,省級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發給《醫療廣告審查證明》,并將通過審查的醫療廣告樣件和核發的《醫療廣告審查證明》向社會公布;對審查不合格的醫療廣告,應當書面通知醫療機構并告知理由。
第九條 省級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應對已審查的醫療廣告成品樣件和審查意見予以備案保存,保存時間自《醫療廣告審查證明》生效之日起至少兩年。
第十條 《醫療廣告審查申請表》、《醫療廣告審查證明》的格式由國家衛生與計劃生育委員會、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規定。
第十一條 省級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應在核發《醫療廣告審查證明》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將《醫療廣告審查證明》抄送本地同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
第十二條 《醫療廣告審查證明》的有效期為一年。到期后仍需繼續發布醫療廣告的,應重新提出審查申請。
第十三條 發布醫療廣告應當標注醫療機構第一名稱和《醫療廣告審查證明》文號。
第十四條 醫療機構在其法定控制地帶標示僅含有醫療機構名稱、標識、聯系方式的自設性戶外廣告,無需申請醫療廣告審查。
第十五條 禁止利用新聞報道形式、醫療資訊服務類專題節(欄)目或以介紹健康、養生知識等形式發布或變相發布醫療廣告。
有關醫療機構的人物專訪、專題報道等宣傳內容,可以出現醫療機構名稱,但不得出現有關醫療機構的地址、聯系方式等醫療廣告內容;不得在同一媒介的同一時間段或者版面發布該醫療機構的廣告。
第十六條 醫療機構應當按照《醫療廣告審查證明》核準的廣告成品樣件內容與媒體類別發布醫療廣告。
醫療廣告內容需要改動或者醫療機構的執業情況發生變化,與經審查的醫療廣告成品樣件內容不符的,醫療機構應當重新提出審查申請。
第十七條 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發布醫療廣告,應當由其廣告審查員查驗《醫療廣告審查證明》,核對廣告內容。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省級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應當收回《醫療廣告審查證明》,并告知有關醫療機構:
(一)醫療機構受到停業整頓、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
(二)醫療機構停業、歇業或被注銷的;
(三)其他應當收回《醫療廣告審查證明》的情形。
第十九條 醫療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發布醫療廣告,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應責令其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撤銷廣告審查批準文件、一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并可以責令其停業整頓、吊銷有關診療科目,直至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發布醫療廣告的,按非法行醫處罰。
第二十條 醫療機構篡改《醫療廣告審查證明》內容發布醫療廣告的,省級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應當撤銷《醫療廣告審查證明》,并在一年內不受理該醫療機構的廣告審查申請。
省級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撤銷《醫療廣告審查證明》后,應當自作出行政處理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通知同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依法予以查處。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發布廣告,《廣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規有規定的,依法予以處罰;沒有具體規定的,對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過三萬元的罰款。
醫療廣告內容涉嫌虛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根據需要會同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作出認定。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2006年11月10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衛生部令第26號發布的《醫療廣告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第二篇:醫療廣告管理辦法
(1993年9月27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衛生部令第16號發布)
第一條 為加強對醫療廣告的管理,保障人民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廣告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利用各種媒介或者形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布的醫療廣告,均屬本辦法管理范圍。
醫療廣告是指醫療機構(下稱廣告客戶)通過一定的媒介或者形式,向社會或者公眾宣傳其運用科學技術診療疾病的活動。
第三條 醫療廣告內容必須真實、健康、科學、準確,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騙或誤導公眾。
第四條 醫療廣告的管理機關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醫療廣告專業技術內容的出證者是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
第五條 醫療廣告內容僅限于醫療機構名稱、診療地點、從業醫師姓名、技術職稱、服務商標、診療時間、診療科目、診療方法、通信方式。
第六條 診療科目以國家衛生行政部門有關文件為依據;疾病名稱以國際疾病分類第九版(ICD9)中三位數類目表和全國醫學高等院校統一教材及國家衛生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為依據;診療方法以醫藥學理論及有關規范為依據。
第七條 醫療廣告中禁止出現下列內容:
(一)有淫穢、迷信、荒誕語言文字、畫面的;
(二)貶低他人的:
(三)保證治愈或者隱含保證治愈的;
(四)宣傳治愈率、有效率等診療效果的;
(五)利用患者或者其他醫學權威機構、人員和醫生的名義、形象或者使用其推薦語進行宣傳的;
(六)冠以祖傳秘方或者名醫傳授等內容的;
(七)單純以一般通信方式診療疾病的;
(八)國家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不宜進行廣告宣傳的診療方法;
(九)違反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
第八條 廣告客戶必須持有衛生行政部門出具的《醫療廣告證明》(式樣附后),方可進行廣告宣傳。
第九條 廣告客戶申請辦理《醫療廣告證明》,應向當地衛生行政部門提交下列證明材料:
(一)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二)醫療廣告的專業技術內容;
(三)有關衛生技術人員的證明材料;
(四)診療方法的技術資料;
(五)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必須進行營業登記的,應當提交營業執照。
第十條 縣(區)級和地(市)級衛生行政部門在接到申請后,應在十日內完成初步審查,并將審查意見和申請提交的證明材料逐級上報至省級衛生行政部門。
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受理申請后,應當查驗有關證明材料,審查廣告內容(中醫醫療廣告內容由省級中醫藥管理部門審查),并在十五日內做出決定,符合規定的,出具《醫療廣告證明》。
第十一條 《醫療廣告證明》的有效期為一年,在有效期內變更廣告內容或者期滿后繼續進行廣告宣傳的,必須重新辦理《醫療廣告證明》。
《醫療廣告證明》不得偽造、涂改、出租、出借、轉讓、出賣或者擅自復制。 醫療廣告證明文號必須與廣告內容同時發布。
第十二條 廣告經營者承辦或者代理醫療廣告,必須查驗《醫療廣告證明》,并按照核定的內容設計、制作、代理、發布醫療廣告。未取得《醫療廣告證明》的,廣告經營者不得承辦或者代理。
第十三條 發布戶外醫療廣告,必須持《醫療廣告證明》到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發布手續。
第十四條 廣告客戶或者廣告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依據《廣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以下簡稱《細則》)第十九條規定予以處罰,并吊銷《醫療廣告證明》。
第十五條 廣告客戶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第六條第
(三)、
(四)、
(五)、
(六)、
(七)、
(八)項,第八條,第十一條第
一、三款規定的,依據《細則》第二十二條規定予以處罰,并吊銷《醫療廣告證明》,責令停止發右廣告。
第十六條 廣告客戶或者廣告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
(二)項規定的,依據《細則》第二十條規定予以處罰;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
(一)、
(九)項規定的,依據《細則》第二十三條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七條 廣告客戶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或者出證者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出具非法、虛假證明的,依據《細則》第二十六條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八條 廣告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依據《細則》第二十七條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九條 廣告客戶或者廣告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依據《細則》第二十八條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條 本辦法規定的處罰,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實施。其中吊銷《醫療廣告證明》的決定,由衛生行政部門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規定的行政處罰,可以單獨或者合并使用。對停止發布廣告的處罰決定,當事人必須立即執行。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醫療機構”,是指從事疾病診斷、治療活動的醫院、衛生院、療養院、門診部、診所、衛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有關廣告管理部分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有關醫療廣告專業技術內容部分由衛生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第三篇:醫療廣告管理辦法
(1993年9月27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衛生部令第16號令發布)
第一條 為加強對醫療廣告的管理,保障人民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廣告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利用各種媒介或者形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布的醫療廣告,均屬本辦法管理范圍。
醫療廣告是指醫療機構(下稱廣告客戶)通過一定的媒介或者形式,向社會或者公眾宣傳其運用科學技術診療疾病的活動。
第三條 醫療廣告內容必須真實、健康、科學、準確,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騙或誤導公眾。
第四條 醫療廣告的管理機關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醫療廣告專業技術內容的出證者是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
第五條 醫療廣告內容僅限于醫療機構名稱、診療地點、從業醫師姓名、技術職稱、服務商標、診療時間、診療科目、診療方法、通信方式。
第六條 診療科目以國家衛生行政部門有關文件為依據;疾病名稱以國際疾病分類第九版(ICD-9)中三位數類目表和全國醫學高等院校統一教材及國家衛生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為依據;診療方法以醫藥學理論及有關規范為依據。
第七條 醫療廣告中禁止出現下列內容:
(一)有淫穢、迷信、荒誕語言文字、畫面的;
(二)貶低他人的;
(三)保證治愈或者隱含保證治愈的;
(四)宣傳治愈率、有效率等診療效果的;
(五)利用患者或者其它醫學權威機構、人員和醫生的名義、形象或者使用其推薦語進行宣傳的;
(六)冠以祖傳秘方或者名醫傳授等內容的;
(七)單純以一般通信方式診療疾病的;
(八)國家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不宜進行廣告宣傳的診療方法;
(九)違反其它有關法律、法規的。
第八條 廣告客戶必須持有衛生行政部門出具的《醫療廣告證明》(式樣附后),方可進行廣告宣傳。
第九條 廣告客戶申請辦理《醫療廣告證明》,應向當地衛生行政部門提交下列證明材料:
(一)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二)醫療廣告的專業技術內容;
(三)有關衛生技術人員的證明材料;
1
(四)診療方法的技術資料;
(五)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必須進行營業登記的,應當提交營業執照。
第十條 縣(區)級和地(市)級衛生行政部門在接到申請后,應在十日內完成初步審查,并將審查意見和申請提交的證明材料逐級上報至省級衛生行政部門。
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受理申請后,應當查驗有關證明材料,審查廣告內容(中醫醫療廣告內容由省級中醫藥管理部門審查),并在十五日內做出決定,符合規定的,出具《醫療廣告證明》。
第十一條 《醫療廣告證明》的有效期為一年。在有效期內變更廣告內容或者期滿后繼續進行廣告宣傳的,必須重新辦理《醫療廣告證明》。
《醫療廣告證明》不得偽造、涂改、出租、出借、轉讓、出賣或者擅自復制。
醫療廣告證明文號必須與廣告內容同時發布。
第十二條 廣告經營者承辦或者代理醫療廣告,必須查驗《醫療廣告證明》,并按照核定的內容設計、制作、代理、發布醫療廣告。未取得《醫療廣告證明》的,廣告經營者不得承辦或者代理。
第十三條 發布戶外醫療廣告,必須持《醫療廣告證明》到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發布手續。
第十四條 廣告客戶或者廣告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依據《廣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以下簡稱《細則》)第十九條規定予以處罰,并吊銷《醫療廣告證明》。
第十五條 廣告客戶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
(三)、
(四)、
(五)、
(六)、
(七)
(八)項,第八條,第十一條第
一、三款規定的,依據《細則》第二十二條規定予以處罰,并吊銷《醫療廣告證明》,責令停止發布廣告。
第十六條 廣告客戶或者廣告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
(二)項規定的,依據《細則》第二十條規定予以處罰;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
(一)、
(九)項規定的,依據《細則》第二十三條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七條 廣告客戶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或者出證者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出具非法、虛假證明的,依據《細則》第二十六條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八條 廣告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依據《細則》第二十七條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九條 廣告客戶或者廣告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依據《細則》第二十八條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條 本辦法規定的處罰,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實施。其中吊銷《醫療廣告證明》的決定,由衛生行政部門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規定的行政處罰,可以單獨或者合并使用。對停止發布廣告的處罰決定,當事人必須立即執行。
2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醫療機構”,是指從事疾病診斷、治療活動的醫院、衛生院、療養院、門診部、診所、衛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有關廣告管理部分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有關醫療廣告專業技術內容部分由衛生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關于規范醫療廣告活動 加強醫療廣告監管的通知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衛生部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
工商廣字(2003)第7號
關于規范醫療廣告活動 加強醫療 廣告監管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衛生廳(局)、中醫藥管理局:
當前,日益嚴重的虛假違法醫療廣告,嚴重擾亂了正常的醫療市場和廣告市場秩序,損害了廣大患者的合法權益,已成為社會一大公害。為從根本上制止虛假違法醫療廣告,凈化醫療廣告市場,根據《廣告法》和《醫療廣告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不得發布醫療廣告。
禁止以解放軍和武警部隊名義(包括軍隊單位、軍隊個人和冠以與軍隊相關的任何稱謂)、醫療機構內部科室名義發布醫療廣告。
二、醫療機構自行或者委托他人發布醫療廣告,必須具有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衛生行政部門核發的《醫療廣告證明》,方可進行廣告宣傳。
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必須嚴格審查《醫療廣告證明》并按照核定的內容
3 發布。對《醫療廣告證明》中核定的內容,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不得進行任何改動。
三、醫療機構發布含有義診內容的廣告,必須按照衛生部《關于組織義診活動實行備案管理的通知》(衛醫發[2001]365號)的要求進行備案后,方可申請辦理《醫療廣告證明》手續。
四、省級及計劃單列市衛生行政部門要依據《廣告法》、《醫療廣告管理辦法》、有關廣告、醫療衛生法律法規和本通知的規定,依法核定廣告內容,并遵守下列規定:
1、認真履行職責,嚴格按照醫療衛生法律法規、廣告法律法規、《醫療廣告管理辦法》以及本通知要求,對醫療廣告出具證明文件;
2、及時將《醫療廣告證明》向同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同時有條件的地區應當對《醫療廣告證明》通過政府網站或者其他方式向社會公示;
3、對出證過程中遇到的技術性問題,可以組織專家審定;
4、對醫療機構未能提供診療方法的技術資料、醫師資格證明及醫師注冊證明等資料的以及廣告內容與其實際服務提供能力和服務水平不相符的,衛生行政部門不得為醫療機構出具《醫療廣告證明》。
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及本通知規定出具的《醫療廣告證明》無效。
五、暫停就下列疾病發布醫療廣告:尖銳濕疣、梅毒、淋病、軟下疳等性病;牛皮癬(銀屑病);艾滋病;癌癥(惡性腫瘤);癲癇;乙型肝炎;白癜風;紅斑狼瘡。
六、禁止以新聞報道形式發布廣告。有關醫療機構的人物專訪、專題報道等文章中不得出現有關醫療機構地址、電話、聯系辦法等廣告宣傳內容;在發表有關文章的同時,不得在同一媒介同一時間或者版面發布有關該醫療服務及其
4 醫療機構的廣告。以上述形式發布廣告,發布者聲稱未收取費用的,也應認定為利用新聞報道形式發布醫療廣告。
七、醫療廣告中禁止出現下列內容:
1、與《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營業執照中核定的醫療機構名稱不符的、或者使用其他不規范名稱的;
2、與藥品相關的內容,包括藥品名稱、制劑以及醫療機構自制的中藥配方藥品、中藥湯劑等;
3、涉及推銷醫療器械的內容;
4、從業醫師的技術職稱,包括“XX博士”、“XX專家”等非醫學專業技術職稱;
5、使用未經過臨床驗證、評定的診療方法,或者不確定、不規范的診療方法的;
6、診療科目、診療方法等宣傳內容超出衛生行政部門核準范圍的;
7、違反《醫療廣告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的;
8、其他違反廣告法律法規、醫療衛生法律法規規定的內容。
八、廣播電臺、電視臺中的空中門診、電視門診等專題性欄目符合醫療廣告特征的,應當按本通知規定予以規范。
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發布虛假醫療廣告,欺騙和誤導患者的,依據《廣告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予以處罰;對偽造、變造、提供虛假醫療廣告證明文件的,依據《廣告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予以處罰;對以新聞報道形式發布廣告的,依據《廣告法》第四十條規定予以處罰;對違反本通知規定利用醫療廣告宣傳藥品、推銷醫療器械,未經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查批準的,依據《廣告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予以處罰;對廣告中含有本通知禁止性規定的內容以及超出《醫
5 療廣告證明》范圍發布廣告的,應認定為未取得證明文件發布醫療廣告的行為,依據《醫療廣告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予以處罰。
違反《醫療機構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規定從事醫療活動,對其發布的醫療廣告,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按照《廣告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予以處罰。
其他違法行為,依據《廣告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廣告法》無相關規定條款的,依據《醫療廣告管理辦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對發布違法醫療廣告的廣告發布者,可視具體情節,依據《廣告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九條規定,責令其停止發布醫療廣告。
十、各地應建立違法醫療廣告公告制度。對多次發布違法醫療廣告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查處的典型虛假違法醫療廣告案件及衛生行政部門發現的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涉嫌虛假違法醫療廣告,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單獨或者會同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予以公告。
省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將查處的典型虛假違法醫療廣告案件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違法廣告樣件,在每季度末上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省級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應當將涉嫌虛假違法廣告樣件,在每季度末分別上報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
十
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查處虛假醫療廣告過程中,發現其違法事實涉及金額、違法事實情節、違法事實造成的后果等,符合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涉嫌構成發布虛假廣告罪的,必須依據《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向公安機關移送。
自本通知發布之日起,《關于實行醫療廣告發布內容格式化的通知》(工商廣字[1998]第249號)、《關于進一步加強醫療廣告管理的通知》(工商廣字
6 [2001]第32號)停止執行。
附件:關于虛假廣告罪的追訴標準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衛生部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
二OO三年一月十五日 附件:關于虛假廣告罪的追訴標準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節選)
(2001年4月18日發布實施)
六十
七、虛假廣告案(刑法第222條)
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2、給消費者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3、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因利用廣告作虛假宣傳,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利用廣告作虛假宣傳的;
4、造成人身傷殘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七十
八、附則
1、本規定中“追訴”是指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檢察機關審查批捕、審查起訴活動;
2、本規定中“在————以上”包括本數;
3、本規定中“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是指接近上述數額標準且已達到該數額的百分之八十以上的;
4、本規定中“貨幣”包括人民幣、外幣和流通紀念幣,凡是沒有標明貨幣名稱的都是人民幣。
7
第四篇:山東省醫療廣告管理規程
關于進一步貫徹落實《山東省醫療廣告管理工作規程(試行)》的通知
文章類別:【通知公告】發布時間:【2010-06-03 16:44:45】
魯衛監〔2010〕33號
關于進一步貫徹落實《山東省醫療廣告管理
工作規程(試行)》的通知
各市衛生監督機構:
2008年5月,省衛生廳印發了《山東省醫療廣告管理工作規程(試行)》(魯衛醫字
[2008]32號,以下簡稱《規程》),對我省醫療廣告的審查、監測和違法醫療廣告處理進行了明確規定。兩年來,各級衛生監督機構嚴格按照《規程》要求,依法加強醫療廣告監管,我省醫療廣告市場秩序明顯好轉。但在部分地區,仍有醫療機構無視《規程》要求,繼續違法發布醫療廣告,對人民群眾看病就醫造成了誤導,社會影響極壞。為進一步貫徹落實《規程》,切實加強醫療廣告監管,規范醫療廣告發布行為,現提出以下要求:
一、嚴格落實醫療廣告監測制度
要高度重視醫療廣告監測工作,進一步充實監測力量,落實監測設備,完善監測措施,嚴格執行醫療廣告月監測制度。各機構應制定合理的監測計劃,盡可能覆蓋轄區內報紙、電視、廣播等各個媒體,每月監測媒體至少3家,監測時間不少于5天;每次監測影視媒體時段至少2個,每個時段不少于1小時。應對監測情況詳細記錄、匯總,如實報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和上一級衛生監督機構。各市衛生監督機構應于每月10日前匯總本市上月醫療廣告監測結果報我所。
二、建立違法醫療廣告協查制度
要樹立協作意識,密切溝通、加強協作,共同做好違法醫療廣告監管工作。如違法發布醫療廣告的單位不屬本機構管轄,在按要求上報的同時,及時將監測資料移交給該醫療單位所在地的市級衛生監督機構,市級衛生監督機構根據醫療機構登記注冊情況督導有管轄權的衛生監督機構認真調查處理,并將處理結果逐級上報至我所。涉及外省醫療機構在我省違法發布醫療廣告的,各級衛生監督機構應將監測資料移交給我所,由我所統一移交。
三、建立違法醫療廣告重點監管制度
要根據違法發布醫療廣告的次數及情節,按照下列程序給予相應的處理。
㈠初次發布違法醫療廣告行為的處理。醫療機構初次發布違法醫療廣告的,衛生監督機構應對醫療機構法定代表人進行約談,聽取其陳述和申辯。違法事實成立的,依據《醫療廣告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其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告知法律法規要求,告誡其依法執業。同時,當事人應簽訂不再發布違法醫療廣告的保證書。醫療機構篡改《醫療廣告審查證明》內容發布醫療廣告的,各級衛生監督機構在進行約談和依法處理的同時,應將監測資料上報我所,我所將依據《醫療廣告管理辦法》規定,撤銷其《醫療廣告審查證明》,并在一年內不再受理該醫療機構的醫療廣告審查申請。
㈡第二次違法發布醫療廣告行為的處理。醫療機構因違法發布醫療廣告受到約談、告誡,不聽勸阻,再次發布違法醫療廣告的,在給予行政處罰的同時,應將其列入違法醫療廣告“重點監管名單”,實施重點監管。列入“重點監管名單”的醫療機構,由所在市級衛生監督機構組織對其進行綜合執法檢查,一年內不少于2次,對其違法違規行為,依法從重處理,并將“重點監管名單”移送同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列入“重點監管名單”的公立醫療機構,應建議衛生行政部門取消其當年評先選優的資格。各級衛生監督機構應每月公示“重點監管名單”,并逐級上報至我所。
㈢醫療機構因發布違法醫療廣告,受到3次(含3次)以上行政處罰的,由登記機關責令其停業整頓或吊銷相關診療科目。
㈣醫療機構因發布違法醫療廣告,受到停業整頓或吊銷相關診療科目處罰仍拒不改正,繼續發布違法醫療廣告且情節嚴重的,由登記機關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㈤列入“重點監管名單”的醫療機構,一年內未再違法發布醫療廣告的,從“重點監管名單”去除,納入常規管理。
四、健全醫療廣告監管檔案
建立健全醫療廣告監管檔案,建檔要完整、規范、真實、及時,檔案應包括違法醫療廣告證據、約談記錄、行政處罰決定書、綜合監督執法檢查檔案、每月醫療廣告監測與處理情況匯總表等內容,做到一戶一檔。對違法發布醫療廣告的醫療機構還應根據省衛生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全省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記分管理工作的通知》(魯衛醫字〔2009〕73號),視情節進行積分,并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附件:1.《山東省違法醫療廣告約談通知書》
2.《山東省違法醫療廣告約談記錄》
3.《醫療廣告監測與處理情況匯總表》
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魯衛醫字〔2008〕32號
關于印發山東省醫療廣告管理工作規程(試
行)的通知
各市衛生局,大企業衛生處,省部署醫療機構:
現將《山東省醫療廣告管理工作規程(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并將執行中發現的有關問題及時反饋我廳。
二○○八年五月四日
山東省醫療廣告管理工作規程(試行)為進一步加強我省醫療廣告的管理,規范醫療廣告審查證明的受理、審核、出證及醫療廣告發布行為的監管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中醫藥條例》、《醫療廣告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工作規程。
一、《醫療廣告審查證明》的申請
醫療廣告是指利用各種媒介或形式直接或間接介紹醫療機構醫療服務的廣告。在山東省行政區域內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并能依法執業的醫療機構發布醫療廣告,應當在發布前申請醫療廣告審查。
二、申請條件
(一)醫療機構需持有合法有效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且距校驗期滿前三個月以上。
(二)醫療機構申請前3個月內無發布違法虛假醫療廣告的不良記錄。
(三)醫療機構一年內因發布虛假違法醫療廣告受到行政處罰3次(含3次)以上的,在最后一次行政處罰生效之日起6個月后方可申請。
(四)醫療機構受到撤銷《醫療廣告審查證明》處理的,自撤銷之日起一年后方可申請,但必須同時滿足前述三個條件。
(五)《醫療廣告審查證明》到期或變更醫療廣告相關內容的,應當重新提出審查申請,并符合上述條件。
三、醫療機構需提交的材料
醫療機構向山東省衛生廳一站式服務大廳提交申請材料,地址為濟南市歷下區青年東路1號文教大廈南樓412室,聯系電話0531—85599926。每份材料應按下列順序排序,并裝訂成冊。
(一)《醫療廣告審查申請表》(含《醫療廣告成品樣件表》,可于山東省衛生廳衛生監督所網站下載)一式四份。
(二)《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副本原件、復印件各一份,復印件應當經核發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后加蓋公章。
(三)醫療廣告成品樣件(并排平貼于《醫療廣告成品樣件表》,電視、廣播廣告可以先提交鏡頭腳本和廣播文稿)。
(四)發布醫療廣告使用的醫療機構名稱中含有“中國”、“中華”、“全國”、“國家”等字樣以及跨省地域名稱的,需提供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審核批準文件。
(五)不屬于??萍膊》乐螜C構但醫療機構名稱中含有具體疾病名稱的,以及以“中心”作為醫療機構通用名稱的,需提供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審核批準又件。
(六)冠以“紅十字(會)”名稱的醫療機構,需提供縣級以上紅十字會同意冠名“紅十字(會)”的批復文件。
(七)發布醫療廣告中涉及醫療美容專業的,應提交醫療美容主診醫師名單及《山東省醫療美容主診醫師》資格證書復印件。涉及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服務的,應提交《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副本。
(八)因違法發布醫療廣告受衛生行政部門或監督機構處罰的,須同時提交行政處罰決定書和整改報告。
(九)醫療機構取得《醫療廣告審查證明》后,應于醫療廣告刊播后十日內,將刊登醫療廣告的成品件寄至審查機關備案,如不按時備案,我廳將視情況收回《醫療廣告審查證明》。
四、申請材料的填寫要求
(一)《醫療廣告審查申請表》:
1.申請表中醫療機構第一名稱、發證衛生行政部門、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登記號、法人代表、地址、所有制形式、機構類別、診療科目、床位數等內容的填寫應與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核發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副本載明的內容一致。
2.校驗有效期分一年和三年兩種,校驗有效期應與《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副本登記時間一致。
3.發布媒體類別:在擬發布的媒體前面的空格內劃勾。
4.廣告時長:影視時長和廣播時長應分別填寫,如有多個影視樣件或廣播樣件,也應分別填寫相應時長。
5.經辦人、聯系電話、身份證號應根據申請者情況如實填寫。
6.法人代表簽名要求手簽,蓋章或打印無效。
7.申請日期應填寫當日申請日期。
(二)《醫療廣告成品樣件表》:
1.醫療機構情況:應與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核發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或其副本載明的內容一致。
2.擬發布媒體種類:在擬發布媒體前面的空格內劃勾。
3.廣告成品樣件粘貼處:多個樣件不可重疊粘貼,必須加蓋騎縫章;每個樣件均須注明擬發布媒體類別,如同一媒體有多個樣件,應注明××樣件
1、××樣件2,依次類推。
(三)醫療廣告樣件內容:
1、醫療廣告樣件內容僅限于以下項目:醫療機構第一名稱、醫療機構地址、所有制形式、醫療機構類別、診療科目、床位數、接診時間、聯系電話,其中前6項應與《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或其副本載明的內容一致。
2、所有樣件都應注明醫療廣告審批文號所在的位置,即在樣件顯著位置注明“魯醫廣()第××號”或“魯中醫廣()第××號”字樣,字體大小應是大于廣告內容的最小字體。
3、影視樣件應詳細注明背景畫面、字幕、幕后配音、背景音樂、時長等相關內容,背景音樂需注明所用音樂曲名。
4、影視或平面廣告樣件不得出現與醫院內容相關畫面,如醫院背景、候診室、儀器設備、醫生、護士及其他人物形象;不得出現英文、拼音或其他語言文字,不得出現乘車路線;不得出現健康熱線、康復熱線等字樣。
五、醫療廣告的審查與公示
(一)登記機關審核。醫療機構申請醫療廣告審查前需首先持《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到登記機關進行審核,登記機關應著重審核以下內容:
1、《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含副本)項目是否填寫齊全,名稱、機構糞別、診療科目、所有制形式等登記事項是否符合《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及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綜合醫院和??漆t院診療科目需填寫到二級診療科目,《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必須在有效期內并按時通過校驗,且距校驗期滿前三個月以上。
2、《醫療廣告成品樣件表》中涉及的內容需符合《醫療廣告管理辦法》的規定,涉及專項技術準入的需取得相應執業資質。
3、醫療機構三個月內無發布虛假違法醫療廣告及被行政處罰的不良記錄。
4、醫療機構被撤銷《醫療廣告審查證明》再次申請的,期限需滿一年。
5、一年中因發布違法醫療廣告,被行政處罰次數不得超過3次(含3次),并距最后一次行政處罰生效之日起滿6個月。
6、登記機關審核通過后在《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副本復印件上逐頁蓋章確認,并注明確認時間。
(二)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審查。省級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對《醫療廣告審查申請表》、醫療廣告成品樣件內容、填寫要求及市、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初審情況進行全面審查,并核實在全省范圍內發布違法醫療廣告的不良記錄和受到行政處罰、處理及通報的相關記錄。省級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醫療廣告成品樣件內容的審查,需要請有關專家進行審查的,可延長1 0個工作日。對審查合格的醫療廣告,省級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出具《醫療廣告審查證明》,并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對審查不合格的醫療廣告,書面通知醫療機構并告知理由。
(三)《醫療廣告審查證明》的公示。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將通過審查的醫療廣告樣件和核發的《醫療廣告審查證明》于1 5個工作日內由在省衛生廳網站予以公示。因發布違法醫療廣告被通報撤銷《醫療廣告審查證明》的一并在省衛生廳網站予以公示。
六、醫療廣告監測
全省實行醫療廣告月監測制度。各級衛生監督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醫療廣告監測工作,監測媒體至少3家,監測時間不少于5天,監測影視媒體時段至少2個,每個時段不低于1小時。對監測情況詳細記錄、匯總,并報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和上一級衛生監督機構。各市衛生監督機構匯總全市情況,并在每月10日前將上月醫療廣告監測結果報省級衛生監督機構。
七、違法醫療廣告的處理與公示
(一)醫療機構取得《醫療廣告審查證明》,篡改審核內容發布違法醫療廣告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其立即改正,給予警告。省級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根據各地上報結果撤銷其《醫療廣告審查證明》,并在一年內不受理該醫療機構的廣告審查申請。根據山東省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記分管理的規定,給予該醫療機構相應分值的不良執業記分。
(二)醫療機構未取得《醫療廣告審查證明》擅自發布違法醫療廣告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其立即改正,給予警告,根據山東省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記分管理的規定,給予該醫療機構相應分值的不良執業記分。
(三)醫療機構因發布違法醫療廣告,受到3次(含3次)以上行政處罰的,由登記機關責令其停業整頓或吊銷相關診療科目。
(四)醫療機構因發布違法醫療廣告,受停業整頓或吊銷相關診療科目處罰的,處罰后仍拒不改正,繼續發布違法醫療廣告,且情節嚴重的由登記機關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五)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和衛生監督機構應及時將因發布違法醫療廣告受到行政處罰的醫療機構名單移送同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各市衛生監督機構匯總全市醫療廣告處理情況,每月10前與醫療廣告監測結果同時報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和省級衛生監督機構,
(六)違法醫療廣告公示。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對違法醫療廣告監測及對醫療機構的處理情況進行定期通報,一年不少于4次,并采取不同形式予以公示,同時向同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移交。
第五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衛生部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關于規范醫療廣告活動 加強醫療廣告監管的通知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衛生部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
工商廣字(2003)第7號
關于規范醫療廣告活動 加強醫療廣告監管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衛生廳(局)、中醫藥管理局:
當前,日益嚴重的虛假違法醫療廣告,嚴重擾亂了正常的醫療市場和廣告市場秩序,損害了廣大患者的合法權益,已成為社會一大公害。為從根本上制止虛假違法醫療廣告,凈化醫療廣告市場,根據《廣告法》和《醫療廣告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不得發布醫療廣告。 禁止以解放軍和武警部隊名義(包括軍隊單位、軍隊個人和冠以與軍隊相關的任何稱謂)、醫療機構內部科室名義發布醫療廣告。
二、醫療機構自行或者委托他人發布醫療廣告,必須具有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衛生行政部門核發的《醫療廣告證明》,方可進行廣告宣傳。
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必須嚴格審查《醫療廣告證明》并按照核定的內容發布。對《醫療廣告證明》中核定的內容,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不得進行任何改動。
三、醫療機構發布含有義診內容的廣告,必須按照衛生部《關于組織義診活動實行備案管理的通知》(衛醫發[2001]365號)的要求進行備案后,方可申請辦理《醫療廣告證明》手續。
四、省級及計劃單列市衛生行政部門要依據《廣告法》、《醫療廣告管理辦法》、有關廣告、醫療衛生法律法規和本通知的規定,依法核定廣告內容,并遵守下列規定:
1、認真履行職責,嚴格按照醫療衛生法律法規、廣告法律法規、《醫療廣告管理辦法》以及本通知要求,對醫療廣告出具證明文件;
2、及時將《醫療廣告證明》向同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同時有條件的地區應當對《醫療廣告證明》通過政府網站或者其他方式向社會公示;
3、對出證過程中遇到的技術性問題,可以組織專家審定;
4、對醫療機構未能提供診療方法的技術資料、醫師資格證明及醫師注冊證明等資料的以及廣告內容與其實際服務提供能力和服務水平不相符的,衛生行政部門不得為醫療機構出具《醫療廣告證明》。
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及本通知規定出具的《醫療廣告證明》無效。
五、暫停就下列疾病發布醫療廣告:尖銳濕疣、梅毒、淋病、軟下疳等性病;牛皮癬(銀屑病);艾滋病;癌癥(惡性腫瘤);癲癇;乙型肝炎;白癜風;紅斑狼瘡。
六、禁止以新聞報道形式發布廣告。有關醫療機構的人物專訪、專題報道等文章中不得出現有關醫療機構地址、電話、聯系辦法等廣告宣傳內容;在發表有關文章的同時,不得在同一媒介同一時間或者版面發布有關該醫療服務及其醫療機構的廣告。以上述形式發布廣告,發布者聲稱未收取費用的,也應認定為利用新聞報道形式發布醫療廣告。
七、醫療廣告中禁止出現下列內容:
1、與《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營業執照中核定的醫療機構名稱不符的、或者使用其他不規范名稱的;
2、與藥品相關的內容,包括藥品名稱、制劑以及醫療機構自制的中藥配方藥品、中藥湯劑等;
3、涉及推銷醫療器械的內容;
4、從業醫師的技術職稱,包括“XX博士”、“XX專家”等非醫學專業技術職稱;
5、使用未經過臨床驗證、評定的診療方法,或者不確定、不規范的診療方法的;
6、診療科目、診療方法等宣傳內容超出衛生行政部門核準范圍的;
7、違反《醫療廣告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的;
8、其他違反廣告法律法規、醫療衛生法律法規規定的內容。
八、廣播電臺、電視臺中的空中門診、電視門診等專題性欄目符合醫療廣告特征的,應當按本通知規定予以規范。
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發布虛假醫療廣告,欺騙和誤導患者的,依據《廣告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予以處罰;對偽造、變造、提供虛假醫療廣告證明文件的,依據《廣告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予以處罰;對以新聞報道形式發布廣告的,依據《廣告法》第四十條規定予以處罰;對違反本通知規定利用醫療廣告宣傳藥品、推銷醫療器械,未經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查批準的,依據《廣告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予以處罰;對廣告中含有本通知禁止性規定的內容以及超出《醫療廣告證明》范圍發布廣告的,應認定為未取得證明文件發布醫療廣告的行為,依據《醫療廣告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予以處罰。違反《醫療機構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規定從事醫療活動,對其發布的醫療廣告,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按照《廣告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予以處罰。
其他違法行為,依據《廣告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廣告法》無相關規定條款的,依據《醫療廣告管理辦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對發布違法醫療廣告的廣告發布者,可視具體情節,依據《廣告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九條規定,責令其停止發布醫療廣告。
十、各地應建立違法醫療廣告公告制度。對多次發布違法醫療廣告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查處的典型虛假違法醫療廣告案件及衛生行政部門發現的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涉嫌虛假違法醫療廣告,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單獨或者會同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予以公告。
省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將查處的典型虛假違法醫療廣告案件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違法廣告樣件,在每季度末上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省級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應當將涉嫌虛假違法廣告樣件,在每季度末分別上報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
十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查處虛假醫療廣告過程中,發現其違法事實涉及金額、違法事實情節、違法事實造成的后果等,符合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涉嫌構成發布虛假廣告罪的,必須依據《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向公安機關移送。自本通知發布之日起,《關于實行醫療廣告發布內容格式化的通知》(工商廣字[1998]第249號)、《關于進一步加強醫療廣告管理的通知》(工商廣字[2001]第32號)停止執行。
附件:關于虛假廣告罪的追訴標準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衛生部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
二OO三年一月十五日
附件:關于虛假廣告罪的追訴標準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節選)
(2001年4月18日發布實施)
六十
七、虛假廣告案(刑法第222條)
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
服務作虛假宣傳,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2、給消費者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3、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因利用廣告作虛假宣傳,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利用廣告作虛假宣傳的;
4、造成人身傷殘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七十
八、附則
1、本規定中“追訴”是指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檢察機關審查批捕、審查起訴活動;
2、本規定中“在————以上”包括本數;
3、本規定中“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是指接近上述數額標準且已達到該數額的百分之八十以上的;
4、本規定中“貨幣”包括人民幣、外幣和流通紀念幣,凡是沒有標明貨幣名稱的都是人民幣。